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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ETF(159923)

10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0 页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2 期) 基 金 管理 人 :大 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一 五年九月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2 月 19 日证监许 可 【2012 】1699 号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2 月 7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 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募 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 明中 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 和收 益做 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人承 诺 依 照恪尽 职 守 、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则 管 理 和运用 基 金 资产, 但 不 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日为 2015 年 8 月 7 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 ,有关基 金投资组合及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2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3 三 、基金 管理人 ............................................................................................................................................ 8 四 、基金 托管人 .......................................................................................................................................... 21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2 六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26 七 、基金 份额的 交易 .................................................................................................................................. 27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及 非交易 过户 .............................................................................................. 28 九 、基金 的投资 .......................................................................................................................................... 37 十 、基金 的业绩 .......................................................................................................................................... 48 十 一、基 金的融 资融券 、转融 通 .............................................................................................................. 49 十 二、基 金的财 产 ...................................................................................................................................... 49 十 三、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50 十 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54 十 五、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57 十 六、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59 十 七、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0 十 八、风 险揭示 .......................................................................................................................................... 65 十 九、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清 算 ...................................................................................... 70 二 十、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73 二 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 内容摘 要 .............................................................................................................. 97 二 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108 二 十三、 其他应 披露的 事项 .....................................................................................................................109 二 十四、 对招募 说明书 更新部 分的说 明 .................................................................................................109 二 十五、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116 二 十六、 备查文 件 ..................................................................................................................................... 118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3 页 一 、 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其 他有 关 规定及《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人承 诺 本 招募说 明 书 不存在 任 何 虚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 述 或者重 大 遗 漏,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是 根 据本 招募 说 明书 所载 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 对 本招 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 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 权利 、义 务 的法 律文 件 。投 资者 取 得依 基金 合 同 所发 行的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 其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 明其 对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二 、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合同: 指 《 大成中 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4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大成中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中国证监 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 、中国银监 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 、 中国: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仅为本 招 募说明书 目 的不包括 香 港特别行 政 区、 澳门 特 别 行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4 页 政区及台 湾 地区)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指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深 圳 证券 交易所交 易 型开放式 基 金登记结 算 业务实施 细 则》及其 不 时修订 14 、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 基 金: 指 《登 记结算业 务 实施细则 》 定义的“ 交易 型 开 放式指数 基 金”


15、ETF 联接基金:指 将绝大多 数 基金财产 投 资于本基 金 ,与本基 金 的投资目 标 类 似 , 紧密跟踪 业 绩比较基 准 , 追求跟 踪 偏离度和 跟 踪误差 最 小 化, 采用 开 放式运作 方 式的基金 ;


16 、元:指人民币元 17 、 登记 结算 业 务 :指根 据 《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关 于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上 市 的 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基 金登 记 结算 业务 实 施细 则》 以 及相 关业 务 规则 定义 的 基金 份额 的 登记 、托 管和结算业务 18 、登记结 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9 、 投 资者: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投 资 者 、合格 境 外 机构投 资 者 者、人 民 币 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0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21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依法可 以 投资于证 券 投资基金 的 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 社会团体 或 其他组织 22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3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按 照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人 民 币 合 格 境外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5 页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试 点 办 法 》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中国境 内 依法募集 的 证券投资 基 金的中国 境 外的机构 投 资者 ;


24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包 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份 额持有人 25 、基金管 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基金托 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招募 说 明书和基 金 合同合法 取 得基金份 额 的基金投 资 者 28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合法的 代 理人进行 表 决的会议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集期限 , 自基金份 额 发售之日 起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30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31 、存续期:指基金 合 同 生效至 终 止之间的 不 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 上海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易日 33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投 资者可以 现 金或股票 方 式申请认 购 34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以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规 定 的 申 购对价向 基 金管理人 购 买基金份 额 的行为 35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 金管 理人购回 基 金份额, 以 取得申购 赎 回清单所 规 定赎回对 价 的行为 36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 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用 以 公 告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等 信 息 的文 件 37 、 申 购 对 价 : 指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的组 合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额及 其 他对价 38 、 赎 回 对 价 : 指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 应交付给 赎 回人的组 合 证券、现 金 替代、现 金 差额及其 他 对价 39、标的指 数: 指中证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 发生的变 更 40、组合证 券:指本 基 金标的指 数 所包含的 全 部或部分 证 券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6 页 41 、 完 全 复 制 法 : 指 一 种 构 建 跟 踪 指 数 的 投 资 组 合 的 方 法 。 通 过 购 买 标 的 指 数 中 的所 有 成 份 证 券 , 并 且 按 照 每 种 成 份 证 券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权 重 确 定 购 买 的 比 例 , 以 达 到 复 制 指 数的目的 42 、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 指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份 额 的 最 低 数 量 , 投 资 者 申 购 或 赎回的基 金 份额应为 最 小申购赎 回 单位的整 数 倍 43 、 现 金 替 代 : 指 申 购 或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者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 用于 替代组合 证 券中部分 证 券的一定 数 量的现金 44 、 现 金 替 代 退 补 款 : 指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现 金 替 代 与 基 金 购 入 被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成 本及 相 关 费 用 的 差 额 。 若 现 金 替 代 大 于 本 基 金 购 入 被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成 本 及 相 关 费 用 , 则 本 基 金 需 向 投 资 者 退 还 差 额 , 若 现 金 替 代 小 于 本 基 金 购 入 被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成 本 及 相 关 费 用 , 则投资者 需 向本基金 补 缴差额 45 、现金差额:指最 小 申购赎回 单 位的资产 净 值与按 T 日 收盘价计 算 的最小申 购 赎 回 单 位 中 的 组 合 证 券 市 值 和 现 金 替 代 之 差 ; 投 资 者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应 支 付 或 应 获 得 的 现 金 差 额 根据最小 申 购、赎回 单 位对应的 现 金差额和 申 购或赎回 的 最小申购 、 赎回单位 数 量计算 46 、预估现金差额: 指 由基金管 理 人估计并 在 T 日申购 赎 回清单中 公 布的当日 现 金 差 额的估计 值 ,预估现 金 差额由申 购 赎回代理 券 商预先冻 结 47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根 据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计 算 并 由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发布的基 金 份额参考 净 值,简称 IOPV ;


48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将 投 资 者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变 更 登 记 的行为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 指 令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 拨 及实物券 调 拨等指令 51 、销售机构:指本 基 金直销机 构 和代销机 构 52 、直销机构:指大 成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53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机 构 , 包括发售 代 理机构和 申 购赎回代 理 券商 54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金管理 人 的直销中 心 及基金代 销 机构的代 销 网点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7 页 55 、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指定的 代 理本基金 发 售业务的 机 构 56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理人指 定 的办 理本 基 金申购、 赎 回业务的 证 券公司, 又 称为代办 证 券公司 57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程序 终 止基金合 同 的日期 58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 其 它 媒 体 59 、开放日:指为投 资 者办理基 金 申购、赎 回 等业务的 工 作日 60 、日:指公历日 61 、月:指公历月 62 、T 日:指销售机 构 在规定时 间 受理投资 者 申购、赎 回 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工 作 日 63 、T+n 日: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第 n 个 工作日,n 指自然数 64、收益评 价日:指 基 金管理人 计 算 本基金 净 值增长率 与 标的指数 增 长率差额 之 日 65 、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之 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发生 基 金份额折 算 , 则以 基金 份额折算 日 为初始日 重 新计算 ) 66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标 的 指数 收盘值之 比 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 生 基金份额 折 算,则以 基 金份额折 算 日为初始 日 重新计算 ) 67 、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 现 的其他合 法 收入及因 运 用基金财 产 带来的成 本 和费用的 节 约 68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以 其 他资产等 形 式存在的 基 金财产的 价 值总和 69 、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减去基 金 负债后的 价 值 70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 金份额的 价 值 71 、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 值 的过程 72 、法律法规: 指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现行有效 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 法规 、 地方规章 、 部门规章 及 其他规范 性 文件以及 对 于该等法 律 法规的不 时 修改和补 充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8 页 73 、不可抗力:指本 合 同当事人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且 不 能克服的 客 观事件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比例 48% ) 、 中国银 河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持股比例 25% ) 、 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25% ) 、 广东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 比例 2% )四 家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剑 大 成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设 有 股 东会、 董 事 会、监 事 会 。公司 组 织 架构下 设 二 十三个 部 门 , 分 别 为股 票投 资 部、 研究 部 、社 保基 金 及机 构投 资 部、 固定 收 益总 部( 下 设公 募投 资 部、 非公 募 投 资部 、固 收 研究 部、 运 营交 易室 ) 、数 量与 指 数投 资部 、 专户 投资 部 、市 场部 、 战略 客户 部 、 互联 网金 融 总部 (下 设 电子 商务 部 、平 台创 新 部、 研发 部 与技 术支 持 部) 、产 品 研发 与金 融 工 程部 、品 牌 管理 与营 销 策划 部、 信 息技 术部 、 交易 管理 部 、基 金运 营 部、 客户 服 务部 、国 际 业 务部 、监 察 稽核 部、 风 险管 理部 、 总经 理办 公 室、 董事 会 办公 室、 人 力资 源部 、 计划 财务 部 以 及行 政部 。 公司 在北 京 、上 海、 西 安、 成都 、 武汉 、福 州 、沈 阳、 广 州、 南京 和 青岛 等地 设 立 了十 家分 公 司, 拥有 两 家子 公司 , 分别 为大 成 国际 资产 管 理有 限公 司 及大 成创 新 资本 管理 有 限 公司 。此 外 ,公 司还 设 立了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 投资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和 战略 规划 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会。 公 司 以 “责任 、 回 报、专 业 、 进取” 为 经 营理念 , 坚 持“诚 实 信 用、勤 勉 尽 责”的 企 业 精 神, 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 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优、 高成长的投资组合, 力求为投资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9 页 截至 2015 年 8 月 7 日, 本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5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金: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深 证成长 4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证 500 深 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500 沪 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只 QDII 基金: 大成标普 500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及 51 只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 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 成景阳领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核心 双动力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内需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 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兴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健 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大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添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大 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互联网思 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和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 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大成正向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 卓 先 生,董 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任 职 于 共青团 哈 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 年 6 月,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 年 8 月, 任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2 年 4 月,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12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0 页 年 11 月至今 ,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主席。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职于共青团河南 省委;1993 年 3 月至 12 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 年 1 月至 6 月,任 职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员,南方总部 机 构 管理 部副 总 经理 ,光 大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债 券 业务 部总 经 理助 理, 资 产管 理总 部 投资 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 ),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罗登攀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 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 金融风险管 理师(FRM ) 资 格 。曾任 毕 马 威(KPMG ) 法 律诉 讼 部 资深咨 询 师 、金融 部 资 深咨询 师 , 以 及 SLCG 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 2009 年至 2012 年, 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委专家 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执委会委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任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雄先生, 董事, 金融学博士,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 任 华夏证券 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任 人民日报社事业发展局企业管理处 副处长;1999 年 2 月至今 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副总裁、 总裁, 现任中泰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 学 林 先生, 董 事 ,注册 会 计 师,注 册 资 产评估 师 , 博士研 究 生 在读。 现 任 中国银 河 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董事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2 年 6 月起, 兼任镇江银河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 隽 女 士,独 立 董 事,经 济 学 博士。 现 任 中国人 民 大 学经济 学 院 教授、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 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 林 先 生,独 立 董 事,法 学 博 士。现 任 中 国人民 大 学 法学院 教 授 、民商 法 教 研室主 任 , 博 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 敏 女 士,独 立 董 事,金 融 学 博士, 现 任 东北财 经 大 学讲师 , 教 研室主 任 , 东北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国 家级 教 学团 队成 员 ,东 北财 经 大学 开发 金 融研 究中 心 助理 研究 员 ,主 要 从 事 金融 业产 业 组 织结 构、 银 行业 竞争 方 面的 研究 。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 然科 学 基金 、三 项 国家 社科 基 金、 三项 教 育 部人 文社 会 科学 一般 项 目、 多项 省 级创 新团 队 项目 ,并 负 责撰 写项 目 总结 报告 , 在国 内财 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 李 先 生,独 立 董 事,博 士 。 现任英 国 牛 津大学 商 学 院终身 教 职 正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 和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1 页 北 京 大学 光华 管 理学 院讲 席 教授 (博 士 生导 师) , 金融 系联 合 系主 任, 院 长助 理, 北 京大 学国 家 金 融研 究中 心 主任 。曾 在 美国 哈佛 大 学商 学院 任 教十 多年 , 并兼 任哈 佛 大学 费正 清 东亚 研究 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生, 监事长,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 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2006 年被亚洲 风险与 危机管理协会授予 “企业风险管理师” 资格。2007 年起任中 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 务副总裁(至 2012 年 7 月)、党委委员;2010 年 7 月起, 兼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业创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2 年 6 月起,兼任 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 7 月起至今,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总裁。 吴朝雷女士, 职工监事, 硕士学位。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浙江 省永嘉县峙口乡人 民政府妇联主任、团委书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民政 科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任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助理检察员;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就职于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任三级检察官;2007 年 8 月起任 民生人寿 北京公司人事部经理。 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 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副总经理;2010 年 1 月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纪委副书记、 大成慈善基金会常务 副秘书长。 李本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2001 年至 2010 年先 后就职于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2010 年 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行业研究主管。 2012 年 9 月 4 日至 2015 年 7 月 1 日 任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2 日起任 大成内需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 16 日至 2015 年 7 月 2 日任大 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3 日起任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 14 日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任大 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 股票投 资 部价值组投资总监。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公 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 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 年-1998 年, 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 总 公 司投 资基 金 管理 部证 券 投资 部副 经 理、 广东 华 侨信 托投 资 公司 证券 总 部资 产管 理 部经 理; 1998 年 9 月 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 1999 年 3 月 起, 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2009 年 3 月 19 日起 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春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先后 任职于长春税务学院、 吉林省国际信托投 资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2 页 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 6 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 市场部总经理、 公司助理总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任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任大 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钟鸣远先生, 副总经理, 金融学硕士。 曾任国 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资金计划部职员, 联 合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固 定收 益 部投 资经 理 ,泰 康人 寿 保险 股份 有 限公 司固 定 收益 部研 究 员, 新华 资 产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固 定 收 益 部高 级 投资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固 定收 益 总部 总经 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2014 年 3 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公司助理总经理。 2015 年 1 月起任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肖 剑 先 生,副 总 经 理,公 共 管 理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 南 山区委 ( 政 府)办 公 室 副主任 , 深 圳 市 广 聚能 源股 份 有限 公司 副 总经 理兼 广 聚投 资控 股 公司 执行 董 事、 总经 理 ,深 圳市 人 民政 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 处长。2015 年 1 月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公司副总经 理。 2 、现任基金 经理 苏秉毅先生, 数量经济学硕士,11 年证券从业经验 。2004 年 9 月至 2008 年 5 月就职 于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2008 年加入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产品设计师、 高级 产品设计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1 年 3 月 3 日至 2012 年 2 月 8 日担任 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 8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 月 23 日担任大 成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4 日至 2014 年 2 月 17 日任大成健康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2 月 9 日至 2014 年 9 月 11 日担任 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8 月 24 日起任中 证 500 沪市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8 月 25 日任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 起任大成 中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5 日 起任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29 日起担 任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 与指数投资部总监助理。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国籍:中国 3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股票投资) 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6 名成 员组成,名单如下: 周德昕, 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 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及 大 成新 锐产 业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股 票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委 员 ;李 本刚 , 股票 投资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3 页 部 价 值组 投资 总 监, 大成 内 需增 长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大成 消 费主 题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 票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王 文 祥, 研究 部 总监 ,大 成 产业 升级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于 雷 , 交 易 管 理 部 总 监 , 股 票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委员 ; 蒋卫 强, 风 险管 理部 总 监, 股票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委 员; 焦 巍, 大成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大 成景 阳 领先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及大 成睿 景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 依法申请 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 依 据《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 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 取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 使 计 算 开放 式 基 金 份额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和注 销 价 格 的方 法 符 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 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 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 投 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 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 存基金 财 产 管理业 务 活 动的记 录 、 账册、 报 表 、代表 基 金 签订的 重 大 合同及 其 他 相 关资料 ;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4 页 17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因 违反基 金 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 失 或损害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合法 权 益 ,应承 担 赔 偿 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基金 合 同 造成基 金 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向基 金 托 管 人追偿; 22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 金 管理人 承 诺 严格遵 守 《 证券法 》 , 并 建立健 全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采 取 有 效措施 , 防 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 金 管理人 承 诺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 建立健 全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 有 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 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 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5 页 (11 )故意 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 正 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 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财产 买 卖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及其 控 股 股东、 实 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承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 当遵 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优 先 的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 合国 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的 规定 ,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 基 金 管理人 为 加 强内部 控 制 ,促进 公 司 诚信、 合 法 、有效 经 营 ,保障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 维护 公司 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 权益 , 依据 《证 券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公 司管 理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管理 公 司内 部控 制 指导 意见 》 等法 律 法 规 ,并 结合 公 司实 际情 况 ,制 定《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 司 内 部控制 是 指 公司为 防 范 和化解 风 险 ,保证 经 营 运作符 合 公 司的发 展 规 划,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部 环境 的 基础 上, 通 过建 立组 织 机制 、运 用 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 控制 措 施而 形成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6 页 的 系 统。 公司 建 立科 学合 理 、控 制严 密 、运 行高 效 的内 部控 制 体系 ,制 定 科学 完善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 司 董 事会对 公 司 建立内 部 控 制系统 和 维 持其有 效 性 承担最 终 责 任,公 司 管 理层对 内 部 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公司内部 控 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 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包括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财产、 自 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 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 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 适时性原则。 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7 页 (2 )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 一个浓 厚 的内 控 文化 氛围 , 保证 全体 员 工及 时了 解 国家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 规 章制 度,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禁止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 互 独 立。 公司 建 立决 策科 学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 效 的运 行机 制 ,包 括民 主 、透 明的 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依据公 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 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 公司督察 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4 )风险管理 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量, 并 提 出风 险调 整 的建 议; 对 投资 业绩 进 行评 价, 包 括整 体表 现 分析 、业 绩 构成 分 析 以 及业 绩短 期 和 长期 持续 性 检验 ;对 将 要展 开的 新 业务 和创 新 性产 品的 投 资做 全面 的 风险 评估 , 提出 风险 预警等工作。 (6 )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 和化解风险。 (8 )建立严 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 ) 确保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各业 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 )公司适当 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 )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 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 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 和交易、 交 易和清 算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8 页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 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 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 建立有 效 的 内部监 控 制 度,设 置 督 察长和 独 立 的监察 稽 核 部门, 对 公 司内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行 情况 进 行持 续的 监 督, 保证 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 司 定期 评价 内 部控 制的 有 效性 ,并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 公司自 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 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 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客观。 2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 建立投资 对象备选库制度, 根据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 )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 )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 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 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 、 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 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 ) 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有决策记 录。 4 )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包括投资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 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基金交易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 易。 2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 ) 交易管 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 确认其合法、 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现指令违法违 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 )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9 页 6 )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 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 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 准。 (6 ) 公司在 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 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 融 创 新品 种或 业 务的 法律 性 质、 操作 程 序、 经济 后 果等 ,严 格 控制 金融 新 品种 、新 业 务的 法律 风险和运行风险。 (7 ) 建立和 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销 售渠道管理、 广告宣传 行为规范, 建立广告宣传、 销 售 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制定详 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 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 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 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 强对 公 司 及 基金 信 息 披 露的 检 查 和 评价 , 对 存 在的 问 题 及 时提 出 改 进 办法 , 对 出 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 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 根据国 家 法 律法规 的 要 求,遵 循 安 全性、 实 用 性、可 操 作 性原则 , 严 格制定 信 息 系 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 在 实 现业 务电 子 化时 ,设 置 保密 系统 和 相应 控制 机 制, 并保 证 计算 机系 统 的可 稽性 , 信息 技术 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 ) 通过严 格 的 授权制 度 、 岗位责 任 制 度、门 禁 制 度、内 外 网 分离制 度 等 管理措 施 , 确 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 计算机 机 房 、设备 、 网 络等硬 件 要 求符合 有 关 标准, 设 备 运行和 维 护 整个过 程 实 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 公司软 件 的 使用充 分 考 虑到软 件 的 安全性 、 可 靠性、 稳 定 性和可 扩 展 性,具 备 身 份 验 证 、访 问控 制 、故 障恢 复 、安 全保 护 、分 权制 约 等功 能。 信 息技 术系 统 设计 、软 件 开发 等技 术 人 员不 得介 入 实际 的业 务 操 作 。用 户 使用 的密 码 口令 定期 更 换, 不得 向 他人 透露 。 数据 库和 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 ) 对信息 数 据 实行严 格 的 管理, 保 证 信息数 据 的 安全、 真 实 和完整 , 并 能及时 、 准 确 地 传 递到 会计 等 各职 能部 门 ;严 格计 算 机交 易数 据 的授 权修 改 程序 ,并 坚 持电 子信 息 数据 的定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20 页 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 信息技 术 系 统定期 稽 核 检查, 完 善 业务数 据 保 管等安 全 措 施,进 行 排 除故障 、 灾 难 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会 计法 》 、 《 金 融 企 业 会计 制度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会计 核 算 办 法 》 、 《 企 业财 务 通则 》等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 司财 务 制度 、会 计 工作 操作 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 明确职 责 划 分,在 岗 位 分工的 基 础 上明确 各 会 计岗位 职 责 ,禁止 需 要 相互监 督 的 岗 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 以基金 为 会 计核算 主 体 ,独立 建 账 、独立 核 算 ,保证 不 同 基金之 间 在 名册登 记 、 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 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 正常运转。 1 ) 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证设计、 登录、 传递、 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 确保正确 记 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 )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 )建立复核 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 采取合 理 的 估值方 法 和 科学的 估 值 程序, 公 允 反映基 金 所 投资的 有 价 证券在 估 值 时 点的价值。 (24 ) 规范基 金 清 算交割 工 作 ,在授 权 范 围内, 及 时 准确地 完 成 基金清 算 , 确保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 (25)建立 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 ) 制订完 善 的 会计档 案 保 管和财 务 交 接制度 , 财 会部门 妥 善 保管密 押 、 业务用 章 、 支 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 ) 严格制 定 财 务收支 审 批 制度和 费 用 报销运 作 管 理办法 , 自 觉遵守 国 家 财税制 度 和 财 经纪律。 (28 ) 公司设 立 督 察长, 对 董 事会负 责 , 经董事 会 聘 任,报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工 作的 需 要和 董事 会 授权 ,督 察 长可 以列 席 公司 相关 会 议, 调阅 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执 行 情况 独立 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报 告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 期和 不定 期 向董 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 公司设 立 监 察稽核 部 门 ,对公 司 管 理层负 责 , 开展监 察 稽 核工作 , 公 司保证 监 察 稽 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 明确监 察 稽 核部门 及 内 部各岗 位 的 具体职 责 , 配备充 足 的 监察稽 核 人 员,严 格 监 察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21 页 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 强化内 部 检 查制度 , 通 过定期 或 不 定期检 查 内 部控制 制 度 的执行 情 况 ,确保 公 司 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 公司董 事 会 和管理 层 重 视和支 持 监 察稽核 工 作 ,对违 反 法 律法规 和 公 司内部 控 制 制 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 券 、 基金 、信 托 从业 经验 , 且具 有海 外 工作 、学 习 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 工具 有 硕士 以上 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首批 开 展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业 务 的商业 银 行 ,中国 银 行 拥有证 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 类机构、 券商资产 管 理 计 划、 信托 计 划、 企业 年 金、 银行 理 财产 品、 股 权基 金、 私 募基 金、 资 金托 管等 门 类齐 全、 产 品 丰富 的托 管 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中 国银 行首 家 开展 绩效 评 估、 风险 分 析等 增值 服 务, 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22 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中国银行已托管 382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356 只, QDII 基金 26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 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托管 业 务 部风险 管 理 与控制 工 作 是中国 银 行 全面风 险 控 制工作 的 组 成部分 , 秉 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 规 范 运 作 、 稳 健 经 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 制 工 作 贯 穿业 务各 环 节, 通过 风 险识 别与 评 估、 风险 控 制措 施设 定 及制 度建 设 、内 外部 检 查及 审计 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 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 保 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 中国 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 内 部 控制 审计 报 告。 中国 银 行托 管业 务 内控 制度 完 善, 内控 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 效保 证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基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拒 绝 执行 ,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 及 时向 国务 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报 告 。 基金 托管 人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网下现金 及网下股票发售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为开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23 页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5558 (免固话 长途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1 )大成基 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王欢欢、白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大成基 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海 通证券大厦19 层 联系人:徐舲 电话:021-62185377/63513925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 、申购赎回 代理证券公司 (1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24 页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4 )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5 )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黄维琳、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6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7 )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 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25 页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徐雅筠、杨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8 )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服电话 :021-962518,4008918918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3 、网上现金 发售代理机构 投 资 者 可直接 通 过 具有基 金 代 销业务 资 格 及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会 员 资格的 证 券 公司办 理 网 上 现金认购业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 基 金 募集期 结 束 前获得 基 金 代销资 格 的 深交所 会 员 可通过 深 交 所网上 系 统 办理本 基 金 的 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4 、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 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刘玉生


电话: (010 )66213961


传真: (010 )59378907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 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 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26 页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楼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楼 3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签章注册会计师: 薛竞、刘颖


联系人: 刘颖 六 、 基 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 《大成中证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基 金 合 同已 于2013 年2 月7 日正 式 生效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 正式 开始 管 理本 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 净 值 低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定 期 报 告中予 以 披 露;连 续60 个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并 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 转换 运 作方 式或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三)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27 页 标的指数:中证100 指数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 、 基金 份额 的 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3 月 5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在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上 市 交易、 暂 停 或终止 上 市 交易, 应 遵 照《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 )终止上市交易 基 金 份 额上市 交 易 后,有 下 列 情形之 一 的 ,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可 终 止基金 的 上 市交易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 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 约定 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 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 5 项等原因使 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 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直接以 中证 100 指数为标的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若届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 已有 以该 指 数作 为标 的 指数 的指 数 基金 ,则 本 基金 将本 着 维护 投资 者 合法 权益 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 金管理 人 委 托中证 指 数 有限公 司 在 相关证 券 交 易所开 市 后 根据申 购 赎 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并由 深圳证券交易 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必 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28 页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 金份额。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及 非 交易 过 户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 资 者 应当在 申 购 赎回代 理 券 商办理 基 金 申购、 赎 回 业务的 营 业 场所或 按 申 购赎回 代 理 券 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 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投 资 者 可以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 直 销中心 办 理 基金申 购 、 赎回业 务 , 具体业 务 的 办理时 间 及 办 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 金 投 资者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 等 业务的 开 放 日为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及 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的交易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 若出现 相 关 证券交 易 所 交易时 间 变 更或其 他 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 将 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基金管 理 人在次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2013 年 3 月 5 日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 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 下 ,调 整申 购 与赎 回的 数 额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整 生 效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申购、赎 回应遵守《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 规定; 2 、基金采用 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29 页 3 、本基金的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 、申购与赎 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 、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1 )投资者 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和 上海 A 股账 户,并 保证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和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


(2 ) 投资 者 的相关证券和基金份额应当托管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且投资者深圳托管的托 管单元与上海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 )投资者 通过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报申购、赎回业务。


基 金 投 资者必 须 根 据申购 赎 回 代理券 商 或 基金管 理 人 规定的 程 序 ,在开 放 日 的具体 业 务 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 T 日基金 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 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差额。 T+1 日,基 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 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 T 日基金 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基金份额、预估现金差额。T+1 日, 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 冻 结情 况对 投 资者 的赎 回 申请 予以 确 认。 如投 资 者持 有的 符 合要 求的 基 金份 额不 足 或 未能 根据 要 求准 备足 额 的现 金, 或 本基 金投 资 组合 内不 具 备足 额的 符 合要 求的 赎 回对 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 T+2 日通过 办理申购、 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 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T+1 日,登 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者办理组合 证 券 、基 金份 额 的清 算交 收 ,并 将结 果 发送 给相 关 证券 交易 所 、申 购赎 回 代理 券商 、 基金 管理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30 页 人和基金托管人。 通常情况下, 投资者 T 日申购 所得的基金份额、 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 在 T+2 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 T+1 日进行清算, T+2 日 进 行 交收 ,登 记 结算 机构 可 以依 据相 关 规则 对此 提 供代 收代 付 服务 并完 成 交收 。对 于 确认 失败 的 申 请, 登记 结 算机 构将 对 冻结 的组 合 证券 和基 金 份额 予以 解 冻, 申购 赎 回代 理券 商 将对 冻结 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 果 登 记结算 机 构 在清算 交 收 时发生 清 算 交收参 与 方 不能正 常 履 约的情 形 , 则依据 《 登 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 资 者 应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和申购 赎 回 代理券 商 的 规定按 时 足 额支付 应 付 的现金 差 额 、 现 金 替代 和现 金 替代 退补 款 。因 投资 者 原因 导致 现 金差 额、 现 金替 代和 现 金替 代退 补 款未 能按 时 足 额交 收的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为基 金 的利 益向 该 投资 者追 偿 并要 求其 承 担由 此导 致 的其 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 投 资 者用以 申 购 的部分 或 全 部组合 证 券 或者用 以 赎 回的部 分 或 全部基 金 份 额因被 国 家 有 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 算机构 依 法 进行 相应 处 置; 如该 情 况导 致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基 金 资产 遭受 损 失的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 、基 金 管理人 在 不 损害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权 益、并 不 违 背交易 所 和 登记结 算 机 构相关 规 则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 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 )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 1 、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 对 价 是指 投资 者 申购 基金 份 额时 应交 付 的组 合证 券 、现 金替 代 、现 金差 额 及其 他对 价 。赎 回对 价 是 指投 资者 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交 付 给赎 回人 的 组合 证券 、 现金 替代 、 现金 差额 及其他对价。


2 、 申购赎回 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通 知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机构 ,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T 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投资者在 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 回清单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 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31 页 2 、组合证券


组 合 证 券是指 本 基 金标的 指 数 所包含 的 全 部或部 分 证 券。申 购 赎 回清单 将 公 告最小 申 购 赎 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 相关内容


现 金 替 代是指 申 购 、赎回 过 程 中,投 资 者 按基金 合 同 和招募 说 明 书的规 定 , 用于替 代 组 合 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 提 高基金运作的效率, 基 金 管理 人在 制 定具 体 的 现 金替 代方 法 时遵 循公 平 及公 开的 原 则, 以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 ) 现金替 代分为 3 种 类型: 禁止现金替代( 标志为“ 禁止”) 、 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 允许”) 和必须现金替代( 标志为“ 必须”) 。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 以 现 金替代 是 指 在申购 基 金 份额时 , 允 许使用 现 金 作为全 部 或 部分该 成 份 证券的 替 代 ,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 代。 (2 )可以现 金替代


① 适 用 情形: 可 以 现金替 代 的 证券一 般 是 因停牌 等 原 因导致 投 资 者无法 在 申 购时买 入 的 证 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 替代金额 :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1 +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对 于 使 用现金 替 代 的证券 , 基 金管理 人 需 在证券 恢 复 交易后 买 入 ,而实 际 买 入价格 加 上 相 关 交 易费 用后 与 申购 时的 最 新价 格可 能 有所 差异 。 为便 于操 作 ,基 金管 理 人在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预 先 确定 现金 替 代保 证金 率 ,并 据此 收 取替 代金 额 。如 果预 先 收取 的金 额 高于 基金 购 入该 部分 证 券 的实 际成 本 ,则 基金 管 理人 将退 还 多收 取的 差 额; 如果 预 先收 取的 金 额低 于基 金 购入 该部 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 替代金额 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在 T+2 日收 取替代金 额。


在 T+1 日后 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简称为 T +3 日) 内, 基金管理人将 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3 日日终 ,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 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 +3 日收盘 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32 页 特例情况:若自 T+1 日起,相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 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 +3日后第1 个 工 作 日( 若 在 特 例 情 况 下 , 则 为T+1 日 起 第21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应 退 款 和 补 款 的 明 细 数 据 发 送 给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现 金 替 代 多 退 少 补 资 金 的 清 算 和 交 收 在 T +3 日后2 个 工 作 日( 若 在 特 例 情 况 下 , 则 为T+1 日 起 第22 个 交 易 日) 内 完 成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对 此 提 供 代 收 代 付 服 务 。


④ 替 代 限制: 为 有 效控制 基 金 的跟踪 偏 离 度和跟 踪 误 差,基 金 管 理人可 规 定 投资者 使 用 可 以 现 金替 代的 比 例合 计不 得 超过 申购 基 金份 额资 产 净值 的一 定 比例 。现 金 替代 比例 的 计算 公式 为: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 (3 )必须现 金替代


① 适 用 情形: 必 须 现金 替 代 的 证券一 般 是 因标的 指 数 调整将 被 剔 除、或 基 金 管理人 出 于 保 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 替 代 金额: 对 于 必须现 金 替 代的证 券 , 基金管 理 人 将在申 购 赎 回清单 中 公 告替代 的 一 定 数量的现金,即“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 量 乘 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4 、预估现金 差额相关内容


预 估 现 金 差 额 是 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估 计 并 在 T 日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公 布 的 当 日 现 金 差 额 的 估 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用现 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后 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后的 前收 盘价 乘积之和) 其中,T 日 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 T 日为基金 分红除息 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 、现金差额 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 额在 T +1 日 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 计算公式为: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参考价格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第 ) 现金替代比例( ? ? ? ? ? ? n 1 i % 100 i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33 页 T 日 现 金 差 额 =T 日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的 资 产 净 值-(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必 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T 日 收 盘 价 乘 积 之 和 + 申 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 积之和)


T 日投资者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 +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 金 差 额的数 值 可 能为正 、 为 负或为 零 。 在投资 者 申 购时, 如 现 金差额 为 正 数,则 投 资 者 应 根 据其 申购 的 基金 份额 支 付相 应的 现 金, 如现 金 差额 为负 数 ,则 投资 者 将根 据其 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获得 相应 的 现 金 ;在 投 资者 赎回 时 ,如 现金 差 额为 正数 , 则投 资者 将 根据 其赎 回 的基 金份 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 、申购赎回 清单的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3-01-10 基金名称: 大成中证 100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23 标的指数代码: 399903 T-1 日信息内 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 -5,59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 1,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1.000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 -559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 1,000 ,000 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 : 0.00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1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 是 是否允许申购: 允许 是否允许赎回: 允许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34 页 是否开放保证金申购: 禁止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40%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现金替代保证金 率 固定替代 金额 000001 平安银行 700 允许 21%


000002 万科A 2800 允许 21%


000063 中兴通讯 600 允许 21%


000069 华侨城A 1000 允许 21%


000157 中联重科 1300 允许 21%


000338 潍柴动力 300 允许 21%


000425 徐工机械 400 允许 21%


000527 美的电器 600 允许 21%


000538 云南白药 100 允许 21%


000568 泸州老窖 200 允许 21%


000629 攀钢钒钛 1200 允许 21%


000651 格力电器 700 允许 21%


000776 广发证券 800 允许 21%


000792 盐湖股份 200 允许 21%


000858 五 粮 液 500 允许 21%


000869 张


裕A 100 允许 21%


000895 双汇发展 100 允许 21%


000898 鞍钢股份 500 允许 21%


000937 冀中能源 200 允许 21%


000983 西山煤电 400 允许 21%


002024 苏宁电器 1300 允许 21%


002142 宁波银行 300 允许 21%


002304 洋河股份 100 允许 21%


002415 海康威视 100 允许 21%


002594 比亚迪 100 允许 21%


600000 浦发银行 3200 允许 21%


600005 武钢股份 1100 允许 21%


600010 包钢股份 700 允许 21%


600011 华能国际 1200 允许 21%


600015 华夏银行 1000 允许 21%


600016 民生银行 6400 允许 21%


600019 宝钢股份 1500 允许 21%


600028 中国石化 1200 允许 21%


600029 南方航空 1000 允许 21%


600030 中信证券 2000 允许 21%


600031 三一重工 900 允许 21%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35 页 600036 招商银行 4000 允许 21%


600048 保利地产 1200 允许 21%


600050 中国联通 2400 允许 21%


600104 上汽集团 900 允许 21%


600111 包钢稀土 400 允许 21%


600115 东方航空 700 允许 21%


600150 中国船舶 200 允许 21%


600188 兖州煤业 200 允许 21%


600256 广汇能源 600 允许 21%


600276 恒瑞医药 200 允许 21%


600309 烟台万华 300 允许 21%


600348 阳泉煤业 300 允许 21%


600362 江西铜业 200 允许 21%


600406 国电南瑞 300 允许 21%


600489 中金黄金 400 允许 21%


600519 贵州茅台 100 允许 21%


600547 山东黄金 200 允许 21%


600585 海螺水泥 600 允许 21%


600795 国电电力 2200 允许 21%


600837 海通证券 2300 允许 21%


600875 东方电气 200 允许 21%


600887 伊利股份 500 允许 21%


600900 长江电力 1400 允许 21%


600999 招商证券 700 允许 21%


601006 大秦铁路 1700 允许 21%


601018 宁波港 1100 允许 21%


601088 中国神华 900 允许 21%


601111 中国国航 700 允许 21%


601117 中国化学 600 允许 21%


601118 海南橡胶 300 允许 21%


601158 重庆水务 300 允许 21%


601166 兴业银行 2200 允许 21%


601169 北京银行 1500 允许 21%


601186 中国铁建 900 允许 21%


601288 农业银行 7200 允许 21%


601299 中国北车 1200 允许 21%


601318 中国平安 1000 允许 21%


601328 交通银行 5600 允许 21%


601336 新华保险 100 允许 21%


601390 中国中铁 1500 允许 21%


601398 工商银行 4500 允许 21%


601558 华锐风电 200 允许 21%


601600 中国铝业 800 允许 21%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36 页 601601 中国太保 900 允许 21%


601618 中国中冶 1400 允许 21%


601628 中国人寿 400 允许 21%


601666 平煤股份 300 允许 21%


601668 中国建筑 4300 允许 21%


601669 中国水电 1100 允许 21%


601688 华泰证券 600 允许 21%


601699 潞安环能 300 允许 21%


601766 中国南车 1000 允许 21%


601788 光大证券 0 必须


5388.000 601800 中国交建 300 允许 21%


601808 中海油服 200 允许 21%


601818 光大银行 0 必须


10605.000 601857 中国石油 1000 允许 21%


601898 中煤能源 500 允许 21%


601899 紫金矿业 2300 允许 21%


601939 建设银行 2700 允许 21%


601958 金钼股份 300 允许 21%


601988 中国银行 0 必须


5567.000 601989 中国重工 1300 允许 21%


601998 中信银行 800 允许 21%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 际公布的为准。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2 ) 因特殊 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 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 ) 相关证 券交易所、 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 登记结 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申购、 赎 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 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 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 络故障 、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37 页 (6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或某些申购; (7 ) 基金管 理人认为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申购、 赎回投资者利益的其他 情形; (8 )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 述 情 形 之一 (第( 6 ) 项除 外 ) 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申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 并 及 时 公 告 。 已接 受 的 赎回申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足 额支付 。 在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的 情 形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 赎 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公 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登记 结 算机 构 可 根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等 业 务 , 并 按 照 其 规 定 收 取 一 定 的 手 续 费 用 。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 更 好 地实现 基 金 的投资 目 标 ,本基 金 可 能会少 量 投 资于国 内 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非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包括 中 小板 、创 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新 股、 债券 ( 含中 期票 据 ) 、货 币市 场 工具 、银 行 存款 、权 证 、股 指期 货 、资 产支 持 证券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38 页 如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 投 资 其他品 种 , 基金管 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拟合、 跟踪中证 100 指数 为原则, 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 力求获得该指 数 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 为投资者 提供一个管理透明且成本较低的标的指数 投资 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为被动 式 指 数基金 , 采 取完全 复 制 法,即 按 照 标的指 数 的 成份股 组 成 及其权 重 构 建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 预 期 成份股 发 生 调整和 成 份 股发生 配 股 、增发 、 分 红等行 为 时 ,或因 基 金 的申购 和 赎 回 等 对 本基 金跟 踪 标的 指数 的 效果 可能 带 来影 响时 , 或因 某些 特 殊情 况导 致 流动 性不 足 时, 或其 他 原 因导 致无 法 有效 复制 和 跟踪 标的 指 数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对投 资组 合 管理 进行 适 当变 通和 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 基 金 可投资 股 指 期货和 其 他 经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的 衍 生金融 产 品 ,如权 证 以 及其他 与 标 的 指 数 或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相 关的 衍生 工 具。 本基 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将 根据 风 险管 理的 原 则 ,以 套期 保 值为 目的 , 力争 利用 股 指期 货的 杠 杆作 用, 降 低股 票仓 位 频繁 调整 的 交易 成本 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1 、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的决策依据。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39 页 2 、投资管理 体制 本 基 金 实行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领 导 下的 基 金 经理负 责 制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负 责 决定有 关 指 数 重 大 调整 的应 对 决策 、其 他 重大 组合 调 整决 策以 及 重大 的单 项 投资 决策 ; 基金 经理 负 责决 定日 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 、投资程序 研 究 支 持、投 资 决 策、组 合 构 建、交 易 执 行、投 资 绩 效评估 、 组 合维护 的 有 机配合 共 同 构 成 了 本基 金的 投 资管 理程 序 。严 格的 投 资管 理程 序 可以 保证 投 资理 念的 正 确执 行, 避 免重 大风 险的发生。 (1 ) 研究支持: 数量 与指数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 研 究 力量 的研 究 成果 开展 指 数跟 踪、 成 份股 公司 行 为等 相关 信 息的 搜集 与 分析 、流 动 性分 析、 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数量 与指数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 大 事 项时 召开 投 资决 策会 议 ,决 策相 关 事项 。基 金 经理 根据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的 决议 , 每日 进行 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情况, 结合研究支持, 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 其 权重 的方 法 构建 组合 。 在追 求实 现 基金 投资 目 标的 前提 下 ,基 金经 理 将采 取适 当 的方 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执 行:交易管理部 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 投资绩 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绩 效 评估 能够 确 认组 合是 否 实现 了投 资 预期 、组 合 跟踪 误差 的 来源 及投 资 策略 成功 与 否, 基金 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成份股公 司 行 为、 流动 性 状况 、基 金 申购 和赎 回 的现 金流 量 情况 以及 组 合投 资绩 效 评估 的结 果 等, 采取 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 金 管 理人在 确 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的 前提下 有 权 根据环 境 变 化和实 际 需 要对上 述 投 资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40 页 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五)投资管理程序 1 、投资组合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 确定目标组合、 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 ) 确定目 标组合: 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 合。 (2 ) 确定建仓策略: 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 公司行为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合理的 建仓策略。 (3 ) 逐步调整: 根据完全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之后, 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 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正 常 情 况下本 基 金 投资于 标 的 指数成 份 股 和备选 成 份 股的资 产 比 例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90%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 本 基 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的时间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 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2 、日常投资 组合管理 (1 )成份股 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如:股本变化、 分 红 、停 牌、 复 牌等 )信 息 ,以 及成 份 股公 司其 他 重大 信息 , 分析 这些 信 息 对 指数 的 影响 ,进 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 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 确定指数变化是否与预期一 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 每日申 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 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 (4 ) 组合持有证券、 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 基金经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41 页 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5 )组合调 整: 1 ) 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 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 确定组合调整及交 易策略。 2 ) 如发生成 份股变动、 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他重大事项, 可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 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3 )调整组合 ,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 ) 对比指数与组合的每日及累计的绩效数据, 检测跟踪误差及其趋势。 分析由于组合每 只 股 票构 成与 指 数构 成的 差 异导 致的 跟 踪误 差的 程 度与 趋势 以 找出 跟踪 误 差的 来源 , 进而 决定 需要对组合调整的部分及调整方法。 (7 ) 根据指 数跟踪研究结果及当日最新组合情况进行指数分析及组合分析并进行组合调整 计算,进而制定下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内容与策略。 (8)以 T-1 日指数成份股构成、 权重、 次日参考开 盘价为基础, 考虑 T 日将会发生的上市 公司变动等情况,制作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 、定期投资 组合管理 (1 )每月 每 月 末 ,根据 基 金 合同中 基 金 管理费 、 基 金托管 费 等 的支付 要 求 ,及时 检 查 组合中 现 金 的 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每 月 末 ,在基 金 经 理会议 上 对 投资操 作 、 组合、 跟 踪 误差等 进 行 分析。 分 析 最近基 金 组 合 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情况,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每 月 末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可 对 基金的 操 作 进行指 导 与 决策。 基 金 经理根 据 公 司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2 )标的指 数调整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42 页 根据标的 指数 的 编 制规则 及 调 整公告 , 基 金经理 依 据 投资决 策 委 员会的 决 策 ,在指 数 成 份 股调整生效前, 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尽量减少成份股变更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投资绩效 评估 (1 )每日, 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2 )每月末 ,风险管理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 )每月末 ,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况, 重 点 分析 基金 的 跟踪 偏离 度 和跟 踪误 差 产生 原因 、 现金 控制 情 况、 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调 整前 后的 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100 指数。 中证 100 指 数是从沪深 300 指数样本 股中挑选规模最大的 100 只股票组成 样本股,以综合 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 100 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或中证 1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 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100 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 其 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适合 投 资的 指数 推 出时 ,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依 据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 益 的原 则, 在 履行 适当 的 程序 后, 变 更本 基金 的 标的 指数 并 相应 地变 更 业绩 比较 基 准, 而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标 的 指 数更换 后 , 业绩比 较 基 准随之 变 更 ,基金 管 理 人可根 据 需 要替换 或 删 除基金 名 称 中 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七)风险收益特征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43 页 本 基 金 为股票 型 基 金,其 长 期 平均风 险 和 预期收 益 率 高于混 合 型 基金、 债 券 型基金 、 及 货 币 市 场基 金。 本 基金 为指 数 型基 金, 被 动跟 踪标 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 有与 标 的指 数以 及 标的 指数 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财产 买 卖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及其 控 股 股东、 实 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管 理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承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 当遵 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优 先 的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 合国 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的 规定 ,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2 )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44 页 0.5% , 基 金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 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 (5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与有 价证 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 持 证券 、买 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不含 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6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 在符 合相 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标 的 指 数成 份股 调 整、 基金 申 购或 赎回 带 来现 金等 非 本基 金管 理 人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若将来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 止 行 为和 投资 组 合比 例限 制 被修 改或 取 消, 基金 管 理人 在依 法 履行 相应 程 序后 ,本 基 金可 相应 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45 页 1 权益投资 68,062,440.53 97.03 其中:股票 68,062,440.53 97.03 2 固定收益投资 - 0.00 其中:债券 - 0.00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3 贵金属投资 - 0.00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0.00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43,671.23 2.91 7 其他资产 41,602.05 0.06 8 合计 70,147,713.81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0.00 B 采矿业 3,409,070.02 4.98 C 制造业 20,286,656.94 29.6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2,898,457.47 4.24 E 建筑业 3,784,158.89 5.53 F 批发和零售业 715,137.30 1.0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61,573.46 2.58 H 住宿和餐饮业 -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514,601.04 2.21 J 金融业 30,848,819.97 45.10 K 房地产业 2,352,399.86 3.4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91,565.58 0.7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68,062,440.53 99.51


2.2 报告期末 积极 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46 页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52,494 4,301,358.36 6.29 2 600036 招商银行 156,061 2,921,461.92 4.27 3 600016 民生银行 274,138 2,724,931.72 3.98 4 600030 中信证券 76,199 2,050,515.09 3.00 5 601166 兴业银行 110,778 1,910,920.50 2.79 6 600000 浦发银行 107,403 1,821,554.88 2.66 7 600837 海通证券 78,079 1,702,122.20 2.49 8 601766 中国中车 90,963 1,670,080.68 2.44 9 601328 交通银行 184,485 1,520,156.40 2.22 10 000651 格力电器 22,942 1,465,993.80 2.14


3.2 报告期末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贵金属 。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47 页 9.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利用股指期货 的杠 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 国债期货 。 10.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 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 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中信证券 ,2015 年 1 月 16 日因“ 违规为到 期融资融券合约展 期,受过处理仍未改正,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 暂 停新开融资 融券客户信用账户 3 个月” 。 本基金 认为, 对中信证券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 影响。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海通证券,2015 年 1 月 16 日因“ 违规为到 期融资融券合约展 期,受过处理仍未改正,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 暂 停新开融资 融券客户信用账户 3 个月” 。 本基金 认为, 对海通证券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 影响。 11.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423.6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48 页 4 应收利息 178.4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602.05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 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报告期 末积极 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 11.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 基 金 的业 绩 基 金 管 理人依 照 恪 尽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 财 产 ,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表 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2 月 7 日)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 完整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投资业绩以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02.07-2013.12.31 -14.00% 1.37% -21.39% 1.47% 7.39% -0.10% 2014.01.01-2014.12.31 60.23% 1.31% 59.64% 1.33% 0 .59% -0.02% 2015.01.01-2015.06.30 17.42% 2.28% 17.32% 2.33% 0.10% -0.05% 2013.02.07-2015.06.30 61.80% 1.58% 47.24% 1.63% 14.56% -0.0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较: 大成中证 100ETF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49 页 注 :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六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 一 、 基 金的 融 资 融 券 、转融通 本 基 金 可以根 据 届 时有效 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和政策 的 规 定进行 融 资 融券、 转 融 通。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融 券和 转 融通 业务 的 相关 规定 颁 布后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不 改变 本 基金 既有 投 资策 略和 风 险 收益 特征 并 在控 制风 险 的前 提下 , 参与 融资 融 券业 务以 及 通过 证券 金 融公 司办 理 转融 通业 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 体 参与 比例 限 制、 费用 收 支、 信息 披 露、 估值 方 法及 其他 相 关事 项按 照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 二 、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 基 金 的基金 资 产 总值包 括 基 金所持 有 的 各类有 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本息 、 基 金的应 收 款 项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50 页 和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根据相 关 法 律法规 、 规 范性文 件 开 立基金 资 金 账户以 及 证 券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资 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 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资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5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 三 、 基 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估 值的目 的 是 为了准 确 、 真实地 反 映 基金相 关 金 融资产 和 金 融负债 的 公 允价值 , 并 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51 页 本 基 金 的估值 日 为 相关的 证 券 交易场 所 的 正常工 作 日 以及国 家 法 律法规 规 定 需要对 外 披 露 基 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股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券交 易 所 的收盘 价 估 值;估 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送 股 、 转增股 、 配 股和公 开 增 发新股 等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按 估 值日在 交 易 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 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 次 公 开发行 有 明 确锁定 期 的 股票, 同 一 股票在 交 易 所上市 后 , 按交易 所 上 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 且处 于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 的有 关 规定 确定 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值办法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52 页 (1 )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 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 证券交 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 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有 交 易的 最近 交 易日 所采 用 的净 价估 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 )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 (1 )配股权 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 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53 页 4 、本基金持 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 、金融衍生 品的估值 (1 ) 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 价估值。 (2 ) 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 公允价值。 7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上 述1-6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了 适当 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充 足的 理 由认 为按 上 述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估值 由 基 金管理 人 同 基金托 管 人 一同进 行 。 基金份 额 净 值由基 金 管 理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估 值结 果 以双 方认 可 的方 式报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程 序 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 方认 可 的方 式将 确 认结 果返 回 给基 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54 页 用 于 基 金信息 披 露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基 金 托管人 进 行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并 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 (含第3 位) 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予 以 纠正 ,并 采 取合 理的 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计 价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同 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 管理人 按 本 条第( 四 ) 款有关 估 值 方法规 定 的 第7 项条 款 进 行估值 时 , 所造成 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55 页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4 、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 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 花税、 证管 费、 过 户 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5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含公证费) ; 7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10 、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每 日 计 提,按 月 支 付。经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 管 人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56 页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每 日 计 提,按 月 支 付。经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 管 人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照基 金 管 理人与 标 的 指数许 可 方 所签订 的 指 数使用 许 可 协议中 所 规 定的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计 提方 法 支付 指数 许 可使 用费 。 其中 ,基 金 合同 生效 前 的许 可使 用 固定 费不 列 入基 金费 用。


在通常情况 下,指数使 用许可费按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03% 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 法 如下:


H=E× 0.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的 指数许 可 使 用费按 日 计 提,按 季 支 付。根 据 基 金管理 人 与 标的指 数 供 应 商 签 订的 相应 指 数许 可协 议 的规 定, 标 的指 数许 可 使用 费的 收 取下 限为 每 季( 自然 季 度) 人民 币 50,000 元 , 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足 50,000 元的, 按照 50,000 元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 4 月, 7 月,10 月 的前 10 个工 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 指数许可方。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57 页 如 果 指 数使用 许 可 协议约 定 的 指数许 可 使 用费的 计 算 方法、 费 率 和支付 方 式 等发生 调 整 , 本 基 金将 采用 调 整后 的方 法 或费 率计 算 指数 使用 费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招 募 说明 书及 其 更新 中披 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 、本条第( 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因 未 履行或 未 完 全履行 义 务 导致的 费 用 支出或 基 金 资产的 损 失 , 以 及 处理 与基 金 运作 无关 的 事项 发生 的 费用 等不 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所 发 生的 信息 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可 协 商酌情 调 低 基金管 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五 、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指基 金 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益 、 公 允价 值 变 动 收益和 其 他 收入扣 除 相 关费用 后 的 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58 页 3 、基金收益 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 上,基 金 管 理人 可进 行 收益 分配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份 额 净值 增长 率 和标 的指 数 同期 增长 率 的计 算方 法参见本条第(三)款; 4 、 本基金以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 收 益 分配 。基 于 本基 金的 性 质和 特点 , 本基 金收 益 分配 不须 以 弥补 浮动 亏 损为 前提 , 收益 分配 后 有 可能 使除 息 后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低 于 面值 ,即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 收益 评价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 、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并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 当差额超过 1% 时, 基 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 分配。


基 金 收 益评价 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 增长率 与 标 的指数 同 期 增长率 的 差 额=基 金 份 额净值 增 长 率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1 ) × 100% 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 (收益评价 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 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 盘值-1 ) ×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2 、 根据前述 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 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 数额 。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59 页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配 方 案 中应载 明 收 益分配 基 准 日、基 金 收 益分配 对 象 、分配 原 则 、分配 时 间 、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 金 收 益分配 方 案 由基金 管 理 人拟定 , 并 由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后 确 定,基 金 管 理人按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 六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编 制基 金会 计 报表 ,基 金 托管 人定 期 与基 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 核 对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60 页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十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 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应当 在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时间 内 , 将应予 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过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 互联 网网 站 等媒 体披 露 ,并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将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就 基金份 额 发 售的具 体 事 宜编制 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 告,并 在 披 露招募 说 明 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61 页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收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 基 金合同 生 效 文件的 次 日 在指定 媒 体 和网站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 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及网站上。


基 金 份 额进行 折 算 并由登 记 结 算机构 完 成 基金份 额 的 变更登 记 后 ,基金 管 理 人将基 金 份 额 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 在开始 办 理 基金份 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前,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至 少每周 公 告 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公 告半年 度 和 年度最 后 一 个市场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述 最后 一 个市 场交 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 开 始 办理基 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 赎回之 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每 个 开 放日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开 市前,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 体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62 页 (九)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报告 由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 证 监 会颁布 的 有 关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 式的 相 关文 件的 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对 相关 内 容进 行复 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于 网 站上 ,将 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 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 金 发 生重大 事 件 ,有关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当在 两 日 内编制 临 时 报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重大 事 件 ,是指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 或者基 金 份 额的价 格 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 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63 页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受到 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 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64 页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变更标 的指数; 27 、基金份 额终止上市交易; 28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同期 限 内 ,任何 公 共 媒体中 出 现 的或者 在 市 场上流 传 的 消息可 能 对 基金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影 响 或者 引起 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当 立 即对 该消 息 进行 公 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定 的 事 项,应 当 依 法报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或 者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 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书公 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备于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代 销 机 构的住 所 ,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 金 定 期报告 公 布 后,应 当 分 别置备 于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 付 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65 页 投 资 人 也可在 基 金 管理人 指 定 的网站 上 进 行查阅 。 本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事 项 将 在指定 媒 体 上 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八 、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格 因 受 各种因 素 的 影响而 引 起 的波动 , 将 对本基 金 资 产产生 潜 在 风险, 主 要 包 括:


(1 )政策风 险


货 币 政 策、财 政 政 策、产 业 政 策等国 家 政 策的变 化 对 证券市 场 产 生一定 的 影 响,导 致 市 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是国 民 经 济的晴 雨 表 ,而经 济 运 行具有 周 期 性的特 点 。 宏观经 济 运 行状况 将 对 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 融 市 场利率 波 动 会导致 股 票 市场及 债 券 市场的 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动, 同 时 直接影 响 企 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 风险


本 基 金 投资的 目 的 是使基 金 资 产保值 增 值 ,如果 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金投 资 于 证券所 获 得 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的经 营 状 况受多 种 因 素影响 , 如 市场、 技 术 、竞争 、 管 理、财 务 等 都会导 致 公 司 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66 页 1 、本基金作 为指数型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标的指 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并不 能 完 全代表 整 个 股票市 场 。 标的指 数 成 份股的 平 均 回报率 与 整 个股票 市 场 的 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 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成份 股 的 价 格可 能 受 到政治 因 素 、经济 因 素 、上市 公 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 理 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 )基金投 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 由于标的 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 由于成份 股停 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 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 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 在本基金 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 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 段 、 买 入 卖出 的时 机 选择 等, 都 会对 本基 金 的收 益产 生 影响 ,从 而 影响 本基 金 对标 的指 数 的跟 踪程 度。


6 )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 比 例 与标 的指 数 中该 股票 的 权重 可能 不 完全 相 同 ;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 及其 他工 具 造成 的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由此产 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 )标的指 数变更的风险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67 页 尽 管 可 能性很 小 , 但根据 基 金 合同规 定 , 如出现 变 更 标的指 数 的 情形, 本 基 金将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基 于原 标 的指 数的 投 资政 策将 会 改变 ,投 资 组合 将随 之 调整 ,基 金 的收 益风 险 特征 将与 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 、本基金作 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基金份 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 管 本 基金将 通 过 有 效的 套 利 机制使 基 金 份额二 级 市 场交易 价 格 的折溢 价 控 制在一 定 范 围 内 , 但基 金份 额 在证 券交 易 所的 交易 价 格受 诸多 因 素影 响, 存 在不 同于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情 形, 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2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 , 并 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发布, 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 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 资决策可能 导致损失。


(3 )退市风 险


因本基 金不再 符 合 证券交 易 所 上市条 件 被 终止上 市 , 或被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提 前 终 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4 )投资者 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 因此, 投资者在进行申 购时, 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 导致 申购失败的风险。


(5 )投资者 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 投 资 者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 如 本基金 投 资 组合内 不 具 备足额 的 符 合要求 的 赎 回对价 , 可 能 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 外 , 基金管 理 人 可能根 据 成 份股市 值 规 模变化 等 因 素调整 最 小 申购赎 回 单 位,由 此 可 能 导 致 投资 者按 原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申 购 并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可 能无 法按 照 新的 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68 页 (6 )基金份 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 基 金 赎回对 价 主 要为组 合 证 券,在 组 合 证券变 现 过 程中, 由 于 市场变 化 、 部分成 份 股 流 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7 )基金份 额场外实物申赎模式的特殊风险 由 于 本 基金的 标 的 指数组 合 证 券横跨 深 圳 及上海 两 个 证券交 易 所 ,本基 金 的 申购、 赎 回 流 程参照国际 通行的 ETF 运作方式,采用组合证券“ 场外实物 申购、赎回” 的模式办理,其申购、 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ETF 产品有所差异。 通常情况下, 投资 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在 T+1 日确认, 申 购所得 ETF 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 T+2 日 可用, 投 资者需承担期间组合证券或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 风险。 如 投 资 者需要 通 过 申购赎 回 代 理券商 参 与 本基金 的 申 购、赎 回 , 则应同 时 持 有并使 用 深 圳 A 股账户与上海 A 股账户, 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 同时用以申 购、 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如无法满足上述条件,投资者面临申购 、赎回失败的风险。 (三)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 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 导致代理 申购、 赎回 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 终止, 由 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 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 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 发 生 变化 ,制 度 调整 可能 给 投资 者带 来 理解 偏差 的 风险 。同 样 的风 险还 可 能来 自于 证 券交 易所 及其他代理机构。


(3 )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 构、 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 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四 )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交易 过 程 发生交 收 违 约,或 者 基 金所投 资 债 券之发 行 人 出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 到 期 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 )流动性风险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69 页 指 基 金 资产不 能 迅 速转变 成 现 金,或 者 不 能应付 可 能 出现的 投 资 者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 在 开 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六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 关 当 事人在 业 务 各环节 操 作 过程中 , 因 内部控 制 存 在缺陷 或 者 人为因 素 造 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 交易型 开放 式 基 金的各 种 交 易行为 或 者 后台运 作 中 ,可能 因 为 技术系 统 的 故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交 易的 正 常进 行或 者 导致 投资 者 的利 益受 到 影响 。这 种 技术 风险 可 能来 自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运 作 过 程中, 可 能 因基金 管 理 人对经 济 形 势和证 券 市 场等判 断 有 误、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等 影响 基 金的 收益 水 平。 基金 管 理人 的管 理 水平 、管 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 等对 基 金收 益水 平存在影响。 (八 )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理或 运 作 过程中 , 违 反国家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或者 基 金 投资违 反 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 )不可抗力风险 战 争 、 自然灾 害 等 不可抗 力 因 素的出 现 , 将会严 重 影 响证券 市 场 的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 产遭受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 )风险声明


1 、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2 、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 销机构销售, 但本基金并不是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70 页 代 销 机构 的存 款 或负 债, 也 没有 经代 销 机构 担保 或 者背 书, 代 销机 构并 不 能保 证其 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十 九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基 金 合同 变更 的 内容 应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下 列 涉 及到基 金 合 同内容 变 更 的事项 应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并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同意: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 金类别; (4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终止 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 形除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71 页 外; (11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明确要求增加的由基金资产承担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4 )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以及 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 )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经中国证监 会 核 准或 出具 无 异议 意见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上述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生效 后按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72 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资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资 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资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资产清算组, 在 基 金资 产清 算 组接 管基 金 资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资 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资产 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资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资 产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73 页 (8 )对基金 资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指 基 金 资产清 算 组 在进行 基 金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的 所 有 合理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 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缴存 于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的 最 低结算 备 付 金和交 易 席 位保证 金 等 ,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资产 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资 产清算 组 做 出的清 算 报 告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资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基 金合 同 内 容 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大成中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74 页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资产; (3 ) 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制 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 规 及其 行业 监 管要 求的 基 础上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本 合 同的 情况 进 行必 要的 监 督 。如 认为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 定对 基 金资 产、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利 益 造成 重大 损 失的 ,应 及 时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中 国银 监会 , 以及 采取 其 他必 要措 施 以保 护本 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自行担 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前 提 下,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依 法 为基金 进 行 融资融 券 和 参 与转融通; (11 )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75 页 (12 ) 按照法 律 法 规,代 表 基 金对被 投 资 企业行 使 股 东权利 , 代 表基金 行 使 因投资 于 其 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选择、 更 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 经 纪商或 其 他 为基金 提 供 服务的 外 部 机构并 确 定 有 关费率; (16)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7)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 依法申 请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资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 资 产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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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76 页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 取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 计 算开 放 式 基 金份 额 认 购 价格 、 申 购 对价 、 赎 回 对价 的 方 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对价; (16 ) 保存基 金 资 产管理 业 务 活动的 记 录 、账册 、 报 表、代 表 基 金签订 的 重 大合同 及 其 他 相关资料; (17)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 并参加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 基 金 合同导 致 基 金资产 的 损 失或损 害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应 承 担 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 管 人 违反基 金 合 同造成 基 金 资产损 失 时 ,应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追偿; (22)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77 页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资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 不得以 基 金 资产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 保 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78 页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告 的 相 关 内容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 金 管 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 规 定 向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支 付 基金收 益 和 赎回对 价 的 现 金部分; (16 )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依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7)按照 法律法规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过错 违 反 基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资 产 损失, 应 承 担赔偿 责 任 ,其责 任 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 除; (19 ) 因基金 管 理 人违反 基 金 合同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 失 时,应 为 基 金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基金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79 页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资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 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 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80 页 (8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9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一 )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由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 鉴 于 本 基 金 和 本 基 金 的 联 接 基 金 的 相 关 性 , 本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凭 所持 有 的 联 接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直 接 出席 或 者 委 派代 表 出 席 本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并参与 表 决 。 在 计 算 参 会 份 额 和 计 票 时 , 联 接 基 金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享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和 表 决 票 数 为 ,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联 接 基 金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数 乘 以 该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联 接 基 金 份 额 占 联 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联接 基 金 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不应 以 联 接 基金 的 名 义 代表 联 接 基 金的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以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身 份 行 使 表 决 权 , 但 可 接 受 联 接 基 金 的 特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委 托 以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参 与 表 决 。


联接 基 金 的 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 议召 开 或 召 集本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 须 先 遵 照 联 接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召 开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由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三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3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81 页 5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7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方 式 和 表 决 程 序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9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决 定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10、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等 其 他 事 项 ; 11、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 四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者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发 生 变 动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实 质 性 变 化 ;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交 易 、 转 托 管 、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7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五 ) 召 集 方 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82 页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计 算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六 ) 通 知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当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天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将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83 页 3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等 )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4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6 、 权 益 登 记 日 ; 7 、 如 采 用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 还 应 载 明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 方 式 、 投 票 表 决 的 截 止 日 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 达 地 址 等 内 容 。 ( 七 ) 开 会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开 会 方 式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以 上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参 加 收 取 和 统 计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84 页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以 上 ; 4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授权委 托 证 明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已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 工 作 日 后)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应 保 持 不 变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 八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1 ) 议 事 内 容 限 为 本 条 前 述 第 ( 三 ) 款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a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认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超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b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85 页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大 会 聘 请 的 公 证 机 关 的 公 证 员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 九 ) 表 决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特 别 决 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 (2 ) 一 般 决 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不 含 50% ) 通 过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或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上 述 事 项 外 , 应 当 以 一 般 决 议 通 过 即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基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86 页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十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为 召 集 人 授 权 出 席 大 会 的 代 表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为召集 人 ,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担 任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指 定 )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推举 三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任 召 集 人 的 情 形 下 , 如 果 在 计 票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配 合 的 , 则 参 加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推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5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可 采 取 如 下 方 式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87 页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十 一 ) 生 效 与 公 告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按 照 《 基 金 法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4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关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 十 二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指基 金 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益 、 公 允价值 变 动 收益和 其 他 收入扣 除 相 关费用 后 的 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88 页 3 、基金收益 评 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 上,基 金 管 理人 可进 行 收益 分配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份 额 净值 增长 率 和标 的指 数 同期 增长 率 的计 算方 法参见本条第(三)款; 4 、 本基金以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 收 益 分配 。基 于 本基 金的 性 质和 特点 , 本基 金收 益 分配 不须 以 弥补 浮动 亏 损为 前提 , 收益 分配 后 有 可能 使除 息 后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低 于 面值 ,即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 收益 评价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 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 、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并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 当差额超过 1% 时, 基 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 分配。


基 金 收 益评价 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 增长率 与 标 的指数 同 期 增长率 的 差 额=基 金 份 额净值 增 长 率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收益评价日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1 ) × 100% 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 (收益评价 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 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 盘值-1 ) ×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2 、 根据前述 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 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 数额。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89 页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配 方 案 中应载 明 收 益分配 基 准 日、基 金 收 益分配 对 象 、分配 原 则 、分配 时 间 、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 金 收 益分配 方 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拟定 , 并 由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后 确 定,基 金 管 理人按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4 、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 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 花税、 证管 费、 过 户 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5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含公证费) ; 7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90 页 8 、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10 、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每 日 计 提,按 月 支 付。经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 管 人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每 日 计 提,按 月 支 付。经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 管 人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91 页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照基 金 管 理人与 标 的 指数许 可 方 所签订 的 指 数使用 许 可 协议中 所 规 定的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计 提方 法 支付 指数 许 可使 用费 。 其中 ,基 金 合同 生效 前 的许 可使 用 固定 费不 列 入基 金费 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 果 指 数使用 许 可 协 议约 定 的 指数许 可 使 用费的 计 算 方法、 费 率 和支付 方 式 等发生 调 整 , 本 基 金将 采用 调 整后 的方 法 或费 率计 算 指数 使用 费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招 募 说明 书及 其 更新 中披 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 、本条第( 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因 未 履行或 未 完 全履行 义 务 导致的 费 用 支出或 基 金 资产的 损 失 , 以 及 处理 与基 金 运作 无关 的 事项 发生 的 费用 等不 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所 发 生的 信息 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不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可 协 商酌情 调 低 基金管 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 更 好 地实现 基 金 的投资 目 标 ,本基 金 可 能会少 量 投 资于国 内 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非标 的 指 数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92 页 成份股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新股 、 债券 (含中 期票据) 、 货 币 市场 工具 、 银行 存款 、 权证 、股 指 期货 、资 产 支持 证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构以 后 允 许基金 投 资 其他品 种 , 基金管 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禁止用本 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财产 买 卖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及其 控 股 股东、 实 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管 理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承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 当遵 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优 先 的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 合国 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的 规定 ,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93 页 (2 )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 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 (5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与有 价证 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 支 持 证券 、买 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不含 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6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 在符 合相 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标 的 指 数成 份股 调 整、 基金 申 购或 赎回 带 来现 金等 非 本基 金管 理 人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若将来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 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94 页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 在开始 办 理 基金份 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前,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至 少每周 公 告 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公 告半年 度 和 年度最 后 一 个市场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述 最后 一 个市 场交 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 资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资产 清算组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95 页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资产清算组 , 在 基 金资 产清 算 组接 管基 金 资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资 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资产 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资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资产的情况确 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资 产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资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指 基 金 资产清 算 组 在进行 基 金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的 所 有 合理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 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96 页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 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缴存 于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的 最 低结算 备 付 金和交 易 席 位保证 金 等 ,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资产 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资 产清算 组 做 出的清 算 报 告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资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 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 合 同 的当事 人 之 间因 本 基 金 合同 产 生 的 或与 本 基 金 合同 有 关 的 争议可 通 过 友 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 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议 提交 位 于北 京的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按 照 其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 基金合同 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97 页 (一)本基金 合 同 正本一 式 六 份,除 上 报 有关监 管 机 构二份 外 ,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存放 在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住所, 投 资 者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 、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 大成中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经营范围: 吸 收 人 民 币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 期 贷 款; 办 理 结 算; 办 理 票 据贴 现 ; 发 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 供信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98 页 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 服务 ;外 汇 存款 ;外 汇 贷款 ;外 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 结 汇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 行股 票以 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买 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 券 ;自 营外 汇 买卖 ;代 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 的发 行和 代 理国 外信 用 卡的 发行 及 付款 ;资 信 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 贷款 ; 国际 贵金 属 买卖 ;海 外 分支 机构 经 营与 当地 法 律 许可 的一 切 银行 业务 ;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 行依 据 当地 法令 可 发行 或参 与 代理 发行 当 地货 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此外, 为 更 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可 能 会 少 量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非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新股、 债券 (含中期票据) 、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人应 将 拟 投资的 股 票 库、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及 备选成 份 股 库、 债 券 库 等各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范 围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实 际情 况 的变 化, 对 各投 资品 种 的具 体范 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2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99 页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投资 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 (5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6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 在符 合相 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标 的 指 数成 份股 调 整、 基金 申 购或 赎回 带 来现 金等 非 本基 金管 理 人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 将 来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的相关 规 定 发生修 改 或 变更, 致 使 本款前 述 约 定的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制 被 修改 或取 消 ,基 金管 理 人在 依法 履 行相 应程 序 后, 本基 金 可相 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3 、 为对基金 禁 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 间 交 易会 员中 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 力雄 厚 、信 用等 级 高的 交易 对 手组 成。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实 际 情 况的 变化 , 及时 对交 易 对手 库予 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交 易对 手 应符 合交 易 对手 库的 范 围。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00 页 5 、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应 按 照 审慎的 风 险 控制原 则 , 对银行 间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状况 进 行 评估, 控 制 交 易 对 手的 资信 风 险, 确定 与 各类 交易 对 手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算 方 式, 在具 体 的交 易中 , 应尽 力争 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 符 合 条件 的所 有 存款 银行 的 名单 ,并 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据以 对基 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 管 人 应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在上述 第 ( 一 ) 、 ( 二 ) 款的监 督 和 核查中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违反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 确 认并 以书 面 形式 对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 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并依 照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时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应积极 配 合 和协助 基 金 托管人 的 监 督和核 查 , 包括但 不 限 于: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对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在本协 议 的 有效期 内 , 在不违 反 公 平、合 理 原 则以及 不 妨 碍基金 托 管 人遵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及 其行 业 监管 要求 的 基础 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行 本 协议 的情 况 进行 必要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01 页 的 核 查, 核查 事 项包 括但 不 限于 基金 托 管人 安全 保 管基 金资 产 、开 设基 金 资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金管 理 人 发现基 金 托 管人擅 自 挪 用基金 资 产 、未对 基 金 资产实 行 分 账管理 、 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及 本协 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对 基金 管 理人 发出 回 函。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金管 理 人 的核查 行 为 ,包括 但 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资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 托管人 应 安 全保管 基 金 资产, 未 经 基金管 理 人 的合法 合 规 指令或 法 律 法规 、 《 基 金 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 基金 管 理人 在法 定 期限 内聘 请 具 有从 事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 基金 进 行验 资, 并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 验资 报告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02 页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 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 币收 支 活动 ,包 括 但不 限于 投 资、 支付 赎 回金 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收取申购款、支付或收取现金差额、支付或收取现金替代、支付或收取现金替代 退补款 ,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其他 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本 基金 的 银行 账户 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 托管人负责该账户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 不得 出借 或 转让 本基 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本 基金 的 证券 账户 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03 页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 于 办 理基 金托 管 人所 托管 的 包括 本基 金 在内 的全 部 基金 在证 券 交易 所进 行 证券 投资 所 涉及 的资 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 户 的 开设 、使 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比照 并 遵守 上述 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 用的 规定。 (六)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或者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 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结算。 (七)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 交 易资 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以 基金 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 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 人 保管 。除 本 协议 另有 规 定外 ,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 及有 关凭 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 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 交 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 人在 代表 基 金签 署与 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基 金一 方 持有 两份 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一 份 正本 的原 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04 页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 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 计 核算 业务 指 引》 及其 他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 开放 日 结束 后计 算 得出 当日 的 该 基金 份额 净 值, 并在 盖 章后 以双 方 约定 的方 式 发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对净 值计 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时,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 错 误。 当基 金 份额 净值 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 防止 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计 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 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除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 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致该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 人 计 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 不 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资 产 或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 理 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05 页 7 、 由于 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将 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法为准。 2 、会计 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进 行核对 。如 发现存 在不 符,双 方 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 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 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 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06 页 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 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 收 到后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 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 门 公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 表 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 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权益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07 页 登 记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以 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登记 日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 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职 责。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 一 方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 位于 北 京的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 按其 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08 页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资产的清算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按 照《基 金 合 同》及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对 本 基 金的财 产 进 行 清算。 二 十 二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和潜 在 投 资者, 基 金 管理人 将 根 据具体 情 况 提供一 系 列 的服务 , 并 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58 (国内免 长途话 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电 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 查询、 基金净值、 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 、 人工坐席服务: 提供每周五天, 每 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 (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资者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情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二 ) 综合对 账 单 服务


大成 基 金按季 度 和 年度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供综 合 对 账单服 务 , 服 务 形式 包括 网 站自 助查 询 、电 子邮 件 账单 、手 机 短信 账单 、 客服 热线 查 询、 纸质 对 账单 邮寄 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 70 岁以上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 ( 三 ) 财经汇 资 讯 服务


大成 财 经汇是 专 为 大成旗 下 持 有人提 供 的 资讯服 务 平 台,财 经汇 提 供 专业 、独 家 、一 手的 理 财资 讯, 并 采用 分级 服 务方 式提 供 差异 化资 讯 服务 。投 资 者可 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财经汇平 台或下载财经客户端,免费使用。 (四) 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 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及交 易 情 况查 询、 个 人资 料修 改 、手 机短 信 和电 子邮 件 信息 定制 等 自助 服务 , 提供 理财 刊 物查 阅、 公 司 公告 、热 点 问答 、市 场 点评 等信 息 资讯 服务 。 同时 ,网 站 还设 有电 子 邮箱 服务 ( 客户 服务 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上在线答疑服 务。 ( 五 ) 网上交 易 服 务


本 基 金 管理人 已 开 通个人 投 资 者网上 交 易 业务。 个 人 投资者 通 过 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 分 红 方式 修改 、 账户 资料 修 改、 交易 密 码修 改、 交 易情 况查 询 和账 户信 息 查询 等各 类 业务 。其 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09 页 (六) 财富俱乐部


财 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 (VIP) 客户专门设立的服务 体系,将为高端(VIP ) 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 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各地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 区域高端 (VIP) 客户 的柜台式 服务工作。 ( 八 ) 客户投 诉 建 议受理 服 务


投资 者 可 以通过 基 金 管理人 或 销 售机构 的 柜 台、投 资 理 财 中 心 、客 服热 线 、网 站在 线 栏目 、电 子 邮件 及信 函 等渠 道进 行 投诉 或提 出 建议 。对 于 受理 的投 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 T+1 日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主动联系 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二十三 、 其他 应 披 露 的事 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 3 年本基金管 理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5 年 2 月 8 日至 2015 年 8 月 7 日发布 的公告: 1 .2015 年2 月12 日 《大成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旗 下 基金持 有 的 “ 东方 财 富 ”股票 估 值 调 整的公告》 。 2 .2015 年2 月17 日《 大成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旗 下 基金持 有 的 “久其 软 件 ”股票 估 值 调 整的公告 》 。 3 .2015 年2 月26 日《 大成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旗 下 基金持 有 的 “万达 信 息 ”股票 估 值 调 整的公告》。 4 .2015 年2 月27 日《 大成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旗 下 基金持 有 的 “洪涛 股 份 ”股票 估 值 调 整的公告》 。 5 .2015 年3 月3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鹏博士” 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 5 .2015 年3 月13 日 《大成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旗 下 基金持 有 的 “ 长安 汽 车 ”股票 估 值 调 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基金转换及定投最低交易限额的公告》 。 7 .2015 年3 月17 日《 大成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基金持 的 “ 顺荣三 七 ” 股票估 值 调 整 的公告》 。 8 .2015 年3 月18 日《 大成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基金持有的“ 华域 汽 车 ”股票 估 值 调 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神州高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10 页 9 .2015 年3 月20 日《大成中证1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1 期) 》 、 《 大成中证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年1 期 ) 》 。 10 .2015 年3 月23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超图软件” 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 11 .2015 年3 月24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海虹控股” 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长信科技”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12 . 2015 年3 月25日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广 联达 ”股 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盛运股份”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13 .2015 年3 月26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航天信息 ” 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 14 .2015 年3 月27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东软载波 ” 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 15 . 2015 年3 月28日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银联通富滇银行支付通 道暂停服务的公告》 、 《大 成 中证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年度报告》 、 《大成中 证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年 度报告摘要》 。 16 .2015 年4 月3 日 《 大成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关于旗 下 基 金持有 的 “ 桑德环 境 ” 股票估 值 调 整的公告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英特集团”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17 .2015 年4 月8 日 《 大成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关于旗 下 基 金持有 的 “ 九芝堂 ” 股 票估值 调 整 的公告 》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招商银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18 .2015 年4 月10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招商地产” 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19 .2015 年4 月11 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金飞达” 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告》。 20 .2015 年4 月14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银之杰” 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告》。 21 .2015 年4 月16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科大讯飞” 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中科曙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22 .2015 年4 月18 日 《大 成 中证100 交 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1 季度报告》 、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汇川技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23 .2015 年4 月23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牧原股份” 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11 页 24 .2015 年4 月27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东方国信” 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25 .2015 年4 月29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丹甫股份” 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26 .2015年5 月5 日《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7 .2015 年5 月6 日 《 大成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关于旗 下 基 金持有 的 “ 正邦科 技 ” 股票估 值 调 整的公告》。 28 .2015年5 月8 日《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通联支付交易费率的公告》。 29 .2015 年5 月9 日 《 大成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关于旗 下 基 金持有 的 “ 卫士通 ” 股 票估值 调 整 的公告》。 30 .2015 年5 月12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合众思壮” 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31 .2015 年5 月14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万通地产” 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中炬高新”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32 .2015年5 月16日《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 告》 。 34 .2015 年5 月20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高德红外” 股票估值调 整 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华 润万 东”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康恩贝”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35 .2015 年5 月21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奥飞动漫” 股票估值调 整 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康 尼机 电”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泰 亚股 份”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万 讯自 控”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网 宿科 技”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基金持有的“长信科技”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36 .2015 年5 月22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大湖股份” 股票估值调 整 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聚 光科 技”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万 达院 线”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中国南 车”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37 .2015 年5 月23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金螳螂” 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告》。 38 .2015 年5 月27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步步高” 股票估值调整 的 公 告 》 、 《大 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基金 持 有的 “金 飞 达” 股票 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 《大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12 页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持 有 的“ 京威 股 份” 股票 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 《大 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持 有 的“ 欧浦 钢 网” 股票 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 《大 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首开股份”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 39 .2015 年5 月28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天壕节能” 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铜陵有色”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40 .2015 年5 月29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金固股份” 股票估值调 整 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三 安光 电”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三 花股 份”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易联众”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41 .2015 年6 月2 日 《 大成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关于旗 下 基 金持有 的 “ 智慧能 源 ” 股票估 值 调 整的公告》 。 42 .2015 年6 月3 日 《 大成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关于旗 下 基 金持有 的 “ 中国国 旅 ” 股票估 值 调 整的公告》 。 43 .2015 年6 月9 日 《 大成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关于旗 下 基 金持有 的 “ 超图软 件 ” 股票估 值 调 整的公告》 。 44 .2015 年6 月12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春兴精工” 股票估值调 整 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交 运股 份”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美邦服饰”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45 .2015 年6 月13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美盈森” 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告》 。 46 .2015 年 6 月 16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好莱客”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告》 。 47 .2015 年 6 月 17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东土科技”股票估 值 调 整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三 泰控 股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48 .2015 年 6 月 18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城投控股”股票估 值调整的公告》 。 49 .2015 年 6 月 19 日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ST 秦岭” 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南京新百”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常 山药 业”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姚记扑克”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50 .2015 年 6 月 20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海南海药”股票估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13 页 值 调 整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洪 涛股 份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江 苏三 友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成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荣 信股 份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史 丹利 ”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持有的“亚夏股份”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51 .2015 年 6 月 25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金运激光”股票估 值调整的公告》 。 52 .2015 年 6 月 26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爱迪尔”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 “宋城演艺”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53 .2015 年 6 月 27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华东医药”股票估 值调整的公告》 。 54 .2015 年 6 月 30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伟星股份”股票估 值 调 整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九 阳股 份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汉 威电 子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海欣食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55 .2015 年 7 月 1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易华录” 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 56 .2015 年 7 月 2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迪马股份” 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万讯自控”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南京新百”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57 .2015 年 7 月 3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安妮股份” 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方大化工”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天 壕节 能”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中 安消 ”股 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中信国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58 .2015 年 7 月 4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山东精密” 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宗申动力”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正 邦科 技”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长 信科 技”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雪 莱特 ”股 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的 “西 藏药业” 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沱 牌 舍 得” 股票 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 《大 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基金 持 有的 “盘 江 股份 ”股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14 页 票 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 《大 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基金 持 有的 “欧 菲 光” 股票 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 《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持 有 的“ 蒙发 利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成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联 美控 股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海 印股 份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金持有的“飞利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59 .2015 年 7 月 7 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高管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 告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得 润电 子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成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海 虹控 股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金 运激 光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朗 姿股 份 ”股 票 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持 有 的 “荣 之联 ”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首 航节 能 ”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长 江电 力 ”股 票估 值 调 整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长 亮科 技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浙江永强”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60 .2015 年 7 月 8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格林美” 股票估值调 整 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国 投电 力”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哈 空调 ”股 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基金 持 有的 “和 佳 股份 ”股 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基金 持 有的 “鸿 利 光电 ”股 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的 “华 联矿业” 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京 山轻机”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61 .2015 年 7 月 9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创维数字” 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春兴精工”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海 默科 技”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海 王生 物”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华 谊兄 弟”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基 金 持有 的“ 黄 河旋 风”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 建 发股 份”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金 螳螂 ” 股 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 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金 证股 份”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告》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九 州通” 股票估 值调整的公告》 、 《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上海家化”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欣 汪达 ”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15 页 下 基 金持 有的 “ 长城 汽车 ”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 中恒 电气 ”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中 瑞思 创 ”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 公 告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众 信旅 游 ”股 票估 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64 .2015 年 7 月 10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爱尔眼科”股票估 值 调 整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百 润股 份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航 天信 息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成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京 投银 泰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深 圳机 场 ”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金持有的“迪安诊所”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62 .2015 年 7 月 11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超图软件”股票估 值 调 整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丹 甫股 份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金 固股 份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成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康 得新 ”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 旗下 基 金持 有的 “ 康恩 贝”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基 金 持有 的“ 科 大讯 飞”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科伦药业”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科远股份” 股 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利 君股 份”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三 安光 电”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顺 络电 子”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苏 交科 ”股 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基金 持 有的 “网 宿 科技 ”股 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的“众合科技”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63 .2015 年 7 月 14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北京文化”股票估 值 调 整的 公告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海 格通 信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华 夏幸 福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成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桑 德环 境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万 达院 线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 “游 族网 络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持 有 的 “长 信科 技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持 有 的“ 中文 在 线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持 有 的“ 佐力 药 业” 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16 页 64 .2015 年 7 月 15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 65 .2015 年 7 月 21 日 《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 报 告》 。 66 .2015 年 7 月 22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 67 .2015 年 7 月 27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养老金账户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旗下部 分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 68 .2015 年 7 月 28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 69 .2015 年 7 月 29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 70 .2015 年 8 月 1 日《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 二十四、对 招 募 说 明 书更 新 部 分 的说 明 本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 书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 2015 年 3 月 20 日 公布的 《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期) 》进 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 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 资料,更新了“ 三、基金 管理人” 部分。 2 、根据最新 资料,更新了“ 四、基金 托管人” 部分。 3 、根据最新 数据,更新了“ 九、基金 的投资” 部分。 4 、根据最新 数据,增加了“ 十、基金 的业绩” 部分。 5 、根据最新 情况,更新了“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部分。 6 、根据最新 公告,增加了“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部分,披露了 2015 年 2 月 8 日至 2015 年 8 月 7 日的公告。 7 、根据最新 情况,更新了“ 二十四、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二十五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 招 募 说明书 存 放 在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构和 登 记 结算机 构 的 办公场 所 , 并 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17 页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 资 者 可在办 公 时 间免费 查 阅 本基金 的 招 募说明 书 , 也可按 工 本 费购买 本 招 募说明 书 的 复 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18 页 二十六 、 备查 文 件 备 查 文 件等文 本 存 放在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销 售机构 的 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 在 办 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大成 中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大成 中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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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