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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001650)

工银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6月26日证监许可
【2015】142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
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
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
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
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
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沈立强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1976年参加工作,先后在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河北分行、上海分行
工作。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副主任、杭州分行营业部主任、
浙江分行会计出纳处副处长、储蓄处副处长、储蓄处处长、人事处处长、
党委组织部部长、营业部总经理(兼)、浙江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河北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兼任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会长、上海市城市金融学会会长、上海市支付
清算协会会长、上海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上海国际商会副会长、上海世
界贸易中心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宏观经济
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家嘴研究基地理事会理事、上海财经
大学校董会董事,上海市人大代表。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长
驻香港工作,现任香港区首席执行官和大中华区联席首席执行官,负责
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与投资银行业务,是亚太地区资产管理副主席以及
亚太地区管理委员会成员。Harvey 先生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
达 27年,在亚太区工作达15年,拥有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区的丰富知识
和深入了解。Harvey 先生在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了13年,
曾在多个地区工作,担任过多项职务,最近担任的职务是亚太区资产管
理主管和环球新兴市场管理主管。Harvey先生还担任过亚洲(不含日本)
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部主管。Harvey先生是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全球新兴市场固定收益业务的创始人,曾担任过多项负责经营中东、
非洲、土耳其和拉美地区业务的高管职务。
 郭特华女士:执行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
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
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
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
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
办公室专家、专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
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算处负
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
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
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
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
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
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
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
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
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C.V. Starr冠
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
第安纳大学、美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
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多篇,主持过20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
信托公司(1998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
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
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年至今担任香港亚洲艺
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吴敏敏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1996年入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
行,2007年调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计划财
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革办公室
战略引资与上市处副处长、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战略发展与合作处
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
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
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担任主任科员。2005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年7月至
2006年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综合,2007年至2012年担任战略发
展部副总监,2012年至2014年9月任职于机构客户部,担任机构客户
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担任机构产品部总
监。2014年11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
7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
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
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
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
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
高级副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何秀红女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研
究员;2009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1年2月
10 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
至 2015年1月19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1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9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5月22日至今,
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4日起至
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
 刘柯先生,7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中投证券担任投行部IPO助理,
在中材国际担任投资事务经理;2011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基金经理兼
高级研究员,2014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
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负责人; 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
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总监,
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起担任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
2008年4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2月10日
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6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基金经理助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
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2006年9月
21 日至2011年4月21日,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
8月16日至2012年1月10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07年5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1年8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2年6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1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8月14日
至今,担任工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0月
3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7日至
今,担任工银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17日至今,担
任工银总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何江旭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
金马稳健回报、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
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工银瑞信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0年4月12日至2014年7月30日,担
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4月21日至2014年7月30日,
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
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
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
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
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
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
略转型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8月16日
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今担任
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4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
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今担任工
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
研究员,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
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主题策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9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0 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4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业务经理、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任专户投资部总监,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
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
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
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
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
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
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
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
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
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
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
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
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
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
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
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
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
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
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
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
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
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
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银行)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注册日期:1988 年7月8日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成蕾
 电话:010-65169618
 传真:010-6516956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
资本154 亿元。二十多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
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06年,广发银行成功重组,引入了花旗集团、中国人寿、国家电网、
中信信托等世界一流的知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重组后,广发银行紧
紧围绕“建设一流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注重战略规划的执行,坚持
“调结构、打基础、抓创新、促发展”,强化风险控制,坚持又好又快
可持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2013年12月31日,广发银行资本净额868.93亿元(人民币,下同)
,资产总额14698.50亿元,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9949.27亿元,各项贷
款余额7147.11亿元。2013年,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大
银行排名中,广发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列第118位。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
能部门,内设业务运行处、监督管理处、期货业务处和产品营销处,部
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
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总经理寻卫国先生,管理学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
会计师,从事托管工作十三年,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经验,是我国第一
批从事QFII资产托管业务的人员之一。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交易监督处处长等职务。2014年4月,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职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09]363号。
 截至2014年9月30日,广发银行共托管公募基金15只,总规模
262亿元,分别为长安产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英大领先回报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安信鑫发优选混合基金、国
泰聚信价值优势混合基金、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基金、新华安享惠金
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中海惠丰纯债分
级债券型基金、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基金、长安货币市场基金、中银主
题策略股票型基金、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基金、中欧盛世成长
分级股票型基金及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
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
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
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
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
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
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
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侯燕鹏
 传真:010-66594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于慧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8)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9)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明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5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联系传真:010-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1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B座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82
联系人:刘鑫
客服电话: (027)87618889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1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http://www.xyzq.com.cn/
(1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网址:http://www.pingan.com/
(2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2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2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2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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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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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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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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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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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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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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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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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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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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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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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0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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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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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3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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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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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021-3860275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9)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239号8号楼4楼4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18号EAC欧美中心A座D区8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4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989号中达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联系电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42)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0-811
客服电话:4008080069传真: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4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46)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联系电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7)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苏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8)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
11 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9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65807399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49)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联系人:侯英建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50)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西井路3号3号楼7457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曙光大厦C座1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联系人:张立新
联系电话:010-58276785
客服电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51)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法定代表人:杨涛
联系人:周君
联系电话:010-53570568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5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冯立
联系电话:021-80133535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4)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付江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5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5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A座1502室
联系人:付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网址:www.pyfund.com.cn/
(5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14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8)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
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 话:010-57763888
传 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
楼 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明,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
监会2015年6月26日证监许可【2015】1429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5年9月24日至2015年10月23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
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
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
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
认购费),实际操作中,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
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单个基金账
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含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
算机构的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
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本基金不设募
集上限。
(6)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
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4、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M) 费率
认购费率
M<100万 1.2%100万≤M<300万 0.8%
300万≤M<500万 0.6%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
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和其他
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
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
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
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
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五章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1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单
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
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人民币。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
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费率
申购费 M<100万 1.5%
100万≤M<300万 1.0%
300万≤M<500万 0.8%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1年以
365天计)。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
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 天≤Y<1年 0.50%
1年≤Y<2年 0.30%
Y≥2年 0%
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3、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
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
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识别宏观经济周期与资本市场轮动的行为模式,深入研究不同周期
与市场背景下各类型资产的价值与回报,通过“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
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追求组合收益的
最大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资本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对国际及国
内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资本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的
深入研究,分别判断权益和固定收益等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
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公司盈利能力与现金流状况,综合评价各类
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在充分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通
过“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及动态调整策略,将基金资产在各类型证券
上进行灵活配置。其中,当权益市场资产价格明显上涨时,适当增加权
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当权益市场处于下行周期且市场风险偏好下降时,
适当增加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并通过灵活运用衍生品合约的套期
保值与对冲功能,最终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组合收益的最大化,从而有效
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
资。基金管理人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
业绩优良、具有可持续增长前景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
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析与配置、
公司财务状况评价、价值评估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1)行业分析与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产业竞争结构、近期发展趋势等数
方面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并根据行业
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权重。
一个行业的进入壁垒、原材料供应方的谈判能力、制成品买方的谈判能
力、产品的可替代性及行业内现有竞争程度等因素共同决定了行业的竞
争结构,并决定行业的长期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另一方面,任何一
个行业演变大致要经过发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等阶段,同一行业在不同的行业生命周期阶段以及不同的经济景气度下,亦具有不同
的盈利能力与市场表现。本基金对于那些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
力、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且预期近期经济景气度有
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高的权重;而对于那些盈利能力与投资吸
引力一般、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发育期或衰退期,或者当前经济景气
不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低的权重。
(2)公司财务状况评估
在对行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结合基本面分析、财务指标分析和定量模型分析,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
情况进行筛选,剔除财务异常和经营不够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
票池。
(3)价值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
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
力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公司,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
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
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
制度,专业研究人员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
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
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研究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
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
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
势的预期,综合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可以制定
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以
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预期市
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
格上升的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
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
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
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3)债券选择与组合优化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
综合考虑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
素的基础上,评估债券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合进行优化。
(4)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
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
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
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
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
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构、提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
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
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
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
进行投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
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
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
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冲
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
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
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
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保
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beta的
稳定性,精细化确定投资方案比例。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对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
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
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
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
权证,或者本基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价格走势等参数,运用
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
交易组合,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
指数收益率。
2、选择理由
沪深300指数选取了A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300只股票作
为成份股,较好地反映了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
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和
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
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对沪深300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
分别赋予30%和7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终,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
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估值价,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
算细则》为准。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
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9%÷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无误后,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
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
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
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
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
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
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
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可以建立有
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1、证券市场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
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
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波动也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在利率波动时,本
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
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
也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
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
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2、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
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
风险。
 (2)本基金可参与股票申购,由于股票发行政策、发行机制等影响新
股发行的因素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水平。另外,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
售方式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3)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
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
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
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
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
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
带来重大损失。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
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具体内容
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获得
投资人准确的邮寄地址)。《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
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
日内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我的
账户”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
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
(4008119999),选择自助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
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
上述对账单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
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
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子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
交易发生时间段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年度
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
期间的季度纸质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
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
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
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
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
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
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
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
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以相关公告
为准。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
基金净值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
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
6658310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
过热线电话进行账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
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下载对账单及业务单据等操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
首页,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服
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
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热线电话(按“6”)发送邮件
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
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
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
理基金交易业务。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电话交易:是网上交易的一种补充委托方式,客户在外出或者不方便
上网的时候可以通过电话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电话:
4008119999-3
 手机交易:方便客户随时随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两种方式满足不同
客户的需要。1、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
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工银瑞信官网上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渠道搜索下载。2、
手机WAP:互动性强、信息完备,客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访问手机
WAP网站的方式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和查询最新基金信息。网址:
http://wap.icbccs.com.cn/wap/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
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
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计算器专业理财工具、定期定额投资理财规划、财富俱
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
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件
 (二)《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
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
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
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
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
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
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时间: 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邮政编码:510080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成立时间: 1988 年7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
严格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二)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
终,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
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公
司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
期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
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
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
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
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
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
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
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
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
予以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四)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
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
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由基金管理人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
款凭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
构”)寄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
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
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
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
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
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
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
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存款投资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
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
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
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
原因还是基金管理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
该存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
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
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
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
付时可作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
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
及应计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
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
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
他存款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
存款证实书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
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
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
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
息划至指定基金银行托管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
付,存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
理的需要等原因,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
或部分资金,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
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
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将
原件寄送给基金托管人代为保管;(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
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
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
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
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
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
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
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
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
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
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
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
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
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
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
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办法》的内
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
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
例要求。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
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
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
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
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
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
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
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该托管账户预留印鉴包括资产管理人的财务专用章、
授权人名章和一枚资产托管人指定的人名章,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分别保管和使用,并根据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
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
编码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
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
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
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
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
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
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
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
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若只有一份正本,则该正本原件由
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
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
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
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
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
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资产等事
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
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
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