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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美国房地产(000193)

国泰美国房地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 泰 美国 房 地产 开 发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5 年第二 号) 
 
 
 
 
 
 
 
基金管 理人: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截 止日 :二 ○ 一 五年 八月 七日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3]646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作 出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 基 金 为投 资 于 美 国 房地产 开 发 相关 的 股票 , 基金净 值 会 因为 所 投资 证 券市场 以 及 汇率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资 者根 据 所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享受 基 金收 益 ,同 时 承担 相应 的 投资 风 险。 本 基 金投 资 中的 风 险包 括: 一 是本 基 金特 有 风险 ,包 括 投 资 标 的风 险 、主 动管 理 风险 、 外汇 额 度 限制 引 致的 特 殊风 险等 ; 二是 境 外投 资 风险 ,包 括 汇率 及 外汇 管 制风 险、 政 治风 险 、税 务风险 、 法律 风险 等; 三 是开放 式基 金风 险 ,包 括 利率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 证券借 贷/ 正回 购 / 逆回 购风 险、 衍生 品投 资 风险 、管 理风 险、 证券 经 纪商风 险 、操 作风 险、 会 计核算 风险 、 交 易结算 风险 、技 术系 统运 行风险 、通 讯风 险、 巨额 赎回风 险、 不可 抗力 风险 等。 本基金为 股票型 基金, 风险 与 收 益高 于 混合 型 基金、 债 券 型基 金 与货 币 市场基 金 。 本基 金 为 境外 证 券投 资 的基 金, 主 要投 资 于美 国 证券 市场 中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除 了需 要 承 担与 境 内证 券 投资 基金 类 似的 市 场波 动 风险 等一 般 投资 风 险之 外 ,本 基金 还 面临 汇 率风 险 、 美国 市 场风 险 等境 外证 券 市场 投 资所 面 临的 特别 投 资风 险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 投资 本 基 金之 前 ,请 仔 细阅 读本 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和 基金 合 同, 全 面认 识 本基 金的 风 险收 益 特征 和 产 品特 性 ,并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 险 承受 能 力, 理性 判 断市 场 ,谨 慎 做出 投资 决 策。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 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 人作 出 投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营 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中涉 及 的与托 管 相 关的 基 金信 息 已经本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本招募 说 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 2015 年 8 月 7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 2015 年 2 季度 报告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2015 年6 月30 日。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 目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3 三、 风险揭 示 .............................................................................................................................. 6 四、 基金的 投资 ........................................................................................................................ 11 五、 基金的 业绩 ........................................................................................................................ 22 六、 基金管 理人 ........................................................................................................................ 23 七、 基金的 募集 ........................................................................................................................ 34 八、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37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7 十、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4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46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47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50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 52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52 十六、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56 十七、 基金托 管人 .................................................................................................................... 58 十八、 境外托 管人 .................................................................................................................... 59 十九、 相关服 务机 构................................................................................................................. 60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2 二十一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6 二十二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01 二十三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02 二十四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04 二十五 、 备查文 件................................................................................................................... 105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 一、 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行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试行 办法》 ” ) 、 《关 于实 施<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以 下简 称“ 《通 知》 ”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泰 美国 房地 产开 发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编写。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 本基 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国泰 美国 房地 产开 发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国 泰美国房地产开 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 对该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国 泰美国房地产开 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及其定 期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国 泰美国房地产开 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国 泰美 国房 地产 开发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售 公告》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 本《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基金 托管人委托的、 负责基金 境外财产的保管 、存管、 清 算等业 务的 金融 机构 ;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符合 《试行办法》规 定的条件 ,根据合同为 基 金管理人 境 外证券 投资提供证券买 卖建议或 投资组合管理等 服务并取 得 收入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 过 户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指符合 现实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 者;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以及境外主 要投资场 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办理基金申 购、赎回 等业务的工作日 (即上海 和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共同 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资的 美国市场 休 市的日 期除 外)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的 规定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 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 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 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括 T 日)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 款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 额后得出 的 基金份 额财 产净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情况 ; 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的 缩写 , 是一 种 以发 行 收 益凭证 的方式汇集特定 多数投资 者的资金,由专 门投资机 构 进行房 地产 投资 经营 管理 , 并将投 资综 合收 益的 绝大 部分 ( 通 常为90% 以 上) 按比 例分 配给投 资者 的产 品。 三、 风 险揭 示 本 基 金 投资 于 美国 房 地产开 发 相 关的 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 值 会因 为 美国 房 地产市 场 、 证券 市场 及汇 率 波动 等 因素 产生 波 动。 基 金投 资 中出 现的 风 险分 为 如下 三 类: 一是 本 基金 特 有风 险 , 包括 投 资标 的 风险 、主 动 管理 风 险、 外 汇额 度限 制 引致 的 特殊 风 险等 ;二 是 境外 投 资风 险 , 包括 汇 率及 外 汇管 制风 险 、政 治 风险 、 税务 风险 、 法律 风 险等 ; 三是 开放 式 基金 风 险, 包 括 利率 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 证券 借 贷/ 正 回购/ 逆回 购 风险 、 衍生 品投 资风险 、 管理 风 险、 证券经 纪商 风险 、 操 作风 险、 会 计核 算风 险、 交易 结算风 险、 技术 系统 运行 风险、 通讯 风险 、 巨额赎 回风 险、 不可 抗力 风险等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 (一)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1. 投资标 的风险 本 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房 地产 开 发 相 关的 股 票。 美 国房地 产 开 发相 关 的行 业 有 房屋 建 筑 、建 材 、 家具 、 装修 零 售、 家具 零 售、 家 电、 房 贷机 构等 。 这些 股 票都 会 随着 美国 经 济和 房 地产 市场的 波动 而有 所起 伏。 2. 主动管 理风 险


指 基 金 经理 对 基金 的 主动性 操 作 导致 的 风险 。 本基金 是 一 只主 动 管理 型 基金, 在 本 基金 精 选 个股 或 基金 的 操作 过程 中 ,基 金 管理 人 可能 限于 知 识、 技 术、 经 验等 因素 而 影响 其 对相 关 信 息、 经 济形 势 和证 券价 格 走势 的 判断 , 其精 选的 个 股或 基 金的 业 绩表 现并 不 一定 持 续的 优于其 他股 票或 基金 。


3. 外汇额 度限 制引 致的 风险


本 基 金 将按 照 中国 证 监会和 国 家 外汇 局 核准 的 额度( 美 元 额 度 需 折算 为 人民币 ) 设 定基 金 募 集期 内 的募 集 规模 上限 , 若募 集 期内 认 购申 请金 额 全部 确 认后 本 基金 募集 规 模超 过 该额 度,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用 末日比 例确 认的 方式 实现 募集规 模的 有效 控制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的资 产 规 模不 受 上述 限 制,但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根 据基金 的 外 汇额 度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 并暂 停基金 的申 购。


(二) 境外投 资风 险


1. 海外市 场风 险 海 外 市 场风 险 是指 由 于市场 因 素 如基 础 利率 、 汇率、 股 票 价格 和 商品 价 格的变 化 或 由于 这 些 市场 因 素的 波 动率 的变 化 而引 起 的证 券 价格 的非 预 期变 化 ,并 产 生损 失的 可 能性 。 由于 本 基 金将 投 资于 海 外股 票市 场 ,因 此 一方 面 基金 净值 会 因全 球 股市 的 整体 变化 而 出现 价 格波 动 。 另一 方 面, 各 国各 地区 处 于不 同 的产 业 经济 循环 周 期之 中 ,这 也 将对 基金 的 投资 绩 效产 生影响 。 同时 , 境 外证 券 市场因 特有 的社 会政 治环 境、 法律 法规 、 市 场状 况 和经济 发展 趋势 , 对 于 负面 的 特定 事 件的 反映 存 在诸 多 差异 ; 另外 ,部 分 投资 市 场如 美 国、 英国 、 香港 等 证券 交 易 市场 对 每日 证 券交 易价 格 并无 涨 跌 幅 上 下限 的规 定 ,使 得 这些 国 家或 地区 证 券的 每 日涨 跌幅空 间相 对较 大等 。上 述因素 可能 会带 来市 场的 急剧波 动, 从而 导致 投资 风险的 增加 。 2. 汇率及 外汇 管制 风险


由 于 本 基金 在 全球 范 围内 进 行 投 资, 而 本基 金 的记账 货 币 是人 民 币, 基 金净值 也 是 用人 民币表 示 ,因 此在 投资 外 汇计价 资产 时 ,除 了证 券 本身的 收益/损 失外 ,人 民 币的升 值会 给基 金资产 带来 额外 的损 失, 从而对 基金 净值 和投 资者 收益产 生影 响。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 3. 政治风 险


不同国 家或 地区 的内 外政 治关系 发生 如政 府更 迭、 政策调 整、 制度 变革、 国内 出现动 乱 、 对 外 政治 关 系危 机 等, 都可 能 对本 基 金所 参 与的 投资 市 场或 投 资产 品 造成 直接 或 者间 接 的负 面 冲 击。 另 外, 不 同国 家或 地 区的 财 政政 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 宏 观政 策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波 动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产生 风险。


4. 政府管 制风 险 政 府 管 制风 险 是指 所 投资国 家 或 地区 可 能会 采 取某些 管 制 措施 , 比如 资 本或外 汇 控 制、 对 公 司或 行 业的 国 有化 、资 产 冻结 或 扣压 以 及征 收高 额 税款 等 给基 金 收益 带来 的 不利 影 响。 本 基 金将 主 要投 资 于美 国股 市 ,其 政 治管 制 并不 严格 , 但是 我 们 仍 将 密切 关注 其 政治 管 制风 险。 5. 税务风 险


税 务 风 险是 指 本基 金 投资各 国 或 地区 市 场时 , 因各国 、 地 区税 务 法律 法 规的不 同 , 可能 会 就 股息 、 利息 、 资本 利得 等 收益 向 各国 、 地区 税务 机 构缴 纳 税金 , 包括 预扣 税 ,该 行 为可 能 会 使得 资 产回 报 受到 一定 影 响; 各 国、 地 区的 税收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可能 变化 , 或者 加 以具 有 追 溯力 的 修订 , 所以 可能 须 向该 等 国家 缴 纳本 基金 销 售、 估 值或 者 出售 投资 当 日并 未 预计 的额外 税项 都可 能对 本基 金造成 影响 。


6. 法律风 险


由 于 各 个国 家 或地 区 适用不 同 法 律法 规 的原 因 ,可能 基 金 的某 些 投资 行 为在部 分 国家 或 地 区 受到 限 制或 合 同不 能正 常 执行 , 或者 由 于税 制、 破 产制 度 的改 变 等法 律上 的 原因 , 给交 易者带 来损 失的 可能 性。


另外, 由于 基金 合同 部分 条款在 法律 上引 起争 议或 诉讼, 或由 于现 行的 法律 法规、 税制 、 估值等 制度 的改 变, 给基 金带来 损失 的可 能性 。


7. 新兴市 场风 险


鉴 于 各 新兴 市 场特 有 的监管 制 度 ,新 兴 市场 投 资风险 包 括 市场 准 入制 度 、外汇 管 制 制度 等 。 本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美国 股 票, 并 不涉 及 新兴 市场 投 资。 但 是不 利 变化 可能 对 本基 金 部分 投资标 的带 来负 面影 响, 从而影 响本 基金 的投 资收 益。 8. 小市值 股票 风险


对 于 小 市值 股 票而 言 ,由于 上 市 公司 发 展模 式 、管理 能 力 尚未 成 熟, 相 对于大 型 蓝 筹股 而言, 其二 级市 场价 格波 动性更 大, 并可 能给 投资 者带来 较大 损失 。 9. 初级产 品风 险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 本 基 金 将不 直 接投 资 于钢材 、 煤 炭、 有 色金 属 等初级 产 品 ,但 上 述初 级 产品价 格 的 不利 变化可 能对 本基 金部 分投 资标的 带来 负面 影响 ,从 而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 (三) 开放式 基金 风险


1. 利率风 险


利 率 风 险是 指 由于 利 率变动 而 导 致的 证 券价 格 和证券 利 息 的损 失 。利 率 风险是 货 币 市场 投资所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国家或 地区 的利 率变 动还 将影响 该地 区的 经济 与汇 率等。


2. 流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 风险 是 指基 金 资产不 能 迅 速转 变 成现 金 ,或变 现 成 本高 , 影响 基 金运作 和 收 益水 平。 在 出现 投资 人巨 额赎 回时, 如果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差 , 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调 整的 困难 。 同时, 由于 本基 金涉 及跨 境 交易, 其赎 回到 账期 通常 比 国内开 放式 基金 需要 更长 的时间 。


3. 信用风 险 信 用 风 险是 指 基金 在 交易过 程 发 生交 收 违约 , 或者基 金 所 投资 债 券之 发 行人出 现 违 约、 拒 绝 支付 到 期本 息 ,可 能导 致 基金 资 产损 失 和收 益变 化 的风 险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 于股 票 ,因 而 债 券信 用 风险 相 对较 低。 衍 生品 有 一定 的 交易 对手 信 用风 险 ,可 通 过严 格筛 选 交易 对 手来 控制。


4. 衍生品 风险


(1) 衍生 品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中为 规避 系统 性风险 、 单支 证券 风险 和 汇率风 险可 选择 使用 股指 期货和 期权 、 股 票 期货 、 期权 和 权证 ,以 及 法律 、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 衍生 工 具。 因此, 各种 金融 衍生 品的 价格波 动将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资产 的价 值。


(2) 衍生 品模 型风 险


本 基 金 在组 合 避险 和 汇率风 险 规 避时 采 用套 期 保值方 式 , 将计 算 组合 套 期保值 比 例 以调 整 金 融衍 生 品的 头 寸。 由于 资 本市 场 的剧 烈 波动 ,或 不 可抗 力 ,按 模 型结 果调 整 衍生 品 的持 仓比例 或难 以实 现套 期保 值的目 标, 将给 本基 金的 收益带 来影 响。


5. 大宗交 易风 险 大 宗 交 易是 指 单 笔 交 易规模 远 大 于市 场 平均 单 笔交易 规 模 的交 易 。大 宗 交易价 格 的 形成 并 非 完全 是 由市 场 供求 关系 决 定的 , 可能 与 市场 价格 存 在一 定 差异 , 从而 导致 大 宗交 易 参与 者的非 正常 损益 。 6. 证券经 纪商 风险


证 券 经 纪商 风 险是 指 证券经 纪 商 的财 务 状况 与 经营水 平 不 断变 化 ,当 证 券经纪 商 由 于自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0 身 或 外在 的 不利 因 素而 出现 薄 弱环 节 时, 会 影响 到本 基 金的 投 资管 理 与交 易活 动 ,可 能 导致 基金资 产受 到损 失。


7. 操作风 险


操 作 风 险是 指 那些 由 于内部 控 制 存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因 素 造 成操 作 失误 或 违反操 作 规 程等 原 因 可能 引 致的 风 险。 这种 风 险可 能 来自 基 金管 理人 、 境外 投 资顾 问 、基 金托 管 人、 境 外资 产托管 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以下事 件有 可能 引发 操作 风险:


1) 内部程 序出 错造 成的 资产 计量错 误;


2) 员工的 操作 造成 的错 误;


3) 违规操 作造 成的 损害 ,如 市场操 纵、 内幕 交易 、利 益输送 等。


8. 会计核 算风 险


会 计 核 算风 险 主要 是 指由于 会 计 核算 及 会计 管 理上违 规 操 作或 工 作疏 忽 形成的 风 险 ,如 经 常 性的 串 户、 账 务记 重、 透 支、 过 失付 款 、资 金汇 划 系统 款 项错 划 、日 终轧 账 假平 、 会计 备份数 据丢 失、 利息 计算 错误等 。


另外 ,由 于各 个国 家/地 区 对上市 公司 日常 经营 活动 的会计 处理 、 财务 报表 披 露等会 计核 算标准 的规 定存 在一 定差 异,可 能给 本基 金投 资带 来 潜在风 险。


9. 交易结 算风 险


交易清 算风 险主 要因 为国 际结算 的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的差异 , 造成 划付 款项 的 延误和 错划 , 进而影 响到 投资 者的 申购 赎回及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10. 技术系 统运 行风 险


在 开 放 式基 金 的各 种 交易行 为 或 者后 台 运作 中 ,可能 因 为 技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者 差 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 正 常进 行 或者 导致 投 资者 的 利益 受 到影 响。 这 种技 术 风险 可 能来 自基 金 管理 人 、境 外 投 资顾 问 、基 金 托管 人、 境 外托 管 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 、销 售 机构 、 证券 交易 所 、证 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11. 通讯风 险


通 讯 风 险是 指 境外 投 资管理 活 动 对远 距 离、 跨 时区的 通 讯 系统 要 求较 高 ,技术 失 误 或自 然 灾 害等 因 素造 成 的通 讯故 障 可能 会 影响 到 本基 金投 资 管理 活 动的 准 确性 和时 效 性, 从 而导 致基金 资产 受到 损失 。


12. 巨额赎 回风 险


本 基 金 为开 放 式基 金 ,基金 规 模 将随 着 投资 者 对基金 单 位 的赎 回 而不 断 变化, 若 是 由于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1 投 资 者的 连 续大 量 赎回 而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被 迫抛 售证 券 以应 付 基金 赎 回的 现金 需 要, 则 可能 使 基 金资 产 净值 受 到不 利影 响 。此 外 ,因 为 市场 剧烈 波 动或 其 他原 因 而连 续出 现 巨额 赎 回, 并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的现 金支 付 出现 困 难, 基 金投 资者 在 赎回 基 金份 额 时, 可能 会 遇到 部 分顺 延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 风险 。


13. 不可抗 力风 险


不 可 抗 力风 险 是指 战 争、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素的 出 现 ,将 会 严重 影 响证券 市 场 的运 行 , 可能 导 致基 金 资产 的损 失 。金 融 市场 危 机、 境外 代 理机 构 破产 等 超出 基金 管 理人 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及 投资 人的 利益受 损。 四、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美 国房地 产 开 发相 关 的股 票 ,在有 效 控 制投 资 风险 的 前提下 , 通 过积 极主动 的投 资管 理, 力争 获取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收 益。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 范围 为 全球证 券 市 场中 具 有良 好 流动性 的 金 融工 具 ,包 括 股票、 债 券 、基 金 ( 包 括ETF)、 房地 产信 托投资 基金(REITs) 、 资产 支持证 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结 构性 投资 产 品、 信用 违约 互换 (CDS ) 等金融 衍生 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的股 票类 资产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其 中 , 投资 在美 国上 市 的 美国 房地 产开发 相关 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美国 房地产 开发 相关 的 行业有 房屋 建筑 、 建材、 家具 、装 修零 售、 家具零 售、 家电 、房 贷机 构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理 念 本 基 金 投资 坚 持“ 房 地产都 是 本 地的 ” 房地 产 投资理 念 , 详细 研 究美 国 各州、 各 地 区、 和 各 个细 分 市场 。 倾向 投资 于 在增 长 地区 有 强大 市场 , 产品 有 一定 品 牌, 管理 层 执行 力 强, 历史包 袱较 少, 善于 抓住 机会的 公司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2 (四) 投资策 略 1. 大类资 产配 置 本 基 金 通过 深 入研 究 全球宏 观 经 济和 区 域经 济 环境, 把 握 全球 资 本市 场 的变化 趋 势 ,结 合 量 化模 型 及宏 观 策略 分析 确 定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权 益 类资 产 、现 金 及货 币市 场 工具 等 大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 2.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美国 房地 产开 发相关 行业 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采用 基本 面 分 析、 相 对价 值 分析 为主 的 策 略 。 基金 管 理人 将利 用 多种 基 本面 分 析指 标对 企 业的 竞 争力 和 股 票定 价 水平 进 行详 尽的 考 察和 评 价, 并 通过 对市 场 变动 趋 势的 把 握, 选择 适 当的 投 资时 机,进 行股 票组 合的 投资 。 基 本 面 因素 主 要包 括 企业的 产 品 结构 、 市场 份 额、产 量 增 长、 生 产成 本 、成本 增 长 、利 润 增 长、 人 员素 质 、治 理、 负 债、 现 金流 、 净现 值等 , 上述 因 素反 映 了企 业的 杠 杆化 比 例, 盈 利 能力 和 现金 流 状况 。通 过 对此 类 基本 面 因素 数据 的 筛选 和 加工 , 基金 管理 人 将建 构 较完 整的企 业数 据库 。 基 金 管 理人 还 将对 企 业治理 结 构 、对 股 票价 格 有影响 的 潜 在事 件 等作 进 一步分 析 。 通过 上 述 定量 与 定性 指 标分 析, 基 金管 理 人将 利 用评 分系 统 对个 股 进行 综 合评 分, 并 根据 评 分结 果配置 具有 超额 收益 能力 或潜力 的优 势个 股, 构建 本基金 的股 票组 合。 3. 债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在债 券 投资 中 将根据 对 经 济周 期 和市 场 环境的 把 握 ,基 于 对财 政 政策、 货 币 政策 的 深 入分 析 以及 对 各行 业的 动 态跟 踪 ,灵 活 运用 久期 策 略、 收 益率 曲 线策 略、 信 用债 策 略等 多 种 投资 策 略, 构 建债 券资 产 组合 , 并根 据 对债 券市 场 、债 券 收益 率 曲线 以及 各 种债 券 价格 的变化 的预 测, 动态 的对 投资组 合进 行调 整。 4. 衍生品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在金 融 衍生 品 的投资 中 主 要遵 循 避险 和 有效管 理 两 项策 略 和原 则 。在进 行 金 融衍 生 品 投资 时 ,将 在 对这 些金 融 衍生 品 对应 的 标的 证券 进 行基 本 面研 究 及估 值的 基 础上 , 结合 数 量 化定 价 模型 , 确定 其合 理 内在 价 值, 从 而构 建避 险 、套 利 或其 它 适当 目的 交 易组 合 ,并 严格监 控这 些金 融衍 生品 的风险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日汇率调整后的)标普房地产开发商总收益指数(S&P Homebuilders Select Industry Total Return Index , ) 。Bloomberg 代码 为 “SPSIHOTR Index”。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3 该指数 是美 国股 市对 房地 产开发 行业 最具 代表 性的 指数 。 指 数开 始日 期为2006 年 1 月 27 日。 标普房 地产 开发 商总 收益 指数中 的股 票 , 代 表GICS 分类中 的如 下子 行业 : Homebuilding 房屋建筑(25201030) 、Building Products 建材(20102010) 、Home Furnishings 家具 (25201020) 、Home Improvement Retail 装修零售(25504030) 、Homefurnishing Retail 家 具零售(25504060) 、Household Appliances 家电(25201040) 本基金 不仅 投资 于上 述 GICS 子 行业 中的 股票 ,还 将 投资于 有房 屋贷 款业 务的 银行 ,房 地 产投资 信托 基金 (REITs ) 等与房 地产 相关 的行 业。 将 来 如 有更 合 适的 指 数推出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和 投资策 略 , 确定 变 更 基金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业 绩比 较 基准 的 变更 需经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最 迟应 于 新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属于 股 票型 基 金,风 险 与 收益 高 于混 合 型基金 、 债 券型 基 金与 货 币市场 基 金 。本 基 金 为境 外 证券 投 资的 基金 , 主要 投 资于 美 国证 券市 场 中具 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具 。 除了 需 要 承担 与 境内 证 券投 资基 金 类似 的 市场 波 动风 险等 一 般投 资 风险 之 外, 本基 金 还面 临 汇率 风险、 美国 市场 风险 等境 外证券 市场 投资 所面 临的 特别投 资风 险。 (七)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类 资产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中 ,投 资 在 美 国上市 的 美 国房地 产开 发相 关行 业股 票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非现 金 资产 的 80% 。 美 国房 地产 开发相 关的 行 业 有 房屋 建筑 、建 材、 家具 、装修 零售 、家 具零 售、 家电、 房贷 机构 等;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银 行应 当 是中资 商业 银 行 在境 外 设立 的 分行 或在 最 近一 个 会计 年 度达 到中 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 信用 评级 机 构评 级 的境 外银行 ,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4)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政府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4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 或地 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6) 本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 用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 (7)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非 流动 性 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8)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 入 现金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 金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任 何 一只境 外 基 金, 不 得超 过 该境外 基 金 总份 额的 20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3 )至 (10)项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日 内采 用合理 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2.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本 基 金 投资 衍 生品 应 当仅限 于 投 资组 合 避险 或 有效管 理 , 不得 用 于投 机 或放大 交 易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 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 的初始 保证 金 、投 资期 权 支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柜台 交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① 所 有 参与 交 易的 对 手方( 中 资 商业 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 有 不低 于 中国 证 监会认 可 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② 交 易 对手 方 应当 至 少每个 工 作 日对 交 易进 行 估值, 并 且 基金 可 在任 何 时候以 公 允 价值 终止交 易;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5 ③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包 括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5) 本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 与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3. 证券借 贷交 易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评 级。 (2 ) 应 当采取 市值 计价 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不 低于 已借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3 ) 借方 应 当在 交 易期 内及 时 向 本基 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 产 生的 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 分 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①现金 ; ②存款 证明 ; ③商业 票据 ; ④政府 债券 ; ⑤ 中 资 商业 银 行或 由 不低于 中 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 信用评 级 机 构评 级 的境 外 金融机 构 ( 作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5 )本 基金 有权 在任 何时 候终止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在 正常市 场惯 例的 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4. 证券回 购交 易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6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 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的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 除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应 当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益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益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3) 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 易期内 及时 向本 基金 支付 售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利 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应 当对购 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度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 入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正回 购交 易 、 逆回购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应 责任。 基 金 参 与证 券 借贷 交 易、正 回 购 交易 , 所有 已 借出而 未 归 还证 券 总市 值 或所有 已 售 出而 未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 超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 贷 交 易 、正 回 购交 易 而持 有的 担 保物 、 现金 不 得计 入基 金 总资 产 。基 金 如参 与证 券 借贷 交 易、 正回购 交易 、 逆回 购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规定 建立适 当的 内控 制度 、 操 作程序 和进 行档 案管理 。 (八)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 买不 动产 。 2.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4. 购 买实 物商 品。 5.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 借入 现 金。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 的比例 不得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7 超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8. 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10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11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12 . 向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出 资 或者 买 卖其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境 外 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3 . 买 卖与 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境 外 资产托 管 人 有控 股 关系 的 股东或 者 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5 .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6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17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九)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发生修 改或变 更,致使现行法律 法规的 投 资 禁 止行 为 和投 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被 修 改或 取 消,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3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8 (十一)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和 债权 人权 利 ,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十二) 基金的 融资 为 了 应 付赎 回 、交 易 清算等 临 时 用途 , 可以 借 入现金 。 该 临时 用 途借 入 现金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此外,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场 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进行 融资 。 (十三) 代理投 票


1. 基 金管 理人 行使 代理 投 票权应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最大 化的 原则 。


2. 行使代理投票权应 考虑不同地区市场 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 、公司治理标准、披 露 实 务 操作 等 存在 的 差异 ,充 分 研究 提 案的 合 理性 ,并 综 合考 虑 投资 顾 问、 独立 第 三方 研 究机 构 等 的意 见 后, 选 择合 适的 方 式行 使 投票 权 。本 着基 金 投资 者 利益 最 大化 的原 则 ,对 持 股比 例 较 小或 审 议非 重 要事 项、 支 付较 高 费用 等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选择 不参 与 上市 公 司的 投票。


3. 代 理投 票权 的执 行, 可 选择实 地投 票 、 通 过交 易 经纪商 系统 投票 、 委托 境 外投资 顾问 、 托管人 或第 三方 代理 投票 机构投 票等 方式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投 票 记录。 (十四) 证券交 易管 理


1. 基金管理人挑选证 券经纪商主要考虑 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 力、研究报告质量、 提 供研究 服务 质量 、法 规监 管资讯 服务 以及 价值 贡献 等方面 。


(1 ) 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 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 行,以及能否取得 较 高 质 量的 成 交结 果 。衡 量交 易 执行 能 力的 指 标主 要有 : 是否 完 成交 易 、成 交的 及 时性 、 成交 价格、 对市 场的 影响 等;


(2 ) 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 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 究、行业研究及市 场 走向、 个股 分析 报告 和专 题研究 报告 ,报 告内 容是 否详实 ,投 资建 议是 否准 确等;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9 (3 ) 提 供研 究服 务的 质量 。 主要 包括 协助 安排上 市 公司调 研、 研究 资料共 享、 路演服 务、 日常沟 通交 流、 接受 委托 研究的 服务 质量 等方 面;


(4 ) 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 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 则、信息披露、个 人 利益冲 突、 税收 等资 讯的 提供与 培训 ;


(5 ) 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 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 业务能力提升上所 做 的培训 服务 、对 公司 投资 提升所 作出 的贡 献;


(6 ) 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 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 险管理机制、近年 内 有无重 大违 规行 为等 。


2. 席 位交 易量 的分 配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根据 对证 券经纪 商的 评价 结果 进行 交易量 分配。 评价 证券 经 纪商将 重点 依 据 其 交易 执 行能 力 、研 究报 告 质量 、 提供 研 究服 务质 量 、法 规 监管 资 讯服 务和 价 值贡 献 等方 面的指 标, 并采 用十 分制 进行评 分。


评分的 计算 公式 是: Σ i( 第 i 项 评价 项目 ×项 目权 重), 其中 各项 目权 重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相关 法规 要求 和内 部制 度进行 确定 。


3. 其 他事 项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中 对所选 择的 证券 经纪 商 、 基金通 过该 证 券 经 纪商 买 卖证 券 的成 交量 以 及所 支 付的 佣 金等 进行 披 露。 对 于在 证 券经 纪商 选 择和 交 易量 分 配 中存 在 或潜 在 的利 益冲 突, 基金管理 人 应该 本着 尽 可能 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进行 妥善处 理, 并按 规定 进行 报告。 (十五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董 事 保 证本 报 告所 载 资料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 现 和投 资 组合 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 容 不存 在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0,202,492.27 78.45 其中: 普通 股 10,202,492.27 78.45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0 存托凭 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 付金合 计 1,465,219.65 11.27 8 其他各 项资 产 1,338,169.08 10.29 9 合计 13,005,881.00 100.00 (二) 期末 在各 个国 家(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10,202,492.27 86.56 合计 10,202,492.27 86.56 (三)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非必需 消费 品 6,734,122.02 57.13 工业 3,468,370.25 29.43 合计 10,202,492.27 86.56 (四)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股 票 及存托 凭 证 投资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1 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 文) 公司名 称 (中文 ) 证券代 码 所在 证 券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TOLL BROTHERS INC 托尔兄 弟 TOL US 纽约 美国 2,403 561,048.56 4.76 2 HOME DEPOT INC 家得宝 HD US 纽约 美国 823 559,149.79 4.74 3 MASCO CORP 马斯可 公 司 MAS US 纽约 美国 3,301 538,227.10 4.57 4 FORTUNE BRANDS HOME & SECURI - FBHS US 纽约 美国 1,863 521,873.16 4.43 5 ARMSTRONG WORLD INDUSTRIES 阿姆斯 壮 世界工 业 股份有 限 公司 AWI US 纽约 美国 1,598 520,520.71 4.42 6 ALLEGION PLC - ALLE US 纽约 美国 1,407 517,314.37 4.39 7 MDC HOLDINGS INC - MDC US 纽约 美国 2,805 513,944.98 4.36 8 OWENS CORNING 欧文斯 科 宁 OC US 纽约 美国 2,033 512,694.14 4.35 9 STANDARD PACIFIC CORP 标准太 平 洋公司 SPF US 纽约 美国 9,389 511,439.26 4.34 10 DR HORTON INC 霍顿公 司 DHI US 纽约 美国 2,974 497,455.32 4.22 (五)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信 用等级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债 券。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九)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基 金。 (十)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2 1、 本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告 编 制 日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93,456.50 3 应收股 利 5,374.04 4 应收利 息 239.26 5 应收申 购款 939,099.2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38,169.08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五、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5 年6 月30 日, 并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 守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 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 来表 现。 投 资有 风 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 8 月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8.40% 1.18% 10.14% 1.37% -1.74% -0.19%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3 2014 年年 度 -3.87% 1.06% 3.79% 1.06% -7.66% 0.00% 2015 年上 半年 7.20% 1.05% 7.58% 1.07% -0.38% -0.02% 2013 年 8 月7 日至 2015 年6 月30 日 11.70% 1.08% 22.98% 1.14% -11.28% -0.06% 注:2013 年8 月7 日为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











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以人 民币 计价 。 六、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 (021 )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截至 2015 年 8 月 7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55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鹰 增长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龙 系列证 券投 资基 金( 包 括 2 只 子基 金, 分别 为国 泰 金龙行 业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龙 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 、 国泰 金 马稳健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货 币市 场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金 鹿保 本 增值 混 合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 鹏蓝 筹 价值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4 金、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金 鼎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 泰金 牛创 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国 泰金 象保 本增值 混合 证 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 双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区 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 中小盘 成长 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由金 盛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价值经 典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上 证 180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上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国泰 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事 件驱 动 策略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信用 互利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小 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中 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联 接 基金 、 国泰 成 长优 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大 宗商 品 配置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国 泰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现 金管 理货 币市 场 基金 、国 泰金 泰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而来 ) 、 国泰 民安 增利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泰 国 证房 地产 行 业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估值 优 势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由国 泰估 值优 势 可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 来) 、 上 证 5 年期 国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联接基 金、 纳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中 国企 业境 外高收 益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黄 金交 易 型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国泰 美 国房 地 产开 发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 证医 药卫 生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淘金 互联 网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 泰国 策 驱动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浓 益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泰 安 康养 老 定期 支付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结构 转 型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鑫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由 金鑫 证券 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新 经济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国 证 食品 饮 料行 业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创 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由国泰 6 个月 短 期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 策略 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国 泰 目标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 深证TMT50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国 证 有色 金 属行 业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睿吉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兴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生 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互 联网+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另 外, 本基金 管理 人 于 2004 年 获得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理事 会社 保基 金资 产管理 人资 格, 目前 受托 管理全 国社 保基 金多 个投 资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获得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资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 金管 理 人 成为首 批获 准开 展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业务 ( 专户 理 财) 的基 金公 司之 一, 并 于3 月 24 日经 中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5 国 证 监 会批 准 获得 合格 境内 机 构 投资 者 (QDII) 资格 , 成 为目 前 业内 少数 拥有 “ 全 牌照 ”的 基金公 司之 一, 囊括 了公 募基金 、社 保、 年金 、专 户理财 和 QDII 等管 理业 务 资格。





(三)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 会成 员 陈勇胜 , 董事 长, 硕士 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23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1982 年 起 在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行 、 中国 投 资银 行总 行 工作 。 历任 综 合计 划处 、 资金 处 副处 长 、国 际结 算 部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1992 年起 任 国泰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兼 北京 分公 司总经 理,1998 年 3 月 起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长,2014 年 12 月 11 日 至 2015 年 8 月 6 日 期间 代 任公司 总经 理。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 权 管 理部 业 务副 经 理、 业务 经 理, 资 本市 场 部业 务经 理 ,策 略 投资 部 助理 投资 经 理, 公 开市 场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战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组 负责人 ,现 任战 略发 展部 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经 济师 。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工 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 资银行 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 务副经 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 务部业 务经 理 、 高级副 经理 。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 在中 投证 券资本 市场 部担 任执 行总 经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高 级 经理 、投 资部高 级经理 、 企业 管理 部高 级 经理 。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 任建 投科 信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中 建投 租赁 有限责 任公 司纪 委书 记、 副总经 理。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长期 股权 投资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 国建 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战 略发 展部业 务总 监。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 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理。2013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董 事。 游一冰 , 董事 , 大 学本 科,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英国特 许保 险 师 (Chartered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6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理 经理; 1994 年 起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 起任 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起 任中 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侯文捷 , 董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投 资 有 限公 司 工作 , 历任 经理 部 项目 经 理, 证 券部 项目 经 理, 北 京证 券 营业 部副 经 理, 天 津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 经 理。 2002 年 2 月 起在 中国 电力 财 务有限 公司 工作 , 先 后任 信息中 心主 任、 信 息 技术 部 主任 、 首席 信息 师 、华 北 分公 司 总经 理、 党 组副 书 记, 现 任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 司党组 成员 、副 总经 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 教 ,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 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 、法 学 院副 院 长、 院 长, 兼任 国 务院 学 位委 员 会 第六 届 学科 评 议组 法学 组 成员 、 全国 法 律专 业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委 员会 委 员、 国 际贸 易 和 金融 法 律研 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 会国 际 经济 法学 研 究会 副 会长 、 中国 法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理 事 、中 国 法学 教育 研 究会 第 一届 理 事会 常务 理 事、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仲 裁 员 、新 加 坡国 际 仲裁 中心 仲 裁员 、 北京 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 、 大连 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 等 职。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 白朝鲜 族自 治县 县委 常委 、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 任吉林 省抚 松县 县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吉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1995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 市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海 南省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2007 年 任海 南 省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 任河南 省分 行副 处长 、 处 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 任河南 省豫 财会 计师 事务 所副所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常瑞明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 北 沧 州市 支 行主 任 、副 行长 ; 河北 省 分行 办 公室 副主 任 、信 息 处处 长 、副 处长 ; 河北 保 定市 分行行 长、 党组 副书 记、 书记; 河北 省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党 委书 记;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 行 山西省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工作 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银 泉大 厦董 事长 。2014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2. 监事 会成 员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7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建 设 银 行 辽宁 分 行国 际 业务 部、 人 力资 源 部、 葫 芦岛 市分 行 城内 支 行、 葫 芦岛 市分 行 计财 部 、葫 芦 岛 市分 行 国际 业 务部 、建 设 银行 辽 宁分 行 计划 财务 部 工作 , 任业 务 经理 、副 行 长、 副 总经 理等职 。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 计部 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中国 投 资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任高 级经 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建投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 及法 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 管 、 公司秘 书兼 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 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 亚及南 亚合 规 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 行官 。 刘顺君 , 监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军 军事经 济学 院工 作 , 历 任 教员 、 副 主任 。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 长江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投 资银 行总 部 业务主 管 、 项 目经 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 任 长江巴 黎百 富勤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部 高级经 理。2005 年 6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金 融 租 赁公 司 筹建 处 综合 部主 任 ,营 业 管理 部 主任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 党组 成 员、 纪检 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 建业 务 部副 主 任、 主 任, 现任 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主任 。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监 事。 李辉, 监事, 大学 本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于 上海 远洋 运输 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 中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于 海康 人寿 保险有 限公 司 ,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团 ,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 于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财 富大 学负 责人、 总经 理 办 公室负 责人 。 现 任公 司 人 力资源 部 ( 财富 大学) 及 行政管 理部 负责 人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 职工监 事。 束琴, 监事 ,大 专学 历。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分别 任职 于人 民银 行安 康地区 分行 和工商 银行 安康 地区 分行 ,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 于陕 西省 住房 资金 管理中 心 。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总 监助 理。 现任公 司行 政 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8 3. 高级 管理 人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张峰, 总经 理, 硕士 研究 生,16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1987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就职 于 国 家 计 划委 员 会, 历 任产 业经 济 研究 所 科员 、 政研 室经 济 分析 处 副处 长 、财 金司 综 合处 处 长。 1999 年 3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作 , 任 研究 部副 总监、 市场部 总监 。 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在 中 保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任 总经理 助理 。2002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 在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任 督察 长、 副总 经理兼 首席 市场 官。2015 年 5 月 加入 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总经 理。 巴立康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2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 在 华夏 证 券工 作 ,历 任营 业 部财 务 经理 、 公司 计划 财 务部 副 总经 理 兼上 海分 公 司财 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基 金运作 部总 经理 、 基 金运 营总监 、 稽 核总 监。2007 年 12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周向勇 , 硕士 研究 生,19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工 作, 先后 任办 公室 科员、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主 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办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 务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总经 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贺燕萍 ,硕 士,17 年 证券 业从业 经历 。1998 年 2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 中信 建 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原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研 究所 和机 构业 务部 任总经 理助 理;2007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 历 任光 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销售 交 易部 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和 光大 证 券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 司总 经理;2013 年 8 月 加入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 林海中 ,硕 士研 究生 ,13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 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任 专 业助理 、 主任 科员 ;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 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监 管部工 作 ,历 任主 任科 员 、副 处长 、处 长。2012 年 6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2 年 8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吴向军 , 硕 士研 究生,1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4 年6 月至2007 年6 月 在 美国 Avera Global Partners 工作 , 担任股 票分 析师 ;2007 年 6 月至 2011 年 4 月 美国 Security Global Investors 工作 ,担 任高 级分析 师。2011 年 5 月起 加盟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4 月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9 起任国 泰中 国企 业境 外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起兼任 国泰 美 国 房地产 开发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7 月起 兼 任国 泰大 宗商 品配置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的 基金 经理 、国 泰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自基 金成 立以 来由 吴向军 担任 基金 经理 。 5. 本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设有 公 司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在公 司 分 管副 总 经理 、 投资总 监 、 绝对 收 益 投资 ( 事业 ) 部、 权益 投 资( 事 业) 部 、量 化投 资 (事 业 )部 等 相关 人员 中 产生 。 公司 总 经 理可 以 推荐 上 述人 员以 外 的投 资 管理 相 关人 员担 任 成员 , 督察 长 和运 营体 系 负责 人 列席 公 司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会 议。 公 司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要 职 责是 根 据有 关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 审议 并 决 策公 司 投资 研 究部 门提 出 的公 司 整体 投 资策 略、 基 金大 类 资产 配 置原 则, 以 及研 究 相关 投资部 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周向勇 :副 总经 理 黄焱: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 部总经 理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副总 监 张则斌 :权 益投 资总 监 6. 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 四)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0 11.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五)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不 从事违 反 《 证券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不 从事违 反 《 基金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加 强人员 管 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遵 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 议;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权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 漏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 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 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 场 秩序 ; (9)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 (10)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1)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并承诺 建 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的 发生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1 5.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 则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七)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内 部风 险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 面 性原 则 :内 部 风险控 制 必 须覆 盖 公司 所 有部门 和 岗 位, 渗 透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 业务 环节; 2) 独 立 性原 则 :公 司 设立独 立 的 稽核 监 察部 , 稽核监 察 部 保持 高 度的 独 立性和 权 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 互 制约 原 则: 公 司及各 部 门 在内 部 组织 结 构的设 计 上 形成 一 种相 互 制约的 机 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保 持 与业 务 发展 的 同等地 位 原 则: 公 司的 发 展必须 建 立 在风 险 控制 制 度完善 和 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 定 性 和定 量 相结 合 原则: 建 立 完备 风 险控 制 指标体 系 , 使风 险 控制 更 具客观 性 和 操作 性。 (2)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公 司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财 务会 计 准则 的 要 求,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计控 制 制 度, 实 现 了职 责 分离 和 岗位 相互 制 约, 确 保会 计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2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管 理 运营中 的 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控 制 制度, 其 内 容由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主 要 包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 离制 度 、投 资 管理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营 销业 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 和独 立 的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源 管 理以 及 相 应的 业 务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这 些 控制 制 度和 流程 , 对公 司 面临 的 投资 风险 和 管理 风 险进 行 有效 的控 制。 (4)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 司 实 行独 立 的监 察 稽核制 度 , 通过 对 稽核 监 察部充 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遵循 情 况和 有效 性 进行 全 面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要素 (1)控 制环 境 公 司 经 过多 年 的管 理 实践, 建 立 了良 好 的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内 部 会计 控 制和管 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施 , 主要 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合理 的组 织 结构 和 分级 授 权、 注重 诚 信并 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司 建立 并完 善了 科学 的治理 结构 , 目前 有独 立 董事4 名。 董事 会下 设提 名 及资格 审查 委 员 会、 薪 酬委 员 会、 考核 委 员会 等 专业 委 员会 ,对 公 司重 大 经营 决 策和 发展 规 划进 行 决策 及监督 ; 2) 在组 织结 构方 面, 公司 设立的 分管 领导 议事 会议 、 总经 理办 公会 议、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 风 险 控制 委 员会 等 机构 分别 负 责公 司 经营 、 基金 投资 和 风险 控 制等 方 面的 决策 和 监督 控 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 间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 工和 风 险控 制责 任 ,既 相 互独 立 ,又 相互 合 作和 制 约, 形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 决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公 司 一贯 坚 持诚 信 为投资 人 服 务的 道 德观 和 稳健经 营 的 管理 理 念。 在 员工中 加 强 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 公 司 稽核 监 察部 拥 有对公 司 任 何经 营 活动 进 行独立 监 察 稽核 的 权限 , 并对公 司 内 部控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 议。 (2)控 制的 性质 和范 围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内 部会计 控 制 ,保 证 基金 核 算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的独 立 性、全 面 性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有关 会计 制度 和准则 ,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务 制度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3 基 金 会计 制 度以 及 会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 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的 核 算工 作, 真 实、 完 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从人 员 上、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动 上 严格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公 司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的 岗 位职责 分 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录控 制 、 资产 接 触控 制 、独立 稽 核 等制 度 ,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司 财 务管 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的 有 效控 制 、有 关 功能 的相 互 分离 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 外 公 司还 建 立了 严 格的财 务 管 理制 度 ,执 行 严格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审 批 制 度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 部 门的 相 对独立 性 ,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 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 资 管 理业 务 控制 : 通过建 立 完 整的 研 究业 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 控 制、 交 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决 策 职能 和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投 资 总监 和 基金 经 理 分级 授 权制 度 和股 票池 制 度,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 及 稽核 监 察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 管 理控 制 ,做 到研 究 、投 资 、交 易 、风 险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 险 ;建 立了 科 学先 进 的投 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 管 理体 系 ,控 制投 资 业务 中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 、集 中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投 资业 绩 绩效 评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 息 技 术控 制 :为 保 证信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全 稳 定,公 司 在 硬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软 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营 销 业 务控 制 :公 司 制定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 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 息 披 露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的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保证信 息 披 露的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 ;在 资料 保 全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 息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 统, 以 及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制 度 :稽核 监 察 部有 权 对公 司 各业务 部 门 工作 进 行稽 核 检查, 并 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4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实 施 公 司 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 首先从 总 体 上制 定 了公 司 风险控 制 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的主 要 风 险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制 定了 风险 控 制原 则 。在 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总 体 方针 指 导下 ,各 部 门根 据 各自 业 务 特点 , 对业 务 活动 中存 在 的风 险 点进 行 了揭 示和 梳 理, 有 针对 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 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 检查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各 业 务 活动 中 内部 控 制措施 的 实 施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的 监察 稽 核, 重 点是 业 务活 动中 风 险暴 露 程度 较 高的 环节 , 以确 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 确 保 现有 内 部控 制 制度实 施 情 况的 基 础上 , 公司会 根 据 新业 务 开展 和 市场变 化 情 况,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 经 营活 动 的变 化 。公 司稽 核 监察 部 在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 核的 基 础上 ,也 会 重点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有 效性 进 行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 的报告 公 司 建 立了 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实施 报 告流 程 ,各部 门 对 于内 部 控制 制 度实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效 情 况须 及 时向 公司 高 级管 理 层和 稽 核监 察部 报 告, 使 公司 高 级 管 理层 和 稽核 监 察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 核 监 察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实 施 情 况的 监 察中 , 对发现 的 问 题均 立 即向 公 司高级 管 理 层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及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声明 书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 诺 基 金 管理人 将 根 据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七、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 基 金 由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销售 办 法》 、 《试行 办 法 》、 《通知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并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646 号 文核 准,自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5 2013 年 6 月 13 日至 2013 年 8 月 2 日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指定 的销 售机 构公 开发 售。经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验资 , 本次 募集 的净 认 购金额 为211,991,980.05 元人民 币 ,认 购 款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 日之 前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49,603.92 元 人民 币 ,上 述 资金已 于 2013 年 8 月6 日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的 国泰 美国 房地 产 开发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专户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金 的类 别: 股票 型 。 2.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放 式。 3.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 ( 三) 发售 对象 本 基 金 的发 售 对象 为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境 内的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 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四) 基金 认购 费用 投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前端 认购 费, 认购 费率如 下: 认购金 额M (人 民币 元) 认购费 率 M<50 万元 0.8% 50 万 元≤M <200 万元 0.5%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笔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算。 基 金 认 购费 用 由认 购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 于 本基 金 的市 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 ( 五) 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 本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 算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6 或,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固 定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或, 认购 费用 =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发售面 值 例一 , 某 投资 人在 认购 期 投资 10 万 元认 购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 其对 应认 购费 率 为 0.8% , 认 购金额 在认 购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为 6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认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0.8%)=99,206.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认购份 额= (99,206.35 +60)/1.00 =99,266.3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认 购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假 设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99,266.35 份的 基金 份额。 (2) 认购 有效 份额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点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六)发 售规 模 本 基 金 可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外 管 局核 准 的境 外 投资额 度 , 对基 金 发售 规 模进行 限 制 ,具 体规模 限制 可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中 约定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的资 产 规 模不 受 上述 限 制,但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根 据基金 的 外 汇额 度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 并暂 停基金 的申 购。 ( 七) 基金 认购 的具 体规 定 投 资 者 认购 时 间安 排 、投资 者 认 购应 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 的 手续 等 事项 , 由基金 管 理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中 确定 并披 露。 (1) 认购 原则 1)投 资者 认购 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认 购的金 额。 2)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可 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 (2) 认购 限额 本基金 首次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不 低 于 1000 元。 详 情 请见 各 销售 机构 公告 。 投 资人可 以多 次认购 ,累 计认 购份 额不 设上限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7 ( 八)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 的 利息 将 折算 为 基金份 额 归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有 , 其 中利 息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八、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 2013 年 8 月 7 日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九、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销 售 机构 包 括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委托 的 代 销机 构 。具 体 的销售 机 构 将由 基 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或 其 他公 告 中列 明。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 代销 机 构 ,并 予 以公 告 、向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 构备 案 。 投资 者 可以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 销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 放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3 年8 月22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和 本 基金 投 资的境 外 主 要市 场 同时 开 放交易 的 工 作日 为 本 基金 的 开放 日 ,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日 的 交 易时 间 。投 资 者在 开放 日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和 赎 回,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 告暂 停 申购 、赎 回 时除 外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以 销 售机 构 公布 的 时间 为准 。 投资 者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日 期和 时 间之 外提 出 申购 、 赎回 申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 价 格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若 出现新 的 证 券交 易 场所 或 其他特 殊 情 况,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8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 价 ”原 则 , 即基 金的 申 购 与 赎回 价 格 以受 理申 请 当 日 各 证券 市 场收 市后 计 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折 算为 人民币 )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额 赎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赎回 基金 份 额 时 ,基 金 管 理人 按先 进 先 出 的原 则 , 即对 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该销 售 机构 托管 的 基金 份 额进 行 处理 ,申 购 确认 日 期在 先 的基 金份 额 先赎 回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4. 当 日 的 申 购与 赎 回 申请 可以 在 当 日 业务 办 理 时间 结束 前 撤 销 ,在 当 日 业务 办理 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不 损 害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权 益 的 情况 下可 更 改 上 述原 则 , 但最 迟应 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6. 在 未 来 条 件成 熟 时 ,本 基金 可 增 减 人民 币 和 外币 基金 份 额 类 别, 该 事 项无 须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通 过 ;如 本基 金 增减 人 民币 和 外币 基金 份 额类 别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确 定申 购 赎回 原 则 、程 序 、费 用 等业 务规 则 由并 提 前公 告 。在 未来 条 件成 熟 时, 本 基金 可以 开 通不 同 基金 份额类 别之 间的 转换 ,具 体规则 详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相关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 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T+2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应 在 T+3 日 (包 括该 日)后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 查 询申 请的 确 认情 况 。 因 投 资者 未及 时 进行 该 查询 而 造成 的后 果 由其 自 行承 担。 销售 机 构对 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 受 理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 一定 成 功。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业务规 则 , 对上 述 业务 办 理时间 进 行 调整 并公告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9 3.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交款 方 式,若 资 金 在规 定 时间 内 未全额 到 账 则申 购 不成 功 ,申购 不 成 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回 款项 , 赎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10 个 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往 投资 者 银 行 账 户。 若 遇特 殊 情况 ,如 本 基金 投 资的 主 要市 场结 算 休市 时 ,基 金 管理 人将 通 过注 册 登记 机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 构最迟 不超 过 T+13 日内 将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赎 回款 项的支 付办 法按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处理 。 (五) 申购 、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理 方式 : 申 购 的有 效 份 额为 按实 际 确 认 的申 购 金 额在 扣除 相 应 的 费 用后 , 以申 请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 计算 ,各 计 算结 果 均按 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 至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计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 金 额 的处 理 方 式: 赎回 金 额 为 按实 际 确 认的 有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申 请当 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金 额, 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 金 额扣 除 相应 的费 用 的金 额 ,各 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计入基 金财 产。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 基金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T+1 日计 算, 并在 T+2 日 内 公告。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如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2. 投资者 在申 购时 需交 纳前 端申购 费, 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人 民币 元) 前端申 购费 率 M <50 万元 1.0% 50 万 元≤M <200 万元 0.7%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3. 本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用 由申 购人 承 担 , 主要 用 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登 记 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4. 赎回费 由赎 回人 承担 ,在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各 赎回 费率 如下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0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其中,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资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各项费 用。 5.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范围 内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费率 如 发 生 变 更,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调 整 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 登公 告。 6.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不违 反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情 况下 根 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 金 促销 计 划, 经 代销 机构 同 意后 , 针对 投 资者 定期 和 不定 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 销 活动 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 中 国证 监 会要 求履 行 必要 手 续后 , 对投 资者 适 当调 整 基金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或, 申购 费用 =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 对应费 率 为1% , 假 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015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 100,000/(1+1%)= 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 100,000-99,009.90= 990.10 元 申购份 额= 99,009.90/ 1.015= 97,546.7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5 元,则 可得 到97,546.70 份 基金 份额。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1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二 , 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60 天 后赎回 , 赎回 费率 为 0.5 %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0 ×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 ×0.5 %= 507.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507.50 =100,992.50 元 即投资 者持 有本 基 金 10 万 份基金 份 额60 天后 赎回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0,992.50 元。 2.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T+1 日计 算, 并在 T +2 日 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发 售在外 的 基 金份额 总数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首次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 元 ,追 加购 买 最低金 额 为 100 元; 通 过 网上直 销渠道 的申 购起 点 为100 元; 2. 每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基 金份额 余额 为 100 份 ,若 某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100 份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市 场情 况 , 在 法律 法 规 允许 的情 况 下 , 调整 上 述 规定 申购 金 额 和 赎 回份 额 的数 量 限制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2 1. 经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同 意, 基金 投 资 者 提出 的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 在基 金 管 理 人 规定 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2 日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3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2 日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 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 登 记 办 理时 间 进 行调 整, 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单 个 开 放日 中 ,本 基 金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 总份 额 扣除 申 购申请 总 份 额后 的 余 额) 与 净转 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 总 份额 扣 除转 入申 请 总份 额 后的 余 额) 之和 超 过上 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 据 本基 金 当时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 接受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 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进 行 的资 产变 现 可能 使 基金 资 产净 值发 生 较大 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申请 赎 回份 额占 当 日申 请 赎回 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 该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当日 办理 的 赎回 份 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 投资 者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选择 将 当日 未 获 受理 部 分予 以 撤销 者外 , 延迟 至 下一 开 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 格为 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价 格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邮 寄 、 传 真或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在三个 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体 予以公 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 开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3 理 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 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 但延 缓期限 不得 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市 场 的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临 时停 市;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5 )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的 情 形 ; (6) 本基 金资 产规 模接 近 或达到 规模 上限 ; (7)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申 购 申请 时 ,应 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基金 主要 投资 市场 的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临时 停市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根 据基金 合同 规定 , 可以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的 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赎 回 或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的 , 已经确 认 的 赎回 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足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当 按单 个 赎回 申请 人 已被 接 受的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4 赎 回 申请 量 占已 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分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其 余 部分 在后 续 开放 日 予以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3 ) 款情形 时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个 开放 日 ,基 金管 理 人将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 一 个开 放日 但少 于十 个开放 日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 一 个工 作 日, 在指 定 媒体 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十 个开 放日 , 暂停 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十 个 开放日 至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20 个 开放日 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 行 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提 前 三 个工 作 日 在 指 定媒 体 连 续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日 公告 最 近一 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 在条 件 成熟 的 情况下 提 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 服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 一定 的转 换 费。 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 十、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含 境外投 资顾 问收 取的 费用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基金 的开 户、 证券 交易 、证券 清算 交收 、证 券登 记存管 而产 生的 各项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计 师 费、 律师 费 、 和诉 讼费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5 7. 基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 外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用 ; 9. 与基金 财产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等 ; 10. 代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基 金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费 用; 11. 因更换 境外 托管 人而 进行 的资产 转移 所产 生的 费用 ; 12.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基金 管 理费 ( 如 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 境外投 资 顾 问, 包 括投 资 顾问费 ) 按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5%年 费率 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3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 下: H=E×0.3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6 3. 本条第 ( 一) 款第3 至第11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 条 第 (一 ) 款约 定 以外的 其 他 费用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因未 履 行或未 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 无关 的 事项 发生 的 费用 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五) 税收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各 纳 税 主体 , 依照 国 家法律 法 规 和境 外 市场 的 规定履 行 纳 税义 务。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 基 金 基金 资 产总 值 包括基 金 所 拥有 的 各类 有 价证券 、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基金的 应 收 款项 和其他 资产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 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 基 金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范 性文 件 在境 内 开立人 民 币 和外 币 资金 账 户,在 境 外 开立 外 币 资金 账 户及 证 券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境 外 托管 人 自有 的财 产 账户 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7 1.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 托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 基 金 管理人 、 境外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境 外 托 管人 因 基 金财 产的 管 理 、 运用 或 者 其他 情形 而 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4. 基 金 托 管 人或 境 外 托管 人按 照 规 定 或境 外 市 场惯 例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所 有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5.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6.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自 身相 应 的 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 得 对 基 金财 产 行使 请 求冻 结、 扣 押或 其 他权 利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7.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 的 基 金 财 产的 估 值目 的 是客观 、 准 确地 反 映基 金 财产的 价 值 ,确 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 并 为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提供 计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估值 日 为上 海 和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日 且 同 时为 本 基金 主 要境外 投 资 市场 的正常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债券 、 股 票 、 权 证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款 项和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股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 按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 上市 股票 , 送股 、 转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 新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 按估值 日在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8 交 易 所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收 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 首次 发 行 且未 上 市的 股 票, 按成 本 价估 值 。首 次 发行 且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2. 债券估 值方 法 (1) 对于 上市 流通 的债 券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净价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按 最 近交 易 日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最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所 得到 的 净价 估值 。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3. 衍生工 具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衍生 工具 按 估值日 当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衍 生工 具按 成 本价估 值 ,如 成本 价不 能 反映公 允价 值 ,则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存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 基金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的基 金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6. 非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易 的证券 估值 方法 对 于 未 上市 流 通、 或 流通受 限 、 或暂 停 交易 的 证券, 应 参 照上 述 估值 原 则进行 估 值 。如 果 上 述估 值 方法 不 能客 观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 况, 并与 基 金托 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9 7.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 1-6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 项 1-6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 对 基 金财 产 进行 估 值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家法 律法 规对 此有 新的 规定的 ,按 其新 的规 定进 行估值 。 9. 估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估 值 计 算中 涉 及美 元 、港币 、 日 元、 欧 元、 英 镑等五 种 主 要货 币 对人 民 币汇率 的 , 采用 当 日 中国 人 民银 行 或其 授权 机 构公 布 的人 民 币汇 率中 间 价; 涉 及其 他 货币 对人 民 币的 汇 率, 采用指 定数 据服 务商 提供 的估值 日各 种货 币 对 美元 折算率 并采 用套 算的 方法 进行折 算。 (五) 估值 程序 基 金 日 常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一 同 进行。 基 金 管理 人 将估 值 结果发 送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 程序 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 签 章或 以 其他 约 定的 方式 返 回给 基 金管 理 人。 月末 、 年中 和 年末 估 值复 核与 基 金会 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可 以 各自 委 托第 三 方机构 进 行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各自 应承 担的 责任。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证 券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或 其 它 情形 致使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 资产 托管人 、 投资 顾 问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比 例 的 投资 品种 的 估 值 出现 重 大 转变 ,而 基 金 管 理人 为 保 障投 资人 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 进行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 将计 算的 前 一工 作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发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人 民币,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0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内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并 同 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四) 估值方 法中 的 第 7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 对 于 因 税 收规 定 调 整或 其他 原 因 导 致基 金 实 际交 纳税 金 与 基 金按 照 权 责发 生制 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或 由于 交 易 机 构或 独 立 价格 服务 商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或有 关 会 计 制 度变 化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 财 产估 值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 免除 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1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1. 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基 金 收 益 分配 采 用 现金 方式 或 红 利 再投 资 方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自 行选 择收 益 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3. 在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件 的情况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至多 分 配 4 次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4.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后 每 一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不能 低 于 面值 ,即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5. 每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符 合上 述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6. 基 金 红 利 发放 日 距 离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期 末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算 截 至 日) 的时 间 不 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7.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载明基 金 收 益的 范 围、 基 金收益 分 配 对象 、 分配 时 间、分 配 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 人 拟定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 核 实后 确 定, 基 金管理 人 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收 益 分 配 时发 生 的 银行 转账 等 手 续 费用 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承 担 。 当投 资者 的 现 金 红 利小 于 一定 金 额, 不足 于 支付 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 时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现 金 红利 按红 利 发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 红利 再 投资 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2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和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 2.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单位。 3. 会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4.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5. 本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 6.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行 日常 的 会 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 定 编 制 基 金会 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 定期 与 基金 管 理人 就基 金 的会 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 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聘 请 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境 外托 管 人 相 独立 的 、 具有 从事 证 券 业 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师 等 机构 对基 金 年度 财 务报 表 及其 他规 定 事项 进 行审 计; 2.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 会 计师 事 务 所, 须经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 可以 更 换。 就更 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 事宜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当在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时 间内,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通 过 指 定报 刊 和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的互 联 网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将 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 制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赎回 前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 如本 基 金投 资衍 生 品, 应 当在 每 个工 作日 计 算并 披 露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T+2 日(T 日为 开放 日) 通过 网 站及其 他指 定媒 体, 披露 在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后2个 工 作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 金 定 期报 告 由基 金 管理人 按 照 法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颁 布的 有 关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 内 容与 格 式的 相 关文 件的 规 定单 独 编制 , 由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对 相关 内 容进 行复核 。 1.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 告, 并 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4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不足 两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 期 季度 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 度报告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 金 发 生重 大 事件 , 有关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两日 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 出机 构 备案。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指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或决 议; 2.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董 事 长、 总经 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 经 理和 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其 董 事、 总经 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 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 金代销 机构 ; 20. 基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5 22. 基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24. 基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更换投 资顾 问、 境外 托管 人; 27. 基 金 运 作 期间 如 遇 境外 投资 顾 问 主 要负 责 人 员变 动,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该事 件有 可 能 对基金 投资 产生 重大 影响 ; 28.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七) 公开 澄清 在 基 金 合同 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在市 场 上 流传 的 消息 可 能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 产 生误 导 性影 响 或者 引起 较 大波 动 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知悉 后 应当 立即 对 该消 息 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理 制 度 ,指 定 专人 负 责管理 信 息 披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披 露 基 金信 息 ,应 当 符合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基 金 信息披 露 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法 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 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体 上 披露信 息 外 ,还 可 以根 据 需要在 其 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定 媒体 披 露信 息 ,并 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 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出 具审计 报 告 、法 律 意见 书 的专业 机 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6 招 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 住 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 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 文件复 印件 。 十 六、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同 涉 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应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 更 基 金 合同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应 报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或 备 案 ,并 自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 因 相 应的 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 动 并 属于 基 金 合同 必须 遵 照 进 行修 改 的 情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不 涉 及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 重大 变 化或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的 以及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其 他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 可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修 改 后公 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2.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 止 ,在 六 个 月内 没有 新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承 接的; 4.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 合 同 终止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按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对 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7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 在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接管 基金 财 产之 前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 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4.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 算 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8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做 出 的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审计 , 律 师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十 五年 以上。 十 七、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本 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 叁 仟 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 人,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的 银行 、 证 券 、基 金 、信 托 从业 经验 , 且具 有 海外 工 作、 学习 或 培训 经 历,60 %以 上的 员 工具 有 硕士 以 上 学位 或 高级 职 称。 为给 客 户提 供 专业 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 国 银行 已 在境 内、 外 分行 开 展托 管业务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9 作 为 国 内首 批 开展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商 业银行 , 中 国银 行 拥有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 一 对 多、 一 对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险 资 金、QFII、RQFII、QDII、 境 外三 类机 构 、 券 商资 产 管 理计 划 、信 托 计划 、企 业 年金 、 银行 理 财产 品、 股 权基 金 、私 募 基金 、资 金 托管 等 门类 齐全 、产 品 丰富 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在国 内 ,中 国 银行 首 家 开 展 绩效 评 估、 风险 分析 等 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管 382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56 只, QDII 基金 26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混合 型 、 货币 型、 指 数型 等多 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 了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托 管 业务 部 风险管 理 与 控制 工 作是 中 国银行 全 面 风险 控 制工 作 的组成 部 分 ,秉 承 中 国银 行 风险 控 制理 念,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经 营 ”的 原 则。 中 国银 行托 管 业务 部 风险 控 制 工作 贯 穿业 务 各环 节, 通 过风 险 识别 与 评估 、风 险 控制 措 施设 定 及制 度建 设 、内 外 部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 “ISAE3402”和“SSAE16 ” 等 国 际 主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4 年, 中国 银行 同时 获得了 基于 “ISAE3402 ” 和“SSAE16 ”双 准 则 的内 部 控制 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 行 托管 业 务内 控制 度 完善 , 内控 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 效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的相 关 规 定,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指令 违反 法 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应当 拒 绝执 行 ,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报告 。 基金 托 管人 如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十 八、 境 外托 管人 无。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0 十 九、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 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 易客 户端 、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 李 静姝 2. 其他 销售 机构 (1) 销售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1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8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9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黄子 励 联系人 :戴 一挥 电话:020-22389298 电话:020-22389188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网址: www.grcbank.com 1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2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1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6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


中信证 券(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8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19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3 任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0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2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2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4 25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6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7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8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5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32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33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6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37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8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41 楼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6 司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9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0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1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2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43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5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7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4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7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48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9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50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 19 号 法定代 表: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 -96633 51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 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 上官 永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52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8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53


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54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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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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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9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


万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0 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村东 路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4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 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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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http://www.zcvc.com.cn 17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46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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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1807-5室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1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http://a0918660.atobo.com.cn 19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n (二)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联系人 :何 晔 电话: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00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2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魏佳亮 联系人 :魏 佳亮 二 十、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 财 产 ;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获 得基 金 管 理 人报 酬 ,收 取 认购 费、 申 购费 、 赎回 费 及其 它事 先 批准 或 公告 的 合理 费用 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其它 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 其 行业 监 管要 求的 基 础上 ,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本 基金 合 同的 情 况进 行 必 要的 监 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了 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 基金 财产 、 其它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 应 及时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中 国银 监 会, 以及 采 取其 它 必要 措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8)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 换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办 理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照 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 金 对被 投 资企 业 行使股 东 权 利, 代 表基 金 行使因 投 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3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 选择 、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 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7)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 修 改并公 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18) 选择 、更 换基 金境 外投资 顾问 ;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权 利。 2.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 财产 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 分别 管 理、 分别 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并向 基金 托管 人 及时 、全 面提 供有 效的 所 投资市 场相 关法律 法规 等信 息 ; (10)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开 放 式基 金 份额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4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 划、投 资 意 向等 。 除基 金 法、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 活 动的 记 录、 账 册、报 表 、 代表 基 金签 订 的重大 合 同 和其 他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7 ) 依据 《 基金 法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金 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委 托的境 外投 资顾 问及 其他 第三方 机构 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23)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3.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更 换境 外托 管 人并与 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5 4.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准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境内 托管 事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或 委托 境 外 托 管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凭 证; (7 ) 保存 基 金管 理 人就 管理 本 基 金的 资 金汇 出、 汇入 、 兑 换、 收 汇、 付汇 、资 金 往 来、 委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 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 少于 20 年 ;其 它基 金托 管 业务活 动的 相关 资料的 保存 时间 应不 少 于15 年;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境外 投 资顾问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 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 在 各重 要 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有 未执 行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 ) 按照 《 基金 法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6 (18 ) 因过 错 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责 任不因 其 退 任而 免除;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连带责 任; (19 ) 按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 己的 义 务,基 金 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20 ) 对其 委 托第 三 方机构 相 关 事项 的 法律 后 果 承担 责 任 。基 金 托管 人 委托的 第 三 方机 构 不 包括 相 关司 法 管辖 区域 内 的证 券 登记 、 清算 机构 、 第三 方 数据 和 信息 来源 机 构、 根 据当 地市场 惯例 无法 向该 服务 提供方 追偿 的其 他机 构; (21 ) 现金 存 入现 金 账户时 构 成 境外 托 管人 的 等额债 务 , 除非 法 律法 规 及撤销 或 清 盘程 序 明 文规 定 该等 现 金不 归于 清 算财 产 外。 境 外托 管人 在 因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清盘 或 破产 等 原因 进行 终 止清 算 时, 除 非在 相关 法 律法 规 强制 要 求下 ,不 得 将托 管 资产 项下的 证券 、非 现金 资产 归入其 清算 资产 ; (22 ) 每 月结 束后7 个 工 作日内 ,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 外管局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资 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3 ) 办理 基 金管 理 人就管 理 本 基金 的 有关 结 汇、售 汇 、 收汇 、 付汇 和 人民币 资 金 结算 业务; (2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 投 资者 购 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即视 为 对 基金 合 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 资 者自 依 据 基金 合 同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 委派 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 使表 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7 8)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6)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遵守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代理 销售 机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 业 务规则 ; 8)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由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2.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合 并; (9)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8 (10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 议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计算 ,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1 ) 对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权 利 、 义务 产 生重 大 影响, 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2)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4. 召集 方式 :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六十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4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 应当 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六十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 额百 分之 十 以上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十 日内决 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9 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都 不 召集 的, 代 表基 金 份额 百 分之 十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三 十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 记 日 。 5.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 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 取 通 讯开 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 的 情况 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 决 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所 采取 的具 体 通讯 方 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托 管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 代表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0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6. 开会 方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开 会 、通讯 方 式 开会 或 法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的其 他 方式 。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本 人出 席 或通 过 授权 委 派 其 代理 人 出席 , 现场 开 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 授 权代 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不派 代 表出 席 的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通 讯 方式 开 会指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 规定 以 通讯 的方 式 进行 表 决。 会 议 的召 开 方式 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 决 定基 金 管理 人更 换 或基 金 托管 人 的更 换、 转 换基 金 运作 方式和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 含50%)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告 会议 通知 后 , 在 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它代表 ,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和受 托 出席 会 议者 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和 授 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在 法 律 法规 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 情 况下 ,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 网 络、 电 话等 其 他非现 场 方 式或 者 以 非现 场 方式 与 现场 方式 结 合的 方 式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1 7.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前 述 第 ( 二 )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事 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 出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职 权 范围 的 ,应 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 不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集 人 决定 不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b、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 其 提 案进 行 分拆 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 不同 意 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可 以 就 程序 性 问题 提 请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或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提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 首先 由 召 集人 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 进行 表 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报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或 备案 后 生效 ; 在通 讯 表决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召 集人 在 会议 通 知中 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 期 第二 个 工作 日由 大 会聘 请 的公 证 机关 的公 证 员统 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2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特 别决 议 对 于 特 别决 议 应当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 二)通 过。 2)一 般决 议 对 于 一 般决 议 应当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表 决 权的 百 分之 五 十以上 ( 含 百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 换 基 金管 理 人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转 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或 提 前终 止 基金 合 同应当 以 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3)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即 视为 有 效的 表 决; 表决 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 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的 代表 , 如大 会由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中 推举 两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 督员 共同 担 任监 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会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3 议 主 持人 未 进行 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者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理人 对 会议 主 持 人宣 布 的表 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 有 权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要求 重 新清 点 , 会 议主 持 人应 当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4)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如 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 金 托管 人 拒不 配 合的 ,则 参 加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推 举三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共 同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基 金法 》有 关规 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 日 起五 日 内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自 中 国证 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 法律 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2 日内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1. 本 部分 关 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召 开 事由 、 召开条 件 、 议事 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 定, 凡 是 直接 引 用法 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将 来法 律 法规 修改 导 致相 关 内容 被 取消 或变 更 的, 基 金管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4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1.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的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自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 基 金 合同 的 修改 不 涉及 本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关 系 发生 变 化 或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的 以及 《基 金 合同 》 约定 的 其他 无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 项, 可 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而 经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 修改 后公 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对 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 基金 合 同终 止 事由 之日 起 三 十个 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 理 人组 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在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接管 基金 财 产之 前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5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 算 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6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做 出 的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审计 , 律 师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1.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 人之间 因 本 基金 合 同产 生 的或与 本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应 首 先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 书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发 生之日 起60 日内 未能 以协 商方式 解决 的, 则 任 何一 方 有权 将 争议 提交 位 于北 京 的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根 据当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 金 合 同可 印 制成 册 ,存放 在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住 所, 供 投资 者 查阅, 基 金 合同 条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二 十一 、 基金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日 期: 1998 年 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7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行长: 李礼 辉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联系人 : 中 国银 行托 管及 投资者 服务 部 联系电 话: (010 )66596688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券 、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中实际 可以 监控 事项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 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全 球证券 市 场 中具 有 良好 流 动性的 金 融 工具 , 包括 股 票、债 券 、 基金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8 (包括 ETF)、 房 地产 信托 投资基 金(REITs)、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结构 性投 资 产 品、 信用 违约互 换 (CDS ) 等金融 衍生 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 投资 的股 票类 资产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其 中 , 投资 在美 国上 市 的 美国 房地 产开发 相关 行业 股票 的比 例不低 于 基 金非 现金 资产 的80% 。 美国 房地 产开 发相 关的行 业有 开 发 建筑商 、建 材商 、家 装、 房贷 机 构等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将拟 投 资的股 票 库 等各 投 资品 种 的具体 范 围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组 合限 制 本 基 金 在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投 资 原 则以 及 开放 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点 , 通过 分 散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a、 本 基金 投资 股票 类资 产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 投资 在美 国上 市 的 美国 房 地产开 发相 关行 业股 票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非现 金 资 产的 80% 。 美 国房 地产 开发 相关的 行业 有 房 屋建筑 、建 材、 家具 、装 修零售 、家 具零 售、 家电 、房贷 机构 )等 ; b、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c、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银行 应当 是 中资商 业银 行 在 境外 设 立的 分 行或 在最 近 一个 会 计年 度 达到 中国 证 监会 认 可的 信 用评 级机 构 评级 的 境外 银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d、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政府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e、 本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家 或地 区 市 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f、 本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 于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9 g、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非流 动性 资 产是指 法律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资 产; h、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i、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 金总份 额的 20 % ; j、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若基金 超过 上 述 c)至 j )项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 过比 例 后 30 个 工 作日内 采用 合 理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2)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 基 金 投资 衍 生品 应 当仅限 于 投 资组 合 避险 或 有效管 理 , 不得 用 于投 机 或放大 交 易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a、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b、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 资 柜台交 易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c、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① 所 有 参与 交 易的 对 手方( 中 资 商业 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 有 不低 于 中国 证 监会认 可 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② 交 易 对手 方 应当 至 少每个 工 作 日对 交 易进 行 估值, 并 且 基金 可 在任 何 时候以 公 允 价值 终止交 易; ③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d、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 提 交包括 衍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e、 本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3)证 券借 贷交 易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0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a、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级 。 b、 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c、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 息 和分红 。 一 旦借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d、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①现金 ; ②存款 证明 ; ③商业 票据 ; ④政府 债券 ; ⑤ 中 资 商业 银 行或 由 不低于 中 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 信用评 级 机 构评 级 的境 外 金融机 构 ( 作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f、 本基 金有 权在 任何 时候 终止证 券借 贷交 易并 在正 常市场 惯例 的合 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 一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g、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证 券回 购交 易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a、 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 对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 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b、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 出证券 市值 的102 % 。 一 旦 买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卖 出收 益以 满足索 赔需 要。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1 c、 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 利息和 分红 。 d、 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 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102 % 。 一旦卖 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已 购入 证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f、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责 任。 基 金 参 与证 券 借贷 交 易、正 回 购 交易 , 所有 已 借出而 未 归 还证 券 总市 值 或所有 已 售 出而 未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 超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 贷 交 易 、正 回 购交 易 而持 有的 担 保物 、 现金 不 得计 入基 金 总资 产 。基 金 如参 与证 券 借贷 交 易、 正回购 交易 、 逆回 购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规定 建立适 当的 内控 制度 、 操 作程序 和进 行档 案管理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或 变 更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3 ) 对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进 行 监 督。 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 的 关联 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相互 提供 与 本机 构 有控 股 关系 的股 东 或与 本 机构 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名单 ;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其 回购 交易 及监 督所需 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交易对 手 库 , 交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 合 《通 知》 要 求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金 托管 人只 对进 行金融 衍生 品 、 证 券 借贷 、 回购 交 易之 交易 对 手作 出 监督 。 监督 范围 并 不包 括 一般 证 券买 卖之 券 商。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实 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 时 对交 易 对手 库予 以 更新 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金 融 衍生 品、 证 券借 贷 、回 购 交易 时, 交 易对 手 应符 合 交易 对手 库 的范 围 。基 金托管 人对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2 确 定 符合 条 件的 所 有存 款银 行 的名 单 ,并 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据 以对 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6)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中 实际 可以 监 控事项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 露、基 金 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业 务复 核。 3.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或 其投 资 顾问 的 违规行 为 ,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人 或 由基 金 管理 人责 成 境外 投 资顾 问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时 进 行核 对 确 认并 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 查, 如 基金 管理 人 未予 纠 正或 基金管 理人 未责 成境 外投 资顾问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4.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和 核 查 ,包 括 但不 限 于: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基 金 托管 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 5. 基 金 托管 人 对投 资 管理人 对 基 金财 产 的投 资 运作于 估 值 日结 束 且相 关 数据齐 备 后 ,进 行交易 后的 投资 监控 和报 告。 6. 基 金 托管 人 的投 资 监督报 告 的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受限 于 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 境外投 资 顾 问及 其 他 中介 机 构提 供 的数 据和 信 息, 基 金托 管 人对 这些 机 构的 信 息的 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不 作 任何 担保、 暗示 或表 示, 并对 这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所 引起 的损 失不 负任何 责任 。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其 投 资 策 略 及 决定) 及其 投资 回报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 本 协议 的 有效 期 内,在 不 违 反公 平 、合 理 原则以 及 不 妨碍 基 金托 管 人遵守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及其 行 业监 管 要求 的基 础 上,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对 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 本协 议的 情 况进 行 必要 的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 金 托管 人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3 2.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 擅 自挪 用 基金 财 产、未 对 基 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 理由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议 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基 金 托管 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 对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 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 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 为,包 括 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 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 但上述 资产 不 包 括:1 )由 基 金托 管人或 境 外托 管 人在 清算 机构或 其 他证 券 集中 处理 系统中 持 有的 证 券; 2 )在 过户 代理 人处 保存 的 集合投 资工 具中 的无 凭证 份额或 其他 权益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不 对证 券托 管机 构负 责。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所有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可将 基金 财产安 全保 管和 办理 与基 金财产 过户 有关 的手 续等 职责委 托 给 第三方 机构 履行 。 (6) 现金 账户 中的 现金 由 基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以银 行身 份持 有。 (7 ) 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 托管人 按照 有关 市场 的适 用法律 、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 支付现 金、 办理证 券登 记等 托管 业务 。 (8) 基金 托管 人在 因依 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宣 告清 盘或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终止 清 算 时, 不 得将 任 何证 券、 非 现金 资 产及 其 收益 归入 其 清算 财 产; 境 外托 管人 因 上述 同 样原 因 进 行终 止 清算 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要求 境 外托 管人 不 得将 证 券、 非 现金 资产 及 其收 益 归入 其 清 算财 产 ,但 当 地的 法律 、 法规 和 市场 惯 例不 允许 托 管证 券 独立 于 清算 财产 的 情况 除 外。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4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确 保自 身及 境 外托 管 人采 取 商业 上的 合 理行 动 以保 证 证券 、非 现 金资 产 的任 何 部 分不 会 在其 进 行清 算时 , 作为 可 分配 财 产分 配给 其 债权 人 。当 基 金托 管人 知 道托 管 资产 的 任 何一 部 份将 被 视为 托管 人 的清 算 财产 时 , 托 管人 应 尽快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双 方理 解 在全 球 托 管模 式 下, 现 金存 入现 金 账户 时 构成 境 外托 管人 的 等额 债 务, 除 非法 律法 规 及撤 销 或清 盘程序 明文 规定 该等 现金 不归于 清算 财产 外。 2. 实物 证券 保管 基 金 托管 人 可 在以 下 情况下 同 意 就在 境 外发 行 的实物 证 券 (以 下 简称 “ 实物证 券 ” )提 供保管 服务 ,但 需取 决于 该市场 上是 否有 此类 服务 :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实 物 证券交 付之 前将 相关 证券 的价值 、 到期 日、 要素 等 其他基 金托 管 人 需要 的 信息 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不 负责 为 证券 从 对方 运 送至 基金 托 管人 的 途中 安 排 保险 或 运输 。 如基 金管 理 人确 需 基金 托 管人 安排 保 险或 运 输时 , 双方 可另 行 协商 。 当基 金 托 管人 被 要求 交 付此 类证 券 时, 基 金托 管 人会 安排 适 当的 运 输。 经 基金 管理 人 申请 , 基金 托管人 可安 排适 当保 险 。 在实物 证券 交付 过程 中产 生的保 险费 ( 如有) 、运 输 费及其 他合 理费 用将由 基金 管理 人支 付。 (2) 双方 同意 , 如果 实物 证券在 由基 金托 管人 交付 给运输 服务 提供 商的 过程 中发生 丢 失 或 损 坏, 托 管人 只 对因 自身 过 失或 过 错造 成 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 但基 金 托管 人应 协 助基 金 管理 人从运 输服 务提 供商 处或 保险公 司处 追回 损失 。 (3) 对于 不以 基金 托管 人 名义持 有的 受限 实物 证券 ,有 关公 司行 动的 信息 可 能会被 延误 或不能 从普 遍认 可的 行业 信息来 源处 获得 , 基金 托 管人不 能保 证此 等信 息的 完整性 和准 确性 , 与 此 证券 有 关的 支 付可 能会 被 延迟 。 相应 地 ,基 金托 管 人将 与 受限 实 物证 券有 关 的、 及 时代 收 支 付款 并 将完 整 准确 的公 司 行动 信 息转 达 给管 理人 的 能力 是 受到 与 此类 证券 有 关的 行 业和 市 场 惯例 制 约的 。 基金 托管 人 仅在 实 际收 到 有关 此类 公 司行 动 信息 , 且没 有因 发 行方 及 其 顾 问 或 其他 有 关各 方 所设 的限 定 条件 而 被阻 止 参与 此类 公 司行 动 的情 况 下, 才为 受 限实 物 证券 服务。 在不 违反 此款 规定 的前提 下, 基金 托管 人仍 应尽合 理努 力获 取该 类信 息。 3.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 募 集期 间 的资 金应 存 于 基金 管 理人 开立 的“ 基 金 募集 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 理人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开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规定 时 间内 ,聘 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进 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 具的 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 资的 2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5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 完成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开 立 并指 定 的基 金 托管 银行 账 户中 , 并确 保 划入 的资 金 与验 资 确认 金额相 一致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的生 效条 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托管 账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由 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 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 活动 ,包 括 但不 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 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 其他 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 本基 金的 银 行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资 金结 算账 户的开 立 和管 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 或地 区监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 规 定 。 5.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所 投资市 场的 交易 所或 登记 结算机 构或 境外 托管 人处 ,按 照该 交 易所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开立 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以 及各 自 委托 代理 人 均不 得 出借 擅 自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 券 账户 相关 证明 文件 的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除非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 境外托 管人 存在 过失 、 疏 忽、 欺诈 或故 意不 当行 为 ,基 金托 管 人 将 不保 证 其或 其 境外 托管 人 所接 收 基金 财 产中 的证 券 的所 有 权、 合 法性 或真 实 性( 包 括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或地区 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6 6.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 以根 据 投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区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 的 , 从其规 定办 理。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价 凭证等 的 保 管按 照 实物 证 券相关 规 定 办理 。 基金 托 管人对 其 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责 任。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 法规保 管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 同 及有 关凭证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 后30 日 内将一 份正 本的 原 件 提交 给 基金 托 管人 。除 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或 其委 托 的第 三 方机 构在 代 表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 一般 应 保证 有 两份 以上 的 正本 , 以便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原 件。 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 至少 15 年。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基金财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1. 基金 财产 定价 基 金 托 管人 、 境外 托 管人负 责 按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约定 的 定价 原 则对基 金 财 产进 行 定 价。 在 进行 资 产定 价时 , 基金 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 有权 本 着诚 意 原则 ,依 赖 本协 议 所约 定的经 纪人 、 定 价服 务机 构或其 他机 构的 定价 信息 , 但在 不存 在过 错的 前提 下,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 托管 人 对上 述 机构 提供 的 信息 的 准确 性 和完 整性 不 作任 何 担保 , 并对 这些 机 构的 信 息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财 产损 失不负 任何 责任 。 2.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后 的 价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 净 值除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7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金申 购 、 赎 回开 放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T+1 日计 算 , 并 在T+2 日 内 公告 。 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 进 行估 值 ,估 值原 则应 符 合 《基 金 合同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会 计 核算 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每 个工 作 日在 约 定时 间 之前 ,基 金 管理 人 将前 一 日 的基 金 估值 结 果以 双方 确 认的 形 式报 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在 收到 上 述估 值 结果 后 进 行复 核 ,并 在 当日 约定 时 间之 前 以双 方 确认 的方 式 将复 核 结果 传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定 期对 外 公布 。基 金 月末 、 年中 和 年末 估值 复 核与 基 金会 计 账目 的核 对 同时 进 行。 双方在 核对 时 , 由 于双 方 会计系 统原 因容 许差 异的 绝对数 在份 额净 值0.25% 以内的 ,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或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 法、 程序 以 及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 行协 商 和纠 正。 (5)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估 值错 误 。当 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 纠正 ,并 采 取合 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偏差 并且 偏差 在合理 的 范 围内 ,基 金份 额净 值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 基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也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净 值计 算结 果计 提。 若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或 者投资 者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7)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实 际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 此 承担 责 任。 若基 金 托管 人 计算 的 净值 数据 正 确, 则 基金 托 管 人对 该 损失 不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 托管 人 计算 的净 值 数据 也 不正 确 ,则 基金 托 管人 也 应承 担 部 分未 正 确履 行 复核 义务 的 责任 。 如果 上 述错 误造 成 了基 金 财产 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不当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8 得 利 ,且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 已 各自 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 责 向不 当 得利 之 主 体主 张 返还 不 当得 利。 如 果返 还 金额 不 足以 弥补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已 承担 的 赔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能 达 成 一致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按 照其 对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 对外 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估值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金 合 同估值 方法 中的 第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 税 金与 基金 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于 交易 机构 或独 立价 格服务 商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有关 会 计 制 度变 化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 财 产估 值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 免除 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4.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无 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财产 价值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无 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财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投资人 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它情形 。 5.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9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应 按 照 双方 约 定的 同 一记账 方 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 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记 和保 管 基金 的全 套 账册 , 对双 方 各自 的账 册 定期 进 行核 对 , 互相 监 督, 以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 处理 方 法存 在 分歧 ,应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定 期 就会 计 数据 和 财务指 标 进 行核 对 。如 发 现存在 不 符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完成 ; 招募 说明 书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 六个 月 更新 并 公告 一次 , 于该 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告 应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 告在会 计年 度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 告在会 计年 度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金 合 同生 效 不足 两个 月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 期 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成 当 日 ,将 报 表盖 章 后提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在 收 到 后应 立 即进 行 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 机构 在 季度 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 在半 年 度报 告 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 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15 日内 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年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后 2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发 现 双方 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 同 查 明原 因 ,进 行 调整 ,调 整 以双 方 认可 的 账务 处理 方 式为 准 ;若 双 方无 法达 成 一致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月度 报告上 加盖 业务 章 , 在季 报 、半 年 报和 年报 上 加盖 托 管业 务 部门 公章 或 者出 具 加盖 托 管业 务部 门 公章 的 复核 意 见 书, 双 方各 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不 能于 应 当发 布公 告 之日 之 前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按照 其 编制 的报 表 对外 发 布公 告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00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 年度结 束后5 个 工 作日 内 定期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 对于 基 金募 集期 结 束时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权 益 登 记日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以 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登 记 日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5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托管 人 应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如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妥 善 保存 持有 人 名册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并 代 为履 行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职 责。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负 有 保密 义 务。除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及其 中 的任 何 信息 以 任何 方式 向 任何 第 三方 披 露 ,基 金 托管 人 应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及其 中的 信 息限 制 在为 履 行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 议之 目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员 范围 之内 。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 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解决 , 但若 自 一方书 面 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提 交 仲裁 时该 会 现时 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01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双 方 当事人 应 各 自继 续 履行 基 金合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规 定 的义务 ,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 协 议 经双 方 当事 人 经协商 一 致 ,可 以 书面 形 式对协 议 进 行修 改 。修 改 后的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报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备 案 后生 效。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十二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 理 人可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不 断完善 并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项 目: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全 天候 的 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 易费率 等) 。 3、7×24 小 时留言 信箱。 若不在人工 服务时 间或座 席繁忙,可 留言, 基金管 理人会尽 快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回电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02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 邮、 传真 等方 式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诉 等需 求 , 基 金管 理人 将尽快 给予 回复 ,并 在处 理进程 中随 时给 予跟 踪反 馈 。 (三) 短信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退 订) 免费 的手机 短 信 资 讯 。 内容 包 括基 金 净值 、交 易 确认 、 手机 月 度对 账单 、 生日 节 日祝 福 、相 关基 金 资讯 信 息以 及移动 资讯 刊物 等。 (四)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退 订) 免费 的电子 邮 件 资 讯 。 基金 管 理人 定 期或 不定 期 向订 制 邮件 服 务的 投资 人 发送 电 子资 讯 和电 子月 度 交易 对 账 单 等。 (五)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 :200082 二 十三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 加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3/4 关于新 增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 分基金 参加 齐鲁 证券 网上 交易申 购( 含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3/16 关于新 增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销售 国 泰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并参 加网上 交易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3/17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03 关于新 增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销 售国泰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并开通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3/17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开放 式 基金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电子 银行 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3/3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网上 直 销交易 系统 中国 工商 银行 直连渠 道申 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4/1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 加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申 购( 含 定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5/4/17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网上 直 销交易 系统 通联 支付 中国 银行等 渠道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4/22 关于新 增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限 公司 销 售国泰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并开通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转 换业 务及 开展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4/28 关于新 增一 路财 富销 售国 泰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并开 展网上 交易 申 购(含 定投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12 关于新 增苏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销售 国 泰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并开 通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转 换业 务及 开展 申购、 定期 定 额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13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 加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申 购( 含 定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23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参加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 公司网 上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26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0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 加在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上银 行、手 机银 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3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 加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申 购( 含 定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1 关于新 增华 鑫证 券销 售国 泰基金 旗下 部 分基金 并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转 换 业务及 开展 申购 (含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9 关于新 增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大 连) 有 限公司 销售 国泰 基金 旗下 部分基 金并 开 通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转 换业务 及开 展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11 关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 金参加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1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网上 直 销交易 系统 通联 支付 网络 服务股 份有 限 公司直 连渠 道申 购( 含定 投)费 率优 惠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13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 加交通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2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京 东旗 舰 店开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 加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2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任 职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8 二 十四 、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代 销机 构 的 住所 ,投资 人 可 在办 公 时 间免 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 费购 买 本招 募 说明 书复 制 件或 复 印件 , 但应 以招 募 说明 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05 二 十五 、 备 查文 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国泰 美国 房地产 开发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国泰 美国 房地 产开 发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国泰 美国 房地 产开 发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法律意 见书 。 5.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6.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7.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阅 方式 投 资 者 可在 营 业时 间 免费查 阅 备 查文 件 。在 支 付工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内取 得 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