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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高新技术(000628)

大成高新技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 高新技术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一 五年 九 月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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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高 新技 术产 业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经 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3 月 11 日证 监许 可 【2014 】267 号 文核 准募 集 ,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5 年 2 月 3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5 年8 月3日 ( 其中 人员 变动 信息 以 公告日 为 准)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基 金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5年6 月30日 ,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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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


录 ...................................................................................................................................................... 3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2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9 六 、 基 金存 续 ........................................................................................................................................ 34 七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35 八 、 基 金的 投 资 .................................................................................................................................... 42 九 、 基 金的 业 绩 .................................................................................................................................... 51 十 、 基 金的 财 产 .................................................................................................................................... 52 十 一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52 十 二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57 十 三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58 十 四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59 十 五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0 十 六 、 风险 揭 示 .................................................................................................................................... 65 十 七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67 十 八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69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82 二 十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 97 二 十 一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98 二 十 二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部分 的 说 明 .............................................................................................. 104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04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105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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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其他 有关规 定及 《 大成 高新 技术产业 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 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高新技 术产 业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中 国 证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 资 者取得 依基 金合 同所发 行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 务,应详细查阅《大 成高新 技 术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高新技 术产 业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 大成 高新技 术产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大成 高新 技术产 业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 大成 高新技术产 业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成 高 新技 术产 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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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 是指 经主 管部 门 批准 , 运 用在 香港 募集 的 人民币 资金 开展境 内证 券投 资业 务的 相关主 体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3、 销售 机构 :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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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 24、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务 规则》 :指 《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 共同 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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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2、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48%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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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例 25% ) 、广 东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股比 例 2% )四 家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 公司 组织 架构 下设 二十 三 个部门 , 分别为 股票 投资 部 、 研 究 部、 社保 基金 及机 构投 资 部、 固定 收益 总部 (下 设 公募投 资部 、 非 公募投资部 、固收 研究部 、运营交易 室) 、数 量与指 数投资部 、专户投 资部、 市场部、 战略 客户部、互 联网金 融总部 (下设电子 商务部 、平台 创新部、 研发部与 技术支 持部) 、产 品研 发与金 融工 程部 、 品牌 管 理与营 销策 划部 、 信息 技 术部 、 交 易管 理部 、 基 金 运营部 、 客户 服 务部 、 国 际业 务部 、 监察 稽 核部 、 风 险管 理部 、 总经 理 办公室 、 董事 会办 公室 、 人 力资源 部、 计划财 务部 以及 行政 部 。 公司在 北京 、 上 海、 西安 、 成 都、 武汉 、 福 州、 沈 阳、 广州 、 南 京 和青岛 等地 设立 了十 家分 公司 , 拥 有两 家子 公司 , 分 别为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及大 成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 此外 , 公 司还 设立 了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投资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和 战略 规划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公司以“ 责 任、 回报 、 专 业 、 进 取” 为 经营 理念 , 坚 持“ 诚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的 企 业精神 , 致力于 开拓 基金 及证 券市 场业务 ,以 稳健 灵活 的投 资策略 和注 重绩 优、 高成 长的投 资组 合 , 力求为 投资 者获 得更 大投 资回报 。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5 年 8 月 3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5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 金: 大成中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及 大成 深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中 证 500 深市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证 500 沪 市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深 证成 份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2 只 QDII 基金:大成 标 普 500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51 只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大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蓝 筹稳 健 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精选 增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沪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财富 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积极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创新 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大成景阳 领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大 成强 化 收益 定 期开 放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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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策略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行业 轮动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红利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核心 双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竞 争优 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内需 增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可转 债增 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消 费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月添利 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现金 增 利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月 月盈 短期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实 时 申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 大 成 景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兴 信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景 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信 用增 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健 康产 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大 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丰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大 成景益 平稳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添 利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 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大成高新技术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秀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互 联网思 维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景 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穗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鹏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睿景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裕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互 联网金 融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和大 成正 向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 2007 年 6 月 ,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2012 年 11 月至 今, 任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 职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 有限公 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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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理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经 理, 零售 交易 业务 总部副 总 经 理 。 罗登攀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耶鲁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具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金 融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 格 。 曾 任毕马 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融 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及 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 询公司 合伙 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机构 部创新 处负 责人 , 兼 任国 家 “千 人计 划” 专家 ;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中信 并购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委 会委 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 厦门 大 学财经 系教 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 任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厦门 分公 司经 理;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 人民日 报社 事 业发展 局企 业管 理处 副处 长;1999 年 2 月至 今任 职 于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 历 任副 总裁、 总裁, 现任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注 册 会计师 ,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 , 博 士研 究生 在读 。 现 任 中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二部 董事总 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2012 年 6 月起 ,兼任 镇江 银 河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助理, 中国 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融 研究 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 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 金 融系 联合 系主 任, 院 长助理 , 北京 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 生, 监事 长, 中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 专业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2006 年 被亚洲 风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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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险与危机管 理协会 授予“ 企业 风险管 理师” 资格。2007 年起 任中国 银河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 董事 、 常 务副 总裁 ( 至 2012 年 7 月 ) 、 党 委委 员;2010 年 7 月 起, 兼任 吉林 省 国家生 物产 业创业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兼总 经理 、 吉林 省国 家汽车 电子 产业 创业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 董事,2012 年 6 月 起, 兼 任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2012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中 国银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吴朝雷 女士 ,职 工监 事, 硕士学 位。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 浙江 省永 嘉县峙 口 乡人民 政府 妇联 主任 、 团 委书记 ;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 任浙 江省 温州 市 鹿城区 人民 政 府民 政 科长 ;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任 浙江 省 温州市 人民 检察 院起 诉处 助理检 察员 ; 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 就职 于北 京市 宣武 区人 民检察 院, 任三 级检 察官 ;2007 年 8 月 起任民 生人 寿北 京公 司人 事部经 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中 国 人民人 寿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2010 年 1 月加 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任纪委 副书 记、 大成慈 善基 金会 常务 副秘 书长。 李本刚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管理学 硕士 。2001 年至 2010 年 先后 就职 于西 南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和建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任 研究 员、 高 级研究 员 。2010 年 8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研 究部 高 级研究 员 、 行 业研 究主 管 。 2012 年 9 月 4 日至 2015 年 7 月 1 日任 大 成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7 月 2 日起 任 大成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4 月 16 日至 2015 年 7 月 2 日 任大 成 消费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7 月 3 日起 任大 成消 费主 题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5 月 14 日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任 大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现 任股 票投 资部价 值组 投资 总监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杜鹏女 士, 督 察长, 研究 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 , 历任原 中国 银行 陕西 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 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证 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资 产管 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参 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 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09 年 3 月 19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 春明 先生 ,副 总经理 ,硕 士研 究生 。曾 先后任 职于 长春 税务 学院 、吉林 省国 际信 托 投资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2005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基金 运 营部总 监、 市场 部总 经理 、 公司 助理 总经 理。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任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 。 2010 年 11 月 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 任大 成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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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钟 鸣远 先生 ,副 总经理 ,金 融学 硕士 。曾 任国家 开发 银行 深圳 分行 资金计 划部 职员 ,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固 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 康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固 定收益部研究 员, 新华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总部 总经 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总经 理。2014 年 3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公 司 助理总 经理 。2015 年 1 月 起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肖剑先 生 , 副总 经理 , 公 共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 圳市 南山区 委 (政府 ) 办公 室 副主任 , 深 圳市广 聚能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 资控 股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深圳市 人民 政 府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副处 长、 处长 。201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徐彦先生 , 管 理学 硕士 , 证券从 业年限 9 年 。 曾 就 职于中 国东 方资 产管 理公 司投资 管理 部,2007 年 加入 大成 基金 研究部 ,曾 任 中 游制 造行 业研究 主管 ,2011 年 7 月 29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7 日曾 任景 宏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大 成行 业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2012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5 年 7 月 21 日任 大成 策略 回 报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5 年 7 月 22 日起 任大 成策 略 回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2014 年 4 月 25 日至 2015 年 7 月 21 日 任大 成竞 争优 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7 月 22 日起 任大成 竞争 优 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2 月 3 日 起任大 成高 新技 术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 9 月 15 日起 任景 阳领 先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格 。国 籍: 中国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6 名 成员 组成 ,名 单如 下: 周德昕 ,股 票投 资部 成长 组投资 总监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及 大成 新锐 产业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李本 刚, 股 票投资 部价 值组 投资 总监 , 大 成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王文 祥, 研究 部总 监, 大成产 业升 级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股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于 雷, 交易 管理部 总监 ,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蒋 卫强 , 风 险管 理部 总 监,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 焦 巍, 大 成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成 景阳 领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及大 成睿景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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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和、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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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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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 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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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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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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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页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 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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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 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 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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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 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 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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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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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行 是中 国第一 批开展 托管业 务的 国内商 业银行 ,经验 丰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被 英国 《 全球托 管人 》 评为 中国 “ 最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 银行 通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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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页 过了美 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 表 明 了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 中 国 农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 首届 “ ‘金 牌 理财’TOP10 颁 奖盛典”中 成绩突 出,获 “最佳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 获《首 席财务 官》杂志颁 发 的“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综 合管理 处 、 风 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 程师、 律师 等专 家 10 余名 ,服务 团队 成员 专业 水平 高、业 务素 质好 、服 务能 力强, 高级 管 理层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融 从 业经验 和高 级技 术职 称, 精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基 金托 管业 务 经 营情 况 截止2015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254 只, 包括 富国 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阳领 先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盛 证券投 资基金 、 裕隆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 投资基 金、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鸿利 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利 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动 态精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银利 精 选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 达宏 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资 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时 货币 市场 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弹性 市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货币 市场 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 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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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页 长盛中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盈 策略 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益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成 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万 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天 治稳 健双 盈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利 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 成行 业轮 动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 海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LOF) 、景顺长 城能源 基 建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邮核心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 小盘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 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易 方达 消费 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富 国汇利 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景丰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工银 瑞信深 证 红利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 债 券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泰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 信 用添 利债 券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东 吴中证新兴 产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 信四季 收益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 安瑞 进 取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 黄金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邮 中小 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浙商 聚潮 产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领 先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南方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 施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上 投 摩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 策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元惠 理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 商安 达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深 证300 价 值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中国 中小 盘股 票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交银施 罗德深 证 300 价值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富国中 证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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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长 信内 需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消 费主 题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海 消费主 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同 瑞中 证2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核 心 竞争 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 添富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光大保 德信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 林国海 亚洲 ( 除日 本) 机 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汇添 富逆 向投 资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新锐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申万 菱 信中小 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消费 品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金刚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汇 添富 理财 14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元惠 理新 经济 主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建新社 会责 任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 理财 宝 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兰 克 林 国海 恒 久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月添 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 信目 标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 7 天理 财宝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易 方达 中 债新综 合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工银 瑞 信信用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现 金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景 顺长城 支柱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月 月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量 化配 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方 央视 财 经 5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鹏华 理 财 21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民 安增 利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 惠 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南方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 双债 增 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品 质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可转 换债 券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通 标 普中国 可转 债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荣祥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 国海焦 点驱 动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沪深 300 等 权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源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安 短 融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研 究阿 尔法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行业 轮换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目 标收益 一年 期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添富 高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东 方利 群混 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南方 稳利 一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四季 金利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夏 永福 养老 理 财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 行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定期 支付 双 息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光 大保 德信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 方达投 资级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 润 元大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双 月 红一年 期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 国国 有 企业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安 达信 用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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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主题轮 动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 城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邮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安信 永利 信用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信 息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祥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 国海岁 岁恒 丰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景益 货币 市 场基金 、 万家 市政 纯债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建 信稳 定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摩 根双 债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融 通通 源一 年目 标触 发 式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信 用增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品 牌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浓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恒 生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航 天海 工装 备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新动 力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阿 尔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天 天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前海 开 源 可转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华鑫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 国天 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 中小板 创业 板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邮双 动 力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建信改 革红 利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 施罗德 周期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积极 收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菱 信中 证环 保产 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裕 隆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寿安 保沪 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前 海开 源 沪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天 弘季 加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鑫安 保本 一号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永鑫 收益 一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益 平稳 收益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稳 利1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 菱信中 证军 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可 转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宝 盈科 技 30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润 元 大医疗 保健 量化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融通 月月 添 利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海惠 祥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信稳 定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东方新 兴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银 华双 月定 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新 兴产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天 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招商招 利1 个月 期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高端 制造 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瑞 信添 益快 线货 币市 场基金 、 国泰 国 证食品 饮料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证500 医 药卫生 指数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 场 基金 、 鹏 华先 进制 造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银 华惠 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 华润 元 大富时 中 国A5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安 信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南 方理 财金 交易 型货 币 市场基 金 、 工 银瑞 信创 新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方 添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中 证国有 企 业 改革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华夏沪 港通 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华夏沪 港通 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前海 开源 股息 率100 强 等权 重股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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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开 泰富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高新 技术 产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大中 华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华 夏 沪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战 略 转型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弘云 端 生活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安 信消 费 医药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深 证 TMT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托管业 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 运作、严 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 整,确保 有关信息 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 体负责 中国农业银行的风 险管理 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 管 业务 风 险 管理和内部 控制工 作进行 监督和评价 。托管 业务部 专门设置 了风险管 理处,配 备了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系 ,建立 了管 理制度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 业务管 理实 行严 格的复 核、 审核 、检 查制 度,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 , 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 ,制约 机制严格有 效;业 务操作 区专门设 置,封闭 管理,实 施音像监 控; 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 人负责,防 止泄密; 业务实 现自动化 操作,防 止人为 事故的发 生,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 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金 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 以 书面 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 清 算资 金 透 支以 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 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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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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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五、相 关服务机构 1、直 销机 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上 海设 有投 资理财 中心 :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联系人 :王 欢欢 、白 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19 层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3513925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服电 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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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4)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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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6) 中 信建 投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9)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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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人代 表: 杜航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0)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1)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12)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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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13)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14)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刘 雨喻 联系电 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5)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站:www.lufunds.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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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六、基金 存续 (一)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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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基金存 续期 内,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或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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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四) 申购 与赎 回 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2、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可 以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 体业 务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3、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 对申购 的金额和 赎回的 份额 、 最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和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上限 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效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率 (1)投资人 申购基 金份额 时,需交纳 申购费 用,费 率按申购金 额递减 。投资 人在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 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M ) 申购费 率 M<50 万 1.50% 5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500 万 0.60% 500 万≤M<1000 万 0.3%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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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基金份 额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因 红利自 动再 投资 而产 生的 基金份 额, 不收 取相 应的 申购费 用。 2、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赎回 费率 随投 资人 持有基 金 份额期 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 : 持有基 金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 ≤T<1 年 0.5 % 1 年≤T<2 年 0.25% T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对 持 续持 有基 金份 额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回 费, 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基金 份额 长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月 的投 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基金 份额 长于 3 个 月但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收取的 赎回 费,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基 金 份额 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人 收取 的 赎回费 ,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 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5、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对 已在本 公司直销 中心办 理账 户认 证手 续并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申购 基金的 养老 金账 户进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 养 老金账 户 , 包 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 老基金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 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出 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本 公司将 依据 规定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账户 范围 。 养 老金 账户 申购 费率 优 惠的详 细实 施情 况 , 请 见 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关 业务 公告 。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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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回金 额的处 理方式 :赎回金额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于 开放 期投 资 4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 额=39408.87/1.04=37893.14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在 持有 基金 份额时 间 为 1 年时 赎回 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对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25%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25% =26.25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26.25 =10473.75 元 4、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享 有或 承 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申 购 与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1.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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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在 每个 运作 期的开 放日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2.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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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公 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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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重 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介 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 、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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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 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国 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 章以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 在 国 家有权 机关 作出 决定之 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 的权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 被 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 本 基 金 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回 以 外的其 他交 易方式 进行 转让 。 八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高新 技术产 业相关上 市公司, 通过精 选个股和 风险控制 ,力求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获 取超 过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以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货 币市 场 工具 、 衍 生工 具 ( 权证 、 股 指期货 等 ) 以 及经 中国证 监会批 准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80%-95% , 其中 , 投资于 本基 金合同 界定 的高 新技 术产 业股票 资产 占非 现金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投资于 债券 、 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 现金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5%-20% , 其 中权证 投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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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的3% ,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 (三) 投资 策略 <一>大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采取 “ 自上 而下 ” 的方式 进行 大类 资产 配置 , 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 市 场 面、 政策 面 等因素 进行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分析 研究 , 确定 组 合中股 票 、 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比 例。 本基金 主要 考虑 的因 素为 : (1) 宏观 经济 指标 ,包 括GDP 增长 率、 工业 增加 值 、PPI 、CPI 、市 场利 率变 化、货 币 供应量 、固 定资 产投 资、 进出口 贸易 数据 等, 以判 断当前 所处 的经 济周 期阶 段; (2) 市场 方面 指标 , 包 括 股票及 债券 市场 的涨 跌及 预期收 益率 、 市场 整体 估 值水平 及与 国外市 场的 比较 、市 场资 金供求 关 系 及其 变化 ; (3) 政策 因素 ,包 括货 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资 本市 场相关 政策 等; (4) 行业 因素 : 包 括相 关 行业所 处的 周期 阶段 、 行 业政策 扶持 情况 等 。 通过 对以上 各种 因素的 分析 , 结合 全球 宏 观经济 形势 , 研判 国内 经 济的发 展趋 势 , 并 在严 格 控制投 资组 合风 险的前 提下 ,确 定或 调整 投资组 合中 大类 资产 的比 例。 < 二> 股 票投 资策 略 1、高 新技 术产 业的 界定 : 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的 研究、 券商 研究 机构 的研 究 等, 本基 金 将 28 个 申银 万国一 级 行业中 的计 算机 、 电子 、 传媒 、 通 信、 机械 设备 、 电气设 备 、 国 防军 工、 汽 车和化 工归 为高 新 技术 产业 。 本基 金将 沪深 两 市中 从事 高新 技术 产业 的上市 公司 定义 为高 新技 术产业 上市 公 司, 具体 包括以下 两类公 司: (1)主 营业务 属于高 新技术产 业 的公司 (2)当 前非主营 业务 提供的 产品 或服 务隶 属于 高新技 术产 业 , 且 未来 这些 产品或 服务 有望 成为 主要 利润来 源的 公 司。 未来 , 由 于科 学技 术发 展 、 产 业结 构升 级等 因素 , 高新技 术产 业的 外延 将会 逐渐 扩 大或 发生变 化, 本基 金将 视实 际情况 调整 上述 对高 新技 术产业 相关 上市 公司 的识 别及认 定。 如因基金管理人界定高新 技术产业的方法调整或者 原高新技术产业类上市公 司经营发 生变化 不再 属于 高新 技术 产业, 本基 金将 在三 十个 工作日 之内 进行 调整 。 2、个 股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 自下 而上 ”的方 式, 依靠 定量 与定 性相结 合的 方法 进行 个股 选择。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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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 三>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本着谨 慎 原则 , 参 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 本 基金 将根 据对 现货 和 期货市 场的 分析 , 发挥 股 指期货 杠杆 效应 和流动 性好 的特 点 , 采 用 股指期 货在 短期 内取 代部 分现货 , 获取 市场 敞口 , 投资策 略包 括多 头套期 保值 和空 头套 期保 值。 多头 套期 保值 指当 基 金需要 买入 现货 时 , 为 避 免市场 冲击 , 提 前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买 入现 货并 解 除股指 期货 多头 , 当完 成 现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货 平仓 ; 空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 货空 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 卖出现 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 当 现货 全部 清仓 后 将股指 期货 平仓 。 本基 金 在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过 程中 ,将 定期 测算 投资组 合与 股指 期货 的相 关性、 投资 组合 beta 的稳 定性, 精细 化 确定投 资方 案。 < 四> 其 它投 资策 略 由于流 动性 管理 及策 略性 投资的 需要 , 本基 金将 进 行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等固定 收益 类证券 以及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 债 券投 资策 略包 括 利率策 略 、 信 用策 略等 , 由相关 领域 的专 业研究 人员 提出 独立 的投 资策略 建议 , 经固 定收 益 投资团 队讨 论 , 并 经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批准 后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 指导 性投资 策略 。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主 要依 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具 体证 券的 买卖 :





(1)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和 本《 基金 契约 》的 有关规 定;





(2)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 境及其 对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国家 货币 政策 、 财政政 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发债 公司 财务 状 况、行 业处 境、 经济 和市 场需求 状况 及其 当前 市场 价格;





(5) 货币 市场 、资 本 市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 走势 。 (五) 投资 决策 流程 1.基 金经 理根 据利 率监 测 报告制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研究部 策略 分析 师在 广泛 参考和 利用 公司 内 、 外 部 的研究 成果 , 了解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基础上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撰 写宏观 策略 分析 报告 ; 固定 收益部 根据 研究 部宏 观报 告和短 期利 率 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 报 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 部 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 制 定资产配置方 案。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决 定基金 资产 配置 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 定期召开会议,对固定收 益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月 度投资计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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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划、 资产 配置 方案 进行 讨 论, 明确 货币 市场 投资 工 具库的 构成 和最 新变 化 , 并最终 确定 总体 投资方 案。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发 展和个 券 做出判 断, 完善 资产 配置 和 行业配 置方 案, 构建 和优 化 投资组 合, 并具 体实 施下 达 交易指 令。 对于超 出权 限范 围的 投资 , 基 金经 理应 按照 公司 权 限审批 流程 , 提交 主管 投 资领导 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议。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理 部 根据 基金 经理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易 。


5.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风 险 管理部 提出 风险 控制 建议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 变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评 估 , 提 出风 险防 范 措施 , 风 险 管理部 对计 划的 执行 进行 日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6.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根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 基 金 申购 、 赎 回现 金流 情况 , 结合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对各 种风险 的监 控和评 估结 果, 基金 经理 对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7.本基金管 理人在 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 市场环 境变化 和实际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流程 。 (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证 700 指数 收益 率×80% +中 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 率×20% 本基金 选择 中 证 700 指数 和中证 综合 债指 数分 别做 为基金 股票 资产 和债 券 、 货 币市场 工 具等其 他资 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 基金 的资 产主 要 投资于 高新 技术 产业 股票 , 此 类股 票以 中 小市值 为主 , 中证 700 指 数能够 反映 沪深 市场 中小 市值公 司的 整体 表现 。 中 证综合 债指 数的 选样债 券的 信用 类别 覆盖 全面 , 期 限构 成宽 泛。 选用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忠 实反映 本基 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 根 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 调 整业 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介 上 予以 公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债 券型 基 金与混 合型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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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基金 , 属 于风 险水 平较 高 的基金 。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 于高新 技术 产业 股票 , 其 风险高 于全 市场 范围内 投资 的股 票型 基金 。 ( 八) 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0%-95% , 其中, 投资 于本 基金合 同 界定的 高新 技术 产业 股票 资产占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80% ; 投资 于债 券、 银 行存 款、 货币市 场工 具 、 现 金、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20% 。 (2)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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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15)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 等 ;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 任何 交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九 ) 禁 止行 为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财 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管 理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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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下 原则 : 1、不 参与 所投 资公 司的 经 营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二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 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 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大 成 高 新技 术产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 报告, 截 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193,278,194.83 76.87 其中: 股票


193,278,194.83 76.8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3 贵金属 投资 - 0.00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0.00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1,232,623.68 16.40 7 其他资 产


16,924,589.75 6.73 8 合计





251,435,408.26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5,903,578.05 2.61 B 采矿业 - 0.00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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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C 制造业 148,490,388.78 65.74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0.00 E 建筑业 1,160,862.00 0.5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688,431.00 4.73 G 交通运 输 、 仓储 和邮 政业 -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9,095,356.00 4.03 J 金融业 8,690,757.00 3.85 K 房地产 业 - 0.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464,320.00 1.0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6,784,502.00 3.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193,278,194.83 85.57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3111 康尼机 电 927,417 33,748,704.63 14.94 2 002271 东方雨 虹 643,477 16,537,358.90 7.32 3 002588 史丹利 574,004 16,502,615.00 7.31 4 600703 三安光 电 481,297 15,064,596.10 6.67 5 002475 立讯精 密 308,495 10,430,215.95 4.62 6 000333 美的集 团 273,826 10,208,233.28 4.52 7 600804 XD 鹏 博士 304,600 9,095,356.00 4.03 8 601166 兴业银 行 503,812 8,690,757.00 3.85 9 601933 永辉超 市 714,700 8,283,373.00 3.67 10 000625 长安汽 车 370,300 7,831,845.00 3.47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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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页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未 投 资股指 期货 。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本着谨 慎 原则,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出 现本 期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 )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6,051.6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363,236.8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503.87 5 应收申 购款 410,797.4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924,589.75 (4 )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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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3111 康尼机 电 33,748,704.63 14.94 重大事 项停 牌 (6 )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9.01% 3.00% 15.68% 2.31% -6.67% 0.69% 2015.02.03-2015.6.30 12.50% 2.38% 40.66% 1.91% -28.16% 0.47%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 (2015 年 2 月 3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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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注: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5 年2 月3 日 ,截 至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未满一 年。 2、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截 至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仍在 建仓期 。 3、截 至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 投资的 康尼 机电 (603111 )因重 大资 产重 组事 项停 牌,导 致投 资 比例被 动超 标。 除此 之外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 已达到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的 各项比 例。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一 、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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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页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期货、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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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页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 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 当日结 算价 及结 算规则 以《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结算 细则 》为 准。 5、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6、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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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页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 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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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页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 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如果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 况,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时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技术 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 金资产估 值 错误 处理 。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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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页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二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场 地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 管理人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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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页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3、 上 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8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 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 管费的 调整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金 管 理费 和 基金 托管 费 , 此 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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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 初始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四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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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页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 媒介 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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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明 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 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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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页 (三)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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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 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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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页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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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页 十 六、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基金” )是 一种长 期投资 工具,其主 要功能 是分散 投资,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 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特 有的 一种风 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 投 资 人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 基金 分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 币市场 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人 投资 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 资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 了 解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金 是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适应 。 本 基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 其面 临的主 要风 险包 括 证 券市 场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信 用风险 、 管理 风 险 、特 定风 险和 其他 风险 。 (一)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对 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 引起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基 金 的投资 品种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 同 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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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页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 如 果本 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 其 股票 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通 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 而影 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 流动 性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 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 在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较 大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五) 本基 金特 定风 险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股 指期 货作 为一 种金 融 衍生品 , 具备 自身 特有 的 风险点 。 投 资股指 期货 所面 临的 主要 风险是 市场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基差 风险 、 保 证金 风 险、 信 用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具 体为 : 1、市场风险 是指由 于股指 期货价格变 动而给 投资人 带来的风险 。市场 风险是 股指期货 投资中 最主 要的 风险 。 2、流动 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股 指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来 的风 险。 3、基差风险 是指股 指期货 合约价格和 标的指 数价格 之间价格差 的波动 所造成 的风险,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限价 差风 险。 4、保证金风 险是指 由于无 法及时筹措 资金满 足建立 或维持股指 期货合 约头寸 所要求的 保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5、信 用风 险是 指期 货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操作风险 是指由 于内部 流程的不完 善,业 务人员 出现差错或 者疏漏 ,或者 系统出现 故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六) 其他 风险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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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页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4.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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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页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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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页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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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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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页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 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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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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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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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 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本基金 未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日 常机 构。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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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事项。 (2)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在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条 件下调 整收 费方 式;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 ( 含本 数,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本数)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本数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本 数)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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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 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 人 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 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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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页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持 有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述 规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 (2) 通讯 开会 。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 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持 有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述 规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 4)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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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 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以及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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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页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 中选举两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 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 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第八 十七 条 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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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页 监会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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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页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进行 仲裁 根据该 会当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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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页 后生效 。 2、 《 基金 合同 》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 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成立时 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 【1999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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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理 国内外 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券 ;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 组 织或 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汇借款 ; 发行 、 代理发 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币兑 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企业 、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 证 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 电 话银 行 、 手 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 以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批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货 币市 场工具 、 衍生 工具 (权 证、 股指期 货等 ) 以及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 具 (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80%-95% , 其中 ,投 资 于本基 金合 同界定 的高 新技 术产 业股 票资产 占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80% ; 投 资 于债券 、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现 金、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5%-20% , 其中 权 证投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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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页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 金投资 、 融 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80%-95% , 其 中, 投资 于本 基 金合同 界 定的高 新技 术产 业股 票资 产占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投资 于债 券、银 行存 款、 货币市 场工 具 、 现 金、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20% 。 2、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6、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 券 指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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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页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 和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 有关规 定;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 属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 规定 , 则 当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 供经慎重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更 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 在 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 不承 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五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 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 的,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选择 存款银 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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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页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在 选择存款 银行时有 违反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 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 前一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关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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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页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 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 如 认为 因市 场 出现剧 烈变 化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 投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 造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经 事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 并 确保 证 基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 理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存 管问 题 , 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或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 与 基 金托 管 人签 署相应 的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管理制 度。 (九)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 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 运作中 违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一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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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页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 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投资 所 需要的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 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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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页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 金托管人可 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设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托管 资金帐 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 托管 资金 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管人以 自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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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页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 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 妥善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 除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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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页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 期 货、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 款本息 、 应收 款项 、 其 他 投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2、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在证券交 易所 市 场挂牌 交易且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且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盘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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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页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的 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交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在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同 一债 券 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 第 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 1)-6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考 虑市 场 成交价 、 市场 报价 、 流 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因 素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 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因 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 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3 )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 1)-3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估 值方法 : 1)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 结算价 的,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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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页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 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 当日结 算价 及结 算规则 以《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结算 细则 》为 准。 2) 在 任何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 以 约定 的 方法 、 程 序和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 以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第 3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股 票指数 期货 合约 估值 方法 的第 2)项 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0%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基 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承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 基 金份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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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页 额持有 人 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金托 管 人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 付。 (3)由于证 券交易 所 、 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 整的 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 度报 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 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月 的, 基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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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页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 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 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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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页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 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 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 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 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编制清 算报 告;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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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页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8) 公告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对于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潜在投 资者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具体 情况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 并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 如 下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 务: A 、 自助语 音服 务 : 提 供 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的服 务, 可进 行账 户查 询、 基 金净值 、 基金 产 品等自 助查 询服 务。 B 、 人工坐 席服 务: 提供 每周 五天, 每天 不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坐 席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 者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询 、 基金 账户 查询 、 交易情 况查 询、 服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二)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大成基 金为 基金 持有 人提 供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 服 务 形式包 括网 站自 助查 询 、 电子邮 件账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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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页 单、手 机短 信账 单、 客服 热线查 询、 纸质 对账 单邮 寄等。 (三) 财经 汇资讯 服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 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 财 经汇 提供 专业 、 独家 、 一 手 的 理 财 资 讯 , 并 采 用 分 级 服 务 方 式 提 供 差 异 化 资 讯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 经汇平 台或 下载 财经 客户 端,免 费使 用。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网 站(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账户及 交易情 况查询 、个 人 资料修 改 、 手 机短 信 和 电 子邮件 信息 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提供 理财 刊物 查阅 、 公司公 告 、 热 点 问 答 、 市 场 点 评 等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 同 时 , 网 站 还 设 有 电 子 邮 箱 服 务 (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五) 网上 交易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撤 单、 基金 定 投、 分红 方式修 改、 账户 资料 修改 、 交 易 密码修 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 和账户 信息 查询 等各 类业 务。 其中 , 基 金 定投、 转换 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另 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俱 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门 设立 的服 务体 系, 将为高 端 (VIP ) 客 户提 供专 项的 个 性化服 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成基 金各 地投 资理 财中 心 负责 所辖 区域 高端 (VIP )客户 的柜 台式 服务 工作 。 (八) 客户 投诉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销 售机 构的 柜台 、 投 资理财 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站在 线栏 目、 电子 邮件 及信 函等 渠 道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对于受 理的 投诉 或建 议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最迟 T+1 日 内给 予回 复; 不能及 时回 复的 , 在 约定 的最晚 主动 联系 客户 时间 内告知 客户 。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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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页 (三)2015 年 2 月 4 日至 2015 年 8 月 3 日发 布的 公 告: 1. 2015 年 2 月 5 日 《大 成 高新技 术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2. 2015 年 2 月 12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东方 财富 ”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3. 2015 年 2 月 17 日 《关 于持有 的“ 久其 软件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4. 2015 年 2 月 25 日 《大 成 高新技 术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 。 5. 2015 年 2 月 26 日 《关 于持有 的“ 万达 信息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6. 2015 年 2 月 27 日 《关 于持有 的“ 洪涛 股份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7. 2015 年 3 月 3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鹏博 士” 股票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8. 2015 年 3 月 13 日《 关 于持有 的 “ 长安 汽车”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调 整网 上直 销基金 转换 及定 投最 低交 易限额 的公 告》。 9. 2015 年 3 月 25 日《 关于 持有的 “ 超图 软件 ”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关于 持 有的 “盛 运股份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10.2015 年 4 月 8 日《 关 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九 芝堂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11.2015 年 4 月 11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金 飞达 ”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12.2015 年 4 月 14 日《 关 于参与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认 购 、 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13.2015 年 4 月 16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中科 曙光”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14.2015 年 5 月 9 日《 关 于 持有的 “卫 士通 ”股 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15.2015 年 5 月 12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合 众思壮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16. 2015 年 5 月 14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万 通地产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关 于 持有 的“ 中炬 高新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17.2015 年 5 月 15 日《 关于大 成基 金官 方网 站及 交易系 统升 级维 护的 公告 》 。 18.2015 年 5 月 16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 19.2015 年 5 月 19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为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2015 年 5 月 20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华 润万 东” 股 票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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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页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高 德红 外 ”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 、 《 大成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康恩 贝”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 21.2015 年 5 月 21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网宿 科技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泰亚 股 份”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奥飞动 漫 ”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关 于持有 的“ 万讯 自控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22.2015 年 5 月 22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中国 南车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聚光 科 技”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万达院 线 ”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大湖 股份”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23.2015 年 5 月 23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金螳 螂 ” 股 票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24.2015 年 5 月 27 日《 关 于持有 的 “步 步高 ” 股 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首 开股 份”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关于 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欧 浦钢 网 ”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 、 《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金 飞达 ” 股 票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 关于 持有 的 “京 威股 份”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25.2015 年 5 月 28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铜陵 有色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天 壕节 能”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26.2015 年 5 月 29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三 安光 电股 票估值 调 整的公告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 基 金持 有 的 三 花 股 份股 票 估 值调 整 的 公 告》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金固 股份股 份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易联 众股 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27.2015 年 6 月 2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智慧 能源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实行 网上 直销 申购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 。 28.2015 年 6 月 3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开 展赎 回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中 国国 旅”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 29.2015 年 6 月 9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超 图软 件股 票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30.2015 年 6 月 12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美 邦服 饰股 票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 、 《 关 于持 有的 “春兴 精工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31.2015 年 6 月 13 日《 关 于持有 的“ 美盈 森” 股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32.2015 年 6 月 16 日《 关 于持有 的“ 好莱 客” 股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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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页 33.2015 年 6 月 17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东土 科技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关 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三 泰控 股”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34.2015 年 6 月 18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城投 控股”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35.2015 年 6 月 19 日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姚记 扑 克”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 常山 药业 ”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关于 持有 的 “*ST 秦 岭”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南京 新百 股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36.2015 年 6 月 20 日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史丹 利 ” 股 票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海 南海 药”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持有 的 “亚 厦 股份 ”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持有 的 “江 苏 三友 ” 股 票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 《 关于 持有 的“荣 信股 份”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 《 关于 持有 的“洪 涛股 份 ”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37.2015 年 6 月 25 日 《关 于持有 的“ 金运 激光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38.2015 年 6 月 26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爱 迪尔 股票 估值调 整 的公告 》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宋 城演 艺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39.2015 年 6 月 27 日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华东 医 药”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参 加数米 基金 网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40.2015 年 6 月 30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九 阳股 份股 票估值 调 整 的 公 告》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 基 金持 有 的 伟 星 股 份股 票 估 值调 整 的 公 告》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汉威 电子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41.2015 年 7 月 1 日《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易 华录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于 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海欣 食品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42.2015 年 7 月 2 日《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南 京新 百”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关 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迪马 股 份”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持 有的 “ 万迅 自控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43.2015 年 7 月 3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方大 化工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 中安 消”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安 妮股 份”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 《 关 于持有 的“ 中信 国安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44.2015 年 7 月 4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欧菲 光” 股票估 值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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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页 调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盘 江股 份”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正 邦科 技”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飞利 信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西 藏药 业”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长 信科技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 沱牌 舍得 ”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 蒙发 利”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东山 精密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海印 股份 股票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宗 申动 力”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联 美控股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45.2015 年 7 月 7 日《 关于 持有 的 “荣 之联 ”股 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 浙江 永强 ” 股 票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首 航 节能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得 润电 子”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长亮 科技 ”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 长江 电 力”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持 有的 “ 金运 激光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关 于持 有的 “朗姿 股份 ”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 《 关于 持有 的 “海 虹控 股”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 《 关 于公司 、高 管投 资旗 下基 金相关 事宜 的公 告》 。 46.2015 年 7 月 8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洲际 油气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 正泰 电器 ”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 金 持 有的 “ 南 都 电 源 ”股 票 估 值调 整 的 公 告》 、 《关于 持有 的 “启 明星 辰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关 于持 有的 “神 州高 铁 ”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香 雪制 药”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关于 持有 的 “三 花股 份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齐 心集 团”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 盛 运环保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关于 持有 的 “ 格 林美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国 投电 力”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华 联矿 业”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哈空 调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鸿 利光 电”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关于 持 有的 “用 友网 络”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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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页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联 络互动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 万达 信息 ”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 和佳 股份 ” 股 票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京山 轻机”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47.2015 年 7 月 9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黄河 旋风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 欣汪 达”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创 维数字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 中瑞 思创 ”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 金证 股份 ” 股 票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金 螳 螂”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九 州通 ” 股 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 中恒 电气 ”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 金 持 有的 “ 建 发 股 份 ”股 票 估 值调 整 的 公 告》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众 信旅游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48.2015 年 7 月 10 日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深 圳机 场” 股 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百 润股 份 ”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航 天信 息”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迪 安诊断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 京投 银泰 ” 股票 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爱 尔眼 科”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 49.2015 年 7 月 14 日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长信 科 技”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 游族 网络 ”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 金 持 有的 “ 北 京 文 化 ”股 票 估 值调 整 的 公 告》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海 格通信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 中文 在线 ”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 佐力 药业 ” 股 票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桑 德 环境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桑 德环 境”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华夏 幸福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50.2015 年 7 月 21 日 《大 成 高新 技术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 第二 季 度报告 》 。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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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页 51.2015 年 7 月 27 日《 关 于养老 金账 户通 过直 销中 心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52.2015 年 7 月 31 日《 大 成高新 技术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增聘 基 金 经理 公告》 。 (四 ) 在 此之 前公 告的 招募 说明书 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内容若 有 不一致 之处 ,以 本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二十 二 、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并 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实施 的投 资经 营活 动, 对 2015 年 1 月 9 日公 布的 《 大成 高新技 术 产业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 进行 了 内容补 充和 更 新,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主 要更新 的内 容如 下: 1.根 据最 新情 况, 对“ 三 、基金 管理 人” 部分 内容 进 行了更 新。 2.根 据最 新情 况, 对“ 四 、基金 托管 人” 部分 内容 进 行了更 新。 3.根 据相 关公 告, 对“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等 相关 信 息进行 了更 新。 4.根 据相 关财 务数 据, 对“ 十一 、基 金的 业绩” 进行 了更新 。 5. 根 据相 关公 告, 对“ 二 十四 、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进行了 更新 , 补充 了 2015 年 2 月 4 日至 2015 年 8 月 3 发布 的 公告。 6.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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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页 二十四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成 高新 技术 产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大成 高 新技 术产 业 股票型 基金 合同 》 (三) 《大 成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四) 《大成 高 新技 术产 业 股票型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九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