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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货币(000738)

中建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中信建投 货币 市 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中 信 建投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华 夏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 五 年 八月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重 要提 示 (一)本 次基金 募集的 准予注册 文件名 称为: 《 关于核 准 中信 建投 货 币市场 基金的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4〕665 号) , 注册日期为:2014 年 7 月 7 日。 本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5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 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 作出独 立决策 。基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 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 (四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购买 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六)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 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七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八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8 月 5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4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7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0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生 效 ................................................................................................................... 23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24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1 第十部 分 投资 组合 报告 ............................................................................................................... 3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4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3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48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50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52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53 第十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 59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1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66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81 第二十 二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94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96 第二十 四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97 第二十 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 98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中信建 投 货币 市场基 金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招 募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 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及《中信 建投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涵 盖 中信建 投货币 市场基 金(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的 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策略、 风险以及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 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 基金合同》 :指《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信建 投货币 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中信建 投货币市 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金财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 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中信建投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体 55、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 件。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 第 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E 座2 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日期:2013 年9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 联系人: 杨露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 55%、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占25%、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先生,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职中信证券自营部 首 席交易员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 委员 、经营决策会成员、董事总经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杰女士, 北京首都师范大学本科学历。 曾任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 纪业务管理委员会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董事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袁野先生, 德国特里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德国 HVB 银行卢森堡分行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 产品经理 、中信 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机构业 务部高级 经理、 资产管 理部总监,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 石明磊先生, 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安冉女士, 南京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财务 资产部副主任,现任江苏 省广播电视总台财务资产部主任。 杜宝成先生,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职员, 中国侨联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王汀汀先生,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王宏利女士, 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北京瑞达会计师事务所部 门副经理, 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 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 陈冬华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 研究生学历, 香港科技大学博士后, 历任上 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教、副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会计与财务研究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孔萍女士,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研究生,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财务处副科长, 华夏证券财务、 稽核、 清算部部门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 管理部总经理。 许会芳女士, 中国人民 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 现任航天科技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风险与法律部总经理。 周琰 女士, 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管理部业务 拓展科副科长。 张全先生,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 曾就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 债券销售交易部、 资本市场部企业债券发行岗, 现任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陈晨先生, 北京工业大学学士。 曾就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网络管理岗、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 现任中信建投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任巧二女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 曾任中信基金市场部产品经理、 华夏基金机构产品部产品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市场部产品总 监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金 融工程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杰女士,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建萍女士, 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 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交易部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索隽石先生, 北京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硕士,2010 年7 月至2013 年9 月, 在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从事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工作,任高级经理, 2013 年 10 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杰女士,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简历同上。 王琦先生,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大通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 、 中 关村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 、 中信建投证券交易部总监 ,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投 资研究部总经理。 周户 先生,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 ,曾任渤海证券研究员、广发证券研究员、 国金证券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究员,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研究部 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 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 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 证基金 管理人 经营运作 遵守国 家法律 法规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提 高 经营 管理效 益,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机 制覆盖 基金管 理人的各 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部控 制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职 责保持 相对独 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 互制 约 原则。 基金管理 人内部 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 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 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 基金管 理人业务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904,643,509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 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 徐昊光 电话: (010)85238982 传真: (010)85238680 2、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内 设市场 一 室、 市场二 室 、风险管 理室和 运营 室 4 个 职能处室。 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9 人, 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是 《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 自成立以来,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行业精神, 始 终遵循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提供优质托管服务” 的原则, 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 服务理念, 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 先进的技术系统、 优秀的业务团队、 丰富的业 务经验, 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资产管理 机构提 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 托管服 务,取得 了 优异 业绩。 截至 2015 年 6 月末,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券商集合计划、 银行理财、 信托、 保 险等各类产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5 品合计 593 只,托管规模 12,206.50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总 行 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 险管理室,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 )合 法性原 则:必 须符合国 家及监 管部门 的法律法 规和各 项制度 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一 切业务、 管理活 动的发 生都必须 有相应 的规范 程序和 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资产 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 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必 须实现防 范风险 、审慎 经营,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与 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必 须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 及华夏银 行经营 管理的 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 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 的 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内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管 理室, 配备了 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6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等,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 理实行 严格的复 核、审 核、检 查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专 门设置业务操作区,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 露工作, 防止泄密; 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 人 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 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投资比例、 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法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E 座 2 层 电话:010-59100273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 贾欣欣 客户服务 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销售机构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陈秀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2000.com.cn (5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 6 号卓明大厦 2 号院 2 层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3、 各销 售机构 的具体 名单见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以及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E 座 2 层 电话:010-59100228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 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东 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东方 经贸 城,东 三 办公楼 16 层 首席合 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85 联系人:贺耀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贺耀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0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募集 一、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4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665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 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具体 销售城市 (或网点) 名单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 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 不收取认购费用 。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1 八、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为准 。 2、认购原则 (1 )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 款; (3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但已 受理的 认购申 请不允 许撤销; (4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 销首次 认 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购 单笔金额不设 限制。投 资者 通过直 销 中心首次 认购 基金份 额 的单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20,000 元,追加 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方 式 和 网 上 直 销 渠 道 申 请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认 购 最 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 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为 1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1 )/1.00=100,001.00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募 集 期 间 利 息 后 一 共 可 以 得 到 100,001.00 份基金份额。 九、 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2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3 第 七部分 基金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8 月 5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 管 理人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基金 将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将基金合并方案报告中国证监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4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5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 限额 ,但应最 迟在新 的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代销机 构或 中信 建投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网上直 销首次 申购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6 通过直销中心 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 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0.01 份基 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但某笔交 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0.0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 3、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设 上限。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 额 1.00 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 “ 金额申购 ”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计算 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 :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00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 算公式: 赎回金 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 :假定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00 份,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7 赎回金额=10,000 ×1.00=10,000.00 元 5、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8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9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0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 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1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的 低 风 险 和 高 流 动 性 前 提 下 , 力 争 实 现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通知存款, 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 年)的中 央银行 票据, 短期融资 券,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 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 中期票据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 货币市场基金的,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80% ,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发展态势、 金融监管政策、 财政与货币政策、 市场 及其结构变化和短期 的资金供需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形 成 对 市场短 期 利 率 走 势 的 判 断。 在 以上分析的基础上 , 本基金将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 收益率水平 (不同 剩余 期限到期 收益率 、利息 支付方式 以及再 投资便 利性) , 结合各 类资产 的流动性特 征(日均 成交量 、交易 方式、市 场流量 )和风 险特征( 信用等 级、波 动性) ,决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2 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 情况。 2、 债券筛选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优先选择央票、 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 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 在基金投资 中对个券 进行选择时, 首先本基金将 针 对 各券种的信用等级、 剩余期限和流动性进行初步筛选; 第二步, 本基金将 评估 其投资价值, 进行再次筛选 , 这一步主要针对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 合理性 进行筛选;最 后, 在前两步筛选的基础上, 再评估 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 动性与可 投资量 (流通 量、日均 成交量 与冲击 成本估算 ) , 从 而综合 决定具体 各 个券种的 投资比例。 3、 现金流管理策略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 本基金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 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 购/ 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 素, 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 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操 作中, 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 持有高流动性券种、 正向回购、 降低组 合 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将回购 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 等手段, 从而争取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 取得 较高收益。 4、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 谨慎投资。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3 (2 )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 )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 )投 资决策 支持: 研究人员 、基金 经理及 相关人员 根据独 立研究 及各咨 询机构的研究方案,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等 决策支持。 (2 )投 资原则 的制定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在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 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 决定基金投资 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 )研 究支持 :研究 分析人员 根据投 资决策 委员会的 决议, 为基金 经理提 供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4 )制 定投资 决策: 基金经理 按照投 资决策 委员会决 定的投 资原则 ,根据 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5 )风 险控制 与评估 :风险管 理委员 会定期 召开会议 ,听取 投资研 究部、 基金经理、 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 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6 )组 合的调 整:基 金经理有 权根据 环境的 变化和实 际的需 要,在 其权限 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 (5 )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债券 。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 证券交易所 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4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2 )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 期企业 债券及 短期融资 券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情形外,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 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 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存 款银行 仅限于 有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资 格、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不 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5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


②根据有 关规 定予以 豁 免信用评 级的 短期融 资 券,其发 行人最 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 (11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6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 款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 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7 (2 )银 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是 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 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 (9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8 第 十部 分 投 资组合 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摘自本基金 2015 年 2 季 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921,623,888.17 32.09 其中: 债券 921,623,888.17 32.0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57,102,685.65 29.84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78,677,608.08 37.56 4 其他资 产 14,477,584.43 0.50 5 合计 2,871,881,766.33 100.00 二、 报 告期债 券回 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6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金额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日融 资余 额占基 金资 产 净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三、 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 余期 限 1、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27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80 天 情 况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的情形。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9 2、 报告 期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30 天 以内 67.9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4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5.6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24.2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100.28 - 四、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71,658,225.56 16.5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71,658,225.56 16.5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49,965,662.61 15.79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921,623,888.17 32.34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五、 报 告期末 按摊 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50206 15 国开 06 1,000,000 100,581,565.70 3.53 2 150411 15 农发 11 1,000,000 100,454,515.61 3.53 3 130326 13 进出 26 1,000,000 100,226,523.10 3.52 4 130219 13 国开 19 500,000 50,182,294.66 1.76 5 011515005 15 中 铝业 SCP005 500,000 50,022,645.51 1.76 6 130420 13 农发 20 400,000 40,085,670.21 1.41 7 011599165 15 国 药控 股 SCP001 400,000 40,002,402.13 1.40 8 041561020 15 华 信资 产 CP001 400,000 40,001,091.89 1.40 9 011515004 15 中 铝业 SCP004 400,000 39,970,668.90 1.40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0 10 140223 14 国开 23 300,000 30,033,002.41 1.05 六、 “ 影 子定价 ”与 “ 摊余 成本 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6%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6%


七、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 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 法,即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按照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 每 日 计 提 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 1.0000 元。 2、 报 告期内 ,本基金不 存在 持有剩 余期 限小于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 浮动 利率债 券的 摊余成 本超 过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的情 况。 3、 报告 期内 , 本 基金投 资决 策程序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要 求,未发现 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4、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4,477,484.43 4 应收申 购款 100.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4,477,584.43 5、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1 、本 报告 期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净 值 增 长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8 月 5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5150% 0.0070% 0.5511% 0.0000% 0.9639% 0.007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1.8388% 0.0036% 0.6695% 0.0000% 1.1693% 0.0036% 2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2 注: (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8 月5 日 生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起 至报 告期 末未满 一年 。 (2) 根据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为 建仓期 ,建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3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4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 为了 避 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 合,其中,对于偏离程 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 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 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6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 )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7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 原因 ,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 登记结算 公司 、 存款银 行 发送 的数据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8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每日 分配、 每日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人在 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 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 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9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 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五 部分。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0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 为0.2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2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3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下 简称“ 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4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5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 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6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7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络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络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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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8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9 第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 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 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 产,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 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 也存在部分 企业债、 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 基金赎回量 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每日分配收 益。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0 存在亏损的可能。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 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 托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1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 两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的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同一类别的基金合并: (1 )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 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 )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 合并基 金的其 他基金( 以下简 称“其 他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约定, 其他基金的合并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 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本 基金拟与被合并基金进行合并的预公告, 公告应包括本次基金的合并方案, 同时 需披露其他基金的名称以及其他基金将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 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召开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与本基金进 行合并的事项。 公告预公告的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发布时间。 (2 )基金合并公告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2 1) 若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与本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者与本基金合并的事项已经其他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 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具体合并事宜 ,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 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 , 明确实施安排, 说 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 合并预公告发出 后或 合并实施前(若无需发布 合并预公告的)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3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 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 “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 权而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 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 同)等交易费用。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3 5) 在指定期限内, 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 但对该等申购 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 期限届 满,基 金份额持 有人没 有作出 选择的, 视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4、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 产 承担。 5、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7、 基金合并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合并失败后的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并失败, 本基金应当提前终止, 并进入清算 程序,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 )被合并基金 或合并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2 ) 指定期限内, 扣减应赎回款项,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000 万,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少于 50 人;


(3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基金合并失败的。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4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5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 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 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6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 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7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8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9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 托管 账户和 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0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1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 损害 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 或者 《 基金 合同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2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 销售 服 务费 ,但 法律 法 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合 同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 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低 基金 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 在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3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 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4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 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 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 议召 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 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5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 出席 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 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 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 对表 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6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 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 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 可采 用 其他 非现 场方 式 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 4 、 在法 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 的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授 权他 人代 为 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7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 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 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 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 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8 1、现场开会 (1 )如 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清 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 对于 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 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9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0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 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1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时间:2013 年9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 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1992 年10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 )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49,725,77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保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2 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通 知存款, 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 货币市场基金的,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 ,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本基金可参 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债券。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的资产支持证券。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3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2 ) 投资 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 短期 企 业债 券及 短期 融 资券 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3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 券 的10%。 4 ) 除发 生 巨额 赎回 情形 外 ,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正 回 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 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 存款 银 行仅 限于 有证 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资 格、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 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不包 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 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4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 关 规定 予 以豁免 信 用 评级 的短 期 融资券 , 其 发行 人最 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5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金 托 管 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 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人 在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进 行现 券 买卖和 回 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易 对 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6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 金在 投 资中 期票 据前 , 基金 管 理人 须根 据法 律 、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 未 来有 关监 管部 门 发布 的 法律 法规 对证 券 投资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 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在相 关基 金 投资 中 期票 据时 的法 律 法 规遵守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所 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正 。如果 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 定: (1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 立定 期 核对 ,确 保基 金 银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7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 就本 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 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 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 督与 核 查, 严格 审查 、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 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的 监 督 应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 基金 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3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 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8 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 查, 必须 在规 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 、 基金 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9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 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 产。 除依 据法 律 法规 规 定、 基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 ,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 账户 和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账户。 4 、 基金 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除依 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 管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 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 存 于基 金管 理 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 或 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 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 前结 束 募集 时, 募集 的 基金 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 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0 3 、 若基 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由 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 基金 的 银行 账户 ,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 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应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 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基金 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 基金 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 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 外签 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1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交托管人保管。 银行定期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 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根 据 《基 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因 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三)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四)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 本合同之 目的, 不包括 香港、澳 门和台 湾法律 ) ,并按 照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律解 释。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3 (二)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争议处理期间, 相 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本托管协议 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 他基 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 资 产; (3 )基 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 他基 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 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4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全面和可靠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并另行公告 。 基 金管理人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公 开信息 披露 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对 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 查 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 账户 及初始密码。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 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 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 查询账 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 系地址、 电话等等 ,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客户 身份证号码、 登记银行卡信 息等 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 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浏览 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 基 金投资 的服 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5 2、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服务: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者 办理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具体开 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 五、 投 诉管理 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 进行客户的投诉 管理, 市场部负责监督 投诉的 登记、 处理 和答复等。 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2、登录 基金管理 人网址 www.cfund108.com 进行在线提问;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cfund108.com 发送电子邮件。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6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发布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 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8 月 5 日发布《中信 建投基金增加新浪仓石为销售 机构的公告》 。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7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住所 ,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fund108.com ) 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8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