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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兴利债券(001776)

中欧兴利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欧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 欧 兴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中 欧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兴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五年 九月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本基金经 2015 年 7 月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下发的 《关
于 准予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178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重要提示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保证。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存 在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而 不 能
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 及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 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的信
用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
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但 低 于 混 合 型 、 股 票
型基金,属于 较低预期风险/ 收益的产品。 
投资人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投资人应 当 认 真
阅读基金合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基 金 。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
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 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 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 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 过程
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实信用、 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 资 人 注意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则,在作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资人自 行 负
担。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第一部 分绪 言 ................................................................................................................................... 1 第二部 分释 义 ................................................................................................................................... 2 第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 6 第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 13 第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第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 19 第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3 第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24 第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33 第十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 38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3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43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4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7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5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合 并、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55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57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58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59 第二十 一部 分招 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60 第二十 二部 分备 查文 件 ................................................................................................................. 61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2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6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 的投 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 资 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欧兴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指《 中欧兴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欧兴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 修改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申购 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理基 金 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1、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 三部 分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 层 4、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 电话:021-68609600 11、 传真:021-33830351 12、 联系人:袁维 13、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 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 UBI)出资 6,58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上述 五个股东共出资 18,800 万元人民币。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 玉明 先生, 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本科、 硕士, 美国杜兰大学 MBA , 中国籍。 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 民 航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 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Este 先 生 , 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历任布雷西亚农业 信贷银行 (CAB ) 国 际 部 总 监 , 联 合 信 贷 银 行 (Unicredit ) 米 兰 总 部 客 户 业 务 部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 负责人,联合信贷银行 东京分行资金部经理 , 意 大 利 意 联 银 行 股 份 合 作 公 司(UBI) 机构银行业 务部总监 , 并曾在Credito Italiano (意大利信贷银行 ) 圣雷莫分行、 伦敦 分行、纽约分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 鹏 举 先 生 , 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国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业务董事、投资银行 业务内核小组副组长, 兼任国都景瑞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 于联 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 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柏荣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计划财务部 高级经理、副总经理。 刘 建 平 先 生 ,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籍。现 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董事、总经理。历任 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 英国籍。现任 IFM ( 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英国公认会计 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历任安永 (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 伯明翰,伦敦)审计经 理、副总监,赛贝斯股 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 务总 监。 郭 雳 先 生 , 北 京 大 学 法学 博 士 ( 国 际 经 济 法 ) ,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 士(国际金融法) ,美 国 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 (国际法/ 比 较 法 ) , 中 国 籍 。 现 任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院 长 助 理 , 中 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历任北京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美 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 座教 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 步先 生 ,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中欧盛世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 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 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 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长。 廖 海 先 生 , 中 欧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中 国 籍 。 武 汉 大 学 法 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 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 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法 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 事务 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上海分所合伙人。 黎 忆 海 女 士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监察稽核部总监,中 国籍。南开大学会计学 专业硕士。历任湖南省 计算机高等专科学校教 师,深圳世纪星源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分析员, 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员。 黄 峰 先 生 , 中 欧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监 , 中 国 籍 。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中心信号与信息处理专 业硕士。历任中再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主管,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项目经理,微软全球技术中心工程师。 3、 高级管理人员 窦 玉明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 建平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 简历同上。 卢 纯青 女士,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分管 投资 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总 监、事业部负责人, 中国籍。 加拿大圣玛丽大学 金融学硕士,10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研究副总监。 许 欣 先 生 , 中 欧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分 管 市 场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籍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 硕 士 , 13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黄 桦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24 年以上证券及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场内交易员,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 部门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 经理,光大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助理总经理,光 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监,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刘 德元 先生 ,中国籍, 武汉轻工大学(原武汉工业学院)物流管理专业学士,10 年以上证券 从业经验,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历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高级研究员 。2015 年6 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用研究员。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 由 总 经 理 刘 建 平 、 分 管 投 资 副总经理卢纯青、 事 业 部 负 责 人 周 蔚 文 、 陆 文 俊 、 刁 羽 、 曹 剑 飞 、 刘 明 月 、 周 玉 雄 、 曲 径 、 赵 国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英 ,风控部总监卞玺云 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8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牟取 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 资 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 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 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 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 组成 部分: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 监 督 。 (3 )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定期、不定期报告。 (4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5 ) 风险控制委员会: 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 目标和策略, 并就风险控制重要事项 进行讨论和决策。 (6 ) 监察稽核部: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及专项 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 业务部门: 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及政策,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合法、 合规进行。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 部 门 及 岗 位 均 设 立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及 工 作 职 责 , 并 编 制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建 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2 )严格授权控制。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公 司 建 立 了 合 理 的 授 权 标 准 和 流 程 , 确 保 授 权 制 度 的 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 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内容和实效,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应 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 )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 立 科 学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各 业 务 部 门 在 适 当 授 权 的 基 础 上 实 行 恰 当 的 岗 位 分 离 。 重 要 业 务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 算、基金会计与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重 叠。 (4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实 行 独 立 运作,分别核算。 (5 )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包 括 两 方 面 : 一 是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检 测 办 法 、 重 要 部 门 风 险 指 标 考 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应急、 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 通过严密 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6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 实 、 全 面 、 及 时 、 准 确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 及 时 准 确 地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业 务 记 录 , 完 整 妥 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 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 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 真实 完整。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 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 和 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 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控制制度。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第 四部 分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情况 1、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8 月, 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 一, 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2 月5 日 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 开 业 二 十 多 年 来 , 兴 业 银 行 始 终 坚 持 “ 真 诚 服 务 , 相 伴 成 长 ” 的 经 营 理 念 , 致 力 于 为 客 户 提 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开 业 二 十 多 年 来 , 兴 业 银 行 始 终 坚 持 “ 真 诚 服 务 , 相 伴 成 长 ” 的 经 营 理 念 , 致 力 于 为 客 户 提 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 2014 年年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 资产总 额达4.41 万亿元,股东权益 2579.34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71.38 亿元。 2014 年兴业银行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稳步提升, 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 (英国 《银行家》 杂志排 名) 、世界企业500 强(美国《财富》杂志排 名)和全球上市企业 200 强(美国《福布斯 》杂志 排 名)行列。在国内外各 种权威机构组织的评比 中,先后荣获最佳中资 银行、最佳战略创新银 行、 最佳绿色银行、最佳互 联网金融平台银行、普 惠金融实践最佳银行、 最具社会责任上市公司 、中 华慈善突出贡献(单位)奖、中国最佳雇主等荣誉。 2、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下 设 综 合 管 理 处 、 市 场 处 、 委 托 资 产 管 理 处 、 科 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 、运营管理处、期货业 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 算处、养老金管理中心 等处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室,共有员工97 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 监基金字[2005]74 号。 截止2015 年6 月30 日, 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46 只, 托管基金财产 规模2005.85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运作、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 业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兴 业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部 、 法 律 与 合 规 部 、 审 计 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 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 与合 规部、审计部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 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 监察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 控监督工作,具有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 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 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 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 险负责。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独 立 的 稽 核 监 察 处 , 该 处 室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 相互制约原则: 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 性。 (5 ) 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 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 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 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 改和 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 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 权 力 , 内 部 控 制 存 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 审慎性原则。 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 优先”的原则,在新设 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 到先 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 责任追究原则。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 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 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 制度建设: 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 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 风险识别与评估: 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 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 承诺书。 (6 ) 应 急 预 案 : 制 定 完 备 的 《 应 急 预 案 》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建 立 异 地 灾 备 中 心 , 保 证 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 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 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第 五部 分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 层 联系人: 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zofund.com (二) 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 国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销售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 其销售城市、网点,并 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 能有 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 管志斌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 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 、俞伟敏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经2015 年 7 月2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787 号文准予 募集。 二、基金类 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2 亿元。 七、 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 认 购 费 率 随 认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 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1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其他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2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 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0.60%, 假设这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29.50)/1.00=99,433.08 份 即: 投资人 (非养老金 客户) 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在认购期结束时, 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 99,433.08 份。 九、 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 在 T 日规定时间 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应于 T+2 日(包括该日 ) 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应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及时在 原 申 请 网 点 或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认 购 确 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 直销机构每个基金 账户 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不设级 差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 不受此限制,具体规定 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 询) 。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 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 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并提前公告。 十、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人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 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 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的投资人 欲 转 入 直 销 机 构 进 行 交 易 须 受 直 销 机 构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上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 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 人网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 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份基金份额。 若 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 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的, 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 、转换转出、非交易过 户等 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 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 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 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 金客户外的其他 投资人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费率 M <100 万元 0.24%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15%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 ,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00=99,206.35 份 即: 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份额 99,206.35 份。 3、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1 )赎回费用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 费率 N <180 日 0.05% N ≥180 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持有期限为 1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 ,假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0.05% =5.2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 -5.25=10,494.75 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份 额, 持有期限为 1 个月 ,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94.75 元。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 作。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6、7 项暂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 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 。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公 告最近一 个 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 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 金额,每期申购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金额。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 证券、次级债、可分离 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一)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 期限结构配置、 类属 配置、 个券选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 构建债券投 资组合。 (1 )久期偏离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 适时采用哑铃型或梯型或子弹型投 资策略,在长期、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便最大限度的避免 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 率变 动的负面影响。 (3 )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 )个券选择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 到期收益率、 信用等级、 税收 因素, 确定一定期限下的 债券品种的过程。 (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资 产 池 结 构 和 质 量 的 跟 踪 考 察 、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发 行 条 款 、 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 传 统 的 信 用 债 券 相 比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由 于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 普 遍 具 有 高 风 险 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 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 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 风险 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 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 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 为:①研究债券发行人 的公 司背景、产业发展趋势 、行业政策、盈利状况 、竞争地位、治理结构 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 业的 长期运作风险;②运用 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 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 利能力、偿债能力、成 长能 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 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 行人财务风险;③利用 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 及资 产质量等信息 , 估 算 私 募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违 约 率 及 违 约 损 失 率 ; ④ 考 察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增 信 措 施 , 如 担保、抵押、质押、银 行授信、偿债基金、有 序偿债安排等;⑤综合 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 用利 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 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 )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本 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其市 值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 基金 持 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 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及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组 织 机 构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事 业 部 负 责 人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和 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对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 资 事 业 部 负 责 人 负 责 本 事 业 部 内 投 资 管 理 和 内 外 部 沟 通 工 作 , 并 监 控 、 审 查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业绩和风险。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原 则 和 决 议 精 神 , 结 合 股 票 池 及 有 关 研 究 报 告 , 负 责 投 资 组 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 通 过 对 不 同 层 次 的 决 策 主 体 明 确 投 资 决 策 权 限 , 建 立 完 善 的 投 资 决 策 体 系 和 投 资 运 作 流程: (1 )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 对基金总体投资政策、 业绩表现和 风险状况、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 )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 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下, 拟定投资计划, 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 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 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 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的投 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4 ) 中央交易室 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并担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 究 部 负 责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就 投 资 目 标 实 现 情 况 、 业 绩 归 因 分 析 、 跟 踪 误 差 来 源 等 方 面 , 对 基 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 金 经 理 将 跟 踪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和 发 展 预 期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变 化 , 结 合 基 金 当 期 的 申 购 和 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的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债 券 市 场 指 数 。 根 据 本 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 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应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 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但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型 基金,属于 较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利 益 ;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 发行 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发行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 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 第 三 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发行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估值全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 估值。 2、 处于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品种的估值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格数据估值 。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 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估值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 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 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 损 失 ;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估值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其他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 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 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 损 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和网站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其 预期收益及 预 期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但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型基金,属于较低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一、 市场风险 金 融 市 场 价 格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和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利 息 收 益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当 利 率 下 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 券 和 回 购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少 的 收 益 率。 6、法律风险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导 致 了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风险。 二、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三、 流动性风险 1、巨额赎回风险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者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持 有 投 资 品 种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 策略风险 本 基 金 存 在 投 资 策 略 风 险 , 即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不 一 定 领 先 于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 另 外 , 在 精 选 个 券 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 知识、技术、经验等因 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 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 券 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 证券。 五、 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 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 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 生净 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3、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 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六、 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 将 维 持 较 高 的 债 券 持 仓 比 例 。 如 果 债 券 市 场 出 现 整 体 下 跌 , 本 基 金 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承 担 一 定 信 用 风 险 、 具 有 较 高 息 票 率 的 债 券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增长。在债券投资中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 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 对宏观经济趋势、政策 以及 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 否准确、深入。二是对 企业债券的优选和判断 是否科学、准确。基本 面研 究及企业债券分析的错 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 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 金的预期目标。三是本 基金 所投资的企业债券承载 的信用风险要高于高信 用等级的债券(如国债 ) ,若债券发行人 出 现 违 约 、 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发生信用风险。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存 在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而 不 能 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 及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 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的信 用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 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合并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三、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在T+2 日后及时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 在该季度内 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资讯、 并享受本基 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 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 客户服务热线 021 -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账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 (周 一至周五,9:00 -17:0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投诉 直 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五、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查阅、复制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印 件 。 投资人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 二十 二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 准予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9 月17 日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附 件一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 ,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 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1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 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基金合同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 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的 , 不 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 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 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 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 上(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 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 部 分关 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 规 定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三)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 决的,应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查阅。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代 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 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售汇业务;从事 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财 务 顾 问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风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 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 证券、次级债、可分离 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债券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规模的 10%;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9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1 )本 基金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 金 持 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三)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十五 章 第九 条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金管理人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 方发 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管理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 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 基金托管人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律责任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 追偿,基金托管人应 予 以 必 要 的 协 助 与 配 合 。 基金 托管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后发现基 金 管 理 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 经 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 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 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管人 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 (七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 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 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 基金管理人 应 根 据 法 律 、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 下 简 称 “ 《 制 度 》 ” ) , 以 规 范 对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 并 书 面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托管人 依据上述文件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 有权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 度、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 况,有关额度、比例限 制的执行情况。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 事 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托管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金管理人应 按 相 关 托管协议要求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时发出回函,并 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4、 基金托管人按照上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 基金托管人如认真履 行了上述监督责任,则就 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托管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金管理人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 ) 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 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 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 人。 (3 )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当事人对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管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一)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 以 书 面 或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 ,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管理人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 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 金 管 理 人 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管人改 正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 金 管 理 人 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托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 金 管 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 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金托管人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采 取 措 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金托管人 对此予以必要的 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 任何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由 基金管理人委托 登记机构开立 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金托管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名义开设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托管专户,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 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 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 内的 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 账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金托管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金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 基 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 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 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 务。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托管专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 活动。 基金 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银 行 监 管 机 构的 其他规定。 (四 )定期存款账户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在 存 款 机 构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 包 括 实 体 或 虚 拟 账 户 , 其 预 留 印 鉴 经 各 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 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 地的分支机构。 对 于 任 何 的 定 期 存 款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 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 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 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 任何账户”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 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 取 得 存 款 证 实 书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证 实 书 正 本 或 者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 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 事宜,若 基金管理人提 前 支 取 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定 期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 理方法由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 )债券托管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 账 户 ,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用的,若无相 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 用的规定执行。 (七)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放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 不 承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担保管责任。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由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管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至 少 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估 值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由基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 基金托管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 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变更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 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 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