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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货币A(110006)

易基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9月)查看PDF公告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2004 年12 月27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 关于 同意 易方 达货 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基 金字[2004]217 号 )和 2004 年 12 月 29 日 《关于 同意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募 集时 间安排 的确 认函 》 ( 基金 部 函[2004]213 号) 的核 准 ,进行 募集 。 基金合 同 于2005 年2 月2 日正式 生效 。本 基金 是契 约型开 放式 货币 市场 基金 。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 风 险。 投资有 风险,投 资者 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投 资者 购 买货 币市 场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基 金管 理 人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基 金投 资组 合 报告 和基 金业 绩中 的数 据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除非 另有说 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 8 月 2 日, 有关 财务 数 据截止 日 为 2015 年6 月 30 日, 净值 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5 年6 月30 日 。 (本报 告中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6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0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1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一) 基本 情况 ................................................... 15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 16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 16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16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 18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73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 73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73 六、基金的募集 .................................................... 7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76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77 (一)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 77 (二)E 类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77 (三) 终止 上市 交易 ............................................... 7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78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 78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II (二)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 78 (三)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 78 (四) 基金 份额 分级 ............................................... 79 (五)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 80 (六)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 81 (七)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81 (八)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 82 (九)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82 (十)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 83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 83 (十二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84 十、基金转换 ...................................................... 86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 86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 86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87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87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87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 88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90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90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90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 押 ........................ 91 十二、基金的投资 .................................................. 93 (一) 投资 目标 ................................................... 93 (二) 投资 范围 ................................................... 93 (三) 投资 理念 ................................................... 93 (四) 投资 策略 ................................................... 93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 94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 94 (七) 投资 决策 ................................................... 94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III (八) 投资 组合 限制 ............................................... 95 (九) 禁止 行为 ................................................... 96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 97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 97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97 十三、基金的业绩 ................................................. 101 十四、基金的财产 ................................................. 105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105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106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106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与 处分 ...................................... 106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106 (一) 估值 目的 .................................................. 106 (二) 估值 日 .................................................... 107 (三) 估值 对象 .................................................. 107 (四) 估值 方法 .................................................. 107 (五) 估值 程序 .................................................. 107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108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 108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8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 108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 109 (三) 收益 分配 的确 定与 公告 ...................................... 110 (四)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 11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1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 111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 113 (三) 基金 税收 .................................................. 114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4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114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IV (二) 基金 审计 .................................................. 11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5 (一) 招募 说明 书 ................................................ 115 (二) 定期 报告 .................................................. 115 (三)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115 (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 117 二十、风险揭示 ................................................... 117 (一) 市场 风险 .................................................. 117 (二) 管理 风险 .................................................. 118 (三) 流动 性风 险 ................................................ 118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118 (五) 其他 风险 .................................................. 119 二十一、差错处理 ................................................. 119 (一) 差错 类型 .................................................. 119 (二) 差错 处理 原则 .............................................. 120 (三) 差错 处理 程序 .............................................. 12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1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121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21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3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123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126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 127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28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 133 (六) 争议 的处 理 ................................................ 134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34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4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134 (二)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 135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V (三) 基金 资产 保管 .............................................. 137 (四) 基金 资产 的财 务处 理 ........................................ 139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140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 ........................................ 140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2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3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43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货 币市 场基 金 管 理 暂行 规 定 》 ( 以 下简称 《 暂 行规 定 》 ) 、 《 关 于 货币 市 场 基金 投 资等 相 关 问题 的 通 知》、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规 则 》 第5 号 《货 币 市场基 金信 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合 同: 指《 易方达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 合同》及 对该合同 的任何 修订 和补充 《托管 协议 》: 指《 易方达货 币市场基 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协议 的任何 修订 和补充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自 2004 年 7 月1日 起施 行的《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本基金 、基 金: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易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符 合《销售 办法》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协 议 ,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直销机 构: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基 金管理人 或接受基 金管理 人委托代 为办理本 基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的 销售 网点 指定媒 体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按有关 规定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编制 并公 告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 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 担义务 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可 以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可 以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法人 、社会 团体 、其 它组 织或 投资主 体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开始发售 之日起 到基金份 额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时间段 , 最 长不 超过3 个 月 (本 基金 的募 集期 自 2005 年 1 月 4 日到2005 年1 月 25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本 基金达到 规定的条 件后, 并按规定 办理了验 资和备 案手 续、得 到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 存续期 限: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 的申请 日 认购: 指在募 集期 内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投资者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投资 者 申请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为 转换: 基金 转换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条件 将其 持有 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转 为同一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另一 只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份 额等 级: 本基金 自 2006 年 7 月 18 日起分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自 2014 年11 月 21 日增设 E 类基金 份 额。 三类基金 份额分设 不同的 基金代码 ,收取不 同的销 售服 务费并 分别 公布 基金 日收 益和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 基金代 码: A 类基 金代 码 110006 ,B 类基金 代 码 110016 ,E 类 基金代 码 为511800 A 类基 金份 额 : 指按 照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等 级 B 类基 金份 额 : E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0.01%年 费率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等 级 指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基金 份额 等级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所购买 的各类证 券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和 基金应 收的 申购款 项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以 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收 益的 过程 摊余成 本法 : 指估 值对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 按票面利 率或商定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 ,在其 剩余期限 内 按实际 利率 法 进行 摊销, 每日 计提 收益 。 基金日 收益 : 指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益 、 E 类基金 份额 每百 份基 金份 额的日 收益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 指以最 近七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收益账 户 场内 场外 法律法 规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系列 服务 指本基 金为 E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分配 的虚 拟账 户, 用于登 记 该类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收益 指通 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 内具有 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 员单位 利用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和 上市 交 易的场 所。 通过 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也称为 场内申 购、 场内赎 回 指不 通过场内 的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和赎 回的场 所。 通过 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也称为 场 外申 购、 场外赎回 指中 华人民共 和国现行 有效的 法律、行 政法规、 部门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指本 合同当事 人无法预 见、无 法抗拒、 无法避免 且在本 合同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 由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签 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全部 履行或无 法部分 履行本协 议的任何 事件, 包括 但不 限于洪水 、地震及 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骚 乱、火 灾、 政府 征用、没 收、法律 变化、 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 发事件 、证 券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2.股权 结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 投 资控 股 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科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 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副总 裁,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董事 、 副 董事 长。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 副董 事长 、 总 裁。 曾 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部 副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 经理、 基金 经理 , 基 金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员 、监 察部 总经 理、市 场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裁 、董 事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曾任 美的 集团 空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 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董事 、 副 总裁。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开 源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盈 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东辉 先生 , 管 理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州市 东建 实业总 公司 发展 部投 资计 划员, 广州 商贸中 心 ( 马来 西亚 )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 经理, 广州 东建 南洋 经贸 发展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有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信 托管 理三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广 东 粤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信托 管理 三部 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湖南 证券 发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 财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 富证 券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五矿 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资 本运营 部部 长, 兼任 佛山 市国星 光电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中 金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监 事, 新晟 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 王化成 先 生 ,经 济学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教 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 教授 、 金融 系主 任。 现任 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 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现 任广 州金 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 副董事 长、总 经理, 万联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广州 银行副 董事长, 广州 股权交 易中心 有限公 司董 事长,立 根融 资 租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州 立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 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经理 。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 财 务部 经理 , 粤 信(香港)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 经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研 究部 总经 理、 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 专户 投资 总监 、 专户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翔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 资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ACE GP 董事 ,ACE Investment Fund LP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市 场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现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固 定收 益投资 总监 、 固 定收益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深 证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基 金经 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总 部总经理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投 资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 (RO ) 、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责 人员 (RO ) 、 提供 资产管 理负 责人 员(RO ), 中债 资信 评估 有限责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执行 官。 曾任中国 工商 银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 务部科 员 , 深 圳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 国 际部经 理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 理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 主任、 上市 部副 总监 、 基 金债券 部副 总监 、 基 金管 理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产 品执 行官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2.基金经理介绍 石大怿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管 理部 交易 员、 易方达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集 中交 易室 债券交 易员 、 固 定收 益部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 起任职 ) 、 易 方 达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1 月 15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天天 理 财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3 月 4 日起 任 职) 、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 任职) 、易方 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易理 财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10 月 24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财富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4 年6 月 17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天 天 增利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4 年6 月 25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龙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4 年9 月 12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 2015 年2 月5 日起 任职 ) 。 梁莹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金融学 硕士 。 曾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债 券销 售交易 部 交 易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交易 员、 固定收 益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易 方达 月月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 9 月 24 日起 任 职) 、 易方 达双 月利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4 年9 月24 日 起任职 ) 、 易方 达增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5 年1 月 20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龙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5 年 3 月17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天 天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3 月17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财富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5 年3 月17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 6 月 19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 方 达 天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保证 金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易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 林海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 2005 年 2 月 2 日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马 喜德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 2008 年7 月1 日 至 2013 年 4 月21 日( 根据 相 关公告 ,2013 年4 月20 日至 2013 年 4 月21 日由 王晓 晨女 士、 石 大怿先 生代 为履 行 易 方达 货币市 场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职责 ) ; 王晓 晨 女士, 管理 时间 为 2013 年4 月22 日至2014 年 11 月21 日。 3.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本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马 骏先 生、 袁 方女 士、 王晓 晨女 士、 胡 剑先 生、张 清华 先生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 马骏先 生, 同 上 。 袁方女 士, 工学 硕士 。 曾 任中慧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资 产评 估师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经 理 , 泰康 人寿 保险公 司投 资经 理,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总 监, 泰康 资产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执行 总监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固 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机 构投 资部 总经 理。 王晓晨 女士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集中 交易 室债 券交 易员 、 债 券 交易主 管 、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保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 易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合债 券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兼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 香港)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责 人员 (RO ) 、 提供 资 产管理 负责 人员 (RO ) 。 胡剑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债券 研 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理 兼债 券研 究员 、 固 定收益 研究 部负 责人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中债 新 综 合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永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裕惠回 报定 期开 放式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张清华 先生 , 物 理学 硕士 。 曾任 晨星 资讯 (深 圳) 有限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丰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裕 如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新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安心回 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收益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 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 法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2.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者职 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人 牟 取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则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 (1) 全面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必 须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 门和 岗位,渗 透各 项业务 过程 和业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 审慎性原 则: 内部控 制的 核心是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公司组 织体 系的构 成、 内部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原 则: 公司根 据业 务的需要 设立 相对独 立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 公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 有效性原 则: 各种内 部管 理制度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应是所 有员 工严格 遵守 的行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6) 适时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应 具有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经 营战 略、经 营方 针、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7)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营业 务 和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权 范围 内 进行 。 公 司重 大业务 的授 权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授 权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 要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规 范有 效运行 。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 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6 (二)基 金托管 部 门及主要 人员情 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 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情 况 截至2015 年6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382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56 只, QDII 基金 26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 管业务 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4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 效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7 (五)托 管人对 管 理人运作 基金进 行 监督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8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场外 基金 份额 (A 类/B 类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20 号B 座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9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 以 下排序 不分 先后 ) 1)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2)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唐 文勇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包 商银 行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内 蒙 古 及 北 京 地 区 :96016 ; 宁 波 、 深 圳 地 区 :967210 ; 成 都 地 区 : 028-65558555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9)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渤 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公司网 站: www.cbhb.com.cn 11) 长 安银 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宗宽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 李玉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2) 成 都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成 都市 武侯 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高新 区 交子大 道 177 号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萍 联系人 :杨 琪 联系电 话:028-85315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13)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4) 东 莞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陈 幸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5) 广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6) 广 州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黎 超雄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8852692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111 公司网 站:www.grcbank.com 17) 广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18) 贵 阳银 行 注册地 址: 贵 州省 贵阳 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宗 权 联系人 : 孙泓 电话:0851-86851664 传真:0851-868519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033 公司网 站:http://www.96033.cn 19) 哈 尔滨 银行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20) 杭 州联 合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2 公司网 站:www.urcb.com 21) 杭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2) 河 北银 行 注册地 址: 石 家庄 市平 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 家庄 市平 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 强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 站:www.hebbank.com 23) 恒 丰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汪 明 电话:021-38966235 传真:021-3896620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3-8888 公司网 站:www.egbank.com.cn 24) 华 夏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王 者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5) 吉 林银 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6 公司网 站: www.jlbank.com 26) 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05


公司网 站:http://www.jnbank.cc 27) 江 苏银 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张 洪玮 联系电 话:025-58587018 、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28) 金 华银 行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公司网 站:www.jhccb.com.cn 29) 晋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 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上 官永 清 联系人 :董 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588 公司网 站:www.jshbank.com 30) 昆 仑银 行 注册地 址: 新疆 克拉 玛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B 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尚军 联系人 :张 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569 公司网 站:www.klb.cn 31) 龙 湾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龙 湾农商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公司网 站:www.lwrcb.com 32) 洛 阳银 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张 雅文 电话:0379-65921977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0379-65921869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公司网 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33) 民 生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继伟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4) 南 昌银 行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东湖区 中山 路 159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东湖区 中山 路 15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晓明 联系人 :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266 公司网 站:www.nccbank.com.cn 35) 南 充市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顺庆区 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顺庆区 滨江 中路 一 段 97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联系人 :李 俊辉 电话:0817-7118079 传真:0817-7118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96869 公司网 站:www,cgnb.cn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9 36) 南 海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宜心 联系人 :吴 泳施 电话:0757-86369512 传真:0757-8625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8 公司网 站:www.nanhaibank.com 37) 平 安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 bank.pingan.com 38) 浦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39) 齐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郭 媛媛 电话:0533-2178888-9591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588 公司网 站:www.qsbank.cc 40) 泉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0521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 www.qzccbank.com 41) 日 照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刘 慧贤 电话:0633-80812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 站: 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42) 瑞 丰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0575-84788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borf.cn 43)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福宁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38523664 网址:www.srcb.com 44) 上 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45) 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 山市 顺德 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联系电 话:0757-22387567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 www.sdebank.com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2 46) 苏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中区 东吴 北 路14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熊 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公司网 站:www.suzhoubank.com 47) 天 津银 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联系人 :卢 梦圆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 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48) 威 海市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谭先 国 联系人 : 刘文 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96636 ,中 国境 内40000-96636 公司网 站: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49) 潍 坊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史 跃峰 联系人 :潘 学正 电话:0536-8051910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6588 公司网 站:www.wfccb.com 50) 无 锡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二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二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任 晓平 联系人 :郑 博巍 电话:0510-85062012 传真:0510-82830557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058 公司网 站:www.wrcb.com.cn 51) 吴 江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区 中山 南 路1777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区 中山 南 路17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玉根 联系人 : 傅 巍群 电话:0512-63969960 传真:0512-639690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068


0512-96068 52) 兴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曾 鸣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4 53) 浙 江稠 州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耀 江广 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冯 捷 电话:0571 —87117604 / 18072722098 传真:0571 —87117607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27 公司网 站:http://www.czcb.com.cn/ 54) 郑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商务外 环 路 22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商务外 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联系人 : 焦明 飞 电话:0371-67009917 传真:0371-67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967585 ( 河南) ,4000-967585 (全 国) 公司网 站: http://www.zzbank.cn/ 55) 中 国光 大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 (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56) 中 信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东 方文 化大厦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廉 赵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57) 重 庆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建 忠 联系人 :范 亮 联系电 话:023-676379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 www.cqrcb.com 58) 珠 海华 润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伟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59) 广 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6 60) 安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61) 渤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958 网址:www.bhzq.com 62) 财 达证 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63) 财 富证 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智勇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业务投 诉电 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64) 财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 话:0571 -879251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 ( 全国 ) 网址:www.ctsec.com 65) 长 城国 瑞证 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联系人 :赵 钦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66) 长 城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67) 长 江证 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8) 大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红 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69) 大 同证 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9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70) 德 邦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71) 第一 创 业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 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n 72) 东 北证 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73) 东 方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74) 东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75) 东 莞证 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唐 俊 联系电 话:0769-2211934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32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76) 东 吴证 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77) 东 兴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78) 方 正证 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人 :徐 锦福 联系电 话:010-685467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79) 光 大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2 80) 广 州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81) 国 都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82) 国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83) 国 金证 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84) 国 联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85) 国 盛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俞 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86) 国 泰君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或400-8888-666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4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87) 国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88) 国 元证 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89) 海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90) 红 塔证 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5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91) 华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省 内) 、400-80-96518 (全 国 )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92) 华 宝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687787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68777992 网址:www.cnhbstock.com 93) 华 福证 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徐 松梅 联系电 话:0591-83893286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6 94) 华 龙证 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95) 华 融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中 国华 融大 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96) 华 泰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97) 华 西证 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7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张 曼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98) 华 鑫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肇嘉 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64376936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653529 网址: www.cfsc.com.cn 99) 华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100)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01)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02) 九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曲 国辉 联系人 :何 曌 联系电 话:010-638893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10-63889326-8043 网址:www.tyzq.com.cn 103)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付 琦 联系电 话:029-81887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 www.kysec.cn 104)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05)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孙 秀玉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1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106)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 话:021-38631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107)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马 晓男 联系电 话:021-203152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qlzq.com.cn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0 108) 日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109)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 话:010-583283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110)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11)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 联系人 :张 瑾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112)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13)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14)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雷 新东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15)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8957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5000 公司网 站:http://www.tfzq.com/ 116)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117)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刘 莹 联系电 话:029-87406649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 网址:www.westsecu.com.cn 118)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19)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联系电 话:021-68634510-862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20)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21)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22)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联系电 话:0591-382819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23)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4)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 网址:www.newone.com.cn 125)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陆 云 联系电 话:021-64318677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126)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27)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28)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 网址:www.zszq.com.cn 129) 中天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王 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http://www.stockren.com/ 130)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31)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8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32)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3)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34) 中信 证券 (浙 江)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王 佳苗 联系电 话:0571 -8660901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135)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36)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137) 创金 启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站:www.5irich.com 138)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喜 年广 场A 座1502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联系电 话:028-867454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传真:028-82000996-805 公司网 址:www.pyfund.cn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 139) 海银 基金 销售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16 楼海 银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刘 艳妮 电话:021-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站:www.fundhaiyin.com 140)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 楼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41)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142)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23 层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0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电话:010-5775607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公司网 站: www.chtfund.com 143) 汇付 金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修 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fund.bundtrade.com 144)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西湖 区世贸 丽晶 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3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邓 秀男 电话:0571-88337734 传真:0571-8833796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45)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 赵惠 蓉 联系人 : 徐金 华 电话:021-68685825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1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公司网 站: www.jfcta.com 146) 利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 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 站:www.leadfund.com.cn 147)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148) 钱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2 149) 上海 长量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50)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C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583253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 http://8.jrj.com.cn 151)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站: www.shengshiview.com 152) 数米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3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朱 晓超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701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53)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4)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55) 万银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32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3201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10-59393923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4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081-6655 公司网 站: http://www.wy-fund.com 156)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157) 宜投 基金 销售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综 合 办 公楼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23919658 传真:0755-886031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公司网 站:www.yitfund.com 158) 宜信 普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 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5 公司网 站:www.yixinfund.com 159) 增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60)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 www.myfund.com 161) 中国 国际 期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 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http://www.cifco.net/ 162) 中期 资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87609 公司网 站: www.cifcofund.com 163) 中信 建投 期货 注册地 址 : 重 庆市 渝中 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 名 义 层11-A,8-B4 ,9-B 、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公司网 站:www.cfc108.com 164) 众禄 基金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 场内 基金 份额 (E 类基 金份额 )销 售机 构 (1) 场内 申购 、赎 回代 办 证券公 司 1) 广 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7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 渤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958 网址:www.bhzq.com 3) 长 城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4) 东 北证 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8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 东 方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6) 东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7) 东 吴证 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8) 方 正证 券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9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人 :徐 锦福 联系电 话:010-685467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9) 国 都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10) 国 金证 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11) 海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2) 华 宝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687787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68777992 网址:www.cnhbstock.com 13) 华 龙证 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4) 华 鑫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肇嘉 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64376936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1 传真:021-54653529 网址: www.cfsc.com.cn 15) 齐 鲁证 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马 晓男 联系电 话:021-203152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qlzq.com.cn 16)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7) 申 万宏 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2 18) 新 时代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9) 信 达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20) 中 信建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8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 二级 市场 交易 代办 证 券公司 投资者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的证 券营 业部 均可参 与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3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2.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9378982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程 爽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 北京 市德 恒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12 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话:86-10-52682888


传真:86-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王丽 、徐 建军 联系人 :王丽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4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熊姝英 联系人 :许 建辉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5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 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同 意易方 达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复》 (证 监 基金字[2004]217号) 核 准 募集。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的 存续 期为不 定期 。 本基金募 集期 为2005 年1 月4日到2005 年1 月25 日 。募 集对象为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有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6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05 年2月2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自2014 年8 月8日 起的 基金 存续期 间内 , 当有 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20 个工 作日达 不 到200人 ,或连 续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自2014 年8月8 日起的 基金 存续期间 内, 如果有 效持 有人数量 连续60 个工 作日 达不到200 人, 或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宣 布本基 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法律、 法规 或证 券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7 八 、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基 金份额 的 上市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可依 据《 上海证 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向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申 请E 类基 金 份额上 市。 基金份额 上市 前,基 金管 理人应与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签订上市 协议 书。E类 基金 份额获 准 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E 类基金 份额上 市日前 按相关 法律 法规要 求发布 基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本基金E类 份额 具备 上市 交 易条件 ,于2014 年12 月8 日 开始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交易 。 (二)E 类基金 份额 的上市交 易


本基金E 类基金 份额在 上海 证券交易 所的 上市交 易需 遵照《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规则》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三)终 止上市 交 易


E 类基金 份额上 市交易 后,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上海 证券交易 所可 终止基 金份 额的上 市 交易,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 一 )款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终止E类 基金 份额上市 的决 定后按 相关 法律法 规 要求发 布E 类基 金份 额终 止 上市交 易公 告。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8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基 金投资 者 范围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法律 、法 规、 规章 禁止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除外 ) 。 (二)申 购、赎 回 的场所 1. 本基金A类/B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的场 所包 括: 2. 基金管 理 人 的直 销网 点 及 网上交 易系 统(www.efunds.com.cn) ; 3. 各非直 销销 售机构 开 办开 放式基 金业 务的 营业 网点 。 4.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 构以电话或互联网或其他 电子 交易方 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体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 本基金E 类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的场 所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内具 有相 应业务 资格 的会员 单 位。具 体会 员单 位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三)申 购、赎 回 的开放日 及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05 年2 月17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A 类/B 类 基 金份额 的日常 申 购、 赎回 业务,于 2014 年11月24日 开始 办理 日常E 类基 金份 额的 日常 申 购、赎 回业 务。 申购 、 赎 回的 开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 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 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其 它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原则视 情况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视情 况决 定E类 基金 份额 开始 申购 、 赎回及 上市 交易 的时 点。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9 (四)基 金份额 分 级 本基金 分设 三类 基金 份额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和E 类 份额 。 各 类基 金份额 分 设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收取 不同的 销售 服务 费并 分别 公布 基 金日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收益 率 。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代码 为110006 ,B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代码 为110016 ,E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代码 为511800 。 A 类、B 类 和E 类基 金份 额 的最低 申购 限额 和适 用费 率如下 表所 示: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 管理费 率( 年费 ) 0.33% 0.33% 0.33% 托管费 率( 年费 ) 0.10% 0.10% 0.10% 销售服 务费 率( 年费 ) 0.25% 0.01% 0.25% 首次申 购最 低 限 额 无 (直销 中心 为50000 元) 1000 万元 1 份 追加申 购最 低 限 额 无 (直销 中心 为1000 元) 10 万元 1 份 基金代 码 110006 110016 511800 注:1.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 当期 基金 收益 结转 基金 份额或 采用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 暂 不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2. E 类基 金份 额单 笔申 购 份额 为1 份或 1 份的 整数 倍。 。 基金份 额分 级后 , 在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任何 一个 开放 日, 若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基 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达 到或超 过 1000 万 份时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在 该基 金 账户持有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升级 为B 类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分 级后 , 在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任何 一个 开放 日, 若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基 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 1000 万份 时,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金 账户 持 有的B 类基 金份 额降级为 A 类基 金份 额 。 如果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 构于基金存续期内的 某一 开放日对投资者持有 的基 金份额进 行了升 降级 处理 , 那 么投 资者在 该日 对升 降级 前的 基金份 额提 交的 赎回 、 基 金转换 转出 、 转 托管等 申请 将确 认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投资 者可 于升 降级后 的下 一个 开放日 起就 升级 或降 级后 的基金 份额 提交 赎回 、基 金转换 转出 及转 托管 申请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0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调 整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 等级 数 量、对 各 类 基金 份 额 计 提 的销售 服 务年 费率,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申 购、赎 回 的原则 1. 申购 赎回的“确 定价”原则, 即申购和赎 回 本基金的价 格以每份基 金 份额面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 2.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B 类基金 份额 采用 金额 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E 类基 金份 额采 用份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 即 申购 以份额 申请 ,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B 类基金 份额 在 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当 日交 易结 束时间 前撤 销, 在当 日的 交易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E 类 基金 份额 在 当 日的 申 购、 赎 回申 请 在当日 基金 交易 时间 内提 交后不 得撤 销 。 4. 本基 金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日 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 日计算当日 收 益并分 配。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全 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其账 户内 待结 转的 基金 收益将 与赎 回款 项一起 结算 并支 付。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部 分赎 回 A 类基金 份额 或B 类基 金份 额时, 其账 户内 的基金 收益 不结 转 , 如待 结转的 基金 收益 为负 , 则 部分赎 回后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需足 以弥 补待 结转的 负收 益。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 E 类基 金份 额时, 其对 应比 例的 待结 转的基 金收 益将 立即结 清 , 以 现金支 付给 投资人 , 如待 结转的 基金 收益为 负 , 则 从投资 人赎 回基金 款中 按 比 例扣除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A 类基金 份额 或 B 类 基金 份 额时, 除指 定赎 回外 ,基 金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该 持有 人账 户在 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回 处理 时 , 注册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回 , 注 册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赎回 E 类基 金份 额时 , 按照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办 理。 6. 基金 管理人在不 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 改上述原则 ,但应最迟 在 新的原 则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1 (六)申 购、赎 回 的程序 1 .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 账户 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2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规 定的 基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 内收 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申 购 或赎回 申请 日(T日) ,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工 作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投资 者可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 到 其提出 申请 的网 点进 行成 交查询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 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将 投资 者已 缴付 的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者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 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 项于 T+1 日从基 金托 管账 户划 出, 经销售 机构 划往 投资 者银 行账户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按 基金 合同 及本 招募 说明书 有关 规定 处理 。 (七)申 购、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限额 投资者通 过 非 直销销 售机 构 或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首次申购 或追 加申购A 类基 金份额 无 单笔最 低限 额 ;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中心 首次 申购A类 基 金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50000 元, 追加申 购A 类基 金份 额 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 投资者 首次 申购B类 基金 份 额 单笔 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1000万元 , 追加申购B类基 金份额 单笔 最低限额 为人 民币10 万元 。 投资者 在场 内 申购E 类基金 份额 单笔申 购 份额 为1份或1份的 整数 倍。 各 销售机 构对最 低申 购限额 及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需同 时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B 类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将当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购基金份 额或 采用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限额 的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2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 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和B类 基金 份额 不 对单笔 最 低 赎 回 及 最低 持 有 份额 进行 限 制 。 投资 者 在 场内 赎回 本 基 金E 类基 金 份 额单 笔赎 回 份 额 为1 份或1 份的 整数 倍。 各销售 机构 对赎 回份 额限 制有其 他规 定的 , 需 同时 遵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制定 或调 整上述 申购 、赎回的 程序 及有关 限制 ,但应 最 迟在调 整生 效前 三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八)申 购、赎 回 的费率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均为零 。 (九)申 购份额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价格 A 类基 金份 额和B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每份基 金单 位1.00 元;E 类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单 位 100.00 元 。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例一: 假 定 T 日某 投资 者 投资 10,000 元申 购易 方达 货币市 场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则 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易方达 货币 市场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申购金 额 1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申购份 额 10,000 份 申购份 数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下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财产 。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例二:假 定某投 资者 在T日部 分赎回10,000.88份A类 基金份额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额 计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3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88 ×1.00 = 10,000.88 元 赎回金 额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四 舍五 入,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十)申 购、赎 回 的注册登 记 1 .在 正常 情况 下, 投资 者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工作 日 为投资 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正常 情况 下, 投 资者 不晚 于 T+2 工作 日起 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 金份额 ,具 体以 销售 机构 规定为 准。 2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十一) 巨额赎 回 的认定及 处理方 式 为体现 赎回 申请 占基 金资 产的实 际比 例及 其影 响, 在认定 巨额 赎回 的过 程中 , 应将 每一 份E类 基金 份额 折算 为100 份A类 基金 份额 或B类 基金 份额。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A类 和B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扣除 申 购申请 总数 后的 余额 ) 与A 类和B 类基 金份 额 净 转出 申 请 (转 出申 请总 数扣 除转 入申请 总数 后 的余额 ) 之和 超过 前一 日基 金份额 总份 额数 的10% , 即 认为A 类/B 类基 金份 额 发 生 了巨额 赎回 。 单个开放 日中 ,本基 金E 类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 数扣 除申购 申 请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日基金 份额 总份 额数 的10% , 即 认为E类 基金 份额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2 .A类/B类 基金 份额 巨额 赎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A 类/B类 基金份 额 巨 额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该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顺延 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A类/B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申请时 , 按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A 类/B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4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A 类/B类基金份额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该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 当 日接 受A 类/B 类 基金 份 额 赎 回比 例 不 低 于 该基 金 总 份 额的10% 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A类/B 类 基金 份 额的 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A 类/B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A类/B 类 基 金份额 赎回 申请 量占A 类/B类基金 份额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其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投资者A 类/B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申 请未能 受理部 分 , 除投资 者在提 交A类/B 类基金 份额 赎回申 请时明 确作出 不参加 顺延 下一个 开放日 赎回的 表示 外 ,将 自动顺 延至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处 理。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A 类/B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以此类 推 ,直 到其赎 回申 请全部 得到满 足为止 。投 资者在 提出A 类/B 类 基金份 额 赎回 申请时 也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3)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转出与 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先 级 , 具体处 理方 式和 程序 由 基 金管理 人 另 行公 告 。 (4) 当 发生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并 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指定 媒体 、基金 管理 人的公司 网站 或 销售 机构 的网点刊 登公 告,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5)本 基金连 续两日 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 和转 出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申 请可 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 工作日 , 并 应当 在 指 定媒 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E 类基金份 额的 赎回按 照上 海证券交 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办 理 。 本 基金 连续 两日 以上( 含本 数)发生 E 类基 金份额 的巨额 赎回时 ,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 受 E 类基金份 额的 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 的 E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日 ,并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十二) 拒绝或 暂 停申购、 赎回的 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 .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5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5)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销 售机构 、注 册登 记机 构等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的情形 ;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发生 上述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应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 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 管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支付 时, 将按 每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余 部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 后 续开放 日予 以 兑 付。 除因上 述 (1) 至 (4) 的情 形外,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在 以下情 况发 生时 拒绝 接受 或暂停 接 受投资 者 的E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申请 : (1) 当日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 的 E 类 基金 份额 数量 限制的 赎回 申请 ; (2)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销 售机构 、注 册登 记机 构等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E 类 基金份 额 赎回的 情形 。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 《 招募 说明书》 中未 予载明 的事 项,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4 .基金 暂停申 购、赎回 时 或恢复申 购和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相应 法律 法规进 行 信息披 露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6 十、基金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 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 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一) 基 金转换 开 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05 年2 月17 日开 始办 理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业务 , 具 体 实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 本基 金E 类 基金 份额 暂不 参与基 金转 换业 务。 转换业 务的 开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转 换时 除外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并提前 公告 。 (二) 基 金转换 的 原则 1. 本基金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2. 当日的 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当 日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 销 ,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3.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全 部转出 基金 份额 时, 其账 户内 待结转 的基 金收 益将 一起 转出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部 分转出 基金 份额 时, 其账 户内 的基金 收益 不结 转; 如待 结转的 基金 收益 为负, 则转出 后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需大 于待 结转 的负 收益; 4. 基金份 额在 转换 后 , 转 入的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期将 自转 入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始 计算 ; 5. 基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换 当日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 6.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拟转 出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销售 机构处 办理 基 金 转换 。 基金 转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进行 。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销售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在 同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处 注册 的基 金; 7.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转入 方的 基金必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7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8. 转换业 务遵 循 “ 先进 先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份 额注 册日期 在前 的先 转换 出, 份额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 如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9.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三)基 金转换 的 程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户 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 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 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工 作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投 资 者可 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 查询成 交情 况。 (四)基 金转换 的 数额限制 由本基 金转 换到 易方 达旗 下其 他 开放 式基 金时 ,最 低转出 份额为1 份基 金份 额 。 在 投 资 者 成功 转 换到 本 基金 后, 其 最 终获 得 的是A 级还 是B 级 基 金份 额, 以注 册登 记 机 构 根据 本基金 的升 降级 规则 确认 的结果 为准 , 升降 级规 则具 体见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相关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最迟在 调 整生效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五)基 金转换 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和 基金 申购补 差 费用构 成, 其中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公 告约 定的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8 比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 基金 转换 费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 市场情 况 调整 基 金 转换 费 率 ,转换 费 率 如 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 理 人 应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 、 手机 交易 等) 或特定 时间 段等 进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投 资者 开展 不同 的费率 优惠 活动 。 (六)基 金转换 份 额的计算 方式 基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A =[B ×C ×(1-D) /(1+G )+F ]/E H = B ×C× D J =[B ×C×(1-D)/(1+G)]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的申 购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申 请当 日 转 入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F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 转出 时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 收益 (仅限 转出 基 金为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天 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金 、易 方达 财富 快线 货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达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方 达龙 宝货 币市 场基金、易 方达 增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和易 方达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 或 者短 期理 财基 金转 出时对 应的 累计 未付 收益 (转出 基金 为易 方达月 月利理 财债券 型基 金和易 方达双 月利理 财债 券型基 金) ;H 为 转 出基金 赎回费 ;J 为 申购补 差费 。 说明: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 两 部分 构成 。 (2)转 入基金 时,从 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 向申购 费用 高的基金 转换 时,每 次收 取申购 补 差费用 ; 从申 购费用 高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 不收 取申购 补差 费用 。 申 购补 差 费用按 照转 换金 额对 应的 转出基 金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差额 进行 补差 , 具体 收取情 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差异 情况 而定 并见 相关公 告 。 (3)转 出基金 时,如 涉及 的转出基 金有 赎回费 用, 收取该基 金的 赎回费 用。 收取的 赎 回费 按 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4)投 资者可 以发起 多次 基金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每 笔申 请单独 计算 。 转换 费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9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部分 转出 10,000 份 易方 达货币 市场 基金 至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 二号混 合型 基金 份额 ,转 出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0 元, 转入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 合型基 金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0 元 , 假 设该 转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为0.00% , 申 购补 差 费率 为2.0% , 则可 获得 转 入基金 的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0000 =10,000.00 元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10,000.00 ×0.00%=0.00 元 申购补 差费= (转 换金额 —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 × 申购 补差费 率 ÷ (1 +申购 补 差费率 )= (10,000.00-0.00 ) ×2.0%÷(1+2.00%)=196.08 元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0.00+196.00 =196.08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费=10,000.00-196.08=9,803.92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9,803.92 ÷1.020=9,611.69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 额 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申购 补 差费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00 元 0.00 元 196.08 元 9,803.92 元 1.020 元 9,611.69 份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 策 略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 50 指 数基金 、易方 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 易方 达 稳 健收益 债券 型基 金 时 , 转入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本 基金 转出 至易方 达价 值精 选 混合 型基金、 易方 达 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金 、 易方达 价值 成长 混合 型基金、易 方达 科讯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 增强 回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中小盘 混合 型 基 金、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基金、易 方达 科翔 混合型 基金、易 方 达行 业 领先企 业 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沪 深 300ETF 联接基金 、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 接基 金、易 方 达上 证中盘 ETF 联接 基金 、易 方达消 费行 业 股票型 基金 、 易方达 医疗 保健行 业 混 合型 基 金 、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资源 行 业 混合 型 基 金 、 易方 达创 业板 ETF 联 接基 金、易 方 达双债 增强 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达 纯债 债 券 型基金 、 易方 达沪 深 300 量化增强 基金 、易方 达月 月利理财 债券 型基金 、易 方达双月 利理 财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 达天 天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信 用债 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达 裕丰 回 报 债券型 基金 、 易方达 高等 级信用 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投 资级 信用 债债 券型 基金、易 方达 新 兴成长 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裕惠 回报 定期 开放 式混 合型发 起式 基金 、 易 方达 月月利 理财 债券 型基金 、 易方 达双月 利理 财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 达财 富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天 天增 利 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方达 纯 债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基金 、 易方达 龙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增金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0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沪深 300 非 银行 金 融ETF 联接基金 、 易方 达创 新驱 动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达 新经 济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现金 增利货 币市 场基金 、 易方 达裕如 混合 型基金 、 易方 达 新收益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改革 红利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新常 态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新利 混 合型基 金、 易方 达新 鑫混 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新丝 路混 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安心 回馈 混 合型基 金、 易方达 新享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新益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国防 军工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瑞 享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 瑞景 混合型 基金 时 , 转入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七)基 金转换 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转 出 基金份 额 、 增 加转入 基金 份额的 权益 登记 手续 。 正 常情况 下 , 投 资者不 晚 于 T+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具 体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八)基 金转换 与 巨额赎回 当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基 金转 出与 基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 级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 或部 分转出 , 并且 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金 赎回 , 将采取 相同的 比例确 认 ( 另有公 告的除 外 ) ; 但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部 分转 出申请 的情况 下 ,对 未确 认的 转换 申请 将不予 顺延 。 (九)拒 绝或暂 停 基金转换 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1 .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转入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1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入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转 出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转 出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书》 中未 予载明 的事 项,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4 .基金 暂停 转 换或暂 停后 重新开放 转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十一、基 金的非 交易过户 、转托 管、冻结 与质押 ( 一)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包 括 继承 、捐 赠 、 遗赠、 自愿 离婚 、分 家析 产、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机构合 并或 分立 、资 产售 卖、机 构清 算 、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 强制执行, 及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它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适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投 资者 。 其 中: “继承 ”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或 受遗赠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其 他 具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 遗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 自愿离婚” 指 原 属夫 妻共 同 财 产 的 基 金 份 额因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愿 离婚 而使 原 在 某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2 一方名 下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额 划转 至另 一方 名下 ;


“ 分家 析产 ”指 原属 家庭 共有 (如 父子 共有 、 兄 弟 共有等 ) 的基 金份额 从某 一家庭 成员 名下划 转至 其他 家庭 成员 名下的 行为 ; “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 指因管 理体 制改 革 、 组 织形 式调整 或资 产重 组等 原因 引起的 作 为国有 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 不同国 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 无偿转 移; “机 构合 并或 分立 ”指 因机构 的合 并或 分立 而导 致的基 金份 额的 划转 ; “资 产售 卖 ” 指一 企业 出售它 的下 属部 门 ( 独立 部门 、 分 支机 构或生 产线 ) 的 整体 资 产给另 一企 业的 交易 , 在这种 交易 中, 前 者持 有的基 金份 额随 其他 经营 性资产 一同 转让 给后者 , 由后 者一 并支 付对价 ; “机 构清 算 ” 是指 机构 因组织 文件 规定 的期 限届 满或出 现其 他解 散事 由 , 或因其 权 力机关 作出 解散 决议 , 或依法 被责 令关 闭或 撤销 而导致 解散 , 或因 其他 原因解 散 , 从 而进入 清算程 序(破 产清 算程序 除外) , 清 算组( 或类似 组织, 下同 )将 该机构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分 配给 该机 构的 债权人 以清 偿债 务 , 或将 清偿债 务后 的剩 余财 产中 的基金 份额 分 配给机 构的 股东 、成 员、 出资者 或开 办人 ;


“ 企业破 产清 算 ” 是 指一 企业法人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企 业破 产法( 试行) 》或《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民 事诉 讼法 》 第十 九章 的有 关规 定被 宣告破 产, 清算 组依 法将 破产企 业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直 接分 配给 该破 产企业 的债 权人 所导 致的 基金份 额的 划转 ; “强制 执行 ” 是指 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据生 效的 法律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强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其中, 因继 承、 捐 赠、 遗赠、 自愿 离 婚、 分 家析 产原 因 导 致的 非交易 过户 向基 金销 售网 点申请 办理 , 因 国有资 产 无 偿划 转、 机构 合并或 分立 、 资 产售 卖、 机构清算 、 企业 破产 清算 、 强制 执行 原因 导致的 非交 易过 户直 接向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统 一申 请办理 。 (三) 符合条 件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和B 类 基金 份额 的 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 两个月 内办 理 ; 申请 人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A 类基 金份 额或B 类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场外 销 售机 构的 转托管 手续 ,转 托管 业务 由各销 售机 构负 责受 理。 (五) A 类基 金份 额或B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A 类基 金份 额 或 B 类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包 括现金 分红 和红 利再 投资 )一并 冻结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3 (六)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以办 理 A 类基 金份 额 或B 类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七)E 类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冻结 与 质押按 照按 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和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办理 。 十 二、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在确保 本金 安全 和高 流动 性的前 提下 ,追 求超 过基 准的回 报。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金 、 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 银 行 定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不 包括 可转换 债券 )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剩余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 以及经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三)投 资理念 主动判断 短期 利 率变 动, 合理 配 置组 合期限 结构 , 积极把握 市场 套 利机 会, 稳定获 取 超 额收益 。 (四)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为投 资者 提供 短期现 金管 理工 具 , 因 此本 基金最 主要 的投 资策 略在 保持安 全 性和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尽可 能 提升 组合 的收 益 。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分 为两 个层次 , 其中 战略 资产 配置 部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对 宏观经 济 走势、 国家 货币 政策 、 资 金供求 、 利 率期 限结 构变 动趋势 等的 研究 与判 断, 预测货 币市 场利 率水平 ,确 定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 战术资产配置部分主 要包 括交易市场和 品种 选择 等, 将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 况, 结 合各 品种 之间 流动 性、 收 益性、 信用 等级 和到 期期限 等因 素, 确定 组合 的各品 种比例 , 在保证 组合 低风 险 、 高流 动性的 前提 下尽 可能 提升 组合的 收益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4 同时 , 管 理人 还将积 极把 握 短期 市场 出现 的套 利机 会。 由于 市场 分割 、 信 息 不对称 等情 况会造 成 市 场在 短期 内 的 非有效 性 , 这种 非有 效性 会带来 一定 的套 利机 会,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跨市场 套利 、跨 品种 套利 、跨期 限套 利等 策略 积极 把握市场 出 现的 套利 机会 。 由于新 股、 新债 发行 以及 季节效 应等 因素 会使 市场 资金 供 求关 系短 期内 发生 变化, 这种 变化会 带来 市场 短期 收益 率的上 升, 基金 管理 人将 积极利 用这 种 机 会获 得超 额收益 。 基金管 理人 控制 整个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80 天。 (五)业 绩 比较 基 准 税后活 期存 款利 率( 即活 期 存款利 率×(1 - 利息 税率)) 1 。 货币市场 基 金作 为 现 金管 理的工 具 , 采 用活 期存 款税 后利率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更能体 现 本基金 良好 的流 动性 。 当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市场 有更加 适合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时,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此 基准 进行 调整 ,并提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六)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高流 动性 、 低 风险 的品 种,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都 低于 股票基 金 、 债券 基金 和 混 合基金 。 (七)投 资决策


1. 决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 券市场 走势 。 2. 决策程 序 (1) 研 究员提 交有 关宏 观经济分 析、 投资策 略、 债券分析 等各 类报告 和投 资建议, 为 投资运 作提 供决 策支 持; (2) 基金 经理 根据 研究 员的报 告和 对市 场走 势的 判断制 定资 产配 置计 划, 按照公 司制 度提交 审议 并实 施; (3) 基 金经 理制定 具体 的投资 方案 , 构造投 资组 合及操 作方 案 , 进行 投资 组合的 日 常 管理;



















































































1 根据 2008 年 12 月25 日 《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本基金 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5 (4) 集 中交 易室依 据基 金经理 的指 令 , 制定 交易 策略并 执行 交易 , 交 易情 况及时 反 馈 到基金 经理 ; (5)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定 期出具 基金 绩效 评估 和风 险管理 报告 , 供 基金 经理 调整投 资组 合时参 考; (6) 基金 经理 定期 检讨 投资组 合的 运作 成效 ,并 进行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 (八)投 资组合 限 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应 符 合以 下规定 : 1 .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 短期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存放 在具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除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外 , 本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因 发生 巨额 赎回 致使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5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4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5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180 天;自 2005 年4 月1 日起 根 据 《 关于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等 相关 问题的 通知 》 (证监 基 金字[2005]41 号) 的 规定 , 本 基金采 用如 下 公式计 算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天 ) : 平均剩 余期 限 ( 天)=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其中:(1) 投资 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 金、证 券清算 款、 买断式 回购履 约金)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款 、大额 存单、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逆回 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中国 证监 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正回 购、 买 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 采用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 期限的 确定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6 ①银行 存款 、 清 算备 付金 、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 ; 证 券清 算款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②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额存 单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③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 情况 除 外 :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 算; ④回购 ( 包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 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 计算。 ⑤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⑥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⑦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计算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6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的 其他 限制 规定 。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月 内 应 达到 上述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 因基 金规 模或 市场变 化 等原因 导致 投资 组合 超出 上述 约 定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以 符 合有 关限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 本 基金将 相应 修改 其投 资组 合限制 规 定。 (九)禁 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 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违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 承销证 券; 4.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7 7. 投资于 股票 、 可转 换债 券 、剩余 期限 超过 三百 九十 七天的 债券 、信 用等 级在 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及 中国 证监 会、中 国人 民银 行禁 止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 对上述 事项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了 部分禁 止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法 律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规定 相应修 改本 基金 的禁 止行 为。 (十)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行 使所投 资 证券产生 权利的 处 理原则及 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十一) 基金的 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二) 基金 的 投 资组合报 告( 未经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复核 了本 投资 组合报告 的内容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2015 年4 月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4,812,520,761.49 56.22 其中: 债券 24,812,520,761.49 56.2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8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973,446,922.53 13.5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600,217,102.70 26.28 4 其他资 产 1,750,994,869.85 3.97 5 合计 44,137,179,656.57 100.00 注: 在报 告期 内, 根据 流 动性管 理的 需要 , 本 基金 提前支 取了 部分 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失 的存 款。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4.5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345,998,307.00 5.6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上表 中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资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日 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 20% 。 3. 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2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3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3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180 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无 超 过180 天 的情 况。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9 (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天以 内 33.91 5.62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2 30天( 含) —60 天 9.8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12.4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0.47 - 4 90天( 含) —180 天 16.5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5 180天 (含 ) —397 天 (含 ) 31.2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合计 104.01 5.62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269,441,098.92 19.8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679,842,503.72 13.61 4 企业债 券 -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6,543,079,662.57 39.65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24,812,520,761.49 59.48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 196,840,192.45 0.47 5.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40230 14 国开 30 8,700,000 871,428,583.28 2.09 2 140223 14 国开 23 8,000,000 801,563,248.42 1.92 3 130306 13 进出 06 7,800,000 770,555,372.87 1.85 4 130211 13 国开 11 6,200,000 616,039,090.48 1.48 5 100230 10 国开 30 5,200,000 517,899,392.54 1.24 6 011574004 15 陕 煤化 SCP004 5,000,000 492,918,822.13 1.18 7 011517010 15 华电 SCP010 4,000,000 399,930,936.14 0.96 8 011537004 15 中 建材 SCP004 4,000,000 398,551,168.80 0.96 9 011510003 15 中 电投 SCP003 3,980,000 396,685,076.68 0.95 10 011574003 15 陕 煤化 SCP003 4,000,000 395,337,249.81 0.95 6. “影 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44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4455%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423%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2824%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1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估 值方法 如下 : A.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 包括 票据) 购买 时采 用实 际支 付价款 (包 含交 易费 用) 确定初 始成 本,按 实际 利率 计算 其摊 余成本 及各 期利 息收 入, 每日计 提收 益; B.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本 列示, 按实 际利 率在 实际 持有期 间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合同 利率 与实际 利率 差异 较小 的, 也可采 用合 同利 率计 算确 定利息 收入 ; C.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以 本金列 示, 按实 际协 议利 率逐日 计提 利息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方 法估 值。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 在剩余 期限 小于397 天但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的摊余 成本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的 情况 。 (3)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 本期没 有出 现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4)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05,662,172.13 3 应收利 息 350,350,522.95 4 应收申 购款 394,211,927.55 5 其他应 收款 740,000.00 6 待摊费 用 30,247.22 7 其他 - 8 合计 1,750,994,869.85 十 三、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2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05 年2 月2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截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1.A 级 基金 历史 各时 间段 收益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②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至2005 年12 月31 日 2.1172% 0.0026% 1.6422% 0.0000% 0.4750% 0.0026% 2006 年1 月1 日至2006 年12 月31 日 1.8329% 0.0029% 1.8799% 0.0003% -0.0470% 0.0026% 2007 年1 月1 日至2007 年12 月31 日 3.0121% 0.0059% 2.7850% 0.0019% 0.2271% 0.0040% 2008 年1 月1 日至2008 年12 月31 日 3.5532% 0.0068% 3.7725% 0.0012% -0.2193% 0.0056% 2009 年1 月1 日至2009 年12 月31 日 1.8550% 0.0098% 0.3600% 0.0000% 1.4950% 0.0098% 2010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 1.6974% 0.0050% 0.3600% 0.0000% 1.3374% 0.0050% 2011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 3.9230% 0.0046% 0.4697% 0.0001% 3.4533% 0.0045% 2012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12 4.2129% 0.0029% 0.4190% 0.0002% 3.7939% 0.0027%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3 月31 日 2013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4.1752% 0.0028% 0.3500% 0.0000% 3.8252% 0.0028% 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 4.8261% 0.0151% 0.3501% 0.0000% 4.4760% 0.0151%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6 月30 日 1.8376% 0.0080% 0.1737% 0.0000% 1.6639% 0.0080%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至2015 年 6 月 30 日 38.3878% 0.0076% 12.5883% 0.0033% 25.7995% 0.0043% 2.B 级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分 级以来 历史 各时 间段 收益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②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自基金 份额 分 级至2006 年12 月31 日 0.9308% 0.0012% 0.8985% 0.0002% 0.0323% 0.0010% 2007 年1 月1 日至2007 年12 月31 日 3.2589% 0.0059% 2.7850% 0.0019% 0.4739% 0.0040% 2008 年1 月1 日至2008 年12 月31 日 3.8006% 0.0067% 3.7725% 0.0012% 0.0281% 0.0055% 2009 年1 月1 日至2009 年12 月31 日 2.0997% 0.0098% 0.3600% 0.0000% 1.7397% 0.0098%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4 2010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 1.9418% 0.0050% 0.3600% 0.0000% 1.5818% 0.0050% 2011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 4.1708% 0.0046% 0.4697% 0.0001% 3.7011% 0.0045% 2012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 4.4618% 0.0029% 0.4190% 0.0002% 4.0428% 0.0027% 2013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4.4254% 0.0028% 0.3500% 0.0000% 4.0754% 0.0028% 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 5.0776% 0.0151% 0.3501% 0.0000% 4.7275% 0.0151%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6 月30 日 1.9594% 0.0080% 0.1737% 0.0000% 1.7857% 0.0080%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至2015 年 6 月 30 日 37.0773% 0.0080% 9.9592% 0.0035% 27.1181% 0.0045% 3.E 类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生 效以来 历史 各时 间段 收益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②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 0.4792% 0.0079% 0.0336% 0.0000% 0.4456% 0.0079%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5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6 月30 日 1.8343% 0.0080% 0.1737% 0.0000% 1.6606% 0.0080%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至2015 年 6 月 30 日 2.3223% 0.0081% 0.2073% 0.0000% 2.1150% 0.0081% 注 : (1 ) 根据 《 关 于 易 方达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实 施基 金份 额 分 级 的 公 告》 , 本 基金于 2006 年 7 月 18 日实 施分 级, 分 级后本 基金 设两 级基 金份 额:A 级 基金 份额 和 B 级 基金份 额,升 级后 的B 级 基金 份额 从 2006 年7 月 19 日 起享 受 B 级基金 收益 。 (2)相 关财务 指标中 的 “净值收 益率” ,A 级 基金 按分级前 后延 续计算 ,即 本基金 分 级前的 数据 全部 纳 入 A 级 基金 进 行核 算;B 级 基金 自 2006 年7 月19 日 开始 计算。 (3 ) 自 2014 年 11 月 21 日起 , 本 基金 增设E 类 份 额类别 , 份额 申购 首次 确 认日 为 2014 年11 月27 日。 十 四、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基 金 所购买的 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款 项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票 据投 资及 其应 计利 息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应 计利 息 ; 8 .其 他资 产等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6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需按有关规定 开立基金专 用银行存款账 户以及证券 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 自有 的 财 产账 户以 及其它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互 独立。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自 身相 应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对 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法 撤消 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 财产。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的 债务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制 执行。 除依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 得 与其固 有财产 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五、基 金资产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出 基金收 益。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7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 海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 值方法 1.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估 值方法 如下 : (1)基 金持有 的债券 (包 括票据) 购买 时采用 实际 支付价款 (包 含交易 费用 )确定 初 始成本 ,按 实际 利率 计算 其摊余 成本 及各 期利 息收 入,每 日计 提收 益; (2)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 本列示, 按实 际利率 在实 际持有期 间内 逐日计 提利 息;合 同 利率与 实际 利率 差异 较小 的,也 可采 用合 同利 率计 算确定 利息 收入 ; (3)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以本金 列示 ,按 实际 协议 利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 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估 值日, 对基 金持有 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 新评估 ,即“ 影子定 价” 。 当基金 资产净 值与影子 定价 的偏离 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或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发生了其 他的 重大偏 离时 , 可 按其 他公 允价值 指标 对组 合的 账面 价值进 行调 整, 并按 其他 公允价 值指 标进 行后续 计量 。如 基金 份额 净值恢 复至 面值 ,可 恢复 使用摊 余成 本法 估算 公允 价值。 3.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4.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五)估 值程序 基金资 产估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 完成基金资 产净值的估值 后,将估值 结 果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本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 行复核 , 复核 无误后 加盖 业务公 章 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8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七)估 值错误 的 处理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和及 时性。 当基金 资产 估值出 现差错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予以 纠正, 尽快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 估值错误 偏差 达到或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金管 理人 按上 述( 四) 估值方 法的 第 2 、3 条 方法 进行计 价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 由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各个 市场及 其登 记结 算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 如果法 律、 法规 、规 章及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十 六、基 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9 (二)收 益分配 原 则 1 .本 基金 每日 将 A 类 基金 份额和B 类 份额 的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分 配给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 该收 益将 于下 一工 作日会 计确 认为 实收 基金 ) 。 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每月 15 日 ( 如遇 节假日 顺延 ) 集 中支 付收 益, 结 转为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 对 于可 支持 按日 支付 的销售 机构 , 本 基金的 收益 支付 方式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双方 协商一 致后 可以 按日 支付 。 不论何 种支 付 方式 , 当 日收 益均参 与下 一日的 收益 分配 ,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际 获得 的投资 收益。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1 个 月时 可不结 转。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的精 度为 0.01 元, 第三 位采用 去尾 的 方式,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 直到 分完 为止 。 2. 本 基金 每日 将 E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分 配给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并 记 入 E 类份 额持 有人 的收 益 账户 ( 该收 益将 于下 一工 作日会 计确 认为 实收 基金 ) ,当日 收益 参 与下一 日的 收益 分配 。若 E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账户内 的累 计收 益不 低于 100 元 时, 则 100 元 整数 倍的 累计 收益 将兑付 为相 应 E 类 基金 份 额。投 资者 当日 收益 的精 度为 0.01 元, 第三位 采用 去尾 的方 式, 因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配 ,直 到分 完为 止 。 3.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分红方 式均 为红 利再 投资 。 对按 月支 付收 益的 情形 , 如 A 类 基金份 额 和B 类 基金 份额 当月累 计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为正, 则为 持有 人增 加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 如当月 累计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为负 , 则为 持有 人缩减 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 对 按日 支付 收益的 情形 , 如A 类 基金 份额和B 类 基金 份额当 日 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为正, 则为 持有 人增 加相 应 的基金 份额 ; 如 当日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为 负, 则 为持 有人 缩减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 可通 过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取现 金收 益。 4 .对 按月 支付 收益 的情 形 , 在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全 部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 其 账户在 本月 累计的 基金 收益 将立 即结 算, 并随 赎回 款项一 起支 付给投 资者 , 如 本月累 计的 基金 收益 为负 , 则扣 减赎 回金 额 ; 在A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B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部分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不 结算基 金收 益 , 而是 待全 部赎回 时再 一并 结算 基金 收益 。 对 按日 支 付收益 的情 形, 在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B 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全部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其 账户 在 当日 的基 金收 益将 立即 结算, 并随 赎回 款项 一起 支付给 投资 者, 如当日 的 基金收 益为 负 , 则扣减 赎回 金额;在 A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B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部 分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不结 算基金 收益 , 而 是待 全部 赎回时 再一 并结 算基 金收 益。 在E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其 对应 比例 的累 计收 益将立 即结 清, 以现 金支 付给投 资人 , 如 累计 的基 金收益 为负 , 则 扣减赎 回金 额。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0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部分 卖出 E 类 基金 份额 时, 不支 付对应 的收 益, 全部 卖出 E 类基金 份额时 , 以现 金方式 将全 部累计 收益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结 清 。 若 累计收 益为 负 , 则投 资人 应 当以现 金方 式全 额弥 补, 否则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追 索相 应收 益及损 失。 6 . T 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不 享有 T 日分 红权 益 , T 日赎 回的基 金份 额仍 享 有 T 日 分红权 益。 当日买 入 的E 类 基金 份额 自买入 当日 起享 有基 金的 分红权 益 ; 当 日卖 出的E 类 基金份 额自 卖 出当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分红权益 。 7 .相 同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中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收益分 配权 。 8 .在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可在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条件 下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 益分配 的 确定与公 告 1 .本基 金每 个 开放日 的次 日披露该 开放 日 各 类 基金 的收益情 况, 包括 基 金日 收益和 基 金七日 收益 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则于 节假日 结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各 类 基 金 日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各 类 基金 七日 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的 各类 基金 日收 益和七 日收 益率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 并按 有关 规定备 案和 公告。 2 .计 算方 法: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日收益=[当 日该 类 基 金的 已实现 收益/当 日该 类 基 金 的总份 额] ×10000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日 收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的 已 实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金 的 总份 额] × 1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 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4 位。 某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其中 :Ri 为 最近 第 i 公 历日 ( i= 1,2 ……7)的 某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日 收益 , 某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七日 收益 率采 取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 点后三 位, 如不 足 7 日, 则 采取上 述公 式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1 类似计 算。 3. 本基 金每 月 15 日( 如遇 节假日 顺延 )集 中支 付收 益,对 每月 例行 的收 益结 转不再 另 行公告 。 (四) 收 益分配 中 发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十 七、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 与 基金运 作 有关的费 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7) 证券 交易 费用 ; (8)E 类 基金 份额 上市 费 用及上 市年 费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他 费用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理 费按 基金前 一日 的资产净 值乘 以 0.33 %的 管理费年 费率 来计算 ,具 体计算 方 法如下 :


每日应 付的 基金 管理 费= 前 一日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年 管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的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2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该 基金 前一日 资产 净值 乘 以 0.10% 的托 管费 年费 率来 计算 。 计算方 法 如下: 每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前一日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年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的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以 及 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服务 等 活动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务年 费率 为 0.25% ,B 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年费率 为 0.01% ;本 基金E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25% 。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每日应支 付的 各类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前 一日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资产净 值×R ÷当年 天 数 R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 销售 服务年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付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的 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4)上 述 “1.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中(4) 至(7 )项 费用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 上述1.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8 ) 项 费用 由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及 相应 协议 的 规 定 ,按 费 用 实际 支出 支 付 , 由E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 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 销 售服 务费, 经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公告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3 (二)与 基金销 售 有关的费 用 1.基金 申购 费 (1) 申购 费率 :0 (2)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公 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申购份 数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下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 基 金财产 。 2.基金 赎回 费 (1) 赎回 费率 :0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赎回金 额 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四 舍五 入,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3.基金 转换 费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了本基 金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实 施办 法和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 成, 其 中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按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转 换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4. 投资者 通过本 公司网 上 交易系统 (www.efunds.com.cn )进 行申 购、赎 回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 据市 场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 费率 , 转换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 金管理 人 应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 手 机交 易 等 ) 或特 定时 间段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投资 者开 展不 同的费 率优 惠活 动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4 (三)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十 八、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帐 本位币 ,记 帐单 位是 人民 币元; 4.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 独立 建帐 、独 立核 算; 6.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基金 会计 帐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安 永 华 明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计 师 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 它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相 互 独 立 。 2.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时 ,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3.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 师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后 2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5 十九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它有 关规定 进行。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事项将 至少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一种媒 体上 公告 。 (一)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编制 并公告 《招 募说 明书 》 。 (二)定 期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一系列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法规 编制 , 包 括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 基 金收益 公告 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 在 指 定媒 体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年度报 告: 本基 金的 年度 报告经 注册 会计 师审 计后 在本基 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 90 日内 公告。 半年度 报告 :本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在本 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 月结 束后 的60 日 内 公告。 季度报 告: 本基 金季 度报 告每季 度公 告一 次, 于截 止日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基金收 益公告 : 每开 放日 的次 日 披露 该开 放日 各 类 基金的 收益 情况 , 包 括 基 金日收 益和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则 于节假 日结 束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假日 期间 各 类 基金 日 收益 、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各 类基金 七 日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各 类基金 日 收益和 七日 收益 率。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有关 规定于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四十 五日 内 编制 并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 (三)临 时报告 与 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 发生 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 交易 价格产生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6 重大影 响的 事项 之一 时, 基金管 理人 、 托管人 必须 按照法 律 、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 定 及时报 告并 公告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及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或发 生其 他重 大变 更事 项; 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变更; 4.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的 基 金托管 部负 责人 变动 ; 5.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之内变 更超 过50% ; 6.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主要 业务 人员 一年 内变 更达30%以 上; 7.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资 产、 基 金托 管 业 务的 重大 诉讼、 仲裁 事项 ; 8.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9.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0. 基金经 理更 换; 11. 变更、 增加 或减 少销 售份 额发售 机构 ; 12. 变更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13. 更换为 基金 审计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 14. 基金 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相关 机构出现有 关事项,可能 影响投资人 对基金风险 和 未来表 现的 评估 ; 15. 重大关 联事 项; 16.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事项 ; 17. 管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 务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8.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19. 基金资 产估 值方 法的 变更 ; 20.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21. 基金合 同生 效开 始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办 理; 22. 开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 等 费率水平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支付; 24. 开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7 26.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7.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重大 事项 。 (四)信 息披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公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对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其所 提 供的文 本与 所公 告文 本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风 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具 , 货 币市 场可 能会 因为宏 观经 济形 势、 宏观 政策等 各种 因素的 变化 而波 动, 从而 产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资 方 向包 括 债券 、 票据 和银行 存款 , 其 收益 水平 直接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 但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期 限控 制 在180 天以 内, 通 过组 合剩 余期 限的 调控, 可以 在很 大程 度上 规避利 率变 动导 致的风 险。 3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 票 据 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的 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收 益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8 率低于 原来 利率 ,由 此本 基金面 临再 投资 风险 。 4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不能 按期 还本 付息或 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 手在回 购到 期履 行交 割责 任时 , 不 能 偿还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或价 款,都 可能 使本 基金 面临 信用风 险。 (二)管 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三)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是指 因 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转变 为现金 , 从 而带来 基金收 益波动 的风 险。 货 币市场 工具的 流动 性相对 较好, 但是在 特殊 市场情 况下( 如 加息或 市场资 金紧张 的情 况下)也 会出现 部分 品种的 成交量 不足的 情形, 此时 如果基 金赎回 量 较大 ,可 能因 流动 性风 险的存 在导 致基 金收 益出 现波动 。 ( 四 )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1. 由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特 殊要求 ,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的现 金比 例以 应付 赎回 的需求 , 在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在 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过 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险 。 2. 本 基金 E 类基 金份 额 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对于 选择 买卖 的投 资者 而言, 交 易费用 和二 级市 场流 动性 等因素 都会 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投 资者 的投 资收 益 。 由 于 买入 卖出 时 如有 交 易费 用会 降低 投资 者的投 资收 益 ; 另外 , 二 级市场 的价 格受 供需 关系 的影响 , 可能 高 于或低 于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 形 成溢 价交 易或折 价交 易。 当溢 价交 易时 , 买 入 份额的 投资 者以 高于面 值的 价格 买入 本基 金, 投 资收 益减 少, 而 卖出 份额的 投资 者以 高于 面值 的价格 卖出 本 基金, 投资 收益 增加 ; 当 折价交 易时 , 买 入份 额的 投资 者 以低 于面 值的 价格 买入本 基金 , 投 资收益 增加 ,而 卖出 份额 的投资 者以 低于 面值 的价 格卖出 本基 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3. 由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要 求对 本基金 E 类基 金份 额 当 日 的赎回 申 请进行 总量 控制 ,所 以投 资 者可 能面 临无 法及 时赎 回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9 4. 各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部 分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未付 收益的 处理 不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需 要在实 际投 资过 程中 加以 关注 : (1) 在 E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其对 应比例 的累 计收 益将 立即 结清, 以 现金支 付给 投资 人, 如累 计的基 金收 益为 负, 则扣 减赎回 金额 。 (2) 对按 月支 付收 益的 情 形,在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部分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不结算 基金 收益 , 而 是待 全部赎 回时 再一并 结算 基金 收益 。 对 按日支 付收 益 的 情形 , 在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部分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不结 算基金 收益 , 而是待 全部 赎回 时再 一并 结算基 金收 益。 5. 基金 管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撤 销已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指令 的的处 理 不同。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 金份 额在 当日 的申购 、 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撤 销,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E 类 基金份 额在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在 当 日基 金 交易 时间 内提 交后 不得撤 销。 (五)其 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 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 2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 3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二十一、 差错处 理 (一)差 错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错 ,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0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二)差 错处理 原 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责 任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 假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协助 受损 方向 差错 责任 方追 偿;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 则处理 差错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1 (三)差 错处理 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资 产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十二 、 基金合 同的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本 基金合 同终 止 : 1 .存 续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 人将宣 布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终 止的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4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丧 失基金 管理 资格、停 止营 业等事 由, 不能继 续 担任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它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丧 失基金 托管 资格、停 止营 业等事 由, 不能继 续 担任本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它 托管 机构 承受 其原 有 权利 及义 务; 6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事由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 从 基金财 产 中 获得 补偿 的权 利时 , 可 以留 置 基金财 产 或 者对 基金 财产 的权利 归属 人提 出请 求。 (二)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2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清 算小 组在 成立 后五个 工作 日内 应当 公告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金 资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以基 金的 名义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资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 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6)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 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每一 份A类 基金 份额 和每 一份B 类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分 配权 , 持 有的 每一 份E类 基 金份额 与每100 份A类/ 每100 份B 类基 金份 额享有 平等 的分 配权 。 ) 基金财 产 未 按前 款(1) 至(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作 出的 基 金财 产 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备案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公 告。 6 .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 清 算帐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3 二十 三 、 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并管理 基 金资产 ;


(2)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 (3)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决 定基金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4)根 据基金 合同规 定销 售基金份 额, 并收取 基金 申购费、 赎回 费及其 他法 律法规 规 定的费 用; (5)担 任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并获 得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注册登 记费 用;选 择和 更换注 册 登记代 理机 构, 并对 其注 册 登记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6)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决 定开 展认购 、赎 回、 基金 转换 等业务 ; (7)在 基金存 续期内 ,根 据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决 定拒绝 和暂 停受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请 ; (8)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9)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0)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1)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同或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对基金 资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有 权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或 采取 其它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12) 选择 、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构 ,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基 金 代 销 机构 的 作 为 或 不作 为 违 反 了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 基金 销 售 代 理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行 使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基金 销售代 理协 议赋 予、 给予 、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措 施, 以保 护基 金资 产的安 全和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13) 以基 金资 产负 担因 处理基 金事 务所 支出 的其 他费用 以及 对第 三人 所负 的债务 , 若 基金管 理人 以其 自有 财产 先行支 付的 ,对 基金 资产 有优先 受偿 的权 利; (14)按 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对 其所投 资的 企业依 法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4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行使 因投 资于其 他证 券产 生的 权利 ; (15)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组建 或参 加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 分配 ; (16 ) 法 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权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最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 务;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保 证 恪尽职 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慎 、有效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2)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 配 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3)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 人员办 理基 金份额的 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其 它 业务或 委托 其它 机构 代理 这些业 务 ; (4)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 人员办 理基 金的注册 与过 户登记 工作 或委托 其 它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5)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固有 财产 相互 独立 , 确 保分别 管理 、 分别计 帐 ; 保证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在 资产 运作 、 财 务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确保 分别管 理 、 分 别 计帐。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基金 管 理 人违 反此 义务,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方 谋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 基金资 产,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转为 其自 有财 产, 违背 此款规 定的 , 将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包 括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 资产 的原状 、承 担赔 偿责 任; (7)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 (8)接 受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管理 人履行 本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的监 督;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开 放式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 的规定 ; (10) 按规 定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并 公告 基金 收益 ; (11) 按照 法律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受理 认、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及 时、 足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12) 严格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编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5 制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3) 保守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 但因 遵 守和服 从司 法机 构、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 构 的 判决、 裁决 、 决 定、 命 令而 作出的 披露 不 应视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保密 义务 ; (14) 依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并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15)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6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17)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但除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外 ,不 连带 承担基 金托 管人 的责 任 ; (18)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并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2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帐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21)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过错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行 使追 偿权 ; (22)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3)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 证投 资人能 够按 照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 件 ; (24)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6)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8 ) 法 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6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的资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 如 认为 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基金 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 理 人; (5) 法律 、 法 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3)设 有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其他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收 益; (6)建 立健全 内 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资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资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完整, 保证 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进 行证 券投 资;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设立 证券 账户 、 银 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资产 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 资于证 券的 清算交 割,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方法 符合 《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4 ) 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 负 责与 基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对基 金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7 财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等基 金定 期报 告出具 基金 托管 人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15 年 以上;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1)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2) 依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4)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取得 本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每份同类 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 按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 以及依据本 基金合同制定 的其他法律 文 件的规 定: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剩余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8 诉讼; (9)要 求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 以及 依据本 基金 合同制 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履 行其义 务; (10 ) 法 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规定 的其他 权 利。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本基 金合 同及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财产 亏损 或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 返还 持有 基金 过程 中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6)法 律、法 规、本 基金 合同以及 依据 本基金 合同 制定的其 他法 律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 每 一 份 A 类基金 份额 和每 一 份 B 类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持有 的每 一份E 类 基 金份额 与 每 100 份A 类/每100 份B 类基 金 份额享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 为体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本 基 金基 金 合 同第 十一章 、 第 十二 章及 基金 合同其 他条 款中涉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议 召集 权、 召集 权、 计 算到会 或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持有人 所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数量 、 表 决权 等需要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份额 及其 占总 份额 比例时 , 每 一份 E 类份 额均 与每100 份 A 类/每100 份 B 类基 金份 额 代表同 等权 利。 2.召开 事由 (1)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 4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9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涉及本 基金 的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9 10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项 之 一时,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2 )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5 )因相 应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或者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关 业务规则 发生 变动, 需要 对基金 合 同进行 修改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它 情形 。 3.召集 (1) 在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开会时 间及 地点由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确定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 含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代表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或均无 法行 使召 集权 的, 代表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至少 提前三 十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通 过 指 定媒 体 公 告会 议通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0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 (3) 权益 登记 日;


(4)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其他 注意 事项 。 如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会 议通 知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且除上 述内 容外还 要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的方 式等。 5.召开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具 体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采 取现 场开 会方 式。 (1) 现场开 会


1 )本基 金合同 所指现 场开 会系指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席 或出 具授权 委托 书委派 其 代理人 出席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 出席。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在 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时,应向 召集 人出具 符合 法律、 法 规和规 章、 本基 金合 同及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有关 证明 文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代理人 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时 , 除 应向召 集人 提交 上述 证明 文件外 , 还 应提 交有 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具的有 效书 面授 权书 。 3)现场 开会 须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方 可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议 程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 者出示 的在 权 益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到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1 )本基 金合同 所指通 讯方 式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2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在 以书面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应向 召集 人以书 面方 式提交 符 合法律 、 法规 和规章 、 本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在以 书面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时 , 应向 召集 人以 书面 方式提 交有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具的 有 效的书 面授 权委 托书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提 交的 上述有 关证 明文 件 。 不 能满 足上述 要求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所 提交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被视 为无 效, 其代 表的 基 金份额 不计 入参 加表 决的 总份额 。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 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书面表决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1 意见; 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实际送 达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的投 票视 为有 效投 票。 4 )以通 讯方式 开会须 符合 下列条件 方视 为有效 : 本 人直接或 委托 授权代 表出 具有效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 5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 1 )议 事内 容 包 括“ 召开 事 由”所 规定 的事 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本基 金 10% 以上(含 10%) 基金 总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 前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审议 表决的 议案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集会议 的通 知后,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天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有 10 天的 间隔期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首 先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 规定 程序 宣 布 会 议议 事 程 序及 注意 事 项,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 经 律师 见证 或公 证员公 证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 的情况 下,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持 大会,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以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不含 50%) 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地 址 、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告 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布 提案 ; 在 通知 载明 的表决 截止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2 日期后 第二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形成 决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7.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或每 一份 B 类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决 权 , 所持每 一 份E 类 基金 份额 具有 100 票 表决 权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委 托代 理人 出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并行 使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 须经 参加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的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应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 过。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2 )特 别决 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 经参 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 转换本 基金 运作 方式 、 本 基金合 同的 提前 终止、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等事 由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与 某一表 决事项 有利 害关系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得就该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所代 表的 表决 权份 额不 计入有 效的 表决 权总 额; 但是, 上述 有利 害 关 系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 额 仍 应 计算 入 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之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采 取书面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 符合法 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 决。 (6)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两 名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选举 三名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 计票 结 果。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3 3)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可 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果大 会主持 人未进 行重新 清点, 而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代理 人对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议, 有 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 主持 人 应 当立 即重 新 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 人授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9.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自 决议 事项 通过 之日 起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工 作 日内由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予以 公告 。 除非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均 具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本 基金合 同的变 更应 经当事人 同意 ,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2)但 在下列 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可直 接变 更基金 合同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但 应进 行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因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颁布 之规 定的相 应修 改而导致 本基 金合同 的部 分条款 与 之不符 的, 则基 金合 同自 行适用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颁布 之规 定的 相应 变更; 2 ) 因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基本 情况 发生 变更 , 包括 但不 限于 住所 、 法 定代表 人、 组织形 式、 注册 资本 等情 况的变 更; 3 )不涉 及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并不涉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 (3)本 基金合 同规定 基金 管理人有 权修 改的事 项, 一经公告 ,即 构成对 基金 合同的 变 更,变 更后 的基 金合 同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本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1) 存续期间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量 连续60 个工 作日 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60个 工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将宣布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止 的;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4 (3)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丧失基金 管理资 格、停止营业等事 由,不 能继续担 任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无其 它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丧失基金 托管资 格、停止营业等事 由,不 能继续担 任本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无其 它托 管机 构承 受其 原有权 利及 义务 ; (6)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事 由。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 从 基金资 产中 获得 补偿 的权 利时 , 可 以留 置 基金资 产或 者对 基金 资产 的权利 归属 人提 出请 求。 (六)争 议的处 理 1.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因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首 先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 自一 方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60日 内如 果争 议未 能以协 商方 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提 交仲裁 的争 议 之 外,各 方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规 定。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投资者 作为 一方 当事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一方或 数 方作为 另一 方当 事人 之间 发生争 议, 首先 通过 友好 协商解 决, 自一 方书 面要 求协商 解 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 如果 争议 未 能以协 商方 式解 决 , 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向 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院 起诉 , 也可将 事后 达成 的仲 裁协 议向仲 裁机 构申 请仲 裁。 (七)基 金合同 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代 销机 构办 公场 所 查阅; 投 资 者 也 可 在支 付 一 定 工本 费 后 获 得 本基 金 合 同 复印 件 或 复 制 件, 但 应 以 基金 合 同 正 本为 准。 二十 四 、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30 号 广州 银行 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5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贰 千万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 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海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企业类 型: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贰仟 柒佰玖 拾壹 亿肆 仟柒 佰贰 拾贰万 叁仟 壹佰 玖拾 伍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人之 间 的业务监 督、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 基金 法》 、 《管 理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 证券法 规的 规定 , 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法》 、 《管理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法律 、 法 规规 定的行 为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6 (2)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法 》 、 《 管理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3)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按照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4)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协 议,基 金托管 人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 ,有权 利并有 义务 行使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包 括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代 表 基金 对 因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过 错造 成 的 基 金 资产 的 损 失 向基 金 管 理 人索 赔。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 基金 法》 、 《管 理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就 基金托 管人 是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 是 否将 基金 资产 和自有 资产 分账 管理 、 是 否擅自 动用 基金 资产、 是否 按时 将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划 入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 项, 对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定期 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查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 态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立即 以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和 有 关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协 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 ,有权 利并有 义务 行使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包 括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代 表 基金 对 因 基 金 托管 人 的 过 错造 成 的 基 金 资产 的 损 失 向基 金 托 管 人索 赔。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7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 金资产 保 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 管责任 ,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 金托管人将遵守《 基金法 》 、 《管 理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务 。 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管基 金 资 产 。 (2)基金托管人应 当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 负 责基 金资产 托管 事宜 ;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监 控 制度 , 对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 防范 和 减少 风 险 。 (3)基金托管人应 当购置 并保持对于基金资 产的托 管所必要的设备和 设施( 包括硬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管理办 法》 、 本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 用基 金资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取 利益 , 所得利 益归 于该 基金 资产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资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 不 得将固 有资 产与 基金资 产进 行交 易, 或将 不 同基金 资产 进行 相互 交易 ; 违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相 关基 金资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 须将基 金资产与自有资产 严格分 开,将基金资产与 其托管 的其他基 金资产 严格 分开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户 , 建立 独立 的 账簿 , 与 基金 托管 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6)除依据《基金 法 》 、 《 管理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7)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 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和 入账 (1)基金设立 募集 期满或 基金宣布停止募集 时,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 相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分别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 本基金资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 开立 的 基金 银行账户 中,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开设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8 (3)本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理 条例 》 、 《中国 人民 银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 的通知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 结 算备付 金、 结算 保证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基 金证券 账户和 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可 以根 据当时市 场的 通行做 法办 理,而 不 限于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 用的 规定 。 (5)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 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银监 会进行 报备 。 6.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7. 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9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四)基 金资产 的 财务处理 1.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资产 净 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收 益数 据由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 该 基金 日收 益和 基金 七日 收 益率 ,并 在盖 章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传 真后对 收益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在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真方 式将 复核 结 果 传送 给相 应的 基金 管理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核 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存在 差 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 能达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收 益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同 一 记 账方 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 套账 册,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2) 双方 应每 日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在 不符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 3.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基金 财务 报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应于每 月终 了 后 5 日内 完 成;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在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0 个 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 4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年 度报 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6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在月 度报 表完成 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 管 人在 收到 后应 立即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3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0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3)基 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 一 致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月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应当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妥善 保管 之。 为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职 责之 目的 ,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应当 提供 任何必 要的 协助 。 (六)适 用法律 与 争议解决 1.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协 商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仲 裁的 争 议 之外, 各方当 事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其 他规定 。争 议处理 期间, 双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基 金托管 人职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1 (七)托 管协议 的 修改与终 止 1.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2.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管 理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五 、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 交易 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交易 记 录 。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点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基 金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售 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 认 单 。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 记录 查询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账 单服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 非直 销销 售 机构网点和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 投 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对 个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相 关公告 。 本基 金B 类 基金 份额 暂不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五) 资讯服务 1. 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户 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或 反馈投资 过程 中需要 投诉 与建议的 情况 ,可拨 打如 下电话:400 881 8088 ( 免长途话 费)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2 投资者 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 准确理 解本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的具 体内容 , 也 可拨 打上述 电话 详询 。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六、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春节 前两个 工作 日暂 停申 购、 转换转 入及 定期 定额 投 资业务 的公 告 2015-02-0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泉 州银 行为 销售 机 构、在 泉州 银行 推出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及 参加 泉州 银行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2-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聘 任基 金经 理助 理的 公告 2015-02-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固 定收 益品种 估值 方法 调整 的 公告 2015-03-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信建 投期 货为 销 售机构 、在 中信 建投 期货 推出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及 参加中 信建 投期 货申 购 与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3-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在 交通 银行 的货 币基金 实时 提现 业务 适 用范围 的公 告 2015-03-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瑞 丰银 行为 销售 机 构、在 瑞丰 银行 推出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及 参加 瑞丰 银行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3-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利 得基 金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利 得基 金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04-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昆 仑银 行为 销售 机 构的公 告 2015-04-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洛 阳银 行为 销售 机 构的公 告 2015-04-2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恒 丰银 行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恒 丰银 行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04-28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成 立易 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的 公告 2015-04-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天 津银 行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天 津银 行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04-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易 方达 深 证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场 外基金 份额 之间 转换 业务 及与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 金之间 赎回 转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5-05-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对市场 上出 现假 冒公 司客 服电话 进行 诈骗 活动 的 特别提 示 2015-06-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 高管 及基 金经 理投资 旗下 基金 相关 事 宜的公 告 2015-07-0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汇 付金 融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汇 付金 融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07-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河 北银 行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河 北银 行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07-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贵 阳银 行为 销售 机 构的公 告 2015-07-30 注: 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二十七 、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 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 其所 提供 的 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二十 八 、 备查文 件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易 方达 货 币市场 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2.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 ; 3.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议 》 ;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5.


法律 意见 书; 6.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和营业 执照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4 7.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和营业 执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9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