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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策略优选混合(040008)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华安 策略 优 选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交 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一五 年 九月



































华安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华安策 略 优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由安 久 证券 投 资基 金 转 型 而成 。 依据 中 国证 监 会2007 年7 月23日 证 监基 金 字 【2007 】210号文核准 的 安 久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 安 久 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 调整存 续期 限 、终 止上 市 、调 整投 资目 标、 范围和 策略 、 修订 基金 合 同, 并更 名为 “华 安 策 略 优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自2007 年8月2 日 起 ,由 《 安久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修 订而 成的 《 华安 策 略优 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根 据《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及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 经协 商 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自2015年8 月6 日起 ,华 安 策略 优选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更名为 “ 华安 策略优 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其 对应 基 金简 称更 名为“ 华 安策 略优 选混合 ” 。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 实、 准 确、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 但中 国 证监 会 对本 基金 募 集的 核 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 的价 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 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 需充 分 了解 本基 金 的产 品 特性 ,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 中 出现 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 : 因整 体 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 证 券价 格 产生 影响 而 形成 的 系统 性 风险 ,个 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 系 统性 风 险, 由 于基 金投 资 人连 续 大量 赎 回基 金产 生 的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管 理 实 施过 程 中产 生 的基 金管 理 风险 , 本基 金 的特 定风 险 ,等 等 。投 资 者在 进行 投 资决 策 前,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已经 本 基金托 管 人 复核 。 除特 别 说明外 , 本 招募 说 明书 所 载内容 截 止 日为 2015 年 8 月2 日, 有关 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5 年6 月30 日 。



































华安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53 七、基金的存续 ................................................................................................................................ 5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55 九、基金的转托管与 非交 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 65 十、基金的投资 ................................................................................................................................ 6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7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85 十五、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8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90 十八、风险揭示 ................................................................................................................................ 93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9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9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99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 人的 服务 ...................................................................................................... 10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1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1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华安 策略 优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 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以 及 《 华 安 策略 优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 写。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承 诺 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 存在任 何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 载 明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没 有委 托 或授 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 事人 , 其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 明其 对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 阅 基金 合同。



































华安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安 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本基 金由 安 久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 成 ; 安久 基 金: 指安 久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封闭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 金 管 理人 :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基 金 托 管人 : 指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 指 《 华安 策略 优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 本基 金合 同由《 安 久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修订 而 成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华安策略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本托 管协 议由 《安久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订 而成 ; 招募说 明书 : 指 本 《华 安 策 略优 选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及基 金管 理人 对其 定期做 出的 更新 , 招募 说 明书是 基金 向社 会公 开发 售时对 基金 情况 进行 说 明的法 律文 件,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每6 个月 更新1 次, 并于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 告,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6 个 月的最 后 1 日; 集中申 购 公 告: 指《华 安 策 略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集 中申 购期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 法律法 规 :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司 法解释 、 行 政规 章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 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2013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 有现 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居 民身 份证 、军 人 证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公民 ,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的 其他 可以 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 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规 定的 条件 ,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 场 , 并 取得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 的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他 资产 管理 机 构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 或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发售 、 申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 等业务 ; 销售机 构 :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 直销机 构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 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 内容包 括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 额注册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 认 、 清 算和 结算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或接 受华 安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账 户 :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基 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 售机构 买卖 华安 策略 优 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 基金转 型: 指对包 括安 久 基 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 调整存 续期 限 , 终 止上 市, 调 整投 资目 标、 范 围 和策略 , 修 订基 金合 同, 并更名 为 “ 华安 策略 优 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等一系 列事 项的 统称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本 《 华安 策略 优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起始 日, 本 基金 合同自 安久 证券 投资 基金 终止上 市之 日起 生效 , 原 《安久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自 同一 日起 失效; 集中申 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仅开 放申购 、不 开放 赎回 的一 段时间 ,最 长不 超过 1 个月; 存续期 : 指自《 安久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 本 《华 安策 略优 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终止 且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本基 金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 日期 ; T+n 日: 指 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开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的 工作日 ;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具 体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


指 《 华 安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开 放 式基 金 业务 规则 》 ,是 规 范 基金 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登记 运作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 发售 : 指在基 金 集 中申 购 期 间, 投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金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向 基金 管理 人 申请卖 出 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在 本基金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行 为;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交 易 账 户 间 之 间 实 施 的 所 持 基 金 份 额指定 销售 机构 变更 的操 作; 巨额赎 回 :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 应收申 购款 及其 他资 产 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过程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 不可抗 力 指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克 服的 客 观 情况 。



































华安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朱 学华 4、设 立日 期:1998 年 6 月4 日 5、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6、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7、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 、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 、联 系人 :王 艳 13 、网 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 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上海电 气( 集团 )总 公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的姓 名 、从 业简 历、 学 历及兼 职情 况等。 (1) 董事 会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朱 学 华 先生 , 大专 学 历。历 任 上 海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党 委 书记 、 副董 事 长、副 总 经 理并 兼 任 海际 大 和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董 事 长, 现 任华 安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法 定代 表 人, 党总支 书记 。 童威先 生, 博士 研究 生学 历,13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 经验。 曾任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研 究发展 中心 部门 总经 理 , 上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研 究发展 总部 副总 经理 ( 主 持工作 ) , 上投 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上 海国 际集 团 有限公 司战 略发 展总 部总 经理 ,自2015 年 7 月起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冯 祖 新 先生 , 研究 生 学历。 历 任 上海 市 经济 委 员会信 息 中 心副 主 任、 主 任,上 海 市 工业 投 资 公司 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上海 工 业投 资 (集 团) 有 限公 司 副总 裁 、党 委副 书 记。 现 任上 海工业 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党 委书 记。 马 名 驹 先生 , 工商 管 理硕士 , 高 级会 计 师。 历 任凤凰 股 份 有限 公 司副 董 事长、 总 经 理, 上 海 东方 上 市企 业 博览 中心 副 总经 理 。现 任 锦江 国际 ( 集团 ) 有限 公 司副 总裁 兼 计划 财 务部 经 理 及金 融 事业 部 总经 理、 上 海锦 江 国际 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董 事长 兼 总经 理、 锦 江麦 德 龙现 购 自 运有 限 公司 副 董事 长、 长 江养 老 保险 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事 、 史带 财 产保 险股 份 有限 公 司监 事、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事 。 董 鑑 华 先生 , 大学 学 历,高 级 经 济师 。 历任 上 海市审 计 局 固定 资 产投 资 科员、 副 处 长、 处长, 上海 市审 计局 财政 审计处 处长 ,现 任上 海电 气(集 团) 总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 松 先 生, 研 究生 学 历,高 级 经 济师 。 历任 建 设银行 总 行 投资 部 职员 , 国泰证 券 有 限公 司 北 京办 事 处副 主 任、 发行 二 部副 总 经理 、 债券 部总 经 理, 国 泰君 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债券 业 务 一部 总 经理 、 固定 收益 证 券总 部 总经 理 、固 定收 益 证券 总 部总 监 、总 裁助 理 ,现 任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独立董 事: 萧 灼 基 先生 , 研究 生 学历, 教 授 。历 任 全国 政 协委员 , 政 协经 济 委员 会 委员, 北 京 大学 经 济 学院 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北京 市 、云 南 省、 吉林 省 、成 都 市、 武 汉市 等省 市 专家 顾 问, 北京市 场经 济研 究所 所长 , 《经济 界》 杂志 社社 长、 主编。 吴 伯 庆 先生 , 大学 学 历,一 级 律 师, 曾 被评 为 上海市 优 秀 律师 与 上海 市 十佳法 律 顾 问。 历 任 上海 市 城市 建 设局 秘书 科 长、 上 海市 第 一律 师事 务 所副 主 任、 上 海市 金茂 律 师事 务 所主 任、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副会 长。现 任上 海市 金茂 律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夏 大 慰 先生 , 研究 生 学历, 教 授 。现 任 上海 国 家会计 学 院 学术 委 员会 主 任、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中 国工 业 经济 学会 副 会长 , 财 政 部 会计 准则 委 员会 咨 询专 家 ,财 政部 企 业内 部 控制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标 准 委员 会 委员 , 香港 中文 大 学名 誉 教授 , 复旦 大学 管 理学 院 兼职 教 授,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 监事 会 张 志 红 女士 , 经济 学 博士。 历 任 上海 证 管办 机 构处副 处 长 ,中 国 证监 会 上海监 管 局 机构 监 管 一处 处 长、 上 市公 司监 管 一处 处 长, 长 城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副 总 经理 、党 委 委员 、 纪委 书 记 、合 规 总监 , 现任 国泰 君 安证 券 总裁 助 理、 投行 业 务委 员 会副 总 裁、 华安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 陈 涵 女 士, 研 究生 学 历,经 济 师 。历 任 上海 国 际信托 投 资 公司 金 融一 部 项目经 理 、 资产 信托总 部 实 业投 资 部副 经理 、 资产 管 理总 部 副科 长、 科 长, 现 任上 海 国际 信托 有 限公 司 投资 管理总 部高 级经 理。 章 卫 进 先生 , 大专 学 历,会 计 师 。历 任 上海 市 有色金 属 总 公司 财 务处 科 员、外 经 处 会计 主管 ,英 国SONOFEC 公 司 (长 驻伦 敦) 业务 经理 , 上海有 色金 属总 公司 房产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办 公 室主 任 ,上 海 工业 投资 ( 集团 ) 有限 公 司财 务部 业 务主 管 、副 经 理, 现任 上 海工 业 投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李 梅 清 女士 , 大专 学 历,会 计 师 。历 任 上海 新 亚(集 团 ) 股份 有 限公 司 财务部 副 经 理、 上 海 新亚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财 务部 副 经理 , 锦江 国际 ( 集团 ) 有限 公 司计 划财 务 部副 经 理及 上市公 司部 副经 理, 上海 锦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金 融事 业部 财务总 监。 汪 宝 山 先生 , 大学 学 历,经 济 师 。历 任 建行 上 海市分 行 团 委书 记 、直 属 党委书 记 , 建行 宝 山 宝钢 支 行副 行 长, 建行 上 海市 分 行办 公 室副 主任 , 国泰 证 券公 司 综合 管理 部 总经 理 ,公 司 专 职党 委 副书 记 兼行 政管 理 部总 经 理, 公 司专 职党 委 副书 记 兼上 海 营业 总部 总 经理 , 国泰 君 安 证券 专 职董 事 、党 委办 公 室主 任 、机 关 党委 书记 , 公司 党 委委 员 、工 会主 席 ,国 泰 君安 投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赵 敏 先 生, 研 究生 学 历。曾 在 上 海社 会 科学 院 人口与 发 展 研究 所 工作 , 历任华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综合 管 理部 总经 理 、电 子 商务 部 总经 理、 上 海营 销 总部 总 经理 ,现 任 华安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诸 慧 女 士, 研 究生 学 历,经 济 师 。历 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监 察稽 核 部高级 监 察 员,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朱 学 华 先生 , 大专 学 历。历 任 上 海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党 委 书记 、 副董 事 长、副 总 经 理并 兼 任 海际 大 和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董 事 长, 现 任华 安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法 定代 表 人、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党总支 书记 。 童威先 生, 博士 研究 生学 历,13 年证 券 、 基金 从业 经验。 曾任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研 究发展 中心 部门 总经 理 , 上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研 究发展 总部 副总 经理 ( 主 持工作 ) , 上投 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上 海国 际集 团 有限公 司战 略发 展总 部总 经理 ,自2015 年 7 月起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章国富 先生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27 年 经济 、金 融从 业经验 。曾 任上 海财 经大 学副教 授 、 硕 士 生导 师 ,上 海 大华 会计 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 、中 国诚 信 证券 评 估有 限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副 总经 理、 上海 华虹 (集 团) 有 限公司 财务 部副 部长 ( 主 持工作 ) 、 上海 信虹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 兼上 海 新鑫 投 资有 限公 司 财务 总 监、 华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督 察 长, 现任 华 安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薛珍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14 年证券 、基 金从 业经 验 ,曾任 华东 政法 大学 副教 授,中 国证 监 会 上海 证 管办 机 构处 副处 长 ,中 国 证监 会 上海 监管 局 信息 调 研处 处 长, 中国 证 监会 上 海监 管局法 制工 作处 处长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2 、基 金经 理介绍 现任基 金经 理: 杨 明 先 生, 中 央财 经 大学硕 士 研 究生 ,15年 银 行、基 金 从 业经 历 。曾 在 上海银 行 从 事信 贷 员、 交易 员及 风险 管理。2004 年10 月加 入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研究发 展部 研究 员。 现 任投 资研 究部 总监 。2013 年6月 起担 任本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4 年6 月起 担任投 资研 究部 高 级总监 。 历任基 金经 理: 李


玲 女士 :2001 年 9 月20 日 —2003 年9 月18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林彤彤 先生 :2000 年 6 月28 日 —2001 年9 月20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国卫 先生 :2000 年 6 月28 日 —2005 年5 月25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鲍


泓 先生 :2005 年 5 月25 日 —2008 年2 月13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邓跃辉 先生 :2008 年 2 月13 日 —2010 年3 月19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张


伟 先生 :2008 年 2 月13 日 —2010 年9 月20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殷


鸣 先生 :2010 年 9 月20 日 —2013 年3 月2 日 担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汪光成 先生 :2013 年 3 月2 日—2013 年 10 月29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3、本 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 策制度 ,股票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朱学华 先生 ,董 事长 、党 总支书 记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翁启森 先生 ,基 金投 资部 兼全球 投资 部高 级总 监、 基金经 理 杨


明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高级总 监 许之彦 先生 ,指 数投 资部 高级总 监 贺


涛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4、业 务人 员的 准备 情况 :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 291 人 (含香 港公 司) ,其中 55.5% 具有 硕士 及以上 学位 ,87% 以 上具 有 三年证 券业 或五 年金 融业 从业经 历 ,具 有丰 富的 实 际操作 经验 。 所 有上述 人员 在最 近三 年内 均未受 到所 在单 位及 有关 管理部 门的 处罚 。 公司 业 务由投 资与 研究 、 营销、 后台 支持 等三 个业 务板块 组成 。 (四)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对 价;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 违反 《证 券 法》 行为 的 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 违反 《基 金 法》 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行为 的发 生;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信 于社 会为 宗 旨, 按照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运 作。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 不直 接或 间 接进行 其他 股票 交易 , 也 不协助 、 接 受委托 或以 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 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 体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 控制程 序 ,维 护内 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 各 机构 、 部门 和 岗位职 责 应 当保 持 相对 独 立,公 司 基 金资 产 、自 有 资产、 其 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 用科 学 化的 经 营管理 方 法 降低 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 济 效益 , 以合 理 的控制 成 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 司 的 内部 控 制组 织 体系是 一 个 权责 分 明、 分 工明确 的 组 织结 构 ,以 实 现对公 司 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 董事 会: 董事 会对 公 司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有 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2) 监事 会: 监事 会依 照 公司法 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管 理活 动 、董 事和 公 司管理 层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 (3) 督察 长: 督察 长对 董 事会直 接负 责 。对 公司 的 日常经 营管 理活 动进 行合 规性监 督和 检查, 直接 向公 司董 事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是 为 加强 公司 在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 险 控制 而 成立 的 非常 设机 构 ,以 召 开例 会 形式 开展 工 作, 向 公司 总 经理 负责 。 主要 职 责是 定期和 不定 期审 议公 司合 规报告 、风 险管 理报 告以 及其他 风险 控制 重大 事项 。 (5)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 核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督 检查 , 向公司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 总经 理报 告。 (6) 各业 务部 门: 内部 控 制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首 要和 基本 的职 责 。 各部门 的主 管 在 权限 范 围内 , 对其 负责 的 业务 进 行检 查 监督 和风 险 控制 。 各位 员 工根 据国 家 法律 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 司 内 部控 制 大纲 是 对公司 章 程 规定 的 内控 原 则的细 化 和 展开 , 是各 项 基本管 理 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 管 理制 度 包括 风 险控制 制 度 、投 资 管理 制 度、基 金 会 计制 度 、信 息 披露制 度 、 监察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稽 核 制度 、 信息 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 财务 制 度、 资料 档 案管 理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 度 和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 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五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控 制 环 境构 成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 基 础, 包 括公 司 治理结 构 体 系和 内 部控 制 体系。 公 司 内部 控 制 体系 又 包括 公 司的 经营 理 念和 内 控文 化 、内 部控 制 的组 织 体系 、 内部 控制 的 制度 体 系、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 司 自 成立 以 来, 通 过不断 加 强 公司 管 理层 和 员工对 内 部 控制 的 认识 和 控制意 识 , 致力 于 从 公司 文 化、 组 织结 构、 管 理制 度 等方 面 营造 良好 的 控制 环 境氛 围 ,使 风险 意 识贯 穿 到公 司 各 个部 门 、各 个 岗位 和各 个 业务 环 节。 逐 步完 善了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加强 了公 司 内部 合 规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 风险 评估 公 司 通 过对 组 织结 构 、业务 流 程 、经 营 运作 活 动进行 分 析 、测 试 检查 , 发现风 险 , 将风 险 进 行分 类 、按 重 要性 排序 , 找出 风 险分 布 点, 分析 其 发生 的 可能 性 及对 目标 的 影响 程 度, 评 估 目前 的 控制 程 度和 风险 高 低, 找 出引 致 风险 产生 的 原因 , 采取 定 性定 量的 手 段分 析 考量 风 险 的高 低 和危 害 程度 。在 风 险评 估 后, 确 定应 进一 步 采取 的 对应 措 施, 对内 部 控制 制 度、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 控制 活动 公 司 的 一系 列 规章 制 度 、业 务 规 则在 制 定、 修 订的过 程 中 ,也 得 到了 一 贯的实 施 。 主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组织 结构 控制 公 司 各 个部 门 的设 置 体现了 部 门 之间 的 职责 分 工,及 部 门 间相 互 合作 与 制衡的 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 理 、基 金 运作 、市 场 营销 等 业务 部 门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 工, 各 部门 的操 作 相互 独 立、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 各 岗 位目 标 责任 制 为基础 的 第 一道 监 控防 线 :各部 门 内 部工 作 岗位 合 理分工 、 职 责明 确 , 对不 相 容的 职 务、 岗位 分 离设 置 ,使 不 同的 岗位 之 间形 成 一种 相 互检 查、 相 互制 约 的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 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各 相 关 部门 、 相关 岗 位之间 相 互 监督 和 牵制 的 第二道 防 线 :公 司 在相 关 部门、 相 关 岗位 之 间 建立 标 准化 的 业务 操作 流 程、 重 要业 务 处理 表单 传 递及 信 息沟 通 制度 ,后 续 部门 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 各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②操作 控制 公 司 制 定了 一 系列 的 基本管 理 制 度, 如 风险 控 制制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公 司 财务 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 稽核 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 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 理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 制度 和 紧急 应变 制 度等 , 控制 日 常运 作和 经 营中 的 风 险 。 公司 各业 务 部门 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会计 控制 公 司 确 保基 金 资产 与 公司自 有 资 产完 全 分开 , 分账管 理 , 独立 核 算; 公 司会计 核 算 与基 金 会 计核 算 在业 务 规范 、人 员 岗位 和 办公 区 域上 严格 分 开。 公 司对 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 本 的 会计 控 制措 施 主要包 括 : 复核 、 对账 制 度;凭 证 、 资料 管 理制 度 ;会计 账 务 的组 织 和 处理 制 度。 运 用会 计核 算 与账 务 系统 , 准确 计算 基 金资 产 净值 , 采取 科学 、 明确 的 资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 了 及 时实 现 信息 的 沟 通, 有 效 地达 成 自下 而 上的报 告 和 自上 而 下的 反 馈,公 司 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 立 了 内部 办 公自 动 化信息 系 统 与业 务 汇报 体 系,通 过 建 立有 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 公 司 各级 管 理人 员 和员 工可 以 充分 了 解与 其 职责 相关 的 信息 , 保证 信 息及 时送 达 适当 的 人员 进行处 理。 制 定 了 管理 和 业务 报 告制度 , 包 括定 期 报告 和 不定期 报 告 制度 。 按既 定 的报告 路 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 控 是 监督 和 评估 内 部控制 体 系 设计 合 理性 和 运行有 效 性 的过 程 ,对 控 制环境 、 控 制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负责 日 常监督 工 作 ,促 使 公司 员 工积极 参 与 和遵 循 内部 控 制制度 , 保 证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 司 监 察稽 核 部对 各 业务部 门 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实施情 况 进 行持 续 的检 查 。检验 其 是 否符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合设计 要求 , 并及 时地 充 实和完 善 ,反 映政 策法 规 、市 场环 境、 组织 调整 等 因素的 变化 趋势 , 确保内 控制 度的 有效 性。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 金 管 理人 声 明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 诺公 司 将根据 市 场 变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 嵩彦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 也 是近 代中 国发 钞行 之一 。 1987 年 重 新组 建 后的 交 通银 行正 式 对外 营 业, 成 为中 国第 一 家全 国 性的 国 有股 份制 商 业银 行 ,总 部设在 上海 。2005 年6 月 ,交 通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2007 年5 月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根 据2014 年《 银行 家》 杂志 发布 的 全球千 家大 银行 报告 , 交 通银行 一级 资本 位列第 19 位 ,跻 身全 球银 行 20 强 ;根 据《 财富 》杂 志发布 的“ 世界 500 强 公 司”排 行榜 , 交通银 行位 列 第217 位。2014 年 荣获 《首 席财 务官 》杂志 评选 的“ 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 截至2015 年3 月31 日 ,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达 到人 民币6.63 万亿 元, 实现 净 利润人 民币 189.7 亿元 。 交 通 银 行总 行 设资 产 托管业 务 中 心。 现 有员 工 具有多 年 基 金、 证 券和 银 行 的从 业 经 验, 具 备 基金 从 业资 格 ,以 及经 济 师、 会 计师 、 工程 师和 律 师等 中 高级 专 业技 术职 称 ,员 工 的学 历 层 次较 高 ,专 业 分布 合理 , 职业 技 能优 良 ,职 业道 德 素质 过 硬, 是 一支 诚实 勤 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 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 本行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董事长 、执 行董 事、 行长 ,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本 行副 董事 长、 执行董 事、 行长 。 牛先 生1983 年 毕业 于中 央 财经大 学金 融系 , 获学 士 学位 ,1997 年 毕业 于哈 尔 滨工业 大学 管理 学院技 术经 济专 业, 获硕 士学位 ,1999 年享 受国 务 院颁发 的政 府特 殊津 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 起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行长;2010 年 4 月至2013 年9 月 任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 事、总 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 本行 执行 董事、 副行 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 行副 行长 ;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 月 任本 行 董事 、行 长助 理;2001 年9 月至2004 年 6 月任 本行 行长 助理 ;1994 年至2001 年 历任 本行 乌 鲁木齐 分行 副行 长、 行长, 南宁分 行行 长, 广州分 行行 长。 彭先 生1986 年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研 究 生部获 经济 学硕 士学 位。 刘树军 先生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刘先 生 2014 年 4 月 至今 任 本行资 产托 管业 务中 心总 裁,2012 年 5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2011 年 10 月至 2012 年 5 月 任本行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前 历任 中 国农 业 银行 长春 分 行办 公 室主 任 、农 行总 行 办公 室 正处 级 秘书 ,农 行 总行 信 贷部 工 业 信贷 处 处长 , 农行 总行 托 管部 及 养老 金 中心 副总 经 理, 本 行内 蒙 古分 行副 行 长。 刘 先生 为管理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2015 年二 季度 末,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132 只 。此 外, 还托 管 了基金 公司 特 定 客户 资 产管 理 计划 、银 行 理财 产 品、 私 募投 资基 金 、保 险 资金 、 全国 社保 基 金、 信 托计 划、养 老保 障管 理基 金、 企业年 金基 金、 金库 宝资 产保管 、QFII 证券 投资 资 产、RQFII 证券 投资资 产、QDII 证 券投 资 资产、QDLP 资 金、 证券 公 司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客 户资金 等产 品。 (四)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 遵 守国 家 法律 法 规、行 业 规 章及 行 内相 关 管理规 定 , 加强 内 部管 理 ,保证 资 产 托管 部 业 务规 章 的健 全 和各 项规 章 的贯 彻 执行 , 通过 对各 种 风险 的 梳理 、 评估 、监 控 ,有 效 地实 现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 和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资 产托 管业务 中心 制定 的各 项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 监 管要求 ,并 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 全 面性 原则 : 通 过各 个处室 自我 监控 和专 门内 控处室 的风 险监 控的 内部 控制机 制 覆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盖 各 项业 务 、各 个 部门 和各 级 人员 , 并渗 透 到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 营环 节 ,建 立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 督机 制。 (3) 独立 性原 则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部独 立负 责受 托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 保 证 基金资 产与 交通银 行的 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不 同的 受托 基金 分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4) 制 衡性 原则 : 贯 彻适 当授权 、 相 互制 约的 原则 , 从组 织结 构的 设置 上确 保各处 室和 各岗位 权责 分明 、相 互牵 制,并 通过 有效 的相 互制 衡措施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5) 有 效性 原则 : 在 岗位 、 处室 和内 控处 室三 级内 控管理 模式 的基 础上 , 形 成科学 合理 的 内 部控 制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 制和 监 督机 制 ,通 过行 之 有效 的 控制 流 程、 控制 措 施,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保障 内控 管理的 有效 执行 。 (6) 效益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与基 金托 管规 模 、 业 务 范围和 业务 运作 环节 的风 险控制 要求 相适应 ,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本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目 标。 (五)内部控制制度 及措 施 根 据 《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商业 银行 法 》 等法 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 人 制定 了 一 整套 严 密、 高 效的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管 理规 章制 度 ,确 保 基金 托 管业 务运 行 的规 范 、安 全 、 高效 , 包括 《交 通 银行 资 产托 管 业务 管理 暂行办 法 》 、 《 交 通银 行资 产 托管 部 业务 风 险管 理 暂 行办 法 》 、 《 交通 银行资 产 托管 部项 目 开发 管理办 法 》 、 《 交通 银 行资 产托管 部 信息 披露 制 度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保 密 工 作制 度 》 、 《交 通银 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从业 人员 守 则》 、 《交 通 银 行 资产 托 管部 业 务资 料管 理 制度 》 等, 并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 基 金业 务 的发 展不 断 加以 完 善。 做 到 业务 分 工合 理 ,技 术系 统 完整 独 立, 业 务管 理制 度 化, 核 心作 业 区实 行封 闭 管理 , 有关 信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


基 金 托 管人 通 过对 基 金托管 业 务 各环 节 的事 前 指导、 事 中 风控 和 事后 检 查措施 实 现 全流 程 、 全链 条 的风 险 控制 管理 , 聘请 国 际著 名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 基 金托 管 业务 运行 进 行国 际 标准 的内部 控制 评审 。 (六)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和 有关 证券 法 规 的规 定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投 资 对象 、 基金 资 产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基 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计 算 、基 金 管理 人报 酬 的计 提 和支 付 、基 金托 管 人报 酬 的计 提 和支 付、 基 金的 申 购资 金的到 账与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基 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违 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等 有关 证 券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的 行为 ,应 当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予 以 纠正 , 基金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管 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 及时 核对 确 认并 进 行调 整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 及时 纠 正的 ,基 金 托管 人 须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须立即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七)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内 交 通银 行 及其负 责 资 产托 管 业务 的 高级管 理 人 员无 重 大违 法 违规行 为 , 未受 到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 银监 会 及其 他有 关 机关 的 处罚 。 负责 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及其联系人 1.直 销机 构: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31 楼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室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 威斯 顿联 邦大 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 财富 中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 交 易 客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代 销机 构 (1)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86-21-58781234 传真:86-21-58408483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 (86 )10-66596688 传真: (0086 )010-665945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8)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高建 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67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010-68946790 传真:010-6846679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6419824 网址:www.psbc.com (12)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4265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426519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电话:010-85239938 传 真:010-85239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传真:86-20-873107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6)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联系电 话: (0755 )82080387 传真号 码: (0755 )820803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7)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 定代 表人 : 胡 平西 电话:0086-21-38576709 传真:0086-21-50105085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8)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达 洋 电话: (0571 )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 )876598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9)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 人 :廖 玉林 电话:0769-22119108 传真:(0769)2211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临沂 市 兰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 钱进 电话: (0539 )78777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1)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电话: (0577 )889999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2)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 津市 河西 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宝 凤 电话:+86 (22 )5831 6666 传真:+86 (22 )5831 65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3)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05337 传真: (0991 )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 (0991 )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4)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庄 永辉 电话: (0535 )6691333 传真: (0535 )6691305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5)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11410 传真:0411-823114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公司网 址:www.bankofdl.com (26)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郭 志文 电话: (0451 )86779999 传真: (0451 )8677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6358/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7)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电话: (0579 )85337702 传真: (0579 )853377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 )96527/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8) 广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广州 大道 北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30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电话:020-28302955 传真:020-28302000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广 州)、400-83-96699 (全 国) 网址:www.gzcb.com.cn (2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 (021 )38676798


传真: (021 )3867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 (0755 )82130833-2181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4669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3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天河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5、7 、10、18-19 、36 、38-39 、41-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0265


传真: (020 )875536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3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 (0755 )23835383


传真: (010 )6083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6341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00 网址:www.sywg.com (38)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民 生 路1199 弄 证 大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4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41)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电话: (023 )63786433


传真: (023 )637864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2)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解放 东 路 29 号迪 凯 银座 22 、23 楼 公司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江 干区 解放 东 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电 话: (0571 )87112510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43)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点: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4)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F栋18 、19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F栋18 、19 楼 全层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5)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电话: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6)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电话: (0551 )622073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7)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ewww.com.cn (4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25 )8329055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9)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A 座 26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电话: (0351 )8686966


传真: (0351 )8686667


客户服务 电 话:95573 网址:www.sxzq.net (5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 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户服务 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1)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12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魏 庆华 电话:(010) 66555171


传真:(010) 6655539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555835 网址:http://www.dxzq.net.cn (52)东 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电话: (0512 )62601555


传真: (0512 )62938812


客户服 务电 话:62938812





网址:www.dwzq.com.cn (5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4)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32 、36 、39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01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5)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 芙 蓉区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其聪


电话: (0731 )85832367


传真: (0731 )85832366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6215178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57)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 电 话: 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5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 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东 北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电话: (0431 )85096806


传真: (0431 )85096816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9)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龚 德雄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60)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汝军 电 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1)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 电 话: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62)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区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 (0571 )87901053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 务 电 话: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63)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64)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 )65161691


传真: (0551 )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65)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 (0771 )5569592


传真: (0771 )5530903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400-8888-100 广西 :96100 、0771-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66)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 财富中 心 26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43 传真: (0731 )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67)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 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68)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 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户服 务电 话: (0371 )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69)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0)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朱 科敏 电话:( 021 )20333333


传真: (021 )20333333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1)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地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39、40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卫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888355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72)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 光 大 银 行 办 公 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 光 大 银 行 办 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庞 介民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 )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73)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 小普 电话: (0791 )6289771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75)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6)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32 3000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77)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 (0755 )25832583 传真: (0755 )258317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79)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曹 杨 路510 号 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 建国 际中心 ”2 6 楼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80)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8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 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 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82)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 )4890100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83)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6 层、26 层、27 层 28 层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4)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程 宜荪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7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5)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86)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扬录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7)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况 雨林 电话: (0871 )3577930 传真: (0871 )3578827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 )6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88)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 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 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孔 佑杰 电话: (0471 )6292587 传真: (0471 )6292477


网址:www.rxzq.com.cn (89)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90)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电话: (028 )86690125 传真: (028 )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91)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92)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n (93)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钱 华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2878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 www.ajzq.com/common/index.jsp (94)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十 一、 二十九 、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电话: (0755 )83007041


83007166 传真: (0755 )83007034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95)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6) 财达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 桥西 区自强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4 层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 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电话: (0311 )86028442 传真: (0311 )660062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97)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武 汉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电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98) 中天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甲 法定代 表人 : 马 功勋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电话: (024 )23266917 传真: (024 )2325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99)大 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电话: (0411 )39673301 传真: (0411 )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100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cn/jijin.txsec.com (101 )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9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www.cf-clsa.com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102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服电 话:0571-95336


网址:www.ctsec.com


(103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104 )诺 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杨浦 区秦皇 岛路32号 东码 头园 区C栋 2楼


法定代 表人 : 汪 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05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东 方财富 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6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7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8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 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109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传真:(+86-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110 )中 期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路瑶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客服电 话: 95162


、4008888160 、010-59539718 、59539728 传真:010-6580711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111 )万 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盘古 大 观 A 座 3201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 弟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112 )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峥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 站: www.5ifund.com (113 )联 讯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惠州 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堂 和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惠州 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堂 和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客服电 话:95564 、4008888929 公司网 站: http://www.Lxzq.com.cn (114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公司网 站: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115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8 号 保利 广场E 座 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116 )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公司网 站: t.jrj.com (117 )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兵 客服电 话:


95162 公司网 站: www.cifco.net (118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罗细安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传真号 码: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119 )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 环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A 座 23 层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20 )一 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阜 成 门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1 )海 银基 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电 话: 021-80133888 传真号 码: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122 )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皛 联系电 话: 021-33323998 传真号 码:


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23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长伟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 , 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 31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朱 学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秦 悦民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 厦 6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周 祎 经办会 计师 :汪 棣、 周祎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六、基 金的 历史沿革 华 安策 略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安久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成。 2007 年6 月29 日, 安久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现 场方 式召 开 , 大会讨 论通 过了 安久 基 金转 型 议案 ,内 容 包括 安久 基 金 由封 闭式 基 金转 为 开放 式 基金 、调 整 存续 期 限、 终止上 市 、 调 整投 资目 标 、 范 围和 策略 以及 修订 基 金合同 等 。 依 据中 国证 监 会2007 年7 月23 日证监 基金 字 【2007 】210 号文核 准 ,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生效 。 依据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请 基金终 止上 市 , 自2007 年8 月 2 日安久 基 金终 止上 市之日 起 , 原 《 安 久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失 效, 《 华 安 策略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基 金 正 式 转型 为 开放 式 基金 ,存 续 期限 调 整为 无 限期 ,基 金 投资 目 标、 范 围和 策略 调 整, 同 时基 金更名 为“ 华 安 策略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根 据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及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 经协商 基 金 托管 人同意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自2015 年8 月6 日 起, 华安 策略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名为 “华 安策 略优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其对 应 基金简 称更 名为 “华 安策 略优选 混合 ”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七、基 金的 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 记 自 安 久 基金 终 止上 市 后,基 金 管 理人 将 向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深圳 分 公 司申 请 办 理终 止 证券 交 易所 市场 的 证券 登 记服 务 手续 。基 金 管理 人 在取 得 终止 上市 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并 进行 基 金份 额 更名 以 及必 要的 信 息变 更 之后 , 将根 据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提供 的明 细数 据进 行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登记。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限 1、基 金的 类别 : 混 合型 基 金。 2、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如 连续20 个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财产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因 以及 解 决 方案。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日常申购、赎 回与 转换的场所 1.直 销机 构 本 基 金 直销 机 构为 本 公司设 在 北 京、 上 海、 广 州、西 安 、 成都 、 沈阳 的 业务总 部 或 分公 司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 期31楼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室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华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 威斯 顿联 邦大 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 财富 中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 交 易 客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 代 销机 构 :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中 “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及 其联 系人 ” 的相 关描 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按销 售机 构约 定的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业 务。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情况增 加 或 者减 少 代销 机 构,并 另 行 公告 。 销售 机 构可以 根 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日常申购、赎 回与 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 具 体 办理 时 间为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的交 易 时间 。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时 除外。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须 为开放 日。 若 出 现 新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 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变更 或 其 他特 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 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 开 始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07 年 9 月 17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具 体请 查阅 基金管 理 人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相关公 告。 (三)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基金 的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 请 当日 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 与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 认)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放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作 的 实 际情 况 ,在 不 损害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实 质 利益的 情 况 下可 调整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 在 新的 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予 以公 告 。 (四)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首次 申购 基金 份 额的最 低金 额 为 1 元 ,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 元 , 各代销 机构 可 根 据自 己 的情 况 调整 首次 最 低申 购 金额 和 最低 追加 申 购金 额 限制 。 投资 者在 中 国工 商 银行 首次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0 元, 追加 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投资者 已成 功申 购 过 本基 金 则不 受 首次 最低 申 购金 额 限制 ; 投资 人当 期 分配 的 基金 收 益转 购基 金 份额 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2、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100 基金份 额, 基金 账户 中基 金份额 不足100 份的 ,应 一 次性 赎 回 。 3、 基 金管 理 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 情况下 ,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对以上 数额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最 迟 应 在 调 整 生 效 前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五)申购 、赎回与 转换 的程序 1、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提出 投 资 者 须按 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手 续 ,在 开 放日 的 业务办 理 时 间提 出 申购 、 赎回或转换 的申 请 。 投资 者 申购 本 基金 时, 须 按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方式 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 项 。 投资 者 提交 赎 回 或 转换 申 请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网点)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 2、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投资者T 日申 购 基金 成 功后, 注册登记 机 构在T+1 日为 投 资 者 办理 增 加权 益 的登记 手 续 , 投资者 自T+2 日 起有 权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T 日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减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T 日 规 定 时间 受 理的 申 购、赎 回 申 请, 正 常情 况 下投资 者 可 自T+2 日 起 通 过 本公司 网站和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客户服 务电 话或 到其 办理 业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确认 情况。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注 册 登记 机 构可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 对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但 基金管 理人 、 注册 登记 机 构最迟 须于 受理 申购 、 赎 回申请 之日 起3 个 工作日 内, 对申 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3、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款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交款 方 式,若 资 金 在规 定 时间 内 未全额 到 账 则申 购 不成 功 ,申购 不 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 资 者 赎回 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 管 理人 应 指示 基 金托管 人 按 有关 规 定划 付 赎回款 项 。 赎回 款项应 在自 受理 投资 者有 效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 超过7 个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 往赎 回人银 行账 户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和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有关 规定 处理。 在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 人承担 。 (六)申购与赎回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投 资 者 可选 择 在申 购 本基金 或 赎 回本 基 金时 交 纳申购 费 。 投资 者 选择 在 申购时 交 纳 的称 为前端 申 购 费, 投资 者选 择在赎 回时 交纳 的称 为后 端申购 费。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养 老 金 客户 指 基本 养 老基金 与 依 法成 立 的养 老 计划筹 集 的 资金 及 其投 资 运营收 益 形 成的 补 充 养老 基 金, 包 括全 国社 会 保障 基 金、 可 以投 资基 金 的地 方 社会 保 障基 金、 企 业年 金 单一 计 划 以及 集 合计 划 。如 将来 出 现经 养 老基 金 监管 部门 认 可的 新 的养 老 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 可 在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时 或发 布 临时 公 告将 其 纳入 养老 金 客户 范 围, 并 按规 定向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 老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5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 (1 ) 投 资 者 选 择 交纳前端 申 购 费 时 , 按 申 购 金 额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 最 高 申 购 费 不 超 过 1.50 %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具体费 率如 下 : 申购金 额(M ) 前端申 购费 率 M<100 万 1.50%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100 万 ≤M<500 万 1.0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2) 投资 者选 择交纳 后端申购费 时 ,申购 费 率按 持 有时间 递减 , 最高 后端 申 购费率 不超 过 1.8 %, 投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具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Y 后端申 购费 率 Y<1 年 1.80% 1 年≤Y<2 年 1.50% 2 年≤Y<3 年 1.20% 3 年≤Y<4 年 1.00% 4 年≤Y<5 年 0.50% Y≥5 年 0.00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不 列入基 金资 产。 2、赎 回费 用 在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以后 ,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 Y 赎回费 率 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注:一 年 指365 天, 两年 为 730 天, 依 此 类推 。 对 于 投 资者 在 基金 退 市前持 有 的 原安 久 基金 份 额,持 有 期 自《 华 安策 略 优选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计 算 。对 于 集中 申购 和 日常 申 购所 得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期自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计 算 。 所 收取 赎回 费 的25% 归入 基金 资产 , 其 余 用于支 付登 记 结 算费、 销售 手续 费等 各项 费用。 基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后,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按照 先进 先出 原则 进行 处理。 3、 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4、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率 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并 在 招 募说 明 书中 列 示。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范 围 内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3 个工 作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 和转换份额的计算 方法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如果 投资 者选择 交纳前端申 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其中 申 购金额 小 于 500 万元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其中 申购 金额 大 于 500 万 元 (含 500 万 元) 申购费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适 用绝 对数额 的 申 购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 后端申 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如果 投资 者在 认购/ 申购时 选择 交纳 前端 认购/ 申购费 ,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方式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适 用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2) 如果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 选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1+ 后 端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后 端申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3、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份 额×转 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基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按转 入与转 出基 金之 间申 购费 的差额 计算 收取, 具体 计 算公式 如 下 : 基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 max[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0 ] , 即转 入基 金申购 费减 去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如为 负数 则 取 0 转入金 额 = 转出 金额 — 基 金转换 申购 补差 费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转入份 额 = 转入 金额 ? 转入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其中: 转 入 基金 的申 购 费=[转 出金额- 转出 金额 ÷(1 +转入 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或 转入 基 金固 定收费 金额 转 出 基金 的申 购 费=[转 出金额- 转出 金额 ÷(1 +转出 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或 转出 基 金固 定收费 金额 注 1: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 基金资 产 。 注 2: 本基 金暂 未开 通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 点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5、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 购 的 有效 份 额为 按 实际确 认 的 申购 金 额在 扣 除相应 的 费 用后 , 以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6、赎 回与 转换 转出 金额 的 处理方 式 赎 回 金 额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有 效 赎 回份 额 以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 准并 扣 除相应 的 费 用,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八)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 续,投 资者 自T+2 日 (含 该 日)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人 基金 转换 确认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自 动为 投资 人办 理转 出基金 权 益 的扣除 以及 转入 基金 的权 益登记 并同 时办 理相 关注 册与过 户登 记手 续 ,投 资 人自T+2 日 (含 该 日)起 可以 赎回 或转 出该 转入部 分的 基 金 份额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范 围 内, 对 上述注 册 登 记办 理 时间 进 行调整 ,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 理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人网站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 、 转换转入 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在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 或 转换 转入 申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的, 申购 款 项 将全 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 上述 (1)到(4)项 暂 停 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某 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时 ,申 购款 项将 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接 受 申购 申 请时 , 应当 在当 日 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及 时公 告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十)暂停赎回、转 换转 出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在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 转换 转出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将足 额 支付 ;如 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 付的 ,可 延 期支 付 部分 赎 回款 项, 按 每个 赎 回申 请 人 已被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量 占 已接 受 赎回 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 分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 ,在 出现 上述 第(3 ) 款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延 缓 期限最 长不 超 过20 个工 作 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的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 停 基 金的 赎 回,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时 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 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上 刊 登 暂停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赎回公 告。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赎 回 业 务的 办 理, 并 依照有 关 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 数 之和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 据 本基 金 当时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 接受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 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 认 为为兑 付投 资 者 的赎 回 申请 进 行的 资产 变 现可 能 使基 金 份额 净值 发 生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前 提下 ,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单 个 基金 持有 人 赎回申 请 份额 占 赎 回申 请 总 份额 的 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 基金 持 有人 当日 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未 受理 部 分除 投 资者 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选 择将 当 日 未获 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者 外, 延 迟至 下 一开 放日 办 理。 转 入下 一 开放 日的 赎 回申 请 不享 有 赎 回优 先 权并 将 以下 一个 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依 据计 算 赎回 金 额, 以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部 分延期 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4 ) 本基 金 连续2 个 开放日 以 上 发生 巨 额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 停 接受 赎 回 申请 ; 已经 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 以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延 缓期 限 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 日, 并应当 在 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公告 。 (十二)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暂停期间与重新开 放的 公告 暂停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1、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一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2、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提前 一 个工 作日 , 在至 少 一种 指 定媒 体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新 开 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 的开 放 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 超过两 个月 时 ,可 对重 复 刊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 束 , 基 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提前 两个 工 作 日 , 在至 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 及 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 告, 并在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日公 告 最近 一 个工 作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九、基 金的转托管与非交 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目 前实 行 份额 托 管的交 易 制 度。 投 资人 可 将所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从 一 个交易 账 户 转入 另一个 交 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 进 行 份 额转 托 管时 , 投资人 可 以 将其 某 个交 易 账户下 的 基 金份 额 全部 或 部分转 托 管 。办 理 转 托管 业 务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需 在 转出 方 办理 基金 份 额转 出 手续 , 在转 入方 办 理基 金 份额 转 入 手续 。 对于 有 效的 转托 管 申请 , 基金 份 额将 在投 资 人办 理 转托 管 转入 手续 后 转入 其 指定 的 交 易账 户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办 理 转托 管 时, 基金 销 售机 构 可以 按 照规 定的 标 准收 取 转托 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不 采 用申购 、 赎 回等 基 金交 易 方式, 将 一 定数 量 的基 金 份额按 照 一 定规 则从某 一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只 受理继 承 、 捐赠 和 司法 强 制执行 等 情 况下 的 非交 易 过户。 无 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 投资 人。 其 中 , “继 承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由其 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其他 社会团 体; “司 法 执 行 ”是 指 根据 生效 法 律文 书 ,有 履 行义 务的 当事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将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依 生 效法 律 文书 之 规定 主动 过 户给 其 他人 , 或 国 家有 权 机关 依 据生 效 法律 文书 将 有履 行 义务 的 当 事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强制 划转给 其 他 自然人、 法人 、社会 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投 资 人 办理 因 继承 或 捐赠原 因 的 非交 易 过户 可 到转出 方 的 基金 份 额托 管 机构申 请 办 理。 投资人 办理 因司 法执 行原 因引起 的非 交易 过户 须到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处 办理 。 申 请 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及 基金销 售 机 构要 求 提供 的 相关资 料 。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 理,并 按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过户费 用。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十、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优选股票为主,配 合多 种投资策略,在充分 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 国经 济成长带来的 收益,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 ,投 资范围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股票、国债、 金融 债、企业债、 央行票据、可转换 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 国家证券监管机构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 工具。其中,股票 投资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 产的60% -95%;债券、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货 币 市场工具及国家证 券监管 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范围为0-4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在5% 以上 。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 围;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变更投资品种 的比 例 限制的,基金管 理 人可相 应调 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上限 规定 ,不 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投资理念 公司未 来盈 利的 增长 能力 是股价 上升 的主 要驱 动力 ,优选 成长 ,策 略回 报。


(四)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 经济 、国家政策等可能影 响证 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 研究 和预测,并利 用公司研究开发的 数量模 型工具,分析和比 较不同 证券子市场和不同 金融工 具的收益及风险 特 征,确定合适的资 产配置 比例。本基金采取 相对稳 定的资产配置策略 ,一般 情况下将保持股 票 配置比例的相对稳 定,避 免因过于主动的仓 位调整 带来额外的风险 。 只有当 基金管理人通过 研 究发现市场的主导 因素( 宏观面、政策面和 资金面 等)发生实质性变 化时, 才会对资产配置 比 例进行 较大 幅度 的主 动调 整。影 响本 基金 资产 配置 的因素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方 面:


(1) 宏观 经济 因素


宏观经济形势将从两 个方 面影响股市,一是对 上市 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 ,二 是改变投资人 的投资行为。由于 股市往 往对宏观经济进行 提前反 映,因此,本基金 管理人 将重点关注一些 宏 观先行 指标 。


(2) 政策 因素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重点 关注 的政策 因素 包括 :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和 证券 市场 宏观管 理政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策等。


(3) 市场 波动 周期


市 场 的 变化 节 奏呈 现 明显的 周 期 性特 征 ,投 资 进出时 机 的 把握 对 提高 投 资收益 有 着 极为 重要的 作用 。


(4) 资金 供求 因素


资金供 求情 况也 是决 定我 国证券 市场 运行 状况 的重 要因素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策 略将 采用 “ 自下 而上 ” 和“ 自 上而 下 ” 相 结合 的方 法, 通 过综 合运用 多 种 投资策 略优 选出 投资 价值 较高的 公司 股票 。 在构 建投 资组合 时主 要以 “ 自 下而 上 ” 的优 选成 长策 略为主 , 辅 以 “ 自 上而 下 ” 的主题 优选 策略 、 逆 势操 作策略 , 优 选具 有良 好投 资潜力 的个 股, 力 求基金 资产 的中 长期 稳定 增值。 总体 股票 投资 策略 包括以 下几 个层 面:


(1)优 选 成长 策略


我 们 认 为, 成 长型 股 票通常 都 具 有持 续 的高 盈 利增长 的 特 点, 伴 随着 市 场对成 长 型 股票 的 发 现和 认 识, 其 股价 也将 经 历缓 慢 上涨 到 加速 上涨 的 过程 , 特别 是 未来 相当 长 时间 的 牛市 环 境 中, 高 成长 型 股票 的价 格 上涨 往 往高 于 市场 平均 水 平。 因 此, 本 基金 将在 判 断上 市 公司 业 绩 成长 原 则的 基 础上 ,着 重 对上 市 公司 的 成长 性进 行 分析 , 即以 上 市公 司过 去 两年 的 主营 业 务 收入 和 利润 增 长率 为基 础 ,预 测 未来 两 至三 年的 利 润增 长 率作 为 核心 指标 。 同时 , 比较 公司价 值成 长比 率(PEG ) 、市 净率 (P/B )、 市盈 率 (P/E )等 辅助 指标 在行 业 中的水 平作 为 参 考 ,综 合 考 察 上 市公 司的 增 长性 和 可持 续 性, 根据 公 司在 行 业中 的 地位 ,将 公 司分 为 缓慢 成 长 型公 司 、稳 定 成长 型公 司 、快 速 成长 型 公司 三种 类 型, 针 对每 种 类型 的公 司 特点 , 精选 具有吸 引力 的个 股。


① 缓 慢成 长型 公司 。对 于 处在或 接近 行业 生命 周期 顶峰的 缓慢 型成 长公 司 , 我们将 关注 那 些 具有 特 殊机 遇 的转 机类 公 司或 者 那些 在 资产 负债 表 中隐 藏 有较 高 价值 资产 的 资产 类 公司 的投资 机会 。


② 稳 定成 长型 公司 。对 于 具有较 快收 益增 长率 、 股 价已基 本反 映公 司稳 固增 长的稳 定型 公 司 ,我 们 将关 注 该类 公司 中 具有 较 大潜 在 利润 的新 产 品或 增 加公 司 的收 益和 股 利的 投 资机 会。


③ 快 速成 长型 公司 。对 于 具有较 高收 益增 值潜 力的 快速成 长型 公司 , 我们 将 在控制 风险 的基础 上, 分析 其增 长率 的持续 性, 选择 在未 来数 年内仍 能保 持竞 争优 势的 公司。


(2) 主题 投资 策略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本基金 将通 过 “ 主题 投资 分 析框架 ” (Thematic Investing Analysis Frame) 对 宏观经 济中 制 度 性、 结 构性 或 周期 性等 发 展趋 势 进行 前 瞻性 的研 究 与分 析 ,挖 掘 并投 资于 集 中代 表 整个 市 场 阶段 发 展趋 势 的上 市公 司 。首 先 ,寻 找 经济 社会 发 展变 化 的趋 势 ,分 析这 些 根本 性 变化 的 内 涵和 寓 意; 其 次, 认清 使 该种 趋 势产 生 和持 续的 内 在驱 动 因素 , 挖掘 出国 内 目前 和 未来 的 宏 观大 背 景下 选 择具 有持 续 性的 投 资主 题 ;随 后, 选 择受 益 于主 题 因素 的行 业 ;最 后 筛选 出主题 行业 中的 龙头 公司 进行重 点配 置。


(3) 逆向 操作 策略


本 基 金 认为 当 股市 接 近波峰 和 波 谷时 , 大多 数 投资者 对 市 场走 势 的看 法 都是错 误 的 。因 此 , 本基 金 将努 力 确认 大多 数 投资 者 的心 理 ,然 后进 行 反向 操 作。 举 例来 说, 本 基金 将 通过 公 开 市场 信 息观 察 国内 股票 型 投资 基 金现 金 占投 资组 合 的比 例 ,一 旦 本季 度股 票 型基 金 的平 均 现 金比 例 明显 超 过上 季度 现 金平 均 比例 , 本基 金就 倾 向于 增 加下 季 度股 票资 产 比例 ; 当本 季 度 股票 型 基金 的 平均 现金 比 例明 显 低于 上 季度 现金 平 均比 例 ,本 基 金就 倾向 于 降低 下 季度 股票资 产比 例。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于国 债 、金融 债 、 企业 债 和可 转 换债券 等 债 券品 种 ,基 金 管理人 通 过 对收 益 率 、流 动 性、 信 用风 险和 风 险溢 价 等因 素 的综 合评 估 ,合 理 分配 固 定收 益类 证 券组 合 中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短 期金 融工 具等 产品 的比例 ,构 造债 券组 合。


在 选 择 国债 品 种中, 本产 品将 重 点 分析 国 债品 种所 蕴含 的 利 率风 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根 据利 率预测 模型 构造 最佳 期限 结构的 国债 组合 ; 在选 择 金融债 、 企业 债品 种时, 本 基金将 重点 分析 债 券 的市 场 风险 以 及发 行人 的 资信 品 质。 资 信品 质主 要 考察 发 行机 构 及担 保机 构 的财 务 结构 安全性 、 历史 违约/ 担保 纪 录等 。 本 基金 还将 关注 可 转债价 格与 其所 对应 股票 价格的 相对 变化 , 综合考 虑可 转债 的市 场流 动性等 因素 ,决 定投 资可 转债的 品种 和比 例, 捕捉 其套利 机会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在实 现 权证 投 资时, 将 通 过对 权 证标 的 证券基 本 面 的研 究 ,结 合 权证定 价 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谨慎 地进行 投资 ,以 追求 较稳 定的当 期收 益。


5、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


本 基 金 投资 资 产支 持 证券将 综 合 运用 久 期管 理 、收益 率 曲 线、 个 券选 择 和把握 市 场 交易 机 会 等积 极 策略 , 在严 格遵 守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基 础 上, 通 过信 用 研究 和流 动 性管 理 ,选 择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6、其 他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本 基 金 将密 切 跟踪 国 内各种 衍 生 产品 的 动向 , 一旦有 新 的 产品 推 出市 场 ,将在 届 时 相应 法 律 法规 的 框架 内 ,制 订符 合 本基 金 投资 目 标的 投资 策 略, 同 时结 合 对衍 生工 具 的研 究 ,在 充分考 虑衍 生产 品风 险和 收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 进行投 资。


(五)投资管理的基 本程 序 1、 投 资管 理的 基本 程序 严 谨 、 科学 的 投资 程 序是投 资 取 得成 功 的关 键 ,也是 稳 定 管理 、 规范 运 作和风 险 控 制赖 以 实 现的 保 证。 本 基金 实行 以 投资 决 策、 研 究支 持 、 构 建组 合 、归 因 分析 、监 察 稽核 为 核心 的投资 程序 。 (1) 投资 决策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 对阶 段 性的 投 资组合 整 体 风险 水 平和 资 产分配 比 例 做出 讨论和 决议 ;


(2) 研究 支持 金 融 工 程小 组 利用 集 成市场 预 测 模型 和 风险 控 制模型 对 市 场、 行 业、 个 券、个 股 进 行分 析 和 预期 收 益测 算 ,研 究部 门 从基 本 面分 析 对行 业、 个 券、 个 股和 市 场走 势提 出 研究 报 告, 开放式 基金 注册 部门 提供 申购、 赎回 的动 态情 况, 供基金 经理 参考 ;


(3) 构建 组合 基 金 经 理根 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决 议及 金 融工 程 小组的 研 究 成果 , 以及 申 购、赎 回 的 动态 情况, 在综 合判 断的 基础 上,在 授权 范围 内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4) 交易 执行 基金经 理利 用电 子交 易系 统和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系统 向独立 的交 易部 门下 达交 易指令 ;


(5) 归因 分析


金 融工 程小 组利 用公 司开发 的归 因分 析系 统对 投资组 合中 整体 资产 配置 、股 票行 业配 置 、 债 券 产品 和 期限 配 置、 个股 和 个券 选 择、 买 卖成 本等 因 素对 整 体业 绩 的贡 献进 行 分析 。 该归 因分析 系统 将为 基金 经理 进行积 极投 资风 险的 控制 和调整 提供 依据 ;


(6) 监察 稽核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程 序进 行稽查 并出 具稽 查报 告。 2、决 策机 制和 决策 过程 (1) 决策 机制 本 基 金 实行 三 级决 策 体系下 的 基 金经 理 负责 制 。三级 决 策 体系 的 责任 主 体是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投 资 协调 小 组和 基金 经 理。 决 策管 理 的原 则是 集 体决 策 、分 层 授权 、职 责 明确 和 运作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规范。 (2) 决策 过程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可分 为以下 几个 步骤 : 1)研 究发 展部 和数 量分 析 小组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提交 宏观 经济 分析 报告 、行 业分 析 报 告 、利 率 分析 报 告、 市场 分 析报 告 和数 量 分析 报告 , 研究 发 展部 、 基金 投资 部 和固 定 收益 部 提 交投 资 策略 分 析报 告, 投 资协 调 小组 提 交资 产配 置 建议 报 告, 基 金经 理提 交 基金 组 合分 析报告 和未 来操 作建 议, 供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讨 论。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月度 会 议讨论 上 述 报告 , 并形 成 月度投 资决 策建 议 ,确 定 基金投 资策 略和投 资计 划。 3)投 资协 调小 组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决 议的 框架 下提 出重点 个股 、重 点券 种、 配置 计 划 。 4)根 据基 金合 同、 决策 会 议决议 、 投资 协调 小组 建 议和本 基金 投资 限制 , 选 择基金 构建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 5)监 察稽 核部 对投 资决 策 实施实 行全 面监 控。 6)数 量分 析小 组和 定期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归 因分 析和 绩效评 估。 (六)投资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国务 院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禁止 性 规定 , 本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投 资 组 合限 制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得超 过该 证券的10%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值5% 以 上; (5)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基 金 持有 的 全部 权 证的 市值 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3% ,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7)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制 性 规定 ,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 本基 金 不受上 述 规 定的 限制。 由 于 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 合 并或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原因导 致 的 投资 组 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 在限 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10个 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以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七)衡量基金整体 业绩 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80%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20% ×中 债国 债总 财富 指数 收 益率。


如 果 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化 , 或 者有 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 市 场普 遍 接受 的 业绩比 较 基 准推 出 , 或者 是 市场 上 出现 更加 适 合用 于 本基 金 的业 绩基 准 的股 票 指数 时 ,本 基金 可 以在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基金 的 风 险与 预 期收 益 高于债 券 型 基金 和 货币 市 场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高风 险投 资品 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董事 会 及董事 保 证 本报 告 所载 资 料不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述 或 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2015 年7 月15 日复 核了本 报 告 中 的 财务 指 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 资组 合 报告 等 内容 ,保 证 复核 内 容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5 年6月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4,052,434,265.89 85.33 其中: 股票 4,052,434,265.89 85.3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90,620,265.51 14.54 7 其他资 产 5,994,992.12 0.13 8 合计 4,749,049,523.52 100.00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1,935,857.67 0.26 B 采矿业 208,500.00 0.00 C 制造业 2,691,219,228.73 59.6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85,516,977.14 1.90 E 建筑业 24.93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3,174,259.00 1.4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44,475,198.41 5.4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2,165.00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18,871,103.09 7.07 J 金融业 913,517.61 0.02 K 房地产 业 346,015,538.90 7.6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4,930,706.69 1.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76,710,892.37 1.7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68,303,238.61 3.7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51,961.74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096.00 0.00 S 综合 - - 合计 4,052,434,265.89 89.8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017 网宿科 技 6,020,072 279,451,742.24 6.20 2 002415 海康威 视 5,514,076 247,030,604.80 5.48 3 600340 华夏幸 福 7,710,734 234,791,850.30 5.21 4 000625 长安汽 车 10,393,416 219,820,748.40 4.88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5 002152 广电运 通 6,636,399 214,621,143.66 4.76 6 002450 康得新 6,936,445 212,255,217.00 4.71 7 002475 立讯精 密 5,973,761 201,972,859.41 4.48 8 300070 碧水源 3,449,459 168,299,104.61 3.73 9 600521 华海药 业 4,656,000 145,500,000.00 3.23 10 600129 太极集 团 5,094,483 138,671,827.26 3.0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的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国债期 货。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的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 资 的前十名其他证券的发行 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也没有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486,455.4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15,939.29 5 应收申 购款 1,292,597.3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994,992.12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可转 换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 其未 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 说 明书。 下 述 基 金业 绩 指标 不 包括持 有 人 认购 或 交易 基 金的各 项 费 用, 计 入费 用 后实际 收 益 水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 率 比较 (截 止时间 2015 年6 月 30 日) 。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1 月1 日 至2015 年6 月30 日 38.72% 2.17% 20.44% 1.79% 18.28% 0.38% 2014 年 1 月1 日 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29.56% 1.18% 33.85% 0.94% -4.29% 0.24% 2013 年 1 月1 日 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8.58% 1.31% -3.29% 1.09% 11.87% 0.22% 2012 年 1 月1 日 起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 -1.71% 1.15% 5.88% 1.00% -7.59% 0.15% 2011 年 1 月1 日 起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 -25.87% 1.19% -17.44% 1.06% -8.43% 0.13% 2010 年 1 月1 日 起至2010 年12 月 31 日 -2.88% 1.37% -7.69% 1.25% 4.81% 0.12% 2009 年 1 月1 日 起至2009 年12 月 31 日 67.60% 1.69% 58.69% 1.63% 8.91% 0.06% 2008 年 1 月1 日 起至2008 年12 月 31 日 -52.81% 2.06% -52.20% 2.40% -0.61% -0.34% 2007 年 8 月2 日 ( 合同 生效 日) 起至2007 年12 月 31 日 17.81% 1.47% 19.42% 1.52% -1.61% -0.05%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注: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5 年9 月8 日 发布 《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公告 》 ,将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由原 来的 “80% × 中 信标 普 300 指 数收益 率+20% ×中 信标 普 国债指 数收 益率 ” , 变更 为 “80% ×沪 深 300 指数 收 益率+20% ×中 债国债 总财 富指 数收 益率 ” ,详情 请见 相关 信息 披露 文件。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 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以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 基 金 以基 金 托管 人 的名义 开 立 资金 结 算账 户 和托管 专 户 用于 基 金的 资 金结算 业 务 ,并 以 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 方式 开 立基 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银 行 间债 券 托管 账 户 并报 中 国人 民 银行 备案 。 开立 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代 销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因 基 金财 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 者 其他 情 形而 取 得的 财产 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收 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 及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费用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以其 自有 资 产承 担 法律 责 任, 其债 权 人不 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十 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的目 的 是客观 、 准 确地 反 映基 金 资产的 价 值 ,为 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 赎 回提 供计价 依据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 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但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日收 盘 价, 确定 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 值。 如有 充 足证 据 表明 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不 能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未 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 首 次发 行的 股票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②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 估值 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以第(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 格进行 估值 。


③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该上 市 公司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流 通股 票的以 第(1) 条确 定的 估 值价格 进行 估值 。


④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A 、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 的同 一 股票 的以 第(1 ) 条确 定 的估 值 价格 低于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时, 应采 用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以 第(1 )条 确定 的 估值价 格作 为估 值日 该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价值 ;


B 、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 的同 一 股票 的以 第(1 ) 条确 定 的估 值 价格 高于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时,应 按下 列公 式确 定估 值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 值日 该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的价 值 ;C为 该非 公 开发行 股 票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的 初 始取 得 成本 ( 因权 益业 务 导致 市 场价 格 除权 时, 应 于除 权 日对 其 初始 取得 的 成本 作 相应 调整 );P 为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Dl 为该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锁 定期 所 含 的交 易 所的 交 易天 数;Dr 为估 值 日剩 余 锁定 期, 即 估值 日 至锁 定 期结 束所 含 的交 易 所的 交易天 数, 不含 估值 日当 天)。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的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但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的 , 以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 易,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日 收盘 价 ,确 定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 。如 有 充足 证据 表 明最 近 交易 日 收 盘价 不 能真 实 地反 映公 允 价值 的 ,应 对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进 行 调整 ,确 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值 。


(2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的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 的, 但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的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所 含 的最 近 交易 日 债券 应收 利 息后 的 净价 进 行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 易,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将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净 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 日收 盘 价( 净 价) ,确 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 估 值。 如 有充 足 证据 表明 最 近交 易 日收 盘 价( 净价 ) 不能 真 实地 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 应 对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3)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根 据行 业协 会指 导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 并综 合考虑 市 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权证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但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日收 盘 价, 确定 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 值。 如有 充 足证 据 表明 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不 能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证 ,以 配股 除权 日 起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若 收 盘价高 于配 股价, 则按 收盘 价和 配股 价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若收 盘价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根据 行 业协会 指导 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并 综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 动性 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素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 的 估值 方 法。 但是 , 如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上述 估 值方 法 对基 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在 综 合考 虑 市场 各因 素 的基 础 上,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根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理 人 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因 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 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开 放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以 当日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 。基 金管 理人 每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5 位 四舍 五 入。 当 基金 估值 出 现影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响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立即 纠正 , 并采 取 合理 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估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公 告。 因 基 金估 值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成 损 失的 ,应 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 管理 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 的 责任 , 有权 向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 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果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 或注 册 登记 机 构、或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或 投 资者 自 身的 过错 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 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 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不 能克 服的客 观情 况, 按下 列有 关不可 抗力 的约 定处 理 。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 或被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 的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 已经 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 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 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 错负 责 ,如 果 由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 受 损方 ”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的 第三 方 造成 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向出 现过 错 的当 事 人进 行 追索 ,并 有 权要 求 其赔 偿 或补 偿由 此 发生 的 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 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 错 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 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 人按 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 差不 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本基金 管理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人 和 本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 本基 金 管理 人 和本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本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十 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 金 收 益包 括 :基 金 投资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息 、 买 卖证 券 差价 、 银行存 款 利 息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资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 定 金额 , 不足 以支 付 银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4、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四次 , 每 次基 金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收益 的 5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 益 分 配 ; 5、 本 基金 收益 以现 金形 式 分配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事 先选 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金 收益 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 进行 再投 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事先 未 做出 选 择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支 付现 金 ,基 金份 额计 算结 果四 舍五入 ,保 留 至0.01 份; 6、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金 净 收益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 人 拟订 ,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中的 有关规 定在 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承 担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十 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次 月首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 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主 要包括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 转换 费等 ,上 述费 用具体 的费 率、计 算公 式、 收取 使用 方式 等 内容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关于 转换 费用 的相 关 条款请 详见 公司 网站 的有 关临时 公告 。 (三)其他费用 1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会 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5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6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上述基 金费 用中 第 1 至 5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 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披 露费 用等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费用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根 据基 金 发展 情 况调 整基 金 管理 费 率 和 基 金托 管费 率 。降 低 基 金 管理 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无 须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 最迟 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的3 个工 作日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六)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履行纳 税义 务。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十 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 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 、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须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2 日 内公 告。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按 规定 将 基金 信息 披 露事 项 在规 定 时间 内通 过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全 国 性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互联 网 网站 等 媒介 披 露。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包括 : (一)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经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之 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将基 金 合同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公 司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集 中申 购期开 始3 日前 ,将 招募 说 明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 载在 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 招募 说 明书 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将按 照《 基 金法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 就基 金 集 中 申购 的 具体事 宜编制 集中 申购 公告 ,并 在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三)基金开始申购 、赎 回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1 个工作 日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集中申 购期 开始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自 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 站、 基金 份 额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前述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 够在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六)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 年度 报 告需 经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七)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 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发生 如下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权 益 或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产 生 重大 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集 中申 购期 延长 或 提前终 止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 经理 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八)澄清公告 在 本 基金 合 同存 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 媒体 中 出现 的或 者 在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 价格 产 生误 导 性影 响或 者 引起 较 大波 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知悉 后应 当 立即 对 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 招募 说 明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 年 度 报 告 、半 年度 报 告、 季 度 报 告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公告 等 文本 文 件在 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 于基 金 管理 人所 在 地、 基 金托 管 人 所在 地 、有 关 销售 机构 及 其网 点 ,供 公 众查 阅。 投 资人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 资 人也 可 在基 金 管理 人指 定 的网 站 上进 行 查阅 。 本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事项 将在 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将严 格按 照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进 行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十八、 风险揭示 本 基 金 在运 作 过程 中 ,由于 受 到 国内 外 政治 经 济环境 、 证 券市 场 、基 金 管理人 投 资 管理 水平和 内部 组织 管理 等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使得 基金 资产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 一)基金投资所面 临的 风险


本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证券 市 场, 证 券市 场 的价 格可 能 会因 为 国际 国 内政 治环 境 、宏 观 和微 观 经 济因 素 、国 家 政策 、投 资 者风 险 收益 偏 好和 市场 流 动程 度 等各 种 因素 的变 化 而波 动 ,从 而产生 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财 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 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 家 宏观 政 策发 生变 化 ,导 致 市场 波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 经 济运 行 的周 期性 变 化, 国 家经 济 、各 个行 业 及上 市 公司 的 盈利 水平 也 呈周 期 性变 化,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3 、利 率风 险


利率 风 险是 指 由于 利率 变 动而 导 致的 证 券价 格和 证 券利 息 的损 失 。利 率风 险 是债 券 投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 票利率 、期 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平 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险 水平 。


4 、信 用风 险


信用 风 险是 指 发行 人是 否 能够 实 现发 行 时的 承诺 , 按时 足 额还 本 付息 的风 险 。信 用 风险 主 要 来自 于 发行 人 和担 保人 。 一般 认 为: 国 债的 信用 风 险可 以 视为 零 ,而 其它 债 券的 信 用风 险 可 按专 业 机构 的 信用 评级 确 定, 信用 等 级的 变化 会 改变 债 券的 价 格, 从而 影 响到 基 金资 产。


5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 获得 的 收益 有时 又 被称 做 利息 的 利息 ,这 一 收益 取 决于 再 投资 时的 利 率水 平 和再 投 资 的策 略 。因 未 来市 场利 率 的变 化 而引 起 给定 投资 策 略下 再 投资 率 的不 确定 性 为再 投 资风 险。


6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收 益将 主 要通 过 现金 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 可能 因 为通 货膨 胀 因素 而 使其 购买力 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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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 公 司的 经 营状 况受 多 种因 素 的影 响 ,如 经营 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 产品 研 究开 发 、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因 为中 国加 入 WTO 而产 生的 国际 竞争加 剧等 风险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上 市 公 司 基本 面 或发 展 前景 产生 变 化, 其 所发 行 的债 券或 股 票价 格 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 配 的利 润减少 , 使基 金预 期的 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 基金 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8 、证 券市 场的 流动 性 风险


本基 金 面临 的 证券 市场 流 动性 风 险主 要 表现 在几 个 方面 : 基金 建 仓困 难, 或 建仓 成 本很 高 ; 基金 资 产不 能 迅速 转变 成 现金 , 或变 现 成本 很高 ; 不能 应 付可 能 出现 的投 资 者大 额 赎回 及大额 转换 的风 险; 证券 投资中 个券 和个 股的 流动 性风险 等。 这些 风险 的主 要形成 原因 是:


(1) 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相 对不足 。 证券 市场 的流 动 性受到 市场 行情 、 投资 群 体等诸 多因 素的 影 响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 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而 在 另一些 时期 , 则可 能成 交 稀少 ,流 动性 差。 例 如 债券 投 资可 能 会发 生交 易 所市 场 和银 行 间市 场流 动 性不 均 匀的 问 题; 可转 换 债券 投 资可 能 会 发生 转 债市 场 规模 小, 整 体或 个 券流 动 性差 等问 题 。在 市 场流 动 性相 对不 足 时, 本 基金 的 建 仓或 变 现都 有 可能 因流 动 性问 题 而增 加 建仓 成本 或 变现 成 本, 对 本基 金的 资 产净 值 造成 不利影 响。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额 申购 和大 额赎 回时 表现尤 为突 出。


(2) 证 券市 场中 个券 和 个股之 间流 动性 不均 匀 , 存在个 券和 个股 流动 性风 险。 由于 个券 和 个 股 的流 动 性高 低 存在 差异 , 即使 在 市场 流 动性 比较 好 的情 况 下, 一 些个 券和 个 股的 流 动性 可 能 仍然 比 较差 , 这种 情况 的 存在 使 得本 基 金在 进行 个 券和 个 股操 作 时, 可能 难 以按 计 划买 入 或 卖出 相 应的 数 量, 或买 入 卖出 行 为对 个 券和 个股 价 格产 生 比较 大 的影 响, 增 加个 券 和个 股 的 建仓 成 本或 变 现成 本。 这 种风 险 在出 现 个券 和个 股 停牌 和 涨跌 停 板等 情况 时 表现 得 尤为 突出。 ( 二)基金经理的投 资操 作产生的风险


1 、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 可能 因 为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的 管理 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 理技 术 等因 素 ,而 影 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这 种风 险 可能 表 现在 基 金整 体的 投 资组 合 管理 上 ,例 如资 产 配置 、 类属 配 置 没有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要求 ; 也可 能 表现 在个 券 个股 的 选择 没 有符 合本 基 金的 投 资风 格和投 资目 标等 。


2 、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 风险


随着 中 国证 券 市场 与国 际 市场 的 接轨 , 各种 国外 的 投资 工 具也 逐 步引 入, 这 些新 的 投资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工 具 在为 基 金资 产 保值 增值 的 同时 , 也会 产 生一 些新 的 投资 风 险, 例 如可 赎回 债 券所 带 来的 赎 回 风险 , 可转 换 债券 带来 的 转股 风 险, 利 率期 货带 来 的期 货 投资 风 险等 。同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错误 ,产 生投 资风 险。 ( 三)基金运作所面 临的 风险


1 、现 金管 理风 险


由于 开 放式 基 金的 特殊 要 求, 本 基金 必 须保 持 一 定 的现 金 比例 以 应付 赎回 的 需求 , 在管 理 现 金头 寸 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 金不 足 的风 险 和现 金过 多 而带 来 的机 会 成本 风险 。 此外 , 本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者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当计 算 机、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 络 等技 术 保障 系统 或 信息 网 络支 持 出现 异常 情 况, 可 能导 致 基 金的 申 购赎 回 无法 按正 常 时限 完 成、 注 册登 记系 统 瘫痪 、 核算 系 统无 法按 正 常时 限 显示 产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3 、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 金 属于 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 模 将随 着 投资者 对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而 不 断变 化 , 若 是 由于 投 资者 的 连续 大量 赎 回而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被 迫 抛售 债 券和 股 票以 应付 基 金赎 回 的现 金需要 ,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4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 市 场剧 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 而 连续 出 现巨 额赎 回 ,并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的 现 金支 付 出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 四)其他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 能 导致 基 金资 产有 遭 受损 失 的风 险 ,以 及证 券 市场 、 基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销 售 代理 人可 能 因不 可 抗力 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 而 有影 响 基金 的申 购 和赎 回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十 九、 基金的终止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基 金合 并 引 起的 基金 合 同终止 ; 5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清算 小组 , 基 金清 算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 基 金清算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清 算小组 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 指基 金 清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 组 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结果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二 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二 、对基金投资人的 服务 本公司承 诺 为 基 金 投资 人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并 将根 据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需要 和市 场 的 变 化,适 时对 服务 项目 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投资 人 对 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 结束 后 的20 个 工 作 日 内向 定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寄 送纸质 对账 单; 每月 向定 制电子 对账 单服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送 电子 对账 单。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7X24 小 时的基 金净 值信 息、 投资 人账户 交易 情况 、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的 自助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 、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在 线客 服” 在线 就 基金投 资 、 交 易操作 中的 各种问 题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本公 司客服 热线 、 发送 邮件 或者 直接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定制 电子对 账 单 及资 讯服 务 等 各类 信息 服务 。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 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邮 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本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受理投 诉后1个 工作 日内 回 复;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本公 司承 诺在3 个工 作日内 给予 答 复。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回 复。 (六) 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的规 定,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 资人提 供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服务 。 本公 司基 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内容 及 相关结 算方 式安 排如 下: 1 、基 础交 易服 务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 受理 包括 基金 认购 、 赎 回转认 购、 基金 申购 、 基 金转换 、 基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金赎回 、代 销份 额托 管转 入 、赎 回转 申购 的交 易申 请与撤 销。 2 、定 期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定 期定 额、 定期 不定额 、 组 合定 投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 撤 销、 暂停与 恢复 申请, 并根 据交 易计 划的 内容为 投资 人定 时自 动提 交交易 申请 。 3 、预 约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预 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 预 约申 购、 预 约转换 、 预 约赎 回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撤销 申请 , 并 根据 交易计 划的 内容 为投 资人 自动提 交交 易申 请。 其中 预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交易 计划 可按 指定日 期进 行预 约; 预约 申购 、 预 约转 换、 预约 赎 回交易 计划 可按 收盘点 位、 指定 日期 、基 金涨跌 、指 数波 动、 相对 点位、 均线 事件 进行 预约 。 4 、创 新型 交易 服务 受理包 括趋 势定 投、 智赢 定投、 利增 利、 自 动停 损、 智能再 平衡 交易 计划 的创 建、 修 改、 暂停与 恢 复 、 撤 销申 请, 并根据 交易 计划 的内 容、 投资人 账户 资产 及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为投 资人 自动 提交交 易申 请。 5 、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结 算 方式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银行 包括 : 工 商银 行、 建设 银 行、 农业 银 行、 中 国银 行、 交通 银行 、 招商 银行 、 浦 发银 行、 民生银 行、 兴业 银行 、 平 安银行 、 上 海银 行 。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第三 方支付 渠道 包括 : 天天 盈 、 通联支 付 、 支付宝 。 基金电 子直 销交 易资 金结 算模式 包括 “自 动扣 款模 式”和 “页 面支 付模 式” 。 不同结 算银 行、 第三 方支 付渠道 所支 持的 结算 模式 以及交 易 费 用优 惠信 息如 下表 所 示 : 结 算银 行 银 行直连 第 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 联通 天 天盈 通 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结 算银 行 银 行直连 第 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 联通 天 天盈 通 联支付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6 、电 子直 销交 易服 务平 台 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基 金电 子直销交 易服 务平台 包括 :网上平 台( 以下简 称“WEB ” ) 、智 能手机APP 平台 (以 下简称 “APP” ) 、电话 语音 平台( 以下简 称“IVR ” ) 。 对于不 同类型 的资 金结算 模式 ,不 同平 台所 支持的 交易 功能 有所 差异 ,详见 下表 : 交 易功能 自 动扣款模 式 页 面支付模 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认购 支持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 转


- 利增利 支持


-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支持


- 注: 1. 上 表中 的“ 支持 ”表 示 该平台 下的 对应 支付 模式 支持该 功能 的所 有类 型交 易; 2. “ 转”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 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转 换交 易; 3. “ 赎”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赎 回交 易。 (七) 电子 查询 服务 本公司 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资 人提 供电 子查 询服 务。 具体 查询 服务 内容 以及 相关的 服 务平台 如下 : 1 、 账户 资产/ 收益 查询 服 务, 支 持按照 “基金 产品 ” 和 “交 易账 户” 两 种不 同的汇 总方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式进行 查询 ; 2 、定 期交 易计 划资 产/收 益独立 核算 服务 ; 3 、跨 账户 查询 服务 ,投 资 人可将 多个 基金 账户 进行 关联并 查询 ; 4 、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 电子对账 单查 询服务 ,允 许投资人 查询 任意时 间区 间的历 史 委托、 历史 成交 和电 子对 账单; 5 、账户 管理服 务,本 公司 提供账户 信息 修改、 风险 测评、密 码修 改、分 红方 式修改 、 银行卡 管理 (用 于开 通或 关闭电 子直 销交 易功 能、 增加或 减少 资金 结算 银行 账户) 服务 ; 6 、电子 账单定 制与服 务定 制,本公 司提 供 电子 对账 单定制服 务, 以及其 他电 子服务 的 定制; 7 、 电 子查 询服务 平台 , 本 公司提 供的 电子 查询 服务 平台包 括: 网上 平台 、 智 能手机APP 平台、 电话 语音 平台。 对于 不同渠 道的 投资 人, 不同 平台所 支持 的功 能有 所差 异, 详 见下 表 : 查 询功能 电 子直销投 资者 代 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 线:40088-50099 (免 长途 话费 )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 址:www.huaan.com.cn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路1398 号 同济 联合 广场B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 高级管 理人 员没有受 到过 中国证 监会 及工商 、 财税等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2. 基金 份额的 确权 本基金 管理 人 自2007 年8 月24 日起 开始 办理 华安 策 略优选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代 码:040008 )基 金份 额的 确权业 务。 本基金原登记在中国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 公司的基金份额转登 记至 本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需要对 其持 有的 原安 久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进行确 认和 重新 登记 以后 ,方可 通过 其办 理确 权业 务的相 关 销 售机 构办 理赎 回等业 务。 确权业 务办 理流 程 、 规则 及申请 确认 详见 2007 年8 月22 日发 布的 《 华安 策略 优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确权"登记 指引 》 。 以下 销售 代 销机构 已开 通电 子确 权业 务: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天相投 资顾 问 有 限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泰联 合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申银 万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长江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西南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万 通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方正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广 州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东莞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盛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第 一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 西 部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厦门 证券 有限公 司 、 中 天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大 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上 述确权 销售 机构 在 接受 投 资 者的确 权申 请后 须首 先核 对申请 人的 持有 人名 称、 证件类 型 、 证 件编号 、 证 券账户 号等 内容 正确完 整, 无涂 改, 并提 示申请 人正 确填 写申 请确 权的基 金名 称、 基金 代码 、 基金 数量 和联 系方式 等 , 然后 将 投 资者 的确权 申请 数据 发送 至 本 公司 基 金运 营部 。 如在本 基金 的 其 他销 售机 构 办理 确权 业务 , 销售 机构 须将投 资者 确权 申请 资料 传真至 本 公司 基 金运 营部 (传 真号 码:021-33627962 ) 。 各销 售机构 将保 留投 资者 提供 的确权 申请 资 料原件 ,以 备留 档核 查。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本公司 办理 “确权 ” 遵从 谨慎原 则, 如果 投资 者不 按照 “确 权 指引 ” 办 理相 关手续 或者 虽按照 “ 确权 指引 ” 办 理 了相关 手续 但其 身份 仍不 能核实 的 , 则 本公司 无法 对其做 “确权 ” 登记 。 3.本 期公 告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 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参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3月6 日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3月7 日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3月12 日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金调 整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 最低 赎回 份额 和 最低保 留余 额限 制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3月13 日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太平 洋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3月18 日 6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2015 年第1 号)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3月19 日 7


华 安 策 略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2014 年年 度报告 (摘 要)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3月30 日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 易所固 定收 益品 种估 值方 法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3月31日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长 期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证 券报 2015年4月4 日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 台暂停 部分 基金 通过 支付 宝渠道 申购 、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4月8 日 11


华 安 策 略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第1 季度报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4月21 日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兴业 银行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5月7 日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旗下部分基 金 增加上海天天基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5月28 日 14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与深 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5月29 日 15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与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5月29 日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 台开展 机构 客户 认购 、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6月2 日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6月2 日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官方京 东店 开展 认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6月10 日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京 东 电 商 平 台 开通华安基金官方旗舰店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6月10日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 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6月12 日 21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与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6月26 日 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电 子 直 销 平 台 延 长 “微 钱宝 ” 账户 交易 费 率优惠 活动 时间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6月29 日 2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6月30 日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泉州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7月1 日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高管投资 旗下基 金相 关事 宜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7月7 日 2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新宁 物流 “等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7月10 日 2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7月11 日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2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同花顺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7月14 日 2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西安 饮食 “等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7月15 日 3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一路财富为销售机构 并参加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7月16 日 31


华 安 策 略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第2 季度报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7月18 日 3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恒天明泽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7月24 日 3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2015年7月24 日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 四 、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及基 金销售 网点 的营 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券 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2 、基 金合 同 3 、法 律意 见书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托 管协 议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 金管 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 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 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 印件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五 年 九月 十六 日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2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3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 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 金 募集 期 结 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4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负责基 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5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6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7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 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低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8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10%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40天,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9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会 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0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10% (含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会 召开 日至 少35 天前 提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30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含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 月。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有30日 的间 隔期。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1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选 举产 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 前30日 公布 提案,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并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为 四次 ,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收 益的50%, 若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2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订 , 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 红 利发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 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3 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5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中第3 -6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 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2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4 五、基金的投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投 资范围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国 债、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央行票 据 、 可 转换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国家证 券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其 中, 股票 投资 的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的60% -95% ; 债券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货币市 场工具 及国家 证券 监管机 构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为0 -4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在5%以 上。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制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相 应调 整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上限 规定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二) 投资 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国务 院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 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5 该证券 的10% ;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值5% 以 上; (5)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7)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为6 个月;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 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集中申 购期 开始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 和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三) 清算 费用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7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查 阅 ; 投资人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本合 同正 本为 准。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1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勍 成立时 间:1998 年6 月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0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设立 ,基 金业务 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68863414


联系人 :冯 颖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交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1986 )字 第 81 号文 和中 国人 民银行 印 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5 号 注册资 本:489.94 亿元 人 民币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2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券 、 金 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 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 也 是近 代中 国发 钞 行之一 。 交 通银行 先后 于2005 年6 月和 2007 年5 月 在香 港联 交 所、 上 交所 挂牌 上市, 是中 国2010 年上 海世博 会唯 一的 商业 银行 全球合 作伙 伴。 根据 英国 《银行 家》 杂志 公布的 2009 年全球 1000 家银行 排名 , 交 通银 行 总 资 产排名 位列 第 56 位 , 一 级 资本排 名位 列 第49 位。 截止 2009 年 末, 交通银 行资 产 总 额超 过 人 民币 3.3 万 亿元 ,全年 净 利润人 民 币 300.75 亿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基 金、证 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具备基 金从业 资格 ,以 及 经 济师 、会计 师、 工程 师和 律师 等中高 级 专 业技 术 职 称, 员工的 学历 层 次 较高, 专业 分布 合理 ,职 业技能 优良 ,职 业道 德素 质过硬 ,是 一支 诚实 勤勉 、积极 进取 、 开 拓创新 、奋 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与核 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根 据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的 投 资对 象 为上市 交 易 的股 票 、债 券 和国务 院 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证 券品种 ,主 要包 括:


1、股 票;


2、债 券;


3、短 期金 融工 具;


4、现 金资 产、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 工 具。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约 定进行 监督 ,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 投 资有 超 出以 上 范围的 行 为 ,应 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在10 个工 作 日内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在10 个工 作 日内 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3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投 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投资 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资 产的60% -95% ;债 券、权 证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及国 家 证券 监 管机 构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占基 金 资产 的 比 例范 围 为0-40%;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在5%以 上。


2、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3、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并按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 息披露 义务 ;


4、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 期;


6、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7、 权 证投 资比 例遵 照 《 关 于股权 分置 改革 中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权证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 证 监基金 字[2005]138 号) 及 后续相 关规 定执 行;


8、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比 例 遵照《 关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有 关事 项的通 知 》 (证监 基金 字[2006]93 号 )及后 续相 关规 定执 行;


9、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资 不 符 合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比 例规 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10 个工 作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 取消 上述限 制规 定时 ,本 基金 相应修 改其 投资 组合 限制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 投 资有 超 出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的 基金 投 融 资比 例 限制 的 行为 ,应 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在10个 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在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


( 三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4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买 卖与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2 个工 作 日内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相互 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 控股 关系 的 股东 或 者与 本 机构 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以上 名单 发生变 化的 ,应 及时 予以 更新并 通知 对方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 以 上 投 资 禁止 行 为的, 应 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 在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10个 工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 四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 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 供 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 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 易对手 的 名 单。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 期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托管 人于 收到 名单 后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 收 到后 , 对名 单 进行 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 收 到基 金托 管 人书 面 确认 后 ,被 确认 调 整的 名 单开 始 生 效, 新 名单 生 效前 已与 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 对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 交易 ,仍 应 按照 协 议进 行结算 。


2、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时 , 有责 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 任人追 偿。


( 五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 选 择 存款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5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 金 投 资银 行 定期 存 款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确定 符 合 条件 的 所有 存 款银 行的 名 单, 并 及时 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据 以 对基 金 投资 银行定 期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务 账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2、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 本 基 金银 行定 期存 款业 务另 行签订 书面 协 议 ,明 确 双方 在 相关 协议 签 署、 账 户开 设 与管 理、 投 资指 令 传达 与 执行 、资 金 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 期 兑付 、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 款 证实 书 的开 立、 传 递、 保 管等 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 务 和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 户资料 、投 资指 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托 管职 责。


4、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 守《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 有 关法 律 法规 , 以 及 国家 有 关账 户 管理 、利 率 管理 、 支付 结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在 选 择存 款 银行 时 有违反 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的行 为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在10 个 工 作日 内 纠正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在10 个工 作 日内 纠 正的 ,基 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在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 六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其 他 方 面进 行监督 。


(七 )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认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八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 和 核查 ,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 复 并改 正 , 就基 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 法规 要 求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规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6 《基 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规 定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 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 并以 电话 或 书面 形 式向 基 金托 管人 反 馈,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 时改 正。 在10个 工 作日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立即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在10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 指 令违 反 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 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已 经 生效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立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安全 、 完整地 保 管 基金 资 产; 未 经基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不 得自行 运 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 于 因 为基 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 资 产和 基 金申 购 过程中 产 生 的应 收 资产 ,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 确定 到账 日 期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资 产 没有 到达 基 金托 管 人处 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 措施 进行 催 收。 由 此给 基 金造 成损 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追 偿 基金 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 对此 不 承担 任 何责 任。 基 金托 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二) 集中 申购 资金 的验 证


集 中 申 购期 内 销售 机 构按销 售 与 服务 代 理协 议 的约定 , 将 集中 申 购资 金 划入基 金 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 资格 的 商业 银行 开 设的 华 安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基 金 集中 申 购专 户。 该 账户 由 基金 管 理 人开 立 并管 理 。基 金集 中 申购 期 满,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 具 有从 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 具 验资 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 参加 验 资的2 名以 上(含2 名 )中 国注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7 册 会 计师 签 字有 效 。验 资完 成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集中 申 购的 属 于本 基 金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文 件。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变 更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华 安 策略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变 更和 管 理 , 并全 权 为基 金 银行 存款 账 户办 理 交银 银 行网 银用 户 开户 手 续和 使 用交 银银 行 网银 办 理华 安策略 优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资 金结 算并 汇划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变 更基 金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资料 。本 基金 的 银 行 预留 印 鉴由 基 金托 管人 制 作、 保 管和 使 用。 本基 金 的一 切 货币 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


3、本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假 借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 其他 任 何银 行存 款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 银 行存 款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4、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 理应符 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票据 法 》、 《人 民币 银 行账户 结算 管 理 办法 》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 中国 人 民银 行利 率 管理 的 有关 规 定》 、《 关 于大 额 现金 支付管 理的 通知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5、基 金托 管人 应严 格管 理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 及时 核 查基金 银行 存款账 户余 额。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变 更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方 式 在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变 更证 券账户 的资 料。


基 金 证 券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 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出 借 和未 经 对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若 中 国 证监 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 在 本托 管 协议 订 立日之 后 允 许基 金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投 资 业 务,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 、使 用 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 金托 管 人比 照并 遵 守上 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用 于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基 金 托 管人 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 托 管人 处 开立 基 金的证 券 交 易资 金 结算 的 二级结 算 备 付金 账户。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8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 拆 借 市场 的 交易 资 格, 并代 表 基金 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在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以本 基 金的 名 义变 更债 券 托管 账 户的 资 料, 并由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基金 的债 券 及资 金 的清 算。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人民 银行进 行报 备。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六) 基金 实物 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保 管


实 物 证 券由 基 金托 管 人存放 于 托 管银 行 的保 管 库,应 与 非 本基 金 的其 他 实物证 券 分 开保 管 ; 也可 存 入登 记 结算 机构 的 代保 管 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 的购 买 和转 让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办 理。 基金 托 管人 对 由基 金 托管 人以 外 机构 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 保管 , 相关 业 务程 序另 有 限制 除 外。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 金 管理 人在 代 基金 签 署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时 应尽 可 能保 证 持有 二 份以 上的 正 本, 以 便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 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将 正本 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合同 的 保管 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 于 无 法取 得 二份 以 上的正 本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加 盖 授权业 务 章 的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四、 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与复核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后 的 价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是 指 计算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后的 价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每工 作 日对基 金 资 产估 值 。用 于 基金信 息 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交 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盖章 后 以加 密 传真 方 式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盖 章 后, 将 复核 结果 以 加密 传 真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份 额净 值 予以 公布。 待条 件成 熟后 ,双 方可协 商采 用电 子对 账方 式。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9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但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日收 盘 价, 确定 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 值。 如有 充 足证 据 表明 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不 能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 次发 行的 股票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②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 估值 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以第(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 格进行 估值 。


③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该上 市 公司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流 通股 票的以 第(1) 条确 定的 估 值价格 进行 估值 。


④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A 、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 的同 一 股票 的以 第(1 ) 条确 定 的估 值 价格 低于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时, 应采 用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以 第(1 )条 确定 的 估值价 格作 为估 值日 该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价值 ;


B 、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 的同 一 股票 的以 第(1 ) 条确 定 的估 值 价格 高于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时,应 按下 列公 式确 定估 值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 值日 该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的价 值 ;C为 该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的 初 始取 得 成本 ( 因权 益业 务 导致 市 场价 格 除权 时, 应 于除 权 日对 其 初始 取得 的 成本 作 相应 调整 );P 为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Dl 为该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锁 定期 所 含 的交 易 所的 交 易天 数;Dr 为估 值 日剩 余 锁定 期, 即 估值 日 至锁 定 期结 束所 含 的交 易 所的 交易天 数, 不含 估值 日当 天)。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的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但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的 , 以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 易,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重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10 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日 收盘 价 ,确 定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 表 明最 近 交易 日 收 盘价 不 能真 实 地反 映公 允 价值 的 ,应 对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进 行 调整 ,确 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值 。


(2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的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 的, 但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的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所 含 的最 近 交易 日 债券 应收 利 息后 的 净价 进 行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 易,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将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净 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 日收 盘 价( 净 价) ,确 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 有充 足 证据 表明 最 近交 易 日收 盘 价( 净价 ) 不能 真 实地 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 应 对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3)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根 据行 业协 会指 导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 并综 合考虑 市 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权证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但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日收 盘 价, 确定 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 值。 如有 充 足证 据 表明 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不 能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证 ,以 配股 除权 日 起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若 收 盘价高 于配 股价, 则按 收盘 价和 配股 价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若收 盘价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11 (2)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根据 行 业协会 指导 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并 综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流 动性 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素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 的 估值 方 法。 但是 , 如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上述 估 值方 法 对基 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在 综 合考 虑 市场 各因 素 的基 础 上,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估 值 违反 《 基金合 同 》 订明 的 估值 方 法、程 序 以 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 发现 方 应及 时通 知 对方 , 以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根 据 《 基金 法 》, 本 基金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管 理 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见 ,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委托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构 登 记和 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 募集 期 结束 时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金权 益 登 记日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登 记日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每 年最 后 一个 交 易 日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由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负 责编 制 和保 管 ,并 对持 有 人名 册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 责。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根据 基 金托管 人 的 要求 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1、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10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 由注册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后5 个 工作 日 内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由 注册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年最 后一个 交易 日后10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登 记 机





























华安 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12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除 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如 果确因 业务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后 ,由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托 管人 以 电子 版 形式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 并定 期 刻成 光 盘备份 , 保 存期 限为15年 。 基金 托 管人 不得 将 所保 管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用 于基 金 托管 业务 以 外的 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当 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 议 而产 生 的或 与 本协议 有 关 的一 切 争议 , 应通过 友 好 协商 或 者 调解 解 决。 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不 愿 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 决或 者 协商 、 调解 不成 的 ,任 何 一方 当 事 人均 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 该会 当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 的地 点 在上 海,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 性的 并对 相 关各 方 均有 约 束力 ,仲 裁 费用 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本 协 议 相关 各 方当 事 人经协 商 一 致, 可 以对 协 议进行 修 改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其 内 容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产 ,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其 他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产 ,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其 他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4、发 生《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 运 作办 法》 或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