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长盛战略新兴C(001834)

长盛战略新兴: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9月)查看PDF公告

 1 
 
 
 
 
长 盛 战略 新 兴产 业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 重 要提 示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由长盛同祥泛 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本基 金基金管理 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11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 金监管 部《关 于长 盛同 祥泛资 源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备案的回函》 (基金部函 [2014 ]68 号) , 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手续完 成, 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自 2014 年 2 月 11 日起,由《长盛 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订 而成 的《长 盛战略 新兴 产业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的 风险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量赎 回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管理 风险, 本基金根据股票与债券市场的波动趋势灵活配置股票与债券的投资比例, 在系统 研究基 础上 判断 股票市 场与债 券市 场的 未来趋 势,有 可能 发生 判断失误 的风险 等。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 和基金 合同 ,全 面认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和产品 特性 ,并 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8 月 11 日。有关 财务数 3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4 目


录 重要提示........................................................................................................................ 2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52 七、基金的存续.......................................................................................................... 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4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63 十、基金的投资.......................................................................................................... 64 十一、基金的业绩...................................................................................................... 75 十二、基金的财产...................................................................................................... 7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7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8 十八、风险揭示.......................................................................................................... 92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2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2 二十五、备查文件.................................................................................................... 123


5 一 、绪 言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长 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等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基金合同由 《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 基金合同中与基金募集发 售 等 相 关 的 内 容 仅 适 用 于 原 长 盛 同 祥 泛 资 源 主 题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变更后的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 新; 托管协议: 指《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基金托管协 议由 《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修订而成;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7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 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人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8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 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 八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字,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 监会依法备案后生效, 《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存续期: 指 《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生效日至 《 长盛战 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业务规则》: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制订、 解释与 修订;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9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申 请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0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日, n 指 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定期定额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指 定 银 行 在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及对 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11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基 金管理 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 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 徽省投资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15 年 8 月 11 日,基金 管理人 共管理 三十 九 只 开放式 基金和 五只 社保 基金委 托资产 ,同 时管 理专户理 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曾担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 证券营 业部经理, 安徽国元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 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 董事, 学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 委副书记 。 现任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 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 钱力先 生, 董事, 博士 。曾任 安徽 省政府 办公 厅综合 调研 室干部 、科 员、 12 副主任 科员、 一处 副主 任科员 、主任 科员 、秘 书一室 主任科 员、 副调 研员、副 主任, 安徽省 政府 金融 工作办 公室处 长、 综合 处处长 、副主 任、 党组 成员,淮 南市政府副市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陈翔先生, 董事, 硕士 。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 ,安徽 省政 府办 公厅综 合调研 室助 理调 研员、 副主任 、调 研员 ,安徽省 政 府办 公厅一 处处 长、 助理巡 视员兼 秘书 一室 主任、 副主任 、党 组成 员,安徽 省政府 副秘书 长、 安徽 省政府 办公厅 党组 成员 ,安徽 省委统 战部 副部 长、安徽 省工商 联党组 书记 、第 一副主 席、安 徽省 委非 公有制 经济和 社会 组织 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 行、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 (亚洲 )有限 责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 区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 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 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 理。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李伟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美国 加州 大学洛 杉矶 分校工 商管 理硕士 ,美 国宾 州州立 大学政 府管 理硕 士和法 国文学 硕士 。曾 任摩根 士丹利 纽约 、新 加坡、香 港等地 投资顾 问、 副总 裁,花 旗环球 金融 亚洲 有限公 司高级 副总 裁。 现 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 公 共政策 讲座 教授。 曾任 香港消 费者 委员 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 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 (PECC ) 属下公司管 制研究 小组主 席、 上海 交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上海复 旦大 学顾 问教授、 13 香港城 市大 学 讲座 教授 、香港 浸会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院长。 现任 香港 教育学院 校长、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 创富债券 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 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教 授。曾 任安 徽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院 长。现 任安徽 大学 教授 、校学 术委员 会委 员、 政治经 济学博 士点 学科 带头人、 产业经 济学和 工商 管理 硕士点 学科带 头人 ,武 汉大学 商学院 博士 生导 师,中国 科技大 学兼职 教授 ,安 徽省政 府特邀 咨询 员, 全国马 经史学 会常 务理 事,全国 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周放生 先 生 ,独立 董事 ,在职 研究 生毕业 。曾 任国家 国有 资产管 理局 副处 长、处 长,国 有资 产管 理研究 所副所 长, 国家 经贸委 国有企 业脱 困工 作办公室 副主任 ,财政 部财 政科 学研究 所国有 资产 管理 研究室 主任, 国务 院国 资委企业 改革局 副巡视 员。 现任 中国企 业改革 与发 展研 究会副 会长, 中国 外运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监事 ,恒 安国 际集团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北 京北斗 星通 导航 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曾担 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徽省 国债服 务中 心投 资副经 理,香 港黄 山有 限公司 投 资业 务经 理, 国元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投资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副总 裁。现 任国 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裁 ,兼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同时 兼任 国元期 货有限 公司 董事 ,国元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 裕基金 经理 ,新 加坡毕 盛高荣 资产 管理 公司亚 太专户 投资 组合 经理、资 产配置 委员会 成员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国 际策略 分析师 、固 定收 益投资经 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现 任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国际 业务部 总监 ,长 盛环球景 气行业 大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兼任 长盛基 金( 香港 )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斯诺 先生 ,监事 ,英 国雷丁 大学 硕士。 历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14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 。同上。 周兵先生 ,董事、 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 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团、 摩根银行、 野村项目 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 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新加坡) 。 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 叶金松先生 ,大学,会计师 。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 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 。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培富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 务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监、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宁先生,EMBA 。历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 经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经理, 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5 蔡宾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中小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宏宇先生,1972 年 6 月出生。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 院管理学 (金融投资 研究方向)博士。历任美国晨星公司投资顾问部门数量分析师,招商银行博士 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员。2007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金融工程研 究员、产品开发经理,首席产品开发师,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监、长盛 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自 2013 年 4 月 24 日起担任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14 年 7 月 3 日起兼任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7 月 11 日起任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衡先生,1975 年 10 月出生。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博士、 博士后。2007 年 7 月进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社保组合 组合经理助理、 社保组 合组合经理、 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等职务。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任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兼任长盛电子信息主 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兼 任长盛航 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庆林先生, 自 2011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3 年 1 月 5 日任本基金 ( 转型前) 基金经理。王克玉先生,2013 年 1 月 5 日—2014 年 2 月 10 日任本 基金(转型 前)基金经理 ;王克玉先生,自 2014 年 2 月 11 日至 2015 年 5 月 14 日任本基 16 金(转型后)基金经理 。 (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 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 王宁先生,EMBA ,副 总经理。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 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刘旭明 先生 ,清华 大学 管理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证券研 究部 首席分 析师 、国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研究部 总监, 长盛 生态 环境主 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长盛 养老健 康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长盛 转型 升级 主题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 理, 长盛 同益 成长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 禁止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 有效性原则 。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 金资产、 公司 18 自有资产、 委托理财及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 和岗位的设置 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 (5 )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 风险控制与业务 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 理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督 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 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 作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 风险管理部 负责日常的投资风险监控、 投资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价工作;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进行监察稽核、评估、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及 其 配套 法规、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等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按 照合 法合规 性、全 面性 、审 慎性、适 时性原 则,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由内 部控 制大 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部 控制 大纲对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核算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 财 务制 度、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等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的制 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 岗位设 置、岗 位责 任、 业务流 程和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部门 业务 规章由公 19 司相关 部门依 据公 司章 程和基 本管理 制度 ,并 结合部 门职责 和业 务运 作的要求 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 内部 控制制 度会 随着市 场的 发展和 金融 创新来 进行 相关调 整。 公司 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 ) 建立了详细、 书 面化的内部控制指引, 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 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 ) 建立了一套严格检验程序, 以检验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 主要 由监察 稽核部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检查各 个部 门的 工作流 程,以 纠正 不符 合公司规 章制度 的情况 ,对 制度 中存在 的不合 理情 况, 监察稽 核部有 权提 请相 关部门修 改。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 ) 建立了一套报告 制度。 报告制度能将内 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 控制失 效及时 向公 司高 级管理 层和监 管部 门进 行报告 。公司 的督 察长 定期向中 国证监 会和公 司董 事会 出具监 察稽核 报告 , 指 出近期 存在的 问题 ,提 出改进的 方法和 时间。 监察 稽核 部总监 负责公 司的 日常 监察稽 核工作 ,定 期向 督察长出 具检查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0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 (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 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 601939) 。于 2014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市值约为 2,079 亿美 元,居全球 上市银行第四位。 于 2014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 较上年增长 8.99% ; 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 94,745.23 亿元, 增长 10.30% ; 客户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 增长 5.53% 。 营业收入 5,704.70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2.16% ; 其中,利息净收入 增长 12.28% ,净利息 收益率 (NIM )2.8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占营业收入 比重为 19.02% ;成本收入比 为 28.85% 。利润总额 2,990.86 亿元, 较上年增长 6.89% ;净利润 2,282.47 亿元,增长 6.10% 。 资本充足率 14.87% ,不良贷款率 1.19% ,拨备覆盖率 222.33% 。 客户基 础进 一步夯 实, 全年公 司机 构有效 客户 和单位 人民 币结算 账户 分别 新增 11 万户和 68 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 1,188 万户。网点“三综合”覆盖 面进一步扩大, 综合性网点达到 1.37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0% , 综合营销 21 团队 1.75 万个, 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台、 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 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 1.45 万个营业网点 30 类 柜面实时性 业务产品实现总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 60% 。总分行之间、总分行与子公 司之间 、境内 外以 及各 分行之 间的业 务联 动和 交叉营 销取得 重要 进展 ,集团综 合性、多功能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3,989.83 亿元,承销 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以 “养颐 ”为主 品牌 的养 老金融 产品体 系进 一步 丰富, 养老金 受托 资产 规模、账 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 188.32 亿元和 62.34 万户。 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 38.06% , 新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 1 万 个、 结算量达 1.46 万亿元。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6,593 万张, 消费交易额 16,580.81 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 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 客户数量增长 14.18% , 金融资产增长 18.21% 。 2014 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国 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4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 在英国 《金 融时报》 全 球 500 强排名第 29 位,新兴市场 500 强排名第 3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 世界 500 强 排名第 38 位。 此外, 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 覆盖 公司治理、 社会责任、 风险管理、 公司信贷、 零售业务、 投资托管、 债券承销、 信用卡、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设投 资托管 业务 部,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处 、证 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 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 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 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总经 理, 曾先后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郑州市 分行 、总 行信贷 部、总 行信 贷二 部、行 长办公 室工 作, 并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营 业部、 总行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22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南通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行 计划 财务 部、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部 ,长期 从事 大客 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青岛 分行 、中 国建设 银行总 行零 售业 务部、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建筑 经济 部、信 贷二部 、信 贷部 、信贷 管理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司业 务部 ,并 在总行集 团客户 部和中 国建 设银 行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长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集团 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 严格履行 托管人 的各项 职责 ,切 实维护 资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务 。经 过多 年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行托 管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托 管业务 品种不 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 金、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基本 养 老 个人 账 户、QFII 、 企 业 年金 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 业务 体 系, 是目 前国 内 托 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管 服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赢 得了业 内的 高度认 同。 中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被 国际 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 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 格监 察,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完 23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检查 指导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了监 督稽核 处,配 备了 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在 日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算 服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 行监控 ,发 现投 资比例 超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理 人发 出书 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 24 基金投 资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性、 投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著 性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送 中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张晓丽 、吕雪飞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 :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联系人: 唐文勇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2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 :www.boc.cn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中国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 刘秀宇 电话:010-66108327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27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010-65557053 传真:010-65550981 客户 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李锋


电话:010-57092613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 网址:www.cmbc.com.cn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 白炜


电话:010-85238415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28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 姚磊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1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 刘伟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13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 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1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6016 ( 内 蒙 、 北 京 ) ,967210 ( 深 圳 、 宁 波 ) ,65558555 ( 成都) 公司 网站:www.bsb.com.cn (15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3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31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2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 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32 公司网址:www.nesc.cn (2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 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34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3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地区服务热线: 95105111 (四川)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35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5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3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7 (3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4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38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3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4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39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4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4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4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51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52)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41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5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 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42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5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5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罗春蓉 陈曦 肖婷 电话:010-65051166 或 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传真:010-65058065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3 (5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6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6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266061 )


44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6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 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6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45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童彩萍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6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6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6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7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徐昳绯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71)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宋欣晔 联系电话:010-5236186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7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47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7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7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 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7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网站 :http://www.chtfund.com


48 (7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 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站 :http://www.niuji.net (77)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 廉亮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 :010-59393074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网站 :www.wy-fund.com (7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49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汤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8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82)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转 814 传真:010-65330699


50 客服电话:400-075-6663 网站: www.pjfortune.com (83)中经北证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998820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站: www.bzfunds.com (8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51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 汪棣 、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52 六 、基 金 的历 史沿 革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 ) 通过基 金合同修订 变更而来。 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遵照 《基金法》 于2011年8月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1 】1219号文批准募集。 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10月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规模为941,658,939.32 份 基金份额。 2013 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22日,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表决通过了 《关于修改长盛 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同意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变更基 金名称、 基金类别、 投 资目标、 范围、 理念和 策略, 允许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事项已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 (即2014年2月11日) 起, 该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即 《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且 《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长盛 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的 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 其 投资目标、 理念、 范 围和策略 调整,同时更名为“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3 七 、基 金 的存 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合同失效且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对基金份额更名并进行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4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并予以公 告。投 资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式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 与 赎回,具 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原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 自 2011 年 12 月 2 日起开始 办理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的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开 放日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限制 1、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55 (2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 )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 人账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额 进行 处理 ,即注 册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先的基 金份额 先赎回 ,注 册登 记确认 日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确 定被 赎回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 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依 法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请 无效。


56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依 法对上 述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必须在 调整实 施日 前按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购、赎 回申请 。申 购、 赎回申 请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功。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若 有 )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57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 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 (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 =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96970.64份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10,000 份本 基金 ,假 设赎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0560 元,持有期不足一年,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 ×0.5% =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1.056 –52.80=10,507.2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基金份 58 额净值在当 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 ,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可适用以下收费 费率标准: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50 万 1.5% 50万≤M <200 万 1.0% 200万≤M <500 万 0.5%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 ,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一 年 0.5% 一年≤持 有期 <两 年 0.25% 持有期≥两 年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八)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9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本基金 出现 以下情 况之 一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某 些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时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户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时 ,应当 依法 公告 。在暂停 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60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连续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赎 61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的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且由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 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 62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及 时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63 九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 管 理人 在届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 定。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基 金份额 所产 生的 权益按 照法律 法规 、监 管规章以 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 份 额 处于冻 结状 态时,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其他机 构有 权拒绝 该部 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64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重点关 注国 家战略 性新 兴产业 发展 过程中 带来 的投资 机会 ,分享 中国 泛资 源经济发展的长期收益,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权 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股票及债券不低于本基金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可 以 成 为 推 动 经 济 增 长 和 社 会 进 步 的 新 兴 力 量 , 孕 育 着 资 本市场 上的重 大投 资机 会,通 过投资 战略 新兴 产业里 的 股票 及债 券 , 可以分享 其中历 史性机遇。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研究优 势, 运用科 学严 谨、规 范化 的资 产配置 方法, 灵活 配置 国内 符 合战略 性新 兴产 业特征 的上市 公司 股票 和债券,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 的战略资产配置体系,通过对宏观基本面及证券市 场两个 层面的 因素 定性 、定量 地分析 ,形 成对 各个证 券市场 不同 投资 机会与风 险的整 体评估 ,确 定基 金资产 在股票 、债 券以 及货币 市场工 具等 类别 资产间的 分配比 例,并 随着 各类 证券风 险收益 特征 的相 对变化 ,动态 调整 股票 资产 和债 券资产 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 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65 2、行业配置 (1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界定 战略性 新兴 产业是 以重 大技术 突破 和重大 发展 需求为 基础 ,对经 济社 会全 局和长 远发展 具有 重大 引领带 动作用 ,知 识技 术密集 、物质 资源 消耗 少、成长 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本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自 身的研 究、 券商研 究机 构的研 究, 并参考 《国 务院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 目前在我国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 战略性 新兴产 业包 括但 不限于 :节能 环保 、新 一代信 息技术 、生 物、 高端装备 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 新兴产业本身是一个动态更新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新科研成果、 新技术 、新工 艺、 新商 业模式 、新目 标市 场和 相关政 策的变 化, 不断 调整战略 性新兴 产业的 范围 。一 方面, 将那些 运用 更先 进的技 术和更 新商 业模 式等的行 业纳入 新兴产 业的 投资 范围; 另一方 面, 对于 随着原 有的新 技术 和新 商业模式 等的推 广而发 展的 行业 ,如果 仍然具 有的 较高 发展速 度和利 润水 平, 也会被纳 入到新 兴产业 的范 围; 最后, 对于随 着相 关技 术成熟 ,商业 模式 普及 ,行业竞 争加剧 ,利润 增速 下降 等而逐 渐进入 平稳 运行 期的原 新兴产 业相 关行 业,本基 金将其剔除出新兴产业的投资范围。 本基 金 将战 略性新 兴产 业相关 股票 和债券 分别 纳入战 略性 新兴产 业股 票库 和债券 库。本 基金 投资 于战略 性新兴 产业 的股 票及债 券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战略新兴产业子行业的配置 本基金 是战 略新兴 产业 主题基 金, 行业配 置策 略体现 在对 各类战 略新 兴产 业子行 业的配 置上 。本 基金将 深入分 析判 断各 子行业 的行业 景气 状况 、产业政 策变化 、行业 生命 周期 ,结合 行业可 投资 的规 模和相 对估值 水平 ,适 时调整各 子行业的配置比例。 A . 行业景气状况: 结合宏观经济背景与产业链发展, 分析各种新兴技术、 新兴生 产模式 以及 新兴 商业模 式等的 成熟 度, 以及 新 兴产业 中的 子行 业对于传 统行业 的替代 空间 和市 场空间 ,判断 各新 兴产 业子行 业景气 特征 ,选 取行业景 气度较 高,发 展前 景良 好,技 术基本 成熟 ,政 策性推 动敏感 性较 高的 子行业重 66 点配置 ,适度 配置 技术 、生产 模式或 商业 模式 等处于 培育期 ,虽 尚不 成熟,但 未来前景广阔的子行业; B . 产 业 政 策 变 化 : 分 析 与 各 个 行 业 相 关 的 扶 持 与 压 制 政 策 , 判 断 政 策 对 行业前景的影响; C .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 判 断 各 子 行 业 所 处 的 生 命 周 期 阶 段 ,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投 资策略; D . 行 业 相 对 估 值 水 平 : 动 态 分 析 各 子 行 业 的 相 对 估 值 水 平 , 提 高 被 市 场 低估的子行业配置比例,降低被市场高估的子 行业配置比例。 3、股票资产选择 (1 )战略性新兴产业初选股票池 本基金 针对 沪深两 市符 合战略 新兴 产业特 征的 全部上 市公 司,剔 除其 中不 符合投资要求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 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 ,筛选得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初选股票池。 本战略 性新 兴产业 初选 股票池 将不 定期地 更新 ,动态 纳入 符合本 基金 要求 的上市 公司。 由于 科技 进步或 经济结 构变 化导 致本基 金当前 的战 略性 新兴产业 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 (3 )战略性新兴产业优选股票库 本基金 将结 合定性 与定 量分析 ,评 估战略 性新 兴产业 初选 股票池 内各 只股 票的经 营状况 、股 票估 值等影 响股票 走势 的因 素,从 中选择 具有 核心 竞争优势 和长期持续增长模式的公司,组成本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优选股票库。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 .经营能力分析 通过分 析公 司的资 本结 构、经 营模 式、创 新能 力、产 品市 场空间 等多 方面 的运营 管理能 力, 判断 公司的 核心价 值与 成长 能力, 选择具 有良 好经 营状况的 上市公司股票。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a.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具 有 合 理 的 资 本 结 构 , 是 否 具 有 充 分 市 场 化 的 管 理 层 激 励 机制; b. 上 市 公 司 管 理 层 是 否 具 有 良 好 的 经 营 能 力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团 队 建 设 、 市 场开发、研发控制等;


67 c.上市公司的新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是否具有原创性、 领先性和可实现性,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创新能力; d. 上 市 公 司 的 核 心 产 品 是 否 具 有 较 高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 盈 利 能 力 和 较 大 的 市 场需求增长空间。 B .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 将重 点关注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能力、 成长 和股本 扩张 能力、 持续 经营 能力、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2)股票估值分析 通过对 内在 价值、 相对 价值、 收购 价值等 方面 的研究 ,考 察市盈 增长 比率 (PEG ) 、 市 盈率 (P/E ) 、 市净 率 (P/B ) 、企业 价 值/ 息税 前 利润 (EV/EBIT)、 自 由 现金 流 贴现 (DCF ) 等 一系 列估 值 指标 ,给 出 股票 综合 评 级, 从中 选 择 估 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 将结 合公司 状况 以及股 票估 值分析 的基 本结论 ,选 择具有 较强 竞争 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 战略性新兴产业优选股票库。 (3 )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审慎 精选, 权衡风险收益特 征后, 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债券类资产选择


本基金 的债 券投资 采取 稳健的 投资 管理方 式, 获得与 风险 相匹配 的投 资收 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 运用 数量化 分析 决策工 具, 对未来 市场 利率趋 势及 市场信 用环 境变 化作出预测, 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 、 信用风险、 流动性等因素 对不同债券品种 , 尤其是 战略新 兴产 业相 关债券 的影响 ,构 造债 券投资 组合。 在实 际的 投资运作 中,本 基金将 运用 久期 控制策 略、收 益率 曲线 策略策 略、类 别选 择策 略、个券 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选择 本基金 的权 证投资 是以 权证的 市场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配以 权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值 水平 ,以 主动式 的科学 投资 管理 为手段 ,充分 考虑 权证 资产的收 益性、 流动 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与 类属选 择, 追求 基金资产 68 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50%* 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 中证新 兴产 业指数 是由 中证指 数有 限公司 编制 ,选择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两市上市的新兴产业的公司中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 100 家公司组 成,以 综合反 映沪 深两 市中新 兴产业 公司 的整 体表现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 短融整 体走 势的 跨市场 债券指 数, 其选 样是在 中证全 债指 数样 本的基础 上,增 加了央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以 及一 年期 以下的 国债、 金融 债和 企业债, 以更全 面地反 映我 国债 券市场 的整体 价格 变动 趋势, 为债券 投资 者提 供更切合 的市场 基准。 基于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比 例,选 用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能够 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票指 数时, 本基金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如 果本 基金 业绩比 较基准 所参 照的 指数在未 来不再 发布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经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并 按监 管部门 要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选取相 似的 或可 替代的指 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略 上兼 顾投资 原则 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保持 基金 组合良 好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9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投资组合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7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14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 投资 于战略 性新 兴产业 的股 票及债 券不 低于本 基金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70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8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71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 战略新兴产业 混合型基金 2015 年第 2 季 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5,025,965.68 0.51 其中: 股票


25,025,965.68 0.5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81,153,798.00 1.64 其中: 债券


81,153,798.00 1.6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602,001,093.20 93.1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25,013,992.41 4.55 7 其他资 产


8,584,310.26 0.17 8 合计





4,941,779,159.5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635,059.25 0.03 C 制造业 15,115,880.43 0.31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2,849,596.64 0.06 E 建筑业 517,786.92 0.0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52,930.00 0.0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033,441.09 0.02 J 金融业 2,479,500.00 0.05 K 房地产 业 76,650.00 0.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65,121.35 0.0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72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025,965.68 0.5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68 绿城水 务 152,548 2,849,596.64 0.06 2 300473 德尔股 份 28,645 1,901,455.10 0.04 3 603979 金诚信 66,063 1,635,059.25 0.03 4 600999 招商证 券 50,000 1,323,000.00 0.03 5 603669 灵康药 业 39,293 1,309,242.76 0.03 6 300485 赛升药 业 17,372 1,164,097.72 0.02 7 601688 华泰证 券 50,000 1,156,500.00 0.02 8 603589 口子窖 45,168 1,144,557.12 0.02 9 002376 新北洋 55,615 995,508.50 0.02 10 300188 美亚柏 科 31,786 951,037.12 0.0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0,311,000.00 1.6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0,311,000.00 1.6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842,798.00 0.02 8 其他 - - 9 合计 81,153,798.00 1.64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40223 14 国开 23 500,000 50,200,000.00 1.02 2 140357 14 进出 57 300,000 30,111,000.00 0.61 3 110031 航信转 债 5,800 842,798.00 0.02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73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 内无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 内无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 内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根据 2015 年 1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通报的 2014 年第四 季度证 券公司 融资 类业 务现场 检查情 况, 对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采 取责令限 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基金做出如下说 明: 招商证券是中国最 优秀的证券 公司之 一,综 合实 力突 出,基 本面良 好。 基于 相关研 究,本 基金 判断 ,这一处 罚对招 商证券 无实 质影 响。今 后,我 们将 继续 加强与 该公司 的沟 通, 密切关注 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除上述 事项 外,报 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无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74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171.1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718,223.2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716,808.67 5 应收申 购款 1,138,107.1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584,310.26 (4 )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188 美亚柏 科 951,037.12 0.02 重大事 项停 牌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


75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项目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超额收 益率 2011 年 10 月 26 日( 原长 盛同祥 泛 资 源 主 题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到 2011 年 12 月 31 日 -0.30% -6.80% 6.50% 2012 年度 -0.80% 6.8% -7.60% 2013 年度 7.76% -5.08% 12.84% 2014 年度 23.62% 13.50% 10.1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43.07% 28.90% 14.17% 2011 年 10 月 26 日( 原长 盛同祥 泛 资 源 主 题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88.49% 38.24% 50.25% 注:根 据《 长盛战 略新 兴产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业绩比较基准自 2014 年 2 月 11 日起, 由“沪深 300 指数×70%+ 中证 综合债券指 数 × 30%” 变更为“ 50 % ×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50%× 中证综 合债券指数 ” ;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在变更 前后期间分别根据相应的指标计算。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76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清 算资金 的结 算备 付金账 户,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账 户,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登 记结算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不 得将 基金财产 归入其 固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费 用。 基金 财产的债 权、不 得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务 相抵销 ,不 同基 金财产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


77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3 )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4 ) 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 估值日收盘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78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79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或代销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 于 该差错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 不能预 见、不 能避 免、 不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 错,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 时进行 更正 ,因 更正差 错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由于 差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 偿责任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够 80 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 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过错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81 (3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 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场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资人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任何 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82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3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可 供分 配收益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收益 与未分 配收 益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后的单 位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酌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益 分配原 则, 此项 调整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84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 收 益分 配基准 日以 及该日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付方 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 果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获 现金红 利不足 支付 前述 银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记 机构自 动将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施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为基 金份额。


85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 ) 上述 基金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律 规定 的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令 。若 遇不 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支 付日期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5% 年费率 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8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令 。若 遇不 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支 付日期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根据基 金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87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师对 本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 其他规 定事 项 进 行审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托管 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 意,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可 以更 换。 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88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事项 在规定 时间内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网 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在本基 金合同 生效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公 89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前按有 关规 定 ,将 基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三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 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90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91 20. 基金更换登记 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季 度报 告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 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92 十 八、 风险揭 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 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 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93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 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 投资于 战略 性新兴 产业 股票及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 战略性新兴 产业相关 股票和债券 : 该类型股票 和债券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周期 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 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 于其他基金。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 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六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 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 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94 十 九、 基金的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 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5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6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 )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6 )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97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98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 法律 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 人 违反本 基金合 同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 情形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事 99 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事宜;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100 和赎回 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 )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20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101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 在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 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2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 (2 )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收 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103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益 登记日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 104 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出 席 , 如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a.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 b.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授 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 者出 具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 人或/ 和基金管 理人 ( 分别或 共同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5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e.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授 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a 或第 2)项 d 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 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更 的,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份 106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提 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 布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意 事项,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数量 、委 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如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107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为 有效 ;涉 及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必须 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为 有效 的表 决,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则 大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108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大会 主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代 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 完成备案 手续 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定 ,凡 是 直 接引用 法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修改 导致相关 内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109 (3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 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 本基 金合同 产生 或 与本 基金 合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10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11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 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投资组合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112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1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13) 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股票及债 券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113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7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114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进行核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115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基金 托管人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中国 结算 公 司 结算数据 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长盛战 略新 兴产业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由长 盛同 祥泛资 源主 题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成。 长盛同 祥泛 资源 主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长盛 同 祥泛 资源主 题 股票型证 116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8 月 2 日证监 许可字[2011]1219 号文 批准募集。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1 年 9 月 19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并于 2011 年 10 月 26 日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具体募集情况如下:


经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所 有限 公司验 资, 本次募 集的 有效净 认购 金额 为 941,564,638.02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941,564,638.02 份; 认购 款项在基金 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94,301.30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94,301.30 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 人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开立 的长 盛同祥 泛资源 主题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间 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941,658,939.32 份。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何 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117 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一 级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互保 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立、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管 库,也 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合同 118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 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协 商、调 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承 119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20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提 供。 基金 管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以下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 线客服 。投 资者 可点击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 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121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关于在工 商银行 开通旗 下 部分基金 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5/3/6 4 长盛战略 新兴产 业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摘 要 2015/3/21 5 长盛战略 新兴产 业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2015/3/21 6 长盛战略 新兴产 业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度 报告摘 要 2015/3/28 7 长盛战略 新兴产 业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度 报告 2015/3/28 8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中 国工商银 行个人 电子银 行 基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2015/4/1 9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大 连银行基 金申购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4/1 10 关于开展 网上直 销金算 盘 定期定额 计划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5/4/9 11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众 禄基金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5/4/20 12 长盛战略 新兴产 业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5/4/20 13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任副 总经理 的公告 2015/4/24 14 长盛战略 新兴产 业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 停大额申 购业务 的公 告 2015/5/5 15 关于增加 中国农 业银行 为 旗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代 销 机构以及 开通基 金定 投业务及 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5/5/15 16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执 行董事及 高管变 更情 况的公告 2015/5/15 17 关于调整 长盛战 略新兴 产 业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的公 告 2015/5/16 18 长盛战略 新兴产 业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恢 复大额申 购业务 的公 告 2015/5/20 19 关于在直 销柜台 开通旗 下 部分基金 跨 TA 转 换业务 的公告 2015/5/27 20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一 路 财富( 北京) 信息科 技 有限公司 网上费 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5/5/28 21 关于我公 司旗下 部分开 放 式基金参 加中国 农业银 行 网上银行 和手机 银行 基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5/6/1 22 关于增加 日信证 券为旗 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2015/6/8 23 关于增加 汇付金 融和增 财 基金为旗 下部分 基金代 销 机构并推 出定投 业务 及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5/6/19 24 关于增加 中经北 证和品 今 财富为旗 下部分 基金代 销 机构并推 出定投 业务 及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5/6/19


122 25 关于调整 长盛战 略新兴 产 业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的公 告 2015/6/19 26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一 路财富和 同花顺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6/26 27 关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 金 参加交通 银行网 上银行 和 手机银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6/30 28 关于增加 浦发银 行为长 盛 转型升级 主题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代 销机构并 开通基 金定投 及 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5/7/1 29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在直销 柜台开 通旗下 部 分基金跨 TA 转 换业 务的公告 2015/7/7 30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安信证 券开通 旗下部 分 开放式基 金定投 及转 换业务的 公告 2015/7/8 31 关于长盛 战略新 兴产业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开展赎 回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7/10 32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在部分 代 销机构开 通转换 业务 的公告 2015/7/10 33 长盛战略 新兴产 业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5/7/21 34 关于开展 网上直 销金算 盘 转换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7/29 35 关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 金 参加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网 上银行和 手机银 行基 金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5/7/31 36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委 托 及 柜 台 委托申购 (含定 投)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8/3 37 关于在中 信银行 开通旗 下 部分基金 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5/8/6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和登 记注 册机 构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在 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但应以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3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基金监管部 《关于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 (基金部函[2014]68 号)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9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