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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亚洲: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1 月 5 日证监许 可[2013] 7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境外证 券市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境外 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在 投
资本基金前, 投 资者应全 面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对认 购基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资行 为 作出独立决 策, 获得基 金投资 收益, 并
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 的风险, 一是市场 风险, 包括 政 策风险、 经济 周期风险 、 利率风 险、 汇
率风险、 大宗 交易风险 、 购买力 风险、 上 市公司经 营 风险、 所投资 国家或地 区政治及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等 ; 二是 衍生品风 险, 包 括衍生品 市场风 险和衍生品 模型风险 ; 三是 管理风险 ;
四是流动性 风险;五 是国家及 地区风险 ;六是本 基金 的特有风险 。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基 金, 主 要投 资于亚洲 市场的各 类 债券, 其预期 收益及风 险水平低 于
股票型基金 和混合型 基金, 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属于 中等风险/ 中等 收益特征 的开放式 基金。
本基金为主 动式投资 的债券型 基金, 通过分 析亚洲区 域各国家和 地区的宏 观经济状 况以及各
发债主体的 微观基本 面, 寻找各类 债券的投 资机会, 在谨慎投资 的前提下, 力 争获取高 于业
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 益。 本基金 主要采用 持有到期 策 略以及其他 主动投资 策略, 力争 获取中
长期稳定且 优良的投 资收益, 其风 险收益特 征与业绩 比较基准表 征的市场 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
征相似。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亚洲 地区的 政府债券、 企 业债券、 可转 换债券等 , 基金净 值除了
会 因亚 洲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动 之外 ,还需 面临 汇率 风险等 投资境 外市 场的特 殊风
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认真 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招募说 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每 6 个月 更新 一次,并于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公告,更 新内容截 至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所载 内容截止 日为 2015 年 8 月 1 日, 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3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 2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 终止与清 算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 65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 73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 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101 第二十二部 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13 第二十三部 分 其它应披露 事项 ............................................. 115 第二十四部 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 117 第二十五部 分 备查文件 ................................................... 118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 《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 法》 ( 以下简 称《试行 办法》 ) 、 《关 于实施< 合格境 内 机 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 试行办 法>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以 下简称 《通知》 以及《博时 亚洲票息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 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 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除 非文义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博时亚洲 票息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基金合同 》: 指《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该《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 指《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 说明书》: 指《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更新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 同遵守 ;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 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 )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 管理局;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施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行的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试行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 《关于实 施< 合 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 投资 管理试 行办法> 有 关问题 的通知》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 指人民币 元; 基金管理人 :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境外托管人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 订的合 同,为本基 金提供境 外资产托 管服务的 境外金融 机构 ; 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 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办理非交 易过户业 务等;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 为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登记业 务 的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 资者;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 证监会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 长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 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 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本基 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 情形 ;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 指令;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 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间,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 《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本基金 份额 兑 换为现金的 行为 ;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 , 代为办 理 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 和其他 基 金业务的 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 网站及其 他媒体 ;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 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登 记机构 办理登记结 算的基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的行为 ;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 T 日: 指销售机构 受理投资 者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 请的 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 工作日,n 指 自然数 ;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 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 ; 基 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 在的基金 财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净资 产值; 基金份额净 值: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 金份额 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外币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 计算日 的估值汇率 进行折算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公司行为信 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 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 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 行公司有 关的重大 信息, 包 括但不限 于权 益派发、 配股、提前 赎回等信 息;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 律法规的 不时修改 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 、无法避 免、无法 克服的任 何事件和 因素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管理 人在总结、 借 鉴 基金管 理人 旗下 已有的封 闭式基金和 开放式基 金风险管 理 成 熟经验的基 础上, 针对 本基金的 特点, 确 立科学的 风险 管理理念, 建 立相应的 风险管理 体系, 对本基金整 个投资过 程进行有 效的风险 监控,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基金 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 长。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 风险包括 以下几个 方面: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国家风险及亚 洲国家或 地区风 险 本基金受到 各个国家 或地区宏 观经济运 行情况 、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 产业 政策、 税法、 汇率、 交易规 则、 结算 、 托管以 及其他运 作风险等 多 种因素的影 响, 上述因 素的波动 和变化 可能会使本 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 风险。 此外, 本基金所 投资的国家 或地区也 存在采取 某些管制 措施的 可能 ,如资本 或外汇管 制、对公 司或行业 的国 有化、没收 资产以及 征收高额 税收等, 从而对基金 收益以及 基金资产 带来不利 影响。 此外, 由于各个国 家或地区 适用不同 法律、 法 规 的原 因,可 能导致 本基 金的某 些投资 行为 在部分 国家 或地 区受到 限制或 合同 不能正 常执 行,从而使 得基金资 产面临损 失的可能 性。 本基金可能 对亚洲国 家或地区 的投资比 例相对较 高, 系统性投资 风险相应 较大。 本基金将在 内部及外 部研究机 构的支持 下, 密切关 注 各国、 特别是 亚洲国家 或地区的 政 治、经济和 产业政策 的变化, 适时调整 投资策略 以应 对国家或地 区风险的 变化。 二、境外投资风险 1 、境外市场风险 境外市场风 险是指本 基金主要 投资于境 外相关金 融工 具, 证券价格可 能会因为 国际政治 环境、 宏观与微 观经济因 素、 国家政策、 投 资人风险 收益偏好和 市场流动 程度等各 种因素的 变化而波动 ,从而产 生市场风 险。 此外, 境外证券 市场可能 由于对于 负面的特 定事件、 该国或地区 特有的政 治因素、 法律 法规、市场 状况、经 济发展趋 势的反应 较境内证 券市 场有诸多不 同。并且 投资市场 如香港、 台湾 的证券 交易市场 对每日证 券交易价 格并无涨 跌幅 上下限的规 定, 因此这些 国家或地 区证 券的每日涨 跌幅空间 相对较大。 以上所述 因素可能 会 带来市场的 急剧下跌, 从而带 来 投资风 险的增加。 2 、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 指本基金 部分投资 于以美元 计价的证 券 , 由于本基金 的记账货 币是人民 币, 基金净值也是用人民币表示,因此在投资外汇计价资 产时,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 损失外, 人民币 汇率 变化 会给 基金资产 带来额外 的损失 或 收益 , 从而对基金净 值和投资 者收益产 生影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响。 3 、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 指本基金 投资各国 或地区市 场时, 因各国 、 地区税务法律 法规的不 同, 可能 会就股息、 利 息、 资本 利得等收 益向各国 、 地区税 务 机构缴纳税 金, 包括预 扣税, 该 行为可 能会使得资 产回报受 到一定影 响; 各国、 地区的 税收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可能 变 化, 或者加 以具 有追溯力的 修订, 所以 可能须向 该等国家 缴纳本基 金 销售、 估值或 者出售投 资当日并 未预计 的额外税项 都可能对 本基金造 成影响。 4 、衍生品风险 (1 )衍生品市场 风险 本基金管理 中为规避 系统性风 险、 个股风 险和汇率 风 险将使用股 指期货和 期权、 股票 期 货、期权和 权证,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衍生工具 。因此, 各种金融衍 生品的价 格波动将 直接影响 本基金资 产的 价值。 (2 )衍生品模型 风险 本基金在组 合避险和 汇率风险 规避时采 用套期保 值方 式, 将计算组合 套期保值 比例以调 整金融衍生 品的头寸。 由 于资本市 场的剧 烈 波动, 或 不可抗力, 按模 型结果调 整衍生品 的持 仓比例或难 以实现套 期保值的 目标,将 给本基金 的收 益带来影响 。 三、一般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各 种因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 性变 化。 本 基金 主要投资 于债券,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导 致证券 市 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 (4 )通货膨胀 风险。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 通货 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 (5 )再投资风 险。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 益的 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为消长 。 2 、信用违约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信 用证券发 行 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 级 下降甚至到 期不能履 行合约进 行兑付的 风险 。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因证 券市场交 易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 能迅速、 低成本 地变现的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致 使没有足 够的 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 险。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 、交易对手的信 用风险 基 金交 易对手 方发 生交 易违约 或者 基金持 仓债 券的 发行 人出 现违约 、拒 绝支 付债券 本 息,或者债 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 下降导致 债券价格 下降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风险。 5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基金运 作过程中, 因 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6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的研 究水平、 投 资 管理水平直 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 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 不充分、 投 资操作出 现失误 等,都会影 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 7 、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 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有关规定的 风险。 8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 指单笔交 易规模远 大于市场 平均单笔 交易 规模的交易。 大 宗交易价 格的形成 并非完全是 由市场供 求关系决 定的, 可能 与市场价 格 存在一定差 异, 从而导 致大宗交 易参与 者的非正常 损益。 9 、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风 险是指战 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 出现, 将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 运 行 ,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金融市 场危机、 境外 代理机构破 产等超出 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 险,可能 导致基金 及投资人 的利 益受损。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分析亚洲 区域各国 家和地区 的宏观经 济状 况以及各 发 债主体 的 微观基本 面, 寻找各类债 券的投资 机会,在 谨慎投资 的前提下 ,力 争获取高于 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 资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政府债 券、 公司 债券、 可转 换 债券、 住房按 揭支持证 券、 资产 支 持证券等债 券,债券 基金,银 行存款、 可转让存 单、 银行承兑汇 票、银行 票据、商 业票据、 回购协议、 货 币市场基 金等货币 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 证 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包括货 币远期/ 期货/ 互换 、利率 互换、信 用违约互 换等风险 对冲工具。 本基金不主 动参与股 票等权益 类资产的 投资, 包括不 直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等权 益类 资产和权证 ,不参与 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 购或增发 新股 。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亚洲市场债 券的 资产占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 80%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亚洲市场 债券” 包括 亚洲国家 或地区的 政府发行 的 债券, 登记注 册在亚洲 国家或地 区 或主要业 务 收入/ 资产在 亚洲国家 或地区的 机构、企 业 等发行的债 券。 本 基金 所投资 的基 金为 在已与 中国 证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地 区 证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 册的公募 基金。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 以相 应将其 纳入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相应调整 投资 比例限制, 不需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本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上 述相 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基于价值 投 资的理念, 主要通过 买入持有 策略以及 其 他主动投资 策略, 力争 获取中长 期 稳定且优良 的投资收 益。 1 、持有一个核心 组合以获 得稳定 的利息收 益; 2 、主动式的管理 ,基于宏 观和微 观的驱动 因素,主 动交易以创 造价值; 3 、以最大化的经 过风险调 整的收 益为基本 原则,选 择风险回报 比 良好的 债券; 4 、通过分析不 同国家或 地区、不 同品种、 行业的预 期收益及相 关性,分 散投资于 不同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的国家或地 区、不同 行业的债 券品种。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 券型的 QDII 基金,基 金的资产 配置范围 为:政府债 券、公司 债券、可 转换 债券、 住 房按揭支 持证券 、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债券, 债 券基金, 银行存款 、 可转 让存单 、 银行 承兑汇票、 银 行票据、 商业票据 、 回购协 议、 货币市 场基金等货 币市场工 具以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包 括货币远 期/ 期货/ 互换 、利率互换 、信用违 约互换等 风险对冲 工具。 本基金不主 动参与股 票等权益 类资产的 投资, 包括不 直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等权 益类 资产和权证 ,不参与 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 购或增发 新股 。 本基金密切 跟踪相关 国家或地 区经济的 景气周期 以及 财政、 货币政 策变化, 把 握市场利 率水平的运 行态势, 从 宏观层面 了解亚洲 各国家、 行业 的景气情况、 防范系统 性的宏观 经济、 政治以及信 用风险, 从 而确定基 金资产在 不同国家、 不同行业以 及不同债 券品种之 间的配置 比例。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的债券投 资策略以 买入持有 策略为主, 配 合信用策略、 期 限结构策 略、 互换 策略等卫星 策略。在 谨慎投资 的前提下 ,力争获 取高 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 资收益。 (1 )买入持有策 略 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策 略是买入 期限适中 的债券, 并 持 有到期, 或者 是持有回 售期与预 期 期限相匹配 的债券, 获 得本金和 票息收 入; 同时, 根 据所持债券 信用状况 变化, 进行 必要的 动态调整; 此 外, 本基 金通过正 回购, 融 资买入收 益 率高于回购 成本的债 券, 获得杠 杆放大 收益; 同时, 本基金 也坚持控 制单只债 券资产占 组合 净值的比例 上限, 以达到 风险分散 的目 的。 (2 )信用策略 1 )信用利差曲线 变化策略 通过分析经 济周期和 相关市场 变化对信 用利差曲 线的 影响,以及 分析信用 债市场容 量、 结构、 流动性等 变化趋势 对信用利 差曲线的 影响, 最 后综合各种 因素, 分析信 用利差曲 线整 体及分行业 走势,确 定信用债 券总的及 分行业投 资比 例。 2 )信用债信用变 化策略 发行人信用 发生变化 后, 我们将采 用变化后 债券信用 级别所对应 的信用利 差曲线对 公司 债、 企业债定 价。 影响 信用债信 用风险的 因素分为 行 业风险、 公司 风险、 现 金流 风险 、 资产 负债风险和 其他风险 等五个方 面。 本基金管 理人主要 依靠内部评 级系统分 析信用债 的相对信 用水平、 违约风 险及理论 信用利差; 此 外, 也利用阶 段性信用事 件造成的 整体信用 风险溢价 上升,寻找 错杀品种 ,获取超 额收益。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 )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 益率曲线 的形状和 变化趋势, 对 各类型债 券进行久期 配置。 具体来 看, 又分 为跟踪收益 率曲线的 骑乘策略 和基于收 益率曲线 变化 的子弹策略 、杠铃策 略及梯式 策略。


4 )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 利息、 违约 风险、 久 期、 流动 性、 税收 和 衍生条款等 方面存在 差别, 投 资管 理人可以同 时买入和 卖出具有 相近特性 的两个 或 两个 以上券种, 赚取收益 级差。


3 、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基 金投资主 要对象为 债券基金 等固定收 益类 基金。 封闭式基金: 封 闭式基金 由于份额 固定, 可直接 体现 投资管理人 的持续管 理能力。 本基 金 对封闭 式基金的 选择要 素: (1 )考察封 闭式基 金的投 资管理能 力,选 择持续 投资管理 能 力 卓越的 基金,享 受因其 净值变 化而导致 价格变 化所带 来的收益 ; (2 ) 考察基 金折价 率的 变动, 在其他条 件相当的 情况下, 选择 折价率高 的基 金, 享受基金折 价率向市 场平均水 平方 向变动带来 的收益。 开放式基金: 对债券型 基金考察 其久期配 置和信用 配 置能力, 利用 模型精确 刻画 基金 投 资行为, 根据各指 标贡献度 综合基金 排名 , 精选成 立 历史较长 , 规模大 , 品 牌好的基 金公司, 资产管理能 力优异的 基金作为 投资的对 象,以争 取获 得长期、稳 定且丰厚 的投资回 报。 4 、金融衍生品投 资 本基金将以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理为 目标, 在基 金 风险承受能 力许可的 范围内, 本 着 谨慎原则, 适度参与 衍生品投 资;可能 使用到的 衍生 产品包含货 币远期/ 期货/ 互换、利 率互 换、 信用违约互 换及相关 指数, 以及股 指期货等 可以 进行宏观和 微观风险 对冲的工 具。 衍生 品投资的主 要策略包 括: 利用汇 率衍生 品, 降低基 金 汇率风险; 利 用指数衍 生品, 降 低基金 的市场整 体 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在 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交易所 上市 交易的金融 衍生品, 当这 些交易所 没 有 本 基 金 需 要 的 衍 生 产 品 时 , 在 严 格 风 险 控 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OTC )买卖衍生产 品。 五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 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 或代表贵 重金属 的凭证;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 、购买实物商品 ;


8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 借入现 金;临时用 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9 、利用融资购买 证券,但 投资金 融衍生品 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11 、 向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 债券;


12 、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13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14 、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本 基金 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同一 家银行的 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 净值 的 20% 。 在基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 限制。 本款所 称银行应 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 在境外设立 的分行或 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 度达到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 外银 行。 2 、本基金持有 同一机构 (政府、 国际金融 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 券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 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国家 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 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 挂牌交易的 证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 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4 、本基金不得 购买证券 用于控制 或影响发 行该证券 的机构或其 管理层。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不得 持有同一 机构 10% 以上具有 投票 权的证券发 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 例限制应 当合并计 算同一机 构境内外 上市 的总股本, 同时 应当一并 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 证券,并 假设 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 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非 流动性资 产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前 项非 流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 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资产。 6 、 本基金持有境外 基金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7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任何 一只境外 基金,不得 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 份额 的 20 %。 8 、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 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临时借入现 金的期限 以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期限为 准。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若基金超 过上述投 资比例限 制, 应当在超 过 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 采用合 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以 符合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如遇 流动性问 题 等不可抗力 影响, 本基 金无法在 规定时 期内调整完 毕,由基 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协商解决 。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修 改或 变更, 致使本款 约定的投 资组合限 制被修改或 取消的,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 定, 不需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 三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 生品应当 仅限于投 资组合避 险或有效 管理 , 不得用于投 机或放大 交易, 同时 应当严格遵 守下列规 定: 1 、基金的金融衍 生品全部 敞口不 得高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0 %。 2 、基金投资期 货支付的 初始保证 金、投资 期权支付 或收取的期 权费、投 资柜台交 易衍 生品支付的 初始费用 的总额不 得高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3 、基金投资于远 期合约、 互换等 柜台交易 金融衍生 品,应当符 合以下要 求: 1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 方(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2 )交易对手方 应当至少 每个工作 日对交易 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 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 允价 值终止交易 。 3 )任一交易对手 方的市值 计价敞 口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拟投资 衍生品, 基金管理 人在产品 募集申请 中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提 交基金 投资 衍生品的风 险管理流 程、拟采 用的组合 避险、有 效管 理策略。 5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会计年 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 衍生 品头寸及风 险分析年 度报告。 6 、基金不得直接 投资与实 物商品 相关的衍 生品。 ( 四 ) 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 方(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 评级 机构评级。


2 、 应当采取市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整以 确保担保 物市值 不低于已借 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3 、借方应当在交 易期内及 时向本 基金支付 已借出证 券产 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 、除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外,担 保物可以 是以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1 )现金;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 行或由不 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 、本基金有权 在任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 易并在正 常市场惯例 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 归还 任何 单一或 所有已借 出的证券 。


6 、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 任。 ( 五 ) 证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并 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 回购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 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2 、参与正回购 交易,应 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对卖出 收益进行调 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 于已 售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买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 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 正回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付售 出证券产生 的所有股 息、利息 和分 红。


4 、参与逆回购 交 易,应 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调 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 券市 值不低于支 付现金的 102% 。 一旦卖方 违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交易中 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 相应 责任。


6 、基金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正回 购交易, 所有已借 出而未归还 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 已售 出而未回购 证券总市 值均不得 超过基金 总资产的 50% 。


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 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 正回 购交易而持 有的担保 物、 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 资产。 六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JP Morgan Asian Credit Index Composite Total Return


JP Morgan Asian Credit Index 是 JP 摩根开发的亚 洲债券指数 ,与本基 金的主要 投资 范围及品种 基本一致 ,选择 JP Morgan Asian Credit Index Composite Total Return 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能比较 贴切体现 和衡量本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以及投 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指数 编制单位 停止 计算编制该 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 称、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 基 准推出, 或者 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 适合用 于本基金业 绩基准的 指数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 致, 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而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基 金, 主要投 资于亚洲 市场的各 类 债券, 预期收 益和风险 高于货币 市 场基金,但 低于混合 型基金、 股票型基 金,属于 中等 风险/ 收益的产 品。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 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相 关权利, 保 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2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相关 权利时遵 循有利于 基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的原则 。 九 、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 按照法律 、 法规 和 监管部门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资。 十、代理投票权 1 、基金管理人应 作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代 理人,行 使所投资基 金、证券 等的投票 权。 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 则, 勤勉尽职地 代理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行使投 票权。 在履行 代理投票 职责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操作需要, 委托境外 投资顾问 、 境外 资产托管人 或其他专 业机构提 供代理投 票的建议、 协 助完成代理 投票的程 序等,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代理机 构的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 督, 并承担相 应责 任。 2 、根据《基金 合同》的 投资限制 , 本基金 不得购买 证券用于控 制或影响 发行该证 券的 机构或其管理层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不 得 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 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 量。 十 一 、 证券交易管理 1 、经纪商选择标 准 (1 )交易执行能 力:能 够公平对 待所有客 户,实现 最佳价格成 交,可靠 、诚信、 及时 成交,具备 充分流动 性,交易 差错少 等 ; (2 )研究支持 服务:能 够针对本 基金业务 需要,提 供高质量的 研究报告 和较为全 面的 服务,包括 举办推介 会、拜访 公司、及 时沟通市 场情 况、承接专 项研究、 协助交易 评价等; (3 )财务实力 :净资产 、总市值 、受托资 产等指标 处于行业前 列,或具 有明显的 安全 边际; (4 )后台便利 性和可靠 性:交易 和清算支 持多种方 案 ,软件再 开发的能 力 强 ,系 统稳 定 安全等 ; (5 )组织框架 和业务构 成:具有 战略规划 和定位, 能够积极推 动多边业 务合作, 最大 限度地调动 整体资源 ,为基金 投资赢取 机会; (6 )其他有利于 基金持有 人利益 的商业合 作考虑。 2 、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上 述标准对 经纪商进 行综合考 察, 选取最适合 基金投资 业务的经 纪商 合作,并根 据综合考 察结果分 配基金在 各个经纪 商的 交易量。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 、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经 纪商提供 的服务内 容和服务 质量 , 按照最佳市场 惯例原则 确定佣金 费率。交易 佣金如有 折扣或返 还,应归 入基金资 产。 十二、基金 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 复核了 本报告中 的 财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 报告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师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 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23,494,564.80 2.64 3 固定收益投 资 782,460,861.87 87.82 其中:债券 782,460,861.87 87.82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65,823,338.06 7.39 8 其他各项资 产 19,194,624.56 2.15 9 合计 890,973,389.29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 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凭 证。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凭 证。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凭 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债券信用等 级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BB+ 19,868,087.33 2.29 BB 84,206,861.75 9.72 BB- 62,641,474.00 7.23 B+ 167,524,388.45 19.34 B 158,050,295.31 18.24 B- 77,452,057.04 8.94 CCC- 19,847,221.61 2.29 无 评级 192,870,476.38 22.26 注:评级机 构为标准 普尔。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USG21189AA66 CHINSC 10 1/2 01/14/16 400,000 41,059,200.00 4.74 2 XS0888948717 CIFIHG 12 1/4 04/15/18 55,000 36,714,582.87 4.24 3 HK0000147014 FUTLAN 9 3/4 04/23/16 330,000 33,434,280.00 3.86 4 XS0836493642 SUNAC 12 1/2 10/16/17 50,000 32,775,926.64 3.78 5 XS0848049598 YUZHOU 11 3/4 10/25/17 50,000 32,663,130.72 3.77 注:债券代 码为ISIN 码。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金融衍生 品。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 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SPDR BARCLAYS HIGH YIELD BD ETF 基金 开放式 SSgA Funds Management Inc 23,494,564.80 2.71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 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 体 没 有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或在 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 (2)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3)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376,566.06 5 应收申购款 1,818,058.5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194,624.56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6)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 期


间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3/2/1-2013/12/31 5.68% 0.23% -3.73% 0.32% 9.41% -0.09% 2014/1/1-2014/12/31 6.01% 0.16% 8.71% 0.14% -2.70% 0.02% 2015/1/1-2015/6/30 4.45% 0.23% 1.91% 0.20% 2.54% 0.03% 2013/2/1-2015/6/30 17.01% 0.21% 6.65% 0.23% 10.36% -0.02%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 ) 经中国 证 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批 准 设立。 目前 公司股东 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持有 股份 49%; 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 公司, 持 有股份 25%; 天津港( 集团)有 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上海汇 华实业有 限公司 , 持有股份 12 %; 上海 盛业股权 投资基 金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 广厦建 设集团有 限责任 公司, 持 有 股份 2% 。注 册资本为2.5 亿元 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三 大总部和 十五个直 属部门, 分别是: 权 益 投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 市场 销 售总部以及 宏观策 略 部、 交 易部、 指数投资 部、 特定 资产管理部 、 年金 投资部 、 产品规 划部、 互联网金融 部、 董 事会办公 室、 总 裁办公室 、 人力 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息技术 部、 基 金运作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部、风险管 理部和监 察法律部 。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 投资总部 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 资风格小组) 、研究部。 股票投资部 负责进行股票选 择和组合管 理。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 宏观经济、 投 资策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 场的研究。 固定 收益总部 负责公司 所管 理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 定收益总 部下设现金 管理组、 公募 基金组、 专户 组、 国际组和研 究组, 分别负 责各类固 定收益资 产的 研究和投资 工作。 市场销 售总部负 责公 司全国范围 内的客户、 销售和服 务工作。 市 场销售总 部下设机构 与零售两 大业务线 和营销服 务部。 机构业 务线含战 略客户部 、 机构- 上海、 机构- 南方三大区 域和养老 金部、 券商 业务部 两个部门。 战略 客户部负 责北方地 区由国资 委和财政 部直接管辖 企业以及 该区域机 构客户的 销售与服务 工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南方 分别主要 负 责华东地区、 华南地区 以及其他 指定区 域的机构客 户销售与 服务工作 。养老金 业务部负 责养 老金业务的 研究、拓 展和服务 等工作。 券商业务部负责 券商渠道的 开拓和销售 服务。零售 业 务 线含零售-北京 、零售-上 海、零售- 南方三大区 域, 以及客户 服务中心。 其 中, 零售三大 区域负责公 司全国范 围内零售 客户的渠 道销售和服 务。客户 服务中心 负责零售 客户的服 务和 咨询工作。 营销服务 部负责营 销策划、 总行渠道维 护和销售 支持等工 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 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指数投资部负 责公司各 类指数投 资产 品的研究和 投资管理 工作。 特定资 产管理部 负责公司 权益类特定 资产专户 和权益类 社保投资 组合的投资 管理及相 关工作。 年金 投资部负 责公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养老 金资产的 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 产品规划 部负责新 产品设 计、 新产品 报 批、 主管部门 沟通维护 、 产品维 护以及 年金方案设 计等工作。 互联网金 融部负责 公司互联 网 金融战略规 划的设计 和实施, 公 司互联 网金融的平 台建设、 业务拓展 和客户运 营,推动 公司 相关业务在 互联网平 台的整合 与创新。 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与 股东会、 董 事会及董 事会各专 业 委员会履职 相关的各 项工作, 股 东关系 管理及董事、 股东的日 常联络、 沟通及服 务工作, 监 事会履职相 关工作, 党 委办公室 相关工 作, 纪委办公 室相关工 作, 博时 慈善基金 会的管理 及 运营等相关 工作, 董事 长工作支 持、 行 政 、 文秘服务及 会务工作, 与 公司治理 等相关的 重大 信息披露管 理。 总裁办公 室负责公 司的 战略规划研 究、 行 政后勤支 持、 会 议及文件 管理 、 公 司文化建设 、 品牌 传播、 对外媒体 宣传、 外事活动管 理、 档案管 理及工会 工作等。 人力资源 部 负责公司的 人员招聘、 培训发展 、 薪酬 福利、 绩 效评估 、 员工沟 通、 人 力资源信 息管理 工作。 财务部负责 公司预算 管理、 财务核算 、 成本控制、财务 分析等工作 。信息技术 部负责信息 系 统开发、网络运 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全及数据备 份等工作。 基金运作 部负责基 金会计和 基 金注册登记 等业务。 风 险管理部 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 司投资风险 管理与绩 效分析工 作, 确保 公司各类投 资风险得 到良好监 督与控制。 监 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基 金运作、 内部 管理、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公 司管理层 和 有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 观、 公正 的意见 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沈阳分公 司、 郑州 分 公司和成都 分公司, 分 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和 成都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 和郑州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5 年6 月 30 日, 公司总人 数为 392 人, 其 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94%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 光 华 先 生 , 博 士 , 董 事 长 。 历 任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政 研 室 副 主 任 , 计 划 处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海 南 省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招 商 银 行 副 行 长 、 执 行 董 事 、 副 董 事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在 招 商 银 行 任 职 期 间 曾 兼 任 永 隆 银 行 副 董 事 长 、 招 商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 、 招 商 信 诺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银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银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2015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暨 法 定 代 表 人 。 桑 自 国 先 生 , 博 士 后 , 副 董 事 长 。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副 总 经 理 、泰 安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经 信 投 资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中 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组 组 长 ,永 汇 信 用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投 行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2011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副 董 事 长 。2014 年 11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副 董 事 长 。 熊 剑 涛 先 生 , 硕 士 , 工 程 师 , 董 事 。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 职 于 深 圳 山 星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1993 年 起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电 脑 部 信 息 中 心 副 经 理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电 脑 中 心 总 经 理 、 技 术 总 监 兼 信 息 技 术 中 心 总 经 理 ; 2004 年 1 月至2004 年10 月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借 调 至 南 方 证 券 行 政 接 管 组 任 接 管 组 成 员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 经 纪 业 务 、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信 息 技 术 中 心 , 兼 任 招 商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证 券 经 纪 专 业 委 员 会 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江 向 阳 先 生 , 博 士 , 总 经 理 。1990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农 业 工 程 研 究 设 计 院 、 中 国 证 监 会 工 作 。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 总 经 理 、 党 委 副 书 记 。2015 年 7 月起,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王 金 宝 先 生 , 硕 士 , 董 事 。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 在 上 海 同 济 大 学 数 学 系 工 作 , 任 教 师 。1995 年 4 月 进 入 招 商 证 券 , 先 后 任 上 海 澳 门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地 区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股 票 销 售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现 更 名 为 机 构 业 务 总 部 ) 、 机 构 业 务 董 事 总 经 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届 、 第 三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200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届 至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杨 林 峰 先 生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董 事 。1988 年 8 月 就 职 于 国 家 纺 织 工 业 部 ,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 任 职 于 中 国 华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任 华 源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证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 董 秘 、 副 总 经 理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 海 市 国 资 委 直 属 上 海 大 盛 资 产 有 限 公 司 , 任 战 略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2007 年 10 月至今, 出 任 上 海 盛 业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公 司 第 五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2013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何 迪 先 生 , 硕 士 , 独 立 董 事 。1971 年 起 , 先 后 在 北 京 西 城 区 半 导 体 器 件 厂 、 北 京 东 城 区 电 子 仪 器 一 厂 、 中 共 北 京 市 委 党 校 、 社 科 院 美 国 研 究 所 、 加 州 大 学 伯 克 利 分 校 、 布 鲁 津 斯 学 会 、 标 准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工 作 。 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 2008 年 1 月 , 何 迪 先 生 建 立 了 资 助 、 支 持 中 国 经 济 、 社 会 与 国 际 关 系 领 域 中 长 期 问 题 研 究 的 非 营 利 公 益 组 织 “ 博 源 基 金 会 ” , 并 担 任 该 基 金 会 总 干 事 。2012 年 7 月起,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 李 南 峰 先 生 , 学 士 , 独 立 董 事 。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 四 川 大 学 经 济 系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研 究 院 、 深 圳 特 区 人 行 办 公 室 主 任 ,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董 事 长 、党 委 书 记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有限公司总 经 理 、 副 董 事 长 。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 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 顾 立 基 先 生 , 硕 士 , 独 立 董 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 职 于 上 海 印 染 机 械 修 配 厂 , 任 共 青 团 总 支 书 记 ;1983 年 起 , 先 后 任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秘 书 、 主 任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免 税 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股 份 有 限 公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国 际 招 商 局 贸 易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蛇 口 招 商 港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香 港 海 通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 至 今 , 任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兼 职 教 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2009 年 6 月 至 今 , 兼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监 事 、 监 事 会 主 席 ;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 兼 任 德 华 安 顾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ECNL )董事;2013 年 6 月 至 今 , 兼 任 深 圳 市 昌 红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2014 年 12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 创 鑫 激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 晓 昕 女 士 , 硕 士 , 监 事 。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 讲师、 珠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200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彭 毛 字 先 生 , 学 士 , 监 事 。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营农业 信 贷 处 科 员 、 副 处 长 ,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开 发 信 贷 部 扶 贫 信 贷 处 处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信 贷 管 理 三 部 扶 贫 贷 款 管 理 处 处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总 行 项 目 评 估 部 副 总 经 理 、 金 桥 金 融 咨 询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工 作 , 先 后 任 评 估 咨 询 部 副 总 经 理 ,债 权 管 理 部 ( 法 律 事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南 宁 办 事 处 副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 监 察 审 计 部 ( 纪 委 办 公 室 ) 总 经 理 。2007 年 12 月 至 今 兼 任 新 疆 长 城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专 职 监 事 ( 总 经 理 级 ) 。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 监事。 赵 兴 利 先 生 ,硕 士 ,监 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 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天 津 港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2012 年 5 月 筹 备 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事 业 部 ,2011 年 11 月 至 今 任 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事 业 部 副 部 长 。2013 年 3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至 六 届 监 事 会监事。 郑 波 先 生 , 博 士 , 监 事 。2001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公 司 总 公 司 、 博 时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200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林 琦 先 生 , 硕 士 , 监 事 。1998 年 起 历 任 南 天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公 司 任 软 件 工 程 师 、 北 京 万 豪 力 霸 电 子 科 技 公 司 任 技 术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MIS 系 统 分 析 员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2010 年 4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赵 卫 平 先 生 , 硕 士 , 监 事 。1996 年 起 先 后 在 山 东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大 鹏 证 券 公 司 、 北 京 证 券 公 司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部 总经理。2013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3 、 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 德 英 先 生 ,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 理 、 清 华 紫 光 股 份 公 司 CAD 与 信 息 事 业 部 任 总 工 程 师 。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历 任 行 政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 董 良 泓 先 生 ,CFA ,MBA , 副 总 经 理 。1993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技 术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 中 技 上 海 投 资 公 司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2005 年 2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社 保 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特 定 资 产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特 定 资 产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邵 凯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2000 年 8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债 券 组 合 经 理 助 理 、 债 券 组 合 经 理 、 社 保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社 保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孙 麒 清 女 士 , 商 法 学 硕 士 , 督 察 长 。 曾 供 职 于 广 东 深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2002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法 律 部 法 律 顾 问 、 监 察 法 律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何凯先生, 双硕 士, CFA , 2006 年起先后在荷兰银行 (伦敦) , 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 南方东英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从 事投资研 究工作。2012 年 12 月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国际投 资部副总 经理、 基金 经理助理。 现任固定 收益总部国 际组投资 副总监兼 博时亚洲 票息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2014 年 4 月 2 日至今)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历任基金经 理: 过钧 先生 (2013 年 2 月 1 日-2014 年 4 月 2 日 ) 。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委 员 : 江 向 阳 、 董 良 泓 、 邵 凯 、 王 德 英 、 黄 健 斌 、 李 权 胜 、 欧 阳 凡 、 魏 凤 春 、 王 俊。 江向阳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董 良 泓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邵 凯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王 德 英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黄 健 斌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1995 年 起 先 后 在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 中 银 国 际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工 作 。2005 年加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平 衡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年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李 权 胜 先 生 , 硕 士 。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研 究 员 、研 究 员 兼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特 定 资 产 投 资 经 理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博 时 医 疗 保 健 行 业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成 长 组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价 值 组 投 资 总 监 、 博 时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欧 阳 凡 先 生 , 硕 士 。2003 年 起 先 后 在 衡 阳 市 金 杯 电 缆 厂 、 南 方 基 金 工 作 。2011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魏 凤 春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1993 年 起 先 后 在 山 东 经 济 学 院 、 江 南 证 券 、 清 华 大 学 、 江 南 证 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公 司 工 作 。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宏观策 略 部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经 理 。 王 俊 先 生 , 硕 士 ,CFA 。2008 年 从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研 究 员 、金 融 地 产 与 公 用 事 业 组 组 长 、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博 时 主 题 行 业 股 票(LOF) 基 金 、 博 时 国 企 改 革 股 票 基 金 、 博 时 丝 路 主 题 股 票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 金,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 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 告; 9、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10 、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开放式 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 、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 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 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5 、按规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 代表基金签订 的重大合 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应承 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 《 基金合 同》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防止 违反基金 合同行为 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 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 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 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试行办法 》 、 《通知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并经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1 月 5 日证监许 可 字[2013 ]7 号文 核准 募集。 本基金自 2013 年 1 月 14 日至 2013 年 1 月 30 日进 行发售。 共募 集 1,790,533,225.99 份基金份额 ( 含利息 折份额 217,879.14 元 ) ,有 效认 购户数为 9,700 户。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3 年2 月 1 日 正式生 效 。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 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 证监会说明 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 从其规 定。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点 和 基金 代销机构 的 代销网点 。 具 体的销售 机构名单及 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 公告中列 明。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 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 销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若销售机 构开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方式, 投 资人可通过 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 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 定的销售 机构另行 公告 。 投资者可在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 申购和赎 回美 元等外币销 售的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将于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 回业务前 公告办理 美 元等外币销 售业务的 销售机构 名单, 基 金管理人可 增加或减 少此类指 定销售机 构并予以 公告 。 二、基金规模控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中 国证监会、 外管局核 准的境外 证 券投资额度, 对基金规 模进行控 制。 三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本基金 已于 2013 年 4 月 12 日 起开始办 理 申购、 赎回 业务。 2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 及境外主 要投资 场 所同 时开放的每个工 作日(基金 管理人公告 暂停申购或 赎 回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3 、 基金管理人可 与销售 机构约定 , 在开放 日的其他 时 间或非开放 日受理投 资者的申 购、 赎回申请, 届 时以基金 管理人或 者销售机 构的公告 为 准。 如果 投资 人在 非开 放 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 金份额 申购、赎回 的价格。 4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 或实际情况 需要,基 金管理人 可对 申购、 赎回时 间进行调 整, 但此 项调整应 在实施前 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 多币种销 售,投资 者在申购 时可自行 选择申购币 种,赎回 币种与其 对应 份额的认购/ 申 购币种相 同。 2 、 “未知 价”原 则, 人 民币 申 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该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美元申购 与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 当日的美元 折算净值 为基准计 算 。 3 、 本基金采用 “金额 申购、 份额 赎回” 的原则, 即申 购以金额申 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 4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5 、本基金赎回 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 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 续,在开 放日的开 放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 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该 类基金份 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 申购、赎回 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 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 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 有效性进行 确认, 在 T +3 日后 (包括 该 日) 投资者 应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及时查 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 交情况。 基 金销售机 构 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购、 赎回申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该 申购、 赎回申 请。 申购 、 赎回的 确认以 登记机构 的 确认结果 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不成功 或无效, 申 购 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其中, 美 元认购的无 效认购款 项将退回 至投资者 认购时的 美元 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 登 记机构 及其 相关销售 机构在 T +10 日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 户, 但中国 证 监 会另有规 定除外 。 国 家外汇管 理相关 规定有变更 或本基金 所投资市 场的交易 清算规则 有变 更时, 赎回款 支付时间 将相应调 整。在 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的有 关条款处 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人民币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 构以人民 币首 次申购的单 笔最低限 额为 500 元,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限 额为 100 元; 投资者通过 直销 机构以人民 币首次申 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 为 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 为 100 元;


美元现汇基 金份额: 投资 者通过代 销机构或 本公司直 销机构以美 元现汇首 次申购的 单笔 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追 加申购单 笔最低 限额为 100 美元; 美元现钞基金 份额:投资 者通过代 销机构以美 元现钞 首次申购的单 笔最低限额 为 100 美元,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 为 100 美元(本公司 直 销机构不开 通美元现 钞申购业 务) 。


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为准。 (以上金额 均含 申购 费) 2 、 每个交易账户最 低持有 基金份额 余额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对 申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生效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七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申购费 率最高不 高于 5% , 日 常申购 的 费率 结构如下: 图表 :本基 金人民币 份额的申 购费率结 构 金额(M) (人民币)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来源 :博 时基 金 图表 :本基 金美元份 额的申购 费率结构 金额(M) (美元) 申购费率 M<20 万 0.80% 20 万≤M<60 万 0.50% 60 万≤M<100 万 0.30% M≥100 万 每笔 200 美元 来源 :博 时基 金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者 承 担,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 、本基金赎回费 率 最高 不 高于 5% 。具 体如下表 所示 : 图表 :本基 金份额( 包括人民 币份额、 美元份额 )的 赎回费率结 构 持有期间(Y ) 费率 Y<1 年 1.20% 1 年≤Y <2 年 0.80% 2 年≤Y <3 年 0.50% Y≥3 年 0.00% 来源 :博 时基 金 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本基金份 额 时收取,赎回费 的 75% 归入基金 财产 , 其余部 分用于支 付登记结 算费等相 关手续费。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范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调低赎 回费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率。费率如 发生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调整实施 三日 前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 计划, 针对 以特定交 易方式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 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 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和调低基 金赎回费 率。 6 、美元申购、 赎回费率 应参照人 民币申购 费率制定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的情况 下根据市 场情况对 任意 一类基金份 额进行费 率优惠, 并 在 《招 募说明书 》 或相关公 告中披露 。 八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计算 1 、基金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 的方式 (1 )投资者在申 购时支付 申购费 用,申购 费率随申 购金额的不 同而有所 不同。 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对于 500 万元人民币 ( 含) 以 上或 100 万美元 ( 含) 以上的申购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金 额- 固定申 购费金额 (2 )人民币基 金份额和 美元基金 份额的 申 购份额的 计算中,涉 及基金份 额的计算 结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 数后第三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涉 及金额的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例 1 :假定 T 日 人民币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 投资者投资 50 万元人民币 申购 本基金,对 应的本次 申购费率 为 0.80% ,该 投资者 可 得到的 人民 币 基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0 ÷(1+0.80% )=496,031.75 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500,000-496,031.75=3,968.25 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496,031.75/1.0560 =469,727.04 份 即: 投资者 投资 50 万元 人民币申 购本基金, 假定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60 元, 可得到 469,727.04 份人民币 基金份额。 例 2 :假定 T 日美元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560 美元 ,某投资者投 资 50 万美元 申购 本基 金,对应的 本次申购 费率为 0.50% ,该投资者 可得到 的 美元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0 ÷(1+0.50% )=497,512.44 美元 申购费用=500,000-497,512.44=2,487.56 美元 申购份额=497,512.44/1.0560 =471,129.20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50 万美元申购本 基金,假 定申购 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60 美元, 可得到 471,129.20 份美元基金份额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 、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 赎 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 均保留至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第三 位 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 金财产 。 例 3:某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 金 30 万份人民币 基 金份额, 持 有时间为 一年两个 月,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80% , 假设赎回 当日 人民 币 基金 份额净值是 1.106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 赎回金额计 算过程为 : 赎回总金额=300,000 ×1.1060=331,800.00 元人民币 赎回费用=331,800.00 ×0.80% =2654.40 元人民币 赎回金额=331,800.00 -2654.40 =329,145.60 元 人民币 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赎回本 基金 30 万份 人民 币 基金 份额, 假 设赎回当 日 人民币 基金份 额 净 值 是 1.1060 元 , 持 有 期 所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8%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329,145.60 元。 例 4 :某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 金 30 万份美元基 金份额,持 有时间为 一年两个 月,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80% , 假设赎回 当日美元 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60 美元, 则其可得到 的 赎回金额计 算过程为 : 赎回总金额=300,000 ×1.1060=331,800.00 美元 赎回费用=331,800.00 ×0.80% =2654.40 美元 赎回金额=331,800.00 -2654.40 =329,145.60 美元 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本 基金 30 万份美元 基金份 额, 假设 赎回当日 美元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1060 美元, 持有期所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 0.8% ,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329,145.60 美元。 3 、本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T 日的人民币基金 份额净 值在 T+1 日计 算,并 在 T+2 日内公告, 计算公式 为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估值 日基金份 额余额, 估值 日基金份 额余额为估 值日各币 种基金份 额余额的 合计数。人 民币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如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未 来,若市 场情况发 生变化, 或净值计算 和发布时 间发生变 化, 或实际情 况需要, 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 本基 金可相应 调整 基金净值计 算和公告 时间或频 率并提前 公告。 T 日的美元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计算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后在 T+2 日内 公告。 T 日的 美元份额净 值为 T 日人 民币基金 份额净值 按中国人 民银行最新 公布的人 民币对美 元汇率中 间价折算的 美元金额 。美元份 额净值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如 遇特殊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 金也可根 据实 际情况调整 美元份额 净值计算 和公告时 间或频率 并提 前公告。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 登记业务 按照登记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投 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正常情况下 , 登记机 构 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 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者自 T+3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正常 情况下, 登记机构 在 T+2 日为投 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 的注 册登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法对 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 最迟于开始 实 施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 、基金投资所 处的主要 市场或外 汇市场正 常或非正 常休市,可 能影响本 基金投资 ,或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4 、本基金的资 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 件,继续 接受申购 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 因技术 保障或人 员伤亡导 致基 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注 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 正常运行; 6 、本基金 登记机 构 因异常 情况无 法办理申 购; 7 、基金资产规 模或者份 额数量达 到了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上限(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外管 局的审批及 市场情况 进行调整) ; 8 、基金管理人认 为会有损 于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某笔申 购; 9 、发生《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暂 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申购 的, 申 购款项将全 额退还投 资者。 发生 上 述 1 到 7 项、 第 9 项 和第 10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 基 金管理人应 当 依据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十 一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如果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 管理人可 拒绝接受 或暂停基 金份额持有 人某一类 币种或多 类币 种份额的赎 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 、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 项;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 、基金投资所 处 的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或外 汇市场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 停市, 可能影响 本基 金投资,或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3 、 因市场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 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4 、本基金投资 的主要证 券交易市 场或外汇 市场的公 众节假日、 休市,并 可能影响 本基 金正常估值 与投资; 5 、本基金的资 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 件,继续 接受赎回 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 6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者 延 期支付赎回 款项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当日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 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的, 可 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 未支付部 分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 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 办法在 20 个工作日 内予以支 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 第 3 款的情形 时,对已 成功确认 的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 项, 最长不超过 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在指定 媒体 公 告。 投资 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 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十 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 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予以 办理。对于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 其申请赎 回份额 占 当 日申请 赎回 总 份额 的 比例, 确定 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赎 回份额; 投 资者未能 赎 回部分, 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选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择将当日未 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一个 开 放日办理, 赎 回价格为 下一个开 放日的 价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的赎 回不享有 赎回优先 权, 并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 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4 )巨额赎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过指定媒 体或基金 代销机构 的网 点刊登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同时 通过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 》 规定的 其他 方式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十 三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依据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 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 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 ,届 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 告。 十 四 、基金的转换 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 , 本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 共 同推出本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的基 金 转换业务。 1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基金 转换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2 、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 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 构进行。 转换的两 只基金必须 都是该销 售机构代 理的 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在 同一 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登 记的基金。


(2 )前端收费 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 到前端收 费模式的其 它基金( 申购费为 零的 基金视同为前端 收费模式) , 后端收费模 式的基金可 以转换到前端或 后端收费模 式的其它基 金。QDII 基 金不能与 非QDII 基金进行 互换 。 (3 )基金转换 的目标基 金 份额按 新交易计 算持有时 间。基金转 出视为赎 回,转入 视为 申购。基金 转换后可 赎回的时 间为 T +3 日。 (4 )基金分红时 再投资的 份额可 在权益登 记日的 T +2 日提交基金 转换申请 。


(5 )基金转换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投资者采 用“份额 转换”的 原则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提交申请。 转出基金 份额必须 是可用份 额,并遵 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


3 、暂停基金转换 的情形及 处理


基金转换视 同为转出 基金的赎 回和转入 基金的申 购, 因此有关转 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 暂停 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 回的有关 规定适用 于基金转 换。 出现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定的其 它情形或 其它 在 《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 已载明 并 获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特殊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 停基金转换 业务。


4 、重要提示 (1 )转换业务适 用基金详 见相关 公告。 (2 )本基金转 换业务适 用于可以 销售 同一 管理人管 理的、且在 同一 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登 记 的两只以 上(含两 只)QDII 基 金,且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同一 机构的博 时旗下基 金的销售 机构。 (3 ) 转换业务的收 费计算公 式及举例 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 司网站的 《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开放式基 金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4 )本公司管理 基金的转 换业务 的解释权 归本公司 。 十 五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相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 转托管费 。 十 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开始办理 人 民币份额 的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 1 、适用投资者范 围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法 律、 法规和有关 规定禁止 购买者除 外)以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 资者。 2 、定期定额投资 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申购费率具 体为: 图表 :本基 金人民币 份额的申 购费率结 构 金额(M) (人民币)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来源:博时 基金 图表 :本基 金美元份 额的申购 费率结构 金额(M) (美元) 申购费率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M<20 万 0.80% 20 万≤M<60 万 0.50% 60 万≤M<100 万 0.30% M≥100 万 每笔 200 美元 来源:博时 基金 (三)扣款 日期和扣 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的规定, 并 与 销售机构约 定每月扣 款金额, 但 最 低每次 不少 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或美 元 100 元(含 100 美元) 。


(四)重要 提示


1 、凡申请办理 本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的投资 者须首先开 立本公司 开放式基 金基 金账户。


2 、 本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的 每月实际 扣款日即 为 基金申购申 请日, 并以该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 投资人可 以 从 T+3 日起通 过本计划 办理网点 、致电 本公司客服 电话或登 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 其每次申 购申 请的确认情 况。 申购份额 将在确认 成功 后直接计入 投资者的 基金账户 。


( 五 )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投 资 业 务 , 详 情 可 登 录 本 公 司网站 www.bosera.com 参阅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 定期投资业 务规则》 , 也可拨打 客户服 务电话:95105568 (免长途费)了解 或咨询相 关情 况。 十 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 回等基金 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登记机构 只 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执行 和经 登记 机构 认可的 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捐 赠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体 的情 形; “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 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主 体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持 有本 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的 条件。 办理非 交易 过户必须提 供 登记机 构 要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 《业务规 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并 按 登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 八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登 记机 构 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以 及 登 记机 构 认可 的 其他情况 下 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一 并冻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含境外 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因基金的证 券交易或 结算而产 生的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在境 外市场开 户、交易 、清 算、登记等 各项费用 以及为了 加快清算 向券商支 付的 费用) ; 4 、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收益分配 过程中发 生的费 用; 7 、为应付赎回和 交易清算 而进行 临 时借款 所发生的 费用; 8 、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和税务 顾问费; 9 、基金的资金汇 划费用和 外汇兑 换交易的 相关费用 ; 10 、 除去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自身原因 而导致的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 管 人及 基金资 产由原 任基 金托管 人转移 至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以 及由于 境外托 管人 更换导 致基 金资产转移 所引起的 费用; 11 、 基金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应 当缴纳的 、 购买或 处置 证券有关的 任何税收、 征费、 关税 、 印花税、 交易 及其他税 收及预扣 提税 (以 及与前述 各 项有关的任 何利息、 罚 金及费用 ) 以及 相关手续费 、汇款费 、基金的 税务代理 费等; 12 、 为了基 金利益, 除去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自 身原因而 导致的、 与基金 有关 的诉讼、追 索费用; 13 、业绩比较基准许 可使用费 ; 14 、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列 入的其他 费用 。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资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 , 支付日 期顺延。 在首期支 付 基金管理费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向 托管人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出具正式函 件指定基 金管理费 的收款账 户。 如 需要变 更收款账户 ,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10 个 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 出具书面 的收款账 户变更通 知 。 2 、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 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 (如基 金托管人 委托境外 托 管人, 包括向 其支付的 相应服务 费) 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3 、本条第(一) 款第 3 至第 13 项费用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用 。 二、与基金 销售有关 的费用 1 、申购和赎回费 率 图表 1 :本基金 人民币份 额的申购 费率结构 金额(M) (人民币)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图表 2 :本基金 美元份额 的申购费 率结构 金额(M) (美元) 申购费率 M<20 万 0.80% 20 万≤M<60 万 0.50% 60 万≤M<100 万 0.30% M≥100 万 每笔 200 美元 图表 3 :本基金 份额(包 括人民币 份额、美 元份额) 的赎回费率 结构 持有期间(Y ) 费率 Y<1 年 1.20% 1 年≤Y <2 年 0.80% 2 年≤Y <3 年 0.50%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Y≥3 年 0.00% 注:1 年指 365 天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 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各项费 用。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75% 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2 、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 用由申购 费补差和 转出基金 赎回费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 的两只基 金的费率 的差异情 况而 定。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 》 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 方式实 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等不列 入基金费 用。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等费 用;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 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 费率, 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除 非 《基 金合同》 、 相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 调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 国家或所 投资市场所 在国家的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履行纳税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总 值包括基 金所持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净资 产值。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 在境内开 立证 券账户、人 民币和外 币资金账 户, 在境外开立 外币资金 账户及证 券账户, 上 述账户与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境外托 管人自 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户独 立。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 托 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 或其委托的 境外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将基 金财产归 入其固有 财产;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其 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登记机构 和代销机 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 押 或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 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 清算财 产。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 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销;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 在符合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 有关 资产保管 的 要求下, 对境 外托管人 的破产 而产 生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应 采取措施 进行追偿, 基 金管 理人配合基 金托管人 进行追偿。 基 金托 管人存在故 意或过失 行为的,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并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本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除非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存 在过 失、疏忽、 欺诈或故 意不当行 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将不保证 基金托管 人或境外 托管人所接 收基金财 产中的证 券的所有 权、合法性 或真实性 (包括是 否以良好 形式转让 ) 。 基金托管人 和境外托 管人应妥 善保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财产汇入、 汇 出、 兑 换 、 收汇、 现 金往来及证 券交易的 记录、 凭证等 相关资料, 并 按规 定的期限保 管, 但境外托 管人持有 的与 境外托管人 账户相关 的资料的 保管应按 照境外托 管人 的业务惯例 保管。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准 确地反映 基金资产 的 价值, 并为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转换等提供 计价依据 。 二 、 估值日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 放日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 值。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基金、 股票、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和其 他投资等 资产和负 债。 四 、 估值方法 1 、已上市流通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 的 有价证 券(包括 ETF 基金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对于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债券按 成本价估 值; 对于非 上 市债券, 参照 主要做市 商或其他 权 威价格提供 机构的报 价进行估 值。 3 、开放式基金 的估值以 其在估值 日公布的 净值进行 估值,开放 式基金未 公布估值 日的 净值的,以 估值日前 最新的净 值进行估 值。 4 、衍生品估值方 法


(1 )上市流通 衍生品按 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 )未上市衍 生品按成 本价估值 ,如成本 价不能反 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若衍 生品价格 无法通过 公开信息 取得,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从其 经纪商处 取得, 并 及时告知基 金托管人 。 5 、基金持有的 其他有价 证券,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权 日止,上 市交易的 有价 证券投资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该证券投 资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未上 市交易的 其他有价 证券 投资按公允 价估值; 6 、估值中的汇率 选取原则 : (1 )估值计算 中涉及中 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 布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 的货币, 其对 人民币汇率 以估值日 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 公布 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 为准;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 )其他货币 对人民币 的汇率采 用美元作 为中间货 币进行换算 ,外汇币 种与美元 之间 的兑换汇率 将按照彭 博 (Bloomberg ) 金融 终端提供 的估值 日的 兑换价格 为准。 若 无法取 得 上 述汇 率价格 信息时 ,以 基金托 管人或 境外 托管人 所提 供的 合理公 开外汇 市场 交易价 格为 准。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上述 第 1-6 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8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9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10 、估值中的税收处 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 金, 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 行估值; 对于 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 ,基金将 在相关税 金实际支 付日 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 五 、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同 基金托管 人分别进 行。 基金管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 果以书面形式或 者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式 送至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 核, 复核无 误后在基金 管理人传 真的书面 估值结果 上签章或者 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 式返回给 基金管理 人;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在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可以各 自委托第 三方 机 构进 行基金 资产估 值, 但不改 变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各 自承担 的责 任。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主 要证券交 易所、市 场或外汇 市场遇法 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 因暂 停交易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延迟估值 有利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保护 ; 4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约定以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七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估值 日的截止 时间后计 算开放日 当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 基 金份额净 值予 以公布, 如因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错误, 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由 基金管理 人自 行承担,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 任。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 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 权向过错 人追偿。 人 民币 基金份 额净 值指 以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后得 出的单 位 基金份额的 价值, 计算 日基金份 额余额为 计算日各 币 种基金份额 余额的合 计数; 美元 等外币 基金份额净 值以人民 币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 按照 计 算日的估值 汇率进行 折算, 估值 汇率选 择参考本条 第(四) 款估值方 法规定的 第 6 项。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 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八 、 估值错误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2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 发现日对账 务进行更 正调整, 不做追溯 处理;当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3 、关于差错处理 , 《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机构 、 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差错 处理 原则”给予 赔偿。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并 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 况,按下 列有 关不可抗力 的约定处 理。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 )差错处理原 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 在基金 管理人可 承担的范围 内应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 的责任, 有权根据 过 错原则, 向过 错人追偿 , 本合同 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 以下约定 处理。 1 )如采用 《基 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中 估值方法 进行处理, 若基金管 理人净值 计算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出错,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 过程中没 有发现, 且造 成投 资者损失的, 由 双方根据 过错程度 按照 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 例承担相 应的责任 ; 2 )如基金管理 人采用规 定估值方 法外的方 法确定一 个价 格进行 估值的情 形并已告 知基 金托管人的 情形下, 若 基金管理 人净值计 算出错, 基 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没有发 现或未提 出异议,且 造成投资 者损失的 ,双方按 照管理费 和托 管费的比例 承担相应 的责任 ;


3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不能 达成一致 时,为避 免不 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 形, 以基金 管理人的 计 算结果对外 公布,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单方 面对外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结果时注 明未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有 权将有关 情况 向监管机构 报告, 由此给 投资者和 基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 偿责任, 但因 基金 托管人故意 或过 失没 有尽到复 核义务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担相应责 任; 4 )如基金管理 人未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单 方面对外 公告基金净 值计算结 果应该在 公告 上标明未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因基 金管理人 未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而单方面 对外公布 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结果或公 告的计算 结果与基 金托管人 (最 终) 复核结果不 一致而造 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5 )由于证券交 易所、交 易市场、 登记结算 公司或数 据供应商发 送的数据 错误,经 纪商 或交易对家 未能及时 确认交易 及详细交 易资料或 由于 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 净值 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6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另一 方当事人 在采取了必 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 不能 发现该错误, 进 而导致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 损失, 以 及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 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 供信息的 当事人一 方负责赔 偿; 7 )法律法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应 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 金持有人 利益 的原则进行 协商; 8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 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该当事人 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差错已 得到 更正 ; 9 )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10 ) 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差 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 11 )差错调整采用 尽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差错 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 12 ) 差错责 任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但该第三 方是由基 金托 管人委托的 情况下, 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赔偿并 向差 错方追偿 ; 13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 偿, 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 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 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 失 ; 14 )按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4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 登记 机构 的交 易数据的, 由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九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本 条第 (四) 款估 值方法 规定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基金 管理 人 (或其 授权代理 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或 其授权代 理 人) 虽 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 3 、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致基 金实际交 纳税金与基 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 进行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估值的应交 税金有差 异的,相 关估值调 整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 二 、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孰 低 数(为期末 余额,不 是当期发 生数) 。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 止日即收 益分配基 准日。 三 、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 币种与其 对应份 额的认购/ 申 购币种 相同; 3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截至 该次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 金 可供分配利润 的 60% 。基金的收益分 配比例以期 末可供分 配利润为 基准计算, 期 末可供分 配利润以期 末资产负 债表中 未 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 孰低数为 准。 选择现金 分红方式的 外币基金 份额获得 的现金红 利为相应币 种的外币, 其 每份额分 配金额根 据人民币 份额的每份 额分配数 额按照汇 率进行折 算,具体见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生效 不满三个 月, 收益可不分 配。 4 、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投资, 红 利再投资 方式免收 再投 资的费用;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现金 分红; 人民币基金 份额的现 金分红分 配币种为 人民币, 美元 等外币基金 份额 现金 分红币种 为其 相应币种; 不同币种 份额红利 再投资适 用的净值 为该 币种份额的 净值。 5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至 日)的时 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6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人民币 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低于 人民币份 额面值; 对于 外币份额, 由 于汇 率因素影响, 存 在收益分 配后外币 份额 基金份额净 值低于对 应的基金 份额面值 的可能。 7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 时 间、 分 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五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由 基金托管 人 对相关财务 数据进行 复核, 由基 金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 时,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按除 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行。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 、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制度 按国家有 关的会 计核算制 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 任人为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管理人 应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凭 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8 、基金管理人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 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 品 头寸及 风险 分析年度报 告。 二 、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 定报刊” )和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 站” )等媒介 披露,并保 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采 用中文。 一 、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 将 《招 募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 基 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登载在 各自公司 网站上。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 募说明书 》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 供书面 说明。 二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 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三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生效的次 日在指定 报 刊和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四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不同 币种类别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后 的 2 个工作 日内,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 的不同币 种类别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估 值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不 同币 种类别 的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前述 最后一个 估值 日后的 2 个工 作日内, 将基金资 产净 值、不同币 种类别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 值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五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六 、 定期报告 基 金定 期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年度报 告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 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 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 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七 、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件,包 括: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境 外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 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的调查 ;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偏差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 、基金更换 登记机 构 ;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本基金增减外币 基金份额 类别或调 整有关业 务规 则 ; 27 、中国证监会所规 定的其他 事项。 八 、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期限 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将有关情 况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 所,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 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召集人 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 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十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 阅。投资 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投 资者可免 费 查阅。投资 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件复 印件。 投资者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上进行 查阅。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 与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项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1 ) 终止 《基金合 同》 ; 但当基金 资产净值 小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 基金持有 人数小于 200 人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 90% ,基金管理 人有权终 止《基金 合同》而 无需召开份 额持有人 大会;


(2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 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 外) ; (5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 除外; (8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 项; (10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情形。 但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可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 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规和本 《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基金的申购 费率、 降低赎 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 ) 《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使得《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登记 机构 、 基金代 销机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有 关 基金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 规则, 开 通人民币 、 美元 之外的其 他币 种及相应份 额类别的 申购、 赎回 等或调整 其业务规 则 , 或终止人民 币之外的 其他币种 及相应 份额类别 的 申购、赎 回等; (7 )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 他情形。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 基金合同 》变更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生效 后执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行,自《基 金合同》 变更生效 之日起按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权 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行使 请求给付 报酬、 从 基金资 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金 财产进 行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 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基 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协 议》的规 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 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 、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根据 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3 )基金财产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评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报 告;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4 、清算费用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 、基金剩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 (3 )项规定 清 偿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 告。 7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招商 银行 ”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行长:田惠 宇 资产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 负责人: 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8 日,是我国 第一家完 全由企业法 人持股的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行设 在深圳。 自成立以 来,招商 银行先后 进行 了三次增资 扩股,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交所 挂牌(股 票代码:600036 ), 是国内第 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 公司。2006 年9 月又 成功发 行了22 亿H 股,9 月 22 日在 香港联 交所挂 牌交易 ( 股票代码 : 3968),10 月5 日行 使 H 股超额 配 售, 共发 行了 24.2 亿 H 股。 截止,2015 年 3 月 31 日,本 集团总资 产 4.9089 万亿 元人民币 , 高级法 下资 本 充足率 12.45% ,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 率 11.81%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 成立基 金托管部 ;2005 年 8 月,经报中 国证监会 同意,更 名为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 管理室、 产 品管理室、 业务营 运室、 稽核监 察室、 基金 外包业务 室 5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 国人民银行 和中国证 监会批准 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资 格,成为 国内第一 家获得该 项业 务资格上市 银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金托 管业务。 招商银行 作为托管 业务资质 最全 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 理托管、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托管 (QFII ) 、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托管、 保 险资金 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 托管等业 务资格。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招商银行确 立 “因 势而变 、 先您所 想” 的 托管理念 和 “财富所 托、 信 守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 牌体系 , 以 “ 保护您 的业务、 保护您的 财富” 为历史使 命, 不断创新托 管系统、 服 务和产 品: 在业内 率先推出 “ 网 上托管银 行系统” 、 托管业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标准, 首 家发布私 募基金绩 效分 析报告, 开办国 内首个托 管银行网 站, 成功托管国 内第一只 券商集合 资产管理 计划、 第 一只FOF 、 第一只 信托资金 计划 、 第一 只股 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 实现货币 市场基金 赎回资 金 T+1 到账、 第一 只境外银 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1+N ”基金 专户理财 、 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 产、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现从 单一托管 服务商向 全面投资 者服务机 构的 转变,得到 了同业认 可。 经过十三 年发展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规模 快速壮大。2015 年招商银 行加大高收益 托 管 产品营销力 度,截 止 7 月末新增 托管公募 开放式 基金 31 只, 新增首发 公募开放 式基金托 管 规模 725.15 亿 元。克服 国内证券 市场震荡 的不利形 势,托管费 收入、托 管资产均 创出历史 新高, 实现 托管费收 入 21.38 亿元, 同比增 长 57.44% , 托管资产 余额 5.56 万亿元 , 同比 增 长 104.85% 。 作为公 益慈善基 金的首个 独立第三 方托 管人, 成功 签约 “ 壹基金 ” 公益资 金托 管, 为我 国公益慈 善资金监 管、 信息披露 进行有益 探 索, 该项 目荣获 2012 中国 金融品牌 「金 象奖」 “十大 公益项目 ”奖;四 度蝉联获 《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 专业银行”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 事长、非 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 行董事、 董事长。 英国 东伦敦大学 工商管理 硕士、 吉林大 学经济管 理专业硕 士, 高级经济师。 招 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招 商局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 席、 招商 局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中国 国际海运集 装箱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商 局华建公路 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 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曾任 中国远洋 运输 (集团)总 公司总裁 助理、总 经济师、 副总裁,招 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总 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 长、执行 董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行行 长、本 行 执行董事 。美 国哥伦比亚 大学公共 管理硕士 学位,高 级经济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副行 长、 中国建设 银行上海 市分行副 行长、 深 圳市分行行 长、 中国建设 银行零售 业务 总监兼北京 市分行行 长。 丁伟先生, 本 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 毕业, 副研 究员。1996 年 12 月 加入本行, 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 主任兼营 业部总经 理, 杭州 分行行长 助理 、 副行长, 南 昌支行行 长, 南昌 分行行 长,总行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 总行行长 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 长。兼 任招银国 际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金融有限公 司董事长 。


姜然女士,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总 经理, 大学 本 科毕 业, 具有基金托 管人高级 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 于 中国农业 银行黑 龙江省 分 行, 华 商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深圳 市 分行, 从事信贷管 理、托管 工作。2002 年 9 月加 盟招商银 行至今,历 任招商银 行总行资 产托管部 经理、 高级经 理、 总经 理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家推 出 的网上托管 银行的主 要设计、 开 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 年银行信 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 经验。在 托管产品创 新、服务 流程优化 、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 系管理等 领域具有 深入的研 究 和丰富 的实 务经验 。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至2015 年7 月31 日,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托 管 了招商安泰 系列证券 投资基金 ( 含 招商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商平衡 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 招商债券证 券投资基 金) 、 招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华夏经 典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长城 久泰沪深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华夏货 币市场基 金 、 光大保德 信货币市 场基 金、 华泰柏瑞金 字塔稳本 增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强 化回报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光 大保德信新 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天合稳 健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上证红利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德盛优 势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华富成长 趋势股票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光大保 德信优势 配置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益民多 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德盛 红利 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 上证中央 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上投摩 根行业轮 动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银蓝筹 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南 方策略优 化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兴全合润 分级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 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盛 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 中银价值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银 稳 健双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 河创新 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嘉实 多利分级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国 泰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宝兴业可 转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建信 双 利 策略主题分 级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诺 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 华新兴产 业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祥 分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上 证国有企 业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 华 安可转换 债券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 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国 低碳环保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诺 安油 气能源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LOF )、中银 中小盘 成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成 长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兴全轻资 产投资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易方达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 重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LOF)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嘉实增强收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 14 天理财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 、鹏华中 小企业纯 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 诺安双利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中银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南方安心 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中银理 财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裕 纯债分级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建信 双月安心 理财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新经济股 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 中银稳健添 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 博时亚 洲 票息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工银瑞 信增利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鹏华丰 利分级债 券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银消 费主题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 信信用纯 债一年定 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浦银 安盛 6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保 本 3 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银标 普全球 精选自然资 源等权重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月月 薪 定期支付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保 本二号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建 信安心回 报两年定 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海 惠利纯 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国恒利分 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中银优秀 企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 银多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华安新活力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宝盈新价 值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交 银施罗德新 成长股票 投资基金、 嘉 实对 冲套利定期 开放混合 型投资基 金、 宝盈瑞祥 养老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银 华永益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华安 国际龙头(DAX)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华 安国际龙 头(DAX)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中银聚利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 泰新经济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新财富灵 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东方 红睿丰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月月 盈短期理 财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 新经 济灵活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研究精选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 欧睿达定 期开放混 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中 银研究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 元三年定 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中 银恒利半 年 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海合 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鹏华弘 盛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工银瑞信 新金融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 新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联 安睿祺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鹏华弘泽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东 方红领先 精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前 海 开源优 势蓝筹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博时 招财一号 大数据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嘉实 全球互联 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 博时沪港 深优质企 业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丰盈 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鹏华中 证高铁产 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博 时上证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博时上证 5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博时新趋 势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兴业收益 增强债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成 立、 鹏华中 证新能源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 东方红睿 逸定期开 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信诚新 选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证金宝货 币市场 基金、 汇添富 医疗服务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富国沪港深 价值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工银 瑞信聚焦30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国金通 用众赢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信诚新鑫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博 时裕瑞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东方 红京东大数 据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共 121 只 开放式基金 及其它托 管资产, 托管 资产 为 55,586.82 亿元人 民币。


(四) 托管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 标 确保托管业 务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 理念; 形成科 学合理的 决策机制 、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 托管业务 的稳健运 行和托管 资产的安 全 完整; 建立有 利于查错 防弊、 堵塞 漏洞、 消除隐患 , 保证业 务稳健运 行的风险 控制制度 , 确保 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时; 确保内控机 制、体制 的不断改 进和各项 业务制度 、流 程的不断完 善。 2、 内部控制组 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三 级内控风 险防范体 系: 一级风险防 范是在总 行层面对 风险进行 预防和控 制。 二级防范是 总行资产 托管部设 立稽核监 察室, 负责 部 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 制。 稽核监 察 室在总经理 室直接领 导下, 独立 于部门内 其他业务 室 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 托管业务 主管部 门, 对各岗位 、 各业务 室、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中的 风 险控制情况 实施监督, 及时发 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 出整改方 案,跟踪 整改情况 。 三级风险防 范是总行 资产托管 部在专业 岗位设置 时, 必须遵循内 控制衡原 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和方 式视业务 的风险程 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 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覆盖各项 业务过程和 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室和岗 位,并 由全部人员 参与。 (2)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 的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种 风险,托管组织 体系的构成 、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应当体现 “内控优 先”的要 求。 (3)独立性原则 。各室、各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 托管资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产和自有资 产之间应 当分离。 内 部控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当独 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 部门, 稽核监 察室应保 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负 责 对部门内部 控制工作 进行评价 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 。 内部控制 应当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 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 束的权利, 内部控制 存在的问 题应当能 够得到及 时的 反馈和纠正 。 (5)适应性原则 。 内部控制 应适应我行 托管业务风 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随着托 管业务 经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 和 国家法律、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外 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 进行修订 和完善。 内部 控制应随 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 经 营方针、 经营 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 化和国家 法律、法 规、政策 制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相 应的修订 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 。 业务营运 、稽核监察 等相关室, 应当在制度上和 人员上适当 分离, 办公网和业 务网分离 ,部门业 务网和全 行业务网 分离 ,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 目的。 (7)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在全面 控制的基础 上,关注重要托 管业务事项 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在托管 组织体系、 机构设 置及权责 分配、业务 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 互制约、 相互监督 ,同时兼 顾运营效 率。 (9)成本效益原 则。内部控 制应当权衡 托管业务的 实施成本与预期 效益,以适 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 控制。 4、 内部控制措 施 (1)完善的制度 建设。招商 银行资产托 管部制定了 《招商银行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 管理办法》 、 《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内控管 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 操作规程》 和 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 从 资产托 管业务操 作流程、 会 计 核算、 岗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 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 等方面, 保 证资产托 管业务 科学化、 制 度 化、 规范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资 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 正 常运作, 切实维护 托管业务 各当事人 的 利益, 避免托 管业务危 机事件发 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 发生后能 够及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理, 招 商银行还制 定了 《招商 银行托管 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 办法》 ,并建 立了灾难备 份中心,各 种业务数据能及 时在灾难备 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 灾难发生 时,托管 业务能迅 速恢复和 不间 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 制。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托管项目 审批、资金清算 与会计核算 双人双 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 、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等一 系 列完整的操 作规程, 有 效地控制 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 风险。 (3)业务信息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数 据。数据执 行异地 同步灾备, 同 时, 每日 实时对托 管业务数 据库进行 备 份, 托管业务 数据每日 进行备份 , 所有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的业务信息 须经过严 格的授权 才能进行 访问。 (4)客户资料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对业 务办理过程中形 成的客户资 料,视 同会计资料 保管。 客户 资料不得 泄露, 有 关人员如 需 调用, 须经总 经理室成 员审批, 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 统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对信息技术 系统管理实行双 人双岗双责 、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 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 设置及权限 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与 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 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 墙保护等 , 保 证信息技术 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 制。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通过建立 良好的企业文化 和员工培训 、激励 机制、加强 人力资源 管理及建 立人才梯 级队伍及 人才 储备机制, 有效的进 行人力资 源控制。





(五)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有 关证券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 资范围、投 资对象、 基金投融 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 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的 合法 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对上述事 项的监督 与核查中 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实际投 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上 述监督内 容 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应 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整 改, 整改的 时限 应符 合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 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 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改正, 如 基金管理 人未能在 通知 期限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执行核查。 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 金管 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及 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理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 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 兄弟哈里 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 Douglas A. Donahu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 合伙制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成立于 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 里曼银行 ( “ B B H ” ) 是全 球领先的托 管银行之 一。BBH 自 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 供托管服 务。 1963 年,BBH 开始为客 户提供全 球托管服 务, 是首批开展 全球托管 业务的美 国银行之 一。 目前全球 员工约 5 千人, 在全 球 17 个国家和地 区设有分支 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 评级为 A+ ,短期 评级为 F1 。 二 、 托管业务介绍 布朗兄弟哈 里曼银行 的全球托 管业务隶 属于本行 的投 资者服务部。 在全球范 围内, 该部 门由本行合 伙人 William B. Tyree 先生领导。在亚 洲 ,该部门由 本行合伙 人 Taylor Bodman 及 William Rosensweig 先 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 球化公司 ,BBH 拥有 服务全球 跨境投资 的专长,其 全球托管 网络覆盖 近一 百个市场。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资产规模 达到了 3.7 万亿美元 , 其中约 百分之七 十是跨境投 资的资产 。亚洲是 BBH 业务增 长最快的 地区之一。 我们投身 于亚洲市 场,迄今 已逾 25 年,亚洲服 务管理资 产为 6 千亿美 元。


投资者服务 部是公司 最大的业 务, 拥有近 3800 名员 工。 我们致力 为客户提 供稳定优 质 的服务,并根据 客户具体需 求提供定制 化的全面解 决 方案,真正做到 “以客户为 中心” 。 由 于坚持长期 提供优质 稳定的客 户服务,BBH 多年来 在 行业评比中 屡获殊荣 , 包括 ∶ 1 、 : 《全球 托管人》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Mutual Fund Administration Survey : 《全球托管人》 2013 全球共同基 金行政服 务 调查 ? #1 Fund Administrator ranked in three or more regions : ‘共同基金 行政服务 第一名 ’ ? Top Rated in 11 categories :在 11 个类别中获得 最高评 价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Agent Bank Survey in Major Markets Survey : 《全球托 管人》2013 主要市场 代理银行 调查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BBH was declared a Top Rated provider of US Custody services :BBH 被评 为‘顶级美国 托管服 务商’ ? BBH has received 'Top Rated' recognition from GC 19 of the past 20 years : BBH 在该机构过 去 20 年 的评比中 已 19 年获 此殊荣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Securities Lending Survey : 《全 球托管人》2013 年证 券 借贷业务调 查


? #2 Securities Lending - Global Category :全球类别第二 名 ? Global Custodian - 2012 Global Custody Survey : 《全球托管人 》2012 年 全球托 管调查 ? #1 for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机构投资者服 务第一名 ? #2 for Fund Managers :基金经理服务第二 名 ? Top rated in 9 categories :在 9 个类别中名 列前茅 2 、 : 《全 球投资人 》 ? Global Investor - 2013 Global Custody Survey : 《全球投资人》- 2013 年 全球托 管调查 ? #1 Mutual Fund Managers: Americas (unweighted and weighted) :美洲地区 共同基金服 务第一名 ? #1 Asset Manager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Overall (weighted) : 30 亿美元 管理资产以 上的基金 管理人总 体服务第 一名 ? #1 Asset Manager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Americas (weighted) :30 亿美 元管理资产 以上的美 洲基金管 理人服务 第一名 ? #2 Asset Manager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EMEA (weighted) :30 亿美元 管理资产以 上的欧洲 、中东、 非洲地区 基金管理 人服 务第二名 ? Global Investor - 2013 Foreign Exchange Survey : 《全球投资人》-2013 年 外汇服务调 查 ? #1 Overall (weighed by AUM) :总体排名第 一名(按 资产规模) 3 、


:《 ETF Express 》 ? ETF Express - 2012 etfexpress Awards :《 ETF Express 》-2012 年 ETF 基金 服务评比调查 ? ‘Best US ETF Administrator’: 荣获‘美国 ETF 基金最佳服务 商’ 4 、 : 《ICFA 国际托管及基金 行政》 ?


‘2011 年美洲 地区服务 供应商 评 比’ 中 被评为 ‘ 最 佳共同基金 托管机构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 、


: 《R&M 调查》 ?


‘2012 年全 球托管 业务调查 ’ 中 被评为 ‘专 业机构 ’ 类别第 一名 (使 用 5 家以上托管 机构的客 户)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 、安全保管受托 财产 ; 2 、计算境外受托 资产的资 产净值 ; 3 、按照相关合同 的约定, 及时办 理受托资 产的清算 、交割事宜 ; 4 、按照相关合 同的约定 和所 适用 国家、地 区法律法 规的规定, 开设受托 资产的资 金账 户以及证券 账户; 5 、按照相关合同 的约定, 提供与 受托资产 业务活动 有关的会计 记录、交 易信息; 6 、保存受托资产 托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账 册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 ; 7 、其他由基金托 管人委托 其履行 的职责。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十八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 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尚 继源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 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 明远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程 姣姣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联系 人: 杨菲 传真 : 010 -661079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蒋超 良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田国 立 联系 人: 高越 电话 : 010-665949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http://www.boc.cn/ (4)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洪 章 联系 人: 张静 传真 : 010 -66275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牛锡 明 联系 人: 张宏 革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建 红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9 号 文化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常振 明 联系 人: 廉赵 峰 传真 : 010 -899373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 689 号 东银 大厦 25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吴斌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9)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 代表 人: 唐双 宁 联系 人: 朱红 电话 : 010 -63636153 传真 : 010 -636361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5 网址 : http://www.cebbank.com (10) 上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范一 飞 联系 人: 汤征 程 电话 : 021-68475521 传真 : 021-6847649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5594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网址 : 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11)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建 一 联系 人: 张莉 电话 : 021-38637673 传真 : 021-509795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1-3 网址 : http://bank.pingan.com (12) 上海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福 宁 联系 人: 施传 荣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13) 浙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达 洋 联系 人: 毛真 海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真 : 0571-8765918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7 网址 : http://www.czbank.com (14) 大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 49 楼 办公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占 维 联系 人: 李格 格 电话 : 0411-823566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40099 网址 : http://www.bankofdl.com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5) 东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何沛 良 联系 人: 杨亢 电话 : 0769-22866270 传真 : 0769-2232089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16) 河北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 28 号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 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乔志 强 联系 人: 王娟 电话 : 0311-88627587 传真 : 0311-886270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9999 网址 : http://www.hebbank.com (17) 重庆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 东路 10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 东路 10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忠 联系 人: 范亮 电话 : 023-676379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6866 网址 : www.cqrcb.com (18) 金华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金 华市 光南路 66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金 华市 光南路 6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徐雅 清 联系 人: 徐晓 峰 电话 : 0579-83207775 传真 : 0579-821783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1-6668 网址 : http://www.jhccb.com.cn (19) 吉林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开 区东 南湖 大路 1817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开 区东 南湖 大路 18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唐国 兴 联系 人: 孙琦 电话 : 0431-84999543 传真 : 0431-8499954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666 网址 : http://www.jlbank.com.cn (20) 苏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兰 凤 联系 人: 熊志 强 电话 : 0512-69868390 传真 : 0512-698683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067 网址 : www.suzhoubank.com (21) 上海长 量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 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跃 伟 联系 人: 敖玲 电话 : 021-58788678-8201 传真 : 021 —587876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2899 网址 : http://www.erichfund.com (22) 浙江同 花顺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吴杰 电话 : 0571-88911818 传真 : 0571-8680042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 : http://www.5ifund.com (23) 北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 门外 华严 北里 2 号 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闫振 杰 联系 人: 焦琳 电话 : 010--62020088-8288 传真 : 010 —62020088-88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6661 网址 : http://www.myfund.com (24) 浙江金 观诚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拱墅 区登 云路 45 号 (锦 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 地址 : 拱墅 区登 云路 55 号 (锦 昌大 厦)1 号楼 金观 诚营 业大 厅 法定 代表 人: 陈峥 联系 人: 周立 枫 电话 : 0571-88337598 传真 : 0571-8833766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68-0058 网址 : http://www.jincheng-fund.com/ (25) 深圳腾 元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法定 代表 人: 曾革 联系 人: 鄢萌 莎 电话 : 0755-33376922 传真 : 0755-330655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877-899 网址 : www.tenyuanfund.com (26) 深圳宜 投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 门街 1 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 局综 合办 公 楼 A 栋 201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心 2405 法定 代表 人: 华建 强 联系 人: 马文 静 电话 : 0755-23919681 传真 : 0755-886031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55-811 网址 : www.yitfund.com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7) 一路财 富(北 京)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外 大街 2 号 万通 新世界 A 座 2208 法定 代表 人: 吴雪 秀 联系 人: 段京 璐 电话 : 010-88312877 传真 : 010-883120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01-1566 网址 : http://www.yilucaifu.com (28) 北京唐 鼎耀华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 经济 开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 桥路甲 40 号二 十一 世纪 大厦 A303 法定 代表 人: 王岩 联系 人: 周君 电话 : 010-53570568 传真 : 010-592008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99868 网址 : http://www.tdyhfund.com (29) 中经北 证(北 京)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 4 号北 礼士 路甲 12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徐福 星 联系 人: 陈莹 莹 电话 : 010-68998820-8306 传真 : 010-8838155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0030 网址 : www.bzfunds.com (30) 北京微 动利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 城西路 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 34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 城西路 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 341 法定 代表 人: 梁洪 军 联 系 人: 季长 军 电话 : 010-68854005 传真 : 010-6885400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96-665 网址 : www.buyforyou.com.cn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1) 中国国 际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 店西路 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兵 联系 人: 赵森 电话 : 010-5953986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 http://www.cifco.net (32) 东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联系 人: 汤漫 川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3 网址 : http://www.dxzq.net (33) 新时代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孙恺 电话 : 010-83561000 传真 : 010-8356100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989898 网址 : www.xsdzq.cn (34) 中国国 际金融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联系 人: 王雪 筠 电话 : 010 -65051166 传真 : 010 -650511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 http://www.cicc.com.cn/ (35) 联讯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徐刚 联系 人: 陈思 电话 : 021-33606736 传真 : 021-336067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4 网址 : http://www.lxzq.com.cn (36) 泉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 3 号 办公 地址 :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 3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傅子 能 联系 人: 董培 姗 电话 : 0595-22551071 传真 : 0595-225052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312 网址 : www.qzccbank.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内 容同基 金管 理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沈兆 杰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 一 部 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依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管 理运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法律 法规及 登 记机构 相 关业务规 则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 订、修改 并公 布有关基金 认购、申 购、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 换、 冻结、收益 分配等方 面的业务 规则; (4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本基 金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获 得基金管理 费, 收取认购 费、 申购费、 赎回 费及其他 事先核准或 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 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销售基金 份额; (6 )在本合同 的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基 金合同》 的情 况进行必要 的监督。 如 认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 应 及 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 以 及采取其 他必要 措施以保护 本基金及 相关《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利益 ; (7 )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选 择适当的 基金代销 机构并有权 依照代销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对基 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8 )自行担任 登 记机构 或 选择、 更换 登记 机构 ,办 理 登记业务 ,并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对 登记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查 ; (9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拒绝 或暂停受 理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 (10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 、融 券; (11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基 金收益分配 方案; (12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 基金对被 投资企业 行使股东 权利,代 表基金行 使因投 资于 其他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5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外部机构并 确定有关 费率; (17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 宜;如认为 基金代销机 构 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 得 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 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告 ; (9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开放式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规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代表基 金签订的 重大合 同及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 时查阅到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息, 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 后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 件; (18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9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0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2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3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4 )公平 对待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防止在不 同基金间 进行有损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及资源 分配;


(25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义务。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 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作 ; (4 )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时,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


(5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6 )选择、更 换境外托 管人,可 授权境外 托管人代 为履行其承 担的受托 人职责。 境外 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 程中, 因本身 过错、 疏忽等 原因 而导致基金 财产受损 的,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承担相应 责任; (7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准时将 公司行为 信息通知 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 金及时收 取所 有应得收入 ;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4 )按照 有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以受 托人 名义或 指定的 代理人 名义登 记 资产; (5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6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7 )确保基金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目标 和限制进 行管理; (8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9 ) 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 对 ; 保存 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 (10 )按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执行 基金管理 人投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2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13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的相 关内容出 具意见 ,说 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4 )按规定从基金 管理人处 取得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资 料; (15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确保 基金份额净 值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方法进行 计算; (17 )确保基金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确 定并实施收 益分配方 案; (18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20 )按照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21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 开持有人大 会; (22 )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的 规定进行申 购、 认购、 赎回等 日常 交易; (23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除; (24 )基金 管理人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25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按 照规定对 基金日常 投资行为 和资金汇 出入情 况实 施监督,如 发现投资 指令或资 金汇出入 违法、违 规, 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外管 局报告;


(27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和 外管局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境外投 资情 况,并按相 关规定进 行国际收 支申报; (28 )基金 托管人应 办理基 金管理人 就管理本 基金的有 关结汇、 售汇、收 汇、付 汇和 人民币资金 结算业务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9 )基金 托管人应 保存基 金管理人 就管理本 基金的资 金汇出、 汇入、兑 换、收 汇、 付汇、资金 往来、委 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 关资料, 其保 存的时间应 当不少于 20 年; (30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 义务以及 中国证监会 和外管局 根据审慎 监管 原则规定的 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 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者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当 事人合法 利益 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代销机构 及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处 获得的不 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第 二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的规则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 具有同等的 投票权。 二 、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 经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以上 ( 含 10% ,下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 提议 时,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 终止《基 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 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的除 外) ; (5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 除外; (8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 项; (10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情形。 2 、 出现以 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规和本 《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基金的申购 费率、 降低赎 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 ) 《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登记机构 、基金代 销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 托管等业 务规 则, 开通 人民币 、 美元之 外的其他 币种 及相应份额类别 的申购、赎 回等或调整 其业务规则, ,或终止人民币 之外的其他 币 种及相应 份额类别的 申购、赎 回等; (7 )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 他情形。 三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 时,由基 金托 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 集,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单独 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但 应当 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四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 人 ( 以 下简称 “召集人 ” )负 责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 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登记 日;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五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 开会或法 律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 。 (2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 席 ,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 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4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 定。 2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对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 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 份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 下同 ) ; 2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份 证明、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注 册登记资 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 召集人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 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 别或共同 称为 “监 督人” )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3 )召集人在监 督人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 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授权 委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与 登记机 构 记录相 符; 6 )会议通知公布 前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3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以 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 决 , 或者采用 网络 、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决。 六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 。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议通 知 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 提案, 临 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至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 人并 由召集人公 告。 (3 )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集人 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 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 的 , 其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 证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 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则在 公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 七 、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方为有 效; 涉及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终 止《基金合 同》必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 则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八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 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 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 持人可自 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 即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大会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如 大会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 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 效。 2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 告。 十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三 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 事由、程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项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1 ) 终止 《基金合 同》 ; 但当基金 资产净值 小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 基金持有 人数小于 200 人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 90% ,基金管理 人有权终 止《基金 合同 》而 无需召开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 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 外) ; (5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 除外; (8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 项; (10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情形。 但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可 由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规和本 《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基金的申购 费率、 降低赎 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 )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使得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登记 机构 、 基金代 销机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有 关 基金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 规则, 开 通人民币 、 美元 之外的其 他币 种及相应份 额类别的 申购、 赎回 等或调整 其业务规 则 , 或终止人民 币之外的 其他币种 及相应 份额类别的 申购、赎 回等; (7 )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 他情形。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 基金合同 》变更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生效 后执 行,自《基 金合同》 变更生效 之日起按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 合同》应 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权 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 行使请求给 付报酬、 从基 金资产中 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金 财产进 行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管 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基 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协 议》的规 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 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 、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接管 基 金财产 ;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根据 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3 )基金财产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评估 和变现 ; (5 )制作清算报 告;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 、基金剩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 告。 7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第 四 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 基金合同 》适 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 其解释。 (二)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之 间因本 《基 金合同 》 产生的或与 本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 商解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提出 协 商解决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 北 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 据提交仲裁 时该会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 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 有约束 力。 (三) 除 争议所涉 内容之外 , 本 《基金合 同》 的 其他 部分应当由 本 《基 金合同 》 当事人 继续履行。 第 五 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 《基金合同 》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代 销机构的 办 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 阅; 投资者 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 《 基金合同》 复 制件或复 印件, 但 内容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 为准。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 、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1 亿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和长期 贷 款; 办理 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 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 券; 同 业拆借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 管箱服务。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结 算; 结汇、 售汇;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承兑 和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保; 发行 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 ; 自营和 代客外汇 买卖; 资信调查 、 咨询 、 见证业务 ; 离岸金 融业务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中实际 可以监控 事项的约 定, 建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 ,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 监督。主要 包括以下 方面: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 投资的各 投资品种 的具 体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 情况的变化,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 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 整,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下述 投资范 围对基金的 投资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政府债 券、 公司 债券、 可转 换 债券、 住房按 揭支持证 券、 资产 支 持证券等债 券,债券 基金,银 行存款、 可转让存 单、 银行承兑汇 票、银行 票据、商 业票 据、 回购协议、 货 币市场基 金等货币 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 证 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包括货 币远期/ 期货/ 互换 、利率 互换、信 用违约互 换等风险 对冲工具。 本基金不主 动参与股 票等权益 类资产的 投资, 包括不 直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等权 益类 资产和权证 ,不参与 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 购或增发 新股 。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亚洲市场债 券的 资产占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 80%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亚洲市场 债券” 包括 亚洲国家 或地区的 政府发行 的 债券, 登记注 册 在亚洲 国家或地 区 或主要业务 收入/ 资产在 亚洲国家 或地区的 机构、企 业 等发行的债 券。 本 基金 所投资 的基 金为 在已与 中国 证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地 区 证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 册的公募 基金。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 以相 应将其 纳入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相应调整 投资 比例限制, 不需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本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上 述相 关规定。 2 、对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应自《 基金合同》 生效起对 基金的投 资和 融资比例是 否符合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监督基 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满 6 个 月后开始) 、单一 投资 类别比例限 制、 融 资限制 、 基金投 资比例是 否符合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 不符合 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 应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 进行整改, 整 改的时限应 符合法规 及基金合 同允许的 投资比例调 整期限。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 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 述限制。 本款 所称银行 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 在境外设 立的分行 或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 度达到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 构评 级的境外银 行。 (2 )


本基金持有 同一机构 (政 府、 国际金融 组织除外) 发 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3 )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 他国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牌 交易的证券 资产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 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 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4 )


本基金不得 购买证券 用于控制 或影响发 行该证券 的机 构或其管理 层。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不得持有 同一机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权的证 券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 例限制应 当合并计 算同一机 构境内外 上市 的总股本, 同时 应当一并 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 证券,并 假设 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 使转换。 (5 )


本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 资产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 项非 流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资产。 (6 )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 金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 场基金可以 不受上述 限制。 (7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任何 一只境外 基金 , 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 份额的 20 %。 (8 ) 为应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 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临时借入现 金的期限 以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期限为 准。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若基金超 过上述投 资比例限 制, 应当在超 过 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以 符合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如遇 流动性问 题 等不可抗力 影响, 本基 金无法在 规定时 期内调整完 毕,由基 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协商解决。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修 改或 变更, 致使本款 约定的投 资组合限 制被修改或 取消的,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 定, 不需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 生品应当 仅限于投 资组合避 险或有效 管理 , 不得用于投 机或放大 交易, 同时 应当严格遵 守下列规 定: (1 )基金的金融 衍生品全 部敞口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 (2 )基金投资 期货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投 资期权支 付或收取的 期权费、 投资柜台 交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基金投资于 远期合约 、互换 等柜台交 易金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 方(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2 )交易对手方 应当至少 每个工作 日对交易 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 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 允价 值终止交易 。 3 )任一交易对手 方的市值 计价敞 口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拟投 资衍生品 ,基金管 理人在产 品募集申 请中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基 金投 资衍生品的 风险管理 流程、拟 采用的组 合避险、 有效 管理策略。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会计 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 提交包 括衍 生品头寸及 风险分析 年度报告 。 (6 )基金不得直 接投资与 实物商 品相关的 衍生品。 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1 )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 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 应当具 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评 级。


(2 )


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


借方应当在 交易期内 及时向本 基金支付 已借出证 券产 生的所有股 息、 利息和分 红。一旦借 方违约, 本基金根 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 保留和处置 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 需要。


(4 )


除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外,担 保物可以 是以下金 融工 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 行或由不 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 )


本 基金 有权 在任 何时 候终 止证 券借 贷交 易并 在正 常市场 惯例 的合 理期 限内 要 求归还任何 单一或所 有已借出 的证券。


(6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 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证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并 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


(1 )


所有参与正 回购交易 的对手方 (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评级 机构信用 评级。


(2 )


参与正回购 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计 价制度对 卖出收益 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 不低 于已售出证 券市值的 102% 。 一旦买方 违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或处置卖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出收益以满 足索赔需 要。


(3 )


买方应当在 正回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付售 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 和分红。


(4 )


参与逆回购 交易, 应当对 购入证券 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 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 入证 券市值不低 于支付现 金的 102% 。 一旦卖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 券以满足 索赔需要 。


(5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 交易、 逆回购 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 失负 相应责任。


(6 )


基金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 正回购 交易, 所有 已借出而 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 所有 已售出而未 回购证券 总市值均 不得超过 基金总资 产的 50% 。


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 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 正回 购交易而持 有的担保 物、 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 资产。 3 、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为对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均有责 任保证该 名单的真实、 准 确和完整 性, 并及时将 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 对方;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金托 管人提醒 基金管理 人后仍无 法阻止关 联 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 中国证 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


承销证券 ;


(2 )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 )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


(4 )


购买不动 产;


(5 )


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 揭;


(6 )


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 表贵重 金属的凭 证; (7 )


购买实物 商品;


(8 )


除应付 赎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途 以外,借 入现金;临 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


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 ,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外 ;


(10 )


参与未持有 基础资产 的卖空交 易;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 )


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票或债券;


(12 )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13 )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14 )


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本 基金 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 库, 交易 对手库由 信用等级 符合 《 通知》 及 《基 金合 同》 要求 的交易对 手组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 变化, 及时对 交易对手 库予以更 新和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进行金 融衍生品、 证券借贷 、 回购交 易时, 交 易 对手应符合 交易对手 库的范围。 基金托 管人对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交易 对手库进 行监督;


5 、基金如投资银 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事先确定符 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及时 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据 以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合上 述名单进 行监 督; 6 、对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中实际 可以监控 事项约定的 基金投资 的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二 、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 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业 务监督、 核查。 三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违规行 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10 个交易日内纠正 , 投资组 合比例的 调整时 间为 30 个工作日 ;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进行核对 确认并回 函;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如 基金管理 人未 予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四 、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包括但 不限于: 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 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五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 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由基金 托管 人于估值日 结束且相 关数据齐 备后, 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六 、 基金托管人 的投资监 督报告的 准确性和 完整性受 限于基金管 理人及其 他中介机 构提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供的数据和 信息, 基金 托管人对 这些机构 的信息的 准 确性和完整 性不作任 何担保、 暗 示或表 示,并对这 些机构的 信息的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所引 起的 损失不负任 何责任。 七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其投资 策略及决 定 ) 及其投资 回报不承担 任何责任 。 第 三 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 有效期内, 在 不违反公 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 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托 管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就基 金 管理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第 四 部分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一 、 基金财 产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境 外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所 有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 5 、基金托管人 可将基金 财产安全 保管和办 理与基金 财产过户有 关的手续 等职责委 托给 第三方机构 履行。 6 、除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 协议约定 外,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不得 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或第 三方谋取 利益, 违反 此义务所 得 利益归于基 金财产, 由 此造成的 直接损 失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该等责任 包括但不 限于恢复 基 金财产的原 状、 承担因 此所引起 的直接 损失的赔偿 责任。 7 、基金托管人 自身,并 尽商业上 的合理努 力确保境 外托管人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 配托管证券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 、除非根据基 金管理人 书面同意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在任何托管 资产上设 立任何担 保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抵押 、 质押、 留置等, 基 金托管人 将尽商业上 的合理努 力确保境 外 托管人 不得在任何 托管资产 上设立任 何担保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于抵押、 质 押、 留置 等, 但根 据有关 适用法律的 规定而产 生的担保 权利除外 ; 9 、对于因为基 金管理人 进行本协 议项下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 因基金持有 的资产所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作为 资产持有 人,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账 日没有到 达托管账 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并 配合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 二 、 基金募 集期间及 募集资金 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 金应当 存入 登记 机构 的账 户;该账户 由 登记机 构 管理。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后, 基金 管 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 效。验资 完成后,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 与验资确认 金额相一 致。 3 、若基金募集 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备 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 事宜。 三 、 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 负责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 基金管理 人应提供 必要的协 助。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在 境内开立 人 民币资金账 户和外币 资金账户, 在境外 开立外币资 金账户, 并确保基 金为现金 的实益所 有人 (beneficial owner)。 2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托管账 户,并对境 内账户根 据中国人 民银 行规定计息。 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刻 制、 保管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金 额、 支付 基 金收益, 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托管 账户进 行。 3 、本基金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账户 所在国或 地区监管机 构的有关 规定。 四 、 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 或境外托 管人在基 金所投资 市场的交 易所或登记 结算机构 处按照该 交易 所或登记结 算机构的 业务规则 开立证券 账户,基 金管 理人应提供 必要的协 助。 2 、基金证券 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金管理人以 及各自委 托代理人 均不得擅 自出借转 让基 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相关证 明文件的 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 、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账户 所在国或 地区有关法 律的规定 。 五 、 其他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投 资市场所在 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 由基金 托管人或 境外托管 人负责开 立, 基金 管理人 应提供必 要的协助。 新 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理。 2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办理。 六 、 基金财 产投资的 有关有价 凭证等的 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的保 管 库。 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 属 于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 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七 、 证券登 记 1 、境外证券的注 册登记方 式应符 合投资当 地市场的 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 场惯例。 2 、基金托管人 应确保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始终是 所有证券 的实 益所有人 (beneficial owner ) 的方式持 有基金财 产中 的所有证券 。 3 、基金 托管人应该: (a )在其账目 和记录中单 独列 记属于本基金的证 券,并且 (b ) 要 求和 尽商业 上的合 理努 力确保 其境外 托管 人在其 账目 和记 录中单 独清楚 列记 证券不 属于 境外托管人, 不论证券 以何人的 名义登 记。 而且, 若 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 以无记 名方式 实际 持有, 要求 和确保其 境外托管 人将这些 证 券和基金托 管人、 其境 外托管人 自有的 资产、任何 其他人的 资产分别 独立存放 。 4 、除非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存在过 失、疏忽 、欺诈或故 意不当行 为,基金 托管 人将不保证 其或其境 外托管人 所接收基 金财产中 的证 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 真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好形 式转让) 。 5 、存放在证券 系统的证 券应按照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的 指示为基 金的实益 所有 人持有,但 须遵守管 辖该系统 运营的规 则、条例 和条 件。 6 、由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 为基金的 利益而持 有的证券 ( 无记名证 券和在证 券系 统持有的证 券除外 ) 应按本协 议约定登 记。 7 、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应 就其为基 金利益而 持有证券的 市场有关 证券登记 方式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的重大改变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应 基金管理 人要求将 这些市场发 生的事件 或惯例变 化通知基 金管理人。 若 基金管理 人要求改 变本协议 约定的证 券 登记方式, 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 应就此予以 充分配合 。 八 、 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保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有关重 大合同后 应及时将一 份正本的 原件或加 盖公司印 章的复印件 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 除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第 三方机构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一 般应保证 有两 份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 份正本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 大合同签署 后及时以 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 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 托 管人处, 因基 金管理人 发送的合 同传真 件与事后送 达的合同 原件不一 致所造成 的后果, 由 基 金管理人负 责。 重大合 同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20 年。 第 五 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净 资产 值。 人民币基金 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 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 金份额余 额后得出 的单 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 计算 日基金份 额余 额 为计 算日各 币种基 金份 额余额 的合计 数; 外币基 金份 额净 值以人 民币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按照计 算日的估 值汇率进 行折算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二、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 进行估值,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企 业会计准 则》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每个工作日 , 基金 管理人将 前一工作 日 的基金估值 结果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在 收到后对净 值计算结 果进行复 核, 并在 当日将复核 结果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基金 月末、 季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三、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估值方法 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 《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方 法、 程序 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 和纠 正。 五、 当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如法 律法规或 监 管机关对前 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 按其规 定处理。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六、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金 净值数据 错 误, 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实际 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 基金管 理人 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若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 对 该损失不承 担责任; 如 果上述错 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 利, 且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 已 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不当 得利之主 体主张返 还 不当得利。 如 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 弥补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 额, 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 例对返还 金额进行 分配。 七、 由于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 算公司或 其他中介 机构 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 但是 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八、 如果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 结果存在差 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 能 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 其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予 以免责。基 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 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 与 保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证 件号码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 束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4 、每半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提 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 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 对于基金 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 成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应依法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负 有保密义务。 除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及其 中的任何 信息以任 何方式向 任何第三 方披 露, 基金托管人 应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及其 中的信 息限制 在为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之 目的 而需要 了解该 等信 息的人 员范 围之内。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 七 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应通 过 协商解决, 但 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 协 商解决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决 的, 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 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仲裁 时 该会现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各 自继续履 行基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第 八 部分


《托管协议 》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 议的变更 本协议经双 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书面 形式对协 议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 效。 二、托管协 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 一情况, 本 托管 协 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 、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4 、发生《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 、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 务 1 、 正常开放期, 每次 交易结束 后, 投资者 应在 T+3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 点查 询和打印交 易确认单 ,或在 T+2 个工作日 后通过 博 时 一线通 电话 、 博时 快 e 通网 上服务手 段查询交易 确认情况 。基金管 理人不向 投资者寄 送交 易确认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本 季度有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纸质 对账 单; 每年 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寄 送纸质对 账单。 3 、 每月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 单的投资者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 e 通” 系统网上 自 助订阅; 或 发送 “ 订阅电子 对账单 ” 邮件到 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可 直接拨打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投资者 可 获得如 下服务: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 资 者 使用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商银行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 宝 理财专户均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 查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金账户 信 息 等 基 本 资 料 。 3 、信息咨询服务 : 投资者 可 以利 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 人各类信 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热点 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以点击 基 金管理人 网站首页 “ 在线客服” ,与客服代表进行 在线 咨询互动。 也可以 在 “您问我 答 ”栏目 中,直接 提出 有关本基金 的问题和 建议 。 三 、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四 、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等服 务。 五 、手机理财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登 陆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m.bosera.com ) 、 手 机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wap.bosera.com ) 和 博时 App 版 直销网上交 易系统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 所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服 务 等 功 能 。 六 、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博时 快 e 通、客服 中心提交信 息订制的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电 子邮件、 手机短信 的形式定 期为投资 者发 送所订制的 信息。 七 、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 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 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 式综合 服务: 1 、 自助语音服务: 基金 管理人 自 助语音系 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 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 基金净 值等信息 , 也可以进行 直销交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 操作 。 2 、 电话交易服务: 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办理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 3 、人工电话服务 :投资 者 可以获 得 业务咨 询、信息 查询、资料 修改、投 诉受理、 信息 订制 、 电话 交易人工 服务、 账 户诊断 等 服务。 4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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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 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增 加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 构 并参加其申购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证券 时报 2015-8-24 2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增 加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为 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网上交易及柜 台 申购业务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证券 时报 2015-8-19 3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增 加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 构 并参加其网上交易 申购及定投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证券 时报 2015-8-17 4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参 加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网 上银行、手机银行 申购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证券 时报 2015-8-1 5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证券 时报 2015-7-18 6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证券 时报 2015-4-20 7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增 加 河北银行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 参 加其网上交易申购 及定投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证券 时报 2015-4-14 8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增 加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 销 机构并参加其网上 交易申购业务 及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费率优惠活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证券 时报 2015-4-2 9 20150401 关于博时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个 人 电子银行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证券 时报 2015-4-1 10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 (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证券 时报 2015-3-28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正文)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证券 时报 2015-3-28 12 20150327 关于博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苏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为 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网上银行、手 机 银行和柜面申购及 定投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证券 时报 2015-3-27 13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增 加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证券 时报 2015-3-26 14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增 加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证券 时报 2015-3-20 14 关于交行暂停办理 博时亚洲票息 债 券基金美元份额定 投业务并暂停 其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证券 时报 2015-3-11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 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 。 投资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印件。对 投资者按此 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阅 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 准 博时亚 洲票息 收益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2、《 博时亚洲票 息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3、《 博时亚洲票 息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4 、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 5 、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 6 、关于募集 博时 亚洲票息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 书 ; 7 、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 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 方式 1 、 存放地点 : 《 基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处 ; 其余 备 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处 。 2 、查阅方式:投 资者可在 营业时 间免费到 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