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成长ETF(510280)

成长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上证 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重要 提示 】





上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根据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2011 年 4 月 7 日 证监 许可 [2011 ]496 号 文核准 募集 。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 上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以 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者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等 等 。 本基 金 为股 票基 金, 其风 险和 预期收 益均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基 金。 本基 金在 股票 基金 中属 于指数 基金 ,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属于 股票基 金中 风险 较高 、 收 益与标 的指 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场 水平 大致 相近的 产品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依照恪 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 勤 勉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 资产,但 不保证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 时,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保 证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 8 月 4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目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6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1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3 六、 基 金的 募集 ................................................................................................................... 21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27 八、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 28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0 十、 基 金的 投资 ................................................................................................................... 38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5 十二、 基金 财产 ..................................................................................................................... 47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48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2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4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6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7 十八、 风险 揭示 ..................................................................................................................... 60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76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4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5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87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 绪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其他 有关 规定 及《上证 180 成长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上证 180 成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等 与投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投资 者在作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 本招 募说明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1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上证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上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及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 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上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 《业务 规则 》: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登 记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证券 登记 规则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证 券登 记规 则》 托管协 议 《上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中国银 监会 :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元: 人民币 元; 基金管 理人 : 华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 所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或者“ETF 基金” ,即指 经依法 募集 的、 投 资特定 证券指数所对应 组合证券 的开放式基金, 其基金份 额 用组合 证券 进行 申购 、 赎 回, 并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联接基 金: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的 基金 ;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办理本基金 申购、赎 回业务的证券公 司,又称 为 2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代办证 券公 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登 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注册登 记机 构: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投资者 : 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年满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 时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身 份 证、军 人证件等有效身 份证件的 中国公民,以及 符合法律 法 规规定 的条 件可 以投 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在中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或经有 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 效 存续并 依法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 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 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按照基 金合同第十二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11 年8 月4 日 ; 存续期 :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认购: 在基金 募集期内,投资 者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在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在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申购赎 回清 单: 由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用 以公告申 购对价、赎回对 价等信息 的 文件; 申购对 价: 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 交 付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赎回对 价: 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 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 3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书规定 应交付给赎回人 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 其他对 价; 组合证 券: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所包 含的 全部或 部分 证券 ; 标的指 数: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编制 并发 布的上 证 180 成长 指 数及其 未 来可 能发生 的变 更; 现金替 代: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投资 者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 用于替 代组 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现金差 额: 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的 资产净值 与按当日收盘价 计算的最 小 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 合证券市 值和现金替代之 差;投资 者 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 现金差额根据最 小申购、 赎 回单位 对应 的现 金差 额、 申购或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 计算;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 本基金 申购份额、赎回 份额的最 低数量,投资者 申购、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上海证 券交易所在交易 时间内根 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申购、 赎回清 单和组合证券内 各只证券 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 布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简 称IOPV; 预估现 金部 分: 为便于 计算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预先冻 结 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 者的相应 资金,由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 公布的 现金 数额 ; 完全复 制法 : 一种跟 踪指数的投资方 法,即通 过购买标的指数 中的所有 成 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 成份证券 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确定 购 买的比 例以 构建 指数 组合 ,达到 复制 指数 的目 的;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 基金管 理人计算本基金 净值增长 率与标的指数增 长率差额 之 日;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 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份 额净值与 基金上市前一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之 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 间 如发 生基 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 金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算 ); 标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 收益分 配基准日标的指 数收盘值 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标的指 数 收 盘 值之 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 间 如发 生基 金份 额折 算, 则 以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新 计算 ); 指令: 基金管 理人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 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发售代 理机 构和/或申 购赎回 代 理券 商;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4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台 及基 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基金网 上交 易系 统: 代销机 构的 网上 交易 系统 ;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或 其它媒 体; 基金账 户: 注册登 记机构为基金投 资者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 户: 销售机 构为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投 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 认 购、申 购、赎回、转换 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 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为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


T 日: 投资者 向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 T+n 日 : T 日后 (不 包括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 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持 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以及 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以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中华人 民共和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 地 方法规 、地方规章、部 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 该 等法律 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充;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 本 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 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事 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 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 规 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 或 停止交 易。
































5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 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 股份 ,外 方股 东领 先资产 管 理有 限公 司 持有 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董事 长, 博 士 、 高级经 济师。 曾任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资部 经理 、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公 司研究 所总 经理 级副 所长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总裁。 现任 华宝 兴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华宝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太平 洋保 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司 金融 分 析师,Acthop 投资 公司 财务 总 监。2003 年5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国 财政 部、法 国兴 业银 行、 领先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 司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 专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 先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兴集 团从事 内审 监察 及国 际业 务战略 风险 管 理 工 作; 曾任 法国 兴业 银行全 球 市场 执行 董事、 中国业 务 发展 负责 人。2013 年5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公司 任总 经理 高级 顾问。 现任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张群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教 授、 博导。 曾任 北京 科 技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 现 东凌 经济管 6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学院 )教 授、 院长 。现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东凌 经济 管理学 院教 授、 学术 委员 会副主 席, 管理 科 学 研究所 所长 。 罗飞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教 授、 博导 。曾 任中 南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 师、会 计系 西 方 会计研 究室 主任 、会 计系 副主任 、会 计学 院院 长。 现任中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经 济与会 计监 管中 心 主 任。 江岩女 士, 独立 董事 ,法 学学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圳市 轻工 集 团 公司法 律秘 书、 南方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 经理、 国际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助理 、总 经理 。 现 任北京 竞天 公诚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 2、监 事会 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 士, 监事 ,硕 士。 曾任普 华永 道总 监, 杰米 尼咨询 金融 机构 业务 副总裁 ,索 尔文 国际 副总 裁,法 兴集 团人 力资 源高 级执行 副总 裁兼 执行 委员 会委员 。现 任法 兴 集 团中国 区负 责人 ,集 团管 理委员 会委 员。 贾璐女 士, 监事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工程 师。 曾任 宝钢自 动化 部组 干科 主办 ,宝钢 国贸 公 司 人事部 人才 开发 室主 任, 宝钢国 际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部长、 组织 部部 长, 宝钢 资源( 国际 )公 司 总 经理助 理、 华宝 投资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宝钢 集团 金融系 统党 委副 书记 。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本 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3、 高级 管理 人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常务副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 方 证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 经理兼 投资 管理 部 总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董 事、 副总经 理。2007 年8 月加 入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华 宝兴 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任职 。2002 年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公 司参 与公司 的筹 建工 作, 先后 担任公 司清 算登 记 部 总经理 、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监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 工 7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作。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胡 洁 女士, 金融 学硕 士。2006 年6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在 交 易部、 产品 开发部 和量 化投 资部 工作 ,2012 年 10 月起 任华 宝兴 业 上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宝 兴业 上 证 18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5 月起 任华宝 兴业 中证 医疗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6 月起 任华 宝兴 业 中证 10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兴 业上证 180 成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历 任基 金经 理为 余海燕女 士, 任职 时 间为 2011 年8 月至 2012 年10 月。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高 端 制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国策 导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王智慧 先生 ,助 理投 资总 监、华 宝兴 业大 盘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华 宝兴 业 医 药生物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 宝兴 业多策 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 闫旭女 士, 助理 投资 总监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华 宝兴 业稳 健回 报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李卓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三)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 系列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面 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 析风 险。 检查 存在的 控 制措 施, 分 析风 险发生 的 可能 性及 其引 起的 后果 并 将风 险归 类。 (4) 度 量风 险。 评 估风 险水 平 的高 低, 既 有定 性的度 量 手段,也有 定量 的度量 手 段。 定 性 8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 为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 按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 的严重 程度 分别 进 入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以内 的风 险, 控制 相对 宽松一 点, 但仍 加以 定期 监控, 以防 其超 过预 定标准 ; 而对 较为 严重 的风险 ,则 制定 适当 的控 制措施 ;对 于一 些后 果可 能极其 严重 的风 险, 则除 了严格 控制 以外 ,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 告与 咨询。建立 风险 管 理的 报告 系统,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董 事会 、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学 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程 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精 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充 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要 的部 门和 岗 位,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 固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 财产、 其他 资产 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 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 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理 、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息 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等 相关 部门 , 应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 须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定 严格 的批 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充 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工 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低 经营 运作 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规 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于 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9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审 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 针、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 修改或 完善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要求和 内 容 内 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职 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位 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理 措施 、建 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管 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控 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督 察长 制度 公 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公 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聘 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 门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 基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督 察长 发 现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 存在 问题时 ,应 当及 时告 知公 司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 负责 人,提 出处 理意 见 和整改 建议 ,并 监督 整改 措施的 制定 和落 实; 公司 总经理 对存 在问 题不 整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监 察稽 核及 风险 管理制 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 照所规 定的 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负 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度 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责 调查 、评 价 公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 各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 性,对 内控 制度 的 缺失提 出补 充建 议; 进行 日常风 险监 控工 作; 协助 评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负责包 括基 金经 理 离任审 查在 内的 各项 内部 审计事 务等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规 控 制声 明书 (1)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内 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10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 现 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 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历 ,60 % 以上 的员 工具 有 硕士 以上 学位或 高级职 称。 为给 客户 提供 专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 银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 ( 一 对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 金 、 保险 资金 、QFII、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 券商 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 等门 类齐全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业 务体 系。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 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 ,中 国 银行 已托管 382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56 只,QDII 基金26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债券 型、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基 金,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 国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坚 持“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 贯穿业 务各 环节 ,通 过风 险识别 与评 估、 风险 控制 措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 措 施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全 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 11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获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 阅准 则的 无保 留 意见的 审阅 报告 。2014 年,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 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计 报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内 控措施 严密 ,能 够有 效保 证托管 资产 的 安 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相 关 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报告 。 基 金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 理机 构报 告。 12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 相关服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简称 “一级 交易 商” ) (1)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2)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13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5)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400 -8888-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6)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7)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户服 务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 www.hongtazq.com (8)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邮政编 码:200120 14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热 线:400-820-9898 ,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9)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 人: 庞 晓芸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10)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永 林 联系人:郑舒 丽 电话:0755-22626172 客服电 话: 95511—8 公司网 址: http://www.pingan.com (11)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2)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15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13)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德 雄 联系人 :许曼 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021-962518 (14)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15)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16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16)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591-38162212 联系人 :黄 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1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黄婵 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明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深 圳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 A 座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 来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17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0)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国际 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国际 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宜 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21)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 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 行大 厦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e.ecitic.com (23)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 址 :福 州市 五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福 建省外 请 加拨 0591 ) 18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4)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东 吴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5)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罗 春蓉 、陈 曦、 康楠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2、 二级市 场交 易代 理券 商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证券 公司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它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公 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 投资 广场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联系人 :刘 永卫


联系电 话:021-58872625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19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 大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联系电 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边 卓群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边 卓群 濮晓达


20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 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核准文 件: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1 ]496 号 核准日 期:2011 年 4 月 7 日 ( 一) 基金类 型: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二) 基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 三) 标 的 指数 :上证 180 成长 指数 ( 四) 基金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 五) 基金的 面值 、认 购价 格


本基 金每 份基 金份 额的初 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认 购价 格为 人民币 1.00 元。 ( 六) 募集方 式 投资者 可选 择网 上现 金认 购、网 下现 金认 购和 网下 股票认 购三 种方 式。 网上现 金认购是指投 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指定 的发售代理 机构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以 现金进 行的 认购 ;网 下现 金认购 是指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理 人及 其指 定的 发售 代理机 构以 现金 进 行 的认购 ;网 下股 票认 购是 指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及其指 定的 发售 代理 机构 以股票 进行 的 认 购 。 基金投 资者在募集期 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一经 受理不得撤 销。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基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七) 募集对 象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 八) 募集场 所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及其指 定发 售代 理机 构办 理基金 发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基金 管 理 人或发 售代 理机 构提 供的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基金管 理人 、发 售代 理机 构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具 体情况 和联 系方 式, 请参 见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其 他发 售代 理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九)募 集目 标 21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 不设 定募 集规 模上 限。


(十) 投 资者 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购 时间 安排 本 基 金的 募集 期限 不超过 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将自 2011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11 年 7 月 29 日 进行发 售。 本基 金的 发售 方式有 三种--- 网上现 金认 购、 网下 现金 认购和 网下 股票 认购 。 网 上现金 认购 的日 期 为 2011 年 7 月 27 日至2011 年7 月29 日 , 如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对 网上 现金 认购 时间 做出调 整, 我司 将做 出相 应 调整并 及时 公告 ; 网下现 金认 购的 日期 为 2011 年7 月4 日起 至 2011 年 7 月 29 日;网 下股 票认购 的 日期为 2011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11 年 7 月 29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基金 销售 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发 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2、 认购 开户 投资者 认购 本 基金 时需 具有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A 股账户 或 基金 账户 。


(1) 如投资 者需新 开立 证 券账户 ,则 应注 意:


1 )基金账户只能 进行基金的二级 市场交易,如 投 资者需要 参与网下股票认 购或基金 的申购、 赎 回 ,则 应开立 A 股 账户。


2)开户 当日 无法 办理 指定交 易 ,建 议投 资者 在进 行认 购 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 办理 开 户手 续。


(2) 如投资 者已 开立 证券账 户 ,则 应注 意:


1) 如 投 资者 未办 理指 定交易 或 指定 交易 在不 办理 本基 金 发售 业务 的证 券公 司, 需要 指定 交易 或转指 定交 易在 可办 理本 基金发 售业 务的 证券 公司 。


2) 当日 办理 指定 交易 或转指 定 交易 的投 资者 当 日无 法进行 认购 , 建议 投 资者在进行 认购 前至 少 1 个工 作日 办理 指定 交易 或 转指 定交 易手 续。


(3) 使用 专用 席位 的机 构 投资者 则无 需办 理指 定交 易。 (十一 )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网下 现金 认购和网 下股 票认 购时可 按照下 表费 率收 取认 购费 用。发售 代理机 构办理 网上 现金 认购 、网 下现金 认购 、网 下股 票认 购时, 可参 照下 表费 率结 构收取 一定 的佣 金 。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率 50 万份 以下 0.8% 50 万份 (含 )-100 万份 0.5% 22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万份 以上 (含 ) 1000 元/笔 (十二 ) 网上 现金 认购 1、认 购时 间:2011 年7 月27 日至2011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 和 下午 1:00—3:00。 2、认购 金额 的计 算 通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 行网 上现金 认购 的投 资者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认购 佣金、 认购 金 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佣 金= 认购 份额× 佣金 比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1 +佣 金 比率) 认购佣 金由 发售 代理 机构 收取, 投资 者需 以现 金方 式交纳 认购 佣金 。 3、 认 购限 额: 网上 现金 认购 以 基金 份额 申请。 单一账 户 每笔 认购 份额 需为 1,000 份或 其整 数 倍,最高 不得 超过 99,999,000 份。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认购,累计 认购 份额 不设 上限。 4、认购 申请:投资者 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 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 。办理认 购 手续。 网上 现金 认购 申请 提交后 ,投资 者可以 在当 日交易 时间 内撤 销指 定的 认购申 请。 5、清算交收:T 日通过发 售代理机构提交 的网上现 金认购申请,由该发 售代理 机构冻结相应 的认购 资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 清算 交收 ,并将 有效 认 购数 据发 送发 售协 调人 ,发售 协调 人于网 上现金 认购 结束 后的 第 4 日将实 际到 位的 认购 资金 划往其 预先 开设 的基 金募 集专户 。 6、认 购确 认: 在 募集 期结束 后 3 个工 作日 之后,投资者 可通 过其 办理 认购 的销 售网点 查询 认 购确认 情况 。 (十三 ) 网下 现金 认购 1、 认购 时间 :2011 年7 月4 日起至 2011 年7 月29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发 售代 理机 构确 定。 2、认购 金额 和利 息折 算的份 额 的计 算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下 现金认 购的 投 资者, 认 购以基 金 份额 申请, 认 购费 用、认 购 金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认购 费用 =认 购份 额× 认购 费率





认购 金额 =认 购份 额×(1 +认 购费 率)





净 认购 份额 =认 购份额 +认 购金 额产 生的 利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认购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投资 者认购 确认 时收取,投资 者需 以现 金方式 交 纳认 购费 用。 通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 行网 下现金 认购 的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同通 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行 网上 现 金 23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认购的 认购 金额 的计 算。 3、 认购 限额: 网下 现金 认购 以 基金 份额 申请。 投资 者通过发 售代 理机 构办 理网 下现金 认购 的, 每笔认 购份 额须 为 1,000 份或其 整数 倍; 投 资者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办理 网 下现 金认 购的, 每笔认 购份 额须 在 10 万份以 上( 含10 万份)。 投 资者可以多 次认 购, 累 计认 购份额 不 设上 限。 4、认购 手续 :投 资者 在认购 本 基金 时,需按 销售 机构的 规 定,到销 售网 点办 理相关 认 购手 续, 并备足 认购 资金 。网 下现 金认购 申请 提交 后不 得撤 销。 5、清 算交 收:T 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提 交的 网下 现金 认购申 请,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 T+2 日内 进行 有效认 购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 募集期 结束 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于第 4 个工 作日 将汇 总的 认 购款 项及 其利 息划往 基金 管理 人预 先开 设的基 金募 集专 户。 其中, 认购款 项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T 日 通过 发售 代理 机构 提交的 网下 现金 认购 申请, 由该发 售代 理机 构冻 结相 应的认 购资 金。 在网下 现金 认购的 最后 一 个工作 日, 各发 售代 理 机构将 每 一个 投资 者 账 户提 交 的网下 现金 认购申 请汇总 后, 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上网 定价 发行 系统 代该 投 资者 提交 网上 现金 认购 申 请。 之后, 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 清算 交收, 并 将有效 认购 数据 发送 发售 协调人,发售 协调 人于 网上现 金 认购 结束 后的 第4 日 将实 际到 位的 认购 资金划 往基 金募 集专 户。 6、认 购确 认: 在 募集 期结束 后 3 个工 作日 之后,投资者 可通 过其 办理 认购 的销 售网点 查询 认 购确认 情况 。 (十四 ) 网下 股票 认购 1、 认 购时 间: 通过 发售 代 理机构 进行 网下 股票 认购 的日期 为 2011 年 7 月 4 日起 至 2011 年7 月 29 日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进 行网 下股 票认 购的 日期 为 2011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11 年 7 月 29 日,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发售 代理机 构确 定。 2、 认购 限额: 网 下股 票认购 以 单只 股票 股数 申报 。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和 发售代 理机 构进 行网下 股票 认购 的, 单只 股票最 低认 购申 报股 数 为1,000 股, 超过1,000 股的 部 分须为 100 股的 整数倍 ,用 以认 购的 股票 必须是 上 证180 成长 指数 成份股 和已 公告 的备 选成 份股。 投资 者可 以 多 次提交 认购 申请 ,累 计申 报股数 不设 上限 。 3、 认 购手 续: 投资 者在认 购本基 金时 , 需按 销售 机构 的 规定 , 到销 售网 点办 理认购 手续 , 并 备足认 购股 票。 网下 股票 认购申 请提 交后 在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时 间之 后不得 撤销 。 4、特殊 情形 (1) 已 公告 的将 被调 出上证 180 成长 指数 的成 份股 不得用 于认 购本 基金 。 (2) 限 制个 股认 购规 模: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网 下股 票认购 日 前 3 个月 个股 的交 易 量、 价格 波 动及其 他异 常情 况, 决定 是否对 个股 认购 规模 进行 限制, 并在 网下 股票 认购 日前至 少 3 个 工作日 24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限 制认 购规 模的 个股 名单。 (3) 临 时拒 绝个 股认 购: 对 于在网 下股 票认 购期 间价 格波动 异常 或认 购申 报数 量异常 的个 股, 基金管 理人 可不 经公 告, 全部或 部分 拒绝 该股 票的 认购申 报。 5、 清算 交收 (1) 投资 者通过 发售 代理 机构办 理网 下股 票认 购的 , 在网 下股 票认 购最 后一 日, 发 售代 理机 构将汇 总的 股票 认购 数据 按投 资者 证券 账户 汇 总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网 下股 票认购 最后 一日 , 基 金管理 人初 步确 认各 成份 股的有 效认 购数 量。 注册 登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确 认数 据将投 资者账 户内 相应 的股 票进 行冻结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发售 代理 机 构提 供的 数据计 算投 资者 应以 基金 份额 方式 支 付的 佣金 , 并从 投 资者 的认 购份 额中 扣除 ,为发 售 代理 机构 增加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注册 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投 资者 净认 购份 额明 细数 据 进行 投资 者认购 份额的 初始 登记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确 认的 有效 认购 申请 股票数 据, 将投资者 申请认 购的 股票 过户 到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2) 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办 理网 下股 票认 购的 , 注册登 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认购 数据对 投资 者账 户内 相应 的股票 进行 检查 并冻 结, 并将检 查冻 结股 票的 情况 发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注册 登记 机构的检 查冻 结投 资者 股票 账 户的 情况 ,初 步确 认各 个 投资 者的 有效股 票认购 数量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投资者 有效 股票 认购 数据 计算投资 者应 以基金 份额方 式支 付的 认购 费, 并从机 构投 资者 的认 购份 额中扣 除。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投资 者净 认购 份额 明细 数据进 行机 构投资 者认购 份额的 初始 登记 在机 构投 资者指 定的 证券 账 户 上,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确认 的有 效认购 申请 股票 数据 ,将 投资者 申 请认 购的股 票过户 到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6、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投资者 的认 购份 额= ∑ = n i 1 ( 第i 只股票 在股 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的 均价×有效 认购 数量 ) /1.00 其中, (1)i 代表投资 者提 交认购 申 请的第 i 只 股票 , 如 投资者 仅 提交了 1 只 股票 的申请,则 i=1,i ≦60。 (2)“ 第 i 只股票 在网 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的均 价”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的 当日行 情数 据, 以该 股票 的总成 交金 额除 以总 成交 股数计 算,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若 该股 票在 当日 停牌 或无成 交, 则以 同样 方法 计算最 近一 个交 易日 的均 价作为 计算 价格 。 若某一股 票在网 下股 票认 购期最后 一日至 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 股票过 户日 的冻 结期间发 生除 25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息、送股(转增) 、配股 等权 益变动, 则由于 投资者 获 得了相应 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将按如 下方式 对 该股票 在网 下股 票认 购日 的均价 进行 调整 :





① 除息 :调 整后 价格=网下 股 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均价- 每股现金 股利 或股 息





②送股 :调 整后 价格=网下 股 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均价/(1+ 每股 送股 比例)





③配股 :调 整后 价格=( 网下股 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均价+配股 价×配股 比例)/(1+ 每股 配股 比例)





④送股 且配 股: 调整 后价 格=(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日 均价+ 配 股价× 配股 比例)/(1+每 股送 股比 例+ 每股 配股 比例)





⑤除 息、 送股 且配 股: 调 整后价 格=(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最后 一日 均价+ 配 股价× 配股比 例- 每股现 金 股利或 股息)/(1+ 每股 送股比 例+每股 配股 比例) (3)“ 有效 认购 数量”是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的并 据以进 行清 算交 收的 股票 股数。 其中 ,





①对 于经 公告 限制 认购 规模的 个股,基金 管理 人可确 认 的认 购数量 上限 为: ∑ = × × + = n j j j p w q p Cash q 1 max / % 105 ) (


max q 为限 制认 购规 模的 单只 个 股最高 可确 认的 认购 数量, Cash 为网上 现金 认购 和网 下现 金 认购的 合计申请数额, j j q p 为 除限制 认购规模的个股 和基金管 理人全部或部分 临时拒绝 的个股 以外的 其它 个股 在网 下股 票认购 期最 后一 日均 价和 认购申 报数 量乘 积, w 为该限制 认 购规 模的个 股按均 价计 算的 其在 网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 (认 购期 间如有 标的 指数 调 整 公告, 则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公告调 整后 的成 份股 名单 以及标 的指 数编 制规 则计 算调整 后的 各成 份 股 构成权 重, 并以 其作 为计 算依据 ) , p 为 该股 在网 下股票 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的均 价。








如果投资者 申报的个股认购 数量总额大于基 金管理人 可确认的认购数 量上限, 则按照各 投资 者的认 购申 报数 量同 比例 收取。





②若 某一 股票 在网 下股 票认购 期最 后一 日至 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 股票 过户 日的 冻 结期 间发 生司法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注册登 记机 构发 送的 解冻 数据对 投 资者 的有 效认 购数 量 进行 相应调整。 (十五 )募 集资 金及 利息 的处理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下 现金认 购的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划入 基金 募集 专户 前所 产生的 利息 , 归 投资者 所有 ;有 效认 购资 金自划 入基 金募 集专 户起 至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止 的利 息计入 基金 资产 ; 投 资者以 股票 认购 的, 认购 股票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予以 冻结, 冻结 期间 的权 益归 投资者 所有 。 26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 基金合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1 年8 月4 日正 式生 效。


27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 、 基金份额的 交易 (一) 基金份 额上 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具备 上市 条件, 于 2011 年10 月 18 日起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二级 市场交 易代 码:510280) (二)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等有关 规定,包括 但不 限于: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 开盘参 考价 为前 一工 作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2 、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为10%,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不 足 100 份 的部 分可 以卖 出;


4 、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小 变 动单 位为 0.001 元;


5 、 本基 金可 适用 大宗交 易 的相 关规 则。 (三) 终止上 市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一款 规 定的上 市条 件; 2、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上 市; 4、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 市的决 定之 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发布 基金份 额终止 上市 交易 公告 。 (四)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与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提供当 日的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 赎 回 清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 券的实 时成 交数 据, 计 算并发 布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IOPV),供 投 资者 交 易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1、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公 式 为: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申 购 、 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用 现金 替代的 替代 金额 +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可以 28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用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最 新成 交价 相乘 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用 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 的 数量与 最新 成交 价相 乘之 和+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的 预估现 金部 分)/ 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对 应的基 金份额 。 2、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以 公告 。 29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 、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投资者 可以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 购、 赎回 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 回代 理券商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始申 购、 赎回业 务前 公告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的 名单 ,并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 增 减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的名 单,并 予以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 资者 可办 理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暂 停 申 购 或赎 回时 除外) , 开放 时 间为 上午 9:30-11:30 和 下午 1:00-3:00 。 投资 者应 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 此时 间之外 不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 调 整,但 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 间


本 基金 已于 2011 年10 月18 日开 放申 购、 赎回业 务, 投资 者可 在开 放日的 开放 时间 办理 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整 数倍 。 本基金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为100 万份,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 对其 进行 更改, 并 在更改 前 至少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本基 金采 用份 额申 购和份 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和 赎 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2、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规 定; 5、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新的 原则 实施 前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30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根 据申购 赎回 清单 备足 相应 数量的 股票 和现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和 现金 。 2、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在 受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 资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 申购对 价, 则 申 购申请 失败 。如 投资 者持 有的符 合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不足或 未能 根据 要求 准备 足额的 现金 ,或 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内不 具备 足额 的符合 要求 的赎 回对 价, 则赎回 申请 失败 。 3、申 购与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投 资者 T 日申 购、 赎 回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份额 与组 合 证 券的清 算交 收以 及现 金替 代等的 清算 , 在 T+1 日办理 现 金替 代等 的交 收以 及现 金 差额 的清 算, 申 购 赎 回代 理券 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T+2 日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 收。 如果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清算交 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的 情形 ,则 依据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处 理。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清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进 行调 整 ,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日 的 3 个工作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六)申 购与 赎回 的对价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根 据申购 赎回 清单 和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确定 。 申 购对 价是指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应 交付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赎 回对 价 是 指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交付 给赎 回人的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现 金差 额及 其 他 对价。 2、 申 购赎 回清 单由 基金管 理人编 制。 T 日 的申 购赎 回 清单在 当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市 前公 告。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如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3、投 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可 按照 不超 过申 购或 赎回份 额 0.5% 的标准 收取 佣金 ,其 中包 含证券 交易 所、 注册 登记 机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七)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与 格式 31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公 告内容 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 回 单位所 对应 的组 合证 券内 各成份 证券 数据 、 现金替 代、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T-1 日现 金差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其他 相关 内容。 2、 组合 证券 相关 内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申购 、赎 回清 单将 公告最 小申 购 、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 现金 替代 相关 内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投资 者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 于 替代 组合证 券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金 。 (1)现金 替代 分为 3 种 类型: 禁止 现金替 代(标 志为" 禁止") 、可以现 金替代( 标志为" 允许") 和必须 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必须") 。 禁止现金 替代 是指 在申 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代 。 可以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允 许使 用现 金作为 全部 或部 分该 成份 证券的 替代 , 但 在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 证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可 以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停牌 等原因 导致 投 资者 无法 在申 购 时买 入的证 券。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 代金 额的计 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该 证券 参考 价格×(1 +现 金 替代 溢价 比例) 其中," 该 证券 参考 价格" 目标 确定 原则 为: (i) 该证券正 常交 易时 ,采 用最新 成交 价; (ii) 该证券正 常交 易中 出现 涨停/ 跌停 时 ,采用 涨停/跌停 价 格; (iii) 该证券停牌 且当 日有 成 交时, 采用 最新 成交 价;


(iv) 该证券停 牌且 当日 无 成交时 ,采用 前收 盘价( 考 虑当日 的除 权除 息等 因素) 。 如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参考 价格确 定原 则发 生变 化, 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通 知规 定的参 考价 格 为 准。参 考基 金份 额净 值目 前为最 新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如 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参考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方式 发生 变化 ,以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规定 的参 考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 收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 对于 使用 现金 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证 券 恢复交 易后 买入 , 而实际 买入 价格 加上 相关 交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 的最 新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为 便于操 作, 基 金管理 人在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预 先确定 现金 替代 溢价 比例, 并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 如 果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 于基金 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成 本,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退还 多收 取的 差额 ;如 果预先 收取 的金 额 低 32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于基金 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成 本,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向投资 者收取 欠缺 的差 额。 ③替 代金 额的 处理 程序





T 日 ,基 金管 理人 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代 溢价 比例 ,并 据此 收取替 代金 额。 在 T 日后 被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有 正常 交易的 2 个交 易日(简 称为 T+2 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收 到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 替代 的部分 证券 。 T +2 日日终 ,若已 购入全 部被替代 的证 券,则 以替 代金额与 被替 代证券 的实 际购入成 本( 包 括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的差 额 ,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 者 或 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 若未 能购 入全 部 被替代 的证 券 , 则 以替 代 金额与 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券 实际 购入 成本 加上 按照 T+2 日收 盘价 计 算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价 值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 退还 投资 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 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自 T 日起,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而 该证 券正常 交 易日 低于 2 日,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购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 次收盘 价计 算的 未 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资者 或投资 者应补 交的 款项。 若现 金替 代日(T 日)后至 T+2 日( 若在 特例情 况下 , 则为 T 日起 第 20 个交 易日)期间 发 生除 息、 送股(转增) 、 配股 以及 由于 股权分 置改 革等 发生 的权 益变动 ,则进 行相 应调 整。 T+2 日后 第 1 个工 作日(若在 特 例情 况下 , 则为 T 日起 第 21 个交 易日) , 基金管 理 人将 应退 款 和补款 的明 细及 汇总 数据 发送给 相关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和 基金 托管 人, 相 关款 项 的清 算交 收将于 此后 3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④替 代限 制: 为有 效控 制基金 的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 资者 使用可 以现金 替代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申购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的 一定 比例 。 现 金替 代 比例的 计算 公式 为 : ) 参考基 金份额净值 ( 申购基 金份额 该证券 参考价格 只替代 证券的数量 第 ) 现金替 代比例( IOPV × × × = ∑ = n 1 i % 100 i %


(1) 必须现 金替 代 ①适用 情形 :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 份证券 , 或基 金 管理人 出于 保护 持有 人利 益等原 因认 为有 必要 实行 必须现 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 ②替代金 额:对 于必须 现 金替代的 证券, 基金管 理 人将在申 购、赎 回清单 中 公告替代 的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即 “固 定替 代金额” 。 固定 替代 金额 的 计算方 法为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中该 证券 的数 量乘 以其 T 日预 计开 盘价 。 4、预估 现金 部分 相关 内容 预估现金 部分是 指为便 于 计算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及 申购赎回 代理券 商预先 冻 结申请申 购、赎 回的投资 者的 相应 资金 , 由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现金 数额。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告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其计 算 公式 为: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申 购、 赎回 清 单中 必须用 现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中 可以 用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预 计开 盘价 33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相乘之 和+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禁 止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 数量与 T 日预 计开 盘 价相乘 之和) 其 中, T 日预 计开 盘价 主要 根据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提供 的标的 指数 成份 证券 的预 计开盘 价确 定 。 另外, 若 T 日为 基金 分红 除息日 , 则计 算公 式中 的 “T-1 日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需扣减 相应 的收 益分 配数 额。预 估现 金部 分的 数值 可能为 正、 为负 或为 零。 5、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 T+1 日的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其计 算公 式为 :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必 须用 现金替 代的固 定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用 现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盘 价相 乘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用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 盘价 相乘 之和) T 日 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 , 需按 T+1 日 公告 的 T 日现 金差 额进 行资金 的 清算 交收 。 现金差额 的数值 可能为 正 、为负或 为零。 在投 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 差额为 正数 ,则投资 者 应 根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 额为负 数, 则投资 者将 根据 其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获得相 应的 现金 ;在 投 资者 赎 回时 , 如现 金差 额为 正数, 则投资 者将 根据 其赎 回 的基 金份 额获得 相应的 现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数 ,则 投 资者 应 根据 其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 应的现 金。 6、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举 例如下 :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5-8-3 基金名 称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0281 2015 年 7 月 31 日信息 内容 现金差 额(单 位:元 ):


¥1295.06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单 位:元 ):


¥1421403.06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元 ):


¥1.4210 2015 年 8 月 3 日信息 内容 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预估 现 金部 分 ( 单位: 元) ¥1295.06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50% 34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是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份 ) 10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允许申 购和 赎回 成分股 信息 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替代金额( 单位: 元) 600000 浦发银行 4800 允许 10.0%


600015 华夏银行 2300 允许 10.0%


600016 民生银行 12500 允许 10.0%


600027 华电国际 900 允许 10.0%


600030 中信证券 3400 允许 10.0%


600036 招商银行 7000 允许 10.0%


600048 保利地产 2700 允许 10.0%


600066 宇通客车 600 允许 10.0%


600177 雅戈尔


700 必须


12684


600252 中恒集团 400 允许 10.0%


600256 广汇能源 1300 允许 10.0%


600276 恒瑞医药 500 允许 10.0%


600332 白云山


200 允许 10.0%


600340 华夏幸福 500 允许 10.0%


600352 浙江龙盛 1000 允许 10.0%


600369 西南证券 600 允许 10.0%


600372 中航电子 200 允许 10.0%


600376 首开股份 500 允许 10.0%


600383 金地集团 1000 允许 10.0%


600406 国电南瑞 600 允许 10.0%


600485 信威集团 100 允许 10.0%


600518 康美药业 1300 允许 10.0%


600519 贵州茅台 200 允许 10.0%


600535 天士力


300 允许 10.0%


600570 恒生电子 200 允许 10.0%


600583 海油工程 900 允许 10.0%


600585 海螺水泥 900 允许 10.0%


600633 浙报传媒 300 允许 10.0%


600637 东方明珠 600 允许 10.0%


600663 陆家嘴


200 允许 10.0%


600674 川投能源 900 允许 10.0%


600690 青岛海尔 1300 允许 10.0%


600703 三安光电 600 允许 10.0%


35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0705 中航资本 1000 允许 10.0%


600741 华域汽车 400 允许 10.0%


600804 鹏博士


500 允许 10.0%


600816 安信信托 100 允许 10.0%


600823 世茂股份 200 允许 10.0%


600837 海通证券 3400 允许 10.0%


600867 通化东宝 300 必须


6054


600886 国投电力 1400 必须


20818


600887 伊利股份 2600 允许 10.0%


600893 中航动力 200 允许 10.0%


600958 东方证券 500 允许 10.0%


600999 招商证券 1000 允许 10.0%


601009 南京银行 900 允许 10.0%


601099 太平洋


1000 允许 10.0%


601166 兴业银行 4900 允许 10.0%


601169 北京银行 4300 允许 10.0%


601318 中国平安 4600 允许 10.0%


601377 兴业证券 1800 允许 10.0%


601555 东吴证券 600 允许 10.0%


601633 长城汽车 200 允许 10.0%


601668 中国建筑 6300 允许 10.0%


601788 光大证券 600 允许 10.0%


601808 中海油服 300 允许 10.0%


601901 方正证券 1800 允许 10.0%


601998 中信银行 1300 允许 10.0%


603000 人民网


200 允许 10.0% (八)暂 停申 购、 赎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 赎回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2、上 海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停牌 成份 股合 计占 标的指 数 的权 重超过 5% ;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 及时 公告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兑付 。 在 暂停 申购 、 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予以 公告。 (九) 集 合申 购与 其他 服务


在条 件允 许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开放 集合 申购 ,即允 许多 个投 资者 集合 其持有 的组 合证 券 , 36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共同构 成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或 其整 数倍 ,进行 申购 。 在条件允 许时, 基金管 理 人也可采 取其他 合理的 申 购、赎回 方式, 并于新 的 申购、赎 回方式 开始执 行前 的至 少三 个工 作日予 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机 构可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开展 其他服 务, 双 方需 签订 书面 委托代 理协 议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等其 他 业务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受 理基 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与 解冻 等业务 ,并 收 取 一定的 手续 费用 。非交 易过 户 等业 务, 参照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证券 登记 规则》 执行。 37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以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指数 化投 资比 例即 投资于 指数 成 份 股 、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5%, 如因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调 整、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清 单内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基 金规 模或 市场变 化等 因素 导致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同 时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也 可少 量 投资于 新股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权 证 及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相 关规 定, 该部 分资 产 比例 不高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金融 工具,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策略 1、股票 资产 指数 化投 资策略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原则 上采用 完全 复制 标的 指数 的方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通 常情况 下, 本 基 金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在指数 中的 权重 确定 成份 股票的 买卖 数量 ,并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 其 权重的 变动 进行 相应 调整 。在因 特殊 情况 (如 成份 股停牌 、流 动性 不足 、法 规法律 限制 等) 导 致 无法获 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本 基金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结合 经验 判断 , 综 合 考虑相 关性 、 估 值、 流动性 等因 素挑 选标 的指 数中其 他成 份股 或备 选成 份股进 行替 代 ( 同行 业股 票优先 考虑 ) , 以期 在 规定的 风险 承受 限度 之内 ,尽量 缩小 跟踪 误差 。





2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等 期限 在一年 期以 下 的 债券,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保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有 效利用 基金 资产 ,提 高基 金资产 的投 资 收 益 。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具备 投资 权证 的条 件。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将对权 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行 研究 , 结 合期权 定价 模型 和我 国证 券市场 的交 易制 度估 计权 证价值 , 主 要考 虑运 用的 策 略包括 : 杠 杆策 略、 价值挖 掘策 略、 获利 保护 策略、 价差 策略 、双 向权 证策略 、卖 空有 保护 的认 购权证 策略 、买 入 保 护性的 认沽 权证 策略 等。 38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投资 组合 管理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进 行指数 化投 资, 按照 成份 股在上 证 180 成长 指数 中的 基 准权 重构建 指数化 投资 组合 。当 预期 成份股 发生 调整 和成 份股 发生配 股、 增发 、分 红等 行为时 ,以 及因 基 金 的申购 和赎 回对 本基 金跟 踪标的 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会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适当 调整 ,以 便实现 对跟 踪误 差的 有效 控制。 1、 标的 指数 定期 调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整 公告 ,本 基金 在指 数成份 股调 整生 效前 ,分 析并确 定组 合 调 整策略 ,及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的优 化调 整, 减少 流动 性冲击 ,尽 量减 少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变 动所 带 来 的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2、成 份股 公司 信息 的日 常 跟踪与 分析 跟踪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公司 信息 (如 : 股本 变化 、 分 红、 配股 、 增发 、 停牌 、 复牌等 ) , 以 及成 份股公 司其 他重 大信 息, 分析这 些信 息对 指数 的影 响,并 根据 这些 信息 确定 基金投 资组 合每 日 交 易策略 。 3、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临时调 整 在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调整 周期内 ,若 出现 成份 股票 临时调 整的 情形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密 切 关 注样本 股票 的调 整, 并及 时制定 相应 的投 资组 合调 整策略 。 4、 申购 赎回 情况 的跟 踪与分 析 跟踪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信 息,结 合基 金的 现金 头寸 管理, 分析 其对 组合 的影 响,制 定交 易 策 略以应 对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 5、 跟踪 偏离 度的 监控 与管理 每日跟 踪基 金组 合与 标的 指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月 末、季 度末 定期 分析 基金 的实际 组合 与 标 的指数 表现 的累 计偏 离度 、跟踪 误差 变化 情况 及其 原因, 并优 化跟 踪偏 离度 管理方 案。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2% , 年跟 踪误 差不超 过 2%。如 因 指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 因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超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 理人 将采 取合理 措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跟 踪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五)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上证 风格指 数系 列中 的上证 180 成长 指数 (指 数代 码为 000028) 。 上证 180 风 格指 数是 由中证 指 数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它 以上证 180 指数 为样 本 空间, 共包含 4 只指数 ,包 括上证 180 成 长指数 、上证 180 价值 指数 、上证 180 相对 成长 指数 和 上证 180 相对价 39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指 数。 其中 , 上证 180 成长 指数 是从 上证 180 指数 样本股 中, 挑选 最具 代表 性的 60 只 成长 股票 形成指 数。 该指 数从 风格 特征的 角度 进一 步刻 画了 上证 180 指数 ,也 为投 资者 提 供了 新的 业绩基 准和资 产配 置工 具。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如 果上述 标的 指数 不适 用本 基金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进 行适 当的 程序 变更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并同 时更换 本基 金的 基 金 名 称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 其中, 若 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系列 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实 质性 变更 ,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就变 更标 的指数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若 标 的指 数变更对基 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 包括但 不限于编制 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则 无需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应 至少 提 前 30 个工 作日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公 告。 (六) 投资 限制 1、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以 下 行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 规 定的限 制。 对于 因上 述(5)、( 6 )项 情形 导致 无法 投 资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或 备选 成份股 的,基 金管 理人将 在严 格控 制跟 踪误 差的前 提下 ,将 结合 使用 其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 当替 代。 2、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40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 的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3)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合 同 的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4)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限制。 3、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被修改 或取 消, 基金 管理 人在依 法履 行相 应程 序后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 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标的 指 数。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变 更 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随之 变 更并公告。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具 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 益的 特征 ,其 风险 和预 期 收益 均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基 金。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 合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十)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88,121,574.15 98.23 其中: 股票 88,121,574.15 98.2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1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84,120.24 1.77 7 其他资 产 593.23 0.00 8 合计 89,706,287.62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1)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932,716.00 2.17 C 制造业 16,765,625.85 18.8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2,381,406.00 2.67 E 建筑业 2,803,794.00 3.1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4,237,277.26 4.75 J 金融业 55,624,348.06 62.41 K 房地产 业 4,115,726.98 4.6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60,680.00 0.29 S 综合 - - 合计 88,121,574.15 98.88 (2) 积极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部 分的 股票 投资 。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1) 报告 期 末指 数投 资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24,467 10,198,825.98 11.44 2 600036 招商银 行 371,500 6,954,480.00 7.80 42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600016 民生银 行 665,100 6,611,094.00 7.42 4 600030 中信证 券 177,300 4,771,143.00 5.35 5 601166 兴业银 行 257,200 4,436,700.00 4.98 6 600000 浦发银 行 251,800 4,270,528.00 4.79 7 600837 海通证 券 182,200 3,971,960.00 4.46 8 601668 中国建 筑 337,400 2,803,794.00 3.15 9 600519 贵州茅 台 10,302 2,654,310.30 2.98 10 600887 伊利股 份 138,000 2,608,200.00 2.93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部 分的 股票 投资 。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资 。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43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招 商银 行于 2014 年8 月4 日因 自身 工作 操作 疏忽导 致其 主承 的大 冶有 色金属 集团 控股 有限公 司2013 年 报及2014 年一季 报未 能按 期披 露, 受到 中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商协 会 诫勉 谈话 处分。 中国平 安控 股公 司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以 下简 称 “平 安证 券” ) 于2014 年 12 月 8 日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行 政处 罚决 定书》[〔2014 〕103 号] 。处罚 原因 是平 安证 券出 具的保 荐书 存在 虚假 记载, 且未 审慎 核查 海联 讯公开 发行 募集 文件 的真 实性和 准确 性。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决 定 对平安 证券 给予 警告 ,没 收保荐 业务 收 入400 万 元, 没 收承 销股 票违 法所得2,867 万元 ,并 处以 440 万元 罚款 。 中 信 证券于 2015 年1 月16 日被 证监 会通 报处 罚。2015 年 1 月 16 日 ,证 监会通 报 2014 年 第四季 度证 券公 司融 资类 业务现 场检 查情 况, 共有12 家券 商存 在两 融业 务违 规问题 , 证 监会 分别 给出处 罚措 施。 中信 证券 违规为 到期 融资 融券 合约 展期, 受过 处理 仍未 改正 ,且涉 及客 户数 量 较 多,决 定给 予中 信证 券暂 停新开 融资 融券 客户 信用 账户3 个月 的处 罚措 施。 海 通 证券于 2015 年1 月16 日被 证监 会通 报处 罚。2015 年 1 月 16 日 ,证 监会通 报 2014 年 第四季 度证 券公 司融 资类 业务现 场检 查情 况, 共有12 家券 商存 在两 融业 务违 规问题 , 证 监会 分别 给出处 罚措 施。 海通 证券 违规为 到期 融资 融券 合约 展期, 受过 处理 仍未 改正 ,且涉 及客 户数 量 较 多,决 定给 予海 通证 券暂 停新开 融资 融券 客户 信用 账户3 个月 的处 罚措 施。 本基金 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采 用完 全复制 法进 行指 数化 投资 ,按照 成份 股 在 上证180 成 长指 数中 的基 准权重 构建 指数 化投 资组 合。基 金管 理人 对上 述股 票 的 投资 决策 程序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制 度的要 求。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其余 六名 证券 的 发 行主体 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本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0.5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02.6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93.23 44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6) 报告 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十一、基金的业 绩 本基金 业绩 数据 为截 止 2015 年6 月 30 日 的数 据, 本报告 中所 列数 据未 经审 计。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08/04-2011/12/31 -11.80% 1.06% -19.09% 1.41% 7.29% -0.35% 2012/01/01-2012/12/31 14.17% 1.24% 12.89% 1.24% 1.28% 0.00% 2013/01/01-2013/12/31 -9.33% 1.53% -11.57% 1.54% 2.24% -0.01% 2014/01/01-2014/12/31 56.08% 1.29% 52.16% 1.29% 3.92% 0.00% 2015/01/01-2015/06/30 16.35% 2.30% 16.06% 2.32% 0.29% -0.02% 2011/08/04-2015/06/30 65.80% 1.48% 42.63% 1.52% 23.17% -0.04%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变 动的比 较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1 年 8 月 4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45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基 金成 立日 期的 6 个月 内 达到 规定 的资 产组 合, 截至 2012 年 2 月 4 日,本 基金 已达 到合 同规 定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46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二 、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的应 收款 项 和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 和收 益, 归 基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清 算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4、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47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三 、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应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 基 金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 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3)有 明确 锁定 期股 票的估 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 的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且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的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2、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48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有交 易的 最近 交易 日所 采用的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5)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认 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收 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未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停 止交易 、但 未行 权 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 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 上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9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值 后, 将 估 值结 果通 过深 证通以XBRL 文 件格 式发 送至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在 XBRL 文件 上进 行数字 签 名, 并将 签名 后 的文件 通过 深证 通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 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1、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 (含 第三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同 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四 )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 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 50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 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51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四 、基金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 实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指 基金 本期 利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其 他收入 (不 含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从基 金上市 日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标的 指数 同 期 增长率 的差 额乘 以基 金上 市前一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乘 以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 总 额所得 到的 总额 。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为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与 基金上 市前 一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比减 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 金份额 折算 , 则以 基金 份 额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 ;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率 为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标的指 数收 盘值 与基 金上 市前一 日标 的指 数收 盘值 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 (期间 如发 生基 金份 额折 算,则 以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为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金 方 式; 3、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基金 收益 分配 每 年至多 12 次 ;每 次基金 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比例 以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为基 准计 算。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 个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4、当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超过标 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达到1%以上 时,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5、 本基 金以 使收 益分 配后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尽可 能贴近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为原 则进 行 收 益分配 。基 于本 基金 的性 质和特 点,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不须 以弥 补浮 动亏 损为 前提, 收益 分配 后 有 可能使 除息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 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可能 低于面 值;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1、在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基 金净 值增 长率和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 并 计算 基金 净值增 长率 与标 的指 数净 值增长 率的 差额 ,当 差额 超过1%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进 行收 益分 配。 52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计 算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本基 金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 并根 据前 述原 则确 定收 益分配 比例 及收 益分配 数额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截止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 对象、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六)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在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七)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需要 向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支付 一定的 收益 分配 费用 , 该 部分费 用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53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五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4、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算 而 产生 的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息 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 费和 律师 费; 8、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及开 户费 用; 9、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10、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1、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产总 值中 扣除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 H=E×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 H=E×0.1%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54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需 根据与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定 向中 证 指 数有限 公司 支付 标的 指数 使用费 。指 数使 用费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03%的 年费 率计 提。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03%/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 产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度 人民 币伍万 元 (50 ,000) 。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根据 相应 指数许 可协 议变 更上 述标 的指数 使用 许可 费费 率和 计费方 式,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和计 费方 式实施 日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4、本 章 第 (一) 款第 3 至第 11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 的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章第 (一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他 费用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 用。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55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六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对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 公告。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 人同 意;


56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七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招 募说明 书、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基 金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并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公告 的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2 日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日 前, 将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57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 基金 申购 赎回 清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通 过网站 、申 购 赎 回代理 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公告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 (八)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内 容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 的规 定单独 编制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相关内容 进行 复核。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年 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 报 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事 件,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58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 24、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基 金变 更标 的指 数; 26、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者终 止上 市;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十)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 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十一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投 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59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八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因 国家宏 观政策 (如 货币政 策、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 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场 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 化。 基 金投资 于债券 与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 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 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 影响 着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再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 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 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 风险互 为消 长。 2 、ETF 特有 风险 (1 ) 指数化 投资 的风 险 ETF 作为 股票 指数 基 金, 在投资 管理 中会 至少 维 持 95%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具有 对股票 市场 的 系统性 风险 ,不能 规避 市场 下 跌的 风险 和个 股风 险。 (2)跟 踪误 差的 风险 跟踪误 差反 映的 是投 资组 合与跟 踪基 准之 间的 偏离 程度, 是控 制投 资组 合与 基准之 间相 对 风 险的重 要指 标, 跟踪 误差 的大小 是衡 量指 数化 投资 成功与 否的 关键 。以 下原 因可能 会影 响到 基 金 的跟踪 误差 扩大 ,与 业绩 基准产 生偏 离: 1)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配 股、 增发、 分红 等公 司行 为; 2)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调 整; 3) 基金现 金资 产的 拖累 ; 60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基金的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带 来的跟 踪误 差; 5) 指数成 份股 停牌 、摘 牌, 成份股 涨、 跌停 板等 因素 带来的 偏差 ; 6) 由于缺 少衍 生金 融工 具, 基金建 仓期 间无 法实 现对 指数的 有效 跟踪 所带 来的 偏差。 (3)二 级市 场折 溢价 风险 ETF 二 级市 场的 价格 受供 需关系 的影 响 , 可 能高于 或低于 基金 的份 额净 值, 形成溢 价交 易 或 折价交 易。





(4 )二级 市场 流动 性 风险





ETF 可 在二 级市 场进行 买 卖, 因 此也 可能 面临因 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而造 成的 流 动性 问题, 带 来基金 在二 级市 场的 流动 性风险 。 (5 ) 套利 风险 由于证 券市 场的 交易 机制 和技术 约束 ,完成 套利 需要 一 定的 时间 ,因 此套 利存 在 一定 风险。 同时,买 卖 一 篮子 股票和 ETF 存 在冲 击成 本和 交易 成本, 所以 折溢 价在 一定 范围之 内也 不能 形成 套利。另 外,当 一篮 子股 票中存 在涨 停或 临时 停牌 的情况 时, 也会 由 于买 不到 成 份股 而影 响溢价 套利, 或卖 不掉 成份 股而 影响折 价套 利。





3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4、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公 司、 销售 机构 、 证券交 易所 、证 券注 册登 记机构 等。 5、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6、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61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府 、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资 者 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本 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 过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 但 是, 基金 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62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九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后 生 效, 自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在决 议生 效5日内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的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偿 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基 金 财 产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63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金 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和 变 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等 , 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其 进行 调整 后方 可收回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64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及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托 管、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收 取认 购费 、申 购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费 用; (5)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在 本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 规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以及 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 关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 基 金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8)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 的申 请;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 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时, 提名 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定 有 关 费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65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 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 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价 格、 申购 、赎 回对 价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对 价 ;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3)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投资 者申 购之 基金 份额 或 赎 回之对价; (15)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 相 关资料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20)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 管 人追偿 ; 66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获 得 基金 托管 费;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 的投 资运 作; (4)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4、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 人 谋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2)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交 付 赎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 67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过 错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除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回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 提起 诉讼;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对 价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销售 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 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联 接基金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可以凭 所持有 的 联接基金 份额出 席或者 委 派代表出 席本 68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的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表 决, 其持 有的 享有 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的 计算 方法 为, 在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联接 基金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以 该持 有人 所 持 有的联 接基 金份 额占 联接 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联接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不 应以联接 基金的 名义代 表 联接基金 的全体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以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 份行使 表决 权, 但可 接受 联接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以 联 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的 身份 出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决 。 联接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代 表联接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议 召开或 召集本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须 先遵 照联 接基 金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 接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联 接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 议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由联 接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2、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的除外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 决程 序;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 合同等 其他 事项 ; (11)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除外 ; (12)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 费率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 承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 费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9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都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 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5、 通知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上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将 至少 载明 以 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0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2)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还应 载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 人、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6、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本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出 席;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 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 的身份 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身 份 证明及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定 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 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以 上;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同 时 71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提交的 身份 证明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 持不变 。 7、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述第 ( 二)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 的事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 符合 上 述 要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b、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 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 审 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 获 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 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 通知中 公布 提案 ,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第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 聘请 的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 成 决议,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生效 。 8、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 权。 72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 有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9、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的 代表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如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中 指定)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 监 票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3)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如 果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 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则 参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共 同担任 73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监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召集 人应 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11、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终 止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者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布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74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销 售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 从基 金财 产中 获 得补 偿的 权利。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 基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 争议未 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任 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五 )基 金合 同的 存放 和 获得 方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 除 上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二 份外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 合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75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安 国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 事同 业拆借 ;提 供信 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 保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外汇 汇款 ; 外汇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结汇 、 售 汇;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信 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信 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律 许可 的一 切 银 行业务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 准 76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对 各投 资品 种 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资 进 行 监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行 监 督; (3)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手 库由 银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 际 情况的 变化 ,及 时对 交易 对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 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确 定与 各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在 具体 的交 易中 ,应 尽力 争取对 基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事先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 以对基 金投 资银 行 存 款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上 述名单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3、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应 及时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示 后 应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提示事 77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项进行 复查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提示 基金 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议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时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核 查 , 核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当 理由 未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四)基 金财 产的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其 他基 78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 立。 (5) 对 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2、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 验资 和入 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内 聘 请 具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 由 参 加 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基 金 银 行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3、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4、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79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人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 于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投资 所涉 及的 资 金 结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 的 规 定。 5、投 资者 申购 或赎 回时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 与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注 册登 记机构 的交 收指 令办 理本 基金因 申购 、赎 回产 生的 现金替 代、 现 金 差额的 结算 。现金 差额 、现金替 代的 退款 和补 款由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进行划付。 6、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报备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一 起 负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 主协 议。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 善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责任 。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有 关凭 证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收 到合同 正本 后30 日内 将一份 正 本的 原件 提交 给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和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的 价值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 80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结 束后 计 算得 出当 日的该 基金份 额净 值, 将 估值 结果 通过 深 证通以 XBRL 文件格 式 发送 至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在 XBRL 文件 上进 行数 字 签名, 并将 签名 后的 文件 通过深 证通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以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位内 (含 第三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并 采取 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实际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 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 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利 ,且 基金 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 得 利。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方 按照 各自 赔 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额 进行 分 配。 (7)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9)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 且 双方 经协商 未能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将 相 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81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 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 为 准。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双 方 应 及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报 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每 月 终 了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 期 间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 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予 以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 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予 以 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 度结 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 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 后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 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的上 述文 件 往 来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准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 一致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 账务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托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存 一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 公 82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 保管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权 益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 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金 托 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基 金托 管人 应 对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 但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内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并按 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83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 基金 投 资者 提供 网上 查询 、 网 上 资讯 服务。 (二)资 讯服 务 1、 投 资者 如 果想 了解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021-38924558,电 话可转 人 工座 席。 直销中 心电 话:021-38505731 传真:021 -50499663,50988055 2、 互联 网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三)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 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投资 者还 可以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84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 三 、其他应 披露事项





本 报告 期内 , 本基 金 在指定 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2015 年 3 月 18 日刊登 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上 证 18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上证 18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一级 交易商 的公 告》 、2015 年 3 月 30 日刊 登了 《上证 18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年 度 报告 》及 《上证 18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 年度报 告( 摘要 ) 》、 2015 年 4 月 21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业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5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5 年 7 月 18 日刊登 了 《华 宝兴 业上证 18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 报告》。


85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 四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86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 五 、备查文 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者 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证 180 成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上证 180 成长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三) 《上证 180 成长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四) 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9 月 15 日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