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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集鑫A(000473)

广发集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集鑫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 更 新】 
[2015年 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3年10月2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58号文核准。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 可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发行 人是 非上市 中小 微企业 ,发 行方式 为面 向特定 对象的 私募发 行。 当基 金所投 资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或 在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由 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低 导致价 格下 降等 ,可能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较传统 企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流 动性风 险更 大, 从而增 加了本 基金 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 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因此信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C类,A类基金份额收 取认 (申) 购费;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 (申) 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 年7月27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5 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5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0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55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60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61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7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8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85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91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93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96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97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10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 106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3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9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41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48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49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 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 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广发 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 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 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 广发集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指 《广发 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广发集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 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 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 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第 三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中 国基金 业协 会公司 治理 专业委 员会委 员,广 东省 第十 届政协 委员, 广东 省政 府决策 咨询顾 问委 员会 企业家 委员, 广东 金融 学会常 务理事 ,江 西财 经大学 客座教 授。 历任 广发证 券董事 长兼 党委 书记、 广东发 展银 行党 组成员 兼副行 长, 广东 发展银 行行长 助理 ,广 东发展 银行信 托投 资部 总经理 ,广东 发展 银行 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总经 理,中 国基金 业协 会创 新与战 略发展 专业 委员 会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 专业委 员会委 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第 三届 上诉 复核委 员会委 员。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总部 北京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部 副总 经理 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兼 任广 发 控股 (香 港)有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限公司 董事, 证通 股份 有限公 司监事 ,监 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 司投资 银行部 经理 、广 发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经 理、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资自 营部 副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 、南 京烽 火星 空通信 发展有 限公 司等 公司董 事 ;兼 任武 汉烽 火网络 有限责 任公 司、 武汉烽 火信息 集成 技术 有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司 监事 。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香江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兼任 全国 政协 委员、 全国妇 联常 委、 香江社 会救助 基金 会主 席,深 圳市深 商控 股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广东南 粤银行 董事 ,深 圳龙岗 国安村 镇银 行董 事。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兼 任 中 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专 家、全 国中 药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 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国 家中医 药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 能鉴 定工 作中药 炮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家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广 东省中 药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特 聘 教授 ,上 海四 维乐马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兴银 行独 立董 事,海 尔施生 物医 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本人 现任 辽宁大 学新 华国际 商学院 教授, 兼任 东北 制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 曾 任辽 宁大学 工商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 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 长、 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 罗海平: 独立董事, 男 , 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 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兼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法人代表) 。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湖北 省分公 司业 务处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国际部 总经 理、 中国人 民保险 公司 汉口 分公司 总经理 ,太 平保 险湖北 分公司 总经 理, 太平保 险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太 平保险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纪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 事会主 席, 女,经 济学 博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广 发证券 成都营 业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基金 部副 总经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董 事长。 匡丽军 :监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工 会主席 、副总 经理 。曾 任广州 科技房 地产 开发 公司办 公室主 任, 广州 屈臣氏 公司行 政主 管, 广州市 科达实 业发 展公 司办公 室主任 、总 经理 , 广州 科技风 险投 资有 限公司 办公室 主任 、董 事会秘书 。 吴晓辉 :监 事,男 ,工 学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 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总经 理,中 国基 金业 协会创 新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委员 ,资 产管 理业务 专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 届上诉 复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总部 北京业 务总 部总 经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理 兼投资 银行 上海 业务总 部副总 经理 、投 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六 届创业 板发 行审核 委员会 兼职 委员。 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 汇基金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理。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聚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瑞 元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自营 部副 经理,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发行 审核 委员 会 发行 审核委 员,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王予柯, 男,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 持有基金业执业资格证书,8 年基金从业经历,2007 年 1 月至 2011 年 2 月 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兼研究员,2011 年 3 月 25 日至2015 年3 月26 日先后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 权益投资二部及固定 收益部任投资经理,2015 年5 月27 日起任广发集鑫债 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情况:谭昌杰,任职时间为 2014 年1 月27 日至2015 年 5 月26 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 总经理 林传 辉;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朱平 ,公 司副总 经理 易阳方 ,权 益投资 一 部总经理 刘晓龙,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职责。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内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 原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内 部控制 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核 制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系 统管理 制度 、员 工保密 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5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金 428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 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2013年 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号) 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 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 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 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 应用、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 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 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 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 广发聚瑞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 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开 始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 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 赵 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名称: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3)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站:www.abchina.com (4)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 站:www.boc.cn (5)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7)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 苏 云 、虞 谷云 客服电 话: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8)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9)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公司网 站:http ://bank.pingan.com (10 ) 名称: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1 公司网 站:www.cbhb.com.cn (11 ) 名称: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12 ) 名称: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 话:961122 公司网 站:www.drcbank.com (13 ) 名称: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 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董 晓岚 邵 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14 ) 名称: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九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 话:010-96198 公司网 站:www.bjrcb.com (15 ) 名称: 江苏 吴江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吴 江区 中山南 路 1777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吴 江区 中山南 路 1777 号 法人代 表: 陆玉 根 联络人 :王 健 联系电 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 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6 ) 名称: 广东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广东 顺德 区大 良街道 办事 处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市顺 德区 大良街 道办 事处 德和 居委 会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海恒


联系人 :何 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7 ) 名称: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中 路 6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中 路 668 号 法人代 表: 王国 琛 联系人 :续 志刚 联系电 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 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18 ) 名称: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人代 表: 李镇 西 联络人 :刘 芳 联系电 话:0472-5189051 客服电 话: 内蒙 古地 区:0472-96016 北京地 区:010-96016 宁波地 区:0574-967210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 www.bsb.com.cn (19 ) 名称: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杭 州市 庆 春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杭 州市 庆 春路 46 号 法人代 表: 吴太 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0 ) 名称: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信合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信合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黎 超雄 联系电 话:020-28019593 业务传 真:020-28852692 客服热 线:020-961111 公司网 址:www.grcbank.com (21 ) 名称: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环 翠区 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环 翠区 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电 话:0631-5222293 业务传 真:0631-5215726 客服热 线: 省 内 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 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22 ) (30) 名称 :日 照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刘 慧贤 联系电 话:0633-8081290 业务传 真:0633-8081276 客服热 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 址:www.bankofrizhao.com.cn (23 ) 名称: 富滇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拓东 路 4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拓东 路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戴 秋娟 联系电 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 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 线:4008896533 公司网 址:www.fudian-bank.com (24 ) (32) 名称 :泉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 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 线:4008896312 公司网 址:www.qzccbank.com (25 ) 名称: 广东 华兴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汕 头市 金平区 金砂 路 92 号 嘉信 大 厦 1-2 楼部 分和 5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泽荣 联系人 :王 放 联系电 话:020-38173635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业务传 真:020-38173857 客服热 线:400-830-8001 公司网 址:www.ghbank.com.cn (26 ) 名称: 广东 南海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寒 联系人 :廖 雪 联系电 话:0757-86266566 业务传 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 线:96138 公司网 址:www.nanhaibank.com (27 ) (35) 名称 :苏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熊 志强 联系电 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 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 线: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28 ) 名称: 东亚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花 园石 桥 路 66 号 东亚银 行大 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花 园石 桥 路 66 号 东亚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宝 联系人 :杨 俊 联系电 话:021 -3866 3752 业务传 真:021 -3866 3866 客服热 线:800-830-3811 公司网 址:www.hkbea.com.cn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29 ) (31) 名称 :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 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 0591 ) (30 ) 名称: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31 ) 名称: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2 ) 名称: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吴 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33 ) 名称: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 公司网 站:www.chinastock.com.cn (34 ) 名称: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35 ) 名称: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36 )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37 ) 名称: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 晓芸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站:www.htsc.com.cn (38 ) 名称: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39 ) 名称: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40 ) 名称: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00068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431-85096795 公司网 站:www.nesc.cn (41 ) 名称: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2 ) 名称: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公司网 站:www.bhzq.com (43 ) 名称: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站:www.htsec.com (44 ) 名称: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 站:www.dwzq.com.cn (45 ) 名称: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站:www.jyzq.cn (46 ) 名称: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47 ) 名称: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8 ) 名称: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公司网 站 :www.gsstock.com (49 ) 名称: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公司网 站:www.i618.com.cn (50 ) 名称: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 95570 公司网 站:www.glsc.com.cn (51 ) 名称: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站:www.gzs.com.cn (52 ) 名称: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站:www.fcsc.cn (53 ) 名称: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站:www.cs.ecitic.com (54 ) 名称: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站:www.tebon.com.cn (55 ) 名称: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站:www.zxwt.com.cn (56 ) 名称: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95548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57 ) 名称: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徐 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 话:95336 ( 浙江) ,40086-96336( 全国 ) 公司网 站:www.ctsec.com (58 ) 名称: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站:www.guodu.com (59 ) 名称: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接收 传真 :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公司网 站:www.wlzq.com.cn (60 ) 名称: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61 ) 名称: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 站:www.cfzq.com (62 ) 名称: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www.essence.com.cn (63 ) 名称: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 站:www.avicsec.com (64 ) 名称: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服电 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 站:www.95579.com (65 ) 名称: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牟 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公司网 站:www.ubssecurities.com (66 ) 名称: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67 ) 名称: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 路 86 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站:www.qlzq.com.cn (68 ) 名称: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刘 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9 ) 名称: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联系电 话:010-5935594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站:www.e5618.com (70 ) 名称: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公司网 站:www.hlzqgs.com (71 ) 名称: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站:www.cindasc.com (72 ) 名称: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公司网 站:www.xmzq.cn (73 ) 名称: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74 ) 名称: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公司网 站:www.gjzq.com.cn (75 ) 名称: 联讯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 站:www.lxzq.com.cn (76 ) 名称: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77 ) 名称: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法人代 表: 余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027-87618882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 址: www.tfzq.com (78 ) 名称: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人代 表: 张运 勇 联系人 :乔 芳 联系电 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79 ) 名称: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80 ) 名称: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81 ) 名称: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64316642


业务传 真:021-54653529


客服热 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82 ) 名称: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刘 军 联系电 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 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 线:4001022011 公司网 址:www.zszq.com (83 ) 名称: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业务传 真:010-6505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84 ) 名称: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业务传 真:021-68596916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85 ) 名称: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 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 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86 ) 名称: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张 瑾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业务传 真:021-63608830 客服热 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87 ) 名称: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法定代 表人 :卓 紘畾 联系人 :王 娓萍 联系电 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 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 线:4006877899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88 ) 名称: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8756 业务传 真:010-65807864 客服热 线: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FUND.com (89 ) 名称: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 业务传 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 线:400-808-0069 公司网 址:www.wy-fund.com (90 ) 名称: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0735 业务传 真:021-38509777 客服热 线: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91 ) 名称: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业务传 真:021-64385308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92 ) 名称: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业务传 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93 ) 名称: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 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hexun.com (94 ) 名称: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市西 湖区世 贸丽 晶城 欧美 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市西 湖区世 贸丽 晶城 欧美 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邓 秀男 联系电 话:0571-56028620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业务传 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 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95 ) 名称: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联系 电 话:010-57418829 业务传 真:010-57569671 客服热 线:400-678-5095 公司网 址:www.niuji.net (96 ) 名称: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徐 金华 联系电 话:021-68685825 业务传 真:021-68682297 客服热 线:400-021-9898 公司网 址:www.jfcta.com (97 ) 名称: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 真:010-58325282 客服热 线:400-166-1188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98 ) 名称: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业务传 真:0351-4137986 客服热 线:4007121212 公司网 址:www.dtsbc.com.cn (99 ) 名称: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59539864 业务传 真:010-59539806 客服热 线: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net (100 ) 名称: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陈 攀 联系电 话:010-57756019 业务传 真:010-57756199 客服热 线:400-786-8868-5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101 ) 名称: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晶晶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 真:010-88067526 客服热 线:010-66154828 公司网 址:www.5irich.com (102 ) 名称: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程 刚 联系电 话:010-52855713 业务传 真:010-85894285 客服热 线: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103 ) 名称: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司简 称: 中经 北证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 福星 联系人 :陈 莹莹 联系电 话:13261320700 业务传 真:010-88381550 客服热 线:010-6899882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104 ) 名称: 一路 财富( 北京)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公司简 称: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联系人 :刘 栋栋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 真:010-88312099 客服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105 ) 名称: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礼士 路 甲 129 号新 华 1949 产 业园 东门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陈 莹莹 联系电 话:13261320700 业务传 真:010-88381550 客服热 线:010-6899882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106 ) 名称: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林 松 联系人 :李 智磊 联系电 话:0592-3122679 业务传 真:0592-8060771 客服热 线:0592-3122731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107 ) 名称: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王 岩 联系人 :胡 明会 联系电 话:010-59200855 业务传 真:010-59200800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客服热 线: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108 ) 名称: 中信 建投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名 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联系电 话:023-86769637 业务传 真:023-86769629 客服热 线:400-8877-780 公司网 址:www.cfc108.com.cn (109 ) 名称: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刘 艳妮 联系电 话:021-80133827 业务传 真:021-80133413 客服热 线:400-808-1016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110 ) 名称: 北京 恒久 浩信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怀北镇 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7 号 汉威 大 厦 15B5( 西区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亚凡 联系人 :陈 冲 联系电 话:010-88580321 业务传 真:010-88580366 客服热 线:4006-525-676 公司网 址:www.haofunds.com (111 ) 名称: 北京 展 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 真:010-62020355 客服热 线: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112 ) 名称: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张 裕 联系电 话:15801816961 客服热 线:4000676266 公司网 址:www.leadfund.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 的具体名单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 黄贞、周姗姗 联系人: 程秉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 黄晓霞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3年10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3] 1358 号文 注册募集。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 金 类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式 和募 集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 网点 公开 发售, 各销 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 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 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 购无效 的款项 退回 。 在 募集期 内,投 资人 可对 本基金 进行多 次认 购, 认购申 请一经 确认 不得 撤销。 基金发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投资人 可在 基金 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五 、募 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 关公告。 六 、募 集 对象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七 、 基 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购 费用收 取方 式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 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认购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不收 取认购 、申 购费 用,而 是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 金销售 情况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已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增加 新的基 金份 额类 别、或 者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现 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或者停 止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的 销售等 ,调 整前 基金管 理人需 及时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本基金 不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八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和 认购 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 金份 额 在 认购时 收取基 金认 购费 用。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购 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对通 过直销 中心 认购的 特定 投资群 体 与 除此之 外的 其他投 资者 实施差 别的 认购费 率。 特 定投资 群体 指依 法设 立 的基本 养老 保险 基金、 依法制 定的 企业 年金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经 监管部 门批 准可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 前向基 金管理 人登 记备 案,并 经基金 管理 人确 认。 如 将来出 现经 监管 部门批 准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社会保 险基 金、 企业年 金或其 他养 老金 类型,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招募说 明书更 新时 或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对于认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 特 定投 资群体 ,本基 金认 购费 率最高 不高于 0.24%,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0.24% 100 万≤M<200 万 0.16% 200 万≤M<500 万 0.08% 500 万≤M 1000 元/笔 (2) 除上 述 特定 投资 群体 外 ,认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所 有投 资者, 本基 金认购费 率最高不高于0.6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200 万 0.40% 200 万≤M<500 万 0.20% 500 万≤M 1000 元/笔 基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 适用固 定金 额认购 费用 的认购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总 金额 -固定 认购 费用金 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 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 者 (普通客户 ) 投资10,000元认购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60%)=9,940.36 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 = (9,940.36 +5)/1.00=9,945.36 份 即投资者 (普通客户) 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5.36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 ( 特定投 资群体 ) 投资50,000元 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 如果认购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5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24%,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50,000/(1+0.24%)=49,880.29元 认购费用 = 50,000-49,880.29=119.71元 认购份额 = (49,880.29+25)/1.00=49,905.29份 即投资者 (特定投资群体 ) 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49,905.29份基金份额。 (2)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 期利息)/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000 认购本基金 C 类 份额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 元。则其可得到 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5)/1.00 = 10,00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九 、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2、认购方式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 (3)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 资者 可在 基金正 式宣告 成立 后到 各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若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无 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 除 《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 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 含认购费) , 直销机构 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的最低限额为 50,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 认购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 售机 构对最 低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准 。已在 基金 管理 人销售 网点有 认购 本基 金记录 的投资 人不 受首 次认购 最低限 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认 购最 低限 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 、 首 次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者 的认 购款项 只能 存入专 门账 户,不 得动 用。认 购款 项在 募 集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有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一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项 账户 ,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并 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 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 额及投 资金额 级差 详见 各销售 机构网 点公 告。 各基金 代理销 售机 构有 不同规 定的, 投资 者在 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 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 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 机构有 权将全 部剩 余份 额自动 赎回。 各基 金代 理销售 机构有 不同 规定 的,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款 项, 申购申 请成 立,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销 售机构 对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生效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 资 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 使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若申购不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特定投资群体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32% ,且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200 万 0.20% 200 万≤M<500 万 0.12% 500 万≤M 1000 元/笔 除上述 特定投资群体外,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 不高于 0.8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200 万 0.50% 200 万≤M<500 万 0.30% 500 万≤M 1000 元/笔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90 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用, 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9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 回费用。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Y 年(1 年=365 天)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30 天 0.75% Y<90 天 1% 30 天≤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90 天 0% 2 年≤Y 0% 注:一年为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 回费总 额的 25% 计入 基 金财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市 场推 广、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费 等。 对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 适用固 定金 额申购 费用 的申购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总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用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其 中, 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1 : 某投资者 (普通 客户) 投资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 投资者 (普通客户) 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48.22 份基金份额。 例2 : 某投资者 ( 特定投资群体 ) 投资50,000 元, 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32%)=49,840.5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840.51=159.49 元 申购份额=49,840.51/1.050=47,467.15 份 即:投 资者 (特 定投 资 群体 ) 投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对应 申购 费率为 0.3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47,467.15 份基金份额。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例3 :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1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1%=1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110.00=109,89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890.00 元。 例: 某投资者 赎回10 万份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1%,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1%=11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1100.00=108,9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8,900.0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赎 回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 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一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 或 基金 中的某 一类别 份额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或其 他类别 份额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十 三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 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 保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通 过灵 活的资 产配 置,力 求实 现基金 资产 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地 方政府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短期 融资 券、超 级短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资 产支 持证 券、次 级债券 、可 转债 及分离 交易可 转债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债 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包 括协 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 可投 资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持有 可转 债转股 所得 的股票 、因 所持股 票所 派发的 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类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 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注 股票 、债券 市场 的运行 状况 与风险 收益 特征, 通过 自上而 下的 定性分 析和定 量分析 ,综 合分 析宏观 经济形 势、 国家 政策、 市场流 动性 和估 值水平 等因素 ,判 断金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融市场 运行趋 势和 不同 资产类 别在经 济周 期的 不同阶 段的相 对投 资价 值,对 各大类 资产 的风 险收益 特征进 行评 估, 从而确 定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和权 益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并依据 各因 素的 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内 外宏 观经济 态势 、利率 走势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趋势 和信用 风险 变化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 GDP、CPI、 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关 因素进 行深 入的 研究, 分析宏 观经 济运 行的可 能情景 ,并 在此 基础上 判断包 括财 政政 策、货 币政策 在内 的宏 观经济 政策取 向, 对市 场利率 水平和 收益 率曲 线未来 的变化 趋势 做出 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括 资产 类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 当组 合以 及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金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 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银行间市 场和交 易所市 场, 银行 存款、 信用债 、政 府债 券等资 产类别 之间 进行 类属配 置,进 而确 定具 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重 点投资 于企 业债、 公司 债、金 融债 、地方 政府 债、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券,以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信用债 市场 整体的 信用 利差水 平和 信用债 发行 主体自 身信 用状况 的变 化都会 对信 用债个 券的利 差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因此, 一方 面, 本基金 将从经 济周 期、 国家政 策、行 业景 气度 和债券 市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对 收益 率曲 线的判 断以及 对信 用债 整体信 用利差 研究 的基 础上, 确定信 用债 总体 的投资 比例。 考量 信用 利差的 整体变 化趋 势; 另一方 面,本 基金 还将 以内部 信用评 级为 主、 外部信 用评级 为辅 ,即 采用内 外结合 的信 用研 究和评 级制度 ,研 究债 券发行 主体企 业的 基本 面,以 确定企 业主 体债 的实际 信用状 况。 本基 金的信 用债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信用债供求分析策略、信用债券精选和信用债调整等四个方面。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 兼具 权益类 证券 与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特 性,本 基金 一方面 将对 发债主 体的 信用基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本面进 行深入 挖掘 以明 确该可 转债的 债底 保护 ,防范 信用风 险, 另一 方面, 还会进 一步 分析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 从行业 基本面 、公 司的 行业地 位、竞 争优 势、 财务稳 健性、 盈利 能力 、治理 结构等 方面 进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综 合考虑 安全 性、收 益性 和流动 性等 方面特 征进 行全方 位的研 究和比 较, 对个 券发行 主体的 性质 、行 业、经 营情况 、以 及债 券的增 信措施 等进 行全 面分析 ,选择 具有 优势 的品种 进行投 资, 并通 过久期 控制和 调整 、适 度分散 投资来 管理 组合 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 种。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率 、发 行条 款、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偿 还率 、风 险补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的 因素进 行分 析, 并辅助 采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保持 资产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将适 度参与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1、新股申购策略 本产品 主要 从上市 公司 基本面 、估 值水平 、市 场环境 三方 面确定 参与 标的、 参与 规模和 退出时机, 并综合考虑新股中签率、 股价估值水平等因素, 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 获取较高的申购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选择基 本面 良好、 流动 性高、 风险 低、具 有中 长期上 涨潜 力的股 票进 行分散 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方 法上 重视投 资价 值与成 长潜 力的平 衡, 一方面 利用 价值投 资标 准筛选 低价 股票, 避免市 场波动 时 的 风险 和股票 价格高 企的 风险 ;另一 方面, 利用 成长 性投资 可分享 高成 长收 益的机会。 (四)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助 性投 资工具 ,本 基金可 以主 动投资 于权 证,其 投资 原则为 有利 于加强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风 险控制 ,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值 。本 基金 将对权 证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进 行研究 ,综 合考 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 类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1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 全价 指数是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编 制的 综合反 映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上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海证券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债券 市场和 柜台债 券市 场的 跨市场 债券指 数。 该指 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中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编制并公开发布, 具有较强的权威 性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债指数体系中, 中债总全价 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本基金较为 贴近。因此,中债总全价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如果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停止 计算 编制该 指数 或更改 指数 名称,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具体 情况, 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且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六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 、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 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4)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 交易及其他活动。 九、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 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476,165.00 5.90 其中: 股票 2,476,165.00 5.9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5,780,849.30 85.24 其中: 债券 35,780,849.30 85.2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57,301.53 3.71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164,458.32 5.16 8 合计 41,978,774.15 100.00 2 、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29,355.00 2.7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3,410.00 0.0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48,000.00 0.9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业 947,200.00 3.58 J 金融业 538,200.00 2.0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76,165.00 9.37 3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30 中信证 券 20,000 538,200.00 2.04 2 600037 歌华有 线 16,500 519,750.00 1.97 3 600893 中航动 力 6,000 318,900.00 1.21 4 600135 乐凯胶 片 13,000 260,000.00 0.98 5 300182 捷成股 份 5,000 257,500.00 0.97 6 000560 昆百大 A 8,000 248,000.00 0.94 7 300310 宜通世 纪 5,000 169,950.00 0.64 8 600480 凌云股 份 5,000 117,800.00 0.45 9 300477 合纵科 技 500 19,785.00 0.07 10 002775 文科园 林 500 13,410.00 0.05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4 、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2,001,900.00 7.5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3,774,590.00 127.7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4,359.30 0.02 8 其他 - - 9 合计 35,780,849.30 135.38 5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480356 14 滇 投债 100,000 10,426,000.0 0 39.45 2 122067 11 南 钢债 70,490 7,189,980.00 27.20 3 122276 13 魏桥 01 53,000 5,638,670.00 21.33 4 122921 10 郴 州债 48,000 4,955,040.00 18.75 5 122329 14 伊泰 01 40,000 4,332,000.00 16.39 6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内 未 进行股 指期 货交 易。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2)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内 未 进行国 债期 货交 易。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7,544.4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68,988.72 5 应收申 购款 1,477,925.1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64,458.32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300310 宜通世 纪 169,950.00 0.64 重大事 项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1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 比较 广发集 鑫债 券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1.27-201 4.12.31 7.80% 0.17% 6.77% 0.15% 1.03% 0.02% 2015.1.1-2015 .6.30 4.57% 0.26% 0.77% 0.13% 3.80% 0.13%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12.73% 0.20% 7.60% 0.14% 5.13% 0.06% 广发集 鑫债 券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1.27-201 4.12.31 8.90% 0.18% 6.77% 0.15% 2.13% 0.03% 2015.1.1-2015 .6.30 5.97% 0.26% 0.77% 0.13% 5.20% 0.13%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15.40% 0.21% 7.60% 0.14% 7.80% 0.07% 注: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债 总全 价指 数收 益率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基 金累 计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广发集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4 年1 月 27 日 至 2015 年6 月 30 日 ) 广发集 鑫债 券 A 广发集 鑫债 券 C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注:本 基金 建仓 期 为 6 个 月,建 仓期 结束 时各 项资 产配置 比例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权 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 证 券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 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 的权 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 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 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和权证,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 允价 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 市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 固 定收益品种(另有规 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 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 值;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2)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可 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债 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 净 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 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 和私募债券,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 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种,选取第 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 行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未 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债 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 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 ,按证券所处的市场 分 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采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 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 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 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 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 、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 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 管理人担任, 因此 ,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 予以 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规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5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收 益将有 所不 同。 本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 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销售 服务 费率等 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 和销 售服务 费率等 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包括: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 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 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十)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显著位 置披 露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流 动性 风险和 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复制。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 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 导致证 券不 能迅速 、低 成本地 转变 为现金 的风 险。大 部 分债 券品种 的流 动性 较好, 也存在 部分 可转 债、企 业债、 资产 证券 化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较 差的情况。 在特殊市场情况下 (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 会普遍存在债券品种交投 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 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 风险品 种;( 2)选 券方 法、选 券模 型风 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 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需承担 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2)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差 的中 小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 定性较 低、外 部融资 的可 得性 较差, 信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企 业;同 时由 于其 财务数 据相对 不透 明, 提高了 及时跟 踪并 识别 所蕴含 的潜在 风险 的难 度。其 违约风 险高 于现 有的其 他信 用 品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工商银行 等基金代销 机构 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三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 基金份 额净值 的不 同, 基金收 益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与 清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分配的 数量 将可 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下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7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 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 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规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定,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 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报 监管 机关 并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生 效后 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1.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 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24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融 机构贷 款业 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贷 款承 诺; 企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外 汇存款 ;外 汇贷 款;外 币兑换 ;出 口托 收及进 口代收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现 ;外 汇借 款;外 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与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 良好流动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地 方政府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短期 融资 券、超 级短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资 产支 持证 券、次 级债券 、可 转债 及分离 交易可 转债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债 券回 购、国 债期货 、银 行存 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投资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 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 所持股票所派发的 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25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券 类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资 于权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 类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 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26 40% ;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4)一只 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 二; 一只 基 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分 之十 ;经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27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并按照 审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 行更新 ,名 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时须 提前 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中 国农 业 银 行和交 通银行 , 基 金管 理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调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其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并提醒管理人撤销交易或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 存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本 基金 核心 存款银 行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银 行, 本基 金投资 除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28 于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时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核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明。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 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 据交 易程序 尚未 成交的 且基 金托管 人在 交易前 能够 监控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发现该 投资指 令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完 成后 方可获 知的 监控指 标或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成交 的投资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29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 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故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30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专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币利 率管理 规定 》 、 《 利率 管 理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司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31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 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其 中实 物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32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 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本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33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 易 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 法 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34 (5)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计 算结 果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 应本着 勤勉尽 责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由 此造 成的 损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 而引 起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35 和会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对 ,互 相监 督,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加 盖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36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37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38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39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 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4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 ,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41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 年1 月2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1 月 29 日起 通过海银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轮动配置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美国 房地 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广 发成 长优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民币份 额) 、广发 中债金 融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聚富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健增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聚丰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瑞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内 需增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全 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制造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财信 用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经济 股票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对冲 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和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5 年1 月29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1月29日起通过中信建投期货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股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42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债金融 债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逆 向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信息 技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小 盘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A类(LOF ) 、 广 发聚富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健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基 金、广 发聚 丰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瑞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制造业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新 经济 股票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和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5 年3 月27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3月27日起通过苏州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亚 太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全 球医 疗保健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集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主 题领 先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新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逆向 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信 息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养 老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对冲 套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43 金、广 发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纳 斯达 克生 物科技 指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发中 证全 指可 选消费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 接基金 、广发 聚富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市 场基 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广 发行 业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广 发中小 板3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联 接基 金、广 发标普 全球 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人民 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 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 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和 广发 新经 济股票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4 月 7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5 年4 月7 日起通过展恒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轮动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鑫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美 国房地 产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币 份额) 、广 发成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趋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 额)、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天天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竞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信息技 术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养老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对 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 斯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币 份额)、广 发中证 全指可 选 消 费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小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LOF) 、广发聚富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 金、 广发 聚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44 金、广 发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大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全 球精 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联接 基金 、广发 标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广 发制 造业 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消 费品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 本基金管 理人于2015 年4 月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4 月7 日起通过利得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美 国房地 产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广 发趋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广 发全 球医疗 保健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人民币 份额)、广 发集鑫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广 发主 题领 先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动力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中 证养老 产业 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证 环保 产业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纳 斯达 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广 发中 证全 指可选 消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聚富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健增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聚丰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全 球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币 份额)、广 发行业 领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45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双 债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广发新 经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6、 基金管理人于2015 年4 月2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4 月 20 日起通过民族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轮动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鑫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 发集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 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竞争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动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信 息技术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养 老产业 指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对冲 套利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消 费品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 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 基金管理人于2015 年5月6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5 年5 月6日 起通过 东亚 银行 代理销 售以下 基金 : 广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广 发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信息技 术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养老产 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对 冲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 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5 年5 月26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46 公告, 本公司 决定 自2015 年5 月26日 起通 过诺 亚正行 代理销 售以 下基 金: 广 发理财7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轮 动配置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优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集 利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中 债金 融债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天 天利 货币市 场基金 、广 发主 题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动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逆 向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环保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纳 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 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聚 富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发 聚丰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策 略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瑞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内 需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财 信用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双 债添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理财30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9、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5 年5 月27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决定自2015年5月27日起聘任王予柯为本基金基金经理, 原基金经理谭昌杰离任。 10、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 年7月20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 自2015 年7 月20日 起通 过中 信期货 代理销 售以 下基 金: 广 发理财7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轮 动配置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优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美 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人民 币份额)、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 势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集 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中 债金融 债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医疗保 健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广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47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广 发主 题领 先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动力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中 证养老 产业 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泰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聚 富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核 心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全 球精 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广 发 标普 全球农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币 份额) 、广 发制造 业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财 信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消费 品精 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理 财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和广 发新 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48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 印件。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49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广发 集鑫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 《 广发 集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三)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集鑫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