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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进取(150189)

转债进取: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二 号 )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 员
会 2013 年 11 月 7 日《关于核准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
可【2013 】1420 号文)核 准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7 月31 日正式生效 。 
重要提示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 本基金管理 人”或“管 理人” )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 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额 (简称 “招商可
转债份额” ) 、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优先类份额 (简称 “招商转债 A 份额 ” )
与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进取类份额(简称“招商转债 B 份额 ” ) 。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进行募集。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
招商可转债份额按照 7:3 的比例自动 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招商转
债 A 份额和 招商转债 B 份额。 
根据招商转债 A 份额和 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招商转债 A 份 额在场内基金初
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70% , 招商 转债 B 份额 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 的份额占比为 30% ,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两类份额来看, 招商转债 A 份额持 有人为约定收益率, 表
现出风险较低、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招商转债 B 份额获得剩余收益,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特点,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纯债型基金。 
本基金场外通过代销机构认购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下
同) ,追加认 购 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本基金场 外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 机构 认
购,单个基 金账户的首 次最低认购 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的单笔最
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 ,超过 50,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 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
超过 99,999,000 份。 
招商可转债 份额场外申 购的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含申购 费) ;场内申 购 的
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如日后本 基金进行收益
分配,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有风险,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六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7 月 31 日, 有 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 2015 年6 月30 日, 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一、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 立 日 期:2002 年12 月27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法 定 代 表人: 张光华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注 册 资 本: 人民币 2.1 亿元 
股 权 结 构和公 司 沿 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立,是 中国第一家 中外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 。公司由招 商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远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 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公司的注册资本
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0 ,
000 ,000 元 ) 。 
2007 年 5 月 ,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
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 %及 3.4% 的 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 %的股权。 上述股
权转让完成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 
2013 年 8 月 ,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同
意, 荷兰 投资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 股
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 股权转 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
完成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
的 55%,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 已成为拥有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本着 “ 长期、 稳健、 优良、 专业 ” 的经营理念, 力争成为客户推崇、 股东满意、 员
工热爱,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 、监事 及 高 级管理 人 员 介绍: 
李浩,男,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
任行长助理、 上海分行行长、 副行长, 现任执行董事、 党委副书记、 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 责
人。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 ,毕业于美 国纽约州立 大学,获经 济学博士学 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 券 , 期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中 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 参与南方 证券的清算;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 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 现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分管风险管理、 公司财务、 清算及培训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 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 女, 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李 俊 江 , 男 , 经 济 学 博 士 ,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历 任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副 院 长 、 德 国 不 莱梅大学客座教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经济系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金融学院院长、 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 美国研究所所长。 兼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 秘书长、 中国美国经济学会副秘书长、 教育部经济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中共吉林省 委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 女, 高 级经济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 军区三局战士、 助理研究员;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 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 银 行 部 资 金 处 副 处 长 ; 中 信 银 行( 原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等职。 现任 中国证 券市 场研究 设计 中心(联办) 常 务干事 兼基 金部总 经理; 联办控 股有 限公 司 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 男, 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 (现为香港理工大学) 会计系。 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 经理,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 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人。 现为香港会 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 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名誉副主席。 兼 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行独立董事。 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孙谦, 男, 新 加坡籍, 经济学博 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 于北京大学、 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 士学位。 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 特聘教授、 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 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 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 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 女, 1981 年 07 月 ――1988 年 8 月, 曾在江 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 门任职;1983 年 11 月― ―1988 年 08 月, 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 年 08 月――1994 年 11 月,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4 年 11 月 ――2006 年 02 月,历任 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2006 年 03 月――2009 年 04 月, 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 察总审计师;2009 年 04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 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 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 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 厦门大学经 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 , 先 后担任项目 经理、高级 经理、业务 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筹 备,公 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 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 总监, 现任产品运营 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 女, 中 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 2001 年加 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 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 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公司 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男, 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硕 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 金,历任基 金核算部高 级 经 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岳, 男, 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 国农村 发展 信 托投资公司任福建 (集团) 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 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 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 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 任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 总经理。 沙 骎 , 男 ,中 国 国 籍 ,中 欧 国 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 任 职 于南 京 熊 猫 电 子集团,任设 计师; 1998 年 3 月加入 原君安证券南京营业部交易部, 任经理助理; 1999 年 11 月 加入中国 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基金投资部, 从事交易及证券研究工作;2000 年 11 月加入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 任交易主管;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量化投资事 业部,任投 资总监、部 门总经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欧志明,男 ,华中科技 大学经济学 及法学双学 士、投资经 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 证 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 总监、 督察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潘西里,男 ,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法 律部,负责 法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 加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 ,历任副主 任科员、主 任科员、副 处长及处长 ;2015 年加 入招商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2 、 本基 金 基金 经 理 介绍 马龙, 男, 中国 国籍, 经济学博士。2009 年 7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研究员 ,从 事宏观 经济 、债券 市场 策略、 股票 市场策 略研 究工作 ,2012 年 11 月 加入招 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 曾任研究员, 从事宏观经济、 债券市场策略研究, 现 任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4 年 3 月 27 日至今) 、 招商安 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4 年 12 月 5 日至今 ) 、 招商招利 1 个 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4 年 9 月 25 日至今) 、 招 商产业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5 年 4 月 1 日 至今) 及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4 月 1 日至今 )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 孙海波 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4 年 7 月 31 日 至 2015 年 4 月 11 日;吴伟 明 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4 年8 月26 日至 2015 年4 月14 日。


3 、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 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 总经理金旭、 总经理助理兼全球量化投资部负 责人吴武泽、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二部负责人杨渺、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王 忠波、交易部总监路明。 4 、 上述 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在 近 亲 属关系 。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葛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 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 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 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 打 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 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 “最佳托管 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 财务官》杂 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 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 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3 月31 日 , 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共 254 只 ,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 基 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 收 益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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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安 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 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 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双债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航天 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阿尔法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 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改 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积极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 隆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沪 深 300 指数 型证券投资 基金、前海 开源沪 深 3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 1 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招商可转 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 宏利货币市 场基金、宝 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月月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商招利 1 个月期 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 场 基金、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500 医药卫生 指数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纳斯 达克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工银瑞信创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华夏沪港 通恒生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前海开 源股息 率 100 强等权重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风 险 控制制 度 说 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规范运 作、严格监 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和内部 控制工作 进 行监督和评 价 。托管业 务部专门设 置了风险管 理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 位职责、 业务操 作 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 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 管理, 实施音 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 化操作,防 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设 置将《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 投 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 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 投资比例接 近超标、资 金头寸不足 等问题,以 书面方式对 基 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 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 以及其他涉 嫌违规交易 等行为,书 面 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三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招 商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 长途话费) 招 商 基 金官网 交 易 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电话: (0755 )83195018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李涛 招商基金 战略 客 户 部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40


联系人:刘超 招商基金 机构 理 财 部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 险大厦 1601 室 电话: (021 )68889916-116


联系人: 秦 向东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83064741


联系人:张鹤 招 商 基 金直销 交 易 服务联 系 方 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3 层 招商基金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2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电话: (010 )85108227 联系人: 唐文勇 (3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 (010 )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4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炯鹏


(5 )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6 )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廉赵峰 (7 )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8 ) 代销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张莉 (9 )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10 )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11 )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12 )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13 ) 代销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郭磊 (14 ) 代销机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奚博宇 (15 ) 代销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16 ) 代销机构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恒 (17 ) 代销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 人:甘霖 (18 ) 代销机构: 齐 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19 ) 代销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20 ) 代销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罗艺琳 (21 ) 代销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22 ) 代销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23 ) 代销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24 ) 代销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25 ) 代销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一宏 (26 ) 代销机构: 国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142 联系人:张睿 (27 ) 代销机构: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28 ) 代销机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29 ) 代销机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微 (30 )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31 ) 代销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32 ) 代销机构:广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33 ) 代销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高德置地广场 F 座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34 ) 代销机构: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35 ) 代销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吴琼 (36 ) 代销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人电话:0755-83007159 联系人传真:0755-83007034 (37 ) 代销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38 ) 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39 ) 代销机构:申 万 宏 源西部 证 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40 ) 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41 ) 代销机构: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 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刘闻川 (42 )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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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顾凌 (43 ) 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 人:金芸、李笑鸣 (44 )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万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45 )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1 (46 ) 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47 ) 代销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48 ) 代销机构: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人代表:陈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李晓明 (49 )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人代表: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50 )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人代表: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 大厦 28 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李勃 联系人: 王明 涛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 (0755 )25471000 传真: (0755 )8266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 郭琦 、林高攀 联系人: 郭琦 四、基金的 名 称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 、 基 金 类型 :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 、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级 ( 一 ) 基金份 额 结 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简 称 “ 招 商 可转债份额” ) 、招商可转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优先类份额(简称“招商转债 A 份 额” ) 与招商 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进取类份额 (简称 “招商转债 B 份 额” ) 。 其 中,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7 ∶3 的比率不变。 ( 二 ) 基金份 额 的 自动分 离 与 分拆规 则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认购的全部招商可转债份额按照 7 ∶3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 别,即招商转债 A 份额和招商转债 B 份额。 根据招商转债 A 份额和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招商转债 A 份额在场内基金 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70% , 招商转债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30% ,且两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 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设 置 单 独 的 基 金 代 码 , 只 可 以 进 行 场 内 与 场 外 的 申 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转债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 资 者 可 在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将 其 场 内 申 购 的 招 商 可 转 债份额按 7:3 的比例分拆成招商转债 A 份额和招商转债 B 份 额。 投资者可按 7:3 的配比 将其 持有的招商转债 A 份额和招商转债 B 份额申请 合并为招商可转债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招商可转债份额。 场外申购的招商可转债份额不进行分拆, 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 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招商转债 A 份额和招商转债 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 7:3 的配比 将其持有的招商转债 A 份额和招商转债 B 份额 合并为招商可转债份额后赎回。 ( 三 ) 招商转 债 A 份 额和 招 商 转债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参 考净值 计 算 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招商转债 A 份额和招商转债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即招商转债 A 份额和招商转债 B 份额的风 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对 招 商 转债 A 份额和招商转债 B 份额分别 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招商转债 A 份额为低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招商转债 A 份额的本金及招商转 债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招商转债 B 份额 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招商转债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招 商转债 B 份 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运作期内, 招商转债 A 份额和招商转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如下:


1 、招商可转 债份额与招商转债 A 份 额和招商转债 B 份额之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关 系: 本基金 7 份招商转债 A 份额与 3 份招商转债 B 份额构成 一对份额组合, 该份额组合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和等于 10 份招 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净值之和。 2 、 招商转债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三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 利差” 。 其中, 金融机构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的利率进行动态调整。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招商转债 A 的首次 年基准收益率;在本 基金成立后每周期性份额折算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行的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招商转债 A 的年基准收益率。 利差取值范围从 0.5% 至 2% ,基金 管理人在每周期性份额折算日的次日,公告此运作期适用利差值。 招商转债 A 份额的约定基准收益率除以 365 为 招商转债 A 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招商转债 A 份额的份额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 1 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或自上 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 (定期折算日或不定期折算日) 后的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 折算日期间,以 1.000 元 为基准,采用招商转债 A 份额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累计计算。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 招商转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基准收益或不 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招商转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低 于其约定基准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3 、 计算出招商转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后, 根据招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转债 B 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和净值之间的关系,计算出招商转债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四 ) 本基金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招商可转债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招商转债 A 份额和招商 转债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 算 T 日 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 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招商可转 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招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转债 B 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 份额数之和。 2 、招商转债 A 份额和招商转债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365 1 ? ? ? ? T R NAV A 3 . 0 / ) 7 . 0 ( A B NAV NAV NAV ? ? ? 基础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 自基金 合 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份额折算日次日至 T 日}; 基础 NAV 为T日每份招商可转债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招商转债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 NAV 为 T 日招 商转债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招商转债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招商可转债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转债 A 份额和招商转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3 、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转债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招商转债A份额 和招商转债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 与招商可转债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招 商 转债 A 份 额 与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上 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招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 转债 B 份额上市交 易。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1 、招商转债A 份额、招商 转债 B 份额 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转债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转债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 市首日起实行; 4 、招商转债A 份额、招商 转债 B 份额 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 或其整数倍; 5 、招商转债A 份额、招商 转债 B 份额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人民币; 6 、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转债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招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转债 B 份额上 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 规定执行。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招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转债 B 份额在 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条件允许, 招商 转债 A 份额、 招商转债 B 份额上 市后可揭示交易时间内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详细规则见相关公告。 ( 六 )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和 终 止上市 招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转债 B 份额 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并 公 告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八、基 金 的份 额 配 对 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份额配 对 转 换是指 本 基 金的招 商 可 转债份 额 与 招商转 债 A 份额、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之 间 的配对 转 换 ,包括 分 拆 和合并 两 个 方面。 1 、 分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招 商可转债份额申请转换成 7 份招商 转债 A 份额与3 份 招商转债 B 份额的行为。 2 、合并。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7 份招 商转债 A 份 额与 3 份招 商转债 B 份 额 进 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10 份 招商可转债份额 的行为。 ( 二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 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三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转债 A 份额、 招 商转债 B 份 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原 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分拆的 招商 可转债份额 的场内份额 必须是相关 业务公告规 定份额的正 整 数 倍。 3 、申请进行 合并的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转债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 转债 B 份额 的份额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 份额数配 比为 7 ∶3 。 4 、招商可转 债份额 的场 外份额如需 申请进行分 拆,须 跨系 统转托管 为 招商可转债 份额 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循 届时相关机 构发布的相 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基 金 登 记结算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 对上述规定 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 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五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六 ) 暂停份 额 配 对转换 的 情 形 1 、深圳证券 交易所、基 金登记结算 机构、份额 配对转换业 务办理机构 因异常情况 无 法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七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 具体见相关业务 公告。 九、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本基金投 资 目标是在 保 持资产流 动 性的基础 上 ,通过积 极 主动的 投资管理, 合理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权益类资产, 充分利用可转换债券兼具 权 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十 、 投 资 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公司债 (含可 分离交易公司债)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股票(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等 资产,本基 金应在其可 交易之日起 的 6 个月 内卖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 中 , 投 资 于 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资产 的 80%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 20% 。 同时本基金还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如由于可转债市场规模发生变化或其他市场因素, 导致本基金不能满足上述投资组合比 例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节。 十 一 、 基 金的 投 资 策 略 ( 一 ) 投 资策 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 并将采取相对稳定的类被动化投 资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证券市场走势、 市场利率走势以及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信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预 测各类资产在长、 中、 短期 内的风险收益特征, 进而进行合理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完成后在满足流动性的条件下即不频 繁调整基金的资产配置,力争将投资组合透明化配置。 2 、可转债投 资策略 可转债即可转换公司债券, 其投资者可以在约定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将该债券转 换为公司普通股。 可转债同时具备普通股不具备的债性和普通债权不具备的股性。 当标的股 票下跌时, 可转债价格受到债券价值的有力支撑; 当标的股票上涨时, 可转债内含的期权使 其可以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基于行业分析、 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债估值模型分析, 本基金在一、 二级市场 投资可 转债,以达到控制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 )行业配 置策略 可转债因内含期权价值使其与公司股票价格走势和波动率水平密切相关。 本基金将综合 考虑各种宏观因素,实现最优行业配置。 本基金以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周期特征和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研究为基础, 综合考量 宏观调控目标、 产业结构调整因素等, 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和受益于政策扶持具有优良成 长环境的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进行投资布局。 同时, 结合经济和市场阶段性特征, 动态调整不 同行业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2 )个券精 选策略 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债所对应的股票进行基 本面分析, 具体采用定量分析 (如 P/E 、 P/B 、 PEG 等)和定性分析( 公司治理结 构、行业地 位、竞争优 势、创新能 力等)相结 合的方式 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标的。


首先, 遵循价值投资理念, 上市公司的行业景气度的提升能带动上市公司业绩增长, 进 而拉动上市公司股价上涨。 标的股票的上涨将提升可转债的期权价值, 进而推动可转债价格 上扬。 其次, 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与同行业的对比以及是否具有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 稳健 的财务结构及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是公司偿还债务的保证。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资产负 债结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等数据指标对个券进行选择。 再次,分析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在所属行业中的地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 由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件相对比较严格, 目前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不少是行业内的龙头 公司, 具有稳定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盈利能力。 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是衡量可转债投资价值 的重要指标。 一方面经营业绩的提升、 盈利能力的增强可以带动公司股价上扬, 进而拉升可 转债的期权价值, 使投资者获利; 另一方面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 公司的再融资难易程度。 另外, 公司 的利润分配情况, 是否有高派现、 高转送的惯例及潜力 也是本基 金甄选个券的重要方法。 (3 )可转债 投资时机的选择策略 当股市向好, 可转债股票特性表现较为明显, 可转债的市场定价重点考虑股性, 其价格 随 股 市 上 升 而 上 涨 超 出 债 券 成 本 价 , 本 基 金 可 选 择 二 级 市 场 卖 出 可 转 换 债 券 以 获 取 价 差 收 益; 当股市由弱转为强或发行可转债的公司基本面向好、 业绩逐步好转, 正股价格预计有较 大提升时, 本基金将可转债按转股价格转换为正股, 分享公司业绩成长的红利或股价上涨带 来的良好收益。 当股市持续处于低迷状态, 可转债的债券特征表现明显, 市场定价更多考虑 债性, 此时可转债和正股的价格均下跌, 二级市场卖出可转债以及可转 债转换为股票均不合 适,本基金将保留可转债以期获得到期固定本息收益。 (4 )转股策 略 在转股期内, 当本基金所持可转债市场价格显著低于转换价值时, 即转股溢价率为负时, 本基金将实现转股并卖出股票实现收益; 当可转债流动性不足以满足投资组合的需要时, 本 基金将通过转股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当正股价格上涨且满足提前赎回触发条件时, 本基金将 通过转股锁定已有收益,并通过进一步分析和预测正股未来走势,作出进一步投资决策。 本基金将把 相关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 后,将在其 可上市交易 后的 6 个月内 卖 出。 (5 )条款博 弈策略 可转债通常 附有赎回、 回售、 转股修正等条款, 其中赎回条款是发行人促进可转债转股 的重要手段, 回售和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则是对可转债投资者的保护性条款。 这些条款在特 定环境下对可转债价值有重要影响。 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上市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 战略, 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融资需求, 对发行人的促进转股意愿和能力进行分析, 把握投 资机会。 (6 )低风险 套利策略 按照可转债的条款设计, 可转债根据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股票, 因此存在可转债 和正股之间的套利空间。 当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为负时, 买入可转债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 益; 本基金将密切关 注可转债与正股之间的关系, 择机进行低风险套利, 增强基金投资组合 收益。 (7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 该种产品中的公司债 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 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 而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 债券和认股权证。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策略与传统可转债的投资策略类似。 一方面, 本 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可以择时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 另 一方面,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 行管理; 同时本 基金通过调整纯债和认股权或标的股票之间的比例, 组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 的类可转债债券产品,并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主要是通过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方式。 在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认股权证可上市交易后的 6 个月 内全部卖出, 分离后的公司债券作为普通的企业债券进行 投资。 3 、利率品种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 在 对普通债券的投资过程中, 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期控制、 期 限 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 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 债券收 益 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 )久期控 制是根据对 宏观经济发 展状况、金 融市场运行 特点等因素 的分析确定 组 合 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限结 构配置是在 确定组合久 期后,针对 收益率曲线 形态特征确 定合理的组 合 期 限结构,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 态 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跨市场 套利是根据 不同债券市 场间的运行 规律和风险 特性,构建 和调整债券 资 产 组合,提高投资收 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4 )相对价 值判断是根 据对同类债 券的相对价 值判断,选 择合适的交 易时机,增 持 相 对低估、价格将上涨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跌的债券。


4 、信用债投 资策略与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债券由于债券发行人不具备国家等级的高度信用地位, 存在发生违约, 即债券利息 或本金无法按时偿付的信用风险, 为此, 信用债券在定价时, 需要在市场基准利率的基础上, 对投资者承担的信用风险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 基准利率水平和信用利差水平是信用债券价 格确定中最主要的两方面因素。 因此, 本基金将以自上而下的在基准利率曲线分析和信用 利 差分析基础上相应实施的投资策略, 以及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策略, 作为本基金的信用债券 投资策略。 (1 )个债选 择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 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 专 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 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人所处行 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本基金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 选择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2 )信用风 险管理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 基准收益率主 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 而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 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债券发行人自身素质的变化, 包括公司产权 状况、 法人治理结构、 管理水平、 经营状况、 财务质量、 抗风险能力等的变化将对信用级 别 产生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性评级、 定量打分以及条款分析等多个不同 层面对信用风险进行 管理。 其中定性评级主要关注股权结构、 股东实力、 行业风险、 历史违约及或有负债等; 定 量打分系统主要考察发债主体的财务实力。 5 、资产证券 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排, 对资产 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 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 流通, 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 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 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 因此 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收益率由基准收益率与信用利差叠加组成, 信用风险表现在信用利差的 变化上; 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影响, 一是系统性信用风险, 即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 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二是非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针对市场系 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收。 因为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佳阶段, 而过热期 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差阶段。 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 力求前瞻性判断经 济周期, 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 在经济周期的过 热期保持适当降低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 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 量化比 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 主要采取 分散投资, 控制个债持有比例; 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 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 出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另外, 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内嵌转股选择权,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定 量研究,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7 、非固定收 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 A 股股票(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 内卖出。 (二)基 金的 决 策 依 据及 投 资 管 理流 程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 观经济发展 态势、微观 经济运行环 境、证券市 场走势、政 策指向及全 球 经 济因素分析。 2 、投资管理 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 经理、 分析员、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 密 切合作,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 )投资部 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股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 )基金经 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 )基金经 理发送投资指令; (5 )交易部 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 )数量分 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 )基金经 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 的事前及事后风险、 操作风险等投 资风险进行监控, 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 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 提供给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十 二 、 业 绩比 较 基 准 60%* 中信标 普可转债指数+40%* 中 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 且以可转债为主要投资方向。 为使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与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与投资方法一致, 本基金选择具有较高权威性和公允性的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以及中 债综合指数作为基础构建业绩比较基准。 其中, 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涵盖了在 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可转换债券 。 所有交易的 债券中, 可转换期尚未结束、 票面余额 超过 3000 万 人民币、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可转换债券均包含在该指数当中。 中债综合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布,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 更加完整 ,适合作为一般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 三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从本基金场内基础份额分离形成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优先类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 收 益相对稳定的 特征;而进取类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十 四 、 投 资组 合 报 告 :


招商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理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 来源于 《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5 年第2 季度 报告》 。 1 、 报告 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52,794,605.10 11.14 其中:股票


452,794,605.10 11.14 2 固定收益投资


2,281,697,051.92 56.11 其中:债券


2,281,697,051.92 56.1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70,500,013.13 31.25 7 其他资产


61,173,665.15 1.50 8 合计





4,066,165,335.30 100.00


2 、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8,019,431.28 4.4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89,280,000.00 2.7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37,705,726.80 1.14 J 金融业 177,789,447.02 5.3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52,794,605.10 13.71 3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016 民生银行 16,656,383 165,564,447.02 5.01 2 600023 浙能电力 9,000,000 89,280,000.00 2.70 3 600085 同仁堂 2,388,714 85,778,719.74 2.60 4 601929 吉视传媒 2,493,765 37,705,726.80 1.14 5 002408 齐翔腾达 1,309,031 22,436,791.34 0.68 6 002521 齐峰新材 1,519,294 21,148,572.48 0.64 7 000425 徐工机械 1,000,000 13,270,000.00 0.40 8 601988 中国银行 2,500,000 12,225,000.00 0.37 9 002391 长青股份 269,807 5,385,347.72 0.16 4 、 报告 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9,131,276.00 1.18 2 央 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540,000.00 3.0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540,000.00 3.04


4 企业债券 29,236,093.40 0.8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41,440,000.00 1.25 7 可转债 2,071,349,682.52 62.70 8 其他 - - 9 合计 2,281,697,051.92 69.07


5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3008 电气转债 4,182,560 757,210,662.40 22.92 2 132001 14 宝钢 EB 3,528,280 652,484,820.40 19.75 3 113501 洛钼转债 3,200,000 446,208,000.00 13.51 4 128009 歌尔转债 800,000 127,024,000.00 3.85 5 150202 15 国开 02 1,000,000 100,540,000.00 3.04


6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名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 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9.1 本 期国 债期 货 投 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2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9.3 本 期国 债期 货 投 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 、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 10.1 报告期 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11 西钢 债 (证券代码 122077 ) 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 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14 年 10 月 28 日,上 交所公告称,西宁特钢(股票代码 600117 )的控 股子公司青海 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 2011 年 4 月, 与青 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 《探 矿权转让合同》 ,将其持 有的海西州天峻县江仓矿 区三、四井田的两项探矿权以零价格转让 给了木里煤业, 公司对该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时任江仓能源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王玉臣在 未经过公司正常决策程序的情况下, 代表公司签署了有关转让协议。 时任公司董事长陈显刚、 董事汤巨祥在知悉此事后, 未督促公司及时进行披露。 鉴于此, 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陈显 刚、时任董事汤巨祥予以通报批评。 对该债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看好西宁特钢作为青海省重要的省级国 有企业, 公司债务偿付能力较强, 经营状况和偿债 能力并未因此事项有明显恶化, 经过与管 理层的交流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该债券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 合。 10.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0.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56,601.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407,019.93 5 应收申购款 51,710,043.4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173,665.15


10.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501 洛钼转债 446,208,000.00 13.51 2 128009 歌尔转债 127,024,000.00 3.85 3 110030 格力转债 86,458,500.00


2.62


10.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十 五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 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7.31-2014.12.31 66.60% 1.98% 28.23% 0.92% 38.37% 1.06% 2015.01.01-2015.06.30 2.18% 2.91% -4.66% 1.83% 6.84% 1.08% 基金成立起至 2015.06.30 70.24% 2.53% 22.26% 1.48% 47.98% 1.05%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7 月31 日 十六、 基 金份 额 的 折 算 招商可转债份额、 招商转 债A 份额和招商转债B 份额存续期间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折算。 1 、 定 期 份 额折算


本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包括周期性份额折算及年 度份额折算。 周期性份额折算是指在每 个基金运作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3 年为一 个运作期, 含基金合同生效日当年) 结束的年 份进行的份额折算。 年度份额折算指在基金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6 个月的除外、运作期到期当年除外)所进行的份额折算。 【1 】周期性 份额折算 (1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基金运作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3 年为一个运作期, 含基金合 同生效日当年)结束年份的 12 月 15 日(遇节假 日顺延) 。 (2 )基金份 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转债 B 份额。 (3 )基金份 额折算频率


每三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 额折算方式








本基金 将分别对招商可转债份额和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转债 B 份额进行份额折 算,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 A 份额和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可转债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其中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 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转债 B 份 额折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金财产 。 1 )招商可转 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折算不改变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 额持有人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 元 ,相应折算会增加新的招商可转债份额。


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 场内招商可转债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2 )招商转债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 A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转债 A 份额折算成净值为 1.000 元的场内招 商可转债份额。 000 . 1 前 前 后 基础 A A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 A 份额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招商转债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3 )招商转债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 B 持有人 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招商转债 B 的份 额折算成净值为 1.000 元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000 . 1 前 前 后 基础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 B 份 额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 B 份 额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招商转债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4 )持有场外 招商可转债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 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得 新的场外招 商 可 转债份额;持有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转债 B 份额的持 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5 )折算后 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拆


在基金份额折算后, 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将按照 7:3 的比例分 拆成招商转债 A 份额、 招 商转债 B 份 额。届时,分拆后的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转债 B 份额与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 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净值均为 1.000 元。 (6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转债 B 份 额的上市 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 )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特殊情 形的处理


若在周期性份额折算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将按 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2 】年度份 额折算


(1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


在本基金运作期内 的每个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 运作期到期当年 除外)的 12 月 15 日(遇 节假日顺延) 。


每个年度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招商转债 A 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应得收 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2 )基金份 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 (3 )基金份 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遇发生周期性份额折算的年度除外。 (4 )基金份 额折算方式


1 )折算前的 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以每 10 份 招商可转债份额,按 7 份招商转债 A 的约定收益, 获得新增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配。 折算不改变 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 值。 2 ) 折算前的招商转债 A 持有人, 以招商转债 A 的约定收益, 获得新增招商可转债份额 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 A 持有人的 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转债 A 份 额净值折 算调整为 1.000 元、份额 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份额。 3 )折算不改 变招商转债 B 持有人的 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转债 B 的 份额净值及份 额数量不变。 4 )持有场外 招商可转债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得 新增场外招 商 可 转债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 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招商转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招 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5 ) 份额净值折算调整公式如下: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 000 . 1 0.7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6 )份额数 量调整公式:


1 )招商转债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 期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2 )招商转债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 )招商可转 债份额 招商转债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数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招商转债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数量 = 后 基础 前 前 基础 ) ( NAV NAV NUM A 000 . 1 7 . 0 ? ?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招 商 转债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的份额数 + 招 商 转债 份 额 持 有 人 新增 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数量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招商可 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 A 份额折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 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 (7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转债 B 份 额的上市 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8 )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 )特殊情 形的处理


若在年度份额折算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按照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2 、不定期份 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 当招商 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 1.400 元 ; 当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450 元。 【1 】当招商 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 1.4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 算。 (1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


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 1.400 元,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 日。 (2 )基金份 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转债 B 份额和 招商可 转债份额。 (3 )基金份 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 1.400 元后, 本 基金将分别对招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 转债 B 份额 和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招商转债 A 份额和 招商转债 B 份额的比例为 7:3 ,份额 折算后招商转债 A 份额 和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 1.400 元后, 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转债 B 份额 、 招商可转债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招商可转 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 场内招商可转债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招商可 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转债 B 份额 折算成招 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额和招商转债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 )招商转债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 前招商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招商转债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数, 即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超出 1 元以上 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招商转债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数量=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商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3 )招商转债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后招商 转债 B 份额与招商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3:7 配比 ; ② 份额折算 前招商转债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 B 份额 的资产净值及 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 前招商转债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转债 B 份额与新增场 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后 后 UM * 7 / 3 UM A B N N ? 招商转债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数量=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 B 份 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商转债 B 份 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商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5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转债 B 份 额的上市 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当招商转债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450 元, 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进 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 当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450 元,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 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转 债 B 份额、 招商可转债份额。 (3 )基金份 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折算 方式 当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450 元后,本 基金将分别对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转债 B 份额 和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招商转 债 A 份额和招商转债 B 份额的比例为 7:3 , 份额 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 商转债 A 份额和招商转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450 元后, 招 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转债 B 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招商转债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 B 份额的资产净 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 B 份额 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 B 份 额参考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 B 份 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商转债 B 份 额的份额数 2 )招商转债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转债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7:3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 A 份额的资 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 A 份 额的 资产净值及 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 A 份额的持 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新 增场 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后 后 UM * 3 / 7 UM B A N N ?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场内新增 基础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商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商转债 B 份 额的份额数 场内新增 基础 NUM 为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 场内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3 )招商可转 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 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招商可 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转债 B 份额 折算成招 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额和招商转债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 额折算 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转债 B 份 额的上市 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七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 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 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 对 招募 说 明 书 更新 部 分 的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它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3 月14 日刊登的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 并 根 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前 次 招 募 说 明 书 刊 登 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了 内 容 补 充 和 数 据更新。 本次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 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 ,更新了“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 2 、 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 ,更新了“ (二) 主要人员情况” 。 3 、 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 4 、 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 (一 )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5 、 在“十三、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6 、 更新了“十四、基金的业绩” 。 7 、 更新了“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 8 、 在“二十六、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部分,更新了“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招 商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5年9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