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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丰(210014)

金鹰元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金 鹰 元 丰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全文 
2015 年 第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金 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 【 重要 提示 】 金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 根据 2012 年 11 月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537 号 )和 2012 年 12 月 17 日《关于 金鹰 元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2]1131 号) 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于 2013 年1 月30 日备案 确认(基金部函[2013]58 号)后正式生效。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2013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止。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根据在符合 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 下, 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并与第二保本 周期保本责任的担保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针对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以及第二个保本期担保人的变更, 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依据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对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进行了修改, 并于 2014 年7 月7 日刊登了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对基金合同修改部分进行了说明, 本次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于2014 年7 月31 日起生效。 前述修改变更事 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第二个保本周期为十八个月, 投资者投资者在第 二个保 本周期 开始 前的 过渡期 申购或 从第 一个 保本周 期转入 到第 二个 保本周 期,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2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存在着 仅能收 回本 金的 可能性 ;未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出时不能获得保本担保, 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 此外, 投资 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如果 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投资者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 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 可能性。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可能到期终止或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转为其他类型基金, 到期具体操作 以届时公告为准。 此外,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若变更为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后 ,将 可 投资 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受其 低流动 性和较 高信 用风 险的影 响, 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届时本基金面临相对较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 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非另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5 年7 月30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6 月30 日, 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 6 月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13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5 五 、 基 金担 保 人 .................................................................................................................................... 28 六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9 七 、 基 金的 募 集 .................................................................................................................................... 53 八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53 九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54 十 、 基 金的 转 换 .................................................................................................................................... 61 十 一 、 基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与转 托 管 .................................................................................................... 62 十 二 、 基金 份 额的 冻 结、 解冻 及 质 押 ................................................................................................ 62 十 三 、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62 十 四 、 基金 的 保本 ................................................................................................................................ 63 十 五 、 基金 保 本的 保 证 ........................................................................................................................ 65 十 六 、 基金 的 投资 ................................................................................................................................ 69 十 七 、 基金 的 业绩 ................................................................................................................................ 89 十 八 、 基金 的 财产 ................................................................................................................................ 91 十 九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92 二 十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96 二 十 一 、基 金 的费 用 和税 收 ................................................................................................................ 98 二 十 二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 100 二 十 三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101 二 十 四 、风 险 揭示 .............................................................................................................................. 106 二 十 五 、保 本 周期 到 期 ...................................................................................................................... 111 二 十 六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 117 二十七、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120 二 十 八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58 二 十 九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67 三 十 、 其它 应 披露 事 项 ...................................................................................................................... 169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 三 十 一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69 三 十 二 、备 查 文件 .............................................................................................................................. 172 三 十 三 、附 件 : 《 保 证合 同》 ............................................................................................................ 172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金鹰元丰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 金 鹰元丰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或 基金不再满 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进行变更后的 “金鹰元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指《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 托管协议 指《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反洗钱法》 指 2006 年 10 月 31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洗钱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指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 , 于2004 年7 月 1 日起实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 1 日实施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改的《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担保人 亦称担保人, 指根据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为 本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担保人。 本基金第二 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广州 越秀 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机 构;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 本 周 期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并 放 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追偿权利的机构;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 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 对应日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 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公 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对应日 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在本合同中如无特别 指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其后保本 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持续、 不间断地持有 其所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至 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 赎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继续 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到期操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 本基金的 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 及之后 3 个工 作日(含第3 个工作日) ;





实际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 间的利息收入(税后)=认购份额×1.00 元人民币;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 根 据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可 赎 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 一 直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第一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9 份额净值的乘积 ; 保本额 指 本 基 金 向 适 合 于 本 基 金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金 额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额,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1.00 元人民币的乘积;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额 为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以 及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的资产净值 ; 保本赔付差额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指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额 的 金 额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保本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相 应 基 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其保本额 (低出的部 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 )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 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于其保本额, 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 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将该差额 (即保本赔付差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0 担保 指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的 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 二个保本周期的担 保范围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的 过 渡 期 申 购 或从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到 第 二 个 保 本周期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在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低于 其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即保本赔付差额) , 担 保期间为基金 第二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 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 (不含该日) 至下一保 本周期 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最长不超 过20 个工作日; 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过渡期内, 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 视同为 过渡期申购 ; 折算日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 个工作日 ; 当期保本周期之份 额折算日 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后续各保本周期 (若 存在) 而言,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处的保本周期开始 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亦即该保本周期开始前最近的过 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 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 (包括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并得 到确认的基金份额)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 例相应调整 ;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 部或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基金(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换入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1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换出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开放式基金的行为 ; 保证合同 本基金第 二个保本周期内, 指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 署的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 周期保证合同 》 ;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 构, 为本基金下一 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 理 人 就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 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 继续存续; 否则, 本基金 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 金 鹰 元丰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如 果 本基 金 不 符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对 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终止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2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的10%时的情形;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 指基金成立后不办理申购、 赎回的工作日, 最 长不超 过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三个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括T 日) 第n 个工作日,n 指 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申 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疫 情、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 突发 停电、 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天河区体育西路189 号城建大厦22、23 楼 设立日期: 2002 年12 月25 日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联系人:潘晓毅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 亿元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4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750 11%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4 总计 2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及监事 凌富华先生, 董事, 经济学学士、 会计师, 历任苏州航空工业部长风机械总 厂财务处会计、 广州大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会计部经理, 广西北海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所属城市信用社、 营业部、 信贷部经理助理, 香港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驻 国内企业会计主任, 广东省联谊信诚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广州营业部财务经理、 总部财务中心综合部经理、 广州营业部拟任总经理,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财务部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 财 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 现任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兼任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01 号核 准,自2015年1月起,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岩先生, 董事, 经济学 硕士, 历任中国光大银 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 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 部总经理等职。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自2014 年8 月至今, 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兼任 深圳 前 海金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王毅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 部经理、 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营业部副总经理, 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 全面工作) 、 合规总监、 董事会秘书。 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 首 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程宁女士, 董事,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历任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财务 科科员、 广州白云山宝得药厂财务科副科长, 兼任广州白云山兽药厂财务科科长、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部结算科科长、 结算中心会计出纳科科长、 财 务部副部长、 监事会成员兼监事会秘书、 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财处代 理处长、 处长 、 广州医药集团财务部副部长、 财务部部长。 现任广州医药集团副 总经理、 财务总监、 财务部部长,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广药 白云山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5 王静女士, 董事, 企业管理硕士。 曾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项目 助理,资产重组经理,现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高级专员。 温婉容女士, 董事, 商科毕业。 曾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 传媒经理、 景顺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 德意志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区域销售总监、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 级副总裁、 德盛安 联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行政 总裁 、香 港财务 策划师 学会 行政 总裁等 职。 2011 年7 月加入 东亚 联 丰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东 亚联丰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行 政总裁。 吴晓球先生, 独立董事, 国民经济管理学博士。 曾任江西省余江县商业局秘 书、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 中国人 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 财政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刘国常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 (会计学) 博 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在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 院、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任教。 现任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 授, 兼任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 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 广州市审计学 会副会长等。 谢石松 先生 ,独立 董事 ,法学 博士 、教授 ,历 任广州 中山 大学法 学院 讲师、 副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国际 法研 究所所 长。兼 任武 汉大 学法学 院、 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上海 、广州 、长 沙、 深圳、 厦门、 珠海 、佛 山、肇 庆、 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陈家雄先生,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广州 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副总监。 姜慧斌先生, 监事, 管 理学硕士。 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 (深圳) 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助 理 。 曾巧女士, 监事, 管理学学士。 曾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 美的集团 审计部审计经理、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现任 美 的 集 团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监 。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6 刘岩先生, 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 管, 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 理总部总经理等职。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2014 年 8 月 7 日起担任公司总 经理。现兼任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云亮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先后于重庆理工大学、 中国证监会重 庆监管局任职, 历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等职。 经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于 2014 年12 月25 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文锋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 系党支部书记, 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 德路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 华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报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2008 年9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涛先生,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10 年。历任 光大银行总行资金部货币市场 自营投资业务主管、 中银国际证券研究部宏观研究员、 广州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投 研总监。2014 年11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涛先生在以往工作期间从 未收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不存在 《公司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情形。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刘岩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何晓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王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7 于利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5、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刘岩先生,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李涛先生, 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基金经 理; 杨刚先生,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刘丽娟 女士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固定 收益 部 副总 监 , 基金 经理 ; 张俊杰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基金 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如 认 为基金 代销机 构违反 《 基金合 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8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 则基金管理人应 补足保本 赔付差额, 并 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将该差额支付 至指定账户。如 基金管理人未 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 则 应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 , 并 要求 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 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 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9、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9 21、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第 三 方 追 偿 ;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5、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将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按 照基 金合同 列明 的投资 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 金管 理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行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20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以基 金财产 向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11) 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 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超 过该证券的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 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21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其他 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基金和公司财务 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 从而 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的 总称。 内部 控制 制度由 公司章 程、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章程是规 范 公 司 与 其 他 相 关 利 益 主 体 之 间 关 系 的 基 本 规 则 以 及 保 证 这 些规则得以具体执行的依据。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 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22 稽核制 度、基 金会 计制 度、信 息披露 制度 、信 息技术 管理制 度、 公司 财务制 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完善内控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 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相互制约原则。 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 公司投资、 研究、 交易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 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公 司应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各部 门及广 大职 员的工 作积 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个职员。 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要以审慎经 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 算办法 》 、 《企业 财务通 则》等 国家有 关 法律、 法规制 订了基 金 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23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包括凭证制度、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程序、 复核制度、 基 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会计 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统一采购和工程 招标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拟订, 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后实施。 风险控制制度由总则、 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 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届定、 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 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等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业 务空间 隔离制 度、 作业 规则、 岗位职 责、 反馈 制度、 资料保 全制 度、 保密制 度、 员工行为守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包括 研究业务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 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 管理制 度等。 制订研究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 保持研究工作的 独立、 客观。 研究业 务 管理 制度包括: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 根据基 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 投资对象 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 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 制订投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确保基 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和投 资限制等要求。 投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投资决策支持制 度,重 要投资 要有 详细 的研究 报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投资风 险评 估与 管理制 度, 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投资管理业绩评价制度等。 制订基金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基金投资交易的安全、 有效、 公平。 基 金交易管理制度 包括基金交易的集中交易制度; 交易监测、 预警、 反馈机制; 投 资指令审核制度; 投资指令公平分配制度; 交易记录保管制度; 交易绩效评价制 度等。 (4)监察稽核制度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24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 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 由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 会聘任 , 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 回避 的情况 外,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议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应当 对督察 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 具体执行监察 稽核工作 。 公司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审查 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 , 配备了 充足的 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 法规、 规 章的有关规定;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 制度、 业务规章的执行情况; 对公司各部门作业流程的遵守合规性和有效性的检 查、监督、评价及建议等。 2、内部控制制度的要素 内部控制制度具备控制环境、 控制的性质与范围、 实施、 检查和报告等五个 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已经建立了一种保证其具备内部会计控制和风险管理控制的制度, 并建 立起由高级管理层监督的控制且已明确规定控制的责任。 公司从影响控制环境的因素, 例如公司组织结构、 各项控制制度及其对公司 各项业务的牵制力、 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态度等方面加强控制 意识, 并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 围。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内部会计控制包括对帐簿、 记录的规定和职责分类的控制, 以保护基金资产。 风险管理控制包括限额交易、 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风 险 的 控 制 。 (3)实施 本基金管理人制订了详细、 合理的书面化内部控制指引。 内部控制指引提出 了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原则、基本要求和实施程序。








(4)检查 本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一 套科学 的控 制检验 程序 ,根据 市场 环境、 金融 工具、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25 技术应 用、法 律法 规等 因素的 变化及 发展 情况 ,不断 测试和 调整 风险 控制制 度, 以确保风险控制制度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控制报告制度, 即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及时将风险控制 制度的实质性缺陷或失控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具备 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和保密性, 保证以及时可靠的方式取得准 确详细的信息。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 形成风险管理 报告书与建议书, 上报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实施重点管理的原则, 对 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 财务部门、 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 督与防范。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风险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洪 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3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26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5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28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5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2012 、2013 年 七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4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八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27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28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五、基金担保人 名称:广州越秀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 63 层 01-B 单元 邮政编码:510620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 63 层 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招兴 成立日期: 1992 年 11 月 24 日 注册资本: 30.537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王奇智 联系电话: (020)88836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 围: 利用自 有资 金进行 对外 投资( 法律 法规禁 止投 资的项 目除 外) ; 企业管理。


担 保人 简介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是经国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29 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广州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综 合性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30.537 亿元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广州,是 越秀集团大金融产业的管控和发展平台。 财 务状 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 199.02 亿 元人民币, 净资产 71.02 亿元人民币;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2013、2012 、2011 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45,038,742.32 元、 324,042.65 元、27,572,064.07 元人民币。 对 外承 担保证 或偿 付责任 的情 况的说 明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如下: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担保金额为 4,500 万元。 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22、23 楼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成立时间: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0-83936180、4006135888 电话:020-83282950 传真:020-83283445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0 联系人:潘晓毅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查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服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田青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话:95533(全国) 网址:www.ccb.com (3)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韩璞 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1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文彦娜 电话:010-68858101 客服电话:95580(全国)


网址:www. psbc.com (5)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赵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客服电话:95558(全国) 网址:bank.ecitic.com (6)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于慧 电话:021-61616196 客服电话:95528(全国) 网址:www.spdb.com.cn (7)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黄飞燕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2 电话:0769-2339410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grcc.com (8)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 何浩华 联系电话:0757-22388928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9)名称: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张海涛 电话:028-85190961 客服电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10)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韩璐 联系电话: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zh_CN/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3 (11)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张予多 联系电话: (0571)96527 客服电话: (0571)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12)名称: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3)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14)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4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 16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话:95525(全国)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5)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飞 电话: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0519-88166222( 常州地区)、021-52574550 (上 海地区)、0379-64902266 (洛阳地区) 网址:www.longone.com.cn (16)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0571-96336 (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17)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座18-21 层 联系人:范雪玲 电话:0755-82023431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5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18)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洋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全国) 网址:www.guosen.com.cn (19)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0)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袁月


电话:0755-22627802


客服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1)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6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名称: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孟婉娉 电话:0351-8686602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3)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信达大厦10-13 楼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客服电话:0791-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24)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7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5)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高悦铭 电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6)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黄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7)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8 (28)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29)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0)名称:天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陈璐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31)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9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话:95571(全国) 网址:www.foundersc.com (32)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3)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佳佳 电话:0755-83199599 转8172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4)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苏卓仁 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0769-961130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0 网址:www.dgzq.com.cn (35)名称: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莫晓丽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7)名称: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8)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 高克南 联系电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9)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2 客服电话:0755-83478806


网址:www.cs.ecitic.com (41)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浙 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客服电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2)名称: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 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A 幢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米兵 电话: 023-6378692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3)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话:95565(全国)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3 (44)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河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客服电话:95521(全国) 网址:www.gtja.com (45)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话:95575(全国) 网址:www.gf.com.cn (46)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7107718 客服电话:95538(全国) 网址:www.qlzq.com.cn (47)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徐欣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4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48)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49)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0)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5 (51)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52)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33(全国)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53)名称:中山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业务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54)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电话:010-5935590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5)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56)名称: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曲国辉 联系人:何曌 联系电话:0755-33331188 客服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57 ) 名称: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电 话:010-5935590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7 网址:www.e5618.com (58 ) 名称: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9 ) 名称: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电 话:021-33606736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0 ) 名称: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服电 话:95353 网址:www.tebon.com.cn (61 ) 名称: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电 话:028-86199041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818.com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8 (62 ) 名称: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肇嘉 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64339000 客服电 话: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63 ) 名称: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沈 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长量 基金 销售 网(www.erichfund.com) (64 ) 名称: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 林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4008-773-772 客服电 话:0571-88911818 网址 :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网(www.5ifund.cn ) (65 ) 名称: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9 网址: 展恒 基金 理财 平台(www.myfund.com) (66 ) 名称: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天天 基金 网(www.1234567.com.cn ) (67 ) 名称: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徐 亮 电话:010-59539955 客服电 话:95162 或4008888160


网址: 中期 金融 超市(www.cifcofund.com) (68 ) 名称: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李 延鹏 电话:0755-82721122-862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 和讯 理财 客(http://licaike.hexun.com ) (69 ) 名称: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层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0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 、基 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 (70 ) 名称: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蒋 章 电话:021-58870011-6618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好买 基金 网(www.ehowbuy.com ) (71 )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电话:010-59393923-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72 ) 名称: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751-28829790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0571-28829123


网址: 数米 基金 网(www.fund123.cn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1 (73 ) 名称: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西区 丹棱 街中 关村 金融大 厦 10 层1008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电 话:010-57418829 客服电 话:400-688-5958 网址:www.eqianjing.com (74 ) 名称: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陈 攀 联系电 话:010-57756019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75 ) 名称: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业务联 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59539864 客服电 话:95162 /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76 ) 名称: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金钟 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6 楼 邮政编 码:200335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2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电话:021-51507071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www.91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22、23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电话:020-83282797 传真:020-38283037 联系人:张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 135 号中山大学西门 科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江亚芳 、陈进学、马晓灵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47 号天行建商务大厦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杨池生 电话:010-51716801 、51716803、51716807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3 传真:010-51716790 邮编:100036 经办注册会计师: 韩振平、王兵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11 月19 日证监许 可 【2012】 1537 号文核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12 年12 月24 日起公开募集, 并于2013 年1 月24 日募集结束。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 份额 的发售 对象 为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的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七)本基金的初始 份额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4 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1月30 日 正式 生效。 本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 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 份额的 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本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 增减 基金 代销机 构, 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 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开始办 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5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开始办 理赎回时间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基 金管 理人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业务 时应 当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公 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5、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后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者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逆 序 赎回; 5、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6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 回的确认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及 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 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 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已认购 本基金 同一费 用类 别的 基金份 额,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限 制) ;追 加申购 每次 最低金额500 元。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 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不得低于 5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 需一 次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回、 基 金转换等 原 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500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 赎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上限 ,具 体规定 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以上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 的数量限制, 并于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7 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 根据单次申 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 金 额(万 元) 申 购费 率 A <100 1.0% 100 ≤ A <300 0.8% 300 ≤A <500 0.6% A ≥500 每 笔1000 元 注:上表中,A 为投资者 申购金额。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赎回费率 如下表所示: 持 有期 (计为 T) 赎 回费 率 T <1 年 2% 1 年 ≤ T <18 个月 1.6% T ≥18 个月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 所有,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 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8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 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 (包括申购 份额) 以截尾法的 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申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申购份额=9,900.99/1.10=9000.90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的 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截尾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10,000 份,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 元, 该日赎回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1.6%,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 ×1.1=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 ×1.6%=176 元 赎回金额=11,000-176=10824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 经 基 金销 售 机 构同意 , 基 金 投资 人 提 出的申 购 和 赎 回申 请 , 在基金 管 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 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 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9 3、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 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 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 注 册登 记 办 理时间 进 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日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 申购总 份 额 后 的余 额 )与 净 转出 申 请 (转 出 申请 总 份额 扣 除 转入 申 请总 份 额后 的 余 额 )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 受全 额 赎 回: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有能力 兑 付 投 资者 的 全 部赎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兑付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一 日 基 金 总份 额 10%的 前 提 下 ,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机 构 备案 。 同时 以 邮寄、 传真 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 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0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计 算; (3)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的 ,申 购 款 项 将全 额 退还 投资 者 。 发 生上 述 (1 )到 (4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 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场 所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发生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二 条“保 本周 期到期 ”约 定的情 况, 即基金 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 (含转换出业务)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1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3)款 的情 形时, 对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 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暂 停 申购 或 赎 回期间 结 束 , 基金 重 新 开放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依法公 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 如 果发 生 暂 停的时 间 为 一 天, 基 金 管理人 将 于 重 新开 放 日 ,在至 少 一 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2 ) 如 果发 生 暂 停的时 间 超 过 一天 但 少 于两周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新 开 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两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 果发 生 暂 停的时 间 超 过 两周 , 暂 停期间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两周 至 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 的频 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转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开 放 式 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已于2013 年2 月26 日起开通本基金 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部分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并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相关公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2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投 资人基 金账 户转 移到另 一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包括继承、 捐赠、 强制执行, 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 下, 接 受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个 人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者 。其 中: 1、“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2、“ 捐赠 ”仅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强制 执行” 是指 国家有 权机 关依据 生效 的法律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必 须提 供基金 注册 登记人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投资人可根据各销 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 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 本基金已于2013 年2 月26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 相关公告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3 十四、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保本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如 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加 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其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如 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加 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则基 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差额 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 至指定账户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 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保本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详细赔付程序请参见基金 合同“第十四、基金保本的保证”第五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或者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不 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4 ( 二) 保本周 期 18 个月。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 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 日起至 18 个 月后对 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 保证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同 时本 基金 满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本 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 18 个月,具体 起讫日期以 本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 更为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 三) 适用保 本条 款的情 形 1、对 于本 基金第 二个 保本周 期而 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始 前的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 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 于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到 期、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期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本 基金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或是转 型为 “金 鹰元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均 适用保本条款。 ( 四) 不适用 保本 条款的 情形 1、在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 与相 应基 金份额 于持有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金额之 和不 低于 其保本 额;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5 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之后( 不包 括该日 )基 金份额 发生 的任何 形式 的净值 减少; 6、因 不可 抗力原 因导 致基金 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抗 力事 件直接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7、因 不可 抗力事 件导 致基金 担保 人无法 按约 定履行 全部 或部分 义务 或延迟 履行义务的。 (五)保本责任的担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为履行保本责任提 供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该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 十五、基金保本的 保证 (一) 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 自 第二个保本周期后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 基金管理人 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 届时按本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有效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而言,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 二 个保本 周期的担保人为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机构。 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见本合同第八部分“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 (二) 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 保本周期保证合同》 。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 《保证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6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 第 一 个 保本周期转入到 第 二 个 保本 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 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的 过 渡 期 申 购 或从第一个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到 第二个保本周期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在第二 个保本周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金额 。 (三)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 《保证合同》 项下担保责任 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 处理办法, 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当确 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 《保证合同》 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应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就如下事项进行 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 《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四)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且担 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 具有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1/2 )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方 可 执 行。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7 4、签订《保证合同 》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 《 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 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担保业务资料, 及时 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担保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 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 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 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 责任。 (五)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 过渡 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到 第二个保 本 周 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 额 (低出的部分即为 “ 保本赔付差额” ) , 基金管理人应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 5 个工作 日内 将 保本 赔付 差额补 足 至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 ; 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应当 载明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保 本赔付 差额 、 基金管 理人 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账户 信息) ,担保 人将 在收 到基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担 保责 任通知书》 后的3 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 并于核实完成后的 4 个工 作日内 将尚未 补足 的款 项一次 性足额 划入 本基 金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 , 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 行了担保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代偿款的分配与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 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8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本义务和保 证责任的,自保本周 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 金合同》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的约定, 有权直接就差额部 分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追偿,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 担保期间内提出。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 。 (六) 除本部分第四款之第 6 项所指的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 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以及下列情形外, 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第 二个保 本周 期开始 前的 过渡期 申购或从第一个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到 第二个保 本 周 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二个保本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不 低 于 其 保 本 额; 2、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 第二个 保本 周期开 始前 的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第一 个 保本 周期转 入到 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 但在基 金 第 二个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 第二 个 保本 周期 内发生 本《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情 形; 5、在 第二 个 保本 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情 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 担担保责任; 6、在 第二 个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之后 (不包 括该 日)基金 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减少; 7、未 经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改 《基 金合同 》条 款,可 能 加 重担保 人担 保责任 的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8、因 不可 抗力的 原因 导致基 金投 资亏损 ;或 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 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9、因 不可 抗力事 件导 致基金 担保 人无法 按约 定履行 全部 或部分 义务 或延迟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9 履行义务的 。 (七)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有 关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资质 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 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存续 要求 的,本 基金将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金鹰元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该债券型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八) 担保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按 照前一 日基 金净资 产 的 0.12% 年费率计提担保费,担保费 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年年末,按年度支付 。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12%×1/当年天数。 担保费 的计 算期间 为 本 基金第 二个 保本周 期起 始 日起 , 至担保 人解 除保证 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含)较早者止。 (九) 基金管理人可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 。 ( 十) 保证合 同的 主要内 容 参见附件《保证合同》 。 十六、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0 1、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 上,力争在保本 周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 ,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按 照 固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将 投 资 对 象 主 要 分 为 安 全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其中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公司 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 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债券 回购等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的 风险 资产 为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 整。 其中, 股票、 权证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 其中,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采取主动投资方法, 通过 数量化方法严 格控制 风险, 以保障基金资产本金的安全; 并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策略, 获得基金资产 的稳健增值。 (1) 保本策略 本基金的保本策略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该策略的基本原理 是将基金 资产按一定比例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 其中安全资产遵循保本要求将投资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1 于各类债券及银行存款,以保证投资本金的安全性, 进 而 起 到 到 期 保 本 的 效 果 ; 而除安全资产外的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以提升基金投 资者的收益。具体的比例确认方式如下: (1)根据基金资产的期末最低保本额和根据安全资产平均到期收益率确定 的合理贴现率计算当前 基金资产的价值底线; (2)根据价值底线计算基金资产的安全垫,即最大止损额; (3)按照优选的风险乘数将安全垫放大,将该部分投资于风险资产,其余 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假设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的保本额度为: tur V ,当前时点距离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时间长度为T 期, 期间 安全资产的连续时间收益率为r , 则本基金组合的价 值底线为: rT tur V V e ? ? ?? , 假设当前时刻 (t) 基金资产净值为 t V , 则基金资产的 安全垫为 t VV ? ? 再假设本基金的风险乘数为 t m ,则t 期本基金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为: ? ? V V m S t t t ? ? ? 投资于安全资产的额度为: t t t S V B ? ?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的估值水 平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状 况 , 再结合国债、 央票、 金融债、 企业债等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 流动性、 波动性、证券市场走势、本基金业绩表现,动态调整风险乘数。 保本策略示例:假设基金初始募集规 模为 15 亿元,计算基金价值底线的贴 现率取二年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 2.8772%;保守起见,假设风险乘数 M 等于 1, 则初始投资于债券的金额为14.37516 亿元, 投资于股票的金额为0.62484 亿元; 即便是投资于股票的 0.62484 亿元全部损失,那么,所投资的 14.37516 亿元国 债在18 个月之后本息总额就变成了 15 亿元,从而,实 现了保本的目标。 (2)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进行投资, 其中风险乘数对于确定风险资 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额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风险资产主要以权益 类资产为代表, 安全资产主要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代表。 故本基金以风险乘数的设定作为大类资 产配置的关键变量。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2 本基金综合考虑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 政策形势、 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运行 状况、 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净资产、 价值底线, 动态选 取适当的风险乘数并将在实际运作中根据证券市场走势以及本基金业绩表现不 断对风险乘数的设置进行调整, 以期优化大类资产配置, 力争在确保本金安全的 前提下,获取投资收益。 2)债券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为实现保本期结束时的本金保障目标, 本基金的部分债券类资产将采取买入 并持有的策略; 对于 此类配置, 我们着重考虑债券的信用风险、 到期收益率以及 剩余期限是否与剩余保本期匹配等因素。 同时为保证基金的流动性及更高的收益 率, 本基金小部分债券类资产将采取主动灵活的配置策略, 积极布局各类债券资 产,以追求更高的收益率。 ① 债券类资产的期限配置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走势、CPI 与利率变化、 央行货币政策 、 剩余保本期等 因素, 通过审慎分析与 测算, 确定投资组合的 加权平均 久期。 当预期 利率下降时 , 适当提升久期, 以分享债券的上涨收益; 当预期利率上升时, 适当降低久期, 以 规避债券的下跌风险。 在确定了债券类、 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与大致的期限结构之后, 根据债券 类资产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 确定久期为 1 年以下、1~3 年、3~5 年、5 年以上的债券品种之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② 债券类资产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走势、 利率的变动趋势、 各类债券的收益率水平与 流动性、 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以及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 确定国债、 央票、 金 融债、信用债等大类债券市值占基金债券类资产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③ 债券品种选择 为保障本基金本金安全、 防范信用风险, 本基 金将在严格的内部评级基础上 选择债券品种。 通过严格的内部评级, 挑选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资产支持 证券、短期融资券等券种。 A、国债与央票 本基金对国债与央行票据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在持有过程中 会结合利率走势、到期收益率、换手率、投资组合的 加 权 平 均 久 期 之 目 标 范 围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3 申购赎回的情况, 在不同剩余期限的国债与央票之间选取适当品种。 另外, 本基 金将审慎评估回购收益率与国债、 央票的到期收益率之间的利差, 选择到期收益 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降空间的国债、央票品种。 B、金融债 在内部评级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根据未来宏观经济走势、 未来利率的变化趋 势、 金融债各品种的到期收益率、 换手率、 外部评级、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加权平 均久期之目标范围等因素,审慎遴选具有比较优势的金融债品种。 C、普通企业债与公司债 本基金根据债券的信用评级、 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并结合流动性、 息票率、 税赋、 提前偿付与赎回等因素, 运用债券定价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 选择具 有 比较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如 果 债 券获 得 主管 机 构的 豁 免 评级 , 本基 金 根据 对 该 债券 内 部评 级 的结 果 , 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D、含权债券的选择 含权债券主要有两类: 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 含可转换为股本选择权 的债券。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相关定价模型, 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 择权的债券之期权调整利差,作为此类债券估值的主要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了股票买入期权, 投资者既可以获得债券投资的固定收 益, 又可在一定期限之后转换为股票以分享公司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在对债转股条款、 发债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利用到期收益 率来判别可转债的纯债价值, 选择纯债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提升本金投资的安 全性; 通过对发债公司未来 经营业绩的预测、 股票估值模型、 未来宏观经济走势 以及股票市场运行趋势, 来鉴别可转债的期权价值, 优先选择期权价值被低估的 可转债,以获取投资收益。 E、资产支持证券 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之基础性资产池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审慎测算 其基础性资产的违约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 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 并利用合理的到期收益率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4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同时, 本基金还将 充分考虑资产支持证券之到期收益 率的风险溢价与流动性溢价,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F、回购 结合利率走势、 回购收益率、 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 综合评估其收益性与违 约风险, 审慎分析品种间收益率的期限结构 , 选择收益率相对高的 回购品种进行 投资。 3)货币市场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走势、 名义利率的运行趋势, 债券市场、 股票市场的运行情况,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 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 收益率的变化, 确定本基 金配置在现金、 活期存款及 1 年期以下存款 (含 1 年期) ,1 年期以上存款上的 资金量占货币类资产总量的相对比例, 制定审慎的配置方案, 并随着前述决策变 量的变化, 实时动态地调整配置比例, 严格控制货币市场类资产的加权平均 剩余 期限。 4)股票资产的配置策略 ①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 对 新股的基本面做出分析研判。 并采用适当的估值模型对新股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结合二级市场的平均估值水平、 并参考类似新股上市之后的平均溢价率, 给出合 理的询价; 根据二级市场的运行情况、 新股发行的频度、 近期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的平均资金规模、 拟参与申购的新股之实际发行规模, 估计中签率, 测算该 次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做出是否参与该次新股申购的决定。 ②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把握股票市场出现的趋势性或结构性投资机会,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范围内直接投资股票市场, 努力获取超额收益。 在股票投资方面, 将遵循稳 健和灵活兼顾的投资思路。 基金管理人在剔除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 上市公司股票后, 形成股票初选库。 在稳健投资方面, 以现金流充沛、 行业竞争 优势明显、 具有良好现金分红记录或分红潜力的优质公司作为主要投资目标。 其 中主要研究指标包括股息收益率、 历史分红频率和数量等。 在灵活投资方面, 以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5 主题投资为主线, 着重投资于在中国经济增长过程和股票市场发展中有代表性的 投资主题所覆盖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③风格追踪 本基金将密切追踪大盘股与中小盘股、成长股与 价 值 股 、 低 价 股 与 高 价 股 、 低PB与高PB等不同市场风格股票的切换, 关注地理区域板块、 投资类与消费类板 块的轮动。 随着市场行情风格的转换与板块的轮动, 适时、 适度地调整投资组合 的行业配置、板块构成与风格特征。 ④个股选择 本基金将审慎甄别公司的核心价值, 从公司治理、 公司战略、 行业地位等方 面审视公司核心竞争力, 以基本面分析为核心, 力求挖掘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稳 健 经营、价值低估型公司。 本基金在对公司成长性的客观评价和比较上基础上, 努力发掘可持续、 可预 见的成长型公司。 本基金综合若干企业评价指标, 对个股的基本面情况与投资价 值进行综合评价,重点关注利润增长率等指标,力求成长具有可持续性。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 配售以及投 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 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 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 情形下投资权证。 本基金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 价波动 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 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 合理内 在价值; 继而构 建套利交易 、 避险交易组合以及投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6)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若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推出 (比如指数期权、 个股期 权等) , 本基金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进行投资, 无须就投资该投资品 种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至少在开展新品种投资三个工作日前进行相应 公告。 4、业绩比较基准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6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该日适用的 2 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并随着 2 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而动态调 整。 本基金选择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主要理由: (1) 与本基金的保本期期限相近。 本基金的保本期为 18 个月, 对于认购本基金 的投资者而言, 将持有到保本期结束时的收益率与另一个可替代的投资方向 ——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相比较, 可 以反映出二者之间的优劣; (2)定 期存款利率 (税后) 为投资者投资于定期存款实际可获得的收益率, 将其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有助于本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理性地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性,准确地理解本基金本金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推出更具权威性的业绩比 较基准或者市场出现 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 将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 (二)变更后的“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运行趋势的前瞻性研判, 预测未来利率水平及其 变化趋势, 力求准确把握固定收益类、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 据、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可转 债(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 资产 支持证 券、 短期融 资券、 回购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 等固 定收 益类 证券品 种 、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 、权证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7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对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 权证投资的比 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3、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变更为 “ 金鹰元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后, 在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上 将不再遵守保本周期内适用的 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 政策形势、 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运 行状况、 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 定性分析与 定量分析并用, 灵 活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并将在实际运作中根据证券市场走势以及本基金业绩 表现不断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以期优化大类资产配置, 力争获取超额 投资收益。 (2)债券类资产配置策略 1)债券类资产的期限配置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走势、CPI 与利率变化、 央行货币政策 、 剩余保本期等 因素, 通过审慎分析与 测算, 确定投资组合的 加权平均 久期。 当预期 利率下降时 , 适当提升久期, 以分享债券的上涨收益; 当预期利率上升时, 适当降低久期, 以 规避债券的下跌风险。 在确定了债券类、 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大致的期限结构之后, 根据债券 类资产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 确定久期为 1 年以下、1~3 年、3~5 年、5 年以上的债券品种之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2)债券类资产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走势、 利率的变动趋势、 各类债券的收益率水平与 流动性、 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以及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 确定国债、 央票、 金 融债、信用债等大类债券市值占基金债券类资 产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3)债券品种选择 本基金将在严格的内部评级基础上选择债券品种。 通过严格的内部评级, 挑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8 选政府债券、央票、金融债、信用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券种。 A、国债与央票 本基金对国债与央行票据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在持有过程中 会结合利率走势、到期收益率、换手率、投资组合的 加 权 平 均 久 期 之 目 标 范 围 、 申购赎回的情况, 在不同剩余期限的国债与央票之间选取适当品种。 另外, 本基 金将审慎评估回购收益率与国债、 央票的到期收益率之间的利差, 选择到期收益 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降空间的国债、央票品种。 B、金融债 在内部评级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根据未来宏观经济走势、 未来利率的变化趋 势、 金融债各品种的到期收益率、 换手率、 外部评级、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加权平 均久期之目标范围等因素,审慎遴选具有比较优势的金融债品种。 C、普通信用债券 普 通 信 用债 包 括企 业 债、 公 司 债、 金 融债 ( 政策 性 金 融债 除 外) 、 地方 政 府 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次级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普通债权形式的非 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对普通信用债券的投资, 将根据债 券的信用评级 (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 、 信用利差分析, 并结合流动性、 息票率、 税赋、 提前偿付与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 比较优势 的品种进行投资。 同时本基金将对债券的信用风险和信用利差进行持续评估, 预判整体与个券 的信用利差曲线走势, 据此对本基金的信用债配置比例和个券构成进行调节, 优 化组合收益。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在审慎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和信 用利差的基础上, 本基金还将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状况、 到期期限、 本基金申赎情况、可交易对手的数量和分布结构,合理确定本基金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比例和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期限分布和平均久期,以在获取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收益的同时,维持本 基金的流动性。 D、可转换公司债券 对 于 可 转换 公 司债 券 (包 括 分 离交 易 可转 债 ) , 本 基 金在 对 债转 股 条款 、 发 债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利用到期收益率来判别可转债的纯债价值, 选择纯债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提升本金投资的安全性; 通过对发债公司未来经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9 营业绩的预测、 股票估值模型、 未来宏观经济走势以及股票市场运行趋势, 来判 别可转债的期权价值,优先选择期权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 E、资产支持证券 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之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本基金将审慎对其支持资 产的违约风险、 发行条款、 提前偿付风险、 市场利率等影响资产支持 证券价值的 因素进行分析, 并考虑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溢价水平与流动性因素, 评估资产支 持证券的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债券交易策略 在债券配置策略外, 本基金亦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证券市场走势、 CPI 与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 灵活选择恰当的交易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保持投资 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 以争取更大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交易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A、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针对因投资主体、 交易方式等不同而导致相同的投资品种在各 细分投资市场之间存在的价差而进行套利操作,以获得投资收益。 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 , 两个子市场的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 不尽相同, 造成一定程度的市场分割、 信息不对称, 可能会造成市场在 短期内 的非有 效性 ,导 致 两个 市场 的 资金 价格 在一定 期间内 可能 存在 定价偏 离 ; 两个市场的非有效性为本基金提供了一定的套利机会 。 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 可行性的基础上 , 基金 将寻找最佳时机, 实施跨市场套利策略, 积极把握市场当 中出现的套利机会。 由于新股、 新债发行以及季节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短期内发生 变化, 这种变化很可能引发市场短期收益率的上升, 本基金将积极利用这种机会 获得投资收益 。 B、跨品种套利策略 跨品种套利是针对各品种间因流动性、 税收等因素的不同而导致的资产定价 偏离进行套利操作, 以获得投资收益。 由于不同投资群体对于流动性、 税收等因 素的不同偏好, 可能会造成发行条件相似的品种之内在价值发生明显偏离, 本基 金将在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0 基于本基金研判分析结果, 识别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 进而采取适当的 交易方式以获取收益。 一方面, 可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 在现金流特征相近且 处于同一风险等级的多只债券品种中寻找价值被高估 或 低 估 的 品 种 ; 另 一 方 面 , 通过分析债券的信用等级、 债 券息票率、 发债企业所处行业的属性等因素, 评估 判断风险债券与无风险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C、跨期限套利策略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 信息不对称、 投资者对于某种期限的偏好等因素可能 会造成市场对于不同期限的相似投资标的错误定价, 本基金将在保持流动性的基 础上,实施跨期限套利,以获取投资收益。 D、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走势平稳时, 将债券进行正回购, 融资后再购买票息 较高债券,若融资成本低于所购入 债券的票息,该策略便可实现正收益。 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性特征, 利用市场时机 (例如: 季节性因素、 突发事件 等) 造成的短期市场失 衡带来的交易机会, 获取投资收益。 比如在季末或新股发 行时,利用市场资金面趋紧、利率走高时机进行逆回购。 E、一级市场参与策略 积极参与债券、 票据等品种的一级市场投标, 以求突破二级市场建仓时的流 动性限制与冲击成本; 同时, 还可以获取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间的价差, 扩大盈 利空间。 本基金将基于二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和市场资金面的状况, 对一级市场的 招标利率进行预测,以确定本基金的投标价。 (3)股票资产的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把握股票市场出现的趋势性或结构性投资机会,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范围内直接投资股票市场, 努力获取超额收益。 在股票投资方面, 将遵循稳 健和灵活兼顾的投资思路。 基金管理人在剔除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 上市公司股票后, 形成股票初选库。 在稳健投资方面, 以现金流充沛、 行业竞争 优势明显、 具有良好现金分红记录或分红潜力的优质公司作为主要投资目标。 其 中主要研究指标包括股息收益率、 历史分红频率和数量等。 在灵活投资方面, 以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1 主题投资为主线, 着重投资于在中国经济增长过程和股票市场发展中有代表性的 投资主题所覆盖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1)风格追踪 本基金将密切追踪大盘股 与中小盘股、成长股与 价 值 股 、 低 价 股 与 高 价 股 、 低PB与高PB等不同市场风格股票的切换, 关注地理区域板块、 投资类与消费类板 块的轮动。 随着市场行情风格的转换与板块的轮动, 适时、 适度地调整投资组合 的行业配置、板块构成与风格特征。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将审慎甄别公司的核心价值, 从公司治理、 公司战略、 行业地位等方 面审视公司核心竞争力, 以基本面分析为核心, 力求挖掘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稳 健经营、价值低估型公司。 本基金在对公司成长性的客观评价和比较上基础上, 努力发掘可持续、 可预 见的成长型公司。 本基金综合若干企业评价指标, 对个 股的基本面情况与投资价 值进行综合评价,重点关注利润增长率等指标,力求成长具有可持续性。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 配售以及投 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 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 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 情形下投资权证。 本基金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 价波动 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 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 合理内在价值; 继而构 建套利交易 、 避险交易组合以及投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5 )其他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的特点和要求, 结合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特征, 在进行充 分风险控制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进行该类产品的 投资。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2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 (全价)×90%+沪深300 指数×10%。 本基金选择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 (全价) 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主要理由是: (1)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 广。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 除了美元债、 资 产支持 证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 市的债券以外, 其他所有债券均纳入样本债券范围,且 待偿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券 亦 进入指数样本券, 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况。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样本 债券涵盖的范围 与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类属基本一致。 (2) 时间序列完整。 其 全 价指数序列 、 净价指数序列 、 平均市值法到期收益率等一系列指标 的起始时间点 均为 2002 年 1 月 4 日, 较长的时间序列有利于 本基金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 债 券市场 。 沪深 300 指数 由中 证 指数公 司编制 并发 布, 指数样 本覆盖 了沪 深两 地大部 分流通 市值, 成分 股均 为 A 股市场 中代 表性 强且流 动性高 的主 流投 资股票, 能 够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 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 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 本基金 将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当中 风险较低的品种, 其长期平均 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3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当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及《 基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行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在保本周期内, 本 基金 股票、 权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 , 债 券 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 若本基金变更为 “金鹰元丰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后,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 对股票、 权证 、 货币等其它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的10%;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4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部卖出;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 本基金若 变更为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持有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 (四)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 金 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5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已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8,990,745.09 0.72 其中:股票 38,990,745.09 0.72 2 固定收益投资 296,405,318.70 5.47 其中:债券 296,405,318.70 5.4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400,005,210.00 44.2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32,736,302.45 35.64 7 其他资产 754,068,575.11 13.91 8 合计 5,422,206,151.3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84,279.65 0.01 B 采矿业 4,485,059.25 0.08 C 制造业 18,226,308.93 0.34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517,786.92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225,347.22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4,544,660.04 0.08 J 金融业 6,106,000.00 0.11 K 房地产业 2,904,000.00 0.0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73,691.40 0.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23,611.68 0.0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8,990,745.09 0.7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7 1 601336 新华保险 100,000 6,106,000.00 0.11 2 600597 光明乳业 200,000 4,600,000.00 0.08 3 600406 国电南瑞 160,000 3,310,400.00 0.06 4 002510 天汽模 200,000 3,050,000.00 0.06 5 000002 万


科A 200,000 2,904,000.00 0.05 6 000762 西藏矿业 150,000 2,850,000.00 0.05 7 002385 大北农 200,000 2,704,000.00 0.05 8 000400 许继电气 80,000 2,012,800.00 0.04 9 603116 红蜻蜓 65,333 1,831,937.32 0.03 10 603979 金诚信 66,063 1,635,059.25 0.0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52,100,000.00 4.6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2,970,318.70 0.4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214,000.00 0.37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121,000.00 0.02 8 其他 - - 9 合计 296,405,318.70 5.4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8 例(%) 1 019509 15国债09 2,500,000 252,100,000.00 4.65 2 122214 12大秦债 150,000 15,120,000.00 0.28 3 041471007 14蚌埠玻璃CP001 100,000 10,134,000.00 0.19 4 041465006 14北营钢铁CP001 100,000 10,080,000.00 0.19 5 126018 08江铜债 50,000 4,918,500.00 0.09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未投资 股指期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无。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本 期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 金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2,026.63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50,036,236.9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850,311.5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54,068,575.1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 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七、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1 月 30 日,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5 年 6 月30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 )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 ) ①-③ (% ) ②-④ (%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90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2013 年1 月30 日至2015 年 6 月30 日)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3 年1 月30 日。 2、 截 至报告 日本 基金 各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规 定 。本 基金 按照 固定比 例组 合保险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其中, 股票、 权证等风险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70%, 其中,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3、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 2013.1.30-2013.12.31 -2.10% 0.15% 3.56% 0.01% -5.66% 0.14% 2014.1.1-2014.6.30 6.03% 0.18% 1.90% 0.01% 4.13% 0.17% 2014.1.1-2014.9.30 6.86% 0.15% 2.88% 0.01% 3.98% 0.14% 2014.1.1-2014.12.31 8.14% 0.18% 3.83% 0.01% 4.31% 0.17% 2015.1.1-2015.6.30 6.21% 0.20%


1.57%


0.01%


4.64%


0.19%


2013.1.30-2015.6.30 12.44%


0.18%


9.22%


0.01%


3.22%


0.17%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91 十八、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9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十九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或以电子方式传送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以电子方式传送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93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以及停 止交 易、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在 证券 交易所 进行 转让的 非公 开发行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94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理 销售机 构、 或投 资者自 身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95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 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96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资 有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二十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97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保本周期内: 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转型 后: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 相同的分红方式, 亦可设置为不同的分红方式, 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 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98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1) 在保本周期内 (包括但不限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 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 视同保本周期内的申购,红利再投资的金额不保本,也不收取申购费。 (2) 保本 周期届 满后 ,若本 基金 转型为 非保 本的金 鹰持 续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视同申购,但不收取申购费。 在(1) 、 (2) 两种情形 下,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均依照 《业务规则》 执 行。 二十 一、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因 基金 的证 券 交易 或 结算 而产 生的 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经 手 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金、 权 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 费用等) ;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 )按 照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 产中 列支 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之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的 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0.75% 的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99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2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 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金鹰 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0.7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3) 本条第 (一) 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00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 基金 申购费 、赎 回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请 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九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中 的“ (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 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2、转换费率 本 基金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上述 费率 。上 述费 率如发 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 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调整后的 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在与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围 内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申 购、 赎回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二十二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01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三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02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 说明 书》 应 当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 《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03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04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05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1)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2)保 本周 期届满 时, 若发生 保本 赔付, 赔付 的具体 操作 细则由 基金 管理人 提前公告; 3)过 渡期 的起讫 日期 ,以及 过渡 期申购 的日 期、时 间、 场所、 方式 和程序 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4)保 本周 期届满 时, 若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本 基金 将继续 存续 并进入 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保本及担保安排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5)保 本周 期届满 时, 若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本基 金将变 更为 “金鹰 元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临时公 告或《 金鹰 元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基金若变更为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06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四 、风险揭示 (一)风险提示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 产生风险。 另外,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保本周期为 十八个月, 投资者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 (即实际净认购金额) 的可能性;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07 未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出时不能获得保本担保, 将承担市场 波动的风险 。 此外, 投 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如果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投资 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可能到期终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转为其他类 型基金,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告为准。 (二)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 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 生风险。 例如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类资产 价格将会下降, 若基金组合加权平均久期过长, 则将给基金资产带来较大的损失。 4、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也称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 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好 坏受 多种因 素影 响,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场 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也不 能完全规避。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08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相关的风险。 由于不 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变动程度不同, 各期限债券的价格变动也会不同; 基金组合 单一的加权平均久期指标将不能充分反映这一债券收益率曲线非 平 行 移 动 带 来 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 上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险 (即利 率风 险) 互为消 长。具 体为 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


8、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票据等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 合约进行兑付; 以及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信用资质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以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 。 9、资产支持证券的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 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成 信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 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同, 影响基金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的收益。 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 市场利率的变化, 其他 融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 由于影响因素多且不确定, 因 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10、股价波动风险 由于本 基金 可投资 于权 益类资 产( 含新股 申购 ) ,本 基金 所投资 的权 益类资 产在持 有期内 价格 的波 动将会 对基金 收益 率产 生影响 ;本基 金进 行新 股申购 时, 由于资金的占用、 中签率和首日开盘价的不确定性, 以及某些申购成功的新股因 锁定期而在一段时间内丧失流动性而带来的风险, 也将会对基金资产的收益造成 影响; 另外基 金投 资的 衍生品 资产( 包括 含权 债券) ,其内 在价 值也 会因标 的资 产价格的波动以及距离到期的时间而变化,进而给基金组合的收益带来影响。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09 11、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 回购的主要 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融入资金 的投资收益率, 或者逆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小于融出资金潜在的投资收益率而 导致的风险, 以及由于正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 大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 会加大。 正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 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 性也就越大。 (三)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 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 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 致的损失。 (五)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同时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10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投资管理风险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 在控 制利率 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 采取主动的自上而下的投资策 略和自下而上的品种选择相互结合, 力争为投资者在保障本金安全的情况下实现 更多的资产增值, 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组合风险的增加。 在基金投资管理 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态势的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因素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 手 段和技术等对基金收益也存在影响。 (八)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PPI) , 特有的风险 包括: 1、基 金的 业绩表 现可 能因为 风险 资产投 资不 当带来 基金 净值损 失的 风险, 影响基金资产的增值;或风险乘数波动过大而使基金业绩波动较大; 2、本 基金 的本金 保障 条款存 在前 提条件 —— 持有到 保本 期结束 ,在 此期间 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基金合同承诺的保底金额, 若在此期间赎回将不享受保底金额 的保障。 3、为 保证 基金的 本金 安全, 基金 运作中 可能 会对部 分无 风险资 产采 用买入 并持有的策略;若遇大规模赎回,基金可能因资产流 动 性 不 足 等 原 因 带 来 损 失 。 4、本 基金 过渡期 内暂 停办理 日常 赎回和 转换 出业务 。因 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存在该区间内无法全部或部分赎回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或 将 相 应 基 金 份 额全部或部分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风险。 此外,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若变更为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后 ,将 可 投资 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受其 低流动 性和较 高信 用风 险的影 响, 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届时本基金面临相对较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九)其他风险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11 1、随 着符 合本基 金投 资理念 的新 投资工 具的 出现和 发展 ,如果 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五 、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 期 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 即本 基金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 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 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 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 《保证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 , 同时本 基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本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存续要 求,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保本及担保 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变更 为“金 鹰 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同 时,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 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相应变更。 上述变更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中 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 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12 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到期 操作。 1 、到 期操作 期间 (1)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 及之后3个工作日 (含 第3个工作日) 。 (2) 在到 期操作 期间 ,本基 金将 暂停日 常申 购和转 换转 入业务 ,但 接受赎 回和转换出申请。 (3) 在到 期操作 期间 ,除无 法变 现的资 产外 ,基金 管理 人原则 上应 使基金 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2 、到 期操作 (1)在 本基金保本周期 到期 操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其保本权利均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 保本周期到期后将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已公告开 放转换转 入的 其他基金; 3)保 本周 期 到期 后, 本基金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单位基金份额净值按 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调整至1.00元; 4)保 本周 期到期 后, 本基金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继 续持有变更后的“金鹰 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其 持有 的所有 基金 份额选 择上 述四种 操作 方式之 一, 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或 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变更后的 “金鹰 元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费 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 本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操 作期 间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进行 到期 操作, 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13 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金鹰 元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5) 到期 操作采 取“ 未知价 ”原 则, 即 :在 到期操 作期 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 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的到期 操作期 间的 基金 净值波 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6)比例确认 在到期 操作 期间截 止日 ,按照 该日 单位基 金份 额净值 (若 该日为 非交 易日, 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 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份额 进行比 例确认 ,并 及时 公告确 认比例 的计 算结 果;同 时, 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或者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金鹰 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均适用保本条款。 2、若 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 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 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金 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而 相应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 当期保本周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基金份额的 保本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以保本额 (扣除相应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3、在 到期 操作期 间, 无论采 取何 种方式 作出 到期选 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自行承担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14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且基金管理 人与之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 同》 ,同时 本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和 本合 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1、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1)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 (不含该日) 至下一保 本周期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 期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投资者 在过 渡期内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称 为“ 过渡期 申购 ” 。在 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在到期 操作 期间截 止日 ,按照 该日 单位基 金份 额净值 (若 该日为 非交 易日, 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小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 则基 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 ; 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不低于法律法规允 许的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 理 人 将 不 设 立 过渡期申购。 2、过渡期申购 (1)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担保 人或 者保本 义务 人提供 的下 一保本 周期 担保额 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 上 限 以 及 规 模 控 制 的 方 法 。 (2) 过渡 期申购 采取 “未知 价” 原则, 即过 渡期 申 购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15 (5) 过渡 期申购 的日 期、时 间、 场所、 方式 、程序 、比 例确认 等事 宜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7) 过渡 期内, 除无 法变现 的资 产外, 基金 管理人 原则 上 应使 基金 财产保 持为现金形式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的 保本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 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 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折算日)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金额 在申购期间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 4、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 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 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 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 比例相应调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持 有 期 的 计 算 仍 以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 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 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并得到确认的 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 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16 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 如果下一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 金 份 额 在 该 保 本 周 期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和低于 其保本额, 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补足该差额, 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证。 下一保本周期保 本额为: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 额×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 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 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 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 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 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相 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六)转为变更后的“金鹰 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 本周 期 届满 时, 若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本基 金变更 为“ 金鹰 元 丰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如 果保本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相 应 基金份额的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 保本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 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对 于投 资者在 本基 金 到期 操作 期间 的 基金 份额,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为变 更后的 “金鹰 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 “金鹰 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在 “金鹰 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 本周 期届满 时, 若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本 基金 将继续 存续 。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 关 事宜进行公告。 2、保 本周 期届满 时, 若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本基 金将变 更为 “金鹰 元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临时公 告或《 金鹰 元丰 债券型 证券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17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 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 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担保人收到 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 后五个工作日内, 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2、保 本赔 付资金 到账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进 行分配 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金鹰 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金鹰 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金鹰 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18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 元丰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金鹰 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 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执行;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 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承 继 担 保 人 的 权利 和 义务 , 或 某 一 个 保本 周 期结 束 后 , 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应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19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20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七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 委托、 更换 基金代 销机 构,对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督 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 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21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如 认 为基金 代销机 构违反 《 基金合 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22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 的约定; 19)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第 三 方 追 偿 ;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5)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23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 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 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开设 银行 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24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25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 纳基 金认购 、申 购、赎 回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3)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 还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26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发生 合并 或分 立, 由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保 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变 更基 金类别 ,但 在保本 到期 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变更 为“金 鹰 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 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 ,但 在保 本到期 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变更为 “金鹰 元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金 鹰 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范围 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保 本到 期后, 在《 基金合 同》 规定范 围内 变更为 “金 鹰 元丰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金鹰 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 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27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或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更换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除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28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29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利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 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并 且委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30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号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31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 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32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的保本 1 、保 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保本 额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1.00 元人 民币 。 本基 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33 (1) 如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相 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如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相 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则基 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 至指定账户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本额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保本 额, 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详细赔付程序请参见本合同“ 第十四、基金保本的 保证”之第五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或者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 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2 、保 本周期 18 个月。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 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 日起至 18 个 月后对 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 保证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同 时本 基金 满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本 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 18 个月,具体 起讫日期以 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 更为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3 、适 用保本 条款 的情形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34 (1) 对于 本基金 第 二 个保本 周期 而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当期 保本 周期开 始前的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2)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并持有 到期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 本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是 转型 为“ 金鹰元 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均适用保本条款。 4 、不 适用保 本条 款的情 形 (1) 在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 额 ;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或转换 转出 的基金份额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之后 (不 包括该 日) 基金份 额发 生的任 何形 式的净 值减少; (6) 因不 可抗力 原因 导致基 金投 资亏损 ;或 因不可 抗力 事件直 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7) 因不 可抗力 事件 导致基 金担 保人无 法按 约定履 行全 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行义务的。 5 、保 本责任 的担 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为履行保本责任提 供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该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35 ( 四) 基金保 本的 保证 1、本 部 分所述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责 任仅 适用 于本 基金 第 二 个保 本周 期。 自第 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 金管理人在 该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视 为同意 和接 受届 时 按基 金合同 约定 披露的 有效 保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的约 定。 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而言,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担保人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机构。 担保人 的基本情况见本合同 第五 部分“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 2、 担保人出具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全文详见附 件, 本节以下简称 《保证合同》 )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视为 同意 该 保证 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 即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其保本额的金额。 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 3、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出现 足以 影响其 履行 《保证 合同 》项下 担保 责任能 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在 接到 通知 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 应将上 述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提 出处理办法, 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当 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 《保证合同》 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应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如下事项 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 《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36 4、保 本周 期内更 换担 保人必 须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且担保 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 具有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1/2 )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 行。 (4)签订《保证合同 》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 《 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 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担保业务资料, 及时 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担保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 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 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 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 责任。 5、如 果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第 二个保 本周 期开始 前 的 过渡期 申购或从第一个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到 第二个保 本 周 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额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37 (低出的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 ) , 基金管理人应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后 5 个 工作日 内 将保 本赔 付差 额补足 至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资金结算账户 ; 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 明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赔付差 额、 基 金管理 人已 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信 息), 担保人 将在 收到 基金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担保 责任 通知书》 后的3 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 并于核实完成后的 4 个工作 日内 将尚未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担 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 了担保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 内 将保 本 赔付差 额(含 基金 管理 人自有 资金和 担保 人的 代偿款 )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本义务和保证 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 合同》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的约定, 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 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追偿,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担 保期间内提出。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 6、除本部分第四款之第 6 项所指的“保本周 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 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 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以及下列情 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 第二个 保本 周期开 始前 的 过渡 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到 第二个保 本 周 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二个保本周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不 低 于 其 保 本额;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第二 个保 本周期 开始 前的 过 渡期 申购或从 第 一个 保 本周期转入到 第二个保本周期 、 但在基金第二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38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第二个 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 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 担担保责任; (6) 在第 二个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金 份额发 生 的 任何形 式的净值减少; (7) 未经 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 能 加重担保 人担保责任 的,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 的除外 ;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 因导致 基金 投资亏 损; 或因 不 可抗 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9) 因不 可抗力 事件 导致基 金担 保人无 法按 约定履 行全 部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行义务的 。 7、保 本周 期届满 时, 符合法 律法 规有关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资 质要 求、并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金 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否 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金鹰元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该债券型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8 、 担 保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基 金 管 理 费 收 入 中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0.12%年费率计提担保费, 担保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 年年末, 按 年度 支付。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12%×1/当年天数。 担保费 的计 算期间 为 本 基金第 二个 保本周 期起 始 日起, 至担保 人解 除保证 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含)较早者止。 9、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其出 具的 《金鹰 元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第二个保本周期 保证合同》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39 10、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 就 金 鹰元丰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的第二 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的 过渡期 申购 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到第二个保本周期 ,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 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依 《基金合同》 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当 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 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 担保范 围和 担保限 额 担保范围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 过渡期申购 或从第 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份额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相应基金份额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其保本额 (在第二个 保本周期开始前的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或 从 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 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 金 份 额 之 保 本 额 为 该 基 金 份 额 在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开始前 的 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 ) 的差额 (以下 简称保本赔付差额)。 “ 持有到期”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持续、 不间断地持有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份额的 “ 可赎回金额”指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 换转入的或第二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担保限额为 40 亿元人 民币。金 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 二 个保本 周期 起始日的资产规模上限不得超过担保限额,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以持有到期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之总 额 不 超 过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始日的资产规 模 上 限 的 基金 份额 所对应的保本赔付差额 为限。 担保人对可担保份额上限和担保责任金额上限 不得调减。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 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40 的 第二个保本周期为18 个月,自 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起至18 个月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担 保期间 担保期间为第二个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止。 (3) 担保的 方式 与担保 费用 在担保范围、 担保限额、 担保期间内, 本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 清偿责 任。 担保人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 管理费 收入 中按照 前一 日基金 净资 产的 0.12 %年费 率计 提担保 费, 担保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 年年 末, 于次年前 15 个 工作日内 (保本周期到期的, 应在 保本周期 到期 日后 15 个工作日 内) 一次性 付 清。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担 保费 计算公 式:每 日担 保 费 计算公 式=担 保费 计提 日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0.12%×1/ 当年 天数 。担保 费的 计算期 间为 第二个 保本 周期起 始日 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 起始日及终 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 (4) 担保责 任的 履行及 清偿 程序 1)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 过 渡期申购 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 保本周期 ,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 在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其 保 本额 , 基金管理人应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第二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 日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补足 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 ; 基金管 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在 第二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 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 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 书》(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向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保 本赔付 差额 、 基金管 理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额 、需 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 户信息) 。 2) 本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 担保责任通知书》 后的3 个工作 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 并于核实完成后的 4 个工作日内将尚未补足的 款项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41 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担保人将差额款项足额划 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并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书 面 确 认 后即为全 部履行了 担保责任,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应 在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 (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4 ) 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 保本义务和保证 责任的, 自 第二个 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 第二 十五 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的约定, 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 人和 担保人追偿, 但基金份 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担保 期间内提 出 。 对于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 二个 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无论 选择 赎回 、转换 出、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 管理人不再承担保本义务的证券投资基金 , 都不影 响担保人 担保责任的履行。 (5) 除外责 任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 )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在第 二个保本周期 开始前的 过渡期 申购或从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到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 金 份 额 于 第二个保本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额之 和 不 低 于 其保本 额 ;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 基金 第二个保 本周期到 期日前(不包 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 第二个保本周期 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 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情形; 5 )在第二个保 本周期 内发生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 )在第二个保 本周期 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 日)基金份额 发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减少;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42 7 )未经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基金 合同》条 款,可能加重 担保人保 证责任 的部分,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 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亏 损;或因 不可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 ;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 人无法 履行担保责任 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适用法 律及 争议解 决方 式 在本合 同履 行期间 ,凡 因履行 本合 同所发 生的 或与本 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担保人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五) 保本周 期到 期 1 、保 本周期 到期 后基金 的存 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即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 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 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 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 《保证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 , 同时本 基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本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存续要 求,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 保本及担保 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变更 为“金 鹰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同 时,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相应变更。 上述变更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中 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终止。 2 、保 本周期 到期 的处理 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到期 操作。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43 (1) 到期操 作期 间 1)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 及之后3个工作日 (含第 3个工作日) 。 2)在 到期 操作期 间, 本基金 将暂 停日常 申购 和转换 转入 业务, 但接 受赎回 和转换出申请。 3)在 到期 操作期 间, 除无法 变现 的资产 外, 基金管 理人 原则上 应使 基金财 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 (2) 到期操 作 1)在 本基 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操 作期 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做出 如下 选择, 其保本权利均适用保本条款: ①赎回基金份额; ②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已公 告开放转换转入的 其他 基金; ③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 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单位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 调整至1.00元; ④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金 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操作方式之一, 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或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变更后的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费用, 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保 本周 期到期 操作 期间,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进 行到 期操作 ,本 基金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 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44 5)到 期操 作采取 “未 知价” 原则 ,即: 在 到 期操作 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 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到期操作期间的基金净值波动, 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 6)比例确认 在到期 操作 期间截 止日 ,按照 该日 单位基 金份 额净值 (若 该日为 非交 易日, 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 则基金管 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份额 进行比 例确认 ,并 及时 公告确 认比例 的计 算结 果;同 时, 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3 、保 本周期 到期 的保本 条款 (1) 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或者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均适用保本条款。 (2) 若过 渡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以保本额 (扣除相应基金份额在持有 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支付给投资者, 担保人对此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3) 在到期操作期间, 、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4 、本 基金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45 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且基金管理 人与之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 同》 ,同时 本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和 本合 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1)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1)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 (不含该日) 至下一保 本周期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 期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投资者 在过 渡期内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称 为“ 过渡期 申购 ” 。在 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在到期 操作 期间截 止日 ,按照 该日 单位基 金份 额净值 (若 该日为 非交 易日, 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小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 则基金管理人将 开放过渡期申购; 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不低于法律法规允 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 理 人 将 不 设 立 过渡期申购。 (2)过渡期申购 1)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担保人 或者 保本义 务人 提供的 下一 保本周 期担 保额度 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 渡期 申购采 取“ 未知价 ”原 则,即 过渡 期 申购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 资者 进行过 渡期 申购的 ,其 持有相 应基 金份额 至过 渡期最 后一 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 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 渡期 申购的 日期 、时间 、场 所、方 式、 程序、 比例 确认等 事宜 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46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7)过 渡期 内,除 无法 变现的 资产 外,基 金管 理人原 则上 应使基 金财 产保持 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 当 期 保 本 周 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 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 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 即折算日)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金额 在申购期间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 (4)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 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 申 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 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 比例相应调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持 有 期 的 计 算 仍 以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 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 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并得到确认的 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 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 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47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如果下一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低于其保本额, 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补足该差额, 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证。 下一保本周期保 本额为: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 额×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 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 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 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 回 、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相 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 、转 为变更 后的 “金鹰 元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资产的 形成 (1) 保本 周期 届 满时 ,若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本 基金变 更为 “金鹰 元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如果保 本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 应基金份额 当期保本周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 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对于 投资者 在本 基金到 期操 作期间 的基 金份额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为 变更后的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为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在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6 、保 本周期 到期 的公告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本基 金将继 续存 续。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 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本 基金将 变更 为“金 鹰元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临时 公告或 《金 鹰元 丰债券 型证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48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7 、保 本周期 到期 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 本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 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 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 后五个工作日内, 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保本 赔付资 金到 账后,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进行分 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 六)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1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 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 型后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相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49 同的分红方式, 亦可设置为不同的分红方式, 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 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1) 在保本 周期 内( 包括但 不限于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 ,现 金红 利转 基金份额 视同保本周期内的申购,红利再投资的金额不保本,也不收取申购费。 (2) 保本周期届满后, 若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视同申购,但不收取申购费。 在上述 (1) 、 (2) 两种 情形下,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均依照 《业 务规则》 执行。 ( 七)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2%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 八) 基金财 产的 投资方 向和 投资限 制 1 、保 本周期 内的 投资目 标 本基金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 上,力争在保本周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2 、保 本周期 内的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按照 固定 比例组 合保险 策略 将投 资对象 主要 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 其中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 (包括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51 国债、 央行票 据、 公司 债、企 业债、 短期 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可 转换债 券、 分离交 易可转 债和 债券 回购等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 整。 其中, 股票、 权证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 其中,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变 更为“ 金鹰 元丰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后 的的 投资目 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运行趋势的前瞻性研判, 预测未来利率水平及其 变化趋势, 力求准确把握固定收益类、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4 、变 更为“ 金鹰 元丰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后 的的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 据、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可转 债(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 资产 支持证 券、 短期融 资券、 回购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 等固 定收 益类 证券品 种 、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 、权证 ,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对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 权证投资的比 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5 、投 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52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在 保本 周期 内,本 基金 股 票、 权证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30% ,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 若本基金变更为 “金鹰元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 对股票、 权证 、 货币等其它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53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5) 本基金若 变更为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持有单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九) 基金资 产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54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以及停 止交 易、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在 证券 交易所 进行 转让的 非公 开发行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6、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55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 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法规和 《 基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围 内 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调 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56 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57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一)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 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58 二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2、23 楼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设立日期: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 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59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60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 情况 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61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 安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 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 托管 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 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 程中 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 金募 集期 满 ,募 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 于本 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62 (2 )基 金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设资 产托 管 专户 ,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 管专户 进行。 (3) 本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管 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银行 结 算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 金 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 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 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一 起负 责 为基 金 对外 签订 全国 银 行间 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63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在合同 签署 后5 个工作 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 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 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64 (3)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 方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 表的编 制,应 于每月 终了 后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 招募 说明书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毕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3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后7 个工 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 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65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66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67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十九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 和年度对账单。 其中, 季度对账单 在每季 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 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 年度对 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68 如投资人需要更改寄送方式或寄送频率, 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 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 投 资运作、 新产品、 国内外 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申购基金 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 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 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息 定制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通过手 机短 讯、E-MAIL 定期 为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 认查询、 每月账户余额 与损益查询 、 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 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 新产品信息披露、 基金净 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品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69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资 人提供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该热线 获得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服 务投 诉, 信息定 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 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 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金鹰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 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三十 、其它应披露事项 1、信息披露明细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代销 机构 天源 证券 开通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3-06 金 鹰 元 丰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证券时 报等 2015-03-07 金 鹰 元 丰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 2015 年第 1 号 证券时 报等 2015-03-07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东 北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3-07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部 分 分 公 司营业 场所 及负 责人 变更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3-16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与齐 鲁证 券定 投及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3-18 【 年 报 】 金 鹰 元 丰 保 本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证券时 报等 2015-03-31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70 2014 年年 度报 告( 正文 ) 【 年 报 】 金 鹰 元 丰 保 本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4 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 证券时 报等 2015-03-3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联 讯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0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继 续 参 加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0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从 业 人 员 在 深 圳 前 海 金 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兼 职 情 况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0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从 业 人 员 在 深 圳 前 海 金 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兼 职 情 况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0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宏 信 证 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15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德 邦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15 金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2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华 鑫 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2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金 鹰 元 丰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展 直 销 中 心 柜 台赎回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5-05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降 低 金 鹰 元 丰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费 并 修 改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5-07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升级暂 停服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5-0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渠 道 转 换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5-0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购 买 1 年期国 债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5-15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与华 鑫证 券定 投及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5-27 金 鹰 元 丰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转 换转 入及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5-2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设 立 成 都 分 公 司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5-29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6-0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副 总 经 理 离 任 证券时 报等 2015-06-09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71 的公告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州 分 公 司 负 责人变 更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6-1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并开 通定 投 、 转 换业 务 以及参 加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6-25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及 时更新 已过 期身 份证 件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6-27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资产 净值 等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7-01 金 鹰 元 丰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关 于 限 制大额 申购 及转 换转 入业 务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7-02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及 高 级 管 理人员 投资 旗下 基金 相关 事宜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7-06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从 业 人 员 在 深 圳 前 海 金 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兼 职 情 况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7-07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西 安 分 公 司 负 责人及 营业 场所 变更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7-0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7-0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整长 期停 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7-10 金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 第 2 季 度报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7-18 金 鹰 元 丰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关 于 恢 复大额 申购 及转 换转 入业 务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7-28 三十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 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对投 资人 按此 种方式 所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72 三十 二、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证监 许可【2012】1537 号); (二)《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十 三、附件:《 保证合同》 金 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保证 合同 基金管理人: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担保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基 金管 理人: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基金 管理人 ”) 住 所地 : 广州 市天 河区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厦 22 、23 层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73 公 司地 址: 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路 189 号 城建大 厦 22 、23 层 法 定代 表人: 刘东 电 话:020-83282403








传真: 020-83282856


邮编 :510620








基 金担 保人: 广州 越秀金 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担 保人 ”) 住 所地: 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 63 层 01-B 单元 公司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心 主塔写 字 楼第 63 层 01-B 单元 法 定代 表人: 张招兴 电 话: (020)88836888








邮编: 510620 鉴 于: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约定了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务 (见《 基金合 同 》 ) 。 为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合法权 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 担保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个保本周期 保证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同 ” 或 “ 《保证合同》” ) 。担 保 人 就 金 鹰元丰 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的第 二 个保 本周期 内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 第一个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到第 二个 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74 资者依 《基金合同》 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当 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 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 、担 保范围 和担 保限额 担保范围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 过渡期申购 或从第 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份额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相应基金份额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其保本额 (在第二个 保本周期开始前的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或 从 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 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 金 份 额 之 保 本 额 为 该 基 金 份 额 在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开始前 的 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 ) 的差额 (以下 简称保本赔付差额)。 “ 持有到期”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持续、 不间断地持有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份额的 “ 可赎回金额”指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 换转入的或第二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担保限额为 40 亿元人 民币。金 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 二 个保本 周期 起始日的资产规模上限不得超过担保限额,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以持有到期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之总 额 不 超 过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始日的资产规 模 上 限 的 基金 份额 所对应的保本赔付差额 为限。 担保人对可担保份额上限和担保责任金额上限 不得调减。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 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 的 第二个保本周期为18 个月,自 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起至18 个月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担 保期间 担保期间为第二个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止。





三 、担 保的方 式 与担 保费 用 在担保范围、 担保限额、 担保期间内, 本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 清偿责 任。 担保人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75 管理费 收入 中按照 前一 日基金 净资 产的 0.12 %年费 率计 提担保 费, 担保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 年年 末, 于次年前 15 个 工作日内 (保本周期到期的, 应在 保本周期 到期 日后 15 个工作日 内) 一次性 付 清。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担 保费 计算公 式:每 日担 保 费 计算公 式=担 保费 计提 日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0.12%×1/ 当年 天数 。担保 费的 计算期 间为 第二个 保本 周期起 始日 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 起始日及终 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 四 、担 保责任 的履 行 及清 偿程 序 1 、在第二个保 本周期 到期日,如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第二个 保本周期 开始前 的 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 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 在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应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 工作日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补足 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 ; 基 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在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 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 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 通知书》( 应 当 载 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账户信息) 。 2 、本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 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的 3 个 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 并于核实完成后的 4 个工作日内将尚未补足的 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担保人将差额款项足 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并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书 面 确 认 后即 为全部履行了 担保责任,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代偿款的分配与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 第二 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 (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若 基金 管理人 和 担 保人未 履行 全部或 部分 保本义 务和 保证 责 任的 , 自第 二个 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 第二十五 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的约定, 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 基金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76 管理人和 担保人追偿,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担保 期间 内提出 。 对于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 二个 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无论 选择 赎回 、转换 出、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 管理人不再承担保本义务的证券投资基金 , 都不影 响担保人 担保责任的履行。


五 、除 外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 过渡 期申购或从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到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 金 份 额 于 第二个保本周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额之 和 不 低 于 其保 本额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四)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情 形; (五) 在 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六) 在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 式的净值减少; (七)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部分,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 外; (八)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 ;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 法履行担保责任 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77 六 、追 偿权、 追偿 程序和 还款 方式 担保人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担保人 履行了 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 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代偿款项支付的实际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 担保人 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 担 保 人 要求代偿的金额及其他担保人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 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利率为每日万 分之 三)。 具体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如下: 1 、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担保人将向基金管理人发 出《确认函》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担保人发出的《确认函》后 3 个 工作日内确 认担保人代基金管理人清偿的金额并向担保人发出《< 确认函> 回执》 ; 2 、 基金管理人在发出 《< 确认函> 回执 》 后 5 个工作日内, 应根据担保人代 偿的金额和自身实际情况制作《还款计划书》并发担保人确认; 3 、 在担保人确认基金管理人的还款计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 《还款计划书》 列明的 期限和 金额 向担 保人还 款。如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按期还 款, 逾期 超过五 日, 担保人将向基金管理人发出 《催款函》 催交欠款; 逾期超过十五日, 担保人将委 托律师事 务所向基金管理人发出 《律师函》 催交欠款; 逾期超过三十 日, 担保人 将依法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法定追偿权。 七 、适 用法律 及争 议解决 方式 在本合 同履 行期间 ,凡 因履行 本合 同所发 生的 或与本 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担保人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 、其 他条款 1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 、本《保证合 同》自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 方加盖公司公 章或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 ) 并加盖公 司公章后成立,自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起生效。 3 、本基金第二 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基金管 理人、担保人 双方全面 履行了 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78 4 、担保人若承 诺继续 对本基金下一 个保本周 期提供保本保 障的,基 金管理 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5 、本保证合同一式六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