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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内需(690005)

民生内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 内需 增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五 年 九 月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







































































1 重 要提 示 民生加银 内 需 增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经2010 年12月9 日 中国 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 1794 号 文核 准募 集 , 基金 合同于2011 年1 月28 日正 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预 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定 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并不 能规 避 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工作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 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份额净 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 ,投 资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因拆分 、封 转开 、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变 化,不 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不会降 低基 金投 资风 险或 提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民生加 银 内 需增 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股票 型基 金, 通 常预 期风 险收 益水 平高于 货 币 市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高预期 风险 收 益品种 。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 值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资 人 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 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认购/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 行 为 做出 独立 、谨慎 决 策, 获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因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







































































2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 投 资人 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 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 特 征,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 资人 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代 销机 构 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 来 业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除 非 另有 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内 容 截 止 日为2015 年7 月28 日 ,有 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5年6月30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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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 、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39 九、基金的投资 ............................................................................................................................ 47 十、基金业绩 ................................................................................................................................ 61 十一、基金财产 ............................................................................................................................ 6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2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 6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9 十七、风险揭示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5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 7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 摘要 .................................................................................................... 7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7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8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8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3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8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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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绪 言 《民生加银内需 增长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本 招 募说明书 ” )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及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与 《 民生加 银 内需增 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系 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投资人 自 依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取得 基金份 额,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 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 同的 完全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 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 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民 生 加银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本 基金 合同: 指 《民 生 加银 内需 增长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 之《 民 生加 银内 需增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 指《 民生加 银 内需 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 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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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民 生加 银内 需增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境 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直 销机 构: 指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3. 代 销机 构: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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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4.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 25. 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6.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为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受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 面确 认 的 日 期 3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至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止的 不定 期期 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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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向 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4.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 费 用后的 余额 4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基 金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51.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52. 不可 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 不 能克 服且 在本 基金合 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 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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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63.33 %) 、 加 拿大 皇 家银行 (持 股 30 %)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 持 股 6.67 %) 。 电话:010-88566521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 李 良翼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 董 事会 下设 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薪酬 与提 名委 员会;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专 门委员 会: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 以 及设 立常 设部 门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下设 公 募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常设 部门 包括: 深圳 管 理总部 、 工 会办 公室、 监 察稽核 部、 风险 管理部 、 投资 部、 研究部 、 专户 理财一 部、 专户理 财二部 、 固定 收益 部、 产 品部、 渠道 管 理 部、 市 场策 划中 心、 直销 部、 客 户服 务部 、 电 子商 务部、 运营 管理 部、 交易 部、 信 息技 术部、 综合管 理部 、国 际业 务部 、渠道 部华 东、 华南 、华 北区。 截至 2015 年 7 月 2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 理 24 只开 放式 基金 : 民生加 银 品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 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内需 增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景气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 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源 主题 指 数 投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信用 双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红利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平稳 增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现金 增利货 币市 场 基 金、 民 生加 银积 极成 长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家盈 理财 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转债 优选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家盈 理财 月度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岁 岁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 民生加 银城 镇化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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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银新动 力灵 活配 置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研 究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新 战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编 辑。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时 报社 记者 部副主 任 ,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公关策 划处 处长 , 主 任助 理、 副 主任 , 企 业文 化部 副总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现任 中 国民 生银 行董 事 会秘 书、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 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民 生加 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吴剑飞 先生 : 董 事、 总 经 理, 硕 士。15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历任 长盛 基金 管理 公司研 究员 ; 泰达宏 利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助理 和基 金经 理; 建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及 投资 部副总 监 ;2009年至2011 年, 任职 于平 安资 产管 理 公司 , 担 任股 票 投 资 部总 经 理;2011 年9月加 入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自2011 年9 月至2015 年5 月担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分管 投研 ) ; 现任 总经 理、 党 委委 员、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公募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席 。 张力女 士: 董事, 副总 经 理, 硕 士。 历 任招 商银 行 北京分 行支 行行 长助 理; 中国民 生银 行北京 管理 部紫 竹支 行副 行长 、 北 京管 理部 投资 银行 处处长 、 北京 管理 部公 司部 总经理 ; 2008 年10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兼 渠道 一 部 总监,2012 年1 月至2014 年4月担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13 年 起担任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2014 年4 月起 担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Clive Brown 先 生: 董事 , 学士。 历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师 、高 级经 理,JP Morgan 资 产 管 理 亚 洲业 务 、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 管 理 的 首 席执 行 官 。现任 加 拿 大 皇家 银行环 球资 产管 理( 英国 )有限 公司 亚洲 区和RBC EMEA 全 球资 产管 理首 席执 行 官。 王维绛 先生 : 董 事, 学士 。 历任 外汇 管理 局储 备管 理司副 司长 及首 席投 资官 、 汇丰 集 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香港 分行 资本 市场部 董事 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镇光 先生 : 董 事, 博 士 , 高级 经济 师。 历 任海 口 丰信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景 邦经济 咨询 公司总 经理 、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 经理 。 现 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任淮秀 , 独 立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工业 经济 系讲 师, 基 本 建设经 济 教 研室主 任、 党支 部书 记, 投资经 济系 副系 主任 , 投 资经济 系副 教授 , 财 金学 院投资 经济 系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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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主任, 人民 大学 财金 学院 副院长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委员 会副主 席。 潘敏, 独立 董事, 博士 后 。 历任 武汉 大学 原管 理学 院金融 系助 教、 讲师, 商 学院金 融系 副教授 , 武 汉大 学理 论经 济学博 士后 , 武 汉大 学经 济与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 金 融学教 授、 博 士 生导师 。 于学会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从事 过 10 年 企业 经营管 理工 作。 历任 北京 市汉华 律 师 事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必浩 得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 师。现 任北 京市 众天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 律师。 2.基 金管 理 人 监事 会成员 朱晓光 先生 :监 事 会 主席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中国 银行 北京 分行 财会 部副科 长 ,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财 会部 会计处 处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福州 分行 副行 长, 中国 民生银 行中 小 企 业金融 部副 总经 理兼 财务 总监,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现 任民 生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会 主席 、 纪 委书记 、党 委委 员。 徐敬文 先生 : 监 事, 硕 士 , 美国 伊利 诺州 注册 会计 师, 美 国注 册管 理会 计师 , 特许 金融 分析师 。 曾 在加 拿大 皇家 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其中 包括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资 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 研 究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历任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研究 员, 三峡财 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副经 理, 现 任三 峡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部 副 经 理 。 于善辉 先生 : 监 事, 硕 士 。 曾任 职于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任分 析师、 金 融创新 部经 理 、 总裁 助 理、 副总 经理等 职 。2012 年 加入 民 生加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 曾兼 任 金融 工程 与产品 部总 监 ,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专户 理财 二部 总监、 专户 投 资 总监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董文艳 女士 : 监 事, 学士 。 曾就 职于 河南 叶县 教育 局 办公 室从 事统 计工 作, 中国人 民 银 行外管 局从 事稽 核检 查工 作。 2008 年 加盟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加 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晓辉 先生 : 监 事, 学士 。 历任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部 机构 经理 , 摩 根士丹 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助理 、 北 京中 心总 经理, 光大 保德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益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机 构业 务部总 经理 。 2012 年 加入 民生加 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部(原 机构 一部 ) 总 监。 3.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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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吴剑飞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简 历见 上。 张力女 士: 董事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简历 见上 。 林海先 生: 督察 长 , 硕士 。1995 年至1999 年历 任中 国民生 银行 办公 室秘 书、 宣传处 副 处 长;1999年至2000 年 , 任 中国民 生银 行北 京管 理部 阜成门 支行 副行 长;2000 年至2012 年 , 历 任中国 民生 银行 金融 同业 部处长 、 公 司银 行部 处长 、 董事 会战 略发 展与 投资 管理委 员会 办 公 室 处 长;2012 年2月 加 入民生 加 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12年5 月至2014 年4月担 任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党委 委员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蔡锋亮先生,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国际金融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历。自2006 年 起 在 金 鹰 基金先后从事行业研究、策略研究、投资助理及交易主管等相关工作,2011 年1 月加入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自2011 年7 月起至今任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 年11 月起至2013 年4 月担任民生加银景气行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1 年4 月起至今任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3 年12 月起至今任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2014 年 8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 1 月 28 日至 2011 年 7 月 28 日陈 东先 生 任 本基 金 基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下设 公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专 户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由 7 名成 员组成 。 由 吴剑飞 先生 担任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席 、公 募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简历 见上 ;于善 辉先 生 , 担任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投资 委员 会委 员, 简历见 上; 杨林 耘女 士 ,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 委员、 公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 现 任公 司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 ; 牛洪 振先 生,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 委 员 、 公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专 户投 资委 员会 委员 , 现任 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 陈 薇薇 女士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专 户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现任公 司专 户理 财一 部副 总监 ; 陈 廷国 先 生, 公 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研究 部首 席分 析师; 宋磊 先生 , 公 募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委 员、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研究 部总 监 。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关系 。 ( 三 )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 托经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 机构 认 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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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证券 法 》 、 《 基金 法》等 法 律法 规 , 并建 立 健全的 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 行 为的发 生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加 强人员 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督 促 和约 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 在任 职 期间 知悉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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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法律 法 规、 基金管 理 公司 制 度进 行基 金投资 外 ,直 接 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 票交 易; (9 ) 违反 证券 交 易场 所业务 规 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等 手 段操 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 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者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按照 招募说 明 书列 明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 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基 金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行为 ,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保证 基金 财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发 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卖 与其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 东或 者 与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定 ,泄漏 在 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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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公 司) 为保 证本 公司 诚信、 合法 、 有效经 营, 防范 、 化 解经 营风险 和所 管理 的资 产运 作风险 , 充 分保 护资 产委 托人、 公司 和 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 等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文 件, 以及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章 程》 , 制定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内部控 制体 系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 证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 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公 司为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 机制、 管理 办法 、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司 章程 、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管 理制 度、 各项具 体 业 务 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 ) 防范 和化 解 经营 风险, 提 高经 营 管理 效益 ,确保 经 营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和受 托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5) 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须 覆盖 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 个部 门 和各 级岗 位,并 渗 透到 各项业 务过 程, 涵盖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学 的 内控 手 段和 方法 ,建立 合 理适 用 的内 控程 序,并 适 时调 整和不 断完 善,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的 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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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 则。 公司运 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 低运 作 成本 ,提 高经济 效 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制 度应 当 涵盖 公司 经营管 理 的各 个 环节 ,不 得留有 制 度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构 成公 司内部 控 制 的 基 础, 控制 环境包 括 经营 理 念和 内控 文化、 公 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 ) 公司 管理 层 应当 牢固树 立 内控 优 先和 风险 管理理 念 ,培 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 防 范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 司按 “ 利益 公平 、 信息透 明、 信誉 可靠、 责 任到位 ” 的 基本 原则 制定 治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 严禁 不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 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 ) 公司 根据 健 全性 、高效 性 、独 立 性、 制约 性、前 瞻 性及 防 火墙 等原 则设计 内 部组 织架构 , 建 立决 策科 学、 运营规 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制 , 包 括民 主、 透 明 的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各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 及内部 控制 规定 , 加 强对 业务风 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应定 期对 部门 内风险 进行 评估 ,确 定风 险管理 战略 并实 施, 监控 风险管 理绩 效 , 以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 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 ) 各 岗位 职责 明 确, 有详细 的 岗位 说 明书 和业 务流程 , 各岗 位 人员 在上 岗前均 应 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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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 公 司督 察长 和 内部 监察稽 核 部门 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 ) 内部 控制 风 险评 估包括 定 期和 不 定期 的风 险评估 、 开展 新 业务 之前 的风险 评 估以 及违规 、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 ) 授权 控制 是 内部 控制活 动 的基 本 要点 ,它 贯穿于 公 司经 营 活动 的始 终。授 权 控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 1 ) 股 东会 、董 事 会、 监事会 和 管理 层 必须 充分 了解和 履 行各 自 的职 权, 建立健 全 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 ) 公 司重 大业 务 的授 权必须 采 取书 面 形式 ,授 权书须 明 确授 权 内容 和时 效,经 授 权人 签章确 认后 下达 到被 授权 人,并 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 ) 公 司授 权要 适 当, 对已获 授 权的 部 门和 人员 须建立 有 效的 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对 已不 适用的 授权 须及 时修 改或 取消。 (9) 建立 完善 的资 产分 离 制度 , 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资 产、 不同 基金 的资 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 (10 )建 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 分离 制 度, 业务 授权、 业 务执 行 、业 务记 录和业 务 监督 严 格分离 , 投 资和 交易 、 交 易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的 重叠 。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 (11 )制 定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12 )采 用 适当 、有 效的信 息 系统 , 识别 、采 集、加 工 并相 互 交流 经营 活动所 需 的一 切 信息 。 信 息系 统须 保证 业 务经营 信息 和财 务会 计资 料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 必 须能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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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3 )根 据 组织 架构 和授权 制 度, 建 立清 晰的 业务报 告 系统 , 凡是 属于 超越权 限 的任 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 (14 )内 部 控制 的监 督完善 由 公司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核 部 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必要 时, 公 司董 事会 、 监事会 、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总 经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 )根 据 市场 环境 、新的 金 融工 具 、新 的技 术应用 和 新的 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公 司须 组 织专门 部门 对原 有的 内部 控制进 行全 面的 检讨 , 审 查其合 法合 规性 、 合理 性 和有效 性 , 适 时 改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 建 立投 资对 象 备选 库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 据基 金合同 要 求,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础 上 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投 资决 策应 当 严格 遵守法 律 法规 的 有关 规定 ,符合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投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 投 资决 策应 当 有充 分的投 资 依据 , 重要 投资 要有详 细 的研 究 报告 和风 险分析 支 持, 并有决 策记 录。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 建 立科 学的 投 资管 理业绩 评 价体 系 ,包 括投 资组合 情 况、 是 否符 合基 金产品 特 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因 分析等 内容 。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基 金交 易实 行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 金 经理 不得 直接向 交 易员 下 达投 资指 令或者 直 接进 行交易 。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 ) 投 资指 令应 进 行审 核,确 认 其合 法 、合 规与 完整后 方 可执 行 ,如 出现 指令违 法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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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 建 立严 格有 效 的制 度,防 止 不正 当 关联 交易 损害基 金 持有 人 利益 。基 金投资 涉 及关 联交易 的, 应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相关 部门 批准 。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 规 范基 金清 算 交割 和会计 核 算工 作 ,在 授权 范围内 , 及时 准 确地 完成 基金清 算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 ) 对 所管 理的 基 金以 基金作 为 会计 核 算主 体, 每只基 金 分别 设 立不 同的 独立帐 户 ,进 行单独 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名 册登 记、 帐户 设置 、资金 划转 、帐 簿记 录等 方面相 互 独 立 。 4 ) 公 司应 当采 取 合理 的估值 方 法和 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公 允反 映 基金 所投 资的有 价 证券 在估值 时点 的价 值。 5 ) 与 托管 银行 间 的业 务往来 严 格按 《 托管 协议 》进行 , 分清 权 责, 协调 合作, 互 相监 督。


(5 )基 金营 销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新 产品 开发 前 应进 行充分 的 市场 调 研和 可行 性论证 , 进行 风 险识 别, 提出风 险 控 制 措施。 2) 以 竭诚 服务 于基 金投 资 者为宗 旨 , 开 展市 场营 销 、 基 金销 售及 客户 服务 等 各项业 务,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 ) 注 重对 市场 的 开发 和培育 , 统一 部 署基 金的 营销战 略 计划 , 建立 客户 服务体 系 ,为 投资者 提供 周到 的售 前、 售中和 售后 服务 。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信 息披 露控 制主 要 内容包 括: 1 ) 严 格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有 关规 定,建 立 完善 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保 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 ) 公 司对 信息 披 露应 当进行 持 续检 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 问题 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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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息披露 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见 ,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任 。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根 据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规的 要 求, 遵 循安 全性 、实用 性 、可 操 作性 原则 ,严格 制 定信 息系统 的管 理规 章、 操作 流程、 岗位 手册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2 ) 信 息技 术系 统 的设 计开发 应 符合 国 家、 金融 行业软 件 工程 标 准的 要求 ,编写 完 整的 技术资 料 ; 在 实现 业务 电 子化时 , 应设 置保 密系 统 和相应 控制 机制 , 并保 证 计算机 系统 的可 稽性。 3 ) 对 信息 系统 的 项目 立项、 设 计、 开 发、 测试 、运行 和 维护 整 个过 程实 施明确 的 责任 管理, 信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前 ,必 须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验 收。 4 ) 公 司应 当通 过 严格 的授权 制 度、 岗 位责 任制 度、门 禁 制度 、 内外 网分 离制度 等 管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备 、网络 等 硬件 要 求应 当符 合有关 标 准,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 过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6 ) 公 司软 件的 使 用应 充分考 虑 软件 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 和可 扩展 性,应 具 备身 份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 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 ) 建 立计 算机 系 统的 日常维 护 和管 理 ,数 据库 和操作 系 统的 密 码口 令应 当分别 由 不同 人员保 管。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令 要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9 ) 对 信息 数据 实 行严 格的管 理 ,保 证 信息 数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 完整 ,并 能及时 、 准确 地传递 到各 职能 部门 。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 建立 电子 信息 数据 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信 息技 术系 统应 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故 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公 司根 据国 家 颁布 的会计 准 则和 财 务通 则, 严格按 照 公司 财 务和 基金 财务相 互 独立 的原则 制定 公司 会计 制度 、 财 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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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 ) 公 司应 当明 确 职责 划分, 在 岗位 分 工的 基础 上明确 各 会计 岗 位职 责, 严禁需 要 相互 监督的 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过 程。 3 ) 建 立凭 证制 度 ,通 过凭证 设 计、 登 录、 传递 、归档 等 一系 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确 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 ) 制 定完 善的 会 计档 案保管 和 财务 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 应妥 善 保管 密押 、业务 用 章、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止 会计 数据 的毁 损、 散 失和 泄 密 。 9)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 ) 公 司设 立督 察 长, 对董事 会 负责 。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 工作 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 ) 督 察长 应当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 董事 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 执行 情 况, 董事 会应当 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3 ) 公 司设 立监 察 稽核 部门, 对 公司 经 营层 负责 ,开展 监 察稽 核 工作 ,公 司应保 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4 ) 全 面推 行监 察 稽核 工作的 责 任管 理 制度 ,明 确监察 稽 核部 门 各岗 位的 具体职 责 ,配 备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严格监 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条 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作 程序 和 组 织纪律 。 5 ) 公 司应 当强 化 内部 检查制 度 ,通 过 定期 或不 定期检 查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效 运行 。 6 ) 公 司董 事会 和 管理 层应当 重 视和 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 对违 反 法律 、法 规和公 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应 当追 究有 关部门 和人 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 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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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注册日 期:1988 年7 月20 日 注册资 本:190.52 亿 元人 民币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罗 敏 电话:021-52629999-212036 传真:021-62159217 兴 业 银行 成 立于1988 年8 月, 是 经国 务 院、 中 国人 民银 行 批准 成 立的 首 批股 份制 商 业银 行之一 , 总 行设 在福 建省 福州市 , 2007 年2月5 日正 式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股票 代码 : 601166 ) , 注册 资本190.52 亿元。 开业20 多年 来, 兴业 银行 始终坚 持 “ 真诚 服务, 相 伴成长 ” 的 经营 理念, 致 力于为 客户 提供全 面、 优质 、 高 效的 金融服 务。 截至2014 年12 月31日 , 兴 业银 行资 产总 额达4.41 万 亿元 , 股东权 益2450 亿 元, 全年 实现归 属于 母公 司股 东的 净利润471.08 亿 元。2014 年兴业 银行 市 场 地 位 和品 牌形 象稳 步 提升, 稳 居全 球银 行50 强 (英国 《 银行 家》 杂志 排 名)、 世 界企 业500 强(美 国《 财富 》杂 志排 名)和 全球 上市 企业200 强 (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排 名)行 列。 2.主 要人 员情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综 合管理 处、 市场 处、 委托 资 产管理 处、 科技支 持处 、 稽 核监 察处 、 运营 管理 处、 期货 业务 管理处 、 期 货存 管结 算处 和养老 金管 理 中 心等处 室, 共有 员工90 余 人,业 务岗 位人 员均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证监基金 字[2005]74 号。 截止2015 年6 月30日,兴业 银行已托 管开放式 基金46 只,托 管 基金财 产规 模2005.85亿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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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 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风险 管理 部、 法律 与合规 部 、 审计部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稽核监 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总 行风险 管理 部 、 法律与 合规 部 、 审 计部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和监 督 ; 资 产托 管 部内设 独立 、 专 职的稽 核监 察处 , 配 备了 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独 立行 使 监 督稽核 工作 职权 和能 力。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制 必 须覆 盖 基金 托管 部的所 有 处室 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 务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风险 控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 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 ) 独立 性原 则 :资 产托管 部 设立 独 立的 稽核 监察处 , 该处 室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 和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 相互 制约 原 则: 各处室 在 内部 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要 形成 一 种相 互制 约的机 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 定性 和定 量 相结 合原则 : 建立 完 备的 风险 管理指 标 体系 , 使风 险管 理更具 客 观性 和操作 性。 (5 ) 防火 墙原 则 :托 管部自 身 财务 与 基金 财务 严格分 开 ;托 管 业务 日常 操作部 门 与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6 ) 有效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体 系同 所 处的 环境 相适应 , 以合 理 的成 本实 现内控 目 标,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 并应 当根 据国 家 政策 、 法 律及 经营 管理 的 需要 , 适 时进 行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束 的 权 力,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7 ) 审慎 性原 则 :内 控与风 险 管理 必 须以 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 证托 管资产 的 安全 与完整 为出 发点 ; 托 管业 务经营 管理 必须 按照 “内 控优先 ” 的 原则 , 在 新设 机构或 新增 业 务 时,做 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设 。 (8 ) 责任 追究 原 则: 各业务 环 节都 应 有明 确的 责任人 , 并按 规 定对 违反 制度的 直 接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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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4.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1 ) 制度 建设 : 建立 了明确 的 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务 流 程、 详 细的 操作 手册、 严 格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2) 建立 健全 的组 织管 理 结构: 前后 台分 离, 不同 部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3 ) 风险 识别 与 评估 :稽核 监 察处 指 导业 务处 室进行 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并 实 施风 险控制 措施 。 (4)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 空间: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5 ) 人员 管理 : 进行 定期的 业 务与 职 业道 德培 训,使 员 工树 立 风险 防范 与控制 理 念, 并签订 承诺 书。 (6) 应急 预案 :制 定完 备 的《应 急预 案》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建 立异 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对 象和 范围 、投 资组 合 比例 、投 资限制 、 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式 、 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资 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算 、 收 益 分 配、申 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 违反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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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西 、 福 中路 北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西 、 福 中路 北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 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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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网址:www.cmbc.com.cn (3)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 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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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联系人 : 廉 赵峰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联系人 :翁 俊 电话:025-86775337 传真:025-86775352 网址:www.njcb.com.cn (8)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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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夏 雪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置地 广场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置地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96098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2)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13)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 号中 环 大厦B 座180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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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 或 各城 市分 行咨 询电 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14)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1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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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8)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 石 静武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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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2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热 线:95562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2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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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2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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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 http://www.gf.com.cn (29)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6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0)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31)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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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2)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95531 联系 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 郝 力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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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36)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陆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联系人 : 许 方迪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3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9)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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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联系人 :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40)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孔 佑杰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42)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3)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 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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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 徐 昳绯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4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4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46) 深圳 腾元 基 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http://www.tenyuanfund.com/


(47)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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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公司网 站:http://www.ydsc.com.cn/ (48)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杨 迎雪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http://www.rffund.com (49)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http://www.10jqka.com.cn/ (50)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朱 亚菲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网站:http://www.myfund.com/ (51)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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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联系人 : 陈云 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https://www.bundwealth.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吴 翠蓉 、乌爱 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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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 吴 翠蓉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经 2010 年 12 月 9 日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1794 号 文核 准 募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有效 认 购 总户 数 为 12,767 户; 设立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1,183,140,309.94 份 , 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为 158,478.24 份 ,两 项合 计共 1,183,298,788.18 份 基 金份额 。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民生 加 银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 规定 , 本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正 式生 效 ,自 本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本基 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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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1 . 本 基金 的销 售 机构 包括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委 托 的代 销 机构 。 投 资人 应 当 在销 售机构可以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回。 2 . 直销 机构 、 代销 机构 名 单和联 系方 式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及其 他相 关公 告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情 况 变 更或 增减 销 售 机 构, 并予以 公 告。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加 或者 减 少 其销售 城市 、 网 点, 并另 行公告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 真或 网 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 理人 、 代 销机 构 另行公 告。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在 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申 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 时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 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的价 格 。 2.申购 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1 年 4 月 26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日常赎 回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 当 日的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可 以 在基 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 以内 撤 销, 在当 日的开 放 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金运 作 的实 际 情况 依法 对上述 原 则进 行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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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可 用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人 可以 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到 销售 机构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 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或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 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时 间内 未全额 到 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将 把投 资 人 已缴付 的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人 ,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 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根 据本 基金 管理人 2013 年 9 月 16 发 布的 公告 , 自 2013 年 9 月 17 日 起, 投资者 通 过直销 机构 (包 括本 公司 直销柜 台、 网上 直销 系统 ) 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其单 笔申 购 申 请最低 限额 调整 为 100 元 ,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亦 调 整为 100 元。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 比 例配 售和 红 利再 投资 不受 此最 低 申购 金额 规定 限制 ; 投 资人 可 以多 次申 购, 累计 申购金 额不 设 上 限 ; 销 售机 构若 有不 同规 定,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为准 。 2.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 3. 本基 金 的 投资 人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 份 额余 额 和每笔 最 低赎 回份 额均 为 100 份 , 本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进 行限制 ; 销 售机 构若 有不 同规定 , 以 销 售 机构规 定为 准, 但不 得低 于 100 份的 最低 限额 规定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市场 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限制。 基 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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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购 费 率如 下: 单笔申 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 <50 万 1.50% 50 万≤M <100 万 1.00% 100 万≤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同日 或异 日 多 笔申 购, 须 按每 笔申 购所 对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 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投资 者 申 购 费率 按照 申 购 申请 确认金 额所 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赎 回费 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为 赎 回金额 的 0.5% 。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 续 费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违反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 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率 )/ (1 +申 购费 率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 额-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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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假设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适 用 的 申 购 费率 为 1.5% , T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2.000 元, 则 该投 资人 申 购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申 购费 用= (100,000 ×1.5% )÷ (1 +1.5% )= 1,477.83 (元 ) 净 申购 金额=100,000 -1,477.83=98,522.17 (元 ) 申 购份 额=98,522.17÷ 2.000=49,261.09 ( 份)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回 支付 金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 用 例: 假 设某 投资 人 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赎回费 率 为 0.50% ,T 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 人 获得的 净赎回 金 额计 算如 下 :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 50%=100.00 (元 ) 净赎回 金额=20,000.00 -100.00=19,900.00 (元 )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 按 照规 定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转入 申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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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接 受某笔 或 某些 申 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 或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 益 的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 过大 ,使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 可能对 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的 申购申 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 该 退 回款项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 办 理 ,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此时 , 本基金 的转 出申 请将 按同 样方式 处理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按 照规 定 公告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 金 额。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支 付但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 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予 以 公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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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 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但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 或 网站 或短信 等 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 申购 或赎回 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 立即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2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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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提前 1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新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5.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 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 准 收费。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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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以按照 届时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充分 控制 基金 资产 风险 、 保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主 要投 资于 受益 于内需 增 长 行业中 处于 优势 地位 的上 市公司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中 , 权 证 投资比例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高于 3% ,待交 易结算模式等细 则确定后 ,本基金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以 将 股指 期货 纳 入本 基金 可投 资的 权益 类资产 范围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 基 金资产 的 0%-35%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中国向 内需 导向 型经 济转 变是中 国经 济发 展的 必然 趋势, 内需 的长 期持 续增 长将成 为 未 来经济 发展 中重 要的 主题 和亮点 。 本 基金 坚持 价值 投资理 念, 通过 投资 于在 这一深 刻变 革 中 受益的 行业 中处 于优 势地 位的上 市公 司, 力争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以及 产业 政策 ; 3.股 票、 债券 等资 产的 预 期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4.中 国内 需导 向型 经济 转 变状况 、内 需增 长情 况以 及各行 业受 益情 况; 5.上 市公 司在 行业 中的 竞 争地位 。 (五) 投资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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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的 过程 中, 将 综合 考虑 宏观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风险 收益 状况等 两 方 面因素 。 具 体而 言, 首先 ,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各 项宏 观经济 指标 , 包 括政 策指 标和金 融指 标 等 的跟踪 、 观 察与 分析 , 判 断宏观 经济 在经 济周 期中 所处的 阶段 及其 变化 趋势 ; 其次 , 本 基 金 将通过 对各 项市 场指 标, 包括全 市场 PE 、PB 、A-H 股溢 价、 市场 成交 量等 指标的 跟踪 、 观 察和分 析, 判断 股票 、 债 券等资 产的 风险 收益 状况 , 作为 基金 资产 在股 票、 债券等 大类 资 产 之间进 行配 置以 及动 态调 整的依 据。 2.股 票投 资 (1) 行业 配置 根据推动 经济增 长的 “ 三 驾 马车 ”—— 消费 、投资 和出 口在推动 经济增 长过程 中 的不同作 用和构 成比 例 , 经 济发 展 模式有 两种 : 如果 经济 体 主要依 靠国 内需 求来 实现 经济增 长 , 则 称 为内需 导向 型经 济 ; 与 之 相对应 的则 称为 出口 导向 型经济 。 就我 国的 经济 发 展历程 而言 , 自 改革开 放以 来 , 我 国成 功 实施了 鼓励 出口 的经 济发 展战略 , 实现 了举 世瞩 目 的经济 增 长 , 经 济总量 已经 跃居 世界 第三 ,但过 度依 赖出 口的 发展 模式使 我国 经济 增长 中潜 伏了两 大风 险 : 当出口 需求 旺盛 时 , 容 易 引发经 济过 热的 局面 , 当 出口需 求萎 缩时 , 则容 易 造成总 需求 不足 的局面 , 使 得生 产和 投资 收缩、 产能 过剩 矛盾 凸显 , 对经 济稳 定健 康发 展造 成极大 危害 , 特 别是 2008 年以 来全 球经 济危机 的爆 发更 是宣 告我 国过去 的经 济发 展模 式已 经无法 适应 新 环 境下的 要求 。 为 此, 党 中 央、 国 务院 明确 提出 把转 变经济 发展 方式 、 扩 大内 需、 促 进消 费确 立为促 进国 民经 济发 展的 长期战 略方 针和 基本 立足 点, 并 已经 采取 了一 系列 政策措 施。 可见 , 中国向 内需 导向 型经 济转 变是中 国经 济发 展的 必然 趋势, 内需 的长 期持 续增 长将成 为未 来 经 济发展 中重 要的 主题 和亮 点。 因此, 本基 金认 为, 受益 于中国 向内 需导 向型 经济 转变以 及内 需增 长在 中国 经济增 长 中 的作用 逐渐 增大 , 受 益于 内需增 长 的 行业 将获 得良 好的发 展机 遇, 从而 存在 投资机 会 。 基于行 业的 发展 , 往 往既 有外部 需求 增长 的刺 激因 素, 也 有内 部需 求增 长的 推动因 素 的 现实, 本基 金在 投资 管理 中对于 受益 于内 需增 长的 行业的 界定 , 将 通过 分析 行业发 展的 主 要 受益因 素的 方法 去识 别 和 判断, 即从 行业 的产 品和 服务的 市场 、 未 来增 长的 动力来 源等 方面 , 分析营 业收 入 、 净 利润 、 现金流 等指 标 , 判 断行 业 发展的 主要 驱动 力是 否是 中国内 部需 求增 长, 将 主要 受益 于中 国内 部需求 的增 长的 行业 界定 为受益 于内 需增 长的 行业 。 受益 于内 需 增 长 的行 业 可 以分 为以 下两 大类: 第一类 是受 益于 国内 消费 需求增 长的 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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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本基金 认为 , 内 需包 括国 内消费 需求 和国 内投 资需 求, 向 内需 导向 型经 济发 展模式 转 变 意味着 国内 消费 需求 和国 内投资 需求 的加 大投 入; 进一步 分析 消费 与投 资的 关系, 由于 投 资 的最终 目标 是服 务于 消费 , 内需 长期 持续 增长 的基 础和最 终动 力是 消费 的长 期增长 。 伴 随 着 国内消 费在 国家 经济 和社 会生活 中重 要性 的逐 步提 升, 服 务于 国内 消费 需求 的行业 将从 中 受 益。 受益 于国 内消 费需 求 的行业 是指 以下 两类 行业 : 其 一是 面向 消费 终端 的 行业 , 例 如食 品 饮料 、房 地产 、 医药 、 家 电、 金融 保险 、 批发 零售 、传 媒 、社 会服 务等 行业 ,其 二是 为消 费 终端行 业提 供原 材料 、中 间产品 和服 务的 行业 ,例 如化工 、交 通运 输、 信息 技术等 行业 。


第二类 是受 益于 国内 投资 需求增 长的 行业 : 国内消 费在 国民 经济 中成 分的提 升, 不仅 需要 也会 促进国 内投 资需 求的 相应 增长。 因 为 消费需 求和 投资 需求 在一 定程度 上具 有互 相影 响 、 互相促 进的 关系 。 此外 , 与消费 需求 增长 相对稳 定 、 不 易发 生急 剧 变动的 特点 相比 , 投资 需 求具有 变动 幅度 较大 的特 点, 在总 需求 不 足, 特别 是国 家经 济形 势 不好 、 消 费不 足或 者短 时 间内难 以迅 速提 升消 费需 求的情 形下 , 欲 扩大总 需求 , 推 动经 济发 展, 必 然要 刺激 投资 需求 , 由此 推动 相关 行业 发展 。 受益 于国 内 投 资需求 增长 的行 业, 指工 程建筑 、工 程机 械、 建材 、煤炭 、石 油等 行业 。 本基金 在进 行 受 益于 内需 增长行业 的 具体 行业 配置 时, 将 综合 考虑 由宏 观经 济形势 和 国 家政策 导向 等因 素决 定的 内需增 长趋 势、 各行 业受 益程度 以及 行业 估值 水平 等因素 , 确 定 和 动态调 整股 票资 产在 各行 业中的 配置 比例 。 本基金 将至 少 80% 基 金股 票资产 投资 于受 益于 内需 增长的 行业。 为了 增强 投 资收益, 本 基金可 以对 于受 益于 外需 增长行 业进 行配 置, 但对 受益于 外需 增长 行业 的配 置比例 最高 不 超 过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20% 。 本基金 在进 行受 益于 外需 增长行 业的 具体 配置 时 , 首先 , 将 从实 体经 济的 角 度, 分析 全 球经济 发展 形势 、 世界 各 国对中 国产 品和 服务 需求 的增长 趋势 ; 其次 , 考 察 人民币 相对 于世 界主要 货币 的汇 率变 化情 况,并 分析 其对 行业 整体 产生的 影响 ;最 后, 考察 国际贸 易环 境 , 即全球 贸易 自由 化、 签订 双边或 多边 自由 贸易 协定 等有利 因素 以及 发生 贸易 摩擦、 贸易 保 护 主义抬 头等 不利 因素 对中 国出口 的影 响。 本基 金将 在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资产 配置 比 例 的基础 上, 综合 考 虑 包括 以上三 方面 在内 等多 种因 素, 判 断各 行业 在外 需增 长过程 中的 受 益 程度, 并结 合行 业估 值水 平, 确 定和 动态 调整 股票 资产在 受益 于外 需增 长行 业的整 体配 置 比 例和相 关具 体行 业的 投资 比例。 (2) 个股 选择 1)受 益于 内需 增长 行业 中 的个股 选择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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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本基金 认为 , 中 国向 内需 导向型 经济 转变 以及 内需 增长在 中国 经济 增长 中的 作用逐 渐 增 大, 将 为许 多行 业在 整体 上带来 良好 的发 展机 遇, 但是, 在日 益成 熟的 市场 经济环 境下 , 对 处于该 行业 的各 个上 市公 司而言 , 却 往往 意味 着更 为激烈 的市 场竞 争, 受益 于内需 增长 的 程 度各不 一样 。 因此 , 本 基 金将首 先考 察上 市公 司在 行 业竞 争中 所处 的地 位 , 从中挑 选出 处于 优势地 位从 而充 分受 益的 上市公 司 ; 其 次, 本基 金 认为 , 上 市公 司要 在变 革 的时代 中把 握机 遇,从 而长 久地 保持 优势 地位, 还需 要具 备应 对变 革环境 的自 身特 质。 通过以 上两 步优 选出 处于 优势地 位的 上市 公司 之后 , 本基 金将 通过 财务 指标 的分析 , 验 证和补 充优 选的 结果 ; 最 后, 本基 金将 对拟 投资 股 票进行 估值 水平 分析 和流 动性筛 选 , 筛 选 出具有 估值 吸引 力和 足够 流动性 的投 资标 的。 ① 上 市公 司竞 争地 位分 析 上市公 司竞 争地 位分 析, 是指从 静态 角度 和动 态角 度分析 上市 公司 在行 业所 处的地 位 , 判断上 市公 司是 否在 竞争 中处于 优势 地 位 , 是 否可 以比行 业中 竞争 对手 更能 充分的 享受 内 需 增长给 中国 经济 增长 带来 的投资 收益 机会 。 从 静态 的角度 分析 , 影 响上 市公 司竞争 地位 的 因 素包括 行业 内部 竞争 格局 、 上市 公司 议价 能力 、 上 市公司 规模 经济 、 替 代品 的威胁 等; 从 动 态的角 度分 析, 则主 要指 潜在竞 争对 手进 入行 业的 壁垒。 A 行 业内 部竞 争格 局 行业内 部竞 争格 局, 是指 上市公 司在 行业 内竞 争对 手的数 量、 规模 和市 场份 额的分 布 情 况。 本 基金 认为 , 如 果行 业处于 分散 竞争 状态 , 上 市公司 和竞 争对 手力 量相 当, 即 使行 业 整 体由于 内需 增长 而获 得发 展机遇 , 上市 公司 也容 易 因为价 格竞 争 、 加 大广 告 投入 、 争 夺分销 渠道等 行为 增加 竞争 性支 出、减 少受 益程 度; 反之 ,如果 上市 公司 在行 业中 处于垄 断地 位 、 或者和 竞争 对手 处于 寡头 竞争状 态, 或者 由于 地域 区隔等 因素 形成 保护 , 则 上市公 司在 享 受 市场规 模增 长时 ,无 须过 多增加 竞争 性支 出, 受益 程度将 更加 充分 。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在 行业 内处于 垄断 地位 或者 寡头 地位, 或者 由于 受到 地域 区隔等 因 素 保护, 从而 处于 优势 地位 的上市 公司 ,作 为本 基金 的股票 投资 对象 。 B 上 市公 司议 价能 力 上市公 司议 价能 力, 指上 市公司 相对 于上 游供 应商 和下游 顾客 的议 价能 力, 即上市 公 司 是否掌 握处 于优 势地 位的 选择权 和主 动权 。 本 基金 认为, 如果 上市 公司 相对 供应商 和顾 客 处 于弱势 地位 , 即 使行 业整 体由于 内需 增长 而获 得发 展机遇 , 也 容易 由于 供应 商的抬 价行 为 或 者顾客 的压 价行 为减 少受 益程度 ; 反之 , 如 果上 市 公司相 对供 应商 和顾 客处 于强势 地位 , 拥 有较强 的议 价能 力, 则受 益程度 将更 加充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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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议 价能 力强、 处于 优势 地位 的上 市公司 , 作 为本 基金 的股 票投资 对 象 。 C 上 市公 司规 模经 济 规模经 济是 指在 特定 阶段 内, 公 司生 产的 产品 和提 供的服 务绝 对量 增加 时, 其单位 成 本 下降的 情况 。 这主 要是 由 于公司 在一 定的 前期 投入 基础上 , 随着 经营 规模 的 扩大 、 产 能利 用 率的提 高 , 使 得每 单位 产 品和服 务的 固定 成本 下降 , 从 而得 以提 高整 体利 润 水平 。 本 基金 认 为, 如果 上市 公司 不处 于 规模经 济阶 段 , 即 使行 业 整体由 于内 需增 长而 获得 发展机 遇 , 也 容 易由于 成本 的同 步提 升减 少受益 程度 ; 反之 , 如 果 上市公 司处 于规 模经 济阶 段, 则受 益程 度 将更加 充分 。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处 于规 模经济 阶段 、 从 而处 于优 势地位 的上 市公 司, 作为 本基金 的 股 票投资 对象 。 D 替代 品的 威胁 上市公 司除 了面 对同 行业 企业的 竞争 外, 还可 能由 于其所 生产 的产 品与 其他 行业的 产 品 互为替 代品 而面 临来 自其 他行业 中企 业的 替代 品的 激烈竞 争。 本基 金认 为, 如果上 市公 司 面 临替代 品的 强烈 威 胁 , 即 替代品 价格 低、 质量 好、 用户转 换成 本低 , 则 来自 替代品 生产 者 的 竞争压 力越 大, 即使 行业 整体由 于内 需增 长而 获得 发展机 遇, 也容 易由 于替 代品生 产者 的 竞 争行为 减少 受益 程度 ; 反 之, 如 果上 市公 司不 存在 来自替 代品 的威 胁或 者受 到的替 代品 威 胁 较小, 则受 益程 度将 更加 充分。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行 业中 不存在 来自 替代 品的 威胁 或者受 到替 代品 威胁 较小 、 从而 处 于 优势地 位的 上市 公司 ,作 为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对象 。 E 潜 在竞 争对 手进 入行 业 的壁垒 上市公 司竞 争地 位分 析, 除了对 来自 行业 内现 有竞 争对手 以及 行业 外替 代品 生产者 等 竞 争行为 进行 分析 之外 , 还 需要 从 动态 和发 展的 眼光 , 分析 潜在 竞争 者进 入行 业给公 司竞 争 地 位带来 的影 响。 公司 抵御 潜在竞 争者 进入 行业 的能 力, 主 要是 指关 于潜 在竞 争者进 入行 业 所 涉及的 资金 壁垒 、 资 源壁 垒、 技 术壁 垒、 人 才壁 垒 、 渠道 壁垒 等方 面, 公 司 具有的 抵御 潜在 竞争者 的能 力 。 本 基金 认 为, 如果 上市 公司 抵御 潜 在竞争 者进 入行 业的 能力 较弱 , 即 使行 业 整体由 于内 需增 长而 获得 发展机 遇, 上市 公司 也容 易由于 新竞 争者 的加 入、 竞争加 剧而 减 少 受益程 度 ; 反 之, 如果 上 市公司 抵御 潜在 竞争 者进 入行业 的能 力较 强 , 则 上 市公司 可以 轻易 摆脱潜 在竞 争对 手进 入行 业的威 胁, 受益 于内 需增 长的程 度将 更加 充分 。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行 业进 入壁垒 较高 、 从 而处 于优 势地位 的上 市公 司, 作为 本基金 的 股 票投资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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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②应对 变革 环境 的自 身特 质分析 本基金 认为 , 向 内需 导向 型经济 转变 是中 国经 济发 展模式 的深 刻变 革, 对于 上市公 司 而 言, 要 在变 革的 时代 中把 握机遇 、 战 胜挑 战, 需要 具备相 应的 应对 变革 环境 的自身 特质 , 主 要是前 瞻性 的发 展战 略和 良好的 创新 能力 。 A 发 展战 略分 析 公司发 展战 略是 公司 整体 性、 长 期性 、 基 本性 的谋 略, 包 括明 确市 场定 位、 树立战 略 目 标、 制定 战略 措施 等方 面 。 本基金 认为 , 在变 革的 时代中 , 公司 面临 的市 场 规模 、 竞 争对 手、 利润来 源都 可 能 发生 巨大 的变化 , 如果 公司 能够 以 前瞻性 的眼 光正 确判 断 、 提前布 局 , 则 能 够占据 主动 , 保 持和 不断 增强竞 争地 位; 反之, 如 果一味 因循 守旧 、 被 动应 对, 即 使目 前处 于有利 位置 ,未 来也 可能 被竞争 对手 超越 ,丧 失优 势。 因此 , 本 基金 将通 过分 析 公司的 发展 战略 、 发展 计 划, 判断 上市 公司 发展 战 略是否 具备 足够的 前瞻 性, 从中 挖掘 出能够 在变 革环 境中 保持 长期优 势地 位的 上市 公司 。 B 创 新能 力分 析 公司创 新 , 既 包括 内部 的 管理模 式创 新 、 技 术创 新 , 也 包括 外在 的产 品和 服 务创新 等方 面。 本 基金 认为 , 面 对市 场环境 的迅 速变 化, 如果 公司具 备良 好的 创新 能力 , 能够 顺 应 趋势 、 及时发 现机 遇并 先于 竞争 对手进 行创 新 , 则 能够 抢 占先机 、 成为 引领 行业 发 展的领 导者 , 从 而保持 和不 断增 强竞 争地 位; 否 则, 如果 缺乏 创新 能力、 处处 落后 , 则 注定 只能成 为行 业 的 追随者 ,甚 至是 被淘 汰。 因此 , 本 基金 将通 过分 析 公司管 理模 式创 新 、 技 术 创新等 内部 创新 情况 , 以 及公司 产品 和服务 的创 新速 度和 力度 , 判断 上市 公司 是否 具备 足够的 创新 能力 , 从 中挖 掘出能 够在 变 革 环境中 保持 长期 优势 地位 的上市 公司 。 ③财务 指标 分析 本基金 认为 , 各类 财务 指 标是分 析上 市公 司最 直接 和最重 要的 方法 之一 , 因 此, 本基 金 将通过 财务 指标 分析 , 验 证通过 上述 步骤 筛选 出的 上市公 司的 竞争 地位 。 具 体而言 , 本基 金 将通过 公司 净资 产收 益率 、 每股 营业 收入 等指 标与 行业平 均水 平的 比较 , 分 析上市 公司 在 行 业中所 处的 地位 ; 通过 主 营业务 利润 率 、 收 入现 金 比率等 指标 , 分析 上市 公 司相对 上下 游的 议价能 力 ; 通 过分 析上 市 公司每 股收 益增 长率 、 每 股经营 性现 金流 增长 率等 指标 , 分 析上 市 公司发 展战 略、 创新 行动 的实施 效果 。 此外 , 根 据反 映行 业特 性 的关键 指标 的不 同 , 本 基 金在财 务指 标分 析过 程中 , 还 将通 过 比较分 析方 法, 重点 关注 关键指 标居 于行 业前 二分 之一的 上市 公司 ,以 及趋 势分析 的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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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重点关 注关 键指 标改 善趋 势明显 的上 市公 司, 作为 对上述 优选 结果 的补 充。 ④估值 水平 分析 和流 动性 筛选 本基金 对于 经过 上述 标准 筛选出 来的 上市 公司 ,进 一步考 察股 票的 估值 水平 和流动 性 , 以构建 股票 组合 。 本基 金 将结合 绝对 估值 和相 对估 值方法 , 分析 投资 的安 全 边际 , 并 通过 估 值水平 的历 史纵 向比 较和 与同行 业、 全市 场横 向比 较,筛 选出 具有 估值 吸引 力的上 市公 司 ; 此外, 为了 保持 投资 组合 的流动 性, 本基 金还 将对 拟投资 股票 的流 通市 值规 模和交 易活 跃 程 度进行 分析 ,筛 选出 具有 足够流 动性 的投 资标 的。 2)受 益于 外需 增长 行业 中 的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在严 格遵 守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的 基础上 , 将 通过 投资 于受 益于外 需 增 长行业 中的 优质 上市 公司 , 以增 加组 合超 额收 益、 分散组 合风 险。 其中 , 本 基金将 从拥 有 自 主知识 产权 、 掌 握核 心生 产技术 、 在 国际 上具 备品 牌认可 度、 拥有 成本 优势 等角度 , 重 点 选 择能够 提供 高附 加值 产品 和服务 、具 有比 较优 势的 产品和 服务 ,从 而保 证足 够的利 润空 间 , 并且估 值合 理、 流动 性充 分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3.债 券投 资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策 略采 用自上 而下 进行 分析 , 从 宏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等方 面分析,判 断未来 的利 率走 势 , 从 而 确定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 同 时, 在日 常的 操作 中 综合运 用久 期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形势 分析 , 对 未来 利率 走势进 行判 断, 在充 分保 证流动 性 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将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收益 情况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面 、 货币政 策面 等综 合因 素 ,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预 测, 在保 证债 券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 适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本基 金重 点考虑 个券 的流 动性 , 包 括是否 可以 进行 质押 融资 回购等 要素 , 还将根 据对 未来 利率 走势 的判断 , 综 合运 用收 益率 曲线估 值、 信用 风险 分析 等方法 来评 估 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 此 外, 对 于可转 换债 券等 内嵌 期权 的债券 , 还将 通过 运用 金 融工程 的方 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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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期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 确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信 用等 级高 、流 动性 好 ;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明显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 ) 在 剩余 期限 和 信用 等级等 因 素基 本 一致 的前 提下, 运 用收 益 率曲 线模 型或其 他 相关 估值模 型进 行估 值后 ,市 场交易 价格 被低 估的 债券 ; 4 ) 公 司基 本面 良 好, 具备良 好 的成 长 空间 与潜 力,转 股 溢价 率 合理 、有 一定下 行 保护 的可转 债。 4.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将 以保 值为主 要投 资策 略, 以充 分利用 权证 来达 到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的 目的 。 本基 金在 权证 投资 中以 对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为基础 , 结 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求 关 系、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 种 因素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利 用权证 衍生 工具 的特性 , 通过 权证 与证 券 的组合 投资 , 来达 到改 善 组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杠杆交 易策 略、 看跌 保护 组合策 略、 保护 组合 成本 策略、 获 利 保护 策略 、 买 入跨式 投资 策 略 等。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究 员提 供研 究报 告 ,以研 究驱 动投 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加强 研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防止投 资 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 究员 在熟 悉基金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基 础上 , 对 其分 工的 行业和 上市 公 司 进行综 合研 究、 深度 分析 , 广泛 参考 和利 用外 部研 究成果 , 拜 访政 府机 构、 行业协 会等 , 了 解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展 状况 , 调查 上市 公 司和相 关的 供应 商 、 终 端 销售商 , 考察 上 市 公 司 真 实 经 营 状 况 , 并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报 告、证 券市 场行 情报 告、 行业分 析报 告和 上市 公司 及发债 主体 研究 报告 等。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并决定 基金 投资 重大 事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在充 分讨 论宏 观经济 、 股 票和债 券市 场的 基础 上 ,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 略,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 包括基 金在 股票 、 债券 及 现金等 资产 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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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投资比 例等 重大 事项 。 (3) 基金 经理 构建 具体 的 投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根 据 基金合 同 , 依 据专 业经 验 进行分 析判 断 , 在 授权 范 围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 并 进行 组合 的 日常管 理。 (4) 交易 部独 立执 行投 资 交易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 易部, 由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方案 的要 求和 授权 以及 市场的 运 行 特点 , 作 出投 资操 作的 相 关决定 , 向交 易部 发出 投 资指令 。 交易 部接 到基 金 经理的 投资 指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投 资指令 在合 法 、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 对 交易 情况 及时 反 馈, 对投 资指 令进 行监 督 ; 如 果市 场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 基金 绩效 评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 自我 评估 报告。 金融 工程 员 就 投资 管理进 行 持 续评估 ,定 期提 出评 估报 告,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和投 资决 策同 市场 情况 有较大 的偏 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根据 基金 经理 和 金 融工程 员的评估 报告, 对于 基金 业绩 进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意 见对 投资 组合进 行 调 整 。 (6) 基金 风险 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投资集中 度、 投 资组 合比 例、 投资 限制、 投资 权限 等交 易情 况,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 金 投资 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 投资 管理 程序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中予 以公 告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基 于本基 金资 产配 置比 例、 股票投 资对 象和 指数 的市 场代表 性 , 采用沪 深 300 指 数和 上证 国债指 数加 权组 成的 复合 型指数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能 够 真实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同 时也 能较 恰当 衡量本 基金 的投 资业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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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 更 权威 、 更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则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后 公告 ,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属 于主 动投 资的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通 常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 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高 预期 风险 收益 品种 。 (九) 投资 限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或者 买卖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 者债券 ; (6 ) 买卖 与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 或者 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有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由国务 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 与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总和 ,不超 过 该证 券的 10% ; (3 ) 本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 (7)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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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资产 的 0%-35% ;


(8 )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 (1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 若 将来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的 相 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 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规 定 的投 资禁止 行为 或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或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规定 。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及 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国 家有关 规 定代 表 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 及债 权 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 通过 关联 交 易为 自身、 雇 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 在利 害 关系 的第 三人牟 取 任何 不当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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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 投 资组 合报 告 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为2015 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96,129,598.35 85.79 其中: 股票


296,129,598.35 85.7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7,252,604.22 10.79 7 其他资 产


11,815,604.91 3.42 8 合计





345,197,807.48





100.00 2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4,664,199.37 61.22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6,963,957.46 5.3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0,288,807.24 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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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2,093,671.30 3.8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2,183,956.10 6.98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833,462.00 0.5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564.88 0.00 S 综合 8,099,980.00 2.55 合计 296,129,598.35 93.13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261 雅本化 学 1,030,500 24,422,850.00 7.68 2 300384 三联虹 普 226,390 22,183,956.10 6.98 3 002018 华信国 际 671,234 22,043,324.56 6.93 4 300128 锦富新 材 919,200 20,773,920.00 6.53 5 002345 潮宏基 1,075,908 19,291,030.44 6.07 6 002090 金智科 技 558,852 16,486,134.00 5.18 7 000887 中鼎股 份 614,385 15,949,434.60 5.02 8 600897 厦门空 港 457,800 14,013,258.00 4.41 9 300089 长城集 团 343,652 13,993,509.44 4.40 10 300457 赢合科 技 147,550 13,278,024.50 4.18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券 。 6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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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 本 基金 暂 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 本 基金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 中 没有 发行 主体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或 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 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50,31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012,695.5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818.17 5 应收申 购款 1,131,781.1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815,604.91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 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018 华信国 际 22,043,324.56 6.93 重大事 项 2 002345 潮宏基 19,291,030.44 6.07 重大事 项 3 000887 中鼎股 份 15,949,434.60 5.02 重大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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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4 300089 长城集 团 13,993,509.44 4.40 重大事 项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2015 年1 月1日至6月30日) 61.11% 2.62% 22.00% 1.81% 39.11% 0.81% 2014年度 27.93% 1.32% 41.16% 0.97% -13.23% 0.35% 2013年度 7.75% 1.52% -5.30% 1.11% 13.05% 0.41% 2012年度 2.28% 1.31% 7.04% 1.02% -4.76% 0.29% 2011 年度 ( 自2011 年1月28 日至12 月 31日) -25.60% 1.01% -17.58% 1.01% -8.02% 0.00%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至今(2015 年6 月30日) 69.00% 1.51% 43.87% 1.15% 25.13% 0.36% 注: 业绩 比较 基准=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 80%+ 上 证 国债指 数收 益率× 20%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设 基金 银行 账户 (即基 金托 管专 户) 和证 券交易 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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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资金的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 机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 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 财 产的债 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 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 不得 被处 分。非 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易 所上 市 实行 净价交 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交易 所上 市 未实 行净价 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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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活跃 市 场的 有 价证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交 易 所上 市的资 产 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 配股和 公 开增 发 的新 股, 按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 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市的 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 行有 明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票在 交 易所 上 市后 ,按 交易所 上 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 定收 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如 有确 凿证 据 表明 按上述 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 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有强 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 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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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按 照每个 工 作日 闭 市后 ,基 金资产 净 值除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 担。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于 每个工 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基 金 管理 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规定 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或代 销 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 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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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 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 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 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 损方的 直接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 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 行赔偿 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 过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 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 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 差错 发 生的 原因 确定差 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金注 册 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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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0%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3 ) 因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给 基 金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造 成 直接 损失 的,应 当 按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向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赔偿 。 (4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由于 各 自技 术系 统设置 而 产生 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 例的 投资品 种 的估 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 理人 为保 障投资 人 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规 定 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 原因 ,或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 司发 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国 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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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比例 以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为基 准计 算。 基 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是指 截 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基金分 红 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收 益每 年 最多 分 配 6 次, 每次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且 基金 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 3.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6 . 本 基金 的收 益 分配 方式分 为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 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现 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 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基金 管 理人 拟 订, 由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在 收益 分配 方 案公 布后,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具 体方案 的 规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利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 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 四、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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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 . 除 管理 费、 托 管费 之外的 基 金费 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其 他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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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管 理人 保 留完 整的会 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 会计 核 算, 按照 有关规 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 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充足理 由 更换 会 计师 事务 所,经 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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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全 国 性报刊( 以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理 人按 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编制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并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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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 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文件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 况。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 生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理 人 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 在 开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购 或 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 在每 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 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应当 按有关 规 定分 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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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事 长、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0%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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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 着 宏观 经济运 行 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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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使购 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 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上 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管理风 险是 指在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 略、 人为 因素 、 管 理系 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内 部失 控 ,从 而可 能产 生的 损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 1 . 决 策风 险: 指 在基 金投资 的 投资 策 略制 定、 投资决 策 执行 和 投资 绩效 监督检 查 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 . 操 作风 险: 指 在基 金投资 决 策执 行 中, 由于 投资指 令 不明 晰 、交 易操 作失误 等 人为 因素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由于 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险 在投资 理念 上 , 本 基金 坚 持价值 投资 理念 , 如果 市 场某个 时期 投机 气氛 较浓 , 本 基金 固 守价值 投资 理念 , 将 可能 使业绩 表现 受到 不利 影响 。 在资产 配置 上, 由于 本基 金 作为股 票型 基金 , 股票 等 权 益类 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将无法 完全 规避 此类 市场 下跌的 风险 。 在行业 配置 上, 本 基金 将 至少 80% 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于受 益于 内需 增长 的行 业。 在某 个 时期, 如果 中国 的外 部需 求增长 旺盛 , 相 关行 业因 此受益 , 投 资价 值良 好, 此时, 本基 金的 行业资 产配 置如 果固 守受 益于内 需增 长的 行业 , 或 者过于 强调 侧重 投资 受益 于内需 增长 的 行 业, 将 会影 响基 金行 业配 置 的绩 效, 从而 影响 基金 整体投 资业 绩。 此外 , 受 益于中 国向 内 需 导向型 经济 转变 以及 内需 增长在 中国 经济 增长 中的 作用逐 渐增 大, 受益 于内 需增长 的行 业 分 为受益 于国 内消 费需 求增 长的行 业和 受益 于国 内投 资需求 增长 的行 业 ; 这两 类行业 具有 不 同 的特点 , 在不 同的 经济 形 势下 , 具 有不 同的 投资 价 值和投 资机 会 ; 如 果对 于 这两类 行业 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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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资比例 进行 不适 当的 配置 ,将会 影响 基金 行业 配置 的绩效 ,从 而影 响基 金整 体投资 业绩 。 在股票 投资 策略 上, 本基 金股票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 受 益于内 需增 长的 行业 中处 于优势 地 位 的上市 公司 , 如 果某 个时 期市场 偏好 于上 述公 司之 外的其 他公司,本 基 金的 投资收 益将 受 到 不利影 响。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 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 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同 时 在开放 式基 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调 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在 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 家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1.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 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基 金合 同变 更 内容 对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权 利、 义务产 生 重大 影 响的 ,应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以 下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提 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要 求 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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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 申购 费、 赎回 费等 费率 或 收费 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实质 性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 . 关 于变 更基 金 合同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应报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因 解散 、破产 、 撤销 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 任基 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 基 金托 管人 因 解散 、破产 、 撤销 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 任基 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 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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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2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成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 (3 ) 在基 金财 产 清算 过程中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各 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负责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根 据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限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8)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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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 内 容摘 要 , 请见 附件一 。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 请见附 件二 。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 以 下一 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委托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注册 登记 服务 。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配 备安 全、 完善 的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基金 账户 与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管理 、 托 管与 转托 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管理 , 权 益分 配时 红 利的登 记、 派发 ,基 金交 易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资 金的 交收 等服 务。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当期分 配 所得基 金收 益将 按除息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 为 基金份 额, 且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通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期 定 额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 另行公 告为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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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网 上交 易平 台 。 通过先 进的 网络 通讯 技术 , 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高 效安 全的 基金交 易服 务、 及时 迅捷 的基金 信息 和理 财服 务。 (五)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通过 电子 邮件 、 短 信 、 主 动致 电等 方 式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各项主 动 通知服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及重 要信 息将 通过 指定 媒体发 布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 以 电子 形式 为主 的 确认 单 、 对 账单 等基 金 信息服 务 , 如 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需要 提供 纸质的 确认 单、 对账 单的 服务, 请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 中 心索 取。 (六) 查询 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 时了解 基金管理人 相关信 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 网 上 查询等 方式 。 通过 以 上 方 式可进 行 基 金管 理人 信息 查询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账户 信息 查询 。 (七)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jyfund.com.cn , 登陆 在线 客 服,实现 基金管 理人 与投 资者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八)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便于 办理 各种 交易手 续 , 同时 为 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索取 ,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了 多元化 的资 料索 取服 务 , 索 取途径 多样 , 资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对 外公 布文 件及 各 种 相关历 史文 件均 可向 客户 服务人 员索 取, 客户 服务 人 员可通 过 传真、Email 提供;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提 供各 种资料 、业 务表 单及 公告 下载。 (九)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提 高基 金运 作的 透明度 , 提升 服务 品质 , 使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时 了解 基金投 资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推 出全 方位资 讯服 务定 制项 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客 服热线 、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短信定 制各种资讯 , 基金管理人 通过传真、Email 、短 信等多渠道发送 资讯定制 服务。 (十)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人 拥有 一支 训练 有素 、 专 业知 识全 面的 投 资顾问 队伍 , 基金 管理 人 的专业 客户 服务代表 将 在 规定的 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 的问题,提供关于基金投 资全方位的咨询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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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十一 )投 诉 与 建议 的受理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理建 议是 基金 管理人 发展 的动 力与 方向 。 如果对 基 金管 理人提供的各 种服务感到 不满 意或有其 他需求,可 通过传真、Email 、信箱、 手机短信 等各种 方式 随时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 , 也 可直 接与 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 基金 管 理人将 采用 限期 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 及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 议 。 (十二 )客户 互 动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举 办各 种互 动活 动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见 面会 、 理 财讲 座 等 ,以 加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与基金 管 理人 之间 的互 动联系 。 (十三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 市场 状况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服 务能 力的变 化, 增加 、修 改上述 服务 项目 。 (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 2015 年 1 月 29 日至 2015 年 7 月 28 日发布 的公 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5 年1 月 30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方案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2 月 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2 月 5 日 民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基 金转 换和 定期 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2 月 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2 月 1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久 其软 件”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再次 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新 已过 期身 份证 件或 者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2 月 2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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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告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3 月 11 日 民生加 银 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1号)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3 月 1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中 鼎股 份”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3 月 26 日 民生加 银 内 需增 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2014 年 年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3 月 3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交 易所 固定 收益 品种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4 月 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朗 姿股 份”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4 月 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盛 运股 份”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日发 资产 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4 月 1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兴业 银行电 子渠 道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4 月 21 日 民生加 银 内 需增 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2015年 第1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4 月 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展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基 金转 换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三 特索 道”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4 月 2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潮 宏基 ”停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5 月 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飞 力达 ”停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5 月 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长 城集 团”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5 月 1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朗 姿股 份”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5 月 2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潮 宏基 ”停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6 月 1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暴 风科 技”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华 信国 际”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信 雅达 ”停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英 唐智 控”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6 月 1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 理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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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2015 年6 月 24 日 民生加 银研 究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 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2015 年6 月30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中 鼎股 份”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 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 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宁 波韵 升”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 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数米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锦 富新 材”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 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公司 、 高 管及 基金 经 理投资 旗下 基金 相关 事宜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 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达 华智 能”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英 唐智 控”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 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金 智科 技”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 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停牌 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 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 17 日 民生加 银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5年第2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 2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务 、 同 时参 加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业 务、 同时 参加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 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 ; 民生加 银新 战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转换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 2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 务、 同 时 参加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务 同时 参加 申购 费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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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 集 的文 件 (二) 《民 生加 银 内 需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民 生加 银 内 需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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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 自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独 立运用 基 金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 认购 、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 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 . 根 据本 基金 合 同及 有关规 定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了 本基金 合 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 自 行担 任或 选 择、 更换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获取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并对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 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 托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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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售、申 购 .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资格 的 人员 进 行基 金投 资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营 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及 人 事管 理 等制 度, 保证所 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使计 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 保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得 泄露 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 管人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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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其他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经 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 根 据本 基金 合 同及 有关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对于 基 金管 理 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部, 具 有符 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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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或 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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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 代 表 出席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事 项 行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份额 发售 机构损 害 其合 法 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 起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 易过 程中因 任 何原 因 ,自 基金 管理人 及 基金 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 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或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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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 标准 ,但根 据 法律 法规 、 监管 机构要 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 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 出 现以 下情 形 之一 的,可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协商 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 在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变 更基金 的 申购 费 、赎 回费 等费率 或 收费 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实质 性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或 本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要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 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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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代 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 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 开会 并进行 表 决的 情 况下 ,由 召集人 决 定通 讯 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召 集人 可综 合考虑 实际 情 况 选择提 交表 决意 见方 式的 其他具 体形 式 , 例 如以 网 络、 电话 等, 并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中载 明。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和 计票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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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书面通讯 等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 但 决定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或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在 符合 会议 通知载 明形 式的 前提 下,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 对到 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统 计显 示, 其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下 同) ; 2)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提供的 注册 登 记 资料相 符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监督 人 ”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 3 ) 召集 人 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效 力; 4 ) 本人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和 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 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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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5)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 益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 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 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 进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30 日 前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隔 期。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 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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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 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不影 响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的 有效 性。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2 )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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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 行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人 可自 行 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可 以对投 票数 重新 组织 监票 人清点 ; 如大 会 主持 人未 组织 监票 人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 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主 持人 应 当 立即组 织监 票人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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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因 解散 、破产 、 撤销 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 任基 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 基 金托 管人 因 解散 、破产 、 撤销 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 任基 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 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 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成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 (3 ) 在基 金财 产 清算 过程中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各 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负责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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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根 据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限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8)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 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上海 分 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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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十、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 人 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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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附 件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 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7 月 2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07.86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 买 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 资 产 托管业 务 ; 从 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 汇、 售汇 业务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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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财 务顾 问、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以上范 围凡 涉及 国家 专项 专营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 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60%-95% , 其中, 权 证 投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高 于3% , 待交 易 结算模 式等 细则 确定 后 , 本基金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股 指期 货纳 入本基 金可 投资 的权 益类 资产范 围;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占 基 金 资产的0%-35%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发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 过 基金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 .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5.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0%-35% ;


6 . 本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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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1.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12.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规 定的投 资 组 合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投资 组 合 比例限 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 第七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 证 券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 ,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 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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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 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 结 算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 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 场 情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 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 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进行 监督 。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证券 行为的 紧 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 定。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 范 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3 . 在 首次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 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制 定 相关 投 资决 策流 程、风 险 控制 等规章 制度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流动 性的 需要 合理 安排 流通受 限证 券 的 投资比 例 , 并 在相 关制 度 中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免 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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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4 . 本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基 金 管理 人应 至少于 投 资前 三 个工 作日 向基金 托 管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有关 资料 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发行人 与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 司 或中 央国 债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5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本 基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 易日 内 ,在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6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对基 金管理 人 是否 遵 守法 律法 规、投 资 决策 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 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因上 述原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7.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书 面通知 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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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 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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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 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立的 “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设基 金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的 银 行存款 。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是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清 算模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与 中国 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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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 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 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 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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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 券等 有价凭 证的 购 买 和转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 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托管 协议 另 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 审 计 合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以 加密 方 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定 期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规 定对 外公布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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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 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除非 法律、 法规 、规 章另 有规 定,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 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 分会 , 仲 裁地 点 为 上海 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 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