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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成长(690011)

民生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 生 加 银 积 极 成 长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年第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零 一 五 年 九 月 1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重要提 示 
民 生 加 银 积 极 成 长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2012 年11 月19 日 中 国证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1544 号文 核准募 集,本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1 月31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 险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基 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 券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 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 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基金 定期 定 额 投 资 和零 存整取等储 蓄 方 式的 区别 。 定 期定额投
资是 引导 投 资 人进 行 长 期投资、 平 均 投 资成 本 的 一种简单易 行 的 投资 方 式 , 但并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 所固 有的 风 险 , 不 能保 证 投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不 是 替代 储蓄 的 等 效 理 财方式 。 
基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 风 险 , 既包 括市场 风险 , 也 包 括 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合 规 风 险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所 特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开放
日基 金的 净 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百 分之十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及时 赎 回 持 有
的全 部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低
于 股票 型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基 金。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证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的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 金 的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人 基金 投 资 的“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投资决 策 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 致的 投资 风 险 , 由 投资 人 自行 负 担 。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5 年7 月31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5 年6月30日。 (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2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 绪言 ............................................................................................................................................... 3 
二 、释 义 ............................................................................................................................................... 3 
三 、基金 管理人 ................................................................................................................................... 6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1 
六 、 基 金的 募集 ................................................................................................................................. 30 
七 、 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31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31 
九 、基金 的投资 ................................................................................................................................. 38 
十 、基金 的业绩 ................................................................................................................................. 47 
十一 、基金财 产 ................................................................................................................................. 48 
十 二、基 金资产 估值 ......................................................................................................................... 49 
十 三 、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 52 
十 四 、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 53 
十 五 、 基金 的会 计 与 审计 ................................................................................................................. 54 
十 六 、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 55 
十 七 、 风险 揭示 ................................................................................................................................. 59 
十 八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60 
十 九 、 基金 合同 内 容 摘要 ................................................................................................................. 62 
二 十、 基金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 62 
二 十一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 62 
二 十 二 、其 他应 披 露 事项 ................................................................................................................. 63 
二 十 三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 66 
二 十 四 、备 查文件 ............................................................................................................................. 66 
 
 5-3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一 、 绪 言 
《民生 加银 积极成 长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 说 明书 》 ( 以 下 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书 ” ) 依 据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法 》 ( 以 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及其 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与 《民生 加银 积极 成 长混 合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合同 ” ) 编 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 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 准 确 性、 完 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 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 募
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完全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 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
面签 章 或签 字为 必 要 条件 。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 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 积 极成 长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民 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 合 同 :指 《 民生加银 积 极 成 长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民生加银 积 极 成 长 混 合 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民 生 加 银 积 极 成 长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民生加银 积 极 成 长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5-4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 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 同 年10 月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 办法》:指 中国证监 会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 年7 月1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 布 、 同 年7 月1日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 者:指依法可以投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 登 记并存 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8.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 市场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外汇 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基金销售 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 或 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 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售业务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等 27.登记结算 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 记 结算 机构为民生加银基 金管5-5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民 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基金账户 :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9.基金交易 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基金合同 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 终止日: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 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有效 申请 的工作 日 36.T+n 日: 指自T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8.开放 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业务规 则 》:指《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 共同 遵守 40.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 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1.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 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2.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 的 行为 43.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5.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5-6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金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49.基金资产 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所 得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净值 52.基金资产 估值:指计算评估基 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过程 53.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行 本 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事件 55.发起式基 金:指符合《运作办 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 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 核通 道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中相 关条件 募集 、且 募集 资金 中发起 资金 不少 于规 定金 额的开 放式 基金 56.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 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 的股东资 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工 中 依 法 具 有 基 金 经 理 资 格 者,包 括但 可能 不限 于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下 同) 等人员 的资 金 57.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 指 发 起 资 金 来 源 方 , 即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股 东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固 有 资 金、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等 人员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外 合资 ) 5-7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 集 、 基 金销 售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 业 务 股权结构: 公司 股东 为中国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持股63.33% ) 、 加拿 大皇 家 银 行 (持 股30% ) 、 三峡 财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持 股6.67% ) 。 电话:010-88566521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 良 翼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设 有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董 事 会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 经 营 管 理 层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以 及 设 立 常 设 部 门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下 设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常 设 部 门 包 括 : 深 圳 管 理 总 部 、 工 会 办 公 室 、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险 管 理 部 、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产 品 部 、 渠 道 管 理 部 、 市 场 策 划 中 心 、 直 销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运 营 管 理 部 、 交 易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综 合管 理部 、国 际业 务部、 渠道 部华 东、 华南 、华北 区。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管 理 24 只 开放式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品 牌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稳 健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内 需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景 气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中 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信 用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红 利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 民生加 银积 极成 长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 生加银 家盈 理 财 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转 债 优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 月 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岁 岁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城 镇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研 究 精 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民 生加 银新 战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成员 万 青 元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编 辑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时 报 社 记 者 部 副 主 任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总 行 办 公 室 公 关 策 划 处 处 长 , 主 任 助 理 、 副 主 任 , 企 业 文 化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作) 。现任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 书记、 董事 长、 民生 加银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5-8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15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 员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和 基 金 经 理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2009 年至2011 年 , 任 职 于 平 安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担 任股票投 资部总经理;2011 年9月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自2011 年9月至2015 年5 月 担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分 管 投 研 ) ; 现任 总经理、 党 委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公 募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 张 力 女 士 :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支 行 行 长 助 理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紫 竹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管 理 部 投 资 银 行 处 处 长 、 北 京 管 理 部 公 司 部 总 经 理 ; 2008 年10 月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渠 道 一 部 总 监 ,2012 年1 月 至2014 年4月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2013 年 起 担 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委 员 ,2014 年4 月起 担 任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经 理 。 Clive Brown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 师 、 高 级 经 理 ,JP Morgan 资产 管理亚洲业 务、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管 理的首席执 行官。现任加 拿大皇家 银 行环球 资产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亚 洲区 和RBC EMEA 全球 资产 管理 首席 执行 官 。 王 维 绛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 外 汇 管 理 局 储 备 管 理 司 副 司 长 及 首 席 投 资 官 、 汇 丰 集 团 伦 敦 总 部 及 香 港 分 行 全 球 市 场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董 事 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 镇 光 先 生 : 董 事 ,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海 口 丰 信 公 司 总 经 理 、 香 港 景 邦 经 济 咨 询 公 司 总 经 理 、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现 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任 淮 秀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工 业 经 济 系 讲 师 , 基 本 建 设 经 济 教 研 室 主 任 、 党 支 部 书 记 , 投 资 经 济 系 副 系 主 任 , 投 资 经 济 系 副 教 授 , 财 金 学 院 投 资 经 济 系 系 主任, 人民 大学 财金 学院 副院长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委员 会副主 席。 潘 敏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后 。 历 任 武 汉 大 学 原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系 助 教 、 讲 师 , 商 学 院 金 融 系 副 教 授 , 武 汉 大 学 理 论 经 济 学 博 士 后 , 武 汉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副 院 长 , 金 融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于学会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 从事 过 10 年 企业 经营管 理工 作。 历任 北京 市汉华 律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北 京 市 必 浩 得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 现 任 北 京 市 众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2 . 基金 管理 人 监 事会 成员 朱 晓 光 先 生 : 监 事 会主席,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财 会 部 副 科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总 行 财 会 部 会 计 处 处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福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中 小 企 业 金 融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会 主席 、 纪 委书记 、党 委委 员。 5-9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徐 敬 文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美 国 伊 利 诺 州 注 册 会 计 师 , 美 国 注 册 管 理 会 计 师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曾 在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从 事 战 略 发 展 与 财 务 分 析 工 作 , 其 中 包 括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资 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 君 波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历 任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研 究 员 ,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部 研 究 员 、 副 经 理 , 现 任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于 善 辉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任 分 析 师 、 金 融 创 新 部 经 理、总裁助理、副总经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 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兼任金融工程与 产 品 部 总 监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总 监 、 专 户 投 资 总 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专户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 董 文 艳 女 士 : 监 事 , 学 士 。 曾 就 职 于 河 南 叶 县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外管局从 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加盟民生加 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 晓 辉 先 生 : 监 事 , 学 士 。 历 任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机 构 经 理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北 京 中 心 总 经 理 ,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 构业 务部总经理。2012 年加入 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部(原 机构 一部 ) 总 监。 3 .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张力女 士: 董事 , 副 总经 理,硕 士。 简历 见上 。 吴剑飞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简历 见上 。 林 海 先 生 : 督 察 长 , 硕 士 。1995 年至1999 年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办 公 室 秘 书 、 宣 传 处 副 处 长;1999年至2000 年 ,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阜 成 门 支 行 副 行 长 ;2000年至2012 年 ,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金 融 同 业 部 处 长 、 公 司 银 行 部 处 长 、 董 事 会 战 略 发 展 与 投 资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处长;2012 年2月加入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5月至2014 年4 月担任民生 加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督 察长 、党 委委 员 。 4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李海先 生: 厦门 大学 国民 经济学 硕士 ,7 年证 券基 金从业 经历 。 自 2008 年 起历任 北京 太 平洋证 券股 份公 司研 究部 高级研 究员 ,建 信基 金研 究部研 究员 。2012 年 2 月加入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 任高 级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1 月 起担 任民 生加 银积极 成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投资决策委 员会 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 会, 由7 名成员组成。由 吴 剑 飞 先 生 担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简 历 见 上 ; 于 善 辉 先 生 , 担5-10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任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投 资 委 员 会 委 员 , 简 历 见 上 ; 杨 林 耘 女 士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牛 洪 振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专 户 投 资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交 易 部 总 监 ; 陈 薇 薇 女 士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副 总 监 ; 陈 廷 国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研 究 部 首 席 分 析 师 ; 宋 磊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研究 部总 监 。 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在亲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 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履 行 以 下职 责: 1 .依 法 募集 基 金,办理或 者 委托 经 国 务 院证 券 监 督 管 理机 构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 计 算并 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取 有 效 措 施 , 防止 违 反《 证券 法 》 行 为 的发 生 ; 2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遵 守 《基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 建立健全 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 防止 以下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禁 止 的行 为 发 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 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5-11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规及 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 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 法公开 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 息 ; (8 ) 除 按法律 法规、 基 金 管理公司 制 度 进行基 金 投 资外, 直 接 或 间接进 行 其 他股票 交 易; (9 )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 纵 市 场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 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按 照 招 募 说 明书 列 明 的 投资 目 标 、 策略 及 限制 等全 权 处 理本 基金 的 投 资。 5 .本 基 金管 理 人不 从 事 违 反 《基 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建 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措 施, 保 证 基金 财产 不 用 于下 列 投 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其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 其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 买 卖与 其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控 股 关 系 的 股东 或 者 与 其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5-12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 反现 行 有效 的 有 关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 泄 漏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 法 公开 的 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即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为 保 证 本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防 范 、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和 所 管 理 的 资 产 运 作 风 险 , 充 分 保 护 资 产 委 托 人 、 公 司 和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文 件 , 以 及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章程 》 , 制定 《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纲 》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办 法、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制 度 、 各 项 具 体 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 .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 (1 )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利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建 立和 健全 法人 治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 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5 )确 保公 司经 营目 标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 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 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 整 和不断 完善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 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 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13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遵循 以下原 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 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 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 空白和 漏洞 。 (3 )审 慎性 原则 。制 定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 效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 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 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制环 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 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 结构、 组织 结构 、员 工道 德素质 等内 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应 当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 公司按 “利益公平、信息透明、 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 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 ) 公司根 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 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 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 织 架 构 ,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 系统。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具 体 实 施 单 位 。 各 部 门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操 作 流 程 及 内 部 控 制 规 定 , 加 强 对 业 务 风 险 的 控 制 。 部 门 管 理 层 应 定 期 对 部 门 内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确 定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并 实 施 , 监 控 风 险 管 理 绩 效,以 不断 改进 风险 管 理 能力。 (5 )公 司设 立顺 序递 进、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 )各岗位职 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 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2 )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公司督察 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 ) 内部控 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 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 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 及5-14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违规、 投诉 、危 机事 件发 生后的 风险 评估 等。 (7 )风 险评 估是 每个 控制 主体的 责任 。 1 ) 董事 会下 属的 合规 与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 ) 各级 部门 负责 对职 责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 ) 授权控 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 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 的 主要内 容包 括: 1 )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公司 员 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 ) 公司 业务 实行 分级 授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 签 章确认 后下 达到 被授 权人 ,并报 有关 部门 备案 。 5 )公司授权 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 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 适 用的授 权须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 (9 )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 (10 )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业务授权、业务执行、 业务记录和 业务监督严 格 分 离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 业务部 门和 岗位 须实 行物 理隔离 。 (11 )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12 ) 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 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 流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 信 息 。 信 息 系 统 须 保 证 业 务 经 营 信 息 和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必 须 能 实 现 公司内 部信 息的 沟通 和共 享,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顺 畅实施 。 (13 ) 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 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 是属于超越权限的任何 决 策必须 履行 规定 的请 示报 告程序 。 (14 )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 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 必 要 时 ,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总 经 理 等 均可聘 请外 部专 家对 公司 内部控 制进 行检 查和 评价 。 (15 )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 法规等情况,公司须组 织 专 门 部 门 对 原 有 的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全 面 的 检 讨 , 审 查 其 合 法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适 时 改 进。 5 .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5-15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 ) 研 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括 : 1 ) 研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2 )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 研究 方法 。 3 )建立投资 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 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 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 维护备 选库 。 4 )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 )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2 )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投资决策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 资组 合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2 )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决策 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 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 有决策 记录 。 4 )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建立科学 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 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因分 析等内 容。


(3 )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基金交易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 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 交易。 2 ) 公司 应当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 )投资指令 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 、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 或 者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告 相应 部 门 与人 员。 4 ) 公司 应当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 )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 )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7 ) 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建立严格 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 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 联 交易的 ,应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相 关部 门批 准。


(4 ) 基金 清算 和基 金会 计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规范基金 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 ,在授权范 围内,及时准 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2 ) 基金 会计 与公 司会 计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 )对所管理 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 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 立不同的独立帐户,进 行 单独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名册 登记 、帐 户设 置、 资金划 转、 帐簿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5-16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 )公司应当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 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 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 在 估值时 点的 价值 。 5 ) 与 托 管 银 行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严 格 按 《 托 管 协 议 》 进 行 , 分 清 权 责 , 协 调 合 作 , 互 相 监 督。


(5 ) 基金 营销 业务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新产品开 发前应进行充分的 市场调 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 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 措 施。 2 )以竭诚服 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 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 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 ,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 )注重对市 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 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 建立客户服务体系,为 投 资者提 供周 到的 售前 、售 中和售 后服 务。 4 ) 以诚 信为 原则 进行 基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 信息 披露 控制 主要 内容包 括: 1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 公司 设立 信息 披露 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 )公司对信 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 息 披露出 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4 ) 公司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 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 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 系统的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 程、岗 位手 册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2 )信息技术 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 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 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应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 3 )对信息系 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 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 管 理,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必须 经过 业务 、运 营、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收 。 4 )公司应当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 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 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 )计算机机 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 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 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6 )公司软件 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 安全性、可靠性、 稳定性 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 份 验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安 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 7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5-17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 )建立计算 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 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 人 员保管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要 定期 更换 ,不 得向 他人透 露。 9 )对信息数 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 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 完整,并能及时、准确 地 传递到 各职 能部 门。 10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 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 )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应 当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 除 故 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公司根据 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 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 务和基金财务相互独立 的 原 则 制 定 公 司 会 计 制 度 、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2 )公司应当 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 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 位职责,严禁 需要相互 监 督的岗 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程 。 3 )建立凭证 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 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4 ) 建立 帐务 组织 和帐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 ) 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 )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 )制定完善 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 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9 ) 强化 财产 登记 保管 和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 察稽 核控 制主 要内 容包括 : 1 )公司设立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 )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 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 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3 )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 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 工作,公司应保证 监察 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4 )全面推行 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 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 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的 专 业 任 职 条 件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组 织5-18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纪律。 5 )公司应当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6 )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 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 的, 应当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6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 准确。 (2 )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银 行 于2005 年10 月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股 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601939) 。于2014 年末, 中国 建 设银行 市值 约 为2,079 亿 美元, 居全 球上 市银 行第 四位。 于 2014 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 总额 167,441.30 亿 元, 较 上年增 长8.99% ;客 户贷 款和垫 款总 额94,745.23 亿 元, 增 长10.30% ;客 户存 款总 额 128,986.75 亿元 ,增长 5.53%。营 业收 入 5,704.70 亿元 ,较 上年 增 长 12.16% ;其 中, 利息 净 收入增 长 12.28%, 净利 息 收益率 (NIM)2.80%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占 营业 收入 比重 为 19.02% ;成 本收 入比 为28.85% 。利 润总 额2,990.86 亿 元, 较上 年 增长 6.89% ;净 利润2,282.47 亿 元, 增长6.10% 。 资 本充足 率 14.87% ,不 良贷 款 率 1.19%,拨 备覆 盖率222.33% 。 5-19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客户基 础进 一步 夯实 ,全 年公司 机构 有效 客户 和单 位人民 币结 算账 户分 别新 增11万 户和 68万户 ,个 人有 效客 户新 增1,188 万 户。 网点 “三 综 合”覆 盖面 进一 步扩 大, 综合性 网点 达到 1.37 万 个, 综合 柜员 占比 达到80% , 综合 营销 团队1.75 万个 ,网 点功 能逐 步向 客户营 销平 台、 体验平 台和 产品 展示 平台 转变。 深化 网点 柜面 业务 前后台 分离 ,全 行超 过1.45 万个 营业 网点 30类柜 面实 时性 业务 产品 实现总 行集 中处 理, 处理 效率提 高60% 。 总分 行之 间 、总分 行与 子公 司之间 、境 内外 以及 各分 行之间 的业 务联 动和 交叉 营销取 得重 要进 展, 集团 综合性 、多 功能 优势逐 步显 现。 债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 销3,989.83 亿元 ,承 销额 连续 四 年同业 排名 第一 。以 “养 颐”为 主 品牌的 养老 金融 产品 体系 进一步 丰富 , 养 老金 受托 资产规 模、 账户 管理 规模 分别新 增188.32 亿元和62.34 万 户。 投资 托 管业务 规模 增幅38.06% , 新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只 数和首 发份 额市 场领先 。跨 境人 民币 客户 数突破1万 个、 结算 量达1.46 万亿 元。 信用 卡累 计发 卡量6,593 万 张,消 费交 易额16,580.81 亿元, 多项 核心 指标 同业 第一。 私人 银行 业务 持续 推进, 客户 数量 增长14.18% ,金 融资 产增 长18.21% 。 2014年 ,本 集团 各方 面良 好表现 ,得 到市 场与 业界 广泛认 可, 先后 荣获 国内 外知名 机构 授予的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在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2014 年“ 世界 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 级 资本总 额位 列全 球第2; 在 英国《 金融 时报 》全 球500 强排名 第29 位, 新兴 市场500 强排 名第3 位;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2014 年全 球上 市公 司2000 强排 名中 位列 第2; 在美 国《财 富》 杂志 世界500 强 排名 第38 位。 此 外,本 集团 还荣 获国 内外 重要媒 体评 出的 诸多 重要 奖项, 覆盖 公司 治理、 社会 责任 、风 险管 理、公 司信 贷、 零售 业务 、投资 托管 、债 券承 销、 信用卡 、住 房金 融和信 息科 技等 多个 领域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22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总 行信贷 二部 、行 长办 公室 工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省 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银 行业 务 部、总 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个人 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5-20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行零售 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 部、信 贷部 、信 贷管 理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并 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市 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户 为中心 ”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国 建设 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加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5 年6 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514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 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 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5-21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并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 联 系人 1 .直 销 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代 销 机 构 5-22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 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201-205 号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宝 凤 客 服 电 话 :400-888-8811 联 系 人 :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4 ) 哈尔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5 ) 包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5-23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 号中 环 大厦B 座180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 或 各城 市分 行咨 询电 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 司网 站:www.hrbb.com.cn (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5-24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网址:www.guosen.com.cn (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1)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5-25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1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6) 中 信证 券(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5-26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17)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 石 静武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12、13、15 、16 、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9)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5-27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 :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邮编:200120 (21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2)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 徐 昳绯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2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5-28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25 )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http://www.tenyuanfund.com/ (26)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公司网 站:http://www.ydsc.com.cn/ (27)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杨 迎雪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http://www.rffund.com (28)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 吴强 5-29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http://www.10jqka.com.cn/ (29)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朱 亚菲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网站:http://www.myfund.com/ (30)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 陈云 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https://www.bundwealth.com/ (31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二) 基金 登 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5-30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 律 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 时 代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 时 代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吴 翠蓉 、乌爱 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 吴 翠蓉 六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 管 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经2012年11 月19 日 中国证监会 证监 许 可 【2012】1544 号 文核 准 募集 。 (二) 基金 类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式 (三) 募集 情况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募 集 期 共 募 集832,760,629.10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6691 户。 5-31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1 月31 日正式生效,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的 三 年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出 让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权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金经 理离 职的 ,不 免除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义 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 3 年内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后 的相 应年 度对 日止 , 若该 日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2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形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基金合 同生 效 满 3 年 之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后 的相 应年 度对 日, 若 该日 为非 工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 , 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元, 本 基金 合同 自 动终止 ,且 不得 通 过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延续 基金 合同 期限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 、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13 年2 月28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5-32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 效 申请,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 购 、赎 回 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即 为 有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1. 申请 申购 基金 的金 额 根 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2013 年9 月16 发 布 的 公 告 , 自2013 年9 月17 日 起 ,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 包 括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业 务 , 其 单 笔 申 购 申 请 最 低 限 额5-33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调整为100 元,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 亦调整为100 元。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比例配售和红 利再投 资 不 受 此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规 定 限 制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不 设 上 限 ; 销 售 机 构 若有不 同规 定,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为准 。 2. 申请 赎回 基金 的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可申 请将 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部 基金 份额 赎回 。 3.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数 量限 制 本基金 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每笔 最低赎回份额均为100 份, 本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销 售 机 构 若 有 不 同 规 定 , 以 销 售 机 构 规定为 准, 但不 得低 于100 份的最 低限 额规 定。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次申 购金 额M 申购 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200 万 1.00% 200 万≤M <500 万 0.50% M ≥500 万 1,000元/ 笔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多 次申 购,须 按每 次申 购所 对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投资 人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申请 确认金 额所 对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 赎 回费 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 入 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60% 5-34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 年≤T <2 年 0.30% T ≥2 年 0 注:上表中 ,1 年按365 天计算 。 投资人 通过 日常 申购 所得 基金份 额, 持 有 期限 自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 确认 登记 之日起计 算。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人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 计算 公式 1 )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 费用=( 申购 金 额×申 购 费率)/(1 +申 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假 设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率 为 1.50%,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2.000 元 ,则 该投 资人申 购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申购费 用= (100,000 ×1.50%) ÷ (1 +1.50% )=1,477.83 (元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477.83=98,522.17 (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 ÷2 . 000 =49,261.09 (份 )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5-35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某 投资 人 在 T 日 赎回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 为100 天,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为0.60%,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2.000 元, 则其 获得 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额 =1 0,00 0×2 .000 = 20,000 .00 (元 ) 赎回费 用 =2 0,00 0.00 ×0.60%=120.00 (元 ) 赎回金 额=20,000.00 -120.00=19,880.00 (元 )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或拒绝基金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果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 等损失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 2.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36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绝接受 或暂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2 日以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 登公告 。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5-37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近1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3.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2 日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前1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4.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2 日 但 少 于2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5.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1 次。暂 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5-38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一)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通 过 灵 活 的 资 产 配 置 , 重 点 投 资 于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力 且 业 绩 持 续 快 速 增 长 的 上 市 公 司 , 在 充 分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和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追 求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回报 ,争 取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中期 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5% 。其中 , 基金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基 金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三) 投资 策略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本基 金的 任何 投资 决 策和行 为都 将遵 循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 (2 )本基金在制定投资 策略时,将 充分考虑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以及产业政策, 并 及时依 据政 策的 变化 而对 投资策 略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3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 配置将在对 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 收益率及风险水平进行充 分 评估的 基础 上进 行; (4 )本基金在进行股票 配置时,将 从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 润增长率等指标筛选出成 长 性较高 的上 市公 司进 行投 资。 2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形 势 、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的 综 合 分 析 , 主5-39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动 判 断 市 场 时 机 , 进 行 积 极 的 资 产 配 置 , 确 定 在 不 同 时 期 和 阶 段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等 各 类 资 产的投 资比 例, 以最 大限 度地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提高 投资 组合 的收 益。 3 .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综 合 考 虑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 中 国 政 府 政 策 等 宏 观 因 素 , 在 分 析 全 球 产 业 周 期 、 产 业 转 移 的 基 础 上 , 深 入 研 究 国 内 相 应 的 产 业 周 期 、 产 业 转 移 , 以 及 通 过 分 析 产 业 链 传 导 机 制 , 判 断 全 球 产 业 背 景 下 的 国 内 各 个 行 业 的 景 气 度 。 借 助 行 业 竞 争 结 构 理 论 , 同 时 运 用 创 新 理 论 , 分 析 行 业 内 生 的 创 新 因 素 带 来 的 行 业 价 值 变 化 , 判 断 各 个 行 业 的 内 在 价 值 。 在 分 析 行 业 的 景 气 度 、 内 在 价 值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各 个 行 业 的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的 判 断,进 行具 体的 行业 配置 和动态 调整 。 4 .个 股选 择策 略 本 基 金 在 个 股 选 择 上 采 取 “ 主 题 投 资 策 略 ” , 即 筛 选 营 业 业 务 收 入 、 营 业 业 务 利 润 、 税 后净利 润增 长较 快的 股票 形成股 票池 。 (1) 高成 长股 投资 策略 第 一 步 , 构 建 高 成 长 股 股 票 池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高 成 长 股 是 指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主 营 业 务 净 利 润 、 税 后 净 利 润 稳 定 快 速 增 长 的 上 市 公 司 。 为 了 保 证 上 市 公 司 业 绩 增 长 的 确 定 性 、 长 期 性 以 及 稳 定 性 , 在 利 用 前 述 指 标 筛 选 股 票 池 时 , 我 们 对 指 标 进 行 了 标 准 化 处 理 , 处 理 方 法 如 下: , , 4 , 4 , ( ) / i t i t i t it V V V SV ? ?? ? ? 其中, , it V 代表公司 i 在财报期 t 的财务指标, ,4 it V ? 代 表 该 指 标 上 年 同 季 的 数 值 , , it ? 是 近八个 季度 , , 4 ,4 () i t i t it VV V ? ? ? 的标 准差 。 标 准 化 后 的 指 标 可 以 更 好 地 体 现 上 市 公 司 成 长 性 的 确 定 性 、 长 期 性 以 及 稳 定 性 。 其 中 指 标 确 定 性 表 现 在 标 准 化 后 剔 除 了 上 市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间 的 截 面 差 异 。 不 同 行 业 所 处 的 行 业 发 展 周 期 往 往 并 不 一 样 , 一 般 来 说 新 兴 行 业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都 较 高 , 而 夕 阳 行 业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较 差 , 所 以 为 了 更 好 地 体 现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而 不 是 行 业 的 成 长 性 , 我 们 对 指 标 进 行 了 标 准 化 处 理 。 这 里 没 有 用PEG 等 指 标 的 原 因 则 在 于 尽 管PEG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剔 除 上 市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间 的 截 面 差 异 , 但 其 并 不 能 反 映 公 司 自 身 成 长 性 的 时 序 特 征 。 指 标 的 稳 定 性 则 体 现 标 准 化 后 剔 除 了 公 司 自 身 业 绩 的 时 序 变 化 。 长 时 间 周 期 来 看 ,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不 仅 是 通 过 成 长 性 指 标 的 一 阶 差 分 来 体 现 的 , 也 需 要 更 高 阶 的 差 分 来 确 认 其 成 长 的 长 期 性 以 及 稳 定 性 , 而 标 准 化 的 指 标 则可以 很好 地衡 量这 两种 特性。 第 二 步 , 高 成 长 企 业 的 全 面 深 入 分 析 。 本 基 金 为 防 止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分 析 受 成 长 性 的 影 响 过 大 , 通 过 将 成 长 能 力 进 行 展 开 而 对 企 业 素 质 进 行 全 面 分 析 , 即 全 面 深 入 分 析 成 长 能 力 的 相5-40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关企业 品质 ,以 验证 和补 充具有 良好 成长 能力 的企 业。 1) 良 好的公 司治理 :企业具有 良好的 公司治 理,是保证 公司业 绩稳定 长期增长的 必要 条 件 。 本 基 金 将 从 股 权 结 构 、 股 东 权 益 、 董 事 会 治 理 、 监 事 会 治 理 、 经 理 层 治 理 、 信 息 披 露 、 利益相 关者 治理 等方 面分 析 公司 治理 情况 。 2) 良 好的财 务状况 :本基金在 全面分 析营业 业务增长率 、营业 业务利 润增长率、 净利 润 增 长 率 等 财 务 指 标 基 础 上 , 将 特 别 关 注 盈 利 能 力 、 偿 债 能 力 的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 本 基 金 在 关 注 企 业 成 长 性 的 同 时 , 也 兼 顾 企 业 的 资 产 利 用 效 率 , 将 通 过 资 产 收 益 类 、 权 益 收 益 率 进 一 步 筛 选 出 运 营 效 率 高 、 盈 利 能 力 强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偿 债 能 力 和 变 现 能 力 是 影 响 公 司 长 期 增 长 性 的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 公 司 的 偿 债 能 力 越 强 , 成 长 的 长 期 性 也 就 越 有 保 证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分 析 流 动 比 率 、 速 动 比 率 、 资 产 负 债 率 等 指 标 分 析 企 业 的 偿 债 能 力 , 从 中 能 筛 选 出 能 长 期 保 证 稳 定 成 长额上 市公 司。 3) 强 大竞争 优势: 企业只有具 备强大 的竞争 优势,才有 可能获 得持续 的盈利机会 ,进 而 才 能 保 证 成 长 的 稳 定 性 和 长 期 性 。 本 基 金 将 运 用 波 特 五 力 竞 争 分 析 理 论 , 即 分 析 新 加 入 者 的 威 胁 、 购 买 者 ( 客 户 ) 的 议 价 力 量 、 取 代 品 ( 或 服 务 ) 的 威 胁 、 供 货 商 的 议 价 力 量 及 现 有 竞 争 者 之 竞 争 态 势 , 研 究 判 断 企 业 的 竞 争 优 势 强 弱 程 度 、 企 业 的 获 利 潜 力 ; 同 时 , 分 析 企 业 的 竞争战 略与 企业 特点 、行 业环境 等匹 配程 度, 分析 企业的 竞争 优势 的可 持续 性。 (2) 估值 水平 、流 动性 的 筛选 本 基 金 在 精 选 上 述 成 长 股 的 基 础 上 , 将 运 用 绝 对 估 值 法 和 相 对 估 值 法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对 于 企 业 进 行 合 理 估 值 ; 同 时 , 从 流 通 市 值 、 市 场 交 易 情 况 等 评 估 其 流 动 性 , 筛 选 出 流 动 性 良 好、具 有足 够安 全边 际的 上市公 司, 最终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5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策 略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进 行 分 析 , 从 宏 观 经 济 和 货 币 政 策 等 方 面 分 析 , 判 断 未 来 的 利 率 走 势 , 从 而 确 定 债 券 资 产 的 配 置 策 略 ; 同 时 , 在 日 常 的 操 作 中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 )久 期管 理 本 基 金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及 政 策 形 势 分 析 , 对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判 断 , 在 充 分 保 证 流 动 性 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 )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将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债 券 组 合 的 收 益 情 况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宏 观 面 、 货 币 政 策 面 等 综 合 因 素 ,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进 行 预 测 , 在 保 证 债 券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适 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 个券 选择 策略 5-41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在 个 券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重 点 考 虑 个 券 的 流 动 性 , 包 括 是 否 可 以 进 行 质 押 融 资 回 购 等 要 素 , 还 将 根 据 对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的 判 断 , 综 合 运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估 值 、 信 用 风 险 分 析 等 方 法 来 评 估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此 外 , 对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内 嵌 期 权 的 债 券 , 还 将 通 过 运 用 金 融 工 程 的 方 法对期 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确 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 )信 用等 级高 、流 动性 好 ; 2 )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明显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 )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 级等因素基 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 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 估 值模型 进行 估值 后, 市场 交易价 格被 低估 的债 券; 4 ) 公司基本面良好,具 备良好的成 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 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 的 可转债 。 6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 资 将 以 保 值 为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 以 充 分 利 用 权 证 来 达 到 控 制 下 跌 风 险 、 实 现 保 值 和 锁 定 收 益 的 目 的 。 本 基 金 在 权 证 投 资 中 以 对 应 的 标 的 证 券 的 基 本 面 为 基 础 ,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 交 易 制 度 设 计 等 多 种 因 素 对 权 证 进 行 定 价 ; 利 用 权 证 衍 生 工 具 的 特 性 , 通 过 权 证 与 证 券 的 组 合 投 资 , 来 达 到 改 善 组 合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目 的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杠 杆 交 易 策 略 、 看 跌 保 护 组 合 策 略 、 保 护 组 合 成 本 策 略 、 获 利 保 护 策 略 、 买 入 跨 式 投 资 策 略 等。 本 基 金 以 避 险 保 值 和 有 效 管 理 为 目 标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谨 慎 适 当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 将 分 析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研 究 现 货 和 期 货 市 场 的 发 展 趋 势 , 运 用 定 价 模 型 对 其 进 行 合 理 估 值 , 谨 慎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暴 露 , 及 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仓 位,以 降低 组合 风险 、提 高组合 的运 作效 率。 对 于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将 在 谨 慎 分 析 收 益 性 、 风 险 水 平 、 流 动 性 和 金 融 工 具 自 身 特 征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稳 健 投 资 , 以 降 低 组 合 风 险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值。 7 .风 险管 理、 收益 锁定 策 略 为 实 现 稳 定 投 资 回 报 的 目 标 , 本 基 金 在 从 资 产 配 置 、 股 票 的 行 业 配 置 与 个 股 选 择 、 债 券 的 投 资 组 合 和 个 券 选 择 的 投 资 全 流 程 实 施 严 格 的 风 险 管 理 , 运 用 数 量 化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进 行 风 险 预 算 和 风 险 控 制 。 此 外 , 本 基 金 在 达 到 预 期 投 资 回 报 后 , 本 基 金 会 适 度 锁 定 投 资 收 益 , 综 合 考 虑 证 券 市 场 趋 势 、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 收 益 分 配 计 划 等 因 素 , 及 时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保 证 基 金 表 现 持 续 平 稳 , 以 达 到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下 行 风 险 、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水 平 的 目 的 , 便 于 本基金 实施 积极 的收 益分 配政策 。 ( 四)业 绩比 较基 准 5-42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沪深300 成 长指 数 ×60%+ 中 证国债 指数 收益 率 ×40% 。 沪深300 成长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于2008 年1月21 日发布 的反映A股市 场成长型股票 走 势的指数。 沪深300 成长指数编制目标 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中成 长型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 和运 行状况 ,因 此可 以作 为本 基金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基准 。 中 证 国 债 指 数 是 由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编 制 , 于2008 年 推 出 的 覆 盖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的 国 债 指 数 。 中 证 国 债 指 数 通 过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交 易 、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国 债 , 采 用 发 行 量 派 许 加 权 计 算 的 综 合 价 格 指 数 , 可 以 准 确 反 映 高 信 用 固 定 收 益 债 券 的 价 格 走 势,具 有较 强的 代表 性, 可以作 为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的 基准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 五)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六)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 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0%-95% ;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 现 金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5-43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 ; (15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 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 基 金持有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0% ;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值的20% ;本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 告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的 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19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权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即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0%-95%; (2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 清 算 、 估 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因 证 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禁止 行为 5-44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但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6)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变更或 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利益 。 ( 八)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5 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5-45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37,691,567.71 70.58 其中: 股票


137,691,567.71 70.5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56,923,868.42 29.18 7 其他资 产


483,720.03 0.25 8 合计





195,099,156.16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4,182,400.00 2.6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2,031,827.43 52.5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5,761,272.00 3.6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561,518.00 1.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3,729,460.66 8.80 J 金融业 5,942,219.00 3.81 K 房地产 业 9,370,532.97 6.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632,384.00 5.5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535,343.65 1.62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944,610.00 2.5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7,691,567.71 88.23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5-46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707 众信旅 游 91,600 8,632,384.00 5.53 2 002073 软控股 份 305,500 7,057,050.00 4.52 3 300431 暴风科 技 30,262 6,398,899.90 4.10 4 002632 道明光 学 265,500 5,973,750.00 3.83 5 600978 宜华木 业 316,100 5,876,299.00 3.77 6 600027 华电国 际 518,100 5,761,272.00 3.69 7 000728 国元证 券 149,800 5,689,404.00 3.65 8 000700 模塑科 技 172,300 4,895,043.00 3.14 9 002298 鑫龙电 器 195,100 4,850,186.00 3.11 10 300429 强力新 材 38,600 4,709,586.00 3.02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以避 险保 值和 有效 管理为 目标 ,在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谨慎 适当 参与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本基 金在 进行 股指 期货投 资中 ,将 分析 股指 期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特 征, 主要 选择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期货 合约 ,通 过研 究现 货和期 货市 场的 发展 趋势 ,运用 定价 模型 对其进 行合 理估 值, 谨慎 利用股 指期 货,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风险 暴露 ,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仓 位,以 降低 组合 风险 、提 高组合 的运 作效 率。 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等 ,本基 金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5-47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 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3,969.8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829.03 5 应收申 购款 341,921.1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3,720.03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间的 可转 换债 券。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431 暴风科 技 6,398,899.90 4.10 重大事 项 2 002632 道明光 学 5,973,750.00 3.83 重大事 项 3 600978 宜华木 业 5,876,299.00 3.77 重大事 项 4 000700 模塑科 技 4,895,043.00 3.14 重大事 项 5 002298 鑫龙电 器 4,850,186.00 3.11 重大事 项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5-48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资者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3年度 (2013 年1 月31 日 起至12 月31 日止 ) -3.30% 0.63% -10.98% 0.88% 7.68% -0.25% 2014 年度 22.85% 1.18% 28.61% 0.74% -5.76% 0.44% 2015年(2015 年1 月1 日至6 月30 日) 36.28% 2.53% 15.80% 1.32% 20.48% 1.2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今 (2015 年6 月30日 ) 61.90% 1.43% 32.58% 0.94% 29.32% 0.49% 十 一 、 基金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5-49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十 二 、 基金 资 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 交 易日 。 ( 二) 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股 指 期 货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盘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3)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 增股、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 股 票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5-50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 8.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9.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估值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估 值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估值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5-51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估值错误 已发生,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估值错误 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估 值 错 误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现 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估 值错 误。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值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5-52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6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十 三、 基金 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 的 前提 下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12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的4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满3个 月则 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红; 3.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 配权 ; 5.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在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结算机 构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进行 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并 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5-53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11.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 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 体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帐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5-54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帐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五、 基金 的 会 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 ; 2.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的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5-55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对 本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 所需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十 六、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 行预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担损 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 贺 性、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 其他行 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元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5-56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律文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 二)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 三)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 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 顺 延至法 定节 假日 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5-57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3.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2个 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 度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 开披 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5-58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付 ;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7.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分 别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投 资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基 金管理 人股 东持 有基 金的 份额、 期限 及 期 间的 变动 情况。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5-59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十 七、 风险 揭 示 ( 一) 市场 风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政 治 、 经 济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波 动。 1 、 政策 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则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随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也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 、 购买 力风 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使 购 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行 业 竞 争 、 市 场 前 景 、 技 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不能 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 人 为 因 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 、操作风险 :指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 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 素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 技术 风险 :是 指由 于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灵活 配置 的混合 型基 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在 资产 配 置 上 可 能 存 在 以 下 风 险 : 本 基 金 在 灵 活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时 , 可 能 由 于 基 金 经 理 的 预 判 与 市5-60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场的实 际表 现存 在较 大差 异,出 现资 产配 置不 合理 的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部 分 重 点 投 资 于 高 成 长 企 业 , 在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上 可 能 存 在 以 下 风 险 : 其 一 , 如 果 某 个 时 期 市 场 偏 好 于 非 成长性 企 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将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其 二 ,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部 分 大 部分 投资于 高成 长的 企业 ,将 无法完 全规 避此 类企 业 面 临的其 他风 险 。 (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 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 而 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同 时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 规 性 风 险 是 指 在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 七) 其他 风险


1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能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2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 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 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金 托 管 人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3 年 后年 度对 日( 若该 日 为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日 ) ,本5-61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 人 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中 支 付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保 存15 年以上。 5-62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十 九 、 基金 合 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 摘 要 , 请 见 附件 一 。 二十、 基金 托 管协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请见 附 件二 。 二 十 一、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 以 下 一 系 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或 者 委 托 基金登记机 构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登记 服务。基 金 登记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理基金账 户 与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分配时 红 利 的登 记、 派 发, 基金 交 易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基 金 交易 资 金 的 交 收等 服 务。 ( 二)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红利再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收益分 配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当期 分配 所得 基 金 收益 将按 除 息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 额 ,且 不收 取 申 购费 用 。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提 供 网 上 交 易 平 台。通过 先 进 的 网 络 通 讯 技术,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高效 安 全 的基 金 交 易 服务 、及 时 迅 捷的 基 金 信 息和 理财 服 务 。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可以通 过 电子邮件、 短 信 、 主 动 致 电等方式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供各项 主动 通知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及 重 要 信 息 将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发 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以 电 子 形 式 为 主 的 确 认 单 、 对 账 单 等 基 金 信 息 服 务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要 提 供 纸质 的 确 认单 、对 账单 的 服 务 ,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 务 中心 索取 。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 便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随时了解 基 金管 理 人 相 关 信息及投 资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人开通24 小 时自 动 语 音 服 务 、 网 上 查 询 等 方 式 。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可 进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查 询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访 问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 在 线客 服 , 实现基 金管 理 人 与投 资人 网 上 面对 面 答 疑 解惑 。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5-63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 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料, 便 于 办 理各种 交易手 续,同 时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索 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了 多 元 化 的 资 料 索 取 服 务 , 索 取 途 径 多 样 , 资 料 内 容 丰 富 详 尽。 所有对 外 公 布 文 件 及 各种相关历 史 文 件 均 可 向 客户服务 人 员 索 取 , 客 户 服务人员可 通过 传真 、Email 提供 ;同时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 提 供 各种 资 料 、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 载 。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 提 高 基 金 运 作的透明度 , 提 升 服 务 品 质,使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时了解基金 投资 资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全 方 位 资 讯 服 务 定 制 项 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 、 短 信定 制各种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传 真、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 发送 资讯定制服 务。 (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 人 拥 有 一 支 训练有素、 专 业 知 识 全 面 的投资顾 问 队 伍 , 基 金 管 理人的专业 客户 服务 代 表 将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内 回 答 客 户 提 出 的 问 题 , 提 供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全 方 位 的 咨 询 服 务。 (十) 投 诉 与 建 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合 理 建 议 是 基金管理 人 发 展 的 动 力 与 方向。如果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感 到 不 满 意 或 有 其 他 需 求 , 可通 过 电 话、来 信、 传真 、Email 、手 机 短 信 等 各 种 方 式 随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也 可 直 接 与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联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用 限期 处 理、 分级 管 理 的 原 则, 及 时处 理客 户 的 投 诉 与建议 。 (十一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如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见 面会、理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之 间 的 互动 联 系。 (十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根据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要、市场状 况 以 及 基 金管理人服 务能 力的 变 化 ,增 加、 修 改 上述 服 务 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联 系 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年 本基 金管 理 人的高 级管 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何 处罚 。 (三) 本基 金2015年1月31 至2015 年7 月31 日发 布的 公 告: 5-64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公告媒 体 2015 年2 月 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2 月 5 日 民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基 金转 换和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2 月 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2 月 1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久 其软 件”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 告;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再次 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新 已过 期身 份证 件或 者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2 月 2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3 月 11 日 民生加 银 积 极成 长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年第1 号)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3 月 26 日 民生加 银 积 极成 长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2014 年年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3 月 3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阳 光城 ”停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交 易所 固定 收益 品种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4 月 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新 国都 ”停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4 月 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海 兰信 ”停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铜 陵有 色”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4 月 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日发 资产 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4 月 1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航 天通 信”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4 月 21 日 民生加 银 积 极成 长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2015 年第1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4 月 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展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基 金转 换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4 月 30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新 开普 ”停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5 月 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昆 仑万 维 ”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5 月 1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 有 的股 票“卫 士通 ”停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5 月 1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一 心堂 ”停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5 月 2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模 塑科 技 ”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5-65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015 年6 月 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芭 田股 份”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6 月 1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暴 风科 技”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 告;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信 雅达 ”停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6 月 1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6 月 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常 山药 业”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6 月 24 日 民生加 银研 究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6 月 2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建 研集 团”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 告;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宜 华木 业”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6 月 2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鑫 龙电 器”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 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2015 年6 月30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中 鼎股 份”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 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道 明光 学 ”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 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数米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欧 菲光 ”停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强 力新 材 ”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 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公司 、高 管及 基金 经理投 资旗 下基 金相 关事 宜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 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欣 旺达 ”停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众 信旅 游 ”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 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停牌 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 17 日 民生加 银积 极成 长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2015 年第2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 2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务 、同 时参 加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5-66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业 务、 同时 参加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 年7 月 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 ; 民生加 银新 战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转换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 2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 务、同 时 参加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务 同时 参加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与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内 容 若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为 准 。 本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未尽 事宜 ,请查 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代 销机 构 和基金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并刊 登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阅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 十四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销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营业场所 ,在 办公 时 间 内可 供免 费 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民 生加 银 积极 成长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 的文 件 ; (二) 《 民 生加 银积 极 成 长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三) 《 民 生加 银积 极 成 长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 文 件。 5-67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九月 十 一 日 68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 资者 持 有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视 为 对《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投 资 者自 依 基 金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取 得 基金 份 额即 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 直至 其 不 再持 有 本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其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 对基 金合 同 的完 全 承认 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金 合 同上 书 面签 章或 签 字为 必 要条 件。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9)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10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为 :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 人股东、基 金管理人 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等人 员持有的基 金份 额超过3年 ,且 在此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股 东出 让基 金管 理人股 权、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基金 经理 离职 的,不 免除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义 务; 10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69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为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本基 金合 同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 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择 、更 换销 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 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 基金作 为融资 融券 标的 证券 等相 关业务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收 益 分 配 、 转 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 务 的规 则,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决 定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 1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为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70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 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 合 理成 本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24)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25)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 金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 存款 利 息 在基 金募 集 期结 束后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购 人; 2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71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为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2)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其 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大 损 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6)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为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产 与 基 金托 管人 自 有财 产以 及 不 同的 基金 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 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 不同 基金 之 间在 账户 设 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9)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 面 的 运作 是否 严 格按 照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72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21)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5)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资策 略; (6)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7)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8)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9)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提 议 当日 的基 金 份 额计 算, 下 同) 就同 一 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11)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73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 会议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10日 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日 内决 定 是 否 召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仍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 人提 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日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3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74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 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所 采 取的 具体 通 讯 方式 、委 托 的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 系方 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到 指 定 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或 通 讯开会 方 式 召开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 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其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授 权 代表 应当 列 席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如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列 席 的, 不影 响 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 符 合以 下条 件 时, 可以 进 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统计显 示,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50% 以上( 含50%)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 合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2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召 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如果 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和 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取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 通知 不 参 加收 取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75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 见和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有 效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以上( 含50%) ;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 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 面 意见 的代 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作 为该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 出席 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份 证 明文 件号 码、持 有 或代 表有 表 决权 的基金 份 额数 量、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提 案 , 在所 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第2 个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 及监 督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七)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多 数( 含50%)76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涉 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 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 明 ,否 则 提交符 合 会 议通 知 规 定的 确 认投 资 者身 份文 件 的表 决 视为 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者 , 表面 负 荷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 决 意见 视 为有 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 应 当计 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集 或大 会 虽 然 由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未 出席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不 出席 大会 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 2.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在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的 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77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 , 在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 姓名 等 一同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均有 约束力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事由 、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 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3 年 后 年 度 对 日 ( 若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 本 基 金 资产规 模低 于2 亿元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78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 于 因 基金 合 同的 订 立、内 容 、 履行 和 解释 或 与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 尽 量通 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或 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取 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投 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79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 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设立日 期: 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元 存续期 限: 永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23999888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的 业 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中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80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2. 对基 金投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股 指期 货;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的 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AAA 级 以下 的企业 债券 ; 5)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 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 流通 受限 证券 ; 8) 权证 ; 9)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 例 限制 : 1) 股票、权 证、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债券、 货币市 场 工具、 现 金、 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的 5% ; 2)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6)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81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3)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1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 含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8)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求 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交 易所 报告 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19)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 基 金资产 的 0%-95% ; 2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1)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期 货公司三方一同就 股指期 货开 户、 清算 、估 值、交 收、 费用 等事 宜另 行具体 协商 ,签 署三 方补 充协议 。 (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82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 83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 六)在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名单,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 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 以 拒绝执 行, 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 监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 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 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 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 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2. 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 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体合作协议。 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 面 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 定 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 存 款银行 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3. 办理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开户、全部 提前 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 支取,需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 授 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 事 宜并签 订存 款协 议的 人员 不能为 同一 人。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单独 申请 存款 凭证 挂失。 4. 本基金投资于银 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 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 或到期支取时,需 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 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 资金部分的息 差 (即本 基金 已计 提的 资金 利 息和提 前支 取时 收到 的资 金利息 差额)。 5. 本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应符合 以下 规定 : (1)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银 行 应 当 是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人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2)本 基金 定期 存款 的期 限 不得超 过一 年( 含一 年), 且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3)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4)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五。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定 期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支取 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存 款, 可不 受此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将据 此监 督。 84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 本基金投资于银 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 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 查的原则,尽量选 择基金 托管 人营 业地 址所 在地的 分支 机构 。 7.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业务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七)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八)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 (九)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十)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人的 业 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85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 开 户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费 等费 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认 购 款 项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 开立并 管理 。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 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86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87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信息披露协议 及 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 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额 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 日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股 指 期 货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2. 估值 方 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88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价 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b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d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f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g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f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89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净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 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 当发 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 给 基金 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 成损 失 需要 进行 赔 偿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 赔偿金 额,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3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3. 由 于证 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 有 关 会 计 制度 变化 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4.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各 自 技术 系统 设 置而 产 生的 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 监 管部 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果 行业 另 有通 行 做法 ,双 方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90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 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91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 或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七、争 议 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 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 协 议的 变更 和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