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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易支付A(161608)

融通易支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 重要提示 融 通 易 支 付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95 号 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6 年1 月1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7 月19 日 ,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日为 2015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4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2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17 六 、 基 金的募 集 ........................................................... 34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35 八 、 基 金份额 的 分 类 ....................................................... 35 九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 和 转换 ........................................... 36 十 、 基 金的投 资 ........................................................... 45 十 一 、 基金的 业 绩 ......................................................... 56 十 二 、 基金的 财 产 ......................................................... 57 十 三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58 十 四 、 基金的 收 益 分配 ..................................................... 61 十 五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63 十 六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65 十 七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66 十 八 、 风险揭 示 ........................................................... 69 十 九 、 基金的 终 止 与清算 ................................................... 70 二 十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 71 二 十 一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84 二 十 二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95 二 十 三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96 二 十 四 、招 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 97 二 十 五 、备查 文 件 ......................................................... 97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 一、绪言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货币市场 基 金管理暂 行规定》 、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以 下简称 《通知》 ) 、 《货币 市场基 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融通易支 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 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享有 权 利、承担 义 务。基金 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融通易支付货币)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理人 对其定期作出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 《运作办法》 : 指2014 年3 月 10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9 次主席 办公 会计审议通过 , 2014 年7 月 7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4 号公布、 同年 8 月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 2013 年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2004 年6 月8 日由中 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券法》 : 指 1998 年 12 月29 日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指 2005 年3 月 25 日中 国证监会发布, 并于 2005 年4 月 1 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 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 案手续后,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括T 日) ; 元: 指人民币元;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 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 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 类别。 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份额类别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类别之和达到上一级 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 金份额类别” ; 基金份额类别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类别之和不能满 足该级基金份额类别最低份额限制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 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 类别全部降级为下一 级基金份额类别”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申购、 赎回本基金份额, 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本基金的固 定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收益分配:





“每日分配收益, 按月结转份额” 。 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 公告, 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 每月集中以分红再投资方式 支付收益。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 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用、 没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颁布或变更或其它突发事件; 指定报刊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 互联 网站等媒体 。 三 、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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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 2 号) 5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


设立日期:2001年5 月22 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


电话:(0755)26948070


联系人:刘宏 目 前 公 司 股 东 及 出 资 比 例 为 :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0%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现任董事 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 金融学博士, 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 理、 业务董事, 平安证券投行 部副总经理, 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7 月起至今, 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 民进会员, 注册会计师, 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 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 年 1 月 至今,任公司独立董 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 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 年1 月至今 ,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 法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研究 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 年 1 月至今, 任公司独 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 高级经济师, 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誉董事长。 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 主任, 金银管理司司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 国泰君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党委书记 兼 副董事长 , 华林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党委书记 。2007 年至今,任公司 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 工科学士, 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助理、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综合 管理处主管。2015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David Semaya (薛迈雅) 先生 ,教育 学硕 士,现 任日 兴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 董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 事长, 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有限公司顾问。 历任日本美林副总, 纽约美林总监, 美林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代表董事和副总、 代表董事和主席, 巴克莱全球投资者日本信托银行 有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 巴克莱全球投资者( 英国) 首 席执行官, 巴克莱集团、 财富管理 ( 英国) 董事 及总经理。2015 年6 月至 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Allen Yan (颜锡廉)先 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 现 任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常 务 副 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历任富达投资公司 (美国波士顿) 分析员 、 富 达投资公司( 日本东京) 经理 、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 年6 月至 今, 任公司董事 。 董 事 孟 朝 霞 女 士 , 经 济 学 硕 士 , 现 任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历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泰 康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2 月至今,任 公司董事。 2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简历同上。 总经理孟 朝 霞 女 士 , 经 济 学 硕士 。 历任新华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中 心 总经理 ,泰 康养老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富国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2014 年 9 月至今任公 司总经理。 常务副 总经 理颜锡 廉(Allen Yan ) 先生, 工商 管理硕 士。 历任美 国富 达投资 公司 财务 分 析 员 、 日 本 富 达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企 划 与 分 析 部 部 长 。 2011 年至今 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 察 长 涂 卫 东 先 生 , 法 学 硕 士 。 历 任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公 室( 原 国 务 院 法 制 局) 财 金 司 公 务 员,曾 在中 国证监 会法 律部和 基金 监管部 工作 ,曾是 中国 证监会 公职 律师。2011 年至今任 公司督察长。 3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情况 王涛先生, 经济学硕士,11 年证券 从业经验,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3 年7 月至2007 年7 月,在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工作,任外汇及衍生交易交易员;2007 年7 月至2013 年1 月, 在 招商银行总行工作, 从事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 理财产品开发及相关本、 外币 衍生交易等工作, 担任交易员职务;2013 年1 月至2014 年9 月, 在东 莞证券工作, 任固定 收益类产品投资经理;2014 年9 月 ,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职务。 现同时任融通通源短融债券、融通 易支付货币和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情况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08 年3 月30 日,由陶 武彬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2008 年3 月31 日至2011 年10 月12 日,由乔 羽夫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0 年10 月13 日至2011 年11 月3 日,由乔 羽夫先生和蔡奕奕女士共同担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 自2011 年11 月4 日至2015 年1 月5 日,由蔡奕奕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1 月 6 日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由蔡奕奕女士和王涛先 生共同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3 月 14 日至今 ,由 王涛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 、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员 公司固 定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常务 副总 经理颜 锡廉 (Allen Yan )先生 , 投 资总 监商小虎先生,基金经理王超先生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遵守基金 合同;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对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分 别设 账、进 行基 金会计 核算 ,编制 财务 会计报 告及 基金 报告。 5 、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6 、设置相 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员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业 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 投资;


8 、除依据 《 基金法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露事项; 10、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按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2、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按规定 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 依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保存基 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 上; 20、 确保向基 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21、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 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反 《证 券法》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 理 人承诺 不从 事以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 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 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提 供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 6 、买卖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1 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 务指引》 、 《企 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 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 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 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 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 聘任,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 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2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赵天杰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1 月12 日在 北京正式成立, 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 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 股份制金融企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 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 成立十余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 年12 月19 日, 中 国民生银行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 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 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 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 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 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 规范行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3 为, 敬业守法; 讲究质量, 提高效益, 健康发展” 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 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技平台、 “两 率” 考核机制、 “三卡” 工程、 独 立评审制度、 八大基础管理系统、 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 实现了低风 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7 年 11 月,民生银行获得 2007 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号,同时 荣获《21 世 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 2007 年 12 月 , 民生银行荣获 《福布斯》 颁发的第三届 “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市企业 50 强”奖项。 2008 年 7 月 ,民生银行荣获“2008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 中 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 6 位,在公司 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 年 6 月, 民生银行在 “2009 年 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 2009 年 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9 月, 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 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 中国中小 企 业金融服 务 十佳机构” 。 在“第十 届 中国优秀 财 经证券网 站 评选”中 , 民生银行 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第四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 年 ?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 在由 《理财周报》 主办的 “2009 年第二届 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 中 国最佳银 行 理财产品 评 选”中, 民 生银行获 得 了“2009 年 中国最受 尊 敬银行” 、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 “2009 年最 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3 日, 在 “卓 越 2009 年度 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中国民生银行一 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 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 ,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 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生银行获得 评委会奖 —— “中国 银 行业十年 改 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 是 评 委会为 表 彰在公司 治 理、激励 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 的。 2011 年 12 月 , 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FCA ) 联合近 40 家 成员行共同举办的 2011 中 国电子 银行 年会上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 银行 最佳网 银安 全奖” 。这 是 继 2009 年、2010 年 荣获“ 中国 网上银 行最 佳网银 安全 奖”后 ,民 生银行 第三 次获此 殊荣 ,是第三 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 际经济高峰论坛上, 民生 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 度的出 色业 绩和产 品创 新最终 荣获 “2012 年中国卓越 贸易 金融银 行” 奖项。 这也 是民生银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4 行继 2010 年 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 “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 之后第三次 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 生银行在《The Asset 》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 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 新秀奖” 。 2013 年度,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中 国 投 资 协 会 股 权 和 创 业 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年 度 中 国 优 秀 股 权 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 发的 2013 年PE/VC 最佳金 融 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 中国内 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 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融服务银 行”大奖。 在“2013 第 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 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 社科 院发布 的《 中国企 业社 会责任 蓝皮 书(2013) 》 中,民 生银 行荣获 “中 国企 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 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 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 中国最佳企业公 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 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 、主要人员 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 大学 本科、 硕士 。资产 托管 部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曾就 职于 中国 投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 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等职务。 具有近三 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 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 高起点地建立系统、 完善制度、 组织人 员。 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57 人, 平均年龄 36 岁,100% 员工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截止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行共托管基金 33 只 , 分别为天 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天 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领先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5 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新思维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 华鑫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 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 添利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建信稳定 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 765.27 亿 元。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觉合规依法 经营,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稽核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 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 处,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 调、 监督各业务处室 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 险控 制必须 覆盖 资产托 管部 的所有 处室 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 产托 管部设 立独 立的稽 核监 督处, 该处 室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处 室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设 计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制 约的机 制, 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原 则:建 立完 备的风 险管 理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具 客观 性和 操作性。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6 (5) 防火墙原 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 了明 确的岗 位职 责、科 学的 业务流 程、 详 细的 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 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稽 核监督 处指 导业务 处室 进行风 险识 别、评 估, 制定并 实施 风险 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 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 定期 的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使员 工树 立风险 防范 与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 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险管理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理 念。 托管业 务是 商业银 行新 兴的中 间业 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完 善的 风险 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工明确、 相互 牵制的 风险 控制组 织结 构。托 管部 通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 横向 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 以制度建设作为 风险 管理的 核心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部 十分 重视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业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 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 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执行和监 督是 风险控 制的 关键。 制度 执行比 编写 制度更 重要 ,制度 落实 检查 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 处,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 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7 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的技术手 段运 用于风 险控 制中。 在风 险管理 中, 技术控 制风 险比制 度控 制风 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 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 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 合同和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对 基 金的投资 对 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的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 和有关法 律 法规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1 、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 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资者办理开 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 )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 ( 免长途通话费用) 、 (0755)26948088 (2 )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人:魏艳薇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8 电话: (010 )66190989 (3 )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6 楼 601 -602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杨雁 联系电话: (021 )38424950 (4 )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 (0755 )26948105 2 、代销机构 :


(1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 (010 )83914283 (2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陶仲伟 联系电话: (010 )66107900 联系人:田耕 (3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电话:95533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9 (4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5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朱虹 刘薇 电话: (0755 )83195834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服电话:95555 (6 )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7 )中国光 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电话:95595 (8 )深圳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霍兆龙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0 电话: (0755 )25859591 (9 )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邓轼坡 电话:95577 (10)渤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11)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12)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夏雪 电话: (021 )68475888 (13) 恒丰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法人代表:蔡国华 联系人:甘学芳 电话:0535-2118050 客服热线:400-813-8888 (14)天相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 (010 )66045577 (15)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吕慧 电话:021-58788678-8816 传真:021-58788678-8101 (16)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蒋章 电话:(021)58870011 (17)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18)深圳 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 (0755 )33227950 (19)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2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练兰兰 电话:(021)54509998 (20) 诺亚正 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贾雅楠 电话: (021 )38509630 (21)和讯 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李延鹏 电话:0755-82721122-862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22) 中期时 代基金销售( 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人代表:路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朱剑林 (23)北京 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婉秋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3 (24)深圳 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 中心主楼 4F (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25) 北京增 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人代表: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孙晋峰 (26) 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27)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技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传真:010-88312885 联系人:苏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28) 嘉实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29) 北京钱 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30)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 厦 2 楼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31)厦门 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热线:0592-3122716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32)上海 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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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 2 号) 25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热线:400-820-2819 公司网站:www.fund.bundtrade.com (33)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琪 传真:( 021 )38676767 客服电话:4008888666 (34)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 (010 )85130236 客服电话:400-8888-108 (35)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36)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6 电话: (0755 )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37)金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张霞 电话: (0755 )21516897 客服电话:4008888228 (38)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客服电话:4008601555 (39)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 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转 833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40)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 (010 )66568450 客服电话:4008-888-8888 (41)长城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7 电话: (0755 )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42)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 (021 )50367888 客服热线:95503 (43)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 (021 )23219275 客服电话:4008888001 (44)申万 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 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 )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服热线: 95523 或4008895523 (45)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46)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8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 (021 )38281963 客服电话:95562 (47)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丁梅 电话: (021 )22169130 客服电话:95525 (48)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 (021 )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49)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电话: (0551 )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 (50)国都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 (51)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9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 (0755 )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52)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 (0431 )85096517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53)南京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人代表:步国旬 联系人:徐翔 电话: (025 )83367888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54)国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 (0791 )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55)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代广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 )25831754 客服电话:4008881888 (56)中银 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0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马瑾 电话: (021 )68604866 客服电话:4006208888 (57)华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 (0931 )849020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58)新时 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络人:卢珊 电话: (010 )83561072 客服电话:400698989 (59)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梅文烨 电话: (0755 )82558336 客服热线:4008001001 (60)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 (029 )87406649 客服电话:95582 (61 )方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1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刘丹 电话: (0731 )85832463 客服电话:95571 (62)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王伟力 电话: (021 )62470304 客服电话:4008918918 (63)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鹿馨方 电话: (010 )63080994 客服电话:4008008899 (64)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客服电话:0591-96326 (65)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电话:4008895548 (66)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2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杨鹏军 电话: (0551 )2207966 客服电话:95578 (67)渤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 (022 )28451709 客服电话:4006515988 (68) 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69)长江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客服热线:400-8888-999 、95579 (70)恒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 (0471 )4974437 客服电话: (0471 )4961259 (71)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3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法人代表:李长伟 联系人: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72)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85679888-6035


联系人:秦朗 客服电话:4009101166 (73)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联系人:刘婧漪 客服电话:4006-600109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 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 厦13、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电话: (0755 )26948075 传真: (0755 )26935011 联系人: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4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尹 小胜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刘 少华


尹小 胜


崔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总 机)


075533033020 ( 直线) 1530272859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 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邮编 :200021 )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薛竞、刘莉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王灵 六 、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和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12 月 15 日证 监基金字[2005]195 号文 批准募集 。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 、募集方式 直销及代销 2 、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 2005 年12 月 28 日至 2006 年1 月16 日进 行发售。 3 、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 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5 外)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所有投资者 。 4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 5 、基金的面 值 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满共募集 2,823,218,174.33 份基金 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277 户。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于 2006 年1 月19 日正式生效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 基 金份额 的 分 类 本基金自 2012 年5 月2 日 起实施基金份额分类,具体如下: (1 )本基金 分类后,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其中原基金代 码 161608 作为 A 类基金 代码, 新增 161615 为B 类 基金代码,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公布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2 )基金份 额分类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若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 基金帐户持有的 A 类基 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 并于升级当日适用 B 类基金份额 的相关 费率。 (3 )基金份 额分类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若 B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 , 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 其在该基金帐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6 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 基金份额,并于降级当日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相关费率。 如果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于基金存续期内的某一开放日 (T 日)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 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 基金转换转 出、 转托管等申请将确认失败,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投资者可于 T +1 日 就升级或降级后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申请。 九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 和 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 规和有关规 定禁止购买者除 外)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所有投资者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 、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rtfund.com); 2 、受本公 司 委托、 具备 销售基 金资 格的 基 金销 售 机构 (具 体名单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第 五部分)的代销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增 加 或 在 不 对 投 资 者 的 实 质 利 益 造 成 影 响 的 条 件 下 减 少 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 互联网 等形式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 基 金管理人 公 告暂停申 购 、赎回时 除 外) 。具体 业 务办理时 间 由基金管 理 人与代销 机构约定。投资者如果在开放日规定时间之外提出申请的,其申请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 实质性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2 月8 日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 2012 年 5 月2 日 起实施 基 金份额分类, 其中原基金 代码 161608 作为 A 类基 金份额代码, 新增 161615 为 B 类基金 份 额 代码,B 类基 金份额于 2012 年5 月2 日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7 1 、 “固定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 1.00 元 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赎回申请一经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即不可撤销; 4 、当日的申 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 5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该 赎回 份额对 应的 待支付 收益 将与赎 回款 项一 起结算并支付。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 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 请, 正常情况下可于 T +2 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 确 认情况。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赎回款项将在 T +1 日 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 通过各销售代 理人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投资者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万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8 投资者 通过 代理销 售机 构或 本 公司 直销机 构申 购本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B 类基 金份额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设 最低持有份额限制,本基金B 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持有份额为 500 万份 。 3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份 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1.00 元 确 定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0.01 份)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4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再加计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予 以计算, 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0.01 元) , 小 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归该基金账户。 5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赎回价格和费用 无论本基金财产投资盈亏,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进 行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1 、申购数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 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 元 确定, 保留至 0.01 份;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 元计 算并 保留到 0.01 元。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基 金份额净值 例1 某投资 者投资 10 万 元申购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 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 元(保持 为面值 1 元 ) ; 申购费用 0 元(无申购费用) ; 净申购金额 100,000 元;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9 申购份额=100,000/1.00 =100,000 份。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元+对应 的待支付收益 例 2 某投资 者赎回 1 万 份融通易支付货 币市场基金, 如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为 18 元 , 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 元(保持 为面值 1 元 ) ; 赎回费用 0 元(无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10,000×1.00 +18 =10,018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 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 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 、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停市; 4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 、当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某 笔申购 申请 会影响 到其 他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可 拒绝 该笔 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5 项拒绝申购 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0 (十)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停市或其它情形; 3 、 因市场剧 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赎回行为; 5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足 额兑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 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 付, 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赎回,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 登暂停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 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 额之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1 )全额 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2 )部分 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兑 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 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但投资者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1 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巨额赎 回 的公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过 指定 报刊 和网站在 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当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回 具有 相同的 优先 级,基 金转 换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业务公告中说明。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 十二) 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新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益及 7 日 年化收益率。 ( 十三) 基 金份额的转换 1 、基金转换 的原则 1 )基金转 换 的计算 采用 “未知 价” 原则, 即基 金转换 价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采用份额 转换的 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 )基金转换 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 )基金转换 收取适当的基金转换费和补差费; 5 )基金转 换 转出的 基金 在申请 日有 权益, 确认 日开始 无权 益;基 金转 换转入 的基 金在 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6 )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 之前已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按其初始持有时间连续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的要求, 于 2010 年3 月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2 15 日起转入 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7 ) 在发生基 金转换时, 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 态, 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8 )在发生 限 制申购 或巨 额赎回 的情 况下, 所涉 及到的 基金 转换按 比例 确认。 如果 发生 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9 )转换费按 照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


10) 对于缴 纳前端认购 (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 (或认购) 费率高于 转入基金的申购 (或认购) 费率时, 补差费为 0 ; 转出基金的申购 (或认购) 费率低于转入 基金的申购(或认购)费率时,按申购(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11) 对于缴 纳后端认购 (申购) 费用 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转换时, 补差费按照转出基金 正常赎回时的后端申(认)购费率收取 ; 12) 基金份 额记录其历史转换情况, 对于缴纳前端认购 (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 从 低 费率基金转入高费率基金时, 基金补差费的收取应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购 (认购) 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不超过最高申购(认购)费率与最低申购(认购)费率的差额; 13)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最 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披刊上公告。 2 、适用基金 范围 本基金于 2006 年2 月27 日开通与融通债券基金、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融通蓝筹成 长 混 合 基 金 和 和 融 通 行 业 景 气 混 合 基 金 等 实 行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基 金 之 间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于 2006 年11 月21 日开通 与融通新蓝筹混合基金实行前端收费模式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 B 类 基金份额于 2012 年 5 月 2 日开通与融通新蓝筹混合基金、融通债券基金、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金和融通行业景气混合基金等实行前端收费模 式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 (含 A 类、B 类基 金份额) 于 2013 年6 月18 日在本公司 直销机构开通与融通动 力先锋股票基金、 融通内需驱动股票基金、 融通深证成份指数基金、 融通医 疗保健股票基金 和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基金等实行前端收费模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 (含 A 类、B 类基 金份额) 于 2014 年5 月23 日开通与融 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前端收费模式之间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 (含 A 类、B 类基 金份额) 于 2014 年5 月27 日在本公司 直销机构开通与融通创 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端收费模式之间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 (含 A 类、B 类基 金份额) 于 2014 年11 月7 日在本公司 网上直销开通与 融通新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3 蓝筹证券投资基金、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融通深证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蓝筹成长 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 、 融通动力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融通内需 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后端收费模式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 额之间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3 、业务办理 机构


开 放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为 同 时 代 理 销 售 转 出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以 及 本公司直销网点。 4 、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每 次最低转换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管 理 人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的 情况下 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整,最迟于调整生效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 、转入情况 的计算 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 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T 日转入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 基金转换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 其中 25% 归转出 基金基金财产, 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 相关的手续费。 例 3 : 某投资 者转换 1 万 份基金 A 至 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 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融通易 支付货币基金份额为: 基金 A 转换 份额 10,000 份; 基金 A 转换 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 元;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 元(保持为面值 1 元 ) ; 假设基金 A 的转换费率 0.3 %(等同 于基金 A 赎 回费率) ; 转换金额=10,000×1.20 =12,000 元; 转换费=12,000×0.3%=36 元; 转入份数=(12,000 -36 )/1 =11,964 份。 6 、转出情况 的计算 转换金额=转换份额×货币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4 补差费=[ 转 换份额/(1+ 补差费率)] ×补差费率 转入份额=( 转换金额-补差费)/转 入基金转换申请日的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 基金补差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作为相关的手续费。 例 4 :某投资者转换 1 万份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至基金 A ,如对应的融通易支付货币基 金的待支付收益为 18 元 ,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 A 份 额为: 易支付货币基金转换份额 10,000 份; 基金 A 转换 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 元;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 元(保持为面值 1 元 ) ; 假设基金 A 的补差费率 1.5 %(等同 于基金 A 申 购费率) ; 转换金额=10,000×1 +18 =10,018 元; 补差费=[10,000/(1+1.5 %)] ×1.5 %=147.78 元; 转入基金 A 的份数=(10,018 -147.78 )/1.2 =8,225.18 份。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 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内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具体办 理方法参照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 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相关资料。 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 基 金的冻结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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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 2 号) 45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适时推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目前,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的销售机构名单及其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业 务规定的具体情况,请参阅基金管理人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 (十八)基金份额类别的升级和降级 在基金 存续 期内的 任何 一个开 放日 ,单个 基金 账户内 保留 的本基 金份 额超过 500 万份 (包含 500 万份) 时, 本基金 的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将 其单 个基金 账户 内持有 的可 用基金份 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并于升级当日适用 B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费率。 在基金 存续 期内的 任何 一个开 放日 ,单个 基金 账户内 保留 的本基 金份 额低于 500 万份 (不含 500 万份)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可用基金份额降 级为A 类基 金份额,并于降级当日适用 A 类基 金份额的相关费率。 在投资 者持 有的基 金份 额类别 满足 升降级 条件 后, 基金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为 其办 理升 降级业务, 投 资者持有 的 基金份额 类 别在升降 级 业务办理 后 的当日按 照 新的基金 份 额等级享 有基金收益。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制定。 (十九) “易 支付”服务 “易支付” 是指基金管理人与中国民生银行通过共同合作开发技术平台, 在民生银行渠 道实现的一种个人金融理财创新服务。 具体服务内 容包括自动申购、 自动赎回、 自动赎回还 款等。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可以选择与民生银行签订自动申购、 自动赎回、 自动赎回还款 等服务协议。 自动申购协议签订后, 投资者可在约定的时间自动申购本基金; 自动赎回协议 签订后, 投资者可在在约定的时间自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自动赎回还款协议签订后, 投资者可 从 基金账户 自 动赎回所 持 有的本基 金 份额,用 于 其民生银 行 信用卡自 动 还款; “易 支付”服务首次实现了方便投资者将基金份额转化为还款账户资金进行支付的服务功能。 十 、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6 在强调本金安全性、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 下,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包括: 现金、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 大 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 十七天) 的债 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 购 、期限在 一 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 银 行票据, 以 及 经中国证 监 会、中国 人 民银 行 认可的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策略 1 、利率预期 和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 (如利率水平、CPI 指标 、GDP 增长率、 货 币供应量、 汇率等) , 重 点 关注利率变化趋势, 决定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 根据各大类属资产的收益水平、 平 均剩余期限、 流动性特征 (如平均日交易量、 交易场所、 机构投资者持仓情况、 回购抵押 情 况等) ,决定 基金投资组合中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2 、估值策略 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 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 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 趋势。 根据收益率、 流动性、 风险匹配原则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构建投资组合, 合理选择不 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相机调整。 3 、久期控制 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控制风险、 保证流动性, 根据持有人的平均持有期限确定组合的平均持有期限。 组合 久期控制在 180 天以内, 并通过控制同业存款的比例、 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 购到期期限,保证组合的一定流动性 4 、选时与套 利策略 市场和品种的多样性以及风险收益差异提供了丰富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比如: (1 )分析 市 场变动 趋势 ,把握 回购 利率波 动规 律,对 回购 资产进 行时 间方向 上的 动态 配置策略。根据回购利差进行回购品种的配置比例调整。 (2 )把握 大 盘新股 发行 、季节 因素 、日历 效应 等,捕 捉回 购利率 的高 点。对 银行 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套利。 (3 )对于 跨 期限套 利, 进行严 格的 实证检 验, 在控制 风 险 的基础 上进 行操作 。在 短期 债券的单个债券选择上利用收益率利差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含权债券价值变动策略选 择收益率高或价值被低估的短期债券,进行投资决策。 (四)基金投资组合管理办法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7 1 、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的原则是追求收益性、 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结合。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货币市 场工具,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条件下, 获取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 规定: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 与由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它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短期 企业 债 券, 不得 超过该短期企业债券的 10% ; (3 )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 )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5 )本基 金 不得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股 东进行 交易 ,不得 通过 交易上 的安 排人为 降低 剩余 期限的真实天数; (6 )除发 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外 ,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中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 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 )本基金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 )本基金 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 本 基 金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10)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 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11)本基 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资产支持证券。 A 、持有的 同 一( 指同一 信 用级别) 资 产 支持证券 的 比例不得 超 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 的 10% 。 B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C 、与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它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8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D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E 、因市场 波 动、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符合上述第 B 项和第D 项 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 F 、投资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须具有 评级 资质的 资信 评级机 构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本基 金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信用评 级, 应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G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遵守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比例限制; (13)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 1-3 项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2 、投资组合 构建和调整方法 (1 )判断 利 率走势 和决 定资产 配置 :本基 金投 资团队 依据 对宏观 经济 以及货 币、 利率 政策的研究和预期提出资产配置方案, 设定投资组合的期限, 将利率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 之内。 (2 )综合 投 资价值 分析 和品种 选择 :将资 产配 置方案 落实 在具体 的投 资品种 上。 具体 将通过综合考虑流动性风险约束条件、 信用风险约 束条件, 使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构 建优化投资组合。 其中, 投资组合优化的操作方法是, 在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之后, 综合考 虑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约束条件, 利用优化技术对组合约束比例进行单独优化 , 之后再综合各个约束条件确定投资组合的比例构成并进行收益率优化, 决定明细投资品种以 及投资数量,形成投资组合的完整方案。 (3 )投资 组 合的动 态调 整: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包括核 心投 资组合 、流 动性投 资组 合以 及同业存款/ 现金。 核心投资组合以获取收益为目的, 以 397 天内 到期的债券、 央行票据以及中长期回购为 主; 流动性组合以保证流 动性并灵活获取一定收益为目的, 以短期回购品种为主; 同业存款 / 现金主要是 以保障经常性赎回为目的,可以即时支付的资产。 如果预测短期货币市场利率将上升, 则适当增加流动性投资组合的比例; 如预测短期货 币市场利率将下降,则适当增加核心投资组合的比例。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9 3 、投资决策 及操作 (1 )确定投 资策略 基金经理在宏观、 货币市场以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基础上完成投资策略报 告,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决策委员会修改批准后,由基金经理进行具体实施, 并交由监察稽核部备案监督。 (2 )进行资 产配置 基金经理根据上述研究报告设 计合理的久期,对基金资产在每个市场进行合理地配置, 并根据市场的流动性状况对资产配置进行调整。 (3 )建立投 资组合 运用组合优化模型构建初始比例, 然后根据市场的变动情况及时对组合进行调整。 但是 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越整体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策略。 (4 )组合监 控与调整 组合监控与调整的理由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 一是可能出现市场失效, 例如出现了极具 吸引力的短线买入或者卖出机会; 二是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 由专门的风险管理小组对持仓 和交易进行监控, 基金经理或者风险管理小组发现组合局部或者整体风险超标时, 基金经理 应立即对组合进行调整。 (5 )风险报 告与业绩分析 风险管理小组每日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监控, 出具风险管理报告, 同时还将定期对基金 业绩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管理提供客观依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对 上 述 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6 )资产支 持证券的投资策略及风险控制措施 A 、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 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为 取得与承担风险相称的收益,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a 、买入持有 策略 基金可在与投资目标一致的前提下, 买入并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以获取 相应的利息收入。 b 、利率预期 策略 根据对利率趋势、 提前还款率等的预期, 预测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从而决 定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买入或卖出。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0 c 、信用利差 策略 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估, 分析预期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变化趋势, 评估其信 用利差是否合理,并预测其变化趋势,通过其信用质量的改善和信用利差的缩小获利。 d 、相对价值 策略 通过计算资产支持证券的名义利差、 静态利差及期权调整利差等指标, 将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风险特征与其他资产类别和债券的收益风险比较, 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对价值, 从而决 定对其整体或个券的买入和卖出。 B 、风险控制 措施 a 、通过严 格 的投资 流程 控制投 资风 险,基 金经 理及有 关人 员必须 严格 执行公 司投 资授 权制度。 b 、在投资 资 产支持 证券 时,首 先应 由固定 收益 研究员 提出 资产支 持证 券产品 的风 险收 益报告和投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委会决定的资产配置计划和相应的投资权限, 参考 固定收益研究员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报告,充分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 确定具体投资方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c 、交易部 负 责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行 一线 监控的 职责 ,监控 内容 包括基 金资 产支 持证券投资比例及交易对手风险控制等。 d 、固定收 益 小组对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进行 风险 和绩效 评估 ,密切 跟踪 影响基 金所 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变化的各种因素, 并在投资中进行相应操作, 以规避信用风险的上升。 e 、固定收 益 小组负 责不 断完善 资产 支持证 券定 价模型 ,并 评估模 型风 险。密 切跟 踪影 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变化的各种因素, 并评估其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期收益的影响, 并进 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f 、基金经 理 在投资 决策 时将评 估资 产支持 证券 的上市 等流 动性安 排, 并考虑 其对 基金 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分散投资,确保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具有适当的流动性。 g 、基金经 理 将密切 关注 影响债 务人 提前偿 还的 各种因 素, 并评估 其对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价值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投资决策。 h 、本公司 将 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 及相应 技术 手段, 使基 金相关 操作 以谨慎 安全 的方 式进行,确保基金及持有人利益得到保障。 i 、本公司 将 严格审 查所 投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法 律文件 ,确 保各业 务环 节都有 适当 的法 律保障。 4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1 (1 )本基金 采用如下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天) : 平均剩余期限(天)=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其中: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 款 、买断式 回 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 银行定期 存 款、大额 存 单、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 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 产和负债的剩余期限的计算标准 ①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②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 行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③ 组合中债 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④ 回购( 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 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到 期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⑤ 中央银行 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⑥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⑦ 买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⑧ 短期融资 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 因此, 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 银行活期存款利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2 率(税后) (即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1-利息税率) ) 。


基于 本 基 金 作 为 日 常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的定位,为 使本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具 有 更 强 的 可 比 性,经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决定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 “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变更为 “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 税 后) (即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 ×(1-利息税率) ) ” 。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在 《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的 《 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的公告》。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确 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业绩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 透明, 为广 大投资者所接受。 本基金业 绩基准是投资者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 (六)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 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 ) 股票 ; (2 ) 可转 换债券; (3 ) 剩余 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 信用 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投资于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在有 关 法律法 规允 许交易 所短 期债券 可以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前 ,本 基金暂 不投 资于 交易所短期债券。 (7 ) 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提供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3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 法 律、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投 资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3 、本基金投 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 信用级别; (2 )根据 有 关规定 予以 豁免信 用评 级的短 期融 资券, 其发 行人最 近三 年的信 用评 级和 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 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 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八) 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 8 月20 日 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06 月 30 日,报告期为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0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固定收益投资 2,936,768,751.76 42.13 其中:债券 2,936,768,751.76 42.13 资产支持证券 - -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4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506,186,519.27 35.9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379,866,133.58 19.80 4 其他资产 147,582,759.56 2.12 5 合计 6,970,404,164.17 100.00 2 、 报告期债 券回 购 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8.1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 正 回购的 资 金 余额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20%的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原因 调整期 1 2015 年 6 月19 日 35.92 连续巨额赎回 - 2 2015 年 6 月20 日 35.92 连续巨额赎回 - 3 2015 年 6 月21 日 35.92 连续巨额赎回 - 4 2015 年 6 月22 日 35.92 连续巨额赎回 - 5 2015 年 6 月24 日 29.30 连续巨额赎回 - 3 、 基 金 投资 组 合 平均 剩余期限 3.1 投 资组合 平 均 剩余期 限 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4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0 报 告 期 内投资 组 合 平均剩 余 期 限超过 180 天情况 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80 天。 3.2 报 告期末 投 资 组合平 均 剩 余期限 分 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 1 30 天以内 56.2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0.29 -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5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5.46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7.48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0.56 - 5 180 天( 含)-397 天(含) 28.5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8.45 - 4 报告 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86,560,152.04 24.2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686,560,152.04 24.2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50,208,599.72 17.95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2,936,768,751.76 42.17 9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39,330,211.71 0.56 5 、 报告期末 按 摊 余成本 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十 名 债券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150202 15 国开 02 2,900,000 291,171,767.66 4.18 2 150307 15 进出 07 2,200,000 221,730,206.78 3.18 3 150206 15 国开 06 2,000,000 201,634,301.22 2.90 4 150413 15 农发 13 2,000,000 199,856,862.13 2.87 5 130202 13 国开 02 1,800,000 181,258,604.66 2.60 6 150301 15 进出 01 1,700,000 170,748,393.21 2.45 7 100236 10 国开 36 1,500,000 150,091,839.86 2.16 8 011517010 15 华电 SCP010 1,500,000 149,970,737.66 2.15 9 041556022 15 电网 CP002 1,000,000 99,814,287.36 1.43 10 140230 14 国开 30 800,000 80,436,992.41 1.16 6 、 “ 影 子定 价 ” 与“摊 余 成 本法 ” 确 定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2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3659%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378%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2040% 7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十 名 资产支 持 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


8.1 本基金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 在其剩 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 8.2 本报告期 内本基金没有出现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情况。 8.3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4 其 他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8,637,493.52 4 应收申购款 118,928,616.04 5 其他应收款 16,650.00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47,582,759.56





十 一、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无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结转份额。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06 月 30 日。 融通易支付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6 年 1 月19 日(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 2006 年12 月31 日 1.8386% 0.0045% 1.7911% 0.0003% 0.0475% 0.0042% 2007 年度 3.1399% 0.0061% 2.7850% 0.0019% 0.3549% 0.0042% 2008 年度 3.4600% 0.0070% 3.7621% 0.0012% -0.3021% 0.0058%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7 2009 年度 1.6362% 0.0061% 2.2470% 0.0000% -0.6108% 0.0061% 2010 年度 1.8616% 0.0049% 2.3041% 0.0003 -0.4425% -0.0046 2011 年度 3.6992% 0.0044% 0.4697% 0.0001% 3.2295% 0.0034% 2012 年度 4.2803% 0.0110% 0.4190% 0.0002% 3.8613% 0.0108% 2013 年度 3.9221% 0.0034% 0.3500% 0.0000% 3.5721% 0.0034% 2014 年度 4.7420% 0.0074% 0.3500% 0.0000% 4.3920% 0.0074% 2015 年度上 半年 2.0633% 0.0073% 0.1736% 0.0000% 1.8897% 0.0073% 融通易支付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5 月 2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7671% 0.0131% 0.2523% 0.0001% 2.5148% 0.0130% 2013 年度 4.2112% 0.0034% 0.3500% 0.0000% 3.8612% 0.0034% 2014 年度 5.0187% 0.0075% 0.3500% 0.0000% 4.6687% 0.0075% 2015 年度上 半年 2.2069% 0.0073% 0.1736% 0.0000% 2.0333% 0.0073% 十二、 基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帐 户, 并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基金财 产 应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而 取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8 十三、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 业日。 (二)估值方法 1 、本基金按 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债券 ( 包括票 据) 采用摊 余成 本法,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 易所短期债券。 (2 )债券回 购按成本法估值。 (3 )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为了避 免 采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计算 货 币市场基 金 投资组合 摊 余成本与 其 他可参考 公 允价值指 标 (即“影 子 定价” )之 间的偏离程度, 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 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 调整差额确认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 如 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3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在估值日,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按国家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9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 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或代理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 损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其差错责任方不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而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 责任方 对可 能导致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 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0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 ( “受损方 ” ) 的利益损 失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 任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 如果因 基金 管理人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 并且依 据法 律法规 、本 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 错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差 错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的 交易数 据的 ,由注 册与 过户 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资产净 值估 值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基 金投 资者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1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果出 现 基金管 理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件 的任 何情况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 人按上 述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净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本 基 金所投 资的 各个市 场及 其登记 结算 机构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 基金的 收 益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 “每日分 配收益, 按 月结转份 额” 。本基金 收 益根据每 日 基金收益 公 告,以每 万 份基 金份额收益为基准, 每日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收益分配计算 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 截 位,因截位形成的余额按截位尾数大小排序依次分配 0.01 元,直至实际分配收益与当日基 金总收益一致,如果尾数相同则由注册登记系统随机分配 。 2 、本基金 根 据每日 收益 情况, 将当 日收益 全部 分配, 若当 日净收 益大 于零时 ,为 投资 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 资者不记收益。 3 、本基金 每 日收益 计算 并分配 时, 以人民 币元 方式簿 记, 每月累 计收 益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 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 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4 、本基金 收 益每月 集中 结转一 次。 基金管 理人 正式运 作基 金财产 不满 一个月 的, 不结 转。 每月结转日, 若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 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2 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 每天对涉及有赎回、 转换等交易的帐户进行提前收益支付, 将 赎回或转换的基金 份额对应的 待支付收益提前支付给投资者。 5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当日申 购 的基金 份额 自下一 个工 作日起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 、在不影 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酌情调 整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 、日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份额总额] ×10000 ;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001 元,第五 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2 、期间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10000 ) / ( 1 ? ? ? n w w w S r ; 其中,r1 为 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 为期间首 日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 w 日基金 净 收益,Sw 为第 w 日基金 份额总额,rn 为期间最 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 金份额总额。 3 、7 日年化 收益率= % 100 10000 / 365 7 / 7 1 ? ? ? ? ? ? ? ? ? ? ? ? ? ? ? ? i Ri ; 其中,Ri 为 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 收益 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 位。 4 、 本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每开放日公告一次, 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3 十五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 务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 划费用;


(9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每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上月基 金 管理费划 付 指令,经 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后于次 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每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上月基金 托 管费划付 指 令,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次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 中一次性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4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A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净值的 0.25% 年费率 计提,B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 日基金净值的 0.01% 年费 率计提。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R ÷当 年天数 H 为各级基 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每月前5 个工作日内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上 月 基金销售 服 务费划付 指 令,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次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 付日期顺 延。 (4 )其他费 用 上述“1 、 基 金费用的 种 类”中(4 ) 到(9 )项 费 用由基金 托 管人根据 其 它有关法 规 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产生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 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 服务费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本基金 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为零。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5 (2 )基金转 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之间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提出转换申请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或认购费率) 低于转入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或认购费率) 的, 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认购费率) 差额; 提 出转换申请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或认购费率) 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认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 (认) 购 费率为基础计算, 累计不超 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基金补差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 作为相关的手续费。 目前参与本基金基金转换业务的各开放式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 (和前端认购费率) 详见 相关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的约定。 具体计算方法见“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 人 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8 、上述规 定 因国家 法律 、法规 或政 策变化 而发 生调整 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公 告,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6 1 、本基金 管 理人 应 聘请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相 独立 、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 事 务所更 换经 办注册 会计 师,应 事先 征得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5 个 工作日内 公告。 十七、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应 符 合《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及 基 金 合同生效的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7 日年化 (含节假日)收益率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在中国证监会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7 指定的全国性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 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 7 日 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 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的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本基金申购、赎回价格固定按 1 元计算,不 收取认购、申购及赎回费用。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8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 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投资者 的行为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基金规模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9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其他应披露信息。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 管理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报告、 季度报告、 基金收益公 告、 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 、 风险揭 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再投资风 险、政策风险等。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 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包 括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 险。 如果把国债的信用风险定义为零, 那么金融债将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而企业债如果有银 行的担保,那么可以视为金融债的风险,否则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就相对较高。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发行规模、 交易规模、 市场参与主体、 市场结构等原因导致基 金资产不能按照市场价格及时地买入或者卖出的风险, 这在当前的短期债品种、 回购市场期 限结构、 票据市场上表现得较为突出。 一般而言, 成交金额小、 换手率低都是流动性风险的 具体表现。 (四)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 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和 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五)再投 资风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 投 资 时 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0 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六)政策风险 政 策 风 险 主 要 指 由 于 国 家 财 政 政 策 或 货 币 政 策 的 变 动 导 致 货 币 市 场 波 动 所 引 发 本 基 金 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除上面提到的风险外, 本基金还存在其他风险, 如投资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不可抗拒 力风险等等。 十九 、 基金的 终 止 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 终止 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清算 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 资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由清 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清算小 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 资产进行变现;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1 (5 )将基金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 金清算公告; (7 )进行基 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清算 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5 、清算的公 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 、清算的账 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 上。 二 十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 并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 ) 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 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 、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冻结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 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2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 更换 基金销 售代 理人并 有权 依照代 理销 售协议 对基 金销 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 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更 换基 金注册 登记 代理机 构, 办理基 金注 册与 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案; 12)按照法 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6)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对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账、进 行基 金会计 核算 ,编制 财务 会计报 告及 基金 报告; 4 )充分考 虑 本基金 的特 点,并 配备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设置相 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员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或委 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设置相 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员 和相 应的技 术设 施进行 基金 的注册 与过 户登 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 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8 )除依据 《 基金法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3 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3)严 格按 照 《基金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 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5)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保守基 金的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但因遵守和 服从司法机构、 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 裁决、 决定、 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了 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7) 依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9)组织并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确保需要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24)负责为 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4 26)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 公平对待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8)不从事 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9)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其他 法定收 入和 其他法 律法 规允许 或监 管部 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基 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且投资指令未生效的 , 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若投资指 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且投资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 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如 认为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其他必 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 合同; 2 )依法持有 基金财产; 3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 )设立专 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有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 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5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按照相 关 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和银 行间债 券托 管帐户 ,负 责基 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 、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七日年化收 益率; 11) 采用适 当、 合理的措施, 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 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用适 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用适当 、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14)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6)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按有关 规定,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8)依基金 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0)参加基 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3)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6 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 1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分享基金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按基金 合 同的约 定转 让或申 请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并在规 定的 时间内 取得 有效 赎回的款项; 4 )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按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就 审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6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要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9 )对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注册 登记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予以赔偿; 10)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2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 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7 本部分所涉及数字, 含 有 “以上” 表述的, 均 不包括该数字在内; 含 有 “不少于 ” 表 述 的,均包含该数字在内。 1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 以上基金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 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3 )提高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金 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 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开会时间、 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在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8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 基 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 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审议 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 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 事项。 (2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 会议 方式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9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托书 委派其 代理 人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 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或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事 宜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对到会 者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统计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应当不 少于 在代 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B 、到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身份 证明 及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明 、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1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方式 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 在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和统 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C 、本人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D 、直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其它 代表 ,同 时 提 交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 止 日前( 含当 日) 未达到上 述 要求, 则召 集 人可另行 确 定并公告 重 新表决的 时 间 ( 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 , 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0 1 )议事内 容 仅限于 本基 金合同 第 七 部分“ 一、 召开事 由 ” 中所指 的关 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案; 4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 大会召 集人 对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 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 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 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 由出席大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1 6 、决议形成 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决议形 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A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 为 有效;除 下 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 决议通过 事 项以外的 其 他事项均 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B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方可作出。 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 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对于通 讯 开会方 式的 表决, 除非 在计票 时有 充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符 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6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一 项提 案内并 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2 )计票 1 )现场开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 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 而出席会议的 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2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7 、公告时间 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起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 种 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基金合 同内容发生如下情形变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变更基金 类别; 6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以上基金合同变更, 召集人应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或备案,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的,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确认无异议 之日起生效。 (2 ) 除上述 第 (1 ) 条规 定的情形外,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 行变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3 (1 )出现下 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 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清算小 组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 资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清算小组 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资 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 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 剩余资产的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剩 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 例进行分配。 (5 )基金清 算的公告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4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 )基金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 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基金 合同 产生的 或与 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首 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 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 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3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投资 者作 为一方 当事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一 方或 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 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并 对 外 公 开 散 发 或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供投资者免费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 如涉及争议事项 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2 日 注册资本:125,000,000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5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7 日 注册资本:26,714,732,987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0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运作的监督 (1 )监督内 容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财产的核算、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 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投资组合比例监控内容如下: 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它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短 期企 业债券 ,不 得超 过该短期企业债券的 10% ; 3 )存放在 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5 )本基金 不 得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股东 进行交 易, 不得通 过交 易上的 安排 人为降 低剩 余期 限的真实天数; 6 )除发生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外, 本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中,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6 7 )本基金持 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 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 )本基金买 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遵守中国 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0)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 1-3 项比例限 制的,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2 )监督标 准 1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 运 作行为 是否 符合《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基 金合同 、本 托管 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 ) 基金投资 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是否符合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 )监督程 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或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暂 行 规 定 》 、 《 管 理 规 定 》 、 《 通 知 》 、 《信息披 露 特别规定》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 议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应 当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2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暂 行 规 定 》 、 《 通 知 》 、 《信息披 露 特别规定》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 议 及其它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基 金 管理人就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划 款 指 令 、 是 否 妥 善 保 管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等履行托管职 责的情况,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销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7 售办法》 、 《 暂行规定》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 议 和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应 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托管 人与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对 方 依 照 本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监 督 、 核 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规定为 基金 开立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本 基金 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未经 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不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5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对于 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 )对于 基 金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产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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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 2 号) 88 2 、基金募集 资金的验证


(1 )基金 募 集期间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在 基金 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 并管理 “基 金募 集专户” 。 (2 )基金 募 集期限届 满 ,募集的 基 金份额总 额 符合《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等 有 关规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应及时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的当日出具基金财产到账证明。 (3 )若基 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基金 合同 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 行帐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 管专户的 管 理应符合 《 银行账户 管 理办法》 、 《 现金管理 条 例》 、 《中国 人民 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 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人 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以 托管 人与基 金联 名的形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管 理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 (4 )在本 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9 5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代 表基 金向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人民银 行申 请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 市场交易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负责债券的过户及资金的结算。


(2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议 ,基 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 、结算备付 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应 根据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以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 )结算备 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7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法规使用并管理。 相关法 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8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 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 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保管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9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各自保管一份。 除协议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 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保管期限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0 (1 )估值对 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 保证金、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 (2 )估值方 法 A 、本基金按 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a )债券 ( 包括票 据) 采用摊 余成 本法,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 易所短期债券。 (b )债券回 购按成本法估值。 (c )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B 、为了避 免 采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计算 货 币市场基 金 投资组合 摊 余成本与 其 他可参考 公 允价值指 标 (即“影 子 定价” )之 间的偏离程度, 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 投资组合的 摊余成 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 调整差额确认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 如 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C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D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3 )估值程 序 在估值日,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人按国家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4 )暂停估 值的情形 (a )与本基 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b )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1 (c )占基 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 投资 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d )如果 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属于 紧急事 件的 任何情 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 能 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e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财产负债后的余额。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 终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时 间及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核;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盖章并以加密 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估值错误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 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立即予 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或代理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 损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2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其差错责任方不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而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 责任方 对可 能导致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 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 ( “受损方 ” ) 的利益损 失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 任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 如果因 基金 管理人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 并且依 据法 律法规 、本 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3 3 、差错处 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 错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差 错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的 交易数 据的 ,由注 册与 过户 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资产净 值估 值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账册 的建立和核对 (1 )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 应完全分开, 单独编制 和保管。 (2 )凭证保 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 证券实物 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 件并记账。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账 册 每 月 核 对 一 次 。 经 对 账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5 、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 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独 立编 制。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核对无误后, 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2 )基金定 期报告的编制时间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4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并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并公告。 (3 )基金定 期报告的复核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完成报表编制, 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 工作日内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日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25 日内复核,并将复 核 结果书面 通 知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在复 核 过程中, 发 现相关各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4 )基金 托 管人在 对中 报或年 报复 核完毕 后, 需出具 相应 的复核 确认 书,以 备有 权机 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 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并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的 仲 裁 规 则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5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修改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须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 托 管人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3 )基金 管 理人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规定的托管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3-8088( 国内免长途话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下服务:


A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电 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 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 、 人工坐席 服务: 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 (法定节假日除外) 。 持有 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二) 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 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 电子 邮件账单、 手机短信账单、 客服热线查询、 纸质对账单邮寄等。 其中, 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6 给已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邮寄。 ( 三) 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 为 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 资料修改 、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提供公司公告、 热点问答、 市场评述等资讯服务 。 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mail.rtfund.com)。 ( 四) 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服 务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rtfund.com 可以办 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撤单、 基金定投、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积分查询和账户信息 查询等各类业务。 ( 五) 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网站、 电 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当日答复, 当日未能答复的, 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 展情况及时告知持有人。 ( 六) 联系方式 1 、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 途电话费) 、0755-26948088 2 、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客户服务 传真:0755-26948079 4 、 邮寄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4 楼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53) 。 二十三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融通基金关于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4-20 关于融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银河证券基金 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4-20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上 海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4-2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招商 银行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5-27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7 融通基金关于新增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6-15 融通基金关于新增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6-26 二十四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融通 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融通 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