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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内需增长(580009)

东吴内需增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2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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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2号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 目 目 目 目

















录 录 录 录 重 要 提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0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0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9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十 一 、 基 金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十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8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十 七 、 基 金 的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4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5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8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 重 要 提 示 重 要 提 示 重 要 提 示 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根 据 【 2 0 1 2 】 年 【 8 】 月 【 6 】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关 于 同 意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1 2 】 【 1 0 3 5 】 号 ) 的 核 准 , 进 行 募 集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3 年 1 月 3 0 日 正 式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 招 募 说 明 书 》 ” 或 “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 )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基 金 运 作 风 险 等 等 。 此 外 , 本 基 金 以 1 元 初 始 面 值 进 行 募 集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存 在 单 位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 元 初 始 面 值 的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与 债 券 ,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可 能 获 得 较 高 的 收 益 , 也 有 可 能 损 失 本 金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5 年 7 月 30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 一 一 一 一、 、 、 、绪言 绪言 绪言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5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 二 二 二 二、 、 、 、释义 释义 释义 释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 修 订 通 过 , 2013 年 3 月 15 日 公 布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3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8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1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0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21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东 吴 基 金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2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 23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4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5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7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28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29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0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1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2 、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3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4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5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36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7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8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39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0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1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2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3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4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5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46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 48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49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0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1. 名 称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源 深 路 279 号 ( 200135 ) 3 .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源 深 路 279 号 ( 200135 ) 4. 法 定 代 表 人 : 任 少 华 5. 设 立 日 期 : 2004 年 9 月 2 日 6 .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003 】 82 号 7 .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内 合 资 ) 8 . 注 册 资 本 : 1 亿 元 人 民 币 9 . 联 系 人 : 钱 巍 10 . 电 话 : ( 021 ) 50509888 11 . 传 真 : ( 021 ) 50509884 12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 05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 021 - 50509666 13 . 公 司 网 址 : www . scfund . com . cn 14. 股 权 结 构 :


持 股 单 位 出 资 额 ( 万 元 ) 占 总 股 本 比 例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000 70% 上 海 兰 生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3000 30% 合


计 10,000 100% 15. 简 要 情 况 介 绍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基 金 投 资 总 部 、 专 户 业 务 事 业 部 、 研 究 策 划 部 、 集 中 交 易 室 、 营 销 管 理 部 、 北 京 营 销 中 心 、 上 海 营 销 中 心 、 广 州 营 销 中 心 、 苏 州 分 公 司 、 产 品 策 略 部 、 营 销 策 划 部 ( 加 挂 电 子 金 融 部 ) 、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 下 设 二 个 二 级 部 门 , 分 别 为 综 合 管 理 部 与 行 政 事 务 部 ) 、 人 力 资 源 部 、 基 金 事 务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北 京 办 事 处 、 财 务 管 理 部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等 19 个 职 能 部 门 。 公 司 已 管 理 的 第 一 只 产 品 东 吴 嘉 禾 优 势 精 选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于 2005 年 2 月 1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托 管 行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已 管 理 的 第 二 只 产 品 东 吴 价 值 成 长 双 动 力 股 票 型 证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 券 投 资 基 金 , 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托 管 行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已 管 理 的 第 三 只 产 品 东 吴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于 2008 年 4 月 23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托 管 行 为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已 管 理 的 第 四 只 产 品 东 吴 优 信 稳 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托 管 行 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已 管 理 的 第 五 只 产 品 东 吴 进 取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于 2009 年 5 月 6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托 管 行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已 管 理 的 第 六 只 产 品 东 吴 新 经 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托 管 行 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已 管 理 的 第 七 只 产 品 东 吴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于 2010 年 5 月 11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托 管 行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已 管 理 的 第 八 只 产 品 东 吴 新 创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托 管 行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已 管 理 的 第 九 只 产 品 东 吴 中 证 新 兴 产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于 2011 年 2 月 1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托 管 行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已 管 理 的 第 十 只 产 品 东 吴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托 管 行 为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已 管 理 的 第 十 一 只 产 品 东 吴 新 产 业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托 管 行 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已 管 理 的 第 十 二 只 产 品 东 吴 深 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OF ) , 于 2012 年 3 月 9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托 管 行 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已 管 理 的 第 十 三 只 产 品 东 吴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托 管 行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已 管 理 的 第 十 四 只 产 品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托 管 行 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已 管 理 的 第 十 五 只 产 品 东 吴 鼎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托 管 行 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已 管 理 的 第 十 六 只 产 品 东 吴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于 2014 年 3 月 19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托 管 行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已 管 理 的 第 十 七 只 产 品 东 吴 中 证 可 转 换 债 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于 2014 年 5 月 9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托 管 行 为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已 管 理 的 第 十 八 只 产 品 东 吴 移 动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托 管 行 为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已 管 理 的 第 十 九 只 产 品 东 吴 新 趋 势 价 值 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于 2015 年 7 月 1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托 管 行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董 事 会 成 员 吴 永 敏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审 计 师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 历 任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科 员 、 苏 州 市 税 务 局 副 科 长 、 苏 州 市 税 务 局 三 分 局 局 长 、 苏 州 市 税 务 局 科 长 、 苏 州 市 审 计 局 副 局 长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现 任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陈 辉 峰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国 际 商 务 师 , 中 共 党 员 。 历 任 上 海 轻 工 国 际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五 金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海 轻 工 国 际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兰 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上 海 兰 生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营 运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上 海 东 浩 兰 生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任 少 华 先 生 , 董 事 , 博 士 研 究 生 ,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 历 任 苏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助 理 检 查 员 , 苏 州 中 辰 期 货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苏 州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济 师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总 经 济 师 、 总 裁 助 理 兼 任 期 货 筹 备 组 组 长 、 研 究 所 所 长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裁 , 东 吴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冯 恂 女 士 , 董 事 , 博 士 研 究 生 ,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 历 任 东 吴 证 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国 联 证 券 研 究 所 所 长 、 总 裁 助 理 兼 经 管 总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 裁 , 东 吴 证 券 总 规 划 师 兼 研 究 所 所 长 , 现 任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规 划 师 兼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全 卓 伟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上 海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综 合 处 、 规 划 发 展 处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企 业 改 革 处 副 处 长 。 现 任 上 海 东 浩 兰 生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资 本 运 营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东 浩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王 炯 先 生 , 职 工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 历 任 苏 州 市 统 计 局 综 合 平 衡 处 科 员 , 东 吴 证 券 总 裁 办 公 室 主 任 、 机 构 客 户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现 任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贝 政 新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历 任 苏 州 大 学 商 学 院 财 经 学 院 讲 师 、 副 教 授 。 现 任 苏 州 大 学 商 学 院 财 经 学 院 教 授 。 袁 勇 志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历 任 苏 州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教 师 、 苏 州 大 学 人 文 社 科 处 处 长 、 苏 州 大 学 党 委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部 长 , 现 任 苏 州 大 学 出 版 社 副 总 编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1 陈 如 奇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专 学 历 ,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新 疆 人 民 银 行 巴 州 中 心 支 行 科 员 , 新 疆 农 业 银 行 巴 州 及 自 治 区 分 行 科 长 、 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处 长 、 副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总 经 理 等 职 。 2 、 监 事 会 成 员 顾 锡 康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硕 士 学 位 , 高 级 工 程 师 、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 历 任 苏 州 电 子 计 算 机 厂 工 程 师 、 室 主 任 , 苏 州 人 民 银 行 科 技 科 硬 件 组 组 长 , 苏 州 证 券 电 脑 中 心 经 理 、 技 术 总 监 , 东 吴 证 券 技 术 总 监 兼 信 息 技 术 总 部 总 经 理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 监 事 会 主 席 。 王 菁 女 士 , 监 事 ,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 会 计 师 , 中 共 党 员 。 历 任 东 吴 证 券 经 纪 分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东 吴 证 券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沈 清 韵 , 员 工 监 事 , 本 科 , 学 士 学 位 , 中 共 党 员 。 历 任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员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兼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3 、 高 管 人 员 吴 永 敏 先 生 , 董 事 长 。 ( 简 历 请 参 见 上 述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任 少 华 先 生 , 总 经 理 。 ( 简 历 请 参 见 上 述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王 炯 先 生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 历 任 苏 州 市 统 计 局 综 合 平 衡 处 科 员 、 苏 州 证 券 西 北 街 营 业 部 业 务 主 管 、 东 吴 证 券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总 裁 办 公 室 主 任 、 机 构 客 户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等 职 务 , 现 任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徐 军 女 士 , 督 察 长 , 大 学 , 会 计 师 、 审 计 师 , 中 共 党 员 。 历 任 苏 州 市 审 计 局 财 政 、 金 融 审 计 处 科 员 、 副 处 长 , 东 吴 证 券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等 职 务 , 现 任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4 . 基 金 经 理 徐 嶒 先 生 , 硕 士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毕 业 。 2 0 0 9 年 7 月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就 职 于 埃 森 哲 咨 询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任 行 业 研 究 员 , 自 2 0 1 1 年 1 月 起 加 入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一 直 从 事 投 资 研 究 工 作 , 曾 任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基 金 经 理 , 其 中 2 0 1 5 年 5 月 1 2 日 起 担 任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5 月 2 9 日 起 担 任 东 吴 新 经 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5 月 2 9 日 起 担 任 东 吴 新 创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2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8 月 1 日 至 2 0 1 5 年 2 月 6 日





程 涛


2 0 1 3 年 1 2 月 2 4 日 至 2 0 1 5 年 2 月 6 日


薛 和 斌


2 0 1 3 年 1 月 3 0 日 至 2 0 1 5 年 5 月 2 9 日


刘 元 海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任 少 华


公 司 总 经 理 ; 杨 庆 定


基 金 投 资 总 部 总 经 理 ; 陈 宪





研 究 策 划 部 总 经 理 ; 戴 斌





基 金 投 资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王 立 立


基 金 投 资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0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1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2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3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27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理 念 、 策 略 及 限 制 等 全 权 处 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严 格 遵 守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以 下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发 生 :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承 销 证 券 ; ( 6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7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8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9 )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10 )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11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12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4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对 倒 、 对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9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0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被 代 理 人 、 被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 ( ( 五 五 五 五 ) ) )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风 险 管 理 的 理 念


( 1 ) 风 险 管 理 是 业 务 发 展 的 保 障 ;


( 2 ) 最 高 管 理 层 负 最 终 责 任 ;


( 3 )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是 前 提 ;


( 4 ) 制 度 建 设 是 基 础 ;


( 5 )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是 保 障 ;


2 、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 各 风 险 控 制 机 构 和 人 员 具 有 并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察 和 稽 核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约 , 同 时 强 化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职 能 ; (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和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业 务 应 在 空 间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投 资 决 策 和 交 易 清 算 应 严 格 分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应 对 其 相 应 行 为 制 定 严 格 的 审 批 程 序 和 过 失 处 罚 措 施 。 (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管 理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而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 ( 7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5 3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结 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由 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最 终 责 任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监 察 部 负 责 监 察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的 执 行 。 具 体 而 言 , 包 括 如 下 组 成 部 分 :


( 1 ) 董 事 会 : 负 责 制 定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完 全 的 和 最 终 的 责 任 。


( 2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作 为 总 裁 领 导 下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之 一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协 助 经 营 管 理 层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保 证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适 应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 制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主 持 重 大 业 务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 协 助 经 营 管 理 层 处 理 其 他 有 关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重 大 事 项 。


( 3 ) 督 察 长 :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 季 向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提 交 独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报 告 和 风 险 管 理 建 议 。


( 4 ) 监 察 稽 核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公 司 内 控 机 制 与 制 度 的 建 立 、 监 察 、 评 估 和 建 议 。 ( 5 ) 业 务 部 门 :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最 首 要 的 责 任 。 部 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 、 执 行 和 维 护 , 用 于 识 别 、 监 控 和 降 低 风 险 。


4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措 施 ( 1 ) 建 立 内 控 结 构 , 完 善 内 控 制 度 : 公 司 建 立 、 健 全 了 内 控 结 构 , 高 管 人 员 关 于 内 控 有 明 确 的 分 工 , 确 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 恰 当 的 组 织 和 授 权 , 确 保 监 察 活 动 是 独 立 的 , 并 得 到 高 管 人 员 的 支 持 , 同 时 置 备 操 作 手 册 , 并 定 期 更 新 。


( 2 ) 建 立 相 互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建 立 、 健 全 了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机 制 , 从 制 度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风 险 。


( 3 ) 建 立 、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使 每 个 员 工 都 明 确 自 己 的 任 务 、 职 责 , 并 及 时 将 各 自 工 作 领 域 中 的 风 险 隐 患 上 报 , 以 防 范 和 减 少 风 险 。


( 4 ) 建 立 风 险 分 类 、 识 别 、 评 估 、 报 告 、 提 示 程 序 ; 建 立 了 评 估 风 险 的 委 员 会 , 使 用 适 合 的 程 序 , 确 认 和 评 估 与 公 司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公 司 建 立 了 自 下 而 上 的 风 险 报 告 程 序 , 对 风 险 隐 患 进 行 层 层 汇 报 , 使 各 个 层 次 的 人 员 及 时 掌 握 风 险 状 况 , 从 而 以 最 快 速 度 作 出 决 策 。


( 5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 建 立 了 足 够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 如 电 脑 预 警 系 统 、 投 资 监 控 系 统 , 能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和 实 时 的 监 控 。


( 6 )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控 制 和 规 避 , 尽 可 能 地 减 少 损 失 。


( 7 )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 当 的 培 训 , 使 员 工 明 确 其 职 责 所 在 , 控 制 风 险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声 明 书


( 1 ) 本 公 司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2 ) 本 公 司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6 四 四 四 四、 、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公 司 法 定 中 文 名 称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 公 司 法 定 英 文 名 称 :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注 册 时 间 :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 册 资 本 : 742.62 亿 元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25 号 联 系 人 : 汤 嵩 彥 电 话 : 021-95559 交 通 银 行 始 建 于 1908 年 , 是 中 国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银 行 之 一 , 也 是 近 代 中 国 发 钞 行 之 一 。 1987 年 重 新 组 建 后 的 交 通 银 行 正 式 对 外 营 业 , 成 为 中 国 第 一 家 全 国 性 的 国 有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上 海 。 2005 年 6 月 , 交 通 银 行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2007 年 5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根 据 2014 年 《 银 行 家 》 杂 志 发 布 的 全 球 千 家 大 银 行 报 告 , 交 通 银 行 一 级 资 本 位 列 第 19 位 , 跻 身 全 球 银 行 20 强 ; 根 据 《 财 富 》 杂 志 发 布 的 “ 世 界 500 强 公 司 ” 排 行 榜 , 交 通 银 行 位 列 第 217 位 。 2014 年 荣 获 《 首 席 财 务 官 》 杂 志 评 选 的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奖 ” 。 截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达 到 人 民 币 6.63 万 亿 元 , 实 现 净 利 润 人 民 币 189.7 亿 元 。 交 通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 现 有 员 工 具 有 多 年 基 金 、 证 券 和 银 行 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 及 经 济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员 工 的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 专 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 良 ,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 勉 、 积 极 进 取 、 开 拓 创 新 、 奋 发 向 上 的 资 产 托 管 从 业 人 员 队 伍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7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牛 锡 明 先 生 ,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牛 先 生 2013 年 10 月 至 今 任 本 行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2013 年 5 月 至 2013 年 10 月 任 本 行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2009 年 12 月 至 2013 年 5 月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牛 先 生 1983 年 毕 业 于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系 , 获 学 士 学 位 , 1997 年 毕 业 于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技 术 经 济 专 业 , 获 硕 士 学 位 , 1999 年 享 受 国 务 院 颁 发 的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 彭 纯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彭 先 生 2013 年 11 月 起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2013 年 10 月 起 任 本 行 行 长 ; 2010 年 4 月 至 2013 年 9 月 任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中 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 2005 年 8 月 至 2010 年 4 月 任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 2004 年 9 月 至 2005 年 8 月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 2004 年 6 月 至 2004 年 9 月 任 本 行 董 事 、 行 长 助 理 ; 2001 年 9 月 至 2004 年 6 月 任 本 行 行 长 助 理 ; 1994 年 至 2001 年 历 任 本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南 宁 分 行 行 长 , 广 州 分 行 行 长 。 彭 先 生 1986 年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研 究 生 部 获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 刘 树 军 先 生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 刘 先 生 2014 年 4 月 至 今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 2012 年 5 月 至 2014 年 4 月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2011 年 10 月 至 2012 年 5 月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2011 年 10 月 前 历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长 春 分 行 办 公 室 主 任 、 农 行 总 行 办 公 室 正 处 级 秘 书 , 农 行 总 行 信 贷 部 工 业 信 贷 处 处 长 , 农 行 总 行 托 管 部 及 养 老 金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本 行 内 蒙 古 分 行 副 行 长 。 刘 先 生 为 管 理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止 2015 年 二 季 度 末 , 交 通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32 只 。 此 外 , 还 托 管 了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信 托 计 划 、 养 老 保 障 管 理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金 库 宝 资 产 保 管 、 QFI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 RQFI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 QDI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 QDLP 资 金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客 户 资 金 等 产 品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一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行 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保 证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监 控 和 管 理 , 确 保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二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制 定 的 各 项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8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通 过 各 个 处 室 自 我 监 控 和 专 门 内 控 处 室 的 风 险 监 控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建 立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监 督 机 制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独 立 负 责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与 交 通 银 行 的 自 有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受 托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4 、 制 衡 性 原 则 : 贯 彻 适 当 授 权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从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置 上 确 保 各 处 室 和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盲 点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在 岗 位 、 处 室 和 内 控 处 室 三 级 内 控 管 理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 、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保 障 内 控 管 理 的 有 效 执 行 。 6 、 效 益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与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运 作 环 节 的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实 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 三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项 目 开 发 管 理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从 业 人 员 守 则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 等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业 务 的 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核 心 作 业 区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由 专 人 负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的 事 前 指 导 、 事 中 风 控 和 事 后 检 查 措 施 实 现 全 流 程 、 全 链 条 的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进 行 国 际 标 准 的 内 部 控 制 评 审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9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行 为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及 时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四 、 其 他 事 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 负 责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无 兼 职 的 情 况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0


五 五 五 五、 、 、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 1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源 深 路 279 号 ( 200135 )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源 深 路 279 号 ( 200135 ) 法 定 代 表 人 : 任 少 华 联 系 人 : 钱 巍 直 销 电 话 : ( 021 ) 50509880 传 真 : ( 021 ) 5050988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821-05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 ( 021 ) 50509666 网 站 : www.scfund.com.cn (2) 网 上 交 易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 2 、 代 销 机 构 : (1)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联 系 人 : 郭 伟 电 话 : 010-65557048 传 真 : 010-65550827 客 服 电 话 : 95558 公 司 网 址 : http://bank.ecitic.com (2)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超 良 联 系 人 : 刘 峰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1 电 话 : ( 010 ) 85108226 传 真 : ( 010 ) 85109219 客 服 电 话 : 95599 公 司 网 址 : www.abchina.com (3)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联 系 人 : 张 静 传 真 : ( 010 ) 66275654 客 服 电 话 : 95533 公 司 网 址 : www.ccb.com (4)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联 系 人 : 张 宏 革 电 话 : 021-58781234


传 真 : 021-58408483 客 服 电 话 : 95559 公 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5)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 育 宁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电 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 83195049 客 服 电 话 : 95555 公 司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2 (6)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 杨 成 茜 电 话 : (010)57092619 传 真 : (010)57092611 客 服 电 话 : 95568 公 司 网 址 : www.cmbc.com.cn


(7)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中 山 东 路 294 号 办 公 地 址 :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00 号 宁 波 银 行 大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联 系 人 : 胡 技 勋





电 话 : ( 0574 ) 89068340 传 真 : ( 0574 ) 87050024 客 服 电 话 : 96528 , 上 海 地 区 962528 公 司 网 址 : www.nbcb.com.cn (8)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华 海 广 场 1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19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邢 增 福 联 系 人 : 林 波


电 话 : 0577-88990082 传 真 : 0577-88995217 客 服 电 话 : 0577-96699 公 司 网 址 : www.wzbank.cn (9) 烟 台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烟 台 市 芝 罘 区 海 港 路 25 号 办 公 地 址 : 烟 台 市 芝 罘 区 海 港 路 25 号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3 法 定 代 表 人 : 叶 文 君 联 系 人 : 王 淑 华 电 话 : 0535-6699660 传 真 : 0535-6699884 客 服 电 话 : 4008-311-777 公 司 网 址 : www.yantaibank.net (10)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东 吴 北 路 143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2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兰 凤 联 系 人 : 项 喻 楠 电 话 : 0512-69868389 传 真 : 0512-69868370 客 服 热 线 : 96067 公 司 网 址 : www.suzhoubank.com (11)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洪 武 北 路 55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洪 武 北 路 5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夏 平 联 系 人 : 张 洪 玮 电 话 : 025-58587036 传 真 : 025-58587038 客 服 热 线 : 96098,4008696098 公 司 网 址 : www.jsbchina.cn (12)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 公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范 力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电 话 : 0512-65581136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4 传 真 : 0512-65588021 客 服 电 话 : 0512-33396288 公 司 网 址 : www.dwzq.com.cn (13)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海 通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金 芸 、 李 笑 鸣 电 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 话 : 021-95553 公 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14)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 田 薇 电 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536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888 公 司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15)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人 : 黄 莹 电 话 : 021-33389888 传 真 : 021-33388224 客 服 电 话 :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 司 网 址 : www.swhysc.com (16)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5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内 大 街 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联 系 人 : 权 唐 电 话 : ( 010 ) 65183880 传 真 : ( 010 ) 65182261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08 公 司 网 址 : www.csc108.com (17)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电 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客 服 电 话 : 95536 公 司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18)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8 号 6 楼 、 7 楼 办 公 地 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8 号 6 楼 、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建 辉 联 系 人 : 徐 欣 电 话 : 0510-82831662 传 真 : 0510-82830162 客 服 电 话 : 400 888 5288 公 司 网 址 : www.glsc.com.cn (19)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万 建 华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6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电 话 : 0 2 1 - 3 8 6 7 6 1 6 1 传 真 : 0 2 1 - 3 8 6 7 0 1 6 1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00-8888-666 (20)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6 号 证 券 大 厦 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涛 联 系 人 : 马 贤 清 电 话 : ( 0755 ) 83025022 传 真 : ( 0755 ) 83025625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228 公 司 网 址 : www.jyzq.com.cn (21)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 、 28 层 A02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凤 凰 大 厦 1 栋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联 系 人 : 陈 剑 虹 电 话 : 0755-82825551 传 真 : 0755-82558305 客 服 电 话 : 400-800-1001 公 司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22)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电 话 : 025-83290523 传 真 : 025-84579763 联 系 人 : 肖 亦 玲 客 服 电 话 : 95597 公 司 网 址 : www.htsc.com.cn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7 (23)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航 联 系 人 : 戴 蕾 电 话 : 0791-86768681 传 真 : 0791-86770178 客 服 电 话 : 400-8866-567 公 司 网 址 : www.avicsec.com (24)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层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晖 联 系 人 : 郭 磊 电 话 : 0731-84403319 传 真 : 0731-84403439 客 服 电 话 : 0731-84403350 公 司 网 址 : www.cfzq.com (25)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 层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电 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客 服 电 话 : 95548 公 司 网 址 : www.citicssd.com (26)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8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电 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联 系 人 : 刘 晨 、 李 芳 芳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788 、 10108998 公 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27)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2 号 写 字 楼 10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2 号 写 字 楼 10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庆 平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 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客 服 电 话 : 400-6515-988 公 司 网 址 : www.bhzq.com (28)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F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40F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刚 联 系 人 : 马 瑾 电 话 : ( 021 ) 2032872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6208888 公 司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29)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8 — 45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8 — 4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电 话 : ( 0755 ) 82943666 传 真 : ( 0755 ) 82943636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9 客 服 电 话 : 95565 、 400-8888-111 公 司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0)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电 话 : ( 0531 ) 68889155 传 真 : ( 0531 ) 68889752 联 系 人 : 吴 阳 客 服 电 话 : 95538 公 司 网 址 : www.qlzq.com.cn (31)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 号 办 公 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东 风 路 11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鞠 瑾 电 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联 系 人 : 常 向 东 客 服 电 话 : 0471-4961259 公 司 网 址 : www.cnht.com.cn (32) 南 京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大 钟 亭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大 钟 亭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华 东 联 系 人 : 水 晨 电 话 : 025-83367888 传 真 : 025-83320066 客 服 电 话 : 400-828-5888 公 司 网 址 : www.njzq.com.cn (33)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0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92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化 军


电 话 : 021-20333333 传 真 : 021-50498825 联 系 人 : 梁 旭 客 服 电 话 : 95531 ;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34)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8-21 层 及 第 04 层 01 、 02 、 03 、 05 、 11 、 12 、 13 、 15 、 16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4 、 18 层 至 2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龙 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 话 : 0755-8202 3442 传 真 : 0755-8202 6539 客 服 热 线 : 400 600 8008 公 司 网 址 : www.china-invs.cn (35)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南 京 西 路 758 号 23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南 京 西 路 758 号 20-2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龙 云 联 系 人 : 戴 莉 丽


电 话 : 021-32229888-25122 传 真 : 021-62878783 客 服 电 话 : 021-63340678 公 司 网 址 : www.ajzq.com


(36)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邮 编 : 10003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 编 : 100088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1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尹 伶 联 系 电 话 : 010-66045529 客 服 电 话 : 010-66045678 传 真 : 010-66045518 天 相 投 顾 网 址 : http://www.txsec.com 天 相 基 金 网 网 址 : www.jjm.com.cn (37)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环 路 166 号 未 来 资 产 大 厦 2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环 路 166 号 未 来 资 产 大 厦 2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宋 歌 电 话 : 021-68778081 传 真 : 021-68778117 客 服 电 话 : 4008209898 公 司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38)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036 号 荣 超 大 厦 16-2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036 号 荣 超 大 厦 16-20 层 ( 518048 )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联 系 人 : 吴 琼 电 话 : 0755 - 22621866 传 真 : 0755 - 82400862 客 服 热 线 : 95511-8 公 司 网 址 : www.pingan.com (39)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泽 柱 联 系 人 : 李 良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2 电 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 027-85481900 客 服 电 话 : 95579 或 4008-888-999 公 司 网 址 : www.95579.com (40)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唐 静 电 话 : 010-63081000 传 真 : 010-63080978 客 服 电 话 : 400-800-8899 公 司 网 址 : www.cindasc.com (41)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98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98 号 财 智 中 心 B1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联 系 人 : 甘 霖 电 话 : 0551-65161821


传 真 : 0551-65161672 客 服 电 话 : 0551-96518 或 者 4008096518 公 司 网 址 : www.hazq.com (42)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郁 忠 民 联 系 人 : 张 瑾


电 话 : 021-53519888-1915 传 真 : 021-33303353 客 服 电 话 : 4008918918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3 公 司 网 址 : www.shzq.com (43)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 、 20 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 、 2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 联 系 人 : 林 洁 茹 电 话 : 020-88836999 传 真 : 020-88836654 客 服 电 话 : 020-961303 公 司 网 址 : www.gzs.com.cn (44) 长 城 国 瑞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办 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勇 联 系 人 : 卢 金 文 电 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客 服 热 线 : 0592-5163588 公 司 网 址 : www.xmzq.com.cn (45)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第 A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陈 忠 电 话 : 010-60833722


传 真 : 010-60833739


客 服 热 线 : 95558


公 司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46)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2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47 层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4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2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47-4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永 衡 联 系 人 : 赖 君 伟 电 话 : 0755-23902400 传 真 : 0755-82545500 客 服 热 线 : 40018-40028 公 司 网 址 : www.wkzq.com.cn (47) 天 源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长 江 路 53 号 汇 通 大 厦 六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民 田 路 新 华 保 险 大 厦 1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小 明 联 系 人 : 聂 晗 电 话 : 0755-33331188 传 真 : 0755-33329815 客 服 热 线 : 4006543218 公 司 网 址 : www.tyzq.com.cn (48)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浩 联 系 人 : 倪 丹





电 话 : 021-38784818





传 真 : 021-68775878 客 服 热 线 : 68777877 公 司 网 址 : www.cf-clsa.com (49)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解 放 东 路 29 号 迪 凯 银 座 22 层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解 放 东 路 29 号 迪 凯 银 座 2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强





电 话 : 0571-86078823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5


传 真 : 0571-85783711


联 系 人 : 周 妍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571-96598


(50)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座 18 、 19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座 18 、 1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王 鑫 电 话 : 020-38286588 传 真 : 020-38286588 客 服 热 线 : 4008888133 公 司 网 址 : www.wlzq.com.cn (51)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联 系 人 : 刘 婧 漪 电 话 : 028-86690057 传 真 : 028-86690126 客 服 热 线 : 4006600109 公 司 网 址 : www.gjzq.com.cn (52)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 J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 J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张 玉 静 电 话 : 0755-33227953 传 真 : 0755-82080798 客 服 热 线 : 4006-788-887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6 公 司 网 址 :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3)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 、 B01 ( b )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 、 B01 ( b )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家 新 联 系 人 : 孔 泉 电 话 : 0755-82083788 传 真 : 0755-82083408 客 服 热 线 :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 址 : www.cfsc.com.cn (54)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西 桂 林 市 辅 星 路 13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雅 锋


联 系 人 : 牛 孟 宇


电 话 : 0755-83709350 传 真 : 0755-83704850 客 服 热 线 : 95563 公 司 网 址 : www.ghzq.com.cn (55)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文 二 西 路 1 号 元 茂 大 厦 90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 楼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杨 翼 电 话 : 0571-88911818 转 8565 传 真 : 0571 — 86800423 客 服 热 线 : 4008-773-772 公 司 网 址 : www. 5ifund.com


(56)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廊 下 镇 漕 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7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方 成 电 话 : 021-38600735 传 真 : 021-38509777 客 服 热 线 : 400 - 821 - 5399 公 司 网 址 : www.noah-fund.com (57)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电 话 : 021-54509998 传 真 : 021-64385308 客 服 热 线 : 400-1818-188 公 司 网 址 : www.1234567.com.cn (58)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 大 厦 1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张 裕 电 话 : 021-60897840 传 真 : 0571-26698533 客 服 热 线 : 4000 766 123 公 司 网 址 : www.fund123.cn (59)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于 杨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8 电 话 : 021-20835779 传 真 : 021-20835885 客 服 热 线 : 400-920-0022 公 司 网 址 : http://licaike.hexun.com/ (60)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5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敖 玲 电 话 : 021-58788678-8201 传 真 : 021 — 58787698 客 服 电 话 : 400-089-1289 公 司 网 站 : www.erichfund.com (61)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03 ~ 90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张 茹


电 话 : 021-20613999 传 真 : 021-68596916 客 服 热 线 : 400-700-9665 公 司 网 址 : www.ehowbuy.com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规 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履 行 公 告 义 务 。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源 深 路 279 号 ( 200135 )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源 深 路 279 号 ( 200135 ) 法 定 代 表 人 : 任 少 华 联 系 人 : 钱 巍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9 电 话 : 021-50509888 传 真 : 021-5050988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821-05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 021 - 50509666 网 站 : www.scfund.com.cn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北 京 市 君 泽 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南 楼 6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南 楼 6 层 负 责 人 : 陶 修 明 电 话 : 010-66523388 传 真 : 010-66523399 经 办 律 师 : 余 红 征 、 王 勇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江 苏 天 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正 洪 街 18 号 东 宇 大 厦 8 楼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正 洪 街 18 号 东 宇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瑞 玉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谈 建 忠 魏 娜 电 话 : 025-84711188 传 真 : 025-84716883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0 六 六 六 六、 、 、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监 许 可 【 2012 】 1035 号 ) 批 准 , 于 2013 年 1 月 4 日 起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 截 止 到 2013 年 1 月 25 日 , 基 金 募 集 工 作 已 顺 利 结 束 。








经 江 苏 公 证 天 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464,085,752.61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20,985.55 元 人 民 币 。 上 述 资 金 已 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本 次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2,524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1.00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本 息 合 计 募 集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464,106,738.16 份 基 金 份 额 , 已 全 部 计 入 投 资 者 账 户 ,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1 七 七 七 七、 、 、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基 金 备 案 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备 案 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备 案 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备 案 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之 日 起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3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认 购 资 金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基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归 基 金 投 资 者 所 有 。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1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2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后 3 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数 额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数 额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数 额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数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 0 0 人 , 或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2 八 八 八 八、 、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申 购 与 赎 回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或 授 权 的 销 售 代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 并 予 以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投 资 人 应 该 在 销 售 机 构 指 定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照 指 定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办 理 时 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办 理 时 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办 理 时 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办 理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9 0 天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9 0 天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投 资 者 每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 0 0 份 的 , 在 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赎 回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3 ( ( ( ( 五 五 五 五 ) ) )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程 序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程 序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程 序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 ( ( ( 六 六 六 六 ) ) ) )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1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结 算 等 各 项 费 用 。 2 、 具 体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 申 购 金 额 ( 含 申 购 费 )


申 购 费 率 1 0 0 万 元 以 下 1.5% 1 0 0 万 元 以 上 ( 含 ) - 2 0 0 万 元 以 下 1.2% 2 0 0 万 元 以 上 ( 含 ) - 5 0 0 万 元 以 下 0.8% 5 0 0 万 元 以 上 ( 含 )


1000 元 / 笔 3 、 赎 回 费 随 基 金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时 间 赎 回 费 率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0 . 5 %


1 年 - 2 年 ( 含 2 年 )


0 . 2 5 %


2 年 以 上


0 注 : 1 年 指 3 6 5 天 4 、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其 中 , 须 依 法 扣 除 所 收 取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结 算 费 、 销 售 手 续 费 等 各 项 费 用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4 ( ( ( ( 七 七 七 七 ) ) )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 申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数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数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或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例 二 : 假 定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00 元 , 四 笔 申 购 金 额 分 别 为 5,000 元 、 150 万 元 、 350 万 元 和 1,000 万 元 , 则 各 笔 申 购 负 担 的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和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申 购 1 申 购 2 申 购 3 申 购 4 申 购 金 额 ( 元 , A) 5,000.00 1,500,000.00 3,500,000.00 10,000,000.00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B) 1.50% 1.20% 0.80% 固 定 费 用 1000 元 净 申 购 金 额 (C=A/(1+B)) 4926.11 1482213.44 3472222.22 9,999,000.00 申 购 费 (D=A-C) 73.89 17,786.56 27,777.78 1,000.00 申 购 份 额 (=C/1.100) 4478.28 1347466.76 3156565.66 9,090,000.00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在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下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数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三 : ( 1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持 有 本 基 金 不 超 过 一 年 时 间 内 的 T 日 赎 回 2 0 , 0 0 0 . 0 0 份 , 其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 , 现 假 定 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2 5 0 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赎 回 金 额 = 2 0 , 0 0 0 . 0 0 × 1 . 2 5 0 = 2 5 , 0 0 0 .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2 5 , 0 0 0 . 0 0 × 0 . 5 % = 1 2 5 . 0 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2 5 , 0 0 0 . 0 0 - 1 2 5 . 0 0 = 2 4 , 8 7 5 . 0 0 元 ( 2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超 过 一 年 、 但 不 超 过 两 年 时 间 内 的 T 日 赎 回 2 0 , 0 0 0 . 0 0 份 , 其 赎 回 费 率 为 0 . 2 5 % , 现 假 定 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5 5 0 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赎 回 金 额 = 2 0 , 0 0 0 . 0 0 × 1 . 5 5 0 = 3 1 , 0 0 0 .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3 1 , 0 0 0 . 0 0 × 0 . 2 5 % = 7 7 5 . 0 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3 1 , 0 0 0 . 0 0 - 7 7 5 . 0 0 = 3 0 , 2 2 5 . 0 0 元 ( 3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超 过 一 年 、 但 不 超 过 两 年 时 间 内 的 T 日 赎 回 1 0 , 0 0 0 . 0 0 份 , 其 赎 回 费 率 为 0 % , 现 假 定 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3 0 0 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0 0 × 1 . 3 0 0 = 1 3 , 0 0 0 .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3 , 0 0 0 . 0 0 × 0 = 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3 , 0 0 0 . 0 0 - 0 = 1 3 , 0 0 0 . 0 0 元 3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5 4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6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7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8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 1 . 5 % ,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金 额 的 0 . 5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 ( ( ( 八 八 八 八 ) ) )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 ( ( 九 九 九 九 ) ) )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6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 告 。 ( ( ( ( 十 十 十 十 ) ) )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2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 ( ( 十 一 十 一 十 一 十 一 ) ) ) ) 申 申 申 申 购 和 赎 回 暂 停 期 间 与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购 和 赎 回 暂 停 期 间 与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购 和 赎 回 暂 停 期 间 与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购 和 赎 回 暂 停 期 间 与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 ( ( 十 二 十 二 十 二 十 二 ) ) )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7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1.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适 用 范 围 本 基 金 已 开 通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基 金 : 东 吴 嘉 禾 优 势 精 选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580001 ) 、 东 吴 价 值 成 长 双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前 端 收 费 ( 基 金 代 码 : 580002 ) 、 东 吴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580003 ) 、 东 吴 优 信 稳 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 ( 基 金 代 码 : 582001 ) 、 东 吴 优 信 稳 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C ( 基 金 代 码 : 582201 ) 、 东 吴 进 取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580005 ) 、 东 吴 新 经 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580006 ) 、 东 吴 新 创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580007 ) 、 东 吴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 ( 基 金 代 码 : 583001 ) 和 东 吴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B ( 基 金 代 码 : 583101 ) 、 东 吴 中 证 新 兴 产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585001 ) 、 东 吴 新 产 业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580008 ) 、 东 吴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582003 ) 、 东 吴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 类 ( 基 金 代 码 : 582002 ) 、 东 吴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C 类 ( 基 金 代 码 : 582202 )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今 后 发 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适 用 于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并 将 另 行 公 告 。 2 . 开 通 转 换 的 销 售 机 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渠 道 和 以 下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以 上 基 金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烟 台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南 京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广 州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厦 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天 源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 财 富 里 昂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会 选 择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开 办 此 业 务 并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 ( ( ( ( 十 三 十 三 十 三 十 三 ) ) ) ) 基 金 的 非 基 金 的 非 基 金 的 非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交 易 过 户 交 易 过 户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8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 ( ( ( 十 四 十 四 十 四 十 四 ) ) )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 ( ( 十 五 十 五 十 五 十 五 ) ) )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 ( ( ( 十 六 十 六 十 六 十 六 ) ) )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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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9 九 九 九 九、 、 、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在 充 分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主 要 投 资 于 受 益 于 国 家 内 需 增 长 政 策 导 向 且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及 增 长 方 式 转 变 所 带 来 的 收 益 ,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定 期 存 款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30%-80% , 其 中 , 投 资 于 受 益 于 内 需 增 长 行 业 中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0% ; 债 券 、 现 金 类 资 产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70% ; 其 中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权 证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3% 。 ( ( ( ( 三 三 三 三 )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策 略 1 、 、 、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依 托 行 业 研 究 和 金 融 工 程 团 队 , 采 用 “ 自 上 而 下 ” 资 产 配 置 和 “ 自 下 而 上 ” 精 选 个 股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态 势 、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状 况 、 国 际 市 场 变 化 情 况 进 行 研 判 , 结 合 考 虑 相 关 类 别 资 产 的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 采 用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动 态 的 调 整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之 上 , 精 选 受 益 于 国 家 内 需 增 长 政 策 导 向 且 具 有 竞 争 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及 增 长 方 式 转 变 所 带 来 的 收 益 。 此 外 , 本 基 金 还 可 通 过 新 股 申 购 策 略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 权 证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策 略 等 辅 助 投 资 策 略 , 控 制 基 金 组 合 的 投 资 风 险 ,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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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0 图 图 图 图 9-1


资 产 配 置 决 策 流 程 图 资 产 配 置 决 策 流 程 图 资 产 配 置 决 策 流 程 图 资 产 配 置 决 策 流 程 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2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以 研 究 受 益 于 国 家 内 需 增 长 政 策 导 向 且 具 有 竞 争 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为 核 心 , 通 过 定 量 和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具 体 包 括 四 个 层 次 : 首 先 , 通 过 多 因 子 识 别 体 系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筛 选 , 形 成 基 金 股 票 池 ; 其 次 , 通 过 积 极 挖 掘 符 合 国 家 内 需 增 长 政 策 导 向 的 上 市 公 司 , 形 成 本 基 金 的 内 需 增 长 股 票 池 ; 再 次 , 在 内 需 增 长 股 票 池 中 精 选 出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个 股 , 并 根 据 对 市 场 时 机 和 个 股 流 动 性 等 情 况 的 综 合 判 断 , 形 成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 ( ( ( 1 ) ) ) ) 基 金 股 票 池 的 构 建 基 金 股 票 池 的 构 建 基 金 股 票 池 的 构 建 基 金 股 票 池 的 构 建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一 套 基 于 上 市 公 司 财 务 、 估 值 、 成 长 性 和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的 多 因 子 识 别 体 系 , 根 据 体 系 中 的 通 用 因 子 和 特 有 因 子 来 识 别 并 剔 除 那 些 不 适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或 者 基 本 面 存 在 较 大 风 险 的 股 票 。 在 剔 除 禁 止 池 股 票 之 后 , 多 因 子 识 别 体 系 通 过 对 上 市 公 司 包 括 盈 利 能 力 和 偿 债 能 力 在 内 的 财 务 状 况 进 行 评 估 , 剔 除 具 有 财 务 风 险 的 股 票 , 再 结 合 估 值 水 平 、 未 来 盈 利 成 长 性 、 外 部 评 价 以 及 股 票 流 动 性 等 多 方 面 因 素 , 对 股 票 进 一 步 遴 选 , 构 建 出 备 选 股 票 池 。 最 后 , 行 业 研 究 员 对 备 选 股 票 池 进 行 适 度 删 除 或 添 加 , 构 造 出 基 金 股 票 池 。 具 体 规 则 如 下 : ① 基 础 股 票 池 构 建 : 从 全 部 A 股 中 剔 除 禁 止 池 中 的 股 票 , 构 建 基 础 股 票 池 。 ② 备 选 股 票 池 构 建 : 首 先 从 数 据 库 中 导 出 相 关 因 子 数 据 ( 具 体 见 下 表 ) , 剔 除 其 中 明 显 异 常 的 数 据 ; 然 后 , 使 用 股 票 收 益 率 和 因 子 数 据 进 行 因 子 分 析 , 按 照 财 务 、 估 值 、 成 长 性 、 流 动 性 、 外 部 评 价 等 类 别 , 挑 选 出 能 够 识 别 该 类 风 险 的 因 子 组 合 ; 最 后 , 利 用 证 券 市 场 状 况 分 析 证 券 市 场 状 况 分 析 证 券 市 场 状 况 分 析 证 券 市 场 状 况 分 析 1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态 势 2 .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状 况 3 . 国 际 市 场 环 境


基 金 收 益 目 标 基 金 收 益 目 标 基 金 收 益 目 标 基 金 收 益 目 标 预 期 收 预 期 收 预 期 收 预 期 收 益 益 益 益 预 期 风 险 预 期 风 险 预 期 风 险 预 期 风 险 相 关 系 数 相 关 系 数 相 关 系 数 相 关 系 数 基 金 风 险 限 制 基 金 风 险 限 制 基 金 风 险 限 制 基 金 风 险 限 制





基 金 类 别 资 产 基 金 类 别 资 产 基 金 类 别 资 产 基 金 类 别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资 产 配 置 资 产 配 置 资 产 配 置 资 产 配 置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1 因 子 组 合 对 基 础 股 票 池 中 的 样 本 进 行 量 化 评 价 , 设 置 一 定 的 阀 值 , 结 合 股 票 的 成 长 性 和 基 金 本 身 的 投 资 策 略 , 从 基 础 股 票 池 中 筛 选 出 一 定 比 例 的 股 票 。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因 子 。 表 表 表 表 10-1 因 子 组 合 表 因 子 组 合 表 因 子 组 合 表 因 子 组 合 表 因 子 类 型 因 子 名 称 行 业 类 别 股 票 所 属 行 业 流 动 性 流 通 市 值 、 区 间 日 均 成 交 金 额 等 财 务 状 况 盈 利 指 标 : ROE 、 毛 利 率 、 连 续 三 年 盈 利 下 滑 等 杠 杆 偿 债 : 资 产 负 债 率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负 债 合 计 等 现 金 流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营 业 收 入 等 定 性 指 标 : 会 计 事 务 所 审 计 意 见 估 值 PE 、 PB 、 PCF 、 PEG 等 成 长 性 分 析 师 预 测 未 来 N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等 外 部 评 级 、 投 资 者 结 构 、 技 术 等 外 部 评 级 : 近 三 个 月 分 析 师 报 告 数 量 、 公 司 评 级 等 投 资 者 结 构 : 机 构 股 东 占 比 等 技 术 : 动 量 、 波 动 率 等 基 金 特 有 因 子 行 业 偏 好 、 风 格 偏 好 、 流 动 性 偏 好 等 特 殊 因 子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③ 基 金 股 票 池 构 建 : 行 业 研 究 员 结 合 各 自 行 业 和 公 司 未 来 两 年 成 长 性 、 估 值 水 平 和 市 场 表 现 对 股 票 池 进 行 适 当 删 除 或 添 加 , 构 造 基 金 股 票 池 。 ④ 基 金 股 票 池 的 调 整 : 行 业 研 究 员 结 合 调 研 情 况 和 研 究 成 果 , 综 合 考 虑 上 市 公 司 的 行 业 趋 势 、 公 司 基 本 面 、 估 值 水 平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 定 期 对 本 基 金 股 票 池 内 股 票 进 行 适 当 删 除 或 添 加 。 行 业 研 究 员 在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行 业 基 本 面 和 市 场 指 数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情 况 下 , 可 对 基 金 股 票 池 进 行 临 时 调 整 。 ( ( ( ( 2 ) ) ) ) 本 基 金 内 需 增 长 股 票 池 的 构 建 本 基 金 内 需 增 长 股 票 池 的 构 建 本 基 金 内 需 增 长 股 票 池 的 构 建 本 基 金 内 需 增 长 股 票 池 的 构 建 十 二 五 规 划 中 明 确 提 出 的 “ 构 建 扩 大 内 需 长 效 机 制 , 促 进 经 济 增 长 向 依 靠 消 费 、 投 资 、 出 口 协 调 拉 动 转 变 ” , 通 过 有 机 结 合 短 期 调 控 政 策 和 长 期 发 展 政 策 , 在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中 内 需 增 长 所 占 的 比 重 将 不 断 提 升 , 与 之 密 切 相 关 的 行 业 和 企 业 将 从 中 受 益 。 经 济 学 定 义 的 需 求 包 括 国 内 需 求 和 国 外 需 求 , 本 基 金 界 定 的 内 需 增 长 范 畴 主 要 是 指 国 内 需 求 的 增 长 , 主 要 包 括 国 内 消 费 需 求 和 国 内 投 资 需 求 的 增 长 , 前 者 满 足 社 会 和 人 民 的 生 活 消 费 需 求 , 后 者 创 造 社 会 扩 大 再 生 产 的 物 质 条 件 为 今 后 提 高 社 会 生 产 和 生 活 水 平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2 服 务 。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 内 需 增 长 着 重 在 国 家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转 变 和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过 程 中 , 通 过 国 内 消 费 和 国 内 投 资 能 够 协 调 推 进 工 业 化 、 城 镇 化 和 农 业 现 代 化 进 程 , 促 进 新 兴 消 费 、 现 代 服 务 业 、 现 代 农 业 、 新 兴 产 业 、 高 端 制 造 业 等 领 域 的 发 展 , 由 此 提 升 国 民 经 济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 本 基 金 根 据 行 业 受 益 于 内 需 增 长 的 相 关 程 度 , 对 主 要 相 关 行 业 进 行 如 下 划 分 : ① 受 益 于 国 内 消 费 需 求 增 长 的 行 业 随 着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和 居 民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提 高 , 主 要 为 国 内 消 费 者 提 供 消 费 品 和 服 务 的 行 业 将 在 国 民 消 费 水 平 提 升 过 程 中 获 益 , 本 基 金 将 这 类 行 业 定 义 为 “ 受 益 于 国 内 消 费 需 求 增 长 的 行 业 ” , 例 如 金 融 服 务 、 房 地 产 、 商 业 贸 易 、 医 药 生 物 、 纺 织 服 装 、 家 用 电 器 、 信 息 服 务 、 食 品 饮 料 、 餐 饮 旅 游 等 行 业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定 义 。 ② 受 益 于 国 内 投 资 需 求 增 长 的 行 业 这 类 行 业 指 为 国 内 消 费 需 求 增 长 提 供 原 材 料 、 设 备 、 建 设 或 服 务 的 行 业 , 例 如 化 工 、 交 运 设 备 、 黑 色 金 属 、 交 通 运 输 、 建 筑 建 材 、 有 色 金 属 、 电 子 、 信 息 设 备 等 行 业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定 义 。 行 业 研 究 员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导 向 、 内 需 增 长 趋 势 , 以 及 行 业 所 处 的 生 命 周 期 、 行 业 的 成 长 内 涵 、 行 业 的 竞 争 结 构 、 行 业 的 景 气 程 度 等 因 素 , 在 已 构 建 的 基 金 股 票 池 中 , 深 入 分 析 行 业 的 投 资 价 值 , 挖 掘 其 中 符 合 内 需 增 长 政 策 导 向 、 基 本 面 良 好 的 上 市 公 司 , 形 成 本 基 金 的 内 需 增 长 股 票 池 。 ( ( ( ( 3 ) ) ) )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① ① ① ① 内 需 增 长 类 上 市 公 司 的 选 股 策 略 内 需 增 长 类 上 市 公 司 的 选 股 策 略 内 需 增 长 类 上 市 公 司 的 选 股 策 略 内 需 增 长 类 上 市 公 司 的 选 股 策 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受 益 于 国 家 内 需 增 长 政 策 导 向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0% 。 在 本 基 金 内 需 增 长 股 票 池 内 , 筛 选 出 基 本 面 良 好 的 、 受 益 于 内 需 增 长 战 略 且 具 备 竞 争 优 势 上 市 公 司 。 对 具 备 竞 争 优 势 企 业 的 分 析 是 本 基 金 分 析 的 重 点 , 通 过 分 析 企 业 长 期 生 产 和 经 营 中 形 成 的 、 蕴 涵 于 企 业 内 质 中 的 、 能 够 支 撑 企 业 过 去 、 现 在 和 未 来 持 续 稳 定 发 展 的 核 心 能 力 , 深 入 挖 掘 企 业 的 竞 争 优 势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战 略 管 理 优 势 、 技 术 优 势 、 市 场 优 势 、 管 理 运 营 优 势 、 资 源 及 其 它 附 加 优 势 等 方 面 出 发 , 深 入 分 析 和 评 价 上 市 公 司 投 资 价 值 , 精 选 出 具 备 竞 争 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表 表 表 表 9-2


企 业 竞 争 优 势 企 业 竞 争 优 势 企 业 竞 争 优 势 企 业 竞 争 优 势 分 析 分 析 分 析 分 析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3 竞 争 优 势 维 度 竞 争 优 势 维 度 竞 争 优 势 维 度 竞 争 优 势 维 度 分 析 分 析 分 析 分 析 内 容 内 容 内 容 内 容 战 略 管 理 优 势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控 股 股 东 与 上 市 公 司 关 系 等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的 职 能 及 运 作 效 率 等 战 略 决 策 企 业 家 精 神 以 及 核 心 管 理 层 团 队 合 作 能 力 等 企 业 对 外 部 环 境 的 认 识 程 度 等 战 略 规 划 、 实 施 、 调 整 能 力 等 企 业 文 化 等 组 织 设 计 组 织 结 构 及 创 新 能 力 等 管 理 制 度 等 人 员 结 构 和 薪 酬 制 度 等 技 术 优 势 技 术 来 源 的 自 主 性 等 技 术 领 先 ; 技 术 壁 垒 等 创 新 能 力 等 市 场 优 势 商 誉 等 营 销 渠 道 及 网 络 等 市 场 地 位 等 管 理 运 营 优 势 企 业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实 施 能 力 等 财 务 管 理 能 力 等 成 本 控 制 能 力 等 资 源 及 其 他 附 加 优 势 拥 有 稀 缺 、 垄 断 的 生 产 要 素 资 源 和 社 会 资 源 ; 兼 并 重 组 ; 股 东 及 政 府 政 策 扶 持 ; 独 特 盈 利 模 式 ; 企 业 一 体 化 程 度 等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② ② ② ② 非 内 需 增 长 类 上 市 公 司 的 选 股 策 略 非 内 需 增 长 类 上 市 公 司 的 选 股 策 略 非 内 需 增 长 类 上 市 公 司 的 选 股 策 略 非 内 需 增 长 类 上 市 公 司 的 选 股 策 略 本 基 金 非 内 需 增 长 类 上 市 公 司 的 可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20% 。 对 于 这 一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内 的 个 股 选 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基 金 股 票 池 中 进 行 精 选 。 根 据 上 述 选 股 策 略 , 基 金 经 理 通 过 对 市 场 时 机 和 个 股 流 动 性 等 情 况 的 综 合 判 断 , 构 建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3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利 率 变 化 的 大 周 期 、 市 场 运 行 的 小 周 期 和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的 扩 张 特 征 , 制 定 相 应 的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 以 获 取 利 息 收 益 为 主 、 资 本 利 得 为 辅 。 ( 1 ) 积 极 的 流 动 性 管 理 本 基 金 会 紧 密 关 注 央 行 对 于 流 动 性 的 调 节 以 及 市 场 的 资 金 松 紧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4 现 金 流 情 况 、 季 节 性 资 金 流 动 、 日 历 效 应 等 , 建 立 组 合 流 动 性 管 理 框 架 , 实 现 对 基 金 资 产 的 结 构 化 管 理 , 以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整 体 变 现 能 力 。 ( 2 ) 基 于 收 益 率 预 期 的 期 限 配 置 和 类 别 配 置 在 预 期 基 准 利 率 下 降 时 , 适 当 增 加 组 合 久 期 , 以 较 多 地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带 来 的 收 益 , 同 时 获 得 比 较 高 的 利 息 收 入 ; 在 预 期 基 准 利 率 上 升 时 , 缩 短 组 合 久 期 , 以 规 避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 3 ) 基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形 的 调 整 策 略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的 情 况 下 ,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的 变 形 调 整 债 券 组 合 的 基 本 配 置 。 当 我 们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陡 时 , 我 们 将 可 能 采 用 子 弹 策 略 ; 而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平 时 , 我 们 将 可 能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总 体 而 言 , 就 是 在 仔 细 评 估 收 益 曲 线 变 形 情 况 下 , 分 别 在 子 弹 组 合 、 梯 式 组 合 和 杠 铃 组 合 中 弹 性 选 择 。 ( 4 ) 基 于 相 对 利 差 分 析 调 整 信 用 产 品 配 置 观 察 金 融 债 / 国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央 票 的 相 对 利 差 调 整 组 合 的 信 用 产 品 , 在 稳 定 的 信 用 产 品 风 险 情 况 下 , 可 在 利 差 扩 大 时 , 适 当 增 加 信 用 产 品 比 重 ; 在 利 差 缩 小 时 , 适 当 减 持 信 用 产 品 。 ( 5 ) 基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投 资 策 略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价 值 主 要 取 决 于 其 股 权 价 值 、 债 券 价 值 和 转 换 期 权 价 值 , 本 基 金 将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价 值 进 行 评 估 , 选 择 具 有 较 高 投 资 价 值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4 、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 风 险 补 偿 收 益 和 市 场 流 动 性 等 基 本 面 因 素 , 估 计 资 产 违 约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 并 根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收 益 结 构 安 排 , 模 拟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本 金 偿 还 和 利 息 收 益 的 现 金 流 过 程 , 辅 助 采 用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 评 估 其 内 在 价 值 。


5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权 证 投 资 将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 础 上 , 把 握 市 场 的 短 期 波 动 , 进 行 积 极 操 作 , 追 求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实 现 稳 健 的 超 额 收 益 。 具 体 投 资 方 法 如 下 : 考 量 标 的 股 票 合 理 价 值 、 标 的 股 票 价 格 、 行 权 价 格 、 行 权 时 间 、 行 权 方 式 、 股 价 历 史 与 预 期 波 动 率 和 无 风 险 收 益 率 等 要 素 , 估 计 权 证 合 理 价 值 。 根 据 权 证 合 理 价 值 与 其 市 场 价 格 间 的 差 幅 以 及 权 证 合 理 价 值 对 定 价 参 数 的 敏 感 性 , 结 合 标 的 股 票 合 理 价 值 考 量 , 决 策 买 入 、 持 有 或 沽 出 权 证 。


( ( ( ( 五 五 五 五 ) ) )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1 、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5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6 0 % × 沪 深 3 0 0 指 数 + 4 0 % × 中 国 债 券 综 合 全 价 指 数 。 在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或 者 出 现 更 有 代 表 性 、 更 权 威 、 更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公 告 ,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变 更 。 2 、 选 择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理 由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于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股 票 投 资 对 象 和 指 数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采 用 沪 深 3 0 0 指 数 和 中 国 债 券 综 合 全 价 指 数 加 权 组 成 的 复 合 型 指 数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能 够 真 实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同 时 也 能 较 恰 当 衡 量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业 绩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沪 深 3 0 0 指 数 , 沪 深 3 0 0 指 数 具 有 较 强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和 影 响 力 , 可 以 较 好 地 表 征 市 场 平 均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选 择 沪 深 3 0 0 指 数 。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资 产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中 国 债 券 综 合 全 价 指 数 , 中 国 债 券 综 合 全 价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 样 本 债 券 涵 盖 的 范 围 更 加 全 面 ,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涵 盖 主 要 交 易 市 场 ( 银 行 间 市 场 、 交 易 所 市 场 等 ) 、 不 同 发 行 主 体 ( 政 府 、 企 业 等 ) 和 期 限 ( 长 期 、 中 期 、 短 期 等 ) , 能 够 很 好 地 反 映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总 体 价 格 水 平 和 变 动 趋 势 。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资 产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中 国 债 券 综 合 全 价 指 数 , 是 因 为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的 投 资 范 围 方 面 不 仅 包 括 国 债 , 而 且 也 包 括 企 业 债 和 金 融 债 等 , 中 国 债 券 综 合 全 价 指 数 能 较 好 地 反 映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方 面 的 投 资 范 围 。


( ( ( ( 六 六 六 六 ) ) )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而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高 风 险 、 中 高 预 期 收 益 品 种 。


( ( ( ( 七 七 七 七 ) ) ) ) 投 资 限 制 投 资 限 制 投 资 限 制 投 资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3 0 % - 8 0 % , 其 中 , 投 资 于 受 益 于 内 需 增 长 主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 0 % ; 债 券 、 现 金 类 资 产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 0 % - 7 0 % ;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6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3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展 期 ; ( 1 4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1 6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投 资 遵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6 ] 1 4 1 号 ) 及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 1 7 ) 法 律 、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 ( ( ( 八 八 八 八 ) ) ) ) 禁 止 行 为 禁 止 行 为 禁 止 行 为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 ( ( ( 九 九 九 九 ) ) )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7 人 的 利 益 ; 2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3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 ( ( ( 十 十 十 十 ) ) ) ) 基 金 的 融 资 基 金 的 融 资 基 金 的 融 资 基 金 的 融 资 、 、 、 、 融 券 融 券 融 券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 ( ( 十 一 十 一 十 一 十 一 ) ) )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 0 1 5 年 7 月 1 6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5 年 6 月 3 0 日 ( 未 经 审 计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45,704,228.58 74.09 其 中 : 股 票


45,704,228.58 74.09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3,173,732.60 5.14 其 中 : 债 券


3,173,732.60 5.14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2,536,808.36 20.32 7


其 他 资 产


275,204.41 0.45 8


合 计


61,689,973.95 100.0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39,487,242.28 69.61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547,745.00 0.97 E


建 筑 业


-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8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3,019,211.12 5.32 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 业


948,038.70 1.67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1,701,991.48 3.00 合 计


45,704,228.58 80.57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明 细 :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00499


科 达 洁 能


206,098 4,709,339.30 8.30 2


002217


合 力 泰


207,801 4,658,898.42 8.21 3


002073


软 控 股 份


112,300 2,594,130.00 4.57 4


300088


长 信 科 技


89,200 2,453,000.00 4.32 5


002284


亚 太 股 份


90,097 2,264,137.61 3.99 6


300203


聚 光 科 技


50,000 2,059,500.00 3.63 7


600446


金 证 股 份


15,772 1,947,211.12 3.43 8


600594


益 佰 制 药


31,124 1,809,238.12 3.19 9


600426


华 鲁 恒 升


96,692 1,794,603.52 3.16 10


000550


江 铃 汽 车


48,400 1,776,280.00 3.13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9 7


可 转 债


3,173,732.60 5.59 8


其 他


- - 9


合 计


3,173,732.60 5.59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13008


电 气 转 债


8,410 1,522,546.40 2.68 2


113501


洛 钼 转 债


7,950 1,108,548.00 1.95 3


113007


吉 视 转 债


4,380 542,638.20 0.96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1 0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1 1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中 长 信 科 技 ( 300088 ) 在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安 徽 监 管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2014 ) 1 号 》 关 于 公 司 基 建 总 监 杨 建 南 与 业 务 相 关 人 员 陈 彬 辉 涉 嫌 内 幕 交 易 , 在 内 幕 信 息 尚 未 公 开 前 其 股 票 操 作 存 在 明 显 异 常 , 构 成 了 《 证 券 法 》 的 内 幕 交 易 行 为 , 并 被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安 徽 监 管 局 处 以 行 政 处 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长 期 跟 踪 研 究 该 股 票 , 我 们 认 为 , 该 处 罚 事 项 未 对 长 信 科 技 的 长 期 企 业 经 营 和 投 资 价 值 产 生 实 质 性 影 响 。 我 们 对 该 证 券 的 投 资 严 格 执 行 内 部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制 度 的 规 定 。 除 此 之 外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未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 2 )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 3 ) 期 末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113,815.36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7,259.33 5


应 收 申 购 款


154,129.72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0 8


其 他


- 9


合 计


275,204.41 (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13501


洛 钼 转 债


1,108,548.00


1.95


2


113007


吉 视 转 债


542,638.20


0.96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600499


科 达 洁 能


4,709,339.30


8.30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2


300203


聚 光 科 技


2,059,500.00


3.63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1 十 十 十 十、 、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 1 )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基 金 历 史 时 间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比 较 时间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 0 13 .0 1. 30 -2 01 3. 12 .3 1 1 2 .8 0% 1 . 14 % - 9 .4 1% 0 . 84 % 2 2 .2 1% 0 . 30 % 2 0 14 .0 1. 01 -2 01 4. 12 .3 1


2 5 .0 9% 1 . 30 % 3 3 .6 1% 0 . 73 % - 8 .5 2% 0 . 57 % 2 0 15 .0 1. 01 -2 01 5. 06 .3 0 4 8 .4 8% 2 . 20 % 1 6 .4 3% 1 . 36 % 3 2 .0 5% 0 . 84 % 2 0 13 .0 1. 30 -2 01 5. 06 .3 0 1 0 9. 50 % 1 . 48 % 4 1 .6 4% 0 . 93 % 6 7 .8 6% 0 . 55 % 注:比较基准 = 沪深 300 指数 *60%+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40% ,数据截止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图 ( 2013 年 1 月 30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注:东吴内需增长基金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成立。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2 十一 十一 十一 十一、 、 、 、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3 十 十 十 十二 二 二 二、 、 、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估 值 日 估 值 日 估 值 日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估 值 对 象 估 值 对 象 估 值 对 象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5 、 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 法 其 他 资 产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4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估 值 程 序 估 值 程 序 估 值 程 序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 ( ( ( 五 五 五 五 ) ) )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5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 ( ( 六 六 六 六 ) ) )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 ( ( 七 七 七 七 ) ) )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 ( ( ( 八 八 八 八 ) ) )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4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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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6 十三 十三 十三 十三、 、 、 、基金的收益分配 基金的收益分配 基金的收益分配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8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 0 %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 ( ( ( 五 五 五 五 ) ) )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 、 、 公 告 与 实 施 公 告 与 实 施 公 告 与 实 施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 ( ( ( 六 六 六 六 ) ) )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7 十四 十四 十四 十四、 、 、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 依 法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 , , 法 法 法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 。 。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 、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管 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 ( ( 五 五 五 五 ) ) )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费 率 费 率 费 率 。 。 。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2 2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 。





( ( ( ( 六 六 六 六 ) ) ) ) 基 金 销 售 的 相 关 费 用 基 金 销 售 的 相 关 费 用 基 金 销 售 的 相 关 费 用 基 金 销 售 的 相 关 费 用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的 “ ( 六 )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转 换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另 行 规 定 。 ”





( ( ( ( 七 七 七 七 ) ) ) )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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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8 十五 十五 十五 十五、 、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基 金 的 基 金 的 基 金 的 基 金 的 会 会 会 会 计 计 计 计 政 政 政 政 策 策 策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方 式 确 认 。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基 金 的 基 金 的 基 金 的 基 金 的 审 审 审 审 计 计 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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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9 十六 十六 十六 十六、 、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本 基 金 的 本 基 金 的 本 基 金 的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合 合 合 《 《 《 《 基 金 法 基 金 法 基 金 法 基 金 法 》 》 》 》 、 、 、 、 《 《 《 《 运 作 运 作 运 作 运 作 办 法 办 法 办 法 办 法 》 》 》 》 、 、 、 、 《 《 《 《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办 法 办 法 办 法 》 》 》 》 、 、 、 、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及 其 及 其 及 其 他 他 他 他 有 关 规 定 有 关 规 定 有 关 规 定 有 关 规 定 。 。 。 。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人 人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本 基 金 本 基 金 本 基 金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承 诺 公 开 人 在 承 诺 公 开 人 在 承 诺 公 开 人 在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披 露 披 露 披 露 的 基 金 的 基 金 的 基 金 的 基 金 信 息 信 息 信 息 信 息 时 时 时 时 , , , , 不 不 不 不 得 得 得 得 有 有 有 有 下 下 下 下 列 行 为 列 行 为 列 行 为 列 行 为 : : :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本 基 金 公 开 本 基 金 公 开 本 基 金 公 开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披 露 披 露 披 露 的 的 的 的 信 息 应 采 信 息 应 采 信 息 应 采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用 中 用 中 用 中 文 文 文 文 文 文 文 文 本 本 本 本 。 。 。 。 如 如 如 如 同 时 同 时 同 时 同 时 采 采 采 采 用 用 用 用 外 文 文 外 文 文 外 文 文 外 文 文 本 的 本 的 本 的 本 的 , , , , 基 金 基 金 基 金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义 务 义 务 义 务 人 人 人 人 应 应 应 应 保 证 保 证 保 证 保 证 两 两 两 两 种 种 种 种 文 文 文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本 的 内 容 一 本 的 内 容 一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致 致 致 。 。 。 。 两 两 两 两 种 种 种 种 文 文 文 文 本 发 生 本 发 生 本 发 生 本 发 生 歧 义 歧 义 歧 义 歧 义 的 的 的 的 , , , , 以 以 以 以 中 中 中 中 文 文 文 文 文 文 文 文 本 为 准 本 为 准 本 为 准 本 为 准 。 。 。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 ( ( ( 五 五 五 五 ) ) ) ) 公 开 公 开 公 开 公 开 披 露 披 露 披 露 披 露 的 基 金 的 基 金 的 基 金 的 基 金 信 息 信 息 信 息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3 日 前 ,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1 )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 2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 3 )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 载 基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0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4 、 基 金 开 始 申 购 、 赎 回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申 购 开 始 日 、 赎 回 开 始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5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 7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1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 9 ) 基 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 ( 2 0 ) 基 金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2 4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 2 6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 2 7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 澄 清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等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1 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 ( ( 六 六 六 六 ) ) )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管 理 管 理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 ( ( ( 七 七 七 七 ) ) )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的 存 放 与 的 存 放 与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查 阅 查 阅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2 十七 十七 十七 十七、 、 、 、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进 行 主 动 投 资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高 风 险 、 中 高 预 期 收 益 品 种 。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市 场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价 格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和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 可 能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 2 、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利 息 收 益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3 、 信 用 风 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者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不 真 实 、 不 完 整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和 收 益 变 化 。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由 于 通 货 膨 胀 率 提 高 , 基 金 的 实 际 投 资 价 值 会 因 此 降 低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少 的 收 益 率 。 6 、 法 律 风 险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导 致 了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风 险 。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管 理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流 流 流 流 动 性 动 性 动 性 动 性 风 险 风 险 风 险 风 险





1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持 有 投 资 品 种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 , 则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2 、 顺 延 或 暂 停 赎 回 风 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可 能 会 遇 到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或 暂 停 赎 回 等 风 险 。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策 略 风 险 策 略 风 险 策 略 风 险 策 略 风 险





本 基 金 存 在 投 资 策 略 风 险 , 即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不 一 定 领 先 于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 另 外 , 在 精 选 个 股 的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限 于 知 识 、 技 术 、 经 验 等 因 素 而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其 精 选 出 的 个 股 的 业 绩 表 现 不 一 定 持 续 优 于 其 他 股 票 。 ( ( ( ( 五 五 五 五 ) ) ) ) 其 其 其 其 它 它 它 它 风 险 风 险 风 险 风 险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3 1 、 技 术 风 险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 险 。


2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3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机 构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损 。 ( ( ( ( 六 六 六 六 ) ) ) ) 特 有 风 险 特 有 风 险 特 有 风 险 特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作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投 资 管 理 中 会 至 少 维 持 3 0 % - 8 0 % 的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 具 有 对 股 票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市 场 下 跌 的 风 险 和 个 股 风 险 , 在 市 场 大 幅 上 涨 时 也 不 能 保 证 基 金 净 值 能 够 完 全 跟 随 或 超 越 市 场 上 涨 幅 度 。 本 基 金 属 于 主 题 投 资 型 基 金 , 存 在 主 题 轮 动 风 险 , 即 集 中 投 资 于 目 标 主 题 股 票 的 业 绩 表 现 不 一 定 领 先 于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 ( ( ( ( 七 七 七 七 ) ) ) ) 声 明 声 明 声 明 声 明











1 、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投 资 者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等 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 但 是 , 基 金 并 不 是 代 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代 销 机 构 担 保 或 者 背 书 , 代 销 机 构 并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 安 全 。 3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4





十八 十八 十八 十八、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变 更 变 更 变 更





1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 2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经 修 订 的 基 金 合 同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收 费 方 式 或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4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终 终 终 止 止 止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接 的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基 金 财 产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清 清 清 算 算 算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4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5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5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6 十九 十九 十九 十九、 、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7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 1 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 1 7 )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8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9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本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接 收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0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1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2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3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4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执 行 方 式 ( 一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5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8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 0 %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二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 四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四 、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 运 用 有 关 费 用 的 提 取 、 支 付 方 式 与 比 例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6 H = E × 1 .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 7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方 向 和 投 资 限 制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在 充 分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主 要 投 资 于 受 益 于 国 家 内 需 增 长 政 策 导 向 且 具 有 竞 争 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及 增 长 方 式 转 变 所 带 来 的 收 益 ,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定 期 存 款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3 0 % - 8 0 % , 其 中 , 投 资 于 受 益 于 内 需 增 长 行 业 中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 0 % ; 债 券 、 现 金 类 资 产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 0 % - 7 0 % ; 其 中 , 现 金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7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权 证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3 % 。 ( 三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3 0 % - 8 0 % , 其 中 , 投 资 于 受 益 于 内 需 增 长 主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 0 % ; 债 券 、 现 金 类 资 产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 0 % - 7 0 % ;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3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展 期 ; ( 1 4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1 6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投 资 遵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6 ] 1 4 1 号 ) 及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 1 7 ) 法 律 、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8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六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告 方 式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七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方 式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9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一 ) 本 基 金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调 解 解 决 。 自 一 方 书 面 要 求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如 果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或 调 解 方 式 解 决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设 在 上 海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上 海 分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0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 三 ) 除 争 议 所 涉 内 容 之 外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其 他 部 分 应 当 由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继 续 履 行 。 九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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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1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 、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一 一 一 、 、 、 、 托 管 托 管 托 管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协 议 当 事 协 议 当 事 协 议 当 事 人 人 人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源 深 路 2 7 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源 深 路 2 7 9 号 邮 政 编 码 : 2 0 0 1 3 5 法 定 代 表 人 : 任 少 华 成 立 日 期 : 2 0 0 4 年 9 月 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2 0 0 3 ] 8 2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 邮 政 编 码 : 2 0 0 1 2 0 )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 邮 政 编 码 : 2 0 0 1 2 0 )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怀 邦 成 立 时 间 : 1 9 8 7 年 3 月 3 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 ( 1 9 8 6 ) 字 第 8 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 1 9 8 7 ] 4 0 号 文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5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经 营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注 册 资 本 : 6 1 8 . 8 5 亿 元 人 民 币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2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二 二 二 二 、 、 、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务 监 督 务 监 督 务 监 督 和 和 和 和 核 查 核 查 核 查 核 查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使 使 使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权 权 权 权





( ( ( ( 1 1 1 1 ) ) )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 《 《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 》 》 》 和 本 和 本 和 本 和 本 协 议 协 议 协 议 协 议 的 的 的 的 约 约 约 约 定 定 定 定 , , , , 对 基 对 基 对 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 、 、 投 资 对 象 投 资 对 象 投 资 对 象 投 资 对 象 进 进 进 进 行 行 行 行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 。 。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定 期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3 0 % - 8 0 % ; 其 中 , 投 资 于 受 益 于 国 家 内 需 增 长 政 策 导 向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 0 % ; 债 券 、 现 金 类 资 产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 0 % - 7 0 % ; 其 中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权 证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3 % 。 如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的 义 务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开 始 履 行 。 ( ( ( ( 2 2 2 2 ) ) )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 《 《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 》 》 》 和 本 和 本 和 本 和 本 协 议 协 议 协 议 协 议 的 的 的 的 约 约 约 约 定 定 定 定 , , , , 对 基 对 基 对 基 对 基 金 投 资 金 投 资 金 投 资 金 投 资 、 、 、 、 融 资 比 例 融 资 比 例 融 资 比 例 融 资 比 例 进 进 进 进 行 行 行 行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 。 。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3 0 % - 8 0 % , 其 中 , 投 资 于 受 益 于 内 需 增 长 主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 0 % ; 债 券 、 现 金 类 资 产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 0 % - 7 0 %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3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1 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 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1 5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展 期 。 1 6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投 资 遵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6 ] 1 4 1 号 ) 及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1 7 . 法 律 、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修 改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4 ( ( ( ( 3 3 3 3 ) ) )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协 议 协 议 协 议 的 的 的 的 约 约 约 约 定 定 定 定 , , , , 对 基 金 投 对 基 金 投 对 基 金 投 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资 禁 止 行 为 资 禁 止 行 为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进 进 进 行 行 行 行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 。 。 。 基 金 财 产 不 基 金 财 产 不 基 金 财 产 不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得 得 得 用 于 用 于 用 于 用 于 下 下 下 下 列 投 资 或 列 投 资 或 列 投 资 或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者 活 动 者 活 动 者 活 动 。 。 。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 以 上 名 单 发 生 变 化 的 , 应 及 时 予 以 更 新 并 通 知 对 方 。 ( ( ( ( 4 4 4 4 ) ) )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协 议 协 议 协 议 的 的 的 的 约 约 约 约 定 定 定 定 , , , , 对 基 金 管 对 基 金 管 对 基 金 管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理 人 参 与 理 人 参 与 理 人 参 与 银 银 银 银 行 间 行 间 行 间 行 间 债 债 债 债 券 市 场 券 市 场 券 市 场 券 市 场 进 进 进 进 行 行 行 行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 。 。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面 临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书 面 回 函 确 认 , 新 名 单 自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负 责 向 相 关 责 任 人 追 偿 。 ( ( ( ( 5 5 5 5 ) ) )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协 议 协 议 协 议 的 的 的 的 约 约 约 约 定 定 定 定 , , , , 对 基 金 管 对 基 金 管 对 基 金 管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理 人 选 理 人 选 理 人 选 择 择 择 择 存 款 存 款 存 款 存 款 银 银 银 银 行 行 行 行 进 进 进 进 行 行 行 行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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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5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账 目 及 核 算 的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 各 项 规 定 。 ( ( ( ( 6 6 6 6 ) ) )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通 受 通 受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限 证 券 的 限 证 券 的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并 与 资 产 托 管 人 签 订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6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 ( ( 7 7 7 7 ) ) )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1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遵 守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并 与 资 产 托 管 人 签 订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提 供 给 资 产 托 管 人 , 资 产 托 管 人 对 资 产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 应 根 据 《 托 管 协 议 》 及 相 关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资 产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托 管 基 金 拟 购 买 中 期 票 据 的 数 量 和 价 格 、 应 划 付 的 金 额 等 执 行 指 令 所 需 相 关 信 息 , 并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7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 ( ( 8 8 8 8 ) ) )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依 依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协 议 协 议 协 议 的 的 的 的 约 约 约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联 联 联 投 资 限 制 投 资 限 制 投 资 限 制 投 资 限 制 进 进 进 进 行 行 行 行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 。 。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 同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 ( ( 9 9 9 9 ) ) )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 《 《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 》 》 》 和 本 和 本 和 本 和 本 协 议 协 议 协 议 协 议 的 的 的 的 约 约 约 约 定 定 定 定 , , , , 对 基 金 投 对 基 金 投 对 基 金 投 对 基 金 投 资 其 资 其 资 其 资 其 他 他 他 他 方 方 方 方 面 进 面 进 面 进 面 进 行 行 行 行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 。 。 。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应 应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约 约 约 定 定 定 定 , , ,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计 算 计 算 计 算 、 、 、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 、 、 应 应 应 应 收 资 金 收 资 金 收 资 金 收 资 金 到 到 到 到 账 账 账 账 、 、 、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 、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 、 、 相 关 相 关 相 关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披 露 、 、 、 、 基 金 基 金 基 金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中 登 中 登 中 登 载 载 载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基 金 业 绩 表 基 金 业 绩 表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现 现 现 数 据 数 据 数 据 数 据 等 进 等 进 等 进 等 进 行 行 行 行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和 和 和 和 核 查 核 查 核 查 核 查 。 。 。 。 如 果 如 果 如 果 如 果 基 基 基 基 金 管 理 人 金 管 理 人 金 管 理 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未 经 未 经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审 核 擅 自 将 审 核 擅 自 将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现 现 现 数 据 数 据 数 据 数 据 印 印 印 印 制 在 制 在 制 在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上 上 上 , , , , 则 则 则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此 此 此 不 承 不 承 不 承 不 承 担 任 何 担 任 何 担 任 何 担 任 何 责 责 责 责 任 任 任 任 , , , , 并 并 并 并 有 权 在 发 有 权 在 发 有 权 在 发 有 权 在 发 现 后 现 后 现 后 现 后 报 告 中 报 告 中 报 告 中 报 告 中 国 国 国 国 证 证 证 证 监 会 监 会 监 会 监 会 。 。 。 。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应 应 应 积 极 积 极 积 极 积 极 配 合 和 配 合 和 配 合 和 配 合 和 协 助 协 助 协 助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和 和 和 和 核 查 核 查 核 查 核 查 , , ,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答 复 答 复 答 复 并 改 正 并 改 正 并 改 正 并 改 正 , , , , 就 就 就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疑 义 进 疑 义 进 疑 义 进 行 解 行 解 行 解 行 解 释 释 释 释 或 或 或 或 举 举 举 举 证 证 证 证 。 。 。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按 按 按 照 法 规 要 照 法 规 要 照 法 规 要 照 法 规 要 求 求 求 求 需 需 需 需 向 向 向 向 中 中 中 中 国 国 国 国 证 证 证 证 监 会 监 会 监 会 监 会 报 报 报 报 送 送 送 送 基 金 基 金 基 金 基 金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监 督 报 告 的 报 告 的 报 告 的 报 告 的 , , ,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应 积 极 应 积 极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料 料 料 和 制 度 和 制 度 和 制 度 和 制 度 等 等 等 等 。 。 。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反 馈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8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三 三 三 三 、 、 、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务 核 查 务 核 查 务 核 查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及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是 否 及 时 、 准 确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否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是 否 按 照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进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 四 四 四 四 、 、 、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9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 2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和 独 立 。 ( 5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和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产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产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产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产 的 验 验 验 验 证 证 证 证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基 金 的 基 金 的 基 金 的 基 金 的 银 银 银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立 立 立 和 管 理 和 管 理 和 管 理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并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计 息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制 作 、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进 行 。 ( 3 )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并 使 用 交 通 银 行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网 银 ” ) 办 理 托 管 资 产 的 资 金 结 算 汇 划 业 务 。 ( 5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人 民 币 银 行 账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0 户 结 算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银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监 督 银 行 业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规 定 。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基 金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基 金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基 金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基 金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 、 、 、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的 开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的 开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的 开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的 开 立 立 立 立 和 管 理 和 管 理 和 管 理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进 行 证 券 的 超 卖 或 超 买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即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的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 二 级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 ( ( ( 五 五 五 五 ) ) ) ) 债 债 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立 立 立 和 管 理 和 管 理 和 管 理 和 管 理





( 1 ) 募 集 资 金 经 验 资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人 民 银 行 进 行 报 备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协 议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协 议 副 本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 ( ( ( ( 六 六 六 六 ) ) ) ) 其 其 其 其 他 他 他 他 账 户 的 开 账 户 的 开 账 户 的 开 账 户 的 开 立 立 立 立 和 管 理 和 管 理 和 管 理 和 管 理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 ( ( ( 七 七 七 七 ) ) )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物 物 物 证 券 证 券 证 券 证 券 、 、 、 、 银 银 银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单 等 单 等 单 等 有 价 有 价 有 价 有 价 凭 凭 凭 凭 证 的 保 管 证 的 保 管 证 的 保 管 证 的 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本 基 金 资 产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保 管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1 ( ( ( ( 八 八 八 八 ) ) )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大 大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合 同 的 保 管 合 同 的 保 管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 除 外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五 五 五 五 、 、 、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会 会 会 计 计 计 计 核 核 核 核 算 算 算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六 六 六 六 、 、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名 册 名 册 名 册 的 保 管 的 保 管 的 保 管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委 托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2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负 责 编 制 和 保 管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及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四 ) 除 上 述 约 定 时 间 外 , 如 果 确 因 业 务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商 议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七 七 七 七 、 、 、 、 争 争 争 争 议 议 议 议 解 决 方 式 解 决 方 式 解 决 方 式 解 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上 海 分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3 八 八 八 八 、 、 、 、 托 管 托 管 托 管 托 管 协 议 协 议 协 议 协 议 的 的 的 的 修 改 修 改 修 改 修 改 与 与 与 与 终 终 终 终 止 止 止 止





(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4 二十一 二十一 二十一 二十一、 、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增 加 、 修 改 这 些 服 务 项 目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持 有 人 持 有 人 持 有 人 持 有 人 注 册 注 册 注 册 注 册 登 登 登 登 记 服 务 记 服 务 记 服 务 记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股 东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持 有 人 交 易 持 有 人 交 易 持 有 人 交 易 持 有 人 交 易 记 录 查 询 记 录 查 询 记 录 查 询 记 录 查 询 及 定 期 对 及 定 期 对 及 定 期 对 及 定 期 对 帐 单 服 务 帐 单 服 务 帐 单 服 务 帐 单 服 务





1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历 史 交 易 记 录 。 2 、 定 期 对 账 单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客 户 服 务 部 门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 客 户 服 务 部 门 将 向 所 有 选 择 此 项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送 达 该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 度 基 金 季 度 交 易 对 账 单 , 记 录 该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 度 内 所 有 申 购 、 赎 回 、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交 易 发 生 的 时 间 、 金 额 、 数 量 、 价 格 以 及 当 前 账 户 的 余 额 等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客 户 服 务 部 门 也 将 向 选 择 此 项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送 达 账 户 状 况 对 账 单 。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红 红 红 红 利 利 利 利 再 再 再 再 投 资 投 资 投 资 投 资 服 务 服 务 服 务 服 务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基 金 收 益 将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且 不 收 取 任 何 申 购 费 用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选 择 此 项 服 务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默 认 的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对 红 利 予 以 发 放 。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利 用 直 销 网 点 或 代 理 销 售 网 点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具 体 方 法 另 行 公 告 。 ( ( ( ( 五 五 五 五 ) ) ) ) 客 客 客 客 户 户 户 户 服 务 服 务 服 务 服 务 中 中 中 中 心 心 心 心 ( ( ( ( C a l l C a l l C a l l C a l l





C e n t e r C e n t e r C e n t e r C e n t e r ) ) )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 × 24 小 时 基 金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查 询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提 供 不 少 于 8 小 时 的 坐 席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资 料 修 改 、 疑 难 解 答 、 客 户 投 诉 / 意 见 / 建 议 处 理 、 信 函 补 寄 、 基 金 信 息 的 定 制 等 专 项 服 务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0 5 8 8 ( 免 长 途 话 费 ) 、 021-50509666


( ( ( ( 六 六 六 六 ) ) ) ) 网 络 服 务 网 络 服 务 网 络 服 务 网 络 服 务











公 司 网 站 可 为 为 客 户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 信 息 定 制 、 在 线 账 户 查 询 、 信 息 下 载 、 专 家 在 线 咨 询 、 举 办 网 上 活 动 等 。 客 户 还 可 通 过 公 司 网 站 直 接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享 受 一 站 式 服 务 。 公 司 网 站 : www.scfund.com.cn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5 二十二 二十二 二十二 二十二、 、 、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 ) 2 0 1 5 年 0 2 月 0 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 ; ( 2 ) 2 0 1 5 年 0 2 月 2 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公 告 》 ; ( 3 ) 2 0 1 5 年 0 3 月 0 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推 出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 ( 4 ) 2 0 1 5 年 0 3 月 1 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及 摘 要 更 新 》 ; ( 5 ) 2 0 1 5 年 0 3 月 1 9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推 出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及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 ( 6 ) 2 0 1 5 年 0 3 月 2 1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线 代 销 旗 下 基 金 并 推 出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及 转 换 业 务 时 间 的 公 告 》 ; ( 7 ) 2 0 1 5 年 0 3 月 2 5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交 易 所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公 告 》 ; ( 8 ) 2 0 1 5 年 0 3 月 2 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4 年 年 度 报 告 以 及 摘 要 》 ; ( 9 ) 2 0 1 5 年 0 4 月 2 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 ; ( 1 0 ) 2 0 1 5 年 0 5 月 1 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 ; ( 1 1 ) 2 0 1 5 年 0 5 月 1 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公 告 》 ; ( 1 2 ) 2 0 1 5 年 0 5 月 1 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公 告 》 ; ( 1 3 ) 2 0 1 5 年 0 5 月 2 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 ; ( 1 4 ) 2 0 1 5 年 0 5 月 2 9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 ( 1 5 ) 2 0 1 5 年 0 6 月 0 8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开 展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1 6 ) 2 0 1 5 年 0 6 月 0 8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6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及 参 加 柜 台 、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 ( 1 7 ) 2 0 1 5 年 0 6 月 1 2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推 出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及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 ( 1 8 ) 2 0 1 5 年 0 6 月 1 2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及 定 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 ( 1 9 ) 2 0 1 5 年 0 6 月 1 5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公 告 》 ; ( 2 0 ) 2 0 1 5 年 0 6 月 2 4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公 告 》 ; ( 2 1 ) 2 0 1 5 年 0 6 月 2 6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2 2 ) 2 0 1 5 年 0 6 月 2 6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数 米 基 金 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2 3 ) 2 0 1 5 年 0 6 月 2 6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2 4 ) 2 0 1 5 年 0 6 月 2 9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延 长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 ( 2 5 ) 2 0 1 5 年 0 6 月 3 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公 告 》 ; ( 2 6 ) 2 0 1 5 年 0 7 月 0 1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的 基 金 2 0 1 5 年 半 年 度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 ( 2 7 ) 2 0 1 5 年 0 7 月 0 6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公 告 》 ; ( 2 8 ) 2 0 1 5 年 0 7 月 0 7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开 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2 9 ) 2 0 1 5 年 0 7 月 0 7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及 高 管 、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旗 下 基 金 相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7 关 事 宜 公 告 》 ; ( 3 0 ) 2 0 1 5 年 0 7 月 1 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公 告 》 ; ( 3 1 ) 2 0 1 5 年 0 7 月 2 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8 二十三 二十三 二十三 二十三、 、 、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的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二十四 二十四 二十四 二十四、 、 、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募 集 的 文 件 ( 二 ) 《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三 ) 《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四 ) 法 律 意 见 书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本 页 无 正 文 , 为 《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签 字 页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