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百强ETF(510700)

百强ETF: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上证市值百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二次提示性公 告 
日期:2015-09-11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已 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在 《 证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网 站
(www.sse.com.cn )和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站(www.csfunds.com.cn )发 布了
《关于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上证 市值 百强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公告 》。 为使 本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顺利 召开, 现发 布关 于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
上证市 值百 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第 二次 提示性 公告 。 
一、召 开会 议基 本情 况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和 《上 证市 值百 强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的有 关规 定, 上证 市值百 强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百强 ETF” 或“ 本基 金” )的 基金 管理 人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会 议的 具体 安排 如下: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现场 开 会方式


2 、会 议召 开时 间:2015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10 时整 3 、会 议召 开地 点: 北京 市 朝阳区 安贞 西里 三 区 11 号福建 大厦 二层 文渲 阁 4 、会 议登 记办 理时 间:2015 年 10 月 12 日上 午 9 时 0 分至 9 时 45 分 二、会 议审 议事 项


《关于 上证 市值 百强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终止 上市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有关 事 项的议 案》 (见 附件 一) 。


上述议 案的 内容 说明 见《 关于上 证市 值百 强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终止上 市 并终止 基金 合 同 有关 事项 的说明 》( 见附 件三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益 登记 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5 年 9 月 8 日 ,即 在 该日下 午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在登 记 结算机 构登 记在 册的 本基 金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均 有权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投 票表决 。


四、会 议的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 1 、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会议 开 始; 2 、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人数 及其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3 、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会议 议 事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4 、大 会主 持人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公 布见 证律 师 、 公证机 构和 公证 员姓 名; 5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议案 ; 6 、享 有表 决权 的与 会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议 案进 行审 议,并 以 记名投 票方 式进 行表 决; 7 、监 票人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 人表 决后 立即 对投票 情况 进行 清点 ,公 证机关 对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8 、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9 、大 会公 证人 发表 公证 词 ; 10、 大会 见证 律师 就本 次 会议召 开的 程序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形成 的决 议的合 法 性、合 规性 发表 见证 意见 。 五、会 议出 席对 象 1 、权 益登 记日 在登 记结 算 机构登 记在 册的 上证 市值 百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 4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的见 证 律师。 5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的公 证 机关人 员。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需 要提 供的 文件 1 、个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议 需要 提供 以下 文件 : 个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需 提交 本人 身份 证件( 包括 使用 的身 份证 或其他 能 够表明 其身 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明 )原 件和 正反 面复 印件; 个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委托他 人出 席会 议并 代理 行使表 决权 的, 应按“ 七、 授权” 的 规定, 提供 相关 资料 。 2 、机 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议 需要 提供 以下 文件 : 机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需 提交 加盖 公章 的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事 业单 位、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用 加盖 公章 的事 业单 位法人 登记 证书 、有 权部 门的批 文、 开 户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机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委托 他人出 席本 次大 会并 行使 表决权 的, 还应 按照 本公 告“ 七、 授 权” 的规 定, 提供 相关 资料 。 七、授 权 为便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更多的 机会 参与 本次 大会 ,除直 接参 会表 决外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还 可以 授权 委托 他人 出席会 议并 代其 行使 表决 权。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授 权委 托他 人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表 决需 符合以 下规 则: (一) 委托 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按“ ( 三) 授权 方式” 列 明的方 式授 权委 托他 人代 理行使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表决权 。投 资者 也可 在买 入本基 金的 同时 签署 授权 委托书 ,待 买 入申请 确认 后, 授权 委托 书自动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委托 他人代 理行 使表 决权 的票 数按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权益登 记 日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计 算,每 一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表 决权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权 益 登记日 未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则授 权无 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权 益登 记日 是否持 有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以及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数 额以 本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最终 确认 的数 据为准 。 (二) 受托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授权 委托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销售 机构 以及 其他 符合 规定的 机 构和个 人, 代理 行使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表 决权。 为保 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效行 使 权利, 建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择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或销 售机 构为 受托 人。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有 关情况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建议增 加受 托人 名单 ,并 另行公 告。 (三) 授权 方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书面 方式 进行 授权 ,具体 要求 如下 : 1 、授 权委 托书 样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书面 方式授 权的 ,需 填写 授权 委托书 (授 权委 托书 样本 详见附 件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剪 报、 复印 或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csfunds.com.cn )下载 等方 式获 取授 权委 托书样 本。 2 、书 面授 权所 需提 供的 文 件 ① 个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委托 他人 出席 会议 并代 理行使 表决 权的 ,应 提供 由委托 人 填妥并 签署 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并提 供委 托人 个人 身份证 件( 包括 使用 的身 份证或 其他 能 够表明 其身 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明 )正 反面 复印 件。 如受托 人为 个人 ,还 需提 供受托 人的 身 份证件 (包 括使 用的 身份 证或其 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 的有效 证件 或证 明) 原件 和正反 面复 印 件;如 受托 人为 机构 ,还 需提供 受托 人加 盖公 章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盖 公章 的事 业单 位法 人登记 证书 、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 证 明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② 机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委托 他人 出席 会议 并代 理行使 表决 权的 ,应 提供 由委托 人 填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并 在授权 委托 书原 件上 加盖 委托人 公章 ,并 提供 委托 人加盖 公章 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事业 单位 法 人登记 证书 、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如受 托人 为个人 ,还 需 提供受 托人 的身 份证 件( 包括使 用的 身份 证或 其他 能够表 明其 身份 的有 效证 件或证 明) 原 件和正 反面 复印 件; 如受 托人为 机构 ,还 需提 供受 托人加 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复 印 件(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事 业单 位法 人登 记证 书、有 权部 门 的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复 印件 等) 。 3 、书 面授 权文 件的 送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基金 管理人 出席 大会 并行 使表 决权的 ,可 选择 直接 送交 、邮寄 、 柜台办 理 3 种 方式 送交 纸 面授权 文件 ,具 体如 下: ① 直接 送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填妥 的授权 委托 书和 所需 的相 关文件 直接 送交 至本 基金 管理人 , 具体地 址和 联系 方式 如下 : 地址: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太平 庄 路 18 号 城建 大厦 A 座 20 层 联系电 话:010-8201 9963 ② 邮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填妥 的授权 委托 书和 所需 的相 关文件 邮寄 至本 基金 管理 人,具 体 地址及 联系 方式 如下 :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太 平庄 路 18 号城 建大 厦 A 座 20 层( 邮编 :100088 ) 收件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潘道 义 封面 请注 明“ 百强 ETF 清算” 。 联系电 话:010-8201 9963 ③ 柜台 办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在会 议召开 前到 本基 金管 理人 柜台办 理授 权, 填写 授权 委托书 , 并提交 身份 证明 文件 。具 体地址 及联 系方 式如 下: 地址: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太平 庄 路 18 号 城建 大厦 A 座 20 层 联系电 话:010-8201 996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 或机构 出席 大会 并行 使表 决权的 ,也 可由 代理 人携 带书面 授 权文件 出席 大会 。 (四) 授权 效力 确定 规则 1 、现 场表 决优 先规 则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了授权 委托 ,后 又到 现场 参加会 议直 接表 决, 则以 直接表 决 为有效 表决 ,授 权委 托无 效。 2 、最 后授 权优 先规 则 如果同 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不同 时间 多次 进行 有效 授权, 无论 授权 意向 是否 相同, 均 以最后 一次 授权 为准 。 (五) 授权 时间 的确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书面 方式进 行授 权, 授权 时间 以本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收到 授 权委托 书的 时间 为准 。 如果授 权时 间相 同或 无法 确定最 后一 次授 权时 间, 但授权 意见 不一 致, 视为 委托人 授 权受托 人选 择一 种表 决意 见进行 表决 。 (六) 授权 截止 时间 本基金 管理 人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授 权的 截止 时间 为 2015 年 10 月 9 日 17:00 。 八、计 票


1 、主 持人 在会 议开 始后 ,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 基 金管 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计 票过 程由 公证 机关 予 以公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预登记 (一) 预登 记时 间 2015 年 9 月 8 日至 2015 年 10 月 9 日的 每天 上 午 9 :00 -下 午 16 :00 (周六 、 周日及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办理 预登记 。 (二) 预登 记方 式 1 、现 场方 式预 登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选择 现场 方式 预登 记的 ,应在 预登 记时 间内 ,按 照“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需 要提供 的文 件” 及“ 七、 授 权” 的规 定提 供相 关文 件。 现场预 登记 的具 体地 址及 联系方 式如 下: 地址: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太平 庄 路 18 号 城建 大厦 A 座 20 层 联系人 :潘 道义 联系电 话:010-8201 9963 2 、传 真方 式预 登记 在预登 记时 间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可将“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需 要 提供的 文件” 及“ 七 、授 权” 规定的 文件 传真 给本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预登 记。 具体联 系方 式如 下: 联系人 :潘 道义 传真号 码:010-8201 9966 确认电 话:010-8201 9963 3 、关 于预 登记 的说 明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通 过预 登记情 况估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参会 情况 ,以便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进行相 应准 备。 已办 理预 登记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在 会 议入场 前仍 需按 照“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需 要提供 的文 件” 及“ 七、 授 权” 的规 定提 供相应 文件 办理 现场 会议 登记, 请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予 以配 合。 十、会 议召 开与 决议 生效 的条件 1 、上 证市 值百 强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每一 份基 金份额 拥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召 开条 件为 :出 席会 议的符 合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有 效凭证 所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 3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条件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的议 案经出 席大 会的 享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在 表决 票上 填写“ 同意” 、“ 反对”或者“弃权” 。 未 填、错 填、字 迹无 法辨 认、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表决 票均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本 基金 管理人 自 通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一、 本次 大会 相关 机构


1 、召 集人 (基 金管 理人 )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联系人 :李 洁、 潘道 义 联系电 话: (010 )82019856 、(010 )82019963 客服电 话:400-888-2666 (免 长途 话费 )、 (010 )62350088 电子邮 件:bqetffund@csfunds.com.cn 网站:www.csfunds.com.cn 2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3 、公 证机 关: 北京 市方 正 公证处 4 、见 证律 师: 上海 市通 力 律师事 务所


十二、 重要 提示


1 、根 据《 基金 法》 及《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如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能 成功召 开 或不能 做出 有效 决议 ,根 据《基 金法 》及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本 基金 可能会 再次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与 会人 员应 当保 持会 议 秩序, 服从 引导 ,除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会 务人 员、 律师 、公 证人员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及本基 金管 理人 邀请 的人 员以外 ,大 会 召集人 有权 拒绝 其他 人士 入场, 对干 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秩 序、 寻衅 滋事 和其他 侵犯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召集 人有 权采 取措 施加以 制止 并及 时报 告有 关部门 进行 查 处。 3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有关 公告 可通 过基 金 管 理人网 站 (www.csfunds.com.cn )查阅 ,投 资者 如有 任何 疑问, 可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2666 ( 免长 途话费 )、010-62350088 咨 询。


4 、本 通知 的有 关内 容由 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 解释。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九月 十一 日


附件: · 附件一 :《 关于 上证 市值 百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终止 上市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案 》.pdf


· 附件二 :授 权委 托书.pdf


· 附件三 :《 关于 上证 市值 百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终止 上市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说明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