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 医 疗 保健 行 业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根据 2010 年 12 月 8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 医 疗保健 行
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0】1755 号 ) 和2010 年 12 月 20 日 《关
于 易 方达 医疗 保 健行 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募 集时间 安 排的 确认 函 》 ( 基金 部函[2010]778
号)的 核准 ,进 行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11 年1 月28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请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对认 购( 或申购 )基 金的 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获 得基金 投资 收益 ,亦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
各 类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政府政 策变 化等 因素 带来 的行业 风险 以及 医
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整体 表现可 能较差 的 风险 ,基 金投资 回报 可能 低于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风险 ,
证 券市 场整 体环 境引 发的系 统性 风险 ,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大量赎 回或 暴跌 导
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 风险, 因交 收违 约和 投资 债券引 发的 信用 风
险等等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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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 书 已 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除 非 另有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 2015 年 7 月 28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 2015
年6 月 30 日。 ( 本报 告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6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0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0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一) 基本 情况 ................................................... 1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 16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16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7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 18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68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68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69
六、基金的募集 .................................................... 7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71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 71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7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72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 72
(二)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 72
(三) 申购 、赎 回的 时间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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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四)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 72
(五)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 73
(六)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74
(七)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 74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 76
(九)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77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78
(十一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 78
九、基金转换 ...................................................... 81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81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 81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82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82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82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83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85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85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86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冻结与解冻 .......................... 8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88
(一) 投资 目标 ................................................... 88
(二) 投资 范围 ................................................... 88
(三) 投资 理念 ................................................... 88
(四) 投资 策略 ................................................... 88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 92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 93
(七) 投资 决策 依据 ............................................... 93
(八) 投资 决策 流程 ............................................... 93
(九)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 94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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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 95
(十二 )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 96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 96
十二、基金的业绩 ................................................. 10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101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101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101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101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01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102
(一) 估值 目的 .................................................. 102
(二) 估值 日 .................................................... 102
(三) 估值 对象 .................................................. 102
(四) 估值 方法 .................................................. 102
(五) 估值 程序 .................................................. 104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104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 104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 104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 105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6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 106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 106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 106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 106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 106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0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8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108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09
(三) 基金 税收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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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2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112
(二) 基金 的审 计 ................................................ 11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3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 113
(二)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113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113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 113
(五) 定期 报告 .................................................. 114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114
(七) 公开 澄清 .................................................. 116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 116
十九、风险揭示 ................................................... 117
(一) 市场 风险 .................................................. 117
(二)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117
(三) 流动 性风 险 ................................................ 118
(四) 管理 风险 .................................................. 118
(五) 其他 风险 .................................................. 118
二 十、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9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119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119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19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2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22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24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 125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26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132
(六)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133
(七)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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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134
(九)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3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6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136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137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138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 139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41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142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 143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4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4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 144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 记录 查询 服务 ............................. 144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 帐单服 务 ................................... 144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144
(五) 资讯 服务 .................................................. 14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9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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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 式>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易方 达 医 疗保健 行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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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易 方达医疗保健行 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易 方达医疗保健行 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及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易 方达医疗保健行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
公告》
托管协 议: 指《易 方达医疗保健行 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 一 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 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修 订, 并于 同年 6 月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2014 年7 月7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同 年8 月8 日起 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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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 受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基 金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日/天: 指公历 日
工作日 、交 易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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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 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 ,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直销机 构: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的 销售 网点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招募说明 书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者申 购、赎回 或
其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持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 收
款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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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 电、电脑 系
统或数 据传输系统非正 常停止 以 及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 易
场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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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路3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30 号广 州银行 大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2. 股权 结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 、监 事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叶 俊 英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南 海石 油 联合 服务 总公 司条 法部 科 员、
副 科长 、科 长, 广东 省烟草 专卖 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总
经 理、 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裁 、董 事、 副董 事长。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易方 达国 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刘 晓 艳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副 董事 长、 总裁 。曾 任广 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 财部
副 经理 、基 金经 理, 基金投 资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基金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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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限公 司督 察员 、监 察部总 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总 裁助 理、 公司 副总 裁、常 务副 总裁 、
董 事。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裁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易 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
秦 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投资 理 财部
总 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理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现任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
董事, 广东 金融 高新 区股 权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杨 力 先生 ,高 级 管理 人员工 商 管理 硕士 (EMBA ),董 事 。曾 任美 的 集团 空调事 业 部技
术 主管 、企 划经 理, 佛山顺 德百 年科 技有 限公 司行政 总监 ,美 的空 调深 圳营销 中心 区域 经
理 ,佛 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限 公司 董事 、副 总经 理,长 虹空 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销 总监 ,广 东
盈 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司 战略 总监 、董 事、 副总裁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董
事,开 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董 事长 ,盈 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刘 东 辉先 生, 管理 学博 士, 董 事。 曾任 广州 市东 建实 业 总公 司发 展部 投资 计划 员 ,广
州 商贸 中心 (马 来西 亚)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事总 经理 ,广 州东 建南 洋经贸 发展 有限 公
司 董事 总经 理, 广东 粤财 信 托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信托 管理 三部副 总经 理。 现
任广东 粤财 信托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信 托管 理三 部总经 理。
刘 韧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董 事 。曾 任湖 南证 券发 行部 经 理助 理, 湘财 证券 投资 银 行总
部 总经 理助 理, 财富 证券投 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 理,五 矿二 十三 冶建 设集 团副总 经理 、党 委
委 员。 现任 广东 省广 晟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资 本运 营部 部长 ,兼任 佛山 市国 星
光 电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深 圳市 中金 岭南 有色 金属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新晟期 货有 限公 司
董事。
王化成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独 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授。
现任中 国 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 小 锋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独 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韶 关 市教 育局 干部 ,中 共广 东 省韶
关 市委 宣传 部干 部,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讲 师、 副教授 、金 融系 主任 。现 任北京 大学 经济 学
院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 先生 , 法 学博 士, 独 立董事 。 曾 任广 东经 济贸 易律师 事务 所金 融房 地产 部主任 ,
广 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产 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任 。现 任广 东
东方昆 仑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
陈 国 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会 主席 。曾 任交 通银 行 广州 分行 江南 西营 业部 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拓
展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 舫 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学 外 语系 党总 支书 记, 中国 证 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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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证 管办 处长 、广 州市广 永国 有资 产经 营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广州 金融控 股集 团有 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 总 经理 ,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银 行副 董事 长, 广州股 权交 易
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立 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广 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廖 智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 事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 部主 管,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部总 经理 。
张优造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 常务 副总 裁 。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 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部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裁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 坚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副 总 裁。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 资公 司职 员, 香港 安财 投 资有
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粤信(香港) 投 资有限 公司 业务 部副 经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基金
部 经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金 投资 部
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专户投 资总 监、 专户 首席 投资官 ;基 金科 翔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策略 成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经理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易方 达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ACE GP 董 事,ACE
Investment Fund LP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陈 彤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 总 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 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 发部
副 经理 、交 易部 经理 、研发 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部 行业 研 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基 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大 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经 理助 理、
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成都分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市场 总监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马 骏 先生 ,高 级 管理 人员工 商 管理 硕士 (EMBA ),副 总 裁。 曾任 君 安证 券有限 公 司营
业 部职 员, 深圳 众大 投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员 ,易 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现金 管理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
监、 固 定收 益首 席投 资官 ; 基金 科讯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
方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兼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 董事 、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投资 者 (RQFII )
业 务负 责人 、证 券交 易负责 人员 (RO )、 就证 券提供 意见 负责 人员 (RO )、提 供资 产管 理
负责人 员(RO) ,中 债资 信评估 有限 责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部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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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督察 长。
范岳先 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 席产 品执 行官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
务 部科 员, 深圳 证券 登记结 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国际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北京 中心 助
理 主任 、上 市部 副总 监、基 金债 券部 副总 监、 基金管 理部 总监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首 席产 品执 行官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2. 基金 经理
王 勇 先生 ,法 律硕 士, 曾任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 业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2
月14 日 起任 职) 、易 方达策 略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5 年7月9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7 月9日 起任 职)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 李 文健 先生 , 管 理时 间为2011年1月28 日至2015 年3 月13 日。
3.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公司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包括 : 吴 欣荣 先生 、 孙松 先生、 冯波 先生、 宋 昆先生 。
吴 欣 荣先 生, 工学 硕士 。曾 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研究 员、 投资 管理 部经 理 、基
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研 究部 总经理 、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公 募基 金投 资
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权益 投资 总监 、基 金科 瑞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价 值精 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主动 权益 投资 的分管 领导 ,兼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
孙 松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曾 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易 员、 集中 交易 室主 管 、集
中 交易 室经 理、 基金 投资部 基金 经理 助理 兼任 行业研 究员 、机 构理 财部 总经理 助理 、机 构
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权 益投资 总部 副总 经理 、专 户投资 部总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养 老金 与专 户权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投 资经 理。
冯 波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曾 任 广东 发展 银行 行员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 拓展
部 研究 员、 市场 拓展 部副经 理、 市场 部大 区销 售经理 、北 京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研究 部行 业
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研 究部 总经 理助 理、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 易 方达 科汇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行 业领 先
企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宋 昆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曾 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行业 研究 员公 募基 金投 资 部总
经 理助 理、 公募 基金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募基金 投资 部总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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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易 方达 科讯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新 兴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易方 达创 新驱 动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新常态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 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有
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建 立健 全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 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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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者职 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的 未 公开信 息、 利用该 信息 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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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 泄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 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有 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根 据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效性 原则 : 各种 内部 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 守 的行
动指南 ;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 任 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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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 司 制定 了合 理、 完备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 的制
度 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面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面 是公 司内 部
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 的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它 们的 制订 、
修改、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 循 相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不 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相 违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 制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 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 司活 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 分履
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逐 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必 须是 在业 务
授 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面 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
效 。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制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 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的 不 正当 影响 ;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工
作 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有 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 据投 资
产 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库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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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 金 投资 应确 立科 学的 投资 理 念,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 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应 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应 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规 性。 建立 投
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将 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资 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 度,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 易室 完成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 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时 进行 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 司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的 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根 据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证 制度 、合 理
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确 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 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公 司 设立
了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立 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的 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布 工作 ,以 此
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稽 核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 需要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 司 设立 监察 部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 保证 监察 部的 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公 司明 确 了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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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察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 使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 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 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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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 金托管 部 门及主要 人员情 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 有员 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 券、 基金 、信 托从 业经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的 员工 具有 硕
士 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为 给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管 服务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内 、外 分行 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 为 国内 首批 开展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商业 银行 ,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一 对多 、 一对 一) 、社 保 基金 、保 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类 机 构、 券
商 资产 管理 计划 、信 托计划 、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私 募基金 、资 金托 管
等 门类 齐全 、产 品丰 富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 在国 内,中 国银 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估 、风 险分 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三)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情 况
截至2015 年6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382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356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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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 基金 26 只 , 覆 盖了 股 票型、 债券 型、 混 合型 、 货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基 金,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 管业务 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中 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风 险管 理 与控 制工 作是 中国 银行 全 面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 部 分,
秉 承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念 ,坚 持“ 规范 运作 、稳健 经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部
风 险控 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环 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估 、风 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制 度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 国际 主 流内控 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4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 准 则的 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 度完 善, 内控 措施 严密 , 能够 有效
保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
(五)托 管人对 管 理人运作 基金进 行 监督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报 告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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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20 号B 座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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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直销销售机构 (以 下 排序不分先后)
(1)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2)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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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唐 文勇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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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包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户服务电话:内蒙古及北京地区:96016 ; 宁 波 、 深 圳 地 区 :967210 ; 成 都 地 区 :
028-65558555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9)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渤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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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 站: www.cbhb.com.cn
(11) 长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宗宽
联系人 : 李玉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2) 成都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成 都市 武侯 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高新 区 交子大 道 177 号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萍
联系人 :杨 琪
联系电 话:028-85315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13)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4)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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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陈 幸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5) 广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 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6) 广州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黎 超雄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8852692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111
公司网 站:www.grcbank.com
(17) 广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18) 哈尔 滨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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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19) 杭州 联合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2
公司网 站:www.urcb.com
(20)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1) 河北 银行
注册地 址: 石 家庄 市平 安 北大 街 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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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石 家庄 市平 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 强
联系人 :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 站:www.hebbank.com
(22) 恒丰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汪 明
电话:021-38966235
传真:021-3896620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3-8888
公司网 站:www.egbank.com.cn
(23) 华夏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王 者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4) 吉林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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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公司网 站: www.jlbank.com
(25)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05
公司网 站:http://www.jnbank.cc
(26) 江苏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张 洪玮
联系电 话:025-58587018 、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27) 金华 银行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579-82178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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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公司网 站:www.jhccb.com.cn
(28) 晋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上 官永 清
联系人 :董 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588
公司网 站:www.jshbank.com
(29) 龙湾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龙 湾农商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公司网 站:www.lwrcb.com
(30) 洛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张 雅文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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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公司网 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31)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继伟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2) 南昌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东湖区 中山 路 159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东湖区 中山 路 15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晓明
联系人 :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266
公司网 站:www.nccbank.com.cn
(33) 南海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宜心
联系人 :吴 泳施
电话:0757-86369512
传真:0757-8625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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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 站:www.nanhaibank.com
(34) 南洋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和 广北
联系人 :刘 怡
电话:021-38566661
传真:021-38566400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2066 ,4008302066
公司网 站: 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35) 平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 bank.pingan.com
(36)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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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齐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郭 媛媛
电话:0533-2178888-9591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588
公司网 站:www.qsbank.cc
(38) 泉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0521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 www.qzccbank.com
(39) 日照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刘 慧贤
电话:0633-80812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 站: 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40) 瑞丰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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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borf.cn
(41)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福宁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38523664
网址:www.srcb.com
(42)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43)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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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佛 山市 顺德 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联系电 话:0757-22387567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 www.sdebank.com
(44) 苏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中区 东吴 北 路14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熊 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公司网 站:www.suzhoubank.com
(45) 天津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联系人 :卢 梦圆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 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46)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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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 谭先 国
联系人 : 刘文 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96636 ,中 国境 内 40000-96636
公司网 站: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47) 潍坊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跃峰
联系人 :潘 学正
电话:0536-8051910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6588
公司网 站:www.wfccb.com
(48) 兴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曾 鸣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9)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耀 江广 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冯 捷
电话:0571 —87117604 / 1807272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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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 —87117607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27
公司网 站:http://www.czcb.com.cn/
(50) 浙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傅凌 燕
电话:0571-87656056/0571-87659831
传真:0571-876591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51) 郑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商务外 环 路 22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商务外 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联系人 : 焦明 飞
电话:0371-67009917
传真:0371-67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967585 ( 河南) ,4000-967585 (全 国)
公司网 站: http://www.zzbank.cn/
(52)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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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53) 中信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东 方文 化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廉 赵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54) 重庆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建 忠
联系人 :范 亮
联系电 话:023-676379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 www.cqrcb.com
(55) 珠海 华润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伟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56) 广发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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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57)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58)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958
网址:www.bhzq.com
(59) 财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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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60)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智勇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业务投 诉电 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61)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 话:0571 -879251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 ( 全国 )
网址:www.ctsec.com
(62) 长城 国瑞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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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联系人 :赵 钦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63)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64)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5)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 大 连期货 大
厦38 、3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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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 李红 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66) 大同 证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67)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68)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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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 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n
(69)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70) 东方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71)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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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72)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唐 俊
联系电 话:0769-2211934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32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73)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74)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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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xzq.net
(75)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人 :徐 锦福
联系电 话:010-685467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76)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77)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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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79)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80)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81) 国盛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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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俞 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82)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 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或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83)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84)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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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85)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86)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省 内) 、400-80-96518 (全 国 )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87)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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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 话:021-687787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68777992
网址:www.cnhbstock.com
(88)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徐 松梅
联系电 话:0591-83893286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89)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90)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中 国华 融大 厦 A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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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91)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92)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肇嘉 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64376936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653529
网址: www.cfsc.com.cn
(93) 华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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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shhxzq.com
(94)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95)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96) 九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曲 国辉
联系人 :何 曌
联系电 话:010-638893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10-63889326-8043
网址:www.tyzq.com.cn
(97) 开源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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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付 琦
联系电 话:029-81887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 www.kysec.cn
(98)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99)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孙 秀玉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1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100)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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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联系电 话:021-38631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101)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马 晓男
联系电 话:021-203152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qlzq.com.cn
(102) 日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103)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 话:010-583283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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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05)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张 瑾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106)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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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07)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08)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雷 新东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09)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8957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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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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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111)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刘 莹
联系电 话:029-87406649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cn
(112)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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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联系电 话:021-68634510-862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14)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15)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联系电 话:0591-382819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16)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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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7)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18)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陆 云
联系电 话:021-64318677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119)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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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20)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21)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22) 中天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王 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http://www.stockren.com/
(123)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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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24)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8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25)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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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27) 中信 证券 (浙 江)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王 佳苗
联系电 话:0571 -8660901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128)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29)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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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130) 创金 启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站:www.5irich.com
(131)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喜 年广 场A 座1502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联系电 话:028-867454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传真:028-82000996-805
公司网 址:www.pyfund.cn
(132) 海银 基金 销售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海 银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刘 艳妮
电话:021-8013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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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站:www.fundhaiyin.com
(133)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34)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135)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电话:010-57756074
传真:010-5775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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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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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汇付 金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修 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fund.bundtrade.com
(137)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西湖 区世贸 丽晶 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3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邓 秀男
电话:0571-88337734
传真:0571-8833796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38)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 赵惠 蓉
联系人 : 徐金 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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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利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 站:www.leadfund.com.cn
(140)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141) 钱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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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上海 长量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43)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C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583253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 http://8.jrj.com.cn
(144)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站: www.shengshiview.com
(145) 数米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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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朱 晓超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701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46) 天天 基金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7)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48) 万银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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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3201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联系人 :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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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一路 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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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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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宜投 基金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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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楼A 栋2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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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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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宜信 普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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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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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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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增财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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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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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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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中国 国际 期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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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 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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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中期 资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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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中信 建投 期货
注册地 址 : 重 庆市 渝中 区中 山三 路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 名 义层 11-A , 8-B4 , 9-B、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公司网 站:www.cfc108.com
(157) 众禄 基金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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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 www.zl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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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 余贤 高
(三)律 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梁丽 金、 刘佳
联系人 :廖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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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四)会 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 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沈兆杰
联系人 :沈 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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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
批复》 (证 监许可[2010]1755 号 )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混 合型基金 。 基金 的 存 续期 为不定 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1 年1 月4 日至 2011 年 1 月26 日。 募 集对 象为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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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产规 模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二百人 或者 基
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连 续六 十个 工
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如 转换 运作 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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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基 金投资 者 范围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二)申 购、赎 回 的场所
1.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网上 交易 系统 ;
2.各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开办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的营 业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予 以公 告。
投 资者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指定 的基 金 销售 机构 以电 话或 互联 网等 其他电 子交 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三)申 购、赎 回 的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1 年3 月28 日 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
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或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其它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原 则视 情
况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或 其他相 关规 定在 实施 日前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公告 。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四)申 购、赎 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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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除指 定赎 回外 ,基 金管理 人按 “先 进先 出 ” 的原则 ,对 该
持 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后确 认的 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结 束前 撤销 ,在 当日 的业务 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原则 ,但 必须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在 新的 原则 实施 前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五)申 购、赎 回 的程序
1.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
帐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2.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包 括该 日)为 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基 金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投资 者已 缴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
照《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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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 购、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申购 基金 的金 额限 制
投资者 通过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人民币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 人民 币; 通过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的 单笔最 低金 额
为50000 元 人民 币 , 追 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人民 币 。 各 销售 机构 对 最低申 购限 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规 定 。 (以 上金 额均 含 申购费 )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不受 最低 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赎回 的份 额限 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 回 。 单 笔赎 回 或转换 不得 少 于100 份( 如 该帐户 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额 不足 100 份 , 则必 须一次 性赎 回或 转出 该基 金全部 份额);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额 不足 100 份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将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该 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性 全部 赎回 。 各 销售 机构对 赎回 份额 限
制有其 他规 定的 ,需 同时 遵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申购、 赎回 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但应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在调 整生 效前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七)申 购、赎 回 的费率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设置如 下表 所示 :
1、申 购费 率为 :
本 基 金对 通过 直销 中心 申购 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与除 此之 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 申购
费率。
特 定 投资 群体 指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 、依 法设 立的 基本 养 老保 险基 金、 依法 制定 的 企业
年 金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补 充养 老保 险基 金( 包括企 业年 金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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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 保险基 金 。 如 将来 出现 可 以投资 基金 的
住 房公 积金 、享 受税 收优惠 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基 金管 理人 可将 其纳 入特定 投资 群体 范围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额(元)(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0.15%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 ( 含 )-1000 万元 0.03%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 购金额M(元)(含申 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2、赎回 费 率为 :
持有时 间N (天 )
赎回费 率
0<N≤364 0.5%
365 ≤N ≤729 0.25%
N≥730 0%
3、其 他说 明:
在 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况 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金 额所 对
应的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调 整后的 申购 费
率 和赎 回费 率在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中 列示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前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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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
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 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 资者 开展不 同的 费率 优惠 活动 。
( 八)申 购份额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 式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绝对 数额 的申 购费 金 额
举例说 明:
(1) 某投 资者 (其 他投 资 者)的 申购 情形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 元 9,852.2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份
(2) 某投 资人 (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 购本 基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的申 购 情形 :
某投资 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中 心申 购本 基金 的特定 投资 群体 )投 资 5 万元申 购
本基金 ,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15% ,假 设申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1+0.15% )=49925.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925.11=74.89 元
申购份 额=49925.11 ÷1.050=47547.72 份
申 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四 舍五 入,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二位 ;申 购份 数采取 四舍 五
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二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
产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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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举例说 明:
赎回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 净赎回 金额
10,000 1.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四 舍五入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其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由 申购人 承担 ,不 计入 基金 财产;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由 赎回人 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支 付注 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 九)申 购、赎 回 的注册登 记
1. 投 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投 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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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十)巨 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 个 开放 日中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总份 额 后的
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超 过上 一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 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
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产 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份 额 的 比例 ,
确 定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
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
价格。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予以 上公 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本 基金 连续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 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延 缓
期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 十一 ) 拒绝或 暂 停申购 、 暂停赎 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的情形
及处理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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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间 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或数 笔申 购;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时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
户。 发生 上述 (1 ) 到 (4 ) 项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依法 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间 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告 。已 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当 按单个 赎回 申请 人
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其 余部 分在 后
续工作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依 法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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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重 新开放 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关 规定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前在 至
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 公告 一次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进 行调 整。 暂
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或 其他 相关 规
定 提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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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 转换
(一) 基金转换开始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1 年3 月28 日开 始办 理转 换业 务 , 具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转 换时 除外 )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它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原则 视
情况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关 规定 在实 施日 前在 至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公 告。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 基金转换的原则
1.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 单 位 进行申 请 。 投 资者 可以 发 起多次 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费
用 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2. 当 日的 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当 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 销,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不 得撤
销。
3.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 即 基金 的转 换价 格以 转 换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销售的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5.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 务时 , 转 出方 的 基 金必 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 转入 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6. 转 换业 务遵 循 “先 进先 出” 的 业务 规则, 即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前的 先转 换出 , 份额 注
册 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如 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有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则遵 循先 赎回 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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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 金份 额在 转换 后,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期将 自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
新开始 计算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调 整 生效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三) 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正 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 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 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当天
作为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工作 日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工 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况 。
(四)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 制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成另 一 只基 金, 本基 金单 笔转 出 申请
不得少 于 100 份( 如该 账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
回或转 出该 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某 笔转 换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余额不 足 1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基 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基金 转换 的 程序 及有 关限 制, 但 应 在 调整
生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五) 基金转换费率
基 金 转换 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由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 构 成,
其 中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按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 告约定 的比 例归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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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财 产 ,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具体 实施 办法 和转换 费率 详见 相
关公告 。 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为 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上述 费率 。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应在
调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 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 资者 开展不 同的 费率 优惠 活动 。
(六)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 算方式
计算公 式:
A=[B ×C ×(1-D) /(1+G )+F ]/E
H= B ×C× D
J= [B ×C ×(1-D)/(1+G)] ×G
其中 ,A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 C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 金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D 为转 出基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G 为对应的 申购 补差 费率; E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F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全 部转 出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 仅限 转出
基 金为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金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财 富快线 货币 市场 基
金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 达 龙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增金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和易 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或者 短期 理财基 金转 出时 对应 的累 计未付 收益 (转 出
基金为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和易 方达 双月 利理财 债券 型基 金 ) ;H为 转出基 金赎 回
费;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说明:
1.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2.转入基金时,从 申购费 用低的基金向申购 费用高 的基金转换时,每 次收取 申购补差
费 用; 从申 购费 用高 的基金 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转换 时 ,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用 。申 购补 差
费 用按 照转 换金 额对 应的转 出基 金与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差额 进行 补差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
每次转 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的差 异情 况而 定 并 见相关 公告 。
3.转出基金时,如 涉及的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 用,收 取该基金的赎回费 用。收 取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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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 其余 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4.投资者可以发起 多次基 金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费 用按每笔申请单独 计算。 转换费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举例说 明 :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转出 10,000 份易 方 达 医疗 保健 行业 混合 型基 金至易方
达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 金 份额 ,转 出基 金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转入 易方 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20 元 ,假 设该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 0.5% ,则 可获 得转 入基 金的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金 基金 份
额计算 如下 :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1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11,000.00 ×0.5%=55.00 元
申购补差 费= (转 换金额 —转 出 基金 赎回 费 ) ×申购 补 差 费率 ÷( 1+ 申购 补差 费 率)
=(11,000.00-55.00 ) ×0.5% ÷(1+0.5%)=54.45 元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0+54.45 =109.45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90.55 ÷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份额
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额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
赎回费
申购 补
差费
10,000 份 1.1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54.45 元 10,890.55 元 1.020 元 10,677.01 份
注: 本基 金转 出至 易方 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易 方达 50 指数基 金、 易
方 达积 极成 长基 金、 易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 方达稳 健收 益 债 券型 基金 时,转 入份 额的 计
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价 值精 选 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 号 混 合型 基 金、 易方 达
价 值成 长 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科 讯 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易方 达中 小
盘 混合 型 基 金、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易 方达 科翔 混合 型 基 金、 易 方达 行业 领
先企业 混合 型 基 金、 易方 达沪深 300ETF 联接 基 金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 接基金 、易 方达
上证中 盘 ETF 联 接基 金 、 易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 、易 方达 安心 回报 债券 型基金 、易方
达资源 行业 混合 型 基 金、 易方达 创业 板 ETF 联 接基 金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基金 、易 方
达纯债 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 达沪深 300 量化 增强 基金 、易方 达天 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金 、易方
达 信用 债债 券型 基金 、易方 达裕 丰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易方 达高 等级 信用 债债券 型基 金、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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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达投 资级 信用 债债 券型基 金 、易 方 达新 兴成 长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裕 惠回报 定期 开放 式
混 合型 发起 式基 金、 易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易方 达双 月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易 方
达财富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天 天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易 方达 纯债 1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基金 、易 方达 龙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易方 达增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易 方 达沪 深 300 非银 行
金融 ETF 联接 基金 、 易方 达创新 驱动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新经 济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现 金
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达 裕如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新收 益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改 革红 利
混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新常 态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新 利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新 鑫混合 型基 金、
易 方达 新丝 路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安 心回 馈混 合型基 金、 易方 达新 享混 合型基 金、 易方 达
新 益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国 防军 工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瑞 享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瑞 景混 合
型基金 时 , 转 入份 额的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七)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 记
投资 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 增加 转入 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 一般情 况下 , 投资 者自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应在
调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八) 基金转换 与巨额赎 回
当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转 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 先级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定 全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并 且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 例确 认( 另有 公告 的除外 );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将
不予以 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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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 换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转 换申请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转 换申 请的 情况。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 到 6 项暂 停基金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刊登 相关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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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 及冻结与 解冻
(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继承 、 捐赠 、 司 法强 制 执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相关资 料。
(二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两个月 内 办 理 ; 申 请人 按 注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三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 其业 务规 则规 定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
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 投资 )一 并冻 结。
(五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 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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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医 疗保 健行 业 股票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追求 超越 业绩 比 较基
准的投 资回 报。
(二)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的 股 票、
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指期 货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在 创业 板市场 发行 、上 市的 股票 及创业 板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债券 。
本 基 金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 续后 ,还 可以 投资 于法 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未 来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60% —95% ,现 金以 及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
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本 基金投 资于 上海 申银 万国 证券研 究所 有限 公
司(以 下简 称“ 申万 研究 ” )界定 的医 药生 物行 业股 票的比 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5% 。
(三)投 资理念
本 基 金通 过投 资具 有较 强竞 争 优势 的医 疗保 健行 业上 市 公司 ,把 握中 国医 疗保 健 行业
发展中 的投 资机 会,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四)投 资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基 于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 的宏 观及 市场 分析 ,确 定 组合 中股 票、 债券 、货 币 市场
工具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比 例,追 求更 高收 益, 回避 市场风 险。
在资产 配置 中 , 本 基金 主 要考虑 : (1) 宏观 经济 指 标, 包括 GDP 增长 率、 工 业增加 值、
PPI 、CPI 、 市场 利率 变化 、 进 出口 贸易 数据 、 金融 政策等 , 以判 断经 济波 动 对市场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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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微 观经 济指 标, 包 括 各行业 主要 企业 的盈 利变 化情况 及 盈 利预 期; (3 ) 市 场方面 指标 ,
包 括股 票及 债券 市场 的涨跌 及预 期收 益率 、市 场整体 估值 水平 及与 国外 市场的 比较 、市 场
资 金供 求关 系及 其变 化; (4 ) 政策 因素, 与证 券市 场密 切相 关的 各种 政策 出台对 市场 的影
响等。
2.股 票投 资策 略
(1)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的 界定
本 基 金所 指的 医疗 保健 行业 由 从事 医疗 保健 相关 产品 或 服务 研发 、生 产或 销售 的 公司
组 成, 包括 化学 制药 行业、 中药 行业 、生 物制 品行业 、医 药商 业行 业、 医疗器 械行 业和 医
疗服务 行业 。
本基金 进行 医疗 保健 行业 上市公 司分 类方 法为 :1 ) 考虑上 市公 司最 近 2 年 的 主营业 务
收 入和 主营 业务 利润 的构成 ,当 某一 行业 的主 营业务 收入 和主 营业 务利 润占该 公司 主营 业
务收入 和主 营业 务利 润的 比例均 超 过50 %时, 直接 归入该 行业;2) 当 主营 业 务收入 和主 营
业务利 润比 例不 一致 时, 以利润 指标 为准 , 但 适当 考虑公 司的 发展 规划 和市 场看法 ;3)当
多 个行 业的 收入 和利 润均较 为接 近时 ,考 虑该 公司的 发展 规划 及控 股公 司的背 景情 况;4 )
当 多个 行业 的收 入和 利润均 较为 接近 且没 有明 显的发 展规 划和 控股 公司 的背景 时, 归入 综
合 类;5 )当上 市公 司的 投资 收益 超过 主营 业务 利润时 ,考 虑该 投资 收益 来源的 行业 背景 ,
如 集中 地来 自于 某一 个行 业 ,则 归入 该行 业; 如果不 是集 中地 来自 于某 一个行 业, 则考 虑
该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和 控股公 司的 背景 ,如 果没 有明显 的发 展规 划和 控股 公司的 背景 时, 归
入综合 类。
本 基 金采 取的 对医 疗保 健行 业 及股 票的 划分 方法 与申 万 研究 医 药 生物 行业 的划 分 方法
相 同, 为方 便投 资者 了解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方 向,本 基金 规定 ,投 资于 申万研 究界 定的 医
药生物 行业 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股 票资 产 的85% 。
如 果 申万 研究 调整 或停 止行 业 分类 ,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更适 当的 医疗 保健 行 业划
分标准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对 医疗 保健 行业 的界 定方 法 进行 变更 并及时 公告 。
如 因 基金 管理 人界 定医 疗保 健 行业 的方 法调 整或 者上 市 公司 经营 发生 变化 等, 本 基金
持有申 万研 究界 定的 医药 生物行 业股 票的 比例 低于 股票资 产 的85% , 本基 金将 在 三十 个交 易
日之 内 进行 调整 。
(2) 行业 配置 策略
医 疗 保健 行业 根据 所提 供的 产 品与 服务 类别 不同 ,可 划 分为 不同 的细 分子 行业 。 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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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将综 合考 虑以 下因 素, 进行股 票资 产在 各细 分子 行业间 的配 置。
1)经 济因 素
医 疗 保健 行业 各细 分子 行业 受 宏观 经济 形势 影响 ,在 经 济周 期各 个阶 段的 表现 不 同,
预期收 益率 存在 较大 差异 。 本基 金将 重点 配置 经济 周期各 个阶 段预 期收 益率 较高的 子行 业 。
2)社 会因 素和 政策 因素
医 疗 保健 行业 受社 会因 素和 政 策因 素影 响。 社会 因素 包 括人 口因 素、 消费 习惯 等 ;政
策 因素 包括 政府 产业 政策、 行业 管理 政策 等。 社会因 素和 政策 因素 对医 疗保健 行业 各细 分
子 行业 的影 响程 度不 同。本 基金 将动 态关 注社 会因素 影响 和政 府政 策变 化趋势 ,超 配受 惠
于社会 因素 和政 府政 策变 化的子 行业 。
3)市 场需 求趋 势
医 疗 保健 行业 各细 分子 行业 市 场需 求的 变化 趋势 不同 , 有的 表现 为刚 性需 求, 有 的呈
现 较大 弹性 ,导 致不 同子行 业成 长性 出现 差异 。本基 金将 重点 投资 市场 需求稳 定或 保持 较
高增长 的细 分子 行业 。
4)行 业竞 争格 局
医 疗 保健 行业 各细 分子 行业 内 部的 竞争 格局 不同 ,行 业 利润 率存 在较 大差 异。 本 基金
将重点 投资 行业 进入 壁垒 较高、 利润 率稳 定或 保持 增长的 行业 。
5)技 术水 平及 其发 展趋 势
技 术 进步 情况 影响 医疗 保健 行 业的 长期 生命 力。 医疗 保 健行 业技 术进 步情 况受 市 场需
求 、产 业政 策及 国际 化程度 等因 素影 响。 本基 金将关 注医 疗保 健行 业各 细分子 行业 的技 术
水平变 化及 其发 展趋 势, 重点投 资整 体技 术水 平提 高较快 且发 展趋 势良 好的 子行业 。
(3) 个股 选择 策略
在 行 业配 置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 主要 通过 考虑 以下 因素 对 医疗 保健 行业 上市 公司 的 投资
价值进 行综 合评 估。 在此 基础上 ,本 基金 将精 选具 有较强 竞争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1)产 品的 竞争 优势
公司由 于品 牌、 技术、 营 销、 专 利等 因素, 其产 品 在细分 子行 业具 有显 著的 竞争优 势,
而且该 优势 能够 在未 来较 长时间 内继 续保 持。
2)产 品的 生命 周期
医 疗 保健 行业 产品 的生 命周 期 一般 包括 导入 期、 成长 期 、成 熟期 和衰 退期 。产 品 处于
成长期 或成 熟期 的公 司将 是本基 金的 投资 重点 。
3)销 售能 力
公 司 已建 立完 善的 营销 体系 , 能够 最大 限度 地利 用销 售 资源 ,整 体销 售能 力较 强 ,市
场 占有 率较 高。 较强 的销售 能力 不仅 有助 于增 强公司 的竞 争优 势, 而且 有助于 延长 产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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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生命周 期。
4)管 理能 力
公司已建 立高 效的 管理 团队 , 管理 能力 较强 ,在 战略 管 理、 生产 管理 、质 量管 理 、技
术管理 、成 本管 理、 营销 管理等 方面 具有 竞争 对手 无法比 拟的 优势 。
5)研 发能 力
公 司 研发 能力 较强 、对 市场 需 求变 化反 应迅 速, 不仅 能 够根 据市 场需 求变 化对 老 产品
进行快 速改 进, 而且 能够 不断仿 制或 自主 开发 新产 品。
6)成 长潜 力
公 司 成长 性强 ,预 期营 业收 入 增长 率或 利润 增长 率高 于 行业 平均 水平 ,且 具有 可 持续
性。
7)盈 利能 力
公 司 盈利 能力 强, 预期 营业 利 润率 或净 资产 收益 率高 于 行业 平均 水平 ,且 未来 提 升潜
力较大 。
8)财 务结 构
公司资 产负 债 结 构相 对合 理,财 务风 险较 小。
9)法 人治 理结 构
公 司 已建 立起 完善 的法 人治 理 结构 ,经 营活 动高 效、 有 序。 公司 管理 层稳 定, 且 关心
股东利 益。
(4) 估值 水平 分析
在 精 选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的 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备 选股 票进 行估 值分 析, 采 用的
估值方 法包 括市 盈率 法 (P/E ) 、 市净 率法 (P/B ) 、 市 盈率- 长期 成长 法 (PEG ) 、 企 业价 值/
销售收 入(EV/SALES) 、 企 业价值/息 税折 旧摊 销前 利 润法 (EV/EBITDA ) 、 自 由 现金流 贴现 模
型(FCFF 、FCFE )或 股利 贴现模 型(DDM )等 。
通过估 值水 平分 析, 基金 管理人 将发 掘出 价值 被低 估或估 值合 理的 股票 。
(5) 股票 组合 的构 建与 调 整
本 基 金将 根据 对医 疗保 健行 业 各细 分子 行业 的综 合分 析 ,确 定各 细分 子行 业的 资 产配
置 比例 。在 各细 分子 行业中 ,本 基金 将选 择具 有较强 竞争 优势 且估 值具 有吸引 力的 上市 公
司 进行 投资 。当 各细 分子行 业与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股票 的估 值水 平出 现较大 变化 时,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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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 对股 票组 合适 时进 行调整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 债 券投 资方 面, 本基 金将 主 要通 过类 属配 置与 券种 选 择两 个层 次进 行投 资管 理 。在
类 属配 置层 次, 结合 对宏观 经济 、市 场利 率、 供求变 化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根 据交 易所 市
场与银 行间 市场 类属 资产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定 期对 投资组 合类 属资 产进 行优 化配置 和调 整,
确定类 属资 产的 最优 权重 。
在 券 种选 择上 ,本 基金 以长 期 利率 趋势 分析 为基 础, 结 合经 济变 化趋 势、 货币 政 策及
不 同债 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平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因 素, 合理 运用 投资 管理策 略, 实施 积
极主动 的债 券投 资管 理。
随 着 国内 债券 市场 的深 入发 展 和结 构性 变迁 ,更 多债 券 新品 种和 交易 形式 将增 加 债券
投资 盈 利模 式, 本基 金会密 切跟 踪市 场动 态变 化,选 择合 适的 介入 机会 ,谋求 高于 市场 平
均水平 的投 资回 报。
4.衍 生产 品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可 以 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 , 但 必须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 原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本
基金将 根据 对现 货和 期货 市场的 分析 , 采 取多 头或 空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 套期保 值操 作。
股指期 货的 具体 投资 策略 包括: (1) 对 冲投 资组 合 的系统 性风 险; (2) 有 效 管理现 金流 量、
降低建 仓或 调仓 过程 中的 冲击成 本等 。
本 基 金将 关注 国内 其他 金融 衍 生产 品的 推出 情况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 金投
资 该衍 生工 具, 本基 金将制 定与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相适 应 的 投资 策略 ,在 充分评 估衍 生产 品
的风险 和收 益的 基础 上, 谨慎地 进行 投资 。
权 证 为本 基金 辅助 性投 资工 具 。权 证的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 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控制 下 跌风
险、实 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五)业 绩比较 基 准
申万医 药生 物行业 指 数收 益率×80%+ 中债 总指 数收 益率×20%
本 基 金股 票部 分主 要投 资于 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 申万 医 药生 物 行业 指 数对 医疗 保 健行
业 股票 具有 较强 的代 表性,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股 票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固定收 益部 分的 业
绩 比较 基准 则采 用了 市场上 通用 的中 债总 指数 。此外 ,本 基金 还按 照预 期的大 类资 产平 均
配置比 例设 置了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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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指数 编制 单位 停止 计算 编 制该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 称 、或 有更 适当 的、 更能 为 市场
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六)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为 混合 基金 , 理 论上 其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 债 券基金 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 股票
基金 。 同时 ,本 基金 为行业 基金 ,在 享受 医疗 保健行 业收 益的 同时 ,也 必须承 担单 一行 业
带来的 风险 。
( 七)投 资决策 依 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2.政 治形 势、 政策 趋势 和 宏观经 济形 势;
3.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 ;
4.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 八)投 资决策 流 程
1.资 产配 置决 策
基金经 理制 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按 制度 提交 审议 并实 施。
2.类 别资 产投 资决 策
基 金 经理 根据 前述 各类 资产 的 投资 策略 ,分 别进 行股 票 、债 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资产
类别的 投资 决策 。
(1) 股票 投资 决策
① 基 金经 理对 影响 医疗 保健 行 业各 子行 业的 因素 进行 综 合分 析, 确定 并调 整各 子 行业
资产配 置比 例;
② 基 金经 理从 医疗 保健 行业 各 子行 业中 选择 具有 较强 竞 争优 势且 估值 具有 吸引 力 的上
市公司 进行 投资 ;
③ 基 金经 理根 据各 子行 业及 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变化 、股 票 估值 水平 变化 以及 对组 合 风险
的评估 ,持 续地 对组 合进 行优化 调整 。
(2) 债券 及货 币市 场工 具 的投资 决策
基 金 经理 根据 宏观 研究 员及 债 券研 究员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 ,结 合自 身的 分析 判断 , 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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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 债券 (含 可转 债)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品种 构造 投资组 合。
( 九)投 资禁止 行 为与限制
1.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 由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5) 本基 金投 资权 证 ,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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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
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3.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 变更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 定 的投
资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程 序后 ,本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限 制规 定。
(十)投 资组合 比 例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 十一) 基金管 理 人代表基 金行使 股 东权利的 处理原 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 任何
不当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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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基 金的融 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三)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经 审 计)
本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复 核了 本报 告的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5 年 4 月1 日至 2015 年6 月30 日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879,892,575.15 84.67
其中: 股票 2,879,892,575.15 84.6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51,109,000.00 4.44
其中: 债券 151,109,000.00 4.4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48,263,762.26 7.30
7 其他资 产 121,979,592.32 3.59
8 合计 3,401,244,929.7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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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30,689,542.35 36.4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08,929,664.98 26.0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4,289,199.90 1.1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905,219,467.92 29.14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764,700.00 0.02
S 综合 - -
合计 2,879,892,575.15 92.72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763 通策医 疗 3,083,404 340,284,465.44 10.96
2 002030 达安基 因 6,500,000 287,950,000.00 9.27
3 603939 益丰药 房 2,482,708 247,972,875.04 7.98
4 002332 仙琚制 药 13,849,942 239,880,995.44 7.72
5 300347 泰格医 药 6,080,000 207,449,600.00 6.68
6 300244 迪安诊 断 2,352,255 197,448,284.70 6.36
7 300015 爱尔眼 科 4,960,853 160,037,117.78 5.15
8 002462 嘉事堂 2,669,870 141,770,097.00 4.56
9 000705 浙江震 元 7,600,000 126,236,000.00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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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00181 佐力药 业 10,539,579 124,999,406.94 4.02
注: 本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通策 医疗 (600763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超 过10% , 属 于被动 超
标。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1,109,000.00 4.8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1,109,000.00 4.8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51,109,000.00 4.87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50206 15 国开 06 500,000 50,460,000.00 1.62
2 150307 15 进出 07 500,000 50,365,000.00 1.62
3 150403 15 农发 03 400,000 40,244,000.00 1.30
4 140223 14 国开 23 100,000 10,040,000.00 0.32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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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25,313.7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8,460,858.4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87,983.17
5 应收申 购款 10,605,436.9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1,979,592.3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763 通策医 疗 340,284,465.44 10.96 重大事 项停 牌
2 603939 益丰药 房 247,972,875.04 7.98 重大事 项停 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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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 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为2011 年1 月28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截 至2015 年6 月30 日)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1 年12 月
31 日
-13.70% 0.79% -17.34% 1.10% 3.64% -0.3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10.89% 1.24% 6.64% 1.16% 4.25% 0.08%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34.48% 1.43% 28.19% 1.21% 6.29% 0.2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2.02% 1.12% 14.31% 0.92% -16.33% 0.2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66.85% 2.42% 54.15% 1.81% 12.70% 0.6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110.40% 1.37% 99.69% 1.20% 10.71% 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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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 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本 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 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的 应 收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本 基 金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金 账 户以 及证 券账 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独 立。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及处 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金
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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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十四、基 金资产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 金 估值 的目 的是 为了 准确 、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金 融 资产 和金 融负 债的 公允 价 值。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估 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 但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
发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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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但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 易日 所采用 的净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了 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日所采 用的 净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4)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交易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其 他有 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价格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价 格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期 货合 约以 结算 价格 估 值。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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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 金份额 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申 购、
赎回开 始前 为每 周 最 后一 个工作 日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
(八)估 值错误 的 处理
1.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 (含 第三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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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7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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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 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 益分配 原 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次 ,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的10% ;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配 方 案的确定 、公告 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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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 益分配 中 发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基金 管理人 的相 关
业务规 则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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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 作 相关的费 用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 而产生 的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 按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 如下: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金 管 理人 。
(2)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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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 金托 管人 。
(3) 本条 第1 款第(3) 至第(8) 项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3.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1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 基金 费用 的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协 商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和 基金 托管 费,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二)与 基金销 售 有关的费 用
1.申购 费率 :
(1) 申购 费率 为:
本 基 金对 通过 直销 中心 申购 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与除 此之 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 申购
费率。
特 定 投资 群体 指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 、依 法设 立的 基本 养 老保 险基 金、 依法 制定 的 企业
年 金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补 充养 老保 险基 金( 包括企 业年 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 保险基 金 。 如 将来 出现 可 以投资 基金 的
住 房公 积金 、享 受税 收优惠 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基 金管 理人 可将 其纳 入特定 投资 群体 范围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元)(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0.15%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 ( 含 )-1000 万元 0.03%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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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M (元 ) ( 含 申购费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2) 申购 费的 收取 方式 和 用途
在 申 购费 按金 额分 档的 情况 下 ,如 果投 资者 多次 申购 , 申购 费适 用单 笔申 购金 额 所对
应的费 率。
申 购 费用 由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 金财 产,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3)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1000 万元 (含 )以 上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绝对 数额 的申 购费 金 额
申 购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四舍 五入 ,保 留至 小数 点 后二 位; 申购 份数 采取 四 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二 位,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2. 赎 回费
(1) 赎回 费率 为 :
持有时 间( 天)
赎回费 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2) 赎回 费的 收取 和用 途
本 基 金的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所收 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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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方式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赎 回数 量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 回 总金 额、 赎回 费用 以人 民 币元 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转换 费率
目 前 ,基 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了 本 基金 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具 体 实施
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 告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投资 者承 担, 基金 转换 费用由 转出 基金 赎
回 费用 和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其 中转 出基 金赎回 费 按 照基 金合 同、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最新 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4.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 行申 购、 赎回 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上述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上 述 费率
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基 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投 资者 开展不 同的 费率 优惠 活动 。
(三)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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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计 核算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的 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 金 的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立 的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 公告 。
3.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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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将应 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一)基 金招募 说 明书、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二)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三)基 金合同 生 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 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公告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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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定 期报告
基 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件 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相关 内
容 进行 复核 。基 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及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 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临 时报告 与 公告
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 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事 件, 包括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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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 基金销售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付 ;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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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七)公 开澄清
在 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任 何公 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信 息披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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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 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经 济 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
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从 而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主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
1. 政 策 风险 。 因财 政政 策 、货 币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地区 发 展政 策 等国 家宏 观 政策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 经 济 周期 风 险。 随着 经 济运 行 的周 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 的收 益 水平 也呈 周 期性 变
化,基 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 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 率直 接
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益水 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上 市 公司 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状况 受多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
竞 争、 市场 前景 、技 术更新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5. 购 买 力风 险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收益 将 主要 通过 现 金形 式 来分 配 ,而 现金 可 能因 为
通货膨 胀因 素而 使其 购买 力下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二)本 基金特 有 的风险
首先, 本基 金为 混合 基金, 股票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 60%, 受股票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影 响较大 。
其 次, 由于 本基 金为 行业基 金, 股票 资产 主要 投资于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本基 金须 承受 政
府 政策 变化 等影 响医 疗保健 行业 的因 素带 来的 行业风 险。 当医 疗保 健行 业股票 整体 表现 较
差 时, 本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可能 低于 主要 投资 对象非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的基金 。最 后, 如
果管理 人判 断失 误, 本基 金投资 回报 可能 低于 业绩 比较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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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 动性风险
基 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 表现 在 两方 面: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 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 行组
合 调整 时, 可能 由于 市场流 动性 相对 不足 而无 法按预 期的 价格 将股 票或 债券买 进或 卖出 ;
二 是为 应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被迫 在不 适当的 价格 大量 抛
售股票 或债 券。 两者 均可 能使基 金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四)管 理风险
1.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的 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五)其 他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 的风险 ;
2. 因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导 致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服务 机 构等
机构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基 金运 作的 风险 ;
3. 因金融 市场 危机 、代 理商 违约、 基金 托管 人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控制 能力
的因素 出现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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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 或 属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情 形 ,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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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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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于 基金 缴存 于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最 低 结算 备付 金和 交易 席位 保 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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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基 金合 同的情
况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以 及采 取
其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益 ;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基 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 办 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
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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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并确
定有关 费率 ;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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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 同及
其他相 关资 料;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 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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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 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
除;
(19 ) 因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基 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 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 资者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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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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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2.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时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降低 赎 回 费率或 变
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5)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 理 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自 行
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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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本 条中 “以 上” 均包 括本 数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7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5. 会议 通知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 内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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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2)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会议通 知还 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 及其联 系
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决 票的 送达 地
址等内 容。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作为 监督 人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作为
监 督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作为 监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
和表决 效力 。
6.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1)现 场开 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全 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2) 通讯 开会 。通 讯方 式开会 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授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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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至 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7.议 事内 容与 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限 为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 事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代 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日 至
少35 天 前 提交 召集 人 , 并 由召集 人审 核后 公告 。
3 )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 核:
a、 关 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 符
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 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4)代 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
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 会的 代 表。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定 程序 确 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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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进行 表决 , 经 合法 执业 的律师 见证 后 形 成大 会决 议。
2)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 会议 通知 中 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
止 日期 后第 二个 工作 日在大 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
决 并形 成决 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不 影响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的
有效 性 。
8.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特 别决 议
对 于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或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应 当经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见
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9.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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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大 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点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理人 对
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 大会 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 集人 指定 的两 名计票员 在 监督 人 授 权代 表的 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
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效力。
10.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 《 基金 法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表决通 过
的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事项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 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五)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约 定应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 自 表 决通 过 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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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生效 。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或属 于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情 形,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承
接的;
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七)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 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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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 基金 缴存 于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最 低 结算 备付 金和 交易 席位 保 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 八)争 议的处 理 和适用的 法律
1.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之 间因 基 金合 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 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则任
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其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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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基金合 同 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九)基 金合同 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基 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投资 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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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理人 ”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 办理 结算 ;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
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 汇兑换 ;国 际结 算; 同业 外汇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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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
信 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依 据当 地法 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上海
申 银万 国证 券研 究所 有限公 司界 定的 医药 生物 行业股 票库 、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
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 为 对基 金禁 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公司 名单 ;
(4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手 库
由 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信用 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 成。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及时 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风 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评 估, 控
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确 定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具体 的交 易中 ,
应 尽力 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交 易方 式。 由于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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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据 以对 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3.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4.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
制度等 。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
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议 的情 况进 行
必 要的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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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 金财产 保 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5)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
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 鉴由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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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4.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的 指定 营
业 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使 用。 基金 管
理 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户 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
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相 关资 料, 并对 基金 托管人 给予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
5.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所 托管 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的 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进 行证 券投 资
所 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
行。
(4)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按 照有 关规 定办 理;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
守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6.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
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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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备 。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结 束
后 计算 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 后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
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
对同时 进行 。
3.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位 (含 第三 位)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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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当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价 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 并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 理。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
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
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或 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结 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协 商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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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提供
对 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年 度结 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职责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 七)争 议解决 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协 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则任
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 其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更 。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
2.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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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投资 交易确 认 服务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 交易
记录。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进 行 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 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 售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认 单 。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交易 记录查 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对帐 单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向本 公 司定 制纸 质、 电子 或短 信 形式 的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账 单。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可 利用 非直 销销 售 机构 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系 统为 投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具体 实施 方法 见
相关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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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资 讯服务
1. 客户 服务 电话
投 资 者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 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 息 ,
或 反 馈投 资过 程 中需 要投诉 与 建议 的情 况 ,可 拨打如 下 电话 :4008818088 (免 长 途话 费 ) 。
投 资者 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准 确理 解本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 《基 金合 同》 的具体 内容 ,也 可
拨打上 述电 话详 询。
2. 互联 网站 及电 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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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莞银 行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1-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长 安银 行为 销
售机构 、在 长安 银行 推出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5-02-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泉 州银 行为 销
售机构 、 在泉 州银 行推 出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及参 加泉 州银行 申购 与定 期
定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2-10
易方达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公 告 2015-02-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数 米基 金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3-05
易方达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公 告 2015-03-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固 定收 益品种 估值 方法 调
整的公 告
2015-03-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信建 投期 货
为销售 机构 、 在中 信建 投期 货推出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及参加 中信 建投 期
货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3-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继续参 加中 国工 商
银行个 人电 子银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3-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瑞 丰银 行为 销
售机构 、 在瑞 丰银 行推 出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及参 加瑞 丰银行 申购 与定 期
定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3-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利 得基 金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利 得基 金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4-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洛 阳银 行为 销 2015-04-24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7
售机构 的公 告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恒 丰银 行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恒 丰银 行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4-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成 立易 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的 公告 2015-04-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南 洋商 业银 行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4-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天 津银 行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天 津银 行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4-30
易方达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大额 申购 、 大 额转 换转 入
业务的 公告
2015-05-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一 路财 富官 方
网站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5-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农 业银 行
网上银 行和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6-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对市场 上出 现假 冒公 司客 服电话 进行 诈骗 活
动的特 别提 示
2015-06-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网 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6-25
易方达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恢复 大额 申购 、 大 额转 换转 入
业务的 公告
2015-06-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哈 尔滨 银行 电
子渠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07-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包 商银 行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7-0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第 一创 业证 券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7-0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07-0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 、 高 管及 基金 经理 投资旗 下基 金相 关 2015-07-07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8
事宜的 公告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07-0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官方 京东 店开 展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5-07-0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07-0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07-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07-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汇 付金 融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汇 付金 融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7-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07-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更名及 修改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的 公告
2015-07-2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河 北银 行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河 北银 行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7-27
注: 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上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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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 《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 销售 机 构住 所, 投资 者 可在
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其所 提供 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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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备查文 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易 方达 医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
2. 《易 方达 医疗 保健 行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4. 《易 方达 医疗 保健 行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5. 法律 意见 书;
6.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9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