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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行业(377530)

上投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9月)查看PDF公告

 



上 投摩根 行业 轮动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期 :2010 年 1 月 28 日 基 金管 理人: 上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要提 示: 1.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2.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3.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 购(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当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4.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5.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 守、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资 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6. 本 基金 的基 金名 称 自 2015 年7 月 21 日起 由上 投 摩根行 业轮 动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变 更 为 上投 摩根 行业 轮动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该变 更不 涉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义务关 系的 变 化, 亦不 涉及 投资目 标 、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的变 更,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7.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 截止日 为 2015 年 7 月 27 日,基 金投 资组 合及 基金 业绩的 数据 截 止日 为2015 年6 月30 日。 二零一五 年 九 月


上投摩根 行业轮动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及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5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 36 八、基 金的 投资 ............................................................................................................................. 43 九、基 金的 业绩 ............................................................................................................................. 55 十、基 金的 财产 ............................................................................................................................. 56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7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1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2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4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4 十六、 风险 揭示 ............................................................................................................................. 68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3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0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5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6 二十二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 86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86


1 一 、绪 言 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 及 《上投摩根 行 业 轮 动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或 “基 金 合 同 ”) 编写。 招募说明 书阐 述了上 投摩 根 行业轮 动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或“ 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资 人投 资决策 有关的 全部必 要事 项,投 资者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招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内容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根据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资 料发 行。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招募 说 明书 主要 向投 资者 披露与 本基 金相 关事 项的 信息, 是投 资者 据 以 选 择 及 决定 是 否 投 资于 本 基 金 的 要约 邀 请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者自 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在 本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上投 摩根 行 业轮 动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上 投摩 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指《 上投 摩根 行业轮 动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上投 摩根 行业 轮动 混合 型 证 2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上投 摩根 行业 轮 动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上投 摩根 行业 轮动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 金合同当 事人:指 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 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 的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军 人证件 等有 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公 民 , 以 及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可 投资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自然 人 17.机 构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 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 合现实有 效的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中国境 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3 21.基 金销售业 务:指 基 金管理 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 推介基 金,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 上 投摩 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代 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 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 册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注 册登记机 构:指办 理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为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上投 摩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基 金账户 : 指注册登 记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基 金交易账 户: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投 资 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基 金募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规则》: 指《 上投摩 根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结算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 4 共同遵 守 40.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 :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42.赎回 :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基 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 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转 托管: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8.基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基 金资产总 值: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基 金资产估 值: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地 及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4、A 类 基 金 份 额 :仅 在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销 售 ,并 收 取 申 购 和 赎 回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55、H 类 基 金 份 额 :仅 在 中 国 香 港 地 区 销 售 ,并 收 取 申 购 和 赎 回 费 用 的 基金份额


5 56.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7.不 可抗力 : 指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无法 预见、无 法抗拒 、无法避 免且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 公众通 讯设 备或 互联 网络 故障。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为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本 信息 如下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富 城路 99 号 震旦 国际 大楼2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富 城路 99 号 震旦 国际 大楼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开元 总经理 : 章 硕麟 成立日 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 册 资 本: 贰亿 伍仟 万 元人 民币 股东名 称、 股权 结构 及持 股比例 :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56 号文 批准 ,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 成立 的合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2005 年 8 月 12 日,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了股 东之间 的股 权 变更事项 。公 司注册 资本 保持不变 ,股 东及出 资比 例分别由 上海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67%和 摩根资 产管 理( 英国 )有 限公 司 33 %变 更为 目前 的51%和49% 。 2006 年 6 月 6 日 ,基 金管 理人的 名称 由“ 上投 摩根 富林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变更 为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该 更名 申请 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的 批准 , 并于2006 年6 月2 日在 国 家工商 总局 完成 所有 变更 相关手 续。 2009 年3 月31 日 , 基 金管 理人的 注册 资本 金由 一亿 五千万 元人 民币 增加 到二 亿五千 万 元人民 币, 公司 股东 的出 资比例 不变 。 该 变更 事项 于 2009 年3 月31 日 在国 家工商 总局 完成 6 所有变 更相 关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受 处罚 记录。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陈开元 先生 ,董 事长 大学本 科学 历。 先后任 职于 上海 市财 政局 第三分 局, 共青 团上海 市 财政局 委员 会, 英国伦 敦 Coopers & Lybrand 咨询公司 等 , 曾 任 上海市 财政 局对 外经 济财 务处处 长 、 上 海国 际集 团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现任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董事: 董事:Paul Bateman 毕业于 英 国 Leicester 大学。 历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 , 摩 根资 产管 理全 球 投资管 理业 务 CEO 。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全 球主 席、 摩 根资 产管 理委 员会 主席及 投资 委员 会会 员。 同时也 是摩 根大通 高管 委员 会资 深成 员。 董事: 许立 庆


台湾政 治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学位 。


曾任摩 根富 林明 台湾 业务 总经理 、摩 根资 产管 理亚 太区行 政总 裁。 现任怡 和 ( 中国) 有限 公司 主席、 怡和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香港 商会 中国 委员 会副主 席; 富时台 湾交 易所 台湾 系列 五十指 数咨 询委 员会 主席 。 董事:Jed Laskowitz 获美国 伊萨 卡学 院学 士学 位(主 修政 治) 及布 鲁克 林法学 院荣 誉法 学博 士学 位。 曾负责 管 理 J.P Morgan 集 团的美 国基 金业 务。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亚 洲基 金行政 总裁 及亚 太区 投资 管理业 务总 监 ; J.P Morgan 集团投 资 管 理 及环 球基 金营 运 委员会 成 员; 美国 资金 管 理协会 (MMI ) 董 事会 成员 ;纽 约 州大 律师 公会会 员。 董事: 潘卫 东 硕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


7 曾任上 海市 金融 服务 办公 室金融 机构 处处 长( 挂职 )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行 长 、 上 海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 长 。 董事: 章硕 麟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怡 富证 券( 台湾 )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协理 、摩根 大通 (台 湾) 证券 副总经 理 、 摩根富 林明 (台 湾)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陈兵 博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财 富管理 部总 经理 、 上海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董事会 秘 书。 现任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党委 副书 记、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董事: 胡越 硕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金融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资本 运营 部副 总经 理。 独立董 事: 独立董 事: 俞樵 经济学 博士 。 现 任清 华大 学公共 管理 学院 经济 与金 融学教 授及 公共 政策 研究 所所长 。 曾 经在加 里伯 利大 学经 济系 、新加 坡国 立大 学经 济系 、复旦 大学 金融 系等 单位 任教。 独立董 事: 刘红 忠 国际金 融系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复 旦大 学国 际金 融系 教授及 系主 任、 中国 金融 学会理 事 、 中国国 际金 融学 会理 事和 上海市 金融 学会 理事 。 独立董 事: 戴立 宁 获台湾 大学 法学 硕士 及美 国哈佛 大学 法学 硕士 学位 。 历任台 湾财 政部 常务 次长 。 现任台 湾东 吴大 学法 律研 究所兼 任副 教授 。 独立董 事 : 李存 修 获美国 加州 大学 柏克 利校 区企管 博士( 主修 财务) 、企 管硕士 、经 济硕 士等 学位 。 现任台 湾大 学财 务金 融学 系专任 特聘 教授 。


8 2. 监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监事长 :郁 忠民 研究生 毕业 ,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华 东政 法学 院法 律系 副主任 ; 上海 市证券 管理 办公室 稽查 处 、 机构 处处 长; 上海 国 际集团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经理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副董 事长 、总 经理 、党委 副书 记 ; 上海国 际集 团金 融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监事:Simon Walls 获伦敦 大学 帝国 理工 学院 的数学 学士 学位 。 历任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Japan) Ltd 总裁、 首席运 营官 ;JPMorgan Trust Bank 总裁、 首席 运营 官以 及基 础架构 总监 。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日 本董 事长以 及投 资管 理亚 洲首 席行政 官。 监事: 张军 曾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现任上投摩根亚太优 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上投 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监事: 万隽 宸 曾任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高级 法务 经理 。 现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风险 管理及 业务 协作 部总 监。 3. 总经理 基本 情况 : 章硕麟 先生 ,总 经理 。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怡 富证 券( 台湾 )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协理 、摩根 大通 (台 湾) 证券 副总经 理 、 摩根富 林明 (台 湾)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4.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侯明甫 先生 ,副 总经 理。 毕业于 台湾 中国 文化 大学 , 获 企业 管理 硕士 。 曾 任 职于台 湾金 鼎证 券公 司、 摩根富 林明 (台湾 ) 证 券投 资顾 问股 份有限 公司 、 摩 根富 林明 (台湾 )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摩 根富 林明 证券投 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主 要负 责证 券投 资研 究、公 司管 理兼 投资 相关 业务管 理。 经晓云 女士 ,副 总经 理。


9 获上海 财经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学 位。 历任上海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总经理 办公 室副主 任( 主持工作 ) 、市 场管理 部经 理,经 纪 管理总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负 责证 券经 纪业 务的 管理和 运作 。 陈星德 先生 ,副 总经 理。 毕业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 获 法学博 士学 位。 曾任 职于 江苏省 人大 常委 会、 中国 证监会 、 瑞 士银行 环球资 产管理 (香 港) 、国 投瑞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并曾 担任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一 职。 张军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同济 大学 ,获 管理 工程硕 士学 位。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 分行办 公室 秘书 、公 司业 务部业 务科 科长 ,徐 汇支 行副行 长 、 个人金 融部 副总 经理 ,并 曾担任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一职 。 刘万方 先生 ,督 察长 。 获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曾任职 于中 国普 天信 息产 业集团 公司 、美 国 MBP 咨 询公司 、中 国证 监会 。 5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基金经 理孙 芳女 士, 华东 师范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2003 年 7 月至 2006 年 10 月 任华宝 兴 业基金 行业 研究 员 ; 自 2006 年 12 月 起加 入上 投摩 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先 后担 任行业 专家 、 基金经 理助 理, 主要 负责 投资研 究方 面的 工作 。 自 2011 年 12 月起 担任 上投 摩 根双息 平衡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 11 月 起担 任上 投摩根 核心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7 月 同时 担任 上投 摩 根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自 2014 年 12 月 起同 时担任 上投 摩根 行业 轮动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6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侯明甫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杜 猛先生 , 投 资一 部投 资总 监; 孙 芳女 士, 投 资二 部投 资总监 ; 孟晨波 女士, 货币 市场 投 资部总 监; 赵 峰先 生, 债 券投资 部总 监; 张 军先 生 , 基金经 理; 吴 文哲先 生, 研究 总监 ; 黄 栋先生 ,量 化投 资部 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10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2 、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定,按照招 募说明 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 及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以下简 称: 《 证券 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下列违 反《基金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禁止 行为 的发 生: (1) 投资于 其它 基金 ,但 是国 务院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违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将 基金 资产 用于向 第 三人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借 或者 贷款 ,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担保 的除外 ; (3) 从事有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 从事证 券承 销行 为; (5) 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6) 违反证 券交 易业 务规 则, 操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 (7) 违反法 律法 规而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8)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它行 为。


11 4、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 人员管 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行 为: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它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材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泄 漏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扰乱 市场 秩序 ;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0 )其 它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代表人、受雇 人或任何其它 第 三人谋 取不 当利 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其 它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五) 内部 控制 制度 :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12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 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基金 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 明 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的 变化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合规 控制。 4、风 险管 理体 系: (1)董 事会下 设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主要 负责基 金管 理人风险 管理 战略和 控制 政策、 协 调突发 重大 风险 等事 项。 (2)董 事会下 设督察 长, 负责对基 金管 理人各 业务 环节合法 合规 运作的 监督 检查和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稽 核监 控工 作,并 可向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和 中国 证监 会直 接报 告。 (3)经 营管理 层下设 风险 评估联席 会议 ,进行 各部 门管理程 序的 风险确 认, 评估成 员 包括经 营管 理层 、 督察 长 、稽 核 、风 险管 理、 基金 投资 、基 金运 作等 各部 门 主管 。风 险评估 联席 会议 对各 类风 险予以 事先 充分 的评 估和 防范, 并进 行及 时控 制和 采取应 急 措施。 (4)监 察稽核 部负责 基金 管理人各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检查,定 期不 定期对 业务 部门内 部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和 遵循 国家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规定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 并 适时提 出 修改建 议。 (5)风 险管理 部负责 投资 限制指标 体系 的设定 和更 新,对于 违反 指标体 系的 投资进 行 监查和 风险 控制 的评 估。 (6)风 险管理 部负责 协助 各部门修 正、 修订内 部控 制作业制 度, 并对各 部门 的日常 作 13 业,依 风险 管理 的考 评, 定期或 不定 期对 各项 风险 指 标进 行控 管, 并提 出内 控建 议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风险 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14 资产托 管 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15 亿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 股 票代码 :600036 ) , 是 国内 第一家 采用 国 际会计 标准 上市 的公 司。2006 年9 月 又成 功发 行了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 港联交 所挂 牌 交易 (股 票代 码 :3968), 10 月5 日 行使H 股 超额 配 售, 共发 行 了24.2 亿H 股 。 截 止,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集 团总 资 产 4.9089 万 亿元 人 民 币, 高级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 12.45% ,权 重法 下资本 充足 率11.81%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资 管理 托管、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 者托管 (QFII )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托 管、保险 资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创 新托管 系统、 服务 和产品 :在业 内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银 行系统 ” 、托 管业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 金、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单 TOT 保 管,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三 年发 展,招 商银 行资产托 管规 模快速 壮大 。2015 年招 商银行 加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止6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 30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 规模 712.54 亿元 。克 服国 内证券 市场 震荡 的不 利形 势,托 管费 收入 、托 管资 产均创 出历 史 新高 , 实 现托 管费 收入19.13 亿 元 , 同 比增 长52.31% , 托管 资产 余额5.29 万 亿元 , 同 比增 长102.59% 。 作为 公益 慈 善基金 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 托管人 , 成功 签约 “ 壹基 金” 公益 资金 托 管, 为 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 国金融 品牌 「金 15 象奖」 “十 大公 益项 目” 奖 ;四度 蝉联 获《 财资 》 “ 中 国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 行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 国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深圳 市分 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 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5 年6 月 30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招 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含 招商股 票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平 衡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招商 债券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商 现金增 值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夏 货币市 场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货币 市场 基金 、 华 泰柏 瑞金字 塔稳 本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海富 通强 化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 大保德 信新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16 富国天 合稳 健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红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德 盛优 势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富成长 趋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优势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益 民多利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德 盛红 利股票证 券投 资基金 、上 证中央企 业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 投摩 根行 业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蓝 筹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合润 分级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中 银价值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稳 健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 河创 新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宝兴 业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 信双 利策 略主题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 安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证 国有 企业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 安可 转换 债券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转 债增 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低 碳环保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油气 能 源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中 银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成长 优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兴 全轻 资产 投 资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易 方达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中银沪 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中银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增强 收 益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工 银瑞 信 14 天理 财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中 小企业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双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银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安 心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理 财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惠 裕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双月 安心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银理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经济 股票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稳 健添 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亚 洲票 息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增 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丰利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银消 费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信 用纯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浦 银安 盛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保 本 3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标普 全球 精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月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保 本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 信安 心回 报两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惠 利纯 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恒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优 秀企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银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安新 活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宝盈 新价 值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新成 长股票 投资 基金 、 嘉 实对 冲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投资 基金 、宝 盈瑞 祥养老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银 华永 益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17 华安国 际龙 头(DAX)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华 安国 际龙 头(DAX)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新经 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新 财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方 红睿 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 时月 月盈 短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新经 济灵 活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欧 睿达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银研 究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 方红 睿元三 年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恒 利半年 定 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合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华 弘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新 金融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投瑞 银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联安睿 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弘 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红领 先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前 海开源 优势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 时招 财一 号大数 据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全球互 联网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沪 港深 优质 企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丰 盈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中证高 铁产 业指 数 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 时上 证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上 证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 、 博时 新趋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兴 业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成立 、 鹏华中 证新 能源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红睿 逸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诚新 选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证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汇 添富医 疗服 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沪 港深 价值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聚焦 30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金通 用众 赢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诚新 鑫回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裕 瑞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共 120 只 开放 式基金 及其 它托 管资产 ,托 管资 产 为52,934.17 亿元 人民 币。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18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 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 火墙原 则。业 务营 运、稽核 监 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19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 办 法》 、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20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 限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销售 机构 : 1. 直销 机构 :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同 上) 2. 代销 机构 : (1)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法人代 表: 李建 红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95555


21 网址: www.cmbchina.com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客 户服 务电话 :95566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网址:www.boc.cn (6)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虞 谷云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法定代 表 人 :高 建平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客 服电话 :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 )63639709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24 小时 客户 服务 热线 : 95558


23 网址:bank.ecitic.com (12)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24 小时 客户 服务 热线 :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咨 询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6528 ( 上海 、北 京地 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24 (17)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gdb.com.cn (18)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客服电 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9)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大 厦 15-20 21-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胡 平西 门户网 站:www.s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20)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25 (21)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 户 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李 巍 (22)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全 国)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26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http://www.gf.com.cn (2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 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长清 (代 行)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2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27 联系人 :魏 明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400-8888-108 ; 网址:www.csc108.com


(2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 www.xyzq.com.cn (3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杨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2)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28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咨 询电 话:025-84579897 联系 电 话:025-84457777-248 网址:www.htsc.com.cn (3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热 线:010-95558 (35)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东方证 券网 站:www.dfzq.com.cn (36)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电话:0731-4403343 联系人 :郭 磊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37)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29 地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开放式 基金 客服 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38)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电 话:0571-95548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571-95548 (39)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和 办公 地址 :山 东省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1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40)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或 各地 营业 网点 咨 询电话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41)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厦14、16、17层


30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42)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3)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 18-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阳 电话: (0755 )82026521 传真: (0755 )82026539 联系人 :刘 权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44)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客户服 务热 线:0591-96326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5)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3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电话:021-58881690 (4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47)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公司网 站:www.shhxzq.com (4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 :www.95579.com


(49)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32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网站地 址:www.foundersc.com (50)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 www.noah-fund.com (51)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52)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传真:021 —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33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54)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55)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www.fund123.cn (5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57)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站:licaike.hexun.com (58) 星展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1301 、18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葛 甘牛


咨询电 话:400-820-8988 网站:www.dbs.com.cn (59)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34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35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60)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站: www.yilucaifu.com (61) 渣打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3 层1 室,16 层 (实际楼 层15 层) 、17 层 (实际楼层 16 层) 、18 层4 室 (实际楼层17 层4 室) 、19 层 (实 际楼层 18 层) 、20 层 1 室(实际楼层 19 层 1 室) 、21 层 1、3、4 室(实际楼层 20 层1、3、4 室) 、23 层(实际楼层22 层) 、25 层2、4 室(实际楼层 23 层2、 4 室) 、27 层2 室(实际楼层 25 层2 室) 、28 层(实际楼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蕾 客服电话:4008888083 网站 :http://www.sc.com/cn/index.html (62)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站:www.leadbank.com.cn (63)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同 上) (三) 律师 事务 所与 经办 律师: 名称: 国浩 律师 集团 (上 海)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580 号南 证大 厦 31 楼 负责 人 :管 建军 联系电 话:021-5234 1668 传真:021-5234 1670 经办律 师: 宣伟 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港平 联系电 话:8621-61233277 联系人 :汪棣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王灵 六、基金的募集 及基 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核准上投摩根 行 业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09]1382 号文) , 自 2010 年 1 月 6 日 起向全 社会 公开 募集 ,截 至 2010 年 1 月 22 日 募集 工作顺 利结 束。


36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617,107,465.38 元 人民 币 , 折合 基金 份额 3,617,107,465.38 份;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验资 确认 日 之前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 311,806.20 元 人民 币, 折 合基金 份 额 311,806.20 份。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核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0 年 1 月 28 日生 效。本 基 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股 票型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 定期 。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自 2015 年 7 月 21 日 起,本 基金基金名称中的基金类型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37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 关 条款处 理。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 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基 金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 的基金 收 益转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基 金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基金 投资者 可将 其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 额赎回 。本 基金按照 份额 进行赎 回, 申请赎 回 份额精 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每次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100 份, 基金 账户 余额 不得 低于 100 份, 如进行 一次 赎回 后基 金账 户中基 金份 额余 额将 低 于100 份 , 应一 次性 赎回 。 如 因分红 再投 资、 38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 巨 额赎回 、 基 金转 换等 原因 导致的 账户 余额 少 于100 份之情 况, 不受 此限, 但再 次赎 回时 必须 一次性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定期更 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销售 地及 申购赎 回费 率的 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仅在中 国大 陆地 区销 售, 并收取 申购 和赎 回费 用的 基金份 额, 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 仅 在中国 香港 地区 销售 ,并 收取申 购和 赎回 费用 的基 金份额 ,称 为 H 类基 金份 额。本 基金 A 类和 H 类基 金份 额分设 不 同的基 金代 码, 并分 别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 根 据基 金实际 运作 情况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停止 某类 基金份 额类 别 的 销售 、 或 者调 整某类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费率 水平 、 或 者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等, 调整 实施 前 基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2.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费 用 =


( 申购 金额 × 申购费 率) /(1 +申 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类别 的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如 下所 示: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如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区 间 费率 人民 币100 万以 下 1.5% 人民 币100 万以 上( 含) ,500 万 以下 1.0% 人民 币500 万以 上( 含) 每 笔 人 民 币 1,000 元 H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最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3.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39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各类别 的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如 下表 所示 : A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如 下表所 示: H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最高不 超过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 0.5%。 4.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H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代码, 并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5.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6.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 赎 回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7.本基 金两类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 舍 五入,由 此产生 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8.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并 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9.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 10.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并在 招募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费率 小于一 年 0.5% 大于等 于一 年小 于两 年 0.25% 大于等 于 二 年 0%


40 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 3 个 工作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1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六)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或 数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申购款项 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上 述1 到 5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 告 。 (七)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41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八)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九)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42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一)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受 理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的销售 机构 可 按规定 标准 收取 过户 费用 。 (十二)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三)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43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四)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是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对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 八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把握 资产 轮动 、 产业 策略 与经 济周 期相 联系的 规律 , 挖 掘经 济周 期波动 中强 势行业 中具 有核 心竞 争优 势的上 市公 司 , 力 求在 景气 的多空 变化 中追 求 基 金资 产 长期 稳健 的 超额收 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A 股、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央行 票据、 可转换 债券 、 权 证及 国家 证券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 工具。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资产配 置范 围为 :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60% -95% ; 债券 、 权 证、 现金、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国 家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 其 中,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低 于 5% 。 本基金 将不 低 于 80% 的股 票资产 投资 于强 势行 业中 具有核 心竞 争优 势的 上市 公司股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比例 要求有 变更 的, 在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 本基 金投 资范围 将及 时做出 相应 调整 ,以 调整 变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三) 投资 理念


44 在经济 发展 周期 的不 同阶 段, 不 同的 产业 面临 不同 的发展 机遇 和挑 战, 在股 票市场 中表 现为行 业投 资收 益的 中长 期轮动 , 处 于各 行业 的不 同企业 也面 临不 同的 投资 机会。 本基 金通 过 挖 掘 经 济 周期 波 动 中 强势 行 业 中 具 有核 心 竞 争 优势 的 上 市 公 司, 力 求 获 得稳 健 的 投 资回 报。 ( 四) 投资 策略 国际经 验表 明 , 受宏 观经 济周期 波动 的影 响, 产业 发展存 在周 期轮 动的 现象 。 某 些行 业 能够在 经济 周期 的特 定阶 段获得 更好 的表 现, 从而 形成阶 段性 的强 势行 业。 在股票 市场 中表 现为行 业投 资收 益的 中长 期轮动 , 处 于各 行业 的不 同企业 也面 临不 同的 投资 机会。 本基 金通 过把握 经济 周期 变化 , 依 据对宏 观经 济 、 产业 政策 、 行 业景 气度 及市场 波动 等因 素 的综 合 判 断, 采取 自上 而下的 资产 配置策 略 、 行 业配置 策略 与自下 而上 的个 股选 择策 略相结 合 , 精 选 强 势 行 业 中 具有 核 心 竞 争优 势 的 个 股 ,力 求 无 论 在多 空 市 场 环 境下 均 能 获 取稳 健 的 超 额回 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对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是从宏 观层 面出 发, 采用 定量分 析和 定性 分析 相结 合的手 段 , 综合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策 形势 、 行 业景 气度和 证券 市场走 势的 综合 分析 , 积 极进行 大类 资 产 配置 。 影 响资 产收益 最为 关键的 两大 驱动 因素 包括 基本面 和流 动性 。 基 本面 驱动 , 主 要指 在 经济周 期和 通胀 周期 影响 下,业 绩增 长、 利率 环境 、通胀 预期 等因 素的 变动 ;流动 性驱 动 , 主要体 现为 货币 市场 环境 变动的 影响 , 具体包 括汇 率变动 、 流动 性结构 变动 等。 随着 各类 资 产风险 收益 特征 的相 对变 化, 本基 金适 时动 态地 调整 股票 、 债 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的投资 比 例 。 2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 运用" 投 资时 钟理论" , 对行业的 配置 以宏 观经 济周期 分析 为基 础 , 挖 掘 每一经 济 周期阶 段下 处于 景气 复苏 以及景 气上 升阶 段的 行业 , 考察经 济周 期中 行业 轮动 与市场 波动 的 规律 , 把 握行 业间 的相 对强 弱关系 与强 势行 业的 持续 周期 , 增 加 预 期收 益率 较高 的行业 配置 , 45 减 少或 者不 配置 预期 收益 率较低 的行 业 。 1 ) 投资时 钟理论 经典的 投资 时钟 理论 是一 种将资 产轮 动和 产业 策略 与经济 周期 联系 起来 的方 法。 根据 产 出缺口 和通 胀率 的不 同变 化, 将 经济 周期 划分 为衰 退、 复 苏、 过热 和滞 胀四 个阶段 。 不 同行 业对宏 观经 济波 动的 敏感 度差异 演绎 了经 济周 期下 的产业 轮动 。 投资 时钟 理论 为行业 配置 提 供了非 常实 用的 指导 性方法 , 在 经济 衰退 期, 注重 防守型 的成 长投 资; 经济 复苏时 , 注 重周 期型的 成长 投资 ; 经 济过 热期, 注重 周期 型的 价值 投资; 经济 滞胀 期, 注重 防守型 的价 值投 资。 2 )行 业分 类 本基金 采用 天相 行业 分类 标准。 本基 金根 据经 济发 展和市 场的 变化 , 在 经基 金管理 人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后 ,可 以变更 行业 分类 标准 。 3 )行业 投资 价 值评 估体 系 根据投资 时钟 的 理论 基础 ,本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 “ 行业投资 价值 评估体 系” , 以考量 在 不同的 经济周 期中行 业 的 相对表 现。 “行 业投 资价值 评估体 系”主 要从行 业景 气度和 估值两 个角度 分析 行业 的投 资价 值: A . 行业景 气判 断 影响行 业景 气的 长期 因素 有经济 周期 、 行业的 生命 周期 、 产 业结 构升级 、 消 费结构 升级 等, 短 期因 素有 通胀 、 汇 率等。 除了 这些 因素 外, 本基金 对行 业景 气的 判断 还依据 一些 定量 指标, 包括 先行 指标 —— 投资增 速情 况与 滞后 指标 ——行 业利 润增 长趋 势情 况。 如 果投 资增 速开始 下降 , 而行业 利润 增速保 持较 快增 长, 说明 行业景 气顶 峰即 将到 来; 如果投 资增 速 开 始下降 , 而 行业 利润 增速 也下降 , 表 明行 业景 气处 于下行 周期 ; 如 果投 资增 速开始 增加 , 而 行业利 润增 速下 降, 表明 行业处 于景 气的 谷底 或者 接近谷 底期 ; 如果投 资增 速开始 增加 , 行 业利润 增速 加快 增长 ,表 明行业 处于 行业 景气 的成 长期( 见下 表) 。 指标表 现 投资增 速下 降 投资增 速上 升


46 行业利 润增 速下 降 景气处 于萧 条期 景气处 于谷 底期 行业利 润增 速上 升 景气处 于衰 退期 景气处 于上 升期 衡量行 业利 润增 长趋 势的 指标主 要包 括 行 业近 三年 的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 、 主 营业务利 润增长 率 、 毛 利率 及 净资 产收益 率等 指标 , 特 别关 注各细 分行 业的 关键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 如 吞吐量 ( 港口 行业) 、 开工 率或者 价格 ( 石化 行业) 、 产 销率 ( 轿车 行业) 、 销售 额/ 销售 面积 (房地 产行 业) 、市 场渗 透 率(电 信运 营业 )等 。 B . 估值 水平 :行 业动 态估 值水平 以 A 股 整体 估值 水平 作为 基准, 结合 国际 估值 的比 较,考 察各 行业 的估 值水 平。主 要 考察行 业相 对估 值水 平 ( 行业估 值/ 市 场平 均估 值) 、 行业 PEG ( 行业 估值/ 行 业 利润增 长率 ) 。 基金管 理人 在上 述行 业投 资价值 评估 体系 的基 础上 , 结合 波特 五力 分析 方法 ( 对行业 吸 引力 、竞争力和企 业战略分析 的经典模型), 每季 度对全 部行业的投资 价值进行评 级,由此 决定不 同行 业的 投资 权重 。 如果 遇到 重大 国家 政策 颁布等 特殊 情况 , 本 基金 管理人 的 宏 观策 略小组 认为 行业 评级 发生 突然变 化 时 ,可 以临 时对 行业的 投资 评级 进行 调整 。 4 )行业 优 化配 置原 则 景气度 估值水 平 投资评 级 景气处 于上 升期 估值水 平低 A 级 景气处 于上 升期 估值水 平高 B 级 景气处 于谷 底期 估值水 平低 C 级 景气处 于谷 底期 估值水 平高 D 级 景气处 于衰 退期 估值水 平高 或低 E 级 景气处 于萧 条期 估值水 平高 或低 F 级 对于行 业景 气处 于上 升期 且估值 水平 低的 行业 , 其 投资评 级 为 A , 是本 基金 重点超 配的 行业,最高配置比例可达股票资产 的 80% ;对于行业景气度处于上升阶段,但估值水平 偏 高的行 业 , 其 投资评 级 为 B , 最高 配置 比例 可达 股票 资产 的 60% ; 对 于行 业景 气处于 谷底 期 47 且估值 水平 较低 的 C 评级 行业, 是本 基金 重点 关注 的行业 ,最 高配 置比 例可 达股票 资产 的 50% ; 对于 景气 度处 于谷 底期但 估值 水平 高 的 D 评 级行业 , 本基 金进 行低 配 或者不 予配 置; 对于景 气度 处于 衰退 期和 萧条期 的 E 评 级行 业和 F 评级行 业, 原则 上不 予配 置。 本基金还 将同 时 把握 由于 国家政策 、 产 业政策 、行 业整合 、 市场 需求 、 技术 进步等因 素 带来的 行业 性投 资机 会。 3、个股选择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强 势行 业中获 益程 度最 高且 具有 核心竞 争优 势的 上市 公司 。 主要评 价 标准包 括: 1 )公司 主营业 务突出 且具 有核心竞 争优 势。公 司在 行业或者 细分 行业处 于垄 断地位 或 者具有 独特 的竞 争优 势, 如 具有 垄断 的资 源优 势、 领先的 经营 模式 、稳 定良 好的销 售网 络 、 著名的 市场 品牌 或 创 新产 品 等。





2 )公 司具 有持 续的 成 长能力 和成 长潜 力。 除了 考察公 司过 去 2-3 年 的主 营业务 收入 增长 率 、主 营业务 利润 增长率、 净资 产收益 率等 衡量公司 成长 性和盈 利质 量的量化 指标 外,更 注 重 对公 司未来 成长 潜力的挖 掘, 从 公司 的 商 业盈利模 式 的 角度深 入分 析其获得 业绩 增长的 内 在驱动 因素 ,并 分析 这些 业绩驱 动因 素是 否具 有可 持续性 。 3 )公司 具有估 值优势 。 针 对不同行 业特点 采用 相应 的估值方 法 , 参考国 际估 值水平 , 将公司 的估 值水 平与 整个 行业的 估值 水平 及市 场整 体估值 水平 进行 比较 , 选择 具有动态 估值 优势的 公司 。





4) 具有 良好的 公司治 理结构。 分析 上市公 司的 治理结构 、管 理层素 质及 其经营决 策能 力、投 资效 率等 方面 ,判 断 公司 是否 具备 保持 长期 竞争优 势的 能力 。 4、固定收益类 投资策略 对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选 择, 本 基金 将以 价值 分析 为主线 , 在 综合 研究 的基 础 上实 施积 极主动 的组 合管理 , 并主 要通过 类属 配置 与债 券选 择两个 层次 进行 投资 管理 。 在类属 配置 层次 , 结 合对 宏观经 济、 市场 利率 、 债 券供求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根据 交易 所市场 与银 行间 市场 类属 资产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定期 对投资 组合 类属 资产 进行 优化配 置和 调 48 整,确 定类 属资 产的 最优 权重 。 在券种 选择 上 , 本基 金以 中长期 利率 趋势 分析 为基 础, 结合 经济 趋势 、 货 币 政策及 不同 债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 重 点选 择那 些流动 性较 好、 风险 水平 合 理、到 期收 益率 与信 用质 量相对 较高 的债 券品 种。 具体策 略有 : (1)利 率预期 策略: 本基 金首先根 据 对 国内外 经济 形势的预 测, 分析市 场投 资环境 的 变化趋 势, 重点 关注 利率 趋势变 化。 通过 全面 分析 宏观经 济、 货币 政策 与财 政政策 、 物 价水 平变化 趋势 等因 素, 对利 率走势 形成 合理 预期 。 (2)估 值策略 :建立 不同 品种的收 益率 曲线预 测模 型,并利 用这 些模型 进行 估值, 确 定价格 中枢 的变 动趋 势。 根据收 益率 、 流动性 、 风 险匹配 原则 以及 债券 的估 值原则 构建 投资 组合, 合理 选择 不同 市场 中有投 资价 值的 券种 。 (3)久 期管理 :本基 金努 力把握久 期与 债券价 格波 动之间的 量化 关系, 根据 未来利 率 变化预 期, 以久 期和 收益 率变化 评估 为核 心 , 通过 久期管 理, 合理 配置 投资 品种 。 (4) 流动 性管 理: 本基 金 通过紧 密关 注申 购/ 赎 回现 金流情 况、 季节 性资 金流 动、 日 历 效应等 , 建立 组合流 动性 预警指 标 , 实 现对基 金资 产的结 构化 管理 , 以 确保 基金资 产的 整 体 变现能 力。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换 债券 (含 交易 分离可 转债 )兼 具权 益类 证券与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特性, 具有 抵御 下 行风 险、分 享股 票价格上 涨收 益的特 点。 可转债的 选择 结合其 债性 和股性特 征, 在对公 司 基 本面 和转债 条款 深入研究 的基 础上进 行估 值分析, 投资 于公司 基本 面优良、 具有 较高安 全 边际和 良好 流动 性的 可转 换债券 ,获 取稳 健的 投资 回报。 6、权证投资策略 权 证为 本 基 金辅 助性 投资工 具,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有利 于加强 基金 风险 控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权证时 ,将 通过对 权证 标的证券 基本 面的 深入 研究 ,结合 权证 定价模 型 及其隐 含波 动率 等指 标, 寻求其 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 谨慎投 资 , 以追 求较 稳定 的当期 收益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 ×80%+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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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 主 动管 理的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属 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较 高风 险品 种, 预 期 风 险 收益 水平 风险 高于 债券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股票 基金 。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6)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60% -95% ; 债券 、 权 证、 现 金、 货 币市 场工 具 及国家 证券 监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5%-40% ; (7)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强势行 业中具有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的上 市 公 司 股票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50 (1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5)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6)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 准。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在上 述特 殊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除 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 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51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 九)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 资 3,006,942,304.66 89.95 其中: 股票 3,006,942,304.66 89.9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39,857,001.70 4.18 其中: 债券 139,857,001.70 4.1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9,106,376.55 5.3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7,100,713.63 0.51 8 合计 3,343,006,396.54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66,439,369.50 2.08 B 采矿业 5,725,220.00 0.18 C 制造业 1,244,577,289.81 38.91


5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56,642,292.30 1.77 E 建筑业 106,918,557.35 3.3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86,143,611.66 5.8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1,374,645.36 0.6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15,137,960.25 0.47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992,954,332.52 31.04 J 金融业 4,130,070.00 0.13 K 房地产 业 129,147,884.35 4.0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0,596,383.14 1.2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71,758,010.84 2.24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5,396,677.58 2.04 S 综合 - - 合计 3,006,942,304.66 94.01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571 信雅达 1,961,392 207,613,343.20 6.49


53 2 300075 数字政 通 4,068,470 153,340,634.30 4.79 3 300166 东方国 信 2,992,190 107,479,464.80 3.36 4 002405 四维图 新 2,172,477 95,154,492.60 2.97 5 300140 启源装 备 2,093,100 83,263,518.00 2.60 6 002462 嘉事堂 1,516,687 80,536,079.70 2.52 7 002002 鸿达兴 业 2,413,838 73,646,197.38 2.30 8 300347 泰格医 药 2,103,107 71,758,010.84 2.24 9 002195 二三四 五 1,712,693 71,179,521.08 2.23 10 600129 太极集 团 2,565,313 69,827,819.86 2.18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59,564,000.00 1.8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8,316,785.70 2.4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8,316,785.70 2.4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976,216.00 0.06 8 其他 - - 9 合计 139,857,001.70 4.37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18001 国开1301 666,310 68,276,785.70 2.13 2 159905 15贴现 国债 05 500,000 49,540,000.00 1.55 3 140223 14国开23 100,000 10,040,000.00 0.31 4 019418 14国债18 100,000 10,024,000.00 0.31


54 5 110031 航信转 债 13,600 1,976,216.00 0.06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 11.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21,708.9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630,446.1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654,641.73 5 应收申 购款 4,293,916.76


5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100,713.63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 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流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002002 鸿达兴 业 73,646,197.38 2.30 筹划重 大事项 6)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因四舍 五入 原因 ,投 资组 合报告 中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存 在尾 差。 九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56 2010/01/28-2010/12/31 1.60% 1.15% -1.15% 1.27% 2.75% -0.12% 2011/01/01-2011/12/31 -24.51% 1.10% -19.20% 1.04% -5.31% 0.06% 2012/01/01-2012/12/31 13.69% 1.14% 6.71% 1.02% 6.98% 0.12% 2013/01/01-2013/12/31 45.18% 1.36% -5.57% 1.11% 50.75% 0.25% 2014/01/01-2014/12/31 10.66% 1.19% 42.21% 0.97% -31.55% 0.22% 2015/01/01-2015/06/30 69.81% 2.73% 21.81% 1.81% 48.00% 0.92% 十 、基 金的财 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57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 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行业通 行做 法 需 要对 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 债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58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 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 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59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60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 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 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61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 值 的非 工作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 包 括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证券 投资 收益、 证券 持有期 间的 公允 价值 变动 、银行 存款 利息 和其 他收 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 二) 基 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指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 中已实现 收益的 孰低 者。 ( 三)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2.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四 次,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可 供 分配利润 的 4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 金 红利或 将 62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 .基金 收益分 配 基准 日的 每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该类 单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 能低于 面值 ; 5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7 .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法律 、 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对上 述基金 收 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 管 理人拟订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3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 体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64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 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 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65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 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 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66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67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68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 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风险 1、 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素 、 投 资者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 主 要 的风险 因素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 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 业政 策、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国 家宏 观政 策发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 基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 平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 公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 素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争 、 市场前 景 、 技 术更新 、 新 产品研 究开 发等 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上 69 市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可 能 下 跌 , 或者 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投 资收 益 下 降。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避免 。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因 素而 使其 购买 力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 下降。 2 、管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 行 业发 展前 景及 证券市 场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 3、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投 资收 益而进 行 组合调 整时 , 可能 会由 于个 股的市 场流 动性 相对 不足 而无法 按预 期的 价格 将股 票或债 券买 进 或卖出 ; 二是 为应付 投资 者的赎 回 , 当 个股的 流动 性较差 时 , 基 金管理 人被 迫在不 适当 的 价 格大量 抛售 股票 或债 券。 两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 对本基 金而 言, 本基 金主 要 投资中 小盘 股票 , 相 对大 盘股票 而言 , 中小盘 股票 的流动 性相 对较 低, 可能 增加投 资的 交 易 成本。 4、特定风险 在经济 发展 周期 的不 同阶 段, 某 些行 业能 够在 经济 周期的 特定 阶段 获得 更好 的表现 , 从 而形成 阶段 性的 强势 行业 。本基 金将 通过 把握 经济 周期变 化, 依据 对宏 观经 济、产 业政 策 、 行业景 气度 及市 场波 动等 因素的 综合 判断 , 采 取自 上而下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 行业配 置策 略与 自下而 上的 个股 选择 策略 相结合 ,精 选强 势行 业中 具有核 心竞 争优 势的 个股 。 由于行 业景 气度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经济 周期 、 行 业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术 变迁、 行业 政策等 , 都 会导 致行 业的 盈利能 力发 生变 化。 虽然 基金可 通过 事前 风险 评估 和事后 风险 控制 降低对 行业 景气 的误 判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因 此, 可能 存在 对行业 景气 的预期 发生 偏差 从而给 基金 投资 的行 业选 择带来 风险 。 风险防 范 措 施: 基金 管理 人将发 挥专 业研 究 的 优势 , 加强 宏观 经济 和产 业研 究与预 测能 力, 正确 分 析和 判断 行业 景 气度 发 展趋 势, 平衡 调整 行 业资产 配置 比例 , 将 这一 风 险最小 化。 5、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自 基金 管 理公司 、注 册 登 记机 构、 代销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6、 合规性风险


70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7、 其他风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生 的 风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战 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导 致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代销 机构 等机 构 无 法正 常工作 , 从而影 响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按正 常时 限完 成的 风险 。 ( 二) 声明 1、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 机构及 部门 担保。 基金 投资者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但 是, 基金资 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基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71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收 费方式 或调 低 赎回 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 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72 2. 基金 财产 清 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3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本上投 摩根 行业 轮动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主要 内容 如下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 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3.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74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调 高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6)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并 对注 册登记 机构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5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5.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76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 呈报 中 国 证监会 ;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6.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77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事 项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10%, 下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 同)提 议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78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议事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79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不影 响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 的 效力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4. 基金 份额 持有 大会 的表 决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 ). 采取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80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和适 用法律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 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深圳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 管理 人: 上投 摩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具体 信息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三 条) 2. 基金 托管 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81 注册资 本:252.198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的投 资和融 资比 例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管 人 应监督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满 6 个月后 开始 ) 、 单一投 资类 别比 例限 制、 融资限 制 、 股 票申购 限制 、 基 金投 资比 例是否 符合 法规及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 不符 合规定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及 时进 行整 改, 整改的 时限 应符 合法规 及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


82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在上 述特 殊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调整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如基 金托管 人 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 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是 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调 整 交易对 手名 单, 但应 将调 整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基金 管理 人应事 先根 据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人就 相关 事项 协商 一致 后 签订 补充 协议 , 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83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 对 于收到 的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 函,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提示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规 定时 间 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纠 正 ,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 于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四) 基金 收益 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该 类 84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类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金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 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H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并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则 按 相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相 关法 规的要 求 , 定 期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相关 资料 送交 基金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基金 管 理人 和 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和适 用法律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深圳 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85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 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书面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 或不 定期寄送 对账单 。 2.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多种 收费 方式 选择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适时 机将 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多 种收 费方式 购买 本基 金 , 满 足基 金投资 者 多样化 的投 资需 求, 具体 实施办 法见 有关 公告 。 (三) 基金 电子 交易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ifm.com) 查询 详情 。 (四) 联系 方式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咨询电 话:400 889 4888 、021 3879 4888 网址:www.cifm.com


86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 事项 2015 年2 月12 日, 上 投摩 根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恢复 大额 申购 、 转 换转入 及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5 年7 月24 日 , 关 于上 投摩根 行业 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增设 基金 份额 类别并 修 改基金 合同 的公 告 上述公 告均 刊登 于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中国证 券报 》 及 基金 管理 人公司 网站 上。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上投 摩根 行业轮 动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上 投摩 根 行 业轮 动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托管协 议 (四) 法律意 见书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八)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上述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