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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智(168101)

九泰锐智: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九泰 锐 智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九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地 点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时 间 :2015 年 9 月 15 日 
公 告 时 间 :2015 年 9 月 10 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目 录 一 、重要 声明与 提示 .............................................................. 1 二 、基金 概况 .................................................................... 1 三 、基金 的募集 和上市 交易 ........................................................ 2 四 、持有 人户数 、持有 人结构 和前十 名持有 人 ........................................ 4 五 、基金 主要当 事人简 介 .......................................................... 5 六 、基金 合同摘 要 ................................................................ 8 七 、基金 财务状 况 ................................................................ 8 八 、基金 投资组 合 ................................................................ 9 九 、重大 事件揭 示 ............................................................... 12 十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 12 十 一、基 金托管 人承诺 ........................................................... 12 十 二、备 查文件 目录 ............................................................. 13 附 件: 九 泰锐智 定增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 14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一、重要 声 明 与 提示 《九泰 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 (以下简称 “本公告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1 号<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和《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证 券投资 基 金 上市规 则 》 的规定 编 制 , 九泰 锐 智 定 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管 理人保证本公告书所载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 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 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二 、 基 金 概况 1、基金名称: 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 混合型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第五年) 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 场内份额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 可上市交易; 场外份额每年定期开放一次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 分确认的方式确保申购、 赎回结束后本基金的总份额基本保持不变。 本基 金合同 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并更名为九泰 锐智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 回等业务, 并继续上市交易。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开放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不 开 放系统内转托管业务。 4、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5 、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和赎 回 : 本基金 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五年 内 ( 含第五 年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场内份额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可上市交易; 场外份额每年定期开放一次申 购、 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网点和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6 、 截 至 公 告 日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即 2015 年 9 月 8 日 ,基金 份 额 总 额 为 360,234,916.74 份。 7、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 即 2015 年 9 月 8 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 0.998 元。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场内简称:九泰锐智 9、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168101 10、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162,556,721.00 份。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 9 月15 日 13、基金管理人: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 募 集 和 上 市交 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 、 本 基金募 集 申 请的核 准 机 构和核 准 文 号:中 国 证 券监督 管 理 委员会 证 监 许可[2015]511 号 2 、 基 金运作 方 式 : 契约 型 , 本基金 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五年 内 ( 含第五 年 ) 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 场内份额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 可上市交易; 场外份额每年定期开放一次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 分确认的方式确保申购、 赎回结束后本基金的总份额基本保持不变。 本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第五个 年 度 对日起 , 本 基金转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 并更 名 为 九 泰 锐 智 事 件驱动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 ) , 接受 场 内 、场外 申 购 与 赎 回等业务, 并继续上市交易。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开放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不 开 放系统内转托管业务。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15 年 6 月26 日至2015 年8 月7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 )本基金场外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 直销中心和场外 代销机构。 场外 代销机构包括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大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 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新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诺亚 正 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2 )本基金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 (二)基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自 2015 年 6 月 26 日起公开募集,截至 2015 年 8 月 7 日, 基金募集 工作已顺利结束。经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此次募集扣 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 ( 不含利息)为人民币 360,046,118.37 元,确认 份额 (不含利息转份额)360,046,118.37 份, 利息结转份额 188,798.37 份, 总 确认份额为 360,234,916.74 份。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已于2015 年8 月13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4,753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 人民币








































































































上市交易公告书 4 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60,234,916.74 份,已全部 计 入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其 中 ,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197,778,695.74 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 162,456,221.00 份。 本基金已于2015 年8 月13 日验资完毕, 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2015 年8 月14 日获书面确认,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 起正式生效。





(三) 基金上市交易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上[2015]418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 9 月15 日 3 、 上 市交易 的 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投 资 者在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 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代码 :九泰锐智,168101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62,556,721.00 份 6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披露 : 基金 管理 人 每 个估值 日 对 基金资 产 估 值。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复核。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 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 深圳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于下个工作日通过 行情系统揭示 九泰锐智的基金份额净值 。 7 、 未 上市交 易 份 额的流 通 规 定: 对于托管 在场 外 的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 通过 跨系统转托管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场内后可 上市交易 。





四 、 持有 人 户 数 、持 有 人 结 构和 前 十 名 持有 人 (一 )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5 年 9 月 8 日 ,本基金 持有人总户数为 4,739 户, 其中场内持有人 总户数为 1,930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84,226 份, 场外持有人总户 数 为2,809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70,373 份。 (二 )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5 年 9 月 8 日, 机 构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上市交易公告书 5 3,606,126 份,占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 为 2.218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 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 158,950,595 份,占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97.7816%。 (三 )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 有 人 名称( 全 称 ) 持 有 基 金份 额 占总份额 比例(% ) 1 谢惠缄 25,002,215 15.38 2 叶建庭 2,600,520 1.60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2,471,697 1.52 4 邱维 2,005,126 1.23 5 王长胜 1,690,437 1.04 6 楼萍 1,500,641 0.92 7 常青 1,500,217 0.92 8 吴君友 1,500,029 0.92 9 周春晓 1,200,023 0.74 10 李平 1,100,064 0.68 合计


40,570,969 24.95 注:以上 信 息依据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公 司 深圳分公 司 提供的持 有 人信息编 制 。 由于四舍 五 入的原因 , 占场内总 份 额比例分 项 之和与合 计 可能有尾 差 。 五、基金主要 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2 号金泽大厦西区6 层 设立日期:2014 年7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650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学明 总经理: 王学明 联系人: 李颖 咨询 电话:010-52601666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10000017512669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1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9% 2 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3、组织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 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行使 《公司 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 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2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主要负责检查公司 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4、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1 日 ,本公司有员工 231 人,其中 110 人具有硕士(及以 上)学历,154 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信息披露负责人 王海滨 6、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开运先生, 金融学硕士, 监事。 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 昆吾 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合伙人助理。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概况











































































































上市交易公告书 7 1、 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银河证券” ) 公司法定英文名 称:CHINA GALAXY SECURITIES CO.,LTD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住所: 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邮政编码:100033 注册时间:2007年1月26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75.37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4】629号 联系人: 李蔚 电话:010-66568278 2、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 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 公募基金、 证券清算等金融从 业经验, 骨干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 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 保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 2014 年 1 月正 式成立,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 管资格后已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 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托管部拥 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 高 效的托管业务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同 时秉承公司 “忠诚、 包容、 创新、 卓越” 的企业精神,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 行基金托管职责。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的信息 无 (四 )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110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1107 室 执行事务 合伙人:王全洲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联系人: 刘会林 联系电话:010-82254077 传真:010-82254437 经办注册会计师: 刘会林、陈跃华 六 、 基 金 合同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 基 金 财务 状 况 1、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 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认购 费率收取认购费。 2、本 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3、 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15 年9 月8 日资产负 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 项





目 2015 年 9 月 8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21,300,545.13


结算备付金























4,459,209.89


存出保证金





























2,239.80


交易性金融资产























8,619,460.00





其中:股 票投资























8,619,460.00














债 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95,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29,999,979.36


应收利息


























118,272.37


其他资产


























189,796.70


资产总计

















359,689,503.25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负 债 和 所有者 权 益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157,507.72


应付托管费





























19,688.48


应付交易费用





























8,444.10


其他负债





























29,713.84


负债合计























215,354.14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60,234,916.74


未分配利润


























-760,767.63


所 有 者 权益合 计

















359,474,149.11


负 债 和 所有者 权 益 总计

















359,689,503.25


基 金 份 额总额 ( 份 )

















360,234,916.74


基 金 份 额净值


















































359,474,149.11 八 、 基 金 投资 组 合 截止到 2015 年 9 月 8 日,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组合如下: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8,619,460.00


2.40% 其中:股票











8,619,460.00


2.40%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95,000,000.00


82.02%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759,755.02


7.16% 6 其他资产








30,310,288.23


8.43% 7 合计








359,689,503.25


100.00%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 市值 占净值比





A 农、 林 、牧 、 渔 业


B 采矿 业


C 制造 业 5,451,460.00 1.52% D 电力 、 热力 、 燃 气及水 的 生 产和供 应 业


E 建筑 业


F 批发 和 零售 业


G 交通 运 输、 仓 储 和邮政 业


H 住宿 和 餐饮 业


I 信息 传 输、 软 件 和信息 技 术 服务业


J 金融 业


K 房地 产 业


L 租赁 和 商务 服 务 业 3,168,000.00 0.88% M 科学 研 究和 技 术 服务业


N 水利 、 环境 和 公 共设施 管 理 业


P 教育


Q 卫生 和 社会 工 作 业


R 文化 、 体育 和 娱 乐业


S 综合








合计 8,619,460.00 2.40% (三)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 数量 公允价值 (元) 占资产净值比例(%) 002707 众信旅游 57,600 3,168,000.00 0.88% 600703 三安光电 143,500 3,070,900.00 0.85% 002665 首航节能 109,200 2,380,560.00 0.66%











(四)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截至2015 年9 月8 日未持有债券。 (五)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 2015 年9 月8 日未持有债券。 (六)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本基金 截至2015 年9 月8 日 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截至2015 年9 月8 日 未持有权证。 (九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录,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39.8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9,999,979.36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118,272.37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189,796.70


7 其他


8 合计


30,310,288.23


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截至2015 年9 月8 日 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截至2015 年9 月8 日 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 重 大 事件 揭 示 截至 2015 年 9 月 8 日 ,本基金暂无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十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 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和约定,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二)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和约定, 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在限期内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二 、 备 查文 件 目 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 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四) 《 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五) 关于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 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附件:九 泰锐 智 定 增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摘 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照基 金 合 同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 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 构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 信 用、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 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产; (2 ) 依基金 合 同 约定获 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 专 业顾问要求 必须提供的情况除外, 但此种情形下应要求信息接收方严格履行保密 义务;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金 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 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 件 , 本 基 金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自 动 转 换 为 契 约 型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 金 运 作方式 ,但本 基金 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第五 个 年 度对日 起 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除外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要求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但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违背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的约定 ,以及 对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 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调整 本 基 金的申 购 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金 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基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 售 机构在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中国证 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规定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 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有 权自行 召 集 ,并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内 容 为 本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事 由所涉 及 的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内容, 以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于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交的提 案 , 大会召 集 人 应当按 照 以 下原则 对 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召集人 发 出 召开会 议 的 通知后 , 如 果需要 对 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1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 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表决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 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采 取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时 , 除非 在 计 票时有 充 分 的相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由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人召 集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 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 (含 第 五年)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年不得少于 1 次, 年度收益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年 度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90% ; 在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 (含 第五年) 的收益分 配 方 式 为现金 分红 ;本基 金 转 为上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 , 登 记在注 册 登 记 系 统的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为 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规 的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2.0% 年 费 率 计提 。 管 理 费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 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前的相 关 费 用,包 括 但 不限于 验 资 费、会 计 师 和律师 费 、 信息披露费用等 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股票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发 行 的 股票) , 债 券(国 债 、 金融债 、 企 业(公 司 ) 债 、 次 级 债 、可转 换 债 券(含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 、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 央行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超短 期 融 资券、 中 期 票据等 ) 、 资产支 持 证 券、债 券 回 购、银 行 存 款 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证, 股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 法规、 部门规 章 及基金合同禁止 投资的投资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 (含第五年)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占非现金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的期货交易账户内应当保持不低于期 货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投资事件驱动类公司的证券占 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的期货交易账户内应当保持不低于期货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同时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五 年 内 ( 含 第 五 年 )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 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本基金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投资事件 驱动类 公司的证券占 非现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80%; 非公开发行股票占 基金资产比例不 高于20% ; (2 ) 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 (含第五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 基 金 转 为上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 ,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在扣 除 股 指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 (含第五年)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 买 入 期 货合约 价 值 与有价 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后 ,持 有 的 买入期 货 合 约价值 与 有 价证券 市 值 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 、权 证 、 资产支 持 证 券、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 产 (不含 质 押 式 回 购)等;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期货 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本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五 年 内 (含第 五 年 ) ,基 金 资 产总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200%;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在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五 年内( 含 第 五年) , 本 基金投 资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 券 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 的前一日;本 基 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 年度对日起 不再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人之 外 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或 挂 牌 转让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及 监 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的 可 转 换债券 , 以 每日收 盘 价 减去可 转 换 债券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股 票,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上市交易公告书 36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上市交易公告书 37 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还 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 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上市交易公告书 38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 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估值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 估值 错 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上市交易公告书 39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 不可 抗 力 原因, 或 证 券交易 所 、 期货公 司 及 登记结 算 公 司发送 的 数 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 市场规则变更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 产估值错误 的, 由此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40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八、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上市交易公告书 41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