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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强ETF(510700)

百强ETF: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 于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上 证 市 值 百 强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第 一 次 提 示 性 公 告 
日期:2015-09-0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 )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csfunds.com.cn )发布了《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上证市值百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为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和《 上 证 市 值百 强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同 》” ) 的 有关 规 定 , 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百强 ETF” 或“ 本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决定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开会方式


2 、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10 时整 3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 11 号福建大厦二层文渲阁 4 、会议登记办理时间:2015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 时 0 分至 9 时 45 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终 止 上 市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 件一)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关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 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见附 件三)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5 年 9 月 8 日,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 1 、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 、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人 数 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3 、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 、大会主持人确定和公布监票人、公布见证律师、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姓名; 5 、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6 、 享 有 表 决 权 的 与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对 议 案 进 行 审 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 、 监 票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对 投 票 情 况 进 行 清 点 , 公 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 、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9 、大会公证人发表公证词; 10、 大会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 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见证意见。 五、会议出席对象 1 、 权 益 登 记 日 在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登 记 在 册 的 上 证 市 值 百 强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2 、基金管理人代表。 3 、基金托管人代表。 4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5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1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 应按“ 七、 授 权” 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需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 还应按照本公告 “ 七、授权” 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七、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 除直接参会表决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还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 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 (三) 授权方式” 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 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投资者也可在买入本基金的同时签署授权 委托书,待买入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行 使 表 决 权 的 票 数 按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则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 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规 定的机构和个人, 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效行使权利, 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受 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 并另 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授权,具体要求如下: 1 、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的, 需填写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样本详 见 附 件 二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剪 报 、 复 印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sfunds.com.cn )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 、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 应提供由 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 或证明) 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 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 应提供由 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 并提供委托 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如 受托 人为个 人, 还需提 供受 托人的 身份 证件( 包括 使用的 身份 证或其 他 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 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 3 、书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可选择直接送交、 邮寄、柜台办理 3 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填 妥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所 需 的 相 关 文 件 直 接 送 交 至 本 基 金 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联系电话:010-8201 9963 ②邮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填 妥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所 需 的 相 关 文 件 邮 寄 至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 邮编:100088 ) 收件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潘道义 封面请注明“ 百强 ETF 清算” 。 联系电话:010-8201 9963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 填写授权委 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联系电话:010-8201 9963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或机构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 也可由代理人携带 书面授权文件出席大会。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 、现场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 后又到现场参加会议直接表决, 则以直 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 、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 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 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授权, 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或无法确定最后一次授权时间, 但授权意见不一致, 视为委 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2015 年 10 月 9 日 17:00 。 八、计票


1 、 主 持 人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预登记 (一)预登记时间 2015 年 9 月 8 日至 2015 年 10 月 9 日的每天上午 9 :00 -下午 16 :00 (周六 、周 日及法 定节 假日除 外) , 本基金 管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办 理预登记。 (二)预登记方式 1 、现场方式预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选择现场方式预登记的, 应在预登记时间内, 按照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及“ 七、 授权” 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现场预登记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联系人:潘道义 联系电话:010-8201 9963 2 、传真方式预登记 在预登记时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将“ 六、 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及“ 七、授权” 规定的文件传真给本基金管理人进行预登记。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潘道义 传真号码:010-8201 9966 确认电话:010-8201 9963 3 、关于预登记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预登记情况估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会情况, 以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 已办理预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 代 理 人 在 会 议 入 场 前 仍 需 按 照“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需 要 提 供 的 文 件” 及“ 七、 授权” 的规定提供相应文件办理现场会议登记, 请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予以配合。 十、会议召开与决议生效的条件 1 、 上 证 市 值 百 强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每 一 份 基 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条件为: 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 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 上(含 50%)。 3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条件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大会的享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表决票上填写“ 同意” 、“ 反对” 或者“ 弃权”。未 填、 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基 金 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基金管理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洁、潘道义 联系电话: (010)82019856、( 010 )82019963 客服电话:400-888-2666 (免长途话费) 、 (010 )62350088 电子邮件:bqetffund@csfunds.com.cn 网站:www.csfunds.com.cn 2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 、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二、重要提示


1 、 根据 《基金法》 及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 功召开或不能做出有效决议, 根据 《基金法》 及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 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 与 会 人 员 应 当 保 持 会 议 秩 序 , 服 从 引 导 , 除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代理人、 会务人员、 律师、 公证人员、 基金托管人代表及本基金管理人邀请的人 员以外, 大会召集人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序、 寻 衅滋事和其他侵犯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 、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有 关 公 告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sfunds.com.cn )查阅,投 资者如有任 何疑问,可 致电基金管 理人客户 服务电话 400-888-2666 (免长途话费) 、010-62350088 咨询。


4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附件: · 附件一: 《关 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 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pdf


·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pdf


· 附件三: 《关 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 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