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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强ETF(510700)

百强ETF: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上证市值百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 
日期:2015-09-08 
一、召 开会 议基 本情 况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和 《上 证市 值百 强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 ) 的有 关规 定, 上证 市值百 强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百强 ETF” 或“ 本基金” )的 基金 管理 人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会 议的 具体 安排 如下: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现场 开 会方式 。


2 、会 议召 开时 间:2015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10 时整 3 、会 议召 开地 点: 北京 市 朝阳区 安贞 西里 三 区 11 号福建 大厦 二层 文渲 阁 4 、会 议登 记办 理时 间:2015 年 10 月 12 日上 午 9 时 0 分至 9 时 45 分 二、会 议审 议事 项


《关于 上证 市值 百强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终止 上市 并终 止基金 合 同有关 事项 的 议案》 (见 附件 一) 。


上述议 案的 内容 说明 见《 关于上 证市 值百 强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终止上 市并 终 止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说 明》( 见附 件三 )。


三、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益 登记 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5 年 9 月 8 日 ,即 在 该日下 午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在登 记结 算 机构登 记在 册的 本基金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均 有权 参加本 次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并 投票 表 决。


四、会 议的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 1 、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会议 开 始; 2 、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出席 会 议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人数 及其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 3 、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会议 议 事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4 、大 会主 持人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公 布见 证律 师、 公证机 构和 公证 员姓 名; 5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议案 ; 6 、享 有表 决权 的与 会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议 案进 行审 议,并 以记 名投票 方式 进行 表决 ; 7 、监 票人 在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 人表 决后 立即 对投票 情况 进行 清点 ,公 证机关 对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8 、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9 、大 会公 证人 发表 公证 词 ; 10 、 大会 见证 律师 就本 次 会议召 开的 程序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形成 的决 议的合 法性 、 合规性 发表 见证 意见 。 五、会 议出 席对 象 1 、权 益登 记日 在登 记结 算 机构登 记在 册的 上证 市 值 百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2 、基金 管 理人 代表 。 3 、基金 托 管人 代表 。 4 、基金 管 理人 聘请 的见 证 律师。 5 、基金 管 理人 聘请 的公 证 机关人 员。 六、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需 要提 供的 文件 1 、个 人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议 需要 提供 以下 文件 : 个人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需 提交 本人 身份 证件( 包括 使用 的身 份证 或其他 能够 表 明其身 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 明)原 件和 正反 面复 印件 ; 个人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委托他 人出 席会 议并 代理 行使表 决权 的, 应按“ 七、 授权”的规 定,提 供相 关资 料。 2 、机 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议 需要 提供 以下 文件 : 机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需 提交 加盖 公章 的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事 业单 位、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用 加盖 公章 的事 业单 位法人 登记 证书 、有 权部 门的批 文、 开 户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机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委 托 他人出 席本 次大 会并 行使 表决权 的, 还应 按照 本公 告“ 七、 授权” 的规定 ,提 供相 关资 料。 七、授 权 为便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更多的 机会 参与 本次 大会 ,除直 接参 会表 决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可以 授权 委托 他人 出席 会议并 代其 行使 表决 权。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委托 他人 在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表决 需符 合以 下规则 : (一) 委托 人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按“ ( 三) 授权 方式” 列 明的方 式授 权委 托他 人代 理行使 本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表决 权。投 资者 也可 在买 入本 基金 的 同时 签署 授权 委托 书,待 买入 申 请确认 后, 授权 委托 书自 动生效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委托 他人代 理行 使表 决权 的票 数按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权益登 记日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数计 算, 每一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权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权 益登 记 日未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则授 权无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权 益登 记日 是否 持有本 基金 基 金 份额 以及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数 额以 本基金 登 记结 算机构 最终 确认 的数 据为 准。 (二) 受托 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授权 委托本 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销售 机构 以及 其他 符合 规定的 机构 和 个人, 代理 行使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表 决权 。为保 证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有效行 使权 利,建 议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选择本 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为受 托人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有 关情况 向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建议增 加受 托人 名单 ,并 另行公 告。 (三) 授权 方式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书面 方式 进行 授权 ,具体 要求 如下 : 1 、授 权委 托书 样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书面 方式授 权的 ,需 填写 授权 委托书 (授 权委 托书 样本 详见附 件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剪 报、 复印 或登 录本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www.csfunds.com.cn )下载 等方 式获 取授 权委 托书样 本。 2 、书 面授 权所 需提 供的 文 件 ① 个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委托 他人 出席 会议 并代 理行使 表决 权的 ,应 提供 由委托 人填 妥 并签署 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并提 供委 托人 个人 身份 证件( 包括 使用 的身 份证 或其他 能够 表 明其身 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 明)正 反面 复印 件。 如受 托人为 个人 ,还 需提 供受 托人的 身份证 件(包 括使 用的 身份 证或 其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 的有 效证件 或证 明) 原件 和正 反面复 印件 ; 如受托 人为 机构 ,还 需提 供受托 人加 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位 、社 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事 业单 位法 人登 记证书 、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 证明 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② 机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委托 他人 出席 会议 并代 理行使 表决 权的 ,应 提供 由委托 人填 妥 的授权 委托 书原 件并 在授 权委托 书原 件上 加盖 委托 人公章 ,并 提供 委托 人加 盖公章 的企业 法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事 业单位 法人 登 记证书 、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等 )。 如受 托人 为个 人,还 需提 供 受托人 的身 份证 件( 包括 使用的 身份 证或 其他 能够 表明其 身份 的有 效证 件或 证明) 原件 和 正反面 复印 件; 如受 托人 为机构 ,还 需提 供受 托人 加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事业 单位 法人 登记 证书 、有权 部门 的 批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3 、书 面授 权文 件的 送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基金 管理人 出席 大会 并行 使表 决权的 ,可 选择 直接 送交 、邮寄 、柜 台 办理 3 种 方式 送交 纸面 授 权文件 ,具 体如 下: ① 直接 送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填妥 的授权 委托 书和 所需 的相 关文件 直接 送交 至本 基金 管理人 ,具 体 地址和 联系 方式 如下 : 地址: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太平 庄 路 18 号 城建 大厦 A 座 20 层 联系电 话:010-8201 9963 ② 邮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填妥 的授权 委托 书和 所需 的相 关文件 邮寄 至本 基金 管理 人,具 体地 址 及联系 方式 如下 :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太 平庄 路 18 号城 建大 厦 A 座 20 层( 邮编 :100088 ) 收件人 :长 盛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潘道 义 封面 请注 明“ 百强 ETF 清算” 。 联系电 话:010-8201 9963 ③ 柜台 办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在会 议召开 前到 本基金 管 理人 柜台办 理授 权, 填写 授权 委托书 ,并 提 交身份 证明 文件 。具 体地 址及联 系方 式如 下: 地址: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太平 庄 路 18 号 城建 大厦 A 座 20 层 联系电 话:010-8201 9963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 或机构 出席 大会 并行 使表 决权的 ,也 可由 代理 人携 带书面 授权 文 件出席 大会 。 (四) 授权 效力 确定 规则 1 、现 场表 决优 先规 则 如果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了授权 委托 ,后 又到 现场 参加会 议直 接表 决, 则以 直接表 决为 有 效表决 ,授 权委 托无 效。 2 、最 后授 权优 先规 则 如果同 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不同 时间 多次 进行 有效 授权, 无论 授权 意向 是否 相同, 均以 最 后一次 授权 为准 。 (五) 授权 时间 的确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书面 方式进 行授 权, 授权 时间 以本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收到 授权 委 托书的 时间 为准 。 如果授 权时 间相 同或 无法 确定最 后一 次授 权时 间, 但授权 意见 不一 致, 视为 委托人 授权 受 托人选 择一 种表 决意 见进 行表决 。 (六) 授权 截止 时间 本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授 权的 截止 时间 为 2015 年 10 月 9 日 17:00 。 八、计 票


1 、主 持人 在会 议开 始后 ,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及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 计票 结 果。 3 、计 票过 程由 公证 机关 予 以公证 。 九、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预登记 (一) 预登 记时 间 2015 年 9 月 8 日至 2015 年 10 月 9 日的 每天 上 午 9 :00 -下 午 16 :00 (周六 、周 日 及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本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办理 预登 记。 (二) 预登 记方 式 1 、现 场方 式预 登记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选择 现场 方式 预登 记的 ,应在 预登 记时 间内 ,按 照“ 六、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 席会 议需 要提 供的文 件” 及“ 七、 授权” 的 规定提 供相 关文 件。 现场预 登记 的具 体地 址及 联系方 式如 下: 地址: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太平 庄 路 18 号 城建 大厦 A 座 20 层 联系人 :潘 道义 联系电 话:010-8201 9963 2 、传 真方 式预 登记 在预登 记时 间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可将“ 六、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需 要提 供 的文件” 及“ 七 、授 权” 规 定的文 件传 真给 本基金 管 理人进 行预 登记 。 具体联 系方 式如 下: 联系人 :潘 道义 传真号 码:010-8201 9966 确认电 话:010-8201 9963 3 、关 于预 登记 的说 明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通 过预 登记情 况估 计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参会 情况 ,以便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进行 相应准 备。 已办 理预 登记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在 会议 入 场前仍 需按 照“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 议需 要提 供的文 件” 及“ 七、 授权” 的规定 提供 相 应文件 办理 现场 会议 登记 ,请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予 以配 合。 十、会 议召 开与 决议 生效 的条件 1 、上 证市 值百 强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每一 份基金 份额 拥有 同等的 投票 权。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条件 为 : 出席 会议 的符合 要求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有效 凭证所 代表 的 基金 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含 50% )。 3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条 件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的 议案 经出席 大会 的享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 4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在 表决 票上 填写“ 同意” 、“ 反对”或者“弃权” 。 未 填、错 填、 字迹无 法辨 认、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表 决票均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本 次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本 基金 管理人 自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一、 本次 大会 相关 机构


1 、召 集人 (基金 管 理人 )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联系人 :李 洁、 潘道 义 联系电 话: (010 )82019856 、(010 )82019963 客服电 话:400-888-2666 (免 长途 话费 )、 (010 )62350088 电子邮 件:bqetffund@csfunds.com.cn 网站:www.csfunds.com.cn 2 、基金 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3 、公 证机 关: 北京 市方 正 公证处 4 、见 证律 师: 上海 市通 力 律师事 务所


十二、 重要 提示


1 、根 据《 基金 法》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如 本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能 成功召 开或 不能做 出有 效决 议,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可 能会再 次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与 会人 员应 当保 持会 议 秩序, 服从 引导 ,除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会务人 员、 律师 、公 证人 员、基金 托 管人 代表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 邀请 的人 员以 外,大 会召 集 人有权 拒绝 其他 人士 入场 ,对干 扰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秩 序、 寻衅 滋事 和其 他侵犯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召集 人有 权采 取措 施加 以制止 并及 时报 告有 关部 门进行 查处 。 3 、本 次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有关 公告 可通 过基金 管 理人网 站(www.csfunds.com.cn ) 查阅, 投资 者如 有任 何疑 问,可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务 电 话 400-888-2666 ( 免长 途话 费)、010-62350088 咨询。


4 、本 通知 的有 关内 容由 长 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 解释。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九月 八日 附件: · 附件一 :《 关于 上证 市值 百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终止 上市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pdf


· 附件二 :授 权委 托书.pdf


· 附件三 :《 关于 上证 市值 百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终止 上市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的 说明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