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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品牌(000431)

鹏华品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9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0 一 五 年 九月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3 年 11 月 4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 《 关 于核 准募 集鹏 华品牌 传 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 2013]1398 号文)注册,进 行募集。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已 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 于该日 起正 式开 始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运 作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其预期 的风 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债 券基 金 , 低 于股 票 型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 高预 期 收益的 品种 。 投 资人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 包括但 不限 于 : 系 统性 风 险、 非系 统性 风险 、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特 定风险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7 月 27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与基 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34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 值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 益分 配 ................................................. 56 第 十三部分、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 审计................................................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 59 第十六部 分 风险揭示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 止与 清算................................................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摘要 .......................................... 77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服务 .......................................... 8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8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 件 .................................................... 101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2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 以及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鹏华 品牌传 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或 “基金 ” )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投 资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投资 人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鹏华 品牌传 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鹏华 品 牌传 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鹏华品牌 传承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指 《 鹏华 品牌传承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指 《 鹏华品 牌传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3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 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4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鹏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而 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务 规则》 : 指《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 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 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5 43、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 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51、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第 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名 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华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3、设 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5、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华 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 中 心 43 层 6、电 话: (0755 )82021233








传 真: (0755 )82021155 7、联 系人 :吕 奇志 8、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 权结 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 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6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如先 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 级会 计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 公 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 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 总 会计 师 、 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 党 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党委 委 员、 副董 事长 、 行 长、 党 委副书 记 , 现 任国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 先生 , 董事 , 经 济 学博士 , 讲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 管 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 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 司主任 科员 、 中 国 证 监会 处 长、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总支 书记 。 孙煜扬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主 任科员 、 中共 深圳 市委 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 深圳 证 券结算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首任 行政 总监 、 香港 深 业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 香 港深 业控 股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中国高 新技 术产 业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行政 总裁、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裁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顾 问。 周中国 先生 , 董事 , 会计 学硕士 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 曾任 深圳 市华 为技 术 有限公 司定 价中心 经理 助理 ;2000 年 7 月 起历 任国 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资金 财务 总部 业务经 理、 外 派 财务经 理 、 高 级经 理、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经 理、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总 部副 总经 理、资 金财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至 今任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总 部总 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 经济 和商 学学 士。 国籍: 意大 利。 曾在 安达 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风险 管理和 资产 管理 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 席执行 官和 投资 总监 、东 方汇理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CAAM SGR ) 投资 副总 监、 农业 信贷另 类投 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欧 利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 资 方 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 产管理 股份 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 官, 现任 欧利盛 资本 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首 席执 行 官和总 经理 。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 , 董事, 经济 学和 商业 管理 博士, 国籍 :意 大利 。曾 任米兰 德 意志银 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 司 投资管 理部 债券 基金 和现 金头寸 管理 高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7 级经理 ,IMI Fideuram 资 产管理 股份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固定 收益 组合 和现 金管 理业务 负责 人 , 圣保罗 银行 投资 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 营销 策划 部负 责人 ,Capitalia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S.p.A. ) 产 品 和 销 售 部 负 责 人 ,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 董事 总经 理,Unicredit Holding 财 务风 险管 理部 意大利 企业 法 人风险 管理 业务 负责 人, 欧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 市 场官、 欧利 盛资 本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 堡) 董事 ,现 任意 大利联 合圣 保 罗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 蓄、 投资和 养老 金产 品部 负责 人。 史际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安 徽大 学讲 师 、 中 国 人民大 学 副 教授 ,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 法学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 兼任中 国法 学会 经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北京市 人大 常委 会和 法制 委员会 委员 。 张元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 学本科 , 国 籍: 中 国。 曾 任新疆 军区 干事 、 秘 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 究室 干事 、 副处 长 、 处 长 、 副 主任 , 中 央金 融工作 委员 会研 究室 主任 , 中 国银 监会 政 策法规 部( 研究 局) 主任 (局长 )等 职务 ;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党委 书记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 任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 兼党 委副书 记。 高臻女 士 , 独 立董 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曾 任中 国进 出口 银行 副 处长 , 负 责 贷款管理 和运营, 项目涉 及制造业 、能源、 电信、 跨国并购 ;2007 年加入 曼 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现任 曼达 林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执行 合伙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俞先 生 , 监 事会 主席 , 研究生 学历 , 国籍 : 中 国 。 曾 在中 农信 公司 、 正 大 财务公 司工 作,曾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监 事, 现任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 事, 法 学学 士, 律 师, 国 籍: 意 大利。 曾在 意大 利 多家律 师事 务所担 任律 师, 先后 在法 国农业 信贷 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 方汇 理资 产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 务部 、 产 品开 发部 , 欧 利盛 资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理 与股 权 部工作 ,现 在欧 利盛 资本 资产管 理股 份公 司运 营部 工作。 陈冰女 士 , 监 事, 本科 学历 , 国 籍: 中国 。 曾 任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 部会计 、 上海营 业部 财务 科副 科长 、 资 金财 务部 财务 科副 经 理、 资金 财务 部资 金科 经 理、 资金 财务 部 主任会 计师 兼科 经理 、 资 金财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资 金财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等 , 现任国 信证 券资 金财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兼资 金运营 部总 经理 、融 资融 券部总 经理 。 苏波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 士,国 籍: 中国 。历 任深 圳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研究 所副所 长 、 投资部 经理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研 部研 究员 、客户 服务 主管 、西 部理 财中心 总经 理 、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8 渠道服 务二 部总 监助 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技 术部 总经 理助 理 ;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 机构 理财 部总经 理。 刘慧红 女士 , 职工 监事 ,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在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 平安 证 券公司 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登 记结 算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公 司登记 结算 部执 行总 经理 。 于丹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法 学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京市 金杜(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加 盟鹏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 稽核部 法务 主管 ,现 任监 察稽核 部总 经 理助理 。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前。 邓召明 先生 ,董 事, 总裁 ,简历 同前 。 高阳先 生, 副总 裁,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 , 经 济学硕 士, 国籍 : 中 国。 历任中 国 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博时 价值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基金 裕泽 基金 经理 、 基金裕 隆基 金经 理 、 股 票 投资部 总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胡湘先 生 , 副 总裁 , 经济 学硕士 , 国籍 : 中国 。 曾 就职于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会 投 资 部、境 外投 资部 ,历 任副 主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高鹏先 生 , 副 总裁 , 经济 学硕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法 律 部 监察稽 核经 理,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理 、 监 察稽 核部 总经 理 、 职工 监事 、 督察长 ,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高永杰 , 督察 长, 法学 硕 士,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 共中央 办公 厅秘 书局 干部 , 中 国证 监 会办公 厅新 闻处 干 部 、秘 书处副 处级 秘书 、发 行监 管部副 处长 、人 事教 育部 副处长 、处 长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宗合 先生 , 国 籍中 国, 中国人 民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8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曾经 在招商 基 金从事 食品 饮料 、 商 业零 售、 农 林牧 渔、 纺织 服装 、 汽车 等行 业的 研究 。 2009 年5 月 加盟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从事食 品饮 料 、 农 林牧 渔、 商业零 售 、 造 纸包 装等 行 业的研 究工 作, 担任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经理 助理 ,2010 年12 月 起担任 鹏华 消 费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6 月 起兼任 鹏华 金刚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 7 月 起兼任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2014 年 12 月起 兼任 鹏华 养老 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现 同时 担任 基金 管理部 副总 经 理。王 宗合 先生 具备 基金 从业资 格。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9 李君女 士, 国籍 中国,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硕 士,6 年 金融证 券从 业经 验。 历任 平安银 行资 金交易 部银 行账 户管 理岗 ,从事 银行 间市 场资 金交 易工作 ;2010 年 8 月加 盟 鹏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担任 集中 交易 室债券 交易 员, 从事 债券 研究、 交易 工作;2013 年1 月至2014 年 5 月担 任鹏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5 月担 任鹏华 增值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起担 任鹏 华弘 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鹏 华 弘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鹏 华弘 泽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弘 润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品 牌传 承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 君女 士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情况 : 王宗合 2010 年 12 月起 担任 鹏华 消费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 6 月起 兼任 鹏华 金 刚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 12 月起 兼任 鹏 华 养老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李君 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5 月担任 鹏华 增值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5 月起 担任 鹏华 弘 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鹏 华弘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弘 泽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弘 润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5 月








黄鑫 先生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邓召明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 党总支 书记 。 高阳先 生, 鹏华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初冬女 士,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社保基 金组 合投 资经 理及 鹏华丰 盛稳 固收 益债 券基 金、 鹏华 双债 增利 债券 基 金、 鹏华 双债 加 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冀洪涛 先生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机 构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基 金组合 投资 经理。 黄鑫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总经 理,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基 金经理 。 王咏辉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 及衍 生品 投资部 总经 理, 鹏华 中 证 500 指数 (LOF ) 基金 、 鹏华 地产 分级基 金 、 鹏 华沪 深 300 指数 (LOF ) 基金 、 鹏 华 创 业板 分级 、 鹏 华互联 网分 级基 金经 理。 阳先伟 先生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执 行总经 理 , 鹏 华丰 收债 券 基金 、 鹏 华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10 双债保 利债 券基 金、 鹏华 可转债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鹏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鹏华 中 国 50 混合 基 金基金 经 理,鹏 华消 费领 先混 合基 金基金 经理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售 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 防 止 违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 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11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非法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份;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 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12 (1)合法 合规性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 金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 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 随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 和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董事 会下设合 规与风 险控制委 员会,主 要负责 制定基金 管理人风 险控制 战略和 控 制政策 、协 调突 发重 大风 险等事 项 ; (2)公司 督察长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 节合法 合规运作 进行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作 ,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直接 报告 ; (3)公司 经营管理 层、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公司 各部门总 经理定期 召开 会 议对各 类 风险予 以充 分的 评估 和防 范, 对业 务过 程中 潜在 和 存在的 风险 进行 通报 、 讨 论, 并及 时采 取 防范和 控制 措施 ; (4)监察 稽核部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 风险控 制情况进 行检查, 定期不 定期对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 国家 法律 、 法 规及其 他规 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 并 适 时提出 整改 建议 ;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务范 围内 的业 务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 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 控制 职责 , 负责 把 公司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措 施落实 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 并 负有 把 业务过 程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进 行报 告、反 馈的 义务 。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公司 通过 不断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力 争 从源头 上杜 绝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 保护 投 资人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 (2)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了 内 控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 并着力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浓 厚的 风险 管理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 ) 公 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建立 了包 括岗 位自 控 、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监督 的、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三道 内控 防线 ; (4) 建立 并不 断完 善内 部 控制体 系及 内部 控制 制度 :自成 立来 ,公 司不 断完 善内控 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 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 , 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体 系 。 通 过 不断地 对内 部控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13 制制度 进行 修订 和更 新,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断 走向完 善 ; (5) 建立 健全 各项 管理 制 度和业 务规 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 金会计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 基 本管理 制度 以及 包括岗 位设 置 、 岗 位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 业 务流程 、 规章 等, 从基 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 流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6) 建立 了岗 位分 离、 相 互制衡 的内 控机 制: 公司 在岗位 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离 制 度, 实现 了基 金投 资与 交 易、 交易 与清 算、 公司 会 计与基 金会 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相互 制衡机 制, 从岗 位设 置上 减少和 防范 操作 及操 守风 险 ; (7)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 制:公 司通 过健 全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 (8) 构建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司通 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预警、 报告 、控 制以 及监 督程序 , 并经过 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期或 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预警 、 监督 , 从 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通过 明晰 的报 告 渠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督、 管理 、 控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即 时把握 风险 状况 并及 时、 快速作 出风 险控 制决 策 ; (9)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 制 系统: 公司 启用 了恒 生交 易系统 以及 自行 开发 的投 资指标 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投 资比 例限 制、“ 禁止买 入股 票名 单” 、 交 叉 交易等 方面 进 行电子 化控 制, 有效 地防 止了运 作风 险和 操守 风险 ; (10 )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严 格实 施股 票库 制度 : 公司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加强集 体决 策机制 ,各 基金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基 金经 理个 股授 权、基 准仓 位等 由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决 定 。 同时, 公司 建立 了严 格的 股票库 制度 、禁 止和 限制 投资股 票制 度, 并由 研究 小组负 责维 护 , 所有股 票投 资必 须完 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 。 公 司还 建 立了契 约风 险评 估制 度 , 定期对 各基 金遵 守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评 估,防 范契 约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第 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14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 明了 独 立公 正 第三 方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国 农 业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 牌理 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 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管 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 获《首席 财务官 》杂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 综 合管理 处 、 风 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 其 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 经济 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名 ,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15 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2015 年6 月30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287 只 ,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阳领 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盛 证券 投 资基金 、 裕隆 证券 投资 基 金、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 投资 基 金、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鸿利 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利 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动 态精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银利 精 选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 达宏 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资 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时 货币 市场 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弹性 市 值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货币 市场 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中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盈 策略 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益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成 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万 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 治稳 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利 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 海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 方中 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LOF) 、景顺 长城能源 基 建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邮核心 优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16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 小盘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易 方达 消费 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汇利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工 银瑞信深 证 红利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富国可转 换债 券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泰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券投 资基金(LOF) 、 东 吴中证新 兴产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 信四季 收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 安瑞 进 取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消费 服务 行 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 黄金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邮 中小 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浙商 聚潮 产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领 先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南方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 施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上 投 摩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 策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元惠 理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 商安 达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深 证300 价 值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 南方 中国 中小 盘股 票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交银施 罗德深 证 300 价值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 金、富国 中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长 信内 需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中 证内 地 消 费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消 费主 题精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同 瑞中 证 2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 长城核 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信 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大 保德 信行 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亚 洲 ( 除 日本 ) 机 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逆 向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申万菱 信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消 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金刚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理财 14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证 券投 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新 经济 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新社 会 责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理 财宝7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 国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月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安信 目标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国 7 天 理财 宝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 方达中 债 新 综合 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工银瑞 信信 用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景顺 长城 支柱 产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 达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量化 配置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方央 视财经 5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理 财 21 天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民安 增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万 家 14 天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17 基金 、 华 安纯 债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 元 惠理惠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南 方 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 招商 双 债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顺 长 城品质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海 可转 换债 券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 通标普 中国 可转 债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实 时 申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交 银 施罗德 荣祥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 克林国 海焦 点驱 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 沪深 300 等权重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源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景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研 究 阿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行业 轮换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目 标收 益一 年期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高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方 利 群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稳 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四 季 金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华 夏永 福 养老理 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国 证医 药 卫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定 期 支付双 息平 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 大 保德信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投 资级 信用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润元 大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双月 红一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国有 企业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安 达信用 主题 轮动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顺长城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安 信永 利 信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 瑞信信 息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祥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岁岁 恒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景 益 货币市 场基 金 、 万 家市 政 纯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建 信 稳定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投摩 根双 债增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融 通通 源一 年目 标触 发 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信 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浓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 添 富恒生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航 天 海工装 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新 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天 天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前海 开源 可转 债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新 华鑫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中 小板 创业 板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信 改 革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周 期回 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积 极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申 万菱 信中 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时 裕 隆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前海开源 沪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弘季 加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华 鑫安 保 本一号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永 鑫 收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景 益 平稳收 益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稳 利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申 万菱 信中 证 军工指 数分 级证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18 券投资基 金、招商 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 利货币市 场基金 、宝盈科 技 30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润元 大医 疗保 健 量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 通月 月添 利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惠 祥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 稳 定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东 方新 兴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双 月定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天 天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 招商 招利1 个月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 信高端 制造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添 益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 国 泰国 证食 品饮 料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证500 医药 卫生 指 数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国 天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 鹏 华 先进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纳 斯 达克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惠增 利货 币市 场 基金 、 华 润元 大富 时中 国 A5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安 信现 金增 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南 方理 财 金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 工银瑞 信创 新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方添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中 证国 有企 业 改革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夏 沪港 通 恒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产业 升 级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华夏沪港 通 恒生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前 海开源股 息率 100 强 等权 重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开泰 富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高新技 术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 克林国 海大 中华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可 转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华 夏沪 深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战 略转 型主 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弘云 端生 活优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 信消 费医 药主 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国泰 深证 TMT50 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新 华策略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中 证 500 工 业指 数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融新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证 500 原材料 指数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华安智 能装备主 题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宝 盈转 型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穗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稳健 添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申 万菱 信新 能源 汽车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融中 证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信 息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改革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融通新 区域 新经 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鹏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瑞 信农 业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 中证海 外中 国互 联网 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国寿 安保 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国寿 安保 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多 策 略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 元顺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华 医药 科技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 国企改 革主 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份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国 企改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邮 乐享 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前海 开 源清 洁 能 源 主 题 精 选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鹏 华 弘 鑫 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19 金、 申万 菱信 中证 申万 医 药生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瑞享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证500 信 息技 术指数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会总 体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的风 险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 托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部 控制工作 进行监 督和评价 。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 处,配备 了专职内 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资料严 格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有 效;业务 操 作区 专门设置 ,封闭管 理,实施 音像监控 ;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防止 泄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 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 示。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 告。对 投资比 例超标、清 算资金 透支以 及其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 面 提示有 关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20 一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2)鹏 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502 室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 :李 筠 (3)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银 行大 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 新世 界国 贸大 厦 I 座1001 室 联系电 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0 号富 力 中心 24 楼07 单元 联系电 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 :周樱 2、银 行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 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蒋超 良 联系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21 联系 人: 邱泽 滨 客 户服 务电话 :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 :刘 秀宇 联系电 话:010 -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4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22 (6)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4 联系人 :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客服电 话 :400-889-6666 联系人 :孟 明 网址 :www.jlbank.com.cn (8) 广东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佛山 市顺德 区大 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海恒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9)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0) 珠海 华润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广东珠 海市 吉大 九洲 大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伟 客服电 话: :400-880-0338 或96588 (广 东省 外请 加 拨 0756 ) 联系人 :李 阳 网址: www.crbank.com.cn (11 )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中山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23 公司网 址:www.njcb.com.cn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杨 涓 传真: (010 )68858117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3、券 商代 销机 构 (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 -26 层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 -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如 联系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 人: 周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 :刘 阳 网址:www.cgws.com (3)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张 曼 联系电 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24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电 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5)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 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电 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联系电 话:010-63080985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25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联系人 :曹 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9)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 04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0)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 林洁 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传真号 码:020-88836654 客服热 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1)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2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1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电 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4)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 段 200 号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联系电 话:010-573980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27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6)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7)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 55 号 惠州广 电大 楼三 、四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红旗营 南路 天畅 园 6 号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张 悦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8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8)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刘 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28 (19)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网址:www.hysec.com (20)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 :杨 涵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期 货公 司代 销机 构 (1) 中信 建投 期货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重 庆市 渝中 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 名义 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联系电 话:023-86769742 联系人 :谭 忻 网址: www.cfc108.com 5、第 三方 代销 机构 (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29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邓 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何 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3)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刘 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30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903 ~906 室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 :陶 怡 网址:www.ehowbuy.com (7)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顺义 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8802 客服 电话 :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涛 客服电 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 : 蒋 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联系电 话:020-87599527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拱 墅区 霞湾 巷 239 号 8 号楼4 楼403 室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31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市 朝阳 区朝 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联系人 :于 扬 联系电 话:021-2083588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华 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 马令 海 联系人 :邓 洁 联系电 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 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3)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 唐宁 联系人 :王 巨明 联系电 话:010-52855650 客服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四 川省 成都 市成 华 区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黄 飚 联系电 话:028-84252471 客服电 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15)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 北京)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 1 幢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 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6)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 27 号 盘古 大观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毛 怀营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7)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 三路卓 越世 纪中 心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卓 越世 纪中 心 1 号楼1806-1810 法定代 表人 : 卓紘 畾 联系人 :王 娓萍 联系电 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 话:4006-877-899 网址:www.dowinfund.com (18)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33 联系人 :罗 细安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9)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术 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5 层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永伟 联系人 :侯 仁凤 联系电 话:010-57756068 客服电 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根据 实情 ,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基 金 或变更 上述 销售 机构 ,并 及时公 告。 二、登 记机 构


名 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华 三 路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 中 心 43 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华 三 路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 中 心43 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 系人 :吴 群莉


联 系电 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三、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东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 201 负责人 :闵 齐双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 201 联系电 话: (0755 )33033936;(0755 )33033033 传真: (0755 )33033086 联系人 :崔 卫群 经办律 师: 闵齐 双


崔卫 群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34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魏佳亮


联系人 :魏 佳亮 第 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11 月 4 日证监 许可[2013]1398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募集期 间有效 认购 份额 599,455,227.70 份, 利息结 转份额 222,618.89 份 ,合 计 599,677,846.59 份, 募 集户数 为 8942 户。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混合 型基 金 四、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 从 其规 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通 过上 述方 式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35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 2014 年 4 月 11 日起的 每个 开放 日开 放日 常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定 期定额 投 资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注 册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36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若申购 不成 功 , 则 申购 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对投 资人 申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购申请 。 申购 申 请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本 基金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不设 置最 高申 购金 额限制 。 2、投 资人 通过 销售 机构 申 购本基 金,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 直销中 心申 购本 基金 ,首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50 万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 万 元。 3、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 请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 赎回; 账户最 低 余额 为 30 份基 金份 额,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30 份时, 该笔赎 回业务 应 包括账户 内全部基 金份额 ,否则, 剩余部分 的基金 份额将被 强制 赎回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2、申 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等 , 包 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 可 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 定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适用 下表 特 定 申购费 率 ,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适 用下 表一 般申 购费率 :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0.6%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37 100 万≤ M <500 万 1.0% 0.3% 500 万≤M<1000 万 0.3% 0.06%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人 投 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 对应 费率 为 1.5%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份 额 , 假 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 元 , 则 其 可得 到 46,915.31 份 基金 份 额。 4、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注:1 年为 365 天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38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3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额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 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 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 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时间为 六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6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 用=10,680× 0.5%=53.40 元 净赎回 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 六个月 ,假 设 赎 回当 日本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1.068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0,626.60 元。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7、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39 益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出 现上 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 公 告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40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2 周 )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41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五、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第八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通 过积 极灵 活的 资产 配 置, 并精 选优 质的 品牌 类 上市公 司 , 在 有 效控制 风险 前提 下 , 力 求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争取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健 增 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 货 币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产 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股票资 产占 基 金 资产 的 0% -95% ; 投 资于 品 牌类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占 非 现金 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80%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及 其他 资产 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5%; 其 中现金 以及 投 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基 金持有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42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 例要 求有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 比例为 准 , 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会 做相 应调整 。 三、投 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策 略, 通过 对 宏 观经 济基 本 面 ( 包括 经济 运行 周期 、 财政及 货币 政策 、 产 业政 策等 ) 的分 析判断 , 和对 流动 性水 平 (包括 资金 面 供需 情况 、 证券市 场估 值水 平等 ) 的 深入 研究 , 分析 股票市 场 、 债 券市 场 、 货 币市场 三大 类资 产的 预期 风险和 收益 , 并 据此对 本 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现 金之间 的 投资 比例 进 行动 态调 整 。


本基金 结合 市场 主要 经济 和金融 变量 的 变 动情 况 , 综 合分析 各类 金融 资产 的预 期收益 和 风险特 征及 其变 化方 向 , 在股票 和债 券等 大类 资产 之间 进 行灵 活地 配置 , 同 时兼顾 动态 资产 配置中 的风 险控 制和 成本 控制。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 股票投资 策略包 括行业配 置策略和 个股投 资策略。 核心思路 在于:1 )评判 行 业的增长 前景、行 业结构 、商业模 式、竞争 要素等 分析把握 其投资机 会;2) 评判企业 的 核 心竞争 力 、 品 牌优 势、 管 理层 、 治 理结 构等 以及 其 所提供 的产 品和 服务 是否 契合未 来行 业增 长的大 趋势 ,对 企业 基本 面和估 值水 平进 行综 合的 研判, 深度 挖掘 具有 投资 潜力的 个股 。 本基金 中 品 牌类 企业 主要 指以下 两类 : 第一类 是指 在长 期的 生产 经营活 动中 , 沿袭 和继 承 了中华 民族 优秀 的文 化传 统, 具有 鲜 明的地 域文 化特 征和 历史 痕迹 、 具 有独 特的 工艺 和 经营特 色的 产品 、 技艺 或 服务 , 已经 取得 了 广泛 的社 会认 同, 赢得 了良好 的商 业信 誉的 企业 。 第二类 是指 企业 的品牌 进 入导入 期或 成长 期 , 并 随 着消费 习惯 的变 迁 , 品 牌 的影响 力在 逐渐加 强 , 消费 者对 该品 牌逐步 产生 认同 感和 信赖 感,并 有可 能最 终成 为普 遍的社 会 共 识 。 品牌类 企业 涉及 行业 较广 ,包括 纺织 服装 、食 品饮 料、餐 饮旅 游、 农林 牧渔 、房地 产 、 家用电 器、 轻工 制造 、商 贸零售 、信 息服 务、 金融 服务、 化工 、交 运设 备和 医药生 物 等 等 。 (1)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关注 的重 点包 括行 业增长 前景 、 行业 利润 前景 和行业 成功 要素 。 对行 业增 长前景 , 主要分 析行 业的 外部 发展 环境 、 行 业的 生命 周期 以 及行业 波动 与经 济周 期的 关系等 ; 对行 业 利润前 景 , 主 要分 析行 业 结构 , 特 别是 业内 竞争 的 方式 、 业 内竞 争的 激烈 程 度、 以及 业内 厂 商的谈 判能 力等 。 基于 对 行业结 构的 分析 形成 对业 内竞争 的关 键成 功要 素的 判断 , 为 预测 企 业经营 环境 的变 化建 立起 扎实的 基础 。 (2) 个股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选 定品 牌类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作为 主要 配置 方向后 , 将 对个 股逐 一进 行 梳理和 筛 选,对 企业 基本 面和 估值 水平进 行综 合的 研判 ,自 下而上 精选 个股 。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43 本基金 个股 选择 主要 基于 以下三 点: 第一、 竞争 力分 析 通过对 公司 竞争 策略 和核 心竞争 力的 分析 , 选 择具 有 可持续 竞争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或未 来 具有广 阔成 长空 间的 公司 。 就 公司 竞争 策略 , 基 于 行业分 析的 结果 判断 策略 的有效 性 、 策 略 的实施 支持 和策 略的 执行 成果 ; 就 核心 竞争 力, 分 析公司 的现 有核 心竞 争力 , 并 判断 公司 能 否利用 现有 的资 源 、 能 力 和定位 取得 可持 续竞 争优 势。 本基 金强 调通 过核 心 竞争力 判断 上市 公司未 来盈 利增 长的 潜力 。 第二、 管理 层分 析 在国内 监管 体系 落后 、 公 司外部 治理 结构 不完 善的 基础上 , 上市 公司 的命 运 对管理 团队 的依赖 度大 大增 加。 本基 金尤其 强调 对管 理层 以及 管理制 度的 考查 。 第三、 估值 比较 通过对 估值 方法 的选 择和 估值倍 数的 比较 , 选择 股价 相对低 估的 股票 。 就估 值方 法而言 , 基于行 业的 特点 确定 对股 价最有 影响 力的 关键 估值 方法; 就估 值倍 数而 言, 通过业 内比 较 、 历史比 较和 增长 性分 析, 确定具 有上 升基 础的 股价 水 平。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对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选 择, 本基 金将 以价 值分 析 为主线 , 在综 合研 究的 基 础上实 施积 极主动 的组 合管 理, 并主 要通过 类属 配置 与债 券选 择两个 层次 进行 投资 管理 。 在类属 配置 层次 , 结合 对 宏观经 济 、 市 场利 率、 债 券供求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根 据交 易 所市场 与银 行间 市场 类属 资产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定 期 对投资 组合 类属 资产 进行 优化配 置和 调 整,确 定类 属资 产的 最优 权重。 在券种 选择 上 , 本 基金 以 中长期 利率 趋势 分析 为基 础, 结合 经济 趋势 、 货 币 政策及 不同 债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 平 、 流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 重 点选 择那 些流 动性 较 好、 风险 水平 合 理、到 期收 益率 与信 用质 量相对 较高 的债 券品 种。 具体策 略有 : (1) 利率 预期 策略 :本 基 金首先 根据 对国 内外 经济 形势的 预测 ,分 析市 场投 资环境 的 变化趋 势 , 重 点关 注利 率 趋势变 化 。 通 过全 面分 析 宏观经 济 、 货 币政 策与 财 政政策 、 物价 水 平变化 趋势 等因 素, 对利 率走势 形成 合理 预期 。 (2) 估值 策略 : 建 立不 同 品种的 收益 率曲 线预 测模 型, 并利 用这 些模 型进 行 估值 , 确 定 价格中 枢的 变动 趋势 。 根 据收益 率 、 流 动性 、 风 险 匹配原 则以 及债 券的 估值 原则构 建投 资组 合,合 理选 择不 同市 场中 有投资 价值 的券 种。 (3) 久期 管理 : 本 基金 努 力把握 久期 与债 券价 格波 动之间 的量 化关 系 , 根 据 未来利 率变 化预期 ,以 久期 和收 益率 变化评 估为 核心 ,通 过久 期管理 ,合 理配 置投 资品 种。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44 (4)流 动性 管理 :本 基金 通过紧 密关 注申 购/ 赎回 现 金流情 况、 季节 性资 金流 动、日 历 效应等 , 建立 组合 流动 性 预警指 标 , 实 现对 基金 资 产的结 构化 管理 , 以确 保 基金资 产的 整体 变现能 力。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在中 国境内 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转让 , 约 定在 一定 期限 还 本付息 的 公司债 券 。 由 于其 非公 开 性及条 款可 协商 性 , 普 遍 具有较 高收 益 。 本 基金 将 深入研 究发 行人 资信及 公司 运营 情况 , 合 理合规 合格 地进 行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投资 。 本基 金 在投资 过程 中密 切监控 债券 信用 等级 或发 行人信 用等 级变 化情 况 , 尽力规 避可 能存 在的 债券 违约 , 并 获取 超 额收益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基本 面的 研究 , 并结 合 权证定 价模 型及 价值 挖掘 策略 、 价 差 策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等寻 求权证 的合 理估 值水 平, 追求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 四、投 资决 策依 据及 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经济 运行 态势 和 证 券 市场走 势。


(3) 投资 对象 的风 险收 益 配比。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投资 决策委员 会:确 定本基金 总体资产 分配和 投资策略 。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定期 召 开会议 ,如 需做 出及 时重 大决策 或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议,可 临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


(2) 基金 经理 ( 或管 理小 组) : 设计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 设 计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需 要考虑 的 基本因 素包 括 : 每 日基 金 申购和 赎回 净现 金流 量 ; 基金合 同的 投资 限制 和比 例限制 ; 研究 员 的投资 建议 ;基 金经 理的 独立判 断; 绩效 与风 险评 估小组 的建 议等 。


(3)集中 交易室: 基金经 理向集中 交易室下 达投资 指令,集 中交易室 经理收 到投资 指 令后分 发予 交易 员, 交易 员收到 基金 投资 指令 后准 确执行 。


(4)绩效 与风险评 估小组 :对基金 投资组合 进行评 估,向基 金 经理( 或管理 小组) 提 出调整 建议 。


(5) 监察 稽核 部: 对投 资 流程等 进行 合法 合规 审核 、监督 和检 查。


(6)本基 金管理人 在确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有权 根据市场 环境变 化和实 际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决 策程 序,并 予以 公告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 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 率×20%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45 沪深 300 指 数选 样科 学客 观 , 行业 代表 性好 , 流 动 性高 , 抗 操纵 性强 , 是 目 前市场 上较 有影响 力的 股票 投资 业绩 比较基 准 。 中 证综 合债 指 数的选 样债 券的 信用 类别 覆盖全 面 , 期 限 构成宽 泛, 适于 做基 金债 券资产 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 基于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限 制 , 选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忠实 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协 商基 金托 管人后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以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但 不需 要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其预期 的风 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债 券基 金 , 低 于股 票 型基金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较 高预 期风 险、 较高 预期收 益的 品种 。 七、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 -95% ; 投资 于 品 牌 类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占 非现 金 资产 的 比例不 低 于 80%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及 其他 资产 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46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 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 商, 可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或禁 止规定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如适 用于本 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八、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九、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已于2015 年7 月 15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截 至 2015 年6 月30 日 (未 经审计 ) 。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47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3,415,748.26 0.87 其中: 股票


113,415,748.26 0.8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8,357,304.00 0.06 其中: 债券


8,357,304.00 0.0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500,001,200.00 11.5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265,131,441.25 86.64 8 其他资 产


114,874,135.29 0.88 9 合计





13,001,779,828.8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84,279.65 0.0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0,039,182.95 0.23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11,475.00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483,409.80 0.00 J 金融业 74,802,100.86 0.58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6,695,300.00 0.0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48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3,415,748.26 0.88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211 国泰君 安 2,178,279 74,802,100.86 0.58 2 300089 长城集 团 558,759 22,758,254.07 0.18 3 000802 北京文 化 230,000 6,695,300.00 0.05 4 002485 希努尔 263,900 4,177,537.00 0.03 5 601968 宝钢包 装 157,140 2,192,103.00 0.02 6 603066 音飞储 存 22,500 911,475.00 0.01 7 002772 众兴菌 业 21,381 484,279.65 0.00 8 300467 迅游科 技 1,626 483,409.80 0.00 9 002773 康弘药 业 17,338 411,430.74 0.00 10 002770 N 科迪 40,555 399,872.30 0.00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8,357,304.00 0.06 8 其他 - - 9 合计 8,357,304.00 0.06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49 号 比例( %) 1 113008 电气转 债 36,400 6,589,856.00 0.05 2 132001 14 宝钢EB 5,000 924,650.00 0.01 3 110031 航信转 债 5,800 842,798.00 0.01 注:上 述债 券明 细为 本基 金本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全部 债券。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 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围 尚未 包含 股指 期货 投资。 (2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围 尚未 包含 股指 期货 投资。 10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政 策 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围 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2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围 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3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围 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组合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之 一的 国泰 君安 的发 行主体 国安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在证监 会2014 年四 季度 两 融检查 时, 存在 违规 为到 期融资 融券 合约 展期 问题 ,受过 处理 仍 未改正 , 且涉 及客 户数 量 较多 , 对 国泰 君安 采取 暂 停新开 融资 融券 客户 信用 账户 3 个月 的行 政监管 措施 。 对该股 票的 投 资 决策 程序 的说明 : 本基 金管 理人 长 期跟踪 研究 该股 票 , 认 为 国泰君 安作 为国内 资产 规模 领先 的大 型券商 , 未来 将受 益于 券 商行业 的大 发展 。 本次 行 政监管 措施 对该 股票的 投资 价值 不产 生重 大影响 。 该证 券的 投资 已 严格执 行内 部投 资决 策流 程, 符合 法律 法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50 规和公 司制 度的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中的其 它证 券本 期没 有发 行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证 券。 (2 ) 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4,891.6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3,020,248.6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396,829.76 5 应收申 购款 5,222,165.2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4,874,135.29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467 迅游科 技 483,409.80 0.00 重大事 项 2 300089 长城集 团 22,758,254.07 0.18 资产重 组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1、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的投 资业 绩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51 成立时 间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4 1-3 2-4 自( 2014 年 1 月 28 日 ) 基 金 合同生 效起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80% 0.08% 48.18% 0.97% -41.38% -0.89%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8.07% 0.09% 22.09% 1.81% -14.02% -1.7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15.42% 0.09% 80.91% 1.32% -65.49% -1.23% 2、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变动 情况 , 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动 进行比 较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以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注 1: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80% +中证 综合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注 2: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14 年1 月28 日生 效。 注 3: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52 第 十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53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估 值。如使 用的估值 技术难 以确定 和 计量其 公允 价值 的, 按成 本估值 。 5、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54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55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 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值 错误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时 ,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如果 出现估值 错误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 、行政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 定,基金 管理人自 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仲裁 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 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56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57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第十三 部分、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58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8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59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 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60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 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61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62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 销 售机 构 ; 20、更 换基 金 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明 投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 本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 数 量、 期限 、 收 益 率等信 息 , 并 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63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 售机 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系统性 风险 、 非系 统性 风 险、 管理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 特定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一、系 统性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系统性 风险 是指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政策 风险 、经 济周期 风险 、利 率风 险和 购买力 风 险 等 。


1 、政 策风 险


政策风 险是 指政 府有 关证 券市场 的政 策发 生重 大变 化或是 有重 要的 举措 、 法 规出台 , 引 起债券 价格 的波 动, 从而 给投资 带来 的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的变 化 会对 基 金所 投资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产 生影响 ,从 而影 响证 券的 价格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 响着债 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响 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 并在 一 定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 基 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的 购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64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带来的 价 格风险 互为 消长 。 在利 率 走低时 , 再投 资收 益率 就 会降低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当利 率上 升 时,债 券价 格会 下降 ,但 是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二、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风 险, 包括 公司 经营风 险、 信用 风险 等。


1 、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基金可 通过 投资 多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2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无法 按时 还本 付息 , 而 使投 资遭 受损 失 的风险 为信 用风 险 。 这 种 风险主 要表 现在公 司债 券中 , 公司 如 果因为 某种 原因 不能 完全 履约支 付本 金和 利息 , 则 债券投 资就 会承 受较大 的亏 损 。 广 义的 信 用风险 不仅 指企 业的 违约 风险 , 还 包括 市场 信用 利 差扩大 及企 业信 用评级 下降 的风 险。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基金 的收 益 水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 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 因此 基 金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四、流 动性 风险


基金可 能面 临基 金资 产不 能迅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 成 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 出现的 投资 人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前者 是 指金融 资产 不能 及时 变现 或无法 按照 正常 的市 场价 格交易 而引 起 损失的 可能 性 。 为 应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 基金 资产 需 保持一 定的 流动 性 , 从 而 在收益 性方 面可 能会有 些损 失 , 影 响基 金 投资目 标的 实现 。 后者 是 指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 会发 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 回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 导 致流 动性 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 金单位 净值 。 五、本 基金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主要投 资品 牌类 企业 的股 票,而 股票 受宏 观经 济、 微观经 济 、 市场环 境 、 技 术周 期等 各 类因素 的影 响 , 对 于上 述 因素的 理解 或分 析错 误将 导致本 基金 管理 人对股 票内 在价 值的 判断 出现失 误, 进而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做 出错 误的 投资 决策。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65 六、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故障 产生的 风险 ;


2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3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终止与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完 成备 案手 续 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按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66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服务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67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68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部 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69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70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 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71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72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 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73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一 ) 。若到 会者在权 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74 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一 ) ;若本 人直接出 具 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 含三 分之 一 ) 以 上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 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 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75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 决方 式、程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76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 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 和终 止的事由 、程序


1.《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自完 成备 案手 续 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2.《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并对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77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 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成立时 间: 1998 年12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998 ]31 号文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内外 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 组 织或 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78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币兑 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 证 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 电 话银 行 、 手 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货 币市场工 具、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 -95%;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及其他 资 产 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5%;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 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 例要 求有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 比例为 准 , 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会 做相 应调整 。 2.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3)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4)本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5)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不 得超过该 权证 的 10%;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79 (6)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本基 金持有的 所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 ;经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10)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1)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1-3 项以及 5-8 项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 属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 规定 , 则 当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 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 用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每 半年 对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80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 手 不履行 合同 造 成的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 任 。 5.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制定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 预案等 规章 制度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要 合理 安排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述 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 事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 决议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4 )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提 前一 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 行数量、定 价依据、监管 机构的批准 证明文件复印 件、基金管 理人与承销商 签订 的销售 协议 复印 件 、 缴 款 通知书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 总成 本 、 划 款账 号、 划款 金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 基 金托 管人 在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过 程中 , 如认 为因 市 场出现 剧 烈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则 , 基 金托 管 人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 关指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投资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在本 基金 名下 , 并确 保 证基金 托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81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 造 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照本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报 送相 关数 据或 者报 送了 虚 假 的数据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 不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律 后果 。 除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履 行职 责外 , 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 生的损 失 , 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本协 议履 行监 督职责 后不 承担 上述 损失 。 6. 基 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首次投 资中期票据 或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前, 与基金托管人 签署 相应的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并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补充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管 理制度 。 7.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8.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 中违反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管 理人有 义务配 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82 行为。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 人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依据 合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间 的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 在 具有 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 行开设 的 基金 认 购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83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金 托管人可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开 设本基金 的资金账 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 托管资金 帐户 的 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 规 定。 (5)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 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在本 托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 ,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用 并 管理 ; 若 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 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84 本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 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 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关 于证券 投 资基金 执行<企 业会 计准 则>估值 业务 及份 额净 值计 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其 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以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 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布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 知 对方 , 以 约定 的 方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85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与 终止 1、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 正常情 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 务情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86 场的变 化, 不断 完善 并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 上交 易服务 为丰富 投资 者的 交易 方式 和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提 供多 种形 式的 交易 服务。 在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商 务 , 并 已开 通基 金 网上交 易系 统, 投 资者 可登 陆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 方便、 快捷 地办理 基金 交 易及信 息查 询等 已开 通的 各项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 同时 , 投 资者 可关 注鹏 华 基金官 方微 信帐 号 ( 微信 号:penghuajijin) , 快 速实 现净 值查 询功 能 , 绑 定个 人账 户之 后, 还 可实现 账户 查 询功能 和交 易功 能 。 基 金 管理人 也将 不断 努力 完善 现有技 术系 统和 销售 渠道 , 为 投资 者提 供 更加多 样化 的交 易方 式和 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 送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发生 交易 且基金 管理 人持 有其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联 系方 式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定期 或不 定期 寄送 新开 户欢迎 信、 交易 对账 单、 《 鹏友会 》等 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 )等 渠道 提交 信息 定 制申请 ,在 申请 获基 金管 理人确 认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手 机短 信、E-MAIL 等方式为 客户 发送所 定制 的信 息 。 手 机 短信可 定制 的 信息包 括 : 月 度短 信账 单 、 公 司最 新公 告 、 持 有基 金周末 净值 等 ; 邮 件定 制 的信息 包括 : 鹏 友会周 刊 、 电 子对 账单 等 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业务发 展需 要和 实际 情况 , 适 时调 整发 送 的定制 信息 内容 。 (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录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进行 信息 查询 , 通过输 入基 金账 户号 ( 或证 件号码 ) 和查询 密码 进入 查询 账户 , 享 有交 易查 询 、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 对账 单打 印、 理财 刊物 查 阅等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 短信接 收平 台等 网络 通讯 工具进 行业 务咨 询 , 基 金 管理人 在工 作时间 内有 专人 在线 提供 咨询服 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 ) 自动 语音 系统提 供每 周 7× 24 小时 基 金账户 余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 品信息 与服 务等 信息 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工 作日 8:30 -21 :00 的座 席服务 (重 大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项 服 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销 售机构 网点 柜台 、 基金 管 理人设 置的 投诉 专线 、 呼 叫中心 人工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87 热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电话 、 电 子邮 件、 书信 、 网 络在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基金 管理 人设 专人 负 责管理 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 箱 、 网 络服 务 。 现 场 投诉和 意见 簿投 诉是 补充 投诉渠 道 , 由 各 销售机 构受 理后 反馈 给本 基金管 理人 跟进 处理 。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 改进 客户 服务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客 户专 家团” 机制 , 邀请 客户 对客 户服务 工 作提出 意见 和建 议。 第 二十 一 部分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至 少在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关于鹏 华品 牌传 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继 续暂停 申购 、 定期 定额 投资 及转换 转入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1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2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2 月 7 日 基金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2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2 月 12 日 关于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继 续暂停 申购 、 定期 定额 投资 及转换 转入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2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 我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2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2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2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2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2 月 17 日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8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2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2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珠海华润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2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2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邮储银 行开通 定投 业务 并参 加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3 日 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 购等业 务并 暂停 大额 申购 、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6 日 关于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 、定 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转 入业 务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11 日 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16 日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8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21 日 关于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继 续暂停 申购 、 定期 定额 投 资 及转换 转入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24 日 鹏华基金关于新增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25 日 2014 年年 度度 报告 摘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27 日 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 购等业 务并 暂停 大额 申购 、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28 日 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 购等业 务并 暂停 大额 申购 、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3 月 31 日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90 鹏华基金管理限公司关于参与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2 次分 红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2 日 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18 日 2015 年第 一季 度报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5 年 4 月 21 日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91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4 月 28 日 鹏华基金关于增加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 鹏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为 我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展网上 直销与 直销 柜台 转换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15 日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9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 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建投期货有限 公司为 我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变更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5 年 5 月 26 日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93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直销与直销柜台 渠道开 展旗 下部 分基 金转 换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29 日 鹏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网上 银行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3 日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9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11 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华鑫 证券 自助 式交 易系 统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18 日 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5 年 6 月 19 日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95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2015 年 6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7 日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96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与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5 年 7 月 1 日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97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4 日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9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直销与直销柜台 渠道开 展旗 下部 分基 金转 换费率 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 高级 管理 人员 及基 金经理 投资 旗下 基金 相关 事宜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5 年 7 月 8 日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99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10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 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5 年 7 月 10 日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101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5 日 2015 年第 二季 度报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直销及直销柜台 渠道开 展旗 下部 分基 金转 换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29 日 上述披 露事 项的 披露 期间 自 2015 年1 月28 日至 2015 年7 月 27 日 止。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销售 机 构等 的办 公 场所 , 投资 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人 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第二十三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备 查文 件包 括: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鹏华 品 牌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鹏华 品 牌传 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3、 《鹏华 品 牌传 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4、法 律意 见书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102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备 查文 件的 存放 地点 和 投资 人 查 阅方 式: 1、存 放地 点 :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 投资 人 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