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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香港成长(001691)

南方香港成长: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南方香港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5 年7 月7 日 证监 许可[2015]1524 号文 核准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 监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 券市 场,基金净值会因为 境外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 波动。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投 资 者 应全 面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性 , 充 分 考 虑自 身 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对 申购基 金的 意 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 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 获得 基 金 投 资收
益 , 亦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本 基 金 的主 要 风 险 一 是境 外 投 资 产品 风 险 , 包括
香港市 场 风 险、 汇率 风险 、 政治 风险 、 小 市值 股票 风险、 初级 产品 风险 、 大 宗交易 风险 和 证
券借贷/正 回购/ 逆回 购风 险 等 。 二 是开 放式 基金 风险 ,包括 利率 风险 、信 用风 险、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风 险、 会 计 核 算风 险 、 税 务 风险 、 交 易 结算 风 险 、 法 律风 险 和 衍 生品 风 险 等 。 三
是 本 基 金 合 同风 险 收 益 特征 表 述 与 销 售机 构 基 金 风险 评 价 可 能 不一 致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主要
投资香 港市场 ,整体 表现 受到经 济运行 情况、 香港 本地货 币/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税法、
汇 率 、 交 易 规则 、 结 算 、托 管 以 及 其 他运 作 风 险 等多 种 因 素 的 影响 , 上 述 因素 的 波 动 和变
化可能 会使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
资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 资人 自行负 担。 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风 险揭 示 ................................................................................................................. 8 第四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11 第五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21 第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9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 效 ................................................................................................... 32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和赎 回 ....................................................................................... 33 第九部 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42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45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50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58 第十六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60 第十七 部分 境外托 管人 ..................................................................................................... 62 第十八 部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 64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6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 87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99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02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03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文 件 ....................................................................................................... 104 招募说明书 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6 号<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与格 式>》、 《合 格境 内机构 投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行办 法》( 以下简 称 “ 《试 行办法 》 ”)、 《关 于实施 〈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以 下简 称 “ 《通知》 ”) 以及 《 南方 香港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 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明书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南方 香港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 基金 管理 人: 指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 基金 托管 人: 指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境 外托管 人: 指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 根据 基金托 管人与 其签订 的合 同,为 本 基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 管服 务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5 、 基 金合同 :指 《 南方 香 港成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 其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托 管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南方 香港成 长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7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 指《 南 方香港 成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8 、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南方 香港成 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9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十 四次 会议《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 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 试行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5 日实 施 的《合 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招募说明书 5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外 管局: 指国 家外 汇 管理局 或其 分支 机构 18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0 、 机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1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 合《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 资 者 22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 民币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试 点办法 》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 金进行 境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3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5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投 等业 务 26 、 销售 机构 :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7 、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8 、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9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0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1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招募说明书 6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 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境外 主要 投资 场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6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7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8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 《业 务规则 》 :指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1 、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4 、 基 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5 、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6 、 定 投 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8 、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汇 率: 如无 特指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 中间 价 50 、 基金 利润 : 指基 金 利 息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1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招募说明书 7 5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 、 指定 媒 介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 介 56 、香 港: 指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57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8 、中国: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 合同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于 香 港证 券市 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香港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风 险分 为如 下 三类, 一是 境外投 资产 品风险 , 包括 香港市 场 风 险、 汇率 风险 和 政治风 险等; 二是 开放 式 基金风 险, 包 括利 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 管理 风 险、 会 计核算 风险 、 税 务风 险、 交易结 算风 险 、 法律 风 险 和衍生 品风 险等 。 三 是本 基金合 同风 险收 益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一、境 外投 资产 品风 险


1 、香 港市 场风 险


香港证 券市 场整 体表 现受 到经济 运行 情况 、 香 港本 地货币/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 策、 税法、 汇率、 交易 规则 、 结 算、 托 管以及 其他 运作 风险 等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上述 因素 的波动 和变 化 可能会 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潜 在风险 。 此 外, 投 资香 港市 场的成 本、 波动 性也 可能 高 于国内 市场 , 存在一 定的 市场 风险 。


2 、汇 率风 险


一方面 , 本 基金 每日 的净 资产价 值以 人民 币计 价, 而基金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以 港币计 价的 标的, 因此 当人 民币 汇 率 发生变 动时 ,将 会影 响到 人民币 计价 的净 资产 价值 。


3 、政 治风 险


国家或 地区 的 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宏 观政 策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也会 产 生风 险 , 称之 为政治 风险 。 例 如, 境外 市场的 政府 可能 会鉴于 政治 上的 优先 考虑 , 改 变支 付政 策。 本基 金 以境外 市场 为主 要投 资地 区, 因此 境外 市 场的政 治、 社会 或经 济情 势的变 动( 包括 天然 灾害、 战争、 暴动 或罢 工等) , 都 可能对 本基 金 造成直 接或 者是 间接 的负 面冲击 。 4 、小 市值 股票 风险 对于小 市值 股票 而言 , 由 于上市 公司 发展 模式 、 管 理能力 尚未 成熟 , 相 对于 大型蓝 筹 股 而言, 其二 级市 场价 格波 动性更 大, 并可 能给 投资 者带来 较大 损失 。 5 、初 级产 品风 险 本基金 将不 直接 投资 于钢 材、 煤炭 、 有 色金 属等 初 级产品 , 但上 述初级 产品 价格的 不利 变化可 能对 本基 金部 分投 资标的 带来 负面 影响 ,从 而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 6 、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 易的 成交 价格 并非 完全由 市场 供需 关系 形成 , 可能 与市 场价 格存 在一 定差异 , 从 而导致 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 非正常 损益 。 招募说明书 9 7 、证 券借 贷/正 回购/逆 回 购风险


证券借 贷/ 正回 购/逆 回购 风险的 主要 风险 在于 交易 对手风 险, 具体 讲, 对于 证券借 贷 , 交易期 满时 借方 未如 约偿 还所借 证券 ,或 在 交 易期 间未如 约支 付已 借出 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 息、 利 息和 分红 ; 对 于正 回购, 交易 期满 时买 方未 如约卖 回已 买入 证券 , 或 在交易 期间 未如 约支付 售出 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息 、 利息 和分红 ; 对 于逆回 购 , 交 易期满 时卖 方未如 约买 回已 售出证 券。 二、开 放式 基金 风险


1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率 、 期 限和 到期收 益率 水平都 将影 响债 券的 利率 风险水 平 。 国 家 或地区 的利 率变 动还 将影 响该地 区的 经济 与汇 率等 。 2、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 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国债 的信 用风 险可 以视为 零, 而其 它债 券的 信用风 险可 按专 业机 构的 信用评 级确 定 , 信用等 级的变 化或市 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下 债券 率的变 化都会 迅速的 改变 债券的 价格, 从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投资 标的可 能因 财务 结构 恶化 或整体 产业 衰退 , 致 使专 业评等 机构 调降 该投资 标的 债信 , 进 而使 得该投 资标 的产 生潜 在资 本损失 的风 险。 但本 基金 主要采 取股 票组 合管理 , 信用 风险相 对较 低。 衍生 品有 一定的 交易 对手信 用风 险 , 可通 过严 格筛选 交易 对 手 来控制 。 3、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金融 资产 不能迅 速变 现, 而可 能遭 受 折价 损失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将主 要表现 在以下 几 个方 面: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 变现 成本很 高 ; 不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投 资 人 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证 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 股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这些 风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是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相 对不足 或者 证券 市场 中流 动性不 均匀 ,存 在个 股流 动性风 险。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 信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5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操 作形 成的 风险,如 经 常性的 串 户, 帐 务记重 , 透支 、 过 失付款, 资金 汇划 系统 款 项错划, 日终 轧帐 假平, 会计备 份数 据丢 失, 利息 计算 错误等 。 通 过双会 计制 以及 基金 会计 核算 、 托 管方 会计复 核的 方法可 以有 效控 制会计 核算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10 6 、税 务风 险


在 境外 投资 时, 因境外 税 务法律 法规 的不 同, 可能 会就股 息、 利息 、 资 本利 得等收 益向 当地 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为 可能 会使得 资产 回报 受到 一定 影响 。 境 外市 场 的 税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可 能变化 , 或 者加 以具 有追 溯力的 修订 , 所 以可 能须 向 投资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缴纳 本基 金销 售、 估值或 者出 售投 资当 日并 未预计 的额 外税 项。 本基 金在投 资境 外市 场时会 事先 了解 当地 的税 务法律 法规 , 同时 , 在 境 外托管 人的 协助 下, 完成 投资所 在国 家或 地区的 税务 扣缴 工作 。 7 、交 易结 算风 险 结算风 险是 一种 特殊 形式 的信用 风险 。 当双 方在 同一 天进行 交换 时 , 就 会产 生结 算风险 。 在一方 已经 进行 了支 付后 , 如 果另 一方 发生违 约 , 就会产 生结 算风 险。 本基 金将通 过国 际性 的专业 清算 公司 统一 进行 交易结 算, 规避 结算 风险 。 8 、法 律风 险


由于交易 合 约在 法律 上无 效、 合约 内容 不符合 法律 的规定 , 或者 由于税 制 、 破产制 度的 改变 等 法律 上的 原因 , 给 交易者 带来 损失 的可 能性 。 法律 风险 主要 发生 在OTC (也称 为柜 台 市场) 的交 易中 。 法 律风 险主要 来自 两个 方面 : 一 是合约 的不 可实 施性 , 包 括合约 潜在 的非 法性, 对手 缺乏 进行 该项 交易的 合法 资格 , 以 及现 行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更而 使 该合 约失 去法 律效力 等 ; 二 是交 易对 手因 经营不 善等 原因 失去 清偿 能力或 不能 依照 法律 规定 对其为 清偿 合 约进行 平仓 交易 。 对 于法 律风险 , 本 基金 将本 着审 慎的原 则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选择 交易 对手 , 并 借助 于本基 金聘 请的海 外律 师严 格合 约的 各项条 款与 内容 , 同 时 , 关注相 应国 家或 地区法 律环 境的 变化 ,有 效规避 法律 风险。 9 、衍 生品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的 目的 是为了 基金 的有 效管 理和 避险, 而不 是投 机, 基 金管 理人将 通 过控制 规模 、计 算合 约理 论价值 、风 险敞 口、 及时 移仓等 手段 来有 效控 制风 险。 三、本 基金 合同 风险 收益 特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 风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 险 本基金 合同 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销售 机构 (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价 , 不 同的 销售机 构采 用的 评价 方法 也不同 , 因 此 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级 评价 与基 金合 同中 风险收 益特 征 的表述 可能 存在 不同 , 投资 人在购 买本 基金 时需 按照 销售机 构的 要求 完成 风险 承受能 力与 产 品风险 之间 的匹 配检 验。 招募说明书 11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适度 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良 好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场 中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 的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上 市的 股票) , 股指 期货、 权 证, 债 券 (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公司 ) 债 、 次 级债 、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央 行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 融资券 、 中 期票 据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以 及现 金 ; 已 与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区 证券 市 场挂牌 交易 的普 通股 、 优 先股、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托 凭证 、 房 地产 信托 凭证; 银行 存款、 可转让 存单 、商 业票 据、 回购协 议、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货币 市场 工具 ;政 府债 券、公 司债 券 、 可转换 债券 、 住 房按 揭支 持证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国际 金融组 织发 行的 证券;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已 与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区 证券 监 管机构 登记 注册 的公 募基 金(包 括ETF ) ;中 国证 监 会认可 的境 外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金融 衍 生产品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0-95%, 其 中 投资于 本基 金定 义的 香港 成长股 票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保证 金以 后 ,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稳健 的资 产配 置 和积 极的 股票 投资 策略。 在资 产配 置中, 通过 定量与 定 性相结 合的 方法 分析 对宏 观经济 中结 构性 、 政 策性 、 周 期性 以及 突发性 事件 进行研 判 , 挖 掘 未来经 济的 发展 趋势 及背 后的驱 动因 素, 预测 可能 对资本 市场 产生 的重 大影 响, 确 定投 资组 合的投 资范 围和 比例 。 在 股票投 资中 , 采用 “自 上 而下 ” 的 行业 配置 策略 和 “ 自下而 上 ” 的个 股选择 策略 , 精选出 具有 持续竞 争优 势 , 且估 值有 吸引力 的股 票 , 精心 科学 构建股 票投 资 组 合,并 辅以 严格 的投 资组 合风险 控制 ,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方法 分析 宏观 经济 和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 评估 市 场的 系招募说明书 12 统性风 险和 各类 资产 的预 期收益 与风 险, 据此 合理 制定和 调整 各类 资产 的比 例, 在 保持 总体 风险水 平相 对稳 定的 基础 上, 力争 投资 组合的 稳定 增值 。 此 外, 本基 金将 持 续地进 行定 期与 不定期 的资 产配 置风 险监 控,适 时地 做出 相应 的调 整。 2 、 股票 投资 策略 (1 )香 港成 长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香港 成 长股票 。 本基 金 定 义的 香港 成长股 票为 : 投资 于 香 港地 区 发行 、 上市的 ,市净 率、中 期预 期盈利 增长率 、最近5年收 入增长 率等指 标均较 高的 股票。 在上述 基础上 采用 “ 自上 而下 ” 的行业 配置 策略 和 “ 自下 而 上 ” 的 个股 选择 策略 , 精选 出具有 持续 竞 争优势 ,且 估值 有吸 引力 的股票 。具 体如 下:


1 ) “ 自上 而下 ” 的 行业 配 置策略 : 本 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运 行、 上下 游行 业运 行态势 与利 益 分 配 的 观 察来 确 定 优 势或 景 气 行 业 ,以 发 现 能 够改 变 个 股 未 来价 值 释 放 能力 的 系 统 性条 件, 从 而以 最低 的组 合风 险优选 并确 定优 质的 股票 组合。 本基 金将 根据 以下 指标筛 选优 质行 业:


A 、 宏 观经 济景 气状 况及 所处阶 段, 主要 分析 目前 经济增 长的 构成 、 来 源、 景气状 况, 寻找在 当前 增长 模式 下增 长空间 和弹 性最 大的 行业 ,寻找 经济 转型 中受 益程 度最高 的 行 业 。


B 、金 融货 币政 策变 化情 况 ,主要 根据 不同 阶段 的利 率、汇 率、 财政 、货 币政 策,寻找 阶段最 优行 业。


C 、产 业政 策及发 展环 境的 变化, 主要 根据 国家不 同 阶段对 不同 产业 的政策 和 环境, 寻 找受扶 持、 受鼓 励、 发展 环境得 到持 续改 善的 行业 ,获取 这一 行业 高速 发展 的机会 。


D 、行 业所 处的 生命 周期 及 其在产 业链 中的 地位 变化 ,主要 是动 态分 析行 业发 展周期 、 与上下 游关 系与 谈判 地位 ,寻找 产业 链中 由弱 转强 或优势 扩大 的行 业。


2 ) “自 下而 上” 的个 股选 择: 本基 金将 重点 比较 上 市公司 的现 有账 面资 产价 值与股 票投 资价值 (调 整后P/B , 同时 考虑ROE 指 标) , 在此 基础 上优选 未来 价值 能够 释放 的上市 公司 作 为主要 投资 对象 。本 基金 将根据 以 下 指标 筛选 优质 个股:


A 、 对 于上 市公 司的 现有 资 产价值 分析 , 侧 重于 分析 公司的 净资 产的 构成 、 调 整后净 资 产、资 产的 重置 价值 。


B 、对 于未 来价 值释 放能 力 分析, 侧重 于分 析公 司的 行业增 长空 间、 行业 结构 、上下 游 地位、 竞争 优势 、 管 理能 力。 优 选具 备未 来价 值释 放能力 的公 司: 首先 是具 备持续 稳定 盈利 增长的 公司 , 即具有 良好 的行业 增长 空间 , 所 处行 业结构 相对 稳定 , 在 产业 链中处 于优 势 地 位, 具 有一 定的 竞争 优势 , 公司 治理 结构 透明 完善 , 管理 水平 领先 的上 市公 司。 其 次是 具备 经营反 转的 公司 , 即 所处 行 业出现 新需 求, 拓展 新产 品 或新技 术成 功, 上下 游运 行 态势好 转, 公司治 理结 构与 管理 水平 出现改 变的 上市 公司 。 。


C 、 上市 公司 以下 六个 方面 的指标: 资产 质量 指标, 如调整 后净 资产 等。 资 产 结构指 标, 如资产 负债 率等 。 盈 利能 力指标 , 如 净资 产收 益率 等。 盈 利质 量指 标, 如 各项 现金流 指标 等。招募说明书 13 成长能 力指 标, 如长 期主 营业务 收入 增长 率等 。运 营能力 指标 ,如 总资 产周 转率等 。


(2 )境 内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也可 投资 于境 内股 票市场 , 具 体将 采用 定 性 和定量 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 充分 挖掘 香港与 境内 股票 市场 间的 价值洼 地,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 1 ) 定性 分析 在定性 分析 方面 ,本 基金 关于具 备以 下特 征的 上市 公司: A 、 公 司所 处的 行业 符合 国 家的战 略发 展方 向, 同时 公司在 行业 中具 有明 显的 竞争优 势 ; B 、公 司具 有良 好的 创新 能 力,这 种创 新包 括产 品的 创新、 盈利 模式 的创 新、 兼并收 购 的创新 等; C 、公 司具 有良好 的治 理结 构,从 大股 东、 管理层 到 中层业 务骨 干 有 不错的 激 励机制 , 同时企 业的 信息 披露 公开 透明; D 、 公 司的 产品、 人才 、 机 制、 资 源有 明显 优势 , 且 具有一 定的 资金 实力 , 有 一定的 进 入壁垒 ,有 利于 企业 在行 业快速 成长 的过 程中 不断 提高企 业的 市场 份额 ; 2 ) 定量 分析 本基金 将对 反映 上市 公司 质量和 增长 潜力 的成 长性 指标 、 财 务指 标和 估值 指 标 等进行 定 量分析 ,以 挑选 具有 成长 优势、 财务 优势 和估 值优 势的个 股。 A 、成 长性 指标 :收 入增 长 率、营 业利 润增 长率 和净 利润增 长率 等; B 、 财务 指标: 毛利 率、 营 业利润 率、 净 利率、 净资 产收益 率、 经 营活 动净 收 益/ 利 润总 额等; C 、 估值 指标 :市 盈率相 对盈 利增 长比 率(PEG )、市 盈率 (PE ) 、市 销率 (PS )和总 市值。


3、基 金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于 ETF 和 权益 类基金 , 根 据对 不同 因素 的研究 与判 断, 对基 金投 资组合 进行 调整,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投资风 险。 (1 )投 资于 ETF 可以 享受 市场发 展的 平均 收益 。本 基金在 投 资 ETF 时, 将重 点分析标 的指数 的代 表性 、跟 踪误 差以及 流动 性等 指标 。 (2 ) 主动型 基金 将采取 定 量和定 性相结 合的分 析方 式进行 筛选, 通过构 建主 动投资 组 合,创 造出 超额 回报 。 a) 定 性选 择: 对基金 的选 择主 要考 虑该 基金的 投资 策略 是否 符合 本基金 精选 配置 的投 资思 路, 包括 股 票和衍 生品 等的 选择 方法 , 以 及本 基金 对投资 的稳 定性 、 风 险和 收益的 要求 ; 该 基金 的管 理 和研究 团队 应该 有较 长期 良好的 历史 记录 , 并 且能 够即时 了解 公司 人员 的变 动; 该 基金 的管 理人应 该有 稳健 良好 的财 务状况 , 有 良好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和记 录, 其经 营理 念和本 基金 产品 的目标 一致 或者 接近 。 招募说明书 14 b) 定量 选 择: i. 该基金 的过 往历 史业 绩在 一定的 时间 段内 好于 其业 绩基准 , 或者 管理 该基 金的 基金经 理有 长期 优良 的表 现。 ii. 中立机构(如晨星等基金评级公司)对公司的评级在同类基金中处于中等 (50 % )以 上水 平。 iii. 基金的 超额 收益 和标 准差 的比率 (夏 普比 率) 好于 同类基 金的 中值 。 iv. 基金买 卖证 券的 交易 成本 处于同 类基 金中 的合 理水 平。 4、固 定收 益产 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固 定收 益产品 投 资将综 合考 虑收 益、 风险 和流动 性 等 指标 , 在 深入 分析宏 观经 济发展 、货 币政 策以 及市 场结构 的基 础上 ,灵 活运 用积极 和消 极的 固定 收益 投资策 略。 消极固定收益投资策 略的 目标是在 满 足 现 金 管理 需要 的 基 础 上 为 基 金 资产 提供 稳 定 的 收益。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利 率免疫 策略 来进 行消 极债 券投资 。 积 极固 定收 益投 资策略 的目 标是 利用市 场定 价的 短暂 无效 率来获 得低 风险 甚至 是无 风险的 超额 收益 ; 本基 金的 积极债 券投 资 主 要 基 于 对 利率 期 限 结 构的 研 究 。 本 基金 也 将 从 债券 市 场 的 结 构变 化 中 寻 求积 极 投 资 的机 会。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关 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 量及 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本基 金将 采 用基本 面 分析和 数量 化模 型相 结合 , 对个 券进 行风 险分 析和 价值评 估后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6、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中主 要遵 循 避 险和 有效 管理两 项策 略和 原则 : (1 ) 避险。 主要 用于市 场 风险大 幅累计 时的避 险操 作,减 小基金 投资组 合因 市场下 跌 而遭受 的市 场风 险; (2 ) 有效管 理。 利用金 融 衍生品 流动性 好,交 易成 本低等 特点, 通过金 融衍 生品对 投 资组合 的仓 位进 行及 时调 整,提 高投 资组 合的 运作 效率。 此外,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并且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还 将进 行证券 借贷 交易、 回购 交易 等投 资, 以增加 收益 ,保 障投 资者 的利益 。 未来, 随着 投资 工具 的丰 富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和更 新 相关投 资策 略, 并及 时进 行 公告。 四、投资 决 策依 据和 流程 1 、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前 提 。 (2) 宏 观经 济发 展 态势 、微观 经 济运 行环 境 和证 券市场 走 势。 这是 本 基金 投资决 策 的基 础。 招募说明书 15 (3) 投 资对 象收 益 和风 险的配 比 关系 。在 充 分权 衡投资 对 象的 收益 和 风险 的前提 下 作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2 、 决策 程序 (1) 决 定主 要投 资 原则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是 公司 投资的 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 定基金 的 主要 投资原 则,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审定 基金的 资产 及行 业配 置方 案。 (2) 提 出投 资建 议 :投 资研究 团 队依 据对 宏 观经 济、股 票 市场 运行 趋 势的 判断, 结 合基 金合同 、投 资制 度向 基金 经理提 出股 票资 产的 投资 建议。 (3) 制 定投 资决 策 :基 金经理 在 遵守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制 定 的投 资原 则 前提 下,根 据 研究 员提供 的投 资建 议以 及自 己的分 析判 断, 做出 具体 的投资 决策 。 (4) 进 行风 险评 估 :风 险管理 部 门对 公司 旗 下基 金投资 组 合的 风险 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并 出具风 险监 控报 告。 (5) 评 估和 调整 决 策程 序: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 根据 环境的 变 化和 实际 的 需要 调整决 策 的程 序。 五 、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股 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本 基金定 义 的 香港 成长 股票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保证金 以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 基金 投资 境内 权证 应当符 合以 下规 定: 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4 )本 基金 境内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应 当符 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3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招募说明书 16 5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5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6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7 ) 本基金 在境 内投资 中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8 )本 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9 ) 本基金 的境内 存款 银 行为具 有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人资 格、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业 务 资格或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境内 商业 银行 , 本 基金 的境 外存 款银 行为 中 资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立 的 分 行 或在 最 近 一 个 会计 年 度 达 到中 国 证 监 会 认可 的 信 用 评级 机 构 评 级的 境外银 行 。 本基 金 存 放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境内 商 业银 行 , 中资 商业 银行在 境外 设立 的分行 或在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 境 外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存放 在境内 不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 的存 款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若同 时具 境内 与境 外资 格,以 境内 资格 为准 。存 放于 基 金托 管 账户的 存款 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10)本 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 政府 、 国 际金 融组 织 除外 )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其 中持 有任一 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债券等 金融 工具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不受 上述限 制 。 (12)本 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用于 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的 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 本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一 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 同 一机构 境内 外 上市的 总股 本应 当合 并计 算,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 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 证券,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证 行使 转换 。 招募说明书 17 (13 ) 本 基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产 市值 不得 超本 过基 金净值 的 10% 。 前 项非 流 动性资 产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14 ) 本 基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本 基金净 值 的 10% , 但持 有 货币市 场基 金不受 此限 制。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外 基金 , 不超 过该 境 外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 (16 ) 本 基金 境外 投资 中 , 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 于 投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 不 得用 于 投机或 放大 交易 ,同 时应 当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 基金 投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支 付或收 取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①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具有 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②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且 本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③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本基 金 不 得直 接投 资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17 ) 本基金 境外 投资 中 ,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 所 有参与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 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 应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3 ) 借 方应当 在交 易期内 及 时向 本 基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 现金 ; B 、 存款 证明 ; C 、 商业 票据 ; D 、 政 府债 券; E 、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 )本 基金有 权在 任何时 候 终止证 券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 惯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招募说明书 18 (18 ) 本基 金境 外投 资中 , 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 参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回 购 交易 , 并 且 应当遵 守下 列规 定: 1 ) 所 有参与 正回 购交易 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 参 与正回 购交 易,应 当 采取市 值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 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 买 方应当 在正 回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 参 与逆回 购交 易,应 当 对购入 证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对基 金 参与证 券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 易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19 ) 基 金参 与境外 证 券 借贷交 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已借 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或 所 有已售 出而未 回购 证券总 市值均 不得 超 过基 金总资 产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 计算, 基金 因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易 而持 有的 担保 物、 现金不 得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20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变更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 本 基金将 相应 变更 或取 消上 述规定 ,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若本 基金 投资超 过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作 日内 采 用合理 的商 业措 施进 行调 整以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比 例要 求 ,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依 其规 定执 行。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 买不 动产 ; (2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 买实 物商 品; (5 ) 除应付 赎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 该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招募说明书 19 (7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10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提 供担 保; (11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2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3 )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4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资产 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在 可适 用于 本基金 的情 况下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经 人民 币汇 率调 整的 恒 生指数 收益 率 ×95% +人 民币同 期活 期存款 利率 ×5% 恒 生指 数是 香港 市场 存在 历史最 长久 的指 数 , 是 反映 香港股 票市 场表 现最 具有 代表性 的 综合指 标 , 自 推出至 今一 直获广 泛使 用 , 能够 更好 的反映 香港 证券 市场 的平 均收益 水平 , 是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指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情 况下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如果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所参 照的 指数在 未来 不再 发布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 依 据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选取 相似 的或可 替代 的指 数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参 照指 数,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 型 基金 , 高 于债券 型基招募说明书 20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招募说明书 21 第五部分 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南 方证 券有限 公 司、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 司、广 西信 托投资 公司 共 同发起 设立 。2000 年 ,经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文 批 准进 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 文批 准进 行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1.5 亿 元 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 文核 准深 圳市 机场 ( 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 持有 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 元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45% 、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 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招募说明书 22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人事处 职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科 科长 、 投资银 行总 部股 票事 务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高级经 理 、 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经理 、 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 理、 投 资银 行总 部业 务总 监 、 总裁 助理、 副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等职 务。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的副 总 裁 、 党 委委 员、 董 事会 秘书;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股 权交易 中心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泰瑞 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证 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夏桂英女 士, 董事, 中共 党员,高 级经 济师,26 年 法律公司 管理 经济工 作从 业经历 。 毕业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获法 学硕 士学 位。 曾 先后担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中 国法制 研究 所 教师 、 深 圳市 人大法 工委 办公室 主任 科员 、 深 圳市 光通发 展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深 圳市 投 资管理公 司总 法律顾 问、 深圳市对 外劳 动服务 有限 公司党总 支书 记、董 事长 等职。2004 年 10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公司 ,历 任法律 事务 部部长、 企业 一部部 长职 务。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深圳 市通 产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城 市建 设开 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中小 企业 信用 融资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事。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 西财 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 深圳 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 深圳市 商贸 投资 控股 公司 、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任职 , 历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长、 投资 发展 部 部 长、 企 业一 部部 长、 战 略发 展部部 长, 长期 从事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控产 业园 区开 发运 营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深 圳对外 贸易 ( 集 团) 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 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 深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建 筑设 计研 究总院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 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 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 国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会 处长 、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担 任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硕 士 。 历任 国家 经委 副处长 、 商 业部 政策 研究 室副处 长、招募说明书 23 国际合 作司 处长 、 副 司长 、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 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 长、 常务 副会长 、 国 内贸 易部商 业发 展中 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 长、 秘书长 、 安 徽省 政府 副秘 书长、 安徽 省阜 阳市政 府市 长、 安徽 省统 计局局 长、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计 局总 经济 师兼 新闻 发言人 。 现 任国 务院参 事室 特约 研究 员, 中国经 济 50 人 论坛 成员 , 中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 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 务理 事、 国家留 学基 金会 评审 专家 、 江 苏省 资本 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香港 证券 及投资 学会 高级 资深 会员 。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 商业 罪案 调查 科), 香港 证券 及期 货专 员办 事处, 及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 会, 退 休前 为该 会的 法规 执行部 总监 。 其 后曾 任该 会法规 执行 部顾 问及 香港 汇业集 团控 股有 限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现任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20 年以上 证券 从业经 历。 毕业于 财 政部科 研所 , 曾任职 于北 京市财 政局 、 深圳蛇 口中 华会计 师事 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 机 构, 先 后担任 干部、 经理 、 副主 任等工 作。 现 担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通合 伙) 董 事 合伙人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委 员职 务。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 曾 工作 于北 京市万 商天 勤 (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 北京 市 中伦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 、 北 京市 信利 (深 圳) 律 师事 务所 , 现 任北 京市金 杜 ( 深圳 ) 律师事 务所 华南 区管 理合 伙人, 全联 并购 公会 广东 分会副 会长 、 广 东省 律师 协会女 律师 委员 会副主 任 、 深 圳市中 小企 业改制 专家 服务 团专 家、 深圳市 中小 企业 公共 服务 联盟副 主席 、 深 圳市易 尚展 示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 政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 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 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负责人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华泰紫 金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华 泰瑞通 投资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招募说明书 24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涧 米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经理, 财务 预算 部副 部长,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 核分配 部部 长 , 深圳 经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建安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国 际招标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深 投物 业发 展有限 公司 董事 。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林红珍女士, 监 事 ,投 资 经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位, 后 参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院 研 究生 进 修 班。 曾任 厦门 对外供 应总 公司会 计 、 厦 门中友 贸易 联合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外 供房 地 产 开发公司 财务 部经理 ,1994 年进入 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计财 部财 务综合 组负 责人、直 属营 业部财 务部 经理 、 财 务会 计部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经 理 、 风 险 管理部 副总监 、稽核 审计 部副总 监、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兴 业证券 风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兴业 创 新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 。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 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监 助理 ,现 任监 察稽核 部副 总监 。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 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农 业银 行、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招募说明书 25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 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财 务负 责人、 总经 理助 理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常克川 先生 , 副总 裁 , 中 共党员 ,EMBA 工商 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副 处级秘 书, 南方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业务 部总 经理 、 沈 阳分 公司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联合证 券 ( 现为 华泰联合 证券 )董事 会秘 书、合规 总监 等职务 ;2011 年加入 南方 基金, 任职 董事会秘 书、 纪委书 记,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董 事会秘 书、 纪委 书记 、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曾 任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 投资部 高级分 析 师,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 高级 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基金经理 、全 国社保 及国 际业 务部 执行 总监 、 全 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 总 经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香港 )董 事。 4 、基 金经 理 蔡青女 士, 英国朴 茨茅 斯 大学金 融决 策分析 专业 硕 士,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2006 年 7 月加入 南方 基金 , 历 任国 际业务 部研 究员 、 高 级研 究员。2011 年 6 月至 2015 年 5 月, 担 任 南方全 球的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5 年 5 月 至今 ,任 南 方全球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 董 事李海 鹏先 生, 总裁 助理 兼权益 投资 总监 史博 先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招募说明书 26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遵守法 律法 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五、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为 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招募说明书 27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 勤 勉尽责 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的 人 谋 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招募说明书 28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 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的机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招募说明书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7 月7 日 证监 许 可[2015]1524 号文 核准 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 一、募 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二、发 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民 币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 者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购 买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 三、发 售方 式和 销售 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 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 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公 开发 售,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或 相关 业务 公告 。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 缴款 认购的方式。若资金 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 管理人将 认购无 效的 款项 退回 。基 金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购 ,认 购一 经确 认不 得撤销 。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认 以 登 记 机 构或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 对 于认 购 申 请 及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情 况 , 投 资人 应 及 时 查 询并 妥 善 行 使合 法 权 利 , 否则 , 由 此 产生 的 投 资 人任 何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申 请或 各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面 值 发售。 当日 (T 日)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交的 申请 ,投 资人 通常 可在 T+2 日 到网 点查 询交 易情况 , 在募集 截止 日 后3 个 工作 日内可 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书 。 四、首 次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可设 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限 , 具体 募集 上限 及 规 模控制 的方 案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或其 他公 告 。 若本 基金 设置首 次募 集 规 模上 限,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不受 此募 集规模 的 限 制 。 招募说明书 30 五、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5%, 且随 认购 金额 的 增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0.9 500 万≤M <1000 万 0.3 1000 万≤M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 集期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他基 金销 售机构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情 形 下 , 对 基 金 认购 费 用 实 行一 定 的 优 惠 ,费 率 优 惠 的相 关 规 则 和 流程 详 见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其他 基金销 售机 构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或 通知 。 六 、认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 投资 人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门账户 ,不 得动 用。 认购 款项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利 息 将 折 算为 基 金 份 额 归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有 , 其中 利 息 转 份额 以 基 金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七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基金 认购采 用 “ 金 额认 购、份额 确认 ”的方 式。 基金的认 购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和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该 笔认 购产生 利息50 元 ,对 应认 购费率 为 1.5%,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认购份 额 = (98,522.17 +50)/1.00 =98,572.17 份 2 、认购 份额的 计算中 ,涉 及基金份 额的 计算结 果均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舍 弃 , 舍 弃部 分 归 入 基 金财 产 ; 涉 及金 额 的 计 算 结果 均 按 四 舍五 入 方 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招募说明书 31 3 、认购 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量 以基 金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八 、基 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销 售机构 首次 认购 和追加认 购最 低金额 均为 人民币 1,000 元, 具体认 购金额 以 各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为 准。 九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和持 有限额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募集 期间 的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进 行限 制。 招募说明书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 已 缴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并 提出 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33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 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 人 应当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 的 开放 日为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及本 基金 投资 的主要 市 场同时 交易 的交 易日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 赎回 时除 外 。 本基 金目前 投资 的主 要市场 为 香 港证 券市 场 。 若本基 金投 资 的 主 要市 场发 生变 更, 将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中进 行列示 。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与 销 售 机 构约 定 , 在 开 放日 的 其 他 时间 或非开放日 受理或 者 拒绝 投 资 者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 届 时以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销 售机 构的 公告为 准 。 如 果本基 金接 受投资 者在 非开 放时间 或非 开放 日提 出的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 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 2 、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或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招募说明书 34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 金 额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不成 立。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登 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 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10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 或 本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的情 形 时 ,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 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如遇 基 金投 资所 处的 主要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正常 或非正 常停 市 、 外管局相关规定或本基金 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 则 变更,或 证券/ 期货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他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了 业务 流程 ,则赎 回款 项划 付时 间相 应顺延 。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 T+3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招募说明书 35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以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申请 不低 于1 份 , 投 资人 全额 赎回时 不受 上述 限制 。 各 销售 机构在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前提 下, 可根 据情况 调高 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要 求 , 具 体 以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 投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 不高 于 1.6%, 且随 申购 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 购买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6 100 万≤M <500 万 1.0 500 万≤M <1000 万 0.5 1000 万≤M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2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1.5% ,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间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表 所 示(其 中1 年指 365 天)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于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基金份 额所 收 取的赎 回费 ,赎 回费 用全 额归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持 有期长 于 30 日但 少于3 个 月的基 金份 额招募说明书 36 所收取 的赎 回费 , 赎 回费 用 75% 归入 基金 财产; 对于 持有期 长 于 3 个 月但 小 于6 个月 的基 金 份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 赎 回费 用 50% 归入 基金 财产; 对于持 有期 长 于 6 个 月的 基金份 额所 收 取的赎 回费 ,赎 回费 用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7 元, 对应申 购费 率 为1.6%,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6% )=98,425.2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425.20 =1,574.80 元 申购份 额 = 98,425.20/1.017 =96,779.94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 赎 回金 额计 算公 式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 : 某投 资 人 申购 本基 金 份额 , 持 有3 个月 赎回10 万份 , 赎 回费 率为0.5% , 假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0.5%=508.5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508.5 =101,191.5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T+1 日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2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招募说明书 37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八、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2 日为 投资 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 资 人 自 T+3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2 日为 投资 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于 实施 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 本 基金 投 资所 处的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外汇 市场 正常或 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或 者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 4 、 因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金 投资组 合内某 个或某 些证 券即将 上市等 原因, 使短 期内继 续 接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发 生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 。 5 、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因 技术故 障或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 登 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8 、 基 金投资 的主 要市场 的 证券市 场或外 汇市场 休市 时或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 分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 大事件 ,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时 。 9 、基金资产 规模达到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上 限(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中 国证监会 、外管局招募说明书 38 的核准 的境 外投 资额 度及 市场情 况进 行调 整)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4 、5 、6 、8 、9 、10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 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本 基金 投 资所 处的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外汇 市场 正常 或 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或 者无 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继 续接受 赎回 申请将 损 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优先 原则, 发生损 害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7 、 基 金投资 的主 要市场 的 证券市 场或外 汇市场 休市 时或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 分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 大事件 , 继续 接受 赎回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时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若 出现 上 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招募说明书 39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 期赎 回: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 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 括但 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 件或 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其他暂 停申 购和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效 的合 法程序 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十三、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招募说明书 40 十四、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十 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十 六、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七、 定投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投 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 在办 理 定投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投 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 八、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十九、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招募说明书 41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二十、 其他 业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登 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招募说明书 42 第九部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审计 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费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 金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 费用 、 所投资 基金的 交易 费用和 管理费 用及在 境外 市场的 开 户、交 易、 清算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 7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 、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 的相关 费用 ; 9 、 基 金依 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 税、 印花税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 及预扣 提税 ; 10 、与 基金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 顾问 费等; 11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及基 金资 产由 原基金 托管 人转 移新 基金 托管人 所 引起的 费用 ,但 因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自 身原 因导致 被更 换的 情形 除外 ; 12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维护 费用 ; 13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8%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8%÷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招募说明书 43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的具 体使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支配 ; 如 果委托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 其中可 以部 分作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的费 用, 具体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与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在 有关 协议中 进行 约 定。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3 -13 项费 用,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一 致的 原则 , 结 合产 品特 点和 投资 人 的需 求 设置基 金管 理费 率的 结构 和水平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 管 理费率 、 托 管费率 ,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除根 据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以 外 , 提高 上述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根据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 或 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的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 账 户、 期货 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境外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 托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 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 结、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 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现金 存 入现金 账户 时构 成 境 外资 产托管 人 的 等额 债务 , 除非 法律法 规及 撤销 或清 盘程 序明文 规定 该 等现金 不归 于清 算财 产外 。 对境外 托管 人的 破产 而产 生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应 采取措 施进 行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追偿 。 基 金托管 人在 已根 据 《 试行 办法》 的要 求谨 慎、 尽职 的原则 选择 、 委 任和监 督境 外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境外 托管 人破 产产生 的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招募说明书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的开放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 金净 值 的 非 交易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基 金、 衍生 工具 和其 它 投资等 持续 以公 允价 值计 量的金 融 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 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本合同 另有 约 定的 除 外)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交易所 上市 的可转 换 债券 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配 股 和公开 增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 首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招募说明书 46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衍生 工具 估值 方法 (1 ) 本基金 投资 境内股 指 期货合 约,按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2 ) 境外 上 市流 通衍 生工具 按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3 ) 未上市 衍生 工具 按 成 本价估 值,如 成本价 不能 反映公 允价值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 存托 凭证 估值 方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6 、 基金 估值 方法 (1 ) 上 市流通 的基 金份额按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其 他基 金份额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7 、 非流 动性 资产 或暂 停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或流 通受 限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 参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 值。 如 果上 述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 、 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 汇率 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 行或其认可机构公布 的人 民币汇率 中间价 为准 。 涉 及其 他货 币对人 民币 的汇 率, 采用 估值日 国 际 市场 主要 信息 披露机 构提 供的 其它币 种对 美元 的汇 率套 算。 9 、 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 日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10 、 为 股票 、 固 定收 益证 券、 外汇 等基 金资 产估 值 需要 , 经 过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利用 及依 据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确 定的 一种 或多种 来源 的数 据信息 。 11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 -10 项规 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款 第 1 -10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2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 自律 规则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 个 估值 日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估值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估值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招募说明书 48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 误 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 失,并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招募说明书 49 1 、基 金投资 所涉 及的证 券 、期货 交易市 场 或相 关交 易所、 外汇市 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 值予 以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11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 期 货交 易所 、 登记结 算公司 或独 立价格 服 务商等 其他 中介 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二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金 收 益 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 于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每 份基 金 份 额 可供 分 配 利 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 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 按照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进行调 整,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招募说明书 51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登记 机构 相关业 务规 则 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三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 并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参 考国 际会 计准则 ;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披 露内 容、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 等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 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 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招募说明书 54 2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人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说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 是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 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 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 估 值日 后 2 个 工 作日 内 通 过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招募说明书 55 报告正 文登 载 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若投 资境 内股 指期 货,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等 文件 中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若投 资境 内 资 产支 持证券 ,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细 ; 在 基金 季度报 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 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 受 到监 管部门 的调 查; 招募说明书 56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招募说明书 57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 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招募说明书 59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6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 认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相 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 办 理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 人员情 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 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一 对 一) 、 社保 基 金、 保 险资 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 三类机 构 、券 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307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282 只, 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币型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基 金,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 管业 务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招募说明书 61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 / 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阅 准则 的无 保留意见的审 阅报告。2013 年,中国 银行同时获得 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七部分 境外托管人 名称:[中 国银 行(香港) 有 限公司] 住所:[香 港花 园道1 号 中 银大厦] 办公地 址:[香 港花 园道1 号中银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岳毅 总裁] 成立时 间:[1964 年10 月16 日] 组织形 式:[股 份有 限公 司] 存续期 间:[持 续经 营] 联系人 :[ 黄晚 仪 副 总经 理 托 管业 务主 管] 联系电 话:[852-3982-3753]


中国银 行( 香港) 有限 公司 ( “ 中银 香港” ) 早 于1964 年成 立, 并 在2001 年 10 月 1 日正 式重组 为中国 银行( 香港) 有限公 司,是 一家在 香港 注册的 持牌银 行。其 控股 公司-中 银香 港 (控股) 有限 公司 ( “ 中银 香港( 控股)”) - 则于2001 年 2 日 在香 港注 册成 立, 并于2002 年 7 月 25 日 开始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主 板上 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 入为 恒生 指 数成分 股。 中 银香港 目前 主要 受香 港金 管局、 证监 会以 及联 交所 等机构 的监 管。 截至2014 年 12 月月 底, 中银香 港( 控股) 有限 公司 的总资 产超 过 21,893 亿港 元,资 本 总额超 过1,815.7 亿 港元, 总资 本比 率为17.51% 。 中 银香港 的财 务实 力及 双A 级信用 评级 , 可以媲 美不 少大 型全 球托 管银行 。 中银 香港( 控股)最 新信评 如下(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穆迪投资 服务 标准普 尔 惠 誉 国 际 评级 评级展 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 港作 为香 港第 二大 银行集 团, 亦为 三家 本地 发钞银 行之 一, 拥有 最庞 大分行 网络 与广阔 的客 户基 础。 托管服 务是 中银 香港 企业 银行业 务的 核心 产品 之一 , 目前为 超过 六十 万企 业及 工商客 户 提供一 站式 的证 券托 管服 务。 对于 服务 国内 企业 及机 构性客 户( 包括 各类QDII 及其各 类产 品 等), 亦素 有经 验, 于行 业 处于领 先地 位, 包括 于 2006 年被 委任 为国 内首 只银 行类 QDII 产招募说明书 63 品之境 外托 管行 ,于 2007 年被 委任 为国 内首 只券 商类 QDII 集成 计划 之境 外托管 行, 另于 2010 年服 务市 场首 宗的 跨 境 QDII-ETF 等; 至 于服 务 境外机 构客 户方 面亦 成就 显著 :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RQFII)的领域


=>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 最大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CNH 公募基 金的领域





=>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 年 8 月)








=>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 卖基 金(ETF)








=>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 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 域








=>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 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 资 领域





=>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其业务 专长 及全 方位 的配 备, 令中 银香 港成 为目 前本 地唯一 的中 资全 面性 专业 全球托 管 银行, 亦是 唯一 荣获 「亚 洲 投资人 杂志 」 颁 发奖 项的 中 资托管 行(2012 年服 务提 供者奖 项 「 最 佳跨境 托管 亚洲 银行 奖」) 。 在 2013 年5 月份, 中银 香 港更进 一步, 荣获 「 财资 杂志」 颁发 「 最 佳 QFII 托 管行奖 」, 实在是 对中 银香 港服 务能 力的最 佳说 明 。 截至2014 年12 日 31 日 止 ,中银 香港(控股) 的 托管 资产规 模超 过 7 ,353.28 亿港元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八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 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075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2 、代 销机 构 : (1) 销售 机构 :中 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站:www.boc.cn (2 ) 本基 金 其 他基 金销售机构情 况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 古 和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黎 明 招募说明书 65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 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人 :陈 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陈熹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 为 基金 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 在遵 守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规定 ,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款 项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代表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在必 要限 度内 以基 金资产 作为 质押 进行 融资 ;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和定 投等 业务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 调高管 理费 率、 托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7 ) 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并 对其 委托的 第三招募说明书 67 方机构 承担 责任 ; (18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 但 向监 管机构 、司 法机 关、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除 外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招募说明书 68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督基 金管 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 人 的利 益; (4 )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等 交易资 金清 算。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托管 人; (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招募说明书 69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 》 及 《托 管协 议》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 事 宜 ;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但 向监管 机 构、司 法机 关 、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除 外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和 《 托管 协议 》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17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招募说明书 70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 对基 金的 境外 财产 , 基金托 管人 可授 权境 外托 管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 的受 托人职 责。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 过错 、 疏 忽 等原因 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 (23)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4 ) 安 全保 护基金 财产 , 准 时将 公司 行为信 息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确保 基金 及时收 取 应 得收入 ; (25 ) 每 月结 束 后7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6) 基金 托管 人应 办理 基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 的有关 结汇 、 售 汇、 收汇、 付汇和 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27)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就 管 理本 基金 的资金 汇出 、 汇 入、 兑换 、 收汇 、 付 汇、资 金往 来、 委托 及成 交记录 等相 关资 料, 其保 存的时 间应 当不 少 于20 年; (28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 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人 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 法申 请赎 回 或 转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招募说明书 71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所 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 常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 决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招募说明书 72 大会; (12 )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和其 他应 由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 (3 )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变更 收费 方式 , 增加 、 减 少或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及 对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规 则进行 调整 ; (4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以 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 业务的 规则 ; (5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增 加、 减少 或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及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规则进 行 调 整 ; (6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8 ) 当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变更 时, 本基金 在履行 相关程 序后 可对资 产 配置比 例进 行适 当调 整; (9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招募说明书 73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并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 干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讯 开会 方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对 ,汇 总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 讯开会 。通 讯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 止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 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 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 本人直 接出 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 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或 其 他方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招募说明书 75 4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 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 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 其他方 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 机 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议 ,一 般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议 ,特 别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招募说明书 76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 七)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决招募说明书 77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金 收 益 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 于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每 份基 金 份 额 可供 分 配 利 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 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 按照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进行调 整,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登记 机构 相关业 务规 则 执 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审计 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费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 金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 费用 、 所投资 基金的 交易 费用和 管理费 用及在 境外 市场的 开 户、交 易、 清算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 7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 、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 的 相关 费用 ; 9 、 基 金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 税、 印花税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 及预扣 提税 ; 10 、与 基金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 顾问 费等; 11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及基 金资 产由 原基金 托管 人转 移新 基金 托管人 所 引起的 费用 ,但 因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自 身原 因导致 被更 换的 情形 除外 ; 12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维护 费用 ; 13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8%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8%÷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招募说明书 79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的具 体使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支配 ; 如 果委托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 其中可 以部 分作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的费 用, 具体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与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在 有关 协议中 进行 约 定。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3 -13 项费 用,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 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场 中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 的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上 市的 股票) , 股指 期货、 权 证, 债 券 (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公司 ) 债 、 次 级债 、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央 行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 融资券 、 中 期票 据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以 及现 金 ; 已 与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区 证券 市 场挂牌 交易 的普 通股 、 优 先股 、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托 凭证 、 房 地产 信托 凭证; 银行 存款、 可转让 存单 、商 业票 据、 回购协 议、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货币 市场 工具 ;政 府债 券、公 司债 券 、 可转换 债券 、 住 房按 揭支 持证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国际 金融组 织发 行的 证券;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已 与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区 证券 监 管机构 登记 注册 的公 募基 金(包 括ETF ) ;中 国证 监 会认可 的境 外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金融 衍 生产品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0-95%, 其 中 投资于 本基 金定 义的 香港 成长股 票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保证 金以 后 ,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招募说明书 80 (二)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股 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本 基金定 义 的 香港 成长 股票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保证金 以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 基金 投资 境内 权证 应当符 合以 下规 定: 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4 )本 基金 境内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应 当符 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3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5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5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6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7 ) 本基金 在境 内投资 中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招募说明书 81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8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9 ) 本基金 的境内 存款 银 行为具 有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人资 格、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业 务 资格或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境内 商业 银行,本 基金 的境 外存 款银 行为 中 资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立 的 分 行 或在 最 近 一 个 会计 年 度 达 到中 国 证 监 会 认可 的 信 用 评级 机 构 评 级的 境外银 行 。 本基 金 存 放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境内 商 业银 行 , 中资 商业 银行在 境外 设立 的分行 或在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 境 外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存放 在境内 不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若同 时具 境内 与境 外资 格,以 境内 资格 为准 。存 放于 基 金托 管 账户的 存款 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10)本 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 政府 、 国 际金 融组 织 除外 )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其 中持 有任一 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债券等 金融 工具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不受 上述限 制 。 (12)本 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用于 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的 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 本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一 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 同 一机 构 境内 外 上市的 总股 本应 当合 并计 算,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 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 证券,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证 行使 转换 。 (13 ) 本 基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产 市值 不得 超本 过基 金净值 的 10% 。 前 项非 流 动性资 产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14 ) 本 基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本 基金净 值 的 10% , 但持 有 货币市 场基 金不受 此限 制。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外 基金 , 不超 过该 境 外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 (16 ) 本 基金 境外 投资 中 , 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 于 投资 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 不 得用 于 投机或 放大 交易 ,同 时应 当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 基金 投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支 付或收 取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①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具有 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招募说明书 82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②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且 本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③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本基 金 不 得直 接投 资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17 ) 本基金 境外 投资 中 ,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 所 有参与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 应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3 ) 借 方应当 在交 易期内 及 时向 本 基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 现金 ; B 、 存款 证明 ; C 、 商业 票据 ; D 、 政 府债 券; E 、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 )本 基金有 权在 任何时 候 终止证 券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 惯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 失 负相 应责 任。 (18 ) 本基 金境 外投 资中 , 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 参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回 购 交易 , 并 且 应当遵 守下 列规 定: 1 ) 所 有参与 正回 购交易 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 参 与正回 购交 易,应 当 采取市 值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 买 方应当 在正 回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 参 与逆回 购交 易,应 当 对购入 证券采 取市 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对基 金 参与证 券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 易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招募说明书 83 责任。 (19 ) 基 金参 与境外 证 券 借贷交 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已借 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或 所 有已售 出而未 回购 证券总 市值均 不得超 过基 金总资 产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 计算, 基金 因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易 而持 有的 担保 物、 现金不 得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20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变更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 本 基金将 相应 变更 或取 消上 述规定 ,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若本 基金 投资超 过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作 日内 采 用合理 的商 业措 施进 行调 整以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比 例要 求 ,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依 其规 定执 行。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 买不 动产 ; (2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 买实 物商 品; (5 ) 除应付 赎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 该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10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提 供担 保; (11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2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3 )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4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招募说明书 84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资产 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在 可适 用于 本基金 的情 况下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 个 估值 日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估值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估值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招募说明书 85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6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 认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 办 理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招募说明书 86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 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 87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福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招募说明书 88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风 格库 等 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应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资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场 中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 的 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依 法上 市的 股票 ) , 股 指期货 、 权 证,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 可转债) 、央 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中 期票据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以 及 现金 ; 已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地 区证 券 市场挂 牌交 易的 普通 股、 优先股 、 全 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存 托凭 证、 房地 产信 托凭证 ; 银 行存 款、 可 转让存 单、 商 业票 据、 回 购协议 、 短期 政府 债券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政 府债券、 公司 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 住房 按 揭支持 证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国际金 融组 织发 行的证 券;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已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家 或地 区证 券监管机构登 记注册的公 募基金(包 括 ETF ) ;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 境外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金 融衍生 产品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于 本基 金定 义的 香港 成长股 票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非现 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保证 金以 后 , 现金 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股 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本 基金定 义 的 香港 成长 股票 的 投 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保证金 以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 基金 投资 境内 权证 应当符 合以 下规 定: 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招募说明书 89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4 )本 基金 境内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应 当符 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3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5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5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6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7 ) 本基金 在境 内投资 中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8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9 ) 本基金 的境内 存款 银 行为具 有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人资 格、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业 务 资格或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境内 商业 银行 , 本 基金 的境 外存 款银 行为 中 资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立 的 分 行 或在 最 近 一 个 会计 年 度 达 到中 国 证 监 会 认可 的 信 用 评级 机 构 评 级的 境外银 行 。 本基 金 存 放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境内 商 业银 行 , 中资 商业 银行在 境外 设立 的分行 或在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 境 外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存放 在境内 不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若同 时具 境内 与境 外资 格,以 境内 资格 为准 。存 放于 基 金托 管招募说明书 90 账户的 存款 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10)本 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 政府 、 国 际金 融组 织 除外 )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其 中持 有任一 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债券等 金融 工具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不受 上述限 制 。 (12)本 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用于 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的 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 本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一 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 同 一机构 境内 外 上市的 总股 本应 当合 并计 算,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 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 证券,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证 行使 转换 。 (13 ) 本 基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产 市值 不得 超本 过基 金净值 的 10% 。 前 项非 流 动性资 产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14 ) 本 基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本 基金净 值 的 10% , 但持 有 货币市 场基 金不受 此限 制。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外 基金 , 不超 过该 境 外基金 总 份 额的 20 % 。 (16 ) 本 基金 境外 投资 中 , 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 于 投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 不 得用 于 投机或 放大 交易 ,同 时应 当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 基金 投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支 付或收 取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①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具有 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②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且 本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③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本基 金 不 得直 接投 资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17 ) 本基金 境外 投资 中 ,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 所 有参与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 应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 借 方应当 在交 易期内 及 时向 本 基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招募说明书 91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 现金 ; B 、 存款 证明 ; C 、 商业 票据 ; D 、 政 府债 券; E 、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 )本 基金有 权在 任何时 候 终止证 券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 惯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18 ) 本基 金境 外投 资中 , 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 参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回 购 交易 , 并 且 应当遵 守下 列规 定: 1 ) 所 有参与 正回 购交易 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 参 与正回 购交 易,应 当 采取市 值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 买 方应当 在正 回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 参 与逆回 购交 易,应 当 对购入 证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对基 金 参与证 券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 易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19 ) 基 金参 与境外 证 券 借贷交 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已借 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或 所 有已售 出而未 回购 证券总 市值均 不得超 过基 金总资 产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 计算, 基金 因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易 而持 有的 担保 物、 现金不 得计 入基 金 总 资产 。 (20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变更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 本 基金将 相应 变更 或取 消上 述规定 ,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若本 基金 投资超 过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作 日内 采招募说明书 92 用合理 的商 业措 施进 行调 整以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比 例要 求 ,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依 其规 定执 行。 (二 ) 基 金托 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等进 行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示 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提 示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提 示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或 本协 议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 时提 示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本 协议 规定 的 , 应 当及时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无 正当理 由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律 法规 及 本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及时 回复 基金 管理人 。 在限 期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 正。 招募说明书 93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管 人的 的固 有财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可将基 金财 产安全保 管和 办理与 基金 财产过户 有关 的手续 等职 责 委托 给 境外托 管人 履行 。 6 、除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约 定外,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 人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或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 7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确保 境 外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托管 证券 ; 8 、现 金账 户中 的现 金由 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以银行 身份 持有 。 9 、托管 人或其 境外托 管人 按照有关 市场 的适用 法律 、法规和 市场 惯例, 支付 现金、 办 理证券 登记 等托 管业 务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账 户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境内 定期 存款投 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招募说明书 94 金托管 人 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理 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 账户 相 关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相 关 资 料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或境外 托管 人在基金 所投 资市场 的交 易所或登 记结 算机构 处按 照该交 易 所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业务 规则开 立证 券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供必 要的 协助 。 。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 以 及各 自委 托代 理人 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境内 证 券 交 易 所进 行 证 券 投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结 算 业 务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5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供 必要的 协助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6 、相关 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应符合 账户 所在 国 家 或地 区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与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 人的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95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估值 日对基 金财 产估值 ,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业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前一 日 的该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进 行 复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 估值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当 估值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 处 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 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招募说明书 96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招募说明书 97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 按其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招募说明书 98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招募说明书 99 第二十一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 交易 确认 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资 人可在 T+3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构 的网 点查 询或 打印 交易确 认 单。 2 、 纸质 对账 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 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资 人 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3 、 电子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 消对 账单 服务 。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 信息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网 上交 易 ”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购/ 申 购、 定投 、 赎回及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 具 体业务 规则 请 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站 相关 公告 和 业务 规则 。 招募说明书 100 4 、 自助 答疑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 根据 提示操 作 输 入要 咨询 问题 的关键 词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 网上 人工 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 网站通过“在线客服”获 得 投资顾问、服务定制/取消 、 账户 查询 等 专项 服务 。 6 、 专用 客户 端下载 投 资 人可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下载 专用 客 户端 ,如PC版、iPhone版、iPad 版和Android 版等 ,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获 得基金 净值 查询 、 账 户查 询、 理 财资 讯及 相关 客户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销 投资 人还 可通过 专用 客户 端 进 行基 金交 易。 (二 ) 投 资人 通过 手机 上 网,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 得基 金管 理人最 新 的理财 资讯 , 办 理各 项基 金查询 和基 金交 易业 务。 手机WAP 交易 具体 规则 请 参见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和 业务 规则 。 (三)投资人通过微信添加基金管理人(可 搜 索 公 众 号 “ 南 方 基 金 ” 或微信号 “NF4008898899 ” ) 为 朋友 , 可 查阅 基金 净值 、 基 金 动态及 活动 、 服务 资讯 等 。 如 绑定 个人 账户, 还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限 基金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资 人) 、 账 户查 询、 基 金交易 查询、 持有 理 财基 金到 期 日 查询 等 服务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交 信息 定制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1 、 电子 邮件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 手机 短信 :基 金份 额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 各 类短/ 彩信 资讯 等。 四 、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为便于 投资 人 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 务 ,请 投 资人 及时 更新 服务 联系信 息 。 投资人 可通过 以下4 种方 式 进行服务 联系 信息 (包括 联系地 址、手 机号 码、固 定电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 基金 管 理人 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请 遵照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关 规 定办 理 : 1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账户查 询” 或 “网 上交 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 电 子直 销投资 人 ) 系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 、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中心400-889-8899 转人 工 修改。 3 、 发送 邮件 至基 金管 理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 交修改 申请 。 招募说明书 101 4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供7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 账户交 易情 况 、 基 金产 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 工服 务: 提 供每 周七 天,每 日不少于8 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 日除外 ) 。 投资 人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 投 资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3 、 电 话交易 服务 : 基金 管 理人 电 子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 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 10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暂无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基 金合 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规 定协 商解 决。 招募说明书 103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构 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 人 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10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募集注 册 的 文件 2、《 南方 香 港成 长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3、《 南方 香 港成 长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4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5 、法 律意 见书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本页 仅供 《南方 香 港成 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使用 ) 签订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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