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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优势混合A(001389)

中融新优势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中 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南 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重要提 示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 据 2015 年 5 月 19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27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品 种。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中 融 新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融新优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销售服务费


基金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指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 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指在投资人认/ 申购时收取认/ 申购费用, 并 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 取认/ 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所得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经理 严九鼎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7.5 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 ,上 海融晟投 资有 限公司占 注册资 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85003388 传真 (010)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自 2013 年 5 月起至 2014 年 9 月担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自 2014 年 10 月起至 2015 年 7 月担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3 月至今任中融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桂松蕾女士,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 UT Starcom IT 部门对外合作 经理、 百视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席代表,2008 年 8 月至今任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副总裁。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韬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经济师。 曾任职于黑龙江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 室、中国证监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2001 年 12 月至 2002 年 3 月任中植企业 集团总裁助理,2002 年 3 月至今担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裁。 董志勇先 生, 独立董 事 ,2003 年毕 业于 新加 坡南洋理 工大 学,获 经 济学硕 士学位, 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曾在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任副教授并兼任院长助理。 现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担任教 授一职,同时兼任教务部部长。 姜国华先生, 独立董事, 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 院长,以及北京大学 燕 京 学 堂 办 公 室 主 任 。 金李先生 ,独 立董事 ,2001 年毕业 于麻 省理 工学院斯 隆工 商管理 学 院,获 金融学博士学位, 并拥有新泽西州立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复旦大学经济学学 士学位。现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任讲席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 监事, 法学学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甘肃太平洋 律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务部总监。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严九鼎先生, 公司总经 理, 博士研究生。1988 年 9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 于辽宁省财政厅; 1993 年 5 月至 2004 年 5 月先后担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1 月先后担任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总裁;2014 年 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担任 副总经理职位;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就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筹备组、 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2014 年 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10 月起至今任 督察长。 曹健先生, 公 司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 自 2014 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贾志敏先生, 中国国籍, 毕业于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学历, 已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 8 年。2006 年 7 月至 2012 年 10 月曾任中信 银行资金资本市场部交易员、2012 年10 月至2014 年11 月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4 年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收投 资部总监。 姜涛先生 ,中国 国籍, 毕业于上 海交通 大学经 济学专业 ,博士 研究生 学历,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 5 年。 曾就职于华西证券研究所, 历任金融 工程组研究员、 组长。 财通基金量化投资部, 历任研究员, 投资经理。 多年从事 交易策略和投资策略的研究和开发工作。2013 年 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从事研究、投资工作。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总经理严九鼎先生、 督察长向祖荣先生、 权益 投资部娄涛先生、 固收投资部贾志敏先生、 秦娟女士、 产品开发部张仪先生、 量 化投资部赵菲先生、风险管理部张怀珍女士、交易部闫旭先生。 二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基金 法》、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 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勤勉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险管 理必须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法 律合规 部,法律 合规部 保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 负责对 公司各部 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稽 核和检 查;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 要性原 则:公 司的发展 必须建 立在风 险控制完 善和稳 固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法律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监 督检查公 司的合 法合规 运营、内 部控制 、风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 利,直 接对董 事会负责 ,及时 向风险 和合规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 2 个专业小组,其中, 内控小组 主要负 责研究 审议公司 内控机 制(包 括但不限 于公司 制度、 业务流程) 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 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 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 制目标, 将交易、 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 讨论、 协调各部门之 间的风险管理过程; 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 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 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 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 讨论向公 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 )法 律合规 部: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 险管理 部:通 过投资交 易系统 的风控 参数设置 ,保证 各投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门 的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 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 )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树立 内控优 先和风 险管理理 念,培 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 制度, 使风险意 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 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察长和法律合规 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法律合规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法律合规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基金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 理制度的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 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督 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 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 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公司建 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使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公司建 立了基 金运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公司 建立了 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如电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公司制 定了完 整的培 训计划, 为所有 员工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68 号汇杰广场 2 楼 201 室 法定代表人:林复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6,893.319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联系人:谢辰震 联系电话:025-83177222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南京银行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成立了独立的一级部门 ——资产托管部,下 设业务运营部、市场拓展部、内控稽核部和研究开发部四个内设部门。 目前,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 15 人,其中 从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投 资监督、信息披露、内控稽核的人员 10 人, 市场营销 3 人。相较同 期获批基金 托管资格的其他银行,南京银行在托管运营上配备较强的人力。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2014 年 4 月 9 日,南 京银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合批复 的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资格 。取得 资格后, 本行充 分发挥 基金公司、 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的优势, 持续加强与金融市场、 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 优, 托管产品种类不断丰富, 目前可以开展公募基金托管、 银行理财托管、 基金 公司专户产品托管、 基 金子公司专户/ 专项产 品托管、证券公司定 向/ 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托管、 信托计划保管、 私募基金托管等多项业务。 本行尚未托管公募基金。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由业务运营部、 内控稽核部、 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 组成。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内控稽核部, 配备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其他各业务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执行风险控制制度, 落实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同时, 总行风险 部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内部风险控 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 资产托 管部的所 有内设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设立独 立的内 控稽核部 ,该部 门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各内设部 门在内 部组织 结构的设 计上形 成一种 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 火墙原 则:托 管行资产 与基金 资产严 格分开; 托管业 务日常 运作部 门与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体 系同所 处的环 境相适应 ,以合 理的成 本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审 慎性原 则。内 控与风险 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托管 资产的安 全与完 整为出 发点;托 管业务 经营管 理必须按 照“内 控优先 ”的原则, 在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 任追究 原则。 各业务环 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人 ,并按 规定对 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 度建设 :建立 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科 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 险识别 与评估 :内控稽 核部负 责托管 业务的内 控监督 工作, 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 对独立 的业务 操作空间 :业务 操作区 相对独立 ,实施 门禁管 理和音 像监控。 (5 )人 员管理 :进行 定期的业 务与职 业道德 培训,使 员工树 立风险 防范与 控制理念。 (6 )应 急预案 :制定 完备的《 应急预 案》, 并组织员 工定期 演练; 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


联系人:张蓁蓁 网址:www.zrfunds.com.cn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68 号汇杰广场 2 楼 201 室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服电话:40088-96400(全国),96400(江苏) 网址:www.njcb.com.cn 3.详细 的销售 机构名 单见本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85003581 传真:010-85003387 联系人:黎峰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 22 号南新仓商务大厦 A 座 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 22 号南新仓商务大厦 A 座 502 室 负责人:常建 电话:010-64096085 传真:010-64096188 联系人:唐琨 经办律师:云大慧、唐琨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陶喆 联系人:杨伟平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已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 予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 927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一 、基 金类别 及存 续期限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人 认/ 申购时收取认/ 申购 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 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 不收取认/ 申购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 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募 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 、募 集方式 及场 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 、募 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 、认 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 规定, 则由各销售 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 、认 购的数 额限 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 低于 100 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或网 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 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 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八 、认 购费用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 同的类别,认购采取全额缴款的 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A 类 基金份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三档;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两类基金 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 金份额 单 笔认 购金额 认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 元 C 类基 金份额 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 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九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 款项在 基金募 集期间形 成的利 息归投 资人所有 ,如基 金合同 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 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认购资金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则其所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 1.20% 。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 元,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 份 利息折算份额=5/1.00=5 份 认购份额总额=9,881.42+5=9,886.4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 后,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886.42 份。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3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 元, 由于 C 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 其对应费率为 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300,000+30.00 )/1.00=300,03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3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300,030.00 份。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十 、认 购的方 法与 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 认购份 额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 询并妥 善行使 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 一、 募集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二、 募集期 内募 集资金 的管 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 管应当 在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基 金合同 生效事 宜予以 公告。 3.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投资人的 认购款 项只能 存入专用 账户, 任何人 不得动 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为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 金募集 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 金 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应以 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 行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是指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并被确 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 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 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代销 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已在直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 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根据实际 情况对 以上限 制进行 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和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两类不同的类别。投资 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三档,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 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者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费率如 下表所示: A 类基 金份额 单 笔申 购金额 申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 金份额 0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应在投资 人申购 基金份 额时收取 ,不列 入基金 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分为五档,即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注:Y :持有时间;1 年=365 日)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分为两档,即相关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30 日 0.50% Y≥30 日 0 (注:Y :持有时间;1 年=365 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 金份额 所收 取的赎回 费,赎 回费用 全额归入 基金财 产;对 于持有期长 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 财产; 对于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 的基 金份额所 收取的 赎回费 ,赎回费用 25%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 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 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0%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5 元,则其可得到 42,835.72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期 3 个月, 赎回适 用费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0%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0=11,422.6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 担,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者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 3、 5 、 6、 7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 一、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者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定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支付给 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 非交易 过户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质押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 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 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 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动态灵活配置, 捕捉互联网向技术实 体经济与金融各领域渗透的过程中, 体现出的新的竞争优势。 在合理控制风险并 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力求为投资者获 取超额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 业债券、 公 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次级 债、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货 币市场 工具等)、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其中, 投资于新优势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债 券、 权证、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100% ,权证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 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从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进行研判, 结合考虑相关类别资产的风险收 益水平, 动态调整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 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 从宏观经济转型、 政策 制度导向、 产业的升级与变革等多个角度, 前瞻性地判断下一阶段可能涌现出的 新经济领域和板块, 同时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 自下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 面情况和估值水平,精选受益于“新优势”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已经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和企业的经营模 式。 在 3G 网络普及和智 能手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 移动互联网普及率迅速提升, 移动互联网最大的两个意义在于:一是使用无物理限制,PC 端的互 联网应用场 景通常为办公、 居家休闲、 学习等环境, 而基 于手机端的移动互联网可以应用于 任何场景, 手机已经将我们的碎片时间全部填满, 并且在抢占其他活动时间, 比 如电视、 阅读等活动; 二是移动互联网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联接起来, 形成的 O2O 商业模式开始融入 日常生活, 利用线上 (online ) 信息传递高效、 营销无物 理边界的特点带动线下 (offline ) 特定场景的 商品与服务消费, 线上线下用户相 互转化,扩展了传统产业的销售边际。 从长期来 看,移 动互联 网行业的 发展以 及互联 网思维向 各行各 业进行 渗透, 使得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相互融合, 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 利用移动互联 网的技术、 运营 方式和思维模式改善实体经济的运营效率并从中分享增长红利是 未来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来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互联网行业以及传统行业在互 联网技术与思维渗透下所产生的投资机会。 在行业的配置选择上, 本基金将持续跟踪、 研究分析受益于新优势发展的典 型产业, 选择其中受益程度高、 成长性好的相关主题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并积极 更新调整新优势主题的范畴界定。 在个股的具体选择策略上, 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 主要从定量分析、 定性分 析两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精选个股。 并根据市场走势与上市公司基本面 的变化,适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定量分析 (1 )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2 )财 务指标 :毛利 率、营业 利润率 、净利 率、净资 产收益 率、经 营活动 净收益/ 利润总额等; (3 )估值指标: 市盈 率(PE )、市盈率相对 盈利增长比率(PEG ) 、市销 率(PS)和总市值。绝 对估值与相对估值相结合。 定性分析 (1 )公 司的核 心竞争 力,体现 在行业 地位、 市场占有 率、产 品、技 术、品 牌、营销、资源、渠道等多个方面; (2 )具有良好的公司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3.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金融货币政策、 供求因素、 估值因素、 市场行为因素 等进行评估分析,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 从 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中,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 略、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不同券种之间进行配置。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环境中, 有必要审慎灵活地综合运用股指 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对冲系统性风险、 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并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着 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 投资, 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套期时将综合考虑: (1 )股指期货交易品种的流动性; (2 )股指期货交易品种与现货市场的相关度; (3 )通过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 (4 )股 指期货 套期保 值交易的 综合成 本,来 判断是否 进行套 期保值 交易或 套期保值的合理对冲比率。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 行业、 经营情况、 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 选择 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 ) 等 证 券 品 种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对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 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 管理人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基差、国 债期货 的流动 性、波动 水平、 套期保 值的有效 性等指 标进行 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国 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程序 投资决策分为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两个层面:


1. 政策层次的投资决策: 公司负责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是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所管理的资产的长期投资战略和投资方向 , 制订重 大投资决策。 2.操作 层次的 投资决 策:在制 定的投 资战略 和投资限 制框架 内,基 金经理 或投资经理可以自行选择证券、 确定入市时间和投资组合。 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 决定的投资, 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必须将实施情况定期向业务负责人、 首席投资 官汇报。 在实施过程中, 如需对投资方案进行重大修改, 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必须及时做出书面说明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待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能实 施。 五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其中,投资 于新优 势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券、权证、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5%-100% ,权证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 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基 金 所 持有 的 股 票 市 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 4)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5)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 率× 45%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专门账户、 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消。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价格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价格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国 金融期 货交易 所上市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 则》为准。 6.国债 期货合 约以估 值日的结 算价估 值。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估值 。如使 用的估 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 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或销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 误,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注 册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律师费和 诉讼费 、仲裁 等法律 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50% 。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注册 登记机 构,由注 册登记 机构代 付给销售 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2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基金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 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 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 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 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人按 1.00 元面值购买 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 、系 统性风 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购买力风险等 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产生 变动,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 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 、非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性 风险是 指个别 证券特有 的风险 ,包括 企业的信 用风险 、经营 风险、 财务风险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 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 影响, 如管理层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能力、 技术更 新、 研究开 发、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 营不善, 将导致 其股票 价格下跌 或股息 、红利 减少,从 而使基 金投资 收益下降。 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1.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主要包括管 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 也 可 能 产 生 管 理 风 险 。 3.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 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 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 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 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 降风险。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 赎回、 注册登记、 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 法规和公司制度, 通过内幕信息、 利用工作程序中 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三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1.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为 0-95% , 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比例容易 造成收益波动率大幅提升的风险。 2.本基 金使用 股指期 货作为风 险对冲 工具, 股指期货 交易采 用保证 金交易 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存在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的风险。 3.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 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 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 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 之发生 意外损 益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可分为两 类:一 类为流 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 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本基 金对固 定收益 类资产的 投资中 将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纳 入到投 资范围 当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 该类债券不能公 开交易,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 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般情况下,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 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 并且,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限制,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从 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5.此外 ,本基 金属于 主题投资 混合型 基金, 股票部分 重点投 资新优 势相关 股票, 因此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面临目标主题股票所具有的特定风险, 或者目 标主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风险。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 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 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托 管资金 专门账 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且 在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且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7 )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且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 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 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50% 。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注册 登记机 构,由注 册登记 机构代 付给销售 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 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动态灵活配置, 捕捉互联网向技术实 体经济与金融各领域渗透的过程中, 体现出的新的竞争优势。 在合理控制风险并 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力求为投资者获 取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 业债券、 公 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次级 债、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货 币市场 工具等)、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其中, 投资于新优势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债 券、 权证、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100% ,权证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其中,投资 于新优 势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券、权证、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5%-100% ,权证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 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基 金 所 持有 的 股 票 市 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 4)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5)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 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及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 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十九 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日期: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500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68 号汇杰广场 2 楼 201 室 法定代表人:林复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6,893.319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比例 进行监 督。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名单, 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 业债券、 公 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次级 债、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货 币市场 工具等)、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其中, 投资于新优势主题相关的 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债 券、 权证、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100% ,权证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其中,投资 于新优 势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券、权证、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5%-100% ,权证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 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基 金 所 持有 的 股 票 市 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 4)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5)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 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如基金 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 划拨、 账目核 对、到期 兑付、 文件保 管以及存 款证实 书的开 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流通 受限证 券是指 经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 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 的保证金。 2.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应 制订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并经 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 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 3 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3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 管理在 投资中 期票据前 ,须根 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 门的规 定,制 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进行 监督。 2.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发布的 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 托管人 有权监 督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时的法 律法规 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比例限 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 金托 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基 金管理 人应遵守 《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本基 金在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前 ,基金 管理人须 根据法 律、法 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比例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对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另有规 定或托 管协议 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 从其约定,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九)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 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托管资 金专门 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和期 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 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开 立的“ 基金募集 专户” 。该账 户由注 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立基金 的资金账户 (托管账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付赎回额、 支付基金收益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资 金账户进行。 2.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及 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4.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托 管协议 订立日之 后允许 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 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 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 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交 易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 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价格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价格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中 国金融 期货交 易所上市 的股指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 细则》为准。 (6 )国 债期货 合约以 估值日的 结算价 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 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估 值。如 使用的 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9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为 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 果对外公 布,由 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一方 提供的 信息错误 ,进而 导致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而 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 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 、主 动通知 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 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 交易确认通知、 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 、查 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 网上查询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客服专员在工 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 、资 料索取 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直销业 务表单下 载。基 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通过 客户服 务热线向 客服专 员索取 业务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 、资 讯服务 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 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定制 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方式提供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 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 、基 金理财 业务 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 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 询服务。 六 、投 诉建议 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 、互 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联系方 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 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一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 二十 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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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