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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货币A(519588)

交银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七 月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 【 重要 提示】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 2005 年 12 月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204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2006 年1 月2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投资者 购买 本 基 金并不 等 于 将 资金 作 为 存款存 放 在 银 行或 存 款 类金融 机 构 , 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 在认 ( 申 ) 购 本 基金 前 应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 业绩并 不 构 成 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7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5 年6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 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1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7 六 、基 金的募 集 .................................................... 53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54 八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 55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及 其他业 务 ................................. 56 十 、基 金的转 换 .................................................... 65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73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86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90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91 十 五、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96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99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02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03 十 九、 风险揭 示 ................................................... 108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111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13 二 十二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27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37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39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42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 143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 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以下简 称 “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 《暂行规定》 ” )、 《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交银施罗德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的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 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 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暂行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 联 合 发布 并于 该 日施行 的《 货 币市 场 基金 管理 暂行规定》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指自 2005 月 4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 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基金代销机构: 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 基金销售网点: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委托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持续销售和 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 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 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 各级基金份额的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 所设定的不同等级。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按等级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费率,并分别 公布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 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 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 之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 30 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 30 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向 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 于每期 约定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买卖 债券差价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折算的 年资产收 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 续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2 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阮红(代任) 成立日期: 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主要 成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 亚 利 女 士 , 董事 , 硕士 学 历 。 现 任 交通 银 行执 行 董 事 、 副 行长 。 历任 交 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 郑州分行副行 长, 交通银行财务会计 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银银行首席财务官 。 阮 红 女 士 , 董 事, 总 经理 , 代 任 董 事 长, 博 士学 历 , 兼 任 交 银施 罗 德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历任 交 通 银 行办 公 室 副处长 、 处 长 ,交 通 银 行海外 机 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上海 分 行 副行长 , 交 通 银行 资 产 托管部 总 经 理 , 交通银行投 资管理部总经理 。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 雷 贤 达 先 生 , 副董 事 长, 学 士 学 历 , 加拿 大 证券 学 院 和 香 港 证券 学 院荣 誉 院 士 。 历 任 巴克 莱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基 金 经 理、施 罗 德 投 资管 理 ( 香港)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交 银 施 罗德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经理 。 曾 任 中国 证 监 会开放 式 基 金 海 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陶文先生,董 事, 硕 士学 位 。 现 任 交 通银 行 个人 金 融 业 务 部 总经 理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徐 州分 行 副 行长、 行 长 , 交通 银 行 南京分 行 副 行 长, 交 通 银行海 南 分 行 行 长。 孙培基先生, 董事, 大学学历。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 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 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 方 德 先 生 , 董事 , 硕士 学 历 。 现 任 施罗 德 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亚 太 区总 裁 。 历 任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有限 公 司 分 析师 、 投 资经理 ,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副 董事 长 , 施罗德 投 资 管 理国 际 有 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施 罗 德投资 管 理 ( 卢 森 堡 ) 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施 罗 德 投资 管 理 (日本 )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施 罗 德 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 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 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历。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 常务副院长、 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 监事长, 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 交通银行公司 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 交通银行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 裴关淑仪女士 ,监事,双硕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资 讯 科 技 部 主 管 、 中 国 事 务 联 席 董 事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陈超女士,监事,硕士学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员,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合规审计部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 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 总经理。 张丽女士,监事, 注册会计师,学士学位。现任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运营部 总 经 理 , 历任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事 务 所( 特殊普通合伙) 高级审计员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基金会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 总经理 。 3、公司高管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代任董事长。简历同上。


许 珊 燕 女 士 , 副总 经 理, 硕 士 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兼 任 交 银 施罗 德 资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历 任湖南 大 学 ( 原湖 南 财 经学院 ) 金 融 学院 讲 师 ,湘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债 部 副 经理、 基 金 管 理总 部 总 经理, 湘 财 荷 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夏 华 龙 先 生 , 副总 经 理, 博 士 学 历 。 历任 中 国地 质 大 学 经 济 管理 系 教师 、 经 济 学 院 教 研室 副 主 任、主 任 、 经 济学 院 副 院长; 交 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部副 处 长 、 处 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 谢 卫 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中 央 财经 大 学金 融 系 教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 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 国 人 保 信托 投 资 公司证 券 部 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北 京 证券 营 业 部总经 理 、 证 券 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 奋 先 生 , 督 察长 , 纽约 城 市 大 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广 州分 行 市 场 营 销 部 总经 理 助 理、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 行纽约 分 行 信 贷管 理 部 经理、 公 司 金 融 部 经 理 、 信用 风 险 管理办 公 室 负 责人 , 交 通银行 投 资 管 理部 投 资 并购高 级 经 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4 乔 宏 军 先 生 , 副总 经 理, 博 士 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兼 任 交 银 施罗 德 资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总 经理。 历 任 交 通银 行 资 金部副 处 长 、 副高 级 经 理、高 级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金融 市 场 部高级 经 理 、 总经 理 助 理、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 行金融 市 场 业 务 中心副总裁。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莹洁女士,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北京大学经济学、管理学双学士。7 年 证券投资行业从业经验。2008 年 2 月至2012 年 5 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员。2012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自 2015 年5 月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 2015 年5 月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 2015 年5 月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林洪钧自 2011 年6 月9 日至2015 年5 月3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家春自 2006 年12 月27 日至2011 年6 月 8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晓秋自 2006 年1 月20 日至2009 年10 月 30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代任董事长) 乔宏军(副 总经理) 项廷锋(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 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 齐皓(跨境投资总监 、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5 年 7 月20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5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人 的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 经理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6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 委员会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7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查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 制定 公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和 防 范及 控 制 措施, 组织 执 行,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的 风 险 管理系 统 的 发 展提 供 协 助, 汇 总 公 司 业务 所 有 的风险 信 息 , 独 立 识 别 、 评估 各 类 风险, 提 出 风 险控 制 建 议, 使 公 司 在 一种 风 险 管理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 责设 计 及实 施 公 司 合 规 审计 计 划, 检 查 公 司 各 项业 务 的合 规 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 务 部 负 责 公 司的 法 律事 务 及 协 调 实 施信 息 披露 事 务 , 依 法 维护 公 司合 法 权 益 , 评 判 并处 理 公 司 运营 中 发 生 的法 律 及 信息披 露 相 关 问题 , 及 时向公 司 管 理 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8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券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 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9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 网点和 员 工 。 中国 农 业 银行网 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辐 射 范 围最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能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 中 国农 业 银 行同样 通 过 自 己的 努 力 赢得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 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 有 商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一贯 秉 承 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和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差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造 “ 伴 你成长 ” 服 务 品牌 , 依 托覆盖 全 国 的 分支 机 构 、庞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 金 融产品 , 致 力 为广 大 客 户提供 优 质 的 金融 服 务 ,与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中 国 第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务 的 国内 商 业 银 行 , 经验 丰 富, 服 务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0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表明 了 独 立公正 第 三 方 对中 国 农 业银行 托 管 服 务运 作 流 程的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健 全 有 效性的 全 面 认 可。 中 国 农业银 行 着 力 加强 能 力 建设, 品 牌 声 誉 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营 运 中 心 、委 托 资 产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 托 管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处、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综合 管 理 处、风 险 管 理 处, 拥 有 先进的 安 全 防 范设 施 和 基金托 管 业 务 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 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287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夏平稳增 长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大 成 积 极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景阳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大成创 新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盛 同 德 主题增 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内 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 券投资基金、 裕 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景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鸿阳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丰 和价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久 嘉证 券 投 资基金 、 长 盛 成长 价 值 证券投 资 基 金 、宝 盈 鸿 利收益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 河 收 益 证券 投 资 基金、 长 盛 中 信全 债 指 数增强 型 债 券 投资 基 金 、长信 利 息 收 益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长 盛 动 态 精选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内 需增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万 家 增强收 益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大 成 精选 增 值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银 利 精 选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国 天 瑞 强 势地 区 精 选混合 型 证 券 投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1 资 基 金 、 鹏华 货 币 市场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中 海分红 增 利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货 币 市 场 证券 投 资 基金、 新 华 优 选分 红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泰达宏 利 货 币 市场 基 金 、交银 施 罗 德 货币 市 场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信诚 四 季 红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 时 货 币市场 基 金 、 富兰 克 林 国海弹 性 市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益民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 回 报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 邮 核 心 优 选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景 顺 长 城内需 增 长 贰 号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 首 选 企 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东吴 价 值 成长双 动 力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宝盈 策 略 增长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国 泰 金 牛 创 新 成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益 民创 新 优 势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华 夏 复 兴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富国 天 成 红利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信 双 利 优 选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富兰 克 林 国 海 深化价值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申万 巴 黎 竞争优 势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新华优 选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金 元惠 理 成 长动力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天 治 稳 健 双盈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中 海 蓝筹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 信利丰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金 元惠 理 丰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交银 施 罗 德 先 锋 股 票 证 券投 资 基 金、东 吴 进 取 策略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建 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内需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行 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 景顺长城能源基 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 势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中小 盘 成 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东 吴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 资基金 、 博 时 创业 成 长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招商信 用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易方 达 消 费 行业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国 汇利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工 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深 证 红 利 交易 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联接基 金 、 富 国可 转 换 债券证 券 投 资 基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2 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联 接 基 金、 泰 达 宏利领 先 中 小 盘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 富 社 会责 任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消 费 服 务行 业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黄 金 主 题证券 投 资 基 金(LOF ) 、中邮 中 小 盘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浙 商聚 潮 产 业成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嘉 实 领 先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联 接 基 金 、南 方 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交银 施 罗 德 先 进 制 造 股 票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上 投 摩根 新 兴 动力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策 略 回 报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金元 惠 理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长信 内 需 成长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大 成 中 证 内地 消 费 主题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景 顺 长城核 心 竞 争 力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汇 添 富 信用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光 大 保德信 行 业 轮 动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富 兰 克 林国海 亚 洲 ( 除 日 本 ) 机 会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汇 添 富 逆向投 资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大 成 新 锐 产 业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申 万菱 信 中 小板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广 发 消 费 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嘉 实 全 球房 地 产 证券投 资 基 金 、金 元 惠 理新经 济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东吴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建 新社 会 责 任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月添利 理 财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安 信目 标 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富国7 天理财 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易 方 达 中债新 综 合 指 数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LOF ) 、 工银瑞 信 信 用 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大 成 现 金增 利 货 币市场 基 金 、 景顺 长 城 支柱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易 方达月 月 利 理 财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摩 根 士 丹利华 鑫 量 化 配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3 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安 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14 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纯债 债 券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金 元惠 理 惠 利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南 方 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 顺 长 城 品 质投 资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中 海可转 换 债 券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融 通 标 普 中 国可 转 债 指数增 强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大 成 现 金 宝场 内 实 时申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 荣祥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国 泰 中国 企 业 境外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 国 海 焦点 驱 动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景 顺 长 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景安短 融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嘉 实 研究 阿 尔 法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华 行 业 轮换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富国 目 标 收益一 年 期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汇 添 富 高 息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东 方 利群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南方稳 利 一 年 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 四 季 金 利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华 夏永 福 养 老理财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嘉 实 丰 益 信 用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国 泰 国证医 药 卫 生 行业 指 数 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罗 德 定 期支付 双 息 平 衡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光 大 保 德信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易 方 达 投资级 信 用 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广发 趋 势 优选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华 润 元 大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长 盛 双 月红一 年 期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富 国 国有 企 业 债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安 达 信 用 主 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中 邮定 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安信 永 利 信 用定 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银 瑞 信 信息产 业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大 成 景祥 分 级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克 林 国 海岁岁 恒 丰 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景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万 家 市 政纯债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建 信 稳 定添利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 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活期宝货 币市场基金、 融 通 通 源 一年 目 标 触发式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大 成 信 用增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鹏 华 品牌 传 承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国 泰 浓 益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汇 添 富 恒生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长 盛 航 天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4 海 工 装 备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发新 动 力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东 吴 阿 尔 法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诺 安天天 宝 货 币 市场 基 金 、前海 开 源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 新华 鑫 利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富 国 天 盛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景 顺 长 城中小 板 创 业 板精 选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 中 邮 双动 力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建 信改革 红 利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周 期回 报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中 海 积 极收 益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申 万 菱信中 证 环 保 产业 指 数 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博 时裕隆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 数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天 弘 季 加 利理 财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新 华鑫安 保 本 一 号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诺 安 永 鑫 收益 一 年 定期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大 成 景 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 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医 疗 保 健 量 化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融 通 月 月添利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惠 祥 分级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建 信 稳定添 利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东 方 新 兴 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银 华双 月 定 期理财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嘉 实 新 兴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工银 瑞 信 高 端制 造 行 业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工银 瑞 信 添 益 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国 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 药 卫 生 指 数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富 国 天 时 货币 市 场 基金、 鹏 华 先 进 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 场 基 金 、 南方 理 财 金交易 型 货 币 市场 基 金 、工银 瑞 信 创 新动 力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添益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国 中证国 有 企 业 改革 指 数 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沪港 通 恒 生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大成 产 业 升级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LOF)、 华夏 沪港通恒生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前海 开源股息率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高 新 技术 产 业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 国 海 大中 华 精 选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5 金 、 工 银 瑞信 战 略 转型主 题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天 弘 云端 生 活 优选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工业指数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500 原 材 料 指 数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华 安 智 能 装备 主 题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转 型 动 力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明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国 中证银 行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穗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邮 稳健添 利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申 万 菱信新 能 源 汽 车 主 题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英 大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中 融 中 证 一带 一 路 主题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中 邮 信 息产 业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南 方 改革机 遇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融 通 新区域 新经济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鹏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工 银 瑞 信 农 业 产 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交银 施 罗 德中证 海 外 中 国互 联 网 指数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LOF)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交银 施 罗 德 多策 略 回 报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金元顺 安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鹏华 医 药 科技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盛 国 企改革 主 题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深证 成 份 交 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 乐 享 收益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前 海 开 源 清洁 能 源 主题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鹏 华 弘 鑫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申万 菱 信 中 证 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瑞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500 信息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6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 和 内 部控制 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 评价。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 设置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 控监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的 制 度控 制 体 系 , 建 立了 管 理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实 行 严格的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中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放 、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 息 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人 负 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 和 禁 止投资 品 种 输 入监 控 系 统,每 日 登 录 监控 系 统 监督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并 通 过基金 资 金 账 户、 基 金 管理人 的 投 资 指令 等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 的 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交 易 行为 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行 以 下方 式 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 面 报 告 。对 投 资比 例 超 标 、 清 算资 金 透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违 规 交易 等 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7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 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 (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2 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阮红(代任)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传真: (010)85109219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8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9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010)65557083 传真: (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661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0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 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1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 (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3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1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 ,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4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5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 (0512)52909128 传真: (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2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7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8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3 (20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1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 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2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4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5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6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7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8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0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6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 (0571)85776114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李珊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31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2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3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9037 传真: (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 )4960762,( 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4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 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5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6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7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8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8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9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 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9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1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2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3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 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0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5 )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6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7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1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48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9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 )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0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51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2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3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342 联系人:彭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3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5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 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6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7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4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8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59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0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 )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1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5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2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3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客户服务电话: (0371 )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64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6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6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 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 (028)86135991 传真: (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67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7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8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9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8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1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9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4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7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7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0 网址:www.myfund.com


(7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78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 :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7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80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1 住所: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400-877-3772 (8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8 传真: (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销售 本 基 金,并 及时公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2 ( 二)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 四)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 陶坚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陶坚、吴凌志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3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暂行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4 号文批 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 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采用固定 份额净值,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05 年12 月27 日至2006 年1 月 16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4,741,255,133.1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8,343 户。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4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1 月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不 满 两 百 人 或 者基 金 资产 净 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5 八 、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为了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本基金自 2007 年6 月22 日起实行销售服务费分 级收费方式 , 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等级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 自2007 年 6 月 22 日起,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单 个 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的享受A 级基金份额的收益, 单个基金账户 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的享受B 级基金份额的收益。 两级基金份额单 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分级 标准以及各级基金份额适用的费率如下: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分级标准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500 万份 ?500 万份 管理费率(年费率) 0.33% 0.33% 托管费率(年费率) 0.10% 0.10%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25% 0.01% 基金管理人 可 以调 整 本基 金 的 分 级 标 准和 对 各级 基 金 份 额 计 提的 销 售服 务 费 年费率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调 整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和《 信 息 披露特 别 规 定 》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6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 其他 业务 ( 一) 申购 和赎回 的场 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 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2 期21-22 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金 的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定 期 定 额投资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则 请 参 阅 本公 司 网 站。 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办理本基金代销业务的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本 基 金 的 代 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 点 请 见 本 招募 说 明书 “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章 节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者可 通 过 上述 场 所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进 行 申购 或 赎 回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销 售 机 构 在开 放 日 的具体 业 务 办 理时 间 为 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 日的交易时间。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 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7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间 提 出申 购 、 赎 回 申 请的 , 其基 金 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6年1月23日起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从2006 年2月8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 三) 申购 和赎回 的原 则


1、“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款项后, 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4、 投资者在赎回持有 的基金份额时, 赎回份 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份 额一起结算并支付。 5、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认 (申)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6、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益 的 情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原 则 。在 变 更 上述原则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和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 和赎回 的数 额限 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最低限额为单笔100元人民币; 投资者通过 直销 网点 申购基金份额最低限额为单笔100,000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10,000 元 人 民 币;已 在 直 销 网 点 有认 购 或申 购 过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任 一 基 金 ( 包 括 本基 金 ) 记录的 投 资 者 不受 首 次 申购最 低 金 额 的限 制 。 通过本 公 司 网上 直 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 基金申 购 业 务 的不 受 直 销网点 最 低 申 购金 额 的 限制, 申 购 最 低 金额为单笔100 元。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购 , 对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持 有 份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法 律法 规 、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8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最低份额余额为0。 本基金于2013 年10 月10日刊登公告,从2013 年10 月11 日 起 将 赎 回 的最低 份 额 限制由原来的50 份 调 整为0.01 份 , 同 时, 单 个销 售 机 构 交 易账 户 最低 保留余额由 原来的50 份调整为0。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 赎回的份额 以 及 最 低保留 余 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 理 人 必须 在 调 整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程 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况下, T 日规定 时间受理的申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日内为 投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在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 资 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 +2日 (包括该日) 内 从 托 管 账户 将 赎 回款项 划 出 , 经销 售 机 构划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银行账 户 。 在 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申请受理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 日 起可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9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理 时 间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实 质 影 响投资 者 的 合 法权 益 , 并最迟 于 开 始 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 总 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假定 T 日某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四舍五入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基 金份额净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二: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且假设该 10,000 份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 1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00+15.00=10,015.00 元 赎回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四舍 五入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 各级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七)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为零。 2、网上 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公 司 网 站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以下简称 “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 ” )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 通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平 台 办 理本基 金 转 换 出业 务 的 个人 投 资 者 将 享受 转 换 费中相 应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的 优惠 , 其 他费率 标 准 不 变。 具 体 优惠费 率 请 参 见公 司 网 站列示 的 网上直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0 销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本 基 金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台 申 购 本 基 金 的单 笔 最低 金 额 为 100 元(含) ,单笔 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 ,单笔 转换份额不得 低于 100 份,投资者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 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 业务 情 况 调 整 上述 交易 费用 和限额要求, 并 依 据相 关 法 规的要求 提前进行公告。 ( 八)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1 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 额退还投资者。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立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备案 。 已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1 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 人 将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 不 能 支付 的 , 可支付 部 分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 回 申 请量 占 已 接受赎 回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付 部 分 由基金 管 理 人 按照 发 生 的情况 制 定 相 应的 处 理 办法在 后 续 开 放 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项的情形 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赎 回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额 ( 该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份 额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总 份额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 份额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据 本 基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 额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者的 赎 回 申请可 能 会 对 基金 的 资 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理 的 赎 回份额 , 未 受 理部 分 可 延迟至 下 一 开 放日 办 理 。依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的赎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并将 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准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 、 刊 登 公告或 者 通 知 代销 机 构 代为告 知 等 方 式, 在 两 日内通 知 基 金 份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2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 接 受 赎 回申 请 ; 已经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可 以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 但不得 超 过 正 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十一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 时 间 为 一 日, 第 二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基 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公 告 并 公布 最 近 一个开 放 日 各级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 超过 一 日 但 少 于 两周 ,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提 前 一 个工作 日 在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媒 体 上 刊 登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在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 回日 公 告 最近一 个 工 作 日 各 级 基 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 超过 两 周 , 暂 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每 两 周重 复 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和 《 信 息 披露 特 别 规定》 的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体 上 连 续 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在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 回日 公 告 最近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级 基 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十二 )转托 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份 额 托管 的 交 易 制 度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 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进 行 份 额 转 托 管时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以 将 其某 个 交 易 账 户 下的 基 金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托 管 。 办理转 托 管 业 务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需 在转 出 方 办理基 金 份 额 转 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 ( 十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是 基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种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通 过向 相 关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约 定 每期申 购 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 式 , 由指 定 的 销售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账 户 内 自动扣 款 并 于 每期 约 定 的申购 日 提 交 基金 的 申 购申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并 不 构 成对基 金 日 常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 的 影 响, 投 资 人在办 理 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本 基金 2006 年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3 2 月 20 日 刊登公告自 2006 年 2 月 23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 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 十四 )定期 定额 赎回业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申 请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期 定 额赎 回 业 务 。 定 期 定额 赎 回 业务是 指 投 资 人可 以 委 托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每 月 固 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 2007 年 1 月 18 日 刊登公告自 即日起 在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下 属 各 代销 网 点 开通定 期 定 额 赎 回业务。 投 资 人 通 过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办 理 本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赎 回 业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务 规 则 遵循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 详情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代 销网 点 或 中国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客 户 服 务 热 线(95599)。 (十 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继 承 、 捐 赠 、司 法 强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下 的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 述 何种情 况 下 , 接受 划 转 的主体 必 须 是 依 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受 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其 合法 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捐 赠给 福 利 性质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行 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 据生效 司 法 文 书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强 制 划 转给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过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要求提 供 的 相 关资 料 , 按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的 规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六 ) 基金 份额 的升级 和降 级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后, 在 基金 存 续 期 内 的 任何 一 个工 作 日 , 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 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 A 级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 500 万份,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A 级基金份 额升级为 B 级基金份额 ,并于升级 当日起享受 B 级基金 份额的收益。投资者可于升级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对升级 后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转换出及转托管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 B 级 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为 500 万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4 份(包含 500 万份)。若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 B 级 基金份额低 于 500 万份,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B 级基金 份额降级为 A 级基金份 额,并于降级当日起享受 A 级基金份额的收益 。投资者可 于 降 级 日 后的 第 一 个工作 日 起 对 降级 后 的 基金份 额 提 交 赎回 、 转 换出及 转 托 管 申 请。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 投 资 者 在 该日 对 升 降级前 的 基 金 份额 提 交 的赎回 、 转 换 出 和 转 托 管等交 易 申 请 将 被确认失败,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 从T+1 日起, 投资者可以 正常提交上述交易申请。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十 七 )基金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5 十 、基 金的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或 全 部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另 一 只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 。 基 金转 换 只 能在同 一 销 售 机 构进行。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2006 年2 月20 日刊登公告自2006 年2 月23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的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其它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将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相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 的系统 差 异 以 及业 务 安 排等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投资 人 可 向销售 机 构 查 询基 金 转 换的成 交 情 况 ,并 有 权 转换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 四)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为 单 位进 行 申 请 , 申 请转 换 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6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持有 人 可 将 其 全部 或 部 分基金 份 额 转 换成 其 它 基金, 单 笔 转 换申 请 不 受转入 基 金 最 低 申购限额限制。 基 于 各 基 金 关 于投 资 人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最 低 保留 余 额 的 规 定 ,每 个 工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交 易 账 户保留 的 某 基 金基 金 份 额余额 少 于 该 基金 的 最 低保留 余 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 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 果 某 笔 转换 申 请 确认 后 转 出 基 金的 单 个 交易账 户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于 转 出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余 额 , 则转出 基 金 在 该账 户 剩 余的基 金 份 额 将被 全 部 赎回。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认 后 转 入基金 的 单 个 交易 账 户 的基金 份 额 余 额少 于 转 入基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且 该账 户 当 日有转 入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被确 认 , 则转入 基 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 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费 用 按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 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前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 从前 端 申 购费用 高 的 基 金向 前 端 申购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申 购 费 用的基 金 转 换 ,不 收 取 前端申 购 补 差 费用 。 申 购补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确 认 金 额对应 分 档 的 转入 基 金 前端申 购 费 率 减去 转 出 基金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补 差 , 转出与 转 入 基 金的 申 购 补差费 率 按 照 转出 确 认 金额分 档 ,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后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7 转 换 , 不 收取 后 端 申购补 差 费 用 ,但 转 入 的基金 份 额 赎 回的 时 候 需全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申 购 费 ;从后 端 申 购 费用 高 的 基金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低 的基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基 金 转 换,收 取 后 端 申购 补 差 费用, 且 转 入 的基 金 份 额赎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入 基 金 的后端 申 购 费 。后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按 照转 出 份 额持有 时 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 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者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通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 投资 者 可 以通过 “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 办 理基 金 转 换业务 , 其 中 部分 转 换 业务可 享 受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优 惠 费 率只适 用 于 转 出与 转 入 基金申 购 补 差 费用 , 转 出基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无 优 惠 。可 通 过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 的转换 业 务 范 围及 转 换 费率优 惠 的 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转换费率水平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 整 , 并应 于 调 整后的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 在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1+ 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对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的 ,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申 购 补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8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 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 (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 非网 上交易 )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 (1+1.5% )=1,847.29 元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9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 利 A 类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确认的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 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0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 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1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在同 一 注 册登记 机 构 处 注册 登 记 的基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时,转 出 方 的 基金 必 须 处于可 赎 回 状 态,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 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其 他 基金 , 后 端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转换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 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 机构将自 动 结 转 该 转出 份 额 对应的 待 支 付 收益 , 该 收 益将 一 并 计 入转 出 金 额并折 算 为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入 的 基金 份 额 ,以及 在 基 金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前 ( 不 包括 该 日 )赎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不 适 用 保本条 款 , 其 赎回 或 转 换价格 以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转 出 基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 因 此 有 关转 出 基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暂 停 或 拒绝申 购 、 暂 停赎 回 的 情形和 公 告 的 有关 规 定 一般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具 体 暂停或 恢 复 基 金转 换 的 相关业 务 请 详 见届 时 本 基金管 理 人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2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额 ( 该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份 额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总 份额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 份额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 , 基 金 转出 与 基 金赎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部分 转 出 , 并且 对 于 基金转 出 和 基 金赎 回 , 将采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在 转 出 申请得 到 部 分 确认 的 情 况下, 未 确 认 部分 的 转 出申请 将 自 动 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3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 一) 投 资理 念 在 严 格 控 制 流 动性 风 险的 前 提 下 , 通 过合 理 安排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积 极选 择 投 资工具,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二)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属 于 货 币市 场 基金 , 投 资 目 标 是在 力 求本 金 稳 妥 和 资 产充 分 流动 性 的 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三)


投 资范 围 1、现 金; 2、通知存款; 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四) 业 绩比 较标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六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业绩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 透明, 为广大投资者 所接受。 本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 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变 化 导致 此 业 绩 基 准 不再 适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市场 发 展 状 况 及 本 基金 的 投 资范围 和 投 资 策略 , 调 整本基 金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业 绩 基 准 的 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 五) 投 资策 略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 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 动 性 的 变 化, 对 短 期利率 走 势 形 成合 理 预 期,并 据 此 调 整基 金 货 币资产 的 配 置 策 略。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4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 的 形 状 反 映当 时 短 期利率 水 平 之 间的 关 系 ,反映 市 场 对 较短 期 限 经济状 况 的 判 断 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 跟踪、 调整 , 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 流, 锁定 组 合 剩 余 期限 , 以 满足可 能 的 、 突发 的 现 金需求 , 同 时 保持 组 合 的稳定 收 益 ; 特 别在债券投资中,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 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 稳定收益, 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 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 收益 性 和 流 动 性, 决 定 各类资 产 的 配 置比 例 ; 再通过 评 估 各 类资 产 的 流动性 和 收 益 性 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 通过基金资产安排 (包括现 金库存、 资产变现、 剩 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 , 在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 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 跨市场套利策略: 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 动态调整基 金 资 产 在 各个 细 分 市场之 间 的 配 置比 例 。 如,当 交 易 所 市场 回 购 利率高 于 银 行 间 市 场 回 购 利率 时 , 可增加 交 易 所 市场 回 购 的配置 比 例 ; 另外 , 还 包括一 级 市 场 发 行定价和二级市场流通成交 价之间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跨品种套利策略: 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 流动性补偿和收益 特征,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 7、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 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 以提高基金资产的 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如,对 N 天期回购协 议进行每天等量配置,提高基金资产 的流动性; 在公开市场操作中, 跟随人民银行每周的滚动发行, 持续同品种投资,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5 达到剩余期限的直线分布。 8、信用利差策略 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估,分析预期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变化趋势, 评 估 其 信 用利 差 是 否合理 , 并 预 测其 变 化 趋势, 通 过 其 信用 质 量 的改善 和 信 用 利 差的缩小获利。 ( 六) 投 资程 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 组 合 基准 剩 余期 限 、 回购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范 围 内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的 投 资策 略 ,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 央 交 易 室 设 立债 券 交易 员 , 负 责 执 行投 资 指令 , 就 指 令 执 行过 程 中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变 化 对 指令执 行 的 影 响等 问 题 及时向 基 金 经 理反 馈 , 并可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建 议 。 中央交 易 室 同 时负 责 各 项投资 限 制 的 实现 监 控 以及本 基 金 资 产 与公司其 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 资的前提;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这是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基础; (3) 投资品种的风险 —收益特征。 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 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 投资部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 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 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 议, 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 资重点等;


(3) 投资总监定期召集投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场和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6 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固定收益产品分 析 师 的 债 券市 场 研 究和券 种 选 择 、定 量 分 析师的 定 量 投 资策 略 研 究,结 合 本 基 金 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 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有 权 根据 市 场 变 化 和实 际 情 况的 需 要 , 对 上述 投 资 管理 程序 作出调整。 ( 七) 投 资组 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 本基金暂不投 资于交易所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 180 天; (2) 本基金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 安排人为 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3)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4) 基金持有的剩余 期限不超过 397 天, 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7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存放在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7)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8) 投资于同一公司 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9)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0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总 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 同 一 基 金管 理 公司 管 理 的 全 部 证券 投 资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 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 (1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场 变 化导 致 投 资 组 合 超过 以 上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8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融 资 券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 且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 基 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 如果 其 信 用等级 下 降 、 不再 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新的规定相应修改 本第(七)部分 “ 投资组合限制 ” 中的相关条款,并依法在指定媒体公告,但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八) 各 种资 产和负 债的 剩余期 限的 确定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9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 年以内 ( 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持证券 , 以及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 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债券 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一年 ) 银行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 余期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 以 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0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 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组合中 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距法定最终到期日所剩余的 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10 )其他情况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确定。


( 九) 投 资组 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因证券 市 场 波 动、 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十)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货币市场基金是具有较低风险、 中低收益、 流动性强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十一 )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的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二 ) 基 金投 资组合 报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 现和 投 资 组合报 告 等 内 容, 保 证 复核内 容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5 年 4 月 1 日起 至 6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师审计。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1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999,832,891.20 47.51 其中:债券 3,999,832,891.20 47.51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56,355,162.81 8.9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1,252,940.16 1.20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3,472,277,966.54 41.25 4 其他资产 190,138,815.45 2.26 5 合计 8,418,604,836.00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9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99,998,980.00 13.5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 报 告 期内 债 券 回购融 资 余 额 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比 例 为报 告 期 内每个 银 行 间 市 场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0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8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80 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9.35 13.5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 含) —60天 35.3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 含) —90天 7.8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 含) —180天 15.6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天( 含) —397 天(含 ) 23.8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1.95 13.5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3 3 金融债券 532,790,064.83 7.20 其中: 政策性金融债 532,790,064.83 7.20 4 企业债券 39,880,406.45 0.5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427,162,419.92 46.33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3,999,832,891.20 54.08 9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 - -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50403 15农发03 3,500,000 352,013,684.44 4.76 2 011537005 15中建材 SCP005 2,500,000 250,052,198.02 3.38 3 011586006 15光明 SCP006 2,000,000 199,959,732.35 2.70 4 041555013 15陕延油 CP001 2,000,000 199,929,268.06 2.70 5 041562020 15沪世茂 CP002 2,000,000 199,918,687.33 2.70 6 011586003 15光明 SCP003 1,100,000 110,341,245.03 1.49 7 011510003 15中电投 SCP003 1,000,000 100,727,827.62 1.36 8 041558027 15苏通桥 CP001 1,000,000 100,000,119.50 1.35 9 011599233 15苏国信 SCP003 1,000,000 99,996,170.22 1.35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4 10 011599310 15厦国贸 SCP004 1,000,000 99,991,346.28 1.35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67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547%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1136%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 基 金 采 用 摊 余成 本 法计 价 , 即 计 价 对象 以 买入 成 本 列 示 , 按票 面 利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虑 其 买 入时的 溢 价 与 折价 , 在 其剩余 期 限 内 按照 实 际 利率和 摊 余 成 本 逐日摊销计算损益。 (2) 本基金报告期每日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均未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 本 报 告 编制 日 前 一年内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前 十名证 券 的 发 行主 体 未 受到公 开 谴 责 和 处罚。 (4)其他 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 证券清算款 52,154,784.93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5 3 应收利息 55,586,099.55 4 应收申购款 82,397,930.97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90,138,815.45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6 十 二、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A 级 过去 三个 月 0.8588% 0.0063% 0.5364% 0.0004% 0.3224% 0.0059% 2015 年度 上半 年 1.8340% 0.0058% 1.1440% 0.0006% 0.6900% 0.0052% 2014 年度


4.4725% 0.0055% 2.7726% 0.0002% 1.6999% 0.0053% 2013 年度 3.5646% 0.0034% 2.8000% 0.0000% 0.7646% 0.0034% 2012 年度 3.7384% 0.0030% 3.0447% 0.0007% 0.6937% 0.0023% 2011 年度 3.2554% 0.0036% 3.0748% 0.0007% 0.1806% 0.0029% 2010 年度 1.5968% 0.0023% 2.0289% 0.0003% -0.4321% 0.0020% 2009 年度 1.3396% 0.0049% 1.9800% 0.0000% -0.6404% 0.0049% 2008 年度 3.3151% 0.0083% 3.4340% 0.0011% -0.1189% 0.0072% 2007 年度 3.2219% 0.0063% 2.4441% 0.0017% 0.7778% 0.0046% 2006 年度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06 年12 月31 日) 1.6718% 0.0022% 1.6231% 0.0002% 0.0487% 0.0020%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7 B 级 过去 三个 月 0.9191% 0.0063% 0.5364% 0.0004% 0.3827% 0.0059% 2015 年度 上半 年 1.9552% 0.0058% 1.1440% 0.0006% 0.8112% 0.0052% 2014 年度


4.7230% 0.0055% 2.7726% 0.0002% 1.9504% 0.0053% 2013 年度 3.8128% 0.0034% 2.8000% 0.0000% 1.0128% 0.0034% 2012 年度 3.9871% 0.0030% 3.0447% 0.0007% 0.9424% 0.0023% 2011 年度 3.5014% 0.0036% 3.0748% 0.0007% 0.4266% 0.0029% 2010 年度 1.8421% 0.0023% 2.0289% 0.0003% -0.1868% 0.0020% 2009 年度 1.5829% 0.0048% 1.9800% 0.0000% -0.3971% 0.0048% 2008 年度 3.5615% 0.0083% 3.4340% 0.0011% 0.1275% 0.0072% 2007 年度 (自 基金 分级 日起 至 2007 年12 月31 日) 2.1597% 0.0080% 1.5446% 0.0013% 0.6151% 0.0067%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结转份额。 ( 二 )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计 净 值收 益 率 变 动 及 其与 同 期业 绩 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 年 1 月 20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1、交银货币 A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8 注:图示日期为2006年1月20日至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的6个月。 截至 建仓期结束, 本基金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 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2、交银货币 B 注:图示日期为 2007 年 6 月 22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9 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 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0 十 三、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 资产的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金 托 管 人的名 义 开 立 资金 结 算 账户和 托 管 专 户用 于 基 金的资 金 结 算 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以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与处 分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及 其他费用。 7、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1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 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财 产 的 价 值 , 依据 经 基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 出的 基 金 份额收 益 。 本 基金 采 用 固定份 额 净 值 , 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 终保持为 1.00 元。 ( 二)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 常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 值方 法 1、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 (封闭式回购) 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 有 期 间 内 逐日 计 提 利息, 合 同 利 率与 实 际 利率差 异 较 小 的, 也 可 采用合 同 利 率 计 算确定利息收入; (3) 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 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 (包含交易费用) 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 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 基金持有的买断 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 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 持有期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回 购 期间对 涉 及 的 金融 资 产 根据其 资 产 的 性质 进 行 相应的 估 值 。 回 购 期 满 时 ,若 双 方 都能履 约 , 则 按协 议 进 行交割 。 若 融 资业 务 到 期无法 履 约 , 则 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 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 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 (包含交 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与 基 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按 最 能 反 映公 允 价 值的价 格 估 值 。 即使存在上述情况, 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 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 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 货币市场基金存续 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定 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 余 成 本 与 其他 可 参 考公允 价 值 指 标之 间 的 偏离程 度 , 并 定期 测 试 其他可 参 考 公 允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2 价 值 指 标 确定 方 法 的有效 性 。 投 资组 合 的 摊余成 本 与 其 他可 参 考 公允价 值 指 标 产 生重大偏离的 (偏离度超过 0.5%) , 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 调整差额确认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并按其 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 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 采用本估值方法可 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适用影子 定价法对 估 值 对 象 进行 调 整 时,调 整 差 额 于当 日 计 入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产净 值 可 能 产 生相应的波动。 6、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 值对 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 五) 估 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完 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 序 进 行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无误 后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给 基 金 管理人 ; 月 末 、年 中 和 年末估 值 复 核 与基 金 会 计账目 的 核 对 同 时进行。 ( 六)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 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确认 已 经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公告 并 予 以 纠 正 , 并采 取 合 理的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大 ; 当 错 误偏 差 达 到或超 过 基 金 份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3 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错 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 责 任,有 权 向 过 错人 追 偿 。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应 将按照 以 下 约 定 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机 构 、 或投资 者 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差错 ,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遭受 损 失 的 ,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 受损方” ) 按下 述 “ 差错处理 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未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 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 确 认 ,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4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的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外 的 第 三方造 成 基 金 资产 的 损 失,并 拒 绝 进 行赔 偿 时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出 现 过 错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5 ( 七)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 殊情 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6 十 五、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 金收 益的构 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基 金 投资 所 得 利 息 收 入、 买 卖证 券 差 价 收 入 、银 行 存款 利 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 二) 基 金净 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金 收 益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定 可 以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除 的 费用 后 的 余额。 (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 “ 每 日分 配 、 按月 支付 ” 。 本基 金 收 益根 据每 日 基 金 收益 公 告 ,以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收益 为 基 准,为 投 资 者 每日 计 算 并分配 当 日 收 益, 每 月 集中支 付 收 益 , 使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投资者 当日应付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 如 应付收益计算结果为正,则小数点后第 3 位 采用截位的方式,如应付收益计算结 果为负,则小数点后第 3 位采用非零即入 的方式,因截位或用非零即入形成的余 额 归 入 基 金财 产 , 参与第 二 个 工 作日 的 分 配。若 当 日 净 收益 大 于 零时, 为 投 资 者 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为投资者不记收益。 3、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 方 式 只 采 用红 利 再 投资( 即 红 利 转基 金 份 额)方 式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通 过 赎 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 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 收益为负值, 则 将 缩 减 投资 者 基 金份额 。 若 投 资者 全 部 赎回基 金 份 额 时, 其 收 益将立 即 结 清 , 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作日 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每月结 转 时 , 若 投资 者 账 户的当 前 累 计 收益 为 正 收益, 则 该 投 资者 账 户 的本基 金 份 额 体 现 为 增 加 ;反 之 , 则该投 资 者 账 户的 本 基 金份额 体 现 为 减少 。 除 了每月 的 例 行 收 益 结 转 外 ,每 天 对 涉及有 赎 回 等 交易 的 账 户进行 提 前 收 益结 转 , 处理方 式 和 例 行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7 收益结转相同。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人可 酌 情 调 整基 金 收 益分配 方 式 , 此项 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实 施更改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和《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于 2006 年 2 月 13 日将投资者所拥有的自 2006 年 1 月 20 日至 2006 年 2 月 13 日的累计收益进行首次集中支付 ,并按 1 元面值直接结转为基金份额 ,不 进行现金支付。 从 2006 年 3 月起, 本基金投 资者的累计收益定于每月第一个工作 日集中支付并按 1 元面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如遇特殊情况,将另行公告。 ( 四) 基金收 益公 告 本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将 于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当 日, 公告截 止前一日 各级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金合 同 生 效 至前 一 日 期间 各级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 基 金 每 一 工 作日 公 告截 止 前 一 工 作 日( 含 节假 日 ) 的 各 级 基金 份 额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益 和 基 金七日 年 化 收 益率 。 基 金收益 公 告 由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 并 由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某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当 日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净 收 益/ 当 日该级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期间 某级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1 ( / ) 10000 n ww w rs ? ? ?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 该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净 收益,s1 为期间首日该级基金份额 的 总额,rw 为第 w 日 该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净 收益,sw 为第 w 日 该级 基金 份 额 的 总 额,rn 为 期 间 最后 一 日 该 级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净收 益,sn 为 期 间最 后 一日 该级基金份 额的 总额 。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001 元,第5 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某级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100 10000 / 365 7 7 1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 R i 为最近第 i 个公 历日 (包括计算当日,i=1 ,2, ?,7) 该级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8 (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确 定 。本 基 金 按日计算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费用。 ( 七)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 资 者 可 至 销 售机 构 办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的 修 改, 投 资 者 对 不 同的 交 易账 户 可 设 置 不 同 的收 益 分 配方式 。 投 资 者同 一 日 多次申 报 分 红 方式 变 更 的,按 照 《 业 务 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 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9 十 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终 止 清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按 实际 支 出 额 从 基 金财 产 总值 中 扣 除。 (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管理费按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 按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10% 的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为零, 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及其他业务” 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为零, 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及其他业务” 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的转换” 一章。 (4)销售服务 费 本 基 金 各 级 基 金份 额 按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提 销 售服 务 费 , 在 通 常情 况 下 , 本基 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B 级基金份额的年费 率为 0.01% 。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 当年天数 H 为每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对 各级基 金份 额计提 的销 售服务 费率 ,但销 售服 务费年 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各级基金份额的 基 金 销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提 , 按月 支 付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支付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等, 支 付 日 期 顺延。 基金销 售服 务费主 要用 于支付 销售 机构佣 金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的 基金 营销广 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1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 4-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信 息 披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律 师费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基 金 财 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 四) 基金管 理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率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率 、 基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服 务 费 率。调 高 基 金 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销 售 服务费 率 , 须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 售服务 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2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募 集所在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 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人 ) 同 意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更 换 会 计师事 务 所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和 《 信 息披露 特 别 规 定》 的 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3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 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和 《 信息披 露 特 别 规定 》 的 有关规 定 将 基 金招 募 说 明书、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将 基金合 同 、 基 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和 《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 、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4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一 次 各 级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和基 金 七 日 年 化收益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开 始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当 日 , 在 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 上 披 露 截 止 前一 日 各 级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 金 合 同生 效 至 前一日 期 间 各级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 各级基金份额 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至 少 于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日 在 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披 露 截止 开 放 日 各 级 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份 基 金 净 收益 和 七 日年化 收 益 率 。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后 第 二 个自然 日 披 露 节假 日 期 间 各级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基金 净 收 益 、 节 假 日 最 后一 日 各 级基金 份 额 的 七日 年 化 收益率 , 以 及 节假 日 后 首个开 放 日 各级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5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主 要办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基金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9)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6 21)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事 项 不依法 履 行 信 息披 露 义 务的, 召 集 人 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每 万 份基金 净 收 益 、基 金 七 日收益 率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的招 募 说 明 书等 公 开 披露的 相 关 基 金信 息 进 行复核 、 审 查 ,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7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体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公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报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 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供 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8 十 九、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 一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 储 蓄和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益 预 期 的金融 工 具 , 投资 者 购 买基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 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交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的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者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者 应 当 认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明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并根 据 自 身 的投 资 目 的、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资 产 状 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分 红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变 化 , 不 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 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 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市 场 波 动等因 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投资 仍 有 可 能出 现 亏 损或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9 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者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 资 者自行负担。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要 风 险是 利 率 风 险 、 经济 周 期风 险 、 再 投 资 风险 、 流动 性 风 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政策风险等。 ( 一)


利率风险 由 于 中 央 银 行 的利 率 的调 整 和 短 期 利 率的 波 动产 生 本 基 金 的 利率 风 险。 由 于 利率的波动基金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低于或高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 二)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的 周 期性 变 化, 国 家 经 济 和 各个 行 业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从 而影 响 到 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 三)


再投资风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以 及 回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资 获 得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投 资 时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资 的 策 略。因 未 来 市 场利 率 的 变化而 引 起 再 投资 收 益 率的不 确 定 性 为 再投资风险。 ( 四)


流动性风险 流 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 险 。 本 基 金投 资 对 象的流 动 性 相 对较 好 , 但是在 特 殊 市 场情 况 下 (加息 或 是 市 场 资 金 紧 张 的情 况 下 )也会 出 现 部 分品 种 的 交易不 活 跃 、 成交 量 不 足的情 形 , 此 时 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 五)


信用风险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债券 、 票据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不 按时 偿 付 本 金 或 利息 时 ,将 直 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 六)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风险 是 指当 债 券 、 票 据 或债 券 回购 等 交 易 对 手 违约 时 ,将 直 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 市场机会, 对投资收 益产生影响。 ( 七)


政策风险 政 策 风 险 主 要 指由 于 国家 财 政 政 策 或 货币 政 策的 变 动 导 致 货 币市 场 波动 所 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0 ( 八)


其他风险 除上面提到的风险外, 本基金还存在其他风险, 如投资操作风险、 技 术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本 基 金 采 取 红 利再 投 资的 分 配 方 式 , 且每 日 计算 收 益 并 分 配 。但 本 基金 的 收 益 有 正 有 负。 当 本 基金的 收 益 为 正时 , 投 资者的 基 金 份 额相 应 增 加;当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为 负 时, 投 资 者的基 金 份 额 会相 应 减 少;当 本 基 金 的收 益 为 零时, 投 资 者 的 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1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财产小组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 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三) 清算 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 资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2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 进行对下一顺序权利人的分配。


( 六) 基金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七) 基金 清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3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 取基金认购费、 申购费 和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 合 同及 国 家 有关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 其他 监 管 部门, 并 采 取 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如 认 为基 金 代 销机构 违 反 基 金合 同 、 代销协 议 及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应 呈 报 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 基金业 务 规 则 , 决定 和 调 整基金 除 调 高 托管 费 率 和管理 费 率 之 外的 相 关 费率结 构 和 收 费 方式;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4 (15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 审 计 师 、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 部 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规定 计 算 并 公告 基 金 资产净 值 ,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3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5 分配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 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资料; (17 )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 和方式 , 随 时 查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3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募 集期 内 产 生的利 息 在 募 集 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6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 规 行为, 应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理, 保 证 不 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利 用 基 金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7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 季 度 、 半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照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 行;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行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说明 基 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 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8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的 改变而有所改变。 (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 表 共 同组成。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9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提高销售服务费费率; (7) 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0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不 召 集 , 基金 托 管 人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由 基 金 托 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议通 知 中 说 明本 次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所 采 取的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公 证 机 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寄 交的截 止 时 间 和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1 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 会 议召 集 人 确 定 , 但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必 须 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 拒 不 派代 表 列 席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 出 具 的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 书 符合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 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 机 关的 监 督 下按照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方式收 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基金托 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 人 经 通知 拒 不 参加收 取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不 影 响 表 决 效力; (3 ) 本 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为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 述 第(3 ) 项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具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及 委 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2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修 改 基 金合 同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变 更 基金 类 别 、变更 基 金 投 资目 标 、 范围或 策 略 ; 变更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对于涉 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职 权 范 围的提 案 , 大 会召 集 人 应将提 案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于 不 符 合上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提 案 提 交大 会 表 决,应 当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上 进 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 进 行 分 拆 或合 并 表 决,需 征 得 原 提案 人 同 意;原 提 案 人 不同 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序 性 问 题提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做 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提 交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或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通过 , 就 同 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3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出 席 或 主持大 会 , 则 由出 席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 席 或主持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应 当 同时 公 布 提 案 , 在所 通 知的 表 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二) 通 过 方 可为 有 效 。转换 基 金 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 金 管 理 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规 定 的 确认投 资 者 身 份文 件 的 表决视 为 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者,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两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任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4 自 行 召 集 或大 会 虽 然由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出席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中 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担 任 监 票人。 基 金 管 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 即对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新清 点 。 监 票人 应 当 进行重 新 清 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托 管人拒 不 派 代 表 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证 监 会依 法 核 准 或 出 具无 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决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与终 止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5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 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 除非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 对基 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 基 金合同 变 更 的 内容 应 经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过 ,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3、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 除依本基金合同和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的变 更须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过 和 须 报 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以 外 的 情形 , 经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 有 效 的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6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 地 点 在上 海 分 会,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并对 各 方 当 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及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销 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业 场 所 查阅; 投 资 者 也可 按 工 本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复 制 件或复 印 件 , 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7 二十 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2 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阮红(代任)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业务 ; 提 供 保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8 管 箱 服 务 ;代 理 资 金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 卖;外 币 兑 换 ;外 汇 担 保;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证 券 公 司 客户 交 易 结算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 行 、 网 上银 行 业 务;金 融 衍 生 产品 交 易 业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1、根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和 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对象 、基 金财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财产的 核算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 费用的 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回 资金的 划付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 的融 资 条件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查 ,其 中对 基金的 投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后 六个 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确认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 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就基 金托管 人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 指令 、是否 擅自动 用基 金财 产、是 否按 时将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收益划 入分 红派 息账户 等事项 ,对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财产 进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9 金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因基 金托 管人的 过错 导致基 金财产 灭失 、减 损或处 于危险 状态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立 即 以书 面的方 式要 求基金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必要的 补救 措施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 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对于因基金投资、 基金申 (认) 购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 托管 人,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托管 人处的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0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募 集到 的全 部资金 存入 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金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基金 财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基 金托 管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该基 金托 管专户 是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中 托管模 式下 ,代 表所托 管的 基金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用 账户 。该 账户的 开设 和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管 人的 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银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率 管理的 有 关规定 》 、 《 关于大 额现 金支付 管理的 通知》 、 《 支付结 算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的 ,除非 法规 另有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1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开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易 账户,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自营账 户,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及 资金的 清算 。在 上述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根 据 中 国 人民银行、 中 国 外 汇 交 易中心 和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签订 补充协 议, 进行 使用和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金 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场 回购主 协议 ,正 本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副本。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托管 银行的 保管 库;也 可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 。托 管人对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 合同只 有一 份正 本先由 基金管 理人 取得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保管。 ( 四) 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2 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基金份 额总 份额 后的价 值。本 基金 通过 每日计 算收 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 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和 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最 近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签 名、盖 章并 以加 密传真 方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3、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4、估值方法 (1)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 (封闭式回购) 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在 实际持有 期 间 内 逐 日计 提 利 息,合 同 利 率 与实 际 利 率差异 较 小 的 ,也 可 采 用合同 利 率 计 算 确定利息收入;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 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 基金持有的买断式 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 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 逐 日 计 提 。回 购 期 间对涉 及 的 金 融资 产 根 据其资 产 的 性 质进 行 相 应的估 值 。 回 购 期 满 时 , 若双 方 都 能履约 , 则 按 协议 进 行 交割。 若 融 资 业务 到 期 无法履 约 , 则 继 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 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 债券, 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 (包含交易 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3 即使存在上述情况,管理人若采用上述 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估值, 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 货币市场基金存 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 摊 余 成 本 与其 他 可 参考公 允 价 值 指标 之 间 的偏离 程 度 , 并定 期 测 试其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确 定 方 法的有 效 性 。 投资 组 合 的摊余 成 本 与 其他 可 参 考公允 价 值 指 标 产生重大偏离的 (偏离度超过 0.5%) , 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 调 整 , 调整 差 额 确认为" 公 允 价值 变 动损 益", 并 按 其 他公 允 价值 指标 进 行 后 续 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 采用本估值方法 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适用影 子定价法 对 估 值 对 象进 行 调 整时, 调 整 差 额于 当 日 计入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资产 净 值 可 能 产生相应的波动。 (6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者 未 能 充分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净值差错处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 ,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 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或基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发生 差错时 ,视 为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性 和及 时性 。当基 金管理 人确 认已 经发生 估值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4 错误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立 即公告 、予 以纠 正,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大。 当错误偏 差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认 后公告 的, 由此 造成的 投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偿 金额 ,按 照差错 发生 的具体情况,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采 取了 必要合 理的 措施后 仍不能 发现该 错误 ,进 而导致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及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由 提供错 误信 息的 当事人 一方 负责赔 偿。由 于证 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财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 业有通 行做 法, 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 且不 损害投 资者利 益的 前提 下,相 关各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与基金 托管 人的计 算结果 不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重 新计算 核对 ,如 果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如 基金 管理 人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计 算错误 造成 的损 失以及 因该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约 定的 同一记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5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 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 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真方 式或 双方商 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 立即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报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相关各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相 关各 方认 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 方无 法达成 一致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务处理 为准 。核 对无误 后,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公 章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相 关各 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 个工 作日 ,由基 金管 理人分 别报 中国证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6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设 立募集 期结 束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月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负责编制和保管。 六、争议 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以 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 提交 争议时 该会 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相 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决定。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托 管协 议的修 改 和 终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 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 六) 根据 《 基金 法》 、 《关 于货币 市场 基金提 前支 取定期 存款 有关问 题的 通 知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于 2006 年 7 月签 订了 《关于 货 币市 场基金 提前 支取定 期存 款有关 问题 的协议 》, 作为托 管协 议的补 充。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7 二十 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持有 人交易 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持 有 人 提 供 电 子 或 纸 质 对 账 单 , 需 要 订 阅 或 取 消 的 客 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销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个人 投资人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 的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 额投资和转换 等业务。 通过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转换 出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 中相应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 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 示的 网上直销 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 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 直销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 适时 调整 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的银行卡种类 , 敬请个人投资者留意相关公 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 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021-61055000 ) 或 登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 字,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 用于 投资者 通过客户服务电话 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其知晓基 金账号或收到账户通知书后, 及时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 码。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8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和 转换业 务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和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 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 五 ) 实时 提现服 务 本基金 A 类份额已在交通银行和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开通实时提现服务, 即投资者提交实时提现申请后,可实时收到赎回款,同时相应货币基金份额过户至 垫资方。具体业务规则或业务公告请登录我司网站查阅,或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9 二十 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1-22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春节” 假期前 暂停大额申购 (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2-11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春节” 假期后 恢复大额申购 (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2-11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2-12 5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3-6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调整固定收益类品种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3-20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清明节” 假期 前暂停大额申 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3-30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2015-3-30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40 2015 年 “清明节” 假期 后恢复大额申 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时报 9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3-31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 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4-17 11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4-21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 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劳动节” 假期 前暂停大额申 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4-24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劳动节” 假期 后恢复大额申 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4-24 1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5-19 1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聘黄莹洁女士担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5-27 1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 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6-1 1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6-2 1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端午节” 假期 前暂停大额申 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6-15 1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端午节” 假期 后恢复大额申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6-15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41 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2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 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7-9 2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 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7-9 22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7-18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42 二十 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43 二十 六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募集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