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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路A(150353)

一带路A/B: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银 华 中证一 带 一路主 题 指数分 级 证
券 投 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银 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河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目录 1.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2.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2 3.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4.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8 5. 基金财 产保 管 .................................................................................................................. 9 6.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12 7.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5 8.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19 9. 基金收 益分 配 ................................................................................................................ 24 10. 基金信 息披 露 ................................................................................................................ 25 11. 基金费 用 ........................................................................................................................ 27 1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30 13.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 31 1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32 15. 禁止行 为 ........................................................................................................................ 35 16.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36 17. 违约责 任 ........................................................................................................................ 38 18. 争议解 决方 式 ................................................................................................................ 40 19.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 41 20. 其他事 项 ........................................................................................................................ 42 21.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3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鉴于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 拟 募集 发行 银华 中证一 带一 路 主题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鉴于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证券公 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鉴于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拟担任银 华 中 证 一带 一路 主 题 指 数 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管理 人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银 华中 证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托 管 人; 为明确银 华 中 证 一 带一 路主 题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之 间 的权利 义务 关系 ,特 制订 本托管 协议 。 除非另有 约定 , 《 银 华中 证一带一 路主 题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中 定义 的术语 在用 于本 托管 协议 时应具 有相 同的 含义 ; 若 有抵触 应以 《基 金合同 》为 准, 并依 其条 款解释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1.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 ]7 号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成立日 期:2007 年1 月 2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 本:75.3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14 】629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 证券 交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融资 融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销 ;为 期货 公司 提供 中间介 绍业 务 ; 代销金 融产 品业 务; 基金 托管。 2.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依 据 、 目 的 和 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制订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义务 及职 责 ,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所使 用的 所有 术语 与基 金合同 的相 应术 语具 有相 同含义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3.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 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同 》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中 证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 固 定收 益资 产 (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央行 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含 超短 期融 资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质 押及 买 断式回 购等 ) 、 衍生工 具 ( 股指 期货 、 权 证等)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 为85% -100% , 其 中投资 于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的85% , 其 中投 资于 中证 一带一 路主 题指 数 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 资产 的80%,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2)本 基金 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5% -100% , 其中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5%, 其中 投 资于 中 证一 带一 路主 题指 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8)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 的20% ; (9)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 部 卖出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6)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17)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调整 后的 规定为 准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托 管协议第 15 条第 (九) 款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和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有责任 确保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对 方。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和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手或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七)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八)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 九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4.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 证 券账 户 、 期货 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 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5.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证 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 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 金应划入本基金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开 立 的 备 付金账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由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开 立并 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本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的托 管资 金专 门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 开 设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资 金账 户进 行。 2.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 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 结 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协议 正本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协 议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1. 在本 托管协 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符 合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基 金 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6.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认 和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 管理 人应 指定 专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内容包 括被 授权 人名 单、 预留印 鉴及 被授权 人签 字样 本, 授权 文件应 注明 被授 权人 相应 的权限 。 3.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授权 文件原 件并 在当 日经 电话 确认后 , 授 权文 件即 生效。 如果授 权 文件中 载明 具体 生效 时间 的, 该生 效时 间不 得早 于基 金托管 人收 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话 确认 的 时点。 如早 于, 则以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授权 文件 并经 电话确 认的 时点 为授 权文 件的生 效 时 间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 权人 及相关 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包括 付款 指令 以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 支 付时 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 印鉴 并由 被授权 人签 字。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令 的发 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致 的其 他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 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格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已 经撤销 或更 改对 被授 权人 员 的授 权, 并且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确 认后, 则对 于此 后该 交易 指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 指令, 或超 权限 发送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担 责任 ,授 权已 更改 但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的 情况除 外。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 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 留印 鉴后及时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电话 确认 。 如 果银 行间簿 记系 统已经 生成 的交 易需 要取 消或终 止 , 基 金 管理人 要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划款 前 1 个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令 并确 认 。 对 于要 求当 天到账 的 指令, 必须 在当 天 15:3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15:30 之 后发 送的 ,基 金托 管 人尽力 执行 , 但不能 保证 划账 成功 。 如 果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的指令 , 则 指令 需要 提前2 个工 作小 时发 送, 并相 关付 款条件 已经 具备 。 基 金托 管人将 视付 款条件 具备 时为 指令 送达 时间 。 由 基金 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 的指 令传 输不及 时 、 未 能留出 足够 的划款 时间 , 未准备 足够 资金 , 致 使资 金 未能及 时到 账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对新股 申购 网下 发行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网下 申 购缴款 日(T 日) 的前 一工 作日下 班前 将指令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指令 发送 时间 最迟 不应 晚于 T 日上 午 10:00 。 2.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授 权文 件进 行表面 相符 的形 式审 查, 及时审 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基金 托管 人对指 令的 真实 性不 承担 责任。 如有 疑问 必须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3. 指令 的时 间和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额 , 对 基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情 况 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 但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 明原 因 , 出具 书面 文件 确认 此交 易 指令无 效。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未执 行该指 令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 指令 发送人 员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 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理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指令执 行并 对基 金财 产或 投资人 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由基 金托 管人赔 偿由 此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 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应 立即 将新 的授 权文件 提前 1 个工 作日 以传 真方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并经 电话 确认后 生效 , 原 授权 文件 同时废 止。 新的 授权文 件在 传真 发出 后七 个工作 日内 送达 文件 正本 。 被授权 人变 更通 知的 正本 应与传 真内 容 一致, 若有 不一 致的 , 以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的传 真件 为准。 新的 授权 文件 生效 之后, 正本 送达 之前,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新 的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 行有关 业务 , 如 果新 的授 权文件 正本 与传 真件内 容不 同,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被 授权 人通知 生效 后 , 对于已 被撤 换的 人员 无权 发送的 指令 , 或 被改 变授 权人员 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接受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 以传真 方式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更 改接受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及 联系 方式 自基 金管 理人电 话确 认 后生效 。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参 与认 购未 上市 债券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代 表本 基金与 对手 方签 署相 关合 同或协 议 ,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 责 任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7.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安 排 (一) 选择 证券 、期 货 买 卖的证 券 、 期货 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相关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考 察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机 构,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交 易单 元使 用协 议, 由基金 管理 人提 前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并在 法定 信息 披露公 告中 披露 有关内 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专用交 易单 元号 、 佣金 费率 等 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为本 基金提 供期 货交 易服 务的 期货经 纪公 司 , 并 与其 签订 期货经 纪 合同。 其他事 宜根 据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执行, 若无 明确 规 定的, 可 参照 有 关证券 买卖 、 证 券经 纪机 构选择 的规 则执 行。 基金 管理人 所选 择的 期货 公司 负责办 理委 托资 产的期 货交 易的 清算 交割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算 与交 割 根据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备付 金管 理办法 》 , 在 每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 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 、 结 算保 证金 限额进 行重 新 核算 、 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调 整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当日 , 在 资金 调节 表中 反映调 整后 的最 低备 付金 和结算 保证 金。 基金 管理 人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并根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确 定的 实际 最低 备付金 、 结 算保 证金数 据为 依据 安排 资金 运作, 调整 所需 的现 金头 寸。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内 资金 结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 场 外资 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 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 自身 原因在清算上造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 应 由 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 赔 偿;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先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增 加交易 单元 等事 宜, 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接收 数据不 完整 , 造 成清 算差 错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先 通知 需要 单独结 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违 反市 场操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作规则 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超卖及 质押 券欠 库等 原因 造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的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解 决 , 由 此给基 金托 管人 、 本 基金 和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其 他资 产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 保 T 日日 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 的投 资交易 资金 结算 ;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 致资 金头 寸不足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T+1 日 上午 10 : 00 前补 足透支 款项 ,确保 资金清算 。如 果未遵 循上 述规定备 足资 金头寸 ,影 响基金资 产的 清算交 收及 基金 托管 人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之间 的一 级清 算 , 由 此给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资 产及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其 他资 产造 成的 直接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在 进行 融资 回购 业务时 , 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 券将 作为 偿还融 资回 购到 期购 回款 的质押 券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债 券 回购交 收违 约或 因折 算率 变化造 成质 押欠 库 , 导 致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欠库 扣款或 对质 押 券进行 处置 造成 的投 资风 险和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基金 托管 资金专 门 账户或 资金 交收 账户( 除 登 记公司 收保 或冻 结资 金外) 上有充 足的 资金 。 基金 的资 金头寸 不足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并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 充分 考虑基 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在 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的 情况 下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 、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 行 。 实行场 内T+0 非 担保 交收 的资金 清算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的相 关规 定流 程执 行。 2. 交易 记录 、资 金和 证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外披 露净 值之前 , 必 须保证 当天 所有 实际 交易 记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 交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 如 果实 际交易 记录 与 会计账 簿记 录不 一致 , 造 成基金 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 不真实 , 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核实 ,账 实相符 。 (3) 证券 账目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确保 双方 账目 相符。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月末核 对实 物证 券账 目。 (三) 一带 一路 份额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1.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开 放式 基 金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3.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本基 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 登记 机构 每个 工作 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 日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 相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登记机 构 应 通过与 基金 托管人建 立的 加密系 统发 送有关数 据( 包 括电子 数据 和盖章 生 效的纸 制清算 汇总表) ,如 因各种 原因, 该系统 无法 正常发 送,双 方可协 商解 决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规 定保 存。 5. 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登 记业 务,应 保证 上述 相关 事宜 按时进 行 。 否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6. 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资 金汇 划的需 要 , 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资 金清 算的 专用 账户 , 该 账户 由 登记机 构管 理。 7. 对于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应收 款没 有到 达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造 成基 金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8. 赎回 资金 划拨 规定 拨付赎 回款 时 , 如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时 拨付 ; 因 托管 资 金专门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 金,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拨 付, 如系 基金 管理 人的原 因造 成 ,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9. 资金 指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账 外 , 回 购到 期付 款和 与投资 有 关的付 款、 赎回 资金 划拨 时,基 金管 理人 需向 基金 托管人 下达 指令 。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与 “基金 清算 账户 ”间 的资 金结算 遵循 “全 额清 算、 净额交 收 ” 的原则 , 每日 按照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应 收资 金与 应付 资金的 差额 来确 定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净 应收额 或净 应付 额, 以此 确定资 金交 收额 。 当 存在 托管资 金专 门账 户净 应 收 额时 , 基 金管 理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人应在 交收 日15:00 时之 前从基 金清 算账 户划 往基 金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 基金 托管人 在资 金 到账后 按约 定方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当存 在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在 10:00 之前 发出 的 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净应 付额 在交 收日 12 :00 前 划往基 金清 算账 户, 基金 托管人 在资 金划 出后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便 于基 金管理 人进 行账 务管理 。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如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有足够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时拨 付; 因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没有足 够的 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按 时拨 付,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如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垫款 义务 。 (五) 基金 转换 1. 在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函 告基金 托 管人并 就相 关事 宜进 行协 商。 2. 基金 托管 人将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体 资金 清算和 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序 及托 管协议 当事 人承 担的 权责 按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执行。 3. 本基 金开 展基 金转 换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进 行公告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8.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 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一带 一路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交 易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 当 日 基金 份 额 的 余额 数 量 计 算 。 各类基 金 份额 净 值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舍五 入。 一带 路A 份额 与 一带 路 B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参 见 《 基 金合同 》第 四部 分基 金份 额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交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合约 、 其它 投资 等 金融 资产 及金融 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新股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购 期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或应 付利息 。 (6)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 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的 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8)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一带 一路 份额 、一带 路 A 份 额与 一带路 B 份额 任一 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 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 一 带一 路份额 、 一 带路 A 份额 与 一带 路 B 份额 任一 类别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 到 一带 一路 份 额、 一 带 路 A 份额 与一 带 路 B 份额 任一 类别 份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 与本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 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编 制;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完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足 两个 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30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 后45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之 间 的 上 述 文件 往 来 均 以加 密 传 真 的 方式 或 双 方 商定 的 其 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 致,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八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编制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 告之前 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9. 基金收益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一带 一路 份额 、 一 带路A 份额 、 一 带路B 份 额) 不 进行收 益 分配。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10. 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拟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应 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披 露外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运 作中 产生 的信 息以 及从对 方获 得的 业务 信息 应予保 密。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视 为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保密义 务: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证 监会等 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基 金募 集情 况、 《 基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临时 报告 、 澄 清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基金 年度 报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于 本章 第 ( 二) 条 规定 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的 事项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对于不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复 核的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在公 告 前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 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 定公布 。 3. 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予以披露 的信 息文本 ,存 放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处,投 资者 可以免 费查 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11.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1.00% 的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0.20%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为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 如 指数编 制机 构作 为使 用许 可方与 基 金管理 人签 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变 更费 率的 ,本 项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将 相应 调整。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计费 时间 从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开始 计算 ; 标的 指数许 可 使用基点 费的 收取标 准为 本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年,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的收 取下 限为每 季人 民 币5 万 元 ( 即不 足 5 万 元按 照5 万元 收取) 。 计 费期 间不 足一 季度的 , 以 实际 天数占当 季度 天数的 比例 乘以 5 万元和 实际 累计指 数许可使 用基 点费孰 高为 当季应付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02% 的 年 费 率 与计 提, 逐 日 累 计 ,按 季支 付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调整 本基金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则 本基金 将对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的收 取 做相应 调整 , 且 此项 调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四) 证券 、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用、 证券 、 期货 交易 费用 、 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 基 金的 上市 初 费和 年 月 费、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的信 息披 露费用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与基 金有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诉讼费 、 仲 裁费 等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披 露费 用等费 用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以 及 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 用。 (六)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七)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 复核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等 ,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和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复核 。 2. 支付 方式 和时 间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支 付方式 为 每季支 付一 次,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指数许 可使 用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后 , 于每 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十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上 一季 度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 若遇不 可抗 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费用 时, 基金 托管 人可要 求基 金管 理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如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基 金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1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登记 机 构 编制 和保 管, 保 存期 不少 于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持有 人名 册 。 每年6 月 30 日和 12 月31 日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13.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案 的 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相 关的 重大 合同 文本后 ,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 正本传 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十个 工作日 内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 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 议传 真基金 托管 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发生变更 ,未 变更的 一方 有义务协 助变 更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15 年 以上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1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 (2)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4)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单 独或 合计持有 一带 一路份 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 路B 份额 各 自10%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一带 一路 份额 、 一 带路A 份 额、 一带 路B 份额 的各 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 (3)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选任 基金 管理人 的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生效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由基 金托 管人在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 结 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审 计费 用从 基金 财 产中列 支; (8)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管 理人更换 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应 按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1.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 (2)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4)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提名 :新 任 基金 托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单 独或 合计持有 一带 一路份 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 路B 份额 各 自10%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 该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一带 一路 份额 、 一 带路A 份 额、 一带 路B 份额 的各 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 (3)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选任 基金 托管人 的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生效 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6)交接 :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7)审计 :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从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一 带一 路份额 、 一 带路A 份 额、 一带 路 B 份 额各 自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新的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联合 公告。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四)新基金管理人 接收 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 金托 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务 前,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原 基 金托管 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 证不 做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 害的 行为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15. 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金 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投 资指 令和 赎回 资金的 划 拨指令 ,或 违规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指 令。 (七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合 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 、 行 政 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十)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以及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16.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 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6. 清算 费用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务 后, 分别计 算一 带一路份 额、 一带 路 A 份 额与一带 路 B 份额各 自的 应计 分配 比例 , 并据 此由 一带 一路 份额、 一带 路 A 份 额与 一带 路 B 份额各 自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17. 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不履行 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金 法》 或者 《基 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 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对损害 的赔 偿, 仅限 于直 接损失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按照 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市 场交 易规则 作为 或不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2)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进行的 投资 所造 成的 损失 等; (3)基 金托管 人对存 放或 存管在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的基金 资产 ,或交 由证 券公司 、 期货公 司等 其他 机构 负责 清算交 收的 基金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期货 保证 金账 户内的 资金 、 期 货合约 等) 及其 收益 , 由 于该机 构欺 诈、 故意 、 疏 忽、 过 失或 破产 等原 因给 本基金 资产 造成 的损失 等; (4)基 金托管 人由于 按照 基金管理 人符 合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 约定的 有效 指令执 行 而造成 的损失 等; (5)基 金托管 人对由 于基 金管理人 及第 三方( 包 括 但不限于 交易 所、登 记公 司、证 券 公司等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6) 不可 抗力 。 (四 ) 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18.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但 若 自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 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按照该 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19.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 《基 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 。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 议一 式六 份, 基 金管理 人持 有二 份,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二份 , 报 监管 机构二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20. 其他事项 如发生 有权 司法 机关 依法 冻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配 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 法规 等规 定协 商办理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21.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签 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章、 签订 地、 签订日 。







































































本页 无 正文 ,为 《银 华中 证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签字 盖 章 页 。 基金管 理人 :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基金托 管人:中 国银 河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公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签订地 : 北京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