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一带路A(150353)

一带路A/B: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7月8日
证监许可【2015】156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
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
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
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
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从本基金所自动分拆/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一带路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
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一带路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
离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
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
开放日一带一路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一带路A份额、一
带路B份额和一带一路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一带一路
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
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
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一、绪言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等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一
带一路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一带一路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一带一路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一带一路份额不
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拆/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一带一路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
拆;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一带一路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
份额分拆  41、一带路A份额:指一带一路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拆或分拆的稳健收
益类基金份额
  42、一带路B份额:指一带一路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拆或分拆的积极收
益类基金份额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2、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一带路
A份额、一带路B份额的行为
  53《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一带路
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54、一带路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一带路A份额而言,指
1.000元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一带一路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一带一路份额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
一带路B份额)的10%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58、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自动分拆: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一带一路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例
自动转换为1份一带路A份额和1份一带路B份额的行为
  61、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一带一路份额与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之间按约定
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一带一路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一带路A份额与1份一带路B份额的行为
  6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一带路A份额
与1份一带路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4、一带路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一带路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每个定期折
算期间首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
效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10月31日(含该日)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每份一带
路A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一带路
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一
带路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
险
  65、一带路A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指一带路A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66、定期折算基准日:指一带路A份额、一带一路份额存续期内于每个会计年度
11月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日期
  67、定期折算期间: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
近一个10月31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11月1日至下一会
计年度的10月31日
  68、特殊情形:本基金在某一定期折算基准日前30个自然日(含)内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
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
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
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
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
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
管理部、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
部、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战略发展部等
20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
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
决策”三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
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
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
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
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
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
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证券业
协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第十三
届长春市人大代表,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五一劳动奖
章获得者,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三届、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曾任职吉林
省财政厅、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总裁;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
总经理;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
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中国
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
受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
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
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
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
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
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
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
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
处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
业管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
表。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
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
部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
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
究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发
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
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
总监、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
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代任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
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任督察长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马君女士,硕士学位。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任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金
融工程师。2009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自2012年9月4日起担任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12月16日至2015年7月16日兼任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
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监及A股
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
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2013年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
事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
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
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
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一带一路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确定一带一路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2)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
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
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
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
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
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
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
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与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
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
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
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
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
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
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
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
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
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
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
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号
  注册资本:75.3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联系人:李蔚
  联系电话:010-6656827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经纪、
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2007年1月26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4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
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75.37亿元。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业经验,
骨干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产品核算及
产品估值等服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2014年1月正式成立,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管资格后
已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
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时秉承公司“忠诚、包容、
创新、卓越”的企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
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资
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
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
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银河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主要内容包括:1.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2.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3.对托管资产的资金运用、计提和支付各类费
用等情况进行监督;4.对托管资产是否存在透支行为、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
督;5.对托管资产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6.其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应当履行通知管理人、报告监管部门等程序,
并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i.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
  ii.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  iii.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i.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ii.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iii.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iv.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v.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vi.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vii.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viii.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ix.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x.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xi.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i.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xiii.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v.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v.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vi.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vii.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xviii.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
  xix.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xx.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xxi.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ii.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iii.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iv.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v.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vi.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vii.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viii.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ix.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i.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ii.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iii.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xxxiv.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xxxv.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vi.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xxxvii.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xxxviii.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xxxix.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l.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li.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lii.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liii.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xliv.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xlv.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xlvi.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xlvii.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xlviii.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i.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ii.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iii.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iv.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其具体名单
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
规定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峰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8层10室
  法定代表人:崔劲
  经办注册会计师:吕静、姜金玲
  电话:010-85207331
  传真:010-8518121
  联系人:吕静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
“一带一路份额”)、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一带路A份额”)与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
额(即“一带路B份额”)。其中,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
持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拆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一带一路份额按照1:1的比例
自动分拆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
  根据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一带路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
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一带路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带一路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
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一带一路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一带一路份
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申请合并为一带一路份额后场内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一带一路份额。场外申购的一带一路份额不进行分拆,但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一带一路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
申请将其分拆成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
有的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合并为一带一路份额后场内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
“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所产生的一带一路份额按照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
算前公告中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三)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自
动分拆/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一带
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一带路A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
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一带路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一带
路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一带路A份额的本
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一带路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一带路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每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的中国人民银行
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10月31日(含该日)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
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
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进行净值计算。在进行一带路
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一带路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一带路B份额的净资产。一带路A份额累计约
定应得收益依据一带路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一带路
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一带一路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一带路A份额和1份一带路B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
额折算,则一带路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
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一带路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
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算期间内,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和已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则一带路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
自该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当期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
期份额折算且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则一带路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
益的天数应按照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
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一带路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
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一带路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
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一带路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
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和
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一般情况下份额净值的计算
  若本基金未发生不定期折算或本基金最近一次不定期折算未发生在某一次定期折算基
准日前30个自然日(含)内,则按以下公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N为365;
  t=min{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T日的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天数,自最近
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T日的天数};
  为估值日每份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估值日每份一带路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估值日每份一带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为当期一带路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2)特殊情况下份额净值的计算(特殊情况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中“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最近一次不定期折算发生在某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前30个自然日(含)内,则按
以下公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N为365;
  t1 = min{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所在定期折算期间的最后一日的天数,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T日的天
数}
  t2最近一次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T日的天数-@
  为估值日每份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估值日每份一带路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估值日每份一带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1为t1 所在定期折算期间一带路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R2为t2所在定期折算期间一带路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发生下述任一情形,将重新适用“(1)一般情况下份额净值的计算”的计算规则:
  1)特殊情形发生后次年发生定期折算,从发生定期折算的首日开始重新适用“(1)一
般情况下份额净值的计算”的计算规则;
  2)特殊情形发生后,次年定期折算基准日前30个自然日(含)前发生不定期折算,
从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的次日开始重新适用“(1)一般情况下份额净值的计算”的计算规则。
  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发售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8日证监许可
【2015】1561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七)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本基金
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
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
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外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
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八)发售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7月31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
到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备案”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发售期限内
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发售期
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发售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
式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查询)。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
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
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
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募集情况对本基金的募集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7月31日。如遇突发事件,募集时间
可适当调整。场内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认购具体开
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
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
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
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
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认购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
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发售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
申请。  3.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
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认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
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
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
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
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
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
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
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三)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基金的初始面值: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者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发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发售期
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投资者多次
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的计算
  1.场外认购一带一路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一带一路
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的认购
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一: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5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0.5%,假设这5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
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1+0.5%)=497,512.44元
  认购费用=500,000-497,512.44=2,487.56元
  认购份额=497,512.44/1.00=497,512.44份
  利息折算份额 =50.00/1.00=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497,512.44+50.00=497,562.44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一带一路份额为497,562.44份。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
确认为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份额为整数。
  本基金场内认购认购金额以及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3.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照1:1的比
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一带路
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带路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一带路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份额登记机构将按相关业务规则对部分投资人的一带路A份额或
一带路B份额份额进行调整,经过上述计算后产生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计算的结果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二: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份,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若深交所会员单
位设定的投资者场内认购费率为0.8%,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0.0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
息折算得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8%)×100,000=100,8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8%=8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0/1.00=2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20=100,020份
  经确认的一带路A份额=100,020×0.5=50,010份
  经确认的一带路B份额=100,020×0.5=50,010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0,8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20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2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一带路
A份额为50,010份,一带路B份额为50,010份。
  (十五)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
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六)发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发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有
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
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七)发售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
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八、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发售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发
售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上
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
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一带一路份额所自动分拆/分拆的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
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3.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两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
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一带一路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一带一路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一带一路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一带一路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销
售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一带一路份额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一带一路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一带一路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
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一带一路份额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一带一路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一带一路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一带一路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一
带一路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登记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份额登记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一带一路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人账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场外办理一带一
路份额申购时,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和追加申
购的每笔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量不设上限。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一带一路份额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一带一路份额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
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申请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一带一路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
而递减;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
率:
  ■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
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
另行公告。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一带一路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以申请当日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一带一路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一带一路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先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份额
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一带一路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6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一带一路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一带一路份额净
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60,000/1.060=56,603份(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者投资60,000元从场内申购一带一路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一带一路份额净
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6,603份一带一路份额。
  例二: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一带一路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6,000元通过场外申购一带一路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一带一路份额净值
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6,000/1.060=5,660.38份
  即:投资者投资6,000元从场外申购一带一路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一带一路份额净值
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660.38份一带一路份额。
  2.本基金一带一路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带一路份额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一带一路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一带一
路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一带一路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一带一路份额10,000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一带一路份额1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一带一路份额
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四: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一带一路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赎回一带一路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28.70=11,451.30元
  即:某投资者持有10,000份一带一路份额一年三个月后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一带一路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一带一路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一带一路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十)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发
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
或发布异常时。
  (8)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当出现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带一路份额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一带一
路份额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
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包括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
和一带路B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
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一带一路份额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一带一路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一带一路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一带一路份额、自动
分拆/分拆或上市交易买入的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一带一路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可按1:1比例申请分拆成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一带一路份额后再申请
场内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一带一路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一带一路份额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一带一路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一带一路份额场内
赎回或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一带一路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一带一路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如无法律明确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明确指
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六)如遇法律法规及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规则等相应
进行调整。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一带一路份额与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之间的配对
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一
带路A份额与1份一带路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一带路A份额与1份一带路B份额申请转换
成2份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或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
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的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一带一路份额的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
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一带一路份额的场
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
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份额持有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
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
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其他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的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
回购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5%,其中投资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
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标的指数发生变
更的,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也相应变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
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
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
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其中投资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原则上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
调整。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原则上每季度审核一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成份股。本基金将
按照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
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中证一
带一路主题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
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基本一致。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
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
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
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
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
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
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
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
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
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
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
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自动分拆/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一带路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
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一带路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2.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其
中投资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
资等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一带一路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
额净值的计算方法参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一带一
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不进行收
益分配。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8、标的指数使用费;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许可使用基点费。如指数编制机构作为使用许可方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费率的,本项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调整。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2%/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
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以
实际天数占当季度天数的比例乘以5万元和实际累计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孰高为当季应付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
  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调整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则本基金将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
取做相应调整,且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第1、2、8项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一带路A份额、一带一路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11月第一个工作日,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若发生下面“7、特殊情形的处理”中所
描述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
近一个10月31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11月1日至下一会
计年度的10月31日。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11月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一带路A份额、一带一路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7、特殊情形的处理”中所示情况除外。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对一带路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一带一路份额将按
1份一带路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
例。
  对于一带路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一带路A份额每个定期折算期间期末即
10月31日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一带一路份额分配给一带路A份额
持有人。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一带一路份额将按1份一带路A份额获得新增一带一路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
增场外一带一路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
获得新增场内一带一路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一路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11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一带路A份额
和一带一路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在份额折算期间的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小数
位数以份额折算相关公告为准。
  每个会计年度11月第一个工作日进行一带路A份额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应得收益的定
期份额折算时,以下公式中每份一带路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等于当期定期折算期末即
10月31日的一带路A份额资产净值。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一带路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一带路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一带路A份额的份额数
  ■
  一带路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
  ■
  【一带路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一带一路份额的折算比例= 
  ■
  其中:
  ■
  (2)一带路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一带路B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一带一路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
前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 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
  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一带一路份额= 
  ■
  【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一带一路份额的折算比例 = 
  ■
  其中:
  ■
  场外一带一路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计入基
金财产;一带路A份额、场内一带一路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份额折算比例按截位法精确到小数点后第9位。
  例一、假设本基金成立后某个会计年度11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一带一路场外份额及一带一路场内份额的规模依次为5亿
份、5亿份、10亿份和10亿份,一带路A份额期末份额净值为1.060元,定期份额折算
后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为0.993元,则,
  折算后:
  一带路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一带一路份额的折算比例=(1.060-1)
/0.993=0.060422960;
  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一带一路份额的折算比例=0.5*(1.060-
1)/0.993=0.030211480。  本基金折算后,一带路A份额5亿份,同时,新增的场内一带一路份额数=500,000, 
000×0.060422960=30,211,480份;
  一带路B份额5亿份;
  一带一路场外份额数
=1,000,000,000+1,000,000,000×0.030211480=1,030,211,480.00份;
  一带一路场内份额数
=1,000,000,000+1,000,000,000×0.030211480=1,030,211,480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的上市交
易和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本基金在某一定期折算基准日前30个自然日(含)内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本
基金在该定期折算基准日不进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一带路A份额基准收益率将以其所在
的定期折算期间的年基准收益率计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及以上;当一带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
及以下。在份额折算期间的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小数位数以份额折算相关公告为准。
  1.当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及以上,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
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和一带一路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一带路A份额、一
带路B份额和一带一路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
路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和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后,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一带一
路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一带路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一带路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一带路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份额折算前一带路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一带路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
场内一带一路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一带路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
部折算为场内一带一路份额,份额折算前一带路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一带路A份额与新增场内一带一路份额。
  ■■
  其中:
  ■
  2)一带路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一带路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一带路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
增场内一带一路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一带路B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元以上的净值部分
全部折算为场内一带一路份额,份额折算前一带路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一
带路B份额与新增场内一带一路份额。
  ■
  其中:
  ■
  3)一带一路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一带一路份额,场内一带一路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一带一路份额。
  ■  场外一带一路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计入基
金财产;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场内一带一路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份额折算比例按截位法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9位。
  例二、某三位投资人分别持有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各
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折算比例如下表所示,折算后,一
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的上市交
易和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当一带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及以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一带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
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一带一路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一带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一带路A份额、一
带路B份额和一带一路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
路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一带路B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后,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一带一路份额
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A、一带路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一带路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一带路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其中:
  ■
  B、一带路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1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一带路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一带路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
场内一带一路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一带路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一带路A份额与新增场内一
带一路份额。  ■
  其中:
  ■
  3)一带一路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一带一路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一带一路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其中:
  ■
  场外一带一路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计入基
金财产;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场内一带一路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份额折算比例按截位法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9位。
  例三、某三位投资人分别持有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各
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折算比例如下表所示,折算后,一
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的上市交
易和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一带
一路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在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一带一路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以及一带路A份额和一带路B份额的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任一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一带一路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一带一路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23)一带一路份额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一带一路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一带一路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上市交易、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
上市;
  (27)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1、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二十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指数型开放式基金,根据经济周期循环、财政货币政策、汇率利率、产
业政策的分析和预测判断证券市场的运行环境,利用指数复制技术构建投资组合。因此,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风险客观上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股权分置
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
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
之相应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
市场的走势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
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人员素质
等多种因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就有可能下跌,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从而使基金投
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
具有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
致业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
交割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会
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
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
致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变现,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
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
来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分级基金子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特定原因而导致基
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子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
足导致子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此外,两类子份额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其各自的折
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对于《分级基金审核指引》所指的分级基金而言,其两类子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其中,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称为母基金份额(即指一带一路份额,下同),预期风
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称为A类份额(即指一带路A份额,下同),预期风险、收益较高
的子份额称为B类份额(即指一带路B份额,下同)。
  由于B类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B类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母基金份额和
A类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B类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A类份额与B类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
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
已将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
的存在。
  4、份额折算风险
  (1)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母基金份额净值达到一定阀值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
定期份额折算。原A类、B类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母基金份额,因此原A类、
B类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B类份额参考净值达到一定阀值后,本基金将进行不定
期份额折算。原A类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母基金份额,因此,原A类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A类份额定期份额折算的设计,使原A类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母基
金份额,因此,原A类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2)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3)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在场内购买A类份额或B类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
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
份额。因此,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A类份额或B类份
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母基金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
人注意,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A类份额或B类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母基金
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5、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母基金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母基金份额与A类份额、B类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
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
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6、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分级基金(包括母基金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母基金份额和A类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
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
资回报,但是,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
收益分配,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
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
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
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
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
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
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783333或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
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直销交易,也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电话直销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
公告。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二十八、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一带一路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确定一带一路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一带一路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一带一路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
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各自份额
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各自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一带
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各自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各
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一
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
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占各自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的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其他
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
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的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一带路B份额的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上述1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
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
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号
  注册资本:75.3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基金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的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
回购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5%,其中投资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其
中投资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15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
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
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
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划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备
付金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由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一带一路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一带路A份额与一带路B份额净值的计算方
法参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保
存期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
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但若自一方书
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