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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新利(001797)

华融新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2015年8月5日已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证监许可[2015]1907 号文)。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
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证 券投
资基金中的 中等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人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
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 
2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3 目录 第 一部 分绪言 ............................................................................................................ 4 第 二部 分释义 ............................................................................................................ 5 第 三部 分基金 管理 人 ................................................................................................ 9 第 四部 分基金 托管 人 .............................................................................................. 16 第 五部 分相关 服务 机构 ........................................................................................... 19 第 六部 分基金 的募 集 .............................................................................................. 21 第 七部 分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24 第 八部 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25 第 九部 分基金 的投 资 .............................................................................................. 34 第 十部 分基金 的财 产 .............................................................................................. 41 第 十一 部分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42 第 十二 部分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46 第 十三 部分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48 第 十四 部分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50 第 十五 部分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51 第 十六 部分风 险揭 示 .............................................................................................. 56 第 十七 部分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59 第 十八 部分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61 第 十九 部分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7 第 二十 部分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5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107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7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 107


4 第 一部 分绪言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 定》 、 《关于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 华融 新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审查。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第 二部 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华融新利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融新利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6 15、 《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3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4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 》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法人 23、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 指华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7 28、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或接受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 指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业务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2、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8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票据投资收益、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票据、 银行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 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9 第 三部 分基金 管理 人 一、概况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设立日期:2007 年 9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机构字[2007]2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7.55 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56813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祝献忠先生, 董事长,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主任 (主 持日常工作) , 招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负责人, 招商银行总行企业年金管理中心 总经理, 招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长等职务。 罗农平先生, 董事 , 硕 士研究生 学历、 经济师 。 历任珠海国际信托投资上海证 券部经理, 远都集团常务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招商证券总裁助理 , 南方证券接 管组成员, 中国中投证券副总裁,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 公司总裁,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 王小波先生, 董事, 博 士研究生学历、 副教授。 历任中国人民大学统计系副教 授, 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 副总经理、 证券业务部总经理、 第一重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首都产业控股有限公 司首席投资顾问,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级) , 中国华融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等职务。


10 顾剑飞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 亚太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总经 理等职 务。 杨国兵先生, 董事, 本 科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南昌民德城市信用社副主任、 副董事长, 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副科长、 科长, 中国华融资产 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高级副经理,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副经理, 中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华融金融 租赁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 、 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等职务。 白国红先生, 董事, 博 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太原理工大学教师, 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事业部经理、 研究发展部 高级副经理、 高级经理、 第一重组办公室高级经理, 华融融德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办公室副主任、 云南分公司总经理, 华融融德公司总经理, 中国华融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协同部总经理等职务。 冉晓明, 董事, 硕士研 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石 家庄办事处经理,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经理、 第一重组办公室高 级经理、 业务发展部高级经理、 发展规划部高级经理、 发展规划部总经理助理、 证 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总 经理级)、华融天泽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 陈玫女士, 董事, 硕士 研究生学历。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 中国投资 银行北京分行人力资源部业务副经理 , 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基金托管部 业务经理 ,招行银行成 都 分 行 公 司 一 部 总 经 理 , 招商银行养老金融部总经理助理 , 中国金融租赁 (筹) 有 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经营部副 总经理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等职务。 白重恩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研、 究生学历、 教授。 中国科技大学数学专业学 士, 中科院数学研究所硕士, 美国加 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数学系博士, 美国哈佛大 学经济系博士。历任美国波士顿学院 经济学、金融学助理教授,香港大学经济学 、 金融学副教授,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弗里曼经济学讲席教授、 副院长、 经济系主任等 职务。


11 胡援成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研究生学历、 教 授。 江西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 专业学士, 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硕士, 厦门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 历任江西财经大学教授、 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 金融发展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主任、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等职务。 孙航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安徽财贸学院会计学专 业硕士, 厦门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 历任合肥市进出口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主持工 作) 、 总经理助理, 深 圳发展银行总行会计出纳部会计、 总经理助理, 深圳发展银 行总行会计出纳部、 计财部副总经理兼总行资金清算中心主任, 深圳发展银行昆明 分行筹备组成员、 副行长兼信贷审查委员会主任,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总会计师, 中 国化工集团公司总会计师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张翔先生, 监事会主席 (拟任) , 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 西南交通大学计算 机及应用专业学士。 历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 (原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计划 财务部副处长、 处长,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 证券 业务部高级经理,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 董事 等职务。 邓中科先生, 监事 (拟任) , 大专学历、 经济 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峡分 行副行长、 党委成员, 中国人民银行漯河分行副行长、 党委成员, 中 国人民银行安 阳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安阳中心支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局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河南监 管局监察室副主任, 中国银行业监督与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资产管理公司和邮政 储蓄机构监管处处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与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现场检查二处处长,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纪委书记等职务。 令强华先生, 监事 (拟任) , 本科学历, 高级 工程师。 武汉水利电力学院水利 水电动力工程学士, 华北电力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学士。 历任葛洲坝机电公司办公室 总经理助理, 葛洲坝机电公司紫阳金结厂厂长, 湖北南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党委书记, 葛洲坝水泥厂副厂长、 党委书记, 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 委书记,中国葛洲坝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徐国强先生, 监事 (拟任) , 本科学历, 经济 师。 东北大学公司管理学士, 澳 门(亚洲 )国际公开大学 MBA ,历任鲁能金 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总 12 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副总经理, 英大期货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东方汇金期货有 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黄芳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现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 总部总经理。 曾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发展部、 人力资源部工作, 先后任副 经理、经理、高级副经理职务。 王邵斐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 级会计师, 现任公司审计监察部 总经理。 曾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第一重组办公室、 总裁办公室先后 任经理、高级副经理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罗农平先生, 董事 , 硕 士研究生 学历、 经济师 。 历任珠海国际信托投资上海证 券部经理, 远都集团常务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招商证券总裁助理 , 南方证券接 管组成员, 中国中投证券副总裁,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 公司总裁,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 张翔先生, 副总经理, 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 历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 (原 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计划财务部副处长、 处长, 中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司信 息技术部高级经理 (处长) 、 证券业务部高级经理 (处长) , 华融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 付巍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保荐代表人。 历任中华财务会计咨询 公司项目经理,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经理,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 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 陈玫女士, 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 中国投资银行北京分行人力资源部业务副经理 , 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基金托管部业务经理 , 招行银行成都分行公司一部总经理 , 招商银行养老金融部总 经理助理 , 中国金融租赁 (筹) 有限公司筹备 组副组长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资 产经营部副总经理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 , 华融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等职务。 司颖女士, 副总经理、 合规总监,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 任中国华 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业务部经理、 第一重组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证券业务部高级副 经理,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华融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合规总监等职务。


13 樊平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在职) 学 历。 历任湖北省荆州地质邮电管 理局科员,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务。 杜向杰先生, 副总经理, 本科学历、 保荐代表 人、 律师。 历任中国工 商银行深 圳分行会计,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经理, 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 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 杨铭海先生, 总经理助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会计师。 历任国家农业投资公司 科员, 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财务会计、 副经理, 招商银行北 京分行支行行长、天津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职 务 。 4、基金经理 范贵龙, 男, 汉族, 1981 年生, 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具备 8 年金融行业工作经验,超过 5 年时间在证券公司从 事证券研究和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 2006 年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2009 年 6 月到 2013 年 7 月在华 融证券市场研究部从事证券投资分析工作,并服务于投资。 2013 年 8 月加入华融证券 资产管理二部、 基金业务部 , 担任投资主办助理 , 从事投 研工作 。 在华融证券工作期间, 曾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投资银 行部项目审核委员会委员, 具备较强的投研能力 。 现任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职)。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罗农平 (公司副总经理) 委员:王坤、范贵龙、张沈伟、轩玉婷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4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 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15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各级监管要求, 建立了较完备的风险管理机制。 公司章程规定 了董事会层面的风险管 理 职 责 ;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总 体 规 定 了 风 险 管 理 的 目 标 、 原则及内容; 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 规定了各项业务的具体风险管理措施。 公 司风险管理机制覆盖了公司所有业务、 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全体员工, 将风险管 理原则贯彻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形成风险可识别、 可控制、 可 承受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管理架构。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控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合规审计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 财务管理制度、 档 案管理制度、 保密制度、 授权管理 制度、 员工 行为管理制度、 离任审计制度、 报告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6 第 四部 分基金 托管 人 一、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 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 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 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 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 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 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 能齐备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 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 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 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 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 17 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 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营运 中心、 委托 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 务 部 现 有 员 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 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211 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 内 部控制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 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 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 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 制制度及措施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立 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 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18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9 第 五部 分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直销中心电话:4008989999、95390 传真:010-58315262 网址:www.hrsec.com.cn 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网址:www.hrsec.com.cn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 金,并及时公告。 3、销售机构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部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具 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设立日期:2007 年 9 月 7 日 联系电话:010-58568139 联系人:赵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10-59572288 传真: 010-65681838


20 经办律师:姚启明 联系人:姚启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四楼 法人代表:朱建弟 联系人:王红娜 电话:010-56730090 传真:010-5673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斌、王红娜


21 第 六部 分基金 的募 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 2015 年 8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07 号文 注册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 公开发售。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 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 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的具体信 息请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22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超过 1.0% ,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认购金额 (M , 含认购 费) 认购费率 M<50 万 1.0% 50 万≤M <100 万 0.6% 100 万≤M <500 万 0.2%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 费 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 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为 0.2% , 如果认购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0/ (1+0.2% )=998,003.99 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8,003.99=1,996.01 元 认购份额=(998,003.99+100.00)/1.00=998,103.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 在认购期结束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份额 998,103.99 份。 5、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3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 可在基金正式 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 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机 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 本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 认购期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 认购款项。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两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 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 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24 第 七部 分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 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 否则 《基金合同》 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 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25 第 八部 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 投资人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 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 日的交易申请; 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26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27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2%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收费 费率标准: 申购 金额(M ,含申 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 1.2% 50 万≤M <100 万 0.8% 100 万≤M <500 万 0.4%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


28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 日 1.5% 7 日≤持有期<30 日 0.75% 30 日≤持有期<6 个月 0.5% 持有期≥6 个月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 期 长 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 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29 (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的适用固定金 额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 (NAV ) 1.026 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026=96310.16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 持有期为 3 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 (NAV ) 1.056 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56=10,560.00 元 赎回费用 10,560.00 ×0.5% =52.80 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 –52.80=10,507.2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30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 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 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31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32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管理人 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可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33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34 第 九部 分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把握市场机会, 分享中国经济转型和增长的红利,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股指期货、 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股票,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 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选择适应经 济转型升级、 能够为股东持续创造价值的优质标的, 运用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实行组 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从全球经济格局和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 分析经济的驱动力和阶段性特征, 结合宏观政策、产业政 策 、 结 构 变 迁 、 市 场 情 绪 等 对 比 分 析 大 类 资 产 风 险 收 益 比 , 合理分配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关注的宏观因素包括,主要宏观经济数据、金融数据、物价数据等。具 体包括GDP 增速、 工业增速、 进出口增速、 投资增速、 消费增速、 物价指数、 货币 供应量、全社会融资总 量 和 利 率 水 平 等 , 遵 循 经 济 发 展 规 律 , 在 现 实 条 件 约 束 下 , 合理推断对各大类资产的可能变化和影响。 (2)关注的政策因素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策、财政货币政策、产业发展政 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尤其注意经济新常态下的宏观调控思路的创新。


35 (3)市场情绪和估值因素主要包括,绝对估值水平,横向、纵向比较的相对 估值水平,成交量、新开户数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秉承价值投资理念, 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深挖符 合经济升级转型、 发展潜力巨大的行业与公司, 通过上下游产业链的实地调研对研 究逻辑和结论进行验证,灵活运用多种低风险投资策略,把握市场投资机会。 (1)符合经济转型方向的新领域 在经济逐渐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 增速进入中高速、 结构优化、 转型 升级、 增 长动力切换等将成为主要特征, 符合经济转型升级、 能够为股东持续创造价值的优 质标的是主要投资方向, 具体则通过观察企业是否涉足新领域、 采用新模式、 实施 新战略来进行筛选。 (2)定量分析 参考财务指标主要有主营 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毛利率、 净利率等, 本基金选择预期未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毛利率较高高于市场平 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使用DDM 模型、DCF 模型、FCFF 模型等绝对估值法估算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 价值, 并与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 市销率 (P/S) 等相对估值法作对比, 从行业中选择价值低估、现金流量状况好、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上市公司。 (3)定性分析 行业发展是否处于 生 命 周 期 的 上 升 阶 段 , 是 否 与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大 趋 势 相 融 合 ; 商业模式和经营理念是否具有领先性, 是否有有效配置各种生 产要素的管理运 行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等; 竞争优势是依赖于经营许可管制, 还是品牌、 资源、 技术、 成本控制 或营销机 制等,竞争对手是否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等; 产品自主创新情况、 主要产品更新周期、 专有技术和专利、 对引进技术的吸收 和改进能力。 (4)实地调研 本基金投研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 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 公司法人治 理情况、 经营状况、 重 大投资项目情况、 核心竞争力状况以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 可靠性等,通过上下游产业链的实地调研验证研究逻辑和结论。


36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在利率走势分析、 债券供求分析基础上, 灵活采用类属配 置、个券选择、套利等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 央行票据、 债 券回购、 金融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 银 行存款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的类属配 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 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 二是通过类属 配置获得投资收益。 从流动性角度来说, 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供求、 申赎金额 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 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 并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组合资 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 的配比, 以满足投资人的流动性需求。 从收益性角度来说,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品种的相对收益、 利差变化、 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 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 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 、 价 格 将 上 升 的 、 能 给 组 合 带 来 相 对 较 高 回 报 的 类 属 品 种 ,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品种, 以期取得较 高的总回报。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优先选择央票、 短期国债等高信用 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 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基 金管理人将在正确 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 并客观 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则 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此外, 鉴于收益 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 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这也可以帮 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环境中, 有必要审慎灵活地综合运用股指期 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对冲系统性风险、 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并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 制风险为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并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套 期 保 值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套期时将综合考虑: (1)股指期货交易品种的流动性;


37 (2)股指期货交易品种与现货市场的相关度; (3)通过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 (4)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综合成本,来判断是否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或套 期保值的合理对冲比率。 5、套利策略 利用市场的弱有效性, 以较低成本、 较高效率、 承担较低风险情况下把握市场 定价偏差带来的机会, 主 要 包 括 新 可 转 换 债 券 套 利 、 增 发 套 利 、 转 债 转 股 套 利 等 。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30%+1 年期人民币定 期存款基 准利率* 70%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沪深 300 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 代 表 性 和 权 威 性 。 2.1 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具有良好的 固定收益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 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而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六、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流程 如下: 1、基金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基金资产配置等重 大投资决策形成决议并下达给部门投资中心负责人; 2、基金业务投资中心负责人将决议内容下达给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基金经 理、 投资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 结合备选股票库及有关研究报告, 负责 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8 3、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组合方案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超出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授权权限但在投资中心负责人授权权限范围内的, 经投资 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超出投资中心负责人授权权限的, 须经基金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4、基金业务运营中心风控人员基于数量化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日常性的风险测量和分析, 并向基金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 会出具相应的风险评估报告。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风险控制 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 39 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40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规定开展融资融券 和转融 通业务 。


41 第 十部 分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42 第 十一 部分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 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3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为 准。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当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44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 易资 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45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6 第 十二 部分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投资人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基金资产承 担; 5、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 48 第 十三 部分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 裁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49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 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50 第 十四 部分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1 第 十五 部分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52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5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 种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54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 55 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56 第 十六 部分风 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 并,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7)新股价格波动风险。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会对 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操作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57 (3)技术风险。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 信息网络支 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 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 输等风险。 3、流动性风险 (1)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变 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 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 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 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其它风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损 。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精选被低估的股票 构建投资组合。 但是, 在特定的市场时期, 由于市场偏好和热点不同, 可能存在股 票价格显著偏离其价值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业绩表现在短期内落后于市场。 本基金使用股指期 货 作 为 风 险 对 冲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存在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的风险。 此外,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 状况、 世 行前景、 行业竞争、 人 员素质、 信息真实性等, 这些都会导致研 究结果与公司实际 投资价值发生偏离, 从而导致投资风险。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是不能完全规避。


58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收益或本金安全。 59 第 十七 部分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注册后,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履行相关手续; 继续公开募集资金的, 应当在公开募集前按照 《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 未经注册, 不得公开 或者变相公开 募集基金。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60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1 第 十八 部分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62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细则。 除托管费、 管理费、 销售费用等 相关费用的调 高外,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63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64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65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 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66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 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6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 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 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68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并 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9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设立的日常机构,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70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项 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71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 式, 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72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73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4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投资人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基金资产承 担; 5、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5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 裁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76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 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把握市场机会, 分享中国经济转型和增长的红利,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77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股指期货、 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股票,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 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选择适应经 济转型升级、 能够为股东持续创造价值的优质标的, 运用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实行组 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从全球经济格局和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 分析经济的驱动力和阶段性特征, 结合宏观政策、产业政 策 、 结 构 变 迁 、 市 场 情 绪 等 对 比 分 析 大 类 资 产 风 险 收 益 比 , 合理分配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关注的宏观因素包括,主要宏观经济数据、金融数据、物价数据等。具 体包括 GDP 增速、工业增速、进出口增速、投资增速、消费增速、物价指数、货 币供应量、 全社会融资总量和利率水平等, 遵循经济发展规律, 在现实条件约束下, 合理推断对各大类资产的可能变化和影响。 (2)关注的政策因素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策、财政货币政策、产业发展政 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尤其注意经济新常态下的宏观调控思路的创新 。 (3)市场情绪和估值因素主要包括,绝对估值水平,横向、纵向比较的相对 估值水平,成交量、新开户数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秉承价值投资理念, 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深挖符 合经济升级转型、 发展潜力巨大的行业与公司, 通过上下游产业链的实地调研对研 究逻辑和结论进行验证,灵活运用多种低风险投资策略,把握市场投资机会。 (1)符合经济转型方向的新领域


78 在经济逐渐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 增速进入中高速、 结构优化、 转型 升级、 增 长动力切换等将成为主要特征, 符合经济转型升级、 能够为股东持续创造价值的优 质标的是 主要投资方向, 具体则通过观察企业是否涉足新领域、 采用新模式、 实施 新战略来进行筛选。 (2)定量分析 参考财务指标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毛利率、 净利率等, 本基金选择预期未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毛利率较高高于市场平 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使用 DDM 模型、 DCF 模型、 FCFF 模型等绝 对估值法估算上市公司股票的内 在价值,并与市盈率(P/E )、市净率(P/B )、市销率(P/S )等相 对估值法作对 比, 从行业中选择价值低估、 现金流量状况好、 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上市公司。 (3)定性分析 行业发展是否处于 生 命 周 期 的 上 升 阶 段 , 是 否 与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大 趋 势 相 融 合 ; 商业模式和经营理念是否具有领先性, 是否有有效配置各种生产要素的管理运 行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等; 竞争优势是依赖于经营许可管制, 还是品牌、 资源、 技术、 成本控制 或营销机 制等,竞争对手是否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等; 产品自主创新情况、 主要产品更新周期、 专有技术和专利、 对引进技术的吸收 和改进能力。 (4)实地调研 本基金投研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 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 公司法人治 理情况、 经营状况、 重 大投资项目情况、 核心竞争力状况以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 可靠性等,通过上下游产业链的实地调研验证研究逻辑和结论。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在利率走势分析、 债券供求分析基础上, 灵活采用类属配 置、个券选择、套利等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 央行票据、 债 券回购、 金融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 银 行存款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的类属配 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 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 二是通过类属 79 配置获得投资收益。 从流动性角度来说, 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供求、 申赎金额 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 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 并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组合资 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 以满足投资人的流动性需求。 从收益性角度来说,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品种的相对收益、 利差变化、 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 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 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 、 价 格 将 上 升 的 、 能 给 组 合 带 来 相 对 较 高 回 报 的 类 属 品 种 ,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品种, 以期取得较 高的总回报。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优先选择央票、 短期国债等高信用 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 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基 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 并客观 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 公允水平, 则 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此外, 鉴于收益 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 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这也可以帮 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利用市场的弱有效性, 以较低成本、 较高效率、 承担较低风险情况下把握市场 定价偏差带来的机会, 主 要 包 括 新 可 转 换 债 券 套 利 、 增 发 套 利 、 转 债 转 股 套 利 等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0 (6)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81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30%+1 年期人民币定 期存款基 准利率* 70%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沪深 300 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 代 表 性 和 权 威 性 。 2.1 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具有良好的固定收益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 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而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82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 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83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为 准。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84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注册后,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履行相关手续; 继续公开募集资金的, 应当在公开募集前按照 《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 未经注册, 不得公开 或者变相公开 募集基金。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85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86 《基金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不包括 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87 第 十九 部分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成立日期:2007 年 9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机构字[2007]2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7.55 亿元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 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 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88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 行 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 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团 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 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 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股指期货、 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股票,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89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90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 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 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91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选择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92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关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在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 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 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 缴款通知书、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 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 说明。否则,基金托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其 有 关 指 令 。 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 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 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 93 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产生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94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95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 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 资金 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96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 相关规定, 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 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97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 债券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98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9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100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 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 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 101 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 毕并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 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 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1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 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103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 现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和变现; (4) 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8) 公 告基金清算 报告 ;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104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5 第 二十 部分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包括初始登记, 申购赎回变更 登记、 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 、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 额的清算过户等服 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 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 或者通过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及网站进行 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 如纸制对账单、 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 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服务热 线、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 制的信息主 要 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交易确认、 对账单服务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106 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查 询 客 户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 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等信息; 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 客 服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五、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 服务热线 电话:4008989999 、95390 传真:010-58315262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电子信箱:hrfund@hrsec.com.cn


107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 解决。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 件 (二)《 华融新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华融新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 华融新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