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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价值(166005)

中欧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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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价值发现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五年 九月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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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一) 本基金经 2009 年5 月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 中
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412 号)核准,进
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7 月24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60%-95%。 根据原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规定, 本基金为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 2014 年8 月 8 日修订后施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
资产投资比例要求由原来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调整为“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自 2015 年7 月 17
日起将本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相关条款亦做
相应调整。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六)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5 年7 月 23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
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6 月30 日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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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11 四、 基金托管人 ..................................................... 2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 基金的募集 ..................................................... 4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八、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 、转 换与赎回 ................................. 48 九、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与赎 回 ....................................... 58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 基金 份额的登记、系统内 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64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66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79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81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3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9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1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4 十九、 风险揭示 ....................................................... 99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3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3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4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1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4 / 14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欧 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 金” 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 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5 / 141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中欧 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管 理人或 本基 金管理 人: 指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或 本基 金托管 人: 指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合 同: 指《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 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指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中欧 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6 / 141 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同年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现 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 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 金销 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7 / 141 销 售机 构: 指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构 直 销机 构: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直 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 册登 记 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 册登 记 机构 : 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 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 募 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 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8 / 141 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开 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交 易时 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认 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外 或 柜台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 或 交易所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并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等 业 务 的 场 所 注 册登 记 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 系统 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 统内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跨 系统 转登记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9 / 141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 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 资 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基 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 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0 / 141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1 / 14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1、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4、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 电话:021- 68609600


11、 传真:021- 33830351


12、 联系人:袁维


13、 客户服务热线 :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 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简称 UBI) 出 资 6,5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35%; 国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上述5 个股东共出资 18,800 万元人民币。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2 / 141 (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 玉明 先生, 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本科、 硕士, 美国杜兰大学 MBA, 中国籍。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民 航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曾 任 职 于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总 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 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Este 先 生 , 意 大 利 籍 。 现 任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 (CAB) 国际部总监, 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 米兰总 部 客 户 业 务 部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 跨 国 公 司 信 用 状 况 管 理 负 责 人 , 联 合 信 贷 银 行 东 京 分行资金部经理,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 机构银行业 务部总监 , 并 曾在Credito Italiano( 意大利信贷银行) 圣雷莫分行、 伦敦分行、 纽约分行及米 兰总部工作。 朱 鹏 举 先 生 , 中国籍。现任中欧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国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业 务 董 事 、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内 核 小 组 副 组 长 , 兼 任 国 都 景 瑞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曾 任 职 于 联 想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中 关 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大 连 柏 荣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国 都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刘 建平 先生, 北京大学 法学硕士,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总 经 理 。 历 任 北 京 大 学 助 教 、 副 科 长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基 金 监 管 部 副 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英国籍。现任 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 历 任 安 永 ( 中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英 国 伯 明 翰 , 伦 敦 ) 审 计 经 理 、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 雳先 生, 北京大学法 学博士 (国际经济法) ,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 (国际 金融法) , 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 (国际法/比较法) , 中国籍。 现任北京大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院 长 助 理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历 任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3 / 141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 步 先 生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中 欧 盛 世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籍 。 历 任 上 海 证 券 中 央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部 总 监 、 监 察 部 总 监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 海 先 生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 上海源泰律 师事务所 合 伙人,中国 籍 。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研 究 院 博 士 后 。 历 任 深 圳 市 深 华 工 贸 总 公 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黎 忆 海 女 士 , 中 欧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中 国 籍 。 南 开 大 学 会 计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湖 南 省 计 算 机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教 师 , 深 圳 世 纪 星 源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分析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员。





黄 峰 先 生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职工 监 事,信息技 术部总监 , 中国籍。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中 心 信 号 与 信 息 处 理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中 再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术部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微软全球技术中心工程师。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窦 玉明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 建平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籍。 简历同上。 卢 纯青 女士,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分管 投资副总经理, 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研究总监、事业部负责人, 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 金融学硕士,10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 欣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13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4 / 141 黄 桦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24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场内交易员,上海万国证 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 经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 燕女 士 , 中欧价值发 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国籍。 北京大学西 方经济学专业硕士 ,3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 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及 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5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今)、 中欧价 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今) 。 (2)历任基金经理 王 磊先 生, 2009 年7 月24 日至 2010 年9 月2 日期间担任中欧价值发现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苟 开红 女士 , 2009 年 10 月9 日至 2015 年5 月29 日期间担任中欧价值发现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总经理刘建 平 、 分 管 投 资 副 总 经 理 卢纯青、 事 业 部 负 责 人 周 蔚 文 、 陆 文 俊 、 刁 羽 、 曹 剑 飞 、 刘 明 月 、 周 玉 雄 、 赵 国 英 、 曲 径 , 风 控 部 总 监 卞 玺 云 组 成 。 其 中 总 经 理 刘 建 平 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5 / 14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6 / 141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7 / 141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8 / 141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 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 基 金管 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9 / 141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各 个 业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监 察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 监事会: 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监督。





(3) 督察长: 独 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定 期、不定期报告。





(4)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 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5) 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 协调突发 重大风险等事项。





(6) 监察稽核部: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业务部门: 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 合法、合规进行。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20 / 141





各 部 门 及 岗 位 均 设 立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及 工 作 职 责 , 并 编 制 详 细 的 岗位说明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建 立 重 要 凭 据 传 递 及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实 现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公 司 建 立 了 合 理 的 授 权 标 准 和 流 程 , 确 保 授 权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应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 立 科 学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各 业 务 部 门 在 适 当 授 权 的 基 础 上 实 行 恰 当 的 岗 位 分 离 。 重 要 业 务 和 岗 位 进 行 物 理 隔 离 ,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与 公 司会计等 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包 括 两 方 面 : 一 是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检 测 办 法 、 重 要 部 门 风 险 指 标 考 核 体 系 以 及 业 务 人 员 道 德 风 险 防 范 体 系 等 ; 二 是 公 司 灵 活 有 效 的 应 急 、 应 变 措 施 和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 通 过 严 密 有 效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 全系统。





真 实 、 全 面 、 及 时 、 准 确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 及 时 准 确 地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业 务 记 录 , 完 整 妥 善 地 保 管 好 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项 业 务 资 料 档 案 , 确 保 原 始 记 录 、 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制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21 / 141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的 变 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22 / 141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 股 票 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 票 代 码 601939) 。于 2014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市值约为 2,079 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 第四位。 于2014 年末, 本集团 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 较上年增长 8.99% ; 客户贷 款和垫款总额94,745.23 亿元, 增长 10.30% ; 客户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 增 长5.53%。 营业收入 5,704.70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2.16%; 其中, 利息 净收入增长 12.28% , 净 利 息 收 益 率(NIM)2.80%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重 为 19.02% ; 成本收入比为 28.85%。 利润总额 2,990.86 亿元, 较上年增长 6.89%;净 利润 2,282.47 亿元, 增长 6.10%。资本充足率 14.87%,不良贷款率 1.19%,拨备 覆盖率222.33% 。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23 / 141 客 户 基 础 进 一 步 夯 实 , 全 年 公 司 机 构 有 效 客 户 和 单 位 人 民 币 结 算 账 户 分 别新 增 11 万户和 68 万户 ,个人有效客户新增 1,188 万户。网点“三综合”覆盖面进 一步扩大, 综合性网点 达到 1.37 万个, 综合柜 员占比达到 80% , 综合 营销团队 1.75 万 个 , 网 点 功 能 逐 步 向 客 户 营 销 平 台 、 体 验 平 台 和 产 品 展 示 平 台 转 变 。 深 化 网 点 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 1.45 万个营业网点 30 类柜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 现总行集中处理, 处理效率提高 60% 。 总分行之间、 总分行与子公司之间、 境内外 以 及 各 分 行 之 间 的 业 务 联 动 和 交 叉 营 销 取 得 重 要 进 展 , 集 团 综 合 性 、 多 功 能 优 势 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3,989.83 亿元, 承销 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 以 “养 颐 ” 为 主 品 牌 的 养 老 金 融 产 品 体 系 进 一 步 丰 富 , 养 老 金 受 托 资 产 规 模 、 账 户 管 理 规模分别新增188.32 亿元和62.34 万户。 投资托管业务规模 增幅38.06%, 新增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 1 万个、结算 量达1.46 万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6,593 万张,消费交易额 16,580.81 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数量增长 14.18%,金融资 产增长18.21%。 2014 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 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4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 500 强排名第 29 位,新兴 市场 500 强排名第 3 位 ;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4 年全 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38 位。 此 外 , 本 集 团 还 荣 获 国 内 外 重 要 媒 体 评 出 的 诸 多 重 要 奖 项 , 覆 盖 公 司 治 理 、 社 会 责 任 、 风 险 管 理 、 公 司 信 贷 、 零 售 业 务 、 投 资 托 管 、 债 券 承 销 、 信 用 卡 、 住 房 金 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 心,共有 员工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24 / 141 赵 观 甫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 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5 年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 只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25 / 141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业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26 / 141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27 / 141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860 传真: 010-66107571? 客服热线:95588 ? 网址:www.icbc.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28 / 141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金鼎大厦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娟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29 / 141 电话:010-68858076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热线: 95580 网址:www.psbc.com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7092845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热线: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8 客服热线:95558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30 / 141 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 63636388 传真:010- 63636713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潘逸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779 客服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1)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31 / 141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578 传真:0755-82130573


客服热线: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3600 网址:www.gf.com.cn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32 / 14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1 号楼 20-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热线:95562c 网址:www.xyzq.com.cn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33 / 141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96326 传真:010-88085195、010-88085265-8191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2 至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 至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062


传真:010-66568704、010-66568532 、010-6656864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18 传真:0531-68889093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34 / 141 电话: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 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707、021-63410627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人:李飞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35 / 141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21-38670767 客服热线: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2268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服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36 / 14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1173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孔晓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25-84579938、025-84579778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0)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8259 传真:021-68761616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37 / 141 3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李欣 电话:0755-8300717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线: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3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6030;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31;0755-23835525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38 / 141 住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大道 588 号 恒鑫大厦19 、20 楼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大道 588 号 恒鑫大厦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电话:0571-96598 客服热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戴莉丽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10-60836221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39 / 141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8)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 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宋航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lxzq.com.cn


3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热线:0931-4890100、0931-4890619、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4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588168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40 / 141 客服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140 客服热线: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42)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人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66553216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41 / 141 4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热线: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4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4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42 / 141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5 楼C 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43 / 141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20810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44 / 141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热线: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其 销 售 城 市 、 网 点 , 并 另 行 公 告 。 各 销 售 机 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 二) 场 内发 售机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 三)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45 / 141 ( 四) 律 师事 务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吕红 ( 五) 会 计师 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 俞伟敏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46 / 141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5 月19 日证监许可[2009]412 号核准募集 发售。 募集期为 2009 年 6 月 18 日至 2009 年 7 月 20 日。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 有限公司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集期共募集 714,731,726.55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12,443 户。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47 / 141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 金合 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7 月24 日正式生效。 ( 二)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48 / 141 八、 基 金份 额的 场外 申购 、转 换与 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 一) 场 外申 购与赎 回业 务办理 的场 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等 公 告 中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增 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 ( 二) 场 外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 办 理时间 1、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 个工 作日 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的信息。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业务办理 具体时间为交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基金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且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49 / 141 4、 本基金自2009 年10 月23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赎回 和场外申购业务。 ( 三) 场 外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 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4、 “全额缴款” 原则 ,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只有在 投资 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法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 四) 场 外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有 效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资人 可向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购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50 / 141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赎 回 的 处 理 办 法 请 参 见 本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关 条款处理。 ( 五) 场外 申 购和赎 回基 金份额 的 注 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 后,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 投资人 自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 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办 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 场 外申 购与赎 回的 限 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 万元人民币。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剩余基金份额 将与该次赎回份额 一起 全部赎回。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51 / 141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限制性规定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场 外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 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别 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费率 M <50 万元 0.45% 50 万元≤M <100 万元 0.30% 100 万≤ M <500 万元 0.15%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申购费率 见下表: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52 / 141 单笔金 额 (M) 收费标 准 M<50 万元 1.50% 50 万 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 M <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作为 注 册登记 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N) 收费标 准 N<1 年 0.50% 1 年≤ N <2 年 0.25% N≥2 年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八) 场 外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处 理方式 及计 算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有 效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53 / 141 2、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以 申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如果其 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 =37893.14 份 即: 某投资人 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可得到37893.14 份基金份额。 3、 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以 赎 回 总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赎 回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 日申请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 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0=10160





赎回费用 =10160×0.5%=50.8 元





赎回金额 = 10160-50.8=10109.2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54 / 141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次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九) 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此 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 十)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55 / 141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连续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予以公 告。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部 分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不 会 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56 / 141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二 )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57 / 141 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十三 ) 基 金的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 十四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 ) 基 金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58 / 141 九、 基 金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 一) 投 资人 范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禁 止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以 及 合 格 的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二) 使 用账 户 投资人 通 过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应 当 使 用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账 户 开 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三) 场 内申 购和赎 回的 办理场 所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会员单位。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单 位 的 名 单 ( 有 可 能 进 行 调 整 或 变 更 ) 可 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办理 时间 1、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 个工 作日 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的信息。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59 / 141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业务办理 具体时间为交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基金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且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本基金自2009 年10 月23 日起开始办理场内 赎回业务和 场内申购业务。 ( 五) 场 内申 购和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计 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 全 额缴 款” 原 则 ,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 时, 必须 全 额交 付申 购 款项 ,只 有 在 投 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 场 内申 购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 资 人 需 遵 循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理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60 / 141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否 则 所 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应 确 保 账 户 内 有 足 够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赎 回申 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有 效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人 账 户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资 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 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况 下 ,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部 分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将 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关于 “巨额 赎回的认定” 和 “巨额 赎回的公告” 参照第 八章相关内容规定。 ( 七) 场 内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 限制。 如调整上述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 3 个工作日 前至 少在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61 / 141 3、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 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 后 除 以 申 购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确 定 。 基 金 份 额 份 数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 投资人。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后 确 定 。 赎 回 金 额 计 量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赎 回 金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基 金财产承担。 ( 八) 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 额 (M) 收费标 准 M<50 万元 1.50% 50 万 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 M <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2、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 担,赎回费的25% 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 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 0.5%。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九) 场 内申 购份额 和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62 / 141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计 算 所 得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还至 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 通过场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 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 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1+1.5% )=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 =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 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 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即: 投资人 投资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0.94 元。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 日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 某 投资人 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 元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63 / 141





净赎回金额 =11,480-57.40=11,422.60 元





即: 投资人 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 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基金 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 十) 场 内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结 算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 一 )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应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 将 按新规 定执 行。 ( 十 二 ) 有 关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八 章 中 关 于 “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的 相 关 内 容 以 及 深 交 所 有 关规 定,并 据此 执行。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64 / 141 十、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和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系 统内 转托 管 和跨 系 统转 登记 ( 一)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指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赠指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按 基 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二)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 统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3、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 三) 系 统内 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65 / 141 2、 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 册 登 记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应 依 照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规 定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系 统 内 转 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的 会员单位(席位)时, 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四) 跨 系统 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66 / 141 十 一、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通 过 适 当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和 积 极 的 股 票 选 择 策 略 , 以 合 理 价 格 买 入并 持 有 具 备 估 值 优 势 、 较 强 盈 利 能 力 和 较 好 业 绩 持 续 成 长 性 的 价 值 型 优 秀 企 业 , 在 注重风险控制的原则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资本增值。 ( 二)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 60%-95%;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 、 现 金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5%-40%, 其中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 三) 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的 核 心 在 于 通 过 积 极 的 股 票 选 择 , 关 注 具 备 估 值 优 势 , 并具 备 较 强 盈 利 能 力 和 业 绩 可 持 续 成 长 的 价 值 型 优 秀 企 业 , 采 取 以 合 理 价 格 买 入 并 持 有 的 投 资 方 式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资 本 增 值 。 作 为 一 种 典 型 的 价 值 股 投 资 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特点在于吸收和借鉴国内外较为成熟的价值股投资经验, 根 据 中 国 股 票 市 场 的 特 点 引 入 相 对 价 值 的 概 念 , 并 以 此 为 依 据 通 过 各 种 主 客 观 标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67 / 141 准 进 行 股 票 选 择 和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 从 而 在 降 低 风 险 的 同 时 , 提 高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长期超额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以 中 欧 价 值 发 现 股 票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记 分 卡 评 分 体 系 为 基 础 , 通 过分 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动态优化大类金融资产比例。 记 分 卡 提 供 了 一 个 分 析 体 系 , 通 过 确 定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前 景 的 一 系 列 变 量 (宏 观经济趋势、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股票市场估值和市场情绪) ,跟踪变量的变化, 将 结 果 归 入 相 应 的 评 分 体 系 并 形 成 资 产 配 置 计 划 。 同 时 , 为 了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具 有 足够灵活性, 把握更短期限内的潜在收益机会, 在 投资总监 (CIO) 的监督下, 基 金 经 理 在 资 产 配 置 范 围 内 , 在 相 应 的 时 期 内 , 可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 有 利 的 投 资 机 会 和短期市场热点,自由决定并调整资产配置。 2、股票选择策略 (1)行业配置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相 比 , 本 基 金 的 行 业 配 置 风 格 偏 中 性 , 主 要 参 考 本 基 金 的业 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的行业权重,并根据各行业业绩预测增速、相对于全市 场 估 值 水 平 的 当 前 折 溢 价 程 度 、 以 及 该 折 溢 价 程 度 相 对 于 历 史 平 均 折 溢 价 程 度 的 偏 离 , 以 及 其 他 各 种 可 能 影 响 行 业 的 因 素 综 合 判 断 该 行 业 估 值 标 准 的 合 理 性 , 从 而 由 基 金 经 理 决 定 对 各 行 业 的 配 置 比 例 。 这 种 行 业 配 置 方 法 也 是 本 基 金 基 于 相 对 价值的认识而采取的具体投资方法。 (2)股票选择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积 极 的 股 票 选 择 策 略 , 旨 在 依 托 专 业 的 研 究 力 量 , 综 合采 用 定 量 分 析 、 定 性 分 析 和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相 结 合 的 研 究 方 法 , 以 “ 自 下 而 上 ” 的 方 式 遴 选 出 具 备 估 值 优 势 , 并 具 备 较 强 盈 利 能 力 和 业 绩 可 持 续 成 长 的 价 值 型 优 秀 企 业 , 采 取 以 合 理 价 格 买 入 并 持 有 的 投 资 方 式 ,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组 合 , 从 而 实 现 基 金 资产的稳定增值。 1)合规性和流动性股票初选 根 据 选 股 策 略 , 首 先 除 掉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制 度 禁 止 投 资 的 股 票 ,然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68 / 141 后我们扣除掉总市值在全市场排名在后 30%以及总市值小于 10 亿的股票,进入下 一步筛选。 2)历史财务数据数量选股 本 基 金 认 为 对 上 市 公 司 历 史 的 分 析 常 常 能 揭 示 未 来 。 因 此 , 在 进 行 流 动 性股 票筛选后,本基金将使用上市公司过往 2 年 的历史财务数据,采用本基金管理人 选出的定量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选出较优者进入备选股票池股票。 具 体 来 说 , 我 们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理 念 , 选 取 了 盈 利 收 益 率 、 经 营 现 金 流收 益率、股息收益率、营业利润率等 4 个具有 代表性的指标,力图获得高质量的价 值股。 3)相对价值判断 与 传 统 的 价 值 股 投 资 策 略 注 重 绝 对 价 值 相 比 , 我 们 认 为 价 值 是 相 对 的 , 这体 现 在 我 们 不 仅 比 较 股 票 内 在 价 值 与 股 票 价 格 的 差 异 、 可 比 公 司 之 间 的 估 值 差 异 , 更着重以发展的眼光进行动态估值,并积极关注创造价值的因素。 本 基 金 将 从 安 全 边 际 、 横 向 比 较 和 纵 向 比 较 等 相 对 价 值 的 角 度 衡 量 和 比 较股 票的估值合理性,挖掘具备相对价值的股票: 首 先 , 比 较 股 票 价 格 与 内 在 价 值 的 差 距 , 判 断 拟 投 资 个 股 是 否 存 在 较 大 幅度 的安全边际; 其 次 , 分 析 可 比 公 司 之 间 的 相 对 估 值 , 而 非 绝 对 估 值 。 相 对 估 值 法 主 要 根据 股 票 的 市 场 估 价 比 率 与 全 市 场 或 者 同 行 业/ 板 块 其 他 公 司 的 估 值 比 率 对 比 来 衡 量 个 股 估 值 的 相 对 高 低 。 其 中 估 值 比 率 包 括 市 盈 率 法(P/E) 、 市 净 率 法(P/B) 、市销 率法(P/S)、经济价值法(EV/EBITDA) 等。 第 三 ,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公 司 的 业 绩 增 长 潜 力 , 以 发 展 的 眼 光 对 企 业 进 行 动 态估 值,比较拟投资股票的静态估值和动态估值,判断不同时点估值的合理性; 第 四 , 研 究 团 队 的 深 入 细 致 调 研 是 分 析 股 票 是 否 具 备 相 对 价 值 的 基 础 , 这有 助于判断公司的价值驱动因素、资产增值潜力、潜在风险等。 4)股价催化剂分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 长 期 内 股 票 的 价 格 将 反 映 价 值 , 并 围 绕 价 值 上 下 波 动。 一 旦 发 现 某 只 股 票 的 价 值 出 现 了 较 大 幅 度 的 相 对 低 估 , 首 先 需 要 分 析 影 响 市 场 整 体判断从而造成股票低估现象的因素;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69 / 141 同 时 , 投 资 效 果 不 仅 取 决 于 所 投 资 个 股 相 对 于 公 允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幅 度 , 也取 决 于 投 资 周 期 的 长 短 。 个 股 低 估 较 早 被 市 场 所 认 识 能 够 提 高 单 位 时 间 内 的 投 资 收 益 率 。 因 此 , 通 过 因 素 分 析 确 认 某 只 个 股 被 低 估 后 , 另 一 个 重 要 环 节 就 是 进 一 步 分 析 市 场 通 过 某 种 契 机 发 现 该 股 票 被 低 估 的 可 能 性 , 即 是 否 存 在 促 使 被 低 估 个 股 股 价 上 涨 的 催 化 剂 。 该 类 催 化 剂 可 能 包 括 新 产 品 和 项 目 的 投 产 预 期 、 公 司 产 品 定 价能力、行业集中度以及同类公司股价表现等。 3、 债券选择策略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资 产 构 成 以 国 债( 含 央 行 票 据) 和 金 融 债 为 主 , 同 时 也 投 资 于 企 业 债 和 可 转 换 债 券 。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久 期 偏 离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类 属 配 置 、 个 券 选 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偏离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货 币 政 策 和 财 政 政 策 、 市 场 结 构 变 化 等 方 面的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 预 测 利 率 的 变 化 趋 势 , 从 而 采 取 久 期 偏 离 策 略 , 根 据 对 利 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利 率 走 势 、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情 况 的 判 断 , 适 时 采 用 哑 铃型 或 梯 型 或 子 弹 型 投 资 策 略 , 在 长 期 、 中 期 和 短 期 债 券 间 进 行 配 置 , 以 便 最 大 限 度 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类 属 配 置 指 债 券 组 合 中 各 债 券 种 类 间 的 配 置 , 包 括 债 券 在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债 券 品 种 间 的 分 布 , 债 券 在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和 固 定 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 券 选 择 是 指 通 过 比 较 个 券 的 流 动 性 、 到 期 收 益 率 、 信 用 等 级 、 税 收 因 素, 确定一定期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4、 权证投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与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相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证券 的基本面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 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70 / 141 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于权证。 ( 四) 投 资决 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包 括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宏 观经济发展 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 法 合 规 、 保 密 、 忠 于 客 户 、 资 产 分 离 、 责 任 分 离 、 谨 慎 投 资 、 公 平 交 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组 织 机 构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事 业 部 负 责 人 、 基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和 中 央 交 易 室 , 投 资 过 程 须 接 受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监 督 和 基 金 运 营 部 的 技术支持。 其 中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作 为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的 最 高 机 构 , 对 基 金 投 资 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 资 事 业 部 负 责 人 负 责 本 事 业 部 内 投 资 管 理 和 内 外 部 沟 通 工 作 , 并 监 控 、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原 则 和 决 议 精 神 , 结 合 股 票 池 及 有 关 研 究报 告 , 负 责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和 日 常 管 理 , 向 中 央 交 易 室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并 监 控 组 合 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不 同 层 次 的 决 策 主 体 明 确 投 资 决 策 权 限 , 建 立 完 善 的 投 资 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会 议 :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主 持 , 对 基 金 总 体 投 资 政 策、 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 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71 / 141 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 在 研究部的研究支持下, 拟 定 投 资 计 划 , 并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或 调 整 。 在 组 合 构 建 和 调 整 的 过 程 中 , 基 金 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 ) 中 央 交 易 室 按 照 有 关 制 度 流 程 负 责 执 行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指 令 , 并 担 负 一 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 究 部 负 责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就 投 资 目 标 实 现 情 况 、 业 绩 归 因 分 析 、 跟 踪 误 差来 源 等 方 面 , 对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绩 效 评 估 , 并 提 供 相 关 报 告 。 基 金 经 理 可 以 据 此 评 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 金 经 理 将 跟 踪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和 发 展 预 期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变 化 , 结 合基 金 当 期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 以 及 组 合 风 险 与 绩 效 评 估 的 结 果 , 对 投 资 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 ( 五)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80%× 沪深300 指数+20%×上证国债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 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 本编制而成 的成份股指数,样本对两市覆盖很高,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 同时, 沪深300 指 数 稳 定 性 较 好 , 能 准 确 、 及 时 反 映 市 场 实 际 价 格 变 动 , 抗 操 纵 能 力 强 , 是 本 基 金 股票投资部分的合适业绩比较基准。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是 上 证 指 数 系 列 的 第 一 只 债 券 指 数 , 反 映 了 债 券 市 场 的 整 体变 动状况, 是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变 动 的 “ 指 示 器 ” , 为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72 / 141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比较基准,并及 时予以公告。 ( 六)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决 定 了 本 基 金 属 于 较 高 风 险 、 较高 收益,追求长期稳定资本增值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七) 投 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73 / 141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的0.5%; (14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15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74 / 141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 八)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 九) 基 金的 融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 基 金投 资组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设 银 行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保 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75 / 141 例(%) 1 权益投资 921,906,681.22 71.78 其中:股票 921,906,681.22 71.7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9,256,795.68 4.61 8 其他资产 303,256,757.32 23.61 9 合计 1,284,420,234.22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6,437,365.00 1.29 C 制造业 414,036,798.84 32.4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17,332,000.00 1.3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8.70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8,640,888.00 3.0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34,296,286.52 2.69 J 金融业 351,699,112.01 27.56 K 房地产业 43,302,120.76 3.3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162,091.39 0.48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76 / 14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21,906,681.22 72.25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166 兴业银行 3,770,700 65,044,575.00 5.10 2 601318 中国平安 732,800 60,045,632.00 4.71 3 600036 招商银行 2,088,100 39,089,232.00 3.06 4 601006 大秦铁路 2,752,200 38,640,888.00 3.03 5 000002 万


科A 2,603,738 37,806,275.76 2.96 6 600521 华海药业 1,187,300 37,103,125.00 2.91 7 300113 顺网科技 639,832 34,294,995.20 2.69 8 600309 万华化学 1,416,647 34,254,524.46 2.68 9 600887 伊利股份 1,807,145 34,155,040.50 2.68 10 000581 威孚高科 1,041,046 32,262,015.54 2.53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77 / 141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 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3 本期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 、 投资组 合 报 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 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83,024.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67,149.3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784.04 5 应收申购款 300,183,799.28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78 / 14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3,256,757.3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300113 顺网科技 34,294,995.20 2.69 停牌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79 / 141 十 二、 基金 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9年7月24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5年6月30日。 1 、 本 报告期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基金净 值增长 率① 基金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净值增 长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07.24-2009.12.31 -6.20% 1.90% -1.02% 1.78% -5.18% 0.12% 2010.01.01-2010.12.31 9.06% 1.44% -9.12% 1.26% 18.18% 0.18% 2011.01.01-2011.12.31 -16.03% 1.24% -19.67% 1.04% 3.64% 0.20% 2012.01.01-2012.12.31 15.95% 1.11% 7.04% 1.02% 8.91% 0.09% 2013.01.01-2013.12.31 11.75% 1.24% -5.30% 1.11% 17.05% 0.13% 2014.01.01-2014.12.31 28.66% 1.13% 41.16% 0.97% -12.50% 0.16% 2015.01.01-2015.6.30 61.03% 1.78% 22.00% 1.81% 39.03% -0.03% 2009.07.24-2014.6.30 130.60% 1.35% 26.14% 1.23% 104.46% 0.12%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中证指数 2 、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7 月24 日至2015 年6 月30 日)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80 / 141 中欧价值发现股票 基金基准 2009-07-24 2010-05-28 2011-04-08 2012-02-13 2012-12-07 2013-10-23 2014-08-21 2015-06-30 160%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0% -20% 数据来源 :中欧基金 中证指数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81 / 141 十 三、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 账户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82 / 141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83 / 141 十 四、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 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84 / 141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 产。 ( 四) 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85 / 141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86 / 141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担赔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付。





(6)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87 / 141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88 / 141 ( 七) 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 殊情 况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89 / 141 十 五、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的构 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 5、 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金 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的50%,且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 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90 / 141 机构 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6、 本基金场外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 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划付。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91 / 141 十 六、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基 金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规 定的 范围内 参照 公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92 / 141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 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金 发展 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 管费 率。 基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 基 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93 / 141 十 七、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一) 基 金的 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如果基金募集所在 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 确认。 ( 二) 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94 / 141 十 八、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95 / 141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 三)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网站上。 ( 四) 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公 告、 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96 / 141 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基 金季 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临 时报 告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97 / 141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98 / 141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 清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十一 )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99 / 141 十 九、 风 险揭 示


( 一) 市 场风 险与对 策 由 于 经 济 和 政 治 环 境 、 产 业 和 行 业 状 况 、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等 方 面 的 变 化 ,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风险主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率风险、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债 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再投资风险以及可转债投资 波动性风险 等。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努 力 加 强 对 宏 观 经 济 与 国 家 政 策 的 分 析, 研 究 并 预 测 经 济 周 期 、 利 率 走 势 和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 以 此 作 为 资 产 配 置 和 证 券 选 择 的依据; 同时, 通过可投资股票备选库制度, 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所在行业的研究, 采 用 定 量 分 析 、 定 性 分 析 和 实 地 调 研 等 多 种 方 法 判 断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风 险 , 选 择 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系统实施对从个股/个券 到 全 部 组 合 等 风 险 源 的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 从 而 得 以 实时监 控 组 合 风 险 敞 口 , 及 时 识 别 风 险 源 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构 建 多 样 化 组 合 并 限 制 单 只 证 券 过 高 持 仓以避免个股/个券过度风险; 岗位风险管理职能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风 险 评 价 小 组 自 行 开 发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并 将 定 期 出 具 业 绩 和 风 险 评 价 报 告 , 重 点 股 票 的 波 动 性 、 贝 塔 系 数 、 风 险 价 值 、 跟 踪 误 差 和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久 期 、 凸 性 等 指 标;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将负责 实时 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每月审阅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 二) 流 动性 风险与 对策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和 交 易 系 统 设 置 了 预 警 和自 动 控 制 功 能 , 以 便 对 基 金 交 易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发 出 警 报 ; 基 金 运 营 部 将 与 代 销 机 构 、 托 管 行 保 持 高 效 沟 通 以 及 时 预 测 资 金 流 动 ; 基 金 经 理 将 每 日 依 据 基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00 / 141 金运营部提供的信息监控基金的净现金头寸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 业绩和风 险评 价 小 组 定 期 计 算 流 动 性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 并 出 具 报 告 提 交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 三) 管 理风 险与对 策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及 判 断 等 主 观 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 此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可 能 会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收益水平。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发 挥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国 际化 和 本 土 化 方 面 的 双 重 优 势 , 吸 取 国 内 外 同 行 业 在 投 资 管 理 方 面 的 经 验 教 训 , 引 进 外 资 股 东 的 先 进 管 理 经 验 和 管 理 技 术 , 建 立 优 秀 的 管 理 团 队 和 专 业 团 队 ; 同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施 积 极 的 人 才 战 略 , 通 过 外 部 引 进 、 内 部 培 训 、 科 学 考 核 、 有 效 激 励 等 多 种 方 式 不 断 提 高 团 队 的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和 投 资 研 究 能 力 ,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引 进 新 的 管 理 技 术 和 方 法 , 努 力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带 来 更 好 的 投 资 回 报 ;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总 监 等 各 级 岗 位 的 基 金 投 资 分 别 实 施 不 同 的 投 资 交 易 限 制 以 及 重 要 交 易 的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 从 而 确 保 实 现 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 四) 信 用风 险与对 策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只 选 择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的 机 构 作 为 本 基 金的 交 易 对 手 , 只 投 资 于 具 备 较 高 信 用 评 级 的 债 券 并 尽 可 能 通 过 多 样 化 持 债 回 避 企 业 债信用风险。 ( 五) 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与对策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01 / 141 本 基 金 作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特 有 风 险 将 主 要 来 源 于 资 产 配 置 和 股 票 选 择 的具 体实施过程: 1、 资产配置风险 本 基 金 主 要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资 产 配 置 结 构 , 并 通 过 记 分 卡 评 分 决 定是 否 调 整 资 产 比 例 。 该 评 分 体 系 评 估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 股 票 市 场 估 值 和 市 场 情 绪 。 我 们 会 建 立 一 些 模 型 , 来 评 估 这 些方面的 变 化 。 但 实 际 上 这 些 模 型 未 必 能 非 常 全 面 地 反 映 出 未 来 市 场 情 况 的 变 化 , 因 此 可 能导致资产配置比例在某些时候出现一定程度失误。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发 挥 专 业 优 势 和 团 队 优 势 , 积 极 审慎 地评估市场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全面衡量各种经济变量的影响。 2、 风格选择风险 主 要 指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对 价 值 股 的 投 资 风 格 选 择 倾 向 , 致 使 市 场 价 格走 势 有 利 于 其 他 投 资 风 格 时 , 基 金 投 资 业 绩 可 能 低 于 选 择 其 他 投 资 风 格 的 混合型基 金 投 资 业 绩 的 风 险 。 同 时 , 计 算 估 值 指 标 时 可 能 会 发 现 某 些 个 股 的 估 值 具 有 吸 引 力 , 但 实 际 上 该 种 低 估 已 经 反 映 了 市 场 对 该 等 个 股 潜 在 风 险 的 认 识 , 因 此 即 便 个 股被低估,也不能排除存在相应的个股风格选择风险。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对 风 格 选 择 可 能 带 来 的 风 险 通 过 对 行 业 配 置 和 个股 配 置 的 多 样 化 得 到 有 效 分 散 和 降 低 。 同 时 , 对 于 估 值 水 平 不 正 常 偏 低 的 股 票 需 要 进行更加详尽深入的分析,以避免投资于高风险股票。 3、 股票选择风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 避 免 为 成 长 付 出 过 高 代 价 是 取 得 长 期 投 资 的 超 额 收 益的 制 胜 因 素 , 因 此 在 股 票 选 择 方 面 ,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积 极 的 股 票 精选 , 以 合 理 价 格 买 入 并 持 有 具 备 估 值 优 势 、 较 强 盈 利 能 力 和 业 绩 可 持 续 成 长 的 价 值 型 优 秀 企 业 。 其 特 点 在 于 借 鉴 较 为 成 熟 的 价 值 股 投 资 经 验 , 并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特 点 引入 相 对 价 值 的 概 念 , 从 安 全 边 际 、 横 向 比 较 和 纵 向 比 较 等 相 对 价 值 的 角 度 衡 量 和 比 较 股 票 的 估 值 合 理 性 , 以 此 为 依 据 通 过 各 种 主 客 观 标 准 进 行 股 票 选 择 和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 从 而 在 降 低 风 险 的 同 时 , 力 争 实 现 本 基 金 资 产 相 对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超 额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02 / 141 回 报 和 长 期 稳 定 资 本 增 值 。 显 然 , 本 基 金 主 要 发 掘 具 有 良 好 相 对 价 值 的 股 票 , 这 一点与一般以价值股或红利股为投资对象的价值基金存在一定差别。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上 述 股 票 选 择 特 征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应 在 分 析自 身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特 点 和 投 资 风 格 , 选 择 适合自身投 资需求的基金产品。 为控制 股 票 选 择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循 以 基 本 面 研 究 为 基 石 的 自下 而 上 选 股 策 略 , 综 合 运 用 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手 段 , 严 格 遵 守 基 于 “ 目 标 价 位 ” 的买卖纪律, 使得本基金投资于 具备相对价值 的个股, 从而具有提供 “下方保护” 和 “ 上 方 增 长 ” 的 优 势 。 通 过 业 绩 和 风 险 分 析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重 点 关 注 下 行 风 险 和 风 险 价 值 , 以 评 价 个 股 或 行 业 在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中 所 占 份 额 , 从 而 避 免 无 谓 的 风险集中,实现股票选择过程中的有效均衡风险分散。 ( 六) 其 它风 险 1、 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建 立科 学 、 严 密 、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和 交 易 系 统 中 设 置 了 交 易 前 的 自 动 限 制 和 控 制 功 能 , 以 防 止 主 观 和 客 观 的 错 误 交 易 和 违 规 交 易 。 中 央 交 易 室 每 日 提 交 交 易 报 告 以 便 投 资 总 监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及 时 发 现 操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予 以 修 正 。 同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注 重 提 高 员 工 专 业 水 平 , 并 加 强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以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 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册登记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等。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03 / 141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 其它风险与对策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及 代 理 商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受损。 为 控 制 这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突 发 紧 急 事 件 处 理 制 度 以 及 完 备 的灾 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04 / 141 二 十、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05 / 141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06 / 141 二 十一 、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07 / 141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08 / 141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09 / 141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10 / 141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 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人追偿;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11 / 141





(1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12 / 141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13 / 141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调低赎回费 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14 / 141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15 / 141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16 / 141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 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 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17 / 141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18 / 141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19 / 141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20 / 141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节第2 点所规定 的第1)-8)项召开事由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 本 节第2 点所规定的第 9)、10)项召开事由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 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1、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21 / 141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 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22 / 141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 四) 争 议解 决方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和 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23 / 141 二 十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 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24 / 141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 60%-95%;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 、 现 金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25 / 141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0.5%;





(11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12)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26 / 141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行 交易,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27 / 141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就 相 关 事 项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28 / 141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29 / 141 ( 三)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开放 式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30 / 141 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31 / 141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人,并在 三十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四)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32 / 141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编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等 合 理 原 因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六) 争 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33 / 141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托 管协 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由 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基 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34 / 141 二 十三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交 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意 愿 , 向 有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式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意 愿 , 对 所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年 度 对 账单。 ( 二) 在 线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本基金公司的 网站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资讯、 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 ( 三) 查 询与 咨询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 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 语音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客服电话 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的 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 账户信息、 基金产 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 (周一 —周五9:00—17:00) 还将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 四) 投 诉受 理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35 / 14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拨打客服中心电话 021-68609700 ,400-700-9700(免长 途话费)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 及其服务。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36 / 141 二 十四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5 年 1 月 24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刊 登于《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 号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1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在国泰 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开通 定期定 额 投资业务 的公告 2015/1/27 2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诺 亚 正行开展 的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5/1/30 3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在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开 通基金 转换业 务 的公告 2015/3/6 4 中欧价值 发现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5 年 第 1 号) 2015/3/9 5 中欧价值 发现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摘要 (2015 年第 1 号) 2015/3/9 6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增中 国国际 金融有 限 公司为旗 下基金代 销机构 的公告 2015/3/19 7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齐 鲁 证券开展 的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5/3/20 8 中欧价值 发现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 年度报 告(正文 ) 2015/3/27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37 / 141 9 中欧价值 发现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 年度报 告(摘要 ) 2015/3/27 10 关于旗下 基金调 整交易 所 固定收益 品种估 值 方法 的 公告 2015/3/28 11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与 工 商银行开 展的申 购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5/4/1 12 中欧价值 发现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5/4/22 13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基金持 有 “远望 谷”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2015/5/5 14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基金持 有 “顺网科 技”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2015/5/12 15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基金持 有 “富邦股 份”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2015/5/15 16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基金持 有 “航天 机 电”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2015/5/21 17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基金持 有 “金龙 机 电”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2015/5/21 18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基金持 有 “上海 佳 豪”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2015/5/23 19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基金持 有 “万邦 达”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2015/5/23 20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基金持 有 “信维 通 信”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2015/5/23 21 中欧价值 发现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变更 公 告 2015/5/29 22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基金持 有 “华海药 业”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2015/6/3 23 中欧价值 发现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恢复申 购、转 换 转入、定 期定额投 资公告 2015/6/4 24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实 施特定申 购费率的 公告 2015/6/10 25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基金单 笔 最低申购 2015/6/10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38 / 141 金额的公 告 26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网上直 销平 台 支付宝 客 户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5/6/10 27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基金持 有 “永太科 技”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2015/6/12 28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基金持 有 “长城汽 车”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2015/6/27 29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交 通 银行开展 的网上银 行、手 机银行 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5/6/30 30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基金持 有 “长江 电 力”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2015/6/30 31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公 告 2015/7/1 32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基金所 持 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 的公告 2015/7/9 33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基金所 持 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 的公告 2015/7/14 34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基金所 持 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 的公告 2015/7/14 35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中欧价 值发现 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开通 转换、 定 期定额投 资和费 率优惠 业 务的公告 2015/7/17 36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平 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5/7/17 37 中欧价值 发现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变更基 金类型 并 相应修订 基金合同 部分条 款的公 告 2015/7/17 38 中欧价值 发现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更新) 2015/7/17 39 中欧价值 发现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更新) 2015/7/17 40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基金持 有 “海康威 视”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2015/7/18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39 / 141 41 中欧价值 发现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5/7/20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40 / 141 二 十五 、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 等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 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 2 号) 141 / 141 二 十六 、 备 查文 件 ( 一) 备 查文 件包括 : 1、 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2、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 《中欧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 二) 备 查文 件的存 放地 点和 投 资人 查阅方 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9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