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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50(502020)

国金50: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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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国 金 通 用 上证 50 指 数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理 人 :国 金 通用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五年 五月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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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目


录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 4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和 原则 ............................... 6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 7 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 14 五、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 15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及执行 ...................................... 19 七、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 23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 28 九、 基 金收 益分配 ................................................ 33 十、 基 金信 息披露 ................................................ 34 十 一、 基 金费 用 .................................................. 36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8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9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40 十五 、 禁 止行 为 .................................................. 43 十 六、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45 十 七、 违 约责 任 .................................................. 47 十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 48 十 九、 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49 二 十、 其 他事 项 .................................................. 50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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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鉴于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中 定义的术 语在用 于本托 管协议时 应具有 相同的 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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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14 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 尹庆军 成立日期: 2011 年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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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业务 (有效期至2017 年02 月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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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据、目 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 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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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证 50 指数 的成份 股、备选 成份股 、其他 股 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的上市 股票)、 债券、 债券回 购、资产 支持证 券、权 证、股指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不 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 型基金, 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9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 基金应 当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 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 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 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由基金管理人与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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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实施。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2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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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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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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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 证券须为 经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在 发行 时明确 一 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 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 人对 本 基金 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流 动 性风险负 责, 确保对 相 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对本基金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 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有 关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券比 例如 违反有 关 限制规定 ,在 合理 期限内 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管理工 作方 面有关 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 案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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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5.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 “ 《制度》 ”), 以规范对 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 据属 于固定 收益类证 券, 基金投 资 中期票据 应符 合法律 、 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公募 基金 投资于 一 家企业发 行的 单期中 期 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素 ,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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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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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四、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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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五、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 立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固有财产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不得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 基 金 财产的债 权债 务,不 得 相互抵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 资 产承担法 律责 任,其 债 权人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和 其 他 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 人按 照规定 开 设基金 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5. 基金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确 保基 金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 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 财 产 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 追偿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 除依据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 该账户由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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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 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应 以本基 金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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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 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 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 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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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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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六、 指令的 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 人应 于本基 金 成立前三 个工 作日内 ,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书 面 授 权文件, 该文件 应加盖 公章并由 法定代 表人或 其授权代 表签署 ,若由 授权代表签 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授 权 文件并经 电话 确认后 , 授权文件 即生 效。如 果 授 权文件中 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前述时间,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 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对授权 文件 负有保 密 义务,其 内容 不得向 被 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 赎回 、回购 到 期付款指 令、 与投资 有 关的付款 指令 、实物 债 券 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 人发 给基金 托 管人的指 令应 写明款 项 事由、支 付时 间、到 账 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 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登记 结算 公司向 基 金托管人 发送 的结算 通 知视为基 金管 理人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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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 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 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 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 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 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上述文件资料合法、 真实、 完整和有效。 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 不真实、 不 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 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 基金管理人 应于划款当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 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协商解决。 因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 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如有疑问必 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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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下达指令时,应 确保 基金资金账户有足 够的 资金 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 回资金等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 足的 指令,基金托 管 人 有 权 不 予 执 行 , 但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 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 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 有效指令,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若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由基金 托管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 以书面 方式( 以下简称 “授权 变更通 知书” )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同时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 权限、 预留印鉴和 签字或签章 样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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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传真并经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原授权文件 同时废止。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 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 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新的授权通知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 本。 授权通知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 基金托管人按照授权通知传真件内容执 行有关业务, 如果授权通知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 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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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七、 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 期货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 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 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 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 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 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 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 办法》 ,在每 月第二个 工作日 内,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对结 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管理人应提 前一个交 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 以保证正常交收。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 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 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 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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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 采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日终有 足够 的资金 头 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 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 必须保证当天 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 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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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确认、清 算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其委 托的 注册登 记 机 构负责。 2. 基金管理 人应 将每个 开 放日的申 购、 赎 回、 转 换开放式 基金 的数据 传 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 人应 保证本 基 金(或本 基金 管理人 委 托)的注 册登 记机构 每 个 工作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 准确、完整。 4.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 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 理人 委托其 他 机构办理 本基 金的注 册 登记业务 ,应 保证上 述 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 申购 过程中 产 生的应收 款,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非基金托管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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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 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账户与 “注册登 记清算账户”间,申购款实行 T+2 日交收;赎回款、转换款实行 T+3 日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 “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净额清算、 净额 交收” 的原则, 即按照 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 (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 赎回费、 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 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 15:00 前从 “注册登记清算 账户”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 账务处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9:30 前将划款指 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 日 12:00 前划往“注册 登记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 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 它基 金开展 转 换业务之 前, 基金管 理 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 人将 根据基 金 管理人传 送的 基金转 换 数据进行 账务 处理, 具 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 展基 金转换 业 务应按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进 行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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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公告。 (六)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 融 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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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 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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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 市实 行净价 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 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 市未 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D. 交易所上 市不 存在活 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 在两个 或 两个以上 市场 交易的 , 按债券所 处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 股指期货 合约 按交易 所 当日公布 的结 算价进 行 估值,若 当日 无结算 价 , 则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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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中证 指数公 司、证 券/期货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纠正 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包括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及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净值, 下同)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当发 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 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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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B. 若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进 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 如法 律法规 或 者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如 果 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 及的证 券 或期货交 易所 遇法定 节 假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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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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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九、 基金收 益分配 在本基金 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国金 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 上证 50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国金上证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50B 份额的 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 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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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十、 基金信 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 拟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在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应 予 保 密 。 除 按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 决或裁定 、仲 裁裁决 或 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临时 报告、澄 清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 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 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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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 的信息 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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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十 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1.0%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 管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1%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收取下限、 具体计算 方法及 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 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披露。 (四) 基金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 费用、 账户维护费、 上市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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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 前所发 生 的信息披 露费 、律师 费 和会计师 费以 及其他 相 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 定不得列 入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 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 人 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或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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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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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 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 人签 署重大 合 同文本后 ,应 及时将 合 同文本正 本送 达基金 托 管 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2.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将 与 本基金账 务处 理、资 金 划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 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 变更, 未变更 的一方有 义务协 助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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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十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 额各自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金上证 50 份 额、国金上证 50A 份 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 二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 管理 人:新 任 基金管理 人产 生之前 , 由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托管 人在 更换基 金 管理人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生效 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原任 基 金管理 人 职责终止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妥 善保 管基金 管 理 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原任 基 金管理 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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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 额各自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国金上证 50 份 额、国金上证 50A 份 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 二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 托管 人:新 任 基金托管 人产 生之前 , 由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 金托 管人更 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6) 交接:原任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 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原任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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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1. 提名:如 果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国金 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 任基 金管理 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四) 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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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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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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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十 六、 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 基金管理 人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 律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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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国金上证50份额、 国 金上证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金上证50 份额、 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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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十 七、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 或者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 一方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 规 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 人由 于按照 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 行使或不 行使 其投资 权 而 造成的损失等。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 协议。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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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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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 双方公 章/合 同专用章 之日起 成立,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生效。托管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托管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监管部门两份, 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国金通用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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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二 十、 其他事 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