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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50(502020)

国金50: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国 金 通用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国 金 通 用 上证 5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金合同 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金 通用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五年 五月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2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基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3 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份额配对转换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国金上证 50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4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5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资料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形,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6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金上证 50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7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8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国金上证 50 份 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9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 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 上证 5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 终止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 在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 上海 证券交 易所或 注册登记 机构相 关业务 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0 (6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且 在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更改标的指数名称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 上证 50A 份额、国金 上证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 50 份 额、国金上 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 上证 50A 份额、国金 上证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1 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 托证 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2 1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 上证 50B 份 额应占权 益登记 日各类 别基金份 额的二 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 国金上证 50B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应不 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占权益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3 登记日各 类别基 金份额 的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各类 别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 上证 50B 份 额各类别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会议 召开方 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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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 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金上证 50 份 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 额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 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金上证 50 份 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 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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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额运作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形式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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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 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 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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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 交易费用。 7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 、基金上市费用。 9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0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 用。 11 、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 息日或 不可抗力, 支付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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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 息日或 不可抗力,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收取下限、 具体计算 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 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披露。 4 、除管理 费、托 管费 和标的指 数使用 许可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的 费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 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上证 50 指数,力争获取与标 的指数 相似的投资收益, 并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偏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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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 制在 4%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证 50 指数 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其他 股票(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的 上 市 股票) 、 债 券 、 债 券 回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权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 业存单、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不 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90%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 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 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三)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 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权重构建基金的投资 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以达到跟踪和复 制指数的目的, 力争保持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 偏离度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遇特殊情况(如市场流 动性不足、 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等) 致使基金无法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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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并 运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 、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采用 指数完全复制方法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即根据个股在标的 指数中相应的权重构建基金的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2 、组合的调整 1 )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对备选股的预期,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 )不定期调整 ①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包括股本变化、 分红、 配股、 增发、 停牌、 复牌等 事件时,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指数修正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当成份 股发生 重大变 化时(收 购合并 、分拆 、退市等 ) ,基 金将根 据指数 公司的临时调整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③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 对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以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④因成份 股流动 性不足 、停牌等 市场因 素影响 或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限制, 基金无法购得相应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对相应股票 进行合理替代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⑤在其他影响本基金复制并跟踪标的指数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以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合理调整。 ⑥如法律法规对指数型基金投资比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调整,无需召开持有 人大会。 3 、股票的替代 在建仓阶段和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 如遇到特殊情况 (如: 市场流动性 不足、 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 以行业、 规模、 历史表现相似度为标准, 采 用合理的方法进行适当调整和替代。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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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合约 ,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 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5 、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跟踪误差的 管理将作为本基金主要的风险控制手段之一, 基金经理及风险控 制部门将每日跟踪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投资回报率之间的偏离度。 月末、 季末定 期对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累积偏离程度进行归因分析, 并对控制 跟踪误差提出解决方案。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上证 50 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 ×上证 50 指数 收益率+5% ×同期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的重大变 更等事项导致上证 5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标的指数更 名等事 项 ) ,则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的, 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也相应变更。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从本基金三类 基金份额来看,国金上证 50 份额具有与标的 指数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国金上证 50A 份额具有 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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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特征;国金上证 50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六)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2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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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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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 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及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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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股指期 货合约 按交 易所当日 公布的 结算价 进行估值 ,若当 日无结 算价, 则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6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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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参考 ) 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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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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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 上证 50A 份额及国金 上证 50B 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 (参考)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及国 金上证 50B 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 金份额 (参 考)净值 计算错 误,给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 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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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中证指数公司、 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纠正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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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金上 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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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