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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50(502020)

国金50: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国 金 通用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国 金 通 用 上证 5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金 通用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五年 五 月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I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及净 值计 算规 则 ............................................................................. 10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4 第六部 分


基金 备案 ..................................................................................................................... 16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17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9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换 ................................................................................................. 27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转 托管 及其 他业 务 ..................................................................... 30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 32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39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4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5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 ............................................................................................. 51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3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9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0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5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7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 额 折算 ..................................................................................................... 68 第二十 二部 分


国金 上 证 50A 份额 与国 金上 证 50B 份额的 终止 运作.................................... 77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79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80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6 第二十 六部 分


违约 责任 ............................................................................................................. 88 第二十 七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90 第二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91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II 第二十 九部 分


其他 事项 ............................................................................................................. 92 第三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93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者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 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2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金通 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金上 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其他销售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 会员单位: 指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 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 29、 场内: 指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 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1、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 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 证券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6、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 用于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3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 上海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 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 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6 4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日/ 天:指公历日 48、月:指公历月 4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 《业务规则》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 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51、标的指数:指上证 50 指数 52、 国金上证 50 份额: 指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53、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 指国金上证 5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 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4、 国金上证 50B 份额 : 指国金上证 5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 积极 收益类基金份额 55、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8、 上市交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 行为 59、 自动分离: 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并获确 7 认 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 两个份额类别 60、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 与国金 上证 50A 份额、国金 上证 50B 份额之间按 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 括分拆与合并 61 、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申请转换成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行为 62 、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 换成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行为 6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65、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6、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国金上证 50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 (包括国金 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10% 的情 形 69、元:指人民币元 70、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8 7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6、 中国: 指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7、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 事件或因素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简称 “国金上证 50 份额” ) 、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 益类份额(简称“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和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国金上证 50B 份额” ) 。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上证 50 指数 ,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 投资收益, 并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分 级及 净值 计算 规则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简称 “国金上证 50 份额” ) 、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 益类份额(简称“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和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国金上证 50B 份额” ) 。其中,国金 上证 50A 份 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规则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并 获确认的全部国金上证 50 份额将 按照 1 ∶1 的比例自 动分离 成预期 收益与预 期风险 不同的 两个份额类 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积 极收益类的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与基础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国金 上证 50 份额 ,并可 选择将其申购的每两份国金 上证 50 份额按 1 ∶1 的比例分拆为国金 上证 50A 份 额和国金 上证 50B 份额 各一份。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 不进行 自动分离或分拆,该份 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投资者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国 金上证 50 份 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一 份。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 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 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及不定期份额折算。 无论是 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 基金合同 “ 基 金份额折算 ” ) ,折算所产生的国金上证 50 份 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 将上述折算产生的每两份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 三、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国金上证 50A 份 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 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国金 上证 50 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具有不同的参 考净值计算规则。


11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 算规则对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 值计算,国金 上证 50A 份额为预期 较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 优先确保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本金及国金上证 50A 份额约定应得收益;国金上 证 50B 份额为预期较 高风险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 保国金上证 50A 份额 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净资产。在 本基金存续期内,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 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 (税后) + 3.5% ”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以 最近一 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 (税后) 为准 。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合同生 效日所在年度的 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进行参 考净 值计算。 在进行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 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本金及国金上证 50A 份额约定应得收 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国金上证 50B 份 额的净资产。国金上证 50A 份额约 定应得收益按国金上证 5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国金上证 50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国金上证 5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和 1 份国金上证 50B 份 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 在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日, 若未发 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国金上证 50A 份 额在净值计 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 基金合同约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国金上证 50A 份额在净值 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净值计算日 的实际天数计算。


12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金上证 50A 份 额持有人的约定 应得收益, 在 极端情况下, 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亏损以其净资产为限承担有 限责任。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国金上证 50A 份 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 额的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并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以及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 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1、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净资产/T 日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 金上证 50B 份额和国金 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 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计算 日,T=1,2,3...N ;N 为 当年 的实 际 天数; t=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天数,自最近一次份额折算 基准日次日 至 T 日的天数};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 源。 为 T 日每份 国金 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为 T 日国金 上证 50A 份额的 参考净值;错误! 未 找到 引用 源。 为 T 日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R 为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则: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以及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 证 50B 份 额的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3


14 第 五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场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 可在国金上证 50A 份 额、国金上证 50B 份 额上市后,代理投 资者参与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 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仅发售国金上证 50 份额。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5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者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16 第 六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在满足上述条 件时,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7 第 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国金上证 50 份 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上 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六个月内申请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投资者参与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 额的相 关业务,应当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 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 证 50B 份额上市交易遵 循 《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 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上市交易的 费用 18 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停复牌 、 终止 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9 第 八部分


国 金 上证 50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对国金上证 50 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 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 只上市交易, 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国金上证 5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上海证券 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使用 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办理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外、 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 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办理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国金上证 50 份额 的场外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国金上证 50 份额 20 的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国金上证 50 份额场内 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国金上证 50 份额 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国金 上证 5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国金上证 50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国金上证 50 份额时, 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国金上证 50 份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21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 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 申请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者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者 每个 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22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对于 场内申 购、赎 回及持有 场内 份额 的数 量限制, 上海证 券交易 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费用 1、 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 净值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国金上证 5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 《招募说明书》 。 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国金上证 50 份额 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 场外申购份额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首先按四 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 采用截位 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国金上证 5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 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国金上证 50 份额 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6、 国金上证 50 份额 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 23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8、 办理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的技术 保障不 足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7、 发生 本基金 合同约 定的份额 折算等 事项, 根据相关 业务规 则可暂 停接受 申购申请的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4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 发生 本基金 合同约 定的份额 折算等 事项, 根据相关 业务规 则可暂 停接受 赎回申请的情形。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 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25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国 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于 场内赎回申请 ,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3 )暂停赎回: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 2 个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赎回 申请;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26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国金上证 50 份额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办理国金上证 50 份 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27 第 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配 对转 换 在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 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国金上证 50 场内份额与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 证 50B 份额之间的配对 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国金上证 50 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 1 份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 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国金 上证 50A 份额 与 1 份 国金上 证 50B 份额申请转换 成 2 份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行为。 二、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 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 始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时 除外) ,具体的 业务办 理时间 见招募说 明书或 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8 2、 申请分拆为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国金上证 50 场内 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国金上证 50 场内份额的国金 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 上证 50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国金 上证 50 场外 份额如需 申请 进行分 拆 ,须跨系 统转 托管为 国 金上证 50 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 配对转 换应遵 循届时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记机 构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 相关业务规则 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 2、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注册登记 机构、 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办理 机构因 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本 基金届时 投资运 作、交 易的实际 情形决 定暂停 接受份 额配对转换。 4、基金 管理人 根据某 一类或几 类基金 份额数 量情况, 决定暂 停接受 办理分 拆或合并。 5、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可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 具体见相 关业务公告。


29 八、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合 同将视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0 第 十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登 记、 转托 管及 其他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 金的份 额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原 则。场 外认购、 申购或 通过跨 系统转 托管从场内转 到场外的国金 上证 50 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以及场内认 购、 申购、 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到场内的 国金 上证 50 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上海 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国金 上证 50 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国金 上证 50 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 只能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 管 1、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登 记结算 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金 上证 50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须办理已持有国金 上证 5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5、系统 内转托 管的具 体办理方 法参照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以及 基金 销售 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金 上证 50 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国金上证 5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 本基 金上市 前、权 益分派期 间、上 海证券 交易所规 定相应 停牌日 期、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 基金份额处于质押、 冻结状态或出现上海证券 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31 4、基金 销售机 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 可以 按照相 关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收取 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 六、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注 册 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八、 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 上述 规则等可相应进行调整。


32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33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 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 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份额配对转换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34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 国金上证 5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35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 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36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按照基 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金上证 50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37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38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9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 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 终止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 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40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 在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 式 ;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上海 证券交 易所或 注册登记 机构相 关业务 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化; (6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且 在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更改标的指数名称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 上证 50A 份额、国金 上证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41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 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 上证 50A 份额、国金 上证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42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 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 金上证 50B 份额应占 权益登 记日各 类别基金 份额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 证 50A 份额 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 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 证 50B 份额 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43 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占权益 登记日各 类别基 金份额 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 国金上证 50B 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类别基金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 额各类别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4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4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金上证 50 份 额、国金上证 50A 份 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 额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金上证 50 份 额、国金上证 50A 份 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 额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 上证 50B 份 额运作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形式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46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 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7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 额各自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金上证 50 份 额、国金上证 50A 份 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 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48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 额各自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金上证 50 份 额、国金上证 50A 份 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 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49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国金 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0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1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 注册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 注册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 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 统登记原则。 通过场外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 申购或二 级市场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 下。 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 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52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 资者办 理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53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上证 50 指数,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投资收益, 并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偏 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证 50 指数 的成份 股、 备 选 成 份 股 、其 他股 票( 含 中 小 板 、 创业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的 上 市 股票) 、 债 券 、 债 券回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权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不 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90% ; 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 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 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三、投资策略


54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 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权重构建基金的投资 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以达到跟踪和复 制指数的目的, 力争保持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 偏离度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遇特殊情况(如市场流 动性不足、 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等) 致使基金无法 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并 运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即根据个股在标的 指数中相应的权重构建基金的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2、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对备选股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 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标的指数成 份股发生包括股本变化、 分红、 配股、 增发、 停牌、 复牌等 事件时,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指数修正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当成份 股发生 重大变 化时(收 购合并 、分拆 、退市等 ) ,基 金将根 据指数 公司的临时调整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③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 对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以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④因成份股流动性不足、停牌等市场因素影响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限制, 基金无法购得相应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对相应股票 进行合理替代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⑤在其他影响本基金复 制并跟踪标的指数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以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合理调整。 ⑥如法律法规对指数型基金投资比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调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55 3、股票的替代 在建仓阶段和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 如遇到特殊情况 (如: 市场流动 性不足、 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 以行业、 规模、 历史表现相似度为标准, 采 用合理的方法进行适当调整和替代。 4、股指期货投资 策略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合约 ,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 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5、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跟踪误差的管理将作为本基金主要的风险控制手段之一, 基金经理及风险控 制部门将每日跟踪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投资回报率之间的偏离度。 月末、 季末定 期对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累积偏离程度进行归因分析, 并对控制 跟踪误差提出解决方案。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 布的上证 50 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 ×上证 50 指数收益率+5% ×同期银 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 更等事项导致上证 5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 及本基金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标的指数更 名等事项 ) ,则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的, 本基金业绩比较 56 基准也相应变更。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从本基金三类 基金份额来看,国金上证 50 份额具有与标的 指数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国金上证 50A 份额具 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 的特征;国金上证 50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2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7 (9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8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及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 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9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 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0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 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1 2、处 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 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股指 期货合 约按交 易所当日 公布的 结算价 进行估值 ,若当 日无结 算价, 则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62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 第 3 位) 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 估 63 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 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 估值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参考 )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 上证 50A 份额及国金 上证 50B 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 (参考)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64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及国 金上证 50B 份额中任一 类别份额 (参考)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 基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 计算错 误,给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 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 中证指数公司、 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纠正 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5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0、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66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收取下限、 具体计算 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 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披露。 4、除管 理费、 托管费 和标的指 数使用 许可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67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 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不 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 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 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8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 金 份额 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 在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 份额存续期内的 每个会计年度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年份除外)的 12 月 15 日 (遇节假日顺延) ,本基金将按照 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年份除外) 的 12 月 15 日 (遇节 假日顺延) 。 2、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 证 50 份 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 不参与定期折算。 3、定期份额折算的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可不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的除外) 。 4、定期份额折算 的方式 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 国金上证 50B 份额按 照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净值计算 规则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对国金上证 50A 份 额的应得约定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 算。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前与折算后,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 证 50B 份额 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将被 折算为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分配给国金上证 50A 份额持有人。国金 上证 50 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 国金上证 50 份额将获 得按照 1 份国金上证 50A 份额应得 约定收益分配的新增国金上证 50 份额。 持有场 外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 外国金上证 50 份额; 持有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 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 参考净值和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国金上证 50A 份额折算


69 定期份额折算前后,国金上证 50A 份额数不变,即: 国金上证 5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份额数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份额数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国金上证 50A 份额在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 份额参考净 值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净值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净值 折算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份的零碎份额, 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 排列, 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 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证券 登记系统随机排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按 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 为 1 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2 ) 国金上证 50B 份 额不参与定期份额折算, 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份额 数在定期折算前后保持不变。 (3 )国金上证 50 份额折算 国金上证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数= 定 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 份 额的份额数+ 国金上证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数+ 国金上 证 5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数。


70 其中,错误! 未找到 引用 源。 :定期份额折算 前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数 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份额 折算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份的零碎份额, 按照投资者 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 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 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随机排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 1 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 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在实施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 基准日折算前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以及国金上证 50A 份 额的参 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上市 交易和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 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折算的情形时, 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 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 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当国金上证 50B 份额 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 1、当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当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份额折算。


71 (1 )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 根据市场情况 确定不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 (2 )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 份额。 (3 )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不定期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本基金在根据 市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 上证 50B 份 额和国金上证 50 份额 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国金上 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和国 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 国金 上证 50 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 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A 份额 的份额数相等; B 、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A 份 额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 、 份 额 折 算 前 国 金 上 证 50A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在 份 额 折 算 后 将 持 有 国 金 上 证 50A 份额与新增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 得新增的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数, 即在份额折算基准日国金上证 50A 份额参考 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数=


72 其中: 错误! 未 找到 引 用源 。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A 份额参考净值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份额数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份额数 ② 国金上证 50B 份额 份额 折算原则: A 、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 证 50B 份额的份额数与 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B 份额 的份额数相等; B 、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 证 50B 份额的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B 份 额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 、 份 额 折 算 前 国 金 上 证 50B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在 份 额 折 算 后 将 持 有 国 金 上 证 50B 份额与新增场内国 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 上证 50B 份额持有人份 额折算后获 得新增的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数, 即在份额折算基准日国金上证 50B 份额参考 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 证 50B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B 份额参考净值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份额数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份额数 ③ 国金上证 5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国金上证 50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国金上证 50 份额, 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


73 其中: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净值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数 错误! 未 找 到引 用源。 :不定期 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数 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份额 折算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份的零碎份额, 按照投资者 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 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 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随机排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 1 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 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 基准日折算前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以及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上市 交易和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 赎回相关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国金上证 50B 份 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 当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 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进行份额折算。 (1 )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参 考净值 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基金管理人即可 根据市 74 场情况 确定 不定期份额 折算基准日。 (2 )不定期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 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 份额。 (3 )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 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后, 本基金在根据市场 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 证 50B 份额和 国金上证 5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 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比 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 参考净值均调整 为 1.000 元。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 金上证 50B 份额、 国金 上证 50 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 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国金上证 5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 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 资产净值相等。 其中: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参考净 值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份额数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份额数 ②国金上证 5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份额折算前后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 上证 50B 份额始终保 持 1 ∶1 配 比; B 、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 75 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 、 份 额 折 算 前 国 金 上 证 50A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在 份 额 折 算 后 将 持 有 国 金 上 证 50A 份额与新增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参考净值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份额数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份额数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份额数 ③国金上证 5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 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资 产净值相等。 其中: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净值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数 错误! 未 找到 引用源 。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数 场外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份额 折算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份的零碎份额, 按照投资者 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 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 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随机排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 1 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 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76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 基准日折算前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国金上证 50A 份额参考净值、国金上证 50B 份额参考净值 等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 金上证 50B 份额的上市 交易和国金上证 50 份 额的申购或 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折算结果,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调 整上述规则, 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上述规则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 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7 第 二十 二部 分


国金上证 50A 份 额与 国金 上证 50B 份 额的 终止 运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 可申请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 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金 上证 50 份额 、国金 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 上证 50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金 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 上证 50B 份额各自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 以 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二、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终 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国金 上证 50A 份额与 国金 上证 50B 份额终 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国金 上证 50A 份额、 国金 上证 50B 份额将 全部转换成国 金 上证 50 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国金 上证 50A 份额与 国金 上证 50B 份额终 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当日国金 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国金 上证 50A 份额、 国金 上证 50B 份额按 照当日各自的份额净值转换成国金上 证 50 份额。 国金 上证 50A 份额 (或国金上证 50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转换后国金 上证 50 份额 的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国金 上证 50A 份额( 或国金 上证 50B 份额 )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 国金 上证 50A 份额 (或国金 上证 50B 份额) 的 份额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日国金 上 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金 上证 50A 份额( 或国金 上证 50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 国金 上证 50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国金 上证 50A 份额 (或国金 上 证 50B 份额)的份额 数×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或国金 上证 50B 份 额)的转换比 例


78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国金 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 上证 50B 份额全部转 换为国金上证 50 份额后, 本 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国金 上证 50A 份额与 国金 上证 50B 份额进 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9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0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81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金 上证 50 份额 、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 上证 50B 份额获准在上 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国金 上证 50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 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国金 上证 50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或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 上证 82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六)国金 上证 5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国金上证 50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申 购、赎回 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83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国金 上证 5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国金 上证 5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国金 上证 50 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国金 上证 50 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国金 上证 50 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


84 26、国金 上证 50 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 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上市 交易; 31、 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停复 牌或终 止上市; 32、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终 止运作; 33、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终 止运作后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份 额转换; 34、国金上证 5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设定及调整; 3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85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国 金上证 50 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 按 《托管协议》 的约定进行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86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8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 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金上 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据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8 第 二十 六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 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投资 或不投 资造成 的直接 损失等; 4、基金 托管人 由于按 基金管理 人符合 《基金 合同》及 托管协 议约定 的有效 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5、基金 托管人 对存放 或存管在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的 基金资 产 ,或 交由商 业银行、 证券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及其收益, 因该等机 构欺诈、 疏忽、 过失、 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 但由于基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的除外;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 由于第 三方( 包括但不 限于证 券交易 所、中 登公司、 保证金监控中心等) 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 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 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 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89 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90 第 二十 七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 (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91 第 二十 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 合同 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 合同的 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 合同自 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 合同可 印制成 册,供投 资者在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2 第 二十 九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93 第 三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4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基 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份额配对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5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国金上证 5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


96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资料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97 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金上证 50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98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99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 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100 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终止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 额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 在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 式 ;


101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上海 证券交 易所或 注册登记 机构相 关业务 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且 在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更改标的指数名称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 上证 50A 份额、国金 上证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 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102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 上证 50A 份额、国金 上证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103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 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 金上证 50B 份额应占 权益登 记日各 类别基金 份额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 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 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 证 50B 份额 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104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占权益 登记日各 类别基 金份额 的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 国金上证 50B 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 额各类别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金上证 50 份 额、国金上证 50A 份 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 额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106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金上证 50 份 额、国金上证 50A 份 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 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 上证 50B 份 额运作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形式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107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108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不 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 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 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109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收取下限、 具体计算 方法及支付方 式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 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披露。 4、除管 理费、 托管费 和标的指 数使用 许可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 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110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基 金管理 人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 实施 2 日 前在指 定媒 介上刊登公 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上证 50 指数,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投资收益, 并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偏 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证 50 指数 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 其他 股票( 含 中 小 板 、 创业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的 上 市 股票) 、 债 券 、 债 券回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权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不 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 定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90%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 111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 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 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 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 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权重构建基金的投资 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以达到跟踪和复 制指数的目的, 力争保持基金的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 偏离度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遇特殊情况(如市场流 动性不足、 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等) 致使基金无法 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并 运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即根据个股在标的 指数中相应的权重构建基金的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2、组合的调整 1)定 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对备选股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 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包括股本变化、 分红、 配股、 增发、 停牌、 复牌等 事件时,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指数修正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当成份 股发生 重大变 化时(收 购合并 、分拆 、退市等 ) ,基 金将根 据指数 公司的临时调整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③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 对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以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④因成份股流动性不足、停牌等市场因素影响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限制, 基金无法购得相应足够数 量的股票时, 基金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对相应股票 112 进行合理替代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⑤在其他影响本基金复制并跟踪标的指数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以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合理调整。 ⑥如法律法规对指数型基金投资比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调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3、股票的替代 在建仓阶段和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 如遇到特殊情况 (如: 市场流动 性不足、 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市场情况以跟 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 以行业、 规模、 历史表现相似度为标准, 采 用合理的方法进行适当调整和替代。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合约 ,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 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5、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跟踪误差的管理将作为本基金主要的风险控制手段之一, 基金经理及风险控 制部门将每日跟踪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投资回报率之间的偏离度。 月末、 季末定 期对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累积偏离程度进 行归因分析, 并对控制 跟踪误差提出解决方案。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上证 50 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 ×上证 50 指数收益率+5% ×同期银 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 更等事项导致上证 5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 113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标的指数更 名等事项 ) ,则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的, 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也相应变更。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从本基金三类 基金份额来看,国金上证 50 份额具有与标的 指数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国金上证 50A 份额具 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 的特征;国金上证 50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2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114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15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及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 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116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 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117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股指 期货合 约按交 易所当日 公布的 结算价 进行估值 ,若当 日无结 算价, 则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 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118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 第 3 位) 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119 (2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 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 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 上证 50A 份额及国金 上证 50B 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 (参考)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及国 金上证 50B 份额中任一 类别份额 (参考)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计算错 误,给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120 偿。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中证指数公司、 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纠正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121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122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分别计算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 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金上 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据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 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123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