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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300(510360)

广发300: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广发 沪深 300 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上市 交
易 公 告书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 年 9 月 9 日 
公告日期:2015 年 9 月 2 日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录 
一、 重要声明 与提示 ............................................................................ 1 
二、 基金概览 ........................................................................................ 1 
三、 基金的募 集与上 市 交易 ................................................................ 8 
四、 持有人户 数、持 有 人结构及 前十名 持 有人 .............................. 10 
五、 基金主要 当 事人 简 介 .................................................................. 11 
六、 基金合同 摘要 .............................................................................. 14 
七、 基金财务 状况 .............................................................................. 14 
八、 基金投资 组合 .............................................................................. 15 
九、 重大事件 揭示 .............................................................................. 18 
十、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8 
十一、 基金托管 人承诺 .................................................................... 19 
十二、 备查文件 目录 ........................................................................ 19 
附件:广 发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摘要
 20 
 1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发 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 (以 下简 称 “ 本公告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1 号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的 内容 与格式 〉 》 、 《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交易 规则 》
和《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的 规 定编制 , 广发 沪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 管 理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公
告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 遗漏 ,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保证 本公 告中基 金财 务
会计资 料等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承 诺 其中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中国证 监会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对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及 有关事 项的 意见 , 均不 表 明对本 基金
的任何 保证 。凡 本公 告未 涉及的 有关 内容 ,请 投资 者详细 查阅 2015 年 7 月 7 日刊登 在《 中
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站 (www.gffunds.com.cn )
上公告 的 《 广发 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二、 基金概览 
1、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 广发300 
2、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码:510360 
3、基 金申 购赎 回简 称: 广发300 
4、申 购赎 回代 码:510361 
5、标 的指 数简 称: 沪深300 指数 
6、标 的指 数代 码:000300 
7、2015年8 月31 日基 金份 额总额 :308,381,165 份 
8、2015年8 月31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0.9870 
9、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308,381,165 份


10、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11 、 上市 交易 日期 :2015 年9月9 日 12、基 金管 理人 :广发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3、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4、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1) 名称 :中 国银 河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站:www.chinastock.com.cn (2) 名称 :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3) 名称 :中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站:www.cs.ecitic.com (4) 名称 :中 信证 券( 山 东)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深 圳路222 号1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站:www.zxwt.com.cn (5) 名称 :东 北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00068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431-85096795 公司网 站:www.nesc.cn (6) 名称 :信 达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站:www.cindasc.com (7) 名称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8) 名称 :国 泰君 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 厦29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吴 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9) 名称 :申 万宏 源证 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0) 名称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 晓芸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站:www.htsc.com.cn (11 )名 称: 兴业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99号 标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12) 名称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5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3 或 拨 打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站:www.htsec.com (13) 名称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 名称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 站:www.hfzq.com.cn (15) 名称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 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 地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16) 名称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6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站:www.guosen.com.cn (17) 名称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 厦1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www.essence.com.cn (18) 名称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19) 名称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20) 名称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7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1) 名称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F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F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接收 传真 :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公司网 站:www.wlzq.com.cn (22) 名称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3) 名称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法人代 表: 余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027-87618882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8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 址: www.tfzq.com (24) 名称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 易 1、 基金 募集 申请 的核 准机 构和注册 文号: 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15]985 号 。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5 年8月20 日 。 3、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 4、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 5、 发 售日 期 : 自2015 年7 月10日至2015 年8月7 日 。 其中 , 网 下现 金和 网下 股 票认购 的日 期为2015 年7月10 日至2015 年8月7 日, 网上 现金 认购 的 日期为2015 年8 月5日至2015 年8月7日。 6、发 售价 格: 人民 币1.00 元 。 7、发 售方 式: 投资 者可 选 择网上 现金 认购 、网 下现 金认购 和网 下股 票认 购 三 种方式 。 8、发 售机 构 (1) 网下 现金 发售 直销 机 构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网上 现金发售 代理机 构 :本基 金的场内 发售机 构为具有 基金代销 资格的 上海证 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具体名 单可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网 站查询)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 律 法 规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并 及时 公告 。 (3)网下 股票发售 代理机 构为以下 机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新 时代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方正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等代 销机构 (以 上排 名不 分先 后) 。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 9、验 资机 构名 称: 德勤 华 永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 10、募 集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况 本基金 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公 开募 集, 基金 募集 工 作已 于 2015 年 8 月 7 日 顺 利结束 。 德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验资 ,本 次募集 的有 效净 认购 金额 为 308,379,369.00 元人 民币 ( 含募集 股票 市值 ), 折合 基金份 额 308,379,369.00 份。认 购款 项 在基金 验资 确认 日之 前产 生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1,796.00 元人 民币 。募 集资 金已 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 管人中 国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为2,973 户 ,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 面值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 本 次募集 资 金及 其产生 的利息 结转的 基金 份额共 计308,381,165.00 份 ,已 全部计 入投资者 账户 ,归投 资者所有。其中,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固有认购本基金 10,001,000.00 份,占 比3.243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从业人 员未认购本 基金,符合《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关于 基 金从业 人员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有 关事 项的 规定 》 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相 关条 件 。 本 次基 金 募集期 间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 不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11、本 基金 募集 备案 情况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及 《 广发 沪深3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广发 沪深30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的 有关 规定 , 本 基 金募集 符合 有关 条件 ,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并于2015 年8月20 日 获书面确 认 ,基金 合同自 该日起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正 式管理 本基 金。 ( 二)本基金上市交 易的 主要内容 1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自律 监管 决定 书[2015]346 号 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5 年9 月9 日 3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4 、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 广发300 5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码:510360 投资者 在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6 、 本次 上市 交易 份额 :308,381,165.00 份, 未上 市交 易份额 的流 通规 定: 本基 金上市 交 易后, 所有 的基 金份 额均 可进行 交易 ,不 存在 未上 市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户 数 为 2973 户, 平均 每户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为 103,727.27 份。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结 构如 下: 个人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 157,238,678.00 份, 占基金 总份 额的 50.9884% ;机构 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为 151,142,487.00 份 ,占 基金 总 份额 的 49.0116% 。 (三) 截 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前十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情 况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基 金份 额 占场内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1 广证领秀 投资有 限公司


























19,999,000.00


6.49% 2 广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10,001,000.00


3.24% 3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10,000,000.00


3.24% 4 都邦财产 保险股 份有限 公 司


























10,000,000.00


3.24% 5 德邦证券 -工商 银行- 德 邦聚盈永 续 1 号集 合资产 管 理计划
































9,999,599.00


3.24% 6 德邦证券 -兴业 银行- 德 邦聚盈二 级通 13 号集合 资 产管理计 划
































9,999,599.00


3.24% 7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8,000,000.00


2.59% 8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8,000,000.00


2.59%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9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7,660,423.00


2.48% 10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7,000,000.00


2.27% 10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7,000,000.00


2.27% 10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7,000,000.00


2.27% 合计




















114,659,621.00


37.18%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志伟 总经理 :林 传辉 注册资 本:1.2688 亿 元人 民币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设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2003]91 号 工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业 执照文 号:440000000011836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广 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深 圳市前海 香江金融 控股集 团有限 公 司 、 烽火 通信 科技 股份 有 限公司 、 康美 药业 股份 有 限公司 和广 州科 技 金 融创 新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 本基 金管 理人 51.135 %、15.763%、15.763%、9.458%和 7.881 %的 股权 。 3、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委员会 名称 职责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公 募 基金 的 投 资理 念、 投 资 准 则; 研 判 市场 时机 , 审 议 公募 基 金经 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报告,确定公募基金资产配置比例 ;评估并审定公募基金投 资策略 及拟 重点 投资 的证 券;对 委员 会决 议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督等 。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核 公司 的 风 险控 制制 度 和 风 险管 理 流 程, 确保 公 司 整 体 风 险 的识 别 、 监 控和 管 理; 负 责检查 风 险 控制 制 度的 落 实情况 , 审 阅公 司 各项 风 险与 内 控 状 况评 价 报告 ; 针对公 司 经 营管 理 活动 中 发生的 紧 急 突发 性 事件 和 重大 危 机 情 况, 组 成危 机 处理小 组 , 评估 事 件风 险 ,制定 危 机 处理 方 案并 监 督实 施等。


部门名 称 职能定 位 权益投 资一 部 权益投 资二 部 主动权 益投 资, 包括 公募 、专户 和社 保等 业务 数量投 资部 被动 型 指数 基金 产品 及资 产的研 究和 投资 管理 量化投 资部 负责主 动型 量化 基金 产品 及资产 的研 究和 投资 管理 另类投 资部 负责衍 生 品 、资 产证 券化 等新业 务 的 投资 、研 究及 相关工 作 数 据 策 略 投 资 部 负责大 数据 业务 品种 的投 资、研 究等 相关 工作 固定收 益部 负责固 定收 益类 基金 产品 及资产 的投 资管 理 国际业 务部 负责 QDII 基金的投资 管理 北京分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广州分 公司 负责属 地内 全产 品销 售业 务 互联网 金融 部 负责网 络直 销及 与互 联网 相关的 营销 业务 产 品 营 销 管 理 部 负 责 产 品 开发 、 设 计、 报批 , 营 销 策划 、 品 牌推 广、 渠 道 服 务和 客 户服 务等业 务 研究发 展部 负责宏 观策 略、 行业 与上 市公司 、新 业务 研究 规划发 展 部 负责公 司发 展规 划研 究 中央交 易部 负责执 行基 金、 组合 交易 指令, 实施 一线 风险 监控 等 信息技 术部 负责公 司信 息化 建设 工作 注册登 记部 负责开 放式 基金 和资 产管 理计划 份额 的登 记存 管和 资金的 清算 管理 基金会 计部 负责开 放式 基金 、 社 保基 金 和资 产管 理计 划的 核算 及相关 信息 披露 工作 监察稽 核部 负责合 规及 运作 风险 的全 面管理 ,投 资风 险监 控与 业绩归 因分 析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综合管 理部 负责行 政管 理与 后勤 保障 财务部 负责公 司财 务管 理工 作 人力资 源部 负责人 力资 源管 理 北京办 事处 负责协 调办 理公 司在 京有 关事项 4、2015 年6月30 日, 广 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 人数281 人 , 博 士学位14 人, 硕 士 学位160 人,学 士学位92 人。 5、本 基金 经理 陆志明 ,男 ,中 国籍 ,经 济学硕 士, 持有 基金 业执 业资格 证书 ,1999 年5月至2001 年5 月在大 鹏证 券有 限公 司任 研究员 , 2001 年5 月至2010 年8月 在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 公司任 部门 总 监,2010 年8 月9日 至今 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数 量投资 部总 经理 ,2011 年6 月3日 起任 广发 中小板300ETF 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1 年6 月9日 起任 广发中 小板300ETF 联 接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2012 年5月7 日起 任广 发深 证100 指数 分级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2014 年6 月3日 起任 广发中 证全 指 可选消 费ETF 基 金的 基金 经 理,2014 年10 月30 日起 任 广发百 发100 指 数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2014 年12月1日 起任 广发 中证 全 指医药 卫生ETF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2015 年1月8日 起任 广 发中证 全指 信息技 术ETF 基 金的 基金 经 理,2015 年1月29 日 起任 广 发中证 全指 信息 技术ETF 联 接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5 年3月23 日 起 任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 地产ETF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4月15 日起 任广发 可选 消费 联接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5 年5月6 日起任 广发 医药 卫生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2015 年6月25日 起任 广 发中证 全指 能源ETF 和广 发 中证全 指原 材料ETF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2015 年7月1 日起 任广 发中 证全指 主要 消费ETF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2015 年7 月9日 起任广 发能 源 联接和 广发 金融 地产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经理,2015 年7 月23日 起任 广发 医疗 指数 分级基 金的 基 金经理,2015 年8 月18 日起 任广发 原材 料联 接和 广发 主要消 费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 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5 年 3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428 只 。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 连续十 一年获得 香港《亚 洲货币》 、英国 《 全球托管 人》 、香 港《财 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 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5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良 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截至 2015 年3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03 人, 平均 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验资机构 德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人代 表: 卢伯 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明静 、吴迪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本次基 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 会 计师 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 不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基 金 2015 年 8 月 31 日 资产负 债表 如下 : 资





产 2015 年 8 月 31 日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2015 年 8 月 31 日 余额


余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 款


286,713,465.10 短期借 款




















-





结算备 付金




















-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存出保 证金




















-





衍生金 融负 债




















-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17,567,855.00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





其中: 股票 投资


17,567,855.00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








债券 投资




















-





应付赎 回款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45,873.01








基 金投 资




















-





应付托 管费











9,174.60 衍生金 融资 产




















-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应付交 易费 用








-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应付税 费




















-





应收利 息











156,889.90 应付利 息




















-





应收股 利




















-





应付利 润




















-





应收申 购款




















-





其他负 债











13,677.77 其他资 产




















-





负债合 计





68,725.38


所有者 权益 :





实收基 金


308,381,165.00


未分配 利润


-4,011,680.38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304,369,484.62








资产合 计:


304,438,210.00 负债与 持有 人权 益总 计:





304,438,210.00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 到 2015 年 8 月 31 日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如下 : (一)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7,567,855.00

















5.77 其中: 股票 17,567,855.00

















5.7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6,713,465.10 94.18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56,889.90 0.05 8 合计 304,438,210.00 100.00 (二)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2,585.00 0.01 C 制造业 9,846,642.00 3.2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615,398.00 0.53 E 建筑业





























142,960.00


























0.0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3,960.00 0.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45,358.00




















0.3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001,368.00























0.33





J 金融业





























3,266,780.00























1.07





K 房地产 业





























389,856.00


























0.1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82,948.00


























0.0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合计 17,567,855.00 5.77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三) 按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票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02475 立讯精 密 128,200


3,734,466.00


1.23 2 600011 华能国 际 178,300


1,615,398.00


0.53 3 600031 三一重 工 229,700


1,584,930.00


0.52 4 300104 乐视网 29,600


1,001,368.00


0.33 5 002450 康得新 25,900





797,720.00


0.26 6 600009 上海机 场 28,700





782,362.00


0.26 7 600535 天士力 18,000





650,700.00


0.21 8 600837 海通证 券 43,300





526,095.00


0.17 9 601901 方正证 券 66,900





468,300.00


0.15 10 600703 三安光 电 20,800





451,776.00


0.15 (四) 按券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债券。 (五) 按市 值占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日 未持 有债券 。 (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贵金属 。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权证。 (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基 金 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 本 报告 期内 未 进行股 指期 货交 易。 (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基 金 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2) 本基 金 本 报告 期内 未 进行国 债期 货交 易。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在本 报告期 内没有出 现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 ,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股票 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6,889.9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6,889.90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无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一) 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以诚 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二 ) 真 实、 准确 、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露 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三)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做 出如下 承诺 :


( 一)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及 其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设 立专 门的 基 金托管 部,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二)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 证券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基 金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等 行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在限 期内,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将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 间免费 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广 发沪深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广 发沪 深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广 发沪 深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五年 九月 二日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附件: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31-33 楼 邮政编 码:510308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志伟 成立时 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9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688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3 号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对价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结算机构 办理基金 登记结 算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 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托 管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结算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 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 购、赎回 对价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对价, 编制 申购 赎回 清单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对价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在 募集 期间 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 金合 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对价;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未 设立 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除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外, 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 管 人;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终 止基 金上 市 ,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情 形 除外; (14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在不违 反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并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下 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及 其他 应当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因相 应的法律 法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或 者登记 结算机构 的相关业 务规则 发生变 动 而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基金 管理人、 相关证 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 算机构 在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交易 、转 托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 则; (7)标的 指数更名 或调整 指数编制 方法,以 及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 根 据指数 使用许 可 协议的 约定 ,变 更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费 率和 计算 方法; (8)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9)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 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第 1 款 第 (2) 项 、 或者 第 2 款第 (3 ) 项规定 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3、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 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 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程 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 基 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报监 管机 关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 的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 达到 1%以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进 行收 益分配 ; 2、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4 次。 本基 金以使 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尽 可能 贴近 标的 指数 同期增 长率 为原 则进 行收 益分配 。 基 于 本 基金的 性质 和特 点 , 本 基 金收益 分配 不须 以弥 补浮 动亏损 为前 提 , 收 益分 配 后有可 能使 除息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低 于面 值;3 、本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采取现 金分 红的 方式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的 影响 下 , 基 金管 理 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对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进 行调 整, 并及 时公 告。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上 市 初 费及 年费 ; 10、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本基金按照基 金 管 理 人 与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定 的 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支付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本基金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3% 的 年费 率计 提。 指数 许可使 用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03%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付 的指 数许 可 使用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 限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元 , 计 费期 间不 足一 季度 的 , , 根据 实 际天数 按比 例计 算 。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每 日计 提 , 逐日累 计 , 按 季支 付。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的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下 一个季 度开 始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 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 整,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 后 的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或其 他公 告中 披露 基金 最新适 用的 方法 。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中 第 4 -11 项费 用 ”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 管费等 相关 费率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六、基金资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的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 基 金还 可 投资于 非成 份股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债券 回购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在建仓 完成后,本基金股票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标 的 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券 、转 融通 。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其中 投资 于标 的指数 成份股 、 备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且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5)本基 金投资于 股指期 货的,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6)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8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投 资比例 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流动 性限 制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监督 职 责仅以 托管 协议 中承 诺监 督的内 容为 限, 且基 金托 管人对 投资 策略 不承 担监 督责任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或 取消 限制的 , 在 不改变 基金 投资 目标 、 不 改变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下 , 本基 金可 根据 法 律法规 规定 作出 调整。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6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公 告方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八、基金合 同变更 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 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7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根据 清算 的具 体情 况适当 延 长 清算期 限, 并提 前公 告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8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