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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稳利A(000244)

天弘稳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9月)查看PDF公告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弘 稳利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 一五年 九月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重要提 示 天弘 稳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3 年6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3]799 号文核准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7 月1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低 风 险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风 险 收 益 预 期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当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之 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 或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价 格 下 降 等 ,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此 外 , 受 市 场 规 模 及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 响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 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 存 在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 成影响。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的 方 式 运 作 , 每 封 闭 运 作 到 次 一 年 度 六 月 份 的 倒 数 第 八 个工作日 结束后 开 放 一 次 申 购 和 赎 回 , 每个 封 闭 期 与 开 放 期 间 隔 运 作 , 每 个 封 闭期结束后进入一个开放期。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具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7 月 18 日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目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 金管理人 ......................................... 11 四、基 金 托管人 ......................................... 23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 金的募集 ......................................... 46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47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48 九、基 金的投资 ......................................... 57 十、基 金的融资融券 ..................................... 63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64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67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69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70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十六、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7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十九、 风险揭示 ......................................... 87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90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92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27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 129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35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36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一、绪 言 《天弘 稳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以及《 天弘 稳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或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稳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二、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天弘稳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发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天弘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包 括 该 日 ) 起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的 次 一 工 作 日 ( 包 括 该 日 ) 起 至 下 一 年 度 六 月 份 的 倒 数 第 八 个 工 作 日 ( 包 括 该 日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下 一 年 度 六 月 份 的 倒 数 第 八 个 工 作 日 ( 包 括 该 日 ) 期 间 。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的 次 一 工 作 日 ( 包 括 该 日 ) 起 至 下 一 年 度 六 月 份 的 倒 数 第 八 个 工 作 日 ( 包 括 该 日 ) 期 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和 赎回业务 32 、 开 放 期 :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进 入 一 个 开 放 期 , 每 个 开 放 期 自 其 起 始 日 起 至 其 结 束 日 止 。 每 个 开 放 期 起 始 日 为 其 前 一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日 的 次 一 工 作 日 。 开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具体开放时间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日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提 前 予 以 公 告 。 若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原 定 开 放 起 始 日 或 开 放 期 不 能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则 开 放 起 始 日 或 开 放期相应顺延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48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 站及其他媒体 53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联系电话: (022 )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或 “ 本 公 司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 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 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截止 2015 年 7 月 18 日,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永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永 定 价 值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周 期 策 略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鑫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 天 弘 现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天 弘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安 康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同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天弘 余额 宝货币市 场基金 、 天 弘 稳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弘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弘通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 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和 天弘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增 益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天 弘 云 商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天弘 新 活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普 惠 养 老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天 弘 互 联 网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惠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新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中 证 全 指 房 地 产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天弘中证全指运输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医药 100 指数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中 证 证 券 保 险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创 业 板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中 证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 8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公 司 下 设 股 票 投 资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中 央 交 易 、 国 际 业 务 、 品 牌 管 理 、 渠 道管理、 互联网金融、 机构理财、 风险管理、 监察稽核、 信息技术、 基金运营、 公司财务、 客户服务、 综合管理、 人力资源等 部门和北京分公司、 上 海分公司、 广 州 分 公 司 、 天 津 分 公 司 。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 将 对 相关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适当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处罚记录。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太 古 饮 料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广 州 百 事 可 乐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财 务 官 、 阿 里 巴 巴 ( 中 国 )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副 总 裁 、 支 付 宝 ( 中 国 )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财 务 官 , 浙 江 蚂 蚁 小 微 金 融 服 务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 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 卢 信 群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大 学 本 科 。 历 任 君 正 国 际 投 资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研 究 部 经 理 、 投 资 部 经 理 , 乌 海 市 君 正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内 蒙古君正能源化工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 北 京 博 晖 创 新 光 电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现 任 北 京 博 晖 创 新 光 电 技 术 股 份 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袁雷鸣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中 国 银 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专 员 。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屠剑威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浙 江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法 律 事 务 处 案 件 管 理 科 副 科 长 、 香 港 永 亨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行 法 律 合 规 监 察 部 经 理 、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部 助 理 总 裁 、 永 亨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合 规 部 主 管 。 现 任 浙 江 蚂 蚁 小 微 金 融 服 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法 务 及 合 规 部 资 深总监。 付岩先生, 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 交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 职员,顺驰(中国)地 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 易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 魏新顺 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 处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 津英联 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 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中国经济研究 中心主任。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 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 记,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 监事, 专科 。 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 君正 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内蒙古中鑫能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坤 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方隽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中恒信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主任会计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海潮先生, 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 道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 运营总监、信息技术总监,证通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 张牡霞女士, 监事, 硕 士研究生。 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本 公 司 市 场 部 电 子 商 务 专 员 、 电 子 商 务 部 业 务 拓 展 主 管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付颖女士 , 监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本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信 息 披 露 专 员 、 法 务 专 员 、 合 规 专 员 、 高 级 合 规 经 理 、 部 门 主 管 , 现 任 本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 钢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华 龙 证 券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高 级 经 理 、 北 京 宸 星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公 司 债 券 总 部 研 究 部 经 理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理 财 部 高 级 经 理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部高级投资经理。 2011 年7 月份加盟本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资深基金 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 晓 明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研 究 院 设 计 中 心 及 其 下 属 北 京 标 准 股 份 制 咨 询 公 司 经 理 、 万 通 企 业 集 团 总 裁 助 理 、 中 工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副 总 、 国 信 证 券 北 京 投 资 银 行 一 部 经 理 、 北 京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 嘉 实 基 金 市 场 部 副 总 监 、 渠 道 部 总 监 ; 香 港 汇 富 集 团 高 级 副 总 裁 ; 工 银 瑞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 信 基 金 市 场 部 副 总 监 ; 嘉 实 基 金 产 品 和 营 销 总 监 ; 盛 世 基 金 拟 任 总 经 理 。2011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 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宁 辰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三 峡 证 券 投 资 分 析 师 、 亚 洲 证 券 天 津 勤 俭 道 营 业 部 部 门 经 理 和 营 销 总 监 、 亚 洲 证 券 天 津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2006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任市场部总经理,2011 年4 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分公司渠道销售业务。 张 磊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清 华 兴 业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证 券 分 析 师 、 嘉 实 基 金 基 金 直 销 经 理 、 泰 信 基 金 北 京 理 财 中 心 经 理 、 华 夏 基 金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 九 鼎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和 合 伙 人 、 北 京 杰 思 汉 能 资 产 管 理 公司执行总裁。 2012 年10 月加盟本公司, 2012 年11 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机构业务。 童 建 林 先 生 , 督 察 长 , 大 学 本 科 , 高 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当 阳 市 产 权 证 券 交 易 中 心 财 务 部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亚 洲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宜 昌 总 部 财 务 主 管 、 宜 昌 营 业 部 财 务 部 经 理 、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总 部 财 务 主 管 , 华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总 部 财 务 项 目 主 管 , 本 公 司 基 金 会 计 、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钢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 益 部 高 级 经 理 、 北 京 宸 星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公 司 债 券 总 部 研 究 部 经 理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理 财 部 高 级 经 理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 年 7 月 加盟本公司,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11 月至2015 年 4 月期间) 。现任本公司 副总经理、 固 定 收 益 总 监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添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 理 、 天弘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弘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及 天 弘 同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普 惠 养 老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





姜晓丽女士, 经济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验 , 历任本公司债券研究员兼 债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6 券交易员、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债券 研究员兼交易员,本公司 固定收益 研究员,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现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陈 钢 先 生 ,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总 监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天 弘 添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同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稳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弘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普 惠 养 老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


姜 文 涛 先 生 ,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兼 机 构 投 资 总 监 , 天 弘 互 联 网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钱 文 成 先 生 , 天 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周 期 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安 康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通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新 活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普 惠 养 老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惠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鑫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 冬 先 生 , 宏 观 策 略 分 析 师 , 天 弘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医药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 弘 中 证 全 指 房 地 产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中 证 全 指 运 输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中 证 证 券 保 险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创 业 板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中 证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指 数 型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7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 肖志刚先生, 投资研究部总经理,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 弘 永 定 价 值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周 期 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云 端 生 活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蕴炜先生,天弘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 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 登 峰 先 生 , 天 弘 现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余 额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季 加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增 益 宝 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姜 晓 丽 女 士 , 天 弘 永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安 康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稳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通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新 活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惠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天 弘 鑫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8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活 动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 本基金管理 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 被代理人、 被 代表人、 受雇他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9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由 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最 终 责 任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监 察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的 执 行 。 具 体 而 言 , 包 括 如 下 组 成 部 分: (1 )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 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 事会负责, 及时向审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 风险管理委员会: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 分配各业务和各环节 风险控 制 目 标 和 要 求 ; 落 实 公 司 重 大 风 险 管 理 的 决 定 或 决 议 ; 听 取 并 讨 论 会 议 成 员 的 报 告 ; 对 会 议 成 员 提 出 的 或 发 现 的 已 经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 在 充 分 讨 论 、 协 调 基 础 上 形 成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对 潜 在 风 险 点 分 析 讨 论 , 拟 定 应 对 措 施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0 对 发 生 的 风 险 事 件 和 重 大 差 错 , 分 析 原 因 、 总 结 经 验 教 训 、 风 险 定 级 、 划 分 责 任 , 向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报 告 ; (5 )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对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和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 ,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提 供 合 规 控 制 标 准 , 使 公 司 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 风险管理部: 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 保证各投资组合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规 ; 参 与 各 投 资 组 合 新 股 申 购 、 一 级 债 申 购 、 银 行 间 交 易 等 场 外 交 易 的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保 证 各 投 资 组 合 场 外 交 易 的 事 中 合 规 控 制 ; 负 责 各 投 资 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部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为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自 律 规 定 和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不 断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在 风 险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 建 立 行 之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和 制 度 , 确 保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健 康 运 行 与 公 司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公 司 信 誉 , 保 持 公 司 的 良 好 形 象 。 针 对 公 司 面 临 的 各 种 风 险, 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 制 定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重 要 环 节 。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 阅 公 司 任 何 档 案 材 料 , 对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 内 部 管 理 、 制 度 执 行 及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 出 具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 察 稽 核 部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协 助 督 察 长 工 作 。 监 察 稽 核 部 具 有 独 立 的 检 查 权 、 独 立 的 报 告 权 、 知 晓 权 和 建 议 权 。 具 体 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1 制 制 度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并 提 交 基 金 运 作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检 查 公 司 各 部 门 执 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情 况 ; 监 督 公 司 资 产 运 作 、 财 务 收 支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监督基金财产运作 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 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 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 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 立 了 基 金 会 计 的 工 作 制 度 及 相 应 的 操 作 控 制 规 程 , 确 保 会 计 业 务 有 章 可 循 ; 按 照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建 立 了 基 金 会 计 业 务 的 复 核 制 度 以 及 与 托 管 行 相 关 业 务 的 相 互 核 查 监 督 机 制 ; 为 了 防 范 基 金 会 计 在 资 金 头 寸 管 理 上 出 现 透 支 风 险 , 制 定 了 资 金 头 寸 管 理 制 度 ; 为 了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公 司 严 格 规 范 基 金 清 算 交 割 工 作 , 并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及 时 准 确 地 完 成 基 金 清 算 ; 强 化 会 计 的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监 督 和 考 核 制 度 ; 为 了 防 止 会 计 数 据 的 毁 损 、 散 失 和 泄 密 , 制 定 了 完 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 管 人 员 关 于 内 控 有 明 确 的 分 工 , 确 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 恰 当 的 组 织 和 授 权 , 确 保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是 独 立 的 , 并 得 到 高 管 人 员 的 支 持 , 同 时 置 备 操 作 手 册 , 并 定 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之间的制衡机 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 都 明 确 自 己 的 任 务 、 职 责 , 并 及 时 将 各 自 工 作 领 域 中 的 风 险 隐 患 上 报 , 以 防 范 和减少风险; (4 )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公司建立了基金运作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使 用 适 合 的 程 序 , 确 认 和 评 估 与 公 司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公 司 建 立 了 自 下 而 上 的 风 险 报 告 程 序 , 对 风 险 隐 患 进 行 层 层 汇 报 , 使 各 个 层 次 的 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 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2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用 以 提 示 市 场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足够的培训。 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维 护 、 维 持 和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本 公 司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将 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3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联系人:蒋松云 联系电话:(010 )66105799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7人, 平均年龄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 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4 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可以为各类 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4年12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07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 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 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 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工作来做。 继2005 、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 有效、稳健运行。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5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6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立“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7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全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8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电话: (010)83571789 传真: (010)83571800 联系人:蔡练 客服电话:400-710-9999 、 (010)83571910 网址: www.th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李鸿岩 客户服务热线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联系人:胡迪峰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9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65557046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媛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杨涓 客户服务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0 (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6528、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7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延陵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包静 客户服务热线: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c (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5309 联系人:谢晓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9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1 办公地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联系人:李智颖 客户服务热线:0631-96636 网址: www.whccb.com (1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6775335 联系人:刘晔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2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109 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40324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2 联系人:戴秋娟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33 网址:www.fudian-bank.com (1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联系人:毛真海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4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耀江广厦 1-125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电话:0571-87117604 传真:0571-87117607 联系人:陈旭英 客户服务热线:4008096527、0571-96527 网址:www.sdns.czcb.com.cn (15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 13 号1 栋 1 单元10101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 朗臣大厦 1101 法定代表人:孙宗宽 电话:029-88609563 传真:029-88609566 联系人:闫石 客户服务热线:029-96669、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3 (16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上官永清 联系人:董嘉文 客户服务热线: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传真:0769-22320896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8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


电话:0512-63969063 联系人:王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6-96068 网址:www.wjrcb.com (19 )哈尔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八道街 2 号1003 室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电话:0451-86779018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4 传真:0451-86779218 联系人:遇玺 客户服务热线: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联系人:马晓男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5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2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2032870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热线:400-620-8888 网址:www. bocichina.com.cn (25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卢珊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6 客户服务热线: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6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张颢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8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40F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33388217 联系人: 钱达琛 客户服务 热线: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7 (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0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热线: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2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8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24-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汪燕 客户服务热线: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6-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9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一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8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0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曹亦思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3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户服务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侯艳红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1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热线:0532-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2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 32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太 电话:029-88602147 传真:029-88602138 联系人:杨壹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43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王佳苗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44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热线:400-689-8888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2 网址:www.hlzqgs.com (4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李慧灵 客户服务热线: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4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梦雨


客户服务热线: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7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 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惠 州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三 、 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7 传真:0752-2119396 联系人:郭晴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29 网址:www.lxzq.com.cn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3 (4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6F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联系人:夏中苏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0)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7219303


联系人:张冠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1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4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柯天池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 、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 其他 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新 增 为本基金的 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009-1010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5 电话: (022)83865255 传真: (022)83865266 经办律师: 韩刚、 续宏帆 联系人: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魏佳亮 联系人:魏佳亮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6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3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3]799 号文批准募集。 募集期为 2013 年 6 月 27 日至 2013 年 7 月17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募集的 净认购金额为1,344,228,363.27 元人民币。 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 设立期间 募 集 的 有 效 总 份 额 为 1,344,228,363.27 份 基 金 份 额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167,562.92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1,344,395,926.19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 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7 七 、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合同已于 2013 年7 月19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则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 1、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交易申请确认的净申购金额 (申购确认净金额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确 认 净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确 认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 后 的余额低于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前 10 大基金份额持 有 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大于9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8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封闭期及开放期 (1 )本基金的封闭期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包 括 该 日 ) 起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之日的 次一工作日 (包括该日) 起至下一年度六月份的倒数第八个工作日 (包 括该日)期间。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下 一 年 度 六 月 份 的 倒 数 第 八 个 工 作 日 ( 包 括 该 日 ) 期 间 。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的 次 一工作 日 (包括该日) 起至下一年度六月份的倒数第八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 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二 个 封 闭 期 为 2014 年 7 月18 日至 2015 年6 月18 日。 (2 )本基金的开放 期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进 入 一 个 开 放 期 , 每 个 开 放 期 自 其 起 始 日 起 至 其 结 束 日 止 。 每 个 开 放 期 起 始 日 为 其 前 一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日 的 次 一 工 作 日 。 开 放 时 间 原 则 上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并且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 原 定 开 放 起 始 日 或 开 放 期 不 能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则 开 放 起 始 日 或 开 放 期 相应顺延。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 本基金于 2015 年6 月19 日至2015 年 7 月17 日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一 次 。 具 体 办 理 流 程 见 开 放 日 的 前 两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指 定 媒体及公司网站发布的公告。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9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办 理 本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 可 在 开 放 期 内 的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招 募 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0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本基 金 在代 销机 构及 本 公司 直 销网 上交 易的 首 次单 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人 民币1,000 元 (含申购费、 下同) , 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公司直销网点 (不含网上交易 ) 的首次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 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 。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全 部 交 易 账 户 的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5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 全 部 交 易 账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如 因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5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 须一 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的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3 个 工 作 日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 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 ≤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 ≤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回费率,并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数额的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2 净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对于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 申 购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4: 假定T 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450 元,三 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 元、200 万元、400 万元和 10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表: 申购1 申购 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 2,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0.60% 0.40% 0.20% 1000 元/笔 净申购金额 (c=a/ (1+b)) 994.04 1,992,031.87 3,992,015.97 9,999,000.00 申购费(d=a-c) 5.96 7,968.13 7,984.03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e ) 1.450 1.450 1.450 1.450 申购份额(=c/e) 685.54 1,373,815.08 2,753,114.46 6,895,862.07 例 5: 假定 T 日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450 元,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 则获得的基金份额 计算 如下: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所以, 净认购金额为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450=689.66 份 即投资者 在T 日 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 可以得到689.66 份B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的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6 : 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该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1.150=11,500.00 元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3 例 7 : 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00 份B 类基金份额, 该日 B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2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1.120=11,2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4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 的 单个 开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 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日 的 基金 总 份额的 20% ,即认 为是 发生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缓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接 受 并 确 认 所 有 的 赎 回 申 请 , 当 日 按 比 例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不低于基金总份额20% , 其余赎回申请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于当日办理的赎回份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5 额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办理。 3、 巨额赎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额 赎 回 并 延缓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6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7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求获取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理念 债 券 投 资 为 本 , 以 获 取 平 稳 收 益 ; 股 票 投 资 为 辅 , 以 增 强 投 资 回 报 ; 通 过 灵活的资产配置,提升基金收益能力。 (三)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债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地方政 府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以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及 其 衍 生 工 具 。 本 基金不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也不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 本 基 金 持 有 因 可 转 换 债 券 或 可 交 换 债 券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以 及 股 票 派 发 或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 , 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 个 月内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券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对非债券 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但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 月 内 不 受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4 本基金 在 经 过 每 个 封 闭 期 运 作 后 将 定 期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 同 时 , 本 基 金 主 要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8 投 资 于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力 求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持 续 稳 定 增 值 。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较 好 地 衡 量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及 其 投 资 业 绩 , 也 较 好 地 体 现 了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产品定位,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与接受。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股 票 指 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低 风 险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风 险 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 利 率 走 势 、 资 金 供 求 、 信 用 风 险 状 况 、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等 方 面 的 分 析 和 预 测 ,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构建 和调整固定收益 证券 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 投资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控 制 市 场 风 险 与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交 易 所 市 场 和 银 行 间市场等不同市场上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 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并结合 各 债 券 品 种 之 间 的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变 化 特 征 、 宏 观 经 济 变化 以 及 税 收 因 素 等 的 预 测 分 析 , 动 态 调 整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组 合 久 期 和 类 属 结 构 , 对 各 类 债券金 融工具 及现金 进行优化配置 。 2、 久期选择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长 期 的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和 经 济 周 期 波 动 趋 势 , 判断 债 券 市 场 的 未来 走 势 , 并 形 成 对 未 来 市 场 利 率 变 动 方 向 的 预 期 , 动 态 调 整 组 合 的 久 期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下 移 时 , 适 当 提 高 组 合 久 期 , 以 分 享 债 券 市 场 上 涨 的 收 益 ; 当 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 收益率曲线 分析 本 基 金 除 考 虑 系 统 性 的 利 率 风 险 对 收益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影 响 之 外 , 还 将 考虑 债 券 市 场 微 观 因 素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影 响 , 如 历 史 期 限 结 构 、 新 债 发 行 、 回 购 及 市 场 拆 借 利 率 等 , 形 成 一 定 阶 段 内 的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趋 势 的 预 期 , 并 适 时 调 整 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9 4、 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可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 之 间 利 差 ( 可 转 债 为 期 权 调 整 利 差 (OAS ) ) 变 化 分 析 与 预 测 , 确 定 不 同 类 属 债 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5、 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 结 合 债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 流 动 性 、 息 票 率 、 税 赋 等 因 素 , 选 择 具 有 良 好 投 资 价 值 的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对 于 含 权 类 债 券 品 种 , 如 可 转 债 等 , 本 基 金 还 将 结 合 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6、 信用风险分析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信 用 债 券 发 行 人 基 本 面 的 深 入 调 研 分 析 , 结 合 流 动 性 、 信 用 利 差 、 信 用 评 级 、 违 约 风 险 等 的 综 合 评 估 结 果 , 选 取 具 有 价 格 优 势 和 套 利 机 会 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 资。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取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交 易 , 并 限 制 投 资 者 数 量 上 限 , 整 体 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差 。 同 时 , 受 到 发 债 主 体 资 产 规 模 较 小 、 经 营 波 动 性 较 高 、 信 用 基 本 面 稳 定 性 较 差 的 影 响 , 整 体 的 信 用 风 险 相 对 较 高 。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谨 慎 投资策略 进 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 在 重 点 分 析 和 跟 踪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基 本面 基 础 上 , 综 合 考 虑 信 用 基 本 面 、 债 券 收 益 率 和 流 动 性 等 要 素 , 确 定 具体个 券的投资策略。 (七) 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 国内宏观经济发 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 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 于 债 券 投 资 , 分 析 师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分 析 判 断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0 采用利率模型、 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 (OAS) 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 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 资产组合以及个 券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 配 置 会 议 、 投 研 会议 讨 论 结 果 , 制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进 行 基 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 发 出 交 易 指 令 。 中 央 交 易 室 依 据 投 资 指 令 具 体 执 行 买 卖 操 作 , 并 将 指 令 的 执 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 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 风险管理部与 监察 稽 核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 风 险 管 理 分 析 师 负 责 完 成 内 部 的 基 金 业 绩 和 风 险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对 证 券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投 资 阶 段 成 果 和 经 验 进 行 总结 评估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八)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 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对非 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20%, 但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内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 (2 )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1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1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封闭运作期; (15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16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2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 (九)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3 十 、基 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4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董 事 保证 所 载资 料 不存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述 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 于 2015 年8 月10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 金总 资产 的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类 投资 367,605,810.01 88.49 其 中: 债券 367,605,810.01 88.4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权证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648,254.61 6.90 6 其他各项 资产 19,159,062.19 4.61 7 合





计 415,413,126.8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5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


计 -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365,604,943.90 134.9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000,866.11 0.74 8 其他 - - 9 合





计 367,605,810.01 135.6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80291 14 银 开发 债 400,000 43,080,000.00 15.90 2 1480234 14 鹤 投资 债 400,000 42,940,000.00 15.85 3 1480321 14 汤 山建 投债 400,000 41,620,000.00 15.36 4 1380296 13 鄂 供销 400,000 41,556,000.00 15.34 5 112214 14 杰 赛债 300,000 31,776,000.00 11.7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6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 报告 期内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未发 现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均 为基 金合 同规 定核心 股票 库之 内的 股票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





称 金





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69.5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599,023.5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078,498.01 5 应收申 购款 6,480,071.0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





计 19,159,062.1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7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期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7 月 19 日,基金 业绩数据截止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天弘 稳利定期开放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07/19-2 013/12/31 1.20% 0.05% 1.93% 0.01% -0.73% 0.04% 2014/01/01-2 014/12/31 10.01% 0.16% 4.14% 0.01% 5.87% 0.15% 2015/01/01-2 015/06/30 6.06% 0.12% 1.66% 0.01% 4.40% 0.11%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2013/07/19 -2015/6/30 ) 18.08% 0.13% 7.92% 0.01% 10.16% 0.12% 天弘 稳利定期开放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07/19-2 013/12/31 1.00% 0.04% 1.93% 0.01% -0.93% 0.03% 2014/01/01-2 014/12/31 9.61% 0.16% 4.14% 0.01% 5.47% 0.15% 2015/01/01-2 015/06/30 5.80% 0.12% 1.66% 0.01% 4.14% 0.11%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2013/07/19 17.13% 0.13% 7.92% 0.01% 9.21% 0.12%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8 -2015/6/30 )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9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务 由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其 出 资 为 限 对 基 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0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1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5、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2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人(“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3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 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4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5 十五、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 息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 指截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但由 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中应载 明 截止 收 益分 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 离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 日)的 时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6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7 十六、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中债曲线与估值服务费; 11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8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 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计算方法如下: H= E×0.40%÷ 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 划 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9 (四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0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1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2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 基金的开放期 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3 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4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5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信息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信息;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6 资产价值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7 十九、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并 通 过 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公司经营风险。 公 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发 行 的 债 券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 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另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8 (四)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之 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 或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价 格 下 降 ,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此 外 , 受 市 场 规 模 及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 响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五) 操作风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水 平 、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 获 取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七 )合规性风险 合 规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 在其封闭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满足一定的情形时,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 临 一 定 的 基 金 清 算 风 险。 3、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巨 额 赎 回 情 况 进 行 充 分 准 备 并 做 好 流 动 性 管 理 , 但 当 基 金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被 全 部 确 认 时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存 在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风 险 , 未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短 期 内 变 现 而 带 来 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9 4、 本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 资 产 而 面 临 较 高 的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 也 可 能 因 投 资 信 用 债 券 而 面 临 较 高 的 信 用 风险。 (九 )其它风险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 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 后, 如果投资于这 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 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0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1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2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3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4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 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5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6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7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8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或 者 提 前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9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 (1 )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交易申请确认的净申购金额 (申购确认净金额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确 认 净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确 认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 后 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 )前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大于 90% 。 4、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的 人 员 组 成 ; 其 议 事 规 则 由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日 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4 )提请调整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 由该日常机构召集; 该日常机构 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的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0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6、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日 常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碍、干扰。 7、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 理活动。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1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2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占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一);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 额 二 分 之 一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3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4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 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5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但由 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6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中应载 明 截止 收 益分 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中债曲线与估值服务费; 11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7 方法如下: H= 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 销售服务 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计算方法如下: H= E×0.40%÷ 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 划 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8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 )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求获取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债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 法规或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及 其 衍 生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 。 本基金 持 有 因 可 转 换 债 券 或 可 交 换 债 券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以 及 股 票 派 发 或 可 分 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 个月内 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券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对非债券 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但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 月 内 不 受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中小企业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9 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20%, 但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 (2 )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1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封闭运作期; (15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0 的10%。 (16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1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 基金的开放期 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2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3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4 二 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5 转 贴 现 、 国 内 会 计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承 兑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资 金 清 算 业 务 , 保 险 业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外 国 银 行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认 购 申 购 业 务 , 咨 询 调 查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行 贷 款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 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 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 自营代外汇买卖,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 。本 基金不直 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 发 。本基金 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 ,本 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 个 月内卖出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6 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对非债券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20%, 但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开 放期内,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不低于5%。 本 基 金管 理 人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 合 上述相关规定。 因 基 金规 模 或市 场 变化 等 因素 导 致投 资 组合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制: a) 本基金对债券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中小企业私 募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对非 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 , 但 开 放 期 开 始 前 三 个 月 至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内 不 受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 b) 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g)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7 净值的0.5%;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n)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 闭运作期; o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 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8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运 用 基金 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9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0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交 易 对 手 是 否在名单内列 明。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金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整。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 基 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1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2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入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3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4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 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5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保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日、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6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7 二十 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对账单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 网 站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等 通 道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获 得 准 确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 , 为 已 定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 或纸制对账单。 (1 )电子对账单 投 资 者 登 记 个 人 电 子 邮 箱 信 息 后 , 可 定 制 月 度 、 季 度 和 年 度 电 子 账 单 。 电 子对账单在每月、 季、 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 送。 (2 )纸质对账单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后 , 可 获 得 交 易 发 生 期 间 的 季 度 账 单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季 度 内 无 交 易 发 生 , 将 不 邮 寄 该 季 度 的 对 账 单 。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获 得 年 度 对 账 单 。 对 账 单 的 寄 送 时 间 为 每 季 度 或 年 度 结 束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准 确 送 达 , 请 及 时 到 原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或 致 电 本 公 司 客 服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 如 需 补 发 对 账 单 , 敬 请 拨 打 客 服热线 。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适 当 时 候 将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 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8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因 相 关 方 技 术 系 统 原 因 , 小 灵 通 用 户 暂 不 享 有 短 信 服 务 , 待 技 术 系 统 开 发 运 行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 EMAIL 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 发送所订 制的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 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 码为 投资者 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 投 资 者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 投资 者 请在知晓 基 金 账 号 后 , 及 时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修 改 基 金 查 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 资 者 如 果 想 了 解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传真: (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 可 以 拨 打 代 销 机 构 和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投 诉 直 销 机 构 或 代 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 务。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9 二十四 、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15 年2 月 26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2 月 27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3 月 4 日 天 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3 月 4 日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3 月 6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3 月26 日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3 月26 日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3 月27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4 月3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通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0 联支付渠道新增支持银行卡及实施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4 月7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通 联支付渠道新增支持银行卡及实施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4 月22 日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1 季度报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4 月23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泰诚财 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 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 加其相关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5 月15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5 月15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招商银 行网上直销业务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5 月15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汇付天 下 “天天盈” 账户基金 网上直销业务申购 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5 月19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5 月20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1 2015 年5 月30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6 月8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通 联支付渠道增加支持银行卡并实施申购 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6 月16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 “暴风科技” 估值方 法调整的提示性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6 月17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 展网上直销转换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6 月17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稳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 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6 月20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 “皇氏集团” 、 “天瑞 仪器” 估值方法调 整的提示性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6 月20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 “东土科技” 、 “华测检测” 、 “天神娱乐” 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6 月26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6 月27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 “新时达” 、 “仁和药 业” 估值方法调整 的提示性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2 2015 年6 月29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 展网上直销转换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6 月30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 “长荣股份” 、 “中国 天楹” 估值方法调 整的提示性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6 月30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7 月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 加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7 月2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 “春秋航空” 估值方 法调整的提示性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7 月3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 “美盈森” 、 “建发股 份” 估值方法调整 的提示性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7 月4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 “沱牌舍得” 、 “正邦科 技” 、 “长城汽车” 、 “广博股份” 、 “万好万 家” 、 “美亚柏科” 、 “中国国航” 、 “燃控科技” 、 “劲嘉股份” 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7 月6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高管投 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7 月6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3 展网上直销转换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7 月7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 “德尔家居” 、 “怡亚 通” 、 “华胜天成” 、 “利欧股份” 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7 月8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 “华信国际” 、 “长城信 息” 、 “长江电力” 、 “兴森科技” 、 “腾信股 份” 、 “航天电子” 、 和 “宋城演艺” 估值方 法调整的提示性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7 月9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 “均胜电子” 、 “圣农发 展” 、 “华英农业” 、 “益生股份” 、 “常山药 业” 、 “海澜之家” 、 “海南海药” 、 “鱼跃医 疗” 、 “宜华木业” 、 “ 广 誉 远 ” 、 “ 海 虹 控 股 ” 、 “ 盾 安 环 境 ” 、 “中顺洁柔” 、 “金正大 ” 估值方法调整的 提示性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7 月10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 “海南航空” 估值方 法调整的提示性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7 月1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 “网宿科技” 、 “天邦股 份” 、 “民和股份” 、 “深圳机场” 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7 月14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 “省广股份” 、 “百润股 份” 、 “海康威视” 、 “ 誉 衡 药 业 ” 、 “ 兆 驰 股 份 ” 、 “ 麦 趣 尔 ” 、 “中天城投” 、 “华夏幸 福” 估值方 法调整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4 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5 二十 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印件。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6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五) 《 天弘稳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六) 《 天弘稳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 上 第 ( 四 ) 项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其 他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营 业 场 所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营 业 时 间 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