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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纯债(161823)

永兴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银 华永兴 纯债分 级债券 型发起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2 号 )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以 下简称 “ 中 国证监 会” ) 于2012 年 11 月28 日证 监许可 【2012】1593 号 文 核准募 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期 为 2013 年1 月18 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 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 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1.00 元 发售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基 金份额 净 值可能 低于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合规 性风险、 操作和 技术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 预期 收 益 和预期 风险 较低 的基 金品 种, 其 风险 收益 预期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本 基金 经过 基金 份 额分级 后 , 永 兴A 份额 具 有低风 险 、 收 益相 对稳 定 的特征 ; 永兴B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份额具 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在 基金募 集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运用 公司 固有 资金 分别 认购本 基金 永兴A 份 额、 永兴B 份额 的金额 均 不 低于1000 万 元 ,认购 的永兴 A 份 额、 永 兴 B 份额 持有 期限 均 不低 于三 年。 但 基 金管理 人 对 本基 金的 发起 认购, 并不 代表 对本 基金 的风险 或收 益的 任何判 断、 预测 、 推 荐和 保证, 发起 资金 也并 不用 于对投 资者 投资 亏损 的补 偿, 投 资者 及发 起份额 认购 人均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认 购的永兴 A 份额 、 永 兴B 份额 持 有期 限满 三年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自身 情况 决定 是否 继续 持有,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可能赎 回认 购的 本基金 份额 。 另 外, 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满3 年之 日 , 如果本 基金 的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 元, 基金 合同将 自动 终止 , 且 不得 通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延 续基 金合 同期 限。 因此 , 投 资者 将 面临基 金合 同可 能终 止的 不确定 性风 险。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 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销售 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相关 公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7 月 18 日, 有关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5 年6 月30 日, 所披 露的投 资组 合 为 2015 年第 2 季 度的 数据 (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2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11 四、基 金托 管人 ............................................................................................................................. 2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6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 40 七、基 金的 募集 ............................................................................................................................. 47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9 九、基 金份 额折 算 ......................................................................................................................... 50 十、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52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54 十二、 基金 转型 后的 基金 份额转 换 ............................................................................................. 73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 76 十四、 基金 的业 绩 ......................................................................................................................... 85 十五、 基金 的财 产 ......................................................................................................................... 86 十六、 基金 资产 估值 ..................................................................................................................... 87 十七、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2 十八、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4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7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8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 ....................................................................................................................... 103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7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10 二十四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1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2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3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4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15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一、绪言 《 银华 永兴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 《 银华 永兴纯 债分 级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及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永兴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 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应按照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 金合同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银华 永兴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指 《 银华 永 兴纯债 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银 华永 兴纯 债分 级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银 华永 兴纯 债分 级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及 其定 期 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银华永 兴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 实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仅 为基 金合 同目 的 ,不包 括台 湾地 区、 香港 、澳门)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 和 发起资 金提 供方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 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基金 销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 银 华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24.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交易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7.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 基金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8.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指 投 资者通过 场外 销售机 构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的 、 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 记录其 持有 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认购 、 场 外申 购和 场外 赎回等 业务 时需 持有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记 录在该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注 册登记 系统 29.深圳 证券账 户: 指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 司开设 的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投资 人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场 内认购 、 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上市 交易 等业 务时 需持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 记 录在该 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30.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1.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3.基金 募集期 :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37.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8.开 放日 :指 基金 销售 机 构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的 工作日 39.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0. 《 业务 规则》: 指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开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实施细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发布 实施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司上市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实施 细则 》 及销 售机 构业务 规则 等相 关业 务规 则和实 施 细 则 41.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3.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4.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所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已开 通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 的 全 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已 开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其他 开放式 基金 ( 转 入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包 括跨 系统转 托管 和系 统内 转托 管 46.场外 :指不 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而 通过 自身的柜 台或 者其他 交易 系统办 理 基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 购、场 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47.场内 :指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 位和深 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 份额 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业务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也 称为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场内 赎回 48.注册 登记系 统:指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 基金 登记结 算系 统 ,通 过 场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49.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深 圳分 公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 ,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申 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本 系统 50.上 市交 易:指 投 资人 在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内 通 过场 内会 员 单位以 集 中竞价 的方 式买 卖永兴 B 份额的 行为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51. 《上市交易公 告书》 :指 《 银 华 永 兴 纯 债 分级 债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之 永兴 B 份额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52.系统 内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 登记 的行 为 53.跨系 统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54.基 金份 额分 级: 指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划分 为永 兴 A、 永兴B 两级 份额 ,两 者的 份额配 比原 则上 不超 过7 ∶3 55.永兴 A: 指银 华永 兴纯 债分级 债券 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永兴 A 份额 。 永兴 A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获 取约 定收益 , 并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每 满6 个月 开放 一次, 接受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56.永兴 B :指 银华 永兴 纯 债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永 兴 B 份额 。 本基金 在 扣除永 兴A 的应 计收 益后 的全部 剩余 收益 归永 兴 B 享有 , 亏 损以 永兴B 的 资产 净值为 限由 永 兴B 承 担 ; 永 兴B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封 闭运作 , 封闭 期为 3 年 , 如届满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57.永兴 A 的 开放 日: 指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每 满 6 个月 的最 后一 个 工作日 , 封闭期 届满 日除 外。 如因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 , 开 放日为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58.永兴 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指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每 满 6 个月 的最 后一个 工 作日, 永兴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调 整 为 1.000 元 , 其 基金份 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增加 或减 少的 行为 59.永兴 A 份 额的 约定 年基 准 收益 率 : 永兴A 份 额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 取约 定收益 , 其基准 收益 率将 在每 个开 放日设 定一 次并 公告 。永 兴 A 份额 的约 定年 基准 收 益率为 “1.4× 人民币 一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利率”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当日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届时 中国人 民银 行执 行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一年 期银 行定期 存款 基准利率 设定 永兴 A 份额 的首次约 定年 基准收 益率 , 该 收益 率即 为永 兴 A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最初 6 个月 的年 收益 率, 适用于 基金 合同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生效日 (含) 到第1 个开 放日 ( 含) 的 时间段 ; 在 永兴 A 份额 的每 个开 放日 (最后 1 个开 放 日除外)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该日 中国人 民银行 执行 的金融 机构人 民币一 年期 银行定 期存款 基准利 率重 新设 定永 兴 A 的年收 益率 , 该 收益 率即 为永 兴A 接下来 6 个 月的 年收益 率, 适用 于该开 放日 ( 不含) 到下 个开放 日 (含 ) 的时 间段 ; 在永 兴 A 的最后 1 个 开 放日,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据 该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执行的 金融 机构 人 民币 1 年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重新 设定 永兴A 的年 收益 率, 该收 益率适 用于 该开 放日 (不 含) 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日 (含) 的时间 段 。 根 据约 定年 基准 收益率 所计 算的 永 兴A 份 额持有 人的 可得 收益 仅为 对永 兴 A 份额 持有人 可得 收益 的估 计, 并不代 表永 兴 A 份额 持有 人的实 际可 得收 益。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情 况, 保留 将永 兴 A 份额的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在此基 础上 上 调20% 的权 利。 基 金管 理人 并不承 诺或 保证 永兴 A 份 额持有 人的 该等 收益 ,如在 某一 永兴 A 的 6 个月 运 作期 内 本基金 资产出 现极 端损 失情 况下 , 永兴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能会 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可 得收 益 的风险 甚至 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60.永兴 B 的 封闭 期: 指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3 年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61.届 满日 :指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后 3 年的 对应 日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日与 永兴 B 的 封闭 期届 满日 相 同 62.银 华永 兴纯 债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的 A 类 份额 : 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 同 约定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则转换为 银华 永兴纯 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后, 根 据申购 费、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式 的不 同将 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 在 投资 者申购 时收 取申 购费用 , 在 赎回 时根 据持 有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基 金份额 , 称 为银 华永 兴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的A 类份额


63.银 华永 兴纯 债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的 C 类 份额 : 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 同 约定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则转换为 银华 永兴纯 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后, 根 据申购 费、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式 的不 同将 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 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对 于持 有期 限不 少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份 额的赎 回亦 不 收取赎 回费 ,但 对持 有期 限少于 30 日 的本 类别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收取 赎回 费的 基金份 额, 称 为银华 永兴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的 C 类 份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64.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指 本基金依 据基 金合同 约定 及深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则转 换为银华 永兴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后,投 资人通过 有关 销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及 受理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在 3 年封 闭期 内不 设置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65.巨 额赎 回 : 指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在 永兴 A 的单 个开 放日 ,经 过申购 与 赎回申 请的 成交 确认 后 , 永兴 A 的净 赎回 份额 超过 本基金 前一 日永 兴A 总份 额的 10% 时 的情 形; 也指 本基 金依 据基 金合 同约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则转 换为 银华 永兴 纯债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后, 本基金单 个开 放日, 本基 金基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66.日/ 天: 指公 历日 67.月: 指 公历 月 68.元 :指 人民 币元 69.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 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70.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71.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7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73.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4.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基 金管 理人 在计 算基 金资产 净 值的基 础上 ,采 用“ 虚拟 清算” 原则 分别 计算 并公 告永 兴 A 和永兴 B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 其中, 永 兴A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计 算日 不包 括永 兴 A 的 开放 日和 永 兴B 的 封闭期 届满 日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是 对两 级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 个估 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获 得的 实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际价值 75.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76.不可 抗力 : 指基 金合同 当事人无 法预 见、无 法抗 拒、无法 避免 且在基 金合 同由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 政 府征用 、 没 收、 恐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77.发起 式基金 :指 符合《 运作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发布的《 关于 增设发 起式 基金审 核 通道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中 相关条 件募 集 , 且募 集资 金中发 起资 金不 少于 规定 金额的 开放 式基 金 78.发起 资金: 指用 于认购 发起式基 金且 来源于 基金 管理人的 股东 资金、 基金 管理人 固 有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人 员或 基金 经理 (指 基金管 理人 员工 中依 法具 有基金 经理 资格 者,包 括但 可能 不限 于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下 同) 等人员 的资 金 79.发起 资金提 供方 :指以 发起资金 认购 本基金 的基 金管理人 的股 东、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等 人员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 亿元 人民 币,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49 %) 、 第一 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29% ) 、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出资比 例21% )及山 西海 鑫实业 股份有 限公司 (出 资比例1 %) 。 公司的 主要 业务 是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及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公 司注 册 地为广 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 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和“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2个专 业委员 会,有 针对性 地研 究公司 在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政 策 , 并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 公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作 需要设 置投 资管 理部 、 量化 投资部 、 研究部 、 市 场营 销部、 高端 客户部 、 国 际合 作与 产品 开发部 、 境 外投 资部、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 交易管 理部、 固定 收益 部 、 养老 金业务 部、 风 险管 理部、 运 作保 障部、 信息 技术部、 公司 办 公室、 人力 资源 部、 行政 财务部 、 深 圳管 理部 、 监 察稽核 部 、 战略 发展 部 等20 个职 能部 门, 并设有 北京 分公 司。 此外 , 公 司设 立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作为 公司 投资 业务 的最 高决策 机构 , 同 时下设 “ 主 动型A 股 投资 决策、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量化和 境外 投资 决策 ” 三 个专门 委员 会。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确定公 司投 资业 务理 念、 投资政 策及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管理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 司发 行部 经理 ;中 国蓝 星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 理 、 董事会 秘书 , 蓝星化 工新 材料股 份公 司筹 备组 组长 ;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 ;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总 裁。 此外, 还曾 先后担 任中 国 证监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投资 银行 业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 证券 期货业 协会 会长 、 盐 田港 集团外 部董 事、 国投 电力 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上海 城投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等 职务 。 现 任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银 华国 际资本 管理 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 兼 任中国 上市 公司协 会并 购融 资委 员会 执行主 任 、 中 国 退役士 兵就 业创 业服 务促 进会副 理事 长、 中证 机构 间报价 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中航 动力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财政部 资产 评估 准则 委员 会委员 、 北 京大 学公 共经 济管理 研究 中心 研究员 。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董事 。 还担 任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 五届 理事 会理 事,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业 务委 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委 员, 深圳 市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 杨树财 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研究生 ,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中 国证券 业 协 会创新 发展 战略 委员 会副 主任委 员, 吉林 省高 级专 业技术 资格 评审 委员 会评 委, 第 十三 届长 春市人 大代 表 , 长春 市特 等劳动 模范 , 吉林省 五一 劳动奖 章获 得者 , 全 国五 一劳动 奖章 获 得 者, 吉 林省 劳动 模范, 吉林 省人民 政府 第三 届、 第四 届决策 咨询 委员 。 曾 任职 吉林省 财政 厅、 吉林会 计师 事务 所涉 外业 务部主 任; 广西 北海 吉兴 会计师 事务 所主 任会 计师 ; 吉林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 东 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 总监 、 副 总裁、 总裁;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副 书记 ; 东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现 任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总裁、 党委书 记; 东证 融通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东 证融 达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周 晓冬先 生: 董事,金 融MBA 、国 际商务 师。曾任 中国 南光进 出口 总公司广 东分 公司总 经理 ;上海海 博鑫 惠国际 贸易 有限 公司 董事 、 常 务副 总经 理。 现任 海 鑫钢铁 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助理 , 兼任 北 京惠宇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科员 ; 南 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副处 长;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开发 部 、 市 场拓展 部总 监;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经 理、 代总 经理、 代董 事长。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银 华国 际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郑 秉文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 济学博 士后 ,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曾 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培 训中 心主 任, 院 长助 理, 副院 长。 现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美国 研究所 党委 书记 、 所 长; 中国社 科院 世界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社会保 障中 心主 任; 中国 社科院 研究 生院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政府 特殊 津贴 享受者 , 中 国人 民大学 劳动 人事 学院 兼职 教授, 武汉 大学 社会 保障 研究中 心兼 职研 究员 , 西 南财经 大学 保险 学院暨 社会 保障 研究 所兼 职教授 , 辽 宁工 程技 术大 学客座 教授 。 王 恬先 生: 独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中国银 行深 圳分 行行 长, 深圳天 骥基 金董 事, 中国 国际财 务有 限公 司 (深 圳) 董事 长, 首 长四 方 (集 团)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 事。 现 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裁。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 所合伙 人、 律师 。现 任 北 京天 达 共和 律师 事务 所 律 师、合 伙人 。 刘星先 生: 独立 董事 , 管 理学博 士,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曾 任重 庆大 学工商 管理 学院副 院长 、 会 计学 系主 任。 现 任重 庆大 学经 济与 工商管 理学 院院 长、 会计 学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政府 特殊 津贴 享受 者、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非职业 会员 ; 中 国会 计学 会理事 、 中 国会 计学会 教育 分会 前任 会长 ; 中国 管理 现代 化研 究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优选 法统 筹法与 经济 数学 研究会 常务 理事 。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学 历。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究院财 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发 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 长 及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王致贤 先生 , 监 事, 硕士。 曾任 重 庆市 地方 税务 局办 公室秘 书、 重庆 市政 府办 公厅一 处 秘书、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办 公室 秘书 、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企 业管 理三处 副处 长。 现任 西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党委 办公 室) 主任 、证 券事务 代表 。 龚飒女 士: 监事 , 硕 士学 历。 曾 任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 达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部 副总 经理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现任 银华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专 学历。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财 务部 收款主 管、 收款 主任 、 经 理助理 、 副 经理 、 经 理。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政 财务 部 总 监助理 。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机构 投资 部总经 理等 职。2011 年3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 担任 公司总经 理助 理职务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同 时兼任 公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投 资 经理。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化分析 部副 总裁及 巴克 莱亚太有 限公 司副董 事等 职。2009 年9 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 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 华抗通 胀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和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职务 。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公 司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 化投 资部总 监以 及境 外投 资部 总监 、 银 华财 富 资本管 理 ( 北京 ) 有 限公 司董事 、 银 华国 际资 本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并同 时兼任 银华 深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 资基 金 、银华 中证800 等权 重指 数 增强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职务 。 凌宇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机械 工业部 主任 科员 ; 西 南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管 理部 总经 理;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及银 华国 际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杨文辉 先生 , 督 察长, 法学 博士。 曾任 职于 北京 市水 利经济 发展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监 会。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瞿灿女 士 , 硕 士学位 ;2011 年至2013 年任 职于 安信 证 券研究 所 ;2013 年加 盟银 华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曾担任 研究 员、基金 经理 助理职 务, 自2015 年5月25 日起 担任银 华永益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5 月25 日起 兼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张翼女 士, 管理 本基 金的 时间为2013 年1 月18 日至2014 年5 月8日。 经惠云 女士 ,管 理本 基金 的时间 为2014 年5月8 日至2015 年6 月18 日。 3.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姜 永康 、 王 世伟 、 郭 建兴 、 倪明 、董 岚枫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月 加盟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筹) ,先后 在研 究策 划部 、基 金经理 部工 作 ,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富 裕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银华 中小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银 华回 报灵 活配 置定期 开放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投 资管 理部 总监 及A股 基金投 资总 监 。 姜永康 先生 , 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任 银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 永祥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中 证转 债指 数增 强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固定 收益 部 总监 及固定 收益 基金 投资 总监 以及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 有 限公 司 董事 , 并同 时担 任银 华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 华永 泰积 极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王世伟 先生 , 硕 士学 位, 曾 担任吉 林大 学系 统工 程研 究所讲 师; 平安 证券 营业 部 总经理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南方基金 公司 市场部 总监 ;都邦保 险投 资部总 经理 ;金元 证 券资 本市场 部总 经理。2013 年1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担 任银 华财 富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自 营业 务工 作, 历任 交易主 管 、 总 经理助 理兼 监理等 职 ; 并 曾就职 于华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资 管理 部,曾 担任 华商领先 企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银 华优 质增 长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倪明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曾在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 任债券 信用 分析师 、 债 券基 金助 理、 行业研 究员 、 股 票基 金助 理等职 , 并 曾任 大成 创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 任银 华核 心价值优 选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和 银华 领先策 略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董岚枫 先生 , 博士学 位 ; 曾任五 矿工 程技 术有 限责 任公司 高级 业务 员。2010 年10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研 究部 助理 研究 员、 行业研 究员 。现 任研 究部 副总监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依法 募集 基金 并销 售基 金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调 高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6.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 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构 的 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10.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并依 据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检查 和处理 ; 11.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 律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15.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6.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7.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严格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 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28.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9.建 立并 保存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30.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基 金;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动用 银 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4)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7)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9)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行为 ; (12)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 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 经理 承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或 技 术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声 誉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针对 上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 立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 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标 ,设 置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配备相 应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 系统与业 务流 程中存 在什 么样的风 险, 为什么 会存 在以及 如 何引起 风险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高 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段 ,也 有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 分别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 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 级别 较低的 风险 ,则承 担 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而对 较为严 重的 风险 , 则 实施 一定的 管理 计划 , 对 于一 些后果 极其 严重 的风险 ,则 准备 相应 的应 急处理 措施 。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 统要监 视及 评价其管 理绩 效,在 必要 时适时 加 以改变 。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 全面 性原 则 。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 , 并渗透 到决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B.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与 权威性 。 C.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D .有效 性原则 。公司 的内 部风险控 制工 作必须 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 工作 流程的 控 制,进 而达 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的 控制 。 E.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计算 机技术 系统 等相 关部 门, 在物理 上和 制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 和监 督处罚 措 施 。 F .适时 性原则 。公司 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的制定 ,应 具有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 营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A.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全 权负责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 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C. 操作 控制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 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人员 进行 处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A.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B.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C.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 知 名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 总部 设在 北京。 中国 建设 银行于2005 年10 月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挂 牌上市(股 票代 码939),于2007年9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上市(股 票代 码601939)。于2014 年末, 中国 建设 银行 市值 约为2,079 亿美 元, 居全 球 上市银 行第 四位 。 于2014 年末, 本集团 资产 总额167,441.30 亿 元,较 上年增长8.99% ;客户 贷款 和垫款 总 额94,745.23 亿 元 , 增 长10.30% ; 客 户 存 款 总 额128,986.75 亿 元 , 增 长5.53% 。 营 业 收 入 5,704.70 亿 元, 较上 年增 长12.16% ; 其 中, 利 息净 收入 增长12.28% , 净 利息 收益 率(NIM)2.80%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重 为19.02% ;成本收入比为28.85% 。 利 润 总 额2,990.86 亿元, 较上 年增长6.89% ; 净利润2,282.47 亿元 , 增 长6.10% 。 资本 充足 率14.87% , 不 良贷 款 率1.19% , 拨备 覆盖 率222.33% 。 客户基 础进 一步 夯实 , 全年 公司机 构有 效客 户和 单位 人民币 结算 账户 分别 新增11 万户 和 68 万户, 个人 有效客 户新 增1,188 万户 。网点 “三综 合”覆盖 面进 一步扩 大, 综合性网 点达 到1.37 万个, 综合柜 员占 比达到80% ,综 合营 销团队1.75万 个,网 点功能 逐步 向客户营 销平 台、 体验 平台 和产品 展示 平台转 变 。 深 化网点 柜面 业务前 后台 分离 , 全 行超 过1.45 万个 营 业 网点30类 柜面 实时性 业务 产品实现 总行 集中 处 理, 处理效率 提高60% 。 总分行 之间、总 分行 与子公 司之 间、 境内 外以 及各分 行之 间的 业务 联动 和交叉 营销 取得 重要 进展 ,集团 综合 性 、 多功能 优势 逐步 显现 。 债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 销3,989.83 亿元 , 承销 额连 续四 年同业 排名 第一 。 以 “养 颐” 为 主 品牌的 养老 金融 产品 体系 进一步 丰富 , 养 老金 受托 资产规 模、 账户 管理 规模 分别新 增188.32 亿元和62.34 万户。 投资托 管业务规 模增 幅38.06% , 新增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只 数和首发 份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市场领先。跨境人民 币客 户数突破1 万 个 、 结 算 量达1.46 万 亿 元 。 信用 卡 累 计发 卡 量6,593 万张,消 费交 易额16,580.81 亿元, 多项 核心指 标同 业第一。 私人 银行业 务持 续推进, 客户 数量增 长14.18% ,金 融资 产增长18.21% 。 2014年 , 本集 团各方 面良 好表现 , 得到 市场与 业界 广泛认 可 , 先 后荣获 国内 外知名 机 构 授予的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在英国《 银行 家》杂 志2014 年“世 界银行1000 强排名 ”中,以 一 级资本总 额位 列全球 第2 ; 在英国《 金融 时报》 全球500 强排名 第29 位,新 兴市 场500强 排名 第3位 ;在 美国 《福 布斯 》 杂志2014 年 全球 上市 公司2000 强 排名 中位 列第2 ;在 美国《 财富 》 杂志世界500强 排名 第38 位 。此外, 本集 团还 荣 获国 内外重要 媒体 评出的 诸多 重要奖项 ,覆 盖公司 治理 、社 会责 任、 风险管 理、 公司 信贷 、零 售业务 、投 资托 管、 债券 承销、 信用 卡 、 住房金 融和 信息 科技 等多 个领域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 金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监 督稽 核处等9 个职 能处室, 在上 海设有 投资 托管服务 上海 备份中 心, 共有员工220 余 人。 自2007 年起,托 管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 段。2.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 至2015 年6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托管514 只证 券投资 基 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国建 设银 行自2009 年至 今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 行”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 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 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督 流程 1 )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2 )收到 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涉 及各基 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情况,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 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 技术或 非技术 手段 发现基金 涉嫌 违规交 易, 电话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 易网 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 代销 机构 (1) 永兴A 份额 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88 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9)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11)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2)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3)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客服电 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4)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bhzq.com 16)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会 展路129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 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17)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18)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19) 国都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0)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21)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22) 联讯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23)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4)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rxzq.com.cn 25)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2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8)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29)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田芳芳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3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31)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32)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3)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客服电话 010-85679238 ; 010-85679169 网址 www.ciccs.com.cn 3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36) 中信证 券(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 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 层(266061)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37)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22、23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38)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联系人 王薇 网址 www.ajzq.com 3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40) 财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201 、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95336 4008696336 网 址 www.ctsec.com 4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4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43)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44)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45)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46) 东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47)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48)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4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50)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51)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52)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53)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54)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5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路618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56)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57)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5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59) 华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60)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61)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 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62)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路178 号 华融大 厦5 、6楼 法定代 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 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 全 国 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63)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江东 中路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64)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65)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6)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67)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www.pingan.com 68)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69)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许曼华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70) 申万宏 源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71)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72)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73)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 公楼47层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 王鹏宇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74) 西藏同 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曹亦思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75)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76) 湘财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77)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7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79)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12、13、15、16、18 、19 、20 、21 、 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长生 (代 )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 95532 、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80)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81) 中山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7层、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www.zszq.com/ 82)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洪诚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83)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84)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 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85)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91 号 金地中 心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86)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 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85 )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南 路 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 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86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87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88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2) 永兴B 份额 1) 场外 代销 机构 a)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b)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 路 12 号 中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2 )场 内代 销机 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名 单可 在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网站 查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3. 网上 直销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直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具体 交易细 则 请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中国北 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7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66210988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 安永 大楼 ( 即东3办 公楼)16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划 分为 永兴 A 、永 兴 B 两 级份 额,所 募集 的基 金资 产合 并运作 。 1.基金 份额 配比 永兴A 、永 兴B 的份 额配 比原则 上不 超 过 7∶3。 本基金 募集 设立 时, 永 兴A、永 兴B 的份 额配 比将 不 超过 7 ∶3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内, 永兴A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每 满6 个月 开放一 次, 永兴B 封闭 运作 。 在 永 兴A 的每 次开 放日 , 基 金管 理 人将对 永 兴A 进 行基 金份 额折算 , 永兴 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永 兴 A 份 额数 按折 算比例 相应 增 减。因 此, 在永 兴 A 的 单 个开放 日, 如果 永 兴 A 未 发生赎 回或 者发 生的 净赎 回份额 极小 , 永兴 A、 永兴 B 在 该开 放 日后的 份额 配比 可能 出现 大于 7∶3 的 情形 ;如 永 兴 A 发生 的净 赎 回份额 较多 ,永 兴A 、永 兴 B 在该 开放 日后 的份 额 配比可 能会 出现 小 于7∶3 的情形 。 2.永兴 A 的 运作 (1) 约定年基准 收 益率 永兴A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获取 约定 收益 , 其约 定年 基准收 益率 将在 每个 开放 日重新 设 定一次 并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有关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相 关公 告。 计算公 式为 : 永兴A 份额 的约 定年 基准 收益率=1.4 ×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永兴 A 份 额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获 取 约 定 收 益 , 其 基 准 收 益 率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设 定一次并公告。永兴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 利 率 ”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届 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执 行 的 金 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永兴 A 份 额 的 首 次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 该收益 率即 为永 兴A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最 初 6 个 月的 年收益 率, 适用 于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含 ) 到第1 个开 放日 (含 )的 时间段;在永兴 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 (最后1 个开 放日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 A 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 A 接下来 6 个月的年收益率, 适 用 于 该 开 放 日 ( 不 含 ) 到 下 个 开 放 日 ( 含 ) 的 时 间 段 ; 在 永 兴 A 的最后 1 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率重新设定永兴 A 的 年 收 益 率 , 该 收 益 率 适 用 于 该 开 放 日 ( 不 含 )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保 留将 永兴A 份 额的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在 此基 础上上 调 20% 的 权利 。 永兴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以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或开 放日永 兴A 折 算后的1 元 为基准 采用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单 利进 行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永 兴 A 份 额的 本金 安全 或约定 收益 ,在 极端 亏损 的情况 下 , 永兴A 份额 的持 有人 可能 面临无 法足 额取 得约 定收 益乃至 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2) 开放 日 永兴A 的第 一次 开放 日为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届 满6 个月 之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为该日 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第二 次开 放日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届 满 12 个月之 日,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为该 日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以此 类推 。例 如: 基金 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12 日生 效,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届 满 6 个月、12 个 月、18 个月 之日 分 别为 2013 年5 月 11 日、2013 年 11 月 11 日、2014 年 5 月 11 日, 以此类 推。2013 年 5 月 11 日为非 工作 日,该 日之 前的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为 2013 年 5 月 10 日,则 第一 次开 放日 为 2013 年 5 月 10 日。其 他各 个开 放日 的计 算类同 。 (3) 规模 限制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内 , 永兴A 的 份 额余额 原则 上不 得超 过 7/3 倍永 兴B 的份额 余额 。 按照募 集规 模上 限 20 亿元 计算 , 永 兴A 的份 额余 额上 限为14 亿 元, 基金 发售 结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永兴 B 的 最终 发售 规模 为 基准, 在不 超过 7/3 倍永兴 B 的最 终发 售规模范 围内 ,对永兴 A 的有效认 购申 请进行 确认 。 具体规 模限 制及其 控制 措施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 的其 他相 关公 告。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期内 每 满6 个 月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 即与 永 兴 A 的 开放 日为同 一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人 将对 永 兴 A 进 行基 金份额 折算 , 永 兴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调整 为1.000 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永 兴 A 份 额数 按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减 。 具体折 算方 式如 下: 折算基 准日 日终 , 永 兴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 折算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永 兴A 份额 的份 额数按 照折 算比 例相 应增 减。 永兴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公式 如下 : 永兴A 份额 的折 算比 例=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永 兴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 永兴A 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折算 前永 兴 A 份额 的份额 数× 永 兴A 份 额的 折算比 例 永兴A 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计算 的结 果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永 兴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永 兴 A 份 额的 折算比 例的 具体 计算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3.永兴 B 的 运作 (1) 在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3 年内 ,永 兴 B 封 闭 运作, 封闭 期内 不接 受申 购与赎 回 申请。 永兴B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3 年后 对应 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2) 基金 管理 人可 决定 在 满足上 市条 件的 情况 下永 兴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 易,也 可决 定永 兴B 份额 不进行 上市 交易 。 (3) 本基 金在 扣除 永兴 A 的应计 收益 后的 全部 剩余 收益归 永兴 B 享有 ,亏 损 以永兴 B 的资产 净值 为限 由永 兴 B 承担。 4 、基 金份 额发 售 永兴A 、永 兴B 将分 别通 过各自 发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独立 进行 公开 发售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5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的 总 数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T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 为 银华永 兴A 份额 和 银 华永 兴 B 份额 的份额 数之 和。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如遇特 殊情 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6 、永 兴A 和永 兴 B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永 兴 A 的 开放 日计 算永 兴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封闭期 届满 日分别 计算 永 兴A 和永兴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设自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设 A T 为自 永 兴 A 份 额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或上 一开放 日次日 至T 日的 运作 天数 , T AV 为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 A NUM 为T 日永 兴A 份额 的份额 余额 , B NUM 为 T 日永兴 B 份额的 份额 余额 ,R 为 在 永兴 A 份额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或上一 次开 放日 设定 的永 兴 A 份额 的约 定年 基准 收 益率 , M 为运 作当 年的 实际 天数, 即指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或永 兴 A 份额上 一次 开放 日所 在年 度的实 际天 数。 (1) 永兴A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1)若 T 日闭 市后 , 本 基金 基金资 产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1.00 元乘 以T 日永 兴 A 份额的 份 额余额 加 上T 日 全部 永 兴A 份额 应计 收益 之和 ” , 则T 日永兴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AT NAV 计算公 式如 下: A 1.00 1 T ?? ? ? ? ? ?? ?? AT R NAV M “ T 日全部永兴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AA R A =NUM 1.00 T M T ? ? ? 日 全 部 永 兴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2 )若T 日 闭市 后, 本基 金 基金资 产净 值小 于“1.00 元乘以 T 日 永兴A 份 额余 额加上 T 日全部 永 兴A 份 额应 计收 益之和 ” , 则: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T AT A AV NAV NUM ? (2) 永兴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永兴B 份额 封闭 期届 满日 (T 日 ) , 永兴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BT NAV 计算 公式 如下 : ?? ? T AT A BT B AV NAV NUM NAV NUM 永兴A 份额 、 永 兴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永兴A 份额 和永兴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 。 如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7 、永 兴A 和永 兴 B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封闭 期届 满日 前, 基金管 理人 在计 算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基 础上 ,采 用“ 虚拟清 算 ” 原则分 别计 算并 公告 永 兴A 和永 兴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其 中, 永 兴A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计算 日不 包括 永 兴A 的 开放日 。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是对 两级 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个 估算 , 并 不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的 实际 价值 。 (1) 永兴A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计算 1)若 T 日闭 市后 , 本 基金 基金资 产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1.00 元乘 以T 日永 兴 A 份额的 份 额 余 额 加 上 T 日全部永兴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T 日 永兴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_ AT CK NAV 计算公 式如 下: _ 1.00 (1 ) AT A R CK NAV T M ? ? ? ? “T 日 全部 永兴A 份 额应 计收益 ”计 算公 式如 下: AA R A =NUM 1.00 T M T ? ? ? 日 全 部 永 兴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2 )若T 日 闭市 后, 本基 金 基金资 产净 值小 于“1.00 元乘以 T 日 永兴A 份 额余 额加上 T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日全部 永 兴A 份 额应 计收 益之和 ” , 则: _ T AT A AV CK NAV NUM ? (2) 永兴B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计算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永 兴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_ BT CK NAV 计算 公式 如下: _ _ T AT A BT B AV CK NAV NUM CK NAV NUM ?? ? 上式中 ,在 永兴 A 非开 放 日, _ AT CK NAV 为永兴 A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在永 兴 A 的开放 日, _ AT AT CK NAV NAV ? 为永 兴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永兴A 、 永 兴B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 永兴A 和 永兴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告 。 如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对永 兴 A 和永 兴B 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值 或各自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封 闭期届 满 时基金 份额 净值 及相 关披 露内容 进行 复核 。 (二)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 转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将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转换 为银 华永 兴纯债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永 兴A、 永兴B 的 基金份 额将 以各 自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 准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的 不同 类别 份额 , 并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本基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3 年 期届满 时的 基金转 换及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见 基金 合同第 十 部分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三)发起式基金认 购份 额说明 基 金管理人将使用发起资 金分别认购本基金永兴 A 和永兴 B 份 额 的 金 额 各 自不 少 于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1000 万元 ,且 持有 期限 不 少于 3 年。 本 基金 发起 资 金的认 购情 况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11 月 28 日证 监许 可 【2012】1593 号文 核准 募集。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共 计 1,912,380,568.83 份 , 其 中 A 级 份 额 1,338,636,993.44 份,B 级份 额573,743,575.39 份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 为9,638 户。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发 起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内, 永兴A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每 满6 个月 开放一 次, 永兴B 封闭 运作 ;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 本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上市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可决 定在 满足 上市条 件的 情况 下永 兴 B 份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也 可决定 永 兴B 份 额不 进行 上市交 易。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 期届 满, 本基 金 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本 基金 将 继续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六)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基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七)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 金提 供方 将使 用发 起资金 分别 认购 本基 金永 兴A 和 永兴B 份额 的金 额各 自不少 于 1000 万元 ,且 发起 资金 认 购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 少于 3 年。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3 年 1 月 9 日通 过代 销机 构认 购 永兴 A 份额 10,000,000.00 元,认 购费用 为0 元, 折合 永兴A 份额 为10,000,000.00 份 ( 不含募 集期 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于 2013 年1 月 7 日 通过 代销 机构 认购永兴 B 份额 10,001,000.00 元, 认 购费 用 为1,000 元, 折合 永 兴 B 份 额为 10,000,000.00 份( 不含 募集 期利 息结 转的份 额) 。以 上固 有资 金 作为本 基金 的 发起资 金, 自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所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不 低 于三年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八、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于 2013 年1 月 18 日 生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3 年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2000 万元, 或者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3 年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 任一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基金合 同生 效 满3 年 之日 , 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 金合 同自动 终止 , 且 不得 通 过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延续 基金 合同 期限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九、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内 ,永 兴A 将按 以下规 则进 行基 金份 额折 算。 (一)折算基准日 永兴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每 满 6 个月 的最 后一 个工作 日 。 永兴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与 其开 放日 为同 一个 工作日 。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的具 体计 算 见基金 合同 第四 部分 中“ 永 兴A 的运 作” 的相 关内 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永 兴 A 所 有份 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 月折 算一 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 准日 日终 , 永 兴 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 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的永 兴A 的份 额数 按照 折算比 例相 应增 减。 永 兴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公 式如 下: 永兴A 的折 算比 例= 折算 基准日 折算 前永 兴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1.000 永兴A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折算 前永 兴 A 的份 额数 ×永 兴 A 的 折算 比例 永兴A 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计算 的结 果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永 兴 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永 兴 A 的折算 比例 的具体 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五)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 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永 兴 B 的 上市 交易 等业 务 ,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六)基金份额折算 的公 告 1. 基金份 额折 算方案 须最 迟于实施 日前 2 日 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内 , 基 金管 理人 可决 定在 满足上 市条 件的 情况 下永 兴 B 份额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也可 决定 永兴B 份额 不进行 上市 交易 。 永兴 B 份额上 市后 ,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永 兴 B 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 系统中 的永 兴B 份额 可通 过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将永兴B 份 额转 托管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再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则 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份额 ,转 换后 ,本 基金 永兴 A 将 转为 银华 永兴 纯 债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场 外的 C 类份 额, 场外 的永 兴 B 份 额将 转为 银华 永兴 纯债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场外的 A 类份 额, 且均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下 ;本 基金场 内的 永 兴 B 份 额将 转为 银华 永兴 纯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场内 的 A 类 份额, 仍登 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下。 转换后 场内 的基 金份 额将 继续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基 金上 市后, 银华 永兴 纯债 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场 内的 A 类份 额可 直 接在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银 华永 兴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场 外的 A 类份额 可通 过 办理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份 额转 托管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中, 再上 市交 易。 银 华永 兴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场 外的 C 类份 额不能 转为 银华 永兴 纯债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场 内 的 A 类 份额 和场 外 的A 类 份额 , 不 能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只能通 过场 外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二)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上市交易的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决 定在 满足 上市条 件 的 情况 下永 兴 B 份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也 可决定 永 兴B 份 额不 进行 上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则 转 换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份额后 ,本 基金将 自转 换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之日 起 30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日内继 续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在 上市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四)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 永 兴B 份 额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上 市交 易需 遵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市规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等有 关规 定,包 括但 不限 于: 1.永兴 B 份 额上 市首 日的 开盘参 考价 为其 前一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本 基金 封闭期 届 满,本基 金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 金上市首 日的 开盘参 考价 为前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 为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5.本基 金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相 关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 本基 金封闭 期内 , 指 永兴B 份 额) 上市 交 易的费 用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相 关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 指永 兴 B 份额 ) 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 交 易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 示前 一交 易日的 永 兴B 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本基金 (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 指永 兴 B 份额 ) 的 停复 牌与暂 停、 终止 上市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八) 相 关 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的 规 则等 相 关 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 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 投 资人 可在 永 兴A 份 额的 开放 日对 永 兴A 份额 进行 申购和 赎回 , 永兴B 份额 在分级 运作 期内 封闭 运作 , 不 开放 申购 赎回 ; 本 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本 基金 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投资 者可 通过 场外 或场内 两种 方 式对本 基金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一) 永兴 A 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1.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 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及场外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行 ,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 2.永兴 A 份额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永兴A 份额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满 6 个月 开放 一次 , 投资人可 在 永兴 A 份 额的 开放日 办 理永兴 A 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永兴A 份额 第三 次 开 放申 购、赎 回时间为 2014 年7 月17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3.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即 永兴 A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1.000 元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 即 按照 投资 人份 额登记 日期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5) 投资 人申 购永 兴 A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投资 人交 付款 项后 ,申 购申请 方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为有效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可 用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资人 办 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否则,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 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永 兴A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 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 永 兴A 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因投资 人怠 于履 行该 项查 询等各 项义 务, 致使 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 后果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按照 有关 规定 公告 。 在永 兴 A 每 一个 开放 日, 本基金 以永 兴 B 的份 额余 额为基 准, 在不 超 过 7/3 倍永 兴 B 的份额 余额 范围 内对 永 兴A 的申 购申 请进 行确 认。 在永 兴A 每 一个 开放 日, 所有经 确认 有效 的永 兴 A 的赎回 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在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生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 按 照本部 分 “10 、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 对巨 额赎回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对于永 兴A 的申 购申 请, 如果对 永 兴 A 的 全部 有效 申购申 请进 行确 认后 , 永 兴 A 的 份额 余额小 于或 等 于7/3 倍永 兴 B 的 份额 余额 , 则所 有经 确认有 效的 永 兴A 的 申购 申请全 部予 以 成交确 认; 如果 对永 兴 A 的全部 有效 申购 申请 进行 确认后 , 永 兴A 的份 额余 额大 于 7/3 倍永 兴B 的 份额 余额 ,则 在经 确认后 的永 兴 A 份额 余额 不超 过 7/3 倍永 兴B 的份 额余额 范围 内 , 对全部 有效 申购 申请 按比 例进行 成交 确认 。 永兴A 每 次开放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确认 办法 及 确认结 果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永 兴 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永 兴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 永 兴A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3) 封闭 期内 永兴A 份 额 的规模 控制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内 , 永兴A 份 额的 份额余 额原 则上 不得 超 过7/3 倍永 兴B 的 份额 余额 。 按 照募 集规模 上 限 20 亿份 计算 , 永兴 A 的份 额余 额上 限 为14 亿 份, 具体 规模限 制及 其控 制措 施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 人发 布的 其他 相关 公告。 (4)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投资 人账户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及 销售 机构 在T +7 日(包括 该 日)内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金 份额持 有人银 行账户 ,但 在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时 除外。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5.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 限制 (1 )永 兴A 在本 基金代销网 点及直销 网上交 易系统进 行场外申 购时, 每个基金 账户首 笔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每笔 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直 销机 构 的直销 中心 仅对 机构 投资 者办理 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 或 各代 销机构 对最 低 申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其 业务 规定 为准。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 其全部 或部 分永兴A 份 额 赎回, 每笔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额 为 500份。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将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单 个交易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足500 份的 ,余 额 部分基 金份 额 必须一 同赎 回。 各销 售机 构对赎 回份 额限 制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 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 为 准 。 (3) 投资 人可 多次 申购 ,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市场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6.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 (1) 永兴A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价 格 为 1.000 元。 (2) 永兴 A 不收 取申 购和 赎回费 用。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7.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 申 购当日 永 兴A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500,000 元场外 申购 本基 金的 永兴A 基 金份 额 , 其 对应 的申 购 费率为0, 申购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00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0/1.000 =500,000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500,000 元 场外申 购本 基金 的永兴A 基金份 额 , 申 购当 日永兴A 基金份 额 净值为1.000元 ,则 其可 得 到 永兴A 基金 份额500,000 份基金 份额 。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方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赎回当 日永 兴 A 基金 份额 净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上述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人场 外赎 回本 基金永兴A10,000 份基 金 份额,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0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0 ×1.000 =10,000 元 即: 某投 资人 持有10,000 份本基 金永兴A 基 金份 额 通过场 外赎 回 , 则 其可 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为10,000元。 8.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永兴A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业 务 ,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办 理,永 兴A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 投资人 申购 永 兴A 份 额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 人登 记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 投资人 赎回 永 兴A 份 额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 人办 理扣 除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9.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因 特殊 原因 ( 包括 但不 限于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或依 法决 定临 时停市 )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6) 根据 申购 规则 和程 序 导致部 分或 全部 申购 申请 没有得 到成 交确 认。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述 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第 (4)项 除外) 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拒绝或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 公 告 。 10.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因 特殊 原因 ( 包括 但不 限于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或依 法决 定临 时停市 )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永兴A 在 单个 开放 日 发生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 除上 述第(3 )项规 定外, 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 工作 日予 以延期 支付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告 。 11.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 经 过申 购与 赎回申 请的 成交 确认 后, 永兴 A 的净 赎回 份额 超过 本基金 前一 日永 兴A 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及 时支付 全 额赎回 款项 或延 期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永 兴A 的 赎回 价格均 以一 元为 准。


1) 及时 支付 全额 赎回 款项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时 , 按 正常 赎 回程 序执 行。 2)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基金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对已经 接受 的有 效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12.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依法及 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规定 的期 限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情况消 除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日 公布 最近 1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根 据实 际 情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 转换 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场 外销 售机 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 , 场 外申购 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中 ; 本基 金的 场内 销售 机构为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易所会 员单 位, 场内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中。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2.申购 与赎 回的 账户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应 使用 经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及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账户 (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具体 事宜 见相关 业务 公告 ) 。


3.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之日 起不 超 过30 日内 开 始办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赎 回的 具体 日期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 告。


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或另 行 公告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申 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4.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以 内撤 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或证 券交 易所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场 外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者持有份 额登 记日期 的先 后次序 进 行顺序 赎回 ;


(5)投 资人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 统办理 基金 份额的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时, 需 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 证券交 易所 可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的 前提 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向销 售机 构提出 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投 资 者应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情 况。 销售机 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申购 和赎回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 为 准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销 售机构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 赎回款 项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在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6.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在 本基金 代销网 点及 直销网上 交易 系统进 行场 外申购时 ,每 个基金 账户 首笔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每 笔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直 销机构 的直 销 中心仅 对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的直销 中心 或各 代销 机构 对最低 申购 限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其业 务规 定为 准。


投资者办 理场 内申购 时, 每笔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每笔 追加申 购的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 场外赎 回时 , 每笔赎 回申 请的最 低份 额为500 份基 金 份额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办理场 内赎 回时,每 笔赎 回申请 的最 低份额为500 份 基金 份额, 同时赎回 份额 必须是 整数 份额 ,且 单笔 赎回最 多不 超过99,999 ,999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 销售机构 (网 点)单 个交 易账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足500 份的 ,余 额部分 基金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投 资人将 场外申 购的 基金份额 当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为 基金 份额时 ,不 受最低 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 人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进行 限制 。


(5)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合理 调整对 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前述 调整 须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7.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本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的 A 类 基 金份额 在申 购时 收取 基金 申购费 用,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申购 费。 (2)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 减,即 申购 金额 越大 ,所 适用的 申 购费率 越低 。本 基 金A 类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所示 : A 类 份 额 的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含申 购费 ) 费率 M<50 万元 0.8%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5%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 笔申购 ,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当需 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 有 效 申 购 金额 进 行 部 分确 认 时 , 投 资人 申 购 费 率按 照 申 购 申 请确 认 金 额 所对 应 的 费 率计 算,申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不 受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 制。 (3)投 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 全部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 收取 赎回费 用,C 类基 金 份额持 有期 大于 30 天则 不 收取赎 回费 。 对 于所 收取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 其中 25% 的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对 于持 有期 限少于 或者 等于 30 日的 C 类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4)本 基金的 赎回费 率按 照持有时 间递 减,即 相关 基金份额 持有 时间越 长, 所适用 的 赎回费 率越 低。 本基 金的 场外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A 类份额 场外赎回 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Y<1 年 0.1% 1 年≤Y <2 年 0.05% Y≥2 年 0 A 类份 额 场内赎回 费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赎 回费 率 0.1% , 不按 份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 置赎 回费 率。 C 类份额 场外赎回 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Y≤30 天 0.75% Y>30 天


0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 730 天。 其中,在 场外 认购以 及本 基金转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之后场 外申 购的投 资者其 份 额持有 年限 以份 额实 际持 有年限 为准 ; 在场内 认购 、 场 内申 购以 及场内 买入 , 并 转托 管至 场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外赎回 的投 资者 其份 额持 有年限 自份 额转 托管 至场 外之日 起开 始计 算。 (5)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 调整 费率或收 费方 式,基 金管 理人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8.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1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份 额 的计算 公式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认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C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份 额 的计算 公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3 )通过 场外方 式进行 申购 的,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通过 场内方 式进 行申 购的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 果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不 足 1 份 部分 对应 的申 购资金 将返 还给 投资 人。 例: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的计 算 某投资 人投 资500,000 元 通 过场内 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 份额, 其对 应的 场内 申购 费率为 0.6%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05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0/ (1 +0.6% )=497,017.89元 申购费 用=500,000 -497,017.89 =2,982.11 元 申购份 额=497,017.89/1.050 =473,350 份 (保 留整 数) 即:投 资人 投资500,000 元 场内申 购本 基金 的A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A类 基 金份额 净值为1.0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A类 基金 份额473,350份。 例: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的计 算 某投资 人投 资500,000 元 场 外申购 本基 金的A类 基金 份 额,其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0.6%,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假设申 购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050 元 ,则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0/ (1 +0.6% )=497,017.89 元 申购费 用=500,000 -497,017.89 =2,982.11 元 申购份 额=497,017.89/1.050 =473,350.37份 即:投 资人 投资500,000 元 场外申 购本 基金 的A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A类 基 金份额 净值为1.0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A类 基金 份额473,350.37 份。 例: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的计 算 某投资 人投 资100,000 元 场 外申购 本基 金的C类 基金 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C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06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0/1.060=94,339.62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100,000 元 场外申 购本 基金 的C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C类 基 金份额 净值为1.060 元 ,则 其可 得 到C类 基金 份额94,339.62 份。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 理方式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承 担。


例: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某投资 人在 深交 所场 内赎 回本基 金10,000 份A 类基 金 份额,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0.1%,假 设赎回 当日A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1.04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48=10,480 元 赎回费 用=10,480×0.1% =10.48 元 净赎回 金额 =10,480 -10.48 =10,469.52 元 即:某 投资 人持 有10,000 份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在 深 交所场 内赎 回, 假设 赎回 当日本 基 金A类 份额 净值 是1.04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10,469.52 元。 例:投 资人 通过 场 外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某投资 人通过 场 外 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A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 时间 为60 天,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为0.1%, 假设 赎回 当日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4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48=10,480 元 赎回费 用=10,480 ×0.1% =10.48 元 净赎回 金额 =10,480 -10.48 =10,469.52 元 即:某 投资 人持 有10,000 份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60 天后 通过 场外 赎回 ,假 设赎 回当日 本 基金A 类份 额净 值是1.048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为10,469.52 元。 例: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某投资 人场 外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2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7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是1.018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18=10,180 元 赎回费 用=10,180 ×0.75% =76.35 元 净赎回 金额 =10,180 -76.35 =10,103.65 元 即:某 投资 人持 有10,000 份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20 天 后通过 场外 赎回 ,假 设赎 回当日 本 基金C 类份 额净 值是1.018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为10,103.65 元。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具体 计算 方式 见基 金合 同第四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 。


9.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本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业 务 ,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办 理。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 办理注 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自T+2 日 ( 含该日 )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 并 最迟 于 开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10.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申 购申 请 , 申 购款 项将全 额 退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 (1)到(5)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11.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的 , 可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款 项,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相 应的 处 理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12.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当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份额的 申请 的处 理方 式遵 照相关 的业 务规 则及届 时开 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者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顺延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 于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 内 通过指 定 媒体或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同 时以 邮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4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和 注册 登记机构 对于 发生巨 额赎 回时的场 内份 额的处 理方 式另有 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执行 。 13.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刊 登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并 公 告 最 近 一个 工 作 日 本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将 提前 1 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 媒体刊 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刊登 公告 的频 率。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全额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已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 基 金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转 换费 率等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永 兴 A 与永兴 B 不 得相 互转 换。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一 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 转 移 到另 一 投 资 人基 金 账 户 的 行为 。 无 论 在上 述 何 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注册登 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的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述 情况 下的 非交易 过户 ,其 他销 售机 构不得 办理 该项 业务 。 (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1.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3 年 内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3 年内 , 永兴 A 的基 金份 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开放式 基金 账户下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将持 有的 永兴 A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永 兴 A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网 点 ) 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永 兴 A 的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 业务规 则》 的有 关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永兴B 的转 托管 与以 下“ 本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的转 托管 ” 相同。 2.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 记的 原则 。 场外 转入 或场 外申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转入、 场内申 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既可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内 赎回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额 可申 请场 外赎 回。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 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 行 为 。 2 )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 理基 金赎回 业务 的销售 机 构(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 )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 理上市 交易 或场内 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2 )本基 金跨系 统转 托 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定 办 理。 (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权益 一并 冻结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二、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 基金 存续形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自动转 换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银 华 永 兴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永 兴 A 、永 兴 B 的基 金份 额将 以各 自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的 份额 ,并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的 基金 份额 仍将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二)基金转型时永 兴 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期届 满前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提前公 告并 提示 永兴A 的 处理方 式。 永兴 A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在届时 公告 规定的 时间 内按照公 告规 定的方 式做 出选择赎 回永 兴A 份 额, 赎回 价格 以 “ 未知价 ” 原 则, 即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如 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选择 的, 其持有 的永 兴 A 份额 将被 默认为 转入 “ 银 华永兴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C 类份额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日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后3 年 的对 应日 。 如该对 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 满日 与永 兴 B 的 封闭 期届 满日相 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 份额 转换


1.基金 份额 转换 规则


对投资 者持 有到 期的 每一 份永 兴 A 和永兴 B,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3 年 届满 日, 按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资产 及收 益的计 算规 则计 算永 兴A 和永 兴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以各 自的 份 额净值 为基 础 , 按 照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 为银 华永兴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的 不同 类别 份额 。 无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单独 持有或 同时 持有 永 兴 A 和 永兴 B, 均无 需支付 转换 基金 份额 的费 用。 其 中, 本 基金 永兴A 将 转为银 华永 兴纯 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场外 的 C 类 份额, 场外 的永 兴 B 份额 将转为 银华 永兴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场 外的 A 类份额 ,且 均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下 ;本 基金 场内 的永兴 B 份额 将转为 银华 永兴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场 内的 A 类份 额, 仍 登记在 证券 登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记结算 系统 下。


永兴A 和永 兴B 的份 额转 换基准 日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后 3 年的 对应 日 。 如 该对应 日 为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转 换基 准日 确定日 期, 届时 见基 金管 理人公 告。


2.份额 转换 方式


在份额转 换基 准日, 本基 金转换成 银华 永兴纯 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LOF)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在份额 转换 基准 日日 终, 以份额 转换 后 1.000 元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永 兴A 和永 兴B 转换 比例对 转换 基准 日登 记在 册的基 金份 额实 施转 换。


3.份额 转换 计算 公式 : 永兴A 份额 的转 换比 率= 份额转 换基 准日 永 兴 A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1.000


永兴B 份额 的转 换比 率= 份额转 换基 准日 永 兴 B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1.000


永兴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转 换后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份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的转 换前 永 兴A 份 额数 ×永 兴 A 份 额的 转换 比率 永兴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转 换后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份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的转 换前 永 兴B 份 额数 ×永 兴 B 份 额的 转换 比率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转换 时, 永兴 A 份额 (或 永兴B 份 额) 的 转换 比率 、 永 兴 A ( 或永 兴B)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转 换后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份额的 具体 计算见 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四)份额转换后的 基金 运作


永兴 A、 永兴 B 的 份额 全 部转换 为银 华永 兴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份 额之日 起 30 日内 ,本 基金 将上市 交易 ,并 接受 场外 与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份额 转换后 本基 金 上市交 易、 开始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的具 体日 期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五)份额转换的公 告 1.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3 年期 届满 时, 本基 金将 转 换为银 华永 兴纯 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券投资 基金 (LOF ) , 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就本 基金 进行 基金 转换的 相关 事 宜进行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日 前 30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就本 基金进 行 基金转 换的 相关 事宜 进行 提示性 公告 ; 3.永兴 A、 永 兴B 进行 份额 转换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金转型后基 金的 投资管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转换 为银 华永兴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后 ,本 基金的 投资目标 、投 资策略 、投 资范围、 投资 限制、 投资 管理程序 等将 按基金 合同 保持 不变 。 (七)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后,T 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T 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 A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A 类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T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C 类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本基 金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T 日的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如 遇特 殊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以债 券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 在 控制 信用风 险 、 谨慎投 资的 前提 下, 主要 获取持 有期 收益,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 中期票 据、 金融 债 、 企业 债、 公 司债 、 短 期融 资券 、 回购 、 次 级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的 银行 存款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本基金 不投资 股票( 含一 级市场 新股申 购) 、 权证和 可转换 公司债 券(含 可分 离交易 的可转 换公司 债券 )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 收益 类金融工具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增 长、通 货膨 胀、 利率 走势 和货币 政策 四个 方面 的分 析和预 测 , 确定经 济变 量的 变动 对不 同券种 收益 率 、 信用 趋势 和风险 的潜 在影 响。 在封 闭期内 , 主要 以 久期匹 配、 精 选个 券、 适 度分散 、 买入 持有 等为 基 本投资 策略, 获取 长期、 稳定的 收益; 辅 以杠杆 操作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其他 资产 的投 资为 增强 投资策 略 , 力 争为 投资 者获 取超额 收益 。 封闭期 结束 后 , 将更 加注 重组合 的流 动性 , 将 在分 析和判 断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 市 场利 率 走势、 信用 利差 状况 和债 券市场 供求 关系 等因 素的 基础上 , 自 上而 下确 定大 类债券 资产 配置 和信用 债券 类类 属配 置, 动态调 整组 合久 期和 信用 债券 的 结构 , 依 然坚 持自 下而上 精选 个券 的策略 ,在 获取 持有 期收 益的基 础上 ,优 化组 合的 流动性 。 封闭期 内的 投资 策略 如下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 久期 匹配 为合理 控制 本基 金封 转开 的流动 性风 险, 满足 转开 放后的 流动 性需 求, 本基 金在封 闭式 将采用 适当 的期 限匹 配策 略,以 降低 利率 波动 对组 合收益 率的 影响 。 2. 精选 个券 本基金 将利 用公 司内 部信 用评级 分析 系统 , 针对 发债 主体和 具体 债券 项目 的信 用情况 进 行深入 研究 并及 时跟 踪。 主要内 容包 括 : 公司 管理 水平和 公司 财务 状况 、 债 券发行 人所 处 行 业的市 场地 位及 竞争 情况 , 并结合 债券 担保 条款 、 抵 押 品估值 、 选 择权 条款 及债 券 其他要 素, 对债券 发行 人信 用风 险和 债券的 信用 级别 进行 细致 调研, 并做 出综 合评 价, 着 重挑选 信用 评 级被低 估以 及公 司未 来发 展良好 ,信 用评 级有 可能 被上调 的券 种。 3. 分散 投资 策略 适当分 散行 业选 择和 个券 配置的 集中 度 , 以 降低 个券 和行业 的信 用事 件给 组合 带来的 冲 击。 4. 买入 持有 策略 在精选 个券 的基 础上 ,以 买入持 有策 略为 主, 获取 债券的 持有 期收 益。 5. 杠杆 策略 在综合 考虑 债券 品种 的票 息收入 和融 资成 本后 , 在 控制组 合整 体风 险的 基础 上, 当 回购 利率低 于债 券收 益率 时, 买入收 益率 高于 回购 成本 的债券 , 通 过正 回购 融资 操作来 博取 超额 收益, 从而 获得 杠 杆 放大 收益。 6.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偿收 益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 约风险 和提 前偿付 风险 , 并 根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排 ,模 拟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 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 程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辅助采 用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 封闭期 结束 后的 投资 策略 如下: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期满转 为LOF 基 金后 , 本 基金根 据中 长期 的宏 观经 济走势 和经 济周 期波 动趋 势, 判 断债 券市场 未来 的走 势, 并形 成对未 来市 场利 率变 动方 向的预 期 , 动 态调整 组合 的 久期 。 当预 期 收益率 曲线 下移 时, 适当 提高组 合久 期 , 以分 享债 券市场 上涨 的收 益; 当预 期收益 率曲 线 上 移时, 适当 降低 组合 久期 ,以规 避债 券市 场下 跌的 风险。 2.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除了 考虑 系统 性的 利率风 险对 收益 率曲 线平 移的影 响之 外 , 还 将考 虑债 券市场 微 观因素 对收 益率 曲线 的影 响, 如历 史期 限结构 、 回 购及市 场拆 借利 率等 , 形 成一定 阶段 内的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动 趋势 的预测 , 据此 调整债 券投 资组合 。 当预 期收益 率曲 线变陡 时 , 本 基 金将采 用子 弹型 策略 ;当 预期收 益率 曲线 变平 时, 将采用 哑铃 型策 略。 3.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投资 市场 选择 层面 , 本 基金将 在控 制市 场风 险与 流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 , 根 据交易 所市 场和银 行间 市场 信用 债券 到期收 益率 相对 变化 、 流 动性情 况和 市场 规模 等, 相机调 整不 同市 场的信 用债 券所 占的 投资 比例。 在品种 选择 层面 ,本 基金 将基于 各品 种信 用债 券类 金融工 具信 用利 差水 平的 变化特 征 、 宏观经 济预 测分 析和 信用 债券供 求关 系分 析等 , 综 合考虑 流动 性 、 绝对 收益 率等因 素 , 采 取 定量分 析和 定性 分析 结合 的方法 ,在 各种 不同 信用 级别的 信用 债券 之间 进行 优化配 置。 4. 精选 个券 本基金 将利 用公 司内 部信 用评级 分析 系统 , 针对 发债 主体和 具体 债券 项目 的信 用情况 进 行深入 研究 并及 时跟 踪。 主 要内 容包 括 : 公司 管理 水平和 公司 财务 状况 、 债 券发行 人所 处 行 业的市 场地 位及 竞争 情况 , 并结合 债券 担保 条款 、 抵 押 品估值 、 选 择权 条款 及债 券 其他要 素, 对债券 发行 人信 用风 险和 债券的 信用 级别 进行 细致 调研, 并做 出综 合评 价, 着 重挑选 信用 评 级被低 估以 及公 司未 来发 展良好 ,信 用评 级有 可能 被上调 的券 种。 5. 杠杆 策略 在综合 考虑 债券 品种 的票 息收入 和融 资成 本后 , 在 控制组 合整 体风 险的 基础 上, 当 回购 利率低 于债 券收 益率 时, 买入收 益率 高于 回购 成本 的债券 , 通 过正 回购 融资 操作来 博取 超额 收益, 从而 获得 杠杆 放大 收益。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6.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 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偿收 益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 约风险 和提 前偿付 风险 , 并 根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排 ,模 拟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 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 程 , 辅助采 用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 策 流程 1. 决策 依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债券 发行 人财 务状 况 、行业 处境 、经 济和 市场 需求状 况; (5) 货币 市场 、资 本市 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 走势 。 2.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实 行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负责 确定 本基 金的 重大 投资决 策 。 基 金经 理在A 股 基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投资 范围 内 制定并 实施 具体 的投 资策 略,向 交易 管理 部下 达投 资指令 。交 易管 理部 负责 执行投 资 指 令 。 具体投 资管 理程 序如 下: (1)基 金经理 根据市 场的 趋势、运 行的 格局和 特点 ,结合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和投资 风 格拟定 投资 策略 报告 ,并 提交 给 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2)A 股基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审批 决定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大 类资 产分布 比例 、组合 基 准久期 和回 购比 例等 重要 事项。 (3)基 金经理 根据批 准后 的投资策 略确 定最终 的资 产分布比 例、 组合基 准久 期和个 券 投资分 布方 式等 事项 。 (4) 基金 经理 对已 投资 品 种进行 跟踪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收益 率(税 后)+1% 由于本 基金 的封 闭期 为 3 年, 因 此, 本 基金 将业 绩比 较基准 定为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收 益率( 税后 )+1%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时 , 本 基金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本基金转 为“ 银华永 兴纯 债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后 ,业 绩比较 基准为 中 证全债 指数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预 期收 益和预 期风 险较 低的 基金 品种, 其风 险收益 预期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型 基金 。 本基金经 过基 金份额 分级 后,永 兴 A 份 额具 有低风 险、收益 相对 稳定的 特征 ;永兴 B 份额具 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2)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3)本基 金投资 于于固 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本 基金 持有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4)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7)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9)本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基金 管理 人应事 先根 据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10)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投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不需 召 开持有 人大 会,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利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九)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450,347,600.08 91.88 其中: 债券


1,450,347,600.08 91.8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9,791,950.18 5.69 7 其他资 产


38,362,419.96 2.43 8 合计





1,578,501,970.22





100.00


2. 报 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3. 报 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4. 报 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0,033,000.00 6.9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0,033,000.00 6.90 4 企业债 券 1,309,143,600.08 128.9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188,000.00 1.99 6 中期票 据 50,983,000.00 5.02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450,347,600.08 142.90


5. 报 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4140 13 沧 建投 620,000 63,376,400.00 6.24 2 111045 08 西 城投 600,000 60,972,000.00 6.01 3 124192 13 邗 城建 500,000 51,750,000.00 5.10 4 122600 12 鑫 泰债 500,000 51,490,000.00 5.07 5 122988 09 渝 隆债 500,000 50,955,000.00 5.02


6. 报 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贵金 属。 8. 报 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11. 投 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 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不存 在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11.2


本 基 金 本报 告期末 未持 有股票 ,因 此本基 金不 存在投 资的 前十名 股票 超 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之外的 情形 。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3,984.4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4,884.9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8,183,400.6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150.0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362,419.96


11.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1.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标准 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1.1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2013.12.31 0.04% 0.11% 5.13% 0.02% -5.09% 0.09% 2014.1.1-2014.12.31 9.48% 0.22% 5.36% 0.02% 4.12% 0.20% 2015.1.1-2015.6.30 10.31% 0.39% 2.39% 0.01% 7.92% 0.38% 2013.1.1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2015.6.30 20.81% 0.23% 13.41% 0.02% 7.40% 0.21%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 财 产强 制执 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 (二) 估值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 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和 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在永 兴A 的开 放日 计算永 兴 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永兴 B 的封 闭期 届满 日分 别计 算永 兴 A 和永兴 B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的 基础 上, 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采 用 “ 虚拟 清算 ”原则 计算 并公 告永 兴A 和永 兴B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是对 两类 基金 份额 价值的 一个 估算 , 并 不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际 价值 。 永 兴A 与永兴 B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届满,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对 银华 永兴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A 类与 C 类单 独进 行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并按 各自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进行 资产和 收益 分配 及份 额转 换。 每个 工作 日 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 并 按规定 公 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或 注册 登 记机构 、 或 代销 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 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 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内 ,本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原则 如下 : (1)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3 年内 ,本 基金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 基金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本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原 则如 下: (1)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 除 权日 的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2)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6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 分配利 润 的50% ; (3)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的基 金份额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份 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投 资人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不 同交 易账 户可 选择 不同的 分红 方式 , 如 投资 人在某 一销 售机 构交易 账户 不选 择收 益分 配方式 ,则 按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处 理。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 投 资人 不能 选择 其他的 分 红方式 , 具体 收益 分配 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的相 关规 定; (4)基金 红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至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5)基金 收益分 配后 每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额净值 减去 每份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6)由 于银 华永 兴纯 债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务 费, 而C 类基 金份额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将有所 不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 9.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月 费; 10.销 售服 务费 ; 11.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法 律规 定 的 范 围内 参 照 公 允 的市 场 价 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应及时 联系 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应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 基金 的营 销费用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费 等。


(1)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3 年内 的销 售服 务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永兴 A 基金 份额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年费 率为 0.4%,永 兴B 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在通常 情况 下, 销售 服务 费按前 一日 永 兴 A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4%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永 兴A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永兴A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与 永 兴A 的 基金份 额数 的乘 积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满 3 年 后, 本基 金转 换 为银华 永兴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的 销售 服 务费


自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满 3 年 后 , 本基 金将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其中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年费 率 为0.4% 。 在通常情 况下 ,销售 服务 费按前一 日银 华永兴 纯债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的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银华 永兴 纯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银华 永兴 纯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应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4. 除管 理费 、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会 计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日 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6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的15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1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 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永兴A份 额首 次开 放日 及永 兴B份额 上市 交易 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永兴A 份 额 和永兴B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 2.在永兴A 份额 首次 开放 或 永兴B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 个交易 日 的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交易 日的永兴A 份额 和永 兴B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或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以及 永兴A 份额 和永 兴B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或 各自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 市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值 、 永 兴A份 额和永 兴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或各 自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永兴A和永兴B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或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封闭 期届满 时基金 份额 净值 及相 关披 露内容 进行 复核 ;


5.在本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并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以及银 华永 兴纯 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A类份 额和 银华 永兴 纯债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C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本基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的 计 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销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4.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2 个月 的,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3年 内,在 基金定 期报 告中应当 计算 并公告 永兴A 和永兴B 的基金 份额 配比 。 6.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在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发生 如 下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2 日 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报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销售 机 构;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 算; 23.永兴B份 额上 市交 易、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或终 止上市 ; 24.永兴A份 额收 益率 设定 及其调 整; 25.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年期 届满 时的 基金 转换; 26.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后3年期届 满,本 基金转 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的上市 交易以 及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7.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8.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9.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后3年期届 满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 ) 后, 连续发 生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30.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31.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3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 基 金 年度 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分 别披 露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高 级管理 人 员 、 基 金经 理 等 投资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 基金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 的变 动情况。 (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十 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十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二十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以下五 种: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观 经济 政 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 化, 导致 证券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着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也呈 现出 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引 起债券 价格 波动 并影 响股 票和权 证的 投资 收益 ,基 金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发 生变化 。 3. 利率 风险 。 当金融 市场 利率水 平变 化时 , 将 会引 起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变 化, 同时 也 直接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水平 , 造 成股 票和 权证市 场走 势变 化, 进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例如 当市 场 利 率上 升时, 基金 所 持 有的 债券 价格 将 下降 , 若 基金 组合 久期较 长, 则基 金资产 面临 损失 。 4. 信用 风险 。 基 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如 果不 能或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者 不能履 行合 约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或者 其 信用等 级降 低, 将会 导致 债 券价格 下降 , 进 而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 失。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受通货 膨胀 的影 响以 致购 买力下 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收 益下 降。 6.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 该种 风险 是指 收益 率曲 线没有 按预 期变 化导 致基 金投资 决 策出现 偏差 。 7. 再投 资风 险 。 该风 险与 利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当市 场利率 下降 时 ,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价 格会上 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将 获得较 低的 收 益率,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大 ; 反之 , 当 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价 格会下 降, 利率 风险加 大, 但是 利息 的再 投资收 益会 上升 。 8. 经营 风险 。 此类 风险 与基 金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的 经营活 动所 引起 的收 入现 金流的 不 确定性 有关 。 债 券发 行人 期间运 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经营风 险就 越大 ; 反 之, 运 营收入 越稳 定, 经营风 险就 越小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 是在 某种 情况 下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 些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实 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1 、信 用违 约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信 用债券 ,因 此基 金资 产中 一旦出 现信 用违 约事 件, 基金净 值 , 尤其是 永兴 B 级份 额净 值 将产生 较大 波动 。


2 、永 兴A 的特 有风 险 (1) 流动 性风 险


永兴A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每 满 6 个月 的最 后一 个工作 日开 放一 次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只能在 开放 日赎 回永兴 A 份额, 在非 开放 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不能 赎回 永兴 A 而出 现流 动性风险 。另 外,如 遇不 可抗力等 原因 永兴 A 的开 放日可能 延后 ,导致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 能按期 赎回 而出 现风 险。


(2) 利率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永兴 A 的每个 开放 日根 据届 时执 行的 1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 利率设 定 永兴 A 的 年收 益率 。 如 果 利率下 调 , 永兴 A 的年 收 益率将 相应 向下 进行 调整 ; 如 果在 非开 放日出现 利率 上调, 永兴 A 的年收 益率 并不会 立即 进行相应 调整 ,而是 等到 下一个开 放日 再根据 实际 情况 作出 调整 ,从而 出现 利率 风险 。


(3) 开放 日的 赎回 风险


在 永兴 A 的每 个开 放日, 永兴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调 整为 1.000 元, 永兴 A 将同时 进 行基金 份额 折算 , 其 份额 数将发 生变 化 。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永兴 A 时, 可能出 现不 能全 部赎 回的 风险。


(4)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本 基金 将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对 于永兴 A ,基 金管理 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将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永兴 A 实 施基 金份 额 折算。 永兴 A 进 行基 金份 额折算 后, 如 果出现 新增 份额 的情 形, 投资者 可通 过赎 回折 算后 新增份 额的 方式 获取 投资 回报 。 但 是, 投 资者通 过赎 回折 算后 的新 增份额 以获 取投 资回 报的 方式并 不等 同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 投 资者 可 能须承 担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还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赎 回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5) 极端 情形 下的 损失 风 险


永兴 A 具 有低 风险 、 收 益 相对稳 定的 特征 , 但 是 , 本基金 为永兴 A 设 置的 收 益率并 非 保证收益 ,在 极端情 况下 ,如果基 金在 短期内 发生 大幅度的 投资 亏损, 永兴 A 可能出 现不 能获得 收益 甚至 面临 投资 受损的 风险 。


(6) 基金 转型 后风 险收 益 特征变 化风 险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3 年 期届 满日, 本 基金将 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 基金类 型 为债券型 。在 基金转 型前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选择 将其持有 的永兴 A 份额赎 回、或是 转入 “ 银华 永兴 纯债 债券 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投 资者 不选 择的, 其持 有的永兴 A 份 额将被 默认 为转 入 “ 银华 永兴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C 类份 额。 永兴 A 的 基金份 额转入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C 类 份额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将 面临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的 风险。


3 、永 兴B 的特 有风 险


(1) 杠杆 机制 风险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的 分级 基金 运作 期内 ,本基 金在 扣除 永兴 A 的 应计收 益 分配后 的全部 剩余收 益将 归 永兴 B 享有 ,亏 损以 永 兴 B 的 资产净 值为 限由永兴 B 承 担, 因此, 永兴 B 在可 能获取 放大的 基金资 产增值 收益 预期的 同时, 也将承 担基 金投资 的全部 亏损, 极端 情况 下, 永兴 B 可能 遭受 全部 的投 资损 失。


(2) 利率 风险


在 永兴 A 的每 次开 放日 , 本基金 将根 据届 时执 行的 1 年期 银行 存款 利率 重新 设定永兴 A 的年 收益 率, 如果 届时 的利率 上调 , 永兴 A 的年 收益率 将相 应向 上作 出调 整, 永兴 B 的 资产分 配份 额将 减少 ,从 而出现 利率 风险 。


(3)份 额配 比变 化风 险


本基金 的永兴 A、 永兴B 的份额 配比 原则 上不 超 过 7:3, 由于 永兴 A、 永兴 B 将独立 发 售, 两 级份 额在 基金 募集 设立时 的具 体份 额配 比可 能低 于 7:3 ; 本 基金 成立 后 , 由于 永兴 A 每次开 放后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是不 确定 的, 在永兴 A 每次开 放结 束后 , 永兴 A 、 永兴 B 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份额配 比可 能发 生变 化, 从而出 现份 额配 比变 化风 险。


(4)杠 杆率 变动 风险


永兴 B 具 有较 高风 险、 较 高收益 预期 的特 性, 由于 永兴 B 内 含杠 杆机 制,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波 动将 以一 定的 杠杆 倍数反 映到 永兴 B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波 动上 。 但 是, 永兴 B 的 预期收益 杠杆 率并不 是固 定的,在 两级 份额配 比保 持不变的 情况 下,永兴 B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越高 ,杠 杆 率 越低 ,收益 放大 效应 越弱 ,从 而产生 杠杆 率变 动风 险。 (5)上 市交 易风 险


永兴 B 上市交 易后可 能因 信息披露 导致 基金停 牌, 投资者在 停牌 期间不 能买 卖 永兴 B 份额, 产生 风险 ;永兴 B 上市后 也可 能因 交易 对手 不足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6)折/溢 价交 易风 险


永兴 B 上 市交 易后, 受市 场供求 关系 等的 影响 , 永兴 B 的上 市交 易价 格与 其 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之 间可 能发 生偏 离从而 出现 折/ 溢价 交易 的 风险。


(7)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本 基金 将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永兴 B 上 市交 易 后, 投资 者可通 过买 卖基 金 份 额的 方式获 取投 资回 报, 但是, 投资者 通过 变现 基金 份额 以获取 投资 回 报可能 须承 担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还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价格 波动 及折 价交 易等 风险。


(8)基 金转 型后 风险 收益 特征变 化风 险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3 年 期届 满日, 本 基金将 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 基金类 型 为债券 型。 在基 金转 型时 ,所有 永兴 B 份额 将自 动 转入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A 类 份额 。 在基金份 额转 换后, 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A 类份 额将不再 内含 杠杆机 制,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将面 临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的风 险。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基 金在 交易 时所 采用 的电脑 系统 可能 因突 发性 事件或 不 可抗原 因出 现故 障, 由此 给基金 投资 带来 风险 ; 2. 因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 度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 制 度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 生的风 险 ; 3. 其他 不可 预见 或不 可抗 力因素 导致 的风 险 , 如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会导 致基 金财 产损失 ,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 程 序;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在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条件 下调 整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在不 提高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 前 提下 ,设 立新 的基 金份 额级别 ,增 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7)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8)基金 管理人 、注 册登记 机构、基 金销 售机构 在法 律法规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9)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10)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将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之 日,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2 亿元的 ; 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清算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本基金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3 年内 ,如果 本基金 发生 基金财产 清算 的情形 ,则 依据基 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 金债务 后, 将优先 满足永 兴A份 额的本 金及应 计收益 分配, 剩余 部分( 如 有) 由 永兴B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根 据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 期届满 , 本 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如果发生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情形 , 则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yhfund.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yhfund.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对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 定制 此服 务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互联 网站 、 语 音电 话、 手机 网 站等途 径自 助查 询账 户情 况。 纸 质对 账单 按季 度提 供, 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的10 个工作 日内 向该 季度内 有交 易的 持有 人寄 送。 电子 对账 单按月 度和 季度提 供 , 包 括彩信 、 电 子邮件 等电 子方 式,持 有人 可根 据需 要自 行选择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咨询、查询服 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人开 户证 件号码 的 后6位数 字,不 足6位 数字 的,前 面加“0 ”补 足。基 金查询 密码用 于投资 人查 询基金 账户下 的账户 和交 易信 息。 投资 人请在 其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4006783333 或 登录公 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 己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投 资资讯 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上 交易 系统 、 手 机交 易系统 进行 基金 交易 , 详 情请查 看公 司网站 或相 关公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 六、其他应披露 事项 自上次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截 止日以 来涉 及本 基金 的重 要公告: 1 、2015 年 5 月 27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公告 ,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 增聘 瞿灿女 士 为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 、2015 年 6 月 20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公告 ,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 经惠 云女士 不 再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 、2015 年 7 月 15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公告 ,对 本基金 永 兴 A 份额 第五 个 开放日 开 放申购 、赎 回及 折算 等事 宜进行 了公 告。 3 、2015 年 7 月 21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公告 ,对 本基金 永 兴 A 份额 第五 个 开放日 申 购、赎 回及 折算 结果 进行 了公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 准。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银 华永 兴纯债 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 2.《银 华永 兴纯 债分 级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3.《银 华永 兴纯 债分 级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4.关于 申请 募集 银华 永兴 纯债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人 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