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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内需增长(000264)

博时内需增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博时内需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 中国 农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 司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重要提示 博时内需增 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由裕阳 证 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基金转型 经 裕阳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持 有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并自 完成备案 手 续后生效 。自 2013 年 7 月 15 日起,由《 裕阳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而 成的 《 博时内需 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原《 裕阳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 效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募说明 书 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但并不表明 中国证监 会 对本基 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 出实 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 , 同时承 担相应的 投资 风险。 本基 金投资中 的风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 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 风险, 个 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 量赎 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风险 等。 投资 者在投资 本基金之 前, 请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 全 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 本基金按照 1.00 元初始面值 开展集中 申购, 在市场 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 ,基金份 额净 值可能低于 1.00 元。本基金 是由 裕阳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来的 契约型开 放式基金 ,在集中 申购期结束 后将进行 基金份额 折算。通 过份额折 算使 得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以后, 未改变本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既 不会 降低基金 投资 风险,也不 会提高基 金投资收 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集中申购 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 负 ” 原则 ,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 险,由投 资者 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5 年 7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 经 审计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 理人 ..................................................................................................................... 5 四、 基金托 管人 ...................................................................................................................14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20 六、 基金的 历史沿革 ............................................................................................................52 七、 基金的 存续 ...................................................................................................................52 八、 基金的 集中申购 ............................................................................................................53 九、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53 十、 基金的 投资 ...................................................................................................................61 十一、 基金 的业绩 ...............................................................................................................70 十二、 基金 的财产 ...............................................................................................................71 十三、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72 十四、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76 十五、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77 十六、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79 十七、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79 十八、 风险 揭示 ...................................................................................................................83 十九、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 算 ................................................................85 二十、 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87 二十一、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98 二十二、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109 二十三、 其 他应披露 的事项 ...............................................................................................111 二十四、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111 二十五、 备 查文件 .............................................................................................................112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 一、 绪言 《博时内需 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以 下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 或 “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以 及 《 博时内 需增长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 书由 基金 管 理人解 释。 本 基金管理 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或 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 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 备案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 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2 二、 释义 《招募说明 书 》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博 时内需增 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 、裕阳基金:指 裕阳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封闭式 3 、基金管理人: 指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5 、基金合同:指《 博时内需 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 金 签订之《 博时 内需增长 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7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 书:指《 博时内需增 长 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8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指 受基金 合同 约 束,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 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 合《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3 19 、 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销 售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 业务 22 、 销售机 构:指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以及符 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议 , 代为办 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指 基金登 记、存 管、过 户、清算 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 等 24 、 登记机 构:指 办理基金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本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或接受 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 户:指 登记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记 录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6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 、 基金转 型:指 对包 括 裕阳基 金由封 闭式基金 转为 开放式 基金, 调整存续 期限, 终 止上市, 调整投 资目标、 范 围和策略, 修订基金 合同 , 并更名为 “博时 内需增长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等一系列 事项的统 称 28 、 基金合 同生效 日:指 《博时 内需增 长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生 效起始 日 即裕阳证券 投资基金 终止上市 之日,原 《裕阳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 同一日起 失效 29 、 基金合 同终止 日:指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0 、 集中申 购期: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仅 开放申购 、不 开放赎 回的一 段时 间, 最长不 超 过 1 个月 31 、 存续期 :指 《 裕阳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至《 博 时内需增 长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终止 之间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7 、 《业务 规则》 :指《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是 规范基 金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4 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 守 38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39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0 、 基金转 换: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在本基 金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资 人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约 定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 益:指 基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券 价差、银 行存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4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0 、 指定媒 体: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5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目 前公司 股 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 , 持有股份 25% ; 天津 港(集 团)有限 公司,持 有股份 6 %;上海汇 华实业有 限公司, 持有股 份 12%; 上海盛 业股权投 资基金有 限公司, 持 有股份6 %; 广厦建设 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持 有股份 2%。 注册资本 为 2.5 亿 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 投资决 策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定基 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三 大总部和 十五个直 属部门, 分别 是: 权益 投资总部、 固定 收益总部、 市场销 售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投资部 、 特定 资产管理部 、 年金 投 资部、 产 品规划部 、 互联网金融 部、 董事 会办公室 、 总裁办 公室、 人力资 源部、 财务 部、 信息 技术部 、 基金运 作 部、风险管 理部和监 察法律部 。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 权益投 资总部下 设股票 投资部 (含各投 资风格小 组) 、 特定资 产管理部、 研 究部和国际 组。 股票投资 部负责 进行股 票选择和组 合管理。 特定资 产管理部 负责特定 资产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 研究 部负责完 成 对宏观经济 、 投资策 略、 行 业上市公 司及市场 的研究 。 国际组负 责公司海 外投资业 务中与权 益类资产管 理和研究 相关的工 作。 固 定收益总 部负责 公司所管理 资产的固 定 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定 收益总部 下设现 金管理组、 公 募基金 组、 专户组、 国际 组和研究 组, 分别负 责各类固定 收益资产 的研究和 投资工作 。 市场 销售总 部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客户 、 销售 和 服务工作。 市场销售 总部下 设机构与 零售两大 业务线 和营销服务 部。 机构 业务线 含战略客 户 部、 机构-上海、 机 构-南方 三大区域 和养老金 部、 券 商业务部两 个部门。 战略 客户部负 责北 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 政部直接管辖 企业以及该区 域机 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 工作。机构- 上海 和机构-南方分别主 要负责华东地 区、华南地区 以及 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 客户销售与服 务工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6 作。 养老金 业务部 负 责养老金 业务的研 究、 拓 展和服 务等工作。 券商业务 部负责券 商渠道的 开拓和销售服务。 零售业务线含 零售-北京、零 售-上 海、零售-南方三大 区域,以及客 户服 务中心。 其 中, 零 售三大区 域负责公 司全国范 围内零 售客户的渠 道销售和 服务。 客 户服务中 心负责零售 客户的服 务和咨询 工作。 营销服务 部负责 营销策划、 总行渠道 维护和 销售支持 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 交易 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指数投 资部负责 公司各类 指数投资 产 品的研究和 投资管理 工作。 特定资产 管理部负 责 公司 权益类特定 资产专户 和权益类 社保投资 组合的投资 管理及相 关工作 。 年金投 资部负责 公司所 管理企业年 金等养老 金资产的 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 产 品规划部 负责新产 品设计、 新 产品报 批、 主管部门沟 通维护、 产 品维护以 及 年金方案设 计等工作 。 互联 网金融部 负责公司 互联网 金融战略规 划的设计 和实施 , 公司互 联 网金融的平 台建设、 业务拓展 和客户运 营,推动 公司 相关业务在 互联网平 台的整合 与创新 。 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与 股东会 、 董事会 及董事会 各专业 委员会履职 相关的各 项工作 , 股东关 系 管理及董事、 股 东的日常 联络、 沟通 及服务工 作, 监 事会履职相 关工作, 党委 办公室 相 关工 作, 纪委办公室 相关工作, 博时慈善 基金会的 管理及 运营等相关 工作, 董事长 工作支持、 行 政、 文秘服 务及会务 工作, 与公司治 理等相关 的重大 信息披露管 理。 总裁 办公室负 责公司的 战略规划研 究、 行政 后勤支持 、 会议及 文件管理 、 公 司文化建设 、 品牌传 播、 对外 媒体宣传 、 外事活动管 理、 档案管理 及工会工 作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公司的 人员招聘、 培 训发展、 薪 酬 福利、 绩效 评估、 员 工沟通、 人力资源 信息管 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 公司预算 管理、 财 务核算、 成本控制、财务分析 等工作。信息 技术部负责信 息系 统开发、网络运行及 维护、IT 系 统安 全及数据备 份等工作 。 基 金 运作部负 责基金会 计和基 金注册登记 等业务。 风险管 理部负责 建 立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流程 , 组织 实施公 司投资风险 管理与绩 效分析工 作, 确 保 公司各类投 资风险得 到良好监 督与控制 。 监察 法律部 负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 基金运 作、 内 部 管理、 制度执行 等方面进 行监察, 并 向公司管 理层和 有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观、 公正的意 见 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司 、 郑州 分 公司 和成都 分公司 , 分别 负责对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 和成都人 员日常行 政管理和 对赴 京、 沪、 沈阳和郑 州处理公 务人员给 予 协助。 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 ,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 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5 年 6 月30 日, 公司 总人数为392 人, 其 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94%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控制 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 务管理制 度、 人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 主要成员情况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7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张 光 华 先 生 , 博 士 , 董 事 长 。 历 任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政 研 室 副 主 任 , 计 划 处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海 南 省 分 行 副 行 长 、党 委 委 员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党 委 副 书 记 ,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招 商 银 行 副 行 长 、 执 行 董 事 、 副 董 事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在 招 商 银 行 任 职 期 间 曾 兼 任 永 隆 银 行 副 董 事 长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招 商 信 诺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招 银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招 银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2015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暨 法 定 代 表 人 。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 ,副董事长。1993 年起历任 山 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副总 经理、泰安 营业部副 总经理, 中经信投 资公司总 经理 助理、中经 证券有限 公司筹备 组组长 , 永汇信用担 保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总经理 , 中国 华融资 产管理公司 投资事业 部总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 中国 长城资 产 管理公司 投资投行 事业部副 总 经理、 总经理。 2011 年7 月起, 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 事会董事 。2013 年 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五届 董事会副董 事长。2014 年11 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第 六届董事 会副董事 长。 熊剑涛先生, 硕士, 工 程师, 董事 。1992 年5 月至 1993 年4 月任 职于深圳 山星电子 有 限公司。1993 年 起,历任招商银 行总行电脑部 信息 中心副经理,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电 脑部副经理 、 经理、 电脑中心 总经理 、 技术总 监兼信息 技术中心总 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 被中国证 监会借调 至南 方证 券行政接 管组 任接管组成 员;2005 年 12 月起任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现分管 经纪业务、 资产管 理业务、 信息技 术中心, 兼 任招商期 货 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 国证券业 协会证券 经纪专业 委员 会副主任委 员。 2014 年 11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六届 董事会董 事。 江 向 阳 先 生 , 博 士 , 总 经 理 。1990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农 业 工 程 研 究 设 计 院 、 中 国 证 监 会 工 作 。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 总 经 理 、 党 委 副 书 记 。2015 年 7 月起,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 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 济大学数 学系工作,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 商证券, 先后任上 海澳门 路营业部总 经理、上 海地区总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 投 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 定收益部总 经理、 股票销 售交易 部总经 理(现更名 为机构业 务总部) 、机构业 务董事总 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二届、 第三届监 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第四届至 第六届董 事会董事 。 杨林峰先生 ,硕士, 高级经济 师,董事 。1988 年 8 月 就职于国家 纺织工业 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 中国华源 集团有限 公司, 先后任华源 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证 交所上市公 司)董秘 、副总经 理、常务 副总经理 等职 。2006 年 7 月就 职于上海 市国资委 直 属上海大盛 资产有限 公司 , 任战略 投资部副 总经理 。2007 年 10 月 至今 , 出任上 海盛业股 权 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 、 总经 理。2011 年 7 月至2013 年 8 月 , 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公 司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8 第五届监事 会监事 。2013 年 8 月起 , 任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第 五届 、 第六届 董事会董 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 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 北 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 厂、北京东城 区电子仪器 一厂、 中共北 京市委党 校、 社科院 美国研 究 所、 加州大学 伯克利分 校、 布鲁津 斯 学会、 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公司 工作。1997 年9 月至今 任瑞银投资 银行副主 席。2008 年1 月, 何迪先生建 立了资助 、 支持 中国经济 、 社会与 国际关 系领域中长 期问题研 究的非营 利公益组 织 “博源基 金会 ” , 并担任该 基金会总 干事。2012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 五届、第六 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 李南峰先生,学士, 独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 中 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 星基地、四川 大学经济系、 中 国人民银 行、 深圳国 际信托投 资公司 、 华润深国投信 托有限公 司工作, 历 任 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金 融研究所 研究院 、 深圳特 区 人行 办公室主任 , 深圳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 副 总 经理 、总 经理、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华润 深国投 信托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副 董事 长。1994 年至 2008 年 曾兼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董 事 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五届 、第六届 董事会独 立董 事。 顾立基先生, 硕士, 独 立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 职于上海印 染机械修 配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后任 招商局蛇口工 业区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 书、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业区 免税品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中国国 际海 运集装箱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 招 商局蛇口 工业区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 国际招 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 务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 招商 局蛇口 工业区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 香港海 通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 招商 局科技集 团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理、 招 商局蛇口 工业区 有限公司 副 总经理。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 今,任清 华大 学深圳研究 生院兼职 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 任招商局 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 执 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任 中国 平安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外部监 事、监事 会主 席;2011 年 3 月 至今,兼 任湘电集 团 有限公司外 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 任德华安顾 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 (ECNL ) 董事;2013 年 6 月至 今,兼任 深圳市昌 红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4 年 12 月至今 , 兼任深圳市 创鑫激光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2014 年 11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 董事。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 空 工业管理学院助教、 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 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总 部总经理。 现任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四至 六 届监事会 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 任中国 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 处长, 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 开发信贷 部扶贫 信贷处处长 , 中国农 业银行信 贷管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 国农业银 行总行项 目评估 部副总经理 、 金桥金 融咨询 公司副总 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国长城 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先后任 评估咨询 部副总经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9 理, 债权管理部 ( 法律事务 部) 副总经理, 南宁办事 处副总经理 (党 委委员) , 监察 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 总经 理。 2007 年 12 月 至今兼任 新疆长 城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 席。 2011 年 1 月至今 任中国 长 城资产 管理公司 控股子公 司专职 监事(总经 理级)。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第五 至六届监 事会监事 。 赵兴利先生 , 硕士 , 监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 职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 津港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 夏人寿 保险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 天 津港财务 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 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2011 年 11 月至今 任天津港 ( 集 团) 有限公司 金融事业 部副部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五至六 届 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在中国平 安 保险公司总公司、博 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至 六届监事 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 事。1998 年 起历任南天信息 系 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 程师、北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MIS 系 统分析员 、 东方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 息技术 部副总经理 。 现任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2010 年4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 监事。 赵卫平先生,硕士, 监事。1996 年起先后在山东 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大 鹏证券公司、 北京证券公 司、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 作。 现任博 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交 易部总经 理。 2013 年 8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五至六届 监事 会监事。 3、高级管理 人员 张光华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 德 英 先 生 ,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 理 、 清 华 紫 光 股 份 公 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行 政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董良泓先生,CFA,MBA ,副总经理 。1993 年起 先后 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 公司、中技上 海投资公司 、 融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长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历任社 保股票 基金经 理, 特定资 产高级投 资经理 , 研究部 总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 社保股 票基金 经理、 特定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 现任 公司副总 经理 兼高级 投资经理、 社 保组合 投资经理,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际) 有限 公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 董事。 邵凯先生 , 经济 学硕士 , 副总 经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历任 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债券组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0 合经理、 社 保债券 基 金基金经 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固定 收益投资 总监。 现任 公司副总 经理兼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兼任 博时基金 (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 硕士,督察长。 曾供职于广东 深 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 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 监察法律 部法律顾 问、 监察 法律部总经 理。 现任公司 督察长, 兼 任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王燕女士, 经济学硕 士。2004 年 3 月起历任 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金融 工程师、 研究 员、研究部 副总经理 兼任投资 经理。2011 年 2 月起 担任博时策 略灵活配 置混合基 金、博时 裕阳封闭基 金基金经 理。现任 博时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2011 年 2 月至今) 、 博时内需增 长灵活配 置基金基 金经理(2013 年 07 月15 日至今) 。 刘阳先生, 硕士。2003 年至2004 年 在冠通期 货工作。2008 年硕士 研究生毕 业后加入 博 时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 投资经理。 现任 博时内需 增长混合 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5 年7 月7 日 至今)。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委员: 委员: 江 向阳、 董 良泓、 邵凯 、 王德英、 黄健 斌、 李权胜、 欧 阳凡、 魏 凤春、 王 俊。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王德英先生 ,简历同 上。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 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 发 证券有限公司、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 、中银国际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 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司, 历任固定 收益部基 金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 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收 益部副总 经理、 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 现任 固定收益总 部董事总 经理兼年 金投资部 总经理、社 保组合投 资经理、 高级投资 经理、兼 任博 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李权胜先生 ,硕士。2001 年 起先后在 招商证券 、银华 基金工作。2006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研究 员、 研究员 兼基金经 理助理 、 特定资产投资 经理、 特定 资产管理 部 副总经理、 博时医疗 保健行业 股票基金 基金经 理、 股 票投资部副 总经理、 股票投资 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 现任股票 投资部总 经理兼价 值组投资 总监 、博时精选 股票基金 基金经理 。 欧阳凡先生 ,硕士。2003 年 起先后在 衡阳市金 杯电缆 厂、南方基 金工作。2011 年 加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 任特定资 产管理部 副总经 理。 现任特 定资产管 理部总 经理兼社 保 组合投资经 理、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助理 。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 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 经 济学院、江南证券、 清华大学、江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1 南证券、中信建投证 券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宏观策略 部总 经理兼投资 经理。 王俊先生 , 硕士 ,CFA 。2008 年从上 海交通大 学硕士 研究生毕业 后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任研 究员、 金融 地产与公 用事业组 组长、 研究部副总 经 理。 现任研 究部总经 理兼 博时主题行 业股票(LOF) 基金 、 博时国 企改革股 票基金 、 博时丝路 主题股票 基金的 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依法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 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 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 者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2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基金 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应当 对第三 方处理 有关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为 , 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基金法 》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合 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 事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 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 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 利益;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3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 察部保持 高度的独 立性和 权威性, 负 责对公司 各部门 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 立不同岗 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 控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 互牵制 的组织结构 , 由最高 管理层 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 个业务 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 风险评 估和监控, 监察部负 责监察 公司的风 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 险管理委 员会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责批 准每一个 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 直接对 董事会负 责; 按季 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 并为 每一个部 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 织实施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4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 门经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 负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本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 执行 和维护, 用 于识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 控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 善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 控结构 , 高管人 员关于内 控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 业务活动 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监 察活动是 独立的, 并 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备 操作手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 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 项制度 , 做 到基金经 理分开, 投 资决 策分开, 基金交 易集中, 形 成不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 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 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 工都明确 自己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 将各自 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 别、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 用适合的 程序, 确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 风险隐患 进行层 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 的人员 及时掌握 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 部监 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 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 警系统 、 投资监控系统, 对 可能出 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 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 技术 化的风险 控制手 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 用以 提示指数 趋势、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便 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 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和 规避, 尽可 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 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5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 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的重 要组 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 务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 体改制为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 立。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 继原中国 农业银行 全部 资产、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 和员工 。 中国农业银 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 乡,成为 国内网点 最多 、业务辐射 范围最广 ,服务领 域最广 , 服务对象最 多, 业务 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 有商业 银行之 一。 在海外 , 中国 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 自 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500 强企业之 列。作 为一家城 乡并举 、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 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 行, 中 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 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 可持 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 城市两 大市场, 实施差 异化竞争 策略, 着力 打 造 “伴你成长” 服务 品牌, 依托 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 构 、 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 元化的金 融产 品,致力为 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 务,与广 大客 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务优质 ,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 国《全球 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 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 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审计 , 并获 得无保留 意见的SAS70 审计报 告, 表 明了独立 公正第三 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 管服务运 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 、 内 部控 制的健 全有效性 的全面认 可。 中 国 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 力建设,品牌声 誉进一步提升 , 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 出,获“最佳 托管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 席财务官》杂 志颁 发的“最佳 资产托管 奖”。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为托 管业务部 ,内设养 老金管 理中心、技 术保障处 、营运中 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 保 险资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处 、 境外资产托管 处、 综合管 理处、 风险 管理处,拥 有先进的 安全防范 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 务系 统 。 2、主要人员 情况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6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 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 师、 高 级工程 师、律师等 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 水平高 、业务素质 好、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 术职称 ,精 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 运作。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2015 年3 月31 日, 中 国农业银 行托管的 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 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共 254 只 ,包括富 国天源平 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华夏平稳 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积极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阳 领先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创 新 成长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盛同德 主题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博时 内需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汉 盛证券投 资基金、 裕 隆证券投 资基金 、 景福证券投资 基金、 鸿阳 证券投资 基 金、 丰和价值证 券投资基 金、 久嘉证 券投资基 金、 长 盛成长价值 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鸿 利收 益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价值 增长证 券投资基 金、 大 成债 券投资基金 、 银河 稳健证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 长 盛中信全 债指数增 强型债 券投资基金 、 长信利 息收益 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 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 、 景顺 长城内 需增长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精选 增值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 精选开 放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富 国天瑞强 势地区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国泰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分红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交银施 罗德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 泰达 宏利货 币市场基金 、 交银施 罗德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资源垄断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信诚 四季红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富国天 时货币市 场基金 、 富兰克林 国海弹性 市值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益 民货币市 场基金 、 长城安 心回报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内需增长 贰号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成长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泰 达宏利首 选企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吴 价值成长 双 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 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益 民创新优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华夏 复兴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 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信双利 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深 化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申 万巴黎 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金元惠 理成长动 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天治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中海蓝筹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长信 利丰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惠 理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先锋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 、 东吴进取 策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成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交 银施 罗德上证 180 公 司治理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富兰克林 国 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南方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7 金(LOF) 、景顺长 城能源基建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中小 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东 吴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博 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商信用添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消费 行业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富 国汇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 丰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 深证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富国 可转 换债 券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泰 达宏利领 先中小盘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信用添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LOF) 、东吴中证 新兴产业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四季收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招商安 瑞进取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汇 添富社会责 任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易方 达黄 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中 邮中 小盘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浙商聚潮 产业成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嘉 实领先成 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南 方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交银 施罗德先 进 制造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 上 投摩根新 兴动力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富兰克 林国海 策略回报 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金元惠 理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招商安 达保本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南方 中国中小 盘股票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LOF )、交 银 施罗德深 证 300 价值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富国 中证 5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中证 内 地消 费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海消 费主 题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同 瑞中 证 2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 长城核 心竞争力 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汇 添富信用 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光 大保德信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本 ) 机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汇添富逆 向投资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大成新 锐产业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 中小板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 广发消费品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鹏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汇 添富理 财 14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嘉实 全球房地 产证券投资 基金、 金 元惠理新 经济主题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东 吴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建新社会责 任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嘉实理财 宝 7 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富兰 克林国海 恒 久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月 添利理财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安信 目标收 益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 7 天理财 宝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罗德 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易方达中债新 综合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 金(LOF )、工银瑞信信 用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 景顺 长城支 柱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易方达月 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摩根 士丹利华 鑫量化 配置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东方央视 财 经 5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 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国泰 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万 家 14 天 理财债券 型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8 证券投资基 金、 华安 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 金元惠理 惠利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南方中 证 5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商双债增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品 质投资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海 可转换 债券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融通标普 中 国可转债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现金 宝场内 实时申赎货 币市场基 金、 交 银施罗德 荣 祥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国泰中 国企业境 外高收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 兰克林国 海 焦点驱动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景顺 长城沪 深 300 等权 重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源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景安短融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嘉实 研究阿尔法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新 华行业轮 换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国目标 收 益一年期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汇添富高 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东方利 群混合型 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南方稳 利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景顺长 城四季 金利纯债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夏永 福养老理 财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嘉 实丰益信 用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医 药卫生行 业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定期 支付双息 平 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光 大保德信 现金宝货 币市场 基金、 易方 达投资级 信用债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 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华润元 大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长盛双月红 一年期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富 国国有企业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 安达信用主 题轮动纯 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景顺长城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邮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安 信永利 信用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信息 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景 祥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富兰 克林国海 岁 岁恒丰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景顺长 城景益 货币市场基 金、 万家 市政纯 债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建信 稳定添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上投 摩根双债 增利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嘉 实活期宝 货币市场 基金、 融通通源 一年目标 触发式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 利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鹏 华品牌传承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浓 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汇添富 恒生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长盛航天 海工装备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新动力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吴 阿尔法灵 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天天 宝货币市 场基金 、 前海开源 可转债债 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 资基金、新 华鑫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 国天盛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景顺长城中 小板创业 板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 邮双动力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建信 改 革红利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交银施 罗德周期 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中海积 极 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申万菱信 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 博时 裕 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沪 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前海开源 沪深 3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天弘季 加利理 财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新 华鑫安 保本一号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 永鑫收 益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大成景 益平稳 收益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南方 稳利 1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申 万菱信中 证军工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可 转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 金、宝盈科 技 30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9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华润 元大医疗 保健量 化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融 通月月添 利 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海 惠祥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建信 稳定添 利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 兴成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 华双月定期 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嘉实新兴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天天 宝货币 市场基金、 招商招 利 1 个月 期理财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 高端制造 行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添益快 线货币市 场 基金、 国泰 国证食品 饮料行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 中证 500 医药卫生 指数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天时 货币市场 基金 、 鹏华先 进制造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纳斯 达克 1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银华惠 增利货币 市场基 金、 华润元 大富时中 国 A50 指数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安信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 南方 理财金 交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 、 工银瑞 信创新动 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东 方添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中 证国有企 业改革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 华夏沪 港通恒 生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产业 升级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华 夏沪港通恒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前海开源股 息率 100 强等权重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开 泰富货币 市 场证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高新技术 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大 中华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鹏华 可转债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华夏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工银瑞信战 略转型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天弘 云端生活 优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安信消 费医药主 题股票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国泰 深证 TMT50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 人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 度说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 行业 监管规 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 严格监 察,确保 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完整 、及时,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 负责中国农业 银行的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 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 专门 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 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管理 实行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 区专 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 实现 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 ,技 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20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 设置将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 止投资品 种输入监 控系统 , 每日登 录监控 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并 通 过基金资金 账户、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等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 近超标、资金 头 寸不足等问题,以书 面方式对基 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 比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以 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为,书面 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尚继源 客户服务中 心电话: 95105568 (免长途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程姣姣 1 、 代销机构 (1)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21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蒋超 良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http://www.abchina.com (2)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田国 立 联系 人: 高越 电话 : 010-665949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http://www.boc.cn/ (3)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牛锡 明


联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4)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建 红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22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5)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689 号 东银 大厦25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吴斌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6) 上 海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福 宁 联系 人: 施传 荣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7) 浙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达 洋 联系 人: 毛真 海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真 : 0571-8765918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7 网址 : http://www.czbank.com (8) 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23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 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何沛 良 联系 人: 杨亢 电话 : 0769-22866270 传真 : 0769-2232089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9) 河 北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乔志 强 联系 人: 王娟 电话 : 0311-88627587 传真 : 0311-886270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9999 网址 : http://www.hebbank.com (10) 吉 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开 区东 南湖 大路1817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开 区东 南湖 大路18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唐国 兴 联系 人: 孙琦 电话 : 0431-84999543 传真 : 0431-8499954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666 网址 : http://www.jlbank.com.cn (11) 苏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 钟园路72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 钟园路7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兰 凤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24 联系 人: 熊志 强 电话 : 0512-69868390 传真 : 0512-698683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067 网址 : www.suzhoubank.com (12)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 口外 大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林义 相 联系 人: 尹伶 电话 : 010-66045529 传真 : 010 -660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13) 万 银财 富(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 代表 人: 王斐 联系 人: 陶翰 辰 电话 : 010-53696059 传真 : 010-593930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80069 网址 : http://www.wy-fund.com (14) 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1 号楼 1806-1808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1 号楼 1806-1808 法定 代表 人: 曾革 联系 人: 鄢萌 莎 电话 : 0755-33376922 传真 : 0755-33065516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2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877-899 网址 : www.tenyuanfund.com (15) 深 圳宜 投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 门街1 号深 港 合作 区管 理 局综 合办 公 楼 A 栋201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心2405 法定 代表 人: 华建 强 联系 人: 马文 静 电话 : 0755-23919681 传真 : 0755-886031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55-811 网址 : www.yitfund.com (16) 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9 号院5 号楼7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外 大街2 号 万通 新世界A 座2208 法定 代表 人: 吴雪 秀 联系 人: 段京 璐 电话 : 010-88312877 传真 : 010-883120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01-1566 网址 : http://www.yilucaifu.com (17) 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 代表 人: 赵荣 春 联系 人: 魏争 电话 : 010-57418829 传真 : 010-575696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3-6885 网址 : www.niuji.net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26 (18) 北 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 经济 开发 区百 泉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 桥路甲40 号二 十一 世纪 大厦A303 法定 代表 人: 王岩 联系 人: 周君 电话 : 010-53570568 传真 : 010-592008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99868 网址 : http://www.tdyhfund.com (19) 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4 号北 礼士 路甲12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徐福 星 联系 人: 陈莹 莹 电话 : 010-68998820-8306 传真 : 010-8838155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0030 网址 : www.bzfunds.com (20) 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冯修 敏 联系 人: 黄敏 儿 电话 :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2819 网址 : fund.bundtrade.com (21) 北 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 城西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34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 城西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341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27 法定 代表 人: 梁洪 军 联系 人: 季长 军 电话 : 010-68854005 传真 : 010-6885400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96-665 网址 : www.buyforyou.com.cn (22) 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光华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 店西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兵 联系 人: 赵森 电话 : 010-5953986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 http://www.cifco.net (23)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万建 华 联系 人: 芮敏 祺 电话 : 021 -38676666 传真 : 021 -386701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1 网址 : http://www.gtja.com/ (24)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联系 人: 权唐 电话 : 010 -85130588 传真 : 010 -65182261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http://www.csc108.com/ (25)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如 联系 人: 周杨 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真 : 0755 -821339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http://www.guosen.com.cn/ (26)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A 座38 -45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系 人: 林生 迎 电话 : 0755-82960223 传真 : 0755 -829436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 http://www.newone.com.cn/ (27)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5、18、19、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树 明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 -87555888 传真 : 020 -875553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 : http://www.gf.com.cn/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29 (28)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A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电话 : 010 -84588888 传真 : 010 -848655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458888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29)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2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有 安 联系 人: 田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真 : 010-665689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30)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 中路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李笑 鸣 电话 : 4008888001 传真 : 021 -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31)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30 法定 代表 人: 李梅 联系 人: 曹晔 电话 : 021-33389888 传真 : 021-333882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32)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联系 人: 谢高 得 电话 : 021 -38565785 传真 : 021 -38565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http://www.xyzq.com.cn/ (33)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 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胡运 钊 联系 人: 李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34)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电话 : 0755 -82825551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31 传真 : 0755 -825583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s.com.cn (35)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余维 佳 联系 人: 张煜


电话 : 023-63786633 传真 : 023-637862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址 : http://www.swsc.com.cn (36)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 迪凯 银座22 、23 层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 迪凯 银座22 、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沈强 联系 人: 姚锋 电话 : 0571-86087713 传真 : 0571-85783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5548 网址 : http://www.bigsun.com.cn/ (37) 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 楼 办公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林俊 波 联系 人: 钟康 莺 电话 :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 021 -688659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1551 网址 : http://www.xcsc.com/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32 (38)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联系 人: 王鑫 电话 : 020-38286686 传真 :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om.cn (39) 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28 号 民生 金融 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28 号 民生 金融 中心A 座16-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余政 联系 人: 赵明 电话 : 010-85127622 传真 : 010-8512791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98888 网址 : www.mszq.com (40)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凤良 志 联系 人: 李蔡 电话 : 0551 -2272101 传真 : 0551 -2272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热线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线96888 网址 : http://www.gyzq.com.cn (41)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42 号 写字楼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8 号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33 法定 代表 人: 王春 峰 联系 人: 胡天 彤 电话 : 022 -28451861 传真 : 022 -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42)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万 善 联系 人: 庞晓 芸 电话 : 025 -84457777 传真 : 025 -8457976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http://www.htsc.com.cn/ (43)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郭熠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http://www.i618.com.cn/ (44)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宝 林 联系 人: 吴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34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48 网址 : http://www.citicssd.com (45)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联系 人: 汤漫 川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3 网址 : http://www.dxzq.net (46)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翠园路18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星阳街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601555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47)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 010 -63080985 传真 : 010 -630809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35 (48)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潘鑫 军 联系 人: 胡月 茹 电话 : 021 -63325888 传真 : 021 -6332672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03 网址 : http://www.dfzq.com.cn (49)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郭军 瑞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50)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高峰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真 : 0755 -8351556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www.cgws.com (51)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36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 : 021 -22169081 传真 : 021 -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52)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邱三 发 联系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 -88836999 传真 : 020 -88836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53)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矫正 中 联系 人: 潘锴 电话 : 4006-000-686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31-85096709 网址 : http://www.nesc.cn (54) 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步国 旬 联系 人: 潘月 电话 : 025 -52310569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37 传真 : 025 -5231058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网址 : http://www.njzq.com.cn (55)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法定 代表 人: 龚德 雄 联系 人: 张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真 : 021-636088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 www.962518.com (56)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孙恺 电话 : 010-83561000 传真 : 010-8356100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989898 网址 : www.xsdzq.cn (57)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21212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38 (58)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16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融 一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7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范炎 联系 人: 沈刚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真 : 0510 -828301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5288 ( 全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 http://www.glsc.com.cn (59)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承 根 联系 人: 张智 电话 : 021-64718888 传真 : 0571 -879019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7777 网址 : http://www.stocke.com.cn/ (60)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宇 翔 联系 人: 郑舒 丽 电话 : 0755 -22626172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16168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61)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 化 新区 天鹅 湖路198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环959 号 财智 中心B1 座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39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65161821 传真 : 0551 -6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62)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厦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联系 人: 武斌 电话 : 0755 -83707413 传真 : 0755 -837002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 http://www.ghzq.com.cn (63)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 楼 办公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蔡一 兵 联系 人: 郭磊 电话 : 0731-84403319 传真 : 0731-844034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31-84403360 网址 : http://www.cfzq.com/ (64)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运 勇 联系 人: 张巧 玲 电话 : 0769-22116572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40 传真 : 0769-221169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网址 : http://www.dgzq.com.cn (65)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 号 办公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 商 务外 环路10 号


法定 代表 人: 菅明 军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 : 0371 —65585670 传真 : 0371--6558566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 http://www.ccnew.com/ (66)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常喆 联系 人: 黄静 电话 : 010-84183333 传真 : 010-84183311-338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8-8118 网址 : http://www.guodu.com (67)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18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朱科 敏 联系 人: 王一 彦 电话 : 021-20333333 传真 : 021-5049882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41 (68)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许刚 联系 人: 王炜 哲 电话 : 021 -68604866 传真 : 021 -503724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 http://www.bocichina.com (69)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办公 地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张同 亮 电话 : 0471 -4913998 传真 : 0471 -49307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http://www.cnht.com.cn/ (70)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 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裘强 联系 人: 周欣 玲 电话 : 0791 -6285337 传真 : 0791 -62893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91-96168 网址 : http://www.gsstock.com/ (71)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42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阳 联系 人: 张曼 电话 : 010-68716150 传真 : 028-861500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http://www.hx168.com.cn (72)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 代表 人: 许建 平 联系 人: 李巍 电话 : 010 -88085338 传真 : 010 -880852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http://www.hysec.com (73)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真 : 0531 -81283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http://www.qlzq.com.cn/ (74)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姜昧 军 联系 人: 袁媛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43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真 : 0755 -831995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199599 网址 : http://www.csco.com.cn/ (75)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海口 市南 宝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心1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陆涛 联系 人: 马贤 清 电话 : 0755-83025022 传真 : 0755-8302562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228 网址 : http:// www.jyzq.cn (76)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291 号 办公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29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宜 四 联系 人: 余雅 娜 电话 : 0791-6768763 传真 : 0791-67894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http://www.avicsec.com/ (77)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楼 法定 代表 人: 薛荣 年 联系 人: 耿贵 波 电话 : 0755 -82707855 传真 : 0755 -236137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客服 热线4001883888 全国 统一 电话 委 托号 码 4008802888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44 网址 : http://www.chinalions.com/ (78)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 南半幢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79)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楼 办公 地址 : 西安 市西 五路 海惠 大厦4 层422 室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联系 人: 冯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真 : 029-8740638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2 网址 : http://www.westsecu.com/ (80)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 代 表 人: 黄金 琳 联系 人: 张宗 悦 电话 : 0591 -87383623 传真 : 0591 -8738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0591 ) 网址 : http://www.hfzq.com.cn (81)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45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安 联系 人: 李昕 田 电话 : 0931 -8888088 传真 : 0931 -48905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82)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联系 人: 王雪 筠 电话 : 010 -65051166 传真 : 010 -650511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 http://www.cicc.com.cn/ (83)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16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沈继 宁 联系 人: 董卿 电话 : 0571 -87822359 传真 : 0571 -87925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36 (上 海地区962336 ) 网址 : http://www.ctsec.com (84)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法定 代表 人: 洪家 新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46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64316642 传真 : 021-643330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 http://www.cfsc.com.cn (85)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02、03 、05、11、12、13、15、16、18 、19、20、21 、22 、23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龙增 来 联系 人: 刘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http://www.cjis.cn/ (86)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7 层、8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7 层、8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扬 录 联系 人: 罗艺 琳 电话 : 0755-8257058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022011 网址 : http://www.zszq.com.cn (87)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1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孔佑 杰 联系 人: 陈韦 杉 电话 : 010-88086830 传真 : 010-66412537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4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413306 网址 : http://www.rxzq.com.cn (88)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徐刚 联系 人: 陈思 电话 : 021-33606736 传真 : 021-336067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4 网址 : http://www.lxzq.com.cn (89)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名 扬 联系 人: 张背 北 电话 : 0451-85863696 传真 : 0451 -822872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http://www.jhzq.com.cn (90) 九 州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青海 省西 宁市 城中 区西 大街1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D 座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曲国 辉 联系 人: 刘中 华 电话 : 010-63889326 传真 : -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43218 网址 : http://www.tyzq.com.cn (91)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48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95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9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冉云 联系 人: 刘一 宏 电话 : 028-86690070 传真 : 028-866901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00109 网址 : http://www.gjzq.com.cn (92)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A 座613 法定 代表 人: 赵大 建 联系 人: 李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真 : 010-665537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5618 网址 : http://www.e5618.com (93)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刘闻 川 电话 : 021-68777222


传真 : 021 -687778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94)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傅毅 辉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49 联系 人: 邹燕 玲 电话 : 0592 -5161816 传真 : 0592 -51611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http://www.xmzq.cn (95)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758 号23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钱华 联系 人: 戴莉 丽 电话 : 021 -32229888 传真 : 021- 687287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址 : http://www.ajzq.com (96)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 代 表 人: 吴骏 联系 人: 吴尔 晖 电话 : 0755-83007159 传真 : 0755-830070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188-688 网址 : http://www.ydsc.com.cn (97) 财 达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23 至26 层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23 至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翟建 强 联系 人: 刘亚 静 电话 : 0311-66006393 传真 : 0311-66006249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5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8888 网址 : http://www.S10000.com (98) 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人 民路24 号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路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于宏 民 联系 人: 谢立 军 电话 : 0411-39673202 传真 : 0411-396732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69169 网址 : http://www.daton.com.cn (99) 华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贵州 省贵 阳市 办公 地址 :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 北路216 号华 创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陶永 泽 联系 人: 郭佳 来 电话 : 021-60762618 传真 : 021-607627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0762618 网址 : http://www.hczq.com/Index.html (100)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3 号 办公 地址 :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3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傅子 能 联系 人: 董培 姗 电话 : 0595-22551071 传真 : 0595-225052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312 网址 : www.qzccbank.com (101)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51 注册 地址 : 拱墅 区登 云路45 号 (锦 昌大 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 地址 : 拱墅 区登 云路55 号 (锦 昌大 厦)1 号楼 金观 诚营 业大 厅 法定 代表 人: 陈峥 联系 人: 周立 枫 电话 : 0571-88337598 传真 : 0571-8833766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68-0058 网址 : http://www.jinche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 财产的 会 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52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 沈兆 杰 六、 基金的 历史 沿革 本基金由裕 阳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成。 裕阳证券投 资基金 由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中国 长 城信托投资 公司、 光大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后 更名为 “光 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 、 金华市 信托投资股 份有限公 司( 后 更名为 “金 信信托投资 股份有限 公司 ”) 和国信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后协议变 更为 “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 五家发起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裕阳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契约 》( 自 2004 年 10 月 16 日起更名为 “《 裕 阳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发起 , 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 证监 基金字[1998]27 号 文 批 准, 于 1998 年 7 月 25 日募集成立。 裕阳证券投资基 金 为契 约型封闭式, 存 续期 15 年, 发行规模 为 20 亿份基金份额 。 裕阳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为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裕阳证券投资基金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上交所 ”) 上证上字[98] 第 046 号文审核同意,于 1998 年 7 月 30 日在上交所挂 牌交易。 2013 年 5 月 30 日, 裕阳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以通 讯方式召 开, 大会 通过 了裕阳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议案 ,内容包 括裕阳证 券投 资基金由封 闭式基金 转为开放 式基金 、 调整存续期 限、 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 目标、 范围和 策 略以及修订 基金合同 等。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自完 成备案手 续后 生 效。 依 据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管理 人将向上 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基 金终止上 市, 自基金终 止上市之 日起, 原 《裕 阳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终止, 《博 时内需增 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正式 转型为开 放 式基金, 存续期 限调整为 无限期, 基 金投资目 标、 范 围和策略调 整, 同时基金 更名为 “博 时 内需增长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七、 基金的 存续 (一)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 记 裕阳证券投 资基金终 止上市后,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申请 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变更登记 。 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取 得终止上 市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之 后, 将 投资人 权益数据转 登记到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的注册登 记系统, 进行投 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初始 登记, 并进 行基金份 额更名 以及必要 的 信息变更。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53 (二)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存续期 内,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 八、 基金的 集中 申购 本基金自 2013 年 7 月 15 日起开放集中申购。截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集中申购工作 已经顺利结 束。


根据 《博时内 需增长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集 中申购期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的 相 关规定, 经 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验资, 本基金最 终确认 的有效净 申 购金额为 101,438,565.29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 份 额 101,438,565.29 份。 有效申购申请 确认 金额产生的 银行利息 共计 17,620.88 元人民币, 折合 基金份额 17,620.88 份。 截止 2013 年 8 月 2 日本次集中 申购有效 净申购资 金及 收到 的银行 利息已全额 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 托管人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 的本基金 托管专户 。


本次集中申 购有效申 购户数 为 3,600 户,按照每份 基 金份额初始 净值 1.00 元人民 币计 算, 本次集 中申购有 效净申购 资金及 其产生的 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 额共计 101,456,186.17 份, 已分别计入 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 归 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有 。 其 中, 博 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管理 人 ” ) 基金从 业人员 集中申购持 有的基金 份额总额 为 0.00 份(含集中 申购期利 息结转的 份额), 占集中申 购基 金总份额比 例的 0.00% 。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金 集中申购 期结束日 (2013 年 7 月 31 日) 对原裕阳证 券投资基 金进 行了份额折 算,折算 比例为 0.8739119753 ,折算后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0 元,原裕阳 证券投资基 金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总份额 由 20 亿份变 更为 1,747,823,918.66 份,本基金集中 申购及份额 折算后的 总份额为 1,849,280,104.83 份。 九、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集中申购结 束后,本 基金可暂 停办理基 金的申购 和赎 回,暂停期 间不超过 1 个 月。暂停 申购、赎回 期间结束 后,本基 金将开放 日常申购 、赎 回。 (一) 申购与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 公告 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代 销机构 , 并予以公 告。 基 金投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 回。 若基金 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 代销机构 开通电 话、 传 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 , 投资人 可以通过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54 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 赎回,具 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另 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开放申购、 赎回业 务。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基 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基 金管理人 公布的时 间为准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确认 接 收的,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申购 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必须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 资人 在规定 时间前全 额 交付款 项, 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申购 生效 。 投资人赎回 申 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 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 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 申购 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55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 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 (五)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申购、赎 回的数额 限制和余 额的处理 (1)通过代 销机构申购 的,首次 申购 基 金份额 的最 低金额为 500 元 ,追加申购 最低金 额为 100 元 , 各 代销 机构 在 不低于上 述规定的 前提下 , 可根据自 己的情况 调整首 次最低申 购 金额和 追加 最低 申购 金额限制 , 具体以 代销机 构公布 的为准 ; 通 过直销机 构 申购的, 首次 申 购 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 额为 100 元,追加 购买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2)每个交 易账户最 低持有基 金份额余 额为 100 份 ,若某笔赎 回导致单 个交易账 户的 基金份额余 额少于 100 份时, 余额部分 基金份额 必须 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情况 , 调整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和账户 最 低持有余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最迟 在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六)申购 费用 和 赎回费 用 1 、申购和赎回费 率 (1 )日常申购费 率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 5.0% , 本基 金 日常 申 购费率具体 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6% M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2 )日常赎回费 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5.0% ,本基 金赎回 费 率具体为: 持有基金份 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 < 两年


0.5% 两年 ≤ M < 三年 0.25% Y ≥ 三年


0 原裕阳基金 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 限自 《 博时内需 增长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计算 。 2 、本基金的申购 费用由投 资 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资 产,申购费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和销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56 3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担 。对于 所收取的赎回 费用,基 金管理 人将 不低于其总 额的 25% 计入基金 财产,其 余部分用 于支 付登记费等 相关手续 费。 4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范 围 内调整申购费 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如 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 人应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况 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 促销计划, 针对 以特定交 易方式 (如 网上交易、 电 话 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资人 定期 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 管 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和 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 式 1 、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 : 当申购费适 用比例费 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额净 值 当申购费适 用固定费 用时: 申购费用= 固定费 用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额净 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 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 例: 假定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6 元, 某投资人本 次申购本基 金 40 万元, 对应 的本 次申购费率 为 1.50% ,该投资人可得 到的基金 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400,000/ (1+1.50% )=394,088.67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 =5,911.33 元 申购份额=394,088.67/1.056 =373,190.03 份 即:投 资人投资 4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 假定申购 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可得到 373,190.03 份基金份额。 2 、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 赎 回费用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持有时间 为三年,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57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为 三年,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 、 本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八)申购和赎 回的 登记 业务 投资人申购 基金成功 后,在正 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 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 者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 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 基金成功 后,在正 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 上述登 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 但不 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 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 依照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九)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 会 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或拒绝投 资者 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58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 付; 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 付,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 按基金 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 资 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 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59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 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若暂停时 间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 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 最迟 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时间 , 届时 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 开 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转 换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开放了基金 转换业 务。 投资人可 在 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 额的转换 业务,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开 放日对投 资者 的业务办理 时间是 9 :30-15 :00 ,具 体以销售网 点的公告 和安排为 准。 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 申购 费补差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换时 的两只 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 差异情 况而定。 基 金转换费 用由基 金持有人 承 担。 2、 其他与转 换相关的 事项 1 )业务规则


(1 ) 基金转 换只能在 同一销售 机构进行 。 转 换的两只 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 机构代理 的同 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在同一 登记机构 处注册登 记的 基金。


(2 ) 前端收 费模式的 开放式基 金只能转 换到前端 收费 模式的其它 基金 ( 申购费为 零的基 金视同为前 端收费模 式) , 后端收费 模 式的基 金可以转 换到前端或 后端收费 模式的其 它基金, 非 QDII 基金不能 与 QDII 基金 进行互转 。 (3 ) 基金转换的 目标基金 份额按新 交易计算 持有时 间 。 基金转出视 为赎回, 转入视为 申 购。基金转 换后可赎 回的时间 为 T +2 日。 (4 )基金分红时 再投资 的份额可 在权益登 记日的 T +2 日提交基金 转换申请 。 (5 ) 基金转换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 算。 投资者采用 “份额 转换” 的 原则提 交申请。转 出基金份 额必须是 可用份额 ,并遵循 “先 进先出”的 原则。


4 )暂停基金转换 的情形 及处理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60 基金转换视 同为转出 基金的赎 回和转入 基金的申 购, 因此有关转 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 暂停 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 回的有关 规定适用 于基金转 换。 出现法律、 法规、 规 章规定的 其它情形 或其它 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已载明 并获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特殊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暂停基金转 换业务。 5 )重要提示 (1 ) 本基金转 换业务适 用于可以 销售包括 本基金 在 内的两只以 上 (含 两只) , 且登记 机 构为同一机 构的博时 旗下基金 的销售机 构。 (2 )转换业务的 收费计 算公式及 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 网站的《 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开放式基 金转换业 务的 公告》。 (3) 本公司 管理基金 的转换业 务的解释 权归本公 司。 (十四) 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六)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开放了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1 )适用投资者 范围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允 许购 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2 )定期定额投 资 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表:本基金 份额的申 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1.0%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61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6% M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来源:博时 基金 (3 )扣款日期和 扣款金 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的规定 , 并与 销售机构约 定每月扣 款金额 , 但最 低每次不少 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4 )重要提示


1 )凡申请办理本基 金“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的投 资 者须首先开立 本公司开 放式基金基 金账户。 2 ) 本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的每月 实际扣款 日即为 基金申购申 请日, 并以 该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 投资者可 以 从 T+2 日起通过本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办 理网点、 致 电本公司 客服电 话或登录 本公司网 站查询 其每次申购 申请的确 认情况 。 申购份 额 将在确认成 功后直接 计入投资 者的基金 账户。 (十七) 基金的 冻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十、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在于 分享 中国 经济 快速 发展过 程中那 些受 益于 内需 增长的 行业 及 公 司所带来的 持续投资 收益, 在严格控 制投资风 险的基 础上, 力争 为基金持 有人获 取长期持 续 稳定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含中小企 业私募 债) 、 中 期 票据、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 券、 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 投资比例为基 金 资产的 30% —80% ,其中权证投 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债券等固 定收 益类资产 (包括 货币市场 金融工 具) 的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20%-70% ,其中本基 金持有 单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62 本基金将不 低于 80 %的股票 资产投资 于受益于 内需增 长的行业及 公司。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按 照风险收 益配比原 则, 实 行动态的 资产配 置。 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股票 等权益 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30% —80% ,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证券(包 括货币市场金 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20%-70% 。 本基金将通 过跟踪考 量通常的 宏观经济 变量(包 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 对水平和增 长率、 利 率水平与 走势等) 以及国 家财政 、 税收、 货 币、 汇率 各项政 策, 来判 断 经济周期目 前的位置 以及未来 将发展的 方向。 除此之 外, 本基金 还将主 要 通过监 测重要行 业 的产能利用 率来辅助 判断。 通常, 产 能利用率 是由劳 动力、 资本存量、 自然资源、 技术以及 经济中的实 际需求所 决定。 监测部分 重要行业 的产能 利用率可以 有效地对 经济状况 作出监控 和预判。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策 略包括自 上而下的 行业趋势 判断 和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 择。 核 心思路 在于评判企 业的商业 模式、 治 理结构 、 竞争要 素是否 优于行业的 平均表现 , 企业所 提供的产 品和服务是 否契合未 来内需消 费增长的 大趋势 , 以及 对企业基本 面和长期 竞争能力 进行严格 的评判。 (1 )行业配置策 略 在政府政策 的导引以 及客观历 史发展需 要的推 动 下, 中国 “出口 ” 驱动 的经济增 长模式 已经向 “内 需消费 ” 驱动的 增长模式 变化。 未 来几年 中国经济的 增长速度 将依托于 内需型导 向的行业和 企业的崛 起。 本 基金主要 投资于受 益于内 需增长的行 业及公司 , 以分 享中国经 济 长期发展以 及经济增 长方式转 变所带来 的行业投 资收 益,积极把 握其投资 机会。 本基金将不 低于 80 %的股 票资产投 资于受益 于内需 增长的行业 及公司, 主要包括 传统 消 费行 业(如 食品 饮料 、医药 、零 售等) 具有 持续竞争 力的 龙头公 司、 新兴 消费行 业( 如 3G 通信、网络购 物、网络 动漫、传 媒等)具 有高增 长潜力的公 司以及金 融保险、 养老教育 等服务性行 业的代表 性公司。 (2 )个股投资策 略 内需增长型 企业普遍 处于竞争 性行业之 中, 企 业的竞 争优势的积 攒和衰减 具有较大 的差 异性。 本基 金在选定 特定的行 业主题进 行投资 后, 将 对个股做进 一步的梳 理和筛选 , 对企业 基本面和长 期竞争能 力进行严 格的评判 ,自下而 上精 选个股。 本基金个股 选择主要 基于以下 四个要点 : 1 )行业分析: 通过对行业 增长前景 和行业结 构的分析 , 预测 公司经 营环境的变 化, 关注 的重点 包括行 业增长前景 、 行业利 润前景和 行业成功 要素。 对行业 增长前景, 主要分析 行业的外 部发展环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63 境、 行业的 生命周期 以及行业 波动与经 济周期 的关系 等; 对 行业 利润前景 , 主要 分析行业 结 构, 特别是业内 竞争的方 式、 业内竞 争的激烈 程度、 以及业内厂 商的谈判 能力等。 基于 对行 业结构的分 析形成对 业内竞争 的关键成 功要素的 判断 。 2 )竞争力分析: 通过对公司 竞争策略 和核心竞 争力的分 析, 选 择具有 可持续竞争 优势的上 市公司 。 就公 司竞争策略 ,基于行 业分析的 结果判断 策略的有 效性 、策略的实 施支持和 策略的执 行成果 ; 就核心竞争 力, 分析 公司的现 有竞争优 势, 并 判断公 司能否利用 现有的资 源、 能力 和定位取 得可持续竞 争优势。 本产品强 调通过核 心竞争力 判断 上市公司未 来盈利增 长的潜力 。 3 )管理层分析 在国内监 管 体系落后 、 公司 外部治理 结构不完 善的基 础上, 上市 公司的命 运对管 理团队 的依赖度大 大增加。 由此,我 们在投资 分析中尤 其强 调对管理层 以及管理 制度的考 查。 4 )估值比较: 通过对估值 方法的选 择和估值 倍数的比 较, 选择 股价 相对低估的 股票。 就 估值方法 而言, 基于行业的 特点确定 对股价最 有影响力 的关键估 值方 法;就估值 倍数而言 ,通过业 内比较 、 历史比较和 增长性分 析,确定 具有上升 基础的股 价水 平。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 定收益证 券投资组 合以高票 息债券作 为主 要投资对象 , 并通过 信用、 久期和 凸性等的灵 活配置, 进行相对 积极主动 的操作, 力争 获取超越于 所对应的 债券基准 的收益 。 (1 )自上而下的 分析 根据各种宏 观经济指 标及金融 数据,对 未来的财 政政 策及货币政 策做出判 断或预测 。 根据货币市 场运行状 况及央行 票据发行 到期情况 ,对 债券市场短 期利率走 势进行判 断。 根据近期债 券市场的 发行状况 及各交易 主体的资 金需 求特点, 对债券的 发行利率 进行判 断,进而对 债券市场 的走势进 行分析。 根据近期的 资金供需 状况,对 债券市场 的回购利 率进 行分析。 (2 )自下而上的 分析 根据债券市 场的当前 交易数据 ,估计出 债券市场 当前 的期限结构 ,并对隐 含远期利 率、 当期利差水 平等进行 分析,进 而对未来 的期限结 构变 动做出判断 。 根据债券市 场的历史 交易数据 ,估计出 债券市场 的历 史期限结构 ,并对历 史利率水 平、 历史利差水 平等进行 分析,进 而对未来 的期限结 构变 动做出判断 。 1 )券种配置 一般而言, 当经济处 于上升周 期时,市 场的风险 溢价 会相应降低 ,从而体 现在公司 债、 企业债的收 益率曲线 与国债收 益率曲线 之间的利 差缩 小; 而当经 济处于下 降周期 时, 市场 的 风险溢价会 相应提高 , 从而 体现在公 司债、 企 业债的 收益率曲线 与国债收 益率曲线 之间的利 差扩大。 因 此, 本 基金会基 于对宏观 经济指标 的判断 , 对不同信 用等级债 券的利差 走势进行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64 预测,进而 在各券种 之 间进行 配置。 2 )久期选择 本基金将基 于未来期 限结构形 变进行久 期选择 。 当预 期收益率曲 线下移时 , 可以 适当提 高组合久期 , 以分享 债券市场 上涨的收 益; 当 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 移时, 可 以适当降 低组合久 期,以规避 债券市场 下跌的风 险。 3 )凸性管理 当预期收益 率曲线变 平时, 本基金可 以提高组 合凸性 , 以便从收 益率曲线 变平的 交易中 获利, 如可以构 造哑铃型 组合; 当预 期收益率 曲线变 陡时, 本基金可 以降低组 合凸性, 以 便 从收益率曲 线变陡的 交易中获 利,如可 以构造子 弹型 组合。 影响收益率 曲线非平 行移动的 因素有多 种, 既 有宏观 经济与金融 的因素, 也有市 场 微观 结构的因素 。 因此 , 在对组 合构建中 究竟是采 取哑铃 型组合还是 子弹型组 合, 本基 金将综合 以上各种因 素进行分 析。 4 )个券选择 本基金通过 对个券相 对于收益 率曲线被 低估 ( 或高估 ) 的程度分 析, 结 合个券的 信用等 级、 交易市 场、 流动 性、 息 票率、 税 赋特点等 , 充分 挖掘价值相 对被低估 的个券, 以把握市 场失效所带 来的投资 机会。 5 )组合构建与调 整 基于基金的 投资风格 , 在组 合构建时 本基金遵 循以下 原则: 债券 组合信用 等级维 持在投 资级以上水 平; 债券 组合的流 动性维持 在适当 的水平 。 在投资过 程中, 本基金随 时根据宏 观 经济、市场 变化,以 及基于流 动性和 风 险管理的 要求 ,对构建组 合进行调 整。 4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 投资原 则为有 利于基 金资产增值 、 控制下 跌风险 、 实现 保值和锁定 收益。本 基金将主 要投资满 足成长和 价值 优选条件的 公司发行 的权证。 5 、股指期货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以 投资组合 的避险保 值和有效 管理为目 标, 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 , 本着 谨慎原 则,适当参 与股指期 货的投资 。 1 )避险保值 利用股指期 货, 调整 投资组合 的风险暴 露, 避 免市场 的系统性风 险, 改善 组合的风 险收 益特性。 2 )有效管理 利用股指期 货流动性 好, 交易 成本低等 特点, 对投资 组合的仓位 进行及时 调整, 提 高投 资组合的运 作效率。 ( 四 )投资决策 程序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本 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 构, 定 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 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 重大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65 问题进行讨 论, 并对本基 金投资 做方向性 指导。 基金 经理、 研究员、 交 易员各施 其责, 相互 制衡。具体 的投资流 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 召开会议 ,确定本 基金的总 投资思路和 投资原则 ; 2 、研究部宏观策略 分析师基 于自上而 下的研究为 本 基金提供总的 资产配置 建议;固定 收益部数量 及信用分 析员为固 定收益类 投资决策 提供 依据; 研 究部行业 研究员为 信用债券 品 种的信用分 析提供研 究支持; 3 、固定收益部、股 票投资部 每周、每 月召开投资 例 会,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决定, 结合市场和 个券的变 化,制定 具体的投 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投 委会的决 定,参考 研究员的投 资 建议,结合风 险控制和 业绩评估的 反馈意见,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并实施 具体的投 资组 合方案; 5 、基金经理向交 易员下 达指令, 交易员执 行后向基 金经理反馈 ; 6 、监察法律部对 投资的 全过程进 行风险监 控; 7 、风险管理部对 基金投 资进行业 绩评估并 反馈给基 金经理。 (五)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 规定 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 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 交 易的, 应 当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合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的 规 定,并履行 信息披露 义务。 2 、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等权益 类资产 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 的 30% —80% , 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 资产(包 括货币市 场金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 产的 20%-70% ,本基金 将 不低于 80 %的股票资 产投资 于受益于 内需增长 的行业 及公司 ; (2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66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等 ; (1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 的 股票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 易所要求 的内 容、 格式 与时限向 交易所报 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 、交易目 的及对应 的证 券资产情况 等 ; (18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轧 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即 为基金资产 的 30-80%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67 (19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 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20 )本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1 )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 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或调 整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 按调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六)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 中证全 债指数收 益率×40%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在综 合考虑了 基金股票 组合的 构建、 投资 标的以及 市场上 可得的 股票指数的 编制方法 后,本基 金选择市 场认同度 较高 并且作为股 指期货标 的的沪深 300 指 数作为本基 金股票组 合的业绩 比较基准 。 债券 组合则 采用中证全 债指数收 益率作为 业绩比较 基准。本基 金的股 票 投资比例 区间为 30% —80%,取 60% 为基准指数 中股票投 资所代表 的 权重,其余 40% 为基准指数中债 券投资所对应 的权 重。因此,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确定 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中证全债 指数收 益 率×40% ”。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基 准的股票指 数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变更本基 金业绩 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 而无 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七)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其预 期收益及 预期风险 水平低 于股票型基 金, 高于 债券型 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 金,属于 中高收益/ 风 险特征的 基金。 (八)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 和债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行 使 股东和债权人 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 2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 控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 全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人或 任 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 资 、融券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68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十)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 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 复 核了本报 告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 证 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 报告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师审计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365,934,193.18 67.98 其中:股票 365,934,193.18 67.98 2 固定收益投 资 118,471,051.20 22.01 其中:债券 118,471,051.20 22.01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47,144,489.69 8.76 7 其他各项资 产 6,756,472.64 1.26 8 合计 538,306,206.71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14,168,925.60 2.8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4,499,747.70 33.27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15,714,080.00 3.18 E 建筑业 13,410.00 0.00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68,365,111.12 13.83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36,367,288.00 7.36 K 房地产业 46,843,974.68 9.48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69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19,961,656.08 4.04 S 综合 - - 合计 365,934,193.18 74.02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1965 中国汽研 2,700,000 35,127,000.00 7.11 2 000538 云南白药 400,000 34,508,000.00 6.98 3 600158 中体产业 1,168,293 33,471,594.45 6.77 4 601111 中国国航 1,807,877 27,768,990.72 5.62 5 600029 南方航空 1,774,300 25,798,322.00 5.22 6 000568 泸州老窖 730,800 23,831,388.00 4.82 7 002739 万达院线 89,966 19,961,656.08 4.04 8 001896 豫能控股 785,704 15,714,080.00 3.18 9 002488 金固股份 472,200 15,337,056.00 3.10 10 603898 好莱客 139,920 15,315,643.20 3.10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50,430,000.00 10.2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153,000.00 6.10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30,153,000.00 6.1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37,888,051.20 7.66 8 其他 - - 9 合计 118,471,051.20 23.96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30015 13 附息国债15 500,000 50,430,000.00 10.20 2 113008 电气转债 209,280 37,888,051.20 7.66 3 120246 12 国开 46 300,000 30,153,000.00 6.10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报告 期末未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70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仓股指 期货。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仓国债 期货。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报告 期内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没有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 11.2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票 。 11.3 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47,085.49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3,825,408.7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03,789.69 5 应收申购款 380,188.7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756,472.64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允 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1111 中国国航 27,768,990.72 5.62 重大事项停 牌 2 002739 万达院线 19,961,656.08 4.04 重大事项停 牌 3 603898 好莱客 15,315,643.20 3.10 重大事项停 牌 11.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 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历史各时间 段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71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和 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期 间 ①份额净 值增长率 ②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准 差 ③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标 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3.7.15-2013.12.31 -1.14% 0.69% 0.24% 0.72% -1.38% -0.03% 2014.1.1-2014.12.31 9.35% 0.84% 34.35% 0.73% -25.00% 0.11% 2013.7.15-2014.12.31 8.11% 0.80% 34.67% 0.73% -26.56% 0.07% 2014.1.1-2014.12.31 9.35% 0.84% 34.35% 0.73% -25.00% 0.11% 2015.1.1-2015.6.30 34.12% 1.83% 17.51% 1.36% 16.61% 0.47% 2010.6.1 -2015.6.30 45.00% 1.14% 58.25% 0.92% -13.25% 0.22%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72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 所上市 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 交易的 不 含权 债券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 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 含权 债券,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 的唯一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值净 价 估值; (3 )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 非固定 收益类 有 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 (2 )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3 )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合 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 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的,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73 6 、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7 、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 述 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8 、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后 , 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 但基 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 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 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 导致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 ,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 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 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 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74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 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 估值错 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 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 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 尽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 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 ,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 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 需要 修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 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 估值;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75 4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 或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 由此 造成的影响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76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6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 再 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 即 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77 十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 有关的费 用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律 师费和诉讼 费;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 7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 8 、基金的开户费 用、账 户维护费 用; 9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 -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二、与基金销售 有关的费 用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78 1 、申购和赎回费 率 (1 )日常申购费 率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 5.0% , 本基 金日常 申 购费率具体 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6% M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2 )日常赎回费 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5.0% ,本基 金赎回 费 率具体为: 持有基金份 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 < 两年


0.5% 两年 ≤ M < 三年 0.25% Y ≥ 三年


0 三、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 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 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 率, 须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但根 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调 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 等费率, 无 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 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指 定 媒体上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79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 关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 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 办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80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 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 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 他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 、《基金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 项 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 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 特性、 风险揭 示 、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 并就有 关更新内 容 提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 在网站上。 (二)集中 申 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集 中申购的 具体事宜 编制 集中申购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三)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81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四)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销售 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五)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六)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 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8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9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 业 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 十;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82 10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1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2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3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 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7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8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19 、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0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1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2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 办理 ; 23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5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七)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 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八)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 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 2 个 交易日内, 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 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告 、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 明书等文 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 (九)股指 期货的投 资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 告 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 明书(更 新) 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 是否 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 标等。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83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 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披露信息外 , 还可以 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 , 但是 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 早于指 定 报刊和网 站 披露信 息, 并 且在不同 媒 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十八、 风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 基金的主 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 投资 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 政策(如 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行业 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 险。 随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 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券, 其 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 的影响 。 在利率上 升时, 基金持有 的债券价 格 下降,如基 金组合久 期较长, 则将造成 基金资产 的损 失。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 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 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 降。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84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 定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 影响, 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利 率风险 ) 互为消长。 具体 为当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比以前较 少的收 益率, 这 将 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 产生影响 。 (6 )信用风险。基 金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如出现 违 约、无法支付 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 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 降,将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 。 (7 )新股 价格波动 风险。本 基金可投 资于新股申 购 ,本基金所投 资新股价 格波动将对 基金收益率 产生影响 。 (8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 购为提升 整体基金组 合 收益提供了可 能,但也 存在一定的 风险。 债券回购 的主要风 险包括信 用风险、 投 资风险 及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其 中, 信用风 险 指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 手在回购 到期时 , 不能偿 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 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 失 的风险; 投 资风险是 指在进 行回购操 作时, 回 购利率 大于债券投 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 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 导致投资 总量放大 , 致使 整个组合 风险放 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 加大的 风险是指 在 进行回购操 作时, 在对基 金组合 收 益进行放 大的同时 , 也对基金组合 的波动性 ( 标准差) 进 行了放大, 即基 金组合的 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 比例越 高, 风险暴露程 度也就越 高, 对基金 净 值造成损失 的可能性 也就越大 。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金投资 策略、 人为因素 、 管理 系统设置不 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 公司 内部失控而 可能产生 的损失。 管理风险 包括: (1 )决策风险:指 基金投资 的投资策 略制定、投 资 决策执行和投 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 策失误而 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 可能的损 失; (2 )操作风险:指 基金投资 决策执行 中,由于投 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 导致的损 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 司管理信 息系统设 置不当等 因素而可能 造成的损 失。 3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能会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能会 产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 ,甚至影 响基金份 额净 值。 4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家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 5 、本基金特有风 险 本基金是混 合型基金 , 基金资 产主要投 资于股 票市场 与债券市场 , 因此股 市、 债 市的变 化将影响到 基金业绩 表现。 本 基金虽然 按照风 险收益 配比原则, 实行动态 的资产配 置, 但并 不 能完全抵 御市场整 体下跌风 险, 基 金净值表 现因此 会可能受到 影响。 本 基金管 理人将发 挥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85 专业研究优 势, 加强 对市场 、 上市公 司基本面 和固定 收益类产品 的深入研 究, 持续 优化组合 配置, 以控制特 定风险。 此 外, 由于本基 金还可以 投 资其它品种, 这 些品种的 价格也可 能因 市场中的各 类变化而 出现一定 幅度的波 动, 产生 特定 的风险, 并 影响到整 体基金的 投资收益 。 6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 金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出 现 和发展,如果 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 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计算机 系统不可 靠产生的风 险; (3 )因基金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 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生 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 产 的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 致的风 险。 (二)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 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 售外,本基 金 还通过 中国农业 银行 等 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代销机 构都不能 保证 其收益或本 金安 全。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完成备 案手续 后 方可执行 , 自 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 的清算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86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87 二十、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 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 基金合同 》 取得的 基金份额 , 即成 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 并 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 力,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3)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 务; 4)缴纳基金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合法权益的 活动; 7)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8)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88 2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 财 产; 2) 依照 《 基金合同 》 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销售基金 份额; 4)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5)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托 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6)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7)选择、更 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登记 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 金 合同》规定 的费用;


9)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0)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 申购与赎回 申请;


11)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2)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 、融券 ;


13)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申购、 赎 回、 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的业务 规则; 16)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89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支付 合理 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90 24)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3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现 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 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 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91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 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 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 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 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 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 二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议 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同》 ;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变更基金 类别;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单独或 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以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92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3)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 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方 式 ; 4)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日 60 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5)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93 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 (6)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3、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公 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由 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 、 委托 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 等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 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94 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 份额少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 人可以在 原 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三 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 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果 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 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 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 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后 、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 之一) 基 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 录相符 。 (3)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 现 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 方 式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会 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 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基 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 非 书面方式授 权其代理 人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95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 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 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 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 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 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 均 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 基 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公 证机关均认 为 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知 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 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 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 弃 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96 决。 7、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 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 但是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 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对 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 宣 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 监 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 重 新清点以 一 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 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 影 响 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8、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 手续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 等 一同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 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议。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97 ( 三 ) 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 程序 1、《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方可执行 ,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2、《基金合 同》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98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基金合 同 产生或 与之相关 的争议, 各方 当事人应 通过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能解决的 ,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裁 。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 事人均有约 束力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二十一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 张光华 成立日期:1998 年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99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长 期贷 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 务 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 ;各类汇 兑业务 ; 代理政策性 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 ; 贷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汇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 行、 代 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外 汇票据 承兑和贴 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 财务顾问 服务; 证券 公 司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业务; 企 业年金托 管业务 ; 产业投 资基金 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 业务; 代理开 放式基 金业务; 电话 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 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 产 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之间的业务 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 对 象进行监督 。 基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 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金 托 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易 对手库 , 以便 基 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 对基 金 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含中小企 业私募 债) 、 中期 票据、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 券、 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 投资比例为基 金 资产的 30% —80% ,其中权证投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00 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债券等固 定收 益类资产 (包括 货币市场 金融工 具) 的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20%-70% ,其中本基 金持有 单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将不 低于 80 %的股票 资产投资 于受益于 内需增 长的行业及 公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 券 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等权益 类资产 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 的 30% —80% , 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 资产(包 括货币市 场金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 产的 20%-70% ,本基金 将 不低于 80 %的股票资 产投资 于受益于 内需增长 的行业 及公司 ; (2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 管 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 管 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合计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01 不得展期 ; (1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等 ; (1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 的 股票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 易所要求 的内 容、 格式 与时限向 交易所报 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 、交易目 的及对应 的证 券资产情况 等 ; (18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轧 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即 为基金资产 的 30-80% ; (19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 超 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20 )本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1 ) 本基金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 券, 其 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2 )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 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或调 整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 按调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 项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 根据 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 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 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联方交 易证券名 单。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有 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 性、 准 确 性、完整性 ,并负责 及时将更 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 对方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02 的发生, 如 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 。 对于基 金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联交 易,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前已严 格遵循了 监督流程 仍无法阻止 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 , 而只 能按相关 法律法 规和交易所 规则进行 事后结算 , 则基 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并应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慎重选 择的、 本 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 。 基 金 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每半 年 对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 临 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 , 应向基 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 , 在与交 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 金管理人 收 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 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 , 仍应 按 照协议进行 结算。 基 金管理 人对交易 对手的资 信 进行 适当 控制, 按银行间 债券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交易 , 基金托 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 行监督 , 但不承 担 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 失。 如 基金托管 人事 后 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 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 任 。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 款银 行进行监督 。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 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 定 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 及时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应据以 对基金投 资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建 立 定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账目及 核算的真 实、准确 。 (2) 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款 业务的监 督 与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关协 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业务 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运 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 法规,以 及国家有 关账户管 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 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在 选 择 存 款银 行 时 有 违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03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7、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范 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 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 不包 括由于发 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 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易 中 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 控 制制度、 流 动性风险 控制预 案等规章 制度。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 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 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比例,并 在风险控 制制度中 明确 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 出现流动 性风险 。 上述规章制 度经董事 会通过之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将 上述规章制 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 制度的决议 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 。 (4)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至 少 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有关流通受 限证券的 相关信息 ,具体应 当包括但 不限 于如下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 定价依 据、 监 管机构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格、总成 本、划款 账号、划 款金额 、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 督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 证 券的过程中,如认为 因市场出现 剧 烈变化导致 基金管理 人的具体 投资行为 可能对基 金财 产造成较大 风险,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对该风险 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 进行补充 和整 改, 并做出 书面说明 。 否则 , 基金托 管 人经事先书 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 , 有权 拒绝执行 其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 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 国证监会。 (6)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按照本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 托 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 者报送了虚 假 的数据, 导 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 履行托管 人职责 的, 基 金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 后果。 除 基金托管人 未能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履行职责 外, 因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产生的损 失, 基 金 托管人按照 本协议履 行监督职 责后不承 担上述损 失。 8、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资 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 规和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04 基金合同的 规定, 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和 协 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 解释或举证 , 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9、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 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10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 人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 说明 违规原因 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 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 在规 定时间内 答 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3、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 会,同时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 四 ) 基金财产 的保管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05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依据合法程序 作出的合法 合规 指令,基金 托管人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 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 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 到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由 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委 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金托管 人可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 设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 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购款 ,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进 行。 (3)基金 托管资金账 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4)基金托管 资金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 相 关法 律法规的有 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 基 金资产的支 付。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 金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 本 基 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 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06 (4)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 理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5)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 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 使用的, 按 有关规定 开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 、使用的 规定。 4、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以 本基金的 名义 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 户, 并 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 时代表基 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5、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议后 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规 则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6、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 行定期 存款存单 等 有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妥 善保 管, 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 托管人 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7、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 的重大 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保管 。 除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大合 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 五 )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净 资产 值 。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后 得到的基金 份额的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四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07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 合同 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外公 布。 3、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银 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股指 期货及其 他基金 资 产和负债 。 4、估值方法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 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 确 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 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 同 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 值; 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 确定公允价 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08 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日 结 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 价 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采 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以约 定的方法 、 程序 和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 估值, 以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5、特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8 ) 项 进行估值 时 ,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证券交 易所及其登记 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 由此 造成的影响 。 ( 六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 登记机 构 编制, 由基金管 理人 审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并应 遵守保 密义务。若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 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09 (七)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 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 八 ) 基金托管 协议的 修 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 经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 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二十二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一 系列的服 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有权 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 目。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 易资料的寄 送服务 1 、正常开放期, 每次交 易结束后 ,投资者 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 点查 询和打印交 易确认单 ,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 、 博 时 快 e 通 网上服务 手段查询交 易确认情 况。基金 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 寄送 交易确认单 。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 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纸质对账 单;每年度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 人向所 有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寄 送 纸质对 账单。 3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 e 通 ”系统网 上自 助订阅;或发送 “订阅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 ;也可直接拨 打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网上 理财 服务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10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投资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 资 者 使 用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招 商银行 、兴 业银 行、浦 发银 行、邮 储银 行、民生 银行 、中信 银行 、光 大银行 、平 安 银行、广发 银行的借 记卡或 招 商银行 i 理财账 户、汇 付天下天 天 盈账户、 支付宝理财 专户均 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上自助 开户并进 行网上交 易。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网站查 询 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易 记录 等信息,同 时可以修 改基金账 户 信息等 基本资料 。 3 、信息咨询服 务: 投资者可 以利 用 基金管理人网 站 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 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热点 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点击 基 金管理人 网站首 页 “在线客服 ”,与客服代 表进行在 线咨询互动 。也可以 在“您问 我答 ”栏 目中,直 接提 出有关本基 金的问题 和建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四)电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 务。 (五)手机 理财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手机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WAP 网站 (http://wap.bosera.com )、博时 移动 版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 (http://m.bosera.com )和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享受基 金理财所需 的基金交 易、理财 查询、账 户管理、 信息 服务等功能 。 (六)信息订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 博时快 e 通、 客服中 心提交信息 订制的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将以电子 邮件、手 机短信的 形式定期 为投资者 发送 所订制的信 息。 (七)电话理 财 服务 投 资者拨 打 博时 一线通:95105568 ( 免 长途 话 费) 可 享有 投 资理财 交易的一 站式综合 服务: 1 、自助 语音服务 : 基金 管理人自 助语音 系 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者 可 以 自助 查询账 户余 额、 交易情 况、 基金净 值等 信息,也 可以 进行直 销交 易、 密码修 改、 传 真索取等操 作。 2 、电话交易服 务:本公司 直销投 资者可 通过博时 一 线通电话交易平台 在线办 理基金的 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变 更分 红方式 、撤 单等直销 交易 业务, 其中 已开 通协议 支付 账 户的投资者 还可以在 线完成认/ 申 购款项的 自动划付 。 3 、人工电话服 务: 投资者 可以获 得 业务咨 询、信 息 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 理 、信息 订制、电话 交易人工 服务、账 户诊断 等 服务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11 4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 工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二十三 、 其他 应 披露 的事项 (一)2015 年 07 月 09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博时 内需增长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变 更的公告 》 ; (二)2015 年04 月20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博 时内需增长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1 季度报告》 ; (三)2015 年04 月14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关 于博时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河北银 行有限公 司为 代销机构并 参加其网 上交易申 购及定投 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四)2015 年04 月02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关 于博时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深圳腾 元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其网 上交易申 购 业务及定期 定额申购 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五) 2015 年03 月30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 关 于博时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北京钱 景财富投 资管 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并参加 其网上交 易 和手机交易 申购及定 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六) 2015 年03 月28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 博 时内需增长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4 年年 度报告(摘 要)》; (七) 2015 年 03 月 27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20150327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苏 州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其网 上 银行、手机 银行和柜 面申购及 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八) 2015 年03 月20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 关 于博时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泉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 (九) 2015 年01 月21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 博 时内需增长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4 季度报告》 ; (十) 2015 年01 月19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关 于博时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北京唐 鼎耀华投 资咨 询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并参加 其网上交 易 申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二十四 、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号


























































































































112 所, 投 资者可 在办 公时 间查阅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 件或 复印件 。对 投资 者按此 种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 本的 内 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bosera.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 明书。 二十五 、 备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 、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 裕阳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的文 件 2 、《博时内需增 长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 、《博时内需增 长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格 批件、营 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格 批件、营 业执照 6 、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其 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 的存放地 点和投资者 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 基金合同 》 、 《托 管协议》 存 放在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 ;其 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 、查阅方式:投 资 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到 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