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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兴(000209)

信诚新兴: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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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兴 产 业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2次 更新 ) 重 要提 示 信诚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经2013 年5 月30 日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3 】723 号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 其 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所 带 来的个 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 于银行 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固 定收 益预 期的 金融 工具 , 投 资人 购 买基金 ,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 份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益 , 也可 能承 担基 金 投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定 额 投资是 引导 投资 人进 行长 期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 一种简 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 但 并不 能规 避 基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 等效 理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 型 基金 、混 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投资 人 投资不 同类 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 也 将 承担不 同程 度的 预期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人承担 的预 期风 险也 越大 。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与货币 市 场基金 ,属 于高 风险 、高 收益的 品种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在 认 购(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 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 对认购 /申购 基金 的 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做出 独立 、谨慎 决策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益 ,亦 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市场 风险 、 管理风 险 、 估值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和 其他 风险 等。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1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金 是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投 资人应 当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或销售 机 构购 买本 基金 ,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增加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 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若 无特 别说 明为2015年7 月17 日, 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5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基金管理人: 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2 目





录 目





录 .................................................................................................................................................. 2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3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14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22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23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 23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30 十、 基 金的 业 绩 .................................................................................................................................... 40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41 十 二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42 十 三 、 基金 的 收益 分 配 ........................................................................................................................ 46 十 四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47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48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49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53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终 止与 清算 ............................................................................................................ 56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58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58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58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59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60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60 附 件 一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62 附 件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74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3 一 、绪 言 《信诚 新兴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与 《 信 诚新 兴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金 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信 诚 新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 :指《 信诚新 兴产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信 诚新兴 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 书或本 招募说 明书:指《 信诚新 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信诚 新兴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4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日经第 十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议通 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1 年6月9日颁 布 、同年10月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8日 颁布 、 同 年7月1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月29日颁 布 、同年7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 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5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 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3.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务 规则》 :指 《信 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基金 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6 41.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51.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设立日 期 :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7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境 外 证券投 资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 : 唐 世春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 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张翔燕 女士 , 董事 长, 硕 士学位 。 历任 中信 银行总 行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 综合 计划部 总经 理, 中信 银行 北京 分行 副 行长 、 中 信银 行总 行营 业 总部副 总经 理 , 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济 师 , 中 信控 股有 限 责任公 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 司副总 裁 、 中国 中信集 团有 限公 司业 务协 同部主 任 , 现 任 中 信信 托 有限责 任公 司 副 董事 长 、 中信信 诚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之子 公司 )监 事 。 陈一松 先生 , 董事 , 金 融 学硕士 。 历任 中信 实业银 行资金 部科 长 、 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办主 任 、 长 城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行 长秘 书兼 行长办 公室 副主 任 、 中信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中信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包学勤 先生 , 董事 , 研 究 生。 历任 招商 银行 证券业 务部出 市代 表 、 南 方证券 有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助理 、 国 信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二部总 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 投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 中 信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二部 总经 理 。 现 任中 信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副总 经理 。 Guy Robert STRAPP 先 生, 董事, 商科 学士 。历 任瀚 亚投资 (香 港) 有限 公司 首席执 行 官, 英 国保 诚集 团亚 洲区 资 产管理 业务 投资 总裁 、 瀚 亚 投资 (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首 席执行 官。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8 现任瀚 亚投 资集 团首 席执 行官兼 瀚亚 投资 (香 港) 有限公 司首 席执 行官 。 黄慧敏女士 ,董事 ,新加 坡籍,经济 学学士 。历任 花旗银行消 费金融 事业部 业务副理、 新加坡 大华 银行 业务 开发 副理 、 大 华资 产管 理公司 营销企 划经 理 、 瀚 亚投资 (新 加坡 ) 有 限 公司营 销部 主管 、 瀚 亚投 资 ( 台湾 ) 有 限公 司市 场 总监 。 现 任瀚亚 投资 ( 台 湾)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魏秀彬 女士 , 董事 , 新 加 坡籍 , 工 商管 理硕 士。 历 任施罗 德国 际商 业银 行东 南亚区 域合 规经理 、 施罗 德投 资管 理( 新加坡)有 限公 司亚 太地 区 风险及 合规 总监 。 现任 瀚 亚投资 首席 风 险官。 何德旭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历任 中国社 会科学 院财 贸经 济研 究所 副所长 、 研 究员 ,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数 量经济 与技 术经 济研 究所 副所长 、 金融 研究 中心 副 主任等 职 。 现 任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金融 研究 所副所 长、 研究 员、 博士 生导师 。 夏执东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 历任 财政部 财政科 学研 究所 副主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国际 部副 处长 、 安 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副 总 经 理、 北 京天 华会 计师 事务 所 首席合 伙人 。 现任致 同会 计师 事务 所管 委会副 主席 。 杨思群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 中国社 会科学院财 贸经济 研究所 副研究员, 现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经济 系副 教授 。 注:原“英 国保诚 集团亚 洲区总部基 金管理 业务” 自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 正式更名 为瀚亚 投资 ,其 旗下 各公 司名称 自该 日起 进行 相应 变更。 瀚亚 投资 为英 国保 诚集团 成员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员 於乐女 士 , 监 事, 经济 学 硕士 。 历 任日 本兴 业银行 上海分 行营 业管 理部 主管 、 通 用电 气 金融财 务( 中国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经理 。 现任 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人力资 源官 。 解晓然 女士 , 监事 , 双 学 位, 历任 上海 市共 青团闸 北区委 员会 宣传 部副 部长 、 天 治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总监助 理。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监 。 3.高 级管 理 人 员情 况


吕涛先 生 , 总 经理 , 工 商 管理硕 士 。 历 任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 中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的全 资子公 司,2009 年 2 月已 与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合并 ) 总经 理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 中信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首 席执 行官。 桂思毅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历 任安达 信咨询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审计员 , 中 乔智威 汤逊 广告 有限 公司 财务主 管 , 德 国德 累斯 登 银行上 海分 行财 务经 理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9 限公司 风险 控制 总监 、 财 务总监 、 首席 财务 官 、 首 席运营 官 。 现 任信 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首 席财 务官 。 唐世春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法学硕 士 。 历 任北 京天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国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友 邦华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 、 总 经理助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督察 长兼 董事 会秘 书、 中信 信诚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 现 任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首席 市场 官, 代为履 行督 察长 职务 。 隋晓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高 级经 理、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公 司高级 经理 、 信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总监 、 首 席市场 官 、 首 席 运营官 。现 任信 诚基 金管 理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任中 信信诚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4.督 察长


唐世春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首席市 场官 ,代 为履 行督 察长职 务。


5.基 金经 理


郑伟, 金融 学硕 士, 曾任 华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2009 年 8 月加 入信 诚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 信诚 新 兴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诚 中小 盘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及信 诚深度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 。 6.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胡喆女 士, 副首 席投 资官 、特定 资产 投资 管理 总监 ; 王旭巍 先生 ,副 首席 投资 官; 董越先 生, 交易 总监 ;


张光成 先生 , 股 票投 资副 总监 ; 王睿先 生, 研究 副总 监、 基金经 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10 7.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证券 法》 、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相关规 定 , 并 建立 健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法 违规行 为 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 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 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11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 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和 原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是 指 公司为 了保 障业 务正 常运 作、 实现 既定 的经 营目 标 、 防 范经 营 风险而 设立 的各 种内 控机 制和一 系列 内部 运作 程序 、 措 施和 方法 等文 本制 度 的总称 。 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是 : 建立一 个决策 科学 、 营运 高效 、 稳健发 展的 机制 , 使公司 的决策 和运 营尽 可能免 受各 种不 确定 因素 或风险 的影 响。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渗 透到公 司的 决策 、 执行 和 监督层 次 , 贯 穿了 各业 务 流程的 所有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12 环节, 覆盖 了公 司所 有的 部门、 岗位 和各 级人 员。


有效性 原则 : 各项 内部 控 制制度 必须 符合 国家 和主 管机关 所制 定的 法律 法规 和规章 , 不 得与之 相抵 触; 具有 高度 的权威 性,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相互制 约原 则 : 在 公司 的 各个部 门之 间 、 各 业务 环 节及重 要岗 位体 现相 互监 督、 相互 制 约, 作到 公司 决策 、 执 行、 监督体 系的 分离 以及 公司 各职能 部门 中关 键部 门、 岗位的 设置 分 离(如交易 执行部 门和基 金清算部门 的分离 、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 员的分 离等) ,形 成权 责分明 、相 互牵 制的 局面 ,并通 过切 实可 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降低 各种 内控 风险的 发生 。


及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应 随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 经 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 境的变 化而 不断修 正, 并随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等 外部 环境 因素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改和 完善 ;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将 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 部门 及 广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 尽量降 低经 营运作 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防火墙原则 :公司 基金投 资、基金交 易、投 资研究 、市场开发 、绩效 评估等 相关部门, 应当在 空间 和制 度上 适当 分离, 以达 到防 范风 险的 目 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 幕 信息的 人员 , 应制定 严格 的审 批程 序和 监管措 施。


2、风 险防 范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 并 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 严密有 效的 多级风 险防 范体 系: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与审 计 委 员会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与基 金运作 的合 规性 进行 全面 和重点 的 分析检 查, 发现 其中 存在 的和可 能出 现的 风险 ,并 提出改 进方 案。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对 董事会 负责 , 组织 、 指 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和 风险 管理 工作 , 监 督 检查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和公 司的 内部 风险控 制情 况 ,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向董 事 会或者 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委 员会 报告 工作 。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 监 察稽 核部 和 风险管 理部 层次对 公 司 的风 险进 行的 预防和 控制 。


总经理下设 风险管理 委员 会,对公司 在经营 管理和 基金运作中 的风险 进行全 面的研究、 分析 、 评 估, 制定 相应 的 风险管理 制 度并 监督 制度 的执行 , 全面 、 及 时 、 有 效地防 范公 司经 营过程 中可 能面 临的 各种 风险。


总经理 下设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研究 并制 定公 司基 金 资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 对基 金 的总体 投资 情况 提出 指导 性意见 ,从 而达 到分 散投 资风险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安全性的 目的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在督察 长指 导下 , 独立 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和各 分支 机构 , 对 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施 监督 。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13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 业务规 则及 本部 门具 体情 况制定 本部 门的 工作 流程 及风险 控 制措施 , 达到 : 一 线岗 位 双人双 职双 责 , 互 相监 督 ; 直 接与 交易 、 资 金、 电 脑系统 、 重要 空 白支票 、 业务 用章 接触 的 岗位 , 实 行双 人负 责; 属 于单人 、 单岗 处理 的业 务 , 强 化后 续的 监 督机制 ;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董事 会承 担最 终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风 险管 理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化 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风 险管理 和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部设立 于1998年,现 有员工110 余 人,大部分员工具 有丰富 的银行、 证券 、 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 社保 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券商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14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 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 资 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管 业务体系。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行首 家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析 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 日, 中国 银行已 托管382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其中 境内 基金356只,QDII 基金26 只 ,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 币 型、 指数 型等多 种类 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作 、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 国银 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年起 ,中国银 行连续 聘请外部会 计会计 师事务 所开展托管 业 务内 部控制 审阅工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 2014 年 , 中国 银行 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的 相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 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1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联系人 :钱慧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www.xcfunds.com 2、销售 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 楼长 安兴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16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邮 编: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755-23835888 、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6)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71-9554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71-85106383 联系人 :周 妍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17 网址:www.bigsun.com.cn 注:根据2015 年7 月27日《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 任公 司联 合公告》 , 中信证券 获准吸 收合并全资 子公司 中信证 券(浙江 )有限责 任公司 ,吸收合 并完 成后 , 中 信证 券 ( 浙江 ) 将解散 , 中信 证券 (浙 江 ) 所 属分 公司 、 证 券营 业 部将变 更为 中信 证券的分公 司、证 券营业 部。中信证 券(浙 江)于2015 年7 月24 日起, 停止提 供场 内外开放 式基金的发 行认购 业务的 代理服务, 并 于2015 年8 月13 日起,停 止提供 场内开 放式基金的 申 购、 赎回 、 合 并 、 分 拆、 分 红设置 及其 他份 额相 关等 交易类 业务 及场 外开 放基 金的开 户 、 注 册、撤销、 销户、 分红设 置、资料修 改等账 户类业 务及申购 (包括定 期定额 申购) 、赎 回、 基金转 换 、 其 他份 额相 关 交易等 交易 类业 务 。 前 述 合并迁 移事 项 的 解释 权属 于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及 中信 证券 ( 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 司 , 详 情 请至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各营 业网 点 咨 询。


(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26606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10)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层至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4、18 层至21层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18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11 ) 西 藏同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 萨市 北京 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路118 弄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联系人 :汪 尚斌 客服电 话:400-88111-77 (12)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简称 “天 相投 顾” )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4 层





邮编 :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21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1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1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鹿 馨方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5)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1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17)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 95511-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20 (1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3952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20)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李 巍 (21)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2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2)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8 号保 利广 场E 座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23)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1807-5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电





话:021-33323998 传





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二) 登记 机构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联系人 : 金 芬泉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22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www.xcfunds.com 或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傅 琛慧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振波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依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请 经2013 年5 月30 日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13】723 号 文 核准。 本基金 为 基 金中 的基 金, 运作方 式为 上市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 定期。 本基金 的实 际募 集期 限 为 2013 年 6 月 17 日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 本次 募集 的 净认购 金 额为 287,450,235.50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31,778.77 元 人民 币。 上述 资金已 于 2013 年 7 月 16 日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银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23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1,208 户 。 按 照每 份基 金 份额面 值 1.00 元人 民币 计 算, 募集 发售期 募集 的有 效份 额为 287,450,235.50 份 基金 份额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为 31,778.77 份 基金份 额。 两项 合计 共 287,482,014.27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部 计入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归 投资 者 所有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律师 费 、 会 计师费 、 信 息披 露费 由本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 不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3 年7 月 17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况 的原 因以 及解 决方 案。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其他相 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 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以 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不办 理申 购、 赎回 的情 形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2013 年 9 月10 日开始 办理 基金 日常 申购 赎回业 务。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24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 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购 申请 即为 有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 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申 购、赎 回的确 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对 于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通 过代 销网 点申 购本 基 金的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通过 直销 中 心首次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10 万元 人 民币,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已 有 认购本 基金 记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25 录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但受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申 购业 务的不 受直 销网 点单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申 购最 低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 本基 金直 销网 点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 代 销 网点的 投资 人 欲转入 直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要受直 销网 点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2、投资者可 多次申 购,对 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 或数量 不设上 限限制。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3、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 金持 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 4、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 用 与赎 回费 用 1、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 基金, 申购 费 用 按每 笔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投资者 的 申 购费 用 如 下: 表格: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5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500 万 0.8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售、 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不 低 于 其 总 额 的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具体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格: 投资 者赎 回费 率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365 天 0.50% 365 天≤Y<730 天 0.25% Y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26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监管部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支 付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适用比例费率时,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金 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适用固定费用时,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例: : 假 定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10,000 元, 申购当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 元。 则该笔 申购 的申 购费 用及 获得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50%)=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200 =8210.18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 8210.18 份基 金份 额。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赎回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 例: 假 定某 投资 人持 有该 基金不 满 30 天,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10,000 份, 赎回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则投 资人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00 =12,00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 ×0.5% =60.00 元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27 净赎回 金额 =12,000-60=11,940.00 元


即投资 者持 有该 基金 不 满 30 天 , 在 T 日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10,000 份, 赎 回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则其可 得到 赎回 金额 为 11.940.00 元。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 证券 、 期 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28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若 出现 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 按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 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 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本 招募说 明书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29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十二 )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30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研究 并积 极投资 于新 兴产 业的 优质 上市公 司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 力求超 额收 益与 长期 资本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含 中 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 合 计(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其 中投 资 于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其 中投向 新兴 产业 上市 公司 的比例 不低 于 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 收益类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0-40% ;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保 证金 以后 , 本 基金 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权证 不 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过 程中 , 将 优先 考虑 对于 股 票类资 产的 配置 , 在采 取 精选策 略构 造股票 组合 的基 础上 ,将 剩余资 产配 置于 固定 收益 类和现 金类 等大 类资 产上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1) 对新 兴产 业的 界定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31 《国务 院关 于加 快培 育和 发展战 略性 新兴 产业 的决 定》 中对 战略 性新 兴产 业的 定义是 以 重大技术突 破和重 大发展 需求为基础 ,对经 济社会 全局和长 远发展具 有重大 引领带动 作用, 知识技 术密 集 、 物 质资源 消耗少 、 成长 潜力 大、 综 合效益 好的 产业 。 参考国 家对战 略性 新兴 产业的 选择 标准 , 本基金 对新兴 产业 的 范 围进 行了 界定 , 包 括但 不限 于: 节 能环保 、 新一 代 信息技 术 、 生 物、 高端 装 备制造 、 新能 源、 新材 料 和新能 源汽 车 。 由 于新 兴 产业是 一个 与时 俱进动 态更 新的 概念 , 在 不同的 经济 发展 时期 , 新 兴产业 的产 业构 成会 发生 很大的 变化 。 本 基金将 根据 经济 发展 状况 、 产 业结 构升 级、 各类 技术 发展以 及国 家的 相关 政策 等因素 动态 调 整新兴 产业 的范 畴。 (2)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 首先 是 基于以 上对 新兴 产业 的定 义确定 属于 新兴 产业 的行 业, 并 且, 随着技 术和 经济 的发 展动 态调整 新兴 产业 的范 围 。 本基金 将研 究社 会发 展趋 势、 经济 发展 趋 势、 科学 技术 发展 趋势 、 消费者 需求 变化 趋势 , 根 据行业 景气 状况 , 新兴 技 术、 新兴 生产 模 式以及 新兴 商业 模式 等的 成熟度 , 在充 分考 虑估 值 的原则 下 , 实 现不 同行 业 的资产 配置 。 重 点配置 于那 些核 心技 术和 模式适 宜于 大规 模生 产 、 产品符 合市 场趋 势变 化 、 具有较 强带 动作 用、得 到国 家政 策支 持并 且估值 合理 的子 行业 。 (3) 个股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新 兴产 业相 关行业 个股 筛选 时 , 主 要从 定性 和 定量 两个 角度 对行 业内上 市 公司的 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 评价, 精选 具有 较高 投资 价 值的上 市公 司。 具体 来讲 考 虑因素 如下 : A.定 性分 析 根据对 新兴 产业 各个 子行 业的发 展情 况和 盈利 状况 的判断 , 从公 司的 经济 技术 领先程 度 、 市场需 求前 景 、 公 司的 盈 利模式 、 主营 产品 或服 务 分析等 多个 方面 对未 来几 年内相 关子 行业 内的上 市公 司能 够带 来的 投资回 报进 行分 析。 B.定 量分 析 在精选新兴 产业股 票的基 础上,主要 考察上 市公司 的成长性、 盈利能 力及其 估值指标, 选取具 备选 成长 性好 ,估 值合理 的股 票, 主要 采用 的指标 包括 : 成长性 指标 :公 司收 入、 未来公 司利 润增 长率 等。 盈利能 力: ROE 、ROIC 、 毛利率 、净 利率 等。 估值指 标:PE、PEG 、PB 、PS 等。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久期 控制 下的 债券积 极投 资策 略 , 满 足基 金流动 性要 求的 前提 下实 现获得 与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32 风险相 匹配 的投 资收 益。 主要的 债券 投资 策略 有: (1) 久期 控制 策略 在对利 率变 化方 向和 趋势 判断的 基础 上 , 确 定恰 当 的久期 目标 , 合理 控制 利 率风险 。 根 据对市 场利 率水 平的 预期 , 在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增 加组合 久期 , 以较 多地 获 得债券 价格 上升 带来的 收益 ;在 预期 利率 上升时 ,减 小组 合久 期, 以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2) 类属 策略 通过研 究宏 观 经 济状 况 , 货币市 场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供求关 系 , 以 及市 场投 资 热点 , 分 析 国债、金融 债、企 业债券 等不同债券 种类的 利差水 平,评定 不同债券 类属的 相对投资 价值, 确定组 合资 产在 不同 债券 类属之 间配 置比 例。 (3)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通过对 央行 货币 政策 、 经 济增长 率 、 通 货膨 胀率 和 货币供 应量 等多 种因 素的 分析来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可 能变 化, 在久 期确 定的 基础 上, 充分把 握收 益率 曲线 的非 平行移 动带 来 的机会 ,根 据利 率曲 线移 动情况 ,选 择哑 铃型 组合 、子弹 型组 合或 梯型 组合 。 (4)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换 公司债 券的 股性 特征 、 债 性特征 、 流动 性、 摊薄 率 等因素 的基 础上,采 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 模型和二 叉树 期权定价模 型等数量 化估 值工具评定 其 投资价 值 , 选 择其 中安全 边际较 高 、 发 行条 款相对 优惠 、 流 动性 良好 , 并 且 其基础 股票 的基 本面优 良 、 具 有较 好盈 利 能力或 成长 前景 、 股性 活 跃并具 有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品种 , 以 合理 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 根 据内含 收益率 、 折溢 价比 率、 久 期、 凸性 等因 素构 建可转 换公司 债券 投资 组合, 获取 稳健 的投 资回 报。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定价 的多 种影 响因 素, 包括 市场 利率 、 发 行 条款 、 支 持 资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 提前 偿还率 、 违约 率等 , 采 用 蒙特卡 洛方 法等 数量 化定 价模型 , 评估 其 内在价 值。 (6) 回购 套利 本基金 将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限 定的 比例 内, 适时 适度 运用 回购 交易 套利策 略 以增强 组合 的收 益率 , 比 如运用 回购 与现 券之 间的 套利 、 不 同回 购期 限之 间 的套利 进行 低风 险的套 利操 作。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通过 利用 权证 进行 套利 、 避 险交 易, 控制 基金 组 合风险 , 获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33 取超额 收益 。 本 基金 进行 权 证投资 时, 将在 对权 证标 的 证券进 行基 本面 研究 及估 值的基 础上 , 结合股 价波 动率 等参 数 , 运用数 量化 期权 定价 模型 , 确 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 从而构 建套 利交 易或避 险交 易组 合。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可运 用股 指期 货,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 地达到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在 股指期 货投 资中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 以 套期 保 值为目 的 , 在 风险 可控 的 前提下 , 本着 谨 慎原则,参 与股指 期货的 投资,以管 理投资 组合的 系统性风 险,改善 组合的 风险收益 特性。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 运用 股 指期货 来对 冲诸 如预 期大 额申购 赎回 、 大量 分红 等 特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风 险以 进行 有效 的现 金管理 。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 授 权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股 指期货 的 投资审 批事 项 , 同 时针 对股 指期货 交易 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等制 度并 报董事 会批 准 。 此外, 基金 管理 人还 将做 好培训 和准 备工 作。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决 策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制 定了 严格 的投资 研究 流程 和投 资决 策制度 , 以保 证本 基金 产品 的投资 目 标、投 资理 念和 投资 策略 的贯彻 实施 。 (1) 投资 研究 流程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严 格的 投资研 究流 程充 分体 现团 队的智 慧 , 最 大限 度地 降低 对上市 公 司基本 面判 断错 误带 来的 风险。 本基 金的 投资 研究 流程见 下图 : 1)注 重基 本面 的研 究流 程 研究员 首先 确定 股票 研究 初选范围。 然 后进 一步 从股 票初选 范围 中按 备选 库标 准 和本 基 股票研究 初选 范围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 个股基 本面 和估 值研 究 股票 投 资一 般备 选库 备选库 评级 股票 投 资核 心备 选库 备选库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34 金的选 股策 略 选 取有 潜在 投资机 会的 上市 公司 进行 深入的 研究 和调 研。 该调研 和研 究的 过程 包括 产业分 析 、 公 司分 析、 实 地拜访 和跟 踪 、 财 务模型 的建立 、 盈 利预测 和价 值评 估过 程等 。 最 后研 究员 将研 究报 告 提交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 , 由投资 研究 团队 讨论决 定是 否进 入股 票投 资备选 库 。 本 基金 所投 资 的股票 必须 在股 票投 资备 选库中 。 备选 库 形成后 ,由 研究 员进 行日 常和定 期维 护, 并 根 据基 本面的 变化 进行 出库 和入 库的建 议。 2)集 中团 队智 慧的 投资 研 究联席 会议 制度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是 投资 研究团 队进 行讨 论沟 通的 重要平 台之 一 。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议 定 期举行 , 出席人 员为 首席 投资官 、 基金经 理 、 研 究 总监 、 研 究员 、 其 他投 资 相关人 员 , 遇特 殊情况 可召 集举 行临 时会 议。 主要 职责 是对 宏观 经 济、 行业 公司 基本 面和 企 业投资 价值 的定 期回顾 ;确 定和 维护 基金 股票投 资备 选库 。 研究员 将详 细的 公司 研究 报告提 交给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讨 论 , 并 就涉 及公 司投 资价值 和 投资风 险的 主要 问题 进行 答辩 。 研 究团 队对 所提 交 个股的 基本 面 、 估 值、 风 险以及 研究 员的 投资建 议进 行充 分讨 论后 ,决定 个股 是否 进入 或剔 出备选 库。 (2) 投资 决策 制度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包 括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度 以及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过程 。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度 本基金管理 人 定期 召开投 资决策会, 检讨资 产配置 建议以及基 金经理 的基金 投资报告, 监督基 金经 理对 基金 投资 报告的 执行 。 2)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讨 论过 的基 金投资 报告 , 遵循 基金 合 同, 遵循 投资 禁止 及限 制 制度 , 听 取 研究员 投资 建议 , 依据 基 金投资 风格 , 从股 票备 选 库中选 取股 票构 建投 资组 合。 最后 利用 数 量等方 法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优化。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过 程见下 图: >5% 股票投 资备 选库 一般 库 核心库 模拟组 合 优化的 投资 组合 投资组 合动 态调 整与 风险 控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3%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35 (五)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占 基金资 产 的 60%-95% , 其 中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60% ,其 中 投向新 兴产 业上 市公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0% ;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品种 占 基金资 产 的0-4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36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1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37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按照 取消或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 80%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收益率+20%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收 益率。 本基金采用中证新兴产业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因为 中证新兴 产业指 数是 中证 指数 公司 发布的 反映 新兴 产业 上市 公司整 体走 势的 指数 。 中证 新兴产 业指 数 以中 证800 指数 样本 股作 为样本 空间 , 选择 沪深 市 中规模 大 、 流 动性 好的 100 家新 兴产 业公 司组成 , 以综 合反 映沪 深 市中新 兴产 业公 司的 整体 表现 。 该 指数 样编 制方 法 清晰透 明 , 具 有 良好的 独立 性和 可获 得性 , 适 合作 为股 票投 资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 同时 , 本 基 金采用 中信 标普 全债指 数作 为债 券投 资部 分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并 根据 本基金 的目 标资 产配 置比 例来分 配权 重 。 中信标 普全 债指 数是 一个 全面反 映整 个债 券市 场( 交 易所债 券市 场 、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综 合 性债券 指数 。 针对 我国 债 券市场 , 尤其 是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流动 性不 足 的 问题 , 中 信标 普全 债 指数选 择部 分交 投比 较活 跃的银 行间 债券 品种 作为 样本券 , 以更 敏锐 、 直 接、 全面地 反映 市 场对利 率的 预期 及市 场的 走势。


如果今后市 场中出 现更具 有代表性的 业绩比 较基准 ,或者更科 学的复 合指数 权重比例, 本基金 将根 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比 较基 准予 以调 整 。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变 更需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并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在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属于 高风 险、 高收 益的品 种。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本 报告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38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于2015 年 7 月 17 日 复核了 本 招募说 明书 中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财 务数 据截止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45,032,293.30 78.86 其中: 股票 45,032,293.30 78.8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794,209.26 20.65 7 其他资 产 280,659.39 0.49 8 合计 57,107,161.95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7,550,367.70 75.96 D


电力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613,960.00 7.3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945,725.60 5.9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922,240.00 1.8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5,032,293.30 91.09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39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2009 天奇股 份 131,200 3,249,824.00 6.57 2 002126 银轮股 份 150,000 3,024,000.00 6.12 3 002449 国星光 电 96,000 2,112,000.00 4.27 4 300096 易联众 69,934 1,986,125.60 4.02 5 300005 探路者 72,000 1,972,800.00 3.99 6 300145 南方泵 业 42,000 1,845,900.00 3.73 7 600855 航天长 峰 42,000 1,811,040.00 3.66 8 002727 一心堂 21,000 1,735,020.00 3.51 9 603899 晨光文 具 41,300 1,654,478.00 3.35 10 601222 林洋电 子 47,000 1,649,230.00 3.34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 可运用 股 指期 货, 以提高投 资效率 更好地 达到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 股指期货 投资中将 根据风 险管理的 原则,以 套期保值 为目的,在 风险可 控的前提 下,本着谨 慎 原则,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 风险, 改善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 特性 。 此 外, 本基金 还将 运用 股指 期货 来对冲 诸如 预期 大额 申购 赎回 、 大 量分 红等 特殊 情况 下的流 动性 风 险以进 行有 效的 现金 管理 。 基金管理人 将建立 股指期 货交易决策 部门或 小组, 授 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 负责股 指期货的 投资审批 事项,同时 针对股 指期货交 易制定投 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控制等 制度并 报董事会 批准 。 此外, 基金 管理 人还 将做 好 培训和 准备 工作 。 10.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不包 括国 债期货 投资 。 (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 债期货 投资 。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40 11.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均没 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 备选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6,311.7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53.47 5 应收申 购款 242,694.1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0,659.3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096 易联众 1,986,125.60 4.02 筹划重 大事 项 2 002727 一心堂 1,735,020.00 3.51 筹划重 大事 项 (6) 因四舍 五入 原因, 投 资组 合 报告中 市值 占净 值 比例 的分 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存 在尾 差 。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 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 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业绩数 据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一)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3 年7 月16 日-2013 年12 月31 日 -0.60% 0.46% 4.82% 1.15% -5.42% -0.69%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41 2014 年1 月1 日-2014 年12 月31 日 49.30% 1.48% 25.68% 0.97% 23.62% 0.51% 2015 年1 月1 日-2015 年6 月 30 日 53.91% 2.59% 45.88% 1.86% 8.03% 0.73% 2013 年7 月16 日-2015 年6 月 30 日 128.40% 1.69% 92.18% 1.29% 36.22% 0.40% (二) 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注: 本 基金 建仓 日自 2013 年 7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 月 17 日,建 仓日 结束 时资 产配置 比 例符合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规 定。 十 一、 基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42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二、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43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 市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 结算价 估值 。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44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 五 )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45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46 ( 七 )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 三、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 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25%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 , 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47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 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 四、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48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8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49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 二 )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 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50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合 同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51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52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53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应 当依法 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 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 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十 七、 风险揭 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须了 解并 承受以 下风 险: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因 此, 宏观 和微观 经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54 济因素 、 国家 政策 、 市 场 变动 、 行 业与 个股 业绩的 变化 、 投 资人 风险 收益偏 好和市 场流 动程 度等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各种 因素将 影响 到本 基金 业绩 , 从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 险主要 包括 : 1、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国 家经 济、 微观 经济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也 可 能呈周 期性 变化 ,从 而影 响到证 券市 场及 行业 的走 势。 2、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的各 项政 策, 如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化 , 导致证 券市 场波 动而 影响 基金投 资收 益,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由于利 率发 生变 化和 波动 使得证 券价 格和 证券 利息 产生波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业绩 。 4、信 用风 险 当证券 发行 人不 能够 实现 发行时 所做 出的 承诺 ,按 时足额 还本 付息 的时 候, 就会产 生 信用风 险。 信用 风险 主要 来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一般认 为: 国债 的信 用风 险可 以视 为零 , 而其他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 根据专 业机 构的 信用 评级 确定 。 当 证券 的信 用等 级 发生变 化时 , 可 能会产 生证 券的 价格 变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作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决于 再投 资时 的市 场利 率水平 和 再投资 的策 略 。 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可 能会 引起 再投 资收益 的不 确定 性并 可能 影响到 基金 投 资策略 的顺 利实 施。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因素而 使 其购买 力下 降。 7、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技 术变 革、 新产 品研 发、竞 争 加剧等 风险 。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前 景产 生变 化 , 可 能 导致其 股价 的下 跌, 或者 可分 配利 润的 降 低, 使基 金预 期收 益产 生 波 动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分散化 投资 来减 少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二)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55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三) 估值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重大 变 化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估或 低估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共同 协商 ,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 使调 整 后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更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价值 , 确 保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会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实质性 的 损 害 。 (四)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建 仓成本 控制 不力 ,建 仓时 效不高 ; 基金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 或 变现成 本高 ; 在投 资人 大 额赎回 时缺 乏应 对手 段 ; 证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这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问题 。 证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价 格、投 资群 体等 诸多 因素 的影响 ,在 不同 状况 下, 其流动 性 表现是 不均 衡的 , 具体 表 现为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 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 另一些 时期 , 则 可能成 交稀 少 , 流 动性 差 。 在 市场 流动 性出 现问 题 时, 本基 金的 操作 有可 能 发生建 仓成 本增 加或变 现困 难的 情况 。这 种风险 在发 生大 额申 购和 大额赎 回时 表现 尤为 突出 。 2、市 场中 流动 性不 均匀 , 存在个 股和 个券 流动 性风 险。 由于不 同投 资品 种受 到市 场影响 的程 度不 同, 即使 在整体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些单 一投 资品 种仍 可能 出现流 动性 问题 ,这 种情 况的存 在使 得本 基金 在进 行投 资操 作时 , 可 能难 以按 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应 数量 的证 券 , 或 买入 卖出行 为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比较大 的影 响 , 增加基 金投 资成 本。 这种 风险在 出现 个股 和个 券停 牌和涨 跌停 板等 情况 时表 现得 尤为 突出 。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新 兴产 业的上 市公 司, 动态 调整 行业与 个股 投资 比例 ,因 此投资 人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为:


1、投 资品 种风 险 投资品 种风 险主 要分 为行 业配置 风险 和个 股选 择风 险。 新兴产 业的 各子 行业 由于 行业自 身特 点、 经济 发展 周期、 国家 政策 扶持 度等 因素影 响 发展会 有所 差异 , 对于 新 兴产业 子行 业的 选择 将影 响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行 业配置 风险 主要 指基金 管理 人对 宏观 经济 发展趋 势 、 经 济发 展周 期 、 产 业结 构优 化升 级、 行 业成长 性判 断失 误,从 而超 配业 绩较 差行 业,导 致基 金资 产净 值波 动风险 增大 的可 能性 ;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56 个股选 择风 险主 要指 在对 个股进 行定 性及 定量 分析 的过程 中, 由于 数据 偏差 、分析 逻 辑错误 、 信息 不对 称等 问 题, 纳入 最终 投资 组合 的 个股缺 少足 够的 可投 资性 , 从 而会 对整 个 组合的 收益 产生 不利 影响 。 2、股 票市 场的 整体 风险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基 金资产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因 此股 票市 场的 变化 将影响 到 基金业 绩的 表现 ,当 股票 市场收 益变 动、 波动 提高 时,本 基金 的收 益可 能会 受到影 响。 (六) 其他 风险 1、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通讯 系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可 能 导致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 限显示 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交 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风 险。 2、大 额申 购/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是由 于投 资人 的连 续大 量申购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在短期 内被 迫持 有大 量现 金; 或由 于投 资 人的连 续大 量赎 回而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被迫 抛售 所持 有的证 券以 应付 基金 赎回 的现金 需要 , 则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到 不利影 响。 3、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并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付 出 现困难 ,基 金投 资人 在赎 回基金 单位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4、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以及 证券 市场、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 而产 生影 响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 按 正常时 限完 成的 风险 。 十 八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57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58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请 见附件 一。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请见 附件 二。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 个人信 息资料 ,请利用以 下方式 进行修 改:到原开 立基金 账户的 销售网点, 登录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进行 或投资 者本 人致 电客 服中 心。 在从 销售 机构 获取 准确 的客户 地址 和 邮编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负 责寄 送基 金投 资人 对账单 : 基金管理人 每年(1 月份) 向所有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书面或电 子文件 形式寄 送一次对 账单。 对账 单在 每年 (12 月份) 结束 后的7个 工作 日 内寄出 。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开户 、 认 购、 申购 、 赎回 、 撤单 、 转 换、修 改分 红方 式等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与中 国银 行 、 农业银 行 、 招 商银 行、 汇 付天下 和支 付宝 合作 , 面 向 中国 银行 龙卡持 卡人 、 农业 银行 金 穗卡 (借 记卡 、 准 贷记 卡 ) 持 卡人 和招 商银 行一 卡 通持卡 人 、 汇 付 天下天 天盈 三方 支付 账户 客户和 支付 宝 (中 国) 网络 技术有 限公 司开 通支 付宝 基金投 资账 户 的 投 资 者 推 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持 有 以 上 银 行 卡 的 投 资 人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59 (http://www.xcfunds.com. )登陆网上交易,按照网 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 可办理开放式 基金的 开户 、交 易及 查询 等业务 。有 关详 情可 参见 相关公 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交易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适 时 扩大 可 用 于基金 网 上 交易 平台 或用 于交易 支付 的银 行卡 种类 ,敬请 投资 人留 意相 关公 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投 资人 可通 过固 定的渠 道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份 额 。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具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规 则将 在本 基金 开放 申购赎 回后 公告 。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 免长途费 客服 专线400-6660066 , 为客户 提供安全高 效的电话 自助 语音或人 工查询 服务 。 (六)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 用自己的网 站(http://www.xcfunds.com )为基金 投资人提供 网 上查询、 网上资 讯 、 网上 留言 等服 务。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持有 人不 定期寄 送资 讯刊 物。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留 言 、 呼 叫 中心人 工座 席 、 书 信、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机 构的 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在 本 基金 存 续期 内, 本 基金 管 理人 的 内部 机构 设 置、 职 能划 分 可能 会发 生 变化 , 但不 会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运 作。 自 2015 年 1 月 17 日以 来 ,涉及 本基 金的 相关 公告 如下( 信息 披露 报纸 为: 中国证 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 1. 信诚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四季 度 报告 ,2015 年1 月 20 日 ;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60 2.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开放 式基 金转 换业 务规则 的公 告 ,2015 年 2 月 9 日; 3. 信诚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1 次 更新 ) ,2015 年 3 月2 日 ; 4. 信诚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5 年第 1 次 更新 ) ,2015 年3 月2 日 ; 5.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齐鲁证券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2015 年3 月 19 日 ; 6. 信诚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年 度报 告 ,2015 年3 月 27 日 ; 7. 信诚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2015 年3 月 27 日 ; 8. 信诚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一季 度 报告 ,2015 年4 月 22 日 ; 9.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与上 海银 联电 子支付 服务 有限 公司 合作 开通 “ 银联 通 ” 直销网 上交 易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 年 5 月 6 日 ; 10.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变更 公告 ,2015 年5 月 30 日 ; 11.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与 天天 基金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 年6 月6 日 ; 12.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交通 银行网 上银 行 、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 年6 月29 日; 13.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6 月30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2015 年7 月1 日。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住所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所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 可 在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61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信 诚新兴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信 诚新 兴产 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信 诚新 兴产 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信诚 新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8 月 29 日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62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63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64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65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 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66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67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68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监 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69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 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 允许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 可采用 其他非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在会议召 开方式 上,本 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 现场方 式与非 现场方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 进 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70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 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71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凡与 该日 起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或将 来颁 布的其 他涉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规定 的法律 法规 不一 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72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出 具无异议 意见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73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向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提 请仲 裁, 并按 照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74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翔 燕 成立时 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2005]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 民币存 款;发放短 期、中 期和长 期贷款;办 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 外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75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 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含中 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股指 期货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 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本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其 中 投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60% ,其 中投 向新兴 产业 上 市公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品种 占 基金资 产 的 0-40%;;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76 1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 期; 14)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3)为对基 金禁止 从事的 关联交易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其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 库,交 易对手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 厚、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如 投资银 行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 并 及时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77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2、基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及 本协 议 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 照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合 同》 、本 协议约 定的,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包 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在本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三、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78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 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 以本基 金名义 在基金托管 人认可 的存款 银行的指定 营业网 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 负责银 行预留 印鉴的保管 和使用 。在上 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 相关信 息变更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79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 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 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 行 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 用的, 若无相关规 定,则 基金托 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 守上述 关于账户 开设、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和 资金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余额 后的 价值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开放日 对基金财产 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 并 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80 5、当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三 位内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由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 误,导致该 基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 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予 以公告;年 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81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 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 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无 法妥善 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偿 。 六、争 议解 决方 式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次) 82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向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提 请仲 裁 , 并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七、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