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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稳健债券A(001212)

华润元大稳健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润元大稳健 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华 润 元大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〇一 五 年 八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 华润 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经 201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2015 】432 号 准予 募集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人 认购 ( 或 申 购 ) 本基 金 时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 信息 披 露 文件 ,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的风险 收 益 特 征和 产 品 特性,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自主判 断 基 金 的投 资 价 值, 谨慎 、 自主 做 出 投 资 决策 。 本 基金面 临 的 主 要风 险 是 市场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信用 风 险 、 政 策 风 险 、 管理 风 险 、操作 风 险 、 技术 风 险 、合规 性 风 险 及本 基 金 的特有 风 险 等。 本 基 金 投 资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券 , 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是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非 公 开 方式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于 不能公 开 交 易 ,一 般 情 况下,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大 流 动 性风险 。 当 发 债主 体 信 用质量 恶 化 时 ,受 市 场 流动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法 卖 出 所持有 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由 此 可 能 给基 金 净 值带来 更 大 的 负 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 风险揭示” 章 节 等 。 本基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 属 于 证券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险品 种 。 一 般情 况 下 ,其预 期 风 险 和 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2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3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4 九、基 金的 投资 ............................................................................................................................... 43 十、基 金的 财产 ............................................................................................................................... 50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1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7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9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2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3 十六、 风险 揭示 ............................................................................................................................... 69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4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9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1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2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2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3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华润 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以及 《 华润 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者 自依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 其 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华润 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润元大 稳健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华润 元大稳健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境 内 依 法 募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 基 金投资 者” 、 “ 投资者” )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指 华 润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 条件, 取 得 基 金销 售 业 务资格 并 与 基 金管 理 人 签订了 基 金 销 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本 基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华 润 元大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及转 托 管 及定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引起 的 基 金 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 其 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登 记 方 面 的业 务 规 则,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4 、 销 售 服 务 费: 指 从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的 , 用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广 、 销售 以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5 、 基 金 份 额 类别 : 指根 据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 销 售 服务 费 收取 方 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即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 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48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3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 市 前海 深 港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鲤 鱼 门街 一 号 前 海 深 港合 作 区管 理 局 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 座 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路强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17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司 治 理结 构 完 善 , 经 营运 作 规范 , 能 够 切 实 维护 基 金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董事会 下 设 薪 酬与 提 名 委员会 、 合 规 审核 委 员 会、风 险 控 制 委 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四位 监 事组 成 , 主 要 负 责检 查 公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公 司 董事 、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 全 面 主 持 公司 日 常 经营管 理 。 督 察长 负 责 公司及 基 金 运 作的 监 察 稽核工 作 ,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聘任 , 对 董事会 负 责 。 公司 经 营 层设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 特定客 户 资 产 管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理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产品 审 议 委 员会 、 风 险管理 委 员 会 、固 有 资 金投资 运 用 管 理 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行使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 公 司 按 照 不 同 业务 职 能, 分 为 十 个 部 门。 其 中投 资 部 门 包 括 投资 管 理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特 定 客 户资产 管 理 部 三个 部 门 ;市场 部 门 包 括营 销 部 和市场 策 划 部 两 个 部 门 ; 后台 运 营 部门包 括 信 息 技术 部 、 运营管 理 部 、 综合 管 理 部和财 务 部 四 个 部 门 ; 同 时公 司 还 设立了 独 立 于 各业 务 部 门的监 察 合 规 部, 对 公 司及基 金 投 资 运 作、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立监察。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路强先生 , 董 事长 , 本科 学 历 。 历 任 中国 华 润总 公 司 进 出 口 贸易 经 理, 大 连 保 税 区 宝 利行 华 润 国贸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华润 投 资 开 发有 限 公 司助理 总 经 理 、 董 事 、 副 总经 理 , 华润深 国 投 信 托有 限 公 司副总 经 理 。 现任 华 润 深国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深圳 红 树 林 创业 投 资 有限公 司 总 经 理; 深 圳 华润元 大 资 产 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厉 放 女 士 , 副 董事 长 ,博 士 学 历 。 历 任中 国 人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所 高 级研 究 助 理,香港岭南 大 学 社会科 学 院 讲 师, 美 国 安泰国 际 保 险 公司 亚 太 总部研 究 员 , 荷 兰 集 团 亚 太区 研 究 中心主 管 , 荷 兰国 际 集 团全球 养 老 金 服务 企 业 资深顾 问 , 现任 元大证券(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孟 扬 女 士 , 董 事, 硕 士学 历 。 历 任 北 京大 学 助教 , 深 圳 国 际 信托 投 资公 司 租 赁 部 业 务 员、 副 科 长、科 长 、 副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 经 理 、总 经 理 助理,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限 责 任 公司副 总 经 理 ,华 润 深 国投信 托 有 限 公司 董 事 、总经 理 。 现 任 华 润 深 国 投信 托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华 润 金 融控股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深 圳 红 树 林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 策略分析 师 、 宝 来 证券 研 发 部总经 研 究 组 组长 、 宝 来证券 集 团 总 裁特 别 助 理、总 经 理 室 主 任 、 国 际 金融 部 副 总经理 , 宝 来 证券 ( 香 港)有 限 公 司 总经 理 、 宝来证 券 投 资 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PT AMCI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 司 ( 简 称 AMII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董 事 (Commissioner )。 刘 胤 宏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北 京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公 司 证券 部 律 师 , 现 任 北京 金 诚 同达律 师 事 务 所高 级 合 伙人、 深 圳 分 所主 任 , 深圳市 格 林 赛 特 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南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孙 茂 竹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北 京市 第 二 建 筑 工 程公 司 工人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大 学 商 学院财 务 系 教 授、 博 士 生导师 , 北 京 城建 设 计 发展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董 事 , 洛阳轴 研 科 技 股份 有 限 公司独 立 董 事 ,北 京 首 都开发 股 份 有 限 公司独立董事。 张天鷞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化学银行(Chemical Bank )经理, 菲利普 ? 莫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 Inc )经理 ,中华开发公司经理,蓝筹管理顾问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人 , 所 罗 门 兄 弟 (Salomon Brothers ) 副 总 裁 , 华 盛 顿 资 本 集 团 (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 执行董事,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 (UBS ) 执行董事, 阿 凡提公司(Avant! Corporation )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 负责 人,瑞士信贷 第一波士顿银行 (CSFB ) 董事总经理。 现任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利 统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富 晶 通 股 份有 限 公 司独立 董 事 ; 富堡 工 业 股份有 限 公 司 董 事;微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法人代表。 林 瑞 源 先 生 , 董事 , 总经 理 , 本 科 学 历。 历 任元 大 宝 来 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服 务 代 理 部 科长 , 元 大宝来 证 券 投 资信 托 股 份有限 公 司 客 户服 务 部 经理、 行 销 部 副 总 经 理 、 投资 理 财 部副总 经 理 、 通路 事 业 部资 深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深圳华 润 元 大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何 特 先 生 , 董 事, 督 察长 , 硕 士 学 历 。历 任 深圳 三 九 医 药 贸 易有 限 公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华润 深 国 投信托 有 限 公 司投 资 部 经理、 证 券 投 资部 信 托 经理,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部 监 察 稽核主 管 , 华 润深 国 投 信托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高级 信 托 经理、 总 经 理 助理 、 执 行总监 。 现 任 深圳 证 券 期货业 纠 纷 调 解 中心调解员;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卢 伦 女 士 , 监 事, 硕 士学 历 。 历 任 华 为技 术 有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部 经 理, 晨 星 ( 深 圳 ) 资讯 有 限 公司股 票 研 究 部研 究 员 ,华润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财务 部 资 本 副 总监,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林 武 田 先 生 , 监事 , 博士 学 历 。 历 任 尧干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兼 总 经理 , 元 大 建 设 开 发股 份 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元 大 京 华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执 行副总 , 元 大 创 业 投 资 股 份有 限 公 司董事 长 , 元 大国 际 财 务顾问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财 团 法 人 元 大 文 教 基金 会 执 行长, 元 大 金 融控 股 股 份有限 公 司 执 行副 总 , 现任元 大 证 券 投 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张 扬 帆 先 生 , 监事 , 硕 士 学 历 。 历 任 德勤 华 永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级 审 计师 , 华 润 深 国 投 信托 有 限 公司财 务 管 理 部经 理 , 现任华 润 元 大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财 务 部 总经理助理。 崔 佩 伦 女 士 , 监事 , 硕士 学 历 。 历 任 美商 花 旗银 行 空 中 理 财 银行 专 员、 训 练 讲师,JF 摩根富林明投信基金事务部襄理,台湾群益投信营销通路部经理、客服 部 经 理 , 元大 证 券 投资信 托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稽核部 资 深 经 理、 行 政 管理部 经 理 、 客 服部经理,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路强先生,董事长 暨法定代表人。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瑞源先生,总经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何特先生,督察长。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荣哲先生, 基金经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 任 中 国 农业 银 行 广东分 行 国 际 部外 汇 交 易员, 永 亨 银 行( 中 国 )有限 公 司 高 级 交 易 员 , 中集 集 团 财务有 限 公 司 交易 室 主 管,现 任 华 润 元大 现 金 收益货 币 市 场 基 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林瑞源(总经理) 杨凯玮(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李洋昇(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控 制 制 度,采 取 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反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券 法 》 行 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 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该信 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示 他 人 从 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指 公 司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公 司 的发 展 规 则 , 在 充 分考 虑 内 外部环 境 的 基 础上 , 通 过建立 组 织 机 制, 运 用 管理方 法 , 控 制 严 密 , 实 施操 作 程 序与控 制 措 施 而形 成 的 系统。 公 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体系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制 大 纲 、基本 管 理 制 度、 专 项 制度和 操 作 规 范四 个 层 次的制 度 系 列 构 成。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司 建 立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维 持 其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责 任 ,公 司 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等 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 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组 织 体系 是 一 个 权 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 的 组 织 结构 , 以实 现 对 公 司 从 决 策层 到 管 理层和 操 作 层 的全 面 监 督和控 制 。 具 体而 言 , 包括如 下 组 成 部 分: (1)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 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审核、 监督公司风险 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 (2) 监事会依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会 及 合 规审核 委 员 会 负责 对 公 司经营 管 理 与 基金 运 作 的风险 控 制 及 合 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 公司设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就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和 执行情 况 独 立 地履 行 检 查、评 价 、 报 告、 建 议 职能, 定 期 和 不 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风险管 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构, 负 责 审 议 风控 制 度 、流程 , 评 价 风险 管 理 状况, 为 公 司 各环 节 风 险的监 测 、 评 估 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6) 公司设独立的监察合规部, 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系统实 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 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7)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 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要 素 包括 控 制 环 境 、 风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息 沟 通( 报 告 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 公 司 致 力 于 贯 彻内 控 优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念 , 培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险 防 范意 识 ,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公 司 建 立 了 科 学严 密 的风 险 评 估 体 系 ,对 公 司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识 别 、评 估 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公 司 控 制 活 动 包括 自 我控 制 、 职 责 分 离、 监 察稽 核 、 实 物 控 制、 业 绩评 价 、 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系 统 及 清 晰的 报 告系 统 , 通 过 建 立有 效 的信 息 沟 通 渠 道 , 公司 全 体 人员可 以 充 分 了解 与 其 职责相 关 的 信 息, 保 证 信息及 时 送 达 并 处理。 公 司 的 报 告 系 统包 括 定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告 。 定期 报 告 按 照 不 同的 时 间、 频 次 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 司 的 执 行 体 系报 告 路线 是 各 业 务 人 员向 部 门主 管 报 告 、 部 门主 管 向总 经 理 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 司 的 监 督 体 系报 告 路径 是 公 司 员 工 、各 部 门主 管 向 监 察 合 规部 报 告, 监 察 合规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 向股东会报告。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5)内部监控 公 司 设 置 督 察 长和 独 立的 监 察 合 规 部 ,对 公 司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 行 情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保 证 内部控 制 制 度 落实 。 另 外公司 还 定 期 评价 内 部 控制的 有 效 性 ,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法律法规指引 公 司 将 严 格 贯 彻基 金 管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规 , 严格 依 法 经 营 。 督察 长 和监 察 合 规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 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 年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203 人 , 平 均 年 龄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5 年 3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28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5 项最佳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 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 阅后,2013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 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照 “内控优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 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 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 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自控防线 ”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防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以人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 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 (1)直销中心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 市 前海 深 港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鲤 鱼 门街 一 号 前 海 深 港合 作 区管 理 局 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路强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17 日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 杜敏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直 销 交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本 基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等 业务, 具 体 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公告。 网 上 交 易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 2、其他销售 机构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3739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客服电话: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 网址:www.crbank.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网址:www.qlzq.com.cn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888 (8)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 (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1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及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1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1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400-888-6661 (14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电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om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1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1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网址:www.qlzq.com.cn (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客服电话:95553 (2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010-68086927 传真:


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23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24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销售 本 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 市 前海 深 港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鲤 鱼 门街 一 号 前 海 深 港合 作 区管 理 局 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路强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崔佩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住所: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李妍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 高鹤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5】432 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 基 金 根 据认 购 费 、申购 费 、 赎 回费 、 销 售服务 费 收 取 方式 的 不 同,将 基 金 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亦不收取赎回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 公告, 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 资 者 可 自行 选 择 认购、 申 购 的 基金 份 额 类别。 在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合适 的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的转换服务。基金份额类别间转换的数量限制、转换费率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依法 决定并另行公告。 有 关 基 金 份额 类 别 的具体 设 置 、 费率 水 平 等由基 金 管 理 人确 定 , 并在招 募 说 明 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 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变 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21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 开发售,通过不同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的时间有所不同(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 机构相关公告) 。 (2) 销售渠道: 基金 管理人直销中心 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及各 销售 机构 (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3) 销售对象: 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 元人民币。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人民币 ,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 金额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 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须支付认购费用, 费率按认购金 额递减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A 类 基 金份额 认 购金 额(含 认购 费) 认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收取固定费用 每笔交易 1,000 元 C 类 基 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 0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列 入 基金 财 产 , 主 要 用于 基 金的 市 场 推 广 、 销售 、 登记 等 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包 括 认购 申 请 确 认 总 金额 折 算的 基 金 份 额 加 上认 购 申请 确 认 总 金 额 在 募集 期 产 生的利 息 折 算 的基 金 份 额,利 息 折 算 份额 不 收 认购手 续 费 。 计 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 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总金额/ (1+ 认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认 购 费 用 的 认购 , 净认 购 金 额 = 认 购总 金 额- 固 定 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假定某投资 者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且该认购申请被 全额 确认,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认购费率为 0.6% ,则可认购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1.00 +10.00/1.00 =99,413.6 份 即投资 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申请被 全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可得到 99,413.6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如:假定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且该认 购申请被 全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 认购费用为 0, 则 可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1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 +10.00/1.00 =100,010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且申请被全额确 认,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可得到 100,01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6、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7、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后 及时(包 括 该 日 ) 到网 点 查 询交易 情 况 。 基金 销 售 机构对 申 请 的 受理 并 不 表示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而 仅 代 表销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认购申 请 。 申 请的 成 功 确认应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记 为 准 。投资 人 可 以 在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到 原 认购 网 点 打印认 购 成 交 确 认凭证。 8、认购期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前, 投 资 人 的 有 效认 购 款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账 户 , 在基金 募 集 行 为 结束 前 , 任何人 不 得 动 用。 有 效 认购款 项 在 基 金募 集 期 间 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基 金 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四 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 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现 前 述 情形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并 提出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 金 合 并或 者 终 止基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投资 人 可 通 过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业 务 的 营业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供的 其 他 方 式进 行 申 购或赎 回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情 况变更 或 增 减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 予 以 公告 。 基 金投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售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式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日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一 经登记机构 受理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 5、本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人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1,0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各销 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人民币,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 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00元人民币,以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 若 届 时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转 出 等 )被 确 认 ,则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设上限 。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 赎 回 的 份额 以 及 最低保 留 余 额 的数 量 限 制,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整实 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的 申 请 。投资 人 在 提 交申 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 人 交 付申 购 款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金 份 额 登记机 构 确 认 基金 份 额 时,申 购 生 效 。若 申 购 资金在 规 定 时 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递 交赎回 申 请 , 赎回 成 立 ;基金 份 额 登 记机 构 确 认赎回 时 , 赎 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依 法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在 调 整 实 施日 前 按 照《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 申 购 、赎回 申 请 。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 确 认 以登 记 机 构的确 认 结 果 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 推广、销售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C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 费用。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申 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 单独计 算。本基金 申购费率如下: A 类 基 金份额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8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收取固定费用 每笔交易 1,000 元 C 类 基 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 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赎 回 费用。 本基 金赎回费率如下: A 类 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限(N ) 赎 回费 率 N<183 天 0.10% 183 天≤N<365 天 0.05% N≥365 天 0.00% C 类 基 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费 用 的 申购 , 净申 购 金 额 = 申 购总 金 额- 固 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 费用)/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 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 : 假定 T 日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某投资者 当日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 , 该投资者 的申购费用及 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 =94,482.24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申购费用为 793.65 元 , 可得到 94,482.24 份 A 类基金份额 。 例如: 假定 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40 元,某投资者 当日申购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该投资者可获得的 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100,000 元 申购 份额=100,000/1.040 =96,153.85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可得到 96,153.8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上述计算结果均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 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为 3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 总额=10,000× 1.280 =12,800.00 元 赎回费用=12,800× 0.10% =12.80 元 赎回金额=12,800.00-12.80=12,787.20 元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该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1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 1.110=11,10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11,100.00-0 =11,1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 退还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资 人 在 办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 所 规定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 过 投 资于 债 券品 种 , 努 力 降 低基 金 净值 波 动 风 险 , 力争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提供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 长期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 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次 级 债 券 、中 期 票 据、地 方 政 府 债券 、 政 府支持 机 构 债 、政 府 支 持债券 、 资 产 支 持债券、 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 可 分 离交 易 可 转债中 的 债 券 部分 、 债 券回购 、 银 行 存 款 (包括同业存款、 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国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入投 资 范 围 。基 金 的 投资组 合 比 例 为: 投 资 于债券 资 产 的 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 金 后 , 持有 的 现 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的 投资 比 例 不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在 分 析 宏 观 经 济指 标 和财 政 、 货 币 政 策等 的 基础 上 , 对 未 来 较长 的 一段 时 间 内 的 市 场 利率 变 化 趋势进 行 预 测 ,决 定 组 合的久 期 , 并 通过 不 同 债券剩 余 期 限 的 合 理 分 布 ,有 效 地 控制利 率 波 动 对基 金 净 值波动 的 影 响 ,并 尽 可 能提高 基 金 收 益 率。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是 基 于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变化 特 征的 分 析 , 预 测 收益 率 曲线 的 变 化 趋 势 , 并据 此 进 行投资 组 合 的 构建 。 收 益率曲 线 策 略 有两 方 面 的内容 , 一 是 收 益 率 曲 线 本身 的 变 化,根 据 收 益 率曲 线 可 能向上 移 动 或 向下 移 动 ,降低 或 加 长 整 个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二是根据收益率曲线上不同年限收益率的息差特征,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通过骑乘策略,投资于最有投资价值的债券。 3、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 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 据 不 同 类 别 资产 的 收益 率 水 平 、 市 场偏 好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投 资 的规 定 、 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4、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层 面, 首 先将 考 虑 安 全 性 ,优 先 选择 高 信 用 等 级 的债 券 品种 以 规 避 违 约 风 险。 除 考 虑安全 性 因 素 外, 在 具 体的券 种 选 择 上,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曲 线 的 基础上 , 找 出 收益 率 明 显偏高 的 券 种 ,并 客 观 分析收 益 率 出 现 偏 离 的 原 因。 若 出 现因市 场 原 因 所导 致 的 收益率 高 于 公 允水 平 , 则该券 种 价 格 出 现 低 估 , 本基 金 将 对此类 低 估 值 品种 进 行 重点关 注 。 此 外, 鉴 于 收益率 曲 线 可 以 判 断 出 定 价偏 高 或 偏低的 期 限 段 ,从 而 指 导相对 价 值 投 资, 这 也 可以帮 助 基 金 管 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 前 国 内 资 产 支持 证 券市 场 以 信 贷 资 产证 券 化产 品 为 主 ( 包 括以 银 行贷 款 资 产、 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 基 础 资 产 质量 及 未 来现金 流 的 分 析, 本 基 金将在 国 内 资 产证 券 化 产品具 体 政 策 框 架 下 , 采 用基 本 面 分析和 数 量 化 模型 相 结 合,对 个 券 进 行风 险 分 析和价 值 评 估 后 进 行 投 资 。本 基 金 将严格 控 制 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总 体 投 资 规模 并 进 行分散 投 资 , 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6.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 整 体 流 动 性相 对 较 差。同 时 , 受 到发 债 主 体资产 规 模 较 小、 经 营 波动性 较 高 、 信 用 基 本 面 稳定 性 较 差的影 响 , 整 体的 信 用 风险相 对 较 高 。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券 的 这 两 个 特 点 要求 在 具 体的投 资 过 程 中, 应 采 取更为 谨 慎 的 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 认 为 , 投 资 该 类 债券 的 核 心要点 是 分 析 和跟 踪 发 债主体 的 信 用 基本 面 , 并综合 考 虑 信 用 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7、流动性管理策略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在 流 动性 优 先 的 前 提 下, 综 合平 衡 基 金 资 产 在流 动 性资 产 和 收 益 性 资 产之 间 的 配置比 例 , 通 过现 金 留 存、持 有 高 流 动性 债 券 种、正 回 购 、 降 低 组 合 久 期等 方 式 提高基 金 资 产 整体 的 流 动性。 同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将密 切 关 注 投 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变化规律,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运 用 国债 期 货 , 以 提 高投 资 效率 , 更 好 地 达 到本 基 金的 投 资 目 的 。 本 基金 在 国 债期货 投 资 中 根据 风 险 管理的 原 则 , 以套 期 保 值为目 的 ,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 原 则 ,参 与 国 债期货 的 投 资 ,以 管 理 投资组 合 的 利 率 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 特性。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实际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 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来决定资产的配比; (3)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分析研究报告,为投资提供策略依据。 2、投资流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是: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下 的 基 金 经理 负 责制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主 要 职 责 是 审 批 基金 大 类 资产的 配 置 策 略, 以 及 重大单 项 投 资 。基 金 经 理的主 要 职 责 是 在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批准的 大 类 资 产配 置 范 围内构 建 和 调 整投 资 组 合。基 金 经 理 负 责 下 达 投 资指 令 , 运营管 理 部 交 易组 负 责 资产运 作 的 一 线监 控 , 并保证 确 保 交 易 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 金 经 理 在 内 外研 究 平台 的 支 持 下 , 对不 同 类别 的 资 产 的 收 益风 险 状况 作 出 判 断 。 本 公司 的 研 究员提 供 宏 观 经济 分 析 和策略 建 议 。 基金 经 理 结合自 己 的 分 析 判 断 和 研 究员 的 投 资建议 , 根 据 投资 目 标 、投资 理 念 和 投资 范 围 拟定资 产 的 配 置 方 案 , 向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提 交 投 资策 略 报 告。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进 行投资 策 略 报 告 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3)组合构建 研 究 员 根 据 自 己的 研 究独 立 构 建 投 资 品的 备 选库 。 基 金 经 理 在其 中 选择 投 资 品 种 , 并 决定 交 易 的数量 和 时 机 。对 投 资 比例重 大 的 单 一品 种 的 投资必 须 经 过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的 批 准;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根 据相关 规 定 进 行决 策 程 序的审 核 、 投 资 价 值 的 实 质性 判 断 ,并听 取 风 险 分析 意 见 ,最终 作 出 投 资决 策 。 基金经 理 根 据 审 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 运 营 管 理 部 交易 组 负责 投 资 指 令 的 操作 和 执行 。 通 过 投 资 交易 系 统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处 于合 法 、 合规的 执 行 状 态, 对 交 易过程 中 市 场 出现 的 任 何情况 , 负 有 监 控 、 处 置 的职 责 。 运营管 理 部 交 易组 确 保 将无法 自 行 处 置并 可 能 影响指 令 执 行 的 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时反馈。 (5)基金经理即时监控措施 本 基 金 秉 持 流 动性 与 收益 性 的 关 系 下 进行 投 资组 合 调 整 , 并 每日 监 控投 资 组 合是否合乎合规要求,若有接近安全水位则必须即时做出调整。 (6)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持有的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12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3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 本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4 ) 本 基 金 所持 有 的债 券 ( 不 含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市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债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关于 债 券 投 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单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16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 国 债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 人 合 并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 开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基 金 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销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 基 金的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 突 , 建立 健 全 内部审 批 机 制 和评 估 机 制,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金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法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过 三 分 之二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基 金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是由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编 制 , 样 本 债券 涵 盖 的范围 全 面 , 具有 广 泛 的市场 代 表 性 ,涵 盖 主 要交易 市 场 ( 银 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 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债综合指数 各 项 指 标 值的 时 间 序列完 整 , 有 利于 深 入 地研究 和 分 析 市场 , 适 合作为 本 基 金 的 业绩比较基准。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其他 代 表性 更 强 、 更 科 学客 观 的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于 本 基 金时, 本 基 金 经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变更业 绩 比 较 基准 并 及 时公告 , 而 无 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较 低 风 险 品 种 ,预 期 风险 和 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账 户 、证 券 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售机 构 和 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 财 产 账户 以 及 其他基 金 财 产 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券 、 国债 期 货 合 约 和 银行 存 款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或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 日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国债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 交易日 结 算 价 估值 。 法 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估 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估 值 错 误 , 若 系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法 预 见、 无 法 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造 成 其他 错 误 等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估 值 错 误的 当 事 人不对 其 他 当 事人 承 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 赔 偿 受 损 方的 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 的赔 偿 金 额的范 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部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 受损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的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 获 得的不 当 得 利 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基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因基 金 托 管 人 估 值 错 误 造成 基 金 财产损 失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托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托 管 人之外 的 第 三 方造 成 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行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向 估值错 误 方 追 偿; 追 偿 过程中 产 生 的 有关 费 用 ,应列 入 基 金 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自行或 依 据 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 出现估 值 错 误 的当 事 人 进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 开放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 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积 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消除 或 减 轻 由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此造成的影响。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 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 6 月末、12 月 末最后一 个自然日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超过 0.02 元时, 必须进行收益分配。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至多 4 次,每份基金份 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 服 务 费 , 各基 金 份 额类别 对 应 的 可供 分 配 利润将 有 所 不 同, 基 金 管理人 可 对 各 类 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 分配方案, 同一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 允 许 的 前提 下 酌 情调整 以 上 基 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 此 项 调整 不 需 要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就 支 付 的 现金 红 利 向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后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 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费 用 自动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 对,如 发 现 数 据不 符 , 及时联 系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解决 。 若 遇 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 日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取 ,基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费 用 自动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 对,如 发 现 数 据不 符 , 及时联 系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解决 。 若 遇 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0% 。本 基 金销 售服 务 费将 专门 用于 本基金 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与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费 用 自动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 对,如 发 现 数 据不 符 , 及时联 系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解决 。 销 售 服 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基 金 发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管 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 售服务费率, 无 须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必须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基金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 资 者 重 大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各 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前 款 规 定 的市 场 交 易日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够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 面 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等费 用 计提 标 准 、 计 提 方式 和 费率 发 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介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投资国债期货信息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 分 揭 示国 债 期 货交易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影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的投 资 政 策 和 投资目标。 11 、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中 披 露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总额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市 值占 基 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年 报 中披 露 持 有 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总 额 、 资 产 支持 证 券市 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披 露所 投 资中 小 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期报 告 和 定 期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相关 基 金 信 息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介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介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十 六、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要 风 险是 市 场 风 险 、 流动 性 风险 、 信 用 风 险 、政 策 风险 、 管 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1、利率风险 由 于 中 央 银 行 的利 率 的调 整 和 短 期 利 率的 波 动产 生 本 基 金 的 利率 风 险。 由 于 利率的波动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低于或高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的 周 期性 变 化, 国 家 经 济 和 各个 行 业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从 而影 响 到 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再投资风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以 及 回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资 获 得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投 资 时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资 的 策 略。因 未 来 市 场利 率 的 变化而 引 起 再 投资 收 益 率的不 确 定 性 为 再投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 险 。 本 基 金投 资 对 象的流 动 性 相 对较 好 , 但是在 特 殊 市 场情 况 下 (加息 或 是 市 场 资 金 紧 张 的情 况 下 )也会 出 现 部 分品 种 的 交易不 活 跃 、 成交 量 不 足的情 形 , 此 时 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三)信用风险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债券 、 票据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不 按时 偿 付 本 金 或 利息 时 ,将 直 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四)政策风险 政 策 风 险 主 要 指由 于 国家 财 政 政 策 或 货币 政 策的 变 动 导 致 货 币市 场 波动 所 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五)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业 技 能、 研 究 能 力 及 投资 管 理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 、 分 析 和对 经 济 形势、 证 券 价 格走 势 的 判断, 进 而 影 响基 金 的 投资收 益 水 平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同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资 管 理 制 度、 风 险 管理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否健全 , 能 否 有 效 防 范 道 德风 险 和 其他合 规 性 风 险, 以 及 基金管 理 人 的 职业 道 德 水平等 , 也 会 对 基金的 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六)操作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人 在 各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内 部 控制 不 到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成 操 作 失误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 而 引致风 险 , 如 越权 交 易 、内幕 交 易 、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七)技术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后 台 运作 中 , 可 能 因 为技 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错 而 影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甚 至 导 致基金 持 有 人 利益 受 到 影响。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来自 基 金 管 理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风险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是 根 据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非 上 市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公 开 方式 发 行 的债券。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易 , 一般 情 况 下 , 交 易不 活 跃, 潜 在 较 大 流 动性 风 险。 外 部 评 级 机 构 一般 不 对 这类债 券 进 行 外部 评 级 ,可能 也 会 降 低市 场 对 该类债 券 的 认 可 度 , 从 而 影响 该 类 债券的 市 场 流 动性 。 同 时由于 债 券 发 行主 体 的 资产规 模 较 小 、 经 营 的 波 动性 较 大 ,且各 类 材 料 不公 开 发 布,也 大 大 提 高了 分 析 并跟踪 发 债 主 体 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十 )投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国 债 期货 , 国 债 期 货 作为 一 种金 融 衍 生 品 , 其价 值 取决 于 一 种 或 多 种 基础 资 产 或指数 , 其 评 价主 要 源 自于对 挂 钩 资 产的 价 格 与价格 波 动 的 预 期 。 投 资 国债 期 货 所面临 的 风 险 主要 是 市 场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 基差风 险 、 保 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 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 场风险是 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3) 基差风险是指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 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 外 , 由 于 衍 生品 通 常具 有 杠 杆 效 应 ,价 格 波动 比 标 的 工 具 更为 剧 烈, 并 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十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 于 市 场 利 率波 动 造 成的利 率 风 险 外 , 还 要 承担如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等信用 品 种 的 发 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国 家 有 关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 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 律文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定计 算 并 公 告基 金 资 产净值 , 确 定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随 时 查 阅到 与 基 金有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存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行 为,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事人 的 利 益 造成 重 大 损失的 情 形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应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即 视 为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 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 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 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 且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 响 的 前提下 调 整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类 别 的 设置 , 调 整本基 金 的 申 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认 为 有 必要召 开 的 , 应当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律 法 规、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表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少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审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到 会 者在权 益 登 记 日代 表 的 有效的 基 金 份 额应 不 少 于本基 金 在 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面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公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时间的 三 个 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 事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应 当有 代 表 三分之 一 ( 含 三 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等 其 他 非现 场 方 式或者 以 非 现 场方 式 与 现场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会 议程序 比 照 现 场开 会 和 通讯方 式 开 会 的程 序 进 行;或 者 采 用 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 合 同的 重 大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 议 召集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 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 止基 金 合 同、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 担 任 监 票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理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并 在 中 国证 监 会 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根 据该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仲 裁 地 点 为北 京 市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对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用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处理 期 间 ,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继 续 忠 实、勤 勉 、 尽 责地 履 行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义 务 ,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 市 前海 深 港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鲤 鱼 门街 一 号 前 海 深 港合 作 区管 理 局 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强 成立时间: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 销 售 、 特 定客 户 资产 管 理 、 资 产 管理 和 中国 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 关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使 中 央银 行 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人 民 币存 款 、 贷 款 、 同业 拆 借业 务 ; 国 内 外 结算 ; 办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转 贴 现、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 算 ; 提供 信 用 证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务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承销 、 代 理兑付 政 府 债 券; 代 收 代付业 务 ; 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 ; 发行金 融 债 券 ;买 卖 政 府债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企业 年 金 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 受 托 管理 服 务 ;年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式 基 金 的注册 登 记 、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业 务 ;资 信 调 查、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 款;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外 币 兑 换;出 口 托 收 及进 口 代 收;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发 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 理 买卖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 价证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融 衍 生 业 务; 银 行 卡业务 ; 电 话 银行 、 网 上银行 、 手 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 监 督 ,对 于 因 法律法 规 或 监 管变 化 引 起的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等变 化 , 需经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纳 入 托管人 托 管 监 督 的范围。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以 下 金融 工 具 : 本 基 金投 资 于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 固 定收 益 类 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级 短期融 资 券 、 次级 债 券 、中期 票 据 、 地方 政 府 债券、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 政府 支 持 债券、 资 产 支 持债 券 、 可分离 交 易 可 转债 中 的 债券部 分 、 债 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同业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国债期货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入投 资 范 围 。基 金 的 投资组 合 比 例 为: 投 资 于债券 资 产 的 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 金 后 , 持有 的 现 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的 投资 比 例 不低于 基 金 资 产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净值的 5% 。 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 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2 )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 有 的买 入 国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3 )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 有 的卖 出 国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过 本 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1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债券 投 资 比 例 的有关约定; 15 )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内 交 易 ( 不 包括 平 仓) 的 国 债 期 货 合约 的 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 人 合 并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同的约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基 金 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 正 式 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函 说 明 基 金可 能 变 动规模 和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对措施 , 便 于 基 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 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则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 提 供与 本 机 构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及 与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关系 的 关 联 方 名 单 及 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 书 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 供 的 关联 方 名 单的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性 。 基 金管理 人 有 责 任保 管 真 实、完 整 、 全 面的 关 联 方名单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将 变 更 后的 本 机 构关联 方 名 单 发送 至 对 方,双 方 在 接 到 通知变更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 严 格 遵 循了 监 督 流程, 基 金 管 理人 仍 违 规进行 关 联 交 易, 并 造 成基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 人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关 联方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行 违 规 的关联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 时 提 醒并 协 助 基金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 发 生 ,若 基 金 托管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后 仍无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基 金 托管人 有 权 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 对 于 交易 所 场 内已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应 按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和交易 所 规 则 的规 定 进 行结算 , 同 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 照 审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在 该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 的 交 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 人 应 定 期或 不 定 期对银 行 间 市 场现 券 及 回购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进 行更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银 行 间 市场交 易 对 手 时须 提 前 书面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回 函 确 认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 更新。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基金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 整的名 单 开 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 前 已 与本 次 剔 除的交 易 对 手 所 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交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责 任 , 发生此 种 情 形 时, 基 金 托管人 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2)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行 间 市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和 回 购交 易 时 , 需 按 交易 对 手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手 重 新 确定交 易 方 式 ,经 提 醒 后仍未 改 正 时 造成 基 金 资产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 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 以 根 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调 整 核 心交 易 对 手名单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责任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险 , 在 与核心 交 易 对 手以 外 的 交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 由于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 要 求 相关 责 任 人进行 赔 偿 。 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 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涉 及 到 存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本 基 金 核 心存 款 银 行名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业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 本基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行存 款 出 现 由于 存 款 银行信 用 风 险 而造 成 的 损失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赔 偿 ,之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进 行 赔 偿 。基 金 管 理人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当时 的 市 场 情况 对 于 核心存 款 银 行 名单 进 行 调整。 基 金 托 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 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各 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在 下 一 个工 作 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 式向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 督促 基 金 管理人 赔 偿 因 其违 反 《 基金合 同 》 而 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 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必 须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托 管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 货 账 户等投资所 需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各 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管理 人 指 令 办理 清 算 交收、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和 监督基 金 投 资 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 故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 管 理 人发出 回 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 合。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 有 义 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如基金托管 人 无 法 从 公开 信 息 获取到 账 日 期 信息 的 , 应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 财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托 管 人处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构 按 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定 , 将 认 购 资 金划 入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基金 托 管 资格的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从 事客户 交 易 结 算资 金 存 管 的商 业 银 行 等 开 设 的 基 金认 购 专 户。该 账 户 由 基金 管 理 人开立 并 管 理 。基 金 募 集期满 或 基 金 提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前 停 止 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 份 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 额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聘请 具 有从 事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 报 告,出 具 的 验 资报 告 应 由参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 于 本 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为基 金 开 立 的资 产 托 管专户 中 , 基 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提前停止募集时,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 托管 人 名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开 设 资产 托 管 专 户 , 保管 基 金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户 的 开 设和管 理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承担。 本 基 金 的一 切 货 币收支 活 动 , 均 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符 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 算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现金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民 币 利 率管 理 规 定》 、 《利 率 管 理暂 行 规 定》 、 《支 付 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 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以本 基 金 的 名 义申 请 并 取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拆 借市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 以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本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债 券 托 管 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 被 允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和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助 基 金 托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开 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际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 基 金 托管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 由 此 产生 的 责 任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 托 管 人以 外 机 构实际 有 效 控 制或 保 管 的证券 不 承 担 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保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或受 限 于 第 三方 机 构 业务规 则 、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协 会 发 布的格 式 合 同 等基 金 管 理人不 可 控 制 因素 外 , 基金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与 基 金 有关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基金 一 方 持 有两 份 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通 过 专 人送达 、 挂 号 邮寄 等 安 全方式 将 合 同 原件 送 达 基金托 管 人 处 。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日 基金份 额总 份额 后的数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暂 停 估 值时除 外 。 估 值原 则 应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引 》 及 其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 定 。用于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责 计 算 ,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个 工 作 日交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以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 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认 可 的 方式发 送 给 基 金管 理 人 ,由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净值按 约 定 予 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应 于 下月前 十 个 工 作日 内 提交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及 到 基 金重要 事 项 日 期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应 于 发 生日后 十 个 工 作 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并 定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 地 点 在北 京 市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对相 关 各 方 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 基 金 合同 》 和 托管协 议 规 定 的义 务 ,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 及时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 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办理开户手续,并在本基 金募集 期间通过 “ 华 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 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在本基金开 放 日 常 申 购和 赎 回 等业务 后 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人网 上 直 销 交易 平 台 办理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等业务 , 有 关 详情 可 参 见相关 公 告 。 本基 金 管 理人基 金 网 上 直 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 调 整 可 用于 基 金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或 用 于交易 支 付 的 银行 卡 种 类,敬 请 投 资 人 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 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0-1000-89 ) 或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人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 查询密码用于 投 资 人 通 过客 户 服 务电话 查 询 基 金账 户 下 的账户 和 交 易 信息 。 投 资人请 在 知 晓 其 基 金 账 号 后, 及 时 拨打本 基 金 管 理人 客 户 服务电 话 进 入 自助 语 音 服务修 改 基 金 查 询密码。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客 服 信 箱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kf@cryuantafund.com )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基金 转 换业 务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 技 术 条 件 成 熟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过 定 期 定额投 资 计 划 ,投 资 人 可以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具 体 实 施 方法 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 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 议。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住 所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间 查 阅 ;投资 人 在 支 付工 本 费 后,可 在 合 理 时间 内 取 得上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对 投 资人按 此 种 方 式所 获 得 的文件 及 其 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的 办 公 场 所 , 在办 公 时间 可 供 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会 准予 华润元大稳 健 收益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募 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五 年八月 二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