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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通A(000493)

南方现金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5 年07 月21 日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基 金管 理人 .................................................................................................................................. 9 
§4 基 金托 管人 ................................................................................................................................ 19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6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26 
§7 基 金的 募集 ................................................................................................................................ 28 
§8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9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30 
§ 10 基 金的 投资 .............................................................................................................................. 38 
§ 11 基金 的财 产 .............................................................................................................................. 51 
§ 12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2 
§ 13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56 
§ 14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58 
§ 15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1 
§ 16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2 
§ 17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8 
§ 18 风 险揭 示 .................................................................................................................................. 72 
§ 19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5 
§ 20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6 
§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10 
§ 22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3 
§ 23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 115 
§ 24 备 查文 件 ................................................................................................................................ 116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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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3 年12 月 12 日证 监许 可[2013]1571 号 文注 册募 集 , 基 金合同
于2014 年01 月21 日正 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投 资人购 买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
行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 资人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
价 格产 生影 响的 市场 风险 , 因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而 导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变动 的利 率
风险或 负收 益风 险 , 因 债券 和票据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而 可能 产生 的到 期不 能兑付 的信 用
风险 , 因 本产 品相关 技术 、 规 则、 操作 等创 新性 造 成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
风险 。 本 基金 份额 类别 是根 据投资 人持 有份 额的 时间 或数量 在满 足一 定条 件后 由系统 自动 升
级生成 , 若满 足升级 条件 的当日 若为 非工 作日 , 则 升级日 期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因此 可能 存
在 投 资 人 持 有份 额 的 实 际持 有 时 间 比 本 招 募 说 明 书中 约 定 的 升 级条 件 的 持 有时 间 更 长 的风
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 风险 揭示 ” 章节 。 本 基金 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及 债券 型基 金。 投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 《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并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基 金投 资人 有可 能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有 可能 损失本 金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在 进行 投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 及 《 基金合 同 》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7 月 21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5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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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以 及《 南方现 金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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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方现金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南方 现 金通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现金通 货币 市场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南方 现金 通 货 币市场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南方 现金 通 货 币市 场 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并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发 布修 订后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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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资 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 资的境 外法 人 
20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3、 销 售机 构: 指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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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日期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 南 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或 简称 “定 投计 划”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 利润 : 指基 金 利 息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47 、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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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9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收益 率 
50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1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 过程 
55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6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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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 管理人 
3.1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2010
年 ,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 场 ( 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持 有 的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 元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3.2 主要人 员情 况 
3.2.1 董事 会成 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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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人事处 职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科 科长 、
投资银 行总 部股 票事 务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高级经 理 、 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经理 、 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 理、 投 资银 行总 部业 务总 监 、 总裁 助理、
副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等职 务。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的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董 事会 秘书;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股 权交易 中心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泰瑞 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证 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夏桂英女 士, 董事, 中共 党员,高 级经 济师,26 年 法律公司 管理 经济工 作从 业经历 。
毕业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获法 学硕 士学 位。 曾 先后担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中 国法制 研究 所
教师 、 深 圳市 人大法 工委 办公室 主任 科员 、 深 圳市 光通发 展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深 圳市 投
资管理公 司总 法律顾 问、 深圳市对 外劳 动服务 有限 公司党总 支书 记、董 事长 等职。2004 年
10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公司 ,历 任法律 事务 部部长、 企业 一部部 长职 务。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深圳 市通 产集 团有 限 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城 市建 设开 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中小 企业 信用 融资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事。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 西财 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 深圳 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
深圳市 商贸 投资 控股 公司 、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任职 , 历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长、 投资 发展 部部 长、 企 业一 部部 长、 战 略发 展部部 长, 长期 从事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控产 业园 区开 发运 营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深 圳对外 贸易 ( 集
团) 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 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 深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建 筑设 计研 究总院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 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 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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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 国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会 处长 、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担 任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国家 经委 副处长 、 商 业部 政策 研究 室副处 长、
国际合 作司 处长 、 副 司长 、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 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 长、 常务 副会长 、 国 内贸
易部商 业 发 展中 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 长、 秘书长 、 安 徽省 政府 副秘 书长、 安徽 省阜
阳市政 府市 长、 安徽 省统 计局局 长、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计 局总 经济 师兼 新闻 发言人 。 现 任国
务院参 事室 特约 研究 员, 中国经 济 50 人 论坛 成员 , 中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 务理 事、 国家留 学基 金会 评审 专家 、 江 苏省 资本 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香港 证券 及投资 学会 高级 资深 会员 。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 商业 罪案 调查 科), 香港 证券 及期 货专 员办 事处, 及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
会, 退 休前 为该 会的 法规 执行部 总监 。 其 后曾 任该 会法规 执行 部顾 问及 香港 汇业集 团控 股有
限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现任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20 年以上 证券 从业经 历。 毕业于 财
政部科 研所 , 曾任职 于北 京市财 政局 、 深圳蛇 口中 华会计 师事 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 机
构, 先 后担任 干部、 经理 、 副主 任等工 作。 现 担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通合 伙) 董 事
合伙人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委 员职 务。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 曾 工作 于北 京市万 商天 勤 (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
北京市 中伦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 、 北 京市 信利 (深 圳) 律 师事 务所 , 现 任北 京市金 杜 ( 深圳 )
律师事 务所 华南 区管 理合 伙人, 全联 并购 公会 广东 分会副 会长 、 广 东省 律师 协会女 律师 委员
会副主 任 、 深 圳市中 小企 业改制 专家 服务 团专 家、 深圳市 中小 企业 公共 服务 联盟副 主席 、 深
圳市易 尚展 示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3.2.2 监事 会成 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 政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 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 察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 现 任华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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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负责人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华泰紫 金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华 泰瑞通 投资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间 专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经理, 财务 预算 部副 部长,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市科 实投 资发展 有限 公司
监事、 深圳 市国 际招 标有 限公司 董事 、 中 国科 技开 发院有 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深福 保 ( 集团)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 圳经 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建 安 (集团 )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林红珍女士, 监 事 ,投 资 经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位, 后 参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院 研 究生 进 修
班。 曾任 厦门 对外供 应总 公司会 计 、 厦 门中友 贸易 联合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外 供房 地 产
开发公司 财务 部经理 ,1994 年进入 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计财 部财 务综合 组负 责人、直 属营
业部财 务部 经理 、 财 务会 计部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经 理 、 风 险
管理部 副总 监、 稽核 审计 部副总 监、 风险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 兴 业证券 风险 管理
部总经 理, 现任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经 理、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 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 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 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监 助理 ,现 任监 察稽核 部副 总监 
3.2.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吴万善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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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农 业银 行、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 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 
常克川 先生 , 副总 裁 , 中 共党员 ,EMBA 工商 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副 处级秘 书,
南方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业务 部总 经理 、 沈 阳分 公司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联合证 券 ( 现为
华泰联合 证券 )董事 会秘 书、合规 总监 等职务 ;2011 年加入 南方 基金, 任职 董事会秘 书、
纪委书 记,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董 事会秘 书、 纪委 书记 、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曾 任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 投资部 高级分 析
师,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 高级 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基金经理 、全
国社保 及国 际业 务部 执行 总监 、 全 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 总 经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香港 )董 事。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财 务负 责人、 总经 理助 理,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至 2014 年 7 月, 刘朝阳 ;2014 年 7 月至 2014 年 9
月,刘 朝阳 、夏 晨曦 ;2014 年9 月至 今, 夏晨 曦。 
夏晨曦 先生 , 香 港科 技大 学理学 硕士 ,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格 。2005 年5 月 加入 南方基 金,
曾担任 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风 险控 制员等 职务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总 监助 理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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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5 月至2012 年7 月, 任 固定 收益 部投 资经 理, 负 责社 保、 专 户及 年 金组合 的投 资管
理;2012 年 7 月至 2015 年 1 月, 任南 方润 元基 金 经理;2012 年 8 月至 今, 任南方 理财 14
天基金 经理 ;2012 年10 月至今 ,任 南方 理财60 天 基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至 今,任 南方 收
益宝( 原南 方理 财 30 天 )基金 经理 ;2014 年 7 月至今 ,任 南方 现金 增利 基金经 理;2014
年 7 月至 今, 任南 方现 金 通基金 经理 ;2014 年 7 月 至今, 任南 方薪 金宝 基金 经理;2014 年
12 月 至今 ,任 南方 理财 金 基金经 理。 
3.2.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 董
事李海 鹏先 生, 交易 管理 部总监 王珂 女士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韩 亚庆 先生 。 
3.2.6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3.3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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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人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4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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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行 为。 
 
3.5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和 投资 股票 ;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情况 下,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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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 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 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 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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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要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制订 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 责, 并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 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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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5 年 3 月 末,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203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 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5 年 3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428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一 年获 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 国 《 全球托 管人》 、 香港 《 财资 》 、 美国 《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等 境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5 项 最佳 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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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全过 程风险 管理作 为 重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次顺 利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的最 权威 的 SAS70 ( 审计标准 第 70
号)审 阅后 ,2014 年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 次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
大型托管 银行 接轨, 达到 国际先进 水平 。目前 ,ISAE3402 已经成 为年 度化、 常规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1)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 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业 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 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稽核
监察部 门 (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审 计局 ) 、 资产 托 管 部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 托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同 组成 。 总 行稽 核监 察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政 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 监督 。 资 产托 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处,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总经 理的 直接领 导下 , 依照有 关法 律规章 , 对业 务的运 行独 立行使 稽核 监 察
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制 措施 。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则 。内控 制度 应当符合 国家 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构 的监 管要求 ,并 贯穿于 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整 性原则 。托管 业务 的各项经 营管 理活动 都必 须 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务 经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 照 “ 内控优 先”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则 。各项 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 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 资产 和其他 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则 。内控 制度 应根据国 家政 策、法 律及 经营管理 的需 要适时 修改 完善, 并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 )独立 性原则 。设立 专门 履行托管 人职 责的管 理部 门;直接 操作 人员和 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 部 门 。 
(4)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 施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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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 产 托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格分 离 , 建 立了明 确的 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层 检查。 主管行 领导 与部门高 级管 理层作 为工 行托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3 )人事 控制。 资产托 管部 严格落实 岗位 责任制 ,建 立“自控 防线 ”、“ 互控 防线”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托 管部 通过制定 计划 、编制 预算 等方法开 展各 种业务 营销 活 动、 处
理各项 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 理。资 产托 管部通过 稽核 监察、 风险 评估等方 式加 强内部 风险 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 指 导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估 , 制 定并
实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控 制。我 们通 过业务操 作区 相对独 立、 数据和传 真加 密、数 据传 输线路 的
冗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全 。 
7 ) 应 急准 备与响 应。 资产 托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 恢复中 心, 制定 了基 于数 据、 应 用、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 随机演 练” 。 从
演练结 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5)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 险 控制情 况 
1 )资产 托管部 内部设 置专 职稽核监 察部 门,配 备专 职稽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 理的直 接
领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康 、 稳 定地
发展。 
2 )完善 组织结 构,实 施全 员风险管 理。 完善的 风险 管理体系 需要 从上至 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规 章制度 。资 产托管部 十分 重视内 控制 度的建设 ,一 贯坚持 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 制度 建设和 工作 流程中 。 经过 多年努 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包 括: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 核监 察制度 、 信 息披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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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制度 等 ,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位 ,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 机
制。 
4 )内部 风险控 制始终 是托 管部工作 重点 之一, 保持 与业务发 展同 等地位 。资 产托管 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 新问 题、 新情 况 不断出 现 , 资 产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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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 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 构 
5.1.1 直销 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销 机构 
南方现 金 通 A 、B 、C 代 销 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
楼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5 号3 号
楼C 座 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南方现 金 通 E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 广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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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黎超雄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3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5.2 登记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联系人 :孙 睿 5.4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陈熹 联系人 :陈 熹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6 基金 份额的分类 一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数 量、 时间 等的 不同 或 其他 条件 , 分 别设 置 A 类、B 类 、C 类和 E 类 四类 基 金 份额, 每类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和 销售服 务费 用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开 放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B 类和 C 类 不开 放认 购和 申 购业务 , 只开放 赎回 业务 。投 资人 在 进行 本基金 A 类、B 类或 C 类 份额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时 使用 同 一个基 金代码 , 但是 上述 三 类基 金份 额 在 信息 披露 等场合 可以 使用 不同 的代 码和简 称。 本基金 E 类基 金份 额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电子 交易平台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并 单独设 置基 金代 码和 简称 。 各类基 金份 额分 别 公 布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二 、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划分 (一) 本基 金 A 类、B 类和 C 类份 额类 别的 划分 1 、根据 投资人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时间 或数 量 ,确 定持 有基金份 额所 适用的 份额 类别以 及 其 管理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项目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单 笔基 金份额 的 持有 时间 (N 为持 有时间 ) ; 单个基金 账 户持 有的 份额 数量(M 为 持有 的份 额数 ) N <7日且 M <10 万份 7日≤N <14 日或 10万份 ≤M <50 万份 N ≥14日或 M ≥50 万份 管理费 (年 费率 ) 0.27% 0.22% 0.17% 销售服 务费 率 (年费 率) 0.25% 0.20% 0.15% 2 、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开 放认购 和申 购业 务 ,B 类 和C 类 基金 份额 是根 据持 有时 间 或持 有数量 在满 足一定 条 件后 由系统 自动 升级 生成 。 (1)若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金 且单个 基金 账 户保 留的基 金份 额数 量不足10 万份 时 , 自认购 或申 购确 认之 日起 ,该笔 份额 在单 个基 金账 户 的持 有时 间达 到7 日时 , 该账户 持有 的 该笔份 额由A 类基 金份 额 自动升 级为B 类基 金份 额; 若该笔 份额 继续 持有 ,持 有时间 达到14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日时, 该账 户持 有的 该笔 份额由B 类基 金份 额自 动升 级为C 类 基金 份额 。 (2)若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基金 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数 量达 到或 超过10 万份 时, 该账户 持有 的A 类 基金 份 额将自 动升 级为B 类基 金份 额 ;若 投资 人 在 单个 基金 账户保 留的 基 金份额 数量 达到 或超 过50 万份时 ,该 账户 持有 的B 类 基金份 额将 自动 升级 为C 类 基金份 额 ; (3) 投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在满 足上 述(1) 和(2 )项中 任一 项条 件时 ,系 统自动 升 级。满 足升 级条 件的 当日 若为非 工作 日, 则升 级日 期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4) 系统 只对 满足 条件 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升 级处 理, 不对基 金份 额进 行降 级处 理。 (5) 投资 人 认 购、 申购 申 请确认 成交 后, 实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以根 据上 述规则 确 认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为 准。 当投资 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适用 的份 额类 别发生 变 化的, 将自 其份 额类别 变化 的当 日 起 适用 于新份 额类 别的 管理 费和 销售服 务费 的年 费率 。 (二) 本基 金 E 类 基金 份 额类别 E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固定 的 管理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 不 随 持有时 间或 持有 数量 升级 或降级 为 其他基 金份 额类 别。E 类 基金份 额管 理费 年费 率 为 0.25% , 托管 费年 费率 为 0.05% , 销售 服 务费年 费率 为 0.25% 。 三 、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的 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 响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并 在调 整实 施之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7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12 月 12 日证 监 许可[2013]1571 号 文注 册 募集。 募集 期 为2014 年01 月16 日, 共 募集 212,316,611.19 份 基 金份额 , 募 集户 数 为1,054 户。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8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4 年 01 月 21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原因并报 送解 决方案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情况 下,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9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9.1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 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9.2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 可 在上 述范 围内规 定具 体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 购、赎 回 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本基 金已 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 开放申 购赎 回业 务。 本基 金 E 类 基金 份 额自 2014 年 7 月 4 日起 开 放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9.3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 确定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计 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 基金 销售 机构另 有 规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 除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按“ 后 进先 出”的原 则,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即登 记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9.4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不 成立 。 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 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期限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正 常情 况下, 投资 人赎 回 (T 日) 申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指示 基金 托管 人按 有关 规定将 赎回 款 项于 T+1 日 从基 金托 管账 户划出 ,经 销售 机构 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定 的银 行账 户 。遇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 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他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了 业 务流程 , 则赎 回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顺 延 。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开 放日 规定 时 间 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 赎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可 在 T+1 日后( 包括 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 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9.5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限 制 1 、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 为 0.01 元, 基 金销售 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以 基金销售 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本基 金不 对单 笔最 低赎 回份额 进行 限制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 2 、投资 人 当日 分配 的基 金 收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设 置单 日累计申 购份 额上限 或单 个账户单 日累 计申购 份额 上限, 并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设置 单 日累计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上限 、 单 个账 户单 日累 计申购 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累计赎 回金 额/ 净 赎回 金额 上限 、 单 个账 户单 日累 计 赎回金 额/净赎 回金额 上限 、单 笔申 购赎 回上限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和赎回 的数 额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9.6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用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额 1.00 元。 9.7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本基金 的申 购采 用 “ 金额 申 购、份 额确 认 ” 的方 式。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1.00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0 =100,000.00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 份额 赎回 、 金 额确 认 ” 的 方式 。 投资 人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份 额 对应的 未付 收益 是否 与赎 回款一 并支 付给 投资 人 , 以 销售机 构或 指定 电子 交易 平台的 具体 规 定为准 。 (1) 如 销售 机构 或指 定电子交 易平 台规 定投 资 人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将 按比例 结转 的未 付 收益一 并结 算并 与赎 回份 额对应 的款 项一 并支 付给 投资 人 , 赎回 金额 包括 赎回 份额对 应的 款 项和未 付收 益两 部分 ,具 体的计 算方 法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赎 回份 额对 应的 未付 收益 例 : 某投 资 人 持有 本 基金 份额 100,000 份, 赎回 50,000 份 , 赎 回份 额对 应的 未 付收益 为 1.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 回金额 =50,000 ×1.00+1.50 =50001.50 元 (2) 如 销 售 机 构 或 指 定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规 定 投 资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未 付 收 益 不 与 赎 回 份额对 应的 款项 一并 支付 给投资 人, 未付 收益 将结 转为份 额后 留存 在投 资 人 的基金 账户 。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例: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10,000 份, 则赎 回金 额 =10,000 ×1.00 =10,000 元 3 、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部 分归 入基金 财产 。 4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9.8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技 术保 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 、本 基金 每日 累计 申购 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达 到基 金管 理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9 、单 一账 户每 日累 计申 购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达到 基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10 、单 笔申 购金 额达 到基 金管理 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11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 、5、6 、7、11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对 于上 述第 8、9、10 项拒 绝申购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每一 开放 日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布相 关申 购上限 设定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9.9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技 术保 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本 基金 每日 累计 赎回 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达 到基 金管 理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8 、单 一账 户每 日累 计赎 回 金额/ 净 赎回 金额 达到 基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9 、单 笔赎 回金 额达 到基 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6 、10 项 情形 之一 而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暂 停 赎回 公 告。 对于 上述 第 7 、8、9 项 拒绝 赎回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每一 开放 日在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上公 布相 关赎 回上 限设定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9.10 巨额 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9.11 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9.12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9.13 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9.14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9.15 定投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投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 在办 理定投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投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9.16 基金 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9.17 其他 业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10 基金的 投资 10.1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保 持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争 实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 报 。 10.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知 存 款、 一年 以 内(含 一年) 的银 行存 款和 大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和中期 票据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债券回 购、 短 期 融资券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持 类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10.3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积 极管 理型 的投资 策略 , 在 控制 利率 风险、 尽量 降低 基金 净值 波动风 险并 满足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提 高基金 收益 。 1 、利 率策 略 本基金 将首 先采 用 “ 自上 而下” 的研 究方 法, 综合 研究主 要经 济变 量指 标、 分析宏 观经 济情况 , 建 立经 济前 景的 情景模 拟, 进而 判断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等宏 观经 济政策 取向 。 同 时, 本 基金 还将 分析 金融 市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 势, 对 影响 资金 面的 因素 进行详 细分 析与 预判, 建立 资金 面的 场景 模拟。 在宏观 分析 与流 动性 分析 的基础 上, 结合 历史 与经 验数据 ,确 定当 前资 金的 时间价 值 、 通货膨 胀补 偿 、 流动 性溢 价等要 素 , 得 到当前 宏观 与流动 性条 件下 的均 衡收 益率曲 线 。 区 分 当前利 率债 收益 率曲 线期 限利差 、 曲 率与 券间 利差 所面临 的历 史分 位, 然后 通过市 场收 益率 曲线与 均衡 收益 率曲 线的 对比, 判断 收益 率曲 线参 数变动 的程 度和 概率 , 确 定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并 据此 动态 调整 投资组 合。 2 、骑 乘策 略 当市场 利率 期限 结构 向上 倾斜并 且相 对较 陡时 , 投 资并持 有债 券一 段时 间, 随着时 间推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移, 债 券剩 余年 限减 少, 市场同 样年 限的 债券 收益 率较低 , 这 时将 债券 按市 场价格 出售 , 投 资人除 了获 得债 券利 息以 外, 还可 以获 得资本 利得 。 在 多数 情况 下, 这样 的 骑乘操 作策 略可 以获得 比持 有到 期更 高的 收益。 3 、放 大策 略 放大策 略即 以组 合现 有债 券为基 础 , 利 用买断 式回 购、 质押 式回 购等方 式融 入资金 , 并 购买剩 余年 限相 对较 长的 债券 , 以 期获 取超额 收益 的操作 方式 。 在回购 利率 过高 、 流 动性 不 足、或 者市 场状 况不 宜采 用放大 策略 等情 况下 ,本 基金将 适时 降低 杠杆 投资 比例。 4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1) 信 用风 险控 制。 本基金 拟 投资 的每 支信 用债券 必需 经过 南方 基金 债券信 用评 级系 统 进行内 部评 级, 符合 基金 所对应 的内 部评 级规 定的 方可进 行投 资, 以事 前防 范和控 制信 用风 险。 (2) 信 用利 差策 略。 信用产品 相对 国债 、政 策性金 融债 等利 率产 品的 信用利 差是 获取 较 高投资 收益 的来 源。 首先 , 伴随 经济 周期 的波 动, 在经济 周期 上行 或下 行阶 段, 信 用利 差通 常会缩 小或 扩大 , 利 差的 变动会 带来 趋势 性的 信用 产品投 资机 会 。 同时 , 研 究不同 行业 在经 济周期 和政 策变 动中 所受 的影响 , 以 确定 不同 行业 总体信 用风 险和 利差 水平 的变动 情况 , 投 资具有 积极 因素 的行 业, 规避具 有潜 在风 险的 行业 。 其 次, 信用 产品 发行 人 资信水 平和 评级 调 整 的 变 化 会使 产 品 的 信用 利 差 扩 大 或缩 小 , 本 基金 将 充 分 发 挥内 部 评 级 在定 价 方 面 的作 用, 选 择评 级有 上调 可能 的信用 债, 以获 取因 利差 下降带 来的 价差 收益 。 第 三, 对 信用 利差 期限结 构进 行研 究, 分析 各期限 信用 债利 差水 平相 对历史 平均 水平 所处 的位 置, 以 及不 同期 限之间 利差 的相 对水 平, 发现更 具投 资价 值的 期限 进行投 资 ; 第 四, 研究 分 析相同 期限 但不 同信用 评级 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平 ,发 现偏 离均 值较 多、相 对利 差有 收窄 可能 的债券 。 (3) 类 属选 择策 略。 国内信用 产品 目前 正经 历着快 速发 展阶 段, 不同 审批机 构批 准发 行 的信用 产品 在定 价 、 产品 价格特 性 、 信 用风险 方面 具有一 定差 别 , 本基 金将 考虑产 品定 价 的 合理性 、 产 品主 要投 资人 的需求 特征 、 不 同类 属产 品的持 有收 益和 价差 收益 特点和 实际 信用 风险状 况, 进行 信用 债券 的类属 选择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当前国 内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场以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为主 ( 包括 以银 行贷 款资 产、 住 房抵 押贷款 等作为 基础资 产) , 仍处于 创新试 点阶段 。产 品投资 关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量 及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本基 金将 在国内 资产 证券 化产 品具 体政策 框架 下, 采用 基本 面分析 和数 量化 模型相 结合 , 对 个券 进行 风险分 析和 价值 评估 后进 行投资 。 本 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 产 支持 证券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的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 散投资 ,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6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银 行承 兑汇票 、商 业承 兑汇 票等 商业票 据以 及各 种衍 生产 品的动 向 , 一旦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参 与此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本基金 将在 届时 相应 法律 法规的 框架 内 , 根据对 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 制定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投 资策 略, 在充 分考 虑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投 资。 10.4 投资 决策 依据和决 策程 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前 提 ; (2)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势 。这 是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 基础;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做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2 、决 策程 序 (1)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原 则,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2) 提 出投 资建 议: 固 定 收益部 研究 员以 内外 部研 究报告 以及 其他 信息 来源 作为参 考, 对利率 市场 、 信用市 场进 行研究 , 提出 债券市 场运 行趋势 的分 析观 点, 在重 点关注 的投 资 产 品范围 内根 据自 己的 研究 选 出有 投资 价值 的各 类债 券向基 金经 理做 出投 资建 议。 研究 员根 据 基金经 理提 出的 要求 对各 类投资 品种 进行 研究 并提 出投资 建议 。 (3)制 定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根据 研 究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做 出具 体的投 资决 策。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管理部门 对公 司旗下 基金 投资组合 的风 险进行 监测 和评估 , 并出具 风险 监控 报告 。 (5)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环 境的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10.5 投资 限制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一)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外,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20%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5)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7)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 具有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人 资格、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根 据协议 可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 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4)、(10 ) 、( 11 )项另有约 定 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 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 本 基金可 相 应调整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上述 限制。 (三)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 、 行 政 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情况 下,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10.6 投资 组合 平均剩余 期限 计算方 法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债 券、逆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 限为 0 天 ; 证 券清 算 款 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 的天数 ,以 下情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下 一 个 利 率调 整 日 的 实际 剩 余 天 数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 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10.7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七 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 率。 根据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 投 资目标 及流 动性 特征 , 本 基金选 取同 期七 天通 知存 款税后 利率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本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后 变 更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并 及时 公 告 , 而 无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10.8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和 债券型 基金 。 10.9 基金 的融 资融券及 转融 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务 。 待 基金参 与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务 的相 关规 定颁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改变 本基金 既有 投 资策略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并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参与 融资融 券业 务以 及通 过证 券金融 公司 办 理转融 通业 务 , 以提 高投 资效率 及进 行风 险管 理。 届时基 金参 与融 资融 券、 转融通 等业 务 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具体 参与 比例限 制、 费用 收支 、 信 息披露 、 估 值方 法及 其他 相关事 项按 照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 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10.10 其 他交 易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下 , 本基 金可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资产 以公 平的市 场 价格进 行相 互交 易。 10.11 基 金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95,518,243.98 61.68 其中: 债券 395,518,243.98 61.6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10,138,515.22 32.7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30,636,847.99 4.78 4 其他资 产 4,907,551.95 0.77 5 合计 641,201,159.14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9.72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48,031,775.98 8.1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 说明 序号 发生日 期 融资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原因 调整期 1 2015 年5 月5 日 24.72 大额赎 回导 致被 动 超标 2 个工 作日 2 2015 年5 月6 日 27.22 大额赎 回导 致被 动 超标 1 个工 作日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9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6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120 天 ”,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未发 生超 标情 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40.56


8.1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3.32 - 2 30 天( 含)-60 天 13.5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2.6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20.32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20.2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7.34 8.1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9,773,729.89 10.0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9,773,729.89 10.0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25,709,969.19 54.95 6 中期票 据 10,034,544.90 1.69 7 其他 - - 8 合计 395,518,243.98 66.72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19,667,348.48 3.32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1519002 15 国电 SCP002 500,000 50,304,889.74 8.49 2 011533005 15 五矿 SCP005 400,000 40,153,056.92 6.77 3 100236 10 国开 36 400,000 40,106,381.41 6.77 4 011515004 15 中 铝业 SCP004 200,000 20,168,133.20 3.40 5 041552002 15 联 合水 泥CP001 200,000 20,164,393.77 3.40 6 041572009 15 绵 阳投 控CP002 200,000 19,991,678.49 3.37 7 011573005 15 鲁 高速 SCP005 200,000 19,984,607.92 3.37 8 041556022 15 电网 CP002 200,000 19,967,432.13 3.37 9 130234 13 国开 34 200,000 19,667,348.48 3.32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10 041459060 14 桑德 CP002 150,000 15,000,371.41 2.53


6. “ 影子定价” 与 “ 摊余成本 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38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4069%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00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2723%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价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定 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平 均摊销 ,每 日计 提收 益。 8.2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持 有剩 余期限 小 于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 但不存 在该 类浮 动利 率债 券的摊 余成 本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的 情况 。 8.3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8.4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4,900,051.95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7,500.00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907,551.95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10.12 基 金业 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收益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 南方现金通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 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4.01.21-2014.12.31 4.4689% 0.0057% 1.3021% 0.0000% 3.1668% 0.0057% 2015.01.01-2015.06.30 2.6006% 0.0160% 0.6810% 0.0000% 1.9196% 0.0160%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7.1857% 0.0105% 1.9920% 0.0000% 5.1937% 0.0105%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日结转 份额 。 南方现金通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 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4.01.21-2014.12.31 4.5249% 0.0056% 1.3021% 0.0000% 3.2228% 0.0056% 2015.01.01-2015.06.30 2.6272% 0.0160% 0.6810% 0.0000% 1.9462% 0.0160%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7.2709% 0.0104% 1.9920% 0.0000% 5.2789% 0.0104%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日结转 份额 。 南方现金通货币 C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 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4.01.21-2014.12.31 4.5913% 0.0056% 1.3021% 0.0000% 3.2892% 0.0056% 2015.01.01-2015.06.30 2.6621% 0.0160% 0.6810% 0.0000% 1.9811% 0.0160%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7.3756% 0.0104% 1.9920% 0.0000% 5.3836% 0.0104%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日结转 份额 。 南方现金通货币 E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业绩 比 较基准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①- ③ ②-④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准差② 收益率 ③ 率标准 差 ④ 2014.07.07-2014.12.31 2.1610% 0.0066% 0.6697% 0.0000% 1.4913% 0.0066% 2015.01.01-2015.06.30 2.5714% 0.0160% 0.6810% 0.0000% 1.8904% 0.0160%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4.7880% 0.0123% 1.3553% 0.0000% 3.4327% 0.0123%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日结转 份额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11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12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 每日计 提损 益。 本基 金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偏 离程 度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利 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 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份 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 百分 号内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或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1)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 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 公 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登 记公 司及存款 银行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13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日 分配、 按日 支付” 。本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且每 日进行 支付 。 投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 尾 原则 处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 直到分 完为 止) ;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时 , 收益 支付 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 利转基 金 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 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 日净收 益大 于零 , 则 增加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基 金份 额不 变; 基金管 理 人 将采 取必 要措 施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 益小 于零, 若当 日基 金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不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缩减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通 过销 售机 构或自 行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追索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予支 付;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自然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工作 日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 工作 日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个 自然 日例 行对 当天实 现的 收益 进行 收益 支付 , 每 日例 行的 收益 支付 不再另 行 公告。 五、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见本 招募说 明 书“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章 节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14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本基金对于管理费 率或 销售 服 务 费 率 不 同 的 各类 基金 份 额 分 别 计 提 管 理费 或销 售 服 务 费 , 对于 管理 费 率或 销售 服务费 率相 同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 可 以分别 计提 相应 费用 , 也 可以 合 并 计提 相应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管理 费年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0.27% 。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年 管理费 率为 0.27% 。 本基金 的 B 类 基金 份额 年 管理费 率为 0.22% 。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年 管理费 率为 0.17% 。 本基金 的 E 类 基金 份额 年 管理费 率 为 0.25% 。 (1) 分别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管 理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份 额( 扣 除当日 该类 份额 升级 的部 分)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A 类、B 类和 C 类 基金 份 额的管 理费 按照 上述 方式 计提。 (2) 合并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H =E× 参与 合并 计提 基金 份额 的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参与 合并 计提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E 类 基金 份额 的管 理费 按 照上述 方式 计提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最高不 超 过 0.25% 。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的 年销售 服务 费率为 0.25% 。 本基金 的 B 类 基金 份额 的 年销售 服务 费率为 0.20% 。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年销售 服务 费率为 0.15% 。 本基金 的 E 类 基金 份额 的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25% 。 (1) 分别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份 额( 扣 除当日 该类 份额 升级 的部 分)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A 类、B 类和 C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按照 上述 方式计 提。 (2) 合并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参与 合并 计提 基金 份额 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年 销 售 服务费 率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E 为 参与 合并 计提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E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 费按照 上述 方式 计提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登 记 机构 , 由 登记 机构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 付 的,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率等费 率,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15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6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体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 益 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足 七日 ,按 类似 规则 计算。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工作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于节假 日结 束后 第 2 个 自然 日, 公告 节假日 期间 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 工作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但基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 的除 外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资产 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产 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根据基金 合同 约定, 上述 第 2 项 基金合 同终 止事项 中,若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连 续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情况 ,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在 连续 15 个工 作日以 上出 现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实 际情 况发布 提示 性 公告。 (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7 日年 化 收益率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17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一) 一般 终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到点 终止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 情况 ,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本基 金到 点终 止的 变现与 清算 基金资 产变 现 : 本基 金在 出现到 点终 止的 情况 后的 下一工 作日 起 , 基金 进入 变现期 , 变 现期不 超 过 5 个 工作 日, 除暂时 无法 变现 的资 产外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变 现期 内将基 金资 产全 部变现 。 基金清 算流 程: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基 金 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本 基金变 现期结 束且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已 成立 ,则本基 金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10 个 工作 日。 如本 基金 遇 二次清 算的 情况 , 详 见本 部分第 三 条第( 三) 款“ 本基 金到 点终止 涉及 二次 清算 的情 况” 。 (二) 本基 金一 般终 止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三) 本基 金到 点终 止涉 及二次 清算 的情 况 若本基金所持有的个 别债 券资产流动性不足等 原因 导致基金所持有资产 在变 现期内不 能顺利 变现 的, 则基 金需 要进行 二次 清算 。 二 次清 算原则 上需 待所 涉及 二次 清算的 资产 流动 性满足 要求 的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变现 ,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采用其 他方 法 或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认 为对 基 金 持 有 人更 为 有 利 的方 法 或 法 律 法规 及 中 国 证监 会 另 有 规定 的除外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1 、本基 金发生 一般终 止的 情形以及 发生 到点终 止的 ,本基金 变现 期结束 且资 产全部 变 现的情 况下 ,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2 、本基 金到点 终止涉 及二 次清算的 情况 下,将 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 全部已 变现 的剩余 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当二 次清算 资产 恢复 交易 或流 动性满 足要 求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将 未变 现资 产全 部变现 , 并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对于 在 变 现 期 出 现基 金 资 产 无法 完 全 变 现 的情 形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先 按照 基 金 合 同约 定 预 提 管理 费、 托 管费 , 待 基金 资产 完全变 现后 重新 计算 管理 费、 托 管费 。 如 果实 际应 收管 理 费、 托管 费小于 预提 管理 费、 托管 费,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多 出的部 分返 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如 果实 际 应收管 理费 、 托 管费 大于 预提管 理费 、 托 管费 , 则 按预提 管理 费、 托管 费收 取, 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追 加管 理费 、托 管费。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协商 一致 采用 其他 方法 , 或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认 为对基 金持 有人更 为有 利的 方法 , 或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尽 快完 成全 部资产 变现 , 并 制作二 次清 算报 告 , 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将剩 余资 产进 行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 (包 括二次 清算 报告 )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 公 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18 风险揭 示 一、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申 购赎 回风 险 (1)本 基金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每个开 放日 对本基 金的 累计申购 或对 单一账 户的 累计申 购 设定上 限。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接 受后 将使 当日 申购相 关控 制指 标超 过上 限, 则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可 能确 认失 败。 (2)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基 金可能 暂停 申购,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申 购本 基金的 风险 。 (3)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基 金可能 暂停 赎回,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本 基金的 风险 。 (4)本 基金可 能出现 节假 日集中赎 回量 较大, 而本 基金在短 时间 内无法 及时 变现基 金 资产,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流 动性风 险。 (5)本 基金份 额类别 是根 据投资人 持有 份额的 持 有 时间 或持 有数 量 在满 足一定 条件 后 由系统 自动 升级 生成 。 若满 足升级 条件 的当 日若 为非 工作日 , 则升 级日 期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因 此 可 能 存 在投 资 人 持 有份 额 的 实 际 持有 时 间 比 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约 定 的 升 级条 件 的 持 有时 间更长 。 2 、收 益分 配风 险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未 付收 益为 负, 在持有 人全 部赎回基 金份 额 时,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通过 销售 机构 或自 行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追索 负收 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予 支付,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未 支付 负收 益, 将面临 被追 索负 收益 的风 险。 (2)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均 为 0.01 元 , 若投 资人 申购 份额 较 少, 由 于 投资 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可能出 现当 日基金 收益 无法显示 的情 况。 (3)投资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基 金份 额对应 的未 付收益是 否与 赎回款 一并 支付给 投 资 人, 以销 售机 构或 指定 电子交 易平 台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如销 售机 构或 指定 电子交 易平 台规 定投资 人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未付 收益 不与 赎回 份额 对应的 款项 一并 支付 给投 资 人 , 未 付收 益 将结转 为份 额后 留存 在投 资 人的 基金 账户 。 3 、流 动性 风险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投资 人 提 交了赎 回申 请后 , 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及 时变 现基 金资 产, 导 致赎 回款交 收资 金不 足的 风险 ; 或 者为 应付 赎回款 , 变 现冲击 成本 较高 , 给 基金 资产造 成较 大的 损失的 风险 。 大 部分 债券 品种的 流动 性较 好, 也存 在部分 企业 债、 资产 证券 化、 回 购等 品种 流动性 相对 较差 的情 况 , 如 果市场 短时 间内 发生 较大 变化或 基金 赎回 量较 大可 能会影 响到 流 动性和 投资 收益 。 4 、机 会成 本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高 效率使 本基 金对 流动 性要 求更高 , 本基 金 必 须保 持一 定的现 金 比例以 应付 赎回 的需 求, 在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在 现金 过多 而带 来的 机会成 本风 险 , 本基金 长期 收益 可能 低于 市 场平 均水 平 。 5 、系 统故 障风 险 本基金 每个 自然 日进 行清 算和收 益分 配, 系统 实现 要求更 高, 可能 出现 系统 故障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估值 或办 理相 关业务 的风 险。 6 、到 点清 算风 险 本基金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情况 下,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本 基金将 启动 到点 终止 的变 现和清 算流 程。 7 、基 金管 理人 认购 及申 购 份额的 升级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认 购及 申购份 额不 参与 基金 份额 升级 , 可 能存 在由 于系 统故 障等原 因 导致部 分管 理人 持有 份额 误升级 的风 险。 8 、收 益率 变化 风险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规 模变动 可能 引起 各类 基金 份额收 益率 的波 动 , 特 定情 况下当 日 万份收 益可 能出 现A 类大 于 B、E、C 类或者 E 类大 于 B、C 类 或者B 类 大于C 类等情 况。 二、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 会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但 从长期 看 ,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仍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而影 响基 金的 长期 收益水 平。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险 , 例 如越 权违 规交 易、 欺 诈行 为、 清算 交收 差错、 份额 登记 差错等 风险 。 四、法 律文 件 风 险收 益特 征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法律文 件 投 资章 节有 关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是 基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证券 市场普 遍 规律等 做出 的概 述性 描述 , 代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 下本 基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售机 构( 包 括基金管理人 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 采用的 评价 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法 律文 件 中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表述 可 能存在 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金 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求 完成 风险 承受 能力 与产品 风险 之 间的匹 配检 验 。 五、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19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及转 融 通 ; (13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 规 定 且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款 项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资产 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和非交 易过 户 等 业务 规则 ,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 管理费 率、 托管 费率 、销 售服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 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的 除外)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和提 高销售服 务费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 调 低基 金的 销售 服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增加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 设 置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基 金管理 人、销 售机 构、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其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 召 集人 确定的 非 现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 召 集人确 定的 非 现场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 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的除 外)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 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日 分配、 按日 支付” 。本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且每 日进行 支付 。 投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 直到分 完为 止) ;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收 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即红利 转基 金 份额)方 式,投 资人 可通过 赎回基 金份额 获得现 金收 益;若 投资人 在当日 收益 支付时 ,若当 日净收 益大 于零 , 则 增加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基 金份 额不 变; 基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 要措 施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 益小 于零, 若当 日基 金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不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缩减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通 过销 售机 构或自 行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追索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予支 付;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二)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自然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工作 日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7 日年 化收益 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工作 日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个 自然 日例 行对 当天实 现的 收益 进行 收益 支付 , 每 日例 行的 收益 支付 不再另 行 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本基金对于管理费 率或 销售 服 务 费 率 不 同 的 各类 基金 份 额 分 别 计 提 管 理费 或销 售 服 务 费 , 对于 管理 费 率或 销售 服务费 率相 同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 可 以分别 计提 相应 费用 , 也 可以 合 并 计提 相应 费用 ,并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年费 率最 高不超 过 0.27% 。 本基 金可 以对不 同份 额类 别设 定不 同的管 理 费率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分别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管 理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 该 类份 额( 扣 除当日 该类 份额 升级 的部 分)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合并计 提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参与 合并 计提 基金 份额 的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参与 合并 计提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 服务费率最高不超 过 0.25% ,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 类别设定不同的 销 售服务 费率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 分别计 提 销 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算 公式 具体 如下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H =E×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份额 (扣 除当日 该类 份额 升级 的部 分 )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合并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参与 合并 计提 基金 份额 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年 销 售 服务费 率 E 为 参与 合并 计提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登 记 机构 , 由 登记 机构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 付 的,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知 存 款、 一年 以 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 存款 和大 额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和中期 票据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债券回 购、 短 期 融资券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持 类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一)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二)投 资组 合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 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外,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20%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5)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7)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 具有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人 资格、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根 据协议 可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4)、(10 ) 、( 11 )项另有约 定 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本基金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上 述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 收 益率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工 作日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于节假 日结 束后 第2 个自 然 日,公 告节 假日 期间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7 日年 化 收益率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工作 日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7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一)一 般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到 点终 止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 情况 ,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本 基金 到点 终止 的变 现与清 算 基金资 产变 现 : 本基 金在 出现到 点终 止的 情况 后的 下一工 作日 起 , 基金 进入 变现期 , 变 现期不 超 过 5 个 工作 日, 除暂时 无法 变现 的资 产外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变 现期 内将基 金资 产全 部变现 。 基金清 算流 程: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本 基金变 现期结 束且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已 成立 ,则本基 金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10 个 工作 日。 如本 基金 遇 二次清 算的 情况 , 详 见本 部分第 三 条第三 )款 “本 基金 到点 终止涉 及二 次清 算的 情况 ” 。 二)本 基金 一般 终止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三)本 基金 到点 终止 涉及 二次清 算的 情况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若本基金所持有的个 别债 券资产流动性不足等 原因 导致基金所持有资产 在变 现期内不 能顺利 变现 的, 则基 金需 要进行 二次 清算 。 二 次清 算原则 上需 待所 涉及 二次 清算的 资产 恢复 流动性 满足 要求 的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变现 ,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采 用其 他 方 法 或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认 为 对 基 金 持有 人 更 为 有利 的 方 法 或 法律 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 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1 、本基 金发生 一般终 止的 情形以及 发生 到点终 止的 ,本基金 变现 期结束 且资 产全部 变 现的情 况下 ,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2 、本基 金到点 终止涉 及二 次清算的 情况 下,将 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 全部已 变现 的剩余 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当二 次清算 资产 恢复 交易 或流 动性满 足要 求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将 未变 现资 产全 部变现 , 并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对于 在 变 现 期 出 现基 金 资 产 无法 完 全 变 现 的情 形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先 按照 基 金 合 同约 定 预 提 管理 费、 托 管费 , 待 基金 资产 完全变 现后 重新 计算 管理 费、 托 管费 。 如 果实 际应 收管理 费、 托管 费小于 预提 管理 费、 托管 费,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多 出的部 分返 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如 果实 际 应收管 理费 、 托 管费 大于 预提管 理费 、 托 管费 , 则 按预提 管理 费、 托管 费收 取, 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追 加管 理费 、托 管费。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协商 一致 采用 其他 方法 , 或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认 为对基 金持 有人更 为有 利的 方法 , 或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尽 快完 成全 部资产 变现 , 并 制作二 次清 算报 告 , 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将剩 余资 产进 行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 (包 括二次 清算 报告 )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 公 告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 该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 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20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中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 商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 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知 存 款、 一年 以 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 存款 和大 额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和中期 票据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债券回 购、 短 期 融资券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持 类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外,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20%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5)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7)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 具有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人 资格、证 券投 资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根 据协议 可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除上述第(4)、(10 ) 、( 11 )项另有约 定 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 督。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及转 融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本基 金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上述 限制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情况 下, 则本 基 金不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 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 由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进 行 监督。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计算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计 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 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 根 据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 债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按 规定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核 后 以 双 方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净 值 予 以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因此 ,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 每日计 提损 益。 本基 金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在有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交易 所 短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成 本法估 值前 ,本 基金 暂不 投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偏 离程 度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利 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 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责 任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年 化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收益率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的 , 由 此造 成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 以及 由此 造成 以后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由 提供错 误信 息的 当事 人一 方负责 赔偿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公 司及存 款银 行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 则变更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等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年 化 收益率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计 算结果 不一 致时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计 算核 对 , 如果最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为 准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托 管 人不负 赔偿 责任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 募 说明 书更新 一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或 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 确认或 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基 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如 因系 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资 人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构 的网 点查 询或 打印 交易确 认 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 详的 除外 。 投资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3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 制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www.nffund.com ) 、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二、网 上在 线服 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南 方e 站 通” ,可 享有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查询 和基 金信息 查询 服务 。


2、 信息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 告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南方 e 站通 ”办 理 本基金 的开 户、 认购/申 购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等 业务 。 有关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相关 公告 和 业务规 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 问题 的关键 词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 登录 基金管 理人 网站通过 “在 线客服 ”获 得投资顾 问、 服务定 制/取 消、账 户 查询等 专项 服务 。 6 、专 用客 户端 下载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下 载专 用客 户端 , 如 IOS 版 和安 卓版 等, 通 过专 用客户 端 获得基 金净 值查 询、 账户 查询 、 理 财资 讯及相 关客 户服务 。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投 资人 还 可 通过专 用客 户端 进行 基金 交易。 (二) 投资 人通 过关 注基 金 管理人 微信 公众 号 ( 可搜 索 “南方 基金 ” 或 “NF4008898899 ” ) , 可查阅 基金 净值 、 基 金动 态及活 动、 服务 资讯 等。 如绑定 个人 账户 , 还 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 限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 账 户查 询、 基 金交 易查询 、 持 有理 财基 金到 期日查 询等 服 务。 三、信 息定 制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交 信息 定 制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各 类短/ 彩信 资讯 等。 四、账 户资 料变 更服 务 为便于 投资 人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请投 资人 及时 更新 服务 联系信 息 。 投资人 可通 过以 下4 种方 式进行 服务 联系 信息 (包 括联系 地址 、 手 机号 码、 固定电 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 , 请 遵照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 关规 定办 理: 1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 e 站通 ”自 助修 改联 系信息 。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 心 400-889-8899 转 人 工修改 。 3 、 发送 邮件 至基 金管 理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修 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五、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 7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 询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投资顾 问、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询 、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3 、电话 交易服 务:基 金管 理人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六、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 容 ,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 招 募说 明书。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22 其他应 披露事项 标题 日期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龙江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 务公告 2015-7-2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厦门 鑫鼎 盛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业务 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2015-7-20 南方医 药保 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5-7-20 南方基 金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相关 业务 调整 费率 优惠 方案的 公告 2015-7-15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7-11 关于京 东电 子交 易平 台实 施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7-9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7-8 南方基 金关 于苏 宁易 付宝 电子交 易平 台调 整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5-7-7 南方基 金关 于公 司、 高管 及基金 经理 投资 旗下 基金 相关事 宜的 公告 2015-7-7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 天 津银 行、 威海 市商 业 银行 、 厦 门银 行、 顺德 农村 商业银 行和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 定投、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7-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6-30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6-27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6-12 南方基 金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开通 货币 基金 快速 转购 业务并 实 行 0 费 率优 惠 的公告 2015-6-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6-1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 2015-5-29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5-22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5-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汇付 金融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 2015-5-18 南方基 金关 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华融 湘江 银行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公告 2015-5-15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公告 2015-5-7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深 圳分公 司负 责人 等信 息变 更的公 告 2015-4-28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在子 公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 告 2015-4-23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4-23 南方医 药保 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5-4-21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任 职务情 况的 公告 2015-4-1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晋商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 务公告 2015-4-15 关于电 子直 销业 务增 加苏 宁易付 宝第 三方 支付 业务 的公告 2015-4-15 南方医 药保 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5-4-14 南方基 金关 于淘 宝直 营店 销售手 续费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4-1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利得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4-8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4-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4-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增财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3-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苏州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3-27 南方医 药保 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度报告 2015-3-2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联泰 资产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3-2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西安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2015-3-23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3-19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3-17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交易 所固 定收益 品种 估值 方法 的 公告 2015-3-17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3-5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最低 赎回限 额的 公告 2015-2-25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任 职务情 况的 公告 2015-2-1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邮储 银行 个人 网上 银行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2-11 南方基 金关 于南 方医 保基 金增加 吉林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及 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2015-2-11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23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现金通(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24 备查文 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募集注 册的 文件 ; 2 、《 南方 现金 通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 3 、《 南方 现金 通货 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备查文 件。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