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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智造C(001643)

汇丰智造: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汇 丰 晋 信 智造 先 锋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汇丰晋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汇丰晋 信智 造先 锋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募集 申请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证 监许可[2015]1449 号文 注册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证 。 汇丰晋信 智造 先锋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投 资于证 券市 场,基 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根据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 包括 :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 证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积 极 管理风 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等 。 本基 金为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预期 风险 和 预 期收益 较高 的基 金产 品 , 其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5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9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0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4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5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5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5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55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0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2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4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5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1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7 第十九 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2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03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5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06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7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第一部 分


绪言 《 汇丰 晋信 智造 先锋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 募说 明书 ”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 依 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以及 《 汇 丰晋 信智 造先锋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汇丰晋 信智 造先 锋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或“ 本 基金 ” ) 是 根据 本招募 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 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详 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汇 丰 晋信智 造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汇丰 晋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汇 丰晋 信智造先 锋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汇丰 晋信智 造先 锋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汇 丰晋信 智造 先锋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汇 丰晋 信智 造先锋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2 、 销 售机 构: 指汇 丰晋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 为汇 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 《汇 丰晋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7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算 日各类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各 自类 别的 基金份 额 总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2 、A 类 基金 份额 :指 在 投资人 认购/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认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53 、C 类 基金 份额 :指 在 投资人 认购/ 申购 时不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而是 从本 类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 54 、销 售服 务费 :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用 于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以 及 C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的费 用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汇丰晋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 1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小勇 成立时 间: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5 】17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周慧 联系电 话:021-20376868 公司的 股权 结构 如下 : 山西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山 西信 托” ) 持 有 51% 的股 权,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 Limited (汇 丰环 球投 资管 理 (英国 )有 限公 司) 持 有 49% 的 股权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杨小勇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学历 。 曾 任山 西省 委组 织部正 处级 干部 、 山 西省 信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山西 省国信投资 (集团)公司 副总经理, 山西光信实业 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山 西省国 信投 资 ( 集团 ) 公 司党委 书记 、 山 西信 托副 董事长 。 现 任晋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副 行长 (正 职待 遇)。 郭晋普 先生 , 董 事, 硕士 学历。 曾任 山西 省信 托投 资公司 房地 产开 发部 、 投 资实业 总部 副总 经理,太原万 丰房地产发 展有限公司总 经理, 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有 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 长,山 西信 托董 事长 。现 任山西 省国 信投 资( 集团 )公司 副总 经理 、党 委委 员。 柴宏杰 先生 , 董 事, 本科 学历。 曾任 长治 银监 分局 办公室 主任 、 党 委办 公室 主任, 晋商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办公室 主任 、 大 同分 行行 长, 山 西省 国信 投资 (集 团) 公 司董 事会 办公室 主任 兼党 委办 公室 主任 、 中 合盛 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事长 。 现 任山西 省国 信投 资(集 团) 公司 投资 总监 兼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 Mr. Sridhar Chandrasekharan , 董 事。 曾任汇 丰银 行董 事总经 理、 结构 化信 贷全 球市场 主 管、汇 丰环 球投 资管 理全 球销售 主管 。现 任汇 丰环 球投资 管理 首席 执行 官。 Mr. Pedro Augusto Botelho Bastos, 董 事。 曾任 汇丰 环 球投资 管理 (巴 西) 行政 总裁、 汇 丰环球 投资 管理 (拉 丁美 洲) 首 席投 资官、 行政 总裁 。 现任 汇丰 环球 投资 管理 亚太行 政总 裁 。 王栋先 生, 董事。中 国注册会计 师(CPA )和特许金融分 析师(CFA) 。曾任汇丰环球 投 资管理 (英 国) 有限 公司 产品开 发培 训生 、 汇 丰环 球投资 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亚 太企 业拓 展经理 , 其后 参与筹 建汇 丰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公 司成 立至 今历任 财务 总监 、 特 别项 目 部总监 、 国 际业 务与 战略 伙 伴部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 现 任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常修泽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曾任南 开大 学经 济研 究所 教授、 副所 长、 国家 计委 经济研 究所 常务副 所长 、教 授和 博士 研究生 导师 。现 任国 家发 改委经 济研 究所 教授 和博 士研究 生 导 师 。 Mr. Alan Howard SMITH, 独立董 事, 本科 学历 。曾 任怡富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事 总 经理和 董事 长 、 瑞士 信贷 第一波 士顿 副董 事长 、 金 威啤酒 集团 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行 董事 。 现 任香港 癌症 基金 会、East Champ 公司、 利星 行有 限公 司、会 德丰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焦杨先 生, 监事, 硕士 学历 。 曾任 山西 信托 副总 经理 兼资金 管理 部经 理, 常务 副总经 理。 现任山 西省 国信 投资 (集 团) 公司 风控 总监兼 审计 风控部 总经 理 , 山西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监 事会主 席, 山西 省产 权交 易中心 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监事 会主 席。 黄碧娟 女士 , 监 事, 本科 学历。 曾任 汇丰 集团 银团 贷款经 理、 资本 市场 部高 级经理 、 大 中华地 区债 务发 行部 主管 、 环球 银行 部香 港区 常务 总监、 汇丰 银行 (中 国) 有 限公司 副行 政 总裁、 汇丰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行 长兼 行政 总裁 。 现任 汇丰 集团 总经 理、 香港上 海汇 丰银 行有限 公司 大中 华区 行政 总裁, 同时 担任 汇丰 中国 董事会 执行 董事 。 曹菁女 士, 监事 ,硕 士学 历。曾 任中 宏保 险有 限公 司招聘 经理 、永 乐中 国培 训部经 理 、 汇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事 经理 ,现 任汇 丰晋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总 监。 侯玉琦 先生 , 监 事, 硕士 学历。 曾任 山西 信托 及山 西省国 信投 资 ( 集团 ) 公 司担任 交易 员及投 资经 理, 汇丰 晋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研 究员, 现任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基金 经理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王栋先 生 ,总 经理 ,硕 士 学历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CPA )和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CFA) 。曾 任汇丰 环球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 限公 司产 品开 发培 训生、 汇丰 环球 投资 管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亚太 企业 拓展 经理 , 其 后参与 筹建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公司 成立 至今历 任财 务总 监、特 别项 目部 总监 、国 际业务 与战 略伙 伴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 闫太平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本科学 历。 曾任 匈牙 利金 鸥国际 贸易 公司 董事 、 山 西信托 副处 长、国 际金 融部 经理 。 李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历 。 曾 任中 国国 际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客户 经理 、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副处 长。 王立荣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学 历。 曾任 山西 信托 固定收 益部 副总 经理 、 证 券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创新 业务部 总监 ; 上 海万 方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汇丰 晋信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副督 察长 。 赵琳女 士,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历 。 曾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注册 部副 总监;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运 营部总 监 ;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运 营部 总监; 现任 汇丰 晋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运营 官。 张毅杰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学 历。 曾任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华 东业 务发 展经理 、 天 同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 理财部 负责 人、 汇丰 晋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直销 业务 部总监 。 古韵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学历。 曾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法 律事 务总 部副经 理 ,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副总 监、 监察 稽核部 总监 、董 事会 秘书 和总经 理 助 理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曹庆先 生 , 伦 敦政治 经济 学院硕 士 , 曾 任中关 村证 券公司 财务 顾问 部项 目经 理、 东方 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法国 巴黎 银行证 券上 海代表处 研究 员。2007 年 加入汇丰 晋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高级研 究员 、 投 资部 研究 副总监 、 研 究部 总监 。 现 任 投资 部总 监兼 汇丰晋 信低 碳先 锋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汇 丰晋 信双 核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汇 丰晋 信 新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吴培文先 生,1980 年出生 ,清华大 学工 学硕士 。历 任宝钢股 份研 究员、 东海 证券研 究 员、平 安证 券高 级研 究员 ,2011 年 8 月加 入汇 丰晋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研究 员、 高 级研究 员。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王栋, 总经 理; 曹庆, 投资 部总监 兼汇 丰晋 信低 碳先 锋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丰晋 信 双核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和 汇丰 晋信 新动 力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王 品, 投 资 部副总 监兼 汇丰 晋信 龙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郑 宇尘 , 固 定收 益 部总监 。 基金 管 理人也 可以 根据 需要 增加 或更换 相关 人员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不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组成 。 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 内控 原则 、 控 制环 境、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基本 管理 制度包 括风 险 控制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 任、 操 作守则 等的 具 体说明 。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 节,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牵 制 、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 公 司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 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检 查公司 的内 部控 制措 施的 执行情 况 。 具 体而 言 , 包 括 如下组 成部 分 :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2) 督察 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对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长对 董事 会负 责, 将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 并定 期向 中国 证监会 呈送 监察 稽核 报告 。 (3)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 司各 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 情况 进行监督。监察稽核 部对 总经理负 责, 将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各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和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其 他规 定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并 适时提 出修 改建 议。 (4) 业务 部门 内部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责 任。 各部 门总 监对 本部门 的内 部控 制负 直接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 执行 和维 护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 事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 嵩彥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1908 年 , 是 中国历 史最 悠久 的银 行之 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 一。 1987 年重新 组建 后的 交通 银行 正式对 外营 业, 成为 中国 第一家 全国 性的 国有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 总 部设在 上海 。2005 年6月 , 交通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挂牌 上市 ,2007 年5月 在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上市 。 根 据2014 年 《银行 家》 杂志 发布 的全 球千家 大银 行报 告, 交通 银行一 级资 本位 列第19位 ,跻 身全球 银行20 强;根 据《财 富》杂 志发 布的“世 界500 强公 司”排 行榜,交 通 银行位 列第217 位。2014 年 荣获《 首席 财务 官》 杂志 评选的 “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 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 , 交通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达 到 人 民币6.27 万亿元,实现净利 润人民币 658.50 亿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有 员工 具有多 年基 金、 证券 和银 行的从 业经 验, 具备 基 金从业 资格 , 以 及经 济师 、 会计 师、 工程 师和 律师 等中高 级专 业技 术职 称, 员工的 学历 层次 较高, 专业分 布合 理, 职 业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 素 质过硬, 是一 支诚 实勤 勉 、 积极进 取、 开 拓创新 、奋 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 本行 副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行 长。 牛 先生1983 年毕 业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 获 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 学管理 学院 技术 经济 专业 ,获硕 士学 位,1999 年 享 受国务 院颁 发的 政府 特殊 津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 生2013 年11 月 起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行 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9 月 任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 行执 行董事 、副 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 行副 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本行董 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6 月任 本行 行长 助 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 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 行 长, 南宁 分行行 长, 广州 分行 行长 。彭先 生 1986 年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获经 济学 硕 士学 位。 钱文挥 先生 ,执 行董 事、 副行长 。 钱先 生2007 年8 月 起任 本 行执行 董事 、 副 行长,2004 年 10 月至 2007 年8 月 任本行 副 行长( 其中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1 月兼 任本 行 上海分 行行 长) 。钱 先生 1998 年 于上 海 财经大 学获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刘树军 先生 ,资 产托 管部 总经理 。 刘先 生 2012 年 5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2011 年 10 月起 任本 行资 产托 管部副 总经理 ,2011 年10 月 前历 任中国 农业 银行 长春 分行 办公室 主任 、 农 行总 行办 公室正 处级 秘 书, 农行 总行 信贷部 工业 信贷处 处长 , 农行总 行托 管部及 养老 金中 心副 总经 理, 本行 内蒙 古 分行副 行长 。刘 先生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5 年 一季 度末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124 只。 此外 ,还 托管 了基金 公 司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 银行 理财 产品 、 私 募投 资基金 、 保 险资 金、 全国 社保基 金、 信托 计划、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金库宝 资产保管、QFII 证 券 投 资资 产 、RQFII 证券投 资资 产、QDII 证券 投资资 产、QDLP 资金 、证 券公司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客户 资金 等 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 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 加 强内 部管理 , 保 证资产 托管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部业务 规章 的健 全和 各项 规章的 贯彻 执行 , 通 过对 各种风 险的 梳理 、 评 估、 监控, 有效 地实 现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 和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通过 各个 处室自我 监控 和专门 内控 处室的风 险监 控的内 部控 制机制 覆 盖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 各级人 员, 并 渗透 到决 策 、 执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经营 环节, 建 立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 督机 制。 2 、独立 性原则 :交通 银行 资产托管 部独 立负责 受托 基金资产 的保 管,保 证基 金资产 与 交通银 行的 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不 同的 受托 基金 分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3 、制衡 性原则 :贯彻 适当 授权、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从组织结 构的 设置上 确保 各处室 和 各岗位 权责 分明 、相 互牵 制,并 通过 有效 的相 互制 衡措施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4 、有效 性原则 :在岗 位、 处室和内 控处 室三级 内控 管理模式 的基 础上, 形成 科学合 理 的内部 控制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通过 行之有 效的 控制 流程 、 控 制措施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保障 内控 管理的 有效 执行 。 5 、效益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与基金托 管规 模、业 务范 围和业务 运作 环节的 风险 控制要 求 相适应 ,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本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目 标。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人 制定 了一整 套严 密 、 高效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 效, 包括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 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业务 风险 管 理暂行 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信 息披 露制 度》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部保密 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则 》 、 《交 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制 度》 等, 并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加 以完 善 。 做到业 务分 工合 理, 技术 系统完 整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度化 ,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管 理, 有关 信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 事中 控制 和事 后稽 核的 动态管 理 过程来 实施 内部 风险 控制 , 为了 保障 内控 管理 的有 效执行 ,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 控制评 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 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基 金管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 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的申购资 金的 到账与 赎回 资金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等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等 有关 证券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行为, 应当 及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予 以纠 正,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及时核 对确 认并进 行调 整。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对 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及 时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须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四、其他事项 最 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负 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管 理 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行 为, 未受 到 中国 人民银 行、 中国证监 会、 中国银 监会 及其他有 关机 关的处 罚。 负责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汇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 17 楼 电话:021-20376957 传真:021-20376989 联系人 : 王 晶晶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21-20376888 公司网 址:www.hsbcjt.cn 汇丰晋 信基 金电 子交 易平 台 网址:https://etrading.hsbcjt.cn/ 联系人 : 王 晶晶 电话:021-20376957 2 、其他 销 售机构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842 联系人 :曹 榕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仅 代销 本基 金 A 类 份 额)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 汇丰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大 楼 2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大 楼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碧娟 公司网 站:www.hsbc.com.cn 客服电 话: 卓越 理财 客户


800-820-8828(限 中国 内 地固话 )



































(+86)-(21)-3888 8828 ( 适用于 境外 或移 动电 话)








运筹 理财 客户


800-820-8878(限 中国 内地 固 话)




















(+86)-(21)-3888 8878 (适 用于 境外 或移动 电话 )








非汇 丰个 人客 户 800-830-2880(限中 国内 地固 话)




















(+86)-(21)-3888 3015 (适 用于 境外 或移动 电话 )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 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电话:186-3518-9180 联系人 :董 嘉文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588 公司网 站:http://jshbank.com/jsyh/index.html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络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南新 区开元 大 道 256 号洛 阳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南新 区开元 大 道 256 号洛 阳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客服电 话:96699 公司网 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东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联系电 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www.gtja.com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 黄莹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佑 君 联系人 : 权唐 电话: 010-85130577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免 长途 费) 网址: www.csc108.com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 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 话: (025 )83290979


联 系人 :万 鸣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 址:www.htsc.com.cn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杨 盛芳 电话:0591 -87613888 传真:0591-875460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陈曦


客服电 话:400 910 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点: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张 玉静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点: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点: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点: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ehowbuy.com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点: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涛 联系人 :杨 翼 公司网 站:www.10jqka.com.cn


客服电 话:95105-885


0571-56768888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点: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汪 汇 公司网 站: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点: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公司网 站: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9553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1-68751929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010-58357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 :董 云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 魏庆 华 联系人 : 汤漫 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1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申万宏 源西 部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点: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姚 思轶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2)其 他销 售 机构详 见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或 基金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 变 更或增 减 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勇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 :赵 琳 联系电 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峰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 黎明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 普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首席 合伙 人: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 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 联系人 :赵 钰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第六部 分


基 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募集 申请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 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 〔2015 〕1449 号文 注册 。 一、基金 运作方式与 类型 1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2 、基 金的 类别 :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 根据认购/ 申购 费用、销售 服务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 类 别。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 用的 ,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资 人认 购/ 申购时 不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 用,而 是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 C 类基 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投资人 在认购/ 申购基 金份额时可 自行选择基金 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 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约定,以及对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 根据 基金 实际运 作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可 增加 新的基 金份 额 类 别、 调低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费 率水 平 、 或者 停止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此项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须报 证监 会备 案并 提前公 告。 四、发售时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六、募集场所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 面值 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基 金 份额的 认购 价格 为 1.00 元/ 份。 八、认购费用与认购 份额 的计算 1 、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认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认购 费用 。A 类基 金份额 的 认购费 用如 下: 认购 金 额(万元) 认购费率 A <50 1.2% 50 ≤ A <100 1.0% 100 ≤A <500 0.6% A ≥500 每笔 1000 元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多次 认购 的,认 购费 用须 按每 笔认 购金额 对应 的费 率档 次分 别计算 。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2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认购 、全 额预缴 的原 则,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其 中 : 1 )A 类 基金 份额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金 额产 生的 利息)/ 基 金 份额初 始发 售面 值 对于适 用固 定金 额认 购费 的认购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金额 -认 购费 用 例 1: 假定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 金额在 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3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1.20%)=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 3 )/1.00 =9,884.42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 9,884.42 份基 金份 额 (含 利息 折份 额部分 ) 2)C 类基 金份 额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金额 产生 的利 息)/ 基金 份 额初始 发售 面值 例 2: 假定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 金额在 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3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 + 3 )/1.00 =10,003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 10,003 份基金 份额 (含 利息 折份 额部分 ) 上述计 算结 果( 包 括基 金份 额的份 数)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 、 投资人 认购 应提交 的文 件和办理 的手 续请详 细查 阅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 、认 购 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 人可多 次认 购基金 份 额, 已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 (4)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3 、认 购 的 限额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A 、C 类基金 份额 的认 购限 额分 别适用 以下 原则 : 投资人 首次 单笔 认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追 加认 购的最 低金 额 1000 元。 各 代销机 构 对最低 认购 限额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 转份 额 以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十一、基 金 募 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项 账户 , 在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前 , 任何 人 不 得 动用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 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时报 告中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申购、赎回开放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1 、开放 日及开 放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 日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 时间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 价 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先 ”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业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时, 申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时, 赎回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时 , 赎 回生 效。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 款项。 在发 生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上 述情形 消除 后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出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包括该 日) 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则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付 的申 购款 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A 、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金额、 赎回 份额 及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分别 适用 以下 原则: 1. 投资 人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0 元 ( 已认 购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限制) ;追 加申 购每 次最 低 金额 1,000 元 ,各 代销 机 构对最 低申 购限 额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基金 投资 者将 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500 份 基金 份 额; 每 个交 易账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不得低 于 500 份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将导致 在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余 额不 足 500 份的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如因 分红再投 资、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巨 额赎回、 基金 转换等 原因 导致的账 户余 额少 于 500 份之情况 ,不 受此限 ,但 再次 赎回 时必 须一次 性 全 部赎 回。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 资人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 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 购金 额(万 元) 申 购费 率 A <50 1.50% 50 ≤ A <100 1.20% 100 ≤A <500 0.80% A ≥500 每笔1000 元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需缴 纳申 购费 , 投 资人 在同一 天多 次申 购的 , 根 据单次 申购 基金份 额的 金额 确定 每次 申购所 适用 的费 率。 申购 费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 结算等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2 、赎 回费 率 1 )对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持 有时 间(N ) 赎回 费 率 N <7 天 1.50% 7 天 ≤ N <30 天 0.75% 30 天 ≤N<6 个月 0.50% 6 个月 ≤N<1 年 0.25% N≥1 年 0.15% 注:1 个 月为 30 天,1 年为 365 天,N 为 持有 期限 。 对于持 有 A 类基 金份 额少 于 30 日的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 的赎回 费 , 全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 对 于持有 A 类基 金份 额不 少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月 的 基金份 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其中 不低 于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于 持有 A 类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 月的 基金份 额所 收取 的赎回 费 ,其 中不 低于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持 有 A 类 基金 份额 长于 6 个 月的基 金份 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 于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 必要的 手续 费。 赎回 费 率 随赎回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的增加 而递 减。 2 )对 于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见 下表 : 持 有时 间(N ) 赎回 费 率 N <30 天 0.50% 30 天 ≤N<6 个月 0.20% N≥6 个月 0%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3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 C 类基金 份额长 于 30 日但 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收取 的赎回 费,将 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 手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 并进行 公告 。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若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 A 类基金 份额 ,则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 3: 某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A 类 份额份 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则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其 对应 费率 为 1.5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5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 9,383.07 份基 金份 额。 2 )若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 C 类 基金份 额, 则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例 4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C 类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 C 类 份额净 值 为 1.04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1.0400=9,615.38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00 元,则 其 可得 到 9,615.38 份基 金份 额。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基金财 产承 担。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5 :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时 间为 一年 三个 月,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15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15 %=15.75 元 赎回金 额=10,500-15.75=10,484.2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 月, 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10,484.25 元。 例 6: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 额,持 有时 间为 7 个月 ,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 -0 =10,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为 7 个月 , 假 设 赎回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10,500.0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分为 A 类 基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 , 两类 基金 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代 码 , 分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本 基金 两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 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 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 基金的冻结、 解冻 和质押 基 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如 相 关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 理人将 制定 和 实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第九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是一 个定 位明 确, 特色鲜 明的 主题 型投 资工 具, 将 股票 资产 聚焦 于以 高端装 备为 代表的 “智 造先 锋” 主题 ,通过 筛选 优质 上市 公司 ,争取 中长 期 投 资收 益超 越比较 基准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国 债、 金融 债 、 企业债 、 央行 票据 、 可 转 换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国 家证 券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80%-95% ,其中,其中投资于智造先锋 主题的股票比例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 比例范围 为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基金 实际 管理 过程 中 , 本 基金具 体配 置比 例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中国 宏观 经济 情况和 证 券市场 的阶 段性 变化 做主 动调整 , 以求 基金 资产 在各 类资产 的投 资中 达到 风险 和收益 的最 佳 平衡, 但比 例不 超出 上述 限定范 围。 在法 律法 规有 新规定 的情 况下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上 述比 例做 适度调 整。 三、投资策略 (一)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认为 以高 端装 备为 代表的 “智 造先 锋” 主题 是 A 股 中长 期、 确定的 投 资机会 。 《2015 年政 府工作 报告》 指出,制 造业 是中国 的优 势产业, 要加 快由大 做强 。纵观 历 史, 大国 崛起 无不 以制 造 业为根 本 , 而 又以 装备 制 造业为 核心 。 本基 金认 为, 《中 国制 造 2025 规划》 符合 大国 崛起 的历 史规律 , 定 位高 远, 并且 具有坚 实的 实施 基础 。 首 先, 中 国正 举全 国之力 ,以 高铁 、核 电、 大飞机 、航 母、 特高 压、4G 通 讯等 国家 级大 型项 目 为抓手 ,推 动 装备制 造业 转型 升级 。 中 国集中 力量 办大 事的 决策 机制和 巨大 的内 需市 场, 是落实 规划 的重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要保障 。 其次 , “中 国装 备 ” 联手 “ 中国 资本” , 正在 打造极 具国 际竞 争 力 的中 国组合, 未来 将具有 极强 的国 际竞 争力 和出口 潜力 。最 后, 中国 绘制“ 工业 4.0 ” 蓝图 ,全 面推进 制造 业 智能化 改造 ,为 高端 装备 提供了 新的 市场 空间 。 因此 , 这 个时 代既为 中国 装备制 造业 转型 升级 提供 了机遇 , 也绘 制了清 晰的 蓝图 。 本 基 金希望 把握 《中 国制 造 2025 规划 》推 动装 备制 造业 转型升 级的 契机 ,通 过打 造一个 定位 明 确、 特 色鲜 明的 以高 端装 备为代 表的 “智 造先 锋” 主题基 金, 使投 资者 最大 程度享 受地 享受 主题投 资带 来的 机会 。 (二)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国家 政策 等可 能影 响证 券市场 的重 要因 素的 研究 和预 测 , 根 据精选 的各 类证 券的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相对 变化 , 适 度调整 基金 资产 在股 票、 债券及 现金 等类 别资产 间的 分配 比例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本基 金投 资主 题的 界 定 本基金 认为 ,当 前 A 股 装 备制造 型公 司面 临了 以下 三个维 度的 主要 机遇 。 1 )明确 的政策 引导和 庞大 的内需市 场, 为转型 升级 提供了平 台和 机遇: 推动 和扶持 国 内制造 装备 业转 型升 级, 培育高 端装 备产 业, 是中 国政府 最主 要的 产业 目标 之一 。 十 二五 期 间 高 端 装 备 被明 确 为 七 大战 略 新 兴 产 业之 一 , 十 三五 期 间 有 望 出台 与 其 相 关的 《 中 国 制造 2025 规 划》 。 除了 政策 引 导,中 央政 府还 以高 铁、 核电、 大飞 机、 航母 、特 高压、4G 通信 等一大 批国 内大 型项 目为 抓手 , 积 极推 动大型 装备 的国产 化 , 制 订中国 标准 , 培 育国 内产 业 链, 带 动了 一大 批相 关企 业转型 升级 。 中 国政 府坚 定的意 志, 中国 本土 广阔 的市场 , 成 为促 进中国 高端 装备 快速 发展 的特殊 优势 。 2 )中国 资本和 中国装 备联 手走出去 ,开 拓国际 市场 :装备制 造业 是中国 为数 不多的 , 既具有 国际 竞争 力, 又 容 易通过 贸易, 对外 输出 产 品的行 业。 非 洲、 拉 美、 中亚、 东 南亚 等 第三世 界国 家和 “一 带一 路”沿 线地 区汇 聚了 世界 上大多 数的 人口 ,但 是现 代化水 平偏 低 , 对高端 装备 的潜 在需 求很 大。 以 高铁 、 核 电、 通 信为 代表的 中 国 高端 装备 , 为 这些地 区的 工 业化和 现代 化提 供了 高性 价比选 择 。 另 一方面 , 在 人民币 国际 化的 背景 下, 中国资 本开 始成 规模的 输出。 中国 装备+ 中 国资本 形成 了极 具竞 争力 的组合, 将极 大地 拓展 中 国装备 在世 界 的份额 和地 位。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3 )下游 制造业 全面升 级改 造,为装 备行 业提供 了新 增需求: 放眼 世界, 制造 强国纷 纷 以“工 业 4.0 ”为 蓝图 ,全 面推广 智能 型装 备, 改造 传统制 造业 。未 来, 传统 上强调 的人 力 成本以 及规 模优 势已 经不 是制造 业竞 争的 核心 。各 国在制 造业 上比 拼的 将是 工厂的 自动 化 、 柔性化 程度 , 以及工 业化 和信息 化的 融合 能力 。 在 新一轮 竞争 中 , 中国 制造 如要继 续保 持 竞 争力, 必须 要以 高度 的紧 迫感, 对传 统制 造业 进行 全面的 “工业 4.0 ”的 改造 。这对 中国 高 端装备 提出 了新 要求 ,也 创造了 广阔 的新 增需 求。 综合上 述三 个维 度, 本基 所指 “ 智造 先锋 ” 主 题主 要包括 : 高 端装 备核 心行 业和高 端装 备相关 行业 。其 中, 高端 装备核 心行 业涵 盖了 13 个 中信 2 级行 业中 的所 有上 市公司 。高 端 装备相 关行 业中 的部 分公 司涉及 高端 装备 或核 心零 部件, 这些 相关 行业 包括 半导体 Ⅱ、 电子 设备Ⅱ 、 其 他元 器件 Ⅱ、 环保及 公用 事业 、 汽 车零 部件、 其他 医药 医疗 等 6 个中 信 2 级 行业 (如下 表)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中信 二级行 业) 及其 发展 机遇 主题 一级行业 二级行业 国家政 策 促 进 转型 升级 中国装 备+ 资 本 对外 输出 工业4.0 改 造 现 有产 能 高端 装备核心 行业 机械 工程机械





其他专用 设 备 √


√ 通用设备 √


√ 运输设备 √ √


仪器仪表 √


√ 金属制品 √





电力设备 电站设备 √ √


输变电设 备 √ √ √ 新能源设 备 √ √


军工 航空航天 √





兵器兵装 √





其他军工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通信 通信设备 制 造 √ √


高端 装备相关 行业 电子元器 件 半导体Ⅱ √


√ 电子设备 Ⅱ √


√ 其他元器 件 Ⅱ √





电力及公 用 事业 环保及公 用 事业 √ √


汽车 汽车零部 件 √





医药 其他医药 医 疗 √





* 汇丰晋信基金 整理 为了紧 跟时 代的 潮流 , 本 基金必 须对 “智 造先 锋” 主题产 业的 发展 进行 密切 跟踪, 当未 来由于 经济 增长 方式 的转 变、 产业 结构 的升级 , 本 基金所 指主 题的 内涵 如发 生相应 改变 , 将 视实际 情况 调整 上述 主题 的识别 及认 定。 (2) 个股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所指 主题 包含 了数 个行业 , 这 些行 业的 发展 趋势和 估值 水平 区别 较大 , 这为 主动 型资产 管理 提供 了空 间。 在个股 选择 时 , 本基 金将 着重选 择那 些需 求空 间大 、 技 术确 定性 较 高、 公 司治 理结 构优 良, 发展趋 势向 好的 上市 公司 。 具体 而言 , 本 基金 以上 市公司 的 “ 成长 性- 估值指标 ” 、 公司 治理 结构、 行业 与公 司发 展趋 势等方 面进 行综 合评 价。 1 ) “成 长性- 估值指 标” 是 一个二 维的 概念 ( 毛利 率 、 净利 率、ROE 等 指标 为 代表的 成 长性维 度与 PE 、PB 等 指 标为代 表的 估值 维度 ) , 其 分别反 映公 司的 成长 能力 和估值 水平 。 基金管 理人 力求 在这 两个 维度中 选出 高成 长性 下具 有低估 值属 性的 投资 标的 。 在实际 投资 操 作中 , 本 基金 并不拘 泥于 参照单 一指 标 , 而是 将综 合考虑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后, 最大 程度 地 筛选出 具有 持续 投资 价值 的上市 公司 。 2 )公司 治理结 构:公 司治 理结构的 评估 是指对 上市 公司经营 管理 层面的 组织 和制度 上 的灵活 性、 完整 性和 规范 性 的全面 考察 , 包 括对 所有 权 和经营 权的 分离 、 对 股东 利 益的保 护、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经营管 理的 自主 性 、 政 府及 母公司 对公 司内 部的 干预 程度 , 管 理决 策的 执行 和传 达的有 效性 , 股东会 、 董事 会和监 事会 的实际 执行 情况 , 企 业改 制彻底 性 、 企 业内部 控制 的制订 和执 行 情 况等 。 因 此, 公司 治理 结 构是决 定公 司评 估价 值的 重要因 素 , 也 是决定 上市 公司盈 利能 力能 否持续 的重 要因 素。 本基 金对上 市公 司治 理水 平的 评估主 要包 括以 下几 个因 素: ? 股东价 值创 造力 ? 公司声 誉记 录 ? 管理层 战略 ? 管理层 稳定 性 ? 盈利的 可预 见性 (3)行 业和公 司的发 展趋 势:股票 定价 反映了 市场 对公司以 及其 所属行 业未 来发展 前 景的预 期 。 所 以行业 和公 司的发 展趋 势 , 是股 票价 格变化 背后 的重 要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力 求 精选出 未来 可能 加速 发展 ,或者 出现 向上 拐点 的行 业和公 司。 并结 合“ 成长 性- 估值指标 ” 、 公司治 理结 构等 因素 , 综 合考察 , 然 后做 出投 资决 策。 本 基金 并不 预设 好行 业 (公 司) 和差 行业( 公司 )的 偏见 ,而 是根据 具体 行业 (公 司) 的动态 ,进 行判 断。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主 要目 的是 在股 票市 场风险 显著 增大 时 , 充 分利 用固定 收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机会 , 提 高基金 投资 收益 , 并 有效 降低基 金的 整体 投资 风险 。 本 基金 在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投 资上 , 将 采用自 上而 下的 投资 策略 , 通 过对 未来 利率趋 势预 期、 收益 率曲 线 变动、 收益 率利 差和 公司 基本面 的分 析, 积极 投资 ,获取 超额 收益 : (1) 利率 趋势 预期 准确预 测未 来利 率趋 势能 为债券 投资 带来 超额 收益 。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宏 观经 济运行 状 况, 全 面分 析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和 汇率 政策 变化 情 况, 把握 未来 利率 走势 , 在预 期利 率下 降时加 大债 券投 资久 期, 在预期 利率 上升 时适 度缩 小久期 ,规 避利 率风 险, 增加投 资 收 益 。 (2)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分 析 收益率 曲线 反映 了债 券期 限同收 益率 之间 的关 系 。 投 资研究 部门 通过 预测 收益 率曲线 形 状的变 化, 调整 债券 投资 组合长 短期 品种 的比 例获 得投资 收益 。 (3) 收益 率利 差分 析 在预测和 分析 同一市 场不 同板块之 间( 比如国 债与 金融债券 ) 、不 同市场 的同 一品种 、 不同市 场的 不同 板块 之间 的收益 率利 差基 础上 , 投资 部门采 取积 极策 略选 择合 适品种 进行 交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易来获 取投 资收 益。 在正 常条件 下它 们之 间的 收益 率利差 是稳 定的 , 但 是在 某种情 况下 , 比 如某个 行业 在经 济周 期的 某一时 期面 临信 用风 险改 变或市 场供 求发 生变 化时 , 这种稳 定关 系 会被打 破, 若能 提前 预测 并进行 交易 ,就 可进 行套 利或减 少损 失。


(4) 公司 基本 面分 析 公司基 本面 分析 是公 司债( 包括可 转债) 投资 决策 的重 要决定 因素 。 研 究部 门对 发行债 券 公司的 财务 经营 状况 、 运营 能力 、 管 理层 信用 度 、 所 处 行业竞 争状 况等 因素 进行 “ 质” 和 “量 ” 的综合 分析 ,并 结合 实际 调研结 果, 准确 评价 该公 司债券 的信 用风 险程 度, 作出价 值判 断 。 对于可 转债 , 通 过判 断正 股的价 格走 势及 其与 可转 换债券 间的 联动 关系 , 从 而取得 转债 购入 价格 优 势或 进行 套利 。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控 制投 资风 险和 保障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前提 下, 对 权证 进行 主动 投资。 基金的 权 证投资 策略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方 面: (1)综 合衡量 权证标 的股 票的合理 内在 价值、 标的 股票价格 、行 权价格 、行 权时间 、 行权方 式、 股价 历史 与预 期波动 率和 无风 险收 益率 等要素 , 运 用市 场公 认的 多种期 权定 价模 型等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2)根 据权证 的合理 内在 价值与其 市场 价格间 的差 幅即“估 值差 价”以 及权 证合理 内 在价值 对定 价参 数的 敏感 性, 结合 标的 股票合 理内 在价值 的考 量 , 决策 买入 、 持 有或 沽出 权 证。 (3)通 过权证 与证券 的组 合投资, 利用 权证衍 生工 具的特性 ,来 达到改 善组 合风险 收 益特征 的目 的。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秉持 稳健 投资 原则, 综合运 用 久期管 理 、 收 益率曲 线变 动分析 、 收益 率利差 分析 和公司 基本 面分 析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控 制风险 的情 况下 ,通 过信 用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 以期获 得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回 报。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1) 股 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资 产 的 80%-95% , 其 中, 其 中投 资 于 智造 先锋 主题的 股 票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 80% , 权证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 较基 准 = 中证 装备 产业指 数*90%+ 同业 存款 利率( 税后 )*10%


中证装 备产 业指 数是 中证 产业系 列指 数之 一, 由中 证 800 样本 中装 备产 业的 个股组 成 , 可以反 映沪 深 A 股中 高端 装备产 业公 司股 票的 整体 表现, 与本 基金 主题 所涵 盖的投 资标 的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高度相 关。 因此, “中 证装 备产 业指 数*90%+ 同业 存款 利率 (税 后)*10% ” 是衡 量本 基金 投资业 绩 的理想 基准 。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基准 不再 适用 , 或 有更具 代表 性、 更能 为市 场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市场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调 整该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变 更须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予 以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股 票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较 高的 基金产 品 , 其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 他投资 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 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交易 所上 市的 非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交易所上市 的 非固 定收益 品种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估值 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 种(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的可转 换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 债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债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 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3、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 价进行 估值 。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成 本估值 。 4、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 承担。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 布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每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均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点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A 类或 C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 生估 值 错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算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 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按估 值方法 第 6 项 规定 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差异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市场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 基金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 在费用 收取 上不 同, 其对 应的可 分配 收益 可能 有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各类 别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减 去该 类别 每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 各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每 次每 单 位 基 金份 额 分 配 的 收益 金 额 不 得低 于 该 次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相 应 的 基 金份 额类别 的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4、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5、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申 请申 购的基 金份 额不 享受 当次 分红,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申 请赎回 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当 次分 红。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投 资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或 仲裁 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证 券交 易账 户开 户 费用、 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 从 基金资产 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 从 基金资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H=E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当 年实 际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 C 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C 类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每 日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 月月末 , 按 月支 付。 经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有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10 项 费用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 或 摊入 当 期费 用, 从基 金财 产中列支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公 告。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 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规定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或者 以 XBRL 电子方 式 复核审 查并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 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抗 力; (2)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出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时;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4)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本 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 各 个行业和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也 呈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投 资于 上市公 司的 股票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 率的波 动, 并 影响 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和 债 券,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5)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影 响 而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这将 对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 影响。 (7)信 用风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的 发行 人如出 现违 约、无法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 此外 , 回 购交易 中由 于融 资方( 正回 购方 )违 约到 期无法 及时 支付 回购 利息 ,也将 会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8)新 股价格 波动风 险。 本基金可 投资 于新股 申购 ,本基金 所投 资新股 价格 波动将 对 基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9)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 营状况 受到 多种因素 的影 响,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状况 、 世 行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下跌 , 或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这会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是 不能 完全 规避。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 资的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 和投 资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明 晰、 交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业 道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工不 遵守 职业操 守, 发生违法 、违 规行为 而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是 一只股 票型 基金 ,股票投 资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 80%-95% ,将 维 持较高 的 股票持 仓比 例。 如果 股票 市场出 现整 体下 跌, 本基 金的净 值表 现将 受到 影响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智 造 先锋 ” 主 题 的 上市 公司 ,80% 以上 的股 票基 金资 产属 于上述 投 资方向 所确 定的 内容 , 而 市场整 体并 不全 部符 合本 基金的 选股 标准 , 因 此在 特定的 投资 期间 之内, 本基 金的 收益 率可 能会与 市场 整 体 产生 偏差 。 这些特有的风险因素 可能 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在特 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 其它 股票型基 金。 7 、其 他风 险 (1)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新 投资 工具的 出现 和发展, 如果 投资于 这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生的风 险; (4)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基 金投资者 自愿 投资于 本基 金,须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不是 销售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销售 机 构担 保收 益, 销售 机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 式或 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 者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进 行。 实施 方案 若 未在 基金 合同中 明确 约定 , 应 当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明 确有 关实 施安 排, 说 明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影响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在 实施 前预 留至 少二 十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持 有人 做 出选择 。 三、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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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9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 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投资所需 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 同》及 《托 管协 议》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因 审计 、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 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登 记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合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 对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7)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登 记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 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行使投 票权 提 供便利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 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会 议通 知载明 的 形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有 效: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 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与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所 持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 第 1 条 第 (2) 款 、 第 2 条 第 (3)款 规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到 会 者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应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具 体方 式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约束力 。 (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十)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 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同意 后 变 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或者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 者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进 行。 实施 方案 若未在 基金 合同中 明确 约定 , 应 当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明 确有 关实 施安 排, 说 明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影响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在 实施 前预 留至 少二 十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持 有人 做 出选择 。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上海 分会 , 仲 裁地点 为上 海市 , 按 照其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 处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 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第十九 部分


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 1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勇 成立时 间: 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5 】172 号 经营范围 : 发 起、设 立、 登记、管 理和 销售经 证监 会批准的 基金 ,并处 理基 金单位 的 销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管理经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种类的 资产 与投 资组 合; 经证监 会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 牛锡 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国 债、 金融 债 、 企业债 、 央行 票据 、 可 转 换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国 家证 券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为:股 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资 产 的 80%-95% ,其 中,其 中 投资于智造先锋主题的股票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80% ,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2. 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 不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6. 在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7.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中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公司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其他权证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 定。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 公司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将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10.流 通受限证 券投资遵 照《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11.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12.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不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投 资 比 例 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修改 或取消上 述限 制规定 时, 且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但须提 前公 告 , 不需 要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审 议。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4. 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 是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5. 向本 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和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时 ,有责 任控 制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 账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 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 券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首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基金管 理人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 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首 次 执行 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 日内, 以 书面或其他 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 求的有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基金 拟认购的数 量、价 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信息书 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审 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进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基金投资 出现风险的,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 或防 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 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出 具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任何 责任,并 有权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应 及时上报中 国证监会 请求解决。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认、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不 实的 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在 宣传 推介 材料 上 , 则 基金托 管人 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在发 现后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 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 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的 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事 项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 金 托管 人 是 否 安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开立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是否及 时 、 准 确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否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 收,是 否按 照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进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 行 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法 合规 的指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5)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和基金 申购 过程中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 募集 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起 10 日 内,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存款账 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 出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存 款账户 ,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银 行存 款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 业 务 进 行 资金支 付,并 使用交 通银 行企业 网上银 行(简 称“ 交通银 行网银” )办 理托管 资产的 资金结 算汇划 业务 。 (5)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 《 人民 币银 行账 户 结算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 、 《 人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的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并在 备案 通过 后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及 银 行 间市 场 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债券 托管账 户,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及 资金 的清算。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申请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交 易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借 市场 交 易账户 。 (2)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交 易主 协议 , 协议 正本 由基金 管理 人保 存。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或 银 行 间市 场 清 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或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本 基金 资产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 金执 行< 企业 会计准 则> 估 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价有 关事 项的 通知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以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 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负 责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责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 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 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由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四)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 解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上 海分 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可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默认的 对账 单方式为电子对账单 ,电 子对账单包括电子邮 件形 式对账单 (月度 、季度 )和短 信账 单(月 度) 。对 于已 订制电 子邮件 形式对 账单的 基金 持有人 ,我公 司将继 续发 送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对于 没有 订制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的客 户, 默认 向预留 有效 手机 号码的 基金 持有 人发 送短 信账单 ,向 预留 有效 电子 邮箱的 基金 客户 发送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 若基金 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获取 某段 时间 的纸 质对 账单 , 可 拨打 本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电 话 021-20376888 按 0 转 人工 服务, 客服 人员 核对 姓名 、开户 证件 或基 金账 号、 交易信 息、 邮 寄地址 及邮 编等 信息 无误 后,将 为基 金持 有人 免费 邮寄纸 质对 账单 。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的适当时候 将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间 的转 换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业 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 基 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销网点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的 服 务。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 该定期 投资 计划 的有关 规则 另行 公告 。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 投 资资 讯、 理财 刊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 息, 投 资人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 易明细 查询 、修 改查 询密 码等 服 务 。 公司网 址:www.hsbcjt.cn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电子信 箱:services@hsbcjt.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汇丰晋 信将 为客 户提 供各 类资讯 服务 , 包 括市 场资 讯, 理 财资 讯, 旗下 基金 信息等 。 基 金持有 人可 以通 过汇 丰晋 信网站 、 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交资讯 定制 的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通过 手机 短信 和 E-MAIL 方式定期 发送持 有人 定制 的信 息。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金 净值 、 公司 最新 公告提 示, 各类 定期 及不 定期的 市场 报告 、理 财资 讯等。 除 了 发 送 持 有 人 定 制 的 上 述 信 息 之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会 不 定 期 向 留 有 手 机 和 留 有 EMAIL 地址的客 户发 送节 日及生 日问 候、 产品 推广 等信息 。如 持有 人不 希望 接受到 该类 信 息,可 以通 过客 户服 务热 线取消 该项 服务 。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 自动 语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 交易 情况、 基金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息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8:00 为 投资 人提供 服务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该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服 务投 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客服电 话:021-20376888 传真:021-20376998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汇丰 晋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 或以 书信 、 电子 邮件等 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提 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在 2 个工 作日之内 对投 资人的 投诉 做出回复 。对 于非工 作日 提出的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当 日进 行回 复。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 服务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经利 用自己 的网 站(www.hsbcjt.cn )及 客服 电话 021-20376888 为 基金投 资人 提供 方便 快捷 的电子 交易 服务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第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无。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第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对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 完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查阅 和下 载招募 说明 书。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第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汇 丰晋信 智造 先锋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 汇 丰晋 信智 造先 锋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 汇 丰晋 信智 造先 锋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汇丰晋 信智 造先 锋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汇丰晋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20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