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鹏华价值(160607)

鹏华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8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0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 一 五年 八 月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 2006 年 6 月 5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发的《关于同意 鹏华价值优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集的批 复》 (证监基金字[2006]105 号文) 核准, 进行募集。 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7 月 18 日生效 , 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 开 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请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产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7 月 17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未 经审计)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 、 基 金管理人 ............................................................... 8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7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20 六 、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 45 七 、 基 金份额 的 上 市交易 ...................................................... 46 八 、 基 金份额 的 场 外申购 、 转 换与赎 回 .......................................... 47 九 、 基 金份额 的 场 内申购 与 赎 回 ................................................ 53 十 、 基 金的非 交 易 过户和 基 金 份额的 登 记 、系统 内 转 托管和 跨 系 统转登 记 ............ 57 十 一 、 基金的 投 资 ............................................................ 58 十 二 、 基金的 业 绩 (未经 审 计 ) ................................................ 65 十 三 、 基金的 财 产 ............................................................ 67 十 四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67 十 五 、 基金的 收 益 分配 ........................................................ 71 十 六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73 十 七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76 十 八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76 十 九 、 风险揭示 .............................................................. 80 二 十 、 基金的 终 止 与清算 ...................................................... 82 二 十 一 、基金 合 同 的内容 摘 要 .................................................. 83 二 十 二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95 二 十 三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101 二 十 四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102 二 十 五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115 二 十 六 、备查 文 件 ........................................................... 116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 及《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价值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或“ 基 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鹏华价值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招募 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











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后的 45 日 内公











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 额











发售公告》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 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











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基金(LOF )基金份 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 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 ;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具











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











记运作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 投资 人通过场内或场外 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











条件通过场内或场外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











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











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的场所;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申购: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 申请购买本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赎回: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 格











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 申请卖出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 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 以及场内申











购和赎回和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











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











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











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等情形。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1 、名称: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 人:何如 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 (0755)82021233








传 真: (0755)82021155 7 、联系人: 吕奇志 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 出 资 人 名称 出 资 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行 行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副董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 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 香港深业 (集团) 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 学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 国。 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经济和商学 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执行官, 现任欧利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 ,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 意志银行集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 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 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 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 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 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 、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安徽大学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国籍: 中国。 曾任新疆军区干事、 秘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 主任,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 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 ;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 理和 运营, 项目 涉及制 造业 、能源 、电 信、跨 国并 购;2007 年 加入曼 达林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公司、 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 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 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品开发部, 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陈冰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 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 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 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 现任国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职工监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研究员、客户服务主管、西部理财中心总经理、 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 职工监事,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平安证 券公司工作,1998 年 12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部执行总经理。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 师事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助理。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 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 基金裕泽基金经理、 基金裕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 部、境外投资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 、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 中国证监 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谢书英女士, 国籍中国, 经济学硕士,7 年证券 从业经验。 曾任职于高盛高华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2009 年 4 月加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投资 经理助理,从事行业研究及投资助理相关工 作,2014 年 4 月起至今担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起兼任鹏 华价值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谢书英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4 月





























胡建平先 生 2007 年 4 月至 2015 年 6 月

















程世杰先 生 2015 年 6 月 至本更新招募书截止日








谢书英女 士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4 年 4 月 起至今担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及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基金、 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 鹏华双债加 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机构投资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 经理。 黄鑫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鹏 华动力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 经理, 鹏华中证 500 指数 (LOF )基 金、鹏华地产分级基金、 鹏华沪深 300 指数(LOF )基金、鹏华创业板分级、 鹏 华互联网分级基金经理。 阳先伟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 鹏华丰 收债券基金、 鹏 华 双债保利债券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鹏华中国 50 混合基金基金经 理,鹏华消费领先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 金合同 获得 基金认 购和 申购费 用、 基金赎 回手 续费用 和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 金份额;


(4 )依照有 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 合 有关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根据 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 ) 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 更换销售代理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 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13)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4)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依法 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 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 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销 售办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 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 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 )成本 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 规性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内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 )全面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应 当涵盖 基金 管理人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制定应 当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和基金 管理 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内部控制 体系 (1 )董事 会 下设风 险控 制与合 规审 计委员 会, 主要负 责制 定基金 管理 人风险 控制 战略 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2 )公司 督 察长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业务 环节 合法合 规运 作进行 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 )经营 管 理层、 督察 长、监 察稽 核部、 公司 各部门 负责 人 定期 召开 会议对 各类 风险 予以充分 的 评估和防 范 , 对业务 过 程中潜在 和 存在的风 险 进行通报 、 讨论,并 及 时采取防 范和控制措施。 (4 )监察 稽 核部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 进行检 查, 定期不 定期 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 (5 )业务部 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 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6 ) 员 工 :依 照 公 司“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全 员 风 险控 制” 的 理 念, 公司 每 个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公司 通 过 不断 健全 法人治 理 结 构,充 分发 挥独立 董事 和监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 )管理 层 牢固树 立了 内控优 先的 风险管 理理 念,并 着力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合 规及 风险 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合规及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 )建立 并不 断完 善 内 部控制 体系 及内部 控制 制度: 自成 立来, 公司 不断完 善 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序、 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 )建立 健 全各项 管理 制度和 业务 规章: 公司 建立了 包括 投资管 理制 度、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 规章等, 从 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 )建立 了 岗位分 离、 相互制 衡的 内控机 制: 公司在 岗位 设置 上 采取 了严格 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 )建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 公司 通过健 全岗 位责任 制使 每位员 工都 能明确 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 )构建 风 险管理 系统 :公司 通过 建立风 险评 估、预 警、 报告、 控制 以及监 督程 序,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 而识别、 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 明晰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 )建立 自 动化监 督控 制系统 :公 司启用 了恒 生交易 系统 以及自 行开 发的投 资指 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 对投资比例限制、“ 禁止投 资股票库” 、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 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 不断 强化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 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 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个股投资授权、 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 同时, 公 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 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 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 定期对各基 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 金 管理人 承诺 根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10 月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939)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于 2014 年 末,中国建设银 行市值约为 2,079 亿美元 ,居全球上市银行第四位。 于 2014 年末 , 本集团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 较上年增长 8.99% ; 客户 贷款和垫 款 总额 94,745.23 亿元,增 长 10.30% ; 客户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增长 5.53% 。营 业收 入 5,704.70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12.16%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 12.28% , 净 利 息 收 益 率 (NIM)2.8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19.02% ;成本收入 比为 28.85% 。利润 总额 2,990.86 亿元,较上年增长 6.89% ;净利润 2,282.47 亿元, 增长 6.10% 。 资本充足 率 14.87% ,不 良贷款率 1.19% ,拨备覆 盖率 222.33% 。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 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增11万 户和 68万户,个 人有效客户新增1,188 万 户。网点“三综合”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综合性网点达 到1.37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0% ,综合营销团队1.75 万 个,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 台、 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 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 全行超过1.45万个营业 网点30类柜 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现总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60% 。 总分行之间、总分行 与子公司之间、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合性、 多功能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3,989.83 亿元 , 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 以 “养颐” 为 主 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 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 账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188.32 亿元和62.34 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38.06%,新增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 市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1 万个、结算量达1.46 万 亿元。信 用卡累计发卡量6,593 万张,消费交易额16,580.81 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 数量增长14.18%,金融资 产增长18.21% 。 2014 年, 本 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 授予的100 余 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 年“ 世界银行1000 强排名”中 ,以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 ;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500 强排 名第29 位, 新兴市场500 强排名 第3 位;在美 国《福布斯》杂志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 排名中位列第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世界500 强排名第38 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 盖公司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 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 权市场处 、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 管 处、清算 处 、核算处 、 监督稽核 处 等9 个职 能处室 ,在 上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 ,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 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 综 合系统—— 基金监督 子 系统” ,严 格 按照现行 法 律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直销机构 (1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cn (2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 街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 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010789 联系人:周樱 (二)销售机构 (1 )银行代 销机构 1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邱泽滨 网址:www.95599.cn 4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7 )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 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 网址:www.cebbank.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静筠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3)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4)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 联系人:郑鹏 网站:www.hxb.com.cn ; 15)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宁 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7)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唐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8)浙江民 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19)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联系人:汤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0)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服电话:40088-96400 公司网址:www.njcb.com.cn 21)洛阳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2)厦门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刘冬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http://www.xmccb.com 23)东莞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4)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杨涓 传真: (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2 ) 券商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厦














深圳市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 4 、18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38、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联系人: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1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刘阳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www.cgws.com 1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0791)86289395 联系人:徐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21)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336 (上海地 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2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


马 贤清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2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梁旭 客服热线: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3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 陕 西信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2)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3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43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www.cfzq.com 3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03、05、11 、12 、13 、15、16、18 、19、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 04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7)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 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 888 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李珍 咨询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p.com.cn 4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八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291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沈


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网址:www.glsc.com.cn 4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 1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43)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 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 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凌芳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5 、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联系人:王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45)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苏江


电话:010- 88086830-652


网址:www.rxzq.com.cn


4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 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9)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 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871- 3577942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50)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金文 客户服务热线: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1)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高颂 联系人:林文宇 联系电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址:www.ytzq.net 5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 金融中心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 金融中心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户服务电话: (021 )63340678 网址:www.aizq.com 5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6)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www.hlzqgs.com 57)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 -85127622 服务热线:400 -619 -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5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 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6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国海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6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6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6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马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6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电 大楼三、四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旗营南路天畅园 6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张悦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834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6)天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67)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 )期货公 司代销机构 1 )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 , 名义层 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联系电话:023-86769742 联系人:谭忻 网址: www.cfc108.com (4 )第三方 销售机构 1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 )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素雅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3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蒋章 网址:www.ehowbuy.com 4 )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5 )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张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 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8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 )深圳市新 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0 )诺亚正 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姚杰 网址:www.noah-fund.com 11)万银财 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毛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2)北京增 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3)北京恒 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14)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 三 ) 场内代销机构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以 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6 年 8 月 11 日发布的 《 鹏华 价值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关于开放场内、 场外申购业务的公告》 , 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发布的《鹏华价值优势证券投资基金(LOF )关于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的公告》。 (四) 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五)律师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 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苏文静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六) 会 计 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联系人:魏佳亮 六、基 金 的募 集 与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5 号文 批准募集发售。 募集期从 2006 年 6 月 12 日起到 7 月 11 日止,共 募集 1,875,734,450.63 份基 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47,537 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7 月 18 日正式生效 。 ( 三) 基金 存续 期 内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数 量 和资金 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七 、基金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 本章仅对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的 相关事宜予以规定。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 将基金份 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9 月18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 使 用 相 应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通 过 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的 营 业 网 点 报 盘 买 入 和 卖 出 本 基 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发布的《鹏华价值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 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 易 的 注册登 记 投资人T 日买入成功后, 注 册登记人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 投资人自 T +1 日(含该日 )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 注 册登记人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 (七)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按照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 终止上 市 的 情形和 处 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 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 同终止;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 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上市交易规则相应进行调整,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大 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场 外 申购 、 转 换 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 转换和赎回 业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 转换与赎回等 场外基金业务;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 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一) 场 外 申 购、转 换 和 赎回业 务 办 理的场 所 1 、鹏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设在 深圳 、北京 、上海 、武 汉和 广州 的 直销 中心 ( 具体 地址 及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 2 、中国建 设 银行的 指定 网点以 及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其 他代 销机构 营业 网点 ( 具体 地址 及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 3 、鹏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基 金网 上交易 系统 (具体 业务 规则与 说明 参见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相关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开通其他银行卡办理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的,届时将予以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 转换与赎回的场所, 并予以公 告。 (二) 场 外 申 购、转 换 和 赎回的 开 放 日及 办理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 转换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前, 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 , 下午 1:00-3:00。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转换或赎回,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转换或者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转换 或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6 年8 月16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日常申购业务 。 3 、转换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7 年4 月23 日开始办理场外日常转换业务。 4 、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6 年9 月18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日常赎回业务。 5 、基金管 理 人如果 对申 购、转 换或 赎回时 间进 行调整 ,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在 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场 外 申 购限制 1 、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 、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构 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 通过我公司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 1 万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 3 、转换的最 低份额为 2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 4 、 账户最低余额为 30 份 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或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 转换或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 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 5 、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构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方式申购本基金每次 最低扣款额为 100 元 (含), 客户 在各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时应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投 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以定期定额方式投资本基金的, 每次最低扣款额等相关 事项以本基金管理人相关最新公告为准。 6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 整 场外 申购 、转换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及相 关业 务规则,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场 外 申 购、转 换 和 赎回的 原 则 1 、 本 基 金 采用“未知价” 原 则 , 即 申购 、 转 换 和赎 回 价 格 以申 请 当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 额 申购 , 份 额 转换 和 赎 回” 原则 , 即 申 购以 金 额 申 请, 转 换 和 赎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 、仅在转 出 的基金 正常 开放赎 回, 以及转 入的 基金正 常开 放申购 的前 提下, 方可 实现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基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 起重新开始计算。 4 、办理基 金 转换业 务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转出 、转入 基金 份额只 能在 同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 销售代 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5 、如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申 请转出 其账 户内鹏 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转 入本 基金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 。 6 、基金份 额 在转换 成功 之日起 ,按 照注册 登记 机构最 新的 业务规 则计 算转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间,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基金费用。 7 、当日的申 购、转换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8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况 并在 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质利 益的 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场 外 申 购、转 换 和 赎回的 程 序 1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转换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投资者提交转换、 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的转换、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转 换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 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转换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3 、申购、转 换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转换以份额申请, 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者 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 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六) 场 外 申 购、转 换 和 赎回的 数 额 和价格 1 、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转换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转换所得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3 、赎回金 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 赎 回份额 乘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 场 外 申 购份额 、 转 换份额 与 赎 回金额 的 计 算公式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非养老金客户)5,000 元申 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假 设申 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 =4,367.12 份 即: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28 元, 则可得到 4,367.12 份基金 份额。 2 、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算 转换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手续费率 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率/ (1 +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 减赎回费用。其中,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 赎回,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 =28.70 元 赎回金额=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5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场 外 申 购、转 换 和 赎回的 注 册 登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后 (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转换基金成功之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 续, 投资人自 T+2 日 (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或就该 部分基金份额再行办理 转换业务。 投资人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扣 除权 益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或未明确禁止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 拒 绝 或 暂停接 受 申 购申请 的 情 形及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 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此时,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





(1 )不 可抗力 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2 )证 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 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接 受 某笔 或某 些 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时。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5 )基金 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 、 (2 ) 、 (3 ) 、 (5)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等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暂 停 转 换、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及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 出申请、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不 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 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





(4 )发 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 转换申请基 金管理人有能力足额兑付或全额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 如暂时不能 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 转换申请量占已接受的 赎回、 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转换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间转换 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理) , 并 以后 续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转换、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转换、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 额 赎 回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 总 数后扣除 申 购申请份 额 总数及基 金 转换中转 入 申请份额 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支 付投 资人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 不低于上 一 日基金总 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 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 请;已经 接 受的赎回 申 请可以延 缓 支付赎回 款 项,但 不 得 超过正常 支 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2 日内通 过 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 重 新 开 放申购 、 转 换或赎 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 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 、 基 金 份额 的 场 内 申购 与 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 深交所 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业务。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办理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 ( 一 ) 投资者 范 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 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二 ) 使用账 户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 详见本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三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办 理 场所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6 年 8 月 11 日发 布的《鹏华价值优势证券投资基金(LOF ) 关于开放场内、 场外申购业务的公告》 , 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发布的 《鹏华价值优势证券投 资基金(LOF )关于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的公告》 )。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 (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 可在深交所网站查 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 四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开 放 日及开 放 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6 年 8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场内日常申购业务 。 3 、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6 年 9 月 18 日起开始办理场内日常赎回业务。 4 、本基金 场 内暂时 未开 通基金 间的 转换业 务, 若届时 开通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及 时公 告。 ( 五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原 则 1 、“未知价” 原 则 , 即 申购 和 赎 回 价格 以 受理申请 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进行计算; 2 、“ 金 额 申购 , 份 额 赎回” 原 则 , 即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以 金 额申 报 , 申 报单 位 为 一 元 人 民 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3 、当日的 申 购与赎 回申 请可以 在当 日交易 结束 时间前 撤销 ,在当 日的 交易时 间结 束后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不得撤销。 ( 六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并 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场内 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单位 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购、 赎回 申 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 将自动撤销。 ( 七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数 额 限制 1 、单个基金 账户单笔 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 、基金管 理 人、深 交所 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在不 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限制 。 基金管理人要求予以调整的, 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方式 :本 基金的 申购 份额由 申购 金额扣 除申 购费用 后除 以申 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点后部分将以现金形式 直接退还给投资人。 4 、赎回金 额 的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的 赎回金 额由 赎回份 额乘 以赎回 申请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 八 ) 场内申 购 份 额和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方 式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者资金账户。 例 1 :某投资 者通过场内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 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 (1 +1.5% )=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 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 款 0.94 元。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 费用 赎回总金额、 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 率为 0.5% ,假 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 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 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 九 ) 场内 申 购 与 赎回的 登 记 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办理本 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 ) 有关 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章中关于 “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 ” 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所有关规定 , 并据此 执行。 十 、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和 基 金 份 额的 登 记 、 系统 内 转 托 管和 跨 系 统 转登 记 ( 一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具体条件、 程序及收费标准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 二 ) 基金份 额 的 登记 1 、本基金 的 份额采 用分 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或 申购 买入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基 金份额 既可 在深交 所 上 市交易 ,也 可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3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申请场外赎回。 ( 三 ) 系统内 转 托 管 1 、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 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基 金赎 回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3 、基金份 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上 市交易 或场 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四 ) 跨系统 转 登 记 1 、跨系统 转 登记是 指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 一 、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依托严格的研究流程和投资纪律, 强调运用相对估值分析方法, 发掘我国资本市 场国际接轨趋势下具备相对价值优势的中国企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 债券、 央行票据、 权证、 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有投资 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投资比例为 60% ~95% , 债券投资比例为 0% ~35% ,权证的投 资比例为 0 ~3% ,现金或 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5%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严格的研究流程和投资纪律, 强调运用相 对估值分析方法, 通过广泛的估值 比较, 重点投资我国资本市场国际接轨趋势下具备相对价值优势并兼具良好成长性的中国企 业。 具体而言, 本基金首先按照既有的研究流程和投资纪律进行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 再运 用相对估值分析方法, 进行广泛的估值比较, 分析行业、 个股的合理估值区间, 深入发掘行 业和个股层面由于具备相对价值优势而存在的投资机会, 以此作为基金经理的投资线索以及 权重调整的重要依据。 投资方法及标准: 1 、股票投资 基金对于股票投资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 按照 既有的研究流程进行行业景气周期分析并建立股票投资备选库 。 第 二步 运用 P/E 、P/B 、PEG 、EV/EBITDA 等相对估值分析方法,选择具有可比性的 时段和市场, 通过广泛的估值比较, 分析行业、 个股的合理估值区间, 深入发掘行业和个股 层面由于具备相对价值优势而存在的投资机会 。 第三步 基 金 经 理 将 行 业 和 个 股 的 相 对 价 值 优 势 作 为 投 资 线 索 以 及 权 重 调 整 的 重 要 依 据, 对于个股还要结合行业研究员基于实地调研、 财务分析等对公司盈利的持续性、 稳定性 、 增长性以及资本回报率方面的研究成果, 在股票备选库的基础上选择兼具价值优势与良好成 长性的股票建立投资组合。 2 、债券投资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在债券投资中, 通过降低组 合总体波动性从而改善组合风险构成为目的, 采取积极主动 的投资策略,谋取超额收益。 (四) 投 资 决 策依据 及 程 序





1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宏 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3 )上 市公司的估值优势、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





2 、投资 决策程序





(1 )投 资决策委员会首先确定基金投资阶段性的资产配置比例;





(2 )行 业研究员通过个股的财务评级、所处行业的定位分析、市场和经济环境分析等 途径,自下而上地筛选出具有可持续增长前景的上市公司股 票加入本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 ;





(3 )行 业研究小组所有的行业分析以及重点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必须应用相对估值分 析方法进行估值比较, 负责定期提供主要国际市场的当前估值数据, 同时根据行业研究员的 要求寻找和提供特定时期的历史估值数据作为研究的基础 ;





(4 )基 金经理负责将行业和个股的相对价值优势作为投资线索以及权重调整的重要依 据,选择兼具价值优势与良好成长性的股票建立投资组合 ;





(5 )固 定收益小组与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根据久 期决策、收益率曲线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 等原则构建债券组合;





(6 )基 金经理负责根据市场的变化,选择适当时机进行投资操作;





(7 )金 融工程师 负责对基金持仓的品种进行风险监控、风险预警以及投资业绩评估;





(8 )基 金经理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人员均认为具有较大风险的投资品种必 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整;





(9 )监 察稽核部对投资 交易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五) 业 绩 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信 标普 A 股综合指数收益率× 70% +中信标 普国债指数 收 益率× 30% 中信标普 A 股综合指数是实时调整的全样本指数,作为按流通股本 加权的综合指数, 其样本股覆盖了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所有 A 股,并且新股上市次日才计入指数调整,因 此在客观上反映了二级市场的真实走势。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样本涵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的国债品种。 交易所的国债交易市场 具有参与主体丰富、 竞价交易连续的特性, 能反映出市场利率的瞬息变化, 也使得中信标普 国债指数能真实地标示出利率市场整体的收益风险度。 本基金充分考虑本基金各资产投资比例要求从而构建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六) 基 金 的 投资限 制 及 禁止行 为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四十; (6) 本基金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应符合 下述要求: 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投资比例为 60% ~95% ; 债券投资比例为 0% ~35% ; (7)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 之五;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1)—(6)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为的,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七) 基 金 的 运作方 式 及 类型 1 、本基金运 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2 、本基金类 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 基 金 的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 (九) 基 金 管 理人代 表 基 金行使 股 东 权利的 处 理 原则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本 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力, 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十)基金投 资 组 合报告 ( 未 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已于 2015 年7 月 1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214,633,110.09 83.92 其中:股票


3,214,633,110.09 83.9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01,742,000.00 7.88 其中:债券


301,742,000.00 7.88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1,666,075.39 7.09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8 其他资产


42,347,724.34 1.11 9 合计





3,830,388,909.82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02,720,508.10 2.8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40,716,586.49 50.94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65,003,523.18 1.8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45,423,254.88 4.0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2,430,480.76 3.1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202,596,918.96 5.61 J 金融业 149,777,521.92 4.1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62,696,194.66 7.2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8,594,671.20 2.1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73,674,043.94 4.8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0,999,406.00 2.24 S 综合 - - 合计 3,214,633,110.09 88.96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333 美的集团 8,000,000 298,240,000.00 8.25 2 002400 省广股份 10,399,691 262,696,194.66 7.27 3 600887 伊利股份 10,000,904 189,017,085.60 5.23 4 600690 青岛海尔 6,003,282 182,079,543.06 5.04 5 600036 招商银行 8,000,936 149,777,521.92 4.14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6 000538 云南白药 1,499,964 129,401,894.28 3.58 7 300244 迪安诊断 1,499,961 125,906,726.34 3.48 8 000503 海虹控股 2,349,805 115,140,445.00 3.19 9 601006 大秦铁路 8,007,869 112,430,480.76 3.11 10 600559 老白干酒 1,199,953 100,220,074.56 2.77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1,742,000.00 8.3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1,742,000.00 8.3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01,742,000.00 8.35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30426 13 农发 26 1,000,000 100,750,000.00 2.79 2 130326 13 进出 26 900,000 90,585,000.00 2.51 3 140223 14 国开 23 500,000 50,200,000.00 1.39 4 130420 13 农发 20 300,000 30,153,000.00 0.83 5 130317 13 进出 17 300,000 30,054,000.00 0.83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 基金投 资 的 前十大 证 券 之一云 南 白 药的发 行 主 体云南 白 药 集团股 份 有 限 公司 的 子 公司云南白药集团中药资源公司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 年5 月 19 日发布 的 《关于 桂 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桂林兴达” ) 等企业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药品的通告》 (2015 年第 15 号) 中涉及购买非法银杏叶提取物, 正 协助药监部门进行此事件的核查工作。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根据云南白药公告的说明, 本次涉及的购买非法银杏叶 提取物, 是响应下游客户要求, 从具备银杏叶提取物生产资质的桂林兴达采购五批计 6.9 吨银 杏叶提取物, 并销售给客户。 该行为系云南白药集团中药资源公司正常的经营贸易业务。 除以 上 业务外,云南白药集团中药资源公司未发生过任何银杏叶提取物的生产、采购和销售业务。 因此, 我们认为该事件并不会对云南白药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 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它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51,869.5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5,101,339.6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272,608.11 5 应收申购款 4,621,907.06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347,724.34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股票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 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二 、 基 金的 业 绩 ( 未经 审 计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的 投资 业绩与 同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成立时间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06 年 7 月 18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49.93% 0.89% 24.09% 0.93% 25.84% -0.04%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31.64% 1.92% 102.06% 1.59% 29.58% 0.33%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2.53% 2.41% -47.68% 2.12% -4.85% 0.29%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80.78% 1.61% 68.25% 1.42% 12.53% 0.19%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3.43% 1.27% -1.01% 1.10% -12.42% 0.17%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9.93% 1.12% -19.28% 0.94% 9.35% 0.1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37% 0.94% 5.27% 0.93% 4.10% 0.01%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96% 1.08% 2.68% 0.94% -0.72% 0.14%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6.15% 1.07% 34.46% 0.78% 11.69% 0.29%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18.49% 2.13% 33.03% 1.51% -14.54% 0.6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348.77% 1.53% 240.97% 1.30% 107.80% 0.23% 2 、基金合 同 生效以 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变动 情况 ,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的变 动进 行比 较: 注 1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 A 股综合 指数收益率×70%+ 中信 标普国债指数 收益率×30% ; 注 2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7 月 18 日生效; 注 3 :本基金 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十三、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财 产 的 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及 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非因 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四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 值 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通 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 计量;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2 )送股、转 增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 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 收利息( 自债 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 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5)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 )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规定 , 本基 金管理人进一步明确了本基金持有资产的估值方法, 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刊登 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 3 、权证估值 方法: (1) 基金持有 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5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如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它 情形。 (七)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 况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 项、债 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权 证估值方法的第(2)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 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五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基 金 收 益的 构 成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1 、买卖证券 差价; 2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 利息;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 5 .持有期间 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 金 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三) 收 益 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 、基金当年 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 的 收益分 配比 例按照 有关 规定制 订。 在符合 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益可进行分配,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 配收益的 70% ;





6 、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7 、在符合 有 关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收益每 年至 少分配 一次 ,但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 益 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 益 分 配的 时 间 和程序 1 、基金收 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在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 六 ) 收益分 配 中 发生的 费 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 六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与基金 运 作 有关的 费 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 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8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按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 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3 )本条第 1 款第(3 ) 至第(8 )项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及相关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二 ) 与基金 销 售 有关的 费 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场外、场内 的申购费率相同。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特定 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特定申 购费率 M<50 万 0.60 % 50 万≤M <250 万 0.60 % 250 万≤M <500 万 0.60 % 500 万≤M <1000 万 0.50 %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费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 50 万≤M <250 万 1.20 % 250 万≤M <500 万 0.75 % 500 万≤M <1000 万 0.50 %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场外、场内申购相关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户。 2 、转换费 具体转换费率、计算公式及转换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请查看基金管理人 的相关公告。 3 、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 有 年 限(Y ) 场外赎 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 场外、场内赎回相关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75%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强制规 定以 及不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费率及/ 或收取方式,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上述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转换费率 和基金赎 回费率。 ( 三 ) 其他费 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列支。 ( 四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费用调 整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 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七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基 金 的 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 金 的 审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 换会计师 事 务所,经 基 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告。 十 八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 募 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登 载 在指定报 刊 和网站上 。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当 在每6 个月 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 的最后1 日。 ( 二)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3 日 前,将 基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 金 份 额上 市 交 易公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3 个 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公 告、基 金 份 额净值 公 告 、基金 份 额 累计净 值 公 告 1 、本基金 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至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 基 金 年 度报 告 、 基金半 年 度 报告、 基 金 季度报 告 1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90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60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 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九) 临 时 报 告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事 件 时,有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应当在2 日 内编制临 时 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10、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 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十二)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其 他 信 息 (十三)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存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上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公 布 后 , 将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住 所 和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 九 、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收益相对较高, 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 投资 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技术风险、 上市交易的风险、 其他风险等 。 ( 一 ) 市场风 险 与 对策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行业政 策、 地区发 展政 策及 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证券市 场的 收益水 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率 的变 动。利 率直 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 风 险。基 金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针对以上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通过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 析, 研究 并预测经济周期、利率水平的走势,作为投资的依据;同时,通过可投资股票备选库制度, 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所在行业的研究, 采用财务分析、 实地调研等多种方法判断上市公司的经 营风险,选择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 二 ) 投资风 险 与 对策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的开放式基金 ,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特点, 股票投资的风险包括资产配 置风险、行业配置风险、证券选择风险、流动性风险、收益性风险等。 依据对超额收益的贡献大小,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风险依次可划分为久期风险、 期限结构 风险、 类属配置风险和个券选择风险, 国外和国内的研究表明久期风险占 债券投资总风险的 85% 以上。 如 果债券组合久期与基准久期相差太多, 一旦市场利率发生明显不同于预期的变 化,将导致组合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出现较大偏差。 为控制上述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使用了“ 北方之星 债券投资决策分析系统” 进行债券投资 的收益分析和风险监控, 使用“Barra Aegis Portfolio Management 系统” 和“ 鹏华风险绩效评估 系统” 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态风险监控。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 三 ) 管理风 险 与 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提高研究能力和管理水平, 将投资建立在研究 的基础上, 对宏观经济、 行业发展、 上市公司和市场走势四个层次进行深入研究, 不断总结 投资经验; 同时通过在实践中对制度的持续检验和完善, 以及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和与国外 同行交流, 不断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 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 更好的投资回报。 ( 四 ) 流动性 风 险 与对策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 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尚处于发展阶段, 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 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 的基金赎回或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为控制这类风险, 基金管理人充分借鉴国外证券流动性理论, 建立了本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系统,用数量化指标衡量基金流动性,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进行监控。 ( 五 ) 本基金 特 有 风险与 对 策 本基金特有风险将主要来源于资产配置决策、 行业配置决策和个股选择决策的具体实施 过程。 1 、本基金主 要是通过行业景气周期分析以及相对比较估值的办法来进行行业配置和个 股选择, 但由于宏观经济环境、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市场等方面因素发生不可预料的变化 而导致行业景气周期以及个股的价值随之发生改变, 从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对景气周期的判断 以及比较估值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较大的偏差,由此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2 、随着国内 证券市场开放程度的加大,国内许多行业和上市公司必然面临来自国际市 场的诸多影响, 某些具备比较优势特征的行业或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调整或 低速增长的可 能,进而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3 、本基金在 进行行业和个股的相对比较估值的过程中,常会以国际市场上同类行业或 同类个股为参考基准。但这样的话,就会因没有周全地考虑国家/ 地区 之间的差异性而导致 相对比较估值的结果偏离真实的价值很远, 由此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决策失误, 从而影响本基 金的收益水平。 针对这类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对行业景气度的影响因素的研究, 同时建立行业景气 度监控机制, 随时根据行业景气度的变化情况, 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在以国际市场上同类 行业或同类个股为参考基准进行相对比较估值时, 尽可能多地将 各国的国家风险因素以及比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较双方的各种差异性考虑在内。 ( 六 ) 技术风 险 和 对策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 七 ) 上市交 易 的 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交易。 由于 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同时 ,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 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 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的可能。 (八)其他风 险 和 对策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为控制这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完备的灾难恢复计划, 通过每个工作日对业务数 据的异地备份,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二十 、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算 (一) 本 基 金 终止的 情 形 及处理 方 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并、撤销;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 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 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清 算小 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 工作日内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一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 、 义务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 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义务。 3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 金合同 获得 基金认 购和 申购费 用、 基金赎 回手 续费用 和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 金份额;


(4 )依照有 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 合 有关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6 )根据 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 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 ) 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 更换销售代理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 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 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 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于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本基 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资料; (8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订的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 《基 金合同 》和 《托 管协议》)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 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 金 财务会 计报 告、中 期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 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1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共同 组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持有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终止基金合 同; b.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c. 变更基金类 别; d.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e.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f.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g. 提高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h.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合并; i.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 以 下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 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转换费率等 费率或收费方式; c.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3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 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 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项; c. 会议形式; d. 议事程序; e.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f.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g. 表决方式; h.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电话; i.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 式 a.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b.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 现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b. 通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2) 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 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 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a.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 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b.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c.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d.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 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b.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 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除下列 b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二)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基 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或者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 议、 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a.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b.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c. 如会议主持 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 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如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2 )生效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 )相关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取 消上述 相关 限制或 变更 上述相 关规 定的, 按照 变更 后的规定执行。 (三) 基 金 合 同解除 和 终 止的事 由 、 程序 1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并、撤销;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 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 工作日内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和 注册 登 记 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二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年12 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 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 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的 业 务监督 和 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为: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 债券、 央行票据、 权证、 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有投资 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 正常市场状况下, 股票投资比例为 60% ~95% , 债券 投资比例为 0% ~35% ,权 证的投资比例为 0 ~3%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 5% 。 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 具或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 (3)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四十; (4) 本基金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 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投资比例为60% ~95% ; 债券投资比例为0% ~35% ;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 之五;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1)—(4)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定。 3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本 协议 第十五 条第 九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名 单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4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在 与交易对 手 发生交易 前3 个工作日 通 知基金托 管 人,其后 据 此执行。 基 金管理人 负 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 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5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资 运作 中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7 、对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 管 理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的 业 务核查 1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 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故 延 迟执行基 金 管理人资 金 划拨指 令 、 泄露基金 投 资信息等 违 反《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 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 财 产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 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 集期满 或基 金终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等事宜。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资金账 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 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 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 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按照 相关 规定负 责处 理,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 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与 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 定期或不定 期的将该重大合同的名称、 种类等提供予基金托管人。 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15年。 (五) 基 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每 工 作 日对基 金 资 产进行 估 值 后,将 基 金 份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 金 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的登 记 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提供资料, 由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建立并保管。 在基 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七) 争 议 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 协 议的修 改 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本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三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服务内容, 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 一 ) 营销创 新 及 网上交 易 服 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 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 投 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 现净值查询功能, 绑定个人账户之后, 还可实现账户查 询功能和交易功能。 基金管理人也 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 为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 二 ) 交易资 料 的 寄送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 准确、 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新开户欢迎信、交易对账单、 《鹏友 会》等资 料。 ( 三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等渠 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手机短信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度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公告、 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 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 适时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内容。 ( 四 ) 在线咨 询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 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 (或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 享有交易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 对账单 打印、 理财刊物 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 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自动语 音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 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21:00 的 座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六 ) 客户投 诉 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 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信、 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信箱、 网络服务。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 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 七 ) 客户专 家 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 基金管理人建立“ 客户 专家团” 机制, 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 四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 月 21 日 2014 年第四 季度报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2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浦发 银行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2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2 月 7 日 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2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2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2 月 13 日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2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2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2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2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2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2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2 月 27 日 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邮储银 行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5 年 3 月 21 日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25 日 2014 年年度 度报告摘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限公司关于参与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 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4 日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18 日 2015 年第一 季度报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5 年 5 月 8 日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2015 年 5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建投期货有限 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 29 日 鹏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网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5 年 5 月 30 日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9 日 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变更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1 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华鑫证券自助式交易系统投资费率优惠活动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1 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国都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1 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平安证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6 月 13 日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 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 日 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5 年 7 月 3 日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基 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变更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5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5 年 1 月 18 日至 2015 年 7 月 17 日止。 二十 五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代销机构 等的办公场所, 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六 、 备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 鹏华价值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文件 2 、 《 鹏华价 值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 、 《 鹏华价 值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 、 《 鹏华价 值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 存放地点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 其余备查文件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