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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汽车(160225)

新汽车: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XXXX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国泰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 五 年 八月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3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 14 第七部分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上 市交易 ........................................................... 18 第八部分


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0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28 第十部分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 32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6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折算 ..................................................................................................... 69 第二十二部分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 的终止运作 ................................................... 7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8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8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第二十六部分


违约责 任 ............................................................................................................. 89 第二十七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90









































基金合同 2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 91 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事 项 ............................................................................................................. 92 第三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93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 立本基 金 合 同的目 的 是 保护投 资 人 合法权 益 , 明确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 立本基 金 合 同的原 则 是 平等自 愿 、 诚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 投 资人合 法 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 金 合 同有冲 突 , 均以基 金 合 同为准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由 基 金管理 人 依 照《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募 集 ,并经 中 国 证 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中 国 证 监 会对 中小板 300 成 长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转 型为 本基 金的变更 注册, 并不表明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 2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 金或本 基 金 :指 国泰 国 证新能 源 汽 车指数 分 级 证券投 资 基 金 ,本 基 金 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或 本 基金合 同 : 指 《国泰 国 证新能 源 汽 车指数 分 级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国泰 国证 新 能 源汽车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 指 《国泰 国 证新能 源 汽 车指数 分 级 证券投 资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上 市交易 公 告 书:指 《 国 泰 国证 新 能 源汽车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 资基金 之 新 汽车 A 份额与新汽车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0、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指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 修订版) 》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基金合同 4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 的特定申购期申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 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24、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 注册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和/ 或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 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 5 26、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27、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29、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简称 “国泰新汽车份额” ) 、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 健收益类份额 (简称 “新 汽车 A 份额” ) 和国泰国证新能源 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 “新汽车 B 份额” ) 。 其中,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31、 国泰新汽车份额: 指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 份额 32、新汽车 A 份额:指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 收益类份额 33、新汽车 B 份额 :指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 收益类份额 34、分级份额:指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的统称 35、场外份额:指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下的基金份额 36、场内份额:指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下的基金份额 37、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 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 登记 结算系统 38、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基金合同 6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 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 证券登记系统 3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特定申购期申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特 定申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 1 个月的期间 。 该期间只开放特 定申购期 申购,不开放赎回业务 41、特定申购期申购:指投资人在特定申购期进行的场内申购或场外申购 , 对于特定申购期申购的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将在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 日进行折 算,并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 自动分离为新汽车 A 份额与 新汽车 B 份额,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42、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日:指特定申购期结束后的第 2 个工作日 43、 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 指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 (包 括投资人进行特定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 由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 金 ” 转型而 来 的 基金份 额 ) ,在保 持 基 金资产 净 值 总额不 变 的 前 提 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 例相应调整。 同时, 对于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特定申购期场内 申购的基金份额和 由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 来的基金份额) 转型折算后的份额, 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新汽 车 A 份额与新汽车 B 份额 44、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申购即为日常申购 45、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基金合同 7 4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 本金: 除非本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 对于新汽车 A 份额而言, 指 1.0000 元 52 、 新 汽 车 A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 指 “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3.00%” , 其中,一年 期定期存款 利率 以最近 一次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 转型折算与自 动分离日 次日 (含) 至 第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含) 期间的一年期定期存 款 利率以转 型 折 算 与 自 动 分 离 日 次日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53、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指 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基金合同中若有特别所指的除外 54、新汽车 A 份额 约定日单利收益率 :指新汽车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除以 365 55、新汽车 A 份额的约定 收益:指自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 日次日(含)起 至第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含) 期间、 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次日 (含)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含)期间,以 1.0000 元为基准,采用 新汽车 A 份额约定日单利收益率 累计计算的金额 5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日,原《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 起终止 5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58、 存续期: 指 《中小 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日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59、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调 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修订基金合同 、 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指数分级基金、 并更名为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









































基金合同 8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60、标的指数:指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61、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的行为 62、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按照 1:1 的基金 份额配比分拆为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行为 63、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为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的行为 64、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与分 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65、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的 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间 的转换行为 66、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7、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 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68、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国泰新汽车份额 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 间进行转 托管 的行为 6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0、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国泰新汽车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包括国泰新 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与新汽车 B 份额)的 10% 71、 元:指人民币元 72、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合同 9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5、 基金份额净值:指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计算的 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7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8、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基金合同 10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基 本 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 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 如果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由其他 指 数 替 代(单 纯 更 名除外 ) , 或由于 指 数 编制方 法 等 重大变 更 导 致 国证 新 能 源 汽 车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 他更适合投资的指数 作为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审慎原则, 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 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 略 无 实质性 影 响 (包括 但 不 限于指 数 编 制单位 变 更 、指数 更 名 等事项 ) , 则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基金转型









































基金合同 11 基 金 转 型 是指 对 包 括 中小 板 300 成 长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调整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基金费用、 收益分配方式、 修订基 金合同、由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指数分级基金、 并更名为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 九、基金份额 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安排 特定申购期, 特定申购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在特定申购期结束后的 第 2 个工作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特定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和由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 , 在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将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同时, 对于场内国泰新汽车 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特定申购期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和由 “中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 转型折算后的份额, 将按 照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新汽车 A 份额与新汽车 B 份额。 十、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后,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国泰新汽车份额, 并可选 择将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为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 车 B 份额,投资人也可将其持有的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按照 1:1 的基 金份额配比合并为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 。 投资人在场外申购的国泰新汽车份额不进行分拆, 场外的国泰新汽车份额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至 场 内 后 , 可 按 照 场 内 的 国 泰 新 汽 车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规 则 进 行 操 作。 十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场内的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 12 第四部分


基 金 的历 史 沿 革 国 泰 国 证 新能 源 汽 车 指数 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由 中小板 300 成 长 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 中 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1]1206 号) 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2 年 1 月 30 日至 2012 年 3 月 9 日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生效。 自 2015 年 6 月 29 日至 2015 年 7 月 28 日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中小 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 中 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 基金费用、 收益分配方式 、 修订基金合同、 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 为 指数分级基金、 并更名为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等。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15 年 8 月 27 日起, 由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国 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原 《中小板 300 成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 13 第 五 部分


基金 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 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14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分 级 与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一、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 份额 (简称“ 国泰新汽车份额” ) 、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 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 “ 新汽车 A 份额” )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 “ 新汽车 B 份额” )。其中, 新汽车 A 份额和 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 基金运作概要 1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国 泰 新 汽车份 额 设 置单独 的 基 金代码 , 只 可以进 行 场 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不上市交易。 在 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新汽车 A 份额与新汽车 B 份额可 分别申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2、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与国泰新汽车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3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本 基 金 将根据 基 金 合同约 定 , 办理 场内的 国泰新 汽 车 份额与分级份额 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 的国泰新汽车份额, 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 申请分拆为 新汽车 A 份额和 新 汽车 B 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 新汽车 A 份额和 新汽车 B 份额, 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的国 泰新汽车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场外的国泰新汽车份额通过 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转 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配对转换 原 则进行操作。


4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本 基 金 将按照 基 金 合同规 定 , 对 国泰 新 汽 车份额 、新 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及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 (详见基金合同第 二十二部分的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不变。 5 、 无 论是定 期 份 额折算 , 还 是不定 期 份 额折算 ( 有 关本基 金 的 份额折 算 详 见本基金合同 “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因折算而新增的 场内国泰新汽 车份额不进行自动 分离。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 场内 国泰新汽车份额按 照 1:1 的比例分拆为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









































基金合同 15 三、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 在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 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 原则对新汽 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新汽车 A 份额为低预期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 扣 除 掉 国 泰 新 汽 车 份 额 对 应 的 净 资 产 部 分 后 剩 余 的 净 资 产 将 优 先 确 保 所 有 新 汽 车 A 份额的本金及新汽车 A 份额的约定收益; 新汽车 B 份额为高 预期风险且 预 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扣除掉国泰新汽车份额对应的净资产部分后 剩余的净资产在优先确保 所有新汽车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将 记为新汽 车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存续期内, 本基金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 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如下: 1、 新汽车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3.00%” , 其中,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 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 日次 日 (含) 至 第一 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含) 期间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 转型 折 算 与 自 动 分 离 日 次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若届时无法获得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基金管理人将选择其 他具有市场代表性的利率作为计算基准,并据此约定新汽车 A 份额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的计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实施前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汽车 A 份额的约定日单利收益率为 新汽车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 365。 新汽车 A 份额的约定收益 ,自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日次日 (含)起至第一 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含) 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次日(含) 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含) 期间, 以 1.0000 元为基准, 采用新汽车 A 份额约定日 单利收益率累计计算 。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新汽车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收益 或本金安全,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新汽车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合同 16 2、 本基金 1 份新汽车 A 份额与 1 份新汽车 B 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 一对 份额组合的 基金份额净值之和等于 2 份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出 新汽车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后,根据 上述关系,计算出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基金份额折算(定期份额 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新汽车 A 份额、 新汽车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4 、 在 基金份 额 折 算基准 日 ( 包括定期份额 折算 和 不 定期 份额折算 的基 金 份 额折算基准日),按照上述原则计算出来的国泰新汽 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和 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为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各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四、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假设: T 日为计算日,T 日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分别为NAV 、 ? ? A NAV 、 ? ? B NAV ; T R 为T 日新汽车 A 份额的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t 为截至T 日新汽车 A 份额的应计收益天数, 则t =min{ 转型折算 与自动分离日 次日 (含该日) 至T 日 (含该日) 的实际天数; 最近一个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该日)至T 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 。 则: NAV =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365 0000 . 1 0000 . 1 ) ( T R t A NAV ? ? ? ? ) ( 2 ) ( A NAV NAV B NAV ? ? ? 其中,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本基金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 价值,T 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T 日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 汽车 A 份额和新 汽 车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五、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可申请终 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 类别 以特别决议的形式 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









































基金合同 17 和新汽车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合同 18 第 七 部分


新 汽车 A 份额 和 新 汽 车 B 份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新汽车 A 份额与新汽车 B 份额可分别申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交易代码不同。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中的新汽 车 A 份额与新汽车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 登记结算 系统中 的 国 泰 新 汽 车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转 至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并分拆 成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在确定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通知、指南 等有关规定执行 。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新汽车 A 份额与新汽车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 执行。 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基金合同 19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基金合同 20 第 八 部 分


国 泰 新汽 车 份 额 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安排特 定申购期 申购。 对于特定申 购期场内 申购和由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的 场 内 国泰新 汽 车 份额 ( 如 转 型折算 则 以 折算后 份 额 计) , 在 特 定申购 期 结 束后 的第 2 个工作日,将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新汽车 A 份额与新 汽车 B 份 额,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本基金特定申购期的具体安排参见招 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只上 市交易。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国泰新汽车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国泰新汽车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 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国泰新汽车份额 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人 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场内销售机构 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 具体 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办理 国泰新汽车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办理 国泰新 汽车份额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二、申 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国泰新汽车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 效后,若 出 现新的证 券/ 期货交易 市场、证 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 21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特定申 购期结束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开始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 的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相关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特定申购期结束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开始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 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相关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 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国泰新汽车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 国泰新汽车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受理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国泰新 汽车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国 泰 新 汽 车 份 额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国泰新汽车份额 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场外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的国泰新汽车份额 进行处理时,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 国泰新汽车份额 先赎 回,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国泰新汽车份额 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 投 资人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系 统 办理 国 泰 新 汽车份 额 的 场内申 购 、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基金合同 22 对国泰新汽车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国泰新汽车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 项, 申购申请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资金在规定 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 , 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银行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 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 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投 资 人首次 申 购 和每次 申 购 的最低 金 额 以及每 次 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投 资 人每个 基 金 交易账 户 的 最低基 金 份 额余额 ,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上 限 , 具体规 定 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23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国泰新汽车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至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国泰新汽车 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 购份额 的 计 算及余 额 的 处理方 式 : 国泰新 汽 车 份额 的 申 购 份额计 算 详 见 《 招 募说明 书 》 。 国泰 新 汽 车份额 的 申 购费率 由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并 在 招 募 说 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国泰新汽车份额 净值, 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 场外申购国泰新汽车份额 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国泰新汽 车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 采用截位法 保留至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至 投资人资金账户 。 3 、 赎 回金额 的 计 算及处 理 方 式: 国 泰 新 汽车份 额 赎 回金额 的 计 算详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国 泰 新汽车 份 额 的赎回 费 率 由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 并 在招募 说 明 书 中 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 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 回费用 由 赎 回基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6 、 国 泰新汽 车 份 额 的申 购 费 率、申 购 份 额具体 的 计 算方法 、 赎 回费率 、 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持 续 营 销 计 划 , 对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基金合同 24 人可以适当调低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 、 办 理国泰 新 汽 车份额 的 场 内申购 、 赎 回业务 应 遵 守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及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管理 人 接 受某笔 或 某 些申购 申 请 可能会 影 响 或损害 现 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6 项暂 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基金合同 25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出 现继续 接 受 赎回申 请 将 损害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时, 可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当 出 现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业务规则办理。 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国泰新汽车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国泰新汽车份额 、 新 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包括 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 和 新汽车 B 份额)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基金合同 26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 2 个开放 日) 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国泰新汽车份额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国泰新汽车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









































基金合同 27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 金额, 每期申购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注 册 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基金合同 28 第 九 部分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解 冻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 本基金 的 份 额采用 分 系 统登记 的 原 则。场 外 申 购的国 泰 新 汽车份 额 ,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的国泰新 汽车份额,或上市交易的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 登记在 证 券 登记系 统 中 的国泰 新 汽 车份额 , 可 以直接 申 请 场内赎 回 , 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照 1:1 的份额配 比分拆为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后,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中的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照 1:1 的份额配比申 请合并为 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 ) 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国泰新汽车份额, 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 证券登记系统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按照 1: 1 的份额配比分拆为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 29 2、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内 转 托 管是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在 登 记结算 系 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 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金份 额 登 记在 登 记 结 算系统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变 更 办 理国泰 新 汽 车份额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时,需办理已持有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 额 登 记在 证 券 登 记系统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变 更 办 理国泰 新 汽 车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或变更办理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位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统 转 托 管是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持有 的 国 泰新汽 车 份 额在 登记结 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基金 跨 系 统转托 管 的 具体业 务 按 照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相关 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合同 30 第 十 部分


场 内 份额 配 对 转 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办理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 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1 、 场 内份额 配 对 转换 业务:指 根据 基 金 合同约 定 , 场内的 国 泰 新汽车 份 额 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 分拆 :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按照 1:1 的基金份 额配比分拆 为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行为。 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 为场内的 国泰新汽车份额的行为。 4 、 场 外的国 泰 新 汽车份 额 不 进行份 额 配 对转换 。 场 外的国 泰 新 汽车份 额 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转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等另有规定的除 外。 二、 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 场所或按其提 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该 业 务 的 办 理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三、 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 如 果申请 场 内 份额的 分 拆 ,国泰 新 汽 车份额 的 场 内份额 数 , 必须是 相 关 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 3、 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合并,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









































基金合同 31 申请,且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份额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 份额的正整数倍 ,份额配比为 1:1。 4 、 国 泰新汽 车 份 额的场 外 份 额如需 申 请 进行场 内 份 额的分 拆 , 须跨系 统 转 托管为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 管理人可视情况对 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五、 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 程序,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 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业 务 办 理机构 因 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 2 、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本基 金 届 时投资 运 作 、交易 的 实 际情形 可 决 定是否 暂 停 办理配对转换 业务; 3、 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 、 法 律法规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规定 、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指定媒介就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予以公告。 当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 就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予以公告。 七、 业务办理费用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收取一定的费 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上述规则的, 基 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合同 32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 唐建光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壹仟万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8-86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2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销售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 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8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 办 理基金 注册









































基金合同 33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 价 格的方 法 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 国泰新汽车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 34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国泰新汽车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合同 35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 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 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基金合同 36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泰新汽车份额 的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基金合同 37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投 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拥 有同等的权益。如果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终止运作,则在终止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运作后,本基金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基金合同 38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国泰新汽车 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39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与新汽车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 行表决。 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与新汽车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 在其份额类别内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 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 ( 基金转型、 场内申购、 场外申 购、自动分离、 分拆、合并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新汽车 A 份额与 新汽车 B 份额的运作;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①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②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 与新汽车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终止新汽车 A 份额、 新汽车 B 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 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合同 40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且 对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调整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变更收费方式 ; (4 ) 因相应 的 法 律法规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或 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 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基金合同 41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 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合同 42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①含二分之 一,下同;②指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 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 车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 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和 新汽车 B 份额各 自 基 金 总份额 二 分 之一以 上 , 下同)。 若 到会者 在 权 益登记 日 代 表的有 效 的 基 金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 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 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基金合同 43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 集 人 按《基 金 合 同》约 定 公 布会议 通 知 后,在 两 个 工作日 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国泰新汽车份额 、 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分别占 权益登记 日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国 泰 新 汽 车 份 额 、 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亦 可 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 、 在 会议召 开 方 式上, 本 基 金亦可 采 用 其他非 现 场 方式或 者 以 现场方 式 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









































基金合同 44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终止 新汽车 A 份额与新汽车 B 份额的运作、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合同 45 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国泰新汽车份额 、 新汽车 A 份额 和 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 额和新汽车 B 份额 各自类别内的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国泰新汽车份额 、 新汽车 A 份额 和新汽车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 各自类别内的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运作、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 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基金合同 46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的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47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金托 管 人 或由单 独 或 合计持 有 国 泰新汽 车 份 额、新汽车 A 份额与新汽车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 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和新 汽车 B 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 临 时基金 管 理 人: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 公 告:基 金 管 理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 托 管人在 更 换 基金管 理 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 48 6 、 交 接:基 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妥 善保管 基 金 管理业 务 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基 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 基 金名称 变 更 :基金 管 理 人更换 后 , 如果原 任 或 新任基 金 管 理人要 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新 任 基 金托管 人 由 基金管 理 人 或由单 独 或 合计持 有 国 泰新汽 车 份 额、新汽车 A 份额与新汽车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 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和新 汽车 B 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 临 时基金 托 管 人:新 任 基 金托管 人 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 公 告:基 金 托 管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 管 理人在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 接:基 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妥善保 管 基 金财产 和 基 金托管 业 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基 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基金合同 49 1 、 提 名: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时更 换 , 由单独 或 合 计持有 国泰 新汽车份额 、 新汽车 A 份额与新汽车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 告: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和 新任基 金 托 管人应 在 更 换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合同 50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51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注册登记 一、基金 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 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 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 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范 围 内 ,对登 记 业 务的办 理 时 间进行 调 整 ,并依 照 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业务; 2 、 严 格按照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条 件 办 理本基 金 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务; 3 、 妥 善保存 登 记 数据, 并 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称 、 身份信 息 及 基金份 额 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基金合同 52 4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基 金 账户信 息 负 有保密 义 务 ,因违 反 该 保密义 务 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 按 《基金 合 同 》及招 募 说 明书规 定 为 投资人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 业务、 提 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基金合同 53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 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 债券、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 其中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 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因特殊 情况 (如成份股长期停牌、 成份股发生变更、 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 化、 成份股公司行为、 市场流动性不足等) 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 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尽量降低跟踪 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 免跟踪 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合同 54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 央行票据和金融债, 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提高基金资产 的投资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 金 力 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杠 杆 作 用 , 降 低 股 票 仓 位 频 繁 调 整 的 交 易 成 本 和 跟 踪 误 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 考虑信用等级、 债券期限结构、 分散化投资、 行业分布等因素, 坚持价值投 资理念,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基础上,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 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 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 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 风 险 收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 其中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指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应 当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投资限制如下: 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基金合同 55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1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3 ) 本 基金持 有 的 同一 (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 ) 本基金 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 过本基 金 的 总资产 ,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 本基金 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业市 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2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价证 券 市 值之和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 、权 证 、 资产支 持 证 券、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 产 (不含 质 押 式 回 购)等; 3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出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持有的 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4 ) 基 金所持 有 的 股票市 值 和 买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值 , 合 计(轧 差 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在 任何交 易 日 内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 货 合约的 成 交 金额不 得 超









































基金合同 56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相关证 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基金合同 57 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 95%+ 银行活 期存款 利率(税后)× 5% 。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发布,以沪深 A 股市场属于 整车、 电池材料、 上游材料、 电机电控和充电桩等新 能源产业链的上市公司为样 本空间,根据市值和 成交金额综合排名,选出 50 只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 国证 新能源汽车指数 可以反映新能 源汽车产业的整体运行情况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 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跟踪标的,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若变更标的指数 、 业绩比 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 更 、 指 数更名 等 事 项) , 则 无 需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人 应 与 基 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 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 不同 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运作过程中, 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 分别为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 。其中国泰新汽车份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金 份额,具 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新汽车 A 份额的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较低; 新汽车 B 份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 通的股票型基金。









































基金合同 58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合同 59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合同 60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合约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基金合同 61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调整对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 、 股 指期货 合 约 以结算 价 格 进行估 值 。 国家有 最 新 规定的 , 按 其 规定 进 行 估值。 6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合同 62 1、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 则 ( 具 体计算 方 法 见 本基 金 合 同“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 额分级 与 净 值计算 规 则 ” 中 “四、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基金合同 63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 交 易数据 的 ,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64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因, 或 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及 登记结 算 公 司发送 的 数 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65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 证券/ 期货账户的开户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基金合同 66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 的 标的 指 数 使 用 许可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除外) 。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 支付。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对上述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进行变 更,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合同 67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 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合同 68 第 二十部 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本基金分级份额存续期间暂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的运作期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并相应修改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等, 且此项 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如果终止新汽车 A 份额、 新汽车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 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 69 第 二十一部分


基金 份额折算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 二部分 的约定)外,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 一、 定期份额折算 在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 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的 12 月 15 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的 12 月 15 日 (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但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第 一个定期份额折 算基准日不足 6 个月的, 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前 3 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 份额 折算的, 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 若基金 管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的, 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不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的提示性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对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进行调整, 并对本基金 《基金合同》 予以相应修改, 且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在调整实施前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登记在册的新汽车 A 份额和国泰新汽车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个会计年度进行 1 次(可不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的除外) 。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 )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5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在该日对新汽车 A 份额进行约定收益 的定期份额折算, 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相应的进行调整。 在基金份 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 1 的比例。 (2 ) 折算前的新汽车 A 份额持有人, 以新汽车 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分









































基金合同 70 配。折算不改变新汽车 A 份额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新汽车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新汽 车份额。 (3 )折算前的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 2 份国泰新汽车份 额,按 1 份新汽车 A 份额的份 额分配,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场外国 泰新汽车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国泰新汽车份额; 持有场 内国泰新汽车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折 算不改变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 值。 (4 ) 折算不改变新汽车 B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新汽车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视 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1 )新汽车 A 份额 ? ? ? ? 前 后 A NUM A NUM ? ? ? 1.0000 ? 后 A NAV ? ? 2 1.0000 - A - 前 前 后 NAV NAV NAV ? 新汽车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数为: ? ? ? ? ? ? 后 前 前 NAV NAV NUM 0000 . 1 - A A ? 其中:


? ? 前 A NUM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新汽车 A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A NUM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新汽车 A 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A NAV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新汽车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后 A NAV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新汽车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NAV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71 后 NAV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新汽车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新汽车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份 额数。 (3 )国泰新汽车份额 ? ? 2 1.0000 - A - 前 前 后 NAV NAV NAV ? 折算后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数为: ? ? 后 前 后 前 NAV NUM NAV NAV ? ? 其中: 前 NAV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后 NAV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国泰新 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NUM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数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新汽车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新汽车 A 份额和新 汽车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 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 国泰新汽车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或等于 1.5000 元时以及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进









































基金合同 72 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 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大于 或等于 1.5000 元 时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 国泰新汽车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基 金管理人 应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 详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国泰新汽 车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①折算前的新汽车 A 份额持有人,以新汽车 A 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 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分配。 折算不改变新汽车 A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新汽车 A 份额净值折算 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②折算前的 新汽车 B 份额持有人,以新汽车 B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 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分配。 折算不改变新汽车 B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新汽车 B 份额净值折算 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 ③折算前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分配。 折算不改变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净值折 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 。持有场外国泰新汽车份额的持有 人将折算增加 场外国泰新汽车份额; 持 有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的持有人将 折算增 加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视 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 )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①新汽车 A 份额









































基金合同 73 ? ? 1.0000 ? 后 A NAV ? ? ? ? 前 后 A NUM A NUM ? 折算后新汽车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数为: ? ? ? ? ? ? 0000 . 1 1.0000 - 前 前 A NUM A NAV ? 其中:


? ? 前 A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新汽车 A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A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新汽车 A 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A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新汽车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后 A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新汽车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②新汽车 B 份额 ? ? 1.0000 ? 后 B NAV ? ? ? ? 前 后 B NUM B NUM ? 折算后新汽车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数为: ? ? ? ? ? ? 0000 . 1 1.0000 - 前 前 B NUM B NAV ? 其中:


? ? 前 B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新汽车 B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B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新汽车 B 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B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后 B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③国泰新汽车份额 0000 . 1 ? 后 NAV 折算后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数为:









































基金合同 74 ? ? 0000 . 1 1.0000 - 前 前 NUM NAV ? 其中: 后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数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份额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新汽车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新汽车 A 份额和新 汽车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 或等于 0.2500 元时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新汽车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基金 管理人应确定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 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国泰新汽 车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基金合同 75 ①折算不改变新汽车 B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国泰新汽车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②新汽车 A 份额与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③折算不改变新汽车 A 份额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新汽车 A 份额净 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折算调整,相应折算增加国泰新汽车份额;


④折算不改变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国泰新汽车份额 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视 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 )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①新汽车 B 份额 ? ? 1.0000 ? 后 B NAV ? ? ? ? ? ? 1.0000 前 前 后 B NAV B NUM B NUM ? ? 其中:


? ? 前 B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新汽车 B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B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新汽车 B 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B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后 B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②新汽车 A 份额 ? ? 1.0000 ? 后 A NAV ? ? ? ? 后 后 B NUM A NUM ? 折算后新汽车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数为: ? ? ? ? ? ? 1.0000 1.0000 ? ? ? 后 前 前 A NUM A NAV A NUM 其中:


? ? 后 A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新汽车 A 份额的份额数









































基金合同 76 ? ? 后 B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新汽车 B 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A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新汽车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后 A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新汽车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③国泰新汽车份额 0000 . 1 ? 后 NAV 折算后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0 . 1 前 前 NUM NAV ? 其中: 后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数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份额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新汽车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新汽车 A 份额和新 汽车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在某一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选 择 按 照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规 则 或 者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规 则 进 行 基金份









































基金合同 77 额折算。 四、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调整上 述规则, 对本基金 《基金合同》 予以相应修改,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 列示。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78 第二十二部分


新汽 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可申 请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 类别以特别决议的 形 式 表 决 通 过 , 即 须 经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国 泰 新 汽 车 份 额 、 新 汽 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二、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另有规定的,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1、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折算基准日 分级 份额终止运作折算基准日为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即新汽车 A 份额和 新汽车 B 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折算方式 分级份额终 止运作日,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按届时各自基金份额 净值与国泰新汽车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国泰新汽车份额。 3、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新汽车 A 份额折算的国泰新汽车份额份额数= ? ? ? ? NAV A NAV A NUM ? 新汽车 B 份额折算的国泰新汽车份额份额数= ? ? ? ? NAV B NAV B NUM ? 其中: ? ? A NUM 、 ? ? B NUM 分别指折算前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份额数 , 即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闭市后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份 额数; ? ? A NAV 、 ? ? B NAV 、NAV 分别指折算前新汽车 A 份额 、新汽车 B 份额和 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即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闭市后新汽车 A 份额、 新汽车 B 份额和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全部折算为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后,本基金 转型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9 5、份额折算的公告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折算结果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80 第 二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81 第 二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 82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资 人 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人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上市交易公告书 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基 金 份 额上市 交 易 前至少 3 个 工作 日 , 在指定 媒 介 上登载 上 市 交 易 公告书。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 国泰新汽车份额 开始办理特定申购期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和 新汽车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国泰新汽车份额 开始办 理特定申购期申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 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国 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和 新汽车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国泰新汽车份额 、 新









































基金合同 83 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四 )国泰新汽车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 国泰新 汽车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 84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托 管 部 门的主 要 业 务人员 在 一 年内变 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20、 国泰新汽车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国泰新汽车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国泰新汽车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3、 国泰新汽车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 国泰新汽车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26、本基金暂停接受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27、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8、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终止运作; 29、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终止运作后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 额的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 85 30、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上市交易、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或终止上市 ;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泰新 汽车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合同 8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 场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 87 第 二十五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基金合同 88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国泰新汽车份额 、 新 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 例,并据此由 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 89 第二十 六 部分


违约 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 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 金管理 人 由 于按照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投资原 则 行 使或不 行 使 其投资 权 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 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的 前 提下, 《 基 金合同 》 能 够继续 履 行 的应当 继 续 履行。 非 违 约方当 事 人 在 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90 第二十七 部分


争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应经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 辖。









































基金合同 91 第二十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 经 2015 年 7 月 29 日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5 年 8 月 27 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原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 本基金存续期自《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92 第二十 九 部分


其他 事 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基金合同 93 第 三十部分


基 金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2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销售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8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 办 理基金 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 94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 价 格的方 法 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 国泰新汽车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









































基金合同 95 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基金合同 96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 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合同 97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基金合同 98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国泰新汽车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与新汽车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









































基金合同 99 行表决。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与新汽车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 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 (基金转型、 场内申购、 场外申 购、自动分离、分拆、合并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新汽车 A 份额与新汽车 B 份额的运作;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①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②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 与新汽车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终止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 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基金合同 100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且 对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调整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变更收费方式; (4 ) 因相应 的 法 律法规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或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 规 规定 或 《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定 外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 )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基金合同 101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集人 负 责 选择确 定 开 会时间 、 地 点、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5、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基金合同 102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 会 。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本 人 出席或 以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席 会 议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 会议者 出 具 的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 核对, 汇 总 到会者 出 示 的在权 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显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① 含 二 分 之 一,下同;②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 车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各 自 基 金 总份额 二 分 之一以 上 , 下同) 。 若 到会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 代 表的有 效 的 基 金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 会 。 通讯开 会 系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 其 对表决 事 项 的投票 以 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召集 人 按 《基金 合 同 》约定 公 布 会议通 知 后 ,在两 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按 基 金 合同约 定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基金合同 103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直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具 书 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 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 新汽车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 人直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具 书 面 意见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 新汽车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新 汽车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监管 机 关 允许的 情 况 下,本 基 金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 ) 在会议 召 开 方式上 , 本 基金亦 可 采 用其他 非 现 场方式 或 者 以现场 方 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终止新汽车 A 份额与新汽车 B 份额的运作、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基金合同 104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 和新汽车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泰 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 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基金合同 105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 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 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 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由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人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即进 行 清 点并由 大 会 主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基金合同 106 果。 4 ) 计 票过程 应 由 公证机 关 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拒不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的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本基金分级份额存续期间暂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的运作期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并相应修改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等,且此项 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如果终止新汽车









































基金合同 107 A 份额、 新汽车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 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证券/ 期货账户的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基金合同 108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除外)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对上述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进行变 更,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合同 109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 债券、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 其中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 其中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指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应 当 保









































基金合同 110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1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3 ) 本 基金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 ) 本基金 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 过本基 金 的 总资产 ,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 本基金 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业市 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2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价证 券 市 值之和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 、权 证 、 资产支 持 证 券、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 产 (不含 质 押 式 回









































基金合同 111 购)等; 3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出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持有的 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4 ) 基 金所持 有 的 股票市 值 和 买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值 , 合 计(轧 差 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在 任何交 易 日 内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 货 合约的 成 交 金额不 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 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 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合同 112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 国泰新汽车份额开始办理特定申购期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国泰新汽车份额开始办 理特定申购期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 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国 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 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113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 变更基 金 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本基金 合 同 约定应 经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成 员由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负 责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 114 5 )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 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泰新汽车份额、 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应经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 115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116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签 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