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东方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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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基金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 1
二、基金 托管协 议 的依据、 目的和 原 则
.......................................... 3
三、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 4
四、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 11
五、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 12
六、指令 的发送 、 确认及执 行
........................................................ 16
七、交易 及清算 交 收安排
................................................................ 20
八、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 24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31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33
十一、基 金费用
................................................................................ 36
十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登记 与 保管
.................................... 39
十三、基 金有关 文 件档案的 保存
.................................................... 40
十四、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更 换
........................................ 41
十五、禁 止行为
................................................................................ 44
十六、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 46
十七、违 约责任
................................................................................ 49
十八、争 议解决 方 式
........................................................................ 51
十九、托 管协议 的 效力
.................................................................... 52
二十、其 他事项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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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 续的有 限 责任公司,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具 备担任基 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 续的银 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 基 金托管人 的
资格和能 力;
鉴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拟 担任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 金 管理人, 中 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拟担任 东方 稳
定增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托 管人;
为明确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权 利 义务关系 ,特制 订 本托管协 议;
除非另有 约定, 《 东方稳定 增利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 协议时 应 具有
相同的含 义;若 有 抵触应以 基金合 同 为准,并 依其条款 解释。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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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东方 基金 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锦 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锦 什坊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崔 伟
成立日期 :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 准设立文 号: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 字 【2004 】
8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 贰亿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50 年
经营范围 : 基金 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和 中国证 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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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款 ; 办理 国
内 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 与贴 现;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拆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 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理收 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 业 务; 提 供保管箱 服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各类汇兑 业 务; 代 理政策性 银 行、 外 国政府和 国 际金融机 构贷
款业务 ; 贷款 承诺 ;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汇存 款; 外汇贷款 ; 外
汇汇款; 外汇借 款 ; 发行 、 代理 发行、 买卖或代 理买卖 股 票以外的 外
币有价证 券; 外汇 票据承兑 和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买 卖; 外币兑 换 ;
外汇担保 ;资信 调 查、咨询 、见证 业 务;企业 、个人 财 务顾问服 务;
证券公司 客户交 易 结算资金 存管业 务 ;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 企业
年金托管 业务 ; 产 业投资基 金托管 业 务;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托 管业务 ; 代理开放 式基金 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 机银行、 网上
银行业务 ; 金 融衍 生产品交 易业务 ; 经国务院 银行业 监 督管理机 构等
监管部门 批准的 其 他业务。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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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 法》”)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下简 称“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 订 。
(二)订 立托管 协 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 及 相互监督 等相
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三)订 立托管 协 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 分 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协商 一 致,签订 本协议 。
(四)解 释
除非文义 另有所 指, 本协议所 使用的 所 有术语与 基金合 同 的相应
术语具有 相同含 义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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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 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提 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 易 对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 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 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 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 地 方政府债 、 企业 债、 公司债、 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 、
短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 级债券 、 可 转换债券 (含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 包括 协议存款 、定 期存
款 等 ) 、 货币 市场工具 等固 定收 益金融工 具,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以 及经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 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 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可 投资于 股 票和权证 ,也可 持 有可转债 转股所 得 的股票、
因所持股 票所派 发 的权证以 及因投 资 可分离债 券而产 生 的权证。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对权益类 资产的 投 资比例不 高于基 金 资产的 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当法律法 规的相 关 规定变更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
对上述资 产配置 比 例进行适 当调整 。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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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融 资、融券 比例进行 监 督。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2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
6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
7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20 %;
10 、本基 金持有 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由 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
12 、 本 基金应 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 资产支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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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用等 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应 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 部卖出;
13、 本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 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本基金 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 场中的债 券
回购最长 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 期 后不得展 期;
14 、 本 基金持 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15 、本基 金的基 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40% ;
16、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对上 述比例 限 制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在上述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上述投资 组合限 制 条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的强 制性规 定 , 则当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取消或调 整上述 限 制,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金
投资可不 受上述 规 定限制或 按调整 后 的规定执 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三)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有 关 基金从事 的关联 交 易的规定, 基金管 理 人和基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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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 的公司名 单及其 更 新,并以 双方约 定 的方式提 交,
确保所提 供的关 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整 性、 全 面性 。 基金管理 人
有责任保 管真实 、 完整、 全面的关 联 交易名单 , 并负 责 及时更新 该名
单。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发 送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确认已 知名单 的 变更。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 遵 循了监督 流
程, 基 金管理人 仍 违规进行 关联交 易 , 并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并 有 权向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运用基金 财产买 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 联 交易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遵 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优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突 , 符 合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并履 行信息 披 露义务。
(四)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 重 选择的、 本 基金适 用 的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 易 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每 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 手
名单进行 更新, 如 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 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 整 银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 ,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 工作日 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 解决。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基金托 管
人书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 开 始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 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 的 交易,仍 应按照 协 议进行结 算。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 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 场的交易 规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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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进行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 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 情
况进行监 督, 但不 承担交易 对手不 履 行合同造 成的损 失 。 如基 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 方式 进
行交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 失 和责任。
(五)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 存款银行 进行监 督 。
基金投资 银行定 期 存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选 择存款银 行。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 款应符合 如下规 定 :
1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 款银行建 立定期 对 账机制 ,
确保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目 及核算 的 真实、准 确。
2 、基金 托管人应加 强对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的监督 与核查,严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关文 件 ,
切实履行 托管职 责 。
3 、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业务 时,应严格遵
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有 关账户管 理 、
利率管理 、支付 结 算等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的行 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 内纠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 知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 日内纠正 的,基 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 行为,应 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在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或拒 绝结算 。
(六)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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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各类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 支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 关 信息披露 、 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 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 现 数据等进 行监督 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 在宣传 推 介材料上 , 则 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并
将在发现 后立即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金 首次投 资 中期票据 或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前, 与基金 托管 人签署相 应的风 险 控制补充 协议 , 并 按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 基金投 资 中期票据 或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的投 资 管理制度 。
(八)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的 上述事项 及投资 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 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 时 核对并以 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说 明违规原 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 时改正 。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 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 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 关
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九)基 金管理 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 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 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 管 人发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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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 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十)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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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 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 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 根据基金 管理人 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 相关信息 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 期 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 托 管财产的 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 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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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 管的原则
1 、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
2 、 基金 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 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 合 规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
4 、 基金 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 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 立。
5 、 基金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 解 决。
6 、 对于 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 财产没有 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 承 担任何责 任。
7 、 除依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基 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 资金的 验 资
1 、 基金 募集期间的募集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银 行开设 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 人 开立并管 理。
2 、 基金 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 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 基金托管 人
开立的基 金托管 资 金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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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 具的验资 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2 名或2 名 以上中 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 方 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 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管人 应提供 充 分协助。
(三)基 金资金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 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人 应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 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 收 付。 本 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 ,
均需通过 本基金 的 资金账户 进行。
3 、基金 托 管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 义 开立任何 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应符 合相关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 理 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基 金证券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 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 本基金联 名的证 券 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出 借 或未经对 方同意 擅 自转让基 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外 的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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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应 予 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 金的收 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的规定执 行。
4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5 、在本 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账户 的开设 、 使用的, 按有关 规 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 照并遵 守 上述关于 账户
开设、使 用的规 定 。
(五)债 券托管 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中 国人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的有关规 定, 以本 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 国 债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立 债券托管 与结算 账 户, 并代表 本基金 进 行银行间 市
场债券的 结算。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同时代 表本基金签订全国 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 券 回购主协 议。
(六)其 他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因业务发展 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商议后 开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
2 、 法律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 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有价凭 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 价凭证由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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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妥 善保管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基 金托管 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 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 担 保管责任 。
(八)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协议另 有规定 外 , 基金 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 一 份正本的 原
件。重大 合同的 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5 年。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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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执行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办理基金 名下
的资金往 来等有 关 事项。
(一)基 金管理 人 对发送指 令人员 的 书面授权
1 、 基金 管理人应指 定专人、专用传真 号码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指
令。
2 、 基金 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书 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中应
含有基金 管理人 预 留印鉴, 该 预留印 鉴 为基金托 管人确 定 基金管理 人
所发送指 令形式 真 实性的唯 一依据 。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 授权文件 后,
要及时电 话确认 , 以保证基 金托管 人 及时查收 。
3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授权文件 后并经 确 认后,授 权文件 即 生效。
4 、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授权文 件负有保密 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 授权人 及 相关操作 人员以 外 的任何人 泄漏。
(二)指 令的内 容
1 、 指 令包括 付款指 令( 含 赎回、 分红付 款指令、 银行间 业 务划款
指令)以 及其他 资 金划拨指 令等。
2 、 基金 管理人发给 基金托管人的指令 应写明款项 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 时间、 金 额、账户 资料等, 并加盖预 留印鉴 。
(三)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的 时 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 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双方 书 面共同确 认的方式 。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 在 其合 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令 。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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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指令发出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 电 话方式向 基金托 管 人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 时传真 给 基金托管 人,并 电 话确认。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 指令时 , 应为 基金 托管人为 执行指 令 留出至少
2 个工作 小时。 由基 金管理人 的原因 造 成的指令 传输不 及 时、 未能留
出足够的 划款时 间 , 未准 备足够 资金 , 致使资金 未能及 时 到账所造 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2 、指令的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指 定 专人接收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 答 复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 认电话 。 指令到达 基金托 管 人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定专 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提 供 的授权文 件进行 表 面相符的 形式审 查, 及时审慎 验
证有关内 容及印 鉴 , 基金 托管人 对指 令的真实 性不承 担 责任。 如有疑
问必须及 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3 、指 令的时 间和执 行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 验证后, 应及时 办 理。
基金管理 人应确 保 基金托管 人在执 行 指令时 ,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余 额 , 否则 基金托 管人 可不予执 行, 但应 立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 理人审核 、 查明 原 因, 确认 此交易 指 令无效。 在及
时通知后 ,基金 托 管人不承 担因未 执 行该指令 造成损 失 的责任。
对于时效 性要求 高 的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及 时将指 令 传至基金
托管人, 并预留 充 足的指令 处理时 间 。
对于发送 时资金 不 足的指令, 基金托 管人有权 不予执 行 , 但应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确认 该指令不 予取消 的 , 资金 备足并
以通知基 金托管 人 的时间视 为指令 收 到时间, 因 账户资 金 余额不足 导
致的投资 损失不 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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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 金管理 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 情 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指 令错误, 提示基 金 管理人改 正后再 予 以执行 ,
若由此造 成的延 误 损失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五) 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暂 缓 、 拒绝执行 指令的 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 拒绝执行 ,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由此 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六)基 金托管 人 未按照基 金管理 人 指令执行 的处理 方 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 基金的 利 益受到损 害, 应在发 现后, 及时采 取措施 予以弥补 ,
给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 损失的 , 对由 此造 成的直接 经济
损失负赔 偿责任 。
(七)授权通知 的变更
1 、基金管理人 若对 授权通知的 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 电话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需提 供书面 的 变更授权 通
知文件, 在 加盖公 章 后以传真 或其他 双 方约定的 方式发 送 给基金托管
人, 同 时以电 话形 式向基金 托管人 确 认。 变 更授权 通知 文件在基金 托
管人收到 相关文 件 传真件和 基金管理人的电话 确认时 生效 (若通知 所
载 生效 时间 早于电话 确认 时间 的,以电 话确 认时 间为准 ) 。 基金 管理
人在此后 三个工 作 日内将变 更授权 通 知文件原 件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2 、基金托管人 更改 接受基金管 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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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提前1 个工 作 日以传真 方式发 送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更改 接
受基金管 理人指 令 的人员及 联系方 式 自基金管 理人电 话 确认后生 效。
(八)其 他事项
1 、 基金托管人 在接 收指令时,应对指 令的要素是 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 留的授 权 文件内容 相符进 行 检查, 如发现 问题 ,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2 、 除因其自身 原因致使基金的 利益受到损害而负 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 人按照 法 律法规、 本 协议的 规 定执行基 金管理 人 指令而引 起
的任何可 能发生 的 损失,均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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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 择证券 买 卖的证券 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 基 金证券买 卖的证 券 经营机构 , 使
用其交易 单元作为基金的 交 易单元。 基 金管理人 和被选 中 的证券经 营
机构签订 委托协 议 , 由基 金管理 人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有 关规定, 在 基金的半年度 报 告 和年度报 告中将 所 选证券经 营
机构的有 关情况 、 基金通过 该证券 经 营机构买 卖证券 的 成交量 、 回购
成交量和 支付的 佣 金等予以 披露, 并 将 上述情况 及基金 专用 交易单 元
号、 佣金费 率等基 金 基本信息 以及变 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 形 式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因 相关法 律 法规或交 易规则 的 修改带来 的变化 以 届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 和相关 交 易规则为 准。
(二)基 金投资 证 券后的清 算交收 安 排
1 、清算与交 割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基 金买卖证 券的清 算 交收。 资金汇 划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交易成 交结果 具 体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托 管 人自身原 因在清 算 上造成基 金资产 的 损失, 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赔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 人 未事先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 易单元 , 致使 基金 托管人接 收数据 不 完整, 造成清
算差错的 责任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 果 因为基金 管理人 未 事先通知 需
要单独结 算的交 易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 法律法规 、 交 易规 则的规定 进行超 买 、 超卖 等原因
造成基金 投资清 算 困难和风 险,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后应立 即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解 决, 由此 给基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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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 人应采 取 合理措施 , 确 保在 T+1 日12:00 之前有 足够的
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和 深圳 分
公司的资 金结算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 基金托 管资 金账户或 资金交 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 资 金。 基 金的资
金头寸不 足时 ,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 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 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发送划款 指令时 应 充分考虑 基
金托管人 的划款 处 理时间 。 在基 金资 金头寸充 足的情 况 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 令不得拖 延或
拒绝执行 。
2 、交 易记录 、资金 和证券账 目核对 的 时间和方 式
(1 ) 交易记 录的核 对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按 日进行 交 易记录的 核对。 对 外 披露净
值之前, 必 须保证 当 天所有实 际交易 记 录与基金 会计账 簿 上的交易 记
录完全一 致。 如果 实际交易 记录与 会 计账簿记 录不一 致 , 造成 基金会
计核算不 完整或 不 真实, 由此给 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按 其过错 程 度相应承 担。
(2 ) 资金账 目的核 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 按日核实 ,账实 相 符。
(3 ) 证券账 目的核 对
基金托管 人应按 时 核对证券 账户中 的 种类和数 量, 确保 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 券账户 中 证券的种 类和数 量 与基金会 计账簿 中 的记载一 致。
(4 ) 实物券 账目
实物券账 目,每 月 月末相关 各方进 行 账实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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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申购 、 赎回及转 换 业务 处 理的基本 规定
1 、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及转换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登记机 构负责 。
2 、 基金 管理人应将 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转 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 人应对传 递的申 购 、 赎回 、 转换
开放式基 金的数 据 真实性负 责。
3 、 基金管 理人应 保 证其委托 的登记 机 构必须于 每个工 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前一开 放日上 述 有关数据, 并保证 相 关数据的 准
确、完整 。
4 、 登记机 构应通 过 与基金托 管人建 立 的系统发 送有关 数 据( 包括
电 子数 据和 盖章生效 的纸 制清 算汇总表) ,如 因各 种原因, 该系 统无
法正常发 送, 双方 可协商解 决处理 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的数据 ,双方 各 自按有关 规定保 存 。
5 、 如基 金管理人委 托其他机构办理本 基金的登记 业务,上述事
宜由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6 、关 于清算 专用账 户的设立 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 及分红资 金汇划 的 需要, 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由登记 机 构管理。
(四)开 放式基 金 申购、赎 回和基 金 转换的资 金清算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收款 , 基金 管理 人最晚不 迟于款 项 交收日当
日 15 :00 前将资 金 划往资产 托管专 户 。基金托 管人应 及 时查收资 金
是否到账 , 对于 未 准时到账 的资金 ,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划付 , 由
此产生的 责任应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付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最晚不迟 于款项 交 收日当日 12 :00 前 将资金划 往基金 管 理人指定 的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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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账户 。 如果 指 令接收时 , 账户 余 额不足支 付, 以 账 户足额时 间为
指令接收 时间 。 因 基金托管 资金账 户 没有足够 的资金 , 导致基金 托管
人不能按 时拨付 , 如系基金 管理人 的 原因造成 , 责 任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垫款 义务。
(五)基金融资 、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
资、融券 提供必 要 的协助。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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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及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负债后的 净资产 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后得到的基
金份额的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
点后第5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 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按
规定公告 。
2 、复 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 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 相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对外 公布。
(二)基 金资产 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 形 的处理
1 、估 值对象
基金依法 拥有的 股票、 债券、 权证和 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及
其他投资 等资产 和 负债。
2 、估 值方法
(1) 证 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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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 大变化的 ,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整 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 价格;
3 )交 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有交 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 资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 因素,调 整最近 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 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 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 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 值。
(2) 处 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 分 如下情况 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 法估值 ; 该日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 价)估 值 ;
2) 首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 和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 方法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 有关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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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4) 同一债 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基金所 持有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 按 成 本估值 。 国家
有最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进 行估值 。
(6) 因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 权, 以及停 止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 价值进 行 估值。
(7) 如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 定 后, 按 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 估值。
(8)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知对 方, 共 同 查明原因 , 双方 协 商解决。 以约
定的方法 、 程 序和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进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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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 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 误 处理。
由于证券 交易所 、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 除赔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 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 除 或减轻由 此造成 的 影响。
(三)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的 处理方 式
(1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错时 ,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 止损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 到基金份 额
净值的0.50%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 、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当发 生 净值计算 错误时 ,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造成 损失的 ,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 行赔付 , 基金
管理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当 事 人追偿。
(2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 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 际 情况界定 双
方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后按 以下条 款 进行赔偿 :
① 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 分讨论后, 尚 不能达 成一致时 ,
按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的建议执 行, 由此 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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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对 计算过 程 提出疑义 或要求 基 金管理人 书
面说明 , 基金 份额 净值出错 且造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损 失 的, 应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基 金支付赔 偿金, 就 实 际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 支 付的赔偿 金额, 其 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50%, 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
③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 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 布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 造成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 付 。
④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信 息错 误(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金额 等) , 基金 托管人在 履行正 常 复核程序 后仍不 能 发现该错 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
(3)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结 果为准。
(4 )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处
理。 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法 , 双方 当事 人应本着 平等和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原则 进 行协商。
(四)暂 停估值 与 公告基金 份额净 值 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 他情形。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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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 金会计 制 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 行 。
(六)基 金账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分别 独立 地设置 、 记录和保 管本基 金 的全套账 册。
若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对会计 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 方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 暂时无法 查找到 错 账的原因 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人 的 账册为准 。
(七)基 金财务 报 表与报告 的编制 和 复核
1 、财 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 时编制并 对外提 供 真实、 完整 的基金 财 务会计
报告。 月度报 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月终了后5 工作日内完成 ;
招募说明 书在基 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 次, 于该等期 间
届满后45 日 内公告 。 季度报告 应在每 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 告;半 年度报 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 终 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 并予以 公 告;年度 报告在 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 毕
并予以公 告。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 报 告。
2 、报 表复核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 报表完成 当日, 将 报 表盖章后 提供给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 后应在3 日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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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报 告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45 日 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的其 他 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 若双方无 法达成 一 致,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务处 理为
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 管 理人提供 的报告 上 加盖托管 业
务部门公 章或者 出 具加盖托 管业务 专 用章的复 核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
存一份。 如 果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 告之日之 前
就相关报 表达成 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按照其编 制的报 表 对外发布 公
告,基金 托管人 有 权就相关 情况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季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基金 业绩比 较 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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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 供 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 配。
(一)基 金收益 分 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 分配应 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 同一类 别 的每份基 金份额 享 有同等分 配权;
2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 能 低于面值 ;
3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
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 若 投资者不 选 择, 本 基金默认 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 现 金分红 ; 选择
采取红利 再投资 形 式的, 分红 资金将 按 红利发放 日的该 类 基金份额 净
值转成相 应的基 金 份额, 红利再 投资 的份额免 收申购 费 。 如投 资者在
不同销售 机构选 择 的分红方 式不同, 则 登记机构 将以投 资 者最后一 次
选择的分 红方式 为 准;
4 、分 红权 益登记 日申请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不享 受当 次分 红, 分红
权益登记 日申请 赎 回的基金 份额享 受 当次分红 ;
5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二)基 金收益 分 配方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施
1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定, 基金管 理 人按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公告并 向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2 、本基金 收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超过
15 个 工作日 。在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依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就支付 的现金 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划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及 时进行分 红资金 的 划付。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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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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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应 按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的有 关 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 拟 公 开披露的 信息在 公 开披露之 前应予 保 密。 除 按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运 作中产生 的信息 以 及从对方 获
得的业务 信息应 予 保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除 了为合 法 履行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 所必要之 外, 不得 为其他目 的使用 、 利用其所 知悉
的基金的 保密信 息, 并且应当 将保密 信 息限制在 为履行 前 述义务而 需
要了解该 保密信 息 的职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为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保密 义务:
(1 ) 非 因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 原因导致 保密信 息 被披露 、
泄露或公 开;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 定、
仲裁裁决 或中国 证 监会等监 管机构 的 命令、 决定 所做出 的 信息披露 或
公开。
(二)信 息披露 的 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基 金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格 、 基金 定 期报告 (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 报告 ) ,以及临 时报 告、
澄清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他信 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 披露。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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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 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 宗旨, 诚 实信用 , 严守秘 密 。 基金 管理人负 责 办理与基 金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宜 , 对于 本章第 (二 ) 条规定的 应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的事项, 应经基 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人 予 以公布。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 的基金
信息通过 指定媒 介 披露。 根据 法律法 规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公 开披露的 信
息,基金 托管人 将 通过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暂停或 延 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 不可抗力 ;
(2) 发生基金 合同约 定 的暂停估 值的情 形 ;
(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情况 。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 信 息披露文 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起草、 并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由基 金 管理人公 告。 发生 基金合同 中规
定需要披 露的事 项 时,按基 金合同 规 定公布。
3 、信 息文本 的存放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 议、 招 募说明书 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 的住所,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 众 查阅、复 制。
投资者可 以免费 查 阅上述文 件。 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获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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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上述文 件的复 制 件或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保证文 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 内容完全 一致。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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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 金管理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管理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0.70%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费 每日按 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0.70% 年
费率计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H =E×年管理 费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二)基 金托管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托管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0.20%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 金托管费 每日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0%
年费率计 提。计 算 方法如下 :
H =E×年托管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三)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 务 费,C 类基 金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0.40%。
本基金销 售服务 费 按前一 日C 类基 金 资产净值 的0.40%年 费率计
提。销售 服务费 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0.40%÷当年 天数
H 为C 类 基金份 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 服 务费
E 为C 类 基金份 额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四) 银行汇划 费 用、 基 金的证券 交 易费用 、 证券账 户 开户费用
和银行账 户维护 费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基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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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费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会计师费 、 律
师费和诉讼费、仲 裁费 等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相应协 议的
规定,可以 列入 当 期基金费 用。
(五)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基金募集 期间的 律 师费、 会计 师费和 信 息披露费 用不得 从 基金财
产中列支。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 资产的损 失, 以及 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 师 和律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等费 用不列 入 基金费用 。
(六) 本基金 运作 前产生的 相关费 用 由基金管 理人垫 付 , 运作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付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日起3 个 工作日 内 从基金资 产中一 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 人。
(七)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和 销 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协商酌 情 降低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和销售 服务费 , 此项调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 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 规定最迟 于新的 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定媒 介 上
刊登公告 。
(八) 基金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和 销 售服务费 的复核 程序、 支付
方式和时 间
1 、复 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计 提的基 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销售
服务费等 ,根据 本 托管协议 和基金 合 同的有关 规定进 行 复核。
2 、支 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月 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费 划付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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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 资产中一 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每 日计提 , 逐日累 计 至每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 销 售服务费 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首 日起五个 工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 性划出, 由 登
记机构代 收,登 记 机构收到 后按相 关 合同规定 支付给 基 金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 付 的, 顺 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 支 付。
(九)违规处理 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违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从基金 财产中 列 支费用时 , 基 金托 管人可要 求基
金管理人 予以说 明 解释, 如基金 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 基 金托管人 可拒
绝支付。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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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权益 登记
日、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内容至 少 应包括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由登记 机构编 制, 由基金管 理人审 核 并提交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托管人 有权要 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 任 意一个交 易
日或全部 交易日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提供 , 不
得拖延或拒绝提 供。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
日内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 到 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应于发 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 内 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用 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 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 身原因无 法妥善 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 定各自 承 担相应的 责任。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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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 金托管人 应保存 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都应当 按 规定的期 限
保管。保 存期限 不 少于15 年。
(二)合 同档案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与基金相 关的 重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 大 合同传真 给基金 托 管人, 并在 十个工 作 日内将合 同
文本正本 送达基 金 托管人处 。
(三)变 更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发生 变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有 义务 协助
变更后的 接任人 接 收相应文 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交易记 录 和重要合 同等, 承 担保密义 务并
保存至少15 年以上 。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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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更换
1 、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职 责 终止:
(1 ) 基金管 理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管 理资格的 ;
(2 ) 基金管 理人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 销或被依 法宣告 破 产;
(3 ) 基金管 理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 ) 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 他情形 。
2 、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程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必 须依照如 下程序 进 行: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者由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金总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新 任基金管 理人形 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 )表决通 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 管 理人;
(4)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生 效 后方可执 行;
(5 ) 公告 :基金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料, 及 时向临 时 基金管理 人或新 任 基金管理 人办理 基 金管理业 务
的移交手 续, 临时 基金管理 人或新 任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 时接收。新任
基金管理 人应与 基 金托管人 核对基 金 资产总值 ;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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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审计费 用在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8 ) 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如 果原 任或 新任 基金
管理人要 求, 应按 其 要求替换 或删除 基 金名称中 与原任 基 金管理人 有
关的名称 字样。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更换
1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
(1 ) 基金托 管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托 管资格的 ;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被依 法撤销 或 被依法宣 布破产 ;
(3 ) 基金托 管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者由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金总 份额10% (含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新 任基金托 管人形 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 )表决通 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 托 管人;
(4)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 托管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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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6 )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金财 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资 料 , 及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托管 业务移 交 手续, 新任基
金托管人 或者临 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 及 时接收。 新 任基金 托 管人与基 金
管理人核 对基金 资 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 产 进行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 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审计 费 用从基金 财产中 列 支。
3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 换
(1)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 独或
合计持有 基金总 份 额 10%(含 10% )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名新 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2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 分别按上 述程序 进 行;
(3 )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生效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联合 公告。
(三) 新基 金管理 人 接受基金 管理或 新 基金托管 人或接 受 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 前, 原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应依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继 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 保证不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
益造成损 害。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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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 禁 止从事的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将其 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 券投资。
(二) 基金管 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基金 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 待 其托管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利用 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 利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对他 人 泄漏基金 经营过 程 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 规 定的方式 公开披 露 的信息。
(六) 基金 管理人 在 没有充足 资金的 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出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 令 ,或违规 向基金 托 管人发出 指令。
(七)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行 政上、 财务上不 独 立, 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其 他 从业人员 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 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 基 金资产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 同或托管 协议的 规 定进行处 分的除 外 。
(九)基 金财产 用 于下列投 资或者 活 动:
1 、承 销证券 ;
2 、违 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 保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 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 易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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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7 、法 律、行 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
(十)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禁止的 其 他行为 , 以及法 律 、 行政 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禁止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从 事 的其他行 为。
法律、 行政法 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 调 整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 受相关限 制或
按调整后 的规定 执 行。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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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有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二)基 金托管 协 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 金合同 终止;
2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 生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或基 金 合同规定 的终止 事 项。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自 出现 《基金合 同》 终 止事由之 日 起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 在 中国证监 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 清算。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 清算小 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 履
行职责 , 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4) 基金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金 清算小 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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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 情形 出现 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 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编 制清算 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6) 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
(7)将清算报 告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8) 公告 基金清 算 报告;
(9)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3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6 个月。
4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 支付。
5 、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支 付清算 费用;
(2) 交 纳所欠 税款;
(3) 清 偿基金 债务;
(4)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6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 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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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7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 上。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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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不履 行 本协议或 履行本 协 议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 承 担违约责 任。
(二)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 反
《基金法 》 或 者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约定 , 给基 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害 的,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为 依法承 担 赔偿责任 ;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 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承担连 带
赔偿责任 ,对损 失 的赔偿, 仅限于 直 接损失。
(三) 当事人违 约 , 给另 一方当事 人 造成损失 的, 应 就 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 金 资产造成 损失的 , 应就直接 损失进 行 赔偿, 另一方
当事人有 权利及 义 务代表基 金向违 约 方追偿 。 如发 生下 列情况 , 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规 定作为 或 不作为而 造成的 损 失等;
3 、基金管 理 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投资 或不 投资
造成的直 接损失 等 。
(四) 当事人 违约 , 另一方当 事人在 职 责范围内 有义务 及 时采取
必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失 的扩大 。 没有采取 适当措 施 致使损失 进一
步扩大的 ,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 赔 偿。 非 违约方 因防 止损失扩 大而
支出的合 理费用 由 违约方承 担。
(五) 违约行为 虽 已发生 , 但本托 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当继 续履行 本 协议。 若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因 履 行本协议 而
被起诉, 另一方 应 提供合理 的必要 支 持。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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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由于不 可抗 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产 或基金 投 资者损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 当免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 施消除或 减
轻由此造 成的影 响 。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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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 规定, 仲 裁费用 、 律 师费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 自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 从 其解释。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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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 的 效力约定 如下: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 向中国证 监会申 请 发售基金 份额时 提 交的托
管协议草 案, 应经 托 管协议当 事人双 方 加盖公章 以及双 方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代 表签字, 协 议当事人 双方根 据 中国证监 会的意 见 修改托管 协
议草案。 托管协 议 以中国证 监会注册 的文本为 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 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 日 起成立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托管协 议 的有效期 自其生 效 之日起至 该基金 财 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 托管 协议自 生 效之日对 托管协 议 当事人具 有同等 的 法律约
束力。
(四) 本协议一 式 五份, 协议双方 各 持二份 ,上报 有 关 监管部门
一份,每 份具有 同 等法律效 力。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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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 本 协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据 基 金合同 、 有关法 律 法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