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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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已 于2012 年3 月31日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 】
427号文核准。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2012 年7 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做出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以 “ 每 三 年 为 一 个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 的 滚 动 方 式 运 作 ( 参 见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相 关 内 容 )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 并 通 过 精
选风险资产品种进行投资, 力 争 持 续 稳 定 地 实 现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组 合 收
益。
本基金属于 债 券 型 基 金 , 不 保 证 本 金 安 全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益 ,是 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责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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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5 年7 月13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6 月30 日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的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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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10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4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40
七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生 效 .......................................... 41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42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53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70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73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78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80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82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83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89
十 八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93
十 九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内 容 摘 要 .................................... 96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12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27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30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32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33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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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 编 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或 “本基金” )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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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财 通 多 策
略稳健增长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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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经 中 国 证
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1、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 机 构 : 指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等
24、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财 通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 接 受 其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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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9、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0、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 自 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或 自 本 基 金 上 一 个 单 位
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的 3 年 的 期 间 , 为 本 基 金 的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31、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 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或 本 基 金 上 一 个 单
位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 为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32、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 基 金 合 同 》 中 若 无 特 别 所 指 即 为 当
期单位运作周期届满日
33、 折 算 日 :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4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在 折 算 日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5 、 目 标 价 值 : 在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本 基 金 累 计 资 产 净 值 力 争 达 到
的最低目标, 等 于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期 初 的 资 产 净 值 加 计 此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内 本 基
金的累积分红之和
36、日/ 天:公历日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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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月:公历月
38、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9、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40、T+n 日 :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41、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42、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43、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5、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51、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2、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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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53、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5、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6、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58、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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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 元
联系人:刘未
联系电话:021-6888 6666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 有 限公司 6,000 30
合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阮 琪 先 生 , 董 事 长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财
政局综合计划处副处长, 处长兼杭州市财政局国债服务部主任, 社会保障处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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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理 , 现 任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未先生, 董 事 , 浙 江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财 通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 通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纪 业 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原 财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筹建部负责人, 财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 现 任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理。
骆旭升先生, 董 事 , 技 术 经 济 及 管 理 研 究 生 , 高 级 工 程 师 。 历 任 杭 州 武
林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杭州轻工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科技处副处长, 原
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总经理。
吴 梦 根 先 生 , 董 事 ,EMBA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湖 州 市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升 华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浙 江 升 华 拜 克 生 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 ,现任 升 华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事、总裁 ,
升华集团德清华源颜料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朱颖女士,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复 旦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学 历 。 中 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库专家, 上海市徐汇区金融办上市专家顾问, 上海立信
会计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等。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姚 先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浙 江 大 学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学 院 、
经 济 学 院 教 授 、 常 务 副 院 长 , 浙 江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教 授 、 院 长 , 浙 江 大 学
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 。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委 员 、 仲 裁 员 ,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会理事。
2 、职工监事:
杨 铁 军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法 学 硕 士 。 执 业 律 师 , 历 任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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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未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
王 家 俊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市 场 营 销 部 总 监 , 中 山 大 学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任东方证券遵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 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
道 负 责 人 、 南 方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全 国 渠 道 销 售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财通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市 场 营 销 部 总 监 。
4.督察长
黄 惠 女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历 任 张 家 界 旅 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方 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主 任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工会委员会主席。
5 、基金经理:
邵骏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厦 门 大 学 硕 士 。10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职 于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历任发行承销经理、投资经理等职务,具备丰富的研究与投资经验。2013
年 8 月 加 入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就 职 于 固 定 收 益 部 , 任 部 门 副 总 监 、
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未先生,总经理;
吴成勇先生,投资总监兼专户投资部总监;
邵骏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金梓才,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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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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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一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 二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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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四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 建 立 风 险 控 制 优 先 、 风 险 控 制 人 人 有 责 、 一 线 人 员 第 一 责 任 的 公 司 内 控
文 化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 、 决 议 的 执 行 中 , “ 执行 — 复核” 机 制 贯 穿 全 程 。 各 部 门 及 岗 位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工 作 职 责 和 业 务 流 程 , 通 过 重 要 凭 据 传 递 及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实 现 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法律法规
培 训 、 制 度 教 育 、 执 业 操 守 教 育 和 行 为 准 则 教 育 等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了 解 与 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 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的业务风险、 人员风险、 法
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通过科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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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 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 由风险管理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
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 )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 的 经 营 管 理 决 策 , 均 按 照 明 确 成 文 的 决 策 程 序 与 规 定 进 行 , 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 作 层 面 上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形 成
第 一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形 成 第 二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形 成 第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并 建 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 同时, 按照分级管理、 规范操作、 有限授权、
业 务 跟 踪 的 原 则 , 制 定 公 司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并 严 格 区 分 业 务 授 权 与 管 理 授 权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 监 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 )风险管理
风 险 管 理 的 工 作 覆 盖 到 全 公 司 所 有 业 务 环 节 , 以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平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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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 从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三 个 层 面 进 行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 事 前 风 险 管 理 主 要
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 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
访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
制 、 业 务 操 作 规 范 化 、 精 细 化 来 进 行 ; 事 后 风 险 管 理 则 主 要 通 过 风 险 事 件 的
分析与总结来开展。 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 业务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信 息 系 统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的 系 统 评 估 , 对 公 司 层
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 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 及时进行解决。 在投资风
险 环 节 , 针 对 不 同 产 品 所 具 有 的 特 定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量 化 研 究 和 分 析 , 超 过 阀
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 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报告相
关 责 任 人 ; 在 业 务 风 险 环 节 , 协 助 营 销 部 门 和 产 品 研 究 部 门 前 瞻 性 地 对 新 产
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
了 解 , 切 实 解 决 实 际 业 务 中 所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 在 操 作 风 险 环 节 , 对 公 司
层 面 的 制 度 、 流 程 、 系 统 和 项 目 等 方 面 , 建 立 并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发 现 和
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 评 估 公 司 信 息 系 统 和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风 险 。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 运营部门。 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 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
观公正。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层的责任。
(2 )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3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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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3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 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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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28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银行,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
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
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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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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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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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
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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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021-6888 6666
传真:021-6888 8321
联系人:刘未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 建 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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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cn
(3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5)杭州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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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571-96532 、4008888508
公司网址:www.hzbank.com.cn
(6 ) 浙 江 民 泰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联系人:刘兴龙
电话:0571-88821178
客服电话:400-8896-521
公司网址:www.mintaibank.com
(7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汤征程
电 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 嘉 兴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 明
联系人:陈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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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服电话:0573-96528
公司网站:www.bojx.com
(9 )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办公地址: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 -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 ( 全 国 )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0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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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2)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13)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第 A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14)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魏明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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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5)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 层至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 层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6)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7)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
元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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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 中 国 凤 凰 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8)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9)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0)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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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潘 鑫 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1)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长 泰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2)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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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3)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号
办 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号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4)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5)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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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网址:www.bigsun.com.cn
(26)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 子 林 四 路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7)中信证券 ( 山 东 )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8)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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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9)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传真:010-5643 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30)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31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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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32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 海 市 金 山 区 廊 下 镇 漕 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银 城 中 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33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公司网站:www.ijijin.cn
(34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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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5)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6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7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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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8 号 保 利 广 场 E 座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38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颜玲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天天基金网址:www.1234567.com.cn
(39)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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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021-6888 6666
联系人:薛程
(三)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 东三
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0 楼
公司电话:(021)2228 8888
公司传真:(021)2228 0000
签章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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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业务联系人:蒋燕华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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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 】427 号文核准募
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 债 券 型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 募 集 期 间 按 发 售 面 值 发 售 。
(四)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为2012 年6 月11 日至2012 年7 月11 日 。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3,607,677,261.49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包 括 利 息 转 份 额600,006.30 份 ) , 有 效 认 购
户数为18,269户。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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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七、《 基 金 合 同 》 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始 正 式 管 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连 续 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二 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露; 连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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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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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 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赎 回 业 务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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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时 ,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已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 销 网 点 的 投 资 人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5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将 导 致 在 销 售 机 构( 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份 额 余 额 为 5 份。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因 赎 回 、 转 换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内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5 份 时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可 对 该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进 行 强 制 赎 回 处 理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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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 0.80%
50 万 ≤M<100 万 0.50%
100 万 ≤ M < 5 0 0 万 0.30%
M ≥ 5 0 0 万 1000 元/ 笔
(注:M : 申 购 金 额 ; 单 位 :元)
4、赎回费用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时 间 分 段 设
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10%
1 年 ≤N <2 年 0.05%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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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2 年 0.00%
(注:N : 持 有 时 间 , 其 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 申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购份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 金 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 净 申 购 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0.8%,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4,397.45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投 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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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为 1.128 元 , 则 可 得 到 4,397.45 份 基 金 份 额 。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05%=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11,474.26 元
即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10,000 份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未满 2 年)
赎 回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4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74.26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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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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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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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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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 基 金 的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 开 通 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规 定 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四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 金 已 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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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 ) 基 金 的 冻 结 与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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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持续
稳定地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组合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股票 (包含中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以 及
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 资产的 80% ;股 票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并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品 种 精 选 力 争 获
取 较 高 收 益 。 首 先 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可 投 资 资 产 划 分 为 安 全 资 产 ( 包 括 除 可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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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债 以 外 的 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和 风 险 资 产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以 及 可 转 债 ) ,
再对以上两大资产类别进行动态配置。
本基金为达到投资目标, 从投资环境的现状和发展出发, 从投资人的投
资 需 求 出 发 , 以 “ 每 三 年 为 一 个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 的 方 式 , 实 施 滚 动 开 放 式 运 作 。
在每个单位运作周期内, 通过有效的风险控制, 力争满足投资人持续稳定地
获得稳健收 益 的 需 求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满 3 年 的 期 间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 第 一 个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期 满 当 日 为 第 一 个 折 算 日 ( 请 参 考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部分释义中的“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 及 “ 折算日 ” ) , 自 第 一 个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满 3 年 的 期 间 为 本 基 金 第 二 个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 第 二 个 单
位运作周期期满当日为第二个折算日, 自第二个单位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起满 3 年 的 期 间 为 本 基 金 第 三 个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 第 三 个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期 满 当 日 为 第 三 个 折 算 日 , 以 此 类 推 , 形 成 “ 每 三 年 为 一 个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 的 滚 动 运 作 方 式 。 在 两 个 相 邻 的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之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确 保
本基金连续运作,持续经营。
折算日折算规则为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以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折算日实施的具体日期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进 行 公 告 ) 。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以下两个策略进行资产配置: 第一, 以广义动态固定比
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为基
本 策 略 , 动 态 调 整 安 全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力 争 在 有 效 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实 现 稳 健 的 组 合 收 益 ; 第 二 , 实 施 时 间 不 变 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TIPP ,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 通 过 定 期 强 制 实 施 收 益 分 配 锁 定 部 分 阶
段收益,不断提高单位运作周期到期时的目标价值。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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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动态 CPPI 策 略 是 在 风 险 控 制 基 础 上 实 现 收 益 的 基 础 ; 而 TIPP 策
略是在依据 CPPI 策 略 进 行 投 资 运 作 而 获 得 收 益 后 , 通 过 强 制 分 红 及 时 锁 定
部分收益的制度保证。 两个策略相辅相成, 以共同实现收益稳健增长的目标。
(1 )广义动态 CPPI 策略
根据 CPPI 策 略 的 基 本 原 理 , 首 先 将 基 金 资 产 分 为 两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为
根据预定到期日的预设最低目标价值, 将基金的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以 获 得 稳 定 收 益 , 以 此 来 控 制 投资 风 险 ; 第 二 部 分 是 将 其 余 部 分 的 基 金 资 产
投资于风险资产, 以期获得超额收益。 在运作中, 基金管理人根据组合安全
垫 的 大 小 , 以 及 制 定 的 风 险 乘 数 , 确 定 风 险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上 限 , 并 根 据 对
市场的主动预判, 在配置比例上限以内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
比例。
本基金将以广义动态 CPPI 策 略 代 替 传 统 的 CPPI 策 略 , 是 对 安 全 资 产
组合采取更为主动的 “ 动态久期” 和 “ 动 态 品 种 优 化 ” 策 略 , 以 提 高 基 金 整 体 组
合 的 预 期 收 益 。 按 照 广 义 动 态 CPPI 策 略 , 对 安 全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配 置 过
程具体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计算 安 全 底 线 的 值 。
根据单位运作周期到期日投资组合的目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 计算投
资组合的安全底线的值。
为提高收益,本基金以广义动态 CPPI 策 略 代 替 传 统 的 CPPI 策 略 , 即
以 “动态久期 ”代替 “ 久 期 匹 配 ”,以 “ 动 态 品 种 优 化 ”代替 “ 买 入 并 持 有 ”,在不
增加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通 过 更 为 积 极 的 动 态 管 理 增 加 安 全
垫厚度,从而相应提高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提高组合预期收益。
首 先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将 综 合 分 析 宏 观 面 的 各 个 因 素 , 包 括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态 势 、 货 币 政 策 动 向 、 资 金 面 情 况 等 各 宏 观 因 素 的 分 析 , 每 季 度 对
未来一个季 度 债 券 市 场 的 总 体 收 益 率 水 平 变 化 进 行 评 估 , 并 将 评 估 报 告 提 交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作为确定组合久期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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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以研究部提交的债券市场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 确定下一季度安全资
产组合的久期范围, 由基金经理严格按照该久期范围的约束进行安全资产组
合 的 管 理 。 一 般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采 取 “ 久 期 匹 配 ” 策 略 , 即 保 持 安 全 资 产 组 合
久期与单位运作周期的剩余期限大致相等; 但当预期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面
临较大上行风险时, 本基金将适时将安全资产组合久期降低至单位运作周期
的剩余期限以下, 以规避利率风险, 并在债券市场收益率启稳后 , 力 争 在 更
高的市场收益率水平上重新实施 “ 久期匹配 ”策略。
其 次 , 本 基 金 将 以 “ 动 态 品 种 优 化 ” 策略代替 “买入并持有 ” 策 略 , 由 基 金
经理根据对类属资产和个券的相对投资价值评估, 构建并动态调整安全资产
组合中的类属资产配置和具体投资品种构成,以不断提高组合收益率。
相对于传统的 CPPI 策 略 , 广 义 动 态 CPPI 策 略 对 安 全 资 产 组 合 的 管 理
更 为 积 极 主 动 , 对 组 合 的 动 态 化 监 控 要 求 更 高 , 因 此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开 发
了广义动态 CPPI 组 合 管 理 系 统 , 对 基 金 在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的 整 体 组 合 的 资 产
配置状况进行全程动态化的监控和管理。
第 二 步 : 计 算 投 资 组 合 的 安 全 垫 (Cushion ) , 即 投 资 组 合 净 值 超 过 安 全
底线的数额。
第三步:确定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的风险特性, 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风
险乘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
风险乘数主要根据对权益类市场的下行风险评估而确定, 本基金对于风
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确定。
首 先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采 用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分 析 方 法 , 每 季
度对未来一个季度的权益类市场、 基金当前的风险资产组合、 拟构建的风险
资产组合的下行风险进行评估, 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提交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作 为 确 定 风 险 乘 数 的 决 策 依 据 。 其 中 , 定 量 分 析 手 段 主 要 是 为
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率监测工具, 综合运用历史法、 幂指数加权法、 隐含波动
率方法、GARCH 方 法 等 度 量 市 场 和 基 金 组 合 的 收 益 标 准 差 。 定 性 分 析 主 要
是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基本面分析和市场面分析, 对未来一定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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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内权益类资产市场的下行风险进行总体评估。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研究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 确定下一季
度的风险乘数上限, 由基金经理严格按照该指标的约束进行组合管理。 在特
殊 情 况 下 , 当 市 场 发 生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 或 预 期 将 产 生 剧 烈 波 动 时 , 本 基 金 将
对风险乘数上限进行及时调整。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乘数不超过 4 。
第四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根据对市场的预判, 在已确定的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的约
束下,进行灵活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 )TIPP 策略
当单位运作周期内基金资产获得一定收益后, 为 了 提 前 锁 定 部 分 收 益 ,
本基金在广义动态 CPPI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引 入 TIPP 策 略 。
TIPP 策 略 改 进 了 CPPI 策 略 中 安 全 底 线 的 调 整 方 式 , 每 当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率达到一定的比率, 单位运作周期到期时的目标价值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向
上调整。 这 样 无 论 以 后 市 场 如 何 变 化 , 当 前 投 资 者 所 获 的 部 分 收 益 在 期 末 都
能得到一定保证。
本基金将以每季度进行强制分红的形式实施 TIPP 策 略 。 在 每 季 度 末 ,
当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 0.01 元 , 本 基 金 即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具 体 参
见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中 的 约 定 ) 。 收 益 分 配 结 束 后 , 本 基 金 的 目 标 价 值 自
动提升。
本基金将严格按照广义动态 CPPI 策 略 实 施 动 态 资 产 配 置 , 并 在 实 现 阶
段 性 收 益 后 , 实 施 TIPP 策略及时锁定部分收益, 力争实现收益的稳健增长。
2 、安全资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宏 观 环 境 分 析 和 微 观 市 场 定 价 分 析 两 个 方 面 进 行 安 全 资
产的投 资 ,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策 略 和 动 态 品 种 优 化 策 略 。
(1 )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策 略
1 )组合久期匹配与动态调整策略
本基金以风险控制 为 基 本 目 标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保 持 安 全 资 产 的 组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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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久期与单位运作周期的剩余期限相匹配, 以控制债券投资的利率风险, 保
证本基金的安全资产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本基金以广义动态 CPPI 策 略 代 替 传 统 的 CPPI 策 略 , 将 以 “ 动 态 久 期 ”
代替“ 久 期 匹 配 ” 策 略 。 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整 体 收 益 率 面 临 较 大 上
行 风 险 时 , 本 基 金 可 适 时 将 安 全 资 产 的 组 合 久 期 降 低 至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下 , 以 规 避 利 率 风 险 , 并 在 债 券 市 场 收 益 率 启 稳 后 , 争 取 在 更 高 的 市
场收益率水平上, 重新将安全资产的组合久期与单位运作周期的剩余期限进
行匹配。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久期不变的条件下,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
限 结 构 , 在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上 适 时 采 取 子 弹 型 、 哑 铃 型 或 阶 梯 型 等 策 略 , 进 一
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 以 期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调 整 的 过 程 中 增 强 基 金 的 收 益 。
(2 ) 动 态 品 种 优 化 策 略
本基金以广义动态 CPPI 策 略 代 替 传 统 的 CPPI 策 略 , 将 以 “ 动 态 品 种 优
化 ” 策略代替“ 买 入 并 持 有 ” 策 略 , 本 基 金 依 据 对 类 属 资 产 和 个 券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评 估 , 构 建 并 动 态 调 整 安 全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和 具 体 投 资 品 种
构成,以不断提高组合收益率。
1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 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
比 例 。 主 要 决 策 依 据 包 括 对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和 利 率 环 境 的 研 究 和 预 测 、 利 差 变
动情况、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和流动性情况等。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进行配置。
2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
市 场 收 益 率 情 况 , 综 合 判 断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最 匹 配 的 品
种,构建 具 体 的 个 券 组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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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 ) 基 于 可 转 债 的 收 益 增 强 策 略
可 转 债 同 时 具 备 了 普 通 股 票 所 不 具 备 的 债 性 特 征 和 普 通 债 券 不 具 备 的
股性特征: 当其正股下跌时,可转债的价格可以受到债券价值的支撑;当其
正 股 上 涨 时 , 可 转 债 的 内 含 看 涨 期 权 可 使 其 分 享 股 价 上 涨 带 来 的 收 益 。 可 转
债是本基金的重要风险资产品种,本基金将通过可转债来实施收益增强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选 择 那 些 转 股 溢 价 率 和 纯 债 溢 价 率 呈 现 “ 双低 ” 特 征 的 可
转 债 品 种 , 较 低 的 转 股 溢 价 率 保 证 了 可 转 债 在 其 正 股 上 涨 时 的 涨 幅 同 步 性 较
强 , 而 较 低 的 纯 债 溢 价 率 则 使 其 正 股 下 跌 时 的 最 大 损 失 率 也 较 低 。 对 这 些 具
备 “ 双低 ” 特 征 的 可 转 债 , 本 基 金 将 进 一 步 对 其 正 股 的 投 资 价 值 进 行 深 入 分
析,选择那些正股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债进行重点投资。
当市场上存在足够数量的具备上述特征的可转债品种时, 本基金将在风
险资产组合中重点配置该类可转债, 充分利用该类可转债的优良特征, 实施
下行风险可控的积极收益增强策略。
(2 )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基本投资理念,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结果,
以 价 值 选 股 、 组 合 投 资 为 原 则 , 选 择 具 备 估 值 吸 引 力 、 增 长 潜 力 显 著 的 公 司
股票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通过选择高流动 性 股 票 保 证 组 合 的 高 流 动 性 , 并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低组合的个股集中度风险, 以保证在股票市场系统风险增加时, 可实现股
票组合的快速变现,并及时转入安全资产组合,规避市场系统风险。
(3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新股中签率、 锁定期、 上市后表现的预期等因素, 有
效识别并防范风险, 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 参与新股申购。 本基金对于通
过参与新股申购所获得的股票, 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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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决定持有的时间或者卖出。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 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
策略等。作为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自 身 资 产 状 况 进 行 审 慎 投 资 ,
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 四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和 投 资 程 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2 )投 研 团 队 对 于 基 本 面( 宏 观 经 济 、行 业 部 门 、上 市 公 司 ) 、市 场 面
(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商品等市场)的研究支持和投资建议;
(3 )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人 员/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对 于 投 资 风 险 的 评 估 报 告 与 反 馈
意见。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
金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行业分
析师、金融工程小组和基金经理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
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
较高投资回报。
3 、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强调投资建立在
研究基础之上,强调研究建立在数据和逻辑基础之上。公司决策组合管理流
程如下: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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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每 个 产 品 的 基 本 投 资 逻 辑 ;
(2 ) 投 资 研 究 体 系 中 的 研 究 平 台 是 一 个 共 享 平 台 , 为 投 资 决 策 全 流 程 提
供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 投 资 经 理 拟 订 所 管 理 产 品 的 投 资 计 划 与 方 案 ;
(4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对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的 投 资 计 划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并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提 交 的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分 析 ,
并形成决策纪要;
(6 ) 根 据 决 策 纪 要 ,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对 计 划 方 案 进 行 具 体 实 施 ;
(7 ) 中 央 交 易 室 按 有 关 交 易 规 则 执 行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并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
(8 )基金经理/ 投 资 经 理 定 期 检 讨 投 资 组 合 的 运 作 成 效 ;
(9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定 期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投资
经理出具绩效与风险评估报告。
(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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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80% ; 股 票 、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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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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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单位运作周期起始日的 3 年期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0.5%
本基金的每个单位运作周期为三年, 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0.5%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在 投 资 期 限 上 较 为 类 似 , 并 且 能 够 使 本
基金投资者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的
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九 )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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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5 年7
月16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2015 年6 月30
日。
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5,599,882.00 6.25
其中:股票 5,599,882.00 6.2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1,528,000.00 79.78
其中:债券 71,528,000.00 79.78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899,088.02 12.16
8 其他资产 1,624,661.60 1.81
9 合计 89,651,631.62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68,400.00 0.89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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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1,498,482.00 2.00
J 金融业 3,433,000.00 4.5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599,882.00 7.48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166 兴业银行 100,000 1,725,000.00 2.30
2 600109 国金证券 70,000 1,708,000.00 2.28
3 600804 XD鹏博士 45,000 1,343,700.00 1.79
4 600155 宝硕股份 30,000 668,400.00 0.89
5 300033 同花顺 1,800 154,782.00 0.21
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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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1,134,000.00 68.2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0,394,000.00 27.23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71,528,000.00 95.51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82324 12义马MTN1 200,000 20,394,000.00 27.23
2 124832 14睢宁润 100,000 10,460,000.00 13.97
3 124823 14池金桥 100,000 10,319,000.00 13.78
4 124019 12湘昭投 100,000 10,152,000.00 13.56
5 124334 13博国资 100,000 10,128,000.00 13.52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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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9.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1.1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8,621.3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79,327.54
5 应收申购款 26,712.68
6 其他应收款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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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24,661.60
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0155 宝硕股份 668,400.00 0.89 重大资产重组
注:本基金管理人自2015 年4 月21 日 起 采 用 “ 指 数 收 益 法 ” 对 停 牌 股 票 宝 硕 股 份( 代
码:600155) 进 行 估 值 , 在 宝 硕 股 份 复 牌 且 其 交 易 体 现 活 跃 市 场 交 易 特 征 , 并 经 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将恢复按市价估值方法对其进行估值。
11.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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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 一 ) 基 金 净 值 表 现
1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7 月13日至
2012年12 月31日
1.30% 0.04% 2.30% 0.01% -1.00% 0.03%
2013年1 月1 日至
2013年12 月31日 0.88% 0.21% 4.93% 0.02% -4.05% 0.19%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日 15.26% 0.31% 4.93% 0.01% 10.33% 0.30%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6 月30 日 4.58% 0.32% 2.42% 0.01% 2.16% 0.31%
2012 年7 月13日至
2015 年6 月30 日 23.17% 0.25% 15.36% 0.01% 7.81% 0.24%
注 : (1 ) 上 述 基 金 业 绩 指 标 不 包 括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交 易 基 金 的 各 项 费 用 , 计 入 费
用后实际收益 水 平 要 低 于 所 列 数 字 ;
(2 )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每 个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的3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后收益率+0.5% 。
( 二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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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7 月13日-2015 年6 月30日)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 基金基准
2012-07-13 2012-12-11 2013-05-21 2013-10-24 2014-03-27 2014-08-21 2015-01-23 2015-06-30
24%
22%
20%
18%
16%
14%
12%
10%
8%
6%
4%
2%
0%
注:(1)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2012年7 月13日;
(2)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 本 基 金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80% -100% ;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占基金资产:0 -20% ; 权 证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 -3%;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 5 % 。 本 基 金 建 仓 期 自2012 年7 月
13日起至2013 年1 月13日, 截至本报告期末, 由 于 投 资 债 券 的 市 值 波 动 , 本基金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 资 比 例 低于合同规定,截至 本 报告披露 日 , 已 于10个工作日内
调整完毕, 除 上 述 情 况 外 , 截 至 建 仓 期 末 和 本 报 告 期 末 ,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符 合 基 金
契约的相关要求。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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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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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 易 日 。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四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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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5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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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 算 工 作 小 组 关 于 2015 年 1 季度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估 值 处 理 标 准 》 ( 以 下 简 称 “ 估 值 处 理 标 准 ” ) 的 规 定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协 商 一 致 , 自 2015 年 3 月 27 日 起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估值方法进行
调 整 ,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数 据 进 行 估 值 。 具 体 信 息 详 见 基 金 管
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五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按下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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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 误 处 理 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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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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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每 季 度 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利润超过 0.01 元 时 , 本 基 金 至 少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1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多为 12 次;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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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 日 。
(六)基金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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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 易 费 用 ;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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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8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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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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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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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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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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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
10、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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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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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风 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 生 风 险 。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
到基金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
评 级 确 定 。 当 证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时 , 可 能 会 产 生 证 券 的 价 格 变 动 , 从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
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 利 率 的 变 化 可 能 会 引 起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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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
品 研 发 、 竞 争 加 剧 等 风 险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或 发 展 前 景 产
生 变 化 , 可 能 导 致 其 股 价 的 下 跌 , 或 者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降 低 , 使 基 金 预 期 收 益
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使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 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5 、本基金特有风险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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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 运用投资组合保
险策略将资产配置 于 高 风 险 资 产 与 低 风 险 资 产 。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在 理 论 上 可
以降低本金损失的风险、 锁定投资收益, 但在实际投资中, 可能由于市场环
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功效, 并产生一定的本金或已获
取收益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固定
收益类产品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等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本
金损失风险。
6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 赎 回 风 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申 购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短 期 内 被
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
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
影响。
(3 ) 顺 延 或 暂 停 赎 回 风 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
赎回或暂停 赎 回 等 风 险 。
(4 )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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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 销 售 , 但 是 , 基 金 资 产 并 不 是 代 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基 金 代 销
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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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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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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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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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基 金 合 同 》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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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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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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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 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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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金清算。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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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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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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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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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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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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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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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做出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有效。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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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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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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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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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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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成立时间:2011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设
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840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 元
组织形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888 6666
传真: 021-6888 8321
联系人:刘未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 话 : (010 )66105799
传 真 :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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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业务;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A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债券、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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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以及
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未来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
投资的投资工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比例为: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 票 、 权
证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并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a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 的 80% ; 股 票 、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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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b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c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d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并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下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f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本基金托管人托管下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期;
h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并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下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m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n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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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 0.5%;
o 、 一 只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进
行调整;
p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的限制性规定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 )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
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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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
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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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面申请,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管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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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名单,并及时更新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核心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更新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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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B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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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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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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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
清算。
(2 )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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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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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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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管理权;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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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敦促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 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 30 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
日后(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立后的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在内的对账单。
3 、 基 金 交 易 对 账 单 的 寄 送 频 率 为 经 济 寄 送 , 即 有 交 易 发 生 就 寄 送 该 季
度 的 对 账 单 。 且 不 论 是 否 发 生 交 易 , 每 年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一 次 对 账 单
(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 。 季度对账单于每季结束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送 达 , 记
录基金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 赎回、 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有份额持有人送达账户状况对账单。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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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保 护 环 境 , 基 金 管 理 人 积 极 推 行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活 动 , 鼓 励 基 金 持
有人订阅“ 更 环 保 、 更 快 捷 、 更 私 密 ” 的 电 子 账 单 代 替 传 统 的 纸 质 账 单 。 基 金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www.ctfund.com 或客户热线电话
400-820-9888 订 阅 电 子 账 单 。 在 时 机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以 电 子 账 单
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仅为坚持订阅纸质账单的客户继续提供纸质账单服
务,引导基金持有人共同为保护地球绿色资源贡献一份力量。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
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
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
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t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
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则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相
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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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
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 电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投诉邮箱。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
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24 小 时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ctfund.com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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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www.ctfund.com ) 进 行 公 开 披 露 , 并 已 报
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1 、2015 年1 月5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2014 年年
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2 、2015 年1 月12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分
红公告》;
3 、2015 年1 月13 日 披 露 了 《 烟 台 双 塔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
告书》;
4 、 2015 年1 月14日 披 露 了 《 中 珠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5 、2015 年1 月17 日 披 露 了 《 亿 晶 光 电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
告书》;
6 、2015 年1 月20 日 披 露 了 《 杭 州 天 目 山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告书》;
7 、 2015 年1 月2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4
年第4 季度报告》;
8 、2015 年1 月30 日 披 露 了 《 杭 州 天 目 山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告书(更新后)》;
9 、2015 年2 月9 日 披 露 了 《 甘 肃 靖 远 煤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
10、2015 年2 月9 日 披 露 了 《 杭 州 天 目 山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告书》;
11、2015 年2 月12 日 披 露 了 《 杭 州 天 目 山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告书(更新后)》;
12、2015 年2 月13 日 披 露 了 《 杭 州 天 目 山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详 式 权 益 变 动
报告书》;
13、2015 年2 月25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及 其 摘 要 ;
14 、2015 年3 月2 日 披 露 了 《 杭 州 天 目 山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详 式 权 益 变 动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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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
15 、2015 年3 月3 日 披 露 了 《 安 徽 全 柴 动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
告书》;
16 、2015 年3 月6 日 披 露 了 《 山 东 龙 泉 管 道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报告书》;
17、2015 年3 月28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4年 年 度 报 告 》 及 其 摘 要 ;
18、2015 年3 月28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19、2015年4 月8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分
红公告》;
20、2015年4 月20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年第1 季 度 报 告 》 ;
21、2015年4 月22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2、2015年5 月30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3、2015年6 月16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增 加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2015年6 月24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中 国 民 族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5、2015年6 月30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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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登记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ct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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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2、《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3、《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律 意 见 书 。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