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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稳定增利债券A(001450)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东方 稳定 增利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东方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1 重要提示 1 、 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 的募 集已 于2015 年3月30 日 获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5]473号文 准 予注 册 。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注册 并不 代表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风险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 推荐或 保证 。 2 、本 基金 的基 金类 型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本基 金的运 作方 式为 契约 型 、 开放式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为 东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 下简称 “本 公司 ”) ,基 金托管 人 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 “ 中国 农业银 行” ), 登记 机构 为本公 司。 4 、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包括 直 销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5 、本 基金 自2015 年8 月28 日至2015 年9月18 日 通过 基 金销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本 基金的 募 集期限 不超 过3 个月 ,自 基 金份额 开始 发售 之日 起计 算。本 公司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在 募 集期限 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发 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6 、本 基金 募集 对象 为 个 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本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 投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 织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7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 少于2 亿元。 8 、投 资者 欲购 买本 基金 , 需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每个投 资 者仅允 许开 立一 个本 公司 基金账 户, 已经 开立 本公 司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无须 重复开 户 。 本基 金直销 机构 和指 定代 销网 点同时 为投 资者 办理 开立 基金账 户和 认购 的手 续 , 但 认购申 请的 确 认须以 开户 确认 成功 为前 提条件 。 如 同日 在不 同销 售机构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 可能 导致 开户 失败。 9 、投资 者认购 本基金 份额 时,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全额 交付 认购款 项, 投资者 可 以多次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在销 售机 构首 次认 购本基 金的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 元人 民 币,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上 限。 当日 的认 购申 请在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时间 之后 不得 撤销 。 10 、投 资者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形成 的利 息归投 资者 所有 , 如 基金 合同生 效 ,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2 则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 入投 资者的 账户 ,具 体份 额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11、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代 销 机构 网点 和/ 或直 销机构 网点和/或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 平台 ) 对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的 成功 确认 , 而 仅代 表销售 网点 确实 接受 了认 购申请 , 申 请的 成功确 认应 以基 金 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登 记为 准 。 投 资者 可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查 询 最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额 。 12、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 金的详 细情 况, 请 详细 阅读 刊登 在2015 年8 月24 日 《 上海 证券 报》 上 的 《 东方 稳定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招募 说明 书 ” ) 和 《 东方 稳定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将 同时 在本 公司网 站发 布 。 投资 人亦 可通过 本公 司网 站下 载基 金业务 申请 表格 、 了 解本 基金发 售的 相关 事宜。 13、 本 基金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机构 和各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认购 等业务 。 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办理 网点 、办理 日期 和时 间等 事项 参照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 14、 在 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 告所列 的代 销机 构外 , 如 本基金 增加 其他 代销 机构 , 本公 司将 及时公 告。 15、 投资 者如 有任何 问题 , 可 拨打 本公 司客户 服务 电话400-628-5888咨询 , 也可拨 打 代 销机构 的客 服热 线咨 询认 购事宜 。 16 、本 基 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各种情 况对 募集 安排 做适 当调整 。 17 、风 险提 示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 基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3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中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纳 入到 投资 范围 当中 ,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非 上市 的中 小企 业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该 类债 券不 能公开 交易 , 可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固 定收 益证 券综 合电子 平台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综 合协 议 交易平 台进 行交 易。 一般 情况下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交 易不 活跃 ,潜 在流 动性风 险较 大 ; 并且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时 , 受 市场流 动性 限制 ,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从而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损失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 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 本 发售 公告、 本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以 及相 关公 告。 18 、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释 权。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4 一、本次基金 募集的 基本 情况 1 、基 金名 称: 东方 稳定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东方 稳定 增利 债券 基金代 码:A 类 :001450 ;C 类 :001451 ,请 投资 人留意 2 、基 金类 别: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3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 式 4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5 、基 金初 始份 额面 值:1.00 元 人民 币 6 、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 本基 金根据 认购/申 购费 用、 赎 回费用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的 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别 。 在投 资人认 购/ 申 购时收 取前 端认 购/ 申购 费 用 、 赎回 时收 取赎回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称为 A 类 ;从 本类 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不收取 认购/申 购费用 、在 赎回 时收 取赎 回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称 为C 类。 7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投资 者公 开发售 。除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外 ,任 何与 基金 份额发 售有 关的 当事 人不 得预留 和提 前发 售基 金份 额。 8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 9 、募 集规 模: 基金 募集 份 额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10 、 投资 者可 以通过 以下 代销机 构认 购本 基金 :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民 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吉林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限 公司 、 五 矿证券 有限 公司 、 兴 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山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信证 券 (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上 海 好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 展恒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北京 钱 景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浙江 同花 顺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 北 京增 财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上 海利得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北京 恒天 明泽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 11 、直 销机构 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5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亦即 直销 中心 , 包括 本公 司网下 直 销柜台 以及 本公 司的 网上 交易 平 台 。 直销中 心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 什坊 街 28 号3 层 直销业 务电 话:010-66295921 直销业 务传 真:010-665786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8-5888 发售期 间, 客户 可以 通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进行募 集相 关事 宜的 问询 、 开放 式基 金的投 资咨 询及 投诉 等。 投资者 亦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网站直 销交 易平 台, 使用 中国工商 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 国 农 业银 行、 招商 银行 、 广 东发展 银行 、 中 国民 生银 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交通银行 借记 卡 以及汇 付天 下天 天盈 账户 办理本 基金 的开 户、 认购 等业务 , 具 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12 、募 集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 本基金 自2015 年8 月28 日至2015 年9 月18 日进 行发售 。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根 据基金 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公 告。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 达到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条件 , 或 基金募 集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使基 金合 同无法 生效 ,则 基金 募集 失败。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在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款 项,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在基 金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募集 期限 届满 之日 起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 验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 基 金合同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 13 、基 金认 购方 式与 费率 (1) 本基 金仅对 A 类份 额 收取前端 认 购费 用,C 类 份额不 收取 认购 费用 。 本基金对 通过 直销中 心认 购 A 类 基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实 施 差别的 认购 费率 。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6 的补充 养老 金 , 包括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 发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客 户范 围 , 并 按规 定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 老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 具体认 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 额(M) 普通客 户 养老金 客户 M < 50 万 0.60% 0.06% 50 万 ≤ M < 500 万 0.30% 0.03% 500 万≤M<1000 万 0.10% 0.01% M ≥ 1000 万 1000 元/笔 ①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费 由认 购A 类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人 承担 , 应在 认购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认 购费 不列 入基 金资产 ,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结 算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②投资 者重 复认 购时 ,需 按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 (2)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①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A 类基金 份额 计算 公式 为: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1 +认购 费率 ) ? 认购费 率;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C 类基 金份 额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认 购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 例1 : 某 投资 者 ( 非养 老金 客户 ) 投 资10,000.00 元 认购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该笔 认购 按 照100% 比 例 全部予 以确 认, 其对 应认 购费率 为0.60% , 且该 笔认 购产生 利 息 5.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为: 认购费 用=10,000.00/ (1 +0.60% ) 0.60% =59.64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 -59.64 =9940.36 元 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7 认购份 额= (9940.36+5.50 )/1.00 =9945.86 份 例2: 某投 资者 ( 养老 金客 户) 通 过本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投 资 1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 设该 笔 认 购 按 照 100% 比 例 全部 予 以 确 认 , 其 对 应 认 购费 率 为 0.06% ,且 该笔 认购 产生 利 息 5.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为: 认购费 用=10,000.00/ (1 +0.06% ) 0.06% =5.99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 -5.99=9994.01 元 认购份 额= (9994.01+5.50 )/1.00 =9999.51 份 例3: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 假 设该 笔认 购按 照 100% 比 例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 其 对 应 认 购 费 用 为 1,000.00 元 , 且 该 笔 认 购 产 生 利 息 5000.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为: 认购费 用 =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0.00-1,00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 额= (9,999,000.00+5000.00 )/1.00 =10,004,000.00 份 例4: 某 投资 者投资17,651.00 元认 购本 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该笔 认购 按照100% 比例全 部予 以确 认, 且该 笔认购 产生 利 息10.7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C 类 基金 份额为 : 认购份 额= (17,651.00+10.70 )/1.00=17,661.70 份 ②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中 , 涉 及基金 份额 、 费用的 计算 结果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14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折算 成基 金份额 计入 基金 投资 者的 账户 。 具 体 份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15 、募 集资 金的 管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二 、直销中心的开户 与认 购程序 (一) 网下 直销 柜台 1 、个 人投 资者 (1)开 户及认 购的时 间: 基金发售 日的 周一至 周五 9:00~16:30( 周六 、日和 法定节 假 日不受 理) 。 (2)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8 1 )开 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 理基金 的开 户手 续: ①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及复 印件,包括第 二 代 身份 证 (第二代身份证需提 供正 反面复印 件) 、 军官 证; 士兵 证; 警官证 ; 文 职证 ; 外 国人 永久居 留证 ; 外 国护 照; 港澳居 民来 往内 地通行 证; 台胞 证 等 有效 身份证 件 ; ②填妥 的经 本人 签字 确认 的《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个人 )》 (原 件) 一式 两份; ③指定 的同 名的 银行 存折 或银行 储蓄 卡及 复印 件; ④ 填妥 的《 个人 客户 风险 承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 2 )认 购资 金的 缴付 以银行 转账 方式 将足 额认 购资金 汇入 本公 司指 定的 直销资 金专 户 , 或 持带 有银 联标志 的 银行储 蓄卡 通过 直销 中 心POS 机 刷卡 缴款 。本 公司 指定的 直销 资金 专户 如下 : ①名


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账


号:11001007300059507311 开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中关 村分 行 ②名


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账


号:0105014040000243 开户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北 京中关 村支 行 投资者 若未 向上 述指 定账 户足额 划付 认购 资金 , 造 成其认 购不 成功 的, 本公 司将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3 )认 购申 请: 投资 者开 户 的同时 可办 理认 购手 续, 并需提 供下 列资 料: ①由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开 放式基 金交 易业 务申 请表 》一式 两份 ; ②加盖银 行受 理章的 银行 付款凭证/划款 回单联 原件 及复印件 (投 资者划 付的 认购资 金 在办理 认购 手续 时未 到达 本公司 指定 的直 销资 金专 户时) ; ③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原件 及复印 件 ; ④经公 证的 《基 金授 权委 托书 》 、代 办人 有效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委托 他人 代办 时 ) 。 (3) 注意 事项 : 1)投 资者 应在 “汇 款人 ” 栏中填 写其 在基 金直 销机 构开户 时登 记的 名称 。 2)投 资者 应在 认购 申请 当 日 16 :30 之 前将 足额 资金 划入本 公司 指定 的基 金直 销资金 专户。 若认 购资 金在 投资 者提出 认购 申请 当日 未到 达本公 司指 定基 金直 销资 金专户 , 则 该笔 交易无 效。 3)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经 基 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失 败的 认购申 请 , 投 资者可 以就 已到账 资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9 金再次 提出 认购 申请 ,未 再次提 出认 购申 请的 由本 公司将 认购 款划 往投 资者 指定银 行 账 户 。 4)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以 下 认购申 请将 被认 定为 无效 认购: ①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户 不成 功的 ; ②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的; ③投资 者已 划付 的认 购资 金少于 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④本公 司确 认的 其它 无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2 、机 构投 资者 (1) 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基金发 售日 的周 一至 周 五9:00 ~16:30( 周 六、 日和 法定节 假 日不受 理) 。 (2)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1 )开 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 理基金 的开 户手 续: ①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 税务 登记 证复印 件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需提 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部 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 书复印 件)( 相关 证件 在有 效年检 期内 ) ; 资产管 理人 以管 理的 投资 组合名 义自 行办 理账 户类 业务的 , 需 提供 资产 管理 人营业 执照 、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 、 税务 登记 证复印 件 (相 关证件 在有 效年检 期内 ) 及监管 部门 下发的 关于 投 资 组合的 批复 文件 或其 他相 关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② 填妥 的《 基金 账户 业务 申请表 (机 构) 》;


③ 填写 完整 并加 盖公 章的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一式两 份( 原件 ); ④ 填妥 并加 盖预 留印 鉴 的 《印鉴 卡》 一式 三份 ; ⑤ 填妥 的 《 传真 委托 协议 书》 (适 用于 选择 “ 传真 业务” 事项) ; 填妥 并由 经办人 签章 的《投 资者 风险 调查 问卷 (机构 )》 ⑥ 填妥 并由 经办 人签 章的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问 卷 (机 构) ” 填写 完整 并加 盖机构 公 章、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表) 、 授 权经 办人 签章 的 《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机构 ) 》 一式 两份( 原件 ); ⑦ 预留 关联 银行 账户 的证 明文件 及复 印件 , 包 括 《 银行开 户许 可证 》 、 开立 银行账 户申 请表或 开户 银行 出具 的开 户证明 。 《银 行开 户许 可 证》 或指 定银 行出具 的开 户证明 原件 及加 盖机构 公章 的复 印件 ; ⑧ 法人 代表 的加 盖机 构公 章 的有 效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第二 代身 份证 需提 供正、 反两面 复 印件) ; ⑨ 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加 盖机 构公 章的 复印 件 (第 二代 身份 证需 提供 正、 反 两面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10 复印件 ) 。 2 )认 购资 金的 缴付 以银行 转账 方式 将足 额认 购资金 汇入 本公 司指 定银 行开立 的直 销资 金专 户 , 本 公司指 定 的直销 资金 专户 如下 : ①名


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账


号:11001007300059507311 开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中关 村分 行 ②名


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账


号:0105014040000243 开户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北 京中关 村支 行 投资者 若因 未向 上述 指定 账户足 额划 付认 购资 金, 造成其 认购 不成 功的 , 本 公司将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3 )认 购申 请: 投资 者开 户 同时可 办理 认购 手续 ,并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 ①填写 完整 并加 盖预 留印 鉴和授 权经 办人 签字 的《 基金交 易业 务申 请表 》( 原件) ; ②认购资 金已 划出的 有效 凭证,包 括但 不限于 加盖 银行受理 章的 银行付 款凭 证/划款 回 单联原 件及 复印 件 (投 资者 划付的 认购 资金 在办 理认 购手续 时未 到达 本公 司指 定的直 销资 金 专户时 ) ;


(3) 注意 事项 : 1 )投 资者 应在 “汇 款人 ” 栏中填 写其 在基 金直 销机 构开户 时登 记的 名称 ; 2 ) 投资 者 应 在认 购申 请当 日 16:30 之 前将 足额 资金 划入本 公司 指定 的基 金直 销资金 专 户。 若 认购 资金 在投 资者 提出认 购申 请当 日未 到达 本公司 指定 基金 直销 资金 专户, 则该 笔交 易无效 。 3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以下 将被认 定为 无效 认购 : ①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户 不成 功的 ; ②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的; ③投资 者已 划付 的认 购资 金少于 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④本公 司确 认的 其它 无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4 )在基 金 登记 机构确 认为 无效认购 后, 投资者 可以 就已到账 资金 再次提 出认 购申请 , 未再次 提出 认购 申请 的由 本公司 将认 购款 划往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 (二) 网上 交易 系统 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11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募集 期每 日 24 小 时 均可进 行认 购, 但交 易日 16 :30 之 后以 及法 定节 假日 的认购 申请, 视为 下一 交易 日提 交的认 购申 请。 2 、开 立基 金账 户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开 立基 金账 户 , 开 户时投 资者 需接 受本 公司 认可的 身 份验证 方式 。 3 、认 购流 程 (1)投 资者通 过网上 交易 系统开立 基金 账户当 日, 即可使用 开户 证件号 码或 交易账 号 登录进 行基 金的 认购 业务 。 (2 ) 网 上交 易现 开通 支付 银行 : 建 行 、 工 行、 农行 、 交 行 、 民 生 、 浦发 、 广 发、 招行 , 关于各 银行 卡的 限定 如下 : 建行卡 :建 设银 行借 记卡 工行卡 :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交行卡 :交 通银 行借 记卡 民生卡 :民 生银 行借 记卡 浦发卡 :浦 发银 行借 记卡 广发卡 :广 发银 行借 记卡 招行卡 :招 行一 卡通(借记卡) 农行卡 :农 业银 行金 穗卡( 借记卡) 除此之 外, 本公 司支 持“ 汇付天 下----- 天天 盈” 支 付功能 。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ww.df5888.com 或www.orient-fund.com ) , 与本 公司 达 成网上 交 易的相 关协 议, 接受 本公 司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续 后方 可认 购。 (3)投 资者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易系 统认 购本基 金, 具体交易 细则 请参阅 本公 司网站 公 告。 (4) 已经 成功 提交 的认 购 申请不 得撤 销。 4 、缴 款方 式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 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 准备 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 其在 本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 指定 的资 金结 算账户 ,在 提交 认购 申请 时通过 实时 支付 的方 式缴 款。 三 、个人及机构投资 者在 各代销渠道办理开户 与认 购 个人及 机构 投资 者在 各代 销渠道 的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以各代 销渠 道的 规定 和说 明为准 。 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12 四 、清算与交割 1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全部 认购资金 将被 冻结在 本基 金募集专 户中 ,有效 认购 款项在 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利 息以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认购资金 利息 计算结 果保 留小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由此误 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2 、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在 募集 结束 后完 成。 五 、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在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民 币,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人 数不 少 于200 人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 起10 日内 聘请 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 会 提交验 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 案手续 。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 办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 、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投 资人的认 购款 项只能 存入 专用账户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认 购 资金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 成 投资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4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六 、本次份额发售当 事人 和中介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电话:010-66295888 传真:010-66295999 联系人 : 李 景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8-5888 网址:www.df5888.com 或www.orient-fund.com 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13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联系人 :林葛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三) 代销 机构 1.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9








网 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刘 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 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孟 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1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666( 全国) 、96666( 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30 ( 省内直 拨, 省外 请加 拨区 号0769 ) 网址:www.dgzq.com.cn 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1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53 、400-8888-001 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9.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 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10.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16 电话:021-64376102 传真:021-546535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1.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刘 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2.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 西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 中心西 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3.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济南 市经 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 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17 网址:www.qlzq.com.cn 14.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5.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6220 传真:021-636088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16.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8253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经贸 中心48 楼 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18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经贸 中心4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赵 立功 联系人 : 马 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18.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东路 166 号 中保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0.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华 侨城 深南大 道 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19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20 网址:www.ecitic.com 2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76 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27.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 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2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8.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彭 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9.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 严北 里 2 号 民建 大 厦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30. 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 赵荣 春 联系人 : 车 倩倩 东方 稳 定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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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25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5 年8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