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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绝对收益A(001791)

大成绝对收益: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大成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五年八 月 



第 1 页 目录 重要提示 ........................................................................................................................ 2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 4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 9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 10 四、直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 12 五、代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 15 六、清算与交割 .......................................................................................................... 19 七、退款事项 .............................................................................................................. 19 八、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 19 九、发售费用 .............................................................................................................. 20 十、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 20


第 2 页 重要提示 1.大成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已 获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5 】938 号文 注册 。 2.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 3.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为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下称 “ 本公 司 ” ) , 基金 托管 人为中国 农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本公 司。 4.本 基金 将自 2015 年 8 月 28 日起到 2015 年 9 月 18 日, 通过本 公司 的直 销 网点和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公 开发售 。 5.本基金 销售对象 为 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 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资 者、机 构 投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和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 。 6.除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外 ,每位投 资者只能 开立一 个本基金 的基金账 户,投 资者可 以 凭该基 金账 户在 所有 销售 本基金 的网 点办 理认 购 。 投资者 在开 户当 天即 可进 行认购 , 但若 开 户无效 ,认 购申 请也 同时 无效。 7. 投 资者 在申 请开 立基 金 账户时 应指 定一 个银 行账 户为其 结算 账户 (下 称 “ 资 金交收 账 户 ” ) , 用 于该 投资 者的 基 金赎回 、 分 红和 退款 等资 金结算 。 该 账户 的户 名应 与投资 者开 立的 基金账 户名 称相 同。 8.募集期 内, 投资 者 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全额 交付认购 款项。认 购以金 额申请 , 单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需 满足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要求 。 投资者 在认 购期 内可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 认购申 请一 经受 理, 不可 撤销。 9.有效认 购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将在 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折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息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10 .对于 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注 册登 记机构 将在 T+1 日 就申 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 但 对申 请有 效 性的确 认仅 代表 确实 接受 了 投资 者 的 认购 申请 , 认 购申请 的成 功确 认应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本 基金募 集结 束后 的登 记确 认结果 为准 。 投 资者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或以 其规 定的其 他合 法方 式查 询最 终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 本人 应 主动查 询认 购 申请的 确认 结果 。 11 .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集 发售 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说 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金 详细 情况, 请阅 读 《 大成 绝对 收益策 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第 3 页 12 .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将发布在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 (www.dcfund.com.cn ) 。 投资者 可以 在相 关网 站下 载业务 申请 表格 或相 关法 律文件 。 13. 代销 机构 代销 本基 金的 城市名 称 、 销 售网 点 、 联 系 方式以 及开 户和 认购 等具 体事项 ,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未有 说明的 ,请 查阅 该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14. 募集 期内 , 本 公司 可 能新增 代销 机构 , 请留 意 近期本 公司 及各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或通 知,或 拨打 本公 司及 各代 销机构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 15. 本公 司已 开通 了网 上 开户和 认购 服务 , 有关 基 金网上 交易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请登 录本 公司网 站(www.dcfund.com.cn )查询。 16. 投 资者 如有 任何 问题 , 可拨 打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5558、 中 国 农业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服 电 话 95599 或其 他代 销机 构的 客服 电话进 行咨 询。 17.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各种具 体情 况对 本次 募集 安排做 适当 调整 ,并 予以 公告。 18.风 险提 示 证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 工具,其 主要功能 是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所采 用的 量化 对冲 投资策 略 , 通 过同 时构 建 多头和 空头 的方 式实 现策 略, 因此 除 面临一 般混 合型 基金 风险 外还包 括本 基金 所特 有的 风险 。 首 先 , 本 基金 的量 化 对冲策 略是 否 能实现 对冲 多头 股票 系统 性风险 具有 不确 定性 ; 其 次, 本基 金的 主要 投资 工 具股指 期货 还可 能引发 的基 差风 险 、 杠杆 风险、 对手 方风 险、 盯市 结算风 险等 。 本基金 名称 中的 “ 绝对 收 益策略 ” 并非 收益 承诺 , 而是表 征本 基金 所采 用的 主要投 资策 略的特 点, 反应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 资者 承担 的风 险 也越大 。 本基 金为 特殊 的 混合型 基金 , 采用 多种 绝 对收益 策略 , 其 中量化 对冲 策略 采用 股指 期货对 冲市 场风 险 , 使 得 收益波 动与 市场 相关 性较 低。 因此 , 本 基 金属于 中低 风险 水平 追求 绝对收 益的 投资 品种 , 其 预 期风险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和 一般的 混合 型 基金。 投资者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份 额时应 当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 了 解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并 根据 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 资 第 4 页 产状况 等判 断本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认/ 申 购 和 赎 回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 1.00 元面 值发 售并 不改 变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投 资者 按 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额 以后 , 有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破 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 失的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基 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 见 本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19. 本基 金根 据认 购费 、 申购费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 方式的 不同 , 将基 金份 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 其 中,A 类 在投 资 者认购/申 购时 收取 前端 认 购/申 购费 , 不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C 类不 收取前 端认 购/ 申购 费,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80% 。本基 金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分 别设 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 增 加新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 或 者调 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费率 水平 、 或 者停 止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调 整实 施前 基 金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0.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释 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 大 成绝 对收益 策略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 代码 : 大成绝 对收 益策 略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1791 ; 大成绝 对收 益策 略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1792 ; (三) 基金 类 别 :混 合型 (四)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 式 、 发起 式 (五)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 定期 (六)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人民 币 1.00 元


第 5 页 (七)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八) 销售 渠道 与销 售地 点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 (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上 海设 有投 资理财 中心 :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王 欢欢 、白 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 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19 层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3513925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第 6 页 客服电 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第 7 页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6)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7)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慕 丽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第 8 页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0)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11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12)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 选择其 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 代理销 售本基金 , 第 9 页 并及时 公告 。 (九) 募集 期限 与发 售募 集期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本基 金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或 称募集 期、 首次 募集 期、 首次发 行期 等) 为 2015 年 8 月 28 日至 2015 年 9 月 18 日。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募集的 实际 情况 依照 相关 程序延 长或 缩短 发售 募集 期。 基 金 发 售募集 期若 经延 长, 最长 不得超 过前 述募 集期 限。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 人的发售日以及每 日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时间可 能不 同, 具体 安排 详见各 销售 机构 公告 或通 知 。 如遇突 发事 件及 其他 特殊 情况, 以上 基金 募集 期的 安排可 以适 当调 整。 (十)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发起 资 金提供方认 购本基 金的总 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发 起资金的 提 供方承诺 持有期限 不少于 三年的条 件下,基 金管理 人依据法 律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 起10 日内 ,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 有 。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活 期存 款利息 ;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 本公 司的 直销 网点 和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等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同时面 向 个人和 机构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第 10 页 (二 ) 认 购受 理 : 在 基金 份 额发售 期间 , 销售 网点 按规 定的时 间受 理 投 资者 的认 购申 请 。 (三 ) 认 购方 式: 本基 金 采用金 额认 购方 式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柜面 委托 、 网 上委托 等方 式进行 认购 。 (四) 认购 原则 及持 有限 额 1.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前,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款 ; 2.基 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可 以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认 购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3.认 购以 金额 申请 ,单 笔 最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者的 累计认 购 规模没 有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认 购的 数额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 最迟于 调整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4. 对 于 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 理的认 购申 请, 注册 登记 机构将 在 T+1 日 就申 请的 有效性 进 行确认 。 但对 申请 有效 性 的确认 仅代 表确 实接 受了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请 , 认 购 申请的 成功 确认 应以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本基 金募集 结束 后的 登记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资 者可 以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或 以其 规定 的其他 合法 方式 查询 最终 确认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及 代 销机构 不承 担 对确认 结果 的通 知义 务, 投资者 本人 应主 动查 询认 购申请 的确 认结 果。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发 售面 值、 认购 价格 、认购 费用 及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本基金 根据认购 费、申 购费、销 售服务费 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基金 份额分 为不同 的 类别。 其中 ,A 类 在投 资 者认购/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认 购/ 申购 费,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C 类不 收取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 ,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80% 。 本基 金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分 别设 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 增 加新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 或 者调 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费率 水平 、 或 者停 止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调 整实 施前 基 金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本 基金 A 类、C 类基金 份额的 发售 面值 均为 人民 币 1.00 元 3、认 购价 格: 基金 份额 发 售面值 4、认 购费 率


第 11 页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认 购时收 取前 端认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在认 购时 不 收取认 购 费用 。 本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 列入基 金资 产 , 主 要用 于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认购金 额(M, 单位 元)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20% 100 万 ≤M< 200 万 0.80% 200 万 ≤M< 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 须按 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 当 需要 采取 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效 认购 金额 进行 部分 确认时 , 投 资人 认购 费率 须 按照认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所 对应的 费率 计 算,认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不 受认购 最低 限额 的限 制。 5、认 购费 用和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1) 认购 费用 和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当投资 人选 择认 购 A 类 基 金份额 且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率 时, 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注 : 认 购金 额在 500 万 元 ( 含) 以上 适用 绝对 数 额的认 购费 金额 , 即净 认 购金额 =认 购金额 -认 购费 用)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 举例 : 假 设某 基金 投资 者 投资 60 万 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所适 用的 认购费 率为 1.20% , 认购 期利 息 为 600 元,则 该投 资者 认购 可得 到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600,000/ (1 +1.20% )=592885.38 元 认购费 用=600,000 -592885.38 =7114.62 元 认购份 额= (592885.38 +600 )/ 1.00=593485.38 份 当投资 人选 择认 购 C 类 基 金份额 时, 不收 取认 购费 ,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份 额= ( 认购 金额+ 认 购期 间 的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举例: 假设 某基 金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认 购本 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 假 设其 认购 资金在 认 购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 1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100,000+10 )/1.00 =100,010.00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认 购本基 金 , 加 上其 认购 资 金在认 购期 间产 生 的 10 元 利息 , 可 得到 100010.00 份 C 类 基 金份额


第 12 页 认购费 用 、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期 间的 利息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两 位以 后 舍去, 由此 误 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承 担。 (二)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 折算 成基 金 份额计 入基 金投资 者的 账户 ,具 体份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三) 募集 期内 募集 资金 的管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四) 募集 期间 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以 及 其他费 用 , 不 得从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 四、直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 注意 事项 1.投资者 应按 《大 成绝对 收益策略 混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 程 序办理 相关 事项 。 2.投 资者 可以 使用 转账 、 电汇等 主动 付款 方式 进行 认购缴 款。 3.首次在 直销网点 开立基 金账户及 交易账户 的基金 投资者应 指定一个 银行账 户作为 其 资金交 收账 户 , 以 便进 行 赎回 、 分 红及 无效 认 (申 ) 购 的资 金退 款等 资金 结 算。 资金 交收 账 户的账 户名 称必 须与 投资 者的名 称一 致。 已开 立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的投 资者 无 需再次 开立 ,但 办理 业务 时需提 供基 金账 户号 和身 份证件 。 4.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 的 9:00-17:00 (周六、周日照常受理本基金认购 业 务) 。 5.请有意 在直销网 点认购 基金的个 人和机构 投资者 尽早向直 销网点索 取开户 和认购 申 请 表及相 关资料 ,投资者也 可从本 公司的 网站(www.dcfund.com.cn )上下载有 关表格 ,但 必须在 办理 业务 时保 证提 交的材 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的 格式 一致 。 有 意在 本 公司网 上交 易 系统认 购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请依 照网 上交 易规 则自 助完成 交易 , 不 详之 处请 致 电本公 司客 户 服务热 线(400-888-555-8)。 6.直 销网 点与 代理 销售 网 点的申 请表 不同 ,投 资者 请勿混 用。 (二)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1.开 户


第 13 页 (1)投资 者可以到 直销网 点办理开 户手续。 开户资 料的填写 必须真实 、准确 ,否则 由 此引 起 的客 户资 料寄 送等 错误的 责任 ,由 投资 者自 己承担 。 (2)选择 在直销网 点认购 的投资者 应同时申 请开立 基金账户 和交易账 户。交 易账户 卡 由直销 网点 交给 投资 者, 以便其 进行 认购 。 (3) 个人 投资 者: 填写《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类 业务申 请表 》 , 同时 提交 下 列材料 : 1)最 新办 理的 有效 身份 证 明文件 及复 印件 ; 2)预 留印 鉴( 签名 或私 章 ) ; 3)预 留的 同名 收款 账户 的 银行存 折或 银行 借记 卡原 件及复 印件 ; 4)委 托他 人代 办开 户, 则 需要提 供: ①代办 人最 新办 理的 身份 证件原 件及 复印 件; ②授权 委托 书( 授受 双方 亲临投 资理 财中 心签 立或 经过公 证) ; ③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的其 他相关 资料 。 (4) 机构 投资 者: 填写《开 放式基金 账户类 业务申请 表》 ,加盖 单位公 章及法定 代表人私 章,由 代理人 签 名并提 供以 下材 料: 1)现今有 效并有最 新年检 记录 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 或注册登 记证书等 法人有 效身份 证 明文件 正、 副本 原件 (或 经发证 机关 盖章 确认 与原 件相一 致的 复印 件) 及复 印件; 2)现 今有 效并 有最 新年 检 记录的 国税 、地 税税 务登 记证原 件及 复印 件; 3)现 今有 效并 有最 新年 检 记录的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原 件及复 印件 ; 4)加 盖公 章的 法定 代表 人 证明书 原件 (境 内法 人提 供) ; 5)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等 有 效身份 证 明 文件 复印 件( 境内法 人提 供) ; 6)QFII 资格证书(QFII 提供) ; 7)法 定代 表人 授权 委托 书 (境内 法人 提供 ) ; 8)境外法 人董事会 、董事 或主要股 东授权委 托书、 能够证明 授权人有 权授权 的文件 , 以及授 权人 的有 效身 份证 明文件 复印 件(QFII 提供) ; 9)经 办人 身份 证等 有效 身 份证明 文件 及复 印件 ; 10) 预留 的同 名收 款账 户 的银行 《 开户 许可 证 》 或 《开 立银 行账 户申 请表 》 原件及 复印 件或指 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文 件 ( 如保 险或 理财 产 品开立 的基 金账 户户 名与 托管银 行开 立 的银行 账户 户名 不一 致 , 需由托 管行 出具 托管 账户 证明书 , 证明 该银 行账 户 为该产 品的 托管 第 14 页 专用账 户) ; 11 ) 理 财产 品应 提供 相关 监管机 构对 该理 财产 品的 设立批 复、 备案 证明 或产 品的成 立 公 告; 12) 依法 成立 的理 财产 品 申请开 立基 金账 户 , 应 提 供证明 开户 办理 机构 具有 代表理 财产 品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资 格的法 定证 明文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托 管协 议 、 资 产 管理协 议 、 理 财 产品说 明书 等) 之首 、末 页及相 关条 款复 印件 ; 13) 资产 委托 人如 依据 相 关协议 内容 授权 资产 保管 人 ( 托管 银行 ) 和 资产 受 托人 (资 产 管理人 )分 别办 理账 户类 业务和 交易 类业 务还 需出 具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14)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其 他相 关资 料; 15)在 填写 完整 的本 申请 表左下 方空 白处 加盖 公章 ; 16)上 述资 料复 印件 均需 加盖公 章。 (5)选择 在本公司 网上直 销交易系 统认购基 金的个 人投资者 无需提供 任何纸 质材料 , 但需保 证所 填写 的电 子文 档资料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及完整 性。 (6) 开户 申请 得到 受理 的 投资者 ,可 在自 申请 日(T 日) 起第 2 个 工作 日到 直销网 点 进行确 认查 询。 2.缴 款 (1)投资 者申请认 购本基 金,应事 先将足额 认购资 金以银行 认可的付 款方式 ,划入 本 公司投 资理 财中 心在 银行 开立的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资 金收 款专 用账 户。 (2)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资金 收款 专用 账户 。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开户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深 圳红 荔支 行 443066041018002247518 深圳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 行营业 部 44201507300052506349 深圳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深 圳蛇 口支 行 811289006810001 深圳 (3) 投资 者在 办理 汇款 时 必须注 意以 下事 项: 1) 投 资者 应在 “ 汇款 人 ” 栏 中填写 其在 直销 网点 开立 基金账 户时 登记 的姓 名或 单位 名 称 。 2 )投资者应 在 “ 汇 款备注栏 ” 或“ 用途栏 ” 中准确填 写其在 直销网点的 交易账号,因 未填 写或填 写错 误导 致的 认购 失败或 资金 划转 错误 由投 资者承 担。 3.认 购汇 款已 经到 账并 完 成开户 的投 资者 ,可 以办 理认购 手续 并应 当提 交以 下材料 :


第 15 页 (1) 已填 好的 《开 放式 基 金交易 类业 务申 请表 》 , 并 加盖预 留印 鉴; (2) 投资 者或 代理 人身 份 证明文 件原 件;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汇 款或存 款凭 证。 4.汇 款未 到账 的投 资者 只 能在其 资金 划到 直销 网点 资金专 户后 ,才 能进 行认 购。 五、代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 在 中 国农 业银 行 办 理开户 与认 购的 流程 1.中 国农 业银 行 受 理个 人 投资者 的开 户与 认( 申) 购程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 认购业 务:9:00-16:00


申购业 务:9:30-15:00 (周 六、周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业 务) (2) 开户 及认 (申 )购 程 序: 1)事 先办 妥 中 国农 业银 行 借记卡 并存 入足 额申 购资 金。 2)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开户 时 ,需本 人亲 自到 网点 并提 交以下 材料 : ①中国 农业 银行 借记 卡; ②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印 件; ③填妥 的开 户申 请表 。 3)提 供 中 国农 业银 行 借 记 卡直接 提交 认( 申) 购业 务申请 。 (3) 若有 其 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 中 国农 业银 行 的 说明 为准。 2.中 国农 业银 行 受 理机 构 投资者 的开 户与 认( 申) 购程序 如下 : (1) 业务 办理 时间 : 认购业 务:9:00-16:00 申购业 务:9:30-15:00 (周 六、周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业 务) (2)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1)事 先办 妥 中 国农 业银 行 单位借 记卡 并存 入足 额申 购资金 ; 2)机 构投 资者 到网 点办 理 开户手 续, 并提 交以 下资 料: ①加盖 单位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及 副本 原件;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 组织提 供的 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原件 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件 ; ②法定 代表 人授 权委 托书 (加盖 公章 并经 法定 代表 人亲笔 签字 ) ;


第 16 页 ③业务 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件 及复 印件 ; ④填妥 的开 户申 请表 并加 盖单位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人名章 。 3)提 供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 份证件 原件 、法 定代 表人 授权委 托书 和 中 国农 业银 行 单位 借 记卡直 接提 交认 (申 )购 业务申 请。 (3)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 中 国农 业银 行 的 说明 为准。 (二) 在其 他代 销银 行办 理开户 与认 购的 流程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基 金的 其他 商业 银行 , 此 程序 原则 仅供 投资 者 参考 , 具 体 程序以 各代 销银 行的 规定 和说明 为准 。 1.业 务办 理时 间 各代销 银行 营业 日的 受理 时间, 以代 销银 行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2.个 人投 资者 开户 与认 购 的程序 (1) 开立 银行 交易 账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银行 的交易 账户 时应 提交 下列 资料: 1)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身份 证、 户口 本、 军人 证等) ; 2)代 销银 行借 记卡 ; 3)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 4)代 销银 行要 求的 其他 资 料。 (2) 提出 认购 申请 : 个人投 资者 在开 立银 行交 易账户 后, 可提 出基 金认 购申请 ,应 提供 以下 资料: 1)代 销银 行借 记卡 ; 2)填 妥的 认购 申请 表; 3)基 金交 易卡 ; 4)代 销银 行要 求的 其他 资 料。 (3) 注意 事项 : 1)没 有银 行借 记卡 的投 资 者可当 场办 理, 但建 议有 意认购 的投 资者 提前 办理 ; 2)个人投 资者在代 销银行 开户和认 购的详细 程序如 与上述规 定有所不 同,或 若代销 银 行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以 各代销 银行 的规 定和 说明 为准。 3.机 构投 资者 开户 与认 购 的程序 (1) 开立 银行 交易 账户 机构投 资者 必须 由指 定的 经办人 亲自 到网 点办 理银 行交易 账户 的开 户手 续, 并 提交以 下 第 17 页 资料: 1)加盖单 位公章的 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 及副本 原件;事 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 他 组织提 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及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2)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 3)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 4)机 构活 期存 款账 户的 印 鉴卡; 5)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并 加 盖单位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名章。 (2) 提出 认购 申请 : 机构投 资者 在开 立银 行交 易账户 后, 可提 出基 金认 购申请 ,应 提供 以下 资料 : 1)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 2)加 盖预 留印 鉴的 认购 申 请表。 (3) 注意 事项 : 1)同一机 构投资者 只能在 代销银行 开立一个 基金交 易账户, 并只能指 定一个 人民币 活 期结算 账户 作为 与之 关联 的资金 账户 ; 2)机构投 资者在代 销银行 开户和认 购的详细 程序如 与上述规 定有所不 同,或 若代销 银 行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以 各代销 银行 的规 定和 说明 为准。 (三) 在代 销证 券公 司办 理开户 与认 购的 流程 以下开 户和 认购 程序 原则 上适用 于代 销本 基金 的证 券公司 。 此程 序仅 供投 资 人参考 , 具 体程序 以各 证券 公司 的规 定和说 明为 准。 1.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发 售日 的 9:30-11:30 和 13:00-15:00 。 周六 、周 日及法 定节 假日 不办 理业 务。 2.个 人投 资者 开户 与认 购 的程序 (1) 事先 在证 券公 司营 业 部开立 资金 账户 ,并 存入 足额认 购资 金。 (2)如果 没有开立 资金账 户,需携 带如下材 料到营 业部办理 资金账户 开户, 同时办 理 基金账 户开 户: 1)填 妥的 《资 金账 户开 户 申请表 》 ; 2)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及复印 件; 3)营 业部 指定 银行 的存 折 (储蓄 卡) 。 (3) 如果 已有 资金 账户 , 到营业 网点 提交 以下 材料 办理开 户手 续: 1)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第 18 页 2)本 人资 金账 户卡 ; 3)填 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账户 开户 申请 表》 。 (4) 开户 同时 可办 理认 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基金 认购申 请表 。 3.机 构投 资者 开户 和认 购 的程序 (1) 事先 在证 券公 司营 业 部开立 资金 账户 ,并 存入 足额认 购资 金。 (2)如果 没有开立 资金账 户,需携 带如下材 料到营 业部办理 资金账户 开户, 同时办 理 基金账 户开 户: 1)机构证 件原件和 加盖公 章的复印 件:营业 执照副 本原件和 加盖公章 的复印 件或民 政 部门或 主管 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记 证书 原件 和加 盖公 章的复 印件 ; 2)经 办人 证件 原件 和复 印 件; 3)填 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账户 开户 申请 表》 ; 4)法定代 表人身份 证件及 其复印件 ,法定代 表人签 发的授权 委托书( 法定代 表人签 字 并加盖 公章 ) ; 5)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明 书 (加盖 公章 ) 。 (3) 如果 已有 资金 账户 , 到网点 提交 以下 材料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户手 续: 1)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 2)有效法 人营业执 照(副 本)或其 他主管部 门颁发 的注册登 记证书, 上述文 件需同 时 提供复 印件 (加 盖公 章) ; 3)机 构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及 复印件 ; 4)开 户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 5)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明 文 件(加 盖公 章) ; 6)证 券公 司资 金账 户卡 。 (4) 开户 同时 可办 理认 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基金 认购申 请表 。 4.注 意事 项 (1) 个人 投资 者需 本人 到 代销机 构指 定的 代销 网点 办理开 户和 认 购 手续 ,机 构投资 者 需由授 权的 业务 经办 人本 人到代 销机 构指 定的 代销 网点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2)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各 证券 公司 的说 明为 准。


第 19 页 六、清算与交割 (一 )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 投 资者的 认购 资金 将归 集在 本公司 于商 业银 行开 立的 清算总 账 户中 。 在 基金 募集 结束 前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投资 者的 认购资 金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 将 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者所 有 , 具体 份额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二) 本基 金权 益登 记由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募 集结束 后完 成。 七、退款事项 (一) 基金 募集 结束 后, 以下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1.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 2.已 开户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 3.投 资者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 小于其 认购 申请 金额 ; 4.投 资者 认购 资金 到账 晚 于本公 司规 定的 最迟 到账 时间; 5.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他无 效 资金。 (二 ) 投 资者 的无 效认 购 资金 , 将 于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划 往投资 者指 定的银 行账 户 , 该退 回款 项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三)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八、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发起 资 金提供方认 购本基 金的总 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发 起资金的 提 供方承诺 持有期限 不少于 三年的条 件下,基 金管理 人依据法 律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 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 起10 日内 ,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第 20 页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九、发售费用 本次基 金发 售中 所发 生的 与基金 有关 的法 定信 息披 露费、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等 发行费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不 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若基 金 募集失 败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以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十、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 基金 有关 当事 人及 销售机 构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剑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联系人 : 李 芳菲 3.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第 21 页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 (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上 海设 有投 资理财 中心 :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王 欢欢 、白 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 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19 层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3513925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服电 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第 22 页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6)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第 23 页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7)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慕 丽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0)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第 24 页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11)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12)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 选择其 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 代理销 售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第 25 页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 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金毅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刘 莉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