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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绝对收益A(001791)

大成绝对收益: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大成 基金管 理 股份有 限 公司 
 
 
大成 绝 对 收益 策 略 混 合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大成基金 管 理股 份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五年 八 月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5 】938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申请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所采 用的 量化 对冲 投资策 略, 通过 同时 构建 多头和 空头 的方 式实 现策 略, 因 此除
面临一 般混 合型 基金 风险 外还包 括本 基金 所特 有的 风险。 首先, 本基 金的 量化 对冲 策 略是 否
能实现 对冲 多头 股票 系统 性风险 具有 不确 定性 ; 其 次, 本 基金 的主 要投 资工 具股指 期货 还可
能引发 的基 差风 险 、 杠杆 风险、 对手 方风 险、 盯市 结算风 险等 。 
本基金 名称 中的 “绝 对收 益策略 ” 并非 收益承 诺 , 而是表 征本 基金 所采 用的 主要投 资策
略的特 点, 反应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 基金 为特 殊的 混合型 基金 , 采 用多 种绝 对收益 策略 , 其
中 量化 对冲 策略 采用 股指 期货对 冲市 场风 险, 使得 收益波 动与 市场 相关 性较 低。 因此 , 本 基
金属于 中低 风险 水平 追求 绝对收 益的 投资 品种 , 其预 期风险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和 一般的 混合 型
基金。 
投资者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份 额时应 当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 基
金法律 文件, 了解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特 征,并 根据 自身的 投资目 的、投 资期 限、投 资经验 、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本基 金是 否和投 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适 应。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认/ 申 购 和 赎 回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
1.00 元面 值发 售并 不改 变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投 资者 按 1.00 元 面值 购买 基 金份额 以后 ,
有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破 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 失的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7 六、基 金的 募集 ............................................................................................................................. 32 七、基 金备 案 ................................................................................................................................. 3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7 九、基 金的 投资 ............................................................................................................................. 46 十、基 金的 财产 ............................................................................................................................. 54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55 十二、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0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2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4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5 十六、 风险 揭示 ............................................................................................................................. 70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4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6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96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2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4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5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15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其 他有关 规定及 《大成 绝对 收益策 略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 大成 绝对收 益策 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投 资者 取得 依 基金合 同所 发行 的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大 成绝对 收益 策略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绝对收 益策 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 、发起 式基金 :指按 照《 运作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条 件募 集、且 募集 资金中 发 起资金 不少 于 一 千万 元 且 发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不 少于 三年 的基 金 3 、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5 、基金 合同: 指《大成 绝 对收益策 略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大成 绝对收 益策 略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7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大成 绝对 收益 策略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8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大成绝 对收 益策略 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9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11 、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是指 经主管 部门 批准 , 运 用在 香港募 集的 人民币 资 金 开展境 内证 券投 资业 务的 相关主 体 21 、 发起 资金 : 指 用于 认 购发起 式基 金且 来源 于基 金管理 人的 股东 资金 、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资金 、基 金管 理 人 高级 管理人 员或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的资 金 22 、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以发 起资金 认购 本基 金且 承诺 以发起 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期 限不少 于三 年的 基金 管理 人的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等 人 员 23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5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6 、 销 售机 构: 指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7 、直 销机 构: 指大成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28 、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9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30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31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32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3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 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4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5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6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7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8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 日 39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0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41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2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3 、 《业 务规则》 :指 《大 成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4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 申购 : 指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投资 人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6 、 赎回 : 指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7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8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9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1 、元 :指 人民 币元 52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3、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5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6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7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8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 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持股比 例 48% )、中国银河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持股 比 例 25%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股比 例 25% ) 、广 东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 )四 家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 公司组 织架 构下 设二 十三 个部门 , 分别为 股票 投资 部、 研究 部、 社 保基 金及 机构 投资 部、 固 定收 益总 部 ( 下设 公募投 资部 、 非 公募投 资部 、 固 收研 究部 、 运营 交易 室) 、 数 量与 指数投 资部 、 专 户投 资部 、 市场 部 (下 设 渠道管 理部 、 财富 管理 部) 、 战 略客 户部 、 互 联网 金融 总部 (下 设电 子商 务部 、 平 台创新 部、 研发部 与技 术支 持部 ) 、 产品研 发与 金融 工程 部、 品牌管 理与 营销 策划 部、 信息技 术部 、 交 易管理 部、 基 金运 营部、 客户服 务部、 国际 业务 部 、 监察稽 核部 、 风险 管理 部、 总经 理办 公 室、 董事 会办 公室 、 人 力资 源部 、 计 划财 务部 以及 行 政部 。 公 司在 北京 、 上 海、 西安 、 成 都、 武汉、 福州、 沈阳、 广州 、 南京和 青岛 等地 设立 了 十家分 公司, 拥有 两家 子 公司, 分 别为 大 成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大成 创新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此外, 公司 还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投 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战略 规划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会 。 公司以 “ 责任 、 回报 、 专 业、 进取 ” 为经 营理 念, 坚持 “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的企 业 精神 , 致 力于 开拓基 金及 证券市 场业 务 , 以稳 健灵 活的投 资策 略和 注重 绩优 、 高 成长 的投 资 组合, 力求 为投 资者 获得 更大投 资回 报。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5 年 8 月 5 日,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5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金 :大成 中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深证 成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及 大 成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中证 500 深市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证 500 沪市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深 证成 份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2 只 QDII 基金:大 成标普 500 等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 52 只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大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券 投 资基 金 、 大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精选 增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财富 管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积极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创新 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大成景 阳领 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强 化 收益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策略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行 业轮 动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红利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核 心双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竞 争优 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内 需 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可转 债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消 费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现 金增 利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月月 盈短 期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现金 宝场内 实时 申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大成 景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兴 信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景 旭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信用 增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健康 产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大成 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 丰财宝 货币市 场基金 、大 成景益 平稳收 益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添 利宝 货币市 场基金 、 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高新技术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秀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互 联网思 维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景穗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鹏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睿景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裕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中 证互 联网金 融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正向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大成 恒丰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 学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 市委、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2007 年 6 月, 任哈 尔滨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2012 年 11 月至 今, 任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董 事长 , 国际法 学硕 士 。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 任职 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国 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 有限公 司;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 后任 光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经 理, 零售 交易 业务 总部副 总经理 。 罗登攀 先生 , 董 事 、 总经 理, 耶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具 注册金 融分 析师(CFA) 、 金 融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格 。 曾 任毕马 威 (KPMG ) 法律 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融 部 资深 咨 询师 , 以及 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 询公司 合伙 人 ;2009 年至 2012 年,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机构 部创新 处负 责人 , 兼 任国 家 “千 人计 划” 专 家;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 中信 并购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委 会委 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 厦门 大 学财经 系教 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任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 司厦门 分公 司经 理;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 人民日 报社 事 业发展 局企 业管 理处 副处 长; 1999 年 2 月 至今 任职 于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历任副 总裁 、 总裁, 现任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 孙学林 先生 , 董 事, 注册 会计师 , 注 册资 产评 估师 , 博士 研究 生在 读。 现任 中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二部 董事总 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2012 年 6 月起 ,兼任 镇江 银 河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黄隽女 士, 独立 董事 ,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助理, 中国 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融 研究 所副 所长 。 叶林先生 ,独 立董事 ,法 学博士。 现任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院 教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独立 董事 , 金 融学博 士, 现任 东北 财经 大学讲 师, 教研 室主 任,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东北 财经 大学 开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要 从事 金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行 业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 参 与两 项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项 国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级 创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撰 写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金李先生 ,独 立董事 ,博 士。现任 英国 牛津大 学商 学院终身 教职 正教授 (博 士生导师 ) 和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教 授 ( 博士 生导 师) , 金融 系联 合系 主任 , 院 长助理 , 北 京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在 美国 哈佛 大学 商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并兼 任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生 ,监 事长, 中国 人民大学 经济 学专业 研究 生,高级 经济 师。2006 年 被亚洲 风 险与危机 管理 协会授 予“ 企业风险 管理 师”资 格。2007 年 起任中 国银河 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常务 副总 裁 ( 至 2012 年 7 月) 、 党 委委 员;2010 年 7 月 起, 兼 任吉 林省 国家生 物产 业创 业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兼总 经理 、 吉林 省国 家汽车 电子 产业 创业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 董事,2012 年 6 月起 ,兼 任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2012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中 国银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吴朝雷 女士 , 职工监 事 , 硕士学 位 。 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 浙江 省永 嘉 县峙口 乡 人民政 府妇 联主 任、 团委 书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 浙江 省温 州市 鹿城区 人民 政府 民政科 长; 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任浙 江省 温州 市人民 检察 院起 诉处 助理 检察员 ; 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就 职于北 京市 宣武 区人 民检 察院, 任 三 级检 察官 ;2007 年 8 月起任 民生人 寿北 京公 司人 事部 经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中 国人 民人 寿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 理;2010 年 1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纪 委副书 记、 大 成慈善 基金 会常 务副 秘书 长。 李本刚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管理学 硕士 。2001 年至 2010 年 先后 就职 于西 南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中关 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和建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高 级研究 员。2010 年 8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研究 部高 级研究 员 、 行 业研究 主管 。2012 年9 月4 日 至2015 年7 月1 日任 大 成内需 增 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7 月 2 日起 任 大成内 需增 长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4 月 16 日至 2015 年 7 月 2 日 任 大成 消费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 7 月 3 日起 任大 成消 费主 题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5 月 14 日至 2015 年5 月25 日任 大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现 任股 票投 资部价 值组 投资 总监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 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证 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资 产管 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 参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09 年 3 月 19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春明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研 究生 。 曾 先后 任职 于长春 税务 学院 、 吉 林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2005 年 6 月 加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运 营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部总监 、 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司助 理总 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 大成 国际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 董事 。 2010 年 11 月 起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任 大成 创 新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钟鸣远 先生 , 副 总经 理, 金融学 硕士 。 曾 任国 家开 发银行 深圳 分行 资金 计划 部职员 , 联 合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固定 收益部 投资经 理,泰 康人 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部 研究员 , 新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高 级投 资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总 部总经 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2014 年 3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公 司助 理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肖剑先 生, 副 总经 理, 公 共管理 硕士。 曾任 深圳 市 南山区 委 (政 府) 办 公室 副主任, 深 圳市广 聚能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 资控 股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深圳市 人民 政 府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副处 长、 处长 。201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2 .拟 任基 金经 理 石国武 , 工学 硕士 ,12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2002 年 12 月至 2012 年 11 月就 职于 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系统 分析员、股票投资 部投资 经理助理,特定资 产部投 资经理。2012 年 11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13 年 4 月 18 日 起担 任大 成价 值增 长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8 月23 日至 2015 年 7 月 21 日任 大成核 心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22 日起任 大成 核心 双动 力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4 月18 日至2015 年7 月 23 日担任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 理 ,2015 年 7 月24 日起 任大 成优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经理 。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国 籍: 中 国 3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股票投 资)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6 名 成员 组成 ,名 单如 下: 焦巍 , 首 席投 资官兼 股票 投资部 总监 , 大成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大 成景阳领先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 及 大 成 睿景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股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周 德昕 ,股票 投资 部成长组 投资 总监, 大成 财富管 理 2020 生命周 期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及大 成新 锐产 业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李本 刚 , 股票投 资部 价值 组投 资总 监, 大成 内需 增长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大成 消费主 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王文祥 , 研究部 总监 , 大成 产业 升 级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 , 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 员; 于 雷, 交 易管理 部总 监,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蒋 卫强 , 风险 管理 部总监, 股票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由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定 期基 金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27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8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义 务。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证 券法》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基金 投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发 展;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漏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公 司及 公司 股 东的合 法权 益, 依 据 《证 券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公 司管 理办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 意见 》 等法律 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制 定《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 证经 营运 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 司建 立科 学合理 、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涵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 有效 执行 。 (3)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随 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公司 经营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念 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1)控 制环境 构成公 司内 部控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营 理念 和内控 文化 、公司 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 司管理 层牢固 树立 内控优先 和风 险管理 理念 ,培养全 体员 工的风 险防 范意识 ,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 全公司 法人治 理结 构,充分 发挥 独立董 事和 监事会的 监督 职能, 禁止 不正当 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 司的组 织结构 体现 职责明确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各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 司建 立决 策科学 、 运 营规 范、 管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 括民 主、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和 管 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 严谨 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 及健全 、 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 反馈系 统。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 )各岗 位职责 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公司 督察长 和内部 监察 稽核部门 独立 于其他 部门 ,对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实 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 立有效 的人力 资源 管理制度 ,健 全激励 约束 机制,确 保公 司各级 人员 具备与 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 立科学 严密的 风险 评估体系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 析,及 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 )确保 股东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和 管理 层充分 了解 和履行各 自的 职权, 建立 健全公 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 )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 )公司 适当授 权,建 立授 权评价和 反馈 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反馈和 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9)建 立完善 的资产 分离 制度,公 司资 产与基 金财 产、不同 基金 的资产 之间 和其他 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 计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 离 。 (11)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13 ) 建 立有 效的内 部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长 和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内部 控 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证 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 公 司定 期评 价内 部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 司自觉 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法 规, 按照投 资管 理业务的 性质 和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 )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 )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 投资对 象备选 库制 度,根据 基金 合同要 求, 在充分研 究的 基础上 建立 和维护 备 选库。 4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 )严格 遵守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定, 符合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投 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 )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 决策有 充分的 投资 依据,重 要投 资有详 细的 研究报告 和风 险分析 支持 ,并有 决 策记录 。 4 )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建立 科学的 投资管 理业 绩评价体 系, 包括投 资组 合情况、 是否 符合基 金产 品特征 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 )基金 交易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基 金经 理不得 直接 向交易员 下达 投资指 令或 者直接 进 行交易 。 2 )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 )交易 管理部 门审核 投资 指令,确 认其 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 方可 执行, 如出 现指令 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 )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 )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 )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 立严格 有效的 制度 ,防止不 正当 关联交 易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基金投 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6)公 司在审 慎经营 和合 法规范的 基础 上力求 金融 创新。在 充分 论证的 前提 下周密 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操作 程序 、 经 济后果 等, 严格 控制 金融 新品种 、 新 业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 立和完 善客户 服务 标准、销 售渠 道管理 、广 告宣传行 为规 范,建 立广 告宣传 、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 定详细 的登记 过户 工作流程 ,建 立登记 过户 电脑系统 、数 据定期 核对 、备份 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 司按照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 会有 关规定 ,建 立完善的 信息 披露制 度, 保证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及 基金 信 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 遵 循安 全性 、 实 用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 写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 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 设置 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制 , 并 保证 计算 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通 过严 格的授 权制 度、岗位 责 任 制度、 门禁 制度、内 外网 分离制 度等 管理措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 定性 和可 扩展 性, 具 备身 份验证 、 访问 控制、 故障 恢复、 安全保 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信 息技 术系 统 设计、 软 件开 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使 用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 格 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 的安全 、 真 实和 完整 ,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的授 权修 改程 序, 并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 稽核检 查, 完善 业务 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 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19)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等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制订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作 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分 ,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止 需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以 基金 为会计 核算 主体,独 立建 账、独 立核 算,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独立 。 (22) 采取 适 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 )建立 凭证制 度,通 过凭 证设计、 登录 、传递 、归 档等一系 列凭 证管理 制度 ,确保 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 )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 )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 工作, 在授 权范 围内 ,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制 订完 善的会 计档 案保管和 财务 交接制 度, 财会部门 妥善 保管密 押、 业务用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 防止 会计 数据 的毁 损、 散失和 泄 密 。 (27)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对董事 会负 责, 经董 事会 聘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 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公 司管 理层 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稽 核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9 】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国 农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工。 中国农 业银行 网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射 范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作 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 服务 品牌 ,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化 的金 融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 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 银行 通 过了美 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 了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 农业银行 着力加 强能 力建 设,品牌 声誉进 一步 提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 牌理财 ’TOP 10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颁奖盛典 ”中 成绩突 出, 获 “ 最佳 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首 席财 务官》杂 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经 济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 254 只, 包括 富国 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 和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价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河 稳健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 长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瑞强 势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达 宏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银 施罗 德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 核心 优选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长盛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 达宏 利首 选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 盈策 略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牛创 新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惠理 成长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天 治稳健 双盈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成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LOF) 、景顺长城 能源 基 建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兴全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工银 瑞信 深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富国 可转 换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泰达 宏利 领先 中小 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信用 添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东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四 季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商 安瑞 进取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汇添 富社会 责任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 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邮 中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浙 商聚 潮产 业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 实领 先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南 方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先进 制造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摩 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策 略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 元惠 理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达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深证 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南 方中 国中 小盘 股票指 数证 券投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资基金 (LOF ) 、交银施罗 德深证 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富 国 中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长信内 需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中 证 内 地 消 费 主 题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中 海消 费 主 题 精选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长 盛 同 瑞 中证 2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核 心竞 争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信 用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光 大保 德信行 业轮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富 兰克林 国海 亚洲( 除日本 ) 机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逆 向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申 万菱信 中小 板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鹏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汇添 富理 财 14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全 球房 地 产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惠理 新经济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东吴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新社 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理财 宝 7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月 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 信目 标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 国 7 天理 财宝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理 财 21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现金 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景顺 长城 支柱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月 月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量 化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理财 21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民 安增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 14 天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安 纯债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 元惠 理惠 利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双债 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品 质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可转 换债券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融 通标 普中 国可转 债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荣 祥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中 国企 业境 外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海 焦点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沪 深 30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聚源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 研究阿 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目 标收 益一年 期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汇添 富高 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利群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稳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四季金 利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永福养 老理 财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丰益 信用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医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定期支 付双 息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保 德信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债 券型 证券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投资基 金 、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润 元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双 月红 一年 期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国 有企 业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安达信 用主 题轮 动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 邮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 信永 利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信息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祥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岁 岁恒丰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景 益货币 市场 基金 、 万 家市 政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稳定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 投摩 根双 债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融通 通源 一年 目标 触发式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信 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浓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恒生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航 天 海工装 备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前 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新华 鑫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天 盛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景顺长 城中 小板 创业 板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 信改 革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周期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积极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裕 隆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寿 安保沪 深 300 指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前海开源 沪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天弘季 加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 华鑫 安保 本一号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永鑫 收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益 平稳收 益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稳利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证 军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商可 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宝盈科 技 30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润 元大 医疗 保健 量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通 月月 添利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惠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稳 定添利 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东方新 兴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双 月定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招 商招 利 1 个月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高端 制造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添 益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国泰 国证 食品 饮料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证 500 医 药卫 生指 数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鹏华 先进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纳 斯 达克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银 华惠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华润 元大 富时 中国 A5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安信现 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 南 方理 财金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 工 银瑞 信创 新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方 添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 国中 证国 有企 业改革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沪港 通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产业 升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华夏沪 港 通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前海开 源股 息 率 100 强等 权重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高新 技术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大中 华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可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夏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战 略转 型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天 弘云 端生 活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安 信消 费医 药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深 证 TMT5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控 制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 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 置了 风险 管理处 , 配 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权 和能 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上 海设 有投 资理财 中心 :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王 欢欢 、白 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 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19 层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3513925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服电 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6)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7)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慕 丽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0)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11)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12)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 艾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金毅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刘 莉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经 2015 年 5 月 19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 可 【2015】 938 号文件 注册 募集 。 (一) 基金 的类 型及 存续 期间 1 、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 、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二) 基金 的募 集期 限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或 称为认 购期 、首 发期 或募 集期) 为 自 2015 年 8 月 28 日 起到 2015 年 9 月 18 日, 本 基金 于该期 间向 社会 公开 发售 。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募集的 实际 情况 按照 相关 程序延 长或 缩短 发售 募集 期, 此类 变 更适用 于所 有销 售机 构。 基金发 售募 集期 若经 延长 ,最长 不得 超过 前述 募集 期限。 具体规 定详 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及代 销机 构相关 公告 、通 知。 ( 三)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 四) 发售 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上 述销 售机 构办 理开 放式基 金 业务的 城市 ( 网点 ) 的 具 体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请参 见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当地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通知 。 除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任何 与基金 份额 发售 有关 的当 事人不 得预 留和 提前发 售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 五) 募集 目标 本基金 可设 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限 , 具体 募集 上限 及规 模控制 的方 案详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或其 他公 告。 若本 基金 设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 限,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不受 此募 集规模 的限制 。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 六) 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发售 募集 期间 每天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 由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各销 售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或者 通知 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 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 或个 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 理时 间可能不 同, 若 本招 募说 明书 或份 额发售 公告 没有 明确 规定 , 则由 各销 售机 构自 行决 定日常 业务 办理 时间。 ( 七) 认购 原则 及持 有限 额 1 .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前,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款 ; 2 .基 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可 以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认 购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3 .认 购以 金额 申请 ,单 笔 最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者的 累计认 购 规模没 有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整 认购 的数 额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 最迟于 调整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4 . 对 于 T 日 交易 时间 内受 理的认 购申 请 , 注 册登 记 机构将 在 T+1 日 就申 请的 有效性 进 行确认 。 但 对申 请有 效性 的确认 仅代 表确 实接 受了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请, 认购 申请的 成功 确认 应以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本基 金募集 结束 后的 登记 确认 结果为 准 。 投 资者 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或 以其 规定 的其他 合法 方式 查询 最终 确认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及代 销机构 不承 担 对确认 结果 的通 知义 务, 投资者 本人 应主 动查 询认 购申请 的确 认结 果 。 ( 八)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发 售面 值、 认购 价格 、认购 费用 及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本基 金根据 认购费 、申 购费、销 售服 务费收 取方 式的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 类别。 其中,A 类在 投资 者认购/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认 购/ 申购 费, 不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C 类不 收取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80% 。 本基 金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分 别设 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 增加 新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 或者 调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费率 水平 、 或 者停 止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调整 实施 前基 金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本 基金 A 类、C 类基金 份额的 发售 面值 均为 人民 币 1.00 元 3 、认 购价 格: 基金 份额 发 售面值 4 、认 购费 率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认 购时收 取前 端认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在认 购时 不 收取认 购 费用。 本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资 产, 主要 用于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认购金 额(M, 单位 元)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20% 100 万 ≤M< 200 万 0.80% 200 万 ≤M< 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当需 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效 认购 金额 进行 部分 确认时 , 投资 人认 购费 率须 按照认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所 对应的 费率 计 算,认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不 受认购 最低 限额 的限 制。 5 、认 购费 用和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1) 认购 费用 和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当投资 人选 择认 购 A 类基 金份额 且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率 时, 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注: 认购 金额 在 500 万 元 (含 ) 以 上适 用绝 对数 额的认 购费 金额 , 即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金额 -认 购费 用)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 举例 : 假 设某 基金 投资 者 投资 60 万 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所适 用的 认购费 率为 1.20% , 认购 期利 息 为 600 元,则 该投 资者 认购 可得 到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600,000/ (1 +1.20% )=592885.38 元 认购费 用=600,000 -592885.38 =7114.62 元 认购份 额= (592885.38 +600)/ 1.00=593485.38 份 当投资 人选 择认 购 C 类 基 金份额 时, 不收 取认 购费 ,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份 额= ( 认购 金额+ 认 购期间 的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面值 举例: 假设 某基 金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认 购本 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 假 设其 认购 资金在 认 购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 1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100,000+10 )/1.00 =100,010.00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认 购本基 金 , 加 上其认 购资 金在认 购期 间产 生 的 10 元 利息 , 可 得到 100010.00 份 C 类 基 金份额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认购费 用、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期 间的 利息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两位 以后 舍去,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承 担。 ( 九)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折 算成 基金 份额计 入基 金投资 者的 账户 ,具 体份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十) 募集 期内 募集 资金 的 管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十一 )募 集期 间费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 不 得从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七、基 金 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内 ,在 发起资 金提供方 认购 本基金 的总 额不少 于 1000 万 元, 发起资 金的提 供方承诺 持有 期限不 少于 三年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 人依据法 律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活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之日 ,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2 亿 元的 ,基 金合 同 自动终 止, 同时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延续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和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或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或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请 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人的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 、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2 、投资 者赎回 本基金 份额 时,可申 请将 其持有 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 份额赎 回; 本基金 可 以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 体业 务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的数量 或 比例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1 .申 购费 率 (1) 投 资人 申 购 A 类基 金 份额时 , 需 交纳 申购 费用 ,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递 减。 投资人 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具 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 单位 元)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200 万 1.00% 200 万≤M<500 万 0.5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用 由 投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投资 者在 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 时不 需要 交纳 申购 费用。 因红利 自动 再投 资而 产生 的基金 份额 ,不 收取 相应 的申购 费用 。 2 .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对基 金份 额收 取赎 回费,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按 照持有 时间 递减 ,即 相关 基金份 额持 有时 间越 长,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A 、C 类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时间 与对应 的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 对 于持 有 A 、C 类 份额 持有期 少 于 30 日的 ,收 取的 赎回 费 全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对于 持有 A 类 份额 持有期 少于 3 个月 的,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于持 有 A 类 份额 持有 期 长于 3 个月 但小 于 6 个月 的,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 入基 金 财产; 对于 持 有 A 类份 额 持有期 长 于 6 个 月的 ,不 低于赎 回 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金 财产 。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基 金时 间(T ) 赎回费 率 持有基 金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7 天 1.50% T<30 天 0.5% 7 天 ≤T<30 天 0.75% 30 天 ≤T<180 天 0.50% T ≥30 天 0 T ≥180 天 0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 式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并 依法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后 , 以 申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各计算 结果 均保 留至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 点后 第 3 位 四舍 五入 。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的申购 金 额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注: 申购 金额 在 500 万 元 (含 ) 以 上适 用绝 对数 额的 申 购费 金额 , 即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额 - 申 购费 用)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例: 某投 资人 于开 放期 投资 4 万 元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申 购费 率为 1.5%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 额=39,408.87/1.04=37893.14 份 (2)C 类 基金 份额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于 开放 期申 购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1 万元,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36 元 ,则 可得 到: 申购份 额= 10,000/1.036 =9,652.51 份 3 .赎回 净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额净值 的金 额, 赎回 净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保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四 舍五入 。 本基金 的赎 回净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赎回净 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 费用 例 1:某 A 类 份额 投资 者 在持有 基金 份额 时间 为 1 年时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是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 =0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0 =10500.00 元 例 2:某 C 类 份额 投资 者 在持有 基金 份额 时间 为 10 天时赎 回 10,000 份 基金 份 额,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5% =52.5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52.5 =10447.5 元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 理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自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2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 理相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两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 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 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证 券 、期 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 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1)、( 2) 、 (3)、( 5)、( 6)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 受申购 申请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证 券 、期 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天 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 网站刊 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公 告最 近一 个估 值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4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2 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暂 停结束 ,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估值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国 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在国 家有权 机关 作出 决定之 前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 付 。 (十七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本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 回以 外的其 他交 易方式 进行 转让 。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灵活配 置股 票和 债券 等各 类资产 的比 例, 优选 量化 投资策 略进 行投 资, 在有 效控制 风险 的基础 上, 运用 股指 期货 等工具 对冲 市场 风险 ,寻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具体包 括: 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股 指期 货、权 证,债 券(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央 行票 据、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券 、中期 票据等)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等,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金 权益 类空 头头 寸的 价值占 本基 金权 益类 多头 头寸的 价 值的比 例范 围 在 80 %—120 %之 间。 其 中: 权 益类 空 头头寸 的价 值是 指融 券卖 出的股 票市 值、 卖出股 指期 货的 合约 价值 及卖出 其他 权益 类衍 生工 具的合 约价 值的 合计 值 ; 权 益类多 头头 寸 的价值 是指 买入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 买入 股指 期货 的合 约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 益类 衍生工 具的 合 约价值 的合 计值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 值和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95% 。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基 金保 留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不受 中国 证监 会 《 证券投 资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指引 》 第 五条 第 ( 一) 项 、 第 (三) 项、 第( 五) 项及 第(七 )项 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多种 绝对 收益 策略, 剥离 系统 性风 险, 力争实 现稳 定的 绝对 回报 。 1 、Alpha 对 冲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持续 、 科 学、 系 统、 深 入的 研究 构建 多头 股 票组合 , 并 匹配 合适 的空 头 工具, 剥离系 统性 风险 。 (1) 多头 股票 投资 策略 ① 量化 选股 根据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运行 特征的 长期 研究 以及 大量 历史数 据的 实证 检验 ,选 取成长性 、 估值、 盈利 能力 、 市 场情 绪等对 股票 超额 收益 具有 较强解 释度 的指 标, 建立 多因素 模型 , 并 根据该 模型 进行 股票 选择 。 成长 性主 要考 虑每 股收 益增长 率、 营业 收入 的增 长趋势 以及 现金 流的变 动情 况等 ; 估 值主 要考虑 市盈 率、 市净 率、 市现率 、 股 息率 等指 标; 盈利能 力主 要考 虑净资 产报 酬率 、 总 资产 报酬率 、 毛利 率及净 利率 等指标 ; 市场 情绪主 要 考 虑股价 趋势 及 换 手率等 指标 。 多因素 选股 模型 利用 个股 历史数 据分 析考 察上 述因 素的有 效性 , 对各 只股 票进 行分步 筛 选, 确定 股票 投资组 合 。 当股票 投资 组合 构建 完成 后, 基金 管理 人会进 一步 根据组 合内 个股 价格波 动 、 风 险收益 变化 的实际 情况 , 定期或 不定 期优化 个股 权重 , 以 确保 整个股 票组 合 的 风险处 于可 控范 围内 。 ② 基本 面选 股 本基金 精选 具备 基本 面健 康、 核心 竞争 力强 、 成 长 潜力大 的投 资标 的, 主要 需要考 虑的 方面包 括上 市公 司治 理结 构、核 心竞 争优 势、 议价 能力、 市场 占有 率、 成长 性、盈 利能力 、 运营效 率 、 财 务结构 、 现 金流情 况以 及公 司基 本面 变化等 , 并 对 上市公 司的 投资价 值进 行综 合评价 ,精 选具 有较 高投 资价值 的上 市公 司构 建多 头组合 。 (2) 空头 工具 投资 策略 现阶段 本基 金将 利用 股指 期货剥 离多 头股 票部 分的 系统性 风险 。 基金 经理 根据 市场的 变 化、 现货 市场 与期货 市场 的相关 性等 因素 , 计 算需 要用到 的期 货合 约数 量, 对这个 数量 进 行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动态跟 踪与 测算 , 并进 行适 时灵活 调整 。 同时 , 综 合考 虑各个 月份 期货 合约 之间 的定价 关系 、 套利机 会 、 流 动性以 及保 证金要 求等 因素 , 在 各个 月份期 货合 约之 间进 行动 态配置 , 通过 空 头部分 的优 化创 造额 外收 益。 随着 监管 的放 开及 其他 工具流 动性 增强 , 我们 会优 选空头 工具 , 采用最 优的 多头 系统 性风 险剥离 方式 。 2、其 他绝 对收 益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事件 驱动 、 股 指期 货套 利的对 冲策 略来捕 捉绝 对收 益机 会。 同时 , 本 基 金根据 市场 情况 的变 化 , 灵 活运用 其他 绝对 收益 策略 ( 如统计 套利 策略 、 定向 增发 套利策 略、 大宗交 易套 利、 并购 套利 策略等 ) 策 略提 高资 本的 利用率 , 从 而提 高绝 对收 益, 达 到投 资策 略的多 元化 以进 一步 降低 本基金 收益 的波 动。 (1) 事件 驱 动 策略 事件驱 动策 略通 过提 前挖 掘和深 入分 析可 能造 成股 价异常 波动 的时 间 , 并 充 分把握 交易 实际获 取超 额回 报。 ① 资产重 组, 包括 重组 、注 入和购 并等 资产重 组是 指企 业与 其他 主体在 资产 、 负债 或 所有 者权益 诸项 目之 间的 调整 。 资产 重组 是在资 产结 构上 的重 大调 整, 而 且往 往对 公司 的运 营产生 深远 的影 响, 这些 影响包 括生 产效 率的提 高、 生产 成本 的降 低、 渠 道的 整合 、 公 司管 理水平 的提 升等 等多 个方 面。 由 于资 产结 构和运 营模 式的 调整 , 发 生资产 重组 后的 公司 , 其 未来的 估值 水平 会与 之前 的估值 发生 明显 的改变 。 本基金 广泛 的收 集市 场公 开的事 件信 息 , 对 正在 进行 或者已 完成 资产 重组 的公 司进行 估 值分析 , 估 算公 司预 期盈 利水平 和成 长潜 力, 挑选 具有绝 对或 相对 估值 吸引 力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② 公 司股 权变 动 与资产 重组 一样 , 公 司股 权的变 动不 仅仅 直接 改变 公司的 资产 结构 , 同 时也 会对企 业未 来在生 产 、 经 营、 管理 等 多个方 面产 生影 响。 本基 金通过 定性 和定 量方 法对 股权变 动可 能带 来的影 响进 行模 拟分 析, 挑选具 有绝 对或 相对 估值 吸引力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③ 再融 资 再融资 是指 上市 公司 通过 配股 、 增 发或 者发 行 可 转换 债券 等 方式 在 证 券市 场 上 进行的 直 接融资 。 再 融资 的上 市公 司, 一 方面 其资产 、 负债 或所有 者权 益 的 结构 将发 生变动 ; 而 另一 方面, 由于 融资 和投 资的 行为, 公司 的盈 利能 力、 现金流 水平 等也 会相 应的 产生改 变。 本基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金通过 对上 市公 司再 融资 方案的 持续 关注 和深 入挖 掘, 结合 对上 市公 司的 实地 考察和 历史 业 绩分析 ,对 公司 的估 值预 期进行 调整 ,并 依此 来挑 选具有 估值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 ④ 大小 非解 禁 本基金 将关 注存 在大 小非 解禁的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因素 , 对 大小 非解 禁带 来的 影响进 行 全面的 分析 ,并 根据 对估 值水平 和市 场价 格的 判断 选择具 有估 值优 势的 上市 公司。 ⑤ 管理 层股 份解 禁 本基金 将持 续关 注存 在管 理层股 份解 禁的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因 素 , 研究 管理 层股 份解禁 给 上市公 司估 值和 市场 股票 表现带 来的 影响 , 并根 据对 估值水 平和 市场 价格 的判 断选择 具有 估 值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⑥ 上市 公司 或控 股股 东管 理层变 动 作为上市 公司 或控股 股东 的实际经 营者 ,管理 层的 变动虽然 不会 改变公 司的 资产结构 , 但是对 公司 的运 营状 况有 直接的 影响 。 管理 层的 变动 往往伴 随着 企业 的经 营方 向、 市场 政策 、 开发投 入等 多个 方面 的变 化。 本 基金 通过 实地 调查 和历史 分析 相互 结合 的办 法, 力 求形 成对 发生管 理层 变动 的公 司的 合理估 值预 期 , 并 根据 事件 影响的 深入 对其 进行 持续 的跟进 和 修 正 。 ⑦ 股权 激励 计划 股权激 励包 括股 票期 权﹑ 员工持 股计 划和 管理 层收 购等多 种不 同的 表现 形式 。 股权激 励 计划以 股权 形式 给予 企业 经营者 一定 的经 济权 利 , 使 他们能 够以 股东 的身 份参 与企业 决策 ﹑ 分享利 润﹑ 承担 风险 , 从 而勤勉 尽责 地为 公司 的长 期发展 服务 。 从公司 管理 实践来 看 , 股 权 激励对 于改 善公 司治 理结 构, 降低 代理 成本 、 提 升 管理效 率 , 增 强公司 凝聚 力和市 场竞 争力 起到非 常积 极的 作用 。 本基 金通过 实地 调查 , 从基 本面 的变动 角度 入手 对公 司进 行重新 估值 , 并挑选 具有 估值 优势 的上 市公司 股票 。 ⑧ 重大 合同 公告 或重 大新 产品推 出 重大 合同公告 或重大新 产品的 推出有可 能对盈利 能力、 利润规模 、增长水 平甚至 资产 负债比 例等 诸多 估值 因素 产生影 响。 本基 金通 过实 地调查 以及 行业 和历 史分 析, 对 公告 重大 合同或 重大 新产 品的 公司 进行估 值调 整, 并在 此基 础上进 行股 票选 择。 ⑨ 其他 其他 事件类型 还包括上 下游公 司的重大 事项、投 资者与 管理者的 关系改善 、同一 公司 其他类 型证 券的 发行 或到 期等诸 多方 面 。 本 基金 将对 影响公 司的 资产 结构 或者 运营管 理能 力 等方面 的事 件性 因素 进行 综合分 析, 力求 形成 对上 市公司 的合 理估 值预 期, 并依此 来挑 选具 有估值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2) 股指 期货 套利 策略 股指 期货套利 策略是指 积极发 现市场上 如期货与 现货之 间、期货 不同合约 之间等 的价 差关系 ,进 行套 利, 以获 取绝对 收益 。 ①


期现 套利 期现套 利过 程中 , 由 于股 指期货 合约 价格 与标 的指 数价格 之间 的价 差不 断变 动, 套 利交 易可以 通过 捕捉 该价 差进 而获利 。 ②


跨期 套利 跨期套 利过 程中 , 不 同期 货合约 之间 的价 差不 断变 动, 套 利交 易通 过捕 捉合 约间价 差进 而获利 。 (3) 其他 绝对 收益 策略 基金经 理会 实时 关注 市场 的发展 ,前 瞻性 地运 用其 他绝对 收益 策略 。 3、其 他投 资策 略 (1)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以 及不 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以久期 控制 和结 构分 布策 略为主 , 以收 益 率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 为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 收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组合 。 (2)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约束 , 合 理利 用股 指期货 、 权 证等衍 生工 具 , 利用 数量 方法发 掘可 能的 套利 机会 。 投 资原 则为 有利于 基金 资产增 值 , 控 制 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 和锁 定收益 。 (3)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资 综合 考虑 安全 性 、 收 益性和 流动 性等 方面 特征 进行全 方 位的研 究和 比较 , 对 个券 发行主 体的 性质 、 行 业、 经营情 况、 以及 债券 的增 信措施 等进 行全 面分析 , 选择 具有优 势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 并通 过久 期控制 和调 整 、 适度 分散 投资来 管理 组 合 的风险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权 益类 空头 头 寸的价 值占 本基 金权 益类 多头头 寸的 价值 的比 例范 围在 80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120% 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出股指期货的 合 约价值 及卖 出其 他权 益类 衍生工 具的 合约 价值 的合 计值 ; 权 益类 多头 头寸 的价 值是指 买入 持 有的股 票市 值、 买入 股指 期货的 合约 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益 类衍 生工 具的 合约 价值的 合计值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和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3)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基金保留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产 总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为具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0% ;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17 )本基金投资 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根据协议可提 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款 ,不 受此 限制 ; (18)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9)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突 ,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并履 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一年 期定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税 后)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可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具有 低波 动率 、 低 下方风 险的 特点 , 并 且运 用股指 期货 对冲 投资 组合 的系统 性风 险, 其预 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但高 于债 券型基 金 , 属 于中 低风 险水 平的基 金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的 权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下 原则 : 1 、不 参与 所投 资公 司的 经 营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 期货 合约 及票 据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结 算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和期 货交易所的交易日以 及国 家法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 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股 指期 货合 约估 值方 法 : 股指期 货合 约以 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 并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公 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 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或期 货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 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期 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十二、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包 括但 不限 于场 地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9 、本 基金 从 C 类 基金 份 额基金 的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送基金 托 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 0.80%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8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划 出, 经登 记机构 分别 支付 给各 个基 金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8 、10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同 类基 金份 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由 于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可 分配 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封闭期 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放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开 放期 的相 关事 宜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封闭 期到 期 2 日 前公 告开 放期 的时 间、 规 模上 限 (根 据市 场情 况及业 务 需要确 定) 及控 制措 施, 以及相 关事 项。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 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9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 、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的 信息 披露 (1)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个交 易日 内,在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针对 发起 资金 部分 分别 披露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等 投资 管理 人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持有基 金的 份额 、期 限及 期间的 变动 情况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十六、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债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债 券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将 对债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 基 金投资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债券市 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同时 直接 影响 企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风 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发 行主 体一般 是信 用资 质相 对较 差的中 小企 业 , 其 经营 状况 稳定性 较 低、外 部融资 的可得 性较 差,信 用风险 高于大 中型 企业; 同时由 于其财 务数 据相对 不透明 , 提高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其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 的其 他信用 品种 , 极 端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 合带 来较大 的损 失。 ( 六)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 致 的风险,例如 ,越权违 规 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 七)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 八)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巨 额赎 回风 险 若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有可 能采取 部分 延期 支付 或暂 停支付 的 措施以 应对 巨额 赎回 , 因 此在巨 额赎 回情 形发 生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 在 不 能及时 赎回 份额 的风险 。 2 、绝 对收 益策 略失 败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量化 对冲 投资 策略来 实现 绝对 收益 , 但是 不能确 保策 略能 完全 对冲 基金的 系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统性风 险, 因而 有可 能因 绝对收 益策 略失 败导 致基 金损失 。 3 、卖 空风 险 本基金 目前 主要 采用 股指 期货来 对冲 基金 的系 统性 风险, 将来 会优 选做 空个 股、 做 空其 他衍生 工具 的方 式来 实现 投资目 标 。 同 时持 有多 头和 空头头 寸的 方式 导致 本基 金存在 在特 定 市场情 况下 收益 水平 不及 普通偏 股型 基金 的风 险 , 同 时有可 能导 致持 有本 基金 在特殊 情况 下 比持有 普通 偏股 型基 金蒙 受更大 损失 。 4 、股 票选 择风 险 本基金 多头 股票 部分 主要 采用 基 本面 研究 的方 式进 行选择 , 期望 筛选 出对 比做 空的股 指 或个股 有超 额收 益的 股票 。 但是通 过基 本面 研究 买入 股票的 区间 收益 率有 可能 低于做 空的 股 指收益 率或 个股 收益 率, 从而导 致基 金损 失。 5 、本 金损 失风 险 本基金 灵活 应用 各种 绝对 收益策 略对 冲基 金的 系统 性风险 , 而且 采用 定期 存款 作为其 业 绩比较 基准 , 但是 投资 策略 的失败 和投 资市 场的 波动 会导致 投资 本基 金的 投资 者遭受 本金 损 失的风 险。 6 、基 差风 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 基 金财 产可 能因为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 价 格波动 不一 致而 遭受 基差 风险。 形成 基差 风险 的潜 在原因 包括 : (1) 需要 对冲 的风 险资 产 与股指 期货 标的 指数 风险 收益特 征存 在明 显差 异; (2) 因未 知因 素导 致股 指 期货合 约到 期时 基差 严重 偏离正 常水 平; (3)因 存在基 差风险 ,在 进行股指 期货 合约展 期的 过程中, 基金 财产可 能会 承担股 指 期货合 约之 间的 价差 向不 利方向 变动 而导 致的 展期 风险。 7 、杠 杆风 险 因股指 期货 采用 保证 金交 易而存 在杠 杆, 基金 财产 可能因 此产 生更 大的 收益 波动。 8 、到 期日 风险 股指期 货合 约到 期时 , 基 金财产 如持 有未 平仓 合约 , 中金 所将 按照 交割 结算 价将基 金财 产持有 的合 约进 行现 金交 割,基 金财 产将 无法 继续 持有到 期合 约, 具有 到期 日风险 。 9 、对 手方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股指 期货 时, 会尽 力选择 资信 状况 优良 、 风 险控制 能力 强的期 货公 司作 为经 纪商 , 但不 能杜 绝在 极端 情况 下, 所 选择 的期 货公 司在 交易过 程中 存在 违法、 违规 经营 行为 或破 产清算 导致 基金 财产 遭受 损失。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10 、盯 市结 算风 险 股指期 货采 取保 证金 交易 , 保证金 账户 实行 当日 无负 债结算 制度 , 对资 金管 理要 求较高 。 假如市 场走 势对 本基 金财 产不利 , 期货 经纪 公司 会按 照期货 经纪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追加 保证 金, 以使基 金财 产能 继续 持有 未平仓 合约 。 如出现 极端 行情 , 市 场持 续 向不利 方向 波动 导致 期货 保证金 不足 , 又 未能 在规 定时间 内补 足, 按规 定保 证金账 户将 被强 制平仓 ,甚 至已 缴付 的所 有保证 金都 不能 弥补 损失 ,从而 导致 超出 预期 的损 失。 11 、 平仓 风险 在某些 市场 情况 下, 基金 财产可 能会 难以 或无 法将 持有的 未平 仓合 约平 仓, 例如 , 这 种 情况可 能在 市场 达到 涨跌 停板时 出 现 。 出 现这 类情 况, 基 金财 产缴 付的 所有 保证金 有可 能无 法弥补 全部 损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还 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的 全部 损失 。 期货经 纪公 司或 其客 户保 证金不 足, 又未 能在 规定 的时间 内补 足, 或因 其他 原因导 致中 金所对 期货 经纪 公司 的经 纪账户 强行 平仓 ,基 金财 产可能 因被 连带 强行 平仓 而遭受 损失 。 12 、连 带风 险 为基金 财产 进行 结算 的结 算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 下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 又未 能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 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 所对 该结算 会员 下的 经纪 账户 强行平 仓时 , 基 金财产 的资 产可 能因 被连 带强行 平仓 而遭 受损 失。 13 、基 金资 产投 资特 定投 资 对象 的其 他风 险 如期货 经纪 公司 违反 法律 法规或 中金 所交 易、 结算 等规则 , 可 能会 导致 基金 财产受 到损 失。 由于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的变化 、中 金所交 易规 则的修改 、紧 急措施 的出 台等原因 , 基金财 产持 有的 未平 仓合 约可能 无法 继续 持有 ,基 金财产 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损失 。 (八) 其它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十七、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效 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三年 之 日,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2 亿元 的; 若届 时的 法律 法规或 证 监会规 定发 生变 化, 上述 终止规 定被 取消 、 更 改或 补充 , 则 本基 金可以 参照 届时有 效的 法 律 法规或 证监 会规 定执 行;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八 ) 本 基金 被 其 他基 金吸 收合并 或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为新 基金 引起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终止 的 , 本 基金财 产可 不予变 现和 分配 , 并 入其 他基金 或新 基金 资产 中。 本基金 的债 权 债 务由合 并后 的基 金享 有和 承担。 本基 金清 算的 其他 事项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约定执 行。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十八、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依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 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为 基 金办理 证券 和期 货交 易资 金清算 ;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 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执 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同 类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持 有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3 年;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未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日 常机 构 , 本 基金 可根据 运作 需要 依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增 设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或销 售服务费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 务费 的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在不 影响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变更 收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 、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3 年之 日,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2 亿元 的, 作为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事 由之一 ,不得 通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延 续基 金合同 期限。 届时, 本基 金即进 行清算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办 理基 金资 产的清 算。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许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少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应 当 有 代 表三 分 之 一 以 上基 金 份 额 的持 有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表出具 书面 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 经会议 通知 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方 式授 权他人 代为 出 席 会议并 表决)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若法律 法规监 管机构 出台 新要 求, 以届 时有效 的方 式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 日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同 类基 金份 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可 分配 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包 括但 不限 于场 地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8 、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9 、本 基金 从C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的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 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 务费 ,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80%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8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8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划 出, 经登 记机构 分别 支付 给各 个基 金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8 、10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具体包 括: 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股 指期 货、权 证,债 券(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央 行票 据、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券 、中期 票据等)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等,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金 权益 类空 头头 寸的 价值占 本基 金权 益类 多头 头寸的 价 值的比 例范 围 在80 %—120 %之 间。 其 中: 权 益类 空 头头寸 的价 值是 指融 券卖 出的股 票市 值、 卖出股 指期 货的 合约 价值 及卖出 其他 权益 类衍 生工 具的合 约价 值的 合计 值 ; 权 益类多 头头 寸 的价值 是指 买入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 买入 股指 期货 的合 约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 益类 衍生工 具的 合 约价值 的合 计值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 值和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95% 。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基 金保 留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本基金 不受 中国 证监 会 《 证券投 资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指引 》 第 五条 第 ( 一) 项 、 第 (三) 项、 第( 五) 项及 第(七 )项 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权 益类 空头 头 寸的价 值占 本基 金权 益类 多头头 寸的 价值 的比 例范 围在 80 % —120% 之间 。 其中 : 权 益 类空头 头寸 的价 值是 指融 券卖出 的股 票市 值、 卖出 股指期 货的 合约 价值及 卖出 其他 权益 类衍 生工具 的合 约价 值的 合计 值; 权益 类多 头头 寸的 价值 是指买 入持 有 的股票 市值 、买 入股 指期 货的合 约价 值及 买入 其他 权益类 衍生 工具 的合 约价 值的合 计值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和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95% ; (3)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基金保留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总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 (16)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为具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存放在 不具 有基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17)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0%,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18)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9)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 其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突 ,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并履 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六、基 金财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 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效 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三年 之 日,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2 亿元 的; 若届 时的 法律 法规或 证 监会规 定发 生变 化, 上述 终止规 定被 取消 、 更 改或 补充 , 则 本基 金可以 参照 届时有 效的 法 律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法规或 证监 会规 定执 行;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仲 裁。 若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其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从 其解 释 。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二)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成立日 期:1999 年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 汇兑业 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 外 汇存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 币兑 换;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 券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 产 业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 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依 法发行 或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等金 融工 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具 体包 括: 股票 ( 包含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股指 期货、 权证, 债券( 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公 司) 债、次 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 可转债)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权益 类空头 头寸 的价 值占 本基 金权益 类多 头头 寸的 价值 的比例 范 围在 80 % —120 %之 间。 其 中: 权 益类 空头 头寸 的价 值是指 融券 卖出 的股 票市 值、 卖 出股 指 期货的 合约 价值 及卖 出其 他权益 类衍 生工 具的 合约 价值的 合计 值 ; 权 益类 多头 头寸的 价值 是 指买入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 、 买 入股指 期货 的 合 约价 值及 买入其 他权 益类 衍生 工具 的合约 价值 的 合计值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 值和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95% 。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基 金保 留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本基金 不受 中国 证监 会 《 证券投 资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指引 》 第 五条 第 ( 一) 项 、 第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三) 项、 第( 五) 项及 第(七 )项 的限 制。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 寸 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 类多 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 范围 在 80 % —120% 之间 。 其中 : 权 益 类空头 头寸 的价 值是 指融 券卖出 的股 票市 值、 卖出 股指期 货的 合约 价值及 卖出 其他 权益 类衍 生工具 的合 约价 值的 合计 值; 权益 类多 头头 寸的 价值 是指买 入持 有 的股票 市值 、买 入股 指期 货的合 约价 值及 买入 其他 权益类 衍生 工具 的合 约价 值的合 计值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 和有 价证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95% ; 3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基 金保留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4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5 、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6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 回购 融入的 资金 余额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40% 。 7 、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为具 有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人资 格、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 或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存 放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定期 存款 的比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根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9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基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4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确保 所提供 的 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并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 ( 六)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 投 资比 例,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一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有 关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印 件、缴 款通 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划 款账 号、划 款金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 如 认为 因市 场出 现剧烈 变 化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 投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 造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经 事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 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 并 确保 证基 金托管 人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按照 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 托管 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 了虚假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相应 的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管理制 度。 (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 具 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支 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 四舍五 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股 指期货 、债 券、 权证 及其 他基金 资产 和负 债 。 2 、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 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且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且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的公 允价 值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在任何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 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5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以 及停 止交易 、但 未行 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3 )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 第 1)-3)项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股指 期货 合约 估值 方 法: 1 )股指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格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 当 日结算 价及 结算规 则以 《 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结 算细 则》为 准。 2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6)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 以约 定的 方法 、 程 序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利 益。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股 指期货 合约 估值 方法 的第 2)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0%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50% 。 ③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基金托 管 人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 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 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 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结果 。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的登 记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注 册登记机 构编 制,由 基金 管理人审 核并 提交基 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 管人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任 意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 务: A 、 自助语 音服 务: 提供 7×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的服 务, 可 进行 账户 查询 、 基 金净值 、 基 金产 品等自 助查 询服 务。 B 、 人工坐 席服 务: 提供 每周 五天, 每天 不少 于 8 小时 的 人工坐 席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询 、 基 金账 户查 询、 交 易情况 查询 、 服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二)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大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自 助 查询、 电子邮 件账 单、 手 机短信 账单、 客服 热线 查 询、 纸质 对账 单邮 寄等。 其中,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仅 限 70 岁以 上持 有 人、或 确有 需要 并已 订制 纸质对 账单 的持 有人 。 (三) 财经 汇资 讯服 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 财 经汇 提供专 业 、 独家 、 一 手 的 理 财 资 讯 , 并 采 用 分 级 服 务 方 式 提 供 差 异 化 资 讯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财 经汇平 台或 下载 财经 客户 端,免 费使 用。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dcfund.com.cn )为投资者 提供基金账户 及交易情况查询、个 人 资料修 改、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邮件 信息 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提 供理 财刊 物查 阅、 公司公 告、 热点 问 答 、 市 场 点 评 等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 同 时 , 网 站 还 设 有 电 子 邮 箱 服 务 (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五) 网上 交易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 以 办理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 撤单 、 基金 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 改、 账 户资 料修 改、 交易 密码修 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和账户 信息 查询 等各 类业 务。 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换 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另 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俱 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门 设立 的服 务体 系, 将为高 端 (VIP )客 户提 供专 项的 个 性化服 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成基 金各 地投 资理 财中 心负责 所辖 区域 高端 (VIP )客户 的柜 台式 服务 工作 。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八) 客户 投诉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销 售机 构的 柜台 、 投 资理财 中心 、 客服热 线 、 网站在 线栏 目、 电子 邮件 及信函 等渠 道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对于受 理的 投诉 或建 议,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最迟 T+1 日 内给 予回 复; 不能及 时回 复的 ,在 约定 的最晚 主动 联系 客户 时间 内告知 客户 。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


大成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 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说 明书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办公场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三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 绝对 收益 策略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大 成 绝 对收 益策 略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大 成 绝 对收 益策 略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四) 《大 成 绝 对收 益策 略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五年 八月 二十 一日